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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精选(九篇)

渔业资源论文

第1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渔业资源,产权,可持续发展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4]青岛市海洋渔业局,《青岛市人工鱼礁与海洋牧业规划》[Z],2008年。

第2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农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52-02

引言

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产消费活动的重要领域。2011年我国渔业经济总产值为20 858.95亿元,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3 6463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3%,渔业经济价值不可小觑。如此之高的经济产值背后的推动力是我国海洋不断增强的海洋捕捞能力,不可避免会地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完善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的现实选择。

一、海洋渔业资源的经济特性

(一)渔业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特性

渔业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由于海洋中的渔业资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个体拥有者,属于国有资产,因此渔业资源并不会排斥任何人使用它,人人都可以利用该资源,例如捕鱼、养殖等等,因此具有非排他性,但是渔业资源并不是无穷无尽的,在一个捕鱼周期内,一个人的捕鱼养殖活动会减少该地区的渔业总量,减少了其他人使用的渔业资源,因而具有竞争性。渔业资源的这种经济特性促使渔民产生“多捞多得,少捞少得”的想法,不断推动其开发渔业资源,从而不利于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渔业资源作为公有资源,理性的渔民会在考虑私人成本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捕捞鱼类,社会成本的多少于他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这在经济学上也称作是集体选择悖论,即个人理性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随着渔业资源开采数量的增多,单个人收益增加,但是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超出资源可再生的承受能力。

(二)海洋渔业资源的“囚徒困境”特性

这种集体选择悖论又能衍生出渔民的“囚徒困境”。假设一定海域范围内,只有两个渔民A和B;每个渔民的捕捞数量不受工具的限制;对于渔业资源他们分别有两种选择:在个人理性驱使下的捕捞和考虑到资源再生能力的持续性捕捞。如果都选择前者,由于捕捞数量不受限制,他们在自身理性的驱使下会过度捕捞,每个人收益只能达到1个单位;如果其中一人具有持续型发展意识而选择持续性捕捞,那么该人的收益只能为0.5,另外一人的收益将达到两个单位;如果都选择持续性捕捞,这两个人的收益均为1.5。该博弈的支付矩阵存在纳什均衡,即这两个人都选择个人理性捕捞,但最优结果是两者都选择持续性捕捞,因而此时渔民选择的结果是次优结果。

二、海洋渔业资源产权管理制度中的政府失灵

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公有资源,市场在其配置中已经失灵,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渔民,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不会自动退出捕捞业,解决渔业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解决渔业问题也需要政府的管制,但管制措旋也会出现失效。政府既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又是利益集团的代表,具有公益人和经纪人的双重属性。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以公权谋取自我利益的现象出现。作为产权主体履行其权利时,政府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处于同等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因而需要界定社会产权关系一样的制度结构来界定政府的行为权利,以防止政府产权的泛化和权力的扩张,以促进转型时期政府职能的顺利转换。

三、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比较

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在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是渔业资源产权合理配置问题,是产权制度问题。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经济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求渔业生产者有一个持续利用渔业资源的经济行为,就需要有一种制度能确保渔业生产者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渔业资源的经济收益,激励生产者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渔业资源。

相比于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相对完善。其中关于渔业资源资产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还在渔业专家的激烈讨论中。我国存在大量的渔业过剩人口,单凭渔业行业自身,其对劳动力容纳能力有限,渔业产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很难解决如此众多的过剩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就迫使部分渔民最终不得不跳出渔业,离开渔村,实现异地迁移就业,也就是要走城镇化之路。这也跟农民弃田二次择业“不谋而合”,因而理清渔业和农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关系,有助于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更趋于完善,形成“制度自信”。

(一)相同点

所有权主体虚位。虽然渔业资源和土地资源在法律上都规定了所有权主体,但都存在产权国有与管理地方性的不一致性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当国家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就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国家产权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实现,地方积极性难以调动,对资源的管理往往流之形式。

流转都受到限制。基于权利的渔业管理制度所面临的基本理论分歧之一,就是是否应允许权利持有者自由转让所持有的权利。以转让代表渔业资源使用权的个人可转让配额为例,由于配额所有权是永久有效的,且这一权利往往是无偿所有,所以配额持有者们将其有价转让就会扰乱市场秩序。虽然我国相关土地法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但我国农村并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当前还存着流转客体有限、流转性质不明确、流转种类的不科学性和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等问题。

资源需求具有刚性。如果把城乡居民的消费从内容上分为“吃、穿、用”和“住、行、学”等两大类六个部分的话,对居民对渔业资源的需求可以归为“吃”上,属于基本生存需求,同时由于居民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其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具有刚性。

(二)不同点

历史演变过程不同。从解放初期到现在,中国海洋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从渔业公社(大队)的集体所有制到渔业乡(渔村)的渔船承包经营生产体制,再发展成渔船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沿着一条产权结构不断私有化的路径在变迁。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

法律上所有权主体不同。其中渔业资源资产归国家所有,而土地所有权从1982年国家统一印制《集体土地所有证》开始属于国家和集体。

供给弹性不同。相比于土地资源的供给数量缺乏弹性,影响海洋渔业资源数量的因素相对较多,比如围填海工程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临近海洋的工厂排污量以及对近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导致一些鱼类资源濒临灭绝等等。

存在的典型产权问题不同。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显存在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价格制定问题。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存在持有人资格不明、有效期限不清等问题。对于有效时限而言,过长会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规则,过短会不利于调动渔民养护资源的积极性。

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的渔业法律法规是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实施的保障。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以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其中包括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网目尺寸限制和捕获物幼鱼比例检查、制定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指标等。但是这些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属于传统的直接控制或投入控制制度,对渔业生产单位的约束力不强,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者稳定的渔业生产活动收入双重目标。

做好沿海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优化渔业资源产权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渔业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中国海洋捕捞渔民率先进入了技术装备的现代化,这极大地提高了渔业捕捞能力,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产生过剩劳动力。面对大量的渔业过剩人口,单凭渔业行业自身,其对劳动力容纳能力有限,这就迫使渔民弃捕上岸,进行二次择业。作为渔民转产转业的目标产业,海水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符合世界产业结构演化和劳动力迁移的一般规律。同农民因放弃田地而取得农地补贴一样,选择弃捕上岸的沿海渔民也应获得一定的补贴。农民从农地中获得补贴可以以一种股权分红或租金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与农地不同的是,渔业是公有资源,并且渔业捕捞生产主体捕捞生产努力程度与成果存在较直接联系,呈强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其捕捞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必然被强化。也就是说,当渔民投入的成本低于收入,捕捞仍是“有利可图”,渔民就很难放弃此行业。对此,政府可以采取捕捞许可回购计划,允许渔民“重操旧业”;对渔民进行相关转产转业培训,帮助其顺利转型。

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作用。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路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上市流转。通过以上对海洋资源与农地资源异同分析,可以推知渔业资源同样可以采取类似制度,建立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确立所有权,并在机制完善条件下进行上市流转。这就要通过市场确定总可捕量,在市场机制下最大捕获量是在捕获收益与捕获成本相等,即利润为0时取得,此时最大可持续产量明显不能实现,出现过度捕捞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主张,在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应做的事情只是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产权制度。因此,对渔业而言,政府在产权制度中应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定期确定某一海域所承受的最大捕获量,然后将其分为不同的个人可转让份额,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卖给渔业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可以将得到的份额进行流转,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机制。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0.

[2] 吴飞飞.基于产权理论的渔业制度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 王洁.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价格探讨[J].农村经济,2009,(7):34-36.

第3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渔业资源;WTO渔业补贴规则;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5—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渔业资源关系到一国的粮食安全,如何保持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渔业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往,渔业国家大多通过提供高额的补贴来促进本国渔业产业的发展。但现在各国纷纷意识到,不当的渔业补贴不仅扭曲国际贸易,更催生了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WTO《SCM协定》项下的一般补贴规则不能有效地对渔业补贴进行全面规范,对渔业补贴应该通过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逐步成为WTO成员方的共识,于是渔业补贴这个议题在2002年被正式列入W'I'O多哈回合的谈判之中。

然而,由于各成员的利益不同,对渔业补贴问题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也各不相同,尽管谈判已经进行了10年,共40多轮,迄今仍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就渔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2007年11月渔业补贴谈判规则小组主席提交的文本草案(以下简称主席文本草案)的评介和谈判结果的预测,从法学理论角度对渔业补贴规则的建构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本文将从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人手,深入分析渔业补贴规则在WTO整个补贴体系中的地位、构建模式及其主要内容,希望对我国在渔业补贴的国际谈判和相关国内立法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

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逻辑起点的意义在于它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决定着理论体系的终点。正如任何理论研究都必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一样,任何一个经由法哲学思辨构筑起来的成熟的规则体系也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WTO多哈回合谈判正在构建的渔业补贴规则体系也不例外。逻辑起点的选择与确定将直接决定规则谈判者达成一致协议的难易程度。从法理上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逻辑起点包含着渔业补贴这一规范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法律关系的胚芽。

渔业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有些渔业补贴不仅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渔业资源养护也大有裨益。有些渔业补贴不仅会扭曲国际贸易,而且也是导致捕捞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开展了长达数年的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可能有害于环境”。科学家们也认为,威胁全球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过度捕捞,而过度捕捞与渔业补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现在全球75%的鱼类种群的捕获量已达到或超过其生态极限。缓解渔业资源衰竭,迫切需要对有害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补贴予以禁止和规制。基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宗旨:“成员方在处理其间贸易和经济关系时,需要同时考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WTO各成员方同意将渔业补贴纳入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期盼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渔业补贴制度来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WTO体制内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并且该点与《SCM协定》的逻辑起点——公平贸易形成鲜明对比。

三、渔业补贴构建的价值取向

鉴于WTO成员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阶段不同,其在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利益也不同,WTO渔业补贴规则的构建首先要考虑为谁的利益服务、为谁的利益辩护。也就是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顺利达成、有效执行和终极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确立规则制定的价值取向。

(一)全人类共同利益

从保护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渔业补贴规则建构的价值取向与《SCM协定》不同,《SCM协定》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保护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

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生物资源越来越少甚至有些种类濒临灭绝,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利益将人类联系在一起,成为人类整体。这个整体强调的是人类的整体性和在渔业资源危机时代人类利益的共同性。以全人类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利益为根据规定成员方个体利益,以整体利益的需要思考渔业补贴规则的形态和服务能力等。

(二)实质公平

渔业补贴问题本身很复杂,涉及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例如,渔业补贴限制,必然会导致一些捕捞效率较低的成员的渔业产业逐渐衰退甚至退出市场竞争,而那些自然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且拥有强大的远洋船队的捕鱼大国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所以,采取一刀切的规则,虽然形式上显示出公平和执行的高效,但在实践中却因其实质上的不公平而有可能引发各方的矛盾,不仅无助于渔业资源问题的解决,而且使此问题更加复杂。因此,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指出,将渔业补贴作为谈判议题之一,旨在澄清和改进WTO渔业补贴规则,并且要考虑到渔业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制定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沿海国的现实,在给与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前提下对其补贴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而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件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否则,如果条件太严格,就很可能会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国际合作

在发展国际贸易和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坚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理念,而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国际社会各领域相关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不例外。目前全球渔业资源管理的现行制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粮农组织渔业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SCM协定》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渔业管理制度,在制定WTO渔业补贴规则中不仅需要协调WTO体制内不同制度间的关系,而且需要考虑全球渔业补贴管理现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要关注和加强WTO补贴规则与WTO体制外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

WTO与体制外的制度合作有其性法律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WTO职责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总理事会可就WTO与非政府间国家组织进行有关事项的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从立法实践上来说,WTO的《SBS协定》与《TBT协定》已包涵了关于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合作的条款,也就是说,在渔业补贴领域,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互动合作已不是WTO的首次实践。

考虑到渔业补贴谈判中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WTO制定渔业补贴规则的担忧,规则谈判小组专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相关规则之前主动向WTO体制外的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的论坛、会议和网站了解信息。总之,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各国家应该合作,而且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之间也应该合作,这一原则同样指导着WTO渔业补贴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事实上,渔业补贴制度构建中就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合作,谈判方已逐步达成了共识,问题在于如何合作。这也是今后谈判的焦点。

四、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模式

渔业补贴是否需要规制?是否有必要进行单独规制?该问题的焦点是怎样界定《SCM协定》与渔业补贴规则之间的关系,即渔业补贴是在《SCM协定》框架内进行规制还是脱离《SCM协定》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协议。

对此问题,各成员方基于自己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分为两个阵营,即赞成派和反对派。赞成派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为代表,认为渔业补贴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贸易均有不利影响,支持对此问题进行单独谈判。大多数国家支持此种观点。反对派以日本、韩国、欧盟为代表,他们反对就本问题进行谈判,即便谈判也反对进行单独的谈判。从公平贸易角度来说,渔业补贴受《SCM协定》一般性补贴规则的约束,但渔业作为一种资源类产品,有其特殊性,需要有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首先,由于渔业的生物属性,其价格的变化不同于其它产品,对援引可诉性补贴条款的条件“不利影响”的确定相当困难,所以,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对其的调查程序也应区别于其他的补贴。其次,由于一般补贴的通报制度的不完善,九成以上的渔业补贴是不透明的,公开的数据极少,而诉讼成本又非常高,这些原因都导致国际贸易实践中现行的《SCM协定》不被WTO成员援引作为应对破坏性渔业补贴的手段。

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有些渔业补贴并不违反《SCM协定》的规定,不会造成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但是它却可能会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损害,需要加以规制,而现行WTO补贴规则体制无法有效地规范有害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补贴,如《农业协定》适用范围条款明确排除了渔业或渔产品,《SCM协定》旨在规制扭曲贸易的补贴,而非对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其例外条款也仅是对环境保护的例外,不包括资源保护的例外,除非扩大解释,但是具体的限制性条件不适用,需要制定资源保护例外的具体适用条件。

从保护的对象来看,SCM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协定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所以,渔业补贴需要进行单独规制。

那么,渔业补贴规则以何形式存在呢?对此,我们可以采纳2007年11月首次公开的主席案文的安排,将渔业补贴规则作为《SCM协定》的附件8而与之形成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统一体。这种规则建构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它表明渔业补贴除受《SCM协定》一般规则的约束外,还受附件8的专门规范的约束。换言之,《SCM协定》与其附件渔业补贴规则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可以重叠适用。

五、渔业补贴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补贴的定义

从字面上看,补贴即“贴补”,因补助而有所增益。从经济管理学的角度讲,补贴是一种经济杠杆,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从经济法角度讲,补贴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是一国经济的体现。当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渔业补贴的定义。各国际组织,由于其组成成员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渔业补贴的定义往往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例如,2004年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出版的《渔业补贴识别、评估和报告指南》一书对渔业补贴进行了概括式定义:从根本上而言,渔业补贴是政府对渔业部门实施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干预或者不干预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补贴是政府在特定经济政策环境下,对渔业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并非是一种常规行为,且这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渔业产业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尽管要构成补贴,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参数或条件,但是,这样的定义非常宽泛,所有与政府有关的补贴行为基本都被包含在内。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就渔业补贴给出列举式定义,认为渔业补贴是政府给予渔业部门的经济支持,该经济支持包括所有关于船舶建造和改进补贴、价格支持、改善渔业生产环境补贴、渔民和鱼产品加工者生活补贴、显著影响鱼类国内价值的政策,如对进口价格、关税的控制。

根据《SCM协定》,构成一项补贴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主体条件,即补贴是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是性质条件,即该项补贴构成了一项财政资助或GATF第16条意义下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是利益条件,即补贴受体由此获得了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渔业补贴定义为WTO成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渔业部门所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授予GATT第16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渔业行业或特定渔业企业因此而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无论是FAO的概括式的定义,还是OECD的列举式定义,它们对渔业补贴的概念的界定都较为笼统,缺乏明确性,而基于《SCM协定》对渔业补贴所下的定义则克服了这一缺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渔业补贴的主要类别

OECD主张根据渔业补贴的实施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1)政府财政预算中直接支付方式的补贴,指以捕捞量、销售量或单位船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直接补贴;(2)降低成本补贴,指那些能降低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补贴;(3)一般,指政府预算中用于渔业管理的补贴,包括运行费用、科研费用以及资源增殖、发展渔港和港口自由停泊的费用等。

哥伦比亚大学渔业中心主要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将广泛存在于全球的补贴分为三大类:好的补贴、坏的补贴和危险的补贴。好的补贴主要指有关渔业管理与服务、渔业研究与开发这两种补贴。坏的补贴则主要包括税收减免、“入渔权”转让补贴、渔船新建或改进项目补贴、渔港新建或改造项目补贴、渔业开发规划和支持服务以及市场支持、加工、贮藏等基础设施项目补贴。危险的补贴则主要包括三类:对渔民的援助补贴、渔船回购项目和农村渔民社区开发项目。这种分类方法受到许多环保组织和利益集团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鱼之友”集团代表方主张参考《SCM协定》的相关规定,将渔业补贴细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种具体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但是,如何划分这三者的范围?将哪些渔业补贴归入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或者不可诉性补贴?应该说,界限的划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这也是渔业补贴规则谈判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渔业补贴的通报与监督机制

鉴于《SCM协定》关于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的执行程度非常低,监督力度不够,主席草案文本在要求成员方向WTO通报补贴情况,并由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对这些已通知的补贴予以审查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制度互动,尤其是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在成员方鱼群种类评估和渔业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合作。例如,该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是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各成员必须将其渔业管理系统的性质和运作信息包括资源评估结果通报给FAO相关机构审查后才能允许实施。

鉴于《SCM协定》注重某项补贴措施对经贸的影响,而忽略渔业补贴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主席草案文本要求成员方在渔业补贴通报中增加渔业补贴措施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内容是合理的,这顺应了WTO规则由仅关注贸易自由化向平衡贸易和环境资源二者的关系转变的发展趋势。

《SCM协定》第26条规定了就补贴的监督机制:“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上审议根据第25条第11款提交的报告。”然而,该规定是粗线条和概括性的,没有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惩罚性措施,给实施渔业补贴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留下了空间。这是WTO缺少成员方渔业补贴信息和数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构建中,有必要对这一部分加以改进。

(四)渔业管理标准

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实施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在实施前,各成员的渔业管理水平都要达到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即所有WTO成员方寻求补贴豁免的首要条件是这些成员必须实施一套特定的渔业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该符合国际公认的渔业管理最佳惯例,这些最佳惯例集中反映在《鱼类种群协定》、《负责任的渔业行为规范》、《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技术准则和行动计划这五个国际文件中。基于这五个国际文件,对于可以补贴的渔业活动,应该采纳国际社会公认的最好的捕鱼作业方式,且要进行定期的科学的鱼类种群评估,实施能力管理和效果管理措施。

(五)渔业补贴的救济机制

关于渔业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主席草案文本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针对禁止性补贴争端的解决程序,一种是由其他条款引起的争端的解决程序。对于禁止性补贴争端,根据《SCM协定》规定的程序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对于那些基于绿灯条款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其他渔业补贴条款引起的争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设立DSB专家小组。在这两种案件中,如果争端引起了“与渔业相关的科学或技术性问题”,DSB专家小组可以从WTO体制外制度中搜集相关信息,包括法庭之友意见书和争端当事人自身的意见。

不过,就具体个案,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合作,如何互动合作,这都将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自行决定,而且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协调与互动需要先易后难,避免制度协调互动中存在的利益明显失衡的问题。

第4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渔业是一项重要的食物来源。在我国的渔业部门中,海洋捕捞渔业产出占渔业总产出的42%至48.7%,占海洋渔业总产出的71.3%到79.8%。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捕捞业的不断上升,近海岸的渔业资源迅速耗竭,一些重要的目标鱼类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何解决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为此制定并实施了许多政策来支持和保护海洋渔业,由此形成了中国海洋渔业政策规制,也形成了与渔业相关的规制经济学。

1规制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

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第5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海洋捕捞渔业权渔民协会 论文http://www.100paper.com

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l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也研究经济的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老制度经济学代表有康芒斯、米且尔等,新制度经济学由科斯(Ronald Coasel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论文所开创,它贡献在于的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对于这门新兴学科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近30年,新制度经济学是蓬勃发展的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人的行为科学规律对制度进行创设,它可以使人们产生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好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有效地规范秩序,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提高人的生活满意度。

一、海洋捕捞业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资源的衰退

浙江舟山是我国海洋捕捞最集中的地区,其海洋捕捞产量占水产总量的95%。占全国总产量的10%,全省的50%。然而伴随着巨大成绩的背后,是渔业资源的衰退,一些传统的经济鱼类,如大黄鱼、墨鱼等基本上处于衰竭状态,几乎难以恢复;小黄鱼、带鱼、鲳鱼等则出现种种退化现象严重,渔获物普遍小型化、早熟化、幼龄化,一些海洋生物发展生存空间移位,汛期混乱等现象。近几年,渔场越跑越远,渔船越造越大,渔网越拉越长,而鱼越捕越少。如:1979年,单位捕捞渔获量达每千瓦达1.5吨,1987年降到1.1吨,1990年为0.90吨,现在则为0.75吨。呈下滑的趋势。

(二)“双控”管理的失败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即“双控”管理),并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双控”的目的旨在有效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但是,自1979年恢复渔政管理以来,“双控”的基数一直在不断膨胀。以舟山市为例,从1980年到2000年21年间,全市捕捞渔船从7007艘增加到9396艘,总功率从31.33万千瓦增加到146.79万千瓦,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48%和9.03%。2001年以后由于政府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出台渔船报废政策,渔船数及马力数逐步得到缩减,到2005年上半年,全市共缩减渔船1538艘,上交马力指标16.9万千瓦。“双转”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反弹之势仍不容忽视。

第6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S9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5006902

1引言

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蕴含的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能够通过渔业得以利用的生物资源。它不仅包含水域中蕴含的鱼类和水生经济动植物, 还包括与渔业生产和环境有关的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饵料生物等的品种和数量。渔业资源的储藏量和生物多样性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2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人为原因

2.1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过度捕捞

伴随社会发展需要,劳动密集型产业纷纷转移,就业压力加大,而对于从事渔业生产的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经济收入却不少,于是一部分人员纷纷转产转业投身渔业生产。渔业生产者往往过度看中渔业经济利益而忽视渔业资源自身特点,一味追求高产量,于是不断改良渔船渔具等器械,以求最大限度提高捕捞能力,造成捕捞强度极大超过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导致可供捕捞的鱼类种群数量日益减少,严重影响的生态平衡和经济发展。

2.2因资源产权的虚置,管理无力

虽然近些年渔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定措施,如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增殖放流、发展远洋渔业等,力求恢复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但因为管理力量薄弱,社会影响力低,一些渔民仍无视国家的渔业法律法规,无视休渔禁渔的条例,滥捕幼鱼和产卵亲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合格渔网渔具屡禁不止,使得本已脆弱的渔业资源雪上加霜,再生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无持续发展的意识,污染严重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和城市污水的乱排放、水利设施的盲目兴建等不顾及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鱼类洄游、种群繁衍,造成大批鱼类死亡,部分甚至到了濒危的地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和存亡,危及食物链上的各个动植物。

3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意义

3.1可以对渔业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渔业大国,有长达18000 km的海岸线,而且连续 10多年来水产品的产量一直稳居世界首位。海洋渔业在我国―特别是一些沿海城市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能提高城市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为此,人们总是更加倾向于向海洋索取,而忽略了对海洋的保护,结果就是造成了捕捞能力严重过剩、海洋水体污染、兼捕物的浪费、栖息地退化、部分鱼类种群面临灭绝。此时,就迫切地需要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真实的反应渔业资源的现状。

3.2能够从优化管理的角度为渔业资源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可持续利用体系能够对其包含的子系统进行更加微观层面的分析,包括子系统的现状、子系统的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等,这些分析和论断将为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监管渔业资源,及时发现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4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探讨

影响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因素有:渔业劳动力素质不高、渔业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执行力度不强等,为了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4.1有计划地通过渔民转产转业以减少渔业劳动力

在21世纪初,我国就进行了大规模地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的行动,希望通过他们的转产转业提高其收入,同时也保护渔业资源,令渔业资源可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实际的结果却和预计大相径庭,在初期的转产转业成功后,出现了大量的转产后的渔民再度返流捕捞,极大的削弱了“双转”的成果。时至今日,从实证的角度同样可以得出,渔业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仍旧严峻,具体原因包括:对于“渔业”的传统观念束缚了转产转业的实施;巨大的渔业沉淀成本,如渔船、基础设施建设等;因为渔民中的文盲、半文盲和小学的文化程度比例高,使得他们很难再找到其他维生的行业。鼓励转产不是简单的动员渔民脱离渔业这个大产业,可以是鼓励渔民从捕捞渔业转向养殖渔业,同时政府需要安排一定的专家进行渔业养殖的合理培训指导。

4.2将海洋渔业资源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管理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要建立渔业资源有偿开发有偿使用的制度。海洋是我国蓝色的国土,海洋渔业资源也就是一种蓝色国土的资源,那么就应当将海域与土地同等看待,纳入资产管理的范畴。我国近海渔业资源面临衰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资源的无偿使用,渔民懂得“靠海吃海”,却不明白海也是要去“护养”的,自由入渔和恣意浪费,制约了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利用。对此,渔业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管理渔业资源资产的功能,对渔业资源的开发或经营者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资源再生补偿费等,实现资源的市场价值。

4.3实行渔业资源的社会再生产,大力发展养殖渔业

随着人类对于渔业资源需求的剧增,仅仅依靠鱼类自身的繁殖能力很难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就需要人类介入鱼类的新陈代谢和再生循环中,通过增加社会投入扩大鱼类的再生。这种社会的投入需要运用生态学和经济学的知识,即包括发展人工鱼礁、营造渔场环境等,为鱼类的社会再生产提供优质的环境。

通过鱼类养殖品种的优化升级、苗种繁育技术的提升、养殖饲料的调整,坚持存量调整与规模膨胀并重,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的海洋牧场,提高渔业养殖业的规模、质量和比重。通过支持建设高效节能的水产养殖业引导传统的渔民弃捕从养、转产转业。

4.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使渔业产业多元化

在海洋产业中,海洋捕捞业是最传统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但是随着近海资源结构的改变和国际渔业管理的加强,我国渔业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呼之欲出。合理的渔业产业结构应当是以海洋捕捞和水产养殖为中心,以海洋科技、休闲渔业为重要支撑的立体化的结构。

休闲渔业是将渔业和休闲、旅游活动的有机结合,实现产业之间的相互交融和转移,在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保护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渔民增产增收等方面意义深远,有利于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休闲渔业已经成为现代渔业和现代休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渔业和现代休闲产业尤其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曹朝清.渔业资源衰退原因和可持续发展对策[J].河北渔业,2007(2):4~5.

[2]海明.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资源管理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9.

[3]郑斯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博弈与实证研究[D].上海:上海海洋大学,2011.

[4]白洋,朱伯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国际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6):171~176.

[5]姜亚洲,林楠,杨林林,等.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生态风险及其防控措施[J].中国水产科学,2014(2):413~422.

第7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以“共护海峡渔业资源,增进两岸同胞情谊”为主题,两岸首次共同开展的海峡两岸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江口海域、海域共计放流大规格乌鲻鱼鱼苗70万尾、大规格鳗鲡2吨,得到了两岸民众、学者和高层的高度赞誉。

渔业博览会共有200多家国内外企业370个标准展位参展,超过历年在举办的1/3以上。渔博会参展客商签约贸易定单达8亿元,其中我市参展的海壹公司在参展期间签约3.25亿元。参观展会的人流量超过8万人次,展馆现场展销营业额达1000多万元。参展商普遍反映这次博览会是我省历届规模最大、成果最好的一次。

我局组织的海峡渔业企业经贸活动,有23家水产企业43个项目上台签约,其中,与签约的项目8项。签约对象涉及等国家和地区,订货金额约31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涉及一、二、三产业,有水产养殖、远洋渔业、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及技术对接等。其中我局与水产研究所就恢复流域珍稀物种“胭脂鱼”达成了合作协议;我市元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10亿元的订货合同,将在一年内完成供货。

第8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 捕捞能力过剩;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2-0166-04

2002年年末,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ICES)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北海的真鳕、黑线鳕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并建议从2003年起采取为期12年的禁捕措施。根据这一提议,欧盟从2003年起对北海北部和东部鳕鱼渔场实施了每年持续10周的禁渔期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北海真鳕和黑线鳕种群依然表现出急剧衰退的迹象。事实上,在全球渔业中,类似于北海鳕鱼资源当前境况的实例并非个案,其它一些鱼类资源此前早就发生过类似问题。例如,我国“四大家产”中的大、小黄花鱼和墨鱼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衰退,至今仍未得到恢复。可以想象的是,任何鱼类种群的“突然”崩溃都绝非偶然,而是各种因素(包括渔业内部的因素和渔业外部的因素)长期作用的一种综合性结果,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渔业行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看,“无的放矢”、“药不对症”和(或)“执行不力”是导致鱼类种群衰退的主要原因,而捕捞能力过剩只是促成资源过度利用的直接“导火索”,是“压垮渔业资源这只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捕捞能力过剩主要表现为渔业中的捕捞能力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载力或其自我更新能力,而捕捞能力过剩,则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生产潜力下降、巨大经济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讨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研究捕捞能力管理措施及效果,以期均衡捕捞的投入与产出,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 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

1.1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

渔业资源丰度与海洋环境容量是影响渔业资源利用方式及利用程度的首要因素。其中,渔业资源丰度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区域渔业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区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最低安全标准的设立,并进一步决定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程度的难易。通常意义上讲,一个渔业资源和环境条件较优的地区要比较差的地区更易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2人口和经济

人口(包括人口总量、迁移变动、劳动力供求、城市化等)和经济(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结构等)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口多少和经济发展程度对渔业资源的压力上。一般而言,渔业人口越多,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渔业资源的需求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就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低安全标准就越易突破,往往越易导致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另一方面,人口素质问题也同渔业资源利用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人口素质越高,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容易在意识上和行动上接受并实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经济的发展又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财力支持,客观上又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适当利用。

1.3技术进步和结构变迁

科学技术在改变人类命运的过程中具有伟大而神奇的力量,如在海洋捕捞业中,先进技术在渔船、渔具、机械、仪器、通信设备等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捕捞能力和强度,扩大了人类捕鱼的地理作业范围和目标鱼种范围,而在今天人类面临人口增长、渔业资源衰退、环境退化与经济发展两难境地中,要确保和寻求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亦成为人类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采用对渔业资源和环境无害甚至有益的技术取代对渔业资源和环境具有潜在和现实危害的技术,即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渔具和渔法,以降低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风险。

1.4文化和制度

海洋制度文化是指在特定的海洋观念的影响下,在开发和保护海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协调人与海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制度,海洋制度文化反映了人们对海洋的认识和需求以及支持或禁止海洋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由于人们在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非持续利用行为无法通过其它形式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有意识地构建一个有利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如渔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产权制度、价格制度、捕捞能力管理制度等就构成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2 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

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源在于渔业资源的自有准入制度,即渔业资源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渔业管理部门往往采取有限准入制度,但是在这一制度下,仅仅限制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渔船总数,而没有解决如何将渔业资源在这些渔船间分配的问题。必须确保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限制捕捞能力的进一步增长。

捕捞能力过剩的出现是渔民理性投资的结果,因为在自有准入条件下,渔民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只有不断地增加捕捞成本,提高捕捞能力。也就是说,捕捞成本的逐渐增加是受“谁捕到归谁所有”的规则所驱动的。因此,如果不限制渔业准入,渔民就会为获得更大的租金份额而剧烈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捕捞成本,直到所有租金都被过高的作业成本和许多在正常条件下并不必要的要素投入成本所抵消。由于总渔获量已被资源养护和管理要求(例如,确定总可捕量时所依据的标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首先采用新技术的个别渔民的收益增加只能以其它渔民的收益损失为代价。从短期看,这是一种典型的“零和”游戏(“zerosum”game)。但是,从长期看,这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游戏,因为当其它渔民意识到自己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时,他们也会想方设法采用新的技术,所以最终结果充其量只能是总渔获量没有增加,捕捞成本却大幅提高了,进而导致捕捞能力过剩。

此外,如下几个因素也会导致捕捞能力过剩:①捕捞技术迅速发展,即使渔船大小不变,其捕捞能力也会大幅增长;②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对水产品的需求

也日趋旺盛,因此,水产品市场也迅速发展,市场价格也不断攀高,从而存在一定的比较价格优势,所以渔民会积极追加投资,提高自身的捕捞能力水平;③由于技术进步和旺盛的市场需求,捕捞业的利润也就相对较高,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渔民加入到捕捞业中从事捕捞活动,从而导致渔业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并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渔业资源的承受力,捕捞能力出现过剩现象;④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如渔业补贴或其它经济激励手段,鼓励渔民积极发展包括远洋渔业在内的捕捞业,从而造成捕捞能力的不断增长。

3 压缩过剩捕捞能力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3.1税收和资源租金

税收可以为捕捞能力调控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但是由于其可行性较低,制定最优税收制度所需的众多经济数据缺乏以及其计算工作复杂,所以仅能将其视为其它捕捞能力管理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通常与捕捞许可证制度同时使用。

由于下述两个原因,征收税收的方法是正当的。首先,税收可用来矫正市场失灵。税收可以迫使渔民考虑所开发的鱼类种群的价值,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开发这一资源所需投入的成本,如渔船燃料、网具、劳动力等。如果所开发的渔业资源是免费的,那么渔民就会对其过度利用,但若要缴纳一定的税收――依据渔获量或捕捞能力的大小对其收税――才可使用这一渔业资源,渔民的实际利益率就被人为降低,从而也就会降低捕捞能力。

其次,所征收的税收是国家财富,也就是说,渔业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全民对其行使所有权,因此,国家对其征收资源租金,这有益于全民,即每个公民都可从这一渔业资源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必成为渔民才可享有这一收益。

若国家决定对其实施税收制度,就需考虑如下三个问题:①依据渔获量还是捕捞能力征收税收?理论上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但是实践中对渔获量征税更易执行;②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与所有成本一样,渔民会尽可能地降低所支付的税额,因此,所确立的制度结构必须确保在合理的成本水平让渔民自觉遵守;③如何避免实施税收制度时的寻租行为?对于某一特定的有价值的渔业资源,可预期税收制度将产生大量的收益,若制度安排不当,这一收益将激励渔民从事各种非法捕鱼活动,因此,需要将税收设置在适当的水平,才可避免渔民寻租行为,从而避免捕捞能力的过度增长。

3.2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捕捞能力管理所采用的最为广泛的一种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难以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主要因为其并没有消除导致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此外,还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捕捞许可证是依据渔船、渔船/网具特征,还是捕捞努力量来发放?若依据渔船,那么就可限制渔船数量,但结果通常是渔船平均尺寸不断增长,即使再限制渔船尺寸增长,渔民还会投资其它要素,提高其实际捕捞能力;同样道理,依靠渔船/网具特征和捕捞努力量来发放捕捞许可证,也不能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因此,为了获取更大的捕捞份额,渔民会积极采取“投入替代”策略,即用不受控制的投入替代受控制的投入,不断提高其捕捞能力,从而导致捕捞能力的最终过剩。

其次,捕捞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可以转让――经济学家通常建议捕捞许可证可以转让,为了允许不同类别的捕捞许可证间的相互转让,渔业管理部门应确定渔船的相对效率。倘若渔业已经发出捕捞能力过剩的信号,那么就应要求在新渔船进入该渔业之时,退出的捕捞能力应比该艘渔船的还要多,也就是说,新进的捕捞能力应比退出的捕捞能力低。为了确保新渔船的加入不增加该渔业的总捕捞能力,不同类型渔船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和不同类型网具之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都应保持在现有水平。

在采用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①所限制的投入类型;②捕捞许可证的时效;③捕捞许可证初始分配及再分配时的条件。

3.3渔船回购制度

渔船回购制度也往往被用来压缩过剩的捕捞能力。由于所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往往实在太多,于是渔业管理部门就可能决定回购部分捕捞许可证,与此同时,也就回购与之相对应的渔船。由于下述几个原因,在花费巨资回购渔船之后,往往极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首先,由于潜在捕捞能力的存在,至少在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早期,所回购的仅是潜在的捕捞能力,或者是激励其成为显性捕捞能力;其次,由于渔民往往采用投入“替代策略”,所以即使回购了大量渔船,剩余的渔船仍可通过“投入替代”策略,造成捕捞能力的“潜升”;再次,若渔业管理部门在要求某些渔船退出某一渔业的同时,又准许其进入另一渔业,因而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言,总捕捞能力并没有降低,资源所面临的压力也未下降,假设为了使其彻底离开渔业而对所回购的渔船实行报废、拆解工作,那么回购的成本无疑将更高;最后,若渔民形成“只要捕捞能力明显过剩,政府就会实施渔船回购政策”这一预期,即使预期到难以获得正常利润也不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因为反正有政府替其“买单”。显然,若渔船回购制度成为一项永久性措施,捕捞能力必将呈现出“周期性的投机增长”,除非此类政策与基于产权的渔业管理措施配套使用。

尽管渔船回购制度存在上述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仍有不少优点。例如:①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若能及时报废危险系数较大的渔船,显然,将极大地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并有助于建立新的、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②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减轻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例如,可以利用渔船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帮助捕捞渔民转产转业;③利用回购的渔船建造人工鱼礁,不仅起到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及培育一项新的产业的目的,还解决了报废渔船的出路问题。

总之,捕捞许可证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仅能将其作为渔业管理的一种临时性的辅助措施,例如,作为基于产权的共同管理制度的一种辅助措施。

4 结论

第9篇: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关键词:渔业权,全民所有水域,集体所有水域,物权法,渔民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学说对渔业权法律性质存在着某种错误认识。这种观点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这就为不少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借口。

    渔业资源产权的明晰,广大渔民权益的保护,渔业生产的发展,都急需我们对渔业权进行物权法上的保护;对此,我国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时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性质,诚属亿万渔民之福音,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囿于其立法形式,《物权法》并未对渔业权的不同形式、不同性质以及具体保护手段进行详细规定;此外,《物权法》生效后,就会产生与其他相应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对此,在学理上殊有进行探讨之必要。

    一、论两种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物权法保护

    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着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