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第1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在城市道路中,除了人为和车辆因素,交通安全还受到了外界环境的影响,例如城市的地形、天气等因素,遇到大风、大雾、降雨、降雪等天气时,路面湿滑,车辆行驶时容易出现打滑等情况;大雾天气能见度比较差,容易发生车辆追尾事故。此外,还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城市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城市交通严重拥堵,使得交通事故频发。

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2.1加强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汽车驾驶员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驾驶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要做好汽车驾驶员的素质能力,加大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力度,综合考察报考的驾驶员的心理和文化素质,使新驾驶员能够在驾驶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状,遇到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另外,要严厉惩处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尤其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利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同时,指导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时间,降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2.2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使全体驾驶员和行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的竞赛或活动,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交通安全。

2.3提高车辆的性能

在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车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提高了人们的出行速度,还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的重要因素,一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是汽车系统失灵造成的,例如,刹车失灵、制动系统出现问题等,因此,应努力提高汽车的性能,定期检测和维修汽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性能,禁止改装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减少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2.4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强化交通标志、信号灯和监控设备的管理,做好减速带和防护栏等设施的设置工作,让行人和车辆能够自觉按照交通规则行驶,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例如GPS,设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实时监控车辆的驾驶情况,将车辆的违规行驶录入到电力信息数据库中,以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2.5加大交通部门的管理力度

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之所以不高,主要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比较分散,汽车行驶需要通过多个管理部门的审批,大大降低了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交通管理机制,加大交通部门的管理力度,提高交通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及时淘汰能力低、素质差的管理人员,聘用管理意识强、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另外,要及时检查和评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将交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避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带来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大家的生命。

3结束语

第2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 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1-0064-02

1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1.1 领导组织力度不够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的工作和组织的力度,明显是不够得。

1.2 隐患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的隐患问题一直都是重中之重的,虽然现在排除隐患问题已经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了,但是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改善。

1.3 轨道设计有待提高

近年来,城市轨道区间的的消防安全设计扫除一切盲区,需要更近一步的完善。

2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需要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围绕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备系统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将自查组织情况、查出安全隐患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安全保障措施,分别报所在城市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应围绕应急预案建设、试运营评审制度、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做好整改落实。交通运输部将视情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城市进行督查。

抽查阶段。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并进行抽查,发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查组织开展不力的,要督查其进行立即整改,挂牌督办,限时完成。各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城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指导力度,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重大运营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要约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责任人;必要时,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各相关省份应将自查和抽查情况报告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督导阶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相互检查。督导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检查,对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城市人民政府。

2.2 车站内疏散

轨道交通车站按其所处空间分为地下车站和地上车站。地下车站均设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标准车站地下一层多为站厅层,地下二层为站台层,当乘客处于站台层,发生紧急情况时,可由疏散楼梯和自动扶梯上行至站厅层,自动扶梯在一般民用建筑中是不作为疏散用的,但在地铁设计中可作为疏散用,主要是针对上行坡度高和老弱病残人员行动不便而设计的,且同为1米宽时,自动扶梯的运送能力大于楼梯的运送能力,但对自动扶梯的选型和设置提出了要求。站厅层在《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中作为一般情况下的安全区,换句话说乘客在6分钟之内由站台疏散至站厅就视为到达安全区,再由站厅层经安全出口行至地面,因重庆地理环境的影响,少数车站出入口长度超过100米,目前采取的措施是在通道内不到100m处设中间安全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地上标准车站地上一层多为站厅层,地上二层为站台层,乘客可由站台经自动扶梯或楼梯行至站厅,通过疏散通道行至地面。

2.3 轨道区间疏散

轨道区间是指连接两个车站之间的轨行通道,在一般意义上分为地面区间、地下区间、高架区间。地面区间人员疏散相对方便,发生紧急情况可由列车员在安全的前提下停车后打开车门将乘客疏散至地面安全区域。当列车在地下区间隧道内发生火灾时,按正常程序应将列车开进车站疏散乘客和开展灭火救援,但不能排除火灾后列车无法驶向车站而停留在地下区间隧道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列车员打开安全疏散门,乘客下到疏散平台行至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的联络通道,到达相对安全的另一个隧道内行至车站到达地面。

列车在高架区间发生火灾且无法行驶至车站进行疏散时,地铁制式高架区间疏散方式有:一是可依靠列车内设置的缓降装置进行疏散;二是可将另一列安全的列车行驶至发生火灾的列车处,实现两车对接,打开车门通过安全跳板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列车进行疏散;三是可将人员疏散至地铁轨道道床上,以轨道道床作为紧急疏散通道进行疏散。跨座式单轨制式高架区间与地铁制式高架区间的疏散方式前两项相同,但这两种疏散方式疏散能力相对较弱、速度较慢,特别是对老弱病残人员疏散更是难度较大,鉴于跨座式单轨的轨道敷设方式是以单线工字轨道梁作为导向轨道,列车跨座于梁上接触电网进行行驶,而双线之间无可供人员疏散用的平台这一情况,某支队在2007年重庆轨道三号线初步设计评审时提出应在两轨之间设置安全可靠的疏散平台,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认可,在2009年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中,也将跨座式单轨系统的高架区间应设置纵向应急疏散平台这一项纳入了强制性规范当中。

通过近年来支队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完善,研究设计出兼有检修、电缆桥架、紧急疏散用的多功能平台,紧急疏散平台以工字钢梁为基础,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作为行走面,标准单轨双线之间的距离为3.7m,紧急疏散平台宽度为2.5m,在疏散时配合伸缩楼梯进行疏散,此项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安全疏散能力,就向在空中架设了一条生命通道,目前此项技术的已在轨道交通三号线运用。

3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

3.1 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轨道交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专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深入一线进行抽查,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3.2 做好隐患整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并报告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暂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安全。各地要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报送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进行督办。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3.3 建立长效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责任到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快推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规、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3.4 加强运营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及时掌握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做好与运营单位、公安、安监、卫生、消防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并落实覆盖全员的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制度。

4 结论

总之,同一城市、同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和区间建设因其建设环境的不同存在不同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还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特别是针对规范以外的建设问题加强探索研究,结合不同的地域环境进行设计,来满足安全疏散的需要,最大限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伟,姜,张卫国.城市地下交通隧道火灾的防护[J].地下空间,2002(3).

[2]曾国保,车跃龙.地铁内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可行性研究[J].铁道工程学报,2007(4).

[3]谢灼利,张建文,魏利军,刘骥.地铁车站站台火灾中人员的安全疏散[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7).

[4]卢致强,徐晓鹏,刘建伟.明挖法地铁车站结构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4).

第3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控制系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轨道交通伴随着城市发展快速扩张。迄今为止,我国已有30余个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轨道交通,部分城市新建,大量城市拟建规划中。大量投入使用的轨道交通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另一方面也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自我国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以来,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企业,其对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探索均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绝大部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都是单向的、观点性的,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就难以形成系统的、有针对性和实际价值的操作方案。从现阶段我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层面看,我国各大城市轨道交通基本都设有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即设立一级安全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地铁公司总部,设立二级安全领导小组,由车辆、维修、车务等专业部分管辖,设立基层安全员由车间、班组管辖。其中,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地铁公司总部的安全管理网络包括总部领导、部门领导、车间领导、安全监察员,车辆、维修、车务等生产部门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员岗位,并指定安全监察室为常设部门。2.我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问题。虽然很多城市实行了轨道交通三级安全管理,但仍然不能避免轨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就目前来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即一般性事故和险性事故。一般性事故的起因主要是乘客,乘客若未能按照安全乘车规则乘坐就有可能引发一般性事故,险性事故的起因则主要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本文将人、设备、环境作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将管理缺陷作为事故的间接原因,以布尔代数原理为基础,借助事故树的条件或门,得到如下公式:T=X1(X2+X3+X4)=X1X2+X1X3+X1X4式中,T——事故;X1——事故的管理原因;X2——事故的人为原因;X3——事故的设备原因;X4——事故的环境原因。在上述四个因素中,任何一项因素都与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所联系。但观察得出,管理因素同其他三项因素不同,其能够制约其他因素,人为原因、设备原因、环境原因三项因素中的任何一项同管理因素相结合都会导致事故发生。也就是说,即便其他因素没有问题,只要管理存在混乱、缺陷、失误,同样会导致事故发生,使人与设备均暴露于不安全状态下。由此可见,管理问题是各项影响因素中最关键的,其直接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在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笔者认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产与安全脱节。个别员工以及部分一线生产部门对安全工作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总认为安全管理是安全员、监察员、领导层的事,这使得地铁运行无法同安全管理紧密结合。轨道交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安全管理对于生产运营的意义重大,企业理所应当将其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使其同生产运营一同发展,即实现系统安全管理。(2)对安全问题的处理不全面、不彻底。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安全管理部门不能按照既定的系统、结构、功能追溯原因,也不能将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相统一,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长期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3)没有抓住信息流进行安全指导工作,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仍然以静态管理为主,这已经不适应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理念。在变化的环境中,安全管理需要依靠信息流,其不仅能够反映以往重大事故的信息及历史经验资料,还应包括及时收集的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信息,这样才能方便安全管理人员对轨道交通运营实现全过程动态控制。(4)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重心仍停留在“事故处理”上,缺乏“事故预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应从“事故处理”转向“事故预测”,即更加注重事前的安全因素评估、预测上,而非事后的原因追查。(5)近年来,轨道交通路网规模越来越大,这也使得安全管理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规章制度、人员的变化也陆续发生,这些变化如果不能拿出应对措施,极易产生管理漏洞。就目前来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仍存在安全考核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标准和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二、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机理

建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首要任务就是树立正确的认知,即澄清以往的错误认识,抛弃安全管理系统属于运营管理子系统的理念和思维。事实上,安全管理系统是针对生产运营系统本身而言的,其目的是解决安全问题,并非是由生产系统分离出的子系统。我们要在这一认知前提下,对与生产系统密切相连的安全系统进行改造,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理。这里的安全系统同生产系统是有机整体,其是由与生产系统相关的若干因素共同构成的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其中心任务在于对生产运营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控制论理论下,安全管理是多回路反馈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其中,事故属于被控制对象,本文的研究重点即为事故的控制。整个安全管理系统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生产系统安全系数,减少因安全因素不稳定造成的事故。从安全管理系统的角度来讲,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系统需要在获得安全信息和影响安全管理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管理目标,并将目标按照管理层次进行分解,从而制定出分层实施计划和整体计划。计划制定后,要由安全执行机构予以落实,监察部门需要对生产管理系统中出现的信息进行监督和反馈,并依据其具体情况对安全状态进行评估、控制。一般来讲,安全管理系统对生产运营系统的功能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条路径:一是微观控制反馈回路。这一功能路径由“安全状态检测”、“安全状态调查”、“隐患处理”、“组织实施”等一系列环节组成。其中,“安全状态检测”和“安全状态调查”能够对当前生产运营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反映,“隐患处理”和“组织实施”能够控制人、设备、管理、环境等因素。二是宏观控制反馈回路。这一功能路径包括“安全状态检测”、“安全状态调查”、“原始信息收集”、“安全状态综合评价分析”、“人员安全培训与教育”、“设备更新改造”、“环境改良”、“管理制度与方法完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环节。这一路径能够评价、预测整个生产运营系统现在或未来的安全状态,并针对其安全状态调整安全计划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

轨道交通安全体系包括保证系统、控制系统、信息系统,这三项系统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前提和根本,能够为整个体系提供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1.保证系统。保证系统具体包括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教育保证。1.1组织保证。安全管理需要企业各层次、各部门积极有效的配合,这样方能实现管理制度、管理计划、管理决策的落实。这种配合不仅需要部门间的横向配合,还需要纵向上的承接与联系。1.2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其体现了全面管理的思想。具体到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实施细则的,这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一个明确的安全责任。该责任制的横向涉及每个生产运营与安全管理部门,纵向涉及最高管理者到基层作业人员。1.3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开展的重要保障,积极有效的安全教育能够使职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掌握与环境有关的工作常识,避免产生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值得引起领导层的重视。2.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能够按照预先计划和标准,对被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值和计划值进行比较、检查、监督,并对差值进行引导和修正,以确保主体在变化的环境下实现目标。就目前来看,我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仍处于事后管理阶段,即单一反馈控制,其是一种“问题型”的管理方案,管理者只能在出现事故或有事故苗头后采取防范措施,这远不能适应当前轨道交通路网规模的扩大化需求。因此,构建新型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就需要将前反馈和后反馈相结合,做到超前控制,针对运营系统本身的属性和变化制定管理方案,在出现可能影响安全运行之前就对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干预,并采取必要措施。具体来讲,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控制系统主要包括目标确定、安全涉及、过程控制、事故处理四部分。2.1目标管理。安全目标值的确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的建设时间、使用情况、安全状况等统计数据或指标,同时也要参照国际同行业标准,尤其是先进企业的安全目标值。目标值一旦确定不可随意更改,且要下放分解到公司、车站、中心枢纽等各部门,落实到岗位。2.2安全设计文件。控制系统所包含的安全设计文件主要有:(1)员工信息、事故资料;(2)安全管理目标;(3)安全管理组织;(4)安全生产策划;(5)安全保证计划;(6)运营现场与安全控制;(7)事故隐患控制。2.3过程控制。生产安全是由一系列过程组成的,过程控制能够通过生产管理各个阶段的安全检查结果反映全系统的安全状态,帮助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所获取的状态信息对安全进行评价,做出决策,制定改进方案。2.4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事控制系统的最后分支,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中形成的经验是安全制度设计、安全计划更改的重要依据。3.信息系统。建立性能良好的信息系统能够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辅助管理活动。3.1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内容。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信息系统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利用生产管理信息网络对安全信息进行准确收集并传递到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2)建立安全统计分析、事故档案管理、隐患控制系统、安全责任系统等子系统;(3)建立计算机分析辅助系统;(4)建立安全管理办公自动化平台;(5)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3.2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与功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信息系统的结构及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1)隐患子系统,功能为收集隐患情况,对风险进行分析、分级、归类;(2)安全责任子系统,功能为记录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统计和评价安全监察员反馈的各种信息;(3)安全统计分析子系统,功能为收集日常运行报表,建立安全生产计划表;(4)事故管理子系统,功能为归纳、整理事故的数据、文字以及轨道交通相关图纸、法令、技术规范,方便随时调用;(5)安全档案子系统,功能为收集各级安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记录安全教育情况。

四、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由保证系统、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组成,保证系统是安全管理的前提,控制系统为核心,信息系统则是保障。任何一种新的管理思想、理念或是模式的推行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也在不断的深化和改进中,人们将继续探索,新的理论也将不断完备、充实。

参考文献:

[1]崔艳萍,唐祯敏,武旭.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14(5):95~98.

[2]李毅雄.应用系统原理提高地铁安全管理水平[A].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学会地下铁道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481~483.

[3]王德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学会地下铁道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484~486.

第4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中图分类号: X9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系统,有自己的信号指挥系统,比其它的公共交通工具更加安全。但是由于轨道交通运量大,设施设备的科技含量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形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安全管理对于轨道交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发生了严重的地铁纵火案,造成133人死亡、300多人失踪,财产损失高达460亿韩元。大邱市的地铁火灾给各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提出了警示,我们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目前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1.1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在硬件方面要突出预防为主的概念。例如,车箱使用阻燃材料,电缆电线也是阻燃的。如果燃烧起来,也只能是冒烟,不能着火。站区间工程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属一级耐火建筑。在管理方面,2002 年11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此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理所当然也适用于交通部门,包括轨道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1999年12月成立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该部门是上海市交通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前期专业规划管理等具体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管理处通过制定规章,通过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的综合作用来实现轨道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指导并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制度的建立、实施;通过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对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做出修改;合理配置安全设施资源,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协调各职能部门,妥善解决安全管理的问题。

1.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韩国大邱市地铁事故原因主要是人为造成的火灾。但是火灾发生后,当时有很多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包括指挥调度不当、司机失职、乘客缺乏逃生知识等,造成了灾害后果的扩大。从硬件设备上来看,我国轨道交通都把安全问题放在了第一位,在设计时都考虑到了防和救的结合。但是从管理角度看,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却还存在一些问题。从1999年和2000年两年中上海轨道交通1、2号线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类统计看,轨道交通中一般性事故与险性事故的比例为5∶4。从事故原因来看,一般性事故多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安全乘车规则造成的;而险性事故多是由于工作人员职责疏忽引发的。此外还存在借车运营产生事故隐患的问题。

从以上轨道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可以发现, 存在于安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1)随着体制的改革,城市轨道交通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人员、规章制度也都在变,这样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出现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安全考核和相关措施不到位的情况。(2)轨道交通安全监管缺乏必要的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实施。(3)虽然硬件设施较为完善,但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防灾意识有待提高。(4)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力度不够大,乘客缺乏发生事故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有关知识。

二、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若干因素分析

从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来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因素主要是人、车辆、线路以及法律等因素。(1)人的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要以人为本,轨道安全管理也要以人为本。应充分考虑乘客的因素,保障广大乘客的安全。由于乘客的素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乘车规则造成的,所以应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减少由于乘客拥挤造成对轨道交通安全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疏忽引发事故的比例也较大,而且后果严重。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关系。据韩国专家和媒体分析,导致大邱地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了火灾发生后司机失职行为。(2)车辆因素地铁中虽然车站上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淋水灭火装置,但是车厢内为了防止触电均没有安装这种装置;此外,车厢虽然使用的是耐燃材料,但在燃烧后会散发大量的有毒气体。因此车辆所使用的阻燃材料是否合格、安全装置是否充足有效,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车辆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好与坏,会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3)线路因素

通是一个封闭式的交通系统,线路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的产生与线路情况有一定的关系。如地面轨道交通平面交叉口的密度较大、区间隧道内的照明条件差、缺少信号标志等都会影响交通安全。(4)法律因素在韩国,现行的《消防法》只注重固定建筑和设备,而忽略了交通工具的安全法律政策。同样,在我国现有的轨道交通政策法规中,对安全管理虽有原则的、定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管理条文及定量的衡量标准,也缺少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政策。三、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手段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化城市的快速交通工具,安全状况是其管理水平和各种质量的综合反映。“安全第一”是乘客的根本需求和首要标准。轨道交通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行车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等诸多方面。除了一些突发性事故外,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有前兆的。为了更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各方面着手来做好安全预防工作。(1)加大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作为轨道交通的管理者,应建立和完善设备运行状况计量检测体系,确保设备运作的安全度; 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增强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给职工营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并结合人体疲劳周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应经常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使工作人员掌握危险时保护乘客减少伤害的技能,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地组织乘客疏散。

(2)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

作为乘客,应该增加有关安全、文明使用轨道交通的知识。例如,在车厢内发生意外的事故时,处于第一现场的乘客应该及时阻止事故的恶化;在事故发生后应听从地铁广播和工作人员指挥,紧张有序地离开事故现场;平时应多注意站厅站台上的各种安全标识。

(3)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5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 轨道交通;乘客;安全管理;

Abstract; Passenger is an important link of safety control system of rail traffic in the whole process. Through analyzing the unsafe behavior and consciousness of the passengers, combined with the rail traffic to take in the passenger safety behavior culture, system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passenger safety management.

Keywords; rail transit ;passenger;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交通动脉,系统复杂、环境开放、空间密闭、客流量大、应急疏散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事件危害性极大。我国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经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评价”两阶段发展,逐步进入“全过程安全控制的系统安全保障”探索尝试阶段。乘客是轨道交通系统服务的对象,也是轨道交通全过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参与者。对乘客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强化乘客安全管理,对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意义重大。

乘客不安全行为分析

轨道交通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乘客运输安全,但乘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轨道交通安全。纵观各类事故事件,乘客因素是运营秩序絮乱、一般安全事故的主要致因之一,乘客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乘客的安全意识淡薄还可能使事故得以发展或扩散。

1.1乘客不安全行为

目前乘客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不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无应急技能或应急技能低、人为故意破坏。

(一)不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携带危险品乘车、紧贴车门站立、乘车不讲秩序、挤车门、不拉扶手、擅拉紧急拉手、站台车厢打闹嬉戏、候车跨越安全线、跳轨自杀等行为是主要的不遵守乘客守则的不安全行为。仅2012年上海地铁就发生十多起乘客跳轨自杀事件;还有乘客因同伴没上车1小时内2次拉动紧急拉手,造成数千人延误10分钟以上。

(二)无应急技能或应急技能低

乘客无应急技能或应急技能低,突况不会自救、互救,不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安排,慌乱中胡乱行为。如不知晓自动扶梯“紧急停机”按钮,无按压“紧急停机”按钮的应急技能等;有如2008年上海地铁某列车因故障迫停区间,故障处置中虽然司机不断广播安抚,但仍有20多扇车门紧急拉手被乘客拉下,一名乘客更是扒开车门进入隧道,步行至下一站。

(三)人为故意破坏

恐怖袭击、蓄意破坏、纵火、偷盗等乘客行为是主要的人为故意破坏的不安全行为。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毒气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5500多人受伤;2003年韩国大邱地铁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故意纵火,导致198人死亡。

1.2 乘客不安全行为意识

心理决定人的行为,行为显示人的意识。乘客的不安全行为可分为无意识不安全行为和有意识不安全行为。

(一) 无意识不安全行为

乘客无意违反轨道交通安全保障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在轨道交通乘降过程中产生了不安全行为。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不足、行为有限理性。

安全意识不高

安全意识较强的乘客对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果断应对,甚至通过有效措施化险为夷;而安全意识不高的乘客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后措施不当,最终酿成事故,甚至可能使事故损失扩大。如2004年香港地铁人为纵火事故中,由于乘客安全意识高,及时发现有人蓄意纵火并果断采取阻止措施,虽然没能成功阻止肇事者,但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纵火行为实施;同时,纵火现场的乘客及时向其他乘客传递纵火事故警示信息,得以让其他乘客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这起事故只造成14人因吸入烟雾受轻伤。

安全知识不足

乘客具备一定安全意识,但因安全知识不足导致行为不安全。从不遵守乘客守则中部分不安全行为可以看出,乘客缺乏前后乱挤、强行上下、争抢座位、不拉扶手等行为会导致摔伤、踩踏等不安全事件的安全知识。源于安全知识不足,导致乘客只专注轨道交通的便捷、舒适,忽视了轨道交通的安全。

(3)行为有限理性

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乘客由于无法准确地认识和预测未来,从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只能依靠自身经验或跟随其他乘客等采取行为来减少不确定性,而这种有限理往往只关注个人利益,而危害了整体利益。如突况下乘客只顾个人利益,争先恐后无序疏散,就可能导致现场混乱或产生踩踏事件;又如列车迫停区间时拉下“紧急拉手”和进入隧道的乘客,只考虑到节省自身时间,完成不顾及对整体运营造成的延误。

(二) 有意识不安全行为

乘客明白轨道交通安全重要性,知晓相关安全保障制度,但在某些条件下,如受好奇、省能、侥幸、逆反等心理驱使,或追求经济效益,或其他动机,故意采取安全冒险行为或有意引发事故。产生这些有意识不安全行为的原因有安全习惯不佳、故意违规和有意破坏。

安全习惯不佳

乘客主观上不愿意出现安全事件事故,在稳定的心理活动下基本能安全乘降。但在不利的心理状态主导下,乘客由于安全习惯不佳,表现出不安全动机,实施不安全行为。如受好奇心理驱使有意触碰消防、行车等安全设施设备;受省能心理驱使翻越安全护栏;受逆反心理驱使与安全检查人员发生对抗冲突等。

故意违规

乘客安全道德水平低,只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为达到个人利益最优化,无视轨道交通安全保障制度,明知行为危险却故意违规。如为节省时间故意冲门;为等待同伴乘车故意吊门、卡门、拉下紧急拉手;为出行方便故意携带危险品乘车等。

有意破坏

乘客为达到发泄自身不满情绪、引起公众关注等个人目的,或造成人员伤亡、公众恐慌等险恶目的,利用轨道交通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大等特性进行有意破坏。

2轨道交通强化乘客安全管理措施

轨道交通通过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全员”安全管理延伸为“全民”安全管理。通过安全知识宣传、安全风险告知、安全技能提升等,强化乘客安全意识,逐步建立乘客安全行为文化;通过安全制度的健全、实施及控制等,强化乘客行为监督,逐步建立安全制度文化。

2.1强化乘客安全意识,建立乘客安全行为文化

安全行为文化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安全行为意识。轨道交通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强化乘客安全意识,提升乘客安全技能,形成乘客安全行为准则。

第6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摘 要】 笔者 分析 了城市轨道 交通 安全管理的现状,从系统的角度挖掘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缺陷原因;提出保证轨道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 现代 企业 安全管理体系;研讨了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机理,规范了保证系统、控制系统、信息系统贯穿在全过程管理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旨在对安全生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的结构和 内容 进行了分析和讨论。通过所 研究 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成果,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改善、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也推动和丰富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学科建设。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证系统;控制系统;信息系统

1 前 言

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发生地铁纵火案,造成133人死亡、300多人失踪,财产损失高达460亿韩元。尽管事故原因是人为有目的造成的,但火灾发生后的分析,又暴露出很多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包括指挥调度不当、司机失职、乘客缺乏逃生知识等,导致了灾害后果的扩大。大邱市的地铁火灾给各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提出了警示,笔者分析了我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以期发现存在的 问题 ,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

2 轨道交通管理工作急需改进

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看,我国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上设立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即总部(地铁公司)设安全委员会,车务、车辆、维修等部门设安全领导小组,各车间(室)设安全员。总部范围内建立包括总部领导、部门领导、车间领导、安全监察员和兼职安全员在内的安全管理 网络 。其中安全委员会是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安全监察室为其常设办公室,车务、车辆、维修三大生产部门设有专职安全监察员[1~3]。 把轨道交通作为一个大系统进行分析,可把人、设备、环境3个因素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管理缺陷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这4种因素和事故发生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系,借助事故树中的条件或门,运用布尔代数原理可写出如下公式:X1———事故的管理原因;

X2———事故的人为原因;

X3———事故的设备原因;

X4———事故的环境原因。

由上述公式看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归结到管理、人为、设备和环境四大因素。这四大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因素运行不良,都会引起事故发生。而管理因素随时随地制约着其他3种因素,管理原因或管理原因与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结合,都会引起事故的发生。换句话说,只要管理上存在着缺陷、不善、混乱或失误,就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存在,进而引发事故,可见管理缺陷是诱发事故的关键原因。

笔者通过调研,并以现代企业 科学 管理的尺度来衡量,认为 目前 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以下不足:

(1)安全与生产脱节。有的生产管理部门和个别员工错误地把安全工作看成是领导、安监室、安全员的事,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安全工作,造成安全管理与地铁运营管理脱节。轨道交通企业作为独立的 经济 实体,安全管理理所当然是生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推行与生产管理同

步 发展 的全面安全管理,即系统安全管理。

(2)对安全问题处理不够全面。在处理问题时,没有由表及里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去深入进行分析,不能将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有机联系在一起、全面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造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的局面。

(3)没有抓住信息流这一管理核心去指导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体制特征仍然是静态管理。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理念是:安全信息不仅应包括有关重大事故等灾害事故的信息、 历史 经验资料,更重要的是应及时把握住运营过程的安全信息,以实现对安全工作的全过程动态控制。

(4)“事故处理”仍然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心,要完成由“事故处理”型到“事故预测”型的转变,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真正从事故追查处理转变到事前安全预测上,还需要一个过程。

(5)随着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扩大,安全监管的范围、人员、规章制度都有新的变化,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出现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安全考核和相关措施不到位的情况,所以要对现行的安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6)安全责任落实不够。虽基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落实仍有待加强。

3 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机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系统 应用 方面,要澄清这样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运营管理系统是一个大系统,安全管理系统是生产系统的子系统。实际上,安全管理系统的概念是为解决安全问题而构造的,其内涵是针对生产系统本身安全而言,并不是从生产系统分离出安全系统这一子系统,而是改造生产系统的安全系统,使之具有处理本系统一切安全问题的功能。因此,安全系统是“由与生产安全问题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若干因素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4]。安全管理系统的中心任务即对运营管理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管理和控制。

从控制论的角度看,安全管理是一个多回路的反馈控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事故是被控制的对象,事故控制是笔者研究的中心。系统控制的目的是减少或消灭事故的发生及其 影响 ,以提高生产系统的安全度[5]。

就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来说,在获得系统内外安全信息基础上,确定安全管理的目标并将目标按管理的层次进行分解,根据目标制定安全管理的总体计划和分层实施计划,通过安全执行机构予以执行落实,系统内的监察部门及时将有关生产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反馈,经过安全状态分析、评价,找出系统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通过这样不断循环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生产系统的安全控制。

从图1中可看出,安全管理系统对生产系统进行控制的功能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

一条为微观控制反馈回路,由“安全状态检测”、“安全状态调查分析”、“隐患处理”、“组织实施”等组成,通过“安全状态检测”、“安全状态调查分析”,充分地反映出当时生产系统的安全状态,通过对“隐患处理”、“执行”,随时控制人、设备、环境和管理四个影响生产系统安全状态的主要因素;

另一条是宏观控制反馈回路,由“安全状态检测”、“安全状态调查分析”、“原始信息收集”、“安全状态综合分析、评价”、“人员的安全 教育 和技术培训”、“设备的更新改造”、“环境状态的改良”、“管理 方法 和制度的完善”、“安全计划”、“组织实施”等组成,通过对大量的事故和隐患等不安全状态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来预测、评价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状态,提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设备的更新改造”、“环境状态的改良”、“管理方法和制度的完善”等要求,及时调整安全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过上述的工作流程和控制方法来提高生产系统的安全系数,最终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

在以上控制线路中,还存在一个内反馈,即采用新方法、新 理论 通过原始信息收集产生参数,通过安全状态综合评价产生模型,最终产生新的安全状态调查分析方法和手段,来更新以往的方法及手段,并使其不断地完善,达到使原始信息更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安全状态的目的。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安全管理是个多层次的分级管理系统,其结构是与生产系统的管理结构分不开的,同时每级又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都有自己的控制目标和自己的特点。微观反馈一般存在于最基层的管理级,而宏观控制反馈则存在于各管理级之中。

对图1进一步分析得知: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除自身的控制实体(控制系统)外,首先必须有一个能从组织上、制度上给以保证的载体即保证系统,它是整个系统得以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此外,鉴于现代安全管理系统多层次、多回路、多环节的特征,在安全管理系统内部和安全管理系统与生产系统之间,必须具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要求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因此,要使安全管理系统有效运行,还必须有一个能全面、及时而准确地获取各种决策所需的信息、对实施情况能迅速反馈的信息系统。

4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原理

由上一章的分析可知,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应由保证系统、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构成(见图2)。在这3个系统中,保证系统为整个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是该体系运行的前提和根本。控制系统是整个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信息系统是用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转换并利用信息进行预测和控制的,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4.1 保证系统

根据保证系统的地位和作用,把其分为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和教育培训。

4.1 1 组织保证

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既需要通过对企业的各层次部门进行横向管理来实行决策方案的落实,更需要通过对纵向上的管理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如图3所示。

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和前提,安全生产责任系统的建立体现了全面安全管理的思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其实施细则,是保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的措施。安全责任应按照管理层次不同、分工不同,在每个岗位上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安全责任。纵向从最高管理者到每个作业人员,横向则包括各个部门的每个岗位。

4.1 3 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是使职工适应作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如果不经过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生产环境中有关作业的条件和知识,就难免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安全工作中特别重要的一环,也是特别值得重视的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问题。

4.2 控制系统

控制是指为保证行为主体在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其目标,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和标准,通过采取各种 方法 ,对被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比较、检查、监督、引导和纠正,以保证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 目前 的安全管理特征是事后管理,即单一的反馈控制。这是一种典型的“ 问题 管理型”方法,即事故或事故苗子发生后再采取防范对策,它远远不能适应未来轨道 交通 路网化建设、高密度、大运量的需要,因此,必须采用前馈与反馈相耦合的超前控制。即在原有反馈基础上,针对其输入或生产系统本身发生的变化,不等其 影响 安全就事先将其对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 分析 评价,开展事故预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控制机制如图4所示。

就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安全控制系统来说,可考虑由目标确定、安全设计、过程控制和事故处理这4部分组成。 4.2 1 目标管理

在确定安全目标值时应根据自身的安全状况,历年、特别是近期各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同时也应参照同行业,特别是先进 企业 (如香港地铁)的安全目标值。安全目标值确定后,应自上而下展开分解落实到公司、车站(车辆段)、具体工种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2 2 安全设计文件

安全设计的主要 内容 有以下几部分:

(1)信息资料收集,包括员工信息,安全难点、重点、危险、关键部位分析,以往事故和常见事故资料等。

(2)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公司的安全目标值、车站(间)的安全控制目标等。

(3)安全管理组织,包括安全管理 网络 图、部门与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等。

(4)安全生产策划,包括针对性地确定控制和检查手段、措施,确定执行的文件、规范,应补充的安全管理规定。

(5)安全保证计划。

(6)运营现场的安全控制,包括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和控制的方法(重点、关键点的控制内容),生产人员上岗资格的要求,为达到规定要求所使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方法,其他工作组织设计等。

(7)事故隐患的控制,如何识别并控制事故的隐患,对检查表查出的不合格设施、不合格过程、不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置方法和程序等。

4.2 3 过程控制

安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每个阶段都可视为一个过程。过程控制即是通过安全检查获得反映系统安全状态的信息,根据预期状态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决策,制定改进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调节系统的人、设备、环境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情况和工作状况。另外,通过对隐患整改情况的检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对整改方案加以调整,从而有效地控制安全系统的运行,达到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过程控制如图5所示。

4.2 4 事故处理

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只能减少事故,却无法避免事故发生[6]。从图1循环控制的角度看,事故处理既是一个循环的结果,又是下一个循环的起点,其内容是和下一个循环的安全设计揉合在一起的。因此,事故处理是控制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对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是未来进行安全设计、制定风险控制策略时最主要的依据。

4.3 信息系统

任何一个系统都要和物质、能量及信息发生关系,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信息。管理与控制本质就是信息处理,对于 现代 安全管理系统来说,安全信息系统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一直以来由于缺乏安全信息 理论 的指导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中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信息不流通,有关数据被分割的职能单位甚至个人所垄断,使得这些数据中蕴载着的许多有用的信息不能被充分提取出来,指导人们的行动。这种做法实际上阻碍了信息流通,增加了安全系统的熵值。因此,建立性能良好、信息流畅且有组织合理的信息流结构的信息系统是安全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3 1 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内容

(1)建立生产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有效地搜集、传递安全信息,供各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进行管理和决策。

(2)为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建立隐患控制、安全责任、安全统计分析、事故管理、安全档案管理子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建立 计算 机安全评价、分析辅助系统,使安全评价 科学 化。

(4)实现安全管理办公自动化,使工作流程规范化、制度化。

(5)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数据库,为应急管理提供信息,增加预测预防能

4.3 2 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和功能

信息系统分为隐患控制、安全责任、安全统计分析、事故管理和安全档案5个子系统,具体情况如下:

(1)隐患子系统是整个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其他子系统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该子系统服务的,其主要功能是收集各种固有隐患情况和确定事故类型,进行分析、分级、归类、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预先防范和动态控制,并将控制的结果及时 总结 归纳。

(2)安全责任子系统负责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和考核指标,记录措施落实情况和考核结果,对安全员反馈的各种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统计和评价。

(3)安全统计分析子系统负责建立安全作业计划安排表,收集日常安全生产报表。

(4)事故管理子系统对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描述事故的大量数据、文字、图形进行输入、归纳和整理,并要随时调阅各类图纸、法令、法规、技术规范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事故的总结与分析报告。

(5)安全档案子系统负责建立各级安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教育 集训和劳动保护情况档案等。

5 基于安全信息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同时还要有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前端支持系统。因此,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到其引起的一些组织机构、管理程序、信息加工处理方式的变化。

安全信息系统是安全管理组织的神经中枢,信息中心是安全管理活动的大脑,负责安全信息的响应和动作,指挥、协调人员和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并统一进程。构造目标信息流图如图6所示:Ⅰ为安全信息获取阶段,Ⅱ为安全信息处理阶段,Ⅲ为安全信息利用和执行反馈阶段,要使该体系真正有效的运作,必须强化安全信息采集系统和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响应保证体系。

5.1 强化安全信息采集

避免安全信息获取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是确保安全信息收集准确、及时的前提条件。安全信息的采集包括采集内容和采集渠道。采集安全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推行消除隐患的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的核心是强调对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管理,以对隐患的发现、登记、整改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将之传送到安全信息中心。对设备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其检查过程中的安全信息应传递到信息中心,将所得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备案待查,以指导生产现场正常运行,整理分析出重要隐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2)建立、落实安全信息采集制度。对安全信息的收集除以组织上保证外,更重要的是要给以制度上的保证,需制定一系列信息运行办法、管理制度、奖惩方案,使每个安全员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

(3)建立立体的安全信息获取网络渠道。为了使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处理、存储等有制度保证,应建立严密的纵横交织的安全信息网。纵向安全信息网是指由企业决策层、职能部门、作业班组组成的多级安全信息网,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各级安全人员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信息的收、发、送工作。横向安全信息网则是由各级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生产单位等组成的安全信息网,依据所规定的义务和程序及时将有关的安全信息送到安全信息中心。

5.2 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响应保证体系

信息系统对静态安全信息应能实现“一次存储、定期更新、随时备查”,对动态安全信息应能跟踪、维护、及时响应。

动态安全信息响应系统是一个以微观控制为主的前馈系统。事故和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由众多的安全员将信息传递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管理员将传递来的安全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筛选,然后由安全信息主管提供信息支持,由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由安全技术部门协调资源配置,通过定方案、定日期、定负责人,共同制定整改决策方案,提出对生产系统隐患控制的有效措施。结果及检查人、验收情况都要及时反馈到信息中心。整个过程都要求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并由安全信息中心及时备案、存档和更新,以便动态跟踪。其流程图如图7所示。

6 结 论

(1)通过管理缺陷的故障树(FTA)分析可以找出重要问题。

由布尔代数公式: 得出管理缺陷是诱发事故的关键原因。并分析了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

(2)从控制论角度看,安全管理是多回路的反馈控制系统。对生产系统进行控制功能通过两条途径实现:分别是微观和宏观控制反馈回路。

(3)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由保证系统、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组成。其中保证系统是前提,控制系统是核心,信息系统是基础。

(4)要建立基于安全信息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必须强化安全信息采集系统和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响应保证体系。

笔者认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的推行总需要一个过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在实际 应用 中还存在着模型建立不完善和不细致,作业人员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新的 规律 ,建立新的理论,指导安全管理实践活动,使之更完善和充实。

参考 文献

1崔艳萍,唐祯敏,武旭.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 研究 [J]. 中国 安全科学学报,2004,14(5):95~98

2李毅雄.应用系统原理提高地铁安全管理水平[A].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学会地下铁道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481~483

3王德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学会地下铁道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484~486

第7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维护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在告诉公路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高速公路的安全性不仅关系着道路的施工需要,而且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二、中国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含义

跟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造运营,不只改善了交通运输的情况,并且发作了无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无穷改动。它不仅仅国民经济的命脉,还是经济建造不行短少的基础设备,它的前进与革新直接联系到生产力的开展与改变。可是在高速公路蓬勃开展的一起,咱们也大概注意到,在高速公路交通中,很多的交通安全事端不只造成了无穷的经济损失,也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精神痛苦。怎么进步高速公路办理的科学化,和谐好交警、路政、监控体系、救援体系及保护办理的联系, 为人民群众供给更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是值得咱们探讨的。比如深圳道路安全计划的具体目标就是削减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减少行人的碰撞,重型车辆的管理,以改善道路安全为目的,减少运输车辆的碰撞和改善交通安全运输。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计划方面

在进行高速公路网的交通安全设备体系总体计划时,通常在坚持均衡大局,突出重点的准则下,关于不一样路途,依据它在路网中的作用,并联系其所在区域的地势、地质、气候、人文、环境等要素,选用最适合的计划,既不能为节省出资而撤销一些必不行少的设备,也不应为寻求高档次而一味选用最佳的商品。可是,因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计划仅仅近几年才开始施行,还没有构成对比体系的方法,关于在计划中怎么调整交通安全设备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和谐、山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特别准则的拟定、计划计划安全性评估等方面思考的相对较少,这使得交通安全设备使用的其他方面也不一样程度地受到计划的影响。

2、规划方面

当前,交通安全设备规划的程序基本上是在获得路途规划的文件后,关于详细路段的路途特点和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以及思考到公路建造资金的合理利用等要素,挑选恰当的安全设备布局方式,依据国内外相应规范、规范,挑选契合实践情况的规划准则,对安全设备进行布设。因为在安全设备规划方面没有对比体系的规划软件,因而人为主观要素以及个人规划经验在其中表现得对比突出。别的,因为各种外界要素的影响,有时安全设备的设置会更多地思考了漂亮等要素,而将安全放在了次要方位,这种做法尽管与规范不相背离,可是安全设备的设置上,会存在一些安全危险。

3、施工方面

在施工期间,通常的做法是路面施工接近结束后,安全设备施工公司出场施工。可是当前对路途进行竣工检验时通常只重视路面布局的完结,而关于安全设备是否设置合理、全部并不是很重视,使得有些路段安全设备未施工结束,公路就通车运营,呈现一些路段刚通车交通事端就频频发作的表象。另一方面,因为某些缘由,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不能按规划需要严厉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要素的影响,使得有些安全设备的施工质量不能满意规划的需要,这也对高速公路安全发作必定的影响。

4、保护办理方面

当前我国的路途保护将首要的精力投入到路面的保护方面,关于交通安全设备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在评估路途保护办理工作时,通常仅仅路面质量方面的目标,关于交通安全设备方面的保护质量目标提及的相对较少。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致使了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的设置、更新滞后于路途需要的改变,使得有些路段的交通安全设备保护不到位,甚至在损坏后很长一段时刻里得不到保护、修补,使得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危险很多。

四、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办法

1、安全设备硬件应施行“严厉规范、按需调整”

(一)、防撞防护栏设置主张

当前高速公路通常存在护栏履行旧规范,施工不规范等疑问,不能契合护栏的基本功用需要,对现有防护栏的晋级改造现已迫在眉睫。波形梁护栏要对双向八车路途段还应进行加固。中心防撞护栏的立柱间隔应增为每2米一根;对因路面加铺和罩面而导致的高度不契合行业规范的立柱应从头按规范施工;中心活动护栏应当废弃“伸缩式”和“放置式”,主张选用折叠式既有阻隔功用又有防撞功用。

(二)、诱导性安全设备设置主张

关于指路标志体系来说,单向车道越多,对指路标志牌设置的需要越高。科学实验标明:跟着设置路侧标志的添加,驾驶员读取标志信息的概率逐步上升。以单向四车道为例,行驶在榜首车道的车辆,要驶离高速需要变道四次才能进人减速车道,交通流的抵触点多,在纵向上需要必定的间隔;再者,因为第二至第四车道通常会有大货车或大客车遮挡视野,驾驶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认读路侧的出口标志牌。因而,三车道以上的路段,除了添加高速公路路侧标志牌数量,还应在中心阻隔带内添加标志牌数量,继而处理路口、互通区标志牌设置不契合实践需要的疑问,进步在内侧车道行驶的驾驶人视认交通标志的准确率,削减路口事端的发作。有关职能部门应抓住拟定电子可变情报板设置的强制性行业规范,通常以为出口前、互通区前方、效劳区前后、主线卡点前设置电子可变情报板对比合理。应将视野诱导标志牌带自发光功用作为强制性需要。

(三)、其它硬件设置主张

新建的高速公路规划日流量较高时,应当把全线照明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目标来施行。当前被使用的监控普遍存在夜间无法进行监控。从高速公路实践办理中发现,很多的交通安全事情发作在夜间,这样就大大地制约了监控功用的发扬。因而,监控探头加上红外夜视功用,即便发作在夜间的交通安全事情也能够经过监控及时发现、处置。在高速公路恶劣气候交通办理中,能见度探测仪通常能发扬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及时发现不适合通行的条件,使有关部门能在榜首时刻采纳有用操控手法。在效劳区内使用智能泊车计费体系,依据主线流量、效劳区泊车场所巨细的不一样,确定免费使用时刻。一切进人效劳区的车辆,泊车时刻超出规则时刻,收取泊车费。经过这一手法,加速效劳区内车辆的循环,使更多的车辆驾驶人能够在效劳区得到休整,使效劳区真正为交通安全办理效劳。

2、智能普务对安全设备的需要

(一)、巡逻电子化的需要

新建的高速公路应施行全程闭路电视监控,进一步进步高速公路的管控才能。依据需要,每0.5到l小时经过电子监控探头扫描所能监控的路面区域,及时发现交通安全危险,节省警务本钱。

(二)、交通违法行为纠正、查处智能化的需要

依托视频监控进行违法辨认与抓拍,查找路况反常信息,经过网络传输疾速告诉接近的巡查车或出人员人员,疾速处警,排障、操控。

(三)、智能设备对

智能交通系统是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如何开发和应用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提高交通效率,提高行车安全性是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努力的两个主要目标。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利用高效率的能源,如太阳能和先进的技术,以及使用自动检测和控制的,即时的动态诱导和警示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或管理策略,以取代过去的静态保守的做法。

(三)、对货车和大客车的要求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进行订单管理和服务模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采取细致的量化任务,定期通报考核进行推广实施。注重预防和应对,应做好演练工作,对货车和卡车的掌握进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隧道交通突发事件。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交通安全的责任,狠抓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让人民群众,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结束语

伴随着进入城市发展的快速阶段,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这为有序推进道路的安全实施进行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勇,张建军.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与对策[J].交通世界,2005,(12):16-21.

[2]刘伟清,李文贵,钟楚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第8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第9篇: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以校车安全事件为例。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生15起校车安全事故,造成32人死亡。年轻生命的逝去,留给人们的是失去亲人的痛苦,交通事故损害了人民的精神健康。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主要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久高不下,并在持续增长中;二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增多。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道路交通预防工作的压力更大。现代城市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开展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中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不但能减少城市中的交通事故,也能优化城市交通状况。

2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

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要立足于本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注意节约成本,加强公交运行的优先管理理念。要通过综合这些因素,保证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1利用宏观调控增强现行交通管理能力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要实行“公交优先”与“发展管理”战略。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公交车管理是整个交通管理的重点,要积极引导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公共交通分流车辆总数,改善交通环境,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部分居民不乘坐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公交车人流量大,环境卫生差;二是公交车数量少,需要长时间等待;三是突发急事不能乘坐公交车。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是提高公交车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公交车卫生水平;要加强对公交车队的投资,增加公交车数量,提升居民出行能力;要优化公交车行驶路线,保证公交车路线的全面性。政府部门对公共交通的引导不可缺少。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加大公共交通宏观管理力度,以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适当推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交通平衡发展。另一方面,要优化公共交通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在“发展管理”中,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趋势,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车辆发展情况。通过分析未来城市车流量,合理安排步行道、自行车道的建设情况,避免发生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挤占机动车道的情况。在城市交通宣传工作中,政府部门可以多宣传低碳出行、绿色出行,建议人们乘坐公交车,开展低碳活动,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量,缓解交通压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2.2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基础设施会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以沥青路面为例,隆包是沥青路面中的常见问题,隆包导致路面表面凹凸不平,影响行车安全。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提升交通设施安全系数,及时处理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问题,做好速度标示工作。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警告。在早晚高峰时期,交警部门要出动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在现阶段,我国城市道路开发建设资源越来越少,城市道路建设工作不能像过去那样盲目地扩建公路宽度,这就说明,通过道路建设工作缓解大城市交通压力的办法已经很难实行了。部分大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立交桥的方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值得推广,因为建设立交桥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增加城市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在建设立交桥的过程中,会影响这个路段的运行。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可以科学管理交通组织,优化车辆行驶能力。例如,在城市交通运行中,可以在交通拥堵路段划分单向行驶车道,通过交通信号调控交通运行。可以加强交通预警,拓宽交通信息流通渠道,保持整个城市之间的交通信息流通。

2.3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通过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提升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交通的管理能力。

(1)要立足城市当前发展情况,规划未来城市发展道路。在规划中,要以整个公路网为基础,正确处理好道路、车辆与交通管理间的关系。要保证规划设计与城市未来整体规划相适应,满足规划对交通管理的要求。

(2)可持续发展原则。整个管理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城市交通环境,推动交通结构升级,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安全行车性能。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