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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精选(九篇)

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

第1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目前,监理的定位比较模糊,监理责任追究也差强人意。本文试图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分析还原监理职责,有利于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1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相关理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国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责任。

(三)建设单位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勘探、设计合同,将工程建设勘探、设计方面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勘探、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主要责任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工程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监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将工程建设采用材料设备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材料设备单位;供货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

2 监理的定位

2.1 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理论对监理的定位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业主方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实墓こ滔钅拷ㄉ栉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3 监理合同对监理的定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 监理责任认定

3.1 监理应该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及业主授权转移的那一部分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分析,明确了监理工作是有偿技术服务,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按照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3.2 监理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3.3 监理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4 监理应该做的重点工作

4.1 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 现场监理重点

(1)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完善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2)组织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涉及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标准规范等。

(3)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进行工作交底。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4)正确运用审查核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告知、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及监理月报等监理方法手段。

(5)全面履行制定文件、审查核验、检查督促、指令报告四方面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有迹可循,及时收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妥善保管。

第2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一、项目经理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及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4、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生产经理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2、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3、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4、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三、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总工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

2、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3、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4、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四、现场工程师(工长)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施工员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了解施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3、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4、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5、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6、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7、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8、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施工进度保持同步。

五、项目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2、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3、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位;

4、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督;

5、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6、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8、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8、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要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9、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六、项目材料工程师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求;

2、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七、项目测量工程师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2、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3、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八、项目试验工程师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项目试验工程师对要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4、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九、项目资料员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1、实施项目的文件控制,负责项目所有文件的报批、收发、标识、记录、更改等。收到甲方发文或设计变更时至少要在第一时间传达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约经理;

2、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其他记录资料;

3、协助技术负责人的工作,参与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

4、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5、建立资料管理分类台帐,并按实填写;

6、负责文件资料控制程序的管理;

7、负责项目所有文件资料的发放及签收;

8、向项目部管理人员发放必须的文件资料;

9、按照城建档案要求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放;

10、负责接收项目管理人员递交的工程资料,并检查有无遗漏;

11、参与工程施工过程控制。

第3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形式;实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形式

监理组织形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业主委托的任务以及监单位自身情况而确定。常用的监理组织形式如下:

(1)直线制监理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是最简单的,它的特点是组织中各种职位是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的。它可以适用于监理项目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着重整个项目范围内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子项目的目标值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组的工作。

(2)职能制监理组织。职能制的监理组织形式,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设一些职能机构,分别从职能角度对基层监理组进行业务管理,这些职能机构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向下下达命令和指示,此种形式适用于工程项目在地理位里上相对集中的工程。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 直线职能制的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优点是集中领导、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矩阵制监理组织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形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将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童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2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与监理模式

2.1 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监理。这种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为其进行监理服务。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2.2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单位。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虽然总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2.3 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一般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2.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一般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这样便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监理。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与监理模式对项目规划、控制、协调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的模式,有不同的合同体系,有不同的管理特点。项目总承包管理与项目总承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土,没有含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而是将承接的设计与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他们专心致力于工程项目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力量,直接进行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2.5 设计和/或施工联合体承包模式

所谓设计和/或施工联合体承包模式是指业主与一个由若干个设计和/或若干个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进行签约,将工程项目设计和/或施工任务发包给这个联合体。

3工程项目监理规范化与实施程序

3.1 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点

(1)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5)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从头到尾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顺序,经历哪些环节,各个环节具体应该注意哪些工作,这是一名监理人员所应该也必须熟悉的。现对监理的全过程作一个简要的概述。由于从我国的现状来讲,监理工作的重心依然放在施工期间,所以,本论文也将着重介绍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3.2.1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2)监理人员职责;(3)监理设施与设备;(4)熟悉施工图纸;(5)分析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2.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2)参与设计交底;(3)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查验施工放线成果;(5)第一次工地会议;(6)施工监理交底;(7)核查开工条件。

3.2.3 工程进度控制:(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3)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3.2.4 工程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2)工程质量控制的墓本程序;(3)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4)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工程竣工脸收;(7)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3.2.5 工程造价控制;(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3)工程造价控制的墓本程序;(4)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5)工程量计量;(6)工程款支付;(7)竣工结算。

3.2.6 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1)管理的原则及内容;(2)管理的基本程序;(3)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4)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5)工程延期的管理;(6)费用索赔的管理;(7)合同争议的调解;(8)违约处理。

参考文献:

[1] 王家善. 国外工程设计机构及运作模式[J]工程建设与设计 , 1999, (01) .

第4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三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专业监管

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是指以岗位尽职为基本要求,明确市场准入岗位的操作内容、方法、程序,落实市场准入业务工作责任,确保增强行政审批质效的管理规定。市场准入是防范银行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准入管理是保障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银行体系安全的必要前提。依据银监会“建立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的要求,市场准入工作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分事权,规范尽职要求,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公开程序、依法许可,实现发展与内控兼顾、效率与质量并重。制订《市场准入监管操作规程》和《市场准入监管岗位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划分监管处长(分管局长)、分管副处长(分局副局长)及监管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界定各市场准入岗位的尽职要求,包括合规性要求、审慎性要求、程序性要求、时限要求、机构开业后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要求、新业务风险跟踪识别与后评估要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要求等。设立银监局市场准入专业考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市场准入工作的合规性开展一次考察并进行市场准人监管岗位尽职调查,对市场准人工作基础薄弱、效率效能较低的处室,提出调整市场准入审批权限的建议。

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是指以数据指标的监测监控为基本线索,明确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方法、程序,突出工作目标考核,确保非现场监管过程和结果对整个监管工作发挥基础和指导作用的管理规定。管理思路是,制订《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和《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监测分析框架,严格规范监管信息的采集加工、风险分析与评价、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风险评价结论的反馈与使用等程序和要求,进而设定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明确各级非现场监管员的职责,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和考核,促使非现场监管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监管报表等信息资料,定期进行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及时识别、预警风险,跟进异常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结果。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专业考评办公室根据《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每牛年对各处室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年度工作结束后对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报告程序的合规性、监管建议或措施的可行性、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信息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是指以单个现场检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现场检查方法、程序及各环节责任,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和主查人终身负责制的管理规定。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独立性、权威性,应根据项目责任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并制定《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现场检查计划和项目立项管理的归口管理,严格对自选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年度现场检查规划一经审定,即印发各监管处室、分局执行,并提前通知各银行业机构,增强检查透明度和计划性。认真执行现场检查项目主查人(兼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主查人应自始至终参加检查,对现场检查项目的方案制定、检查实施、证据收集、工作底稿编写、报告撰写、档案整理等实行全过程责任管理。检查前,主查人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报经项目申请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检查中,认真落实检查方案,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监管工作建议;向项目申请部门、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申请部门移交检查档案。

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两个层次的评价,一是每季度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述职,由所在处室每季度对其在现场检查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年末由银监局现场检查专业考评办公室参照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规程对现场检查项目成果的跟踪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年所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检查报告的质量和主查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主查人;对违规、违纪、失职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项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科学监管

银行业监管职责的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良好执行。

管检交叉制度。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监管自律约束、提高监管透明度,使监管处室日常监管(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职能适时适度分开、既独立又协作,现场检查人员与非现场监管人员和市场准入监管人员交叉整合使用,并对重大或特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在全局范围内统一调配检查人员、主要由与相关监管处室无日常监管关系的检查组实施。通过一定程度的管检交叉活动,实现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有机结合。

查处分离制度。依照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明确查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对银行业务问题的查处行为,做到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对日常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且需立案检查的问题,按规定程序立案后实施检查,查清事实并充分收集相关证据,主查人提出处理建议,监管处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完整的卷宗资料,移交政策法规处审查,主查人对检查、取证过程及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监管处室、检查组移交的检查、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定后实施,并对处罚意见审核、复议、执行过程及处罚的合法性负责。

跟踪问责制度。依据监管责任制及监管工作尽职要求,对监管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监管执法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开展现场检查再监督,及时反映、纠正和防止现场检查中的监管宽容、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依规查处现场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是指对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

务,按季度分级定性定量考核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季度绩效工资分配、监管人员晋职晋级等挂钩。设立银监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采取全方位考核方式,对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末,依据年初与各监管处室、各分局负责人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参考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三项专业季度考评情况,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分级评定各考核对象每季度考核等次;年末综合汇总四个季度考核结果相应确定全年考核等次,依据考核等次核发季度绩效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发挥考核和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五项保障:强化监管基础,实现持续监管

强化监管信息系统支持保障。根据银监会“1104”工程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银监局系统的监管信息管理体系。一是加强统计信息规范化管理,实现“数入一门,数出一门”。制定《监管统计信息管理办法》,建立监管统计信息的数据处理中心,在数据的采集、加工、上报、共享以及等环节上实行归口管理,减少数据处理层次和环节,提高数据报送、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明确要求被监管对象专设统一管理报表、数据报送的专业部门,按规范流程实现监管报表“点对点”集中报送。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步伐,大力推广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由银监局内联网、城市金融网、互联网接人工程组成的多层级、多通道的网络系统,实现“上联银监会,下接分局、办事处,内联被监管机构,外联国际互联网”的建网目标,为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奠定基础。三是加快信息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步伐,提高监管信息处理能力。建立以统计信息处为主导、各监管处室参与的银行业信息监测和预警中心,逐步实现统计数据收集校对、加工处理、编制报表的信息化处理。完善银行业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非现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及时向监管处室通报和提示预警信息,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质量。

强化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确立银监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思路,即:以岗位培训、岗位成才为主导方式,以岗位细分、明确规范、专业达标、定期考核为基本架构,明确人才培训培养目标,制订实施《监管人才培训培养规划》,建立长远、持续的监管人才培训培养机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监管人员个人成长规划。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局系统建立由精通相关专业的100名现场检查主查人和综合分析人员、熟悉相关专业的300名专项检查人员和分析人员、200名保障支持人员构成的监管人才库。按总体目标,对监管人员个人发展目标进行统一规划,通过业余自学、脱产学习、岗位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专业人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打造职业化监管队伍。二是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按照“立足岗位,选定专业,限期达标,组织评估,奖励兑现”的原则,制定全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采取脱产进修、交流学习、专题讲座、专家辅导、专业培训、集中调研、担任主查等培训措施,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组织安排与自加压力相结合的培训活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网络化,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完善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激励。设立监管人员培训培养工作专家考评委员会,对各类培训教育项目和监管系列职务资格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订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保障和奖励办法,对职工自学成才、参加培训及业余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成效的予以奖励。

强化监管资源系统管理保障。建立以省局为中心的省局、分局、监管办事处人员集中调度、资源统一整合的系统管理体制。一是加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省局负责组织、统筹全省银行业监管工作,部署辖内重大监管活动,统一安排大型现场检查,具体承担对省级及武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银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按照“管法人”的要求,重点抓好法人机构监管。监管办事处负责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是农村信用社和邮储机构。二是统一调度监管力量。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现有监管力量,从全系统抽调监管人员,集中开展现场检查、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大型课题研究、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等重点:工作。三是加强系统资源集约管理。本着集约、高效原则,强化省局的系统综合管理职能,减轻分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压力。

强化监管文化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文化是指监管机构所倡导并在监管过程中逐步培育形成的监管思想和行业精神,是全体监管员工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事业观和监管行为规范的集中体现。成立湖北省银监局监管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以“科学监管、秉公执法、积极进取、从严治局”为基本要求构建监管文化体系。一是抓理念确立,增强科学监管意识。引导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学习、贯彻并尽快确立“四四六三”银行监管理念,不断强化监管工作“五种意识”,即宏观意识、产业意识、专业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敏锐性和有效性。二是抓活动开展,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青年文明号”、“优秀青年”等争先创优活动,坚持每月举办一次专题讲座,组织员工每月读一本好书,营造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爱岗敬业、拼搏进取的工作生活氛围。三是抓内部管理,激发团结奉献精神。坚持“一岗双责”,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自豪感和单位归属感。健全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局务公开,提高局务运作透明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法规法纪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约法三章”和“八不准”,建设廉洁敢管、雷厉风行、高效运转的局风局貌,增强银行监管事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5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一、严格审批流程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评、用地规划、土地、立项、工程规划、招投标、施工、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流程办理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规审批。

二、强化部门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手续审核。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安全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四)国土部门要严格划拨用地和限定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切实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的监管。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在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建。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切实抓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加强对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

(六)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明确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

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执行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要主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对未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和规划手续。对未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对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放线开工手续。对手续不全或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及报备工作,不得出现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对拒不履行项目报建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涉及收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内收费项目一律先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对涉及需到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帮助各项目单位争取享受缴费减、免、缓政策,确保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完备。

(四)相关部门对通过本行业、本系统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立项的项目,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7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8、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落实,联系单下发不闭合、未按要求整改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第8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途径

水利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项目,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其质量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重大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针对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要积极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水利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提高。

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一是从水利工程项目利国利民,以兴利除害为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二是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这一点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和人身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分分离出来时,要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样做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首先,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区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单纯的根据投资性质来划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着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从根本上规范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从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界定上要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以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分明,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员要积极担起责任,及时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细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积极探讨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树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改变由于收取相关企业资金然后统一运用到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全额拨款,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资金支撑。3.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关部门和职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形成职责分明,权力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科学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三是在落实施工技术之后发现意外的问题要及时对施工技术做出调整,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3.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强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要定期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职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促使职员之间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提高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

4总结

第9篇:工程项目监理的职责范文

一、工作任务

廉洁效能督察组依据工作职责,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努力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加强资金管理。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实施账务管理、拨付工程进度资金、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工程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编制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计量执行及建立健全工程计量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服务工程建设。对项目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职能部门服务保障项目进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上报工程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干部廉洁。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廉政约谈制度,开展工程廉政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督促工程项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督察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廉洁效能督察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工作机构

廉洁效能督察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的重点督察项目由督察组根据督察范围确定。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察。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月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4月下旬报廉洁效能督察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督察组每月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督察报告。

(二)重点督办。对上级领导交办、结转多年、进度滞后、存在问题久拖不决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现象进行重点督办。

(三)廉政约谈。在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对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察组可视情召集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责任分工

廉洁效能督察组成员单位依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督。

(一)县纪委、监察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开展建设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工程,构建重大工程项目惩防体系;受理涉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诉和举报,查处妨碍项目推进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时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的审核;落实专人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含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关口前移;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四)县检察院: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开展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督导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预防联合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五)县发改局: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查、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对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县招投标监督办: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招投标方面的投诉。

(七)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对项目行政审批进度进行协调监管,对重大项目实行审批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