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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第1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运行体制

中图分类号:U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193-01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纪委监察部门的部署,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全省所辖地级市都相继设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过二年来的运行与实践,就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体制的相关问题简述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组建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公共资源交易多头管理、管办不分、招投标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保值增值和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

建立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从源头防治腐败,对推进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目标

整合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至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活动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实现交易机构管办分离、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监管有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模式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模式进行运作。

其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是按照决策、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分层设立机构,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

“一委”是指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办法及规程;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开展。

“一办”指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协调部门,承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综合交易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能。

“一中心” 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组织、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其具体职责为:根据市公管办下达的交易计划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市、县区(含开发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业务;负责政府采购业务;负责国有土地交易业务;负责矿业权交易业务;负责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产权交易业务;负责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业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通常由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具体如下:

1.综合部:负责交易中心内部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文秘、印信、接待、保密、文字综合及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维修及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交易中心办公大楼公共设施、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消防及食堂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交易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负责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定期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预测和分析;负责会计核算与年终决算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交易费用收取及保证金退还工作;负责资产核算管理。

3.信息部:负责交易中心的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供应商、专家、中介机构信息和信用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标的技术商务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负责业务活动音像资料的采集、整理及网上;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网站、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保障电子网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网络安全以及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文书、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4.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市场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具体负责交易信息;负责安排交易场地和时间;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抽取评标专家;负责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身份核验;负责主持开标评标会议、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负责协助交易费用收取和农民工保障金的催缴。

5.建设工程交易部:负责依照政府工程招标计划承办招标业务,具体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接受投标报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开标评标服务工作;负责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质疑投诉问题。

6.政府采购部:负责依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承办采购业务,具体负责采购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拟定项目采购方式;负责采购公告的;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7.土地交易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依照市政府土地出让计划,承办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咨询、服务等业务;负责市土地交易信息网的管理和网站维护、安全监测及土地交易信息采集、录入、;为开发企业提供土地出让的政策咨询和后期服务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公告;负责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整理等工作。

8.矿业权交易部:负责全市采矿权转让受理;负责资源储量核查、矿产权价值评估、制定招拍挂文件、公告;负责组织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鉴证;负责转让事项公示等工作;负责选定采矿权出让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9.产权交易部:负责承办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产权交易业务,具体负责受理产权转让项目,对交易委托方主体资格等先关资料审查;负责产权转让公告,提权交易项目的咨询、策划、招商引资等服务;负责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等先关资料审查;负责产权转让价款监缴及交易信息统计上报,负责接待处置资产的接收、保管业务,配合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待处理资产调查工作。

四、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制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首先是交易中心的监管和服务。一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监控、电子评标等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按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必备要件进行核查,规范操作规程;三是统一交易信息,扩大信息受众面,使各项交易活动具有充分竞争性。

第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执法主体不变的原则,仍依法行使各自的审批与监管职责。

第三,执法执纪机关监督。市、县(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各自管理权限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社会监督。对重大交易事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各界群众、相关专家等社会力量进行全面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或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作出处理。

第2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

第3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近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和监管情况以及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表示,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和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问题等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今后一段时期,证监会将着重检查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

截至2009年4月30日,除*ST本实B(1.160, 0.00,0.00%)外,1624家境内上市公司均如期披露了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该负责人表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证监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年报。但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壳上市时确认商誉;有的对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不够谨慎;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股权激励合同的规定确认股权激励等待期和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将股权激励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有的在处理较为复杂的经济交易时,对购买日的确定不够谨慎;有的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外币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权益易的会计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仅通过大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及直接捐赠资产而调控利润的上市公司达到14家。其中*ST公司九家, ST公司四家。除此之外,通过与控股股东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也是部分公司包装业绩的主要手段。因此,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如不予以解决,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针对此问题,证监会在2008年底颁布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涉及股东捐赠的权益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初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产品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按照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2008年6月1日前偿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甲公司为此对应收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万元。经过双方协议于同年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甲公司同意把债权转换为对乙公司的投资,获得了50万股股份,每份股票的面值为1元,股票公允价值为1.5元,作出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170000

贷:股本5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50000(1.5×500000-1×500000)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420000(1170000-1.5×50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要求将债务重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损益类科目,暂为规避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豁免又做了以上明确和限制性的规定,这一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而债务豁免作为企业惯常的操作伎俩将不复重演,有利于提高盈余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解决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并非易事,原因是利用权益易调控利润所涉及的公司大多是*ST 类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面临着退市风险,而且涉及多方面利益,如果处置不当,个体风险很容易引发为市场系统风险。为此证监会也出台了股东捐赠类权益易的监管政策,对新旧衔接工作也做出了妥善安排。从年报披露情况看,我们出台的监管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证监会在2008年底颁布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涉及股东捐赠的权益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但直到2007年才出现反向购买个案,在交易过程中,被购买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大股东转让全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使其仅持有现金或名义资产。也就是成为通常所说的空壳上市公司。交易结束后,相关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合并商誉。部分公司提出,借鉴国际相关会计实务,在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因而不存在业务的情况下,反向购买实质上为资本易,而非企业合并。也就是说,这类交易等同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空壳上市公司的净货币资产,并随之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会计处理上不确认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但是,由于市场各方对于作为整体反向购买过程某一阶段中出现的空壳公司与国外规定中的空壳公司是否具有同样的涵义有不同看法,市场各方对反向购买空壳上市公司是否确认商誉始终存在争议。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在2008年底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财会函[2008]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认为是内部交易行为,计量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合并差价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是独立公正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差价调整作为“商誉”(借差)或“营业外收入”(贷差) 处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会函[2008]60号强调的是该“合并”是否构成“业务”,有交易才能做业务处理,任何确认都要以业务为基础,即必须形成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经营行为。为了规避企业通过购买上市调节利润等行为,对没有构成业务或没有商业实质的购买行为,财会函[2008]60号视同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使用“权益法”核算,不产生“商誉”或损益。

但在2008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后,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我们及时进行反向购买的案例收集和分析工作,列举了反向购买不确认商誉的几种情形,指导了相关工作。

【例如】1、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明确了反向购买的相关会计处理。即借壳上市作为权益易,视同借壳公司购买进行资产处置后的上市公司剩余资产,同时进行反向资本结构调整。

3、财会函[2008]60号及《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也规定了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权益易的原则。但实际执行中并未得到广泛认同。

【例如】2008年,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共审核通过了17家“借壳上市”的重组业务。在这17个借壳上市的案例中,有六家在其重组报告书中明确表明备考财务报表系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权益结合法”为基础编制,有三家明确表明以正向购买法为基础编制的,只有一家清晰的表明以权益易进行处理,一家表明系以反向资本结构调整为基础编制,其他则没有明确披露方法,但系以借壳公司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处理。

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

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的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凡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因此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第4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九项重点工作和唐山市社下达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着力打造供销社新时代为农服务体系,着力提升供销社新时期为农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入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充分发挥供销社网络优势,全年实现农资销售额4000万元,碘盐供应量2255吨。

2、积极协助农业农村局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协助做好市级示范社的认定。

3、进一步规范提升新型乡镇供销社,年内完成14家新型乡镇供销社注册登记,总数达到25家。

4、一是加快推进遵化市供销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大田农作物土地托管),争取年内完工验收。二是积极做好与中国供销集团对接,争取中农批、中国供销e家在我市新建项目投资落地。

5、推进省级开放办社。争取2019年内将我市有意愿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省社,争取对已纳入省级开放办社的5家龙头企业投资入股,助力企业发展。

6、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土地流转信息1000亩以上,年内争取在25个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站)。

7、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站)建设工作,积极打造10个示范村,年内争取村级覆盖率达到100%。

8、组建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年内争取完成11家乡(镇)联合社工商注册登记,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9、积极推进农副产品地域证明商标,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10、做好系统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出现越级访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持续抓好新型乡镇供销社提升,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建设,对全市25家新型乡镇供销社组织、联合社开展拉网式调研,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标识上墙、文字档案制定整改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力求帮助基层社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我市《新型乡镇供销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年末组织检查验收,奖优罚没,以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再创我市新亮点。

(二)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遵化市供销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大田农作物土地托管)。该项目以遵化市新店子镇供销合作社为依托,覆盖以小麦、玉米为主的“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托管和半托管服务。项目占地17.3亩,预算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财政补贴资金42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30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96万元,地方财政补贴24万元),并已全部到位。下一步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土地摘牌事宜,争取年内完工验收。二是积极与中国供销集团(中农批、中国供销e家)对接,争取在我市新建项目投资落地。

(三)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按照唐山市关于《强化全市农村产却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一是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年内完成剩余的9个乡镇大集农村产权入市交易宣传动员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意义,并土地流转信息1000亩以上,实现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各项业务取得新的突破。二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结合上级相关部门,年内实现市、乡(镇)、村上下贯通,农村产权交易组织体系全覆盖,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一体化运营。三是积极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积极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系,破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面临的瓶颈问题,争取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成功设立,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四)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联合发展。

一是进一步发挥农合联在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协助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年内计划协助农业农村局新建专业合作社20家以上。二是进一步加强区域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依托新型乡镇供销社领办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联合社,联合社内实现资源共享、品牌共用,通过整合资源,联合互补,增强竞争优势。三是充分利用农合联优势,围绕我市特色农产品(如蒜黄、香白杏、核桃等),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地域证明商标,进一步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五)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机关账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日常性工作。二是加强全系统资产运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发挥最大效益,保障机关高效正常运转。三是积极妥善处理好资产遗留问题,积极化解历史遗留的部分资产租赁期限过长的合同规范和部分租金收缴不及时的问题,按照制定的整改工作计划,争取年内完成彻底整改任务。三是全力应对全系统企业历史遗留贷款涉诉和被执行难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化解防范金融债务风险。三是积极配合财政、国资、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并解决好资产处置后各种遗留问题,维护改制成果。

(六)大力做好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针对我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加大信访隐患排查力度,做到能够解决的快速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力争将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确保不出现越级访事件。二是加强对已改制企业和新型基层社、新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确保全年无事故。

(七)认真做好党建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谈心谈话及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党内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上级学习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坚持“周五学习日”、理论中心组等各项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三是认真做好党员管理、党员统计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5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加快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及时修订《*市专利保护条例》、《*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职务发明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立法列入*的立法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等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研究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办法。鼓励企业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强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进一步完善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奠定激励创造的基础,达到有效运用的目的。要激发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将丰富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激励发明创造,切实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维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一奖两酬”和其他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市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要注重申请专利质量,防止非正常申请专利。适时修订专利资助办法,资助政策向获取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等方面倾斜。完善国家和政府资助开发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五)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着力推进商标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培育发展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制环境,提升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水平,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植一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领域的商标,大力培植农产品商标。政府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实施传统驰(著)名商标的发展和复兴计划。推动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政策的试点推广。鼓励、支持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培育、使用、发展自主驰(著)名商标,切实提高商标运作能力。

(六)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促进版权交易市场化。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开展版权产业研究。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版权评估、质押、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宽版权利用方式,降低交易成本,为版权交易的通畅、便利和版权资源共享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七)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认定、评审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把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评价指标体系。

(八)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中心的创新活动围绕市场需求、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缩短产业化周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继续推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培育、试点和示范工作。要为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针对性、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经验要向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金桥现代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区、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嘉定民营科技密集区等园区扩散。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并实施开发新产品战略、商标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或知识产权战略。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激励创新环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

(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建设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继续探索本市由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研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的办法。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切实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进一步加强诉讼释明、指导与司法调解,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技术专家库,为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等提供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估价、鉴定、证据规范、司法审计等问题。建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专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途径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为本市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服务。适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发挥仲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等组织机构。支持并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由本市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本市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5%以上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以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适时出台*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试行办法,防止在企业合资、企业购并、技术引进等活动中知识产权被滥用,防范无形资产流失。研究制定本市重点领域、重大产业、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目录,以集聚资源支持开发和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十二)加强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创意产业、版权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现代服务业提供咨询、培训、交易、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鼓励服务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自律组织。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融资、税收优惠等政策,并适时制定和出台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十三)加强世博会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制定更有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与措施,切实加强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加强对参展方的展品和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会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模式,不断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提高现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建立国际性会展、大型会展主办方和承办方展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主动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积极发挥对外贸易监测职能,探索建立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国内外交流,充分发挥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进一步发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作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是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机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年度推进计划。借鉴国外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建立由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官、中介服务机构等代表组成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家顾问团,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决策咨询。

(十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区县政府要在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力量,落实区县知识产权局的人员编制,保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计划的工作经费。浦东新区要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优势,研究创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知识产权执法力量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办法,积极探索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为本市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提供经验。

(十七)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政府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主要功能,既相对独立又能体现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快专利信息工程建设,为中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重要的支撑。政府要鼓励并支持各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和数据库,促进资源整合、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

(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应对、援助和预警机制。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帮助、指导企业提升在国际贸易、对外投资、跨国经营活动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对外贸易和跨国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展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建立知识产权应对机制、援助机制和预警机制,并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

五、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九)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用。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园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功能,扶持版权、医药、信息、能源等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培育一批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咨询、交易经纪、投融资、公证、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补贴、税收减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知识产权通过交易机构进行转移和转化,推动信息对称、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培育和扶持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沟通,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要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包括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内容的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平台,以满足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需求。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的开发利用,倡导中小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约托管服务或知识产权外包服务。

六、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关键在人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知识产权教育优势,建设部级人才培养基地,把人才培养作为事关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十二)统一规划、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调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研究机构的资源,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立足本市、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结合中小学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活动,逐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继续推进本市专利管理工程师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懂外语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以及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水平、较好职业道德的知识产权人。

(二十三)构建知识产权人才高地。充分发挥本市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优势,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继续推进中外合作,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推广知识产权本科生、硕士生连读培养模式,鼓励高校探索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下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支持从海外引进或聘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

七、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在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务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态度、价值观以及知识产权行为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四)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行动计划。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行动计划。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标准中,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在科普宣传活动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内容。充分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盗版假冒为耻的道德观念。

八、扩大知识产权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6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制度;交易成本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资管理从‘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研究”(17BJY164)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9-0024-06

作者简介:廖红伟,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杨良平,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一、引言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在1956年提出,他发现当时美国提供资本的人获得的回报要远远多于提供劳动的人,如此往复循环,便出现了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两极分化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为了扭转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凯尔索提倡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安排使得工人们也可以购买他们为之工作的公司的股权,并可以获得公司未来分红的收益。后来,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就全面植入了凯尔索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构想,促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迅速地发展。与美国员工持股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股权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就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其间既因该制度的先进性而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兴起,又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内部人控制和短期套利等行为而被数度叫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制度再次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做出部署,开始积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纵观我国30多年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不仅经历过大力推广的阶段,也有数度被紧急叫停的阶段。如今员工持股制度再度兴起,究其原因在于员工持股制度自身具有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员工持股制度使得员工也获得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第二,员工持股制度使得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形成统一,减少了委托风险;第三,员工持股制度激发企业员工活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操作不当容易给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打开便利之门。所以,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既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相关部门有效地落实和严格监督。

二、交易成本视角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效率

1. 员工持股制度优化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可以表述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对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然而,正像有些学者形象比喻的一样,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就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在充满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必然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进而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规范的科斯定理”必然带有价值判断因素,即“建立合理的制度,使私人协议失败产生的损失最小”,其中判断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一是具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①。

然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单一性具有“产权不清”、“委托”链条过长的 “天然”缺陷,从而给国有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绩效带来障碍②。主要体现在:第一,国有集合产权的权属不明造成“搭便车”现象普遍。与私人企业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中央和省、市三级国资委、财政部、交通部等政府部门以及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本质上仅是所有者代表,其投资运营行为产生的外部性溢出——企业收益剩余权不能全部由所有者享有,对应的风险和成本也不需要其全部承担。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不清晰造成的双向问题就是出资人“缺位”(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和出资人“越位”(分享利益时竞相争夺),即“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产权运营效率低下。第二,国有企业过长的“委托”链条放大了产权不清的效率损失。在“人民—国家—政府—投资运营机构—国有企业”众多“委托”环节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一步都存在道德风险,致使“产权不清”的风险随着委托链条而在不断地扩大,形成累积性成本,造成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效率低下。

国有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引入非国有股东,改善了产权结构单一的“天然”缺陷,有利于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明确国有企业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明晰的权责利关系,从而减少企业各主体之间因相互扯皮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2. 员工持股制度优化治理结构,降低成本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严重阻碍着企业的发展,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委托理论由此被提出。委托理论认为,企业所有者和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自身拥有的知识结构、能力和努力程度等信息很难被委托人全面掌握,委托人与人双方的利益也存在差异,委托人注重公司价值最大化和长期发展,而经理人追求最大化的薪酬,两者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很显然,经理人可能存在机会主义动机为最大程度追求个人薪酬而损害企业和所有者的利益,也就出现所谓的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就需要设计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得人的效用函数尽可能接近委托人,从而约束人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内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大大改善上述问题,优化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主要体现在:第一,员工持股计划一般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企业员工,在国企内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使得企业员工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将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统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而尽可能地消除“人风险”。第二,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成为股东,可以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进行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改善委托问题,减少企业的成本。

3. 员工持股制度激励和约束员工行为,降低监督成本

威廉姆森在研究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时发现,决定交易成本的因素既包括资产专用性等客观因素,也包括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人的因素。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自身的利益,例如,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及有目的和有策略地提供不完全或不真实的信息等等。用威廉姆森的话说:“我说的投机指的是损人利己;包括那种典型的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但往往还包括其他形式。在多数情况下,投机都是一种机敏的欺骗,既包括主动去骗人,也包括不得已去骗人,还有事前及事后骗人。”③ 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引起交易费用的增加。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可以将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统一起来,实现激励与约束统一。作为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员工股东知道,当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时,他们的收益也会随之提高,那么企业员工就有充分的动机去努力工作并激发自己的创造力去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率,同时也会约束自己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不利的行为,最终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

三、员工持股制度中的发展历程、交易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1. 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历程

根据员工持股制度政策的变化,本文认为可以将中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分为探索、规范、叫停与再兴起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探索(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3年初)。中国当时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所有制理论和收入分配均在这一时期实现了不同程度上的突破,这使得员工持股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有了实施的可能。1992年5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颁布,使得内部职工股有了推行的相关书面规定。立法的支持使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得到了迅速发展,1992年仅有九千四百万股,1993年已激增至九亿七千多万股,占总股数2.59%。

第二阶段:规范(始于1993年初至1998年末)。随着内部职工股在国内的发展,出现了职工股持有者利用内部职工股上市套利的“内部股社会化”现象和借法人股之名,行个人股之实的“法人股个人化”行为等种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体改委先后下发了立即制止不规范做法的紧急通知、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规定等对内部职工股进行了集中清理。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得内部职工股的热度有所回落,1995年的内部职工股数量仅有两亿八千多万股,占总股数0.35%。

第三阶段:叫停(1998年末至2013年末)。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规定内部职工股停止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虽然自1998年11月后内部职工股不再被批准设立,但原先发行的之后还会陆续上市。1998年,中国的内部职工股总数达到了最高峰(四十七亿六千万股)。随后,中国内部职工股的数量不断萎缩。截至2004年底,内部职工股只剩五亿五千多万股,仅占总股数的0.08%。

第四阶段:再兴起(2013年11月至今)。为使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结成利益联盟,十八届三中全会在2014年新一轮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将“员工持股”再次提出。随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在上市公司中选择合适的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试点。由此,员工持股作为完善制度的手段之一被再次提及,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在国家的鼓励下开始积极试点。据wind数据库统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有508家上市公司预案公告,拟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从我国前期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来看,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完成上级任务,不论企业本身是否适合实施员工持股制度,也将员工持股生搬硬套到企业中来,盲目地在企业内部开始推行员工持股,结果不但没能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优越性,反而为企业发展增添了许多麻烦。由于缺乏长期规划,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践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也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成为致使员工持股制度被紧急叫停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尚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的长期发展保驾护航,导致在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推行员工持股制度时出现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而目前正在推行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也仅有《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员工持股进行了鼓励和规范,显然不够具体全面。除此此外,我国仍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推行员工持股。中国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了当产生纠纷时由于无法明确界定交易各方的权责利从而增加了相互扯皮的交易成本。

2. 各类交易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本文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实践的特点,将员工持股制度实践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制度成本、信息搜集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以及监督成本。

(1)制度成本。在员工持股制度实践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定出关于员工持股制度的长期规划和顶层设计,涵盖制度设计的原则、理念、目标及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员工持股制度得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并让其真正发挥出优化治理结构和激发员工活力的优势。而完成上述任务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即本文所界定的制度成本。具体来说,制度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第一,与员工持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越完善,交易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界定就更清晰,制度执行起来就会更加通畅,减少了交易各方相互扯皮的成本;反之,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仅交易发生纠纷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甚至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非法行为,将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最终会阻碍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第二,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和一致性。员工持股制度还涉及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和一致性。如果员工持股制度与其他制度相协调,那么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就会十分顺利,交易成本就小;反之,如果和其他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甚至存在冲突,在制度执行中就会因协调各方而花费大量的成本,更严重的是造成交易终止。

(2)信息搜集成本。在员工持股制度的实践中,其次要考虑的就是员工持股制度的适用性及覆盖范围。尽管我国已经有长达3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历程,但依然没有形成成熟的经验可以进行大范围推广。所以,现阶段国有企业监管部门需要充分搜寻各类企业的信息,合理确定现阶段适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企业。完成上述搜集企业信息的目标,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即本文界定的信息搜集成本。信息搜集费用主要产生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前期准备阶段,包括搜集企业信息等产生的费用,信息公开程度以及信息技术先进水平都将影响信息搜集成本。具体来说,信息搜集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第一,信息公开程度。企业信息的公开水平和透明程度直接影响着信息费用的高低,如果企业的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很高,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就不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去搜集各个企业的资料,很容易就可以掌握各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减少了员工持股制度实施中的信息搜集成本。反之,如果企业的信息较为隐蔽,很难获取企业的全部资料,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就需要花费相当大的成本搜取相关的信息,增加了员工持股制度实施中的信息搜集成本。第二,信息技术先进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和普及,代替了通过书信传真等传统方式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大提高了信息获取的速度,同时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同样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拥有的信息技术水平越高,就能更为便捷地获取企业信息,这也将大大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反之,如果信息技术水平落后,获取信息就会十分缓慢,付出的成本也会很高昂,即增加了信息搜集成本。

(3)讨价还价成本。在员工持股制度实践过程中,还要考虑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员工出资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定价方式、员工持股比例及员工股权管理机构等。在达成统一的方案之前,双方会就预设方案中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和商量,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尽可能满足双方的利益,由此就会形成讨价还价成本。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人力资本专用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都会对讨价还价成本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影响讨价还价成本的因素有:第一,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威廉姆森在研究不完全契约问题时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理论,并将资产专用性分为六种不同类型:物质资产专用性、场地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品牌资产的专用性和临时专用性等。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指通过学习和经验累积而逐渐形成的一些特殊知识、技能及社会关系网络等,是企业和员工共同投资的结果。在机会主义的动机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契约不完全,员工和企业可能会产生相互要挟的博弈行为。一方面,员工由于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离开企业会使得企业短期内因很难找到合适的人而遭受损失,所以会要挟企业做出让步。另一方面,拥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员工离开所在企业,其专用性知识或技能就会迅速贬值,所以企业也会要挟员工做出让步。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越强,这种相互博弈的次数也就越多,讨价还价的成本就越高。第二,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就会出现交易一方做出决策时,无法充分了解其他人同时也在做的那些决策和计划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在员工持股计划实践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即交易双方对未来很有可能发生的事无法预期。因此,这时就需要设计一种交易双方都能满意的合约安排,以便在将来可能的事件发生时确保双方能够平等地坐下来谈判,达成新的合约。关于设计这种合约安排,就需要双方进行沟通和商量,必然会增加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

(4)监督成本。在员工持股制度实践过程中,当然要考虑监督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在保证员工持股制度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要避免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等非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即本文界定员工持股制度实践中的监督成本。具体来说,影响监督成本的因素如下:第一,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现实中的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在交易过程中就可能通过“撒谎、偷窃和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致使交易活动具有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交易成本增加。也正是因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违约问题才会产生,因此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成为必要。第二,相关制度的完善性。现阶段我国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交易中各方的权责划分存在缺陷。当执行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无法界定最终的责任归属,从而使机会主义行为有可乘之机。所以,相关的制度越完善,在交易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少,监督成本就越小。第三,监督主体的明晰性。现阶段我国员工股权主要由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不直接交由个人。对应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全程监督,这样就对监督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避免多个监督主体造成的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督成本,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充分激发创新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想象力,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作用④。

四、降低交易成本的员工持股制度设计

在我国30多年的员工持股制度实践历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缺乏长期规划和顶层设计,忽视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与一致性,致使企业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以及制度执行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二,由于缺乏成熟经验,员工持股计划趋于福利性和短期行为化,无法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员工持股制度实践中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考虑,尝试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节约交易成本的员工持股制度设计构想。

1. 员工持股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涉及政府、企业和员工等多方利益,为了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关于员工持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比例等内容,均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和企业内部进行公示,要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损害非持股员工的利益。

二是坚持长期导向原则。纵观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些企业的员工持股具有盲目性、套利性以及无计划性,这使得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实践收效甚微。而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先由学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长期的理论研究,其后在法律和税收政策上给与支持,员工持股计划开始得到普遍推广并最终取得成功,这充分说明制定长期计划的必要性。在新一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尚处于试点阶段,缺乏有关员工持股的长期计划,有必要在试点的同时,对员工持股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结合试点企业的具体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阶段有步骤的、较为长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长期激励效应。

三是坚持增量分享的原则。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制度并不是要侵蚀国有资产,而是对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增量利益进行分享。在美国,员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员工福利的提升与企业的价值增值、员工的努力程度及企业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同样地,我国在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时应主要拿出由于员工的自身努力而带来企业价值实现增值的部分用来分享,而非将国有资产存量转让给员工。这样,既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发挥了员工持股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 员工持股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是员工持股制度的适用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表明现阶段我国越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越适应推进员工持股制度。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看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是现阶段最适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也是适合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

除了考虑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还应该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对员工持股制度实践效果的影响。一般来说,对于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即使是实施管理层持股和核心业务人员持股,其持股比例相较于总股数也是微不足道的,很难起到激励的作用。而对于中小企业,由于总股数相对较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能对员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对于一些大企业在刚起步阶段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激励作用也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可以积极推进员工持股制度,而对大型企业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员工持股制度。

二是员工持股的适用对象。一般来说,员工持股应该面向企业的全体员工,让全体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存在很大差别,像美国和西欧员工持股制度是面向全体员工的,而日本员工持股制度面向的是一般员工并排斥管理层,俄罗斯员工持股制度却以管理层为主。由于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员工持股主要对象应为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待时机成熟时再把员工持股计划推向全体员工。这样,既可以稳定和激励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又可避免制度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对一般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员工持股的管理机构。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员工股份一般不直接交与员工个人管理,而是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也都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像美国和西欧国家一般是交给专门的信托机构或信托基金专门管理,日本则由员工持股会专门管理企业员工股份。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现状,为了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员工持股人会议选出代表组成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企业员工的全部股份。

四是员工持股的流转。员工持股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其将资本与劳动这两种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员工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成与共担风险,员工和企业有相同的利益诉求,从而对员工形成一种长效激励。因此,要保证员工持股真正发挥其激励作用,需要对员工持有股份设定最低持有年限,在最低年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份。国外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和其设计的流转与退出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法国员工持股年限为5年,英国为7年,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要求员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应达到一定年限,其长期激励效应更加明显。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将最低持有年限设置在3—8年,具体时间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适当流转部分持有的股份。

3. 员工持股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造成中国员工持股停滞不前的原因在于缺少一套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地出台的法律法规千差万别,甚至相互矛盾,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各个企业的员工持股实践。因此,制定一套统一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有关员工持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的首要条件。一方面,可以将有关员工持股的法律法规同公司法、社会保障制度等已有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完善中国员工持股的法律体系,使员工持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政策制定、运行及总结等环节,加快建立政策评估与审议制度,并且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可通过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广泛接受公众力量的有效监督,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⑤。另一方面,给予员工持股制度税收政策支持。美国通过1974年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和1984年的《税制改革法》等税收优惠政策使员工持股计划迅速发展,实施员工持股的公司从1974年的二百家激增到1990年的一万家。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植员工持股在中国的发展,如减征银行因发放ESOP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持股员工在正常退出企业因员工股得到的收益可享受税收优惠、用于归还有关员工股贷款的企业利润可以减少征税等其他有利于员工持股制度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释:

①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1960, (3), pp.1-44.

② 廖红伟、丁方:《产权多元化对国企经济社会绩效的综合影响——基于大样本数据的实证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6期。

③ 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1—72页。

第7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基本情况怎样?

答:据初步统计,1 624家上市公司从营业规模看,营业收入共计113 024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16.77%。从实现利润及其构成上看,1 370家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84.36%,254家上市公司亏损,与2007年相比亏损面扩大了7.99%,亏盈相抵后,实现净利润数为8 208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16.82%。其中,投资收益2 126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33.59%;资产减值损失为3 963亿元,约为2007年的2.5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去年同期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亏损额为500亿元。从盈利能力看,平均每股收益0.34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3%,按年度分别同比下降20.93%和22.52%。从现金流上看,2008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为26 211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40.28%,约为当年净利润的3倍。从年报审计意见类型上看,1 624家上市公司中,1 511家公司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全部公司的93.04%;7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4.74%;1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占比1.05%;19家公司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占比1.17%。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立案稽查、诉讼事项、重大对外投资、大股东占款无法收回等事项。

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2008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2008年是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第2年,也是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一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盈利压力进一步增大。为确保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财务信息披露符合新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事前督导。在认真总结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监管经验和深入调研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公允价值计量及信息披露,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境内外会计差异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披露6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

二是注重专业指导。以出具监管函件和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对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会计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证监会会计部共发出 “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缺乏公开市场报价、也不存在统一估值模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问题”等重大会计监管个案函件41份;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3期,涉及15个重大会计监管问题。对于已出台的会计监管政策,会计部督促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通过培训、专题会议或网络等多种形式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传达,以利于上市公司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的要求。

三是加强审计监管。会计部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审计监管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从上市公司2008年报审计业务承接和计划制定、审计执行和证据收集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等各环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督导;鼓励证监会派出机构向会计师事务所开放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增强上市公司2008年报的可信度。

四是完善与会计准则相关的监管政策。对于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股东捐赠和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等问题,会计部及时出台相关会计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利用权益易调控利润等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五是跟踪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对“会计问题答复函”涉及的上市公司,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执行情况,通过相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督促,保证执行到位。从实际执行效果看,会计监管政策基本得到贯彻执行,提升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三、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存在哪些会计处理问题?

答: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证监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年报。但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壳上市时确认商誉;有的对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不够谨慎;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股权激励合同的规定确认股权激励等待期和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将股权激励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有的在处理较为复杂的经济交易时,对购买日的确定不够谨慎;有的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外币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其中,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和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是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的监管重点。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本着“早发现,早纠正”的原则,力争在其年报披露前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在处理上市公司会计问题个案的同时,还及时向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应的相关政策指引,防止类似事项再度发生。

四、对于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问题,在2008年报监管中是怎样考虑的?

答:权益易不能确认损益。但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仅通过大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及直接捐赠资产而调控利润的上市公司达到14家。其中,*ST公司 9家, ST公司4家。除此之外,通过与控股股东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也是部分公司包装业绩的主要手段。因此,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如不予以解决,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针对此问题,证监会在2008年底颁布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涉及股东捐赠的权益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经济实质为资本投入性质的经济交易,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解决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并非易事,原因是利用权益易调控利润所涉及的公司大多是*ST 类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面临着退市风险,而且涉及多方面利益,如果处置不当,个体风险很容易引发为市场系统风险。为此,我们在大量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股东捐赠类权益易的监管政策,对新旧衔接工作也做出了妥善安排。从2008年年报披露情况看,我们出台的监管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关于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答: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但直到2007年才出现反向购买个案,在交易过程中,被购买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大股东转让全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使其仅持有现金或名义资产。也就是成为通常所说的空壳上市公司。交易结束后,相关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合并商誉。部分公司提出,借鉴国际相关会计实务,在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因而不存在业务的情况下,反向购买实质上为资本易,而非企业合并。也就是说,这类交易等同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空壳上市公司的净货币资产,并随之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会计处理上不确认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但是,由于市场各方对于作为整体反向购买过程某一阶段中出现的空壳公司与国外规定中的空壳公司是否具有同样的涵义有不同看法,市场各方对反向购买空壳上市公司是否确认商誉始终存在争议。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在2008年底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2008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后,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我们及时进行反向购买的案例收集和分析工作,列举了反向购买不确认商誉的几种情形,指导了相关工作。

六、关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问题,监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答: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凡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因此,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但是,监管中发现,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对重整计划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例如,一家因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三季报确认了约20亿债务重组收益,但仅仅过了不到4个月,就不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执行债务清偿的公告。尽管如此,公司在2008年报编制过程中仍然坚持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恰当地做出专业判断。2009年3月,公司公告,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整收益,并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报中将已在2008三季报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冲回。

在此强调,对于包括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内的重大专业判断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审慎判断,不得随意判断甚至不做判断。

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着手对200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就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会计准则的问题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8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股票期权;入账日期;入涨价值

如何采用合理的薪酬体系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是理论和实务界都很关注的问题。在目前市场成熟国家,股权长期激励在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一项统计,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占38%,浮动薪酬(资金)占26%,股票认股权占36%。在我国缺乏长期激励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据统计,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长占58.96%,本持股的总经理占65.68%,而且,目前经理人员持有的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内部员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资,而不是激励。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实行员工股票期权形式的公司激励计划。那么在会计上,如何确认和计量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从而使其成为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之一。

国外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有关准则主要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1972年的第25号意见书“发行给员工的股票的会计处理”(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以下简称APB NO.25号)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的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的会计处理”(SFAS No.123)。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和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B)在2002年11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ED.2 Share-based Payment)。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既无准则可依,也无惯例可循。因此,需要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分析,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变动的趋势,这将有助于我国实务界更为恰当地处理类似的问题,也为我国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会计准则提供借鉴。我们首先对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对股权激励在中国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期权会计处理的最新动向

在IASB的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期权激励的三个重要问题很值得探讨。

1.关于是否确认股权激励中的费用

对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相关的费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对确认为费用的观点有:(1)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是现在的股东将他们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转移给员工,因此企业并没有参与这一交易。(2)企业员工已经得到了企业以现金支付给他们的薪水、奖金和医疗保险等,他们是无偿得到这种股票期权的。(3)企业在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时既不要支付现金,也不要耗用资产,因此企业没有负担任何成本,也就不应确认任何费用。(4)这种由于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同准则制定机构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定义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将费用定义为在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现为资产的消耗、流出或是负债的增加而导致权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对股东的支付。这种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5)由于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成本已经包含在被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润表上确认由此导致的费用,将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6)如果要求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会导致更少的企业采取股权激励,这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同上述意见相反,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坚持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认为相关的费用,理由是:(1)关于企业是否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IASB认为,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股东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也是企业,而不是股东,以股权作为代价得到员工的劳动。所以可以理解为,企业以发放期权的方式换取员工的劳动,在行使期权的时候,以股票换取现金。因此,IASB认为,企业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2)关于员工是否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IASB认为,如果员工无偿得到了股票期权,就意味着经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事实上,这种股票或是期权是企业支付员工报酬的一部分。员工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就在于获取劳动报酬,这其中当然包括以股票或者期权支付的部分;而企业则是以多种报酬形式的组合来换取这些服务。因此,IASB认为员工不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的。(3)关于企业在发放股权时是否不需承担费用。IASB认为,不论企业是否真的承担了成本,费用是在企业耗用资源的时候产生的。企业需要在确认权益性工具发出的同时确认收到的资源。员工提供的劳务同其他资源的不同在于,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IASB认为,财务报表应当确认资源取得和消耗的情况,因此,不论企业事实上是否为这种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承担了成本,费用还是应当确认的。(4)关于股权激励所确认的费用是否同费用的定义一致。IASB在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将劳务在接受和使用的时候被视作资产,资产不仅限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劳务在收到时也是资产。因此,IASB认为上述费用的定义同其颁布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呈报框架》中费用的定义是一致的。(5)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IASB认为,这种每股收益的双重作用反映了同时发生的两个经济事件:由于股票或是期权的发放,导致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的增大;由于消耗收到的资源所导致的利润的降低。因此,IASB认为。上述的重复计算只是一件事情的两个不同效果而已。(6)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IASB认为,会计的职责在于以中立的态度来披露交易,而不是为了鼓励某些交易而对其采用特别优待的处理。如果不确认这种费用的话,将会导致利润的虚增,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如果对这种费用的确认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或者行业之间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可比性就会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因为企业进行的交易和交易结果都没有被记录下来,经济责任会变得不明确。

所以,IASB认为,应当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加以确认,并且统一会计方法,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2.关于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

IASB讨论了对期权进行计量的四种计价基础: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最小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1)历史成本法。IASB认为选用历史成本法是不恰当的,它认为企业的股票是股东权益,股票的回购应该作为对股东投入的返还。因此,在股票回购以及最终将股票支付给企业员工或者供应商的时候,不应当将实际行使价格同股票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益或是费用。(2)内在价值法。内在价值是潜在股票的市价同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内在价值就越低。股票期权的价值完全由时间价值所构成。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大体可分为确定型计划和不确定型计划两大类。在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下,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在授予日都是已知的,因此授予日即为计量日,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一方面按照当日内在价值确认递延费用,以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平均摊销,实际行权后将股票期权转为股本。由于大多数确定型股票期权将行权价格设定为等于或高于授权日的市场价格,因此往往无需确认期权报酬成本(报酬成本被定义为授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正差额)。这会造成股票期权价值的百分之百的低估。在不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下,计量日不是授予日,而是行权价格与行机数量都能确定的第一日,因此授权日不作会计处理,会计期末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对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估计,确定期权成本。由于股票市价不断发生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化。这样,每一会计期末都需要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对前期的期权费用进行调整,直到计量日调整确认递延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余服务期内摊销,在行权以后,将股票期权转化为股本。(3)最小价值法。期权的最小价值等于股票现价减去合同存续期内预期股利的现值和行权价格的现值。IASB认为最小价值法忽视了期权价值的波动性,因而将它作为计价基础也是不恰当的。(4)公允价值法。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进行计量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是在信息完全公开的、交易双方自愿的正常交易时采用的价格。IASB认为,公允价值体现了企业在以股票期权同员工交换劳务中的竞价过程,同时也保证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如果权益性工具存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那么要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合同的履行条件来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权益性工具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应当应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在模型中考虑以下几个影响因素:期权的行使价格、期权的存续期、对应股票的现价、股价的变动情况、股票的预期股利、期权存续期内的股利;期权存续期的无风险利率。

当这种期权是不可转换的时候,IASB要求在模型中使用期权的预期存续期,而不是合同的存续期。IASB要求在估计股票或者期权价值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因素:期权或者股票的赋权是否有一定的前提;期权合同是否是可变更的;期权是否是不可转换的;期权是否不可在含权日之前执行。如果企业对期权重新定价或者改变期权合同的条款,IASB要求估计由此带来的所接受劳务价值的增加,这就意味着企业要在重新定价之后的期间内对这种价值的增加进行确认。

3.关于入账日期的确定

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讨论了四种股票期权的入账日期:授权日(Grant date)、服务日(Service date)、含权日(Vesting date)和行权日(Exercise date)。授权日是指企业和员工签订未来按照一定条件给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日期。服务日是指员工为了获得期权而按合同规定必须提供一定量劳务(比如规定只有在企业服务满10年才能得到期权)的期间。含权日是指员工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后,有权获得期权的期间(比如在服务满10年之后第二年起可以获得期权)。行权日是指这种期权实际行使的日期。

有些观点认为应当将含权日作为入账日期,理由是在授权日和含权日之间员工提供了服务使企业有义务为它收到的劳务付出代价,但与最终采取什么方法支付这种代价则是无关的,都是企业的负债。也就是说不论以何种方式偿付的义务都是负债。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行权日作为人账日期。理由是因为股票期权从经济本质上讲,同最终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是相同的。但事实上很难保证股票期权确实和以现金结算的支付方式在经济本质上是相同的。

 

IASB认为含权日和行权日都不能作为入账日期。理由是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收到的劳务或商品的价值不会因为相应的权益性工具价值的改变而改变。同时,如果将行权日作为入账日期,账面价值会在行权日之前需要不断调整,从而使得股票期权之类的权益性工具具有负债的性质,但从本质上讲,这种权益性工具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IASB要求采用授权日作为入账日期,原因是在授权日企业所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同权益性工具的价值应该是相等的。

二、对中国的启示:股票激励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探讨

激励机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变我国公司报酬结构过于单一、缺乏长期激励的状况,2001年3月,财政部选定“中国联通”公司和中关村的8家高科技企业作为首批股票或极试点企业,对部分经理人和科技骨干进行股票期权的试点。其后一些企业也相继采用期权方式作为激励员工的手段。实施股票期权,与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现存在一定抵触之处。如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而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必然需要通过二级市场,这样就缺乏一个合理的操作空间;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新股增发作了严格的限制,而在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存在一个潜在新股增量问题,这显然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障碍。因此,我国要推进股票期权制度,必须首先从政策上消除期权制度的实施障碍,对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从而为股票期权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制度空间。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试点企业在借鉴国外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些企业将股票期权作为或有会计事项处理,有些企业采用模仿的内在价值法处理,等等,这就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国内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理论还相当薄弱,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有必要针对中国的情况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以期为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提供支持。

1.股票期权性质的探讨

会计上如何确认股票或极性质?是费用观还是利润分配观?IASB和FASB都是持费用观,即将期权的价格进行费用化;但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一些争论。孙铮等(2001)认为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应当确认为费有。谢德仁、刘文(2002)认为,经理人得到股票期权的实质是获取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澄清股票期权的性质是制定期权会计处理的前提。

笔者所持的观点是支持费用观,即将股票期权在会计上确认为费用。笔者之所以反对利润分配观,主要原因是:(1)首先要分清楚发放股票期权和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两项交易。期权的后果当然是管理人成为股东,享有企业剩余利润的索取权。但是企业实行期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交易,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期权作为一种报酬的支付形式,和工资、奖金福利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激励的方式不同而已。工资、资金福利主要是对短期劳动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则是对经理人长期的激励。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企业为了获得管理人的劳动而发生的支出。不能把交易发生的结果和交易本身混淆起来,不能以交易的后果来推断交易本身的性质。(2)从交易的主体来看,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股东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也是企业,而不是股东,以股权作为代价得到员工的劳动。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以期权的发放得到员工的劳动,企业得到的是经理人的劳动,付出的是期权的费用。因此,在管理人服务期内,对这笔费用进行摊销,和相应期间经理人劳动产生的收入进行配比,在会计上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3)谢德仁、刘文(2002)

提出的“非股东所有者”概念是一个无法理解的概念,会计上的股东权益,是按照成文的合约来约定的,只能是按照持股比例在公司里享有相应的份额,在执行期权以后,管理者按照执行后占总股本的比例来享有相应的份额,在执行以前,没有任何的合约或行为来推断管理层应当占有多少股权,管理人员不具有成为股东的条件。(4)管理人员要成为股东,必须支付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由企业所确认的期权的费用。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在会计上应当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利润的分配。

2.入账价值的确定

股票期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激励的薪酬形式,必要的假设是股价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本来的盈利能力。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由于股票价格反映该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由此形成了度量高层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功能。英、美公司普遍运用了证券市场的这种度量评价功能,通过经理人员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对经理人员进行长期激励。但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股价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的预期盈利脱离了关系,使得证券市场评价经理人员业绩的功能被扭曲。我国股票市场还不十分完善,制约了期权定价模型的应用,很难准衡量公允价值,从而限制了这一方法的效果。在现行条件下,我国在实务中不宜以允公价值作为期权的计量基础。

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采用内含价值法,即将授权日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企业要付出的代价。具体而言,内在价值法会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在每个会计期末,将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进行对比,如果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说明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则其差额应作为递延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间平均摊销,同时确认资本公积金;待股票期权执行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但是,内含价值法也有一些缺陷,在含权日期间,由于价格的剧烈波动,内含价值可能会有很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会计计量的公允性。

在一定条件下,最小价值法也是对经理人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的选择,这种方法以股票现价减去合同存续期内预期股利和行权价格的现值作为股票期权的价值。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受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的影响;对那些现金股利发放相对稳定的公司,把过去的股利或者以此为基础预测的未来股利作为未来的预期股利,计算行权价格和预期股利的折现值,从而可以计算出企业应当确认的最小费用。在会计上通过递延费用科目核算,以后进行摊销。

3.入账日期的选择

股票期权一般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会发挥激励作用,这个特定的时段就是授权日到行权日之间的时期。如果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数量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就意味着要在股票期权最终行使时才将其确认入账(虽然FASB规定在各个摊销期期末就本期的摊销金额进行确认),而在各个会计期间只能就估计的金额进行确认,并且在最后要对发放期权的原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进行调整。FASB采用行权日作为入账日期,意味着企业授权日一次性收到、或者从授权日到含权回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价值,是同行权日的期权价值相等的。这就暗含着企业从授权日到行权日之间的业绩变化所造成的股票期权的波动,都会对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值产生影响,如果企业业绩极差的话,相应的期权也会贬值,那么企业就是以近乎不可能的、同期权价格相同的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商品和劳务,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数量都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的方法是不恰当的。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实际影响在授权日就已发生,而且它是期权持有期间经理人薪酬的组成部分,如果在行使日入账,实质上是延迟费用的确认,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经理人股票期权在行使日入账意味着经理人只享受期权的利益,而不承担期权的风险,从而使得激励和约束不相协调,不符合激励制约的基本要求。所以,我们赞成IASB所做出的以授权日作为入账日期的选择。

第9篇: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八大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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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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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转贴于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