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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

第1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2008年10月24日,中钢集团对外了《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以下简称非洲报告)。这是中国企业的第一份面向非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也是国内企业的首份国别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是指跨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同时,在企业开展大规模经营活动的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披露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责任绩效情况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非洲报告全面介绍了中钢集团非洲业务布局及运营概况,并就社会责任理念与责任治理、利益相关方关系、安全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员工关系、社区建设、未来展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中钢集团在非洲开拓业务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抓发展与促和谐并举,取得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外界普遍认为,非洲报告的是中钢集团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新举措,不仅展示了中钢集团海外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成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也开创了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先河,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编制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水到渠成”

中非友谊源远流长。中国企业走入非洲不仅带去中国的技术、商品和劳务,更重要的是肩负传承中非友谊推动中非经贸合作的使命。因此,要以我国政府对非经贸合作关系的指导原则作为一切经营活动的指导准则,一切从中非友谊的大局出发,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企业,企业服从国家,不做有损于中非友谊的事情,也只有这样,中国企业在非洲的经营活动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中钢集团在非洲履行社会责任、赢得良好声誉方面,也可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系统经验。

作为中国最早“走出去”从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大型中央企业之一,中钢集团坚持“合作、友谊、双赢、发展”的理念,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为国际化经营营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非洲报告显示,中钢集团在非洲已经成功经营12年,目前拥有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中钢南非公司、中钢津巴布韦铬业控股公司等六家子公司,主要从事铬矿开发、铬铁冶炼及相关贸易。

而谈到编制非洲报告的原因,中钢集团总裁黄天文用了四个字来总结:水到渠成。

总书记的讲话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指明方向

2007年2月,总书记访问非洲,对在非中资企业提出了三点希望,其中强调“要坚持促进和谐、造福民众。要从中非合作的长远发展出发,积极与当地社会和谐相处。特别是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就业、改善生活条件、兴建公益项目、培养建设人才、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多为当地排忧解难,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多做深得民心的好事实事,扩大中国企业在非洲社会特别是广大非洲民众中的积极影响”。

“总书记的指示,为中资企业如何在‘走出去’过程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要求。”黄天文说,中钢集团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履行全球社会责任的力度。

“目前,中钢集团在非洲的经营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阶段。在矿产品领域,中钢是当之无愧的领跑者;同时,我们和当地政府、部落的关系非常之好。这些都为我们在非洲履行社会责任、编制《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黄天文表示,此次非洲报告的,既对中钢集团长久以来的做法作了系统总结,同时也对未来提出了新的展望,将有效推动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中钢与投资所在国和地区的和谐发展。

非洲报告编写组聘请外部专家到非洲实地调研

为有效、科学编写非洲报告,中钢集团非洲报告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中钢集团企业发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报告编制前,编写组详细研究了中国对非政策、中非关系的发展历史、党和国家领导人访问非洲的讲话以及中非合作论坛的材料等,为报告的科学编织奠定了政策基础。

2008年8月,编写组与外部专家就报告的编制调研了中非联合工商会、中非民间商会、中非友好协会、社科院南非研究所等多家机构,收集他们与非洲利益相关方沟通的经验和报告编制的意见。

2008年9月,编写组赴南非、津巴布韦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政府部门、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金融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调研,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多方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组完成了报告的编制工作。

非洲报告是中国CSR发展进程的里程碑事件

“在关注中国企业在非洲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它们在所在国的公民形象,即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政府部门、经济界和学术机构的关注。”《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主任殷格非指出,尽管关注中国在非企业公民形象的动机不尽相同,但考虑到中国在非洲企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和中国人在非洲的形象,同时着眼于中国在非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该问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我们编制《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企业行为,而是要代表中国企业发出自己的声音。”黄天文说。而《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则让黄天文倍感欣慰。

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理事陈英看来,《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体现了中钢集团对履行社会责任严肃认真、对利益相关方高度负责的精神。她表示,中钢集团公司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成员,近年来在遵循全球契约原则和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此次中钢集团中国企业首份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暨首份非洲报告,也是中国首份以中、英、法三种语言的报告,表明中钢集团已经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全球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并在重点地区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这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陈英说。

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主任乔治科尔先生则表示,“中钢集团的社会责任工作做得非常好,在CSR报告领域做的比很多国际化大公司还好。”他认为中钢集团的非洲报告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是很好的创新行为。

“不仅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社会各界对于非洲报告给予高度评价,我们感到非常骄傲和自豪。”在黄天文看来,非洲报告编制的基础“就在于中钢集团在非洲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在于中钢集团在非洲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

据中钢集团总裁办公室总经理李可杰介绍,中钢集团在非洲始终坚持真诚友好、平等互利、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不仅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不仅带动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还要与非洲人民共同合作培育当地自主产业,共同开创企业与社区发展的新模式。

中钢人把自己视为当地社区的一分子

“在全球化经营中,公司的发展并非我们经营的惟一目的,为社区人民带来更多的机遇与福利也是我们的重要责任。”李可杰表示,公司的运营影响着社区,中钢集团努力最小化对社区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最大化积极影响。

中钢人无论走到哪里,都把自己视为当地社区的一分子,为社区发展做贡献。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是中钢集团与南非林波波省北方发展公司合资的企业,北方发展公司占股40%,中钢集团占股60%,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南非最大的合作项目。

“把心留在莫罗嘎社区”,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莫罗嘎社区是南非北部最贫穷的社区之一,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所在地。当地的布加斯夫特村几乎有一半人从来都没有念过书,文盲程度很高。当地的马普托高级中学,设施简陋。为了改善孩子们的学习环境,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学校捐献桌椅、修理校舍、建设花园、供应做饭的木柴,还投资建设了学生厕所,并建了学校饮用水供应系统等;从2005年开始,中钢每年都从大城市聘请优秀教师到这里讲课,这使得学校的升学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14%提高到了65%。

“2005年中钢人为我们学校打了一眼机井,修建了一个厕所。这可帮了我们大忙,过去我们打水要去5公里以外的村子。”马普托高级中学校长鲁卡斯说:“过去没有书桌座椅,孩子们只能坐在地上学习,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让孩子们改善了条件。中钢跟我们就是一家人。”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诺蔓蒂小姐介绍,在服务莫罗嘎社区的过程中,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购买了成套足球用具,平整球场;为马普托和蒙哥威尔恩菜园捐献了1台电机。

中钢集团控股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后,还建立了资助社区的长效机制,给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发调查表,了解他们的需求,然后按重要性排列,依次给予资助,仅2006年就资助了100多万兰特(约13万美元)。

注重与当地居民共同合作培育社区自主产业,是中钢始终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关键。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向当地公司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35%左右,大大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给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所在地莫罗嘎社区创造一个稳定收益的渠道,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与当地合作建造了一座铬铁回收厂。冶炼厂每年都要产出大量的炉渣,矿渣中还有4%~5%的铬铁,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利用炉渣为莫罗嘎社区建设铬铁回收厂。炉渣免费提供给回收厂,产品全部由中钢收购,每年利润的60%交予社区。根据BOT方式建设协议,5年后莫罗嘎社区将以一个兰特的代价得到整个铬铁回收厂60%的股份,并获得每年约100万兰特的收益。目前,该厂员工已有52人。该项目也得到了南非矿产资源部、林波波省政府和当地酋长的赞许。

“作为政府和合作方代表,我们从未听到过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发生冲突。我们认为是中方管理者较好地处理了与当地社区的关系。”林波波省副省长克林斯说。

李可杰则表示,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全面的调查,中钢集团深入了解社区需求;通过投资、捐赠和项目开展,中钢集团致力于解决社区困难;通过推进社区参与,中钢集团努力建设良好的社区关系。

“为了更好的生活、更大的机会、更多的笑容,我们将持续奉献社区,服务当地人民。”李可杰说。

事实上,中钢走出去的历程,是企业发展的历程,是“授鱼”的历程,同时还是“授之以渔”的历程。而后一种历程,又是一种相互学习、相互提供平台、相互提供发展机遇、最终互利共赢的历程,是一种相互的“授之以渔”。

近年来中钢集团海外公司的产品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也注意扩展全球市场。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例,2006年公司生产的铬铁有70%销往美国、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多方共赢,为公司长远发展开拓了市场空间,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国驻南非大使钟建华在评价中钢集团在南非的发展时指出:中钢集团在与南非的合作中充分体现了中国优秀国有企业的商业信誉、政治品格和社会责任。

实现“员工本土化”与实施“员工帮助计划”

在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法律与采购经理阿道夫.牟亚眼中,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是一家充满激情、为员工提供更多机会、有美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她的经营理念和工作模式很适合我”。

阿道夫.牟亚是2005年加入中钢的,进入公司后他负责的第一个项目就是莫罗嘎社区铬铁回收厂建设项目。“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司给予了我相应的授权和很大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动工。此后公司让我承担了更多的工作,包括法律事务和采购。”阿道夫.牟亚说。

与阿道夫.牟亚同年进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Buccar是该公司的第一位女性员工,在冶炼工段做电气操作工。2006年她参加了徒工训练计划,在WINBANK的煤矿培训学校进行专业培训。2007年她成功地完成了电气专业的学习,成为公司的第一位女性技师。

阿道夫.牟亚和Buccar的经历是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实现“员工本土化”的两个典型例子。

“中钢集团始终认为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热爱企业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企业必须努力吸引、培养和保留各类人才,现在这一点在非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李可杰表示,“员工本土化”是中钢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坚持的基本政策,在非洲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非洲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的下属企业共有员工5682人,其中正式员工3978人,非正式员工1704人,主要分布在南非、津巴布韦等国家。

“由于我们在非洲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数量增加非常迅速,我们努力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发展,帮助新进入的员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我们的企业和企业文化,增强对中钢集团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李可杰说。

据了解,中钢集团在非三个生产型企业中,除少数外派的中方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都来自当地。目前,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下属公司的本地员工已经达到员工总数的99%以上。通过大量聘用当地员工,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中钢努力使企业与社区、员工共同分享发展带来的成果。

除此之外,中钢集团还建立了制度化、多层次的培训和员工发展体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员工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中,培训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培训,涉及全体员工,包括入厂培训、安全培训、体系培训和法律培训。第二类是工程培训,包括技工培训、机动设备驾驶培训和其它设备操作培训。第三类是企业管理培训。

中钢集团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学习体系,形成了组织化的学习框架,并且定期对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人均培训时间为8个工作日。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人均培训时间为6个工作日,有370名员工接受了各类培训。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同时实施了员工帮助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那些身体健康受到疾病威胁的员工。通过帮助员工掌握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慢性疾病的知识,鼓励员工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降低他们患病的风险。该计划实施后,公司员工可以24小时通过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者每周三预约医生出诊。平均每年有8.5%,即50名左右的员工得到该计划的帮助,有效提高了员工整体的健康水平。

安全健康管理把人文关怀放在第一位

在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有一道“令牌”:持卡人如果发现某工作环节有任何安全隐患,出示此牌,该环节必须停工检查,排除隐患之后才能继续生产――这就是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建立的“红牌”安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将“红牌”视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的一道“令牌”。

中钢集团始终认为,安全是企业的生命,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周边社区健康生活环境是采矿企业的天然职责。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一直牢记这一使命,高度重视安全健康管理,公开承诺追求零伤害、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和零职业病的健康管理目标,通过制度建设、风险预防、安全健康培训、改善工作条件等多种途径确保生产运营全过程中的安全和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十分重视从制度上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都对工作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等安全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人员建立了严格的上岗安全检查流程,形成了一套覆盖生产运营全过程的安全预防、监控和改进体系。2007年底前,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都通过了QHSAS18001认证。

深入开展安全应急管理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深入开展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社区安全支援救助,有效遏制了突发危急及其造成的危害。

全面实施安全培训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一直强调员工(甚至利益相关方)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规章制度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培训,以使全体员工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切实使安全生产经营要求成为每一个员工的价值追求、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整合内外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尤其是结合真实事故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性。

优良的安全管理业绩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的安全管理努力取得了良好效果,各项安全管理指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同时,各企业非常注重对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测,并据此对安全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采用了相对其他南非矿业公司更加严格定义的导致缺勤的工伤概念:即任何工伤,无论是多么轻微,只要它使得受伤者无法100%地去执行任务,就被看作是导致缺勤的工伤。2004~2007年,中钢南非铬业公司采矿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降低了275%;冶炼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降低了285%;企业运营中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奖励了345%。自2004年后,中钢南非铬业公司连续3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连续100万个班次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健全健康管理制度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非常强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可能涉及危害员工健康的所有因素进行了识别,并明确了相应的规避和治理程序,形成了一套“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体系。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在SHEQ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在矿山执行工作的最低身体健康标准”、“热应力方面的职业健康计划”、“应对噪声的职业健康计划”、“物质滥用”、“人员暴露于气载污染物的职业健康计划”、“有害物质管控”、“吸烟政策”、“艾滋病人群政策”、“妇女在危险区域政策”等。

重视身体健康医疗筛查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要求所有在工作场所共所的员工都必须是身体上能够胜任的,以真正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身体健康的医学筛查流程,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根据南非1993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明确提出了员工身体健康证明的医学筛查要求,规定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是所有员工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无论是何种雇佣类型,被公司雇佣的所有人员都需要参加入职医疗筛查和离职医疗筛查。员工的身体健康医学证明必须每年在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的诊所进行更新。而且依据筛查水平的不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确定了两类医疗筛查:完整的医疗筛查和短期的医疗筛查。

保障健康的工作条件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员工健康、快乐工作的基础条件,也是防范职业病、确保职业健康的关键环节。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保证员工能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

从2004年以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回采和开发区域的温度已经得到大大改进,并保持在法律规定的极限值之下。

地下温度比法律规定的最大极限值降低了10%;从2005年以来,地下温度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极限值。

噪音性听力损伤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公司要求给可能进入噪音区的员工发放个人听力保护装置,远远高于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由于发放了这些装置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听力损伤的发生率在过去三、四年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下降。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在工作场所设有一个诊所,主要是提供职业健康和相关的服务。这个诊所并不执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而是协助执行紧急情况下的初级保健服务。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不断完善健康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工作条件和精心周到的医疗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以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职业病数量逐步减少,2007年没有发生职业相关的疾病。

遵守当地法规,实现对环境的“零伤害”

中钢集团在非洲从事着采矿、冶炼、物流、贸易等业务,这些业务的特定决定着其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在选矿、燃烧和熔炼过程中二氧化物和粉尘的排放;水资源的消耗以及对地下水质的影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购买、出租或提品服务的过程中还会对环境产生间接影响。

为了减小企业运营对当地环境的负面影响,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要求,设定环保目标,建立环保制度,积极推行各项环保措施,在矿区保育、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环境承诺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严格遵守当地环境法规,努力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做出以下承诺:

守法合规,遵守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当地法律,遵从相应的国际标准;

最小化风险,建立一个应对环境保护风险的管理框架,最小化所有的环境风险,努力预防所有不期望的环境破坏活动,争取对环境的零伤害;

节约资源,节约化使用原料和能源;

防止污染,通过提升环保意识、回收、环境检测、审计和调查,改善控制措施和积极采取补救行动等方式来防止污染;

不断培训,提高雇员和承包商的环保意识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确保所有雇员/承包商都承诺坚持本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效管理,确保环境政策被实施、保持、沟通,并能应对一定程度的环境风险。经常通过管理评估和外部审验来评估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持续改进,公司将在各个层次和各个职能部门都建立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不断改善环保绩效,争取建立采矿业的领先标准。

建立专门的矿区保育基金

中钢集团针对矿山开发所产生的生态问题,本着“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矿山生态保护原则,在矿山建设之前进行必要的生态规划,在施工及生产期间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在服务期满后提出全面的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措施,综合整治矿区生态问题。矿区保育作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建立了专门的保育基金,从年利润中划分固定比例充实基金,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则依据旷业和能源部的要求建立矿区复原成本模型,用于未来矿区复原成本的核算。

生产设备安装新式粉尘吸收系统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都严格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实现对环境的“零伤害”。通过提升环保意识、废物回收、环境检测、审计和调查,改善控制措施和积极采取补救行动等方式来防止污染。过去3年,中钢集团在非扩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都已顺利通过。

粉尘是矿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所有的生产设备都安装了新式的粉尘吸收系统,集尘室有效性指标保持在当地法定水平之上。

“近年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环境管理工作进步很大,成就显著。我从来没有听到任何对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的负面评价。”第三方认证机构SAI GLOBAL南非公司董事经理Roelof Mouton说。

力争五年后成在非企业社会责任领先企业

近年来,中钢集团在深入探索实践发展面向钢铁生产的现代生产业的过程中,大力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不断加大“走出去”力度,海外业务蓬勃发展。目前,中钢集团业务范围覆盖面较广、营销网络遍布全球。同时,中钢集团确立了“进入世界500强、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目标,这对企业履行全球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钢集团总裁黄天文表示,中钢集团将以首次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为新的起点,秉承“合作、友谊、双赢、发展”的理念,与非洲各界广泛合作,共同发展,继续致力于推动非洲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既为中钢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同时为促进世界的和谐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黄天文介绍,中钢集团将用五年的时间全面统筹在非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将中钢集团建设成为在非企业社会责任领先企业。近期,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将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

所有生产性工厂都通过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认证;

培训更多的合规监管员和社会责任管理员;

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速度,增强危机响应能力;

持续安全运营,进一步降低员工伤害率;

建立健全环境监控体系,进一步减小企业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完成对企业所在社区的需求分析,提出明确的社区公益战略。

詹世明:中国在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中国在非企业也并非尽善尽美。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詹世明曾就“中国在非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个课题进行过专门调研。他指出,目前,少数中国在非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破坏环境、产品质量问题的现象仍然存在。

至于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詹世明指出,首先是观念问题。一些中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问题,没有上升到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在慈善和公益事业方面投入资金,是一种“露富”的行为;也有的企业认为在创业的初始阶段没有必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耗费人力和物力。

其次,一些企业对所在国的基本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甚至有误解,影响了其履行社会责任。有的中资企业不仅不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也缺乏深入了解。个别中国企业将国内的工作模式(如劳动时间、待遇与工作条件等)复制到非洲,造成了不良影响。

再次,整体来说,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大中型国有企业做得比较出色,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有差距,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完善的理念和计划,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此外,中资企业在对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宣传上还比较落后,大多数中资企业还停留在“只干不说”、“多干少说”,或者“自己不说,让别人说”的阶段,缺乏这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和宣传计划,乃至引起外界的忽视、误解甚至诋毁。

詹世明认为,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企业、个人、有关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等都负有不同的责任。因此,他建议:

更新感念,提高认识:中国在非企业应该摒弃一些不合理甚至错误的观念,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看待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中资企业对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具有清醒、客观、全面的认识,并切实去履行和承担。同时,中国在非企业还应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事关中国的形象和中非关系的健康发展的大局。

制定规范,加强监管:应该说,中国政府对中国在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是相当重视的。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表《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也适用于在非洲经营的有关中央企业。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目前还没有出台类似的规范措施。所以,有关管理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加强对其他类型在非中国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注重沟通,加强宣传:中国在非企业应该在加强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沟通的同时,制定合理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大力宣传自己的正面形象。

相互借鉴,加强研究:中国在非企业应该认真借鉴包括西方国家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经验,吸取它们的教训。研究机构业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企业如何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国别报告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企业总部组织编写特定国家的国别报告,另一类是由在东道国的下属子公司参照总部的报告框架组织编写该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后者的数量稍多于前者。

第3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有序发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等各类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责任。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构建人与人和谐、人与企业和谐、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的必然要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为*市、*省乃至全国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危害严重,经济损失巨大,损害了党政机关和企业形象,教训深刻。为此,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政治高度,站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强化企业外部约束,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密切依靠社会各界力量,从解决目前最紧迫的问题入手,积极引入和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全面构建社会责任体系,逐步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要树立“以人为本”、守法诚信的企业经营理念,增强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信念,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在倡导和弘扬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有关监管部门在约束企业行为规范方面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企业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的浓厚氛围和法制环境。二是明确责任,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多种手段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使企业实现规范发展。

三是全程监管,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要贯穿于企业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更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要重于经济利益。对这类企业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三)工作重点。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是主导,企业是主体。从吸取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出发,落实教育、宣传、引导、监督责任。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方面,以促进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为重点,约束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社会、回馈社会。

三、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讲道德,重守法。各类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纳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讲信用,重合同。企业要忠实履行合同,恪守诚信,要与利益相关者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讲质量,重服务。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不断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要积极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讲节约,重环保。企业要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增加环保投入,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讲安全,重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优化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讲公平,重保障。各类企业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尊重职工人格,关心职工生活。

(七)讲发展,创和谐。企业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把握好政治、经济与社会责任统一的原则,创建和谐文明的企业发展环境。

四、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要广泛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法规。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取缔严重违法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监管责任,监察部门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的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其制定行业社会责任公约、行规,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区域性、行业性社会责任活动,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五)积极培育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公众的培训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权能力。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刊登、播放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并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体系。借助专业力量,研究探索制定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体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的管理部门,建立制度化、效益化、科学化的管理和评价体系,由单一对企业经济指标的评价,向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的转变,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符合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观,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七)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定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建立网上举报、通报及强行整改信息的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进一步健全对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激励机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企业法人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承包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择。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重要内容。

第4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一0114一03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当然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对其承担社会责任信息予以计量、核算与披露,除了有利于向企业相关利益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可以帮助社会责任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另外,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为数不少的企业不惜牺牲社会利益来获取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性的规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国内外披露现状

(一)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均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恩斯特对《财富》杂志中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进行了三年的研究,发现在年度报表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在逐年增加,至1996年已达到96%。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美国企业尚未公布内容完整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2日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正版,这是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从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不少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和业绩。据KPMG(毕马威)近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调查报告,2002年的调查显示:全球前25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45%,各国前10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23%;而2005年的调查显示,这两个比例分别上升到52%和33%。如果把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年终财务报告计算在内的话,这两个比例则高达64%和41%。独立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比例最高的前两个国家是日本(80%)和英国(71%)。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分布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且信息量极少。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规则或规定。虽然在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合同法等法规中有一些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是对其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少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就算有所披露,信息也不全面。

其次,在我国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通常只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而没有单独归纳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中,如按环保机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只计入管理费用中;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社会统筹保障金等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只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等。这就导致企业虽然承担了社会责任,但相关的信息却没有体现出来,这就给公众了解及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再次,目前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我国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而编制独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世界各国要求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各不相同。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比较广泛,要求企业披露经济的增长及效率、职工的雇佣与培训、企业所在城市的改造和开发、公害的消除、文化和艺术等;法国企业侧重于披露职工利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德国则非常重视企业对环境保护所做贡献的披露。随着人们对社会责任认识的加深,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大,为了适应形势,我国社会责任的披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能源利用方面的信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以先进的科技为生产服务。利用尽量少的能源消耗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就是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且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能源利用效率中可以看出企业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

2.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工作本身,即招聘录用、技术培训、职务轮换、职工的工作环境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发展空间;二是职工收入方面的信息,如职工的工资、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障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3.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环境信息的披露应包括周边环境和生产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相关指标,如环境保护设备的投入、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支出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研究费用支出。

4.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信息。包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及时更新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5,对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企业除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外,还应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慈善事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以必要的捐赠和帮助,为社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所在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在目前编制“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利润表”和“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这三大社会责任报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可采取以下方法:

1.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变的基础上,可规定企业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现有的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甚少,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的社会责任信息:(1)员工责任信息。如本年度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交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及期末应付和未付金额;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2)税费方面的信息。除了现行利润表中已经包含的所得税外,还应该披露企业本年度应当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上缴给国家的各种税费金额及期末应交未交的金额。(3)消费者信息。如为消费者提供的折扣与折让金额,披露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金额,销售合同的履约率等。(4)固定资产支出中购买环境设备以及安全设备的支出。(5)管理费用中离退休职工社会统筹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环境治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费用的金额。(6)营业外支出中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赠支出,因产品质量或合同毁约而发生的赔偿支出以及因违规违法而发生的罚款、罚金支出。其中,赔偿、罚款、罚金支出可以从反方面来反映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现行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将有利于帮助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能简洁地满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且这种方法在目前的条件下切实可行,只要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每个企业都可以做到的。

2.编写年度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如果通过报表附注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仍不够完整和明确,则可要求企业在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单独提供一份有关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可以用文字叙述和具体数据两种方法来详细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笔者建议该报告可分为五个部分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第一部分披露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节耗方面的信息,如三废的再利用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等方面的信息;第二部分披露员工的就业情况、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社保、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信息;第三部分披露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效用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方面的信息;第四部分披露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如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参与社区活动,为所在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等;第五部分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指标,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所得率、债权人所得率以及股东所得率等指标。另外,对于污染性的行业,还可以在社会责任“白皮书”中增加“环境污染报告”,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具体的社会责任信息。编制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量相对于直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会大得多。因此,编制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先在上市公司推行适用,然后再进行推广到一般性的企业。

3.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差别,其披露模式和内容也应当有一定的差别,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基本相同或类似。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要形成跨行业的且普遍适用的披露方法是不太可能的。鉴于此,就应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人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在行业内对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以便于审计和有关部门审查。

四、结论

第5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6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7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结合我镇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建立建设工程施工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创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机制和体制,大力推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运用,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规建设行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我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贯穿项目立项、审批、

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二是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勘察文件必须准确、可靠,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杜绝因设计及措施意见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尤其要强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过程控制及验收。

(二)

落实政府、站所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强化政府、站所、行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一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主体,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完善健全监管体系,不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三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监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落实“两个十五天”,并按照要求上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五是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三)

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一是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二是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三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完善联动惩戒机制和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四)

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一是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管沟(槽)、桥梁、烟塔、隧道等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二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建立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的费用保障情况的检查台账。三是切实防控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事故。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重点检查抽查企业管理人员、安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施工一线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落实情况,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

(五)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站所复查认定已清除隐患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三是狠抓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作业人员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台账,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力度。

(六)严厉打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各职能站所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二是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将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

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职能站所、各村(居)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镇规划所: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协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与市政(除道路、排水、桥涵、景观照明、园林、环卫工程外)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镇交通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镇水管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水电站运行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镇城管中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圩镇道路、排水、桥涵、景观照明、园林、环卫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XX供电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中小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与幼儿园校园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镇高速办:配合有关站所,协助组织实施X兴高速北延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镇安监站:依法指导协调督促相关站所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建房、危房改造、移民搬迁房等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20日前)。各村(居)委会及各站所要对标对表上级要求,结合前两年整治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制定各站所、各行业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推动贯彻落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导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属地和本行业领域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使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行业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着力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隐患,或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安全短板,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决不能只顾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安全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科学实施,细化方案措施。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及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施工,绝不能带病施工和运行。

(三)加强检查,强化安全管控。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所有在建工地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企业月检),各项目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项目周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整改。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各有关站所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核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上报。

各有关站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表

(建设工程施工)

序号

整治

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

时间

1

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严格、不到位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深入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分级分批组织各行业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

完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部分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深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保障安全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4

强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履职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序号

整治

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

时间

5

落实政府、站所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监管盲区,存在安全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队伍普遍存在人员、资金不足问题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行业监管职责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6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现行建筑施工监管队伍素质需要提高,形式有待创新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监管体系,不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7

开展线上隐患排查和履职报告

部分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系统漏报、错报情况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8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部分施工企业及部分工程项目未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序号

整治

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

时间

9

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部分主管站所和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处理不到位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不放过一个事故责任单位。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0

完善事故查处机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落实不到位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各站所协调配合,落实事故查处和督办机制,对事故责任企业实行市场联动惩戒,严格实行“四个一律”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1

12

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不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施工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分项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3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

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不符合规定;监理单位未严格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落实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危大工程的监管责任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4

切实防控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事故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事故持续高发,为最常见事故类型之一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序号

整治

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

时间

15

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稳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6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全过程监管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7

狠抓安全教育培训

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无证上岗情况普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18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全行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揽,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予以从严打击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序号

整治

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

时间

19

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资质不匹配情况时有发生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核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0

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作用

事故典型案例宣传不够,典型事故对全行业震慑作用有待提高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站所

第8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第9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