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精选(九篇)

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

第1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第2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专人负责、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存地的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转、消毒排放记录等。

三、任务分工

区卫生局医政科联合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各镇卫生所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拉网式检查。

四、时间安排

1、2013年11月18日前,各镇卫生所完成对辖区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检查;2、区卫生监督所会同局医政科于2013年11月12日—18日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抽查部分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区卫生监督所各职能科室、各镇卫生所将检查表于2013年11月20日前交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要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本次检查将进行结果通报。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医院废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医务、护理、后勤、感控、临床等职能部门及医务人员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查缺补漏,不留死角。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对检查发现的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尤其是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不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3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认知

加强医院废物管理的规范化, 可有效控制疫病扩散传播[1]。为了解县区二级医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认知与态度, 随机抽取72家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72家基层医疗机构。

1. 2 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 加盖单位公章后回收。使用Excel录入和分析回收问卷。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72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在18个省辖市随机抽取72个县区, 每个县区抽取1家二级医院, 共计72家医院。72家医院均为县区级医院, 其中公立医院64所, 占88.9%, 民营医院8所, 占11.1%;综合医院60所, 占83.3%, 专科医院12所, 占16.7%。

2. 2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72家医院, 60家专门设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 占83.3 %;6家医院没有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但设置了专职人员负责;有6家仅设置了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 占8.3%。

2. 3 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认知 72家医院均知道医疗废弃物危害性, 占100%。70家医院了解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基本过程, 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并实施规范化操作。但有60家医院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占83.3%;58家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占80.6%;55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占76.4%。

2. 4 人员防护措施状况 72家医院高度警惕开展相关方面工作的回收人员的防护措施, 开展员工防护知识培训的医院占90.3%;实施个人防护措施的医院占93.1%;开展健康体检的医院占93.1%;总体来看缺乏各个防护措施保护认知的机构, 所占比例都低于10%, 见表1。

3 讨论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通常情况下, 都一般处理医疗废弃物。但是, 医疗废物较一般的生活垃圾更为复杂。医疗废弃物多具有有害物质, 在传染、流行过程中起到扩散疾病的作用, 若相关人员未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会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空气等资源, 同时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带来相应威胁[2]。

在本次研究调查中发现, 县区级医疗机构大部分能够认识到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规范化管理医疗废物的重要性。医疗废弃物管理护士基本明确认识到自我防护的重要性, 因此能够做到健康体检, 同时医疗机构也会加强护士的安全意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多数护士认为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但真正采取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重要性医疗机构的只有少数。且只有

通过研究发现, 主要有以下因素影响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认知:①医院领导层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 有较为完善的医院管理, 医务人员较为明确认识到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重要性。②医务人员的教育程度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越高, 认识相对较好。③不同科室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了解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和自己的科室相关度, 相比之下医院感染科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比较清楚, 也比较重视[3, 4]。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知, 相关医疗机构必须要加强相关护士的培训工作, 开展岗位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针对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各个环节, 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优化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使之更安全、方便。加强宣传, 全面提高护士的认识水平, 树立法律意识, 责任意识。

总之, 医疗废物处理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关系着整个环境的安全和人群的健康[4]。基层医疗机构相比于三级医院, 在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 这对医院管理着和相关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庆云, 刘洋, 朱鲲, 等.蚌埠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淮海医药, 2013, 31(6):507-508.

[2] 陈月琴. 24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调查分析.护理研究, 2013, 27(10):3825-3827.

[3] 王淑琼, 周俊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探讨.西部医学, 2007, 19(5):984-986.

第4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局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控体系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7月21日、8月3日,2次召开局党组会,7月29日、8月4日,专题召开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省厅会议精神会办会,传达学习省厅、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周密部署。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日常工作,聚焦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制度支撑。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防控工作最新要求,陆续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新冠疫情肺炎防护措施建议》等文件,就办公区域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外出返岗管理、人员来访管理、会议培训管理、疫情应对管理等6个方面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局纪检组、局防疫办联合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八条禁令”,机关纪委对各部门(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通过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督查督办等措施,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信息上报

疫情发生后,我局立即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各类排查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截至8月11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累计排查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人员3人,涉湖南张家界旅居史人员1人,涉扬州市邗江区人员1人,目前2人已返岗,剩余3人均已按照所在地防疫部门及社区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落实隔离措施,暂未发现苏康码黄码、红码及核酸阳性人员。为及时掌握系统内人员涉疫情况,及时传达最新防疫要求,我局专门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钉钉群,每天调度统计各地涉疫人员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省厅要求报送日报。

(三)严防外源输入,筑牢铜墙铁壁

一是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访,确有需要来访的,严格落实“14+7”医学观察措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出市,确需出市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返程时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市流动的,原则上不得跨域流动,确需跨域流动的,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公示。二是强化出入人员管控和“人物并防”措施,所有出入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两码查验、实名登记程序,对快递包裹全面开展消毒消杀。三是强化非正式人员管控,对在局系统工作的非正式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人员等)纳入所在部门单位统一管理。四是切实增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对市域范围内员工,按照每人30只标准分发医用外科口罩,累计发放口罩8730只,提醒督促大家按要求戴口罩、勤洗手,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就诊。

(四)推进疫苗接种,商请核酸检测

一是按照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疫苗接种工作的函》要求,我局切实推进员工疫苗接种工作。截至目前,全系统615名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离退休人员等),除禁忌症人员,已接种572名,接种率93%。二是根据省厅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市防疫指挥部,商请将我局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并建立核酸检测快速通道。经调度统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现场一线人员为275人,目前请示已递交市防疫办,正密切关注争取。

(五)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职尽责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做好疫情医废处置应急准备工作。编制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应急管理预案,对应可能出现的医废大幅增加超出现有处置能力的情况,落实应急处置和兜底措施。将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宿迁宇新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两家共计6万吨/年的工业危废焚烧设施作为医废应急处置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共165吨/天。二是完善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机制,对涉疫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制定完善我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目前已形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初稿并报领导审阅。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环境应急管理。印发《关于对涉疫医院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获取各自辖区内涉疫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有发热门诊、定点收治或隔离疑似及确诊病例的医院)以及医废处置单位名单,并对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排查,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8月15日排查结束。

2、规范医废处置、强化医废监管

一是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专项检查。7月30日,市局分管领导路黄中局长专门带领固化处、执法局、应急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中油优艺有限公司及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检查,强调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的“桥头堡、排头兵”作用,全面做好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收集、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要确保消杀效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切实阻断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的路径。二是督促指导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对措施,做到定点、定车、定人、定路线,规范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台账,医废处置情况“一日一报”。同时,加强员工健康防护,主动对接卫健部门,做到一线收运处置人员每天一次核酸检测。目前,全市涉及新冠医废的收治医院、隔离点、发热门诊全部独立收集运输,固定运输路线,专车专人,日产日清,实现了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48小时收集,三级医院24小时收集,疫情医废12小时收集,切实防范病毒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7月21日至8月10日,我市医疗废物累计处置327.316吨,其中,新冠疫情医疗废物累计处置48.925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66%,处置能力满足需求。三是就方仓医院拟建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8月1日,市政府召开方仓医院拟建项目论证会,我局结合防疫、控污要求,提出医疗废水集中收集灭菌消毒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焚烧处置、暖通系统分区运行等建议并被采纳。四是强化医废产生单位管理。每周联合执法局对医废处置单位、传染病医院等医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要求做好医废规范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此外,督促做好新增隔离点、港口、码头等地区的医废收集工作,确保相关医废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到位。截至目前已联合检查3次,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

3、严格执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梳理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在遵守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全市执法人员针对全市14个医疗隔离点、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69家医疗机构、98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1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4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二是精准帮扶执法,保障疫情防控措施100%落实。截止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检查医疗隔离点14家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家次、承接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58家次、医疗机构38家次、水源地12个,累计发现环境问题5个。检查发现问题,涵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均已要求企业整改或采取临时替代处置措施。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1个,拟立案查处。

4、强化监测预警,严控水质标准

(1)加强水质监测预警。自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对市区4个饮用水源地实行每两天加密监测一次,每天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属地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截至目前,我局先后开展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10次,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24期。同时,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强化措施汇总表》要求,我局针对市区3个接纳医疗单位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江苏润民环境集团城北污水处理厂、宿迁绿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苏润生水处理产业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每周开展2次废水余氯监测,截至目前已开展2次。

(2)强化涉疫污水监管。调度掌握全市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一是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定点医院4家,目前均未接收新冠肺炎感染病人,但对定点医院均按照接收医院标准,尤其是卫生学指标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其中,市传染病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尾水直排拦山河,出水粪大肠菌群数40个/L(标准100个/L),出水余氯0.4mg/L(标准0.5mg/L),满足管控要求。沭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0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mg/L(标准6.5-10mg/L),正在通过增投氯液消毒,以满足卫生学管控要求,计划于中旬开展粪大肠菌群月度监测。泗阳县大众医院末端采用活性氧消毒,7月份医院空置,无粪大肠菌群监测数,自8月确定为定点医院以来,8月9日已安排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暂未出具,不涉及余氯排放指标。泗洪县安颐老年病医院末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95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81mg/L(标准6.5-10mg/L),满足管控要求。二是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14个集中隔离点,末端消毒方式均为含氯泡腾片、次氯酸等,满足消毒要求。从尾水排放方式上看,XX县大禾庄园污水转运至泗阳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XX区民防基地集中隔离点采用AAO独立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后直排。目前正在督促其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其他12个集中隔离点均污水均纳管,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我市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1个,仅调度粪大肠菌群数达标情况(标准1000个/L)。其中沭阳县2个,分别为扎下污水处理厂(出水500个/L)、凌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520个/L)、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80个/L)、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区张家港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河西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数130个/L,湖滨新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2个/L,洋河新区洋河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520个/L,均达标。

(六)树立全局意识,全力支援一线

在确保我市医废得到规范转运处置的前提下,一是协调中油公司先后安排2辆医废收运车、4名工作人员驰援南京,现已转赴扬州抗疫一线。二是协调宿迁光大招募资质驾驶员20人、调配医废专用桶5000只,目前14名驾驶员已招募到位,医废专用桶将分批次10天内到位。

二、存在问题

1、医废处置单位少,处理方式单一。全市所有医废由中油优艺一家负责处置,而且集中在市中心城区,增大了医疗废物运输环境风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化疗性、放疗性医废无法进行处置。

2、部分医院废水处理设施不到位。市传染病医院预消毒处理设施尚未安装到位,虽出水达标,但存在预处理不规范问题,应继续督促安装到位;XX县中西医结合医院、XX县大众医院的粪大肠菌群尚未确定控制在100个/L以内;XX区民防基地虽有独立污水处理设施,但无监测记录,无法证明水质达标排放,外环境为六塘河和二干渠,存在较大环境污染或疫情防控风险。

3、现场一线人员缺乏专业防疫培训。作为需要在现场开展检查的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感染风险较大且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医疗卫生知识和现场检查指导,不利于现场检查的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疫苗接种要求,做到“四个清楚”,即清楚谁应打、清楚人在哪、清楚谁没打、清楚在哪打,持续推进全系统工作人员疫苗接种,确保应接尽接。

2、会同机关党委对各县区、局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以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3、紧密对接市防疫办,争取将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未获批复前,组织现场一线人员先期开展核酸检测。

第5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27层净化”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21〕15号)的要求,我大队派出了执法人员员于2021年4-6月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内镜诊疗室、口腔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感染性疾病科、检验科(化验室)、重症监护室以及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小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为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健全了制度,明确监督重点、监督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所有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均制定了各项措施,各单位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有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未发现迟、漏、瞒报的现象。

(三)对血液透析室、内镜诊疗室、口腔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感染性疾病科、检验室等重点科室的监督检查,

一是均建立了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使用高压灭菌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建立了预检、分诊制度;县人民医院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及发热门诊;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护人员、就诊病人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时,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或按规定转诊并记录;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运送车辆及工具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二是组织了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有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手卫生设施设备并使用规范;做到了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三是三个二级生物实验室都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感染应急预案,建立实验档案,实验室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区域,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设施设备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有生物安全标识和消毒设施,生物安全柜有定期进行检测。进入实验室配备个人防护用具齐全,实验室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或快速手消毒剂(二级实验室有洗眼器和喷淋装置);实验人员符合资质要求。实验室菌毒种及样本在同一建筑物消毒灭菌处理,按规定对空气、物表等消毒处理。

(四)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2家二级医疗机构、14家乡镇卫生院和疾控、妇保院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运送、暂存处理。大部分乡卫生室能按规定收集处理医疗废物。但少数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不全以及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规范的现象。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都有统一收集并经严格消毒。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存时间有超过2天的现象;

(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缺乏对医疗污水的PH值、余氯含量的监测

(三)个别单位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二)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控制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个体诊所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素质。

第6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自查方面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医院感染管理

组织管理

1、是否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

是() 否()

2、院感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工作记录;

是() 否()

3、是否配备医院感染专责人;

是() 否()

4、是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是() 否()

5、院感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在法律法规要求;

是() 否()

6、院感染专责人员是否开展感染管理知识培训;

是() 否()

7、是否有院感暴发等方面相关应急预案;

是() 否()

8、是否对院感暴发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对责任人有行政处理意见并落实;

是() 否()

8、是否建立院感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

是() 否()

9、院感报表的填写是否及时并符合要求。

是() 否()

疫情报告

1、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是否运作正常;

是() 否()

2、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

是() 否()

3、是否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是() 否()

4、是否未按照规定报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是() 否()

消毒隔离

1、是否健全并落实消毒管理制度;

是() 否()

2、是否开展消毒技术培训,并有记录;

是() 否()

3、医院感染监测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4、监测监测结果是否合格,不合格是否有整改记录;

是() 否()

5、进入人体组织、器官医疗器械、器具、物品是否有效灭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 否()

6、接触皮肤、粘膜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是有效消毒;

是() 否()

7、重点科室设置是否规范;

是() 否()

8、高危科室消毒隔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是() 否()

9、医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做好职业防护和健康管理。

是() 否()

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

1、是否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制度、应急预案;

是() 否()

2、是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是() 否()

3、是否开展对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是() 否()

4、是否开展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防护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并配备必备的防护用品;

是() 否()

5、是否对医疗废物及时进行分类收集;

是() 否()

6、封口是否坚实、严密,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是() 否()

7、医疗废物容器、包装物、是否起到防渗漏、防穿刺的作用;

是() 否()

8、是否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是() 否()

9、是否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是() 否()

10、是否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并有明显标识

是() 否()

11、暂存间是否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是() 否()

12、暂存间是否有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制度和记录;

是() 否()

13、是否配备防渗漏、防遗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是() 否()

14、用后的血液、体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等高度危险废物,处置前是否就地消毒;

是() 否()

15、是否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是() 否()

16、是否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是() 否()

17、是否对医疗废物种类或数量、交接方式、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

是() 否()

18、是否与具备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保存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是() 否()

19、医疗废水处置装置运转是否正常,有相应的规范记录;

是() 否()

第7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医院感染控制

在救治患者的同时产生大量的医疗废弃物,如果处理不当 ,将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日益加大,良好的医疗环境已成为百姓判断医院等级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控制院内感染,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主要内容。

1 建立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为了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院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80 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第36号令《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医务部、护理部、院感科、 总务科、保卫科以及主要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委员会成员,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职责和质量考核标准,并下发各科室,指导各科室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同时,院长还与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签订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书,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制。

2 专人监督与管理

我院医疗废物管理隶属总务部主管、医院感染管理科监督管理的模式。固定医疗废物专职人员,设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日常工作。医院在专职人员的待遇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为专职人员提供了合格的防护用品;建立了专职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健康查体,并为乙型肝炎抗体阴性者免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3 严格按医疗废物的处置流程进行管理

    3. 1 产生地的管理  各科室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将各自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别置于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 药物性废物的专用容器内。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袋上必须有警示标识,包装袋为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塑料袋,当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 4时,袋口进行有效封扎,防止泄漏和遗撒。每个包装袋外均有中文标签, 标注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由专职人员负责,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 用密闭的容器和车辆下科室收取并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同时填写内部交接转移联单, 内容包括:送交日期、科室、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交接双方签字备查。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 必须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袋口的封扎是否符合要求, 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点。

    3. 2 规范管理  医院投资修建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暂贮间,暂贮间内配备了病理性废物低温储存柜, 具有防火、防鼠、防蚊蝇、防蟑螂以及相应的清洁消毒设施。医院还为各科室购置了脚踩式医疗废物收集桶和防护消毒用品,制作了各种警示标识、标签等。

    3. 3  按要求处置,做好记录  我院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规定,每1-2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收集包装好的医疗废弃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交接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3. 4 暂贮地的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专职人员每天必须对暂贮间的地面、墙壁、收集箱进行擦拭和冲洗消毒,空气每天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1次/,每次1小时,并有记录。每次收集运送工作结束时,在指定的地点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并用1000 mg/ L 含氯消毒液喷雾消毒车厢内外。

    3. 5 统一标识,统一模式 为了使全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统一、 标准化,我们对各科处置室的污物处理进行了规范管理,制作了统一的标识,如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生活垃圾”、“输液瓶” 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固定位置、固定容器,加盖密闭存放,有效杜绝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的混放现象。

4 加强重点科室的管理

对一些存在高危险因素的科室如感染性疾病科、检验科、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等,我们实行重点和细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规范处置。对感染性疾病科,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将传染病患者产生的所有废弃物置于双层专用包装袋内,经有效封扎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医疗废水经含氯消毒剂有效消毒后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弃标本、培养基、菌种、毒种等,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地进行高压灭菌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1]。

5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为了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参与意识。由院感科专职人员负责 ,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人群,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医务人员、 后勤人员、 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卫生保洁人员、新上岗人员。

    5. 1  医务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重点内容:法律法规、医院制定的管理制度、职业防护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流程、职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等。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控意识,推进了医疗废物管理的整体工作。

    5. 2  后勤人员和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的培训  后勤人员和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参与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工作。因此,我们把培训的重点放在医疗废物的管理流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暂存地的清洁消毒、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每年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强化他们的规范处置意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安全有序。

    5. 3  新上岗人员的培训  对于实习、 进修、 新调入和分配人员,重点进行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上岗。

    5. 4   卫生保洁人员的培训  医院的卫生保洁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人员不固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工作中的防护意识和消毒概念较差。为此,我们不定期组织培训,培训的重点放在职业防护和消毒隔离方面。在培训中,以现场施教为主,教会他们处理污物时如何防护、洗手、消毒,发生职业暴露时如何处理等等,不断强化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5. 5  规范患者的行为  为了规范患者的就医行为,我们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教,例如制作一些具有引导图 案的提示,张贴在检验科和门诊等候区的显要位置,提示患者和家属将手中的棉签、棉球等废弃物丢入套有黄色塑料袋的医疗废物收集桶内。在对住院患者的宣教中增加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内容,确保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我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的管理,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院感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每周1-2次巡查和月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 护士长反馈,并指导科室进行整改,科主任、护士长在质量考核记录单上填写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院感科根据科室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对多次检查屡教不改者,按医院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同时,在院感监控信息上通报批评,引起全院的重视。

由于管理规范,采取的措施科学、有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所以,在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医院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患者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体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医院环境,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是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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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医疗废物废水处置方案范文

1 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有关问题

1.1 肠道、肝炎门诊设置存在医疗资源浪费

20世纪90年代前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上海市肠道传染病一直处于高发期,当时根据疫情要求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对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意识的明显增强,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然而,20世纪90年代前为肠道传染病高发疫情防控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直至目前大部分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造成不低的医疗资源浪费。上海市虹口区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资料显示,1996--2005年该区肠道传染病新发病例数之和仅占20世纪60年代的3.13%,肠道、肝炎门诊医务人员人均日接诊肠道病人数仅O,14人,是内科门诊人均接诊病人数的1/60,一级医疗机构则更低,为日均O,06人。说明肠道、肝炎门诊使用率相当低,造成人员、设备等医疗资源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且用房面积占内科门诊总面积的43.82%。

面临肠道、肝炎门诊设置存在医疗资源浪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严密考虑。我们认为,长期固定设置并使用的肠道、肝炎门诊要进行布局和配置调整。由于肠道传染病防控作用重要,因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组织对现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运转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和意见方面进行全面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提出调整、布局、配置比较完整和科学的框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修正后作出决策。

1.2发热门诊设置效果和安全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少生态、生活平衡相应出现了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多,相应会出现某些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特别是以气溶胶形式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疾病由于难以防范则更易发生或流行。因此,在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对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呼吸道传染病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在突发疫情发生期间,上海大部分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认真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发热门诊发挥的防控作用是肯定的。然而在常态情况下,发热门诊发挥的作用处于较低甚至很低水平,不少发热门诊形式上开设,实际上没有医务人员坐诊,形同虚设。这种状态可能存在二方面原因,其一,就诊患者的数量极少;其二,预检分诊未认真实施,部分应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被分诊到其他科室诊疗。上述二个原因若成立,直接引发出二个问题,即发热门诊配置的设施、设备一定程度上处于闲置状态;医疗机构内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在日常监督中我们还发现,有些发热门诊所有就诊对象在一个诊室进行,这对免疫功能相对较差的儿童或幼儿来说,交叉感染的风险较大。发热门诊x线诊断设施不少是未按照放射防护要求建立的,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隐患。此外,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与非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在防控传染病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联手工作机制,造成前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闲置,使医疗资源浪费,后者预检应分诊的病人不清楚分诊到何处,病人自行选择门诊诊疗,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

发热门诊设置对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作用是肯定的,但在常态情况下按照原设置方式执行存在医疗资源浪费和交叉感染的危险。因此,我们认为,发热门诊在上海市区县级层面的辖区内布局、在医疗机构内设置、突发和常态疫情转换时调整、发热门诊设置单位和非设置单位整合联手等问题应提到议事日程进行专题调研后予以解决。

1.3传染病门诊整合中的问题

依据卫生部文件要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这对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能起到重要作用,且符合整个医院的隔离布局。需要探讨的是怎样通过统一整合,使感染性疾病科在防止交叉感染的隔离布局更合理有效,且更有利于医疗资源充分使用。上海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在整合建立感染性疾病科过程中无参照标准,无指导性意见,无技术上支持。因此,有些已整合建立的感染性疾病科整体隔离布局不合理,甚至内部各专用门诊建立各自的小隔离布局而不服从整体大隔离布局,少数医疗机构因把握不准至今也未整合。总之,传染病门诊通过整合未使隔离布局达到更合理,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由于布局未能从整体考虑,各专用门诊各配备诸如实验室、配药、挂号收费等功能设施及人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不小浪费。

鉴于传染病门诊整合出现的隔离布局不合理、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我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评议,制定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统一整合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布局设计图示。方案的制定不但有利于新建、改扩建医疗机构传染病门诊的整合,也有利于已整合建立疾病感染科的医疗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测中的问题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标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污水连续式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监测方法为“分光光度法”或“滴定法”。即医疗机构污水必须严格消毒处理,且应按规定的频次、采样地点和方法进行总余氯监测,以确保排放污水卫生安全。然而,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些医疗机构不进行总余氯监测或不正常监测,距《标准》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的规定甚远;有些医疗机构总余氯监测地点在单位污水外排口,未按《标准》规定对消毒接触池出口的总余氯进行监测,失去了对污水消毒效果监测的作用;有些医疗机构对污水总余氯监测未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采用的是试纸、余氯比色器等简单的比色法,这些方法进行总余氯监测其结果存在很大误差,难以作为污水消毒效果的评价依据。对污水消毒效果的不正确判定,将会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隐患。

医疗机构污水严格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是确保社会环境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其中污水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处理后所实施的“总余氯”监测,对确保消毒效果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对“总余氯”监测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监测频率和方法,切不可走形式。由于《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医院管理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开展污水处理专题培训。

3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安全隐患

上海市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广而散。由于每家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较少,本市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收运单位尚未做到全覆盖收运。根据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约有46.8%小型医疗机构只能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送交就近医疗机构代交收运单位处置。这种送交代交行为是违反法规规定的,且送交过程存在不少隐患。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发现,约有95.3%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超过法定48 h送交处置1次的规定,最长达1年余;34.0%医疗机构直接手提医疗废物包装袋运送或直接将医疗废物包装袋用非机动车运送,该运送方式不但易使医疗废物包装袋刺破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感染风险,还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扩散的危险;19.1%医疗机构虽将医疗废物包装袋置于软质包中运送,但运送过程易发生挤压使医疗废物包装袋破损造成软质包污染。存在人体感染的隐患,若污染的软质包不及时消毒处理,人体感染的风险更大。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还发现,部分小型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采取不合法的自行处置,且因焚烧、消毒等处置技术问题,难以确保处置效果,安全隐患较大,甚至出现未经消毒处理直接将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

鉴于小型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物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医疗废物收运中转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保障性措施。因此,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提请市环保部门,结合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和分布,合理设置医疗废物收运中转站,即采取专人、专用工具将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到中转站暂存后再转运到集中处置场所集中处置,以确保小型医疗机构全部医疗废物依法得到安全处置。

4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要求[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