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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精选(九篇)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1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识产权(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识实现的过程中确立的权力,例如在写作、艺术、音乐及发明的过程中,IP是由法律创造的所有权的捍卫者,它是由政府专业行政部门自动授与或者判决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IP和银行户头及国籍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只有那些属于一定范畴的智力表现方式才受到保护,允许所有者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其他不属于独创的东西是不能受到保护的,它们是属于公共的。大多数创造性的努力将有资格在某些范围内受到IP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待业秘密。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决,它宣布了一项概括地解释专利的政策。1978年美国给予软件以版权保护,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尽管技术人员拥有独创性思想,而律师知道如何按照规则将这些独创性思想变为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但是对于商业管理人员和投资者而言,规则与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结合,形成一个战略视野。对于大公司而言,IP不仅仅是一项必须的花费,要想在当今的商业界进行竞争,并且获得成功就要求把IP当作一件武器,一个保护物和一件可以货币化的资产加以深入了解。在一个由于IP资产己成为公司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们仍然充满了对进入这个神秘的不熟悉领域的犹豫。

本书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员熟悉基本的IP概念,获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样有目的地评估IP的含量,以及向风险投资者说明怎样估算IP的含量与竞争价值。

本书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选择;3.建立一个IP策略;4.实施;5.经受IP争端;6.给予勤奋以公正的待遇;7.颁发许可证及相关协议。

作者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波士顿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长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务。本书所说的管理人员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组的领导、公司的发起人、技术企业的投资人、公司高层以及工业界首脑和各种各样全知的有预见性的人们。由于本书面向结果的观点以及国际化的聚集,它对于那些身处商业与创新的交汇之处,同时又具有决策责任人来说是必读的。

胡光华,高级软件工程师

(原中国科学院物理学研究所)

第2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资产产权清晰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高质管理的前提。多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就是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监管。包括对各项权能的确认以及权利界定,产权从确立、变更到消灭的全过程管理,产权纠纷的调处及责任承担等各项内容。辽宁省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但是从个别市县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可谓参差不齐,尚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产权不清和管理薄弱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产权划分不清,产权纠纷频发。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各级政府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原始资料凭证丢失或不齐全,或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或不办所有权登记,这就使得财政部门的产权登记工作中,缺乏依据和基础,各单位部门间矛盾也逐步显现。

二是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管理观念。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产权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普遍存在着重申请购置,轻资产管理的现象,政府配备的资产,不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甚至取得固定资产不入账,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识。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财政部“两令”对产权管理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一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具体问题就会变得无法可依。地方政府又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产权管理的详细法规,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与土地、房产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四是资产产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分散,各自为战,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数量不一,苦乐不均,大量占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没有或者资产不足的行政事业单位,则由财政出资租借办公场所。

五是配套措施滞后,监管系统不善。目前,辽宁省各级财政,特别是县区级财政,在产权方面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全方位动态监管系统的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的缺失,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二、建议与措施

1.要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大部分来自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置于财政预算管理框架下,虽然绝大多数预算单位认可财政部门的受托所有权人的地位,各级地方政府严格遵守财政部“两令”规定,基本上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但仍然有个别单位和部门认识不清,责任不明,必须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地位。

2.确立、规范和科学界定产权管理对象

从目前辽宁省各级财政产权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低质易耗办公用品,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车辆由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处置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需要购置新车,则按照预算采购制度重新配置业已成规,因此,车辆从购置到处置的全过程凭证齐全、产权比较清楚。土地和房屋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规模较大,而且也很少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关系。加之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归属及其管理问题就成为产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消灭及其管理也是目前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3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树立产权观念,强化管理意识

产权及其管理,是构成社会经济体制基础性元素,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树立产权观念,强化管理意识,是校办企业发展的关键。

全面把握产权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和《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与实践中运用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产权概念的含义基本相符。从法律上确定产权概念应该是: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

根据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全面理解产权概念及其内涵: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一组权利;产权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产权是法律定义明确、界定清楚、边界明晰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

科学认识产权理论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对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马克思揭示的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者必定是商品所有者商品所有权的规律,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这个规律,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国有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必定是具有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经营者。校办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这是高校建立防火墙的前提。其次,马克思揭示的借贷资本、土地资本这类特殊商品所有权具有二重性,即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借贷资本家,经济上所有权属于经营企业生产的职能资本家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校办企业与国家、高校和其他校办企业的关系,达到校企分开的目的。第三,根据马克思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的思想,校办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清晰产权。所谓产权清晰,是说财产权的各种权利属于谁,这里的“谁”,可以是法人代表的全民、学校、企业或集体,也可以是出资的自然人。第四,根据马克思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可以分离成各种权利的理论,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实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财产权,这种企业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校办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分离。学校作为唯一出资人,对企业仍需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督。

正视存在问题,认清管理弊端

前些年,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在校办企业产权管理上,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所有者缺位,管理者失位,使用者越位”。“所有者缺位,管理者失位”是“使用者越位”的条件,而“使用者越位”则是“所有者缺位,管理者失位”的必然结果。高校校办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名无实的虚拟管理

高校利用科研、人才资源优势兴办科技产业,是高校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号召,积极投身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推动高校走入市场的重要举措。毋庸置疑,高校是校办企业的出资人,是校办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实行监督,行使股东责任,推动企业发展,实施产权管理。由于过去校办企业管理不够规范,高校放松了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注册资本不到位,甚至收回对企业的投资,对企业的发展采取了自生自灭、放任自流的虚拟管理。这在客观上造成高校作为出资人不能充分享有所有者权益,校办企业不能充分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事业企业两不像。

体制不顺的多头管理

在我国,国有资产被划分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三大类。高校的国有资产又可按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经营服务四大类。长期以来,高校国有资产分属各类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格局,这是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产权管理体制所造成。在这个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产权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产权管理,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体制不顺的多头管理,致使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高校校办企业应该享有的经营性资产没有从学校原有非经营性资产中独立出来,不能明确企业法人主体的财产边界,不能建立起独立的高校企业法人实体,使高校企业核算不科学,管理不规范,投资效益低,资产流失多。

缺乏规范的淡化管理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必须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形成严谨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界限明确,高校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边界清晰。长期以来,高校在校办科技产业工作中,未能及时制定企业产权管理制度,建立校办企业产权管理机制,对企业资产监督不力,使高校对企业的产权管理处于似有似无、若即若离的淡化管理状态,使校办企业产权不清晰,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企业管理经营受到极大影响。

应付检查的被动管理

高校校办企业的产权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分类建帐、股权管理、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明晰产权的管理环节和建立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产权管理体系,这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是把高校校办企业建设成市场竞争主体的条件,是维护高校作为校办企业出资人所有者权益的关键所在。做好校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应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而过去高校校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被动应付,往往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检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时,校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才得以推动。这种应付检查的被动管理,是产权管理工作相对落后的原因之一。

坚持实践创新,探索管理途径

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高校企业产权管理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的制度基础和内在要求,是校办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必要前提条件。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专家组《对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建议》,为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并对具体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践创新,积极探索高校企业产权管理途径成为推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建立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一是清晰产权。归属清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首要标志和核心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校办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资金状况严重不实,财产状况边界不清,家底不明,要按照教育部和国资委的要求,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明确投资主体、明确企业财产边际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二是理顺关系。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校办企业进行改革改制,建立和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标志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学校资产委员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企业经理办公会)的有效制衡机制。变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产权管理,推动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三是深化改革。校办企业在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校办企业产权管理的实现形式,深化产权管理改革,通过产权招商、合资参股等形式,以产权为纽带,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吸收增量资本,引进校办企业发展的所需人才、资金和先进管理方法,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提高校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实现快速发展。

建立资产评估制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也是保证国有产权交易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建立资产评估制度,是校办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保障,是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围绕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目标,抓住评估管理的关键环节,完善工作程序,使资产评估制度化、规范化;要确定资产评估的责任主体,划清责任界限;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确保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要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要按照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积极探索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法,使评估结果更具科学性,更趋合理性,发挥资产评估维护产权权益保护阀功能。

建立产权交易转让制度

随着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校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转让就成为产权管理的重要工作。产权管理工作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多方面利益和社会公平,保障校办企业产权交易转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暗箱操作。首先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要积极创新,逐步建立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多样化的产权出让主体和收购主体、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品种及多形式的产权交易方式相结合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其次,要根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校办企业产权交易转让细则,要紧紧抓住“进场交易”这个核心环节,确保校企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最后,要加强对高校企业产权交易转让的监控:一是要认真落实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规定;二是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三是要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利于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四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五是要与国家相关产权政策法规相衔接。

建立国有资本进出制度

高校兴办科技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以孵化小型科技企业为工作重点,以技术入股为主要方式,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把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在高校企业孵化成功后,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高校适时撤出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获得收益,用于转化其他科技成果或补充高校事业发展的经费不足。对于那些远离高校学科优势的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和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科技企业,高校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逐步坚决退出或撤并。

建立产权激励制度

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产权激励制度,这是高校企业加强产权管理,推动资本良性运行,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要确保高校的利益最大化,在投资多元化的综合法人实体中,维护高校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要在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制改革,使劳动者、技术人员、管理者和投资人逐步成为企业的产权占有者,将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利益、高校(国家)利益合理地统一起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共同体;要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以年薪制、持股制、股票期权制形成产权激励制度。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第4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 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

一、目前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高,军队国有资产被集体、个人侵占严重,军队国有资产的价值不断减少。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不明晰,责、权、利关系不协调

为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近年来开展了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对军产产权进行了界定,基本上弄清了归属关系,但责、权、利关系不明确,关系不协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多数部队没有配备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而这些都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要求及不适应。因而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的不力,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人开展。

(三)军产家底不清,固定资产折旧率低,吃老本情况严重

每年军费拨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从上级领用下拨的作战物资、库存物资,主管或使用单位只有实物帐而无价值帐。从价值管理的意义上说,就容易出现家底不清,帐实不符的现象。

二、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包含历史因素,又包含现实因素。从诸多因素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的计划集权管理。军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强制性的命令、指示等形式直接对军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党委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因而导致管理环节多、管理职责不明确。

2.实质上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旧的管理体制忽视了行政管理和所有权在管理目标、对象上的区别,从而导致职责划分不明确。军产一旦配置于某个事业方向或哪一层级,就由哪一层级的党委或某一事业方向负责管理和使用,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各自制定,适应范围也只是本系统或本单位。

3.统收统支的收益分配方式。军队企业是军队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之一,只有赋予企业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企业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然而,在统收统支的收益分配方式下,军队事业部门对企业大包大揽,使其缺乏相对独立的资源配置权利,更谈不上义务和责任了。军工企业外无压力、内无动力,所关心的是如何向上级要钱、要物、要指标,从而造成军产资源的利用率的低下。

三、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之对策

面对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问题,充分借鉴外军管理经验,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

(一)以明确军队国有资产产权为根本点,完善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军产产权管理是涉及从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管理到产权使用管理和产权变动管理的动态过程。首先要科学界定产权。通过对军队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可以划清军队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归属界线,确认和落实国家对军队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保障国家的合法权益,防止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军队国有资产产权主体。高效的产权安排之所以能产生好的资源配置效率,关键就在于这一安排能使产权主体的个人努力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激起产权主体逐利的动力。

(二)以建立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软环境

军队国有资产能否很好地保值与增值依赖于我们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搞得好不好,这客观上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

报告审批制度。一是对准备购入的资产,经各部门的共同论证,逐级报告审批,以防重复购买;二是对无偿调入,配发和捐赠的资产,必须通过报告后,经财务部门入账;三是对调出、报废及变价处理的资产,由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性质与价值大小向领导报批,并以此为据,登记变更帐。

严格军队国有资产出入库制度。主要是对军产形成过程中的计划,论证、采购、入库、验收、出库登记、核查等环节,加以约束和规范,防止国有资产在货币形态―实物形态―货币形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对新购入的库存物资进行详细登记,特别要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价格进行验收。对出库物资要逐一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建立军产账卡登记制度。对自行研制、购买、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捐赠的所有资产及时进行登记入账,建立“三账一卡”,即“资产总账”、“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三本帐重点是对各单位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出入库日期、存放地点、余额等的记录,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存量、分布及数量变动情况,从而达到实物和价值上的双重控制。“固定资产管理卡”记载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由事业部门领导和使用人分别签字,存放在使用场所的适当位置,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统计报告制度。对各类资产的数量变动,出租,出借和毁损情况,每季度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赔偿制度。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非自然或有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坏、损失和浪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进行赔偿。

监督控制制度。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必须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有及其效果进行及时的反映、衡量和校正,即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和过程综合运用预算监督、专职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等多种控制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交接制度。领导离任和管理人交接时,将本单位全部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在清查资产、核对账目后,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监管,对军队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军产流失的单位、个人应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三)以培养军队国有资产专门管理人才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军队资产管理人才队伍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需要有高素质的专门管理人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军军产管理人才短缺,仅有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第一,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经济知识学习。包括现代经济学和军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知识。第二,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科技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三,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政策法律知识学习,新时期的军产管理人员不仅要懂经济、精业务,更要懂政策、晓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水平、政治觉悟和品德修养。

参考文献:

[1]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学.军事经济学院出版.

[2]曾志雄,姚荣.浅谈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军队财务.2001(3).

[3]何宏利,张心泉.构建军队实物资产与经费预算一体化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2002(8).

第5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关系、授权关系、信托制度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以这一规定为基础,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能搞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投资主体营运(即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多方分工监督,是指政府的各个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对有关国有资产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而国家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这个框架形成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再到投资主体,最后直至企业的一个层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往下一层,就越接近市场一步,最后到各个企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都是围绕着实现“国有资产从政府管理向市场运作转换”这一目标展开的。但是,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特性决定了,无论怎样转换,政府与市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口”,在“接口”以上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接口”以下则属于市场运作的范畴。由此可见,“接口”处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它真正决定了国有资产能否最后进入市场。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好的科学的“接口”,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这一“接口”的职能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担的。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当中位于政府与市场的中介的地位。

正是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上述中介地位,因而我们在考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时,除了要了解其内部结构及运行外,还要准确把握它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它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的关系是一样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由于其出资者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公司有所不同。因而,准确把握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键所在。也只有理清了它们与政府的关系,才能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上的结合。因而,本文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类是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因此,探讨政府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也应分开进行:一是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对于前者,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一般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应同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一样,是对它进行指导、调控、提供服务,而不应有其他特殊之处。否则,就难以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因此本文对这一关系不想作过多论述,而主要探讨后者,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现在在立法和理论上都不很明确。大体来说以下两种观点比较普遍:

一是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和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而授权经营公司再把这些国有资产投资于被授权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均为投资关系。由于被授权企业大多在授权经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若要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单纯理解为投资关系,就必须作一个“虚拟”解释,即虚拟国家先把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然后授权经营公司再投资于被授权企业。“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连结。”(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这一观点所理解的那种明晰而简单的关系。

二是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关系”。也就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国有资产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正是因此才拥有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目前多数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文章都持这一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讨论这一关系时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前提,从而使得讨论无法深入,更重要的是没能达到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营运职能相分离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些混乱。

笔者认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同时被授权企业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把这些企业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表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包含两个行为:投资设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授权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笔者下面分别讨论这两个关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一种投资关系,只有明确投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证明。

(一)理论论证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源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明确这种投资关系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它指出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利的真正来源。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是基于“国家依法独资设立”这一投资设立行为,才拥有了选任授权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对其经营运作进行适应干预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符合公司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以往的理论忽视这一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基于“授权”行为产生。实际上,基于“授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还是信托(本文后面将详细阐述),都不可能派生出上述权利。

其次,明确投资关系有利于使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毕竟是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政府部门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因此,有必要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划分为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两部分。管理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也是一种行政职能。营运职能则由授权经营公司来行使,这一职能完全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职能。若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源自于投资,那人们的理解只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这一权利直接来源于行政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也是行政管理。这样就使授权经营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性质,成了一个政府派出机构。因此,正确理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关系的本质,有利于摆脱“授权”行为派生管理权利的这一错误认识,对此,下文将有阐述。

再次,明确投资关系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市场行为降到最低程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要实现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连接国有资产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毕竟得有一个“接口”。由授权经营公司来承担这一“接口”主要是因为授权经营公司数量少且一般只进行资本运营,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政府的市场行为。

最后,明确这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并不造成“人格混同”。按照前面所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是投资者,即授权经营公司是属于自己的,又是委托者,即委托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是否意味着自己委托自己而出现所谓的“人格混同”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授权经营公司依法有效成立后,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在选择管理者等问题上对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人格等同。

(二)实践论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投资这一关系。所谓“授权经营公司”必须有“授权”,而要“授权”则必先存在一个“授权对象”,即必须先成立一个授权经营公司,或先存在一个可以授权的公司。前者是相对于纯粹性控股公司来说的,它们一般的由原来的主管局转制而来的,主管局要转制为控股公司,除名称改变外,还应采取实质性步骤,按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投资、登记,建立公司化的组织机构。虽然在转制过程中,所谓的投资,都是由原来主管局的固定资产等来充抵,但毕竟也是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投资行为。后者则主要是针对混合型控股公司而言的。混合型控股公司,一般是由原来同行业的一些优势企业经授权、改制而成。这类控股公司,原来就存在一个授权的对象,不需要重新成立。原来的优势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国家实质上早就对其存在投资行为。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广泛地存在着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国许多理论论著中都是有体现的。如有的著作在给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定义就认为,它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的,(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只是没有进一步研究这一行为的意义,在国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注: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文件指出“政府授权经营时,集团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着“投资关系”,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的基础上依法成立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其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从而又产生了两者之间另一种性质的关系,即“授权经营”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现有理论没有明确,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模糊性及实践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剖析。

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认为,两者之间基于“授权”而发生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注:如敖华先生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是国有资产的二级委托-关系”,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几个问题》(载于《甘考理论学刊》1998年1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笔者不一一列举。)。并从委托这一观点出发,或讨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度”(注:盛毅、顾宇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1期。),或讨论“授权的权限范围”(注:程国平:《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研究,载《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热烈地争论究竟是“让渡使用权”、“让渡收益权”、“让渡处置权”,还是这些权利一起让渡。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首先,如果将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那么进行这些讨论是必要的。因为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被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事,所以确定给予授权经营公司哪些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样一来,岂不和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一样,处于一种“放权”的状态下,想放给企业多少权就授予他们多少,不想放的话,就收回授权。这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也违背了推行授权经营制度的初衷。

其次,从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而产生的关系与关系的性质并不相符。一些学者所说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注: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得的交易。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agent),另一方成为委托人(principal)。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由于没有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才造成了这种混乱。

所谓,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一种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关系,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从事一定的事务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与关系仍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关系要求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授权经营公司,对于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

第二,制度要求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而实践中并非如此。一般来说授权经营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自身,由授权经营公司自身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说,也不可能要求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制度中,人只能在被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而授权经营公司的权限则大大超过人的权限,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际上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部分收益权。

第四,它也不能归属于广义的任何形态。所谓广义,从英美法系的角度来说包括显名、隐名和不公开身份的三种。显名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人承担权利义务的。隐名是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人表明关系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不公开身份的是指人不公开存在关系,而以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显然,三者都不能用于描述授权关系。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说,广义的也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与我们上面讨论的为同一概念。间接是人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事活动,其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人。行纪合同是间接的主要形式。行纪与授权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行纪还是不能概括授权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行纪范围很小。行纪合同一般局限于贸易活动领域,而授权关系中授权经营公司活动的领域非常广泛。

2、行纪合同调整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法。而授权关系中,二者间主要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涉及物权、债权两方面的内容。因此,授权关系也不属于广义中的任何形式。

由此可见,以“关系”来定位或者描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是不够正确的,它并不能揭示这种关系的实质,也不能正确处理两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以信托关系来定位“授权经营”关系是合理和清晰的。

四、以信托制度来构建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一)授权关系是信托关系

首先,两者制度设计的目标相同。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收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制度。可见这两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

其次,授权关系的构造与权利状态与信托关系一致。就其构造来说,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也存在着委托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托方(授权经营公司)、受益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都有一定收益分配)等三方主体。同时,授权关系中还存在着授权关系成立的依据(即信托设立依据),授权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即信托财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信托目的)(注:信托关系一般包括六个要素: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和信托目的。)。

就其内部各方的权利状态来说。在信托关系中,按照英美法的体系,存在着“双重所有权”的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可以象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当然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也不能随意毁坏信托财产。而受益人的权利则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这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受益权”。同时,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从委托人的角度,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受益请求权,在信托关系存续其间受益人不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而在“授权关系”中,授权方(委托人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法律角度来说,被宣布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但授权以后,对这些国有资产就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了,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授权经营公司则享有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但无进行破坏性处分之权利)。另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又都有一定的收益权,这与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见,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中的权利状态是一致的。

再次,授权经营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自身,这也与信托制度一致。

由此可见,授权关系具备信托关系的外部表征和内部权利构造,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

(二)授权经营信托设计的意义

授权经营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明确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由于信托财产的权利状态和性质(即前面述及的信托关系的“双重所有权”和“独立性”特征),决定了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委托出资的财产不能直接经营,从而有利于在政府与授权经营公司这一层次上实现政企分开。

其次,可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问题。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无需考虑国有资产原来的所有者是否到位。

再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的债务人均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进行赔偿,这显然有利于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信托关系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从而不致于因为一处国有资产发生问题,而涉及整个国家资产,有利于保持整个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最后,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使国有资产管理保持了稳定性、长期性、连续性,不至于因授权经营公司(受托人)的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这也是“关系”理论所不能克服的,关系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具有解除的随意性,从而具有不稳定性。

(三)授权关系的信托制度设计

经过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授权关系的本质。这对我们以信托制度为基础重新设计授权关系极为有用。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两者基于“授权”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应该是如下关系:即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受托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依据双方订立的信托契约,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受益人,以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和国家增产保值增值而设立的信托关系。

对于这一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设立依据来说,这一信托是明示信托,即通过双方意思表示设立。这更能体现出授权经营公司的民事主体性。若采用法定信托形式,似有不妥。

第二,这一信托既非自益信托也非他益信托,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为受益人,兼具自益和他益性质。这种设计既符合信托法理,又符合授权经营公司(以上海市的授权经营公司为例(注:本文是在笔者承担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立法研究》课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分课题)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所收红利的分配情况,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收益权。他益性(这里即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特点能调动起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在委托人不可能付给信托费的情况下,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报酬。另外,信托契约的受益条款中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本金的最终受益者,以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权。

第三,对于信托财产,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且一般应做整体信托,也即把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信托,这样有利于这些资产的重组。

第四,关于信托期间,为防止短期行为,应做长期或永久的规定。

第6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现代产权理论分析了交易费用、产权及制度安排三者的关系,提出只要存在交易费用,就需要明晰产权,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继而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运行效率。他们认为,产权一般可划分为私人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而私人产权并不一定是唯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论产权的最终归属是谁,只要产权清晰,就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这就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虽然现代产权理论属于西方经济学的范畴,但其所阐述的一些现象和规律,却是普遍适用的。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我国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国有产权主体是否明确、产权边界是否清晰,从而否定了国有产权私有化的谬误。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缺乏效率主要症结是国有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这些都是源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

1.国有产权主体错位、越位和缺位并存

国有产权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在抽象意义上不可能行使所有权,而必须有具体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十六大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运行中,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一直由九个部门分割行使,其中五个部门被形象地喻为“五龙治水”: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

实践表明,这种“五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不仅没有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病:一是多个政府部门代行国有资产产权,任何部门又都不具备完备的产权,不用对国有资本经营效果承担全部责任;二是所有权越位和所有权缺位并存,造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或者出现内部人控制;三是各个部门之间因争抢权力利益和对企业经营判断的不同而相互扯皮,致使所有者约束软化,企业无所适从。应该说,这种管理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是导致政府经常出现不规范施政行为的深层根源。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责不明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营运主体,主要是受托行使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本运营。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出资人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责不明。其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部经营管理上仍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因素,在角色与功能上仍将自己定位为被控企业的上级领导部门,没有有效行使其具体出资人职责。其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往往与企业经理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追求的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其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责任难以评判。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在出现经营亏损时,经营者有足够理由推卸责任。

3.国有企业的公司产权制度不合理

一是国有产权主体虚置,即缺乏人格化的国有产权主体,致使国有企业无法形成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与独立的企业经营权。二是大多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即使是经过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也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翻牌公司”的问题,不利于优化公司产权结构。三是没有形成国有资本灵活、顺畅的进入或退出机制,不利于国有资本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动,不利于形成有效的产权运作资本市场,不利于进行产权市场化交易,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取向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长期困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是绕不开的改革攻坚难题。为改变国有产权制度缺乏效率的状况,必须加快国有产权制度创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目标选择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1.国家所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归国家所有。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统一配置资源。

2.分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权,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管辖各自的国有资产。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各级政府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经过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再由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二)成立专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根据十届 人大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率先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将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整合,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其监管范围包括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相应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的国资委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新的国资委应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来构建,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掌握资产所有权,对自主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管,以实现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责任重大。要使其真正担负起这一职责,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管资产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一种责任,只有把它同对人(掌握经营权的人)和事(资产经营的过程)的管理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有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到对资产、人和事的管理过程中,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国资委从根本上倡导、实践和促进了两个原则:一是政资分开。各政府部门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统一到国资委,促使“资”的职能与“政”的职能分开。各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后,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由国资委委托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运作,与政府部门,如计划、财政、贸易①等部门不再具有直接联系,而新设立的国资委则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更不能干预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活动。二是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表现为行政,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则体现为对资产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再有人财物、产供销的直接管辖权,只能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约束来促进企业发展。而其行使的行政职能要面向全社会,制定的各种政策、法律、规则等对任何企业和投资组织都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关键,是国资委的职能界定和依法履行职能,要做到既能实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不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出售收入,考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营运业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如重大股权变更、重大投资活动、利润分配方案等。

(三)明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

今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将会是“三层次”管理。作为第一层次,统一管“资产、人、事”的国资委,将按照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者权益,而不是“政企不分”的行政审批式管理。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这是整个运行体系的核心。通过它,可以有效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隔离带”,以确保“政资分开”。

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国资委的授权,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权利,目标是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为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需做到以下几点:在经营机构上,应尽快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两种主要机构形式“国家控股公司”和“授权投资机构”的责任利。在经营权责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其与国资委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参股、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都应由《公司法》来规范。在经营体制上,要努力做到国有资产经营的股份化和资本化,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条件的营运主体可以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参股,发展成为跨地区、跨行业的股份公司。在经营机制上,要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经营管理者收入与经营绩效挂钩,实行年薪制,也可以探索实行持股制、期权制等激励措施,以及健全经营者法人治理监督机制,改进经营者选拔任用方式和考核评价办法,赋予经营者应有的经营权,增强经营者的成就感和归属感等。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产权制度

合理的公司产权制度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决定性基础,有助于解决政府不当干预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持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国有企业必须加快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产权制度。一是产权责任明晰化。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责任明确,对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都有明晰的界定。二是产权主体独立化。在产权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应有人格化的主体来独立行使产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享有唯一的出资人所有权,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财产不断增值;三是产权结构多元化。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上说,只有具有多元化的产权,才能建立真正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为改变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和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可以将国有企业改变为国家、其他非国有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及职工、管理者等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公司,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四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国有企业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用。五是产权交易市场化。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并购应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

【参考文献】

[1]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 李会明.产权效率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第7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高校产业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内涵

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控制其重大事项决定权,则二者母子公司关系成立,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也叫集团化管理体制,是指建立在公司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内涵的核心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权力划分,即权力是较多的集中于母公司还是较多地授予子公司。一般来说,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也可分为相对集权、相对分权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三类。

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生产和市场的经营管理二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管理。目前人们对前者重视较多,后者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母子公司管理从总体上要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公司内部的管理权限配置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强调集权,有的则强调分权。不过大都遵循有控制地分权这一基本的管理信条,即所有权的对外延伸要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无控制的放权等于弃权或失控。

2005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新型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高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有效监管的体制;要求高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由高校将全部经营性资产向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划转,授权其统一运营学校经营性资产,负责资产保值增值;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建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后,高校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高校的所有投资和经营活动,统一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以出资人的身份进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高校企业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对所投资企业派出人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统筹管理本校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任务。这些具体要求,构成了高校产业管理的核心内涵。

通过行政授权(划转)方式将高校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确立了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属关系,形成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校办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高校校办产业母子公司组织形式除了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母子公司组织形式的共性,还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授权经营管理体制上,高校资产监管机构代表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高校独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对所出资的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高校资产监管机构代表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它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出资被出资、授权被授权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高校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目标

管理者实施管理控制的目的在于协调和驾驭组织中的各个部分以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母子公司控制与单体企业控制的不同在于母子公司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母子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实现母子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一环是实现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而单个子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并不等同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的有效。所谓协同是指使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部分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可表述为“2+2=5”,这是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产生的。集团母公司通过在子公司间合理调配各种资源、协同技术创新、共同开发市场、共享品牌等方式实现协同效应,使得集团母子公司均得到利益最大化。

高校校办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目标

(一)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母子公司共赢,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和谐发展。

(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通过校办产业渠道落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

高校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关键要素

规范化建设为母子公司管理提供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范畴内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为母子公司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1 完善优化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设计

资产经营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知识结构方面应考虑多元化和互补性,有利于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可以借鉴上市公司聘请外部独立董事的做法,聘请在金融、投资、法律、管理方面专业背景强又具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家出任部分董事监事职位。董事会可考虑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合理分工、提高效率。制订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规范程序保证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为保证母公司管理意图的贯彻实现,资产经营公司内部应合理设置职能部门,分解母公司管理职能,实现与子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的对接。

2 通过资产重组、规范改制,促进子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有利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治理结构贯彻母公司管理意图。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子公司重组、改制等过程,协助子公司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委派人员出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通过外派人员贯彻落实母公司管理思想、方针和政策。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为了避免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中存在随意性、粗放式或干预过多等问题,应通过系统性的规则、程序和制度把母子公司间的各个管理要素连接起来,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管理规范化有利于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授权管理,例外管理,使资产经营公司从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致力于公司战略发展。

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母子公司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战略控制制度和管理控制制度。战略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组织结构等内容。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文化管理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人事管理控制制度、信息管理控制制度,绩效管理控制制度等。

管理控制体制、模式、手段设计

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从体制、模式、手段三方面综合考虑。

1 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企业集权与分权各有优缺点,在现实中,既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集权与分权是相对而言的,所谓集权制就是集权多一点,所谓分权制就是分权多一点。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寻求集权与分权的有机结合。在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初期,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可以考虑相对集权的管理体制,对子公司资产、人事全面直接管理,当产业规范化建设完成后,可以考虑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更多地用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子公司行为,通过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母公司的管理意图。

2 区别选择管理控制模式

母子公司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具体管理方式、形式。管理控制模式与管理体制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是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表现形式,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相对集权、相对分权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等类型,管理控制模式也就反映着各种权力分配类型。

有专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将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划分为基于子公司治理不作为的行政管理型控制模式、基于子公司治理的治理型控制模式和基于子公司治理的自主管理型控制模式(下文分别简称行政管理型模式、治理型模式、自主管理型模式)。这种模式划分充分考虑到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第一层面是子公司治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三种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这三种划分模式分别对应于集权管理模式、统分结合管理模式和分权管理模式。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控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1)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控制模式。对全资子公司可以采用以行政管理型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对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宣采取治理型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通过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管理。

(2)根据子公司在资产经营公司中的所处的不同战略地位、重要性以及子公司发展阶段区别管理。对主要的创利子公司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中子公司宜采用以行政管理型模式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或治理型模式与行政管理型模式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对资产规模大、营业总额高、盈利能力强的子公司应采用较为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投入较多的精力重点管理与监控。

3 合理运用管理控制手段

管理控制手段是控制主体为实现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作用于控制客体的方法和措施。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手段是母公司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所采取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方法和措施。

相对于管理控制模式,管理控制手段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窄,管理控制模式通过管理控制手段实现。不同控制模式既可能使用相同的控制手段,也可能使用相异的控制手段。

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通过综合运用文化、战略、人力资源、财务、信息、考核等各种管理控制手段对子公司实施控制以实现其目标。

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范畴和层次

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性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性管理包括:1 统一战略规划管理。按照企业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2 出资人产权管理。根据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对子公司产权结构调整做出战略性选择和资产重组,对子公司股权转让、资本增减、固定资产的处置做出战略性安排,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3 主要经营者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可设专业的职能机构,对推荐和选派到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和提出任免意见,行使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贯彻执行母公司的战略意图。4 重大方案审核、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子公司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劳动工资人事制度、重大合同、重大项目、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议案要进行审核、审批;资产经营和项目融资监督管理。5 对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和资金、财务运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增加负债,项目融资要进行监督和控制,规避经营和投资风险。

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的日常管理

主要体现在资产经营公司协调服务性管理,对子公司反映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及时提供必要的协调、指导、支持和帮助。主要有:

1 在集团统一的战略规划下,协助子公司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

2 对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运作、市场开拓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帮助;

3 对子公司完成经营目标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经营者经营效果提出考核意见;

4 指导子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督促子公司定期报送有关专业财务报表,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开展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与审计调查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 对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运作进行检查、通报,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8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受公有制理论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目前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及其效益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层面:所有者失位,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的国有资产产权在法律层面上是明确的,即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在运行层面上却并不清晰。从委托角度看,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所有者并没有真正行使初始委托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中,全民或国家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有资产的管理必然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来代表行使。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初始委托人所有者主体,实质上也是虚位的,都是通过各级政府行使才得以实现的。二是所有者没有机制来监督和约束所有者代表。或可称之为委托链条之间缺乏内在的连接机制。不能像私有企业中所有者与人(经营者)通过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契约条款为依据分担责任并分享利益,实现所有者产权目标与经营者行为目标的均衡。现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管体制就缺乏约束和规范政府这一方面行为的体制安排,作为此类资产产权最终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既不拥有实际控制权,也缺乏有效监督途径。

2.中观层面:管理者权责不清,难以确认

在现行体制下,作为产权管理主体的上下级政府与同一层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由于权责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往往导致产权管理主体错位、失位并存,极大影响监管效率。如当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超出了其权利时,往往没有积极性维护这种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出现“偷懒”行为。同时中央政府又因无法直接监督,结果很可能加剧其“偷懒”。加上法律上对保护行政事业性资产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严密现象,对违规行为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相应处罚权、惩戒权,使权利主体之间的层次约束虚化,权益上位主体对下位主体监督功能弱化。还比如,当提供资产的目标与政府所追求的其他社会目标矛盾时,常会以行政事业性资产的低效乃至风险性使用为代价,转变这类资产的用途。

二、来自福建的实证分析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执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监管”模式,并结合专业性强、资产分布面广、管理使用层次多等情况,在全国率先实行了部分资产委托管理,形成了国资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财务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和行政事业单位基础监管三位一体的分级监管体系,曾被国管局列为“实现合理分级负责”的创新体制之一。但由于也没有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又尚未出台统一的管理法规,同时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所以有效的监管机制还在形成之中,效益也有待提高。

1.规章制度约束力弱、监管无法到位由于目前尚未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实际为各单位所有,作为终极所有者(代表者)产权虚置,统一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表现为:一是缺乏市场经验及风险意识,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损失。二是资产处置存在“有申报、有审理;不申报、很难理”的问题,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三是一些事业单位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折股、联营时低估其价值,借改制之机转移国有资产,在评估时采用只提供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等办法,将国家利益化为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四是违规违法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国资部门的同意,无权处置国有资产,并严禁用国有资产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但一些单位却违反规定为另外单位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如贷款单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单位则负连带责任,其结果将引起法律诉讼,法院对抵押担保资产进行拍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机制不健全、资产配置严重失衡目前福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缺乏从资产形成、使用到处置的有效管理机制,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由于财政经费配置预算软约束,而又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配置标准,致使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供需失衡,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量与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协调、少数单位利用自身权力和条件占有大量资产。一方面单位利用富余办公房对外出租,另一方面单位则靠租房办公,部门之间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从数量规模到质量档次都差别较大,苦乐不均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性以及缺乏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资产购置方面较为严重的浪费。

3.资产使用效率低、调剂困难资产使用缺乏客观公正的资产使用效率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对资产的使用效率进行有效评估。而且,存量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许多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只重购置,不重管理,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分割”,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分部门管理,资产为部门所有,共享程度低,利用率不高。

三、“南宁模式”的有益探索

针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年南宁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进行了大胆改革,以市场化方式统一管理和运营市属资产,将其中相当部分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进行企业化运作,转变了过去关于公益性资产不能收取租金的观念,降低了政府与部门的运营成本,盘活了大量这种资产,收到了明显成效。笔者认为,其改革无论对于推动我国行政资产监管理体制改革,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将影响重大,值得重视。

1.改革前南宁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是制度不全,家底不清,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国家财政无偿配置,使用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相当多的单位只重购置不重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一年到头不清理不对账,甚至根本未设资产账。二是产权意识淡薄,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产权观念,视国有资产为部门、单位所有,随意处置、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三是资产分割占有,资源配置失衡,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办公资源分配不均,有的单位大量富余,有的单位局促不堪。

2.“南宁模式”的主要做法: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市场经营、资本运作

(1)集中管理。在原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商铺和宾馆等经营性房产、土地、经济实体产权过户到威宁公司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各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这些资产主要包括商铺、门面、宾馆等不动产,以及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等经济实体。二是对行政办公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并计划通过筹资建造行政办公区,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商品化供应、单位租赁使用、投资价值补偿、再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机制。

(2)分类处置。威宁公司对已接收的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分类处置:①部分小资产以直接拍卖的方式变现;②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竞价租赁;③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④对授权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进行资源整合,做到有进有退,重新构建具有优势的专业性公司;⑤对行政性办公楼进行集中调配;⑥对已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

四、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从严格意义上讲,国外没有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完全对等的资产范畴,但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资产范畴与我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许多类似之处,总结归纳他们的管理经验,对我国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样具有借鉴意义。国外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管理体制。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政府资产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分级所有的管理体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产无权调剂和支配,各级政府间资产有明确的边界,因而资产管理链条短,监管效率相对较高。

2.产权监管。西方发达国家各国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形式各不相同,从政府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角度比较分析,政府资产管理体制可归纳一个共同点——严格的产权控制,即产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将对政府房地产和车辆实行资产统一权属管理,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从制度上杜绝了资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3.管理机构。与产权的集中统一管理相适应,上述国家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商业化机构),对政府财产实行专业职能化管理,职责清晰,责任明确,避免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的管理机构是联邦总务署,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为政府资产管理机构,澳大利亚政府资产授权澳洲工程局管理。

比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国内探索和国际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逐步与国际接轨,如资产产权统一监管,管理机构专业职能化设置,以及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等。同时,应该看到,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市场化管理探索远未成熟,在法制化管理等方面还有着很大的差距。

五、加强监管与提高效益的新设想

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管的国内探索和国外经验表明,为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效益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应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1.构建新型监管体制基础——分级所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既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和热点,也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哪些国有资产应由中央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哪些国有资产应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必须明确定位,实现产权的归属清晰。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宏观上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权力分解,改变地方政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的状况,使地方政府既享有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又承担相应的责任,代表国家履行所辖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把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改为“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9篇: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

20**年,产权局和各地产权处按照各级国资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个大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健全产权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产权管理法规体系,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产权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20**年,我们继续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为维护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优化,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夯实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股份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及围绕做强做大主业,加快结构调整等方面。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就是要为这些领域的改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为此,我们与各地产权处继续加强了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及纠纷调处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0**年,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以贯彻落实3号令和78号文为主线,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四)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管,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一是及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我们和各地国资委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和操作程序,提高了各方面对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研究制定有关制度,稳步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我产研究出台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46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39号)等有关规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从我们赴地方调研情况看,上海、江苏、广东、河北、深圳等地改革进度较快,方案也比较扎实。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国有控股股东又面临各种困难,我们和各地国资委及时组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鼓励创新,保证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四是上下及时沟通,保持协调一致。我们和各地国资委认真分析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协调。我们还会同有关部门分赴相关地区进行调研,就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保证了口径一致、政策一致、程序一致。

(五)探索研究难点、热点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产权管理工作面临的多是前沿性问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20**年,我们和各地产权处对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为顺利开展产权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问题。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本收益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意见重大。按照国务院领导抓紧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批示,20**年,我们继续组织有关方面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总结了地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经验,编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资料汇编》,已送各地参考。

北京、上海、广东、吉林、深圳等地进展较快,已经形成了工作制度,出台了办法,初步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其他地方也都组织力量进行了深入研究,有的正在起草办法。

二是关于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国有产权界定与管理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后,什么是国有产权,根据什么标准界定国有产权成为产权管理的基础性问题。同时,随着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实现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尤其是对国有资产实际控制但又不是百分之百拥有的那部分产权的管理,也是产权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我们多次与立法机关、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进行研讨,不少地方产权处的同志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二、20**年产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20**年,各地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研究产权管理新课题,在规范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产权管理法规体系

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契机,我们将着手研究已出台的产权管理制度与新《公司法》的衔接问题。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制度,重点是做好以下法规的研究制度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尽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批示精神,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相关管理办法;二是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管的新要求,研究起草上市公司国有股取得流通权后的监管办法;三是根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发展等客观情况,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办法;四是为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研究起草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五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完善和细化3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继续加强产权基础管理工作

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机构的调整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年,各地国资委要继续加大组织力度,夯实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20**年,我们将在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地方和企业调查研究,掌握地方国资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有关情况,及时总结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并探索建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力争取得明显进展。

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已经初步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向我们通报有关情况。

(四)继续组织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20**年,各级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五)积极探索产权管理的新课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现在许多问题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都是绕不开、躲不过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构建合理的产权结构。今后一段时期,产权管理工作要重点研究探索以下问题:

一是探索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要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加强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流转的监管,防止内幕交易、蓄意炒作等侵害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研究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问题。要进一步摸清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境外企业的风险意识;同时,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股权管理等监管手段,特别是要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各地也有一批境外企业,也要加强对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的研究,共同推动对境外国有企业的监管。

三是研究产权多元化背景下的国有产权界定和管理问题。要以出资人监管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继续研究探索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四是积极研究企业整体价值评估问题。要按照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积极探索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其他方法,尤其对收益法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

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产权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探索。

三、做好20**年产权管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今年是“**”开局之年,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年。根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20**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近三年来产权管理工作的实践,我们体会做好今年的产权管理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产权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