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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劳动教育精选(九篇)

公益劳动教育

第1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个人收益 社会收益 曲线估计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社会公平正义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受教育者通过各级教育获得的教育收益分为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两部分。[1]教育个人收益是指受教育者通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而使受教育者自身或直系亲属获得的收益。教育的个人收益主要通过学历与收入的关系程度进行衡量,即随着教育年限的增加,平均月收入会出现迅速的增长。教育社会收益是指除受教育者及直系亲属以外,受教育者通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给政府、社会或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收益。社会收益主要通过不同教育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以及教育对社会公平产生的影响来衡量,即不同教育程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比重及教育对社会公平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采用曲线估计方法对学历与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由此衡量教育的个人收益;通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研究不同教育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的关系,由此衡量教育的社会收益。

一、教育个人收益分析

教育的个人收益包括多个方面,但最重要的就是个人收入的增加。教育与收入的关系在理论上已经得到广泛的研究。其关系,一言以蔽之,即受教育者的水平高,其收入也就高。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近公布的一份报告发现,一个大学毕业生平均年收入比一个高中毕业生多2.3万美元左右。加拿大统计局的研究报告也显示,具较高教育程度、较高读写能力的人通常获较优厚薪酬的工作。[2]同样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城镇居民中的本科、高中、初中、小学的受教育者的收入比为1.8:1.26:1.17:1,接受教育年限高的的人,收入水平也高。这里重点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检验收入与学历的关系,同时测量和验证由教育而引起的收入差别的大小。学历主要通过接受教育年份指标来衡量,收入主要通过平均月收入指标来衡量。

表1 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关系表

数据来源:兰州市2012年社会调查数据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小学、初中、高中、本科、硕士、博士接受教育的年份假定分别为6年、9年、12年、16年、19年、23年,其收入分别为1769元,2368元、2630元、3217元、4386元、7209元。对其进行一般性描述统计,我们可以计算出初中、高中、本科、硕士、博士的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3.9%,11.1%,22.3%,36.3%,64.3%,我们可以得出除初中以外,收入水平达到峰值前,学历层次高的人群,平均收入递增速度总比学历层次低的人群快。为了进一步了解两者的关系程度,首先进行相关分析[3]。

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26,接近绝对正相关数值1,说明教育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呈高度的正相关性。同时,从图1的散点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平均月收入随着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年份的增加,受教育者的平均月收入不断增长,从小学的1769元增长到博士的7209元。这也说明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呈高度的正相关性。从图1的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的散点图中,可以看出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两者的关系并非是线性关系,对于非线性关系通常是无法进行线性回归分析,无法直接建立线性回归模型。为进行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之间统计关系的数量分析,这里主要通过曲线估计的方法来建立本质线性模型,运用SPSS 21.0统计软件进行曲线估计,[4]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2 平均月收入的曲线估计结果

从表2中可以看出,根据判定系数R方、显著性检验F值和概率P-值综合判断,拟合优度最高的是三次曲线,其次是复合曲线、二次曲线、幂函数、线性函数。可以优先采用前两个模型。但从输出的方差分析结果和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来看,三次曲线中包含不显著的解释变量,因此该模型不可采纳。接下来在复合曲线和二次曲线中选择,复合曲线的拟合优度高于二次函数,同时复合曲线、二次函数均通过了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因此可采用这两个模型。但根据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最终考虑采用复合曲线。

则复合曲线的表达式为:y=1089.431×1.080x

其中x为接受教育年份,y为平均月收入,该函数表达式的实际意义可以描述为接受教育年份每增加一个单位,则平均月收入增加1.080倍。这种分说明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关系密切,即学历与收入关系密切。

学历与收入关系密切的原因,我们通过人力资本理论来论述。[5]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学校就是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人们接受教育的目的就是得到培训,以此在劳动力市场通过较高的收入得到回报。一些学者认为通过培训的人们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受过高水平教育的人,无论从事哪一方面的工作,其劳动效率都要高于低水平教育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不同教育层次的受教育者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水平是:本科300%、初高中108%、小学43%。这充分说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般情况下是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成正相关。另外,受过高水平的人可以完成复杂的劳动,这是低水平受教育者所不具备的。因此,高水平受教育者获得更高的收入是对复杂劳动和高劳动效率的补偿。

二、教育社会收益分析

教育的社会效益主要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贡献来衡量。教育对公共利益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变革、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从宏观上来看,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条件。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教育与经济二者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且密切。主要是经济发展对教育发展起决定作用,相反,教育发展又对经济发展起强大促进作用,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实践证明,适宜的教育投入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的提高,对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很大。

1.教育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变革所起的作用

教育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变革起着重要作用,这是无可厚非的。这里主要通过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衡量教育在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的具体程度,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表达式为[6]:

Y=X?琢L1?茁1L2?茁2L3?茁3L4?茁4

其中α为资本产出弹性;β1、β2、β3、β4分别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的产出弹性。由生产函数理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初中、小学)、中等教育动力(高中)、高等教育劳动力(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硕士,博士)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用各自的弹性来表示。即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弹性越大,说明其对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不同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可以描述为:

Ei=(?茁i×li/y)×100%(i=1,2,3,4)

其中E1、E2、E3、E4分别表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i1、i2、i3、i4分别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逐年增长率;y为国内生产总值逐年增长率。则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对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为:

Ei=(?茁i×li /y)×100%(i=1,2,3,4)

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整理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等不同教育层次劳动力人数的数据,算出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7]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 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并计算

从表3中可以看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37%、8.73%、23.65%、32.67%,可见随着教育程度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就越大。我们可以对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进行相关性检验,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教育年份与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的相关系数为0.975,接近绝对正相关值1,说明接受教育年份与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呈高度正相关性,即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与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教育事业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科学技术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据调查研究发现,现在世界发达国家的教育发展,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50%~70%的高水平,发展国家也平均达到了40%的水平,相比之下我国只有不到30%的水平。

2.教育在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社会和普通群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缓解,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教育对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力量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8]首先,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而教育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起点,同样也是人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不仅体现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上,更应该体现在从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收入不公影响人一时,教育不公影响人一生”,[9]由此可见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安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次,教育可以缩小收入差距,是提高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能够直接提高其收入水平,这也说明了接受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可以使低收入水平者增加自身收入,缓解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形势;另一方面收入水平高的人群不仅会影响自身收入水平,还会对下一代的收入水平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即收入水平高的父母,其子女收入水平一般也会比较高,这说明教育对代际收入也会产生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在缓解贫富差距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为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所肯定。比如英国经济学家米德指出,教育是影响人们获得收入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投资,它可以间接地对财产的分配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曾指出,在走向平等的道路上,没有比免费提供公共教育更为伟大的步骤了。通过对财富的重新分配,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0年7月,备受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其核心就是把推进教育发展作为其战略重点。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这就表明,教育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中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教育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党的十已经把教育公平置于社会公平正义重要基础的地位,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任务。只有真正建立起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体系,才能有效地推动教育公平地实现,进一步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早日实现。

三、结论及分析

通过上面采用曲线估计方法对学历与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衡量教育的私人收益,通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研究不同教育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的关系从而衡量教育的社会收益以及教育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学历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密切。随着教育年限的增加,学历层次高的人群,平均收入递增速度总比学历层次低的人群快。但是我们应该注意收入水平的临界点问题,即收入水平达到峰值前,收入水平随着教育年限的增加而增长,但收入水平达到峰值之后,收入水平随着教育年限的增加停滞不动,甚至可能出现收入水平下降的情况。

第二,通过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进行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26,接近绝对正相关数值1,说明教育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呈高度的正相关性;通过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之间关系进行曲线估计,得到符合曲线方程:,即接受教育年份每增加一个单位,则平均月收入增加1.080个单位。这也进一步说明接受教育年份与平均月收入关系密切,即学历与收入关系密切。

第三,通过道格拉斯生产函数:Ei=(?茁i×li /y)×100%(i=1,2,3,4),计算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可以得出:初等教育及以下劳动力、中等教育动力、高等教育劳动力和研究生教育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37%、8.73%、23.65%、32.67%,可见随着教育程度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就越大。通过对接受教育年份与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进行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教育年份与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的相关系数为0.975,接近绝对正相关值1,说明接受教育年份与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呈高度正相关性,说明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非常大的。这也为国家加大教育投入的力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

第四,教育在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作用巨大。一方面,通过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能够直接提高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教育在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贫富不均,减少社会矛盾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我国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教育发展中不容忽视的是教育公平问题,只要实现教育公平,才能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平地实现。

通过对教育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实证分析,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不仅在提高自身收入水平等个人收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技术变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于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导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便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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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闵维方,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Schulta T.W.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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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叶茂林,郑晓齐,王斌.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计量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

第2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随着当前体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推进,在高校中公体教师工作量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着不仅没有合理计量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而且还存在打折扣、缩短、减少工作量现象,这极大影响了高校体育教师在开展体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1]。除此之外,学校体育工作中存在各种隐性工作量,并且随着学校办学积累有显著增加。研究表明,大多数高校体育教师已经属于超负荷工作,影响了体育教师的身心健康,主要原因是体育教师编制偏少,学校只看到体育教师实际的上课工作量,忽视了各种隐性工作量[2]。基于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管理中体育教学职业的特殊性和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在评估、考量管理高校体育教师工作量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使得考核高校体育教师工作量成为一种争议[3],导致公体教师工作积极性下降。本文对浙江省某地区高校2012年至2015年第二类体育工作进行了分类统计(详见表1),表中说明,除体育教学外,体育教师承担的工作类型多,频次高,覆盖面广,工作强度相对较大。但是,事实上在我国高校体育教学中,针对公体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以及体育教师的劳动保护问题,不仅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也需结合当代体育教学实况,优化制定详尽的决策,确保合理管理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为避免教师过量劳动发挥积极影响[4]。

二、强化高校体育教师劳动保护的意义

(一)维护体育教师的权益

在当前高校体育教学中,公体教师作为整个体育教学中的主体,劳动领域广泛,不仅涉及体育教学劳动,也涉及课外体育活动、课余时间的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方面的劳动。设置教师劳动保护策略,能够规范化实现对于高校体育教师劳动行为的保护,避免体育教师在教学中过量劳动[5]。在高校的体育教育过程之中,强化对体育教师的劳动保护,使教师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使体育教师的劳动有所收获,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存在感具有积极意义。

(二)避免体育教师过量劳动

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师教学的公体教师劳动表现形式的研究,发现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在为学生作体育示范动作,在帮助、保护学生能够有组织的参与到体育活动训练中,教师不仅耗费体力,也会在教学中耗费脑力。若是不对体育教师设置劳动保护方案,教师因过量劳动出现身体疾病,或是工作计量不合理,不仅教师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回报,也使得体育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受到打击[6]。为高校中的体育教师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策略,可以避免教师过量劳动,使体育教师保持积极的心态开展体育教学,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

(三)研究体育教学改革方法

除了专业体育类高校,普通高校体育教学不及其他专业学科被重视,体育教师工作耗时长,牵扯精力多,教师疲于应付日常工作。高校对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进行培育建设,但是对基础课相对缺乏大的投入,体育教师较其他专业课教师也鲜有国培省培、访问工程师、出国访学等机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体育教师队伍,强化高校体育教师劳动保护,提升当前高校体育教学质量,对于高校体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对体育教师而言,也更要留有更多的时间去更新教学理念,开展教学研究。

三、优化高校体育教师工作量统计策略

(一)以时间定额教师工作量

在高校体育教师工作量管理中,很多地区和学校把教师的工作量等同于体育教学的课时量,因此仅仅通过计算课堂中体育教师教学的工作05绍兴文理学院学报(教育教学研究)第37卷量,而忽视教师在课堂外的教学工作量,其实这对体育教师工作量打折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7]。仅仅认定体育课堂教学中教师的工作量,而忽视教师在课外的工作量,不仅在忽视体育教师课外的辛勤劳动,对教师的劳动成果视而不见,更是对体育教师的不尊重,不能适应当前高校体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会挫伤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对此,应该优化高校体育教师的工作量管理决策,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对体育工作统计要增加透明化、阳光化。关于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要维持在一个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范畴,不能够搞私人的暗箱操作,应该给高校中每位体育教师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计量评估环境。对于课堂中体育教学工作量的设定方面,应该设置出一个基本的教师工作量时间,能够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际的差异,个性化制定教师工作量记录方法[8]。通常,在当前高校体育教学中,对于每学期公体教师的工作量,以实施12节课以下体育课为宜,对于超过的课程教学部分,需要按实际教师的上课次数,给予教师足额的课时费,不能在实际中变相打折计量教师的工作量。其次,将课外体育教学时间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课外体育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课堂体育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素质,加强体育教学中的内涵建设,因此,应该将体育教师的该部分教学也加入到教师工作量中,为教师的这部分工作量给予资金补贴,从而有助于促进高校课外体育教学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最后,制定详细合理的工作量考核标准。对于高校体育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教师也能够制定一份详细的、可参考和对比的工作量考核标准,可以根据体育教师的工作性质,具体工作时间长短,教师工作的强度,体育课外活动中学生的人数,拟定严格的体育教师工作量记录标准,并能够严格的执行该标准。

(二)以教学效益衡量教师工作量

大部分高校设有体育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若是超过工作量,就有课时补贴。但是我国还有不少地区以及学校中,还存在不设基本体育教学工作量的情况,教师多上体育课,或是教师少上体育课,最后拿到的教学工资则是一样的[9]。对于高校体育教学之外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仅仅是有选择性的去“断章取义”的计算其中的体育教学工作量,或是对体育教学工作量进行打折的处理,甚至有的学校是不将其计算到教师的工作量中,使体育教师的权益受到损害。对此,在管理高校体育教师工作量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出台关于工作量方面的优化管理办法。学校组织专人对历年的教师校内、校外工作量进行评估考核,制定某项体育活动的工作量标准,作为今后统计依据。将教师的校内、校外实际工作量进行表格记录、存档管理,最后将其综合到教师的工作量中,进行工资结算。其次,分类统计管理工作量。针对高校体育教师日常所完成的教学工作,按规定以及具体情况,准确进行登记工作量。教学、群体等工作量应分开计算。基于体育教师在教学能力、科研水平以及体育教师训练模式、组织体育竞赛方面的付出参与度,可以有所区别的记录,使体育教师的工作量权益更加合理。再者,实行现代化弹性机制。在进行高校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之时,可引进一些现代化的弹性机制,注重对体育教师的人性化管理,可以针对不同年纪、体质、不同方向的高校体育教师,给予区别化的对待,确保教师工作质量考核的精确度。具体针对赛事,也可以根据比赛获奖情况,给予工作量的统计和奖励。高校体育教师预算之外增加的工作量,学期结束进行统计公示,及时发放工作报酬。

四、基于公体教师强化制定劳动保护策略

(一)人性化管理教师劳动量

首先,合理安排教师的劳动总量。在分配高校体育教师的工作中,应该加大对体育教学中师生差异的关注度,按需求优化体育教师每节课的工程量,保证教师的主导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发挥学生在体育课堂中的积极性,也使体育教师的劳动不超出极限。其次,发挥教师特长促使劳动有成效。有方向性地培养教师在诸如武术教学、网球教学、体操教学、羽毛球教学、篮球教学等不同课程的的专长,充分利用教师分类专项,通过教师针对性教学,促使学生对教学产生兴趣,可以延伸到课堂外,让教师的劳动获得更多成效,也保护教师的劳动成果。最后,提升个性化体育教学能力。在高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中,个性化地管理教师的劳动量,以多元化的角度,去计量评估教师的劳动成效,多维度的评估公体教师的劳动量,将其加入到教师的工作计量表中,确保高校公体教师在教学中能够劳有所获。

(二)合理定制劳动时间

第一,明确规定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鉴于体育教师的工作特殊性,对照高校体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范畴。在基本工作之外的,要加强教师的劳动保护,特别是要维护教师的特殊待遇权和进修培训权,确保高校的体育教师能够参与进修,并且保证劳动能够有所回报。第二,成立体育教师劳动侵权的救济反馈系统。合理运用的国家政策行政手段,建立体育教师劳动行为保护的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师劳动超时过多、劳动时间计量不合理等的维权事宜。研究制定高校体育教师劳动侵权的事后补救措施,一旦被劳动时间收到不合理待遇后,能够得到的补救,避免劳动侵权的发生。最后,提高体育教师的劳动报酬。在高校体育教师劳动中,存在劳动报酬低于其实际劳动的价值的现象。要努力从学校人事分配上予以倾斜,提高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高校公体教师能够劳有所获,提高体育教师的职业吸引力。高校体育教师会全身心工作,他的人格与其他的心理品质,就会对教学过程及学生身心发生实际的作用和影响[10]。

(三)科学化考核教师劳动强度

在高校体育教学之中,体育教师不仅涉及校内的体育课、组织体操活动和校外体育经济活动,同时还承担了校外体育交际辅导等工作,体育教师劳动范围、强度被扩大,体育教师的劳动范围就比一般教师增大20%左右的比例,因此,为保护高校体育教师过量劳动,重视遵守劳动规律,要科学化考核教师的体育劳动组织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从体育教师人格魅力方面来考核。体育教学工作中,较其他课程更能直观表现出教师的基本技能素质,如优美的动作、娴熟的体育技巧、健壮的身体气魄,还有坚忍不拔、勇敢、顽强的精神,对学生热爱体育也能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进行科学化考核教师劳动强度可以从课堂中教师表现出来的品格是否优良来考量。若是教师在教学中,能表现出这些品质,可判断教师能为其付出的劳动收获教学成果,也能反映出其在课堂中的劳动,在教学业绩考核中设置好、中、差的评估标准,评估高校公体教师的劳动强度。其次,将课堂和课间劳动结合来考核。在科学考核体育教师劳动强度时,需要将课堂内的体育教学工作及课堂外的常规早操、课间、课外体育活动等内容统筹到教师体育劳动范围。如将早操、开展体育活动、运动竞赛进行课时量的统计,合理科学的量化,量化的指标可以与专业人员相互协调,兄弟高校之间相互借鉴,合理管理校与校之间的教学比赛活动,维护公体教师劳动权益。最后,要充分利用好《体育法》中条例进行劳动保护核算。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体育法》为依据,保护教师劳动强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条例、程序以及方法,并且严格执行,完善关于法律中体育教师劳动侵权的保障体系,有效地拓宽高校体育教师劳动维权的救济保护路径,完善高校体育教师劳动立法,对规避过量劳动,保护体育教师劳动权益,发挥积极影响。五、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高校体育教师管理中,应该优化制定高校公体教师工作量管理决策,可以从时间定额以及教学效益衡量方面,科学化评估管理公体教师工作量,并能够以人性化、科学化、合理化的角度为教师制定劳动保护策略,为公体教师提供劳动保护,避免教师过量劳动,发挥积极的影响。

作者:安维强 单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于素梅.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调查与分析[J].中国教师,2012(19):24-32.

[2]朱成军.浅析学校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评定及工作特点[J].网络导报•在线教育,2012(15):233.

[3]孔煜.体育教师工作量认定的新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2,2(33):83-85.

[4]邵雪梅.当前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身份认同的困难及其出路[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39(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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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远东.浅谈中职学校体育的发展特点及学生和体育教师的评价机制[J].科学咨询,2014(4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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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新萍,王宗平.关于我国中小学体育生师比的思考[J].体育学刊,2014,21(2):116-119.

第3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关键词】民生 法治建设 立法 司法

民生,是国之发展所必需,自古就与“国计”相提并论。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民生就是广大百姓的权利问题,包括对公民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在一些民生需要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市场大多是失灵的,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保障和供给,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当前我国民生领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保障教育公平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较多的制度漏洞,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由于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对教育收费、办学秩序等群众意见采取的执法检查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三、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没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四、在教育司法方面,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有直接司法效力,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即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学生申诉有效的救济,在遭受侵犯时,行政救济无门,司法诉讼无路,特殊的情形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处理,目前的现状使宪法和公民受教育权显得很尴尬。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具体表现在:一、立法方面,原有的以《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不够系统,立法的规范性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针对食品产业链中的加工、储存、运输、持有等关键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会导致实际中当查获持有或运输不安全食品时,违法者能够以既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为由轻易逃脱刑法制裁。二、我国当前采取“厉而不严”的政策,刑罚设置上表现为罚金刑,法律责任偏轻,与刑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得有毒食品生产者、食源性疾患的肇事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较低,判刑的更少,不足以震慑食品制假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中对于情节加重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立法模式未能突出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会使法官优先选择罚金刑,而忽视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三、部门管理混乱,存在“为利执法”现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明,分段立法为监督执法留下了空隙和隐患,尚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

劳动权益保障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多样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对策与建议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首先,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其次,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最后,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其次,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再次,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

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4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劳动者;法律地位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 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劳动与人事双轨管理,在教师的身份仍被视为“干部”的情况下,教师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教师法》,由于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存在一定比照关系,因而事实上《劳动法》将教师与学校聘任纠纷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法》在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申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方式之一,如果教师是劳动者且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话,申诉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适的;(2)这一条规定除了提供申诉这一救济方式之外,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由于申诉是一种非诉讼意义的救济制度,因此,这一规定有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嫌疑。朱应平也认为《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申诉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对教师法律地位规定不明,认识不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在聘任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

1.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管理体系,在立法时对普通工勤人员与干部做出了区别对待。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立法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已完全发生了改变: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经初步完成,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淡化和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虽然滞后于企业单位,但各个事业单位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实行了聘任制,逐渐通过人事、全员招聘等形式实现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机关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职、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广泛接受、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初步满足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

2.从关于“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理论发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以同时具有从属关系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标准,即:(1) 雇主可单方决定劳动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的具体种类等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处于雇主广泛的单方决定劳动条件权限下,为适当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当然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2) 雇主拥有对劳动提供者的惩戒权。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从属性,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3) 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劳动者须自行提供劳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若劳动提供者根本无须自行向雇主服劳务,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劳务,则显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权约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从属性,不宜纳入劳动者范围;(4) 雇主对劳动提供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并且从劳动提供者的角度观察,该劳动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

比照教师的工作,可以发现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也符合以上特点:首先,教师的劳动时间、地点、任务等劳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自行决定的,教师有服从的义务且不得随意更改;其次,学校对教师的劳动具有管理和惩戒权,学校可以按照校纪校规对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三,教师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教师的劳动过程必须由教师本人来实施,不得由他人代劳;第四,在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财务收支具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因而对教师的劳动报酬具有较高的自主权。由这些条件和劳动者主体的界定标准相对照,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基本符合界定标准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讲可以定位为劳动者。

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将教师作为劳动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聘任制经过试点、推广,1993年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师终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与岗位的有机结合,使公立高等学校能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聘用到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使成千上万愿意从事教师职业、也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加入到教师队伍,使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和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顺利分流到其他行业,实现教师队伍合理的人才流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能使国家做好教师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4.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从事教育公务的机构,是作为特别公法人执行教育公务,必须通过其法人成员的活动得以实现,而教师是高等学校法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使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得以顺利实施。而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它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员,其聘用应该纳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佣之中。[4]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显示了高等教育中国家教育权的存在。[5]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滞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发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则是与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虽然这一观点在后来被认为是对列宁思想的误解[6],但却导致了我国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贯彻有一种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义”思想,将整个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视为管理的要素,因而导致对其中人(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重视不足,甚至出现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而只有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教师聘任制,应从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第一,应该将以主体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改为以内容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即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聘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公务员、军人、武装警察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将教师明确地纳入到了劳动者的范围之中,为其权利、义务的框定与实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等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通过加强对教师行业的监管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有人担心,如果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其所担负的教育职责这一涉及社会发展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实际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因为根据《教育法》及《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涉及教师的制度主要有3个,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而从教师资格制度来说,它是保证教师队伍来源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师职务制度则是评价和考核教师发展质量的重要体系。从其性质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家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行政权范围,国家负有监管和认定的责任;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师不同岗位职务的统称。虽然在教师职务评审中还存在着高等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职务评审是学术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等许多法律问题,但从目前实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类似于一个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只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从其权力渊源上看,这种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一部分,《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国家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的监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完善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如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步骤设计聘任合同,对格式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制订与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完善,对教师报酬与工作条件保障、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教师救济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明确等,使教师与学校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教师基本权益。如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相关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考核制度;应规范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要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安置等,从而使劳动合同真正起到择优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7]只有这样,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2]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4):178-187.

[3]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2005(3):30-36.

[4]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01):67-71.

[5]吴开华,覃伟桥,论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J].教育评论,2002(5):45-47.

第5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 法律地位 问题 法理分析 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第6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记者:劳教授,您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呢?

劳凯声:我国社会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开始发生改变,不再仅仅局限于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开始向更高的精神方面的需求发展。

在教育领域中,这种变化尤其明显。由于教育能给学习者带来巨大且明显的回报,原先由政府垄断并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发展的教育,正在出现某种私人消费的倾向。不同的人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开始成为教育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国教育开始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的双重消费特征。

记者:具有私人消费性质的教育消费,对教育改革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呢?

劳凯声:作为一种公共消费,教育通常都是由国家免费提供或不以成本价格提供的。然而,作为一种私人消费,教育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正在培育一类新型的消费者,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影响着学校,促成学校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兴趣实现培养目标、教育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从而导致学校发生功能上的转换。

记者:具有私人消费性质的教育消费,对教育行为带来了哪些影响?

劳凯声:作为一种催化剂,学校正在促使知识传授与市场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中,许多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正日益以一种企业或商业实体的形象出现。许多学校机构就把自己定位于“公司”或“企业”。它们利用各种商业手段,如“消费者”研究、市场战略、产品(指课程)包装等等,来寻找和开拓市场。从某种意义上似乎可以说,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活动已表现为一种交换过程,并逐步植根于消费文化之中。新的教育消费观正在导致重新解释关于学校领域中知识传授的意义,并进一步影响教育者(生产者)和受教育者(消费者)的行为,从而迫使我们从消费的角度来重新看待学校的知识传授功能。

记者:教育市场行为对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请您谈谈其消极影响。

劳凯声:由于市场的驱动机制是私益而不是公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少必要的市场限制,则对于私益的追逐就会演变成为一种无序状态,甚至改变教育的公共性质。当前教育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诸如乱收费问题、择校问题、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分配不均衡问题等等,就是教育市场无序状态的一种表现。这一问题背后所反映的是社会价值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即社会的教育资源在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几个方面的结合不能体现社会公正,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抱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从正反两个方面给我们以这样的警示: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品,单纯依赖市场提供一种渠道不能平衡社会对教育的供求关系,为了保证教育的公益性质,必须对私益作出必要的限制,必须对市场的介入做出必要的限制,必须对办学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归纳起来,这些问题包括:社会公平、教育腐败和教育公益性三大改革伦理问题。

问题一:社会公平

记者:为什么市场因素介入教育会引发社会公平问题?

劳凯声:因为市场导向的教育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增强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培植一种竞争、进取的市场精神。它还可以通过市场来配置教育资源,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大缓解国家投资的沉重负担。

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改革又会扩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导致社会分层的强化,并有可能将那些因社会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竞争和择校的新机制之外,产生社会的不公平问题。事实上,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这种危险的倾向已经初见端倪。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问题、区域间教育发展的梯度拉大问题、贵族学校问题、弱势群体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等,似乎正由于学校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而加剧。

记者:为什么社会公平是一个需要我们警惕的问题?

劳凯声:因为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在剥夺弱者的基础上使强者更强,而应使强者扶助弱者从而使弱者变强。教育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进行教育改革时应时刻关注市场化、民营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想方设法处理好社会的公平问题。

记者:如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劳凯声:政府在寻求教育投入渠道多样化的同时,不应忘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不能把教育责任完全转嫁到学校和消费者身上。特别是在当前,在社会分化还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及其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并借助于教育来缩小社会分层所带来的贫富差距。

记者:请您更具体地说说您的看法。

劳凯声:具体地说,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教育改革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之间寻求一种更好的平衡。因为市场取向往往会导致过分强调消费者个人的选择权,而作为整体的社群利益则容易被忽视。市场并没有赋予每个人以同等的权利,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保证人与人之间最终的平等。因此,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不应该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事实上,单纯依赖市场提供一种渠道并不足以平衡社会对教育的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教育的市场介入应当做出限制。

问题二:教育腐败

记者:市场化改革应该会有助于克服教育腐败。

劳凯声:是的,在国外,市场取向的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于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学校机构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系统。这意味着政府将改变以往对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做法,放松规制以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营利性组织介入教育领域,提品和服务,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学校组织。一般来说,市场化的教育改革作为一种体制性的改革,就其目标而言,它立足于减少甚至去除各种教育腐败现象,因而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含义。

记者:为什么您还提出这个问题呢?劳凯声:这是其他国家的教训。在改革的过程中,腐败往往会以改革伴生物的形式出现,以至于被许多人认为是改革的一种代价。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防范改革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这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当多的规则还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能否遏制腐败就是一个大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对如何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败德行为尚缺乏有效的预见和准备。这就是说,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人有可能会为了某些经济目的而背离其教育宗旨,模糊甚至抛弃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变公共教育资源为私人资源,变公益为私益,其结果必然会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加大腐败的风险。

记者:如何克服改革中的腐败问题?

劳凯声:对于民营化过程中的这一共同性问题,西方学者开出了许多措施试图使民营化改革中的腐败风险最小化,例如:加速民营化改革进程,不给腐败交易留下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减少推行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不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则);确保透明度,做到民营化进程、企业价值、最终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对改革进程拥有独立控制权,避免由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部门控制一切,因为这可能导致有人会利用原有关系搞幕后交易。

对于其中可资借鉴的做法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

问题三:教育公益性

记者:为什么您要提出教育的公益性问题?

劳凯声: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向社会成员提供时,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可分性和排他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一个具有营利性质的领域。

而另一方面,教育的价值基础又决定了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并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学校的教育活动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由公益性取代以往教育的私事性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前提。对教育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了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的悖论。可以说,教育与市场这对关系的要害就在于如何认识并处理这对悖论。就一个社群或社会的公民而言,他们所需要的是一个既能充分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又能灵活应对市场经济的公共教育制度。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这是几乎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但在很长时间里,有关教育公益性的理解牵涉到一个传统的观念,即教育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个体来说,受教育应当免费。如果教育收费了,似乎就会出现社会的不公正。由于这样一种观念,在中国,在计划体制下教育一直是由国家包下来的,也就是说由国家全额拨款,无偿提供。甚至在某些阶段连学生的生活费都由国家包下来。

记者:请您谈谈其他国家的经验。

劳凯声: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的,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影子价格,是纳税人为自己所消费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代价。因此,他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个人和企业纳税之间的关系,看作类似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关系。他认为个人和企业正是根据自己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纳税份额。这就是说,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实际上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等价交换而已。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通过市场运作的规则,营利性组织实现了自己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都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这就使得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是可以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

限制教育市场行为记者:请您谈谈如何克服引进市场因素进行改革所面临的这些伦理问题?

劳凯声:我有三个建议,就是:必须对学校保持一种不同于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对营利性组织的办学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价值定位,对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领域应有明确的界定。

记者:请您先谈一谈对学校保持一种不同于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

劳凯声:由于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在遵循教育规律,独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简单地把学校这种社会组织与企业相等同。政府对学校的作用不能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甚至退出。

相反,在这里政府的监控功能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遏制因素。

记者:对营利性组织的办学行为如何做出明确的价值定位。

劳凯声:营利性组织的介入必须首先满足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实现社会的公益。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严格的条件下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实现市场运作。营利性组织在介入教育市场时,其所具有的资格和能力与其他市场是不同的,因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特别是对资本的寻利性应做出必要的限制并保持有效的法律监督。所有这些特点的体现都必须通过一种确定性,即法律的形式来实现。

记者:如何对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领域作出明确的界定。

劳凯声:在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补充和交替发挥作用的关系。同时,不同的教育领域,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又是很不同的。例如义务教育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教育阶段,个人才能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程度就远远高于其他教育领域,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所以教育的供给在更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国家。而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不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在这里,所谓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公平,即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保证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程序平等,并不保证结果的平等。

结论

记者:请您作一个简单的总结。

劳凯声:改革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变化,正在导致出现一系列改革伦理问题,比如:市场化或者民营化是否是一帖根治现行公共教育体制弊病的灵丹妙药?市场化、民营化改革会否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新的教育机制能赋予公众自主的教育选择权吗?如何解决缴费上学的不公平现象?谁来解决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平,政府抑或市场?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如何实现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分配的社会公平问题。

可以说,这一问题已构成中国公共教育改革的瓶颈,如果改革最终不能把社会导向公平,或者在公平问题上不能取得社会共识,就会限制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空间,甚至对中国社会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深入理解当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把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复杂性,特别是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分配的复杂关系,同时注意伦理与地域、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才能最终提升教育改革的道德水准和改革决策的伦理质量。

第7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研究与贡献20世纪70年代初,一部分“人力资本理论”追随者从“人力资本理论”阵营分离出来,创立了“筛选假设理论”。1973年,迈克尔·史潘斯(M.Spence)发表《筛选假设—————就业市场信号》论文,系统阐述“筛选假设理论”,成为该理论标志性成果。1974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家明瑟(J.Mineer)出版《学校教育、经验和收入》一书,对学校教育的个人收益率进行研究。之后,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教授陶布曼(P.Taubman)出版了《作为投资和作为筛选工具的高等教育》(1974)一书“,筛选假设理论”成为教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筛选假设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属性分为两种:一种是与生俱来不能改变的,如性别、种族、家庭背景;另一种是后天可以改变的,如教育、婚姻、经历等。后天属性中,教育是最重要的“信号”。人与人之间能力不同,同样的教育投入,能力高的人可以获得较高的教育水平,能力低的人只能获得较低的教育水平。这就是说,能力低的人要想获得较高的教育水平,需要支付多得多的成本费用,所以,能力低的人不要为获得较高教育水平支付过多的费用,从而得不偿失。该理论认为,教育信号与工资收入关系极为密切,教育水映求职者能力,教育水平高的人,教育和培训所需成本较高,生产率也较高,雇主应支付他们较高的工资。教育主要的经济价值是对求职者进行筛选,把不同的人安置在适当的岗位。该理论认为,较高工资收入的决定因素是雇员们固有的较高能力,教育只是反映个人的能力,但没有提高个人的能力,强调教育文凭的重要性,因此又被称作“文凭理论”。“筛选假设理论”对教育投资政策制定的价值是:1.教育文凭作为筛选依据,将具有不同文凭从而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安排到不同的岗位。2.教育可以使人在未来就业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人们普遍希望获得较高文凭,那些能力差的人必将为追求高学历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推动了高等教育过快发展,导致了企业不断提高雇佣标准,造成人力资源的“炫耀性消费”。受社会发展制约,高水平教育与高失业率往往并生,出现“教育膨胀”,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应当适度。3.就职后的在职培训,能提高雇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这种培训应克服“集团培训”,针对雇员不同特点进行多层次、多样化培训。应当大力实施各种专业资格考试,以考查人的真才实学。主张无论上过什么学,都要参加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国家要承认其“学历”,根据考查成绩择优录用。4.教育与工资水平呈正相关,教育水平越高的人工资水平也应当越高。“筛选假设理论”作为教育经济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一经创立就在许多国家获得传播。社会在人力资本配置上,更注重教育文凭为信号的能力;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确定,除依据其教育水平,还要依据其实际生产率并不断调整,使工资与生产率相吻合。政府对教育投资的重点,适度向职业教育与培训倾斜。

二、西方“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研究与贡献

“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认为,教育将人们分配到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包括主要的劳动力市场和次要的劳动力市场。主要的劳动力市场提供的是大公司、大企业和大机构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工资高,工作条件好,晋升机会平等;次要的劳动力市场提供的是小企业、小公司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工作不稳定,工资低,制度严厉,晋升机会少。教育文凭、考试成绩是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一些国家政府对高层次教育过度的财政支持,助长了高等教育过度。政府应缩小高等教育投资份额,加大基础教育投资比重。“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指出,在主要的劳动力市场,教育与工资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但在次要的劳动力市场,教育与工资间却不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或关系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由主要的劳动力市场获得有满意职业保障和工作条件的人,具有较高文化教育教养,具备根据一般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和管理原则进行运用的能力。拥有这种能力,必须具有高等教育水平、高认知能力,通晓特定技术、专业知识、公司资本价值、利润和运营情况。这些职位占有者的行动,将影响公司全局的生产率和利润,拥有较大的自,能获得优厚的工资和良好的晋升机会。由次要的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条件的人,绝大多数是妇女,虽然有些妇女具有高等教育水平,但往往只能被充当劳动后备军,成为廉价劳动力。次要的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工作,只需要较低教育水平或根本用不着接受教育,次要的劳动力市场就业者,只能获得较低工资。“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的制度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如:美国多林格、皮奥里等)认为,雇主往往根据雇员的种族、性别、举止、口音、文化程度、考试成绩等特征,做出就业分配和安置,从而将两种劳动力市场分割固定化。主要的劳动力市场要求雇员的工作有规律,要准时、守纪律、周转率低;次要的劳动力市场容忍雇员迟到、缺席和周转率高,很多次要的劳动力市场本身就是短期和临时的。许多工人被挡在主要的劳动力市场之外是必然的。“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如:美国卡诺·爱得华兹·戈登、罗思等)认为,在资本主义由竞争向垄断过渡过程中,大企业制度形成了工人同类化趋势,垄断资本为了追求长期牢固控制,有意识地把劳动力场分化,把劳动力分割成白领和蓝领,白领加入到公司管理队伍,以优惠方式提升,蓝领工人由于不具备某些资格,不能进入白领队伍,成为低收入群体。“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对教育投资政策制定具有的价值是: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国家政府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图把穷人从次要劳动力市场转移到劳动力主要市场,改善他们收入,缓解社会矛盾。然而受当时经济制度制约,为穷人提供的技能培训并不适用于主要劳动力市场需求,这些人不可能由教育和培训改变就业与收入。

三、国外教育投资理论研究贡献小结

概括20世纪60~70年代世界教育经济学对教育投资的研究,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都曾产生重要影响,一些国家积极调整各级教育投资结构,削减高等教育投资比重,增加基础教育投资份额。有的调整高等教育专业投资结构,更加注重应用学科建设。许多发达国家大力加强职工培训,希望改善社会就业和分配。上述政策对缓解过度教育压力,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产生了重要作用。“人力资本理论”关于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以及学校质量对教育收益的影响,使人力资本理论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迅速地改善了各国教育投资行为,带来教育的大发展。“筛选假设理论”主张将教育文凭作为依据,将具有不同文凭的人安排到不同的岗位,使教育在人力资本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张加强在职培训,加大了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资。“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对各国政府加大在职教育与培训,重视次要劳动力市场公平问题,削减高等教育投资比重,增加基础教育投资份额,起到了指导作用。上述理论尽管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从世界各国教育投资政策改革的实践看,仍显示了重要的经济价值。20世纪80年代,国外经济学、教育经济学学者对政府向学校拨款的方式、拨款的比例,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等问题展开了研究,研究方法更趋向于实证分析、个案分析和国际比较,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20世纪90年代,国外学者对教育与经济增长、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教育与收入分配、教育收益、教育财政、教育投资总量和由谁来承担教育投资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有多项研究证实,人们接受较多的学校教育与具有较高的收入相关联。学者(Johnson1982)、(Castells1989)通过对日本与亚洲四小龙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其他情况相同时,一个较均等化的收入分配方式,有可能促进经济发展。在成功的经济实体中,国家政策应重视发展教育,以鼓励人员参与的机会均等,以刺激企业的革新创造。研究指出,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成功,证实了高质量的公立教育在培养劳动力适应激烈竞争、变化多端的现代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也证实了“发展主义政府”的关键作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列文(H.M.Levin1998)提出,历代以来,受教育程度总是决定代际社会与职业流动的重要机制。提出,应寻求新的经费来源、降低单位产出成本和提高教育质量,以改进教育投资决策。著名美籍教育经济学者曾满超(M.C.Tsang1998)提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大量文献证实:教育投资的收益率通常高于物质的收益率;初等教育具有在所有教育水平中最高的收益率;学术性中等教育具有高于职业或技术教育的收益率;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认为,应鼓励有关教育成本的研究。对生均成本和其他成本指标的研究,应当周期化进行,以用于监控和诊断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述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教育提供充足的资源,促进教育适时地发展。

四、西方教育投资理论对职业教育投资影响

第8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关键词:俱乐部物品 人力资本产权 私人付费

一、        高等教育的俱乐部物品性质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任何产出的接收者都应为其所获得的物品和劳务支付费用。但市场效率依赖于产出的排他性(Excludability)和竞争性(rivalry),如果产出不具备相关性质,生产者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不能寄希望于市场提供足够的产出,教育就碰到这样的问题。于是,传统观点将高等教育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并要求公共部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却往往导致高等教育永久性的财政危机。鉴于此,本文认为高等教育并非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也不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2]。

纯粹意义的公共物品(Samuelson , 1954)具有以下特征:①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一旦某种物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则没有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人不能被排除在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效用之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效用是强加的。②非竞争性(Non-rivalry)。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额外的消费者提供的边际成本为零,每个人最有效率的消费单位是无穷大。但是,纯公共物品几乎不存在。所谓的公共物品都有其服务范围。地区公共物品(Local public goods)不能对外地人服务,全国公共物品(National public goods)不会为外国人服务,特别是国防。国防和公共服务等一直被当作公共物品的产出也具有竞争性,因为没有人可以同等得到。边陲小镇和首都获得的国防不会相同,同一城市不同社区得到的警察保护也可能有差别。即使像有线电视这样每个付费者都能欣赏相同节目的服务,亦受线路宽度的影响。事实上,“设计这类非常狭窄的定义是为了说明,也许存在社会想要,但不能由自发的私人市场提供的一类活动”,只不过现实中大量的公共支出“都是能够排除一些人享用的、即能整体也能部分消费的、技术上可以付费才能消费的公共支出的重要类型”(Steiner&nbs p;,1977)[3],高等教育即属于这种类型。

首先,高等教育具有排他性,存在排除学生获得服务的手段。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如同公共图书馆的大门可以向未付费者关闭(尽管对有效供给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能否从教育服务收益中排除其未付费者,而非从教室中排除未付费者),到目前为止,即使不通过收费手段,也有足够的方案屏蔽某个个体于高等教育之外,譬如分数、家庭出身、民族、宗教、性别、国籍。笔者不排除未来社会教育发展变化的可能,但从人类已有历史看,高等教育具有足够的排他性。当然,这种排他性并非严格排他,消费者要获得某种利益是比较容易的。根据台伯特模型(Tiebout model)[4],居民可依照对不同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偏好,“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社区。对高等教育而言,求学者可自由选择城市和学区,以获取具有一定可替代性的教育服务。

其次,高等教育具有竞争性。参与经济活动的都是理性人,由于信息获取差别、利益差别、偏好不同,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各异的偏好次序和实现方式,而个人的偏好并不能事先观察和预测,因此按“不可能定理”(Arrow,1951)试图在任何条件下,从个人偏好次序中推导出社会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社会福利函数的存在,帕雷托改进不能实现。反映到教育领域,就是面对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一个学生获得的多了,另一个获得的就少。如左图所示,当更多的人加入高等教育行列时,因规模经济的效益,边际服务成本MRC逐步下降,同时,边际拥挤成本MCC因日益拥挤而上升。把边际拥挤成本和边际服务成本结合起来就得到右图下凹的边际成本曲线。其下凹的原因是:人力资本的异质性(偏好不同,知识背景、接受能力的差异。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即使在相当规模的组织内,同质的个体也不会出现。)所导致的教育资源对不同学生的低可替代性。以课堂为例,课时固定而学生接受能力不同,按某一特定标准对所有学生授课就会造成损失。班级规模越大,损失越多,因此有必要保持较小的规模。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的调研数据显示,学生对1-10人的班级评价最高,对35-100? 说陌嗉镀兰圩畹汀<丛诟?ǖ慕逃?低衬冢?形ㄒ坏淖钣叛???浚?坏??庖皇?浚?略龅牟斡胝呔突岫砸延械牟斡胝庠斐筛盒в茫?粢?笸?刃в茫?呒食杀揪突嵘仙?T谟彝贾校?孀湃耸?龆啵?导啡找嫜现兀?徒?氡呒食杀旧仙?腂C段。高等教育是重要社会资源,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等教育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系统拥挤时,其更加稀缺。当整个系统达到拥挤点 (point of congestion) ,边际成本无限上升[5],如座位坐满的教室不可能再为其他学生提供座位,这就须要新设一个班级,因此在原有MC线上又有一条新的MC线。这一过程的重复也就意味着MC不断提高,当其达到极点时,系统崩溃,只有新建系统才能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因新增成本将平摊至学费中,导致学费升高,搭便车的可能性消失(free rider)。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求学者付费才能享受高等教育服务,而高校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排斥未付费者。第二,高等教育服务存在拥挤现象,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第三,拥挤达到一定程度时,形成新的组织较有效率。因此,笔者将高等教育定义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 )[6],即排他性公共物品(excludable public goods)的一种。在布坎南眼中,俱乐部是人们自愿形成的协会,其排除非会员不需要成本,会员间没有歧视,并由会员分摊相同的成本和收益。俱乐部中存在有效成员规模,同时最大化个人效用实现。效用来自三个方面:①物品或劳务的使用②分摊生产成本③享有会员资格,高等教育同样具有这些特点。首先,高等教育服务一般由多人共同享用,私人单独接受这种服务可能带来低效率。尽管因个人偏好不同带来的巨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他人带来负效用,但在规模适度的高等教育俱乐部内,这种负效用是极其有限的,而正是受教育者人力资本异质性才促成了高等教育服务的多样性,使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其次,高等教育服务生产成本由参与者共同承担。再次,高等教育服务的接受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正所谓“今日我以×大为荣,明日×大以我为荣”,诸如芝加哥? 笱У呐当炊?被竦谜撸??炒笱У牟际病⒖肆侄佟⑿〔际病#叩冉逃?蔷憷植课锲罚?饺司陀Φ蔽?渲Ц斗延茫?馐堑谝徊糠值慕崧郏?彩侨?牡睦砺刍? ?/P> 

 

 

二、人力资本的产权归属

 

高等教育提供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生产性服务。一方面教育服务对劳动的再生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7]强调对普通劳动力微乎其微也正体现了高等教育对提升劳动力从事复杂劳动的技能的作用。既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中包括教育费用,由谁支付是很明显的。另一方面,这种服务一旦与人体结合,就会形成潜在的人力资本,而潜在的人力资本投入生产过程奖形成真正的人力资本,并带来巨大的收益。然而通过高等教育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Rosen,1985),同时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Becker, 1993),因而人力资本不可能像物质资本的产权通过分割来降低风险(其载体无法分割),这就要求受教育者依据“利益获得原则”(谁从教育中获得收益,谁就应支付教育的经费,支付的数额与获益得多少成正比)买断人力资本全部产权。

   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支付高等教育费用,就是买断人力资本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制定计划。学生免费入学,公费医疗,毕业生统一分配。对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分配资格作为惩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计划接受统一分配的学生。同时作为对未受教育者的补偿,人为缩小受教育者的工资收入,使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与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差别小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即受教育者多为社会作贡献。其理论依据是:由政府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投资收益属于整个社会,私人不因人力资本存量而享有收益索取权。

从过程上看,这一套制度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由于先天原因,它和计划经济下诸多制度一样存在严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严重阻碍劳动力自主选择和和自由流动,抑制教育的配置能力[8]。“我是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固然强调了党和政府配置人力资本的强大能力,在人力资本贫乏的发展中国家,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因为这种强制力,才完成了像“两弹一星”这样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但在另一方面,正因为人力资本贫乏,就更应当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人力资本较强的专属性,挪作他用不但是对资本所有者的损失,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然而对人力资本进行有效配置要求①计划者有充分信息②计划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利益取向或价值取向相同,即目标函数相同,因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存在、不可能定理使得上述条件不能实现,人力资本的浪费也就在所难免。

第二,限制人力资本载体即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导致低下的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割,就决定了人力资本运用程度取决于载体的主观能动性。一般而言,只有载体的兴趣爱好得到满足、创造欲望在一定条件下激活,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而当其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需求层次得到满足时,“一个人能成为什么,他就一定能成为什么”(Maslow, 1954)[9]。要想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发挥潜力,就需要消除不满意,提供满意(Herzberg, 1959)[10],满足其权力需求,归属需求,成就需求(McClelland,1953)[11]。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毕业生,学生不能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偏好选择适当的职业和工作单位,最终结果只能是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因此过分强调螺丝钉的崇高境界,不但不能使社会人自我实现,更是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侵害。如果不考虑民族情感,那么在既定范围内没有合适的工作机会以达成自我实现的情况下,为避免人力资本贬值,向外发展是唯一的选择,智力外流也就不可避免。

第三,以结构平等代替机会平等,抹煞三大差别,扭曲劳动价值论。单纯追求收入分配数额平等,是表面的公平,只有机会平等,让每个成员都享有同等的可获得的机会、可参与的程度、可进入的领域,才是真正的公平。抹杀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重复劳动与创造性劳动的差别,不仅使劳动者收入的层次没有按照人力资本与收入的正相关关系得以反映,也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扭曲。

这种制度严重影响了正确观念的树立,即高等教育只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而非就业本身,以至今天仍有相当多的人怀念分配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享有人力资本产权,自主择业,并为形成这种人力资本的高等教育支付费用,不是负担,而是权利。如果仍要求回到政府分配的老路上,不过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放弃产权罢了(这应当看作是民主意识不足的结果,于制度本身无关)。马克思早就说过,“凡是工人有这种支出的时候,这种支出都是生产的,因为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12],“而劳动能力所以是生产的,是因为它的价值和它创造的价值之间有差别。”[13],这部分被资本家拿去了,“但是,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剩余,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也就是说他创造新价值。”[14],“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15],那么,个人就应当为这种提升其劳动能力的教育支付费用。

三、私人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可能性

Jee-Peng Tan 和Alain Mingat 1992年的研究表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与人均GNP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经回归分析[16](李文利、闵维方,2001),这一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人均GNP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模拟

 

资料来源:李文利、闵维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现状和潜力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001(2)本表假设人口负担率0.5不变。人口负担率(dependency ratio)指14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非劳动人口占15-64岁劳动人口的比例。

由表1可知,在既定的人口负担率0.5下,随着人均GNP的增长,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呈上升趋势。人均GNP为750美元时,毛入学率为15.5%,人均GNP为2000美元时,毛入学率为19.09%。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负担水平下,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理论上完全可以达到15%这一2010年的政策目标。但现实中2000年毛入学率仅为11%,与模拟值相差4%。如此大的差异,从表象上看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有关,本质上则是现行高等教育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即在僵化体制下非政府的教育投入比例过低的表现,这就要求私人承担更多的高等教育费用。以下分析居民对高等教育费用的承受能力。

第一,过度需求对高位学费形成有力支撑。在发展中国家,教育深化、高等教育需求过度现象十分普遍。其原因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大量补贴,私人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巨大收益,即私人收益过高学费相对较低。而在由学费和在校生人数构成的高等教育市场上,私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曲线是下倾的,当价格(学费水平)过低而没有达到均衡水平时,必然造成即定价格下的过度需求。只要学费水平逐步提高,过度需求就会逐渐减弱,最终达到供求平衡。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学费提高的过程。

第二,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居民对高等教育的现实支付能不断增强。对中国家庭来说,由于传统文化洗礼,“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迫切希望子女获得更好的教育,但需求是有购买力的欲望,因收入限制,往往有效需求不足,甚至一些家长为了满足子女的高层次需求而放弃自我的低层次需求[17]。因此,收入水平提高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决定意义。收入水平提高带来三个阶段或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阶段,恩格尔系数缓慢降低,教育支出比例不变,居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高等教育消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收入提高的初始阶段。此时,尽管私人收入增加,但大部分增长被物价上涨抵消,因而居民消费仍以生计消费为主,具有一定奢侈性的高等教育消费暂不考虑。于是恩格尔系数变化不大,教育消费支出比例亦无明显变化;第二阶段,恩格尔系数迅速降低,高等教育支出比例迅速上升[18]。此时生计消费已趋于稳定,经济增长放缓,新增收入主要用于服务性消费,特别是高等教育消费。消费相当一部分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收入人群还未摆脱生计消费,但从物质型消费向服务型消费发展的趋势已十分明显。只要提供足够数量并且合理的机会,居民有充分的教育投资动机;第三阶段,恩格尔系数降低趋缓,居民实际教育支付能力大为增强。此时居民的食品类消费不再是简单的生计消费,而由数量扩张型转向质量提高型,因而恩格尔系数不再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前述阶段积累的消费支出比例和继续增加的收入双重作用下,居民有能力承担更高的高等教育费用[19]。以上这三个阶段并不是独立的按时间顺序进行,而是一个有机的过程,这里仅为说明问题而划分。

第三,我国人口负担率呈稳步下降趋势。人口负担率(dependency ratio)指14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非劳动人口占15-64岁劳动人口的比例。对社会而言,这一比较越低,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越轻,从而私人分担教育成本的能力越强。对家庭而言,人口负担率降低意味着子女体力和智力发展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如表2所示,我国人口负担率从1995年的50.22%降至1999年的46.14%,不仅增大了私人投资高等教育的可能性,也为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第9篇:公益劳动教育范文

关键词:民办学校 教师 法律关系 权利与义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经过了三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人才,成为国家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四章主要描述了民办教育教师的法律低位,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本文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基础,结合《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民办学校教师从应聘上岗、聘任期内及解聘离职三个环节来分析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校在应聘和招聘环节中的法律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对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指双方的身份符合招聘和应聘行为的合法性。合法主要是指主体合法,民办学校应该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登记,教师应该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中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2.真实性:要求民办学校应对其在各种招聘场所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对应聘者所做出承诺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对自己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应该真实有效。

3.契约性:民办学校与教师双方一旦确定聘用关系,应该鉴定聘任合同,此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定相违背。

4.公平公正性:在招聘工作中,民办学校应当保证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教师应该按照招聘学校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应聘,公平竞争。

二、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就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依据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的政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与学术活动。(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获得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条件。(9)合法权益保障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仲裁,或者进行司法诉讼。(10)拒绝权,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有权拒绝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2.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2)遵守聘约的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3)保证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4)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5)思想品德教育义务。(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爱护学生和保护学生。(7)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尊重家长的义务。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9)廉洁从教的义务。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求私利。

三、民办学校与教师在解聘离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民办学校,教师离职有两种情况:一是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满,教师或学校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后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着双方合作关系破裂,从而会产生侵权行为,我们分成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规定完全适用于民办学校与教师。然而很多时候,教师的离职会使得学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人选,对学校的教学工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学校单方解雇教师也会为教师在短时间内再就业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双方均不得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提出解聘合同的理由一般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也应成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成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得到赔偿或补偿

《合同法》、《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作了详尽规定。然而教师违约同样也会对学校产生一定的损害。我觉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因离职而造成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一般来讲教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是一种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也成了更多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陈鹏.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教育经济[J].数字图书馆,2010(3)

[2]金劲彪.民办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探析[M].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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