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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2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企业捐赠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偿赠送行为,是一种应当予以鼓励和倡导的公益善举。由于企业捐赠涉及到财富在企业、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因此国家在对企业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限定了较严格的条件。根据捐赠企业的不同、捐赠方式和程序的不同、捐赠对象的不同、捐赠数额的不同,税收政策也就不同。企业捐赠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也影响着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并且关系到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探析我国企业捐赠的税收政策,以便进一步完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捐赠根据其是否经过法定中间机构可以分为间接捐赠和直接捐赠两种。间接捐赠指的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含义界定为: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全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等。直接捐赠指的是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捐赠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同的。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的规定非常明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这里所说的企业捐赠税收政策关于扣除限额的变化,指的是国家对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按3%的比例扣除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3%的扣除比例相对来说过小,不足以鼓励纳税人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因而在1994年之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10%的比例扣除

向符合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国发[2000]41号)和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财税[2003]55号),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全额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财税[2000]21号)、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2001]9号)、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财税[2003]106号)(疫情解除后已停止)、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第29届奥运会的捐赠(财税[2003]10号)、向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税[2005]137号)。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政策也是不断变化的。从最初只适用3%的扣除比例到3%的扣除比例、10%的扣除比例及全额扣除并存适用,尤其是全额扣除的范围日益扩大,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持和鼓励。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对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的税收政策规定了以下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仅以一般企业为例,下同),而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即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所以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3%

这种计算方法最具权威,但计算比较复杂。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应当按照这一方法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3%

这种计算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简化。按此方法计算的扣除限额比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限额略大,最终的计算结果与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只是计算方法选择上的差异,属于技术性误差。按照公认的税收原则,因其没有损害纳税人的利益,这种误差也是允许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3%

这种计算方法不合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的“纳税调整前所得”所反映的内容相当于企业的税前利润,在金额上,“纳税调整前所得”远远小于法律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按此方法计算得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将小于法律允许扣除的限额。此方法额外地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人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在相当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一方法违反了纳税义务的法定原则,是对税收法制原则的一种破坏。

(四)《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等于“纳税调整前所得”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会计上确认的除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外的所有支出项目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的扣除项目的余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增或调减所得额,捐赠是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作为扣除的基数。按照这种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3%

重新设计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使得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而且按此方法计算操作相对简便,因此具有合理性。

三、企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和鼓励企业捐赠及发展我国公益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扣除限额不统一

一方面,企业捐赠中,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之内资企业宽松得多,其深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在企业捐赠的扣除额度上,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基本的扣除比例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10%的扣除比例和全额扣除只限于法律法规列明的项目。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内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全额扣除三种标准。对于企业向同样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程度相差不大的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事业单位的捐赠,实行三种优惠悬殊的扣除标准,有失税收公平,不利于普遍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扣除标准普遍偏低

从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社会力量的捐赠积极性较低。这主要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还较慢。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额度明显低于其他国家。美国1969年税法对于公司捐赠的免税比例为11%;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赠,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年最高抵税额度为所得总额的10%。我国企业捐赠普遍适用的比例是3%,10%和全额抵扣的捐赠项目非常有限,这大大限制了社会力量投身公益事业的热情。

(三)不准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在企业捐赠的过程中,有的年度向社会提供了较多的捐赠,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年度、社会举办较多公益活动的年度等,而有的年度企业却无力向社会捐赠或捐赠较少。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的,不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

四、企业捐赠税收政策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捐赠,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扣除额度

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有选择地对需要重点发展的行业通过税收优惠予以鼓励,这是必要的。只不过这种优惠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歧视。而从我国目前来看,根本上违背了税收平等的原则。应该改变外资企业在税收领域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的现状,真正实现无差别的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的扣除额度,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统一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额度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抵扣额度,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特别是提高企业捐赠的数额。通过对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大程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鼓励掌控大量社会资源和财富的企业慷慨解囊。这类义举和善事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一种人人热心公益事业的行为,弘扬一种我为人人的奉献精神。鉴于此,借鉴外国税制的一般做法和多数国家的扣除标准比例限制,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模式

第3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部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②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3)减轻对企业投资的税收:①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②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得到的损失可以用来对抵从别的来源所得到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对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①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②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按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

(2)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2)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3)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4)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2.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加拿大:

(1)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2)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德国:

(1)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2)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3)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马克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二、上述国家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1)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的规模(资本金)确定税率。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子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折旧率:可回比许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鼓励投资的措施:①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已征税的部分;给予退税。②中小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付税款中扣除,若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允许向后和向前结转,可以结转的期限与亏损结转的期限一致。

(6)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10年,同时增加前转的优惠,建议可以前转3年。

(7)与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相结合的政策:①对积极吸纳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②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

2.其他支持措施

第4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软件行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所在,其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近些年来软件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我国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增加,从政策指导到优化外部发展环境等各方面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专项产业政策,为软件企业发展提供优越的发展条件,营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近些年来,我国软件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已经从新兴产业朝着成熟行业方向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软件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机遇总是伴随挑战,面对挑战,软件企业管理者采取各种积极手段,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逐步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软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是重要的内容之一。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给予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税收筹划成为软件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就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指导作用,对企业的生产、集资、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规划,降低企业纳税的负担,提高企业经济利益。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只有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决策,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借助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推动软件行业健康发展。

二、软件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措施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条件,如借助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的纳税方案等优势,对企业运作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并实施,使实现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竞争逐渐进入到白热化阶段,为了提高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软件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较为激励的外部发展环境,软件企业需要通过改善内部管理,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净收益。因此,我国软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方案减少纳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使企业纳税程序进一步优化,减少企业多缴税、漏税等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行税收筹划能够很好地提高企业管理层和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知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且还能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和管理。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应该只考虑到自身利益,想尽各种办法避税,还应当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软件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税收方案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定期审核和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降低企业损失。

三、当前我国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受制于部分软件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当前,一些软件开发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过于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同时因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行业性,使得一些软件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因为地域和行业不符税收优化政策规定,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另外,一部门软件企业的管理者经营管理方式单一、落后,并且不加筹划,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难以发挥实效。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加剧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阻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降低软件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2.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比较高

合理避税能够帮助企业发挥税收筹划的实际作用,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的筹划部门或者机构,或者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给专业的税务部门或者机构等,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外包给专业税务机构,软件企业往往要花费很多昂贵的咨询费用。并且,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划,因此税收筹划的费用花样百出,一般软件企业会与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通过协商确定费用,但是这样税收筹划的成本仍旧很高,降低企业能合理避税的效率,难以实现真正的降低税收负担。

3.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缺乏合理性和前瞻性

当期,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政府出台了很多新的法律和法规引导和规范各企业市场行为。因为软件企业具体特殊性,其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和法规较多,并且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而软件企业税收筹划队伍整体水平差异较大,参差不齐,使得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较为分散,不能全面的进行规划。另外,当前有很多软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统筹意识,总是从片面角度考虑和分析问题,且忽视税收筹划人员在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作用,所以面对这种问题,软件企业应当将税收筹划工作放在纳税前进行,逐一安排好相关的工作,才能必要税收筹划不全面的问题。

四、我国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

1.提高税收筹划团队的整体素质水平

因为软件企业经营规模原本就很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软件企业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软件企业财务管理更加重要。针对企业税收筹划队伍素质低、参差不齐等问题,软件企业应当组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税收筹划队伍,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队伍成员应当具有较高财务素养,精通税法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税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并且能够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从外部的专业税收筹划机构引进人才,优化软件企业内部税收筹划队伍结构。同时,软件企业也可以通过聘请外部专业税收筹划机构人员,培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队伍,提高税收筹划人员整体素质,继而提升软件企业人员税务管理水平。

2.综合利用各项税收政策来降低税负

当前,我国税收环境具有对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导致税法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因此影响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针对这种问题,软件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提高灵敏度,准确捕捉税收政策的变更信息和动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税收规划方案,以实现软件企业预期的经营效果。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新的税收等政策,使企业内部人员能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标准,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充分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应当适当进行资金运营活动,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和制定较为灵活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此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使企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建立财税管理提前介入机制

第5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第6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小微企业;税收收入

1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统称。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为了推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因为小微企业对提高就业机会,推动技术成果的创新,加快向创新型社会转变的步伐,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国民消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2.1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收入占比情况

从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55.80%,其中,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6.20%,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9.60%;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国内增值税总收入的60.13%,其中,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27.70%,微型企业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2.43%;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国内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41.02%,其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26.10%,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14.92%。从增值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从财政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然而从企业所得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低于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2.2小微企业主体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

小微企业的主体税种分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在逐年降低,而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在逐年上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随微型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增加而增加。其中,2012年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3.77%,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1.94%,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的1.94倍,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5.71%;2014年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达到6.29%,这几年增值税税收负担在一直增加,原因在于一部分企业未享受到减免优惠政策,税收税率比较高,一部分企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造成了税收负担增高。

3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问题分析

3.1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其原因就是现有的税收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税收工作人员缺少约束,从而会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使得纳税企业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从而导致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其中相关的条例也不明确,这很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从而影响税收的效率,并且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一些不法分子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票面数额巨大,在财务核算成果方面是人为控制的,虚报企业的经营情况。

3.2税收负担较重

在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小微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征、营业税、营业税附征、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是按不含税收入的3%缴纳税款,营业税按收入的5%缴纳税款,如果一个小微企业同时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小微企业的不含税收入高于3万,应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按不含税收入的3%全额缴纳及其缴纳附征税;不含税收入低于3万,免征增值税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税,可见,不含税收入超3万会造成税收负担突然加重。目前,一部分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过停歇业后新办重开、失踪或零申报等状态存续,还有一些是被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实际经营中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税负上升较多。

3.3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有严重脱节,尤其是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上。政府出台的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阻力,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够进行下去,无法使小微企业得到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国务院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了督查工作,但是效果一般,大多数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享受到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推广,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主观的认识以及客观的执行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改进与坚持,但是在这个问题没有结束之前,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很好的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国家应该完善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量化各种税制要素,在修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这样才能够使税收法制化进程得到大大的提升。对于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来说要有以下特点,法律条文要清晰不能有歧义同时要做到尽量简洁、条例规定要细致明确这样方便执行,并且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要同时出台,以便于规范税收征管的操作,避免工作人员因在工作操作中对条文的误解,另外,需要对企业检查账务上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对财务人员定期作相应的培训,严处伪造、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2降低税收负担

借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小微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从而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小微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应适当上调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标准提高到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致,并简化计税步骤,避免重复征税。另外,应严厉查处那些由于税收负担重做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对违反法规者取消其经营企业的资格,补缴其偷税、漏税的税款,征收其应缴的罚款,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4.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扎实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规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扩大宣传声势,引导社会舆论,做出良好的纳税服务。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申报纳税越来越成为企业缴纳税款的主流方式,同时税收的网络监督也在迅速的发展。各地政府应该跟上形势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的高效与便捷,加强线上与线下的互动与结合,同时制定新的监督体制确保居民企业能够按时按量申报纳税。一个好政策的实施是需要有人来监督的,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巡视,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小微企业尽量向“一站式”服务方向发展,这样就能够使税收工作效率得到大大的提升。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要想引入并完善绩效的评价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有创新,就该使得服务体系与互联网更加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施鸣枫.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

[2]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J].湖南农业,2015(10).

第7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策略

在当前营改增这个大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未来持续发展显得颇为重要。

一、营改增的原因

(一)营业税的征收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营业额每过一个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营业税,而且营业税在企业税收中还不能抵扣,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商品与服务的价格。 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多是第三产业和服务业, 这必然加重了服务业企业的负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求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二)营业税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中性”特征,即公平性,也就是在征税过程中不对征税客体施加“区别对待”。 这种公平性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做大做强,虽然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比较广泛,但是仍有很多行业的商品与服务没有实施增值税, 这就必然导致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大大折扣。 增值税在实务中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制,只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务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势必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双效影响

(一)降低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 税率过高问题。 降低税负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税率上增值税由17%和 13%两个基本税率,针对营改增企业增设 11%和 6%两档低税率,这明显对于企业来说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营业税多是按营业额的5%税率征收,而营改增企业若是被确定为小企业纳税人,只需要按纳税额的 3%缴纳增值税,中间 2%的税差对企业来说就是节约的费用;最后,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企业只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同时购买试点行业企业产品的企业由于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负担也会同时降低。 从营改增试点企业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负都降低了,据统计营改增后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行业税负平均水平稍有降低,而营改增后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则大幅度下降。

(二)增加税负

看问题时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 往往也会伴随着不利的一面,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例外。 营改增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但是有些营改增企业往往在抵扣上出问题,导致进项抵扣失败。 企业的突然改变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也会不适应,所以在开始阶段税负不会明显下降。 营改增企业的经常客户很多是缴纳营业税或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获取也是个问题,某一时期进项税额的减少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很多企业资产结构的不同,也会影响进行税额的抵扣。 最后不同行业由于面临的税收具体环境不同,也会导致税负的影响不同,据统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税负会稍微上升。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后,由缴纳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产业链上下企业的价值分配关系。 对于上游企业,如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的提高进货价格。 对于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方企业在进行售货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因为我方企业现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下游企业获得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势必降低其成本。 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应该调整定价体系来应对这一变化。

(二)选择好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缴纳增值税时有着不同的权利。 营改增改革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额在500 万 以下的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有明显的税负降低作用, 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中尽量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以上,企业可以把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出去建立新的公司, 使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纳税额低于 500 万。 一般纳税人在财务制度、财务披露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这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营改增这项灵活的规定给了企业以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家在试点的同时为了照顾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例如,政策规定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来对营业税免税的企业,营改增后可以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 营改增政策对一些行业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此不同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 在试点区和非试点区税收协调上,营改增改革政策也寄予了优惠,试点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非试点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进行抵扣;企业若在非试点区有分支机构的, 其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前进行抵扣。 营改增改革正在分阶段、分步骤的在全国展开,很多制度与政策还未完善,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企业要利用好优惠政策, 最大化的减少纳税或者把税收进行递延获得税收的时间价值,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 企业在应对营改增税收筹划中, 应当深刻学习有关政策,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也要非常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在对筹划空间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经济环境;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一、中小企业型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但是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起步的时间相对于较晚,并且在科技创新上其速度也相对于较慢,导致市场中有关中小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得到系统的完善。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发展,虽然税收政策对市场已经在逐渐开放,但是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仍旧较少,想要保证中小型企业能够良好地发展就需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中小型企业政策倾斜,扶持中小型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占据一定的位置,推动中小型企业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中小企业型税收政策的创新分析

1.建立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经济环境下想要我国国民经济得到快速且稳定的发展,就需要意识到经济基础对于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变成良性循环,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当前所占比例最大的就是中小型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同,中小型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国家大力支持,为此想要真正促进市场中的中小型企业发展,提高中小型企业的自身竞争力,需要政府帮助加快中小型企业发展,也就是根据当前市场的情况相关部门需要作出有效的规划,并且积极采取符合中小型企业情况的管理措施,调整好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奠定一定的基础。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果想要中小型企业能够在一个气氛相对于良好的市场中发展,我国各级政府就应该根据都当地的市场情况,在保证我国税收政策大前提不被改变的情况下做出相应的政策创新和改进,加大对市场的整改力度,做好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责任,帮助我国的税收政策能够进一步完善。

2.提高对中小型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

在当前的市场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发展中其经营规模和很多国有企业相比小很多,但是中小型企业依旧在是在发展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中小型企业占据了60%的市场份额,为此帮助中小型企业进行发展可以提高并且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帮助经济完成可持续发展,当前政府想要保证中小型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和引导,根据市场情况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去制定符合双方发展的经济政策,完善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完善中小型企业经济发展体系中首先需要考虑到的就是我国各级政府需要扩大中小型企业在税收优惠中的问题,并且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将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企业改革中,争取做到在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以提高中小型企业创新能力来增强中小型企业自身竞争力。在实际市场发展中,还需要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存在着其本身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对于小,进而导致中小型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其能所使用的资金相对于有限,政府可以根据中小型企业实际发展情况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所得税,合理地调整中小型企业在实际发展中其增值税的征收比率和范围,从根本上去降低中小型企业发展时生产的成本,帮助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同时还需要中小型企业管理者还需要意识到,想要在当前市场中提高自身竞争力科学技术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对中小型企业中科研技术的投资,帮助中小型企业进行转型,让中小型企业逐渐变成科技创新型企业,能够更好地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作为中小型企业管理者还需要尽可能地寻求政府帮助,利用政府所给予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援助以及技术指导来帮助中小型企业进行起步,在中小型企业最初发展的阶段作为中小型企业管理者不能过为急躁,由于很多中小型企业其自身的规模和资金力量,在承受企业财务风险的过程中其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中小型企业在研发产品的时候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帮助企业本身完成研发,帮助产品在中小型企业中完成更新换代,并且逐渐在中小型企业建立出属于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让中小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建立在公平且合理的原则之上的政策扶助才能帮助中小型企业真正的实现可持续经营。

3.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当前中小型企业发展中所存在的最大阻碍就是中小型企业中的员工工资支出以及中小型企业税收,这是中小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大的成本开销,但是由于实际发展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其自身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其本身的资金力量比较薄弱,难以负担起过高的税收和工资,长时间过高的资金投入和生产成本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只会导致其难以在市场中站稳脚跟,甚至导致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断地下降,资金的缺乏和技术的相对老套让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寸步难行,进而形成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恶性循环,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没有任何益处,甚至会降低国民经济。除此之外,当前市场中存在着针对中小型企业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较高这一问题,促使中小型企业中其员工实际的经济收入在不断地减少,如果中小型企业员工的工资不断较少就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员工的工作热情被降低,影响中小型企业内员工的工作效率,这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所产生的是恶性循环,不仅仅导致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受损,也会导致中小型企业难以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小型企业想要实现在市场中的发展,并且争取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作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中小型企业管理者人员都需要意识到只有调动中小型企业职工的工作热情才能完成这一目标,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完善的角度入手,在保证我国税收政策大环境不变的基础之上,为中小型企业最大限度地增加相关优惠力度,争取在中小型企业实现所有职工的经济收入都能够有效地增长。想要保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还需要中小型企业管理者注重对中小型企业内员工的培训以及教育,定期在中小型企业内进行专业知识的讲座,提高中小型企业内所有员工的专业素养以及专业技能,进而提高中小型企业内员工在工作中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帮助中小型企业完成转型和规模的扩大。在面对税收政策的创新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在当前的市场中对税收政策进行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缓解中小型企业所面临的压力,并且帮助我国想要创新创业的人员提供发展的前景,扩大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空间,所以需要政府人员和中小型企业管理者进行沟通,发现中小型企业所需要的才能更好地完成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其中包括了融资性扶持政策营业税降低政策等等,鼓励市场中的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多对市场中的中小型企业进行投资,促进中小型企业能够持续长久的发展,让我国的国民经济变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9篇: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