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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意见精选(九篇)

内部监督意见

第1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台帐、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

(二)、被监督单位名称;

(三)、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

(四)、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

(五)、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六)、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七)、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十四条、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

(五)、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

第十七条、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四)、处理建议;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他应归档资料。

附件:1.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

2.现场监督通知书(样式)

第2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1、正确行使监督权,必须明确所负的监督职责和享有的监督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分别就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党员、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党员监督的责任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②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③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④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⑤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明确自己在党内监督中所处的位置、所负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利。尤其是广大党员,要克服那种把党内监督只当成是纪委和领导机关的事情,对党内监督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职责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突出抓好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同时自觉接受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来自下级组织和来自党的专门机关的监督。

2、正确行使监督权,要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②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④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⑥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⑦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3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关键词:党内监督;特征;有效途径;方法

D262.6

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不论是在纪律建设、作风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中,都离不开有效的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直接的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是党自我完善、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党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自党的十以来,我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以下就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行探讨。

一、党内监督的内涵及其特征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制度是依照《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法规,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权力或自觉履行义务,实行监察和督促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不仅是党的制度之重要内容,而且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有力保障。

1、党内监督的内涵。党内监督是指党的组织之间、党员之间及党员和党组织之间,按照和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督促。《

2、党内监督的特征。与其他类型监督相比,党内监督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党内监督的强制性。党内监督是根据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进行强制约束,带有强制性。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干部都不能超越、党规党纪所规定的权力,都必须接受党内监督,如果违反了、党规党纪,都要受到相应的处分。(2)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党内监督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是由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所决定的。(3)党内监督的内部性。党内监督相对于党外监督而言,是中国共产党内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4)党内监督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党内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保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的纯洁性,适当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主题和客体的统一。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报告指出:在党内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健全党员民利的保障制度。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民利的实施,就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罢免权等,并不断地完善有关党员民利的相关制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中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指导我们议事决策的最有办武器。在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基础上的民主,两者相互相存缺一不可;其次还需正确处理好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中重要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简单的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就不是正确的,要认真的分析出现不同意见问题所在,找出原因,诚然在大多情况下,真理还是掌握在大多数人手理,因此决策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另外正确认识一把手的权利,不能简单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加集中,民主就是大家先发表看法意见,集中就是一把手选正确的看法意见拍板决定,只要是过了会的决定就是领导集体的决定,要做到在会上做决定r,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可向上级报告。

2、加强自我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自己要做到清正廉洁、按照《》和《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我反省自己,自我警示自己,自我约束自己。只有来自于自己内心的自觉,来自于内心的规范约束自己,才能真正的能管住自己,才能真正的主动的在工作生活中行得正。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侯未到,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要有敬畏之心,要有敬畏意识,对生命、法律、党规党纪、道德等有敬畏之心,有敬畏才会有收敛,对权力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敬畏感,深怀敬畏心,心中必有戒。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干部知情权,做到党内情况及时报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征求党员意见,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党员对党务的知情权。

3、完善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选举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要不断地完善党员的选举制度,扩大党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提名渠道等。实现党员对的制约,还要确保党员的监督权。确保党员对党内违法乱纪行为质询和监督的权力,确保他们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者调换。党的上层组织应该正确对待来自党的下级组织的批评,规定党员干部应主动接受来自下级党员的监督。

三、加强党内监督的方法

1、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1)制定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配的具体细则。要加强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党进行党内监督的依据,要落实好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发挥好作用,相应的细则要尽快出台。(2)要强化党委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各级党委及其职能部门要担负起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直接责任,需就制定的制度召开座谈会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党内监督制度;要把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中,列为职能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3)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干部之间在用权等方面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作风建设方面的监督。(4)对不敢监督、监督后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奖励,并对打击报复的进行重处。

2、提高全体党员的党内监督意识。(1)加强宣传教育。党内监督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党员既要行使好权利,又要履行好义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摒弃好人主义、面子顾虑,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2)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划出思想上的红线、行为上的界限,遵规守制,严格以党内监督制度来规范思想和行为。此外,要将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认识到履行党内监督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源于党员内心的信仰与行为习惯,要强化意识,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要把党内监督作为制度建党、治党,作为管党强党的治本之策,扎紧党内监督制度的“笼子”。

3、严格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这些年,我党制定了不少党内监督制度,可违规违纪的现象和不正之风依然屡禁不止,这固然与制度不完善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为此,要大力增强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力。(1)制度要严。要加强党员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党委(党组)等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和相配套的细则、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惩戒等制度,让党员干部置身于监督制度的约束之中。(2)执行要严。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做到不为压力所惧、外力所扰、阻力所困,让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3)要改革干部的责任体制,推行干部问责制,让党员干部认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党组织赋予的,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问题。防止工作中仅凭经验、凭感觉处理问题、干工作、做决策,导致失误,而追究不到决策人身上,使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干工作、做决策的好坏都一个样,与自己没有关系,即是错了也不找自己担责。责制将会如同利剑,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让党员干部在做事时要三思而行,少做错事,不做坏事;实行问责制,也能有效让哪些“太平型”“平庸型”等只求平稳不谋发展的不称职干部现形。(4)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就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言,主要进行纪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其监督责任,完善巡视制度;就自下而上的监督而言,重点是保障并实现党员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和表达权;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群众、派和舆论等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四、结束语

党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是克服党内各种不良现象和行为,净化党的机体,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条件。在新的形势下,对党内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并有效对策,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4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针对当前党员监督普遍存在畏难情绪,监督盲点多、空当多,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监督责任和有效的机制保障,监督动力不足,因而使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等弊端,中国社科院重大国情调研组在对津粤江浙沿海四地发达地区的党员同志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从激发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内在主体动力、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建立党员监督的长效机制、瞄准重点对象构筑保障监督者权益的制度防线、搭建党员监督的实现平台等方面入手,积极营造条件,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员监督权利,让党员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并有效地开展监督。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监督权利,党员监督权利实现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然存在影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诸多矛盾、问题和障碍,制约着党员监督权利发挥作用。

1.党员监督是党员权利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权利体系构成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民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最终都离不开监督权的实现。党员监督权是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员直接作为监督主体,在运行过程及执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

2.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所拥有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运用重点环节,重点监督那些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领导干部。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就是要加强对运行中枢系统和权力资源密集岗位的监督。监督权利只有紧扣党的权力运行过程才能有效实现,党员监督权也由此可以具体分解为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不论是党代表会议的监督、党代表的监督、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还是党员个人的监督,都要依法依纪,按照党的规章制度进行,而且监督的结果也要受到监督。

3.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主要障碍。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实践更加深入,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呈多样化,出现交流式、评议式、提案式、研究式、举报式等多种方式,但是,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状况还不够理想,实现程度还远远不够,还存在不愿监督、不能监督、无法监督等障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党员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真正贯彻落实时遇到的阻力较大;二是权利和权力关系上的结构性失衡,致使党员监督处于弱势状态;三是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四是监督缺乏安全机制保障,制约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五是党员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党员监督动力不足。妨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根源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由于不分权、不让权、不放权,造成党员得不到监督权;二是由于施行程序、机制不当,造成党员监督权失效。

对于党员主观上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监督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知监督”的党员中少数是由于缺乏民主知识和对有关党规不了解,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不知情而无法监督,这都是思想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还不够扎实深入的表现;“不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程序及监督机制设计还不够明晰化、人性化,让普通党员感到陌生深奥、无从入手,而惩治机制、反馈体系不健全则使得监督效果难以预期,这样,行使监督权既要额外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又不一定产生实际作用,很多党员在权衡之下自然流露出畏难情绪、不愿意再去监督;“不敢监督”则是因为缺乏合理的监督程序和科学的监督保障制度,造成党员想监督但是顾虑重重,从而不得不放弃监督权。

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对策措施

1.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返还给党员,改变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这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环节。要明确“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作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能力,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对某些应当向党员所通报信息的封锁,摒除那些认为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影响党内决策效率、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帮助党员坚持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除了思想教育和观念更新,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党员的监督意识、责任感、兴趣和参与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实施实践中培养。例如,可结合党内三项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逐步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对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受理的时限、反馈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使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等,能够顺畅地反映给党组织,调动党员履行监督权的主动性。

2.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消除党员监督工作的神秘感,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条件。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开党员领导干部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常规性党务工作也要定期公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要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3.建立长效机制,设计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避免监督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强化党员监督权利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党员监督权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党员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中去,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各重点环节中,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党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等,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即“监督监督权”,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选好党代表,是建立党员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其核心就是保障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为此,除了要扩大选举比例、减少任命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外,还应在选举投票的技术细节上加以改进,例如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划票过程等,给选举人创造公平的选举环境。

4.瞄准重点对象,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解决对“一把手”监督缺失的问题。《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纲要》等均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但是,在决策前要征集党代表意见,集体决策后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这无疑会全面提升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普通党员进行说明;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第5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外监督相对应,它主要是党内对自身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党内监督可以分为党员监督、党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三种具体形式。

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中最普遍、最经常的监督,包括党员之间的监督和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其中,党员间的监督又分为普通党员相互的监督、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犯错误的党员认识、纠正错误。它要求每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自觉地接受他人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建议。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对党组织提出建议、倡议和申诉,保证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走偏,帮助组织纠正自身错误。它要求党员要在坚决维护和执行组织决议的前提下提出不同意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

党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包括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同级党组织之间的横向监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寓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领导和检查的过程之中,要求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和备案。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保证全党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表现为,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包括批评意见,下级党组织可以揭露和抵制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违的纪律的各种行为,以保证党的上级组织正确运用领导权力,始终代表人民利益。同级党组织之间的监督,主要通过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交换意见和建议开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纪行为。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党组织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检查之职的机构,《》规定其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律检查机关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履行“保护、惩处、教育”等职能来实现的。保护是指保护党员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处是指严肃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对违纪者和腐败分子给予应有的处罚;教育是指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包括教育犯错误的同志和党组织。

(本组稿件由陈坚、李东方、刘志新撰写)

第6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中,群众监督机制是对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补充,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地税系统树立了顾客导向的理念,在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机制,有效解决了群众监督缺乏合适途径、没有规范模式的问题,坚持把各级地税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各级党政机关推进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提供了新思路。笔者以商洛市地方税局为例,对地税系统创新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机制的主要举措与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推进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监督工作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一、商洛地税系统探索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的主要举措与成效

当前,在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群众监督权缺乏保障、群众参与监督不够主动、群众知情难、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难等突出问题。商洛地税局从创新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机制入手,按照“强化群众参与、推进廉情公开”的思路,成立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切实解决了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得到了商洛市纪委和省地税局的充分肯定。

(一)领导重视,提出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新思路。“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是各级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但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体系中,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途径、载体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尚未建立规范、有效的群众参与监督的组织体系保障。针对群众监督无处着力、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商洛地税局党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及时转换视角,突出顾客导向,重视群情民意,建立机制保障,着力于治本抓源,形成了“依靠群众支持、强化群众参与、推行廉情公开、推进反腐倡廉”的反腐倡廉监督工作思路,把“群众参与”和“廉情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来抓,形成了贴合地税实际、具有商洛特色的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思路。

(二)健全机制,建立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新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工作,核心在于群众参与,重点在于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成立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就是商洛地税局推进群众监督工作的得力举措。为解决群众监督小组组织领导、职能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商洛地税局在全系统印发了《关于落实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的职能定位、工作目标、产生办法和工作原则。根据《意见》规定,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定位是“内部干部职工参与反腐倡廉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受各级地税局机关党办(党组织)领导,纪检组监察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群众监督小组开展具体工作予以业务指导;主要职能是“强化群众监督、反馈群情民意”,工作目标是“建设和谐地税,推进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科室民主推荐产生,正、副,!组长由各成员选举产生。《意见》提出了推进群众监督工作的两条原则:一是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单位制度,按制度、按程序正确履行监督职能;二是市局党组必须在15天内上会研究、答复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意见》的实施,在商洛地税系统初步建立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的新模式,目前,全系统成立了10个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

(三)规范运作,确定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新程序。为解决反腐倡廉群众监督途径不规范、监督程序不科学、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商洛地税局出台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工作规则》,着重指出了群众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群众参与监督的三条主要途径,一是召开群众监督小组会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按照程序向市局报告并研究解决;二是参与本单位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固定资产处置以及党务、政务、财务公开过程的监督;三是参与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或经主管部门提议参加市局相关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同时,绘制了《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工作流程图》,对群众监督小组的运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在会前7天以上要进行会议预告;各成员要在各自科室分别收集意见、建议;群众监督小组会议要集体审核征集的意见、建议,对不合理的予以解释驳回,对合理化意见、建议整理归纳并形成书面报告;党办、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按照权限分别审核批示后,由相关问题的责任科室提出办理意见,于15天内上会研究;相关部门按照会议决定落实解决问题,群众监督小组在相关会议公开反馈办理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整个《规则》和《流程》内容具体、程序科学,操作性较强,确保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能够做到真监督、办实事。

(四)加强监督,取得了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由于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得到了商洛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小组工作制度为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反腐倡廉监督提供了组织机制上的保障,“两个工作原则”确保了干部职工合理的意见、建议都能得到市局党组的研究和回复,商洛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参与反腐倡廉监督的积极主动性明显得到提高。近年来,群众监督小组全程参与了市局各项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环节的廉政监督,保障了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市局经群众监督小组提议实施了“安居乐业”工程,装修改造了办公楼,设置了健身活动室、廉政文化展厅等设施,改善了干部职工办公环境;,群众监督小组对公务接待、公费学习考察、公车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支出五种事项的管理监 督提出了建议,市局研究制定了“五卡”审批制度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创新项目进行实施。据统计,来,商洛地税机关群众监督小组共召开全体会议14次,参加各类重要会议及监督活动49场(次),干部职工通过群众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87条都得到了市局党组的重视、研究,90%以上的问题都做出了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也得到了认真解释和及时反馈。

实践表明,商洛地税系统成立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的新探索至少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效:一是有效激发和凝聚了系统上下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切实解决了反腐倡廉监督机制中存在虚监、弱监、盲监的难题,全面改变了党内监督单调、被动的局面,使该局反腐倡廉监督机制更加生动饱满,更加富有立体感;二是促使行业形象不断好转,反腐倡廉深入推进。市局先后7年被省地税局和市纪委表彰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连续3年被市纪委评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政风行风评议“免评单位”实现了“四连冠”,全系统连续4年实现了“零立案”。三是得益于群众支持,商洛地税事业实现了率先突破发展。,全市地税系统各项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市局机关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表彰为“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

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陕西省纪委推出了五项制度,在农村创新地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而在党政机关,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内监督职能外,目前尚没有一个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运行规范的群众监督组织机构。商洛地税局探索的党政机关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工作制度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一同构建了全方位的群众监督工作机制,为推进党政机关群众监督工作提供了新模式。然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在其实施中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组织体系缺乏保障。目前,在我国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中,对群众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能定位、渠道途径、程序责任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党政机关中群众监督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无处着力”的被动局面。尽管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群众监督小组受谁领导、向谁负责,职能定位是否准确,组织形式以及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亟需自上而下建立一套权威、统一而又科学的规定。

(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工作制度尚待健全,运行实施亟待规范。在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究竟应该赋予群众监督小组多大的监督权力,怎样促使群众监督小组的运行管理更加规范,反腐倡廉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如何相互配合和加以区别,其职能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清晰区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三)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工作方法尚待改进,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有效解决了群众“不愿监、不敢监、不能监”的问题,但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所提建议、意见多为职工贴身利益和待遇方面问题,对反腐倡廉建设中需要监督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部位认识不够到位,思路不够清晰,关键没有把握,仍旧存在对自身定位理解不清、监督工作水平不高的问题。

三、在党政机关推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树立群众监督工作理念。“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群众监督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检验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准。群众监督的基础性地位是由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群众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树立“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的反腐倡廉理念,切实把推进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创新,抓出成效。要按照“强化群众参与、推进廉情公开”的思路积极推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机制,以新制度、新实践切实推进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工作进程。

(二)建立体系保障,积极推行群众监督小组工作模式。要健全完善党纪法规中关于群众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群众监督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能定位、权利义务和党纪法规依据,逐步建立党政机关群众监督工作组织体系,真正使群众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从而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引导群众监督行为。在强化群众监督机制保障、保护监督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在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反腐倡廉群众监督小组制度,使各级党政机关及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做好群情民意反馈沟通,及时将各种举报隐患化解在苗头阶段,解决在问题根源,促进公共管理部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形成反腐倡廉理念共识,增强执行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和谐共赢。

第7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我党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县委及各基层党组织也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渠道,强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使这种有效的干部监督形式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按照自治区、地区关于建立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要求,县委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对象

全县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监督方式

根据科级干部居住地,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设置监督栏、监督电话等形式,加强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

1、设置干部监督栏。按照科级干部居住区域,将其划分到每个社区,在社区居委会或科级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小区楼院,设置干部监督栏,将科级干部的照片、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2、设置干部监督电话、意见箱。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分别开通干部监督电话,面向社会公布;在县委、政府门前及各社区居委会设置意见箱,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意见,确保监督渠道畅通。

3、聘请义务监督员。以社区为单位,在每个社区聘请3至5名政治素质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居民代表或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担任“义务监督员”,负责对本社区居住的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督。

4、成立干部监督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和纪检委联合成立科级干部督查小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等形式,不定期深入各社区走访群众或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或深入各娱乐场所突击检查,全面了解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三、监督内容

监督科级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主要是监督科级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和“家庭圈”。在“生活圈”,主要是监督科级干部的生活方式是否健康,有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在“社交圈”,主要是监督科级干部是否注重自身形象,有无收受礼品、公车私用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现象;在“家庭圈”,主要看科级干部夫妻关系是否融洽,对父母是否孝顺,对子女是否严格教育,邻里之间是否和睦相处等。同时,对科级干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情况也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是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全方位掌握、了解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途径。各党(工)委、党(总)支部,尤其是科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既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又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干部监督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第8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我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一主题,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抓紧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六月下旬以来,我局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支部,特别是局班子成员的重要学习内容,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和“四项监督制度”读本为重点,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认真搞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一是采取不同形式,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局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深刻领会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县委组织部下发了“自我测试题”后,局班子成员都结合各自学习体会,认真参加并完成答题;此外,局还集中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研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办法;二是充分利用网络,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局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印发“四项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等有关内容,并将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情况编写了简讯。

二、积极采取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过程中,我局注意认真分析查找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进工作。一是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局办公会上,杨维成局长要求,每一位班子成员都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开展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要诚恳地听取大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二是积极探索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局在研究《县关于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局全体干部基本做到人人熟知、人人遵守、人人自觉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工作态度服务意见得到了明显增强和改善,我局仍继续开展“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边学边改,边完善各种措施,确保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和确定的各项工作得到坚决、有效的贯彻落实。

第9篇:内部监督意见范文

一、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民主监督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对什么是民主监督,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民主监督就是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控、督查活动。另有观点认为,民主监督主要包括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对公共权力及其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促。还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民主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的监督,它是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之一,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与党的监督、群众监督不同的第三种监督,即“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对第三种监督,邓小平强调:“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

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寓于协商合作之中,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但与西方民主不同,它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西方国家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建立在多党竞争、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不可能存在党派之间的善意的批评和监督,多是相互攻讦、诋毁,民主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我国的民主监督尽管来自于权力系统之外,具有监督的非强制性,但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是党和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与执政党的党内监督相比,派的监督更超然,更容易发现问题,更能针砭时弊,促进问题解决。同时,“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政协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等等。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它使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划、制定、实施都得到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和监督,有利于革除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促进权力向社会回归,从而提升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

相对于近年来较有成效的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在实践中一直是参政党履职的“短板”。部分派成员或领导人对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民主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对民主监督存在不想、不愿、不敢、不能监督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一些党政领导同志尤其是一些基层的党政干部,对派民主监督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工作都是党委、政府做的,决策思想、工作信息远比派掌握的多;此外,某些领导部门本身不愿接受监督,有的部门几年也没有召开过派民主监督会议。虽然有的地方提出了当地中共领导与派负责人交朋友的联系方式,但流于形式,几乎没有互动。另一方面,作为派,有些负责同志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顾虑到自己的政治安排与职务升迁,不敢对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监督意见,即使提了,也是鸡毛蒜皮,不敢讲逆耳之言,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二是派机关有的有参政议政部,有社会服务部,却都没有民主监督部,没有专人负责民主监督工作,没有系统的民主监督工作计划,难以提出有分量的监督意见。三是派知情途径不畅,知情保障不够。由于掌握的信息资源相当有限,监督作用未能完全发挥,国内外总有些人把我国的参政党曲解为“花瓶”。因此,完善派民主监督的薄弱环节,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已经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四种机制

破解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现实难题,应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四种机制。

1.健全知情明政机制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层次性,不同层级协商内容、协商重点、协商方式是不同的,协商民主的多层发展就意味着差异发展民主监督不同层级的侧重点也应不同,民主监督纵向层面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层面包括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监督,特别是在基层,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公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差异性,民主监督内容和方式应该有不同特点。民主监督应与党内监督有不同侧重点,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的双重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核心,民主监督属于政治监督,强调监督的民主性和非权力性。这种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策监督,主要对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批评和建设性意见形式提出。二是政党监督,主要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执政党党委依法执政情况进行监督。西方国家政党监督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竞选使每一个政党处于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之下,在野党以揭露执政党的腐败或丑闻为能事,以达到轮流执政之目的。与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不同,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同志曾指出,“他们(派)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民主监督“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1956年周恩同志来说:“政府应该让人民代表批评自己的错误,承认应该承认的错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邓小平同志也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又说,“我们有些同志对派、民主人士的作用认识不够,不懂得各派都是有代表性的,他们所代表的阶层就喜欢听他们的话,相信他们,看他们的宣言比看我们的够味。”邓小平认为,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派,总是好一些”。我们国情和社会主义体制决定了中国不能有西方式的政党监督,派不会与中国共产党闹政治分裂而走上反对党的道路,但在某些重大政策甚至某些路线方针政策上会产生分歧,如1953年梁漱溟与的争论,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监督。随着时间推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派的参政以担任体制内职务的形式出现,派干部的公务员意识在强化,参政党党员的意识在弱化,原本松散的干部型党派组织日渐“行政化”,淡化了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因而民主监督批评少,赞扬和希望多,从而弱化了监督效果。三是行为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进行监督,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重点在中央层级应是党务、政务,在地方层级应更多指向经济与社会事务,在基层应更加关注民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派应发挥地位超脱、利益超脱的优势,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开展监督。而对经济与社会事务监督遇到的现实困难是了解情况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知情渠道过窄、范围有限、时间滞后。为此健全知情明政机制,要尽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1)党委、政府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党务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派组织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制度的覆盖面,文件资料送阅共享,互访座谈,交换意见等。同时以新媒体为平台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实时信息获取渠道。

(2)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通过协商会、通报会,或列席常委会等活动,及时向派通报重要情况、重要决策、重大问题。

(3)派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和获取信息。尤其是深入调研,获取社情民意信息资源,过滤“报喜不报忧”虚假信息,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2.建立民主监督效能机制

要加强参政党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奖惩环节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以使民主的监督制度性安排具体化。至少应考虑建立三方面的制度:规范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制度。

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要在反馈中得到检验。虽然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是柔性的,不以权力为保证,但是其程序是刚性的。在这个意义上,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民主监督提案“人为搁置”、“置之不理”或“答非所问”,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政党制度的人民性。从权利维护的角度看,民主监督应建立问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组织协调、知情反馈、沟通联系等环节制度建设,明确反馈的部门、渠道和时限,公开表彰对民主监督落实较好的单位,通报推诿、拒不落实的单位和主管领导,以解决监督结果反馈难的问题,提高监督实效。

3.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机制

参政党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主监督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破解监督难题,应构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机制。一方面,借鉴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权”的法治经验,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的“言论免责”和“人身特别保护”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议员执行职务时的权利保障做法,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使民主监督无后顾之忧。

4.建立特约人员监督工作的激励机制

在明确开展特约人员的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基础上,努力拓展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党委、巡视单位),理清特约人员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的形式、手段与程序,建立特约人员专报制度,把特约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送达聘用部门和统战部门,督促聘用单位做出明确的答复和办理。

此外,还要建立特约人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解决一些地方、部门“一聘了事”问题,定期对特约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和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派成员,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派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