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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企业履职报告

第1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2020年**水泥有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2020年度未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重大安全事故,为全面完成年终生产目标奠定基础,现将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状况

(一)强化管理基础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调整了安委会成员,由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所有部门均明确了兼职安全员,并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状况

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制定了活动开展方案,明确各部门活动开展职责人,以多种交流平台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邀请了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透过培训进一步普及了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有效地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用心作用;按照治隐患、防事故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就办公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得到较好落实。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状况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并集中开展了两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单位覆盖了公司所有部门,下发了《安全隐患排查表》和《安全工工作自查状况表》,针对安全隐患类别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分析隐患可能存在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各部门均按期上报检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资料得到落实。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及落实,整改率:100%。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状况

围绕主题,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和办公系统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并且有七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了由市安监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上岗证,透过培训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组织2次全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加了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知识。针对新入职员工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岗前培训;在会议上进行了安全生产宣贯培训和工作布置。

(五)、积极做好运行控制工作。

1、做好人员持证上岗。

公司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钳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2、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储气罐、安全阀、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安全运行。

3、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全年安全生产使用及投入合计 120万元。

(1)公司实行每周一次周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公司2020年共排查整改隐患127项。

(2)企业在行动上支持安全生产投入。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4、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和“五个一”活动,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和改进。

5、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公司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公司对水泥行业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和高温等危险源进行了识别;对公司职业危害场所进行了检测,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6、应急救援

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制订并持续修订《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公司举行了“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增强了员工的危机防范意识,提高了员工避险救助的实战能力。

二、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一)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创建工作,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及安全生产职责书签订,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

(二)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为目标,抓住重点,突出工作现场安全事故预防、避险、应急处置和自助求救等安全常识培训。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驾乘人员进行相关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做好《车辆管理记录本》的填写,加强公司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做细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确保整改到位。

第2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www.133229.cOm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根据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可以将社会责任会计也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完成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狭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所承担的、除经济责任(赢利责任)之外的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本制度设计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其对象是企业,属于微观会计。

(三)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的原则

1.构建

二、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一)企业经济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企业经济责任定义

企业经济责任最早仅仅被界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渐变化,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将企业经济责任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是近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一种新观念。本报告采用国际经济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圣母大学多萨商学院国际商务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1)赢利或利润的最大化:短期的和长期的;(2)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生产过程的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3)所有者与投资人的财富的保值和增值;(4)尊重供应商;(5)公平对待竞争者;(6)保护雇员利益,包括保留和增加工作岗位、公平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对雇员进行再教育并向雇员授权;(7)服务消费者。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以使投资者满意并维持企业运行的价格,按社会需求高效率地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2.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经济责任报告与传统的财务报告在内容方面有着重叠之处,但在原有通过披露企业财务数据来反映经营绩效的基础上,经济责任报告还应侧重于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资源配置、产业优化、管控能力、风险防范、客户服务、核心竞争力等信息的披露,从而达到全面、系统、及时反映、评价和预测企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

3.经济责任的指标分解

根据上述分析,本报告将经济责任分为以下6类:经营理念类指标、经营目标类指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类指标、强化经营管理类指标、完善客户服务类指标和经营绩效指标。

(二)企业人力资源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人力资源责任定义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的责任是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人力资源是企业一项不可或缺的发展资源,员工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引擎,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具体说,人力资源责任包括:维护劳资雇佣关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素质进行培训,人才的晋升,关爱弱势员工和家庭。企业有责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发挥员工在企业中的利益攸关者地位,维护好劳资、雇佣关系;企业有责任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落实员工的保险保障权益,给员工提供归属感;充分发展员工的潜力,提供再培训再晋升通道;企业有责任关爱贫困员工及其家庭。

2.人力资源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社会责任会计中报告企业对人力资源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其中通过支付员工工资、激励机制等完成其承担的依法支付现金或股权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员工培训、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完成企业对员工的道德伦理责任。

3.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分解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可以划分为:工会与业主的劳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职工保障、工伤率、职工素质、培训、人才晋升通道、贫困救助等8项。

(三)企业社区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社区责任定义

社区责任指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自身盈利目的的过程中,对其所在社区应尽的义务,或企业对所在社区整体繁荣发展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带动所在地区的发展,为所在地区政府贡献财税收入,为当地居民谋福祉,促进当地经济整体均衡良性发展等。

2.社区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区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对所在社区所负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伦理责任的成本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源于社会,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应该把促进社会创造繁荣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承诺,以自身发展影响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对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和地区,作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上承担的一种责任,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以期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3.社区责任的指标分解

考核企业社区责任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贡献地方发展和公益事业捐款两个方面。

(四)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环境责任定义

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其产生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企业目的实现的客观性、公司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

2.环境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环境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社会环境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理念和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企业三废的治理等,努力减少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百姓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完善环保管理及监督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环保设施与主机同步高效运行。同时,积极探索企业与周边环境友好发展、和谐共赢的有效途径,力争实现和谐共赢、共享共生的发展模式。

报告公司环境责任的情况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所做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有利于各方监督企业的环境责任实施现状,通过报告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监督,有利于达到企业环境责任目标,实现环境、社会和企业三者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3.环境责任的指标分解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环境责任指标可以分解为:环境保护理念、环境治理目标、环保设备投入、环保技术投入、“三废”治理情况、厂区环保投入等。企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设定特殊指标。

(五)企业安全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安全责任定义

安全责任是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包括应做好分内之事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以及未做好分内之事应受到的惩罚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某个岗位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根据个人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不同岗位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即职责;另一方面是对未能按照安全规范作出相应行为的安全主体给予相应的批评、惩罚。安全职责包括:(1)安全职位和安全职责,即一定岗位上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义务;(2)职业道德定位,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用职务之便的徇私行为;(3)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的成本和效益。通过落实安全责任的理念,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安全监查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落实责任,检查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责任的指标分解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安全理念、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安全文化、安全绩效等。

(六)企业创新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创新责任定义

企业的创新责任是承担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生产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等责任。企业的生产创新可以通过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等实现;企业的经营创新可以通过采用新的运营模式,实现产业升级,取得结构优化等;企业的管理创新可以通过建立新的管理理念、创造新的管理流程、管理系统、管理方法等实现。

企业的创新责任,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技术上和应用技术上的创新,例如产品的设计、在组合功能方面的创新等;另一面创新就是企业的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业务流程的创新,这个创新也是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率、提高速度、提高竞争力方面。

2.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成本和效益。

3.创新责任的指标分解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创新、设备创新、项目创新、财务创新、管理创新等。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格式设想

本制度将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分为六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责任。具体应当披露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绩效等。这是传统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基本内容,经济责任是一种基础责任,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目标。

2.人力资源责任。披露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的信息,如劳资关系、企业职工结构、技术培训、劳动小时、薪酬水平、福利待遇、人才晋升通道等。

3.社区责任。披露企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对公益事业投入以及企业的公益捐赠等。

4.环境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如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沙漠化等,以及企业为优化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等活动。

5.安全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绩效。

6.创新责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根本出路,也是改善我国贸易条件,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二)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

1.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多渠道采集数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际付出代价,可以采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投入金额、成本费用以及实际收益可以从企业财务部门所掌握的财务数据中进行分离整理,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主要是财务数据;而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数据,也可以采用实物量或者相对数指标进行披露;同时,财务部也不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唯一信息来源,一些财务部门难以掌握的指标数据,可以从企业的其他相关部门获得。例如,人力资源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人事部门提供,创新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等等。

2.兼用数据分析、文字说明等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要由数据指标构成,但对于无法用数据计量的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说明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性说明。例如,环保责任指标中,某企业“环保先行,绿色生产”的环保理念,以及多年来将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完成绿化面积87.3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良好,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并获得了“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等,需要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以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

3.特殊指标的计算公式说明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除了要求企业披露各项指标的上年数据和本年数据外,还单独设立了“贡献率”这个报表项目,用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各项指标的投入产出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此外,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所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还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对于这些指标的计算公式与数据来源,应在报告中予以独立说明。

(1)履行经济责任的指标

1)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利税等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产总额、净资产及总资产报酬率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主要产品产量、生产动力、工作效率、计划完成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产品销量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5)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2)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

1)技术人员比例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

2)人均培训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累计培训人数与违章作业的次数的影响。

4)高级工的人数对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气废水减排的影响。

5)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3)履行环境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源节约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量的影响。

3)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水废气的减排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4)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4)履行社区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指标对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企业修建城乡公路对当地区的社会贡献。

3)为当地建设消防站、防疫站、希望小学等公益事业投入对地区的贡献。

4)企业履行社区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5)履行安全责任的指标

1)企业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事故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安检次数对企业的年生产能力的影响。

3)违章作业的次数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4)专职安全管理队的规模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5)工伤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6)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6)履行创新责任的指标

1)创新责任指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创新项目开发成本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创新项目开发收益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设计

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

为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必须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必要的科目收集汇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数据。这些账户可以在企业财务会计账外单独设账户进行会计信息的归集。

根据以上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表的结构,分别设计: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成本、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安全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创新责任成本。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贡献、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社区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安全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创新责任贡献。

账户格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和贡献账户可以采用棋盘式格式。在账簿中,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项目的详略情况分类设置栏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管理的特点设置项目,分别累计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

计量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账户的数据可以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账户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或贴现值进行会计计量。

企业定期随财务报告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及时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财务部门应随时更新和完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具体指标项目,使报告可以同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保持同步。

2.非财务类指标数据与本企业其他部门数据的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指标数据不仅来源于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和产出成果也息息相关。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编制时,应注意各种非财务数据的日常积累,并且与其他数据来源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做到数据共享,从而保证所披露的数据可以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各方面情况。

【参考文献】

[1] archie b. 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4 (1979): 497-505,1997.

第3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04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4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关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推进工作的报告**国际办公室: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集团、股份公司、**国际先后布置了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近阶段学习、整改等相关情况进行报告:

一、文件知晓情况注:请在框内填“是”或“否”即可二、近一个多月来公务机动用车和接待用车调整情况三、办公用房调整情况注:

1、职能部门负责人27平方米;子公司总经理36平方米,其他班子成员27平方米(如超过标准面积,建议合署办公,4月底前必须全部调整到位)。

2、严格控制单独办公室设立,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办公用房,异地办公需要设置办公室的,于4月底前向**国际办公室备案。

四、信守业务招待规则情况五、信守会议安排标准情况六、信守费用报支和台账建立规则承诺情况湖南**车轮有限公司20**年4月29日

篇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XX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人,包括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公务用车管理按照《XXXX》(XXXX〔20**〕号)执行。

第八条公司按照满足使用的原则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6万元以内的轿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因自然、气候、道路条件较差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应经公司批准后,报XX审批,不得购置大排量豪华越野车。

第九条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7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三章 监察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的监察工作,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监察是…….内设的各级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活动,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认真遵守行政纪律,正确履行职责,经营及管理是否高效,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改善企业经营素质,提高管理质量,以提升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从检查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入手,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发现、纠正、处罚违规行为,为企业健康、有序地经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企业职工对于企业内任何部门、干部职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企业的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行政监察工作与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合署办公,设置纪检监察部,负责本企业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设立专兼职监察员。专兼职监察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十条 党委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含专兼职监察员,下同)对下列人员实施监察:

企业监察部门对以下人员实施监察:……..内部自行任免的中层及其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工作制度;

(二)编制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监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察工作、拟写《监察报告》;

(四)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检查《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3、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5、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6、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7、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8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企业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现状分析; 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使得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日益成为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而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公允的对利益相关者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规的演进历程

纵观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是1993年至2001年

这一期间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在相关法律中涉及到了一些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例如,1993年我国首部《公司法》总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了公司对职工的责任。可见,旧《公司法》在强调公司的营利目的同时,又通过列举性的条款具体规定了公司对职工这一利益团体的责任。

(二)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2006年

2002年1月由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为我国企业推进公司治理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其在第86条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旧《公司法》相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明确地提出了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并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向也有清晰的界定。

(三)第三阶段是2006年至今

这一时期一系列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指引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开始进入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而此前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散布在年报中且内容非常单薄。《指引》之后,2007年1月18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社会责任报告》,翻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新篇章;2007年4月环境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企业环境信息。2007年深交所共有2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当年企业信息披露的一大亮点。2008年1月,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定期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又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截止2008年4月底,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或其它同类报告的企业已达80多个。

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主体的迅速增加和披露内容的丰富虽然令人欣喜,但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不一致

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已做了一个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尚处于引入、探索阶段,因此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也不免出现认识偏差或误区,最为突出的是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涵盖范围认识不足。例如,从2008年已向社会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来看,这些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名称就有八种之多,分别为: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公民报告、企业公民体系发展报告、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测报告及HSE(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种类的繁多以及格式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将使得各企业之间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不注重实质

社会责任报告要传递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而一个颇为突出的问题是个别报告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表现在报告仅仅是描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但没有实际行动,大讲“应该如何”而没有披露公司“实际如何做”。有的公司洋洋洒洒的篇幅中充斥着原则和口号,没有披露公司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定量描述,内容空洞。深交所《指引》本是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进行指导,使公司可以联系自身特定的情况,理解、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但是也出现个别公司缺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和有针对性的披露,报告内容是依照《指引》原文照搬。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恐怕不但不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甚至还会给今后的披露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言行不一致

具体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有亮点的部分浓墨重彩,作为披露的重点,而存在不足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部分,则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容易误导投资者、顾客等利益相关群体对公司社会责任实况的判断。二是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其最需要的信息是产品安全责任信息,其次为环境保护责任信息以及公众安全责任信息;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最需要的信息是企业医疗保障体系、员工培训机会以及职业发展前景等信息。而从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来说,大多数企业将大量篇幅花在了披露企业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公益事业上,这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显然相去甚远。

(四)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Olle Larsson认为,“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目前我国既没有强制要求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也没有要求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而是采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当前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审计的。这些未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便使得公司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这将限制报告的有用性,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及相关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直接影响了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当前应该继续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力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及外延、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和时间范围、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机制以及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关系等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帮助企业能正确地厘清社会责任相关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理念;同时,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责任报告提供技术规范和支持,如研究报告的格式标准、报告的质量特征及具体内容,从而为上市公司履行并报告社会责任提供理念引导。

(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成功经验,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影响都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因而其有更多的义务向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各种重要信息。增加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性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维护公平竞争。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采取自愿披露方式,而欧美政府一直都在积极干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例如,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中,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社区参与等信息;在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强制披露的范围包括:慈善捐赠、雇员持股、养老金问题等。自愿披露范围包括:环境披露(环境、能源、健康与安全)、社区披露(社区、慈善问题)、顾客披露等。因此,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增加强制披露的内容,确立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对于某些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实施强制性披露,其他信息则通过相关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

(三)明确界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其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及所受到的社会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采矿、石油开采行业、化工企业而言,由于其再生产过程中不但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也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应该强制性要求披露有关企业对环境影响的信息。因此,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特点,将企业划分为“权益敏感型”、“环境敏感型”、“诚信敏感型”、“和谐敏感型”等四类企业。对于“权益敏感型”企业,要求其重点披露有关员工工资与福利、工作安全与员工健康、培训与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对于“环境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环境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对于“诚信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提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信息;对于“和谐敏感型”企业,着重要求其提供有关依法纳税、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关怀、慈善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四)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活动

首先,在对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进行考核的指标中引入社会责任履行指标。我国以往的地方官员和企业领导的绩效评价体系以财务指标为主,而没有考虑达到这样的经济成果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对社区的贡献大小、吸收残疾人或者下岗人员就业、慈善捐助等指标。以单一的经济指标作为评价体系会误导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社区等的建设。因此,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的一项考核指标将大大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次,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贷款、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例如,常州市政府已经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将给予众多优待政策;深圳市政府也将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该类奖项的设立将极大地促进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并将起到良好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当市场面临“诚信”、“社会责任”危机时,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自愿披露那些可靠的、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未来前景信心的信息,能保持企业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度,企业的价值会得到提升。Buzby和Falk(1978)通过向250名基金经理发放问卷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基金经理更加偏好经过审计的社会责任信息。因此,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允性进行严格的评价,既能免除企业自我吹嘘的嫌疑,增进公众信任,也能促进企业改进社会责任信息采集、处理和披露质量(罗金明,2007)。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主要侧重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这不利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因此,鉴于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审计的实践刚刚起步,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有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的现状,可以先将社会责任审计融入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来,以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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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金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经济纵横,2007(4):72-73.

[3] 马连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7(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