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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精选(九篇)

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

第1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集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为一体的教学形式。案例教学把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带入课堂, 在教师引导和学生研讨的基础上, 对问题展开全面认识和多维分析。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一)变枯燥乏味为生动活泼

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去做,且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但案例教学是要学生自己去独立思考,把枯燥单调的理论讲授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公开讨论,使得枯燥乏味变得生动活泼。

(二)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管理的本身是重实践重效益的,现在的管理者都知道知识不等于能力。案例教学法将传统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主、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 转变为以学生为主、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的开放式教学方式。

(三)重视双向交流

将各种典型案例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促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更好地达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互相交流, 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环节

从教学的过程来看,一个课堂教学大致由三个环节构成,即课堂导入、课堂推进和课堂总结。这三个环节中,课堂推进是主体部分,是一堂课能否成功的关键。但课堂导入与课堂总结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案例教学在教学的这三个环节中都可以实施。

(一)课堂导入(介绍案例并导入知识点)

学生的学习以书本为主,而书本知识对学生来说一般比较抽象和概括,因此,从生产生活中选取一些生动形象的实例进行引入,使抽象的知识具体化,让深奥的道理通俗化,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而且有助于学生理解知识。这种方法各科教学都可以采用。

(二)课堂推进(举案例讲解知识点)

在这个环节,教师在讲解知识点的时候,也可以举案例进行。但要注意所选案例要紧扣教学内容,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课堂总结(讨论解答案例,总结知识点)

在这个阶段,可以让学生总结,也可以教师自己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

四、案例教学法在成本会计教学中的应用举例

下面以制造费用的核算为例介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环节。

(一)介绍案例

大阳羽绒制品厂全年度制造费用计划数为52 000元,全年计划生产羽绒服、羽绒被两种产品的定额总工时为40 000小时。5月份该车间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为:羽绒服3 000小时,羽绒被4 000小时;该月实际制造费用为9 300元。

(1)可以采用什么方法来分配制造费用?

(2)具体怎样分配?

(3)假定车间年终累计全年制造费用实际发生额为51 000元,羽绒服已分配20 800元,羽绒被已分配31 200元,这时又怎么处理?

(4)这种方法有什么优缺点?

(二)导入知识点

(1)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有哪些?(生产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2)每种方法如何分配制造费用?

(3)怎样选择分配方法?

五、举案例讲解知识点

下面以“生产工时比例法”为例加以介绍。

(一)介绍案例

某企业基本生产车间2008年3月生产甲、乙、丙三种产品,共发生制造费用120 000元。生产工人的实际生产工时共计50 000小时,其中甲产品实际耗用20 000小时,乙产品实际耗用12 000小时,丙产品实际耗用18 000小时。

分析:如何按生产工时比例法分配制造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缺点有哪些?

(二)讲解知识点

1、生产工时比例法的概念

产工人工时比例法是以各种产品所消耗的生产工人实际(或定额)工时数作为分配标准分配制造费用的一种方法。

2、计算公式

制造费用分配率=制造费用总额÷各种产品实际(或定额)生产工时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 该种产品实际(或定额)生产工时×制造费用分配率

(三)解答案例

制造费用分配率=120000÷(20000+12000+18000)=2.4(元/工时)

甲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20000×2.4=48000(元)

乙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12000×2.4=28800(元)

丙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18000×2.4=43200(元)

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48 000

——乙产品28 800

——丙产品43 200

贷:制造费用—— 一车间 120 000

优缺点:采用这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产品负担的费用水平联系起来,分配结果比较合理。但日常应做好生产工时的记录工时,增加了日常的工作量,如果企业定额基础比较好,定额工时制订比较准确的话,也可以定额工时代替实际生产工时作为分配标准。

 

六、课堂总结(讨论解答案例,总结知识点)

(1)按年度计划分配率法分配

(2)分配计算过程如下

制造费用年度计划分配率==1.3(元/小时)

5月份:羽绒服应负担的制造费用=3 000×1.3=3 900(元)

羽绒被应负担的制造费用=4 000×1.3=520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羽绒服3 900

——羽绒被5 200 本文由收集整理,

贷:制造费用6100

上例中,五月份该车间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为9 300元,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转出的制造费用为9 100元,两者之间形成的差异200元,在年度内不做调整,这就使“制造费用”账户可能有月末余额,而且既可能有借方余额,又可能有贷方余额。在年终时将全年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计划分配额的差额按已分配数的比例调整,计入十二月份各种产品的成本。

(3)年末时调整差异如下

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羽绒服的分配比例=20800÷52000=40%

羽绒被的分配比例=31200÷52000=60%

羽绒服应补加:(51000-52 000)×40%=-400(元)

羽绒被应补加:(51000-52 000)×60%=-600(元)

全年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小于计划累计分配额,故应将其差额1 000元(52 000-51 000)减少各种产品成本。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羽绒服400

——羽绒被600

贷:制造费用 1 000

经过年末调整,制造费用账户年末无余额。

采用这种分配方法,简化了制造费用的日常分配核算工作,比较适合季节性生产的企业。不过,采用该方法的企业,必须有较高的计划定额管理水平,否则年度制造费用的计划数与实际发生数脱离太大,影响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七、案例教学法在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教学案例库。实施案例教学,要运用大量的教学案例,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 要做充分的准备, 挑选以会计实践为基础的会计案例, 以及近年来财会问题的热点建立教学案例库。教师可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企业收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

第2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2010年10月,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四年多以后,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该讲解在原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内容框架基础上,对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补充,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这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就是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投资企业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调整范围的不同,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不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现就《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增减变化时会计核算的新增内容做一介绍,并举例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理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新增内容

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增减变动时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变化。如果增资后,投资企业仍然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第一,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二,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第三,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二、举例说明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一)持股比例减少时的会计处理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500万元。减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2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减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出售50%的长期股权投资后,需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50%)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追加投资后的会计处理

1.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按该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800万元,按照新增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10000=1000万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2.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10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按照新增的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8000=800万元,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3.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8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2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4.增资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小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6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解析可知,投资方在投资和持股比例变动时,以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持有期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要求,更加遵循和体现了完全权益法的核算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王春儿.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解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0(12).

第3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案例:甲公司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出资和后续变化以及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2008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4043400元和14956600元,共计19000000元组建丙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比例为21.28%,甲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8年,丙公司亏损-56028.45元,甲公司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益-11922.85元(-56028.45×21.28%)。2009年1-6月,丙公司亏损1858186.09元,甲公司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益-395422元(-1858186.09×21.28%)。2009年6月,自然人车某和李某分别出资1000000和400000元,向丙公司增资,按丙公司净资产评估结果19003800元,以1:1.0002的比例确认实收资本,车某和李某所出资分别折合实收资本999800元和399920元,出资额与折合实收资本额之间的差额280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丙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399720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权比例由21.28%降为19.82%,甲公司对该项投资由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以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36055.15元(4043400-11922.85-395422)作为对丙公司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丙公司亏损8974051.83元,账面净资产余额9511733.63元。甲公司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010年8月底,丙公司对实收资本进行调整,按照账面净资产额作为新的实收资本额,账面净资产额与新的实收资本额的差额作为减资额,丙公司减资10888266.37元,减资后实收资本为9511733.63元。减资后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即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权比例仍为19.82%。甲公司没有对减资进行账务处理。丙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12月,甲公司对丙公司增资28000000元,按照1:1折合为实收资本,丙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37511733.63元(9511733.63+28000000),其中甲公司出资份额为29885307.43元(9511733.63×19.82%+28000000),占总股本79.67%。2010年12月甲公司对丙公司增资2800万元后,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变成 31636055.15 元(3636055.15 +

28000000)。在不考虑丙公司2010年9到12月损益情况下,甲公司编制所有者权益合并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37511733.63

商誉1750747.72

贷:长期股权投资 31636055.15

少数股东权益 7626426.20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五个:一是甲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包括应该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以及改变核算方法的时机是否适当。二是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时的后续计量,以及核算方法改变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是否准确。三是成本法核算时,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亏损提取减值准备,以及如果提取了减值准备,当核算方法改变为权益法或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减值准备如何处理。四是被投资单位减资时,甲公司应该如何会计处理。五是甲公司通过增资分步实现对丙公司的控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核算方法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认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低于20%的, 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形成控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案例中,2008年初,甲公司投资丙公司,持有其21.28%的股份,对丙公司形成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符合准则规定。2009年6月,丙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降到19.82%,低于一般认为形成重大影响的持股比例20%,甲公司改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也符合准则规定。当然,如果此时甲公司在丙公司委派有董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丙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则仍然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12月,甲公司增资后持有丙公司股份达到79.67%,对丙公司形成实质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编制合并报表,符合准则规定。所以,本案例中甲公司在核算方法的选择上都是符合准则规定的。

二是后续计量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不区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享有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企业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在2008年初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4043400元,由于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相等,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8年到2009年6月,丙公司亏损1914214.54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407344.85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到3636055.15元。以上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2009年6月,由于丙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甲公司持股比例由21.28%减少到19.82%,需要按照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甲公司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计量,准则没有进一步解释。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当时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36055.15元确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当时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按增资后持股比例享有丙公司资本公积的份额确认,即以3636110.65元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当时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按增资前持股比例享有丙公司资本公积的份额确认,即以3636114.73元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丙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净资产份额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甲公司需要按照新的持股比例享有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份额与已经确认的投资损益的差额调整投资损益,按照新的持股比例享有丙公司的资本公积份额调整资本公积。即以3663882.68元((20399720+280-1914214.54)×19.82%)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增加资本公积55.50元(280×19.82%),增加投资收益27772.03元(3663882.68-3636055.15-55.50)。笔者认为,采用第四种方式确认甲公司此时新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合理的。理由是,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任何变动都要进行计量,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始终保持相等。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此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是相等的。本案例中,由于丙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甲公司享有丙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形成的资本公积,同时,由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对丙公司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分担的份额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已经确认的投资损益做出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和《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都以投资企业因为转让部分股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的情况举例,对本案例的会计处理没有参考价值。

2009年7月到2010年12月,甲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丙公司的经营损益不做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但在增资控股后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再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三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也就是,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本案例中,2008年到2009年6月,虽然丙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2009年6月引入新的投资者时,净资产评估价值超过原始出资额,表明甲公司该项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的问题。从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丙公司亏损8974051.83元,占该公司净资产很大比重,甲公司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了减值,应该提取减值准备。2010年12月甲公司对丙公司增资时按照1:1折股,可以认为丙公司没有发生减值。

四是丙公司减资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问题。2010年8月,丙公司实施减资,将实收资本调整为账面净资产额。对于甲公司此时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丙公司净资产额没有发生变动,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应该按照丙公司减资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一般情况下,企业减资是将实收资本的一部分通过货币资金或其他方式返还投资者,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减资时,按照减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本案例中,丙公司由于持续经营亏损,没有能力返还投资人出资,所以实际上的处理方式相当于在宣告减资的同时,进行了未分配利润负数的分配,将分配的负利润额抵销了应当返还的出资额。该负利润的分配形成甲公司事实上的投资损失,甲公司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完成减资及负利润分配核算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该等于享有丙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1885225.61元(9511733.63×19.82%),甲公司应当确认投资损失1778657.07元(9511733.63×19.82%-3663882.68或8974051.83×19.82%)。如果甲公司就该项投资已经提取过减值准备,则应该首先核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额调整当期投资损益。

五是甲公司增资实现对丙公司控制的会计处理问题。甲公司2010年12月对丙公司增资并实现控制,符合准则规定的“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2800万元对丙公司增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到29885225.61元,持有丙公司79.67%的股份(29885225.61÷37511733.63)。由于甲公司出资折股比例为1∶1,表明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在不考虑2010年9月到12月丙公司经营损益的情况下,甲公司此时编制合并报表只需要抵销长期股权投资和丙公司实收资本,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不会形成合并商誉。案例中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出现合并商誉的原因在于没有对丙公司减资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2008年初投资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043400

贷:银行存款 4043400

2008年度确认投资损益:

借:投资收益11922.8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1922.85

2009年1-6月确认投资损益:

借:投资收益 3954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95422

2009年6月丙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7772.03

――其他权益变动55.50

贷:投资收益 27772.0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5.50

2010年8月丙公司减资:

借:投资收益1778657.07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778657.07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8229.89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158174.39

――其他权益调整 55.50

2010年12月甲公司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8000000

贷:货币资金 28000000

2010年12月甲公司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37511733.63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9885225.61

少数股东权益 7626508.02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和2008年度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中级财务会计》讲到: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涉及两种情形:第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企业在购买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买价和发生的手续费),贷记银行存款;第二,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取得投资当年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确认金额为按照投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取得投资以后年度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应收股利”发生额为投资企业按比例应得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的确定比较复杂,教材指出:“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公式如下:

“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宋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二、笔者对准则规定的理解

教材中上述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但后续计量既晦涩又难懂,计算公式意义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法进行:(1)企业在购买股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买价和发生的手续费)进行计量。(2)后续计量应分为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取得投资当年没有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情况。

第一,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此时,应将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宣告的现金股利×股份)

贷:长期股权投资 (宣告的现金股利×股份)

(1)

由于以后年度从被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累计数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只能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应是以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累计冲回的最大金额,在没有发生追加投资的情况下,以后年度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分录(1)中的金额。

取得投资以后年度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2)

贷:投资收益 (上年实现税后利润×持股比例)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差额调整)

分录(2)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贷方或借方,但是其借方金额小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正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借方,其借方金额大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应调整为:

借:应收股利(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分录(1)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3)

贷:投资收益

(差异调整)

第二,取得投资当年没有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此时分录(1)将不存在,投资以后年度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账务处理更简洁: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三、案例解析

[例1]A公司2007年1月1日用300000元的价格购入c公司的10%的股份,支付相关税费2000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采用成本法核算。c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c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450000元。

(1)取得投资当年的账务处理

2007年1月1日,A公司购买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2000

贷:银行存款

302000

200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A公司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c公司

10000

(2)取得投资以后一年的账务处理分四种情况,见表1:

(3)取得投资以后两年及以上的账务处理: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账务处理原理和2008年基本相同。现以表1中例③为例:2008年5月1日,持有股票(不考虑购买股票)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金额为6000元(10000-4000),也就是说,2009年宣告现金股利时,长期股权投资若在借方,则金额不能超过6000元,长期股权投资若出现在贷方,则没有限制。账务处理见表2:

[例2]沿例1,如果A公司2007年1月1日购买c公司的股票是2007年1月1日发行,2007年5月1日c公司将不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则A公司以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冲回限制。

(1)取得投资当年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取得投资以后一年的账务处理分四种情况,见表3:

第5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保本点;计算方法

保本点又称盈亏平衡点,是指全部销售收入等于全部成本时(销售收入线与总成本线的交点)的产量。以保本点为界限,当销售收入高于保本点时企业盈利,反之,企业就亏损。保本点可以用销售量来表示;也可以用销售额来表示。

房地产公司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专业的楼盘策划和销售的服务机构,它的主要收入是收取服务费,因此在分析公司的盈利趋势时,其保本点以销售额来表示,即保本点销售额=年固定成本/(1-单位变动成本率)。

计算保本点,第一,要对公司的成本按成本的性态进行分析。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是随销售额变动的,因此根据随销售额变动的情况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房地产公司的变动成本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佣金提成以及员工宿舍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其中员工宿舍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变动成本随销售额的扩大而增加,又不与销售额成严格的正比例的关系,固称为半变动成本。半变动成本是指在有一定初始量基础上,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呈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它通常有一个初始的固定基数,在此基数内与业务量的变化无关,这部分成本类似于固定成本,在此基数之上的其余部分,则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成正比例增加。因为保本点的计算涉及对成本性态的划分,半变动成本含有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二种性态,所以要将半变动成本进行分解。半变动成本分解方法主要有高低点法、散布图法、回归分析法等。回归直线法相对而言比较麻烦,但与高低点法相比,由于选择了包括高低两点在内的全部观测数值,因而避免了高低两点可能带来的偶然性;与散布图法相比,则是以计算代替了目测方式,所以是一种比较好的混合成本分解方法。

以某公司为例,因该公司的费用入账期为3个月内,为了使成本分布的更均匀,成本按季度汇总测算。

函数模型:y=a+bx

b=(∑Xi2∑Yi-∑Xi・∑XiYi)÷[n∑Xi2-(∑Xi)2]

=(57,373,450.13・1,410.77-15,096.75・5,330,850.43)

(4・57,373,438.13-15,096.75・15,096.75)

=0.02

a=(n∑XiYi-∑Xi・∑Yi)÷[n∑Xi2-(∑Xi)2]

= (4・5,330,850.43-15,096.75・1,410.77)

(4・57,373,438.13-15,096.75・15,096.75)

=292.2(万元)

所以,该公司半变动成本的函数模型为y=292.2+0.02x,其中单位变动成本率b为2%,季固定成本a为292.2万元,则年固定成本为1168.8万元。

第二,确定房地产公司的综合变动成本率。房地产公司完全随销售额变动的变动成本主要是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佣金以及半变动成本中分解的变动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国家规定按照销售额的5.6%计算,即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率7%、教育费及附加税率5%。销售佣金是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售房人员的提成,一般由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接上例,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6%,销售佣金为25%,半变动成本中分解的变动成本率为2%,因此该公司的变动成本率32.6%。

第三,确定房地产公司的年固定成本。房地产公司的固定成本主要有基本工资、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网络通信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半变动成本中分解的固定成本。房地产公司是一种轻资产的、以人为主的人合公司,因此固定成本中占比最多的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员工的基本工资一般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是固定成本;销售提成一般是按公司所收佣金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员工,随着公司销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销售提成为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中其他占比较大的成本有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公司是服务性的公司,一般不置办不动产,房屋租金是比较大的固定支出。接上例,该公司的实际固定成本发生8755.09万元,半变动成本中分解的年固定成本1168.8万元,因此该公司的年固定成本合计为9923.89万元。

第四,测算房地产公司的年保本额。计算保本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保本点销售量(简称保本量),一种是保本点销售额(简称保本额)。房地产公司是服务性行业,提供的是咨询服务,公司的盈亏取决于销售额的高低,因此公司的盈亏平衡点应为保本点销售额,即保本额。计算年保本额的公式如下:

年保本额=年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率)

变动成本率=(变动成本 ÷ 销售收入)× 100%

如上例,我们知道了该公司的综合变动成本率为32.6%,年固定成本为9923.89万元,套用保本额公式:

年保本额=年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率)

=9923.89/(1-32.6%)

=14723.87(万元)

月保本额=年保本额/12

=14723.87/12

=1226.99(万元)

以此例可看出,该房地产公司年销售额为14800万元,即平均每月销售额为1300万元时,公司才能盈亏平衡,高于该销售额就有盈利,低于该销售额公司将会亏损。

第五,若公司有未弥补的亏损,如何预测公司的保本额在弥补亏损后达到盈亏平衡?想要弥补亏损,需要实现与亏损想等的利润才能保持盈亏平衡,该未弥补的亏损即为目标利润。增加目标利润测算公司的保本额,即能达到在弥补亏损后实现盈亏平衡。计算年保本额的公式如下:

年保本额=(年固定成本+目标利润)/(1-变动成本率)

接上例,假设该公司未弥补亏损为6000万元,则该公司弥补亏损后的保本额计算如下:

年保本额=(年固定成本+目标利润)/(1-变动成本率)

=(9923.89+3000.00)/(1-32.6%)

=19174.91(万元)

月保本额=年保本额/12

=19174.91/12

=1597.91(万元)

以此可看出,该房地产公司要弥补6000万元的亏损,年销售额需达到20000万元,即平均每月销售额为1600万元时,公司才能盈亏平衡,高于不需弥补亏损的保本额。

第6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偷税 定罪标准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偷税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偷税罪是一个传统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罪名,1979 年刑法在121条中首次规定了偷税罪,但那时的偷税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量刑幅度单一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同各种偷税犯罪斗争的需要。为了弥补刑事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不足,适应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 日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规定》,对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的条款。1997年新刑法修改时将《补充规定》的内容吸收了进来,本法条加重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该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和数额标准,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做出判断,并以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小,仍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下面就现行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一一分析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从现行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偷税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具有一定的情节。也即我国刑法对成立偷税罪严重情节规定了两个标准,达到其中一个标准就构成偷税罪。一个是数额加比例标准,一个是次数标准。但是由于立法不严谨,如何确定此二标准,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

一、数额加比例标准在立法上的漏洞

数额加比例标准即行为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的10 %以上。,这两个重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偷税罪。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标准会导致对纳税数额不同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产生定罪和量刑上的不公平现象。此外,由于立法表述的不周延,它还导致了定罪真空。

1 、本标准会导致对纳税数额不同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产生定罪和量刑上的不公平现象。

试举例说明之:有两企业存在偷税事实,甲企业在税务检查期内被查出偷税35万元,当期应纳地方税收为395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所偷35 万元税款予以追缴,并给予其所偷税款的一倍的罚款;乙企业在税务检查期间内被查出偷税1.6万元,当期应纳地方税收为12.4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所偷得1.6万元税款予以追缴,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多的甲企业只承担补税、罚款的行政责任,偷税数额少的乙企业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罚金。这看起来不合理的执法结果正是税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的结果。其结果在于甲企业所偷税款35万元没有达到当期应纳地方税收的10%,乙企业虽仅偷税1.6万元,却占当期应纳税款的10%以上,已构成偷税罪。这个标准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一家偷税数百万元的大企业可能不构成犯罪,一家偷税1 万多的小企业或一个个人则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企业应纳税额越大,同样的偷税数额占其应纳税额的比例就越小,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实践中存在有的企业偷税数千万仍不构成犯罪的,其原因就是偷税数额没有达到该企业同期应纳税额的10%以上。因此,我们认为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行标准值的商榷。这个标准实质上是在法律上歧视应纳税数额少的纳税人。因此应该取消“数额加比例”标准,统一以偷税额为标准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和决定刑罚轻重。这样不仅能克服原法律规定的疏漏、错误,还能显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2 、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周严,导致了定罪真空。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最低数额标准是:行为人偷税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那么一家偷税25万元,偷税额占本企业应纳税额20%的企业肯定构成偷税罪。但是,对照该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却发现无法处罚这样的行为。因为它既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不满30%”,也不属于特殊犯罪构成的“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根据刑法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已达30 %或超过30 %的行为是否可以治罪;偷税额在10 万元以上,但其额度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达30 %,即只达10%以上不满30%时是否成立偷税罪?即如果该企业偷税8万元,但偷税额占本企业应纳税额的40%,根据刑法该行为仍然不构成偷税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大部分学者称之“立法疏漏”,也有学者直接称之为“立法错误”,认为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该条存在逻辑错误。对于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目前有观点认为应该按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如果行为人的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的,不管其偷税数额和所占比例是多少,都构成犯罪。如果该企业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就按第一档法定刑进行量刑;如果在10万元以上,就按第二档法定刑进行量刑。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帝王条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刑法明确规定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同时达到特别的数额和比例要求,就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这样的偷税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我们是无法对其定罪的。因此,这个法律规定当然是有缺陷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希望能够尽快加以修改。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指出“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占各种税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偷税行为达到数额一万元,偷税比例达 10%就可以定罪,不管行为人的偷税数额 与比例是否在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范围内。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法条的修正。它很好地解释了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亦解决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但这一司法解释,所能能解决的只是行为的定罪问题,不能很好地把量刑问题一块解决。因为刑法第201条仍是二个不同档次,而且每个档次的刑罚依据还是数额加比例标准。如果把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作为犯罪定罪处罚 ,则上述真空数额和比例应适用哪一个量刑档次?按一档定罪,而应纳税数额在二档规格幅度内时,岂不有轻纵犯罪之嫌;按二档定型,则比例不够二档格,那亦犯罪刑均衡之忌。,因此,该司法解释所解释的问题只不过是不完善的、有限的解释 .

基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首先坚决按上述解释的精神给予定罪,在处罚中应不得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并且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对“真空地带的行为按第一个偷税罪刑档次承担刑罚 .当然,这样做,便宜了犯罪分子,但在目前司法解释不完善,刑法修订又没开始的情况下只是权宜之计。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修改完善刑法,彻底去掉这一硬伤。

二、次数标准之确定

疑难次数标准即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1、因偷税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在时间上是否可以无限期计算?是否有时间长短限制?法条对这一问题没有具体叙述,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偷税的时间 长短方面的把握也缺乏统一。这一问题困扰的有两点:一是“两次”行政处罚中的两次在时间 上如何把握?二是“又偷税”,即第三次又偷税行为与两次行政处罚中的最后一次在时间跨度上如何把握。笔者认为数次偷税的时间规格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属于无限期计算。从立法意图来看,其目的是对屡罚不改,藐视法律,大胆抗法行为的惩治 ,不允许其再而三偷税。如果在行政处罚及其第三次偷税的时间上不加制约,则对意图再犯者是一种威慑,让其在偷税获得的欢乐与可能遭受刑罚之间权衡利弊,必然畏惧而却步。这对偷税犯罪来说能起到阻遏的作用。相信时间上没存在间隔约束,有过两次处罚的人就不敢贸然去触刑网的。这样,不仅可以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实行制裁,而且起到了巨大的预防作用。

2、如何认定“又偷税”。是否第三次偷税即使情节显著轻微,也必须以犯罪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应当达到行政外罚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二次行政处罚的偷税数额”加上“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达到偷税罪的数额起点标准的,才能以偷税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在这里是不讲数额各情节的,因为其屡偷屡罚、屡罚屡偷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纳税主体的劣习不改。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偷税抗税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2 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又偷税“只要求税额,并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10 %.从而为认定”又偷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偷税比例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的偷税罪在客观上的构成标准之一是数额加比例为构成要件的。问题就在于这一百分比计算的标准依据是什么?是以分税计算还是各税种统算?是分期计算还各期间统算?理论界对此争议不休。应纳税额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额的时间段,即以哪个时间段的应纳税额作为计算偷税比例的应纳税额,关于应纳税额时间段的确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以稽查期间为标准以整个稽查期间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即以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为标准(注释1);(3)以偷税行为所属的纳税期限为标准。(4)以实施偷税行为的期间为标准,如果企业偷税是间断的,企业纳税的期间要从偷税期间扣除(注释2)。(5)以每次偷税行为为标准,即以每次偷税行为所属的应税经济行为应纳税的税额为应纳税额。行为人每偷税一次就计算一次比例和标准。这五个标准是按时间段从长到短的标准排列的。在偷税数额一定的前提下,应纳税额的时间段越长,同样的偷税数额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应纳税种类,即以一定的时间段内的哪些税种为计算依据。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主要在两种观点:即是计算纳税人所偷税的税种的应纳税额,还是以纳税人同期应纳的各种税的税款总和为应纳税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 条规定:“偷税数额 ,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 《刑法》第201 条第1 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这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棘手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应纳税额是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即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是一个纳税年度,包括偷税者当年度应缴的各种税款之和。这个司法解释是比较合理且可行的,一是以行为人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主观恶性,二是明确易算,可操作性强;三是采取了分开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比例,以数个比例中最高的为偷税比例,以偷税之和为偷税数额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能够连续计算时,稽查期间越长越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合理现象。

「注释

1、周洪波 主编 《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4页。

2、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7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秉松主编:《税收与税收犯罪》,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陈运光:《税收犯罪研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4、曹康、黄河主编:《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第7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

第8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 会计工作 实施步骤 工作要点

一、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施工企业会计主管要建立适当且完整的会计制度

所谓会计制度,指的是企业的各种活动的工作流程、所使用的表单格式、报表的内容,以及每个工作的管制重点。这个制度的画面规范,通常也称之为会计工作准则,一个好的会计制度,是要用最简单的工作流程,掌握企业内重要活动的过程,避免发生弊端。

(二)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收集

会计信息所依赖的是各种表单,会计人员称这些表单为凭证,会计凭证包含外来凭证,对外凭证及内部凭证三类,基本上内部凭证才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凭证,因为它可以自由记载很多内部管理信息,供管理审核使用,而外来凭证及对外凭证,通常只供佐证使用。

(三)审核这些凭证的正确性与合法性

施工企业会计人员通常至少要核对各种单据间的一致性,以及核准人的适当性,再针对不同的工作事项规定,作特殊审核。一旦发现异常,即应向相关人员查询或向主管报告,根据这一个流程,施工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也可以落实。在确认了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及合法性之后,会计人员便应将这些凭证转换成会计特有的记录方式,它同时记载了一笔交易所涉及的增减两方面,如进料交易,一方面建筑材料的库存多了,另一方面应付账款也增加了。这种平衡记录方式,会计人员称之为借贷分录,是一种较精确的信息记录方式。

在每一个月初,会计人员必须将上个月的会计资料作一次总整理,编制一份财务报表供财务人员分析经营状况,这种整理工作,会计上称之为结账。在结账前,会计人员必须先确定日常会计工作没有发生计算或抄写上的错误,方法是把所有会计科目的总数分别依借贷性质予以合计。试算平衡之后,会计人员还必须将一些没有凭证的会计事项,主动记到账裡,如折旧、提拨年终奖金准备等,这些事项称之为调整分录。事实上,调整分录的弹性是很大的,常是施工企业经营者调整损益的空间。

二、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的要点

(一)工程合同方面

工程合同依其价款计算方式通常可分为两类:固定价款合同,指工程总价固定或可依某明确因素(如物价指数)变动而调整总价的合同;成本加价合同,指工程总价按工程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或固定利润计算之合同。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全部完工法,指工程全部完工或除零星工作外大部分已完工时,始认列工程利益之方法;完工比例法,指工程利益按工程完工比例认列的方法。完工比例的衡量通常可采用下列方法:工程成本比例法,按投入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衡量完工程度;工时进度比例法,按投入工时(或人工成本)占估计总工时(或总人工成本)的比例衡量完工程度;产出单位比例法,按工程的产出单位占合同总单位的比例衡量完工程度,例如建造公路依完工的里程衡量完工程度。其中,全部完工法的优点为损益计算客观明确,在完工前不预计利益,符合稳健原则;其缺点为损益的认列无法与施工进度配合,致不能反映施工期间之绩效。完工比例法的优点为损益配合工程进度于施工的会计期间认列;其缺点为各期的损益与工程进度多为主观的估计。

(二)会计准则方面

一是工程损益可合理估计时,会计方法应采用完工比例法。在固定价款合同下,工程损益可合理估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而言:应收工程总价款可合理估计、履行合同所须投入成本与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计、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合理辨认。在成本加价合同下,工程损益可合理估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而言: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合理辨认、除确定可获归垫的支出外,其余的合同成本可合理估计。

(三)工程成本的内容及处理

工程合同所发生的下列成本应列入工程成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如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费等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间接与合同有关,且能分摊至特定合同的成本,如间接人工、保险费及间接建造费用等。另外,销售及管理费用不列入工程成本。但如采全部完工法,且可明确归属于某一特定合同时,得列入该合同的工程成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成本,应作为当年度费用处理。但如该项成本可明确归属于某一特定合同,且该合同确可签订时,得予以递延,列入该合同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发生时,应借记在建工程或其他适当的资产科目。

(四)财务报表应表达的注意事项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下列事项:工程结算余额、在建工程余额、预收工程款余额、应收工程款余额。在建工程余额超过预收工程款余额时,预收工程款应列为在建工程之减项,并列于流动资产项下预收工程款余额超过在建工程余额时,在建工程应列为预收工程款的减项,并列于流动负债项下。同时承建多项工程,部分工程的在建工程余额超过其预收工程款余额,另部分工程的预收工程款余额超过其在建工程余额时,不得将不同工程的在建工程与预收工程款互相抵销。但如多项工程属同一计划,分开发包者,不受影响。财务报表附录应揭露工程合同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多项工程分采用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时,应揭露各方法下的在建工程余额对于重要工程并应揭露工程合同价款、估计总成本、已完工比例、预定完工年度及已认列累积损益等。

参考文献:

第9篇: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

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

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

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