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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精选(九篇)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

第1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论文摘要]要提高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教学的教学质量,应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把握好教学知识板块的划分,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选择运用合适的教学方法。

由于哲学研究的是关于整个世界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它与各门具体科学研究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不同,决定了它是一门抽象的理论性学科,学习哲学既要具备各门具体科学知识,又要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够学好。正因为如此,一些学生感到哲学难学,其原因或是各门具体科学知识贫乏,不扎实,或是抽象思维能力不高。这给哲学教师提出了教学上的具体问题,即如何教好哲学,在教学方法上如何创新改进,如何提高哲学课的教学质量。本文就此作一探索。

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准确定位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应从理论灌输、方法论培养、思想政治教育三方面定位,做到三位一体,以提高本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

一是从基本概念、原理着手,强化本课程的理论灌输。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观点,首先必须弄清其基本概念和原理,讲清楚基本概念原理是本课程教学的首要前提。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时间安排、教学方法运用等方面,突出概念原理的教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是由一系列基本的概念原理构成的,只有学好基本概念原理,才能运用它对社会生活、自然现象进行深刻的分析,这可称为“以理论事”,突出的是“理”而不是“事”,强调的是“事”为“理”服务。而在以往的哲学教学中,有的教师主张不从理论着手,大讲社会生活自然现象,然后引出理论,即“以事论理”,突出的是“事”而不是“理”。这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时间分布,教学方法运用等方面强化了“理”为“事”服务,而不是“事”为“理”服务,显然不符合哲学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

二是从方法论原则着手,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是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的、理论的认识方式。思维方式在认识活动中决定思维指向和思维侧重点,是信息处理和转换的内在机制,决定着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客体以及认识正确性的程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方法论具有同一性,哲学思维是一种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的思维,具有思辨性特点,运用到科学的思维中和实际工作中,形成科学的方法论系统,并能不断开拓思维空间。大学生思维特点是抽象思维能力尤其是辩证思维能力得到高度发展,思维的逻辑性、独立性、批判性、灵活性、创造性等品质逐步形成。在哲学课教学中对大学生进行方法论、思维方式的培养,既是哲学课程本身的内在要求,又符合大学生思维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过程的一条红线,应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把哲学原理变成分析问题的方法。

三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着手,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哲学本身就是世界观的理论体系,而人生观、价值观又是世界观在人生目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的演绎和具体表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要重视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会做人,明确人生的意义,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进步方向一致。应当注意,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教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它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系列原理的教学体现出来,如果脱离一系列原理的教学,单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那就完全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本身应有的哲学原理教学的功能。

以上哲学课程教学三个方面功能的定位,应紧密联系,互相贯通,互相渗透,融为一体,不可偏废。而基本概念、原理的灌输又是最基本的定位,它的教学效果的大小,决定和影响着方法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

二、从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上把握哲学内容的体系从而确定哲学内容的知识板块

现代认知学习论认为,学习的本质是主动地形成认知结构,使学科的基本结构转变为学生头脑中的认知结构。学科的基本结构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基本方法。当学生掌握和理解了学科的基本结构,就容易掌握整个学科的具体内容。在哲学教学中,我们可以从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上,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相互联系上,把握哲学内容的体系,确定哲学内容的知识板块,形成哲学课程的认知结构。整体和部分是辩证的统一体。整体由部分组成,从整体宏观的视野出发,对部分进行单独的、分别的研究,能深刻地把握整体。割断联系,抛开整体,就看不清各个组成部分,离开部分,就不能从宏观把握整体的面貌。辩证法强调从整体以及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联系上分析问题,反对只见部分不见整体的片面的孤立的形而上学观点。

要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体系确定其知识板块,必须了解其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科学实践观为核心,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结合的严整的科学哲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与辩证法,自然观与历史观是互相联系的板块结构,是相互渗透的统一体。因此,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解为四大板块,即辩证的唯物论、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这样划分的理由有三点:1、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使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唯物史观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有利于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容的理解。2、既从哲学内容的体系出发,涵盖了全部哲学基本原理,又突出了各个部分内容的侧重点。即马克思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该板块重点是突出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的辩证法,该板块重点是突出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该板块重点是突出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该板块重点是突出唯物史观。这种划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使各个知识点有机地联系成一个严密的整体。正如列宁所说的“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绝不可能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重要部分。”(《列宁选集》,3版,第2卷,221-223页。)3、便于教学的有序进展。一般来说,哲学教学顺序按上述板块顺序推进,不可颠倒。当然,我们看到,近年来出版的有的哲学教材,将以上四个板块作了变动,如将“实践”的知识分割在“唯物主义”和“认识论”两个板块中,使这一知识点显得分散,不利于教学。

三、从知识体系大厦的构架和支撑上确定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重点

重点是相对一般而言的,在一个知识体系中,重点的知识就是指处于基础性的、核心的、支撑大厦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而言,其重点应该有6个。1、物质观及其与意识的关系。2、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3、认识的辩证规律及其真理观。4、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6、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原理。

确定上述6个重点的理由。1、物质观及其与意识的关系,这是哲学课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知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或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不懂得物质的原理,可以说就不能正确理解什么是唯物主义,离开物质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所以,掌握了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原理,也就坚持了唯物主义。2、把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作为重点的理由是,要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就必须辩证地看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又是彻底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统一。最能体现辩证法内容的就是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两种状态;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这两个规律又是对立统一规律从不同侧面的展开。掌握这三大规律,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也就掌握了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如果说不懂得三大规律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也就不懂得辩证法。3、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哲学理论,它把认识本身作为思考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穿于认识论,就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由此,就提出了认识的辩证规律(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所以,要掌握认识论,就必须掌握认识的规律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否则就不懂得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4、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中的运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板块,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以往旧哲学的一个根本标志,其内容非常丰富。社会基本矛盾作为重点,是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而其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社会形态。由生产力一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一一上层建筑,层层决定作用和层层反作用,构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发展。所以社会基本矛盾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把它们作为重点,理所当然。如果不懂社会基本矛盾,可以说就不懂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是在社会基本矛盾原理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体即人的观点出发,来做更深人的阐发。因为社会规律是通过人来实现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生产力的构成中,劳动者是主导性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原理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体问题上的展开和深化,所以,这一原理应该作为重点。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属于社会文化结构领域,对文化进行专门的研究是必要的,所以也应作为重点。

四、突破难点是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

就某一学科来说,其概念原理都有特定的载体,如数学概念、原理的载体有点、线、面、正负数等,物理学的概念、原理的载体有力、速度、热、光、电等。这些学科一般能通过实物、模型、演示、运算等方式和手段来认知,有直观性、具体性的特点。而哲学学科理论是这些具体科学理论的概括,没有直观、具体的载体,它是对这些具体学科理论的再概括、总结、提炼,因而就更抽象。由此,人们误认为哲学是玄虚缥缈、高深莫测的学问,给哲学教学也带来了难度。如何攻克哲学教学的难点,是提高哲学课程教学质量的一个关键。

一是注重原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哲学原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是指一个哲学原理是由诸多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整体。在讲授原理时,对每个要素都要进行分析讲解,给学生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理论构架,要避免零碎地、片面地讲解原理。注重原理的准确性,是指对原理内容的概括、提炼、表述方面保持准确,避免曲解、误解。一般来说,哲学教师讲授哲学原理时,需要对原理重新概括提炼,以文字形式写成讲稿,讲稿要求准确,口头表述时,同样要求准确。

二是讲求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哲学理论是一系列抽象概念和严密逻辑构成的范畴体系,与各门具体科学知识不同,仅仅记住这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并不等于真正懂得和掌握哲学理论的真谛,因此,必须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用哲学理论分析社会热点实际,使哲学教学由空洞、抽象、枯燥转变为丰富、具体、生动。但同时,也应避免片面渲染、夸大实际事例,就事论事。

第2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方法论 一总多分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10―0024―07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前一方面比较重视,对后一方面却相当忽略,实际上用前者取代和淹没了后者。这种“等同论”和“代替论”的流行,使不少学习甚至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对这门学科的方法论思想都不甚了解,更谈不上自觉应用,他们在分析社会历史问题时,常常违背马克思主义。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和解决社会发展问题,必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思想。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这里只能述其概要。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研究思路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相对独立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它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关于人们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的理论。它的研究对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这些方法普遍适用于人的一切活动领域,对各门具体科学都有指导意义,而且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有自己的特色。因此,它们同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以及其他哲学方法区别开来,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则是关于自然、社会以及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它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社会以及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逻辑的东西是历史的东西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实质是前者所揭示的方法同后者所揭示的一般规律之间关系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一般规律的联系在于:第一,一般规律是方法的基础。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前提是弄清客体的性质和规律。这些性质和规律限定了人们所能采取的正确方法的范围。第二,一切规律都蕴涵着相应的方法的意义,可以向方法转化。当人们运用一般规律指导自己的认识和行动,藉以弄清什么是可以做到的,什么是徒劳无益的,要达到理想结果需要创造哪些条件时,这些规律就转化为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一般规律的区别在于:第一,一般规律属于世界“是怎样”即客观状况问题,而方法则属于人“怎么做”的问题。一般规律本身只是一种客观规律性,方法则不仅反映一定的规律性,而且体现着主体性。第二,一般规律虽然是方法的基础,但不是方法的全部。这主要因为,方法是对规律的应用,它同规律本身是有区别的。它们好比武器与武器的使用方法,后者侧重于操作的要领和技术,它固然受前者限定,但已不单是前者自身的内容。第三,一般规律确实蕴涵着方法的意义。例如,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就含有生产力标准的意义,但这个意义需要阐发和论证,否则,人们并不会自觉地将一般规律当作方法来使用。这表明,一般规律和方法并非简单等同的关系,揭示一般规律的方法意义是一项需要付出一定气力的创造性工作。

逻辑的东西应当与历史的东西相一致。由于一般规律和方法是上述关系,因此。正确反映它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之间。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而非简单等同的关系。简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主要是揭示世界“是怎样”的理论,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则是指导人们“怎么做”的理论。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内在地蕴涵着后者,后者则是前者的操作化和工具化,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和价值。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层面的理论。

(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基本思路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应用,前者以后者为理论基础,所以,应当依据后者去发掘其方法。这是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基本思路。

我们要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不限于现有的教科书,更不限于人们对它的肤浅理解。其独特创造,主要是实践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阶级观点、价值观点、辩证观点、历史观点。

我们还要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人类的实践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是一个开放的和发展着的体系,必须注意吸收现代科学和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些基本原理,是现有论著阐述不够的,如实践观点特别是辩证决定论原理、价值观点、历史观点,需要发展,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阐明其方法的意义;有些基本原理尽管为人们所熟知。但在流行见解中又有一些不科学之处,如阶级观点,这就需要重新加以界说,进而才能将其转化为相应的科学方法。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方法

(一)辩证决定论方法

唯物而辩证的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观点的中心内容,就是辩证决定论原理。其基本思想是:一方面,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同时,这些规律又固有辩证性质;另一方面,社会历史又是人的活动过程,人在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能动性和选择性。实践是客观规律性与主体选择性的统一。这一原理提供了辩证决定论方法。

第一,努力把握客观规律。辩证决定论原理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社会历史本身内在地固有着一定的因果性、必然性、基本的轨迹和规律。这些规律的实质,指明了人们活动的各种因素之间特别是活动条件同活动结果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它的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就是告诫人们,要希冀得到某种结果,就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反之,相应的结果绝无可能发生。因此,人们不可漠视客观规律,更不能同它相对抗,为了取得实践的成功和实现人们的利益,人们必须承认社会规律并且努力探索和把握它们,以作为自己认识的指南和行动的向导。客观规律是事物及其现象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对它应作辩证理解,包括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规律的

“一”与“多”的关系,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规律本身与反映它的认识的关系。把握客观规律一般需经四个步骤:调查、比较、思考、检验(实际是新的调查的开始)。它们是相互衔接、不断深化的过程。

第二,正确进行主体选择。首先,增强主体选择的自觉性。人的选择是社会历史中的普遍现象。其客观前提是社会生活的未来发展存在多种可能性,其内在根据是人具有特定的需要和利益,其直接基础是人具有自觉能动性。人的选择与历史和人本身的发展利害攸关,人对历史、对人民、对自己都负有责任。因此,人们必须积极而慎重地进行选择。其次,认清选择的制约因素,包括既定客观条件、主体自身状况以及他人选择的制约。人们不应从一厢情愿的主观愿望出发,而应将主观愿望建立在客观现实情况的基础之上,这是保证选择成功的基本条件。最后,树立选择的正确取向。从社会整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看,判断选择是否科学只能以是否促进了社会历史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为标准,判断选择有无价值只能以是否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为标准,它们是合规律性与合(绝大多数人的)目的性的统一,求真理与求价值的统一。我们应当坚持这个基本取向。努力实行这种选择。

第三。坚持主体选择与社会规律的统一。其最高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包含一切合理的个人利益)。

(二)社会本体论方法

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即唯物主义地看待社会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它之所以又被称为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一观点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个理论体系,但集中体现在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原理之中。作为本原的社会存在与实践是同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作为派生物的社会意识与认识是同一的。这一原理提供了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的社会本体论方法。

第一。注意区分社会生活的第一性现象与第二性现象。其实质含义是,将社会实际生活本身同人们对它的想像、幻觉、偏见和歪曲区别开来,不为假象所迷惑,弄清社会的实际状况,这是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的基本前提,是对社会进行科学研究的首要条件。

第二,根据社会存在来说明社会。由于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是社会意识的根源和“原本”,而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和“副本”,所以,必须以“原本”为根据,而把“副本”当作入门的向导和参考,按照社会存在的实际状况,来说明社会的本质、发展阶段及其变革,揭示社会及其各个方面的发展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根据社会存在来说明社会的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表现为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改变社会存在是改造社会的根本。由于社会存在是社会的本原和决定方面,所以,改造社会的根本问题是改变它的社会存在,使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实际变更,而不应局限于在社会意识领域内作文章,仅仅用词句反对现存世界的词句(即人们的意识),这是我们清除一切社会不良现象的根本方法。

第四,唯物而辩证地认识和解决各种思想问题。要全面地认识造成各种思想问题的原因。划清先进思想与落后思想的界限,把改变社会存在和改造社会意识两个基本方面结合起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含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四大文明”建设一起抓。

(三)实践标准

马克思早已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恩格斯说:“对……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列宁强调:“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进一步阐明,实践是认识的基础,“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这些论述表达了实践标准的思想。

第一,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勇于探索。

第二,用实践特别是其结果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

第三,认识要为实践服务。

(四)生产力标准

实践观点具体化为生产观点。物质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社会物质生产出发来把握社会,进而将社会形态的基本结构区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个层次。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但是,说到底,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产生、受生产力制约并且归根到底是为生产力服务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看待社会历史的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它为我们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提供了一个根本方法,即生产力标准,也就是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其他一切社会现象好坏优劣的主要标准、根本标准。马克思最早表达了生产力标准的思想,列宁第一个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概念,、邓小平和我们党都强调过生产力标准。

生产力标准的检验对象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它是以事实为基础的判断好坏优劣的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要看是否有助于生产要素的改进、生产结构的优化、最终看是否有助于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群众路线特别是人民利益标准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它科学地揭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时又承认个人特别是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正确阐明了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之间的相互关系。

群众观点所包含的最重要思想,就是以人民利益作为评价一切事物好坏优劣的最高标准即人民利益标准。

我们党的群众路线是群众观点的操作化、方法论化。其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的主体是被省略的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中心是正确处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群众路线体现了高度的科学性与无产阶级党性的统一。

群众路线需要发展。主要是如何进一步体制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对调查、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监督的问题,亦即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科学制衡问题。

(六)阶级阶层分析方法

马克思概括了自己的阶级观点的主要内容,他说:在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上,“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3)这个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强调的无产阶级阶级性同人民性是一致的。尤其是在中国现阶段,在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不具有阶

级斗争性质的条件下,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更必须强调人民性。阶级观点提供了阶级阶层分析方法。

第一,划分阶级和阶层的标准具有多样性。一般地说,所谓阶级和阶层,是指由较多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社会集团或利益群体。阶层是社会分层的一般范畴。而阶级则是社会分层的特殊范畴。阶级就是差别和矛盾比较突出的阶层或阶层集合体。阶级和阶层两个范畴是相容的。

划分阶级和阶层的标准具有多样性,包括马克思注重人们经济地位即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差别的方法,西方社会学根据人们收入、权力、声望的不同来划分的方法,各国统计部门按照人们职业分工来划分的方法。这些方法不是绝对相互排斥的。马克思并未否定西方学者划分阶级的标准。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多次讲到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体脑差别(或对立),这体现了从地域、职业、劳动方式看待阶层的视角,与强调所有制差别的阶级分析有所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职业划分应该是基础的。按照职业分工,大体上可以把各个社会群体划分为工人阶层、农民阶层、管理者阶层、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三资企业雇员、自由职业者,等等。

第二,评价阶级和阶层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由于阶级(或阶层)是一个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范畴,因此,正如判别各种生产关系是否合理必须以生产力为根本标准一样。判定各个阶级的进步与反动,也必须同生产力联系起来,看它们对生产力的不同作用,即同样以生产力为根本标准。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生产关系,同理,我们也不应离开生产力主观随意地评价阶级。唯物史观的这一方法,不仅对于我们科学地评价历史上各个阶级的进步与反动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各个阶级和阶层包括个体劳动者集团、私营企业主集团的历史地位也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三,从只讲对立、激化矛盾到承认差异、促进和谐。我们过去进行阶级和阶层分析的时候,具有突出各个社会集团或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别甚至冲突的倾向。这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旧中国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历史条件下。但在注意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差别和冲突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同一、一致、互补性。只讲对立,不讲统一,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以人们比较关注的私营企业主与雇员的关系为例,他们之间既存在占有财产多少、收入高低、支配与被支配等差别和矛盾,同时,又有很大的互补性。这主要表现为前者为后者提供生产条件和就业机会,使后者的劳动潜能发挥出来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后者则使前者的资本和经营管理才能得到利用,并为其创造一定的利润。在人民内部,反映这种合作、互利、共赢关系的理念应当大力宣传,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相互理解、团结与合作。当然,在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我国现阶段,打工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利益时常受到损害,应当注意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更一般地说,阶级和阶层差别的存在,是同长期固定的所谓旧式分工的存在密切相连的。在生产力有所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漫长历史时期内,包括我国现阶段,这种分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阶级和阶层的差别也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而存在分工本身,就表明了不同阶级和阶层都不可缺少,表明它们之间具有协作或互补关系。

我国现阶段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矛盾,总体上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官民矛盾、劳资矛盾、贫富矛盾。不过,这些矛盾既可能缓和,也可能激化。这取决于矛盾双方的行为,而关键是党和国家的协调能力,它通过舆论引导、政策规范、法制约束等体现出来。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包括以垄断地位谋私)、行贿受贿、压榨劳工、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着重限制官僚特权、资本霸权、富豪强权,注意维护绝大多数人(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努力实现官民一致、劳资两利、贫富相容,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七)社会评价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对各种事物作出评价,这是人们把握世界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评价,就是人们对一定客体有无价值的评定。它以客观存在的、多种多样的价值关系为基础。而价值关系的实质,就是一定对象(价值客体)的性质或属性能否满足一定主体需要的效用,即一定客体对于主体“有益否”的关系。它对人们的实践具有根本的导向作用。评价在本质上是对价值关系的反映,是认识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于一切评价都与人有关,具有社会性,因此可以称之为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的最高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个人或少数人。

社会评价的核心也是其难点问题是评价标准问题。在这方面,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两条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标准。其一是生产力标准,即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好坏优劣的根本标准。其二是人民利益标准,即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最高标准。

人民利益标准同生产力标准是一致的,因为作为它们理论基础的群众观点与生产观点是一致的。它们是求真理和求价值的统一,集中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

(八)系统(矛盾)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观点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故称唯物辩证法。它以承认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为总原则,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根本,包括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一系列范畴。辩证观点提供了系统(矛盾)分析方法。

第一,在联系和区别中把握事物。现代科学的系统思想大大深化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原则。

第二,坚持全面性和重点论的统一。我们要注意用连续值逻辑来扬弃简单化的两极对立的二值逻辑。

第三,促进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这是矛盾分析方法的落脚点。

(九)历史主义方法

历史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但过去人们普遍注意不够。恩格斯阐发了这个观点的基本思想:“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于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作为过程而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是历史必然性与历史暂时性的统

一。这是由事物内部矛盾与其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条件造成的。这些内外条件的波动无时不有,它们的交互作用是多因素的、非线性的、时间不可逆的过程,从而使事物呈现出变化发展的历史性。这一观点提供了历史主义方法,其总的要求,是看问题要有长远的历史眼光。

第一,坚持阶段论。要以事物发展的长期过程作为参照系,弄清事物所处的阶段或方位。要从这个阶段的实际出发,既不要把未来阶段可能做到的事情勉强拿到现在来做,也不要继续坚持那些仅仅适合于过去阶段的过时的东西。

第二,坚持条件论。事物之所以处于一定阶段,是由多种条件决定的。只有真正弄清这些条件,才能深刻把握该事物。

第三,坚持现实和理想的统一。现实和理想的统一,是对人与世界关系的历时性把握,它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旨趣。要正确认识现实,科学对待理想,解决好思想方法、计划方案、实际行动三个相互联系的中介环节。促进现实和理想的统一,使人的世界更美好。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体系以及研究它的意义

(一)以辩证决定论方法为总方法的一总多分的体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观点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最后,以历史观点作为其逻辑终点。历史观点作为对人们实践过程的反映,并不在实践观点之外,而是对世界历史的整体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观点在历史观点中达到了统一。

按照上述理解,实践观点所提供的辩证决定论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方法。因为一方面,从社会客体的角度看,社会历史是一种有客观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体的角度看,社会历史又是人们能动选择的活动过程。而这两个方面即社会规律与人的选择的统一,就是实践观点的中心内容。这是从总体上把握社会历史的基本观点,统摄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其他观点。同样,它所提供的辩证决定论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其他方法都是这一总方法的展开和补充。

实践标准、社会本体论方法、生产力标准是从客体角度分析社会的方法。群众路线、阶级阶层分析方法则是从主体角度分析社会的方法。社会评价方法是从评价角度研究社会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则是贯穿在其他方法中的一个基本方法。历史主义方法是从历史过程角度分析社会的方法,它是辩证决定论方法在更高层次上的回归,二者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种方法,是“一总多分”的关系。它们的统分结合,多角度、多侧面的交叉互补,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体系。它们的总和就是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它是连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与人们社会实践的“桥梁”和中介(当然还有具体科学等其他中介)。像一切科学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应有自己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而且应有自己的应用理论一方法论。正如在科学一技术一生产的链条中,技术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一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一社会实践的链条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也处于中介或“桥梁”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功能:其一,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具体化、操作化和工具化的功能;其二,更直接地指导人们实践的功能。

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提供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系统理论,弥补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它使由基本原理、方法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这三个主要部分构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起来,对于本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3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当代中国哲学;建设

马克思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发展中国社会的核心思想,无论是毛泽东的群众路线,还是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几代领导人带领中国人民前进的过程中,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引导。思想政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持之以恒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实际上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中国实际紧密联系,将其视为对中国实际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首先,要将马克思主义思想与各学科的知识联系起来,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审视、反思以及改造,吸收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精华,使马克思哲学内容更加丰富,且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能够被中国人民认可并接受;其次,在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中国社会现状,包括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现状,而不是一味的照搬照抄,例如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做到从实际出发,用实际来丰富理论,用理论创造性去指导实践,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动态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依據,对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

(一)基本论题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还是建设中国当代哲学,都离不开以下几个基本论题:首先是思想源流,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源流在哪里,当代中国哲学建设的思想根源是什么,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被引入中国以后实现了怎样的发展;其次是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思想是世界人民对工业社会探索与体验的总结,进入中国以后迅速得到发展,代表着几代中国人的思想结晶;再次是基本经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广为流传,对各个国家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其是基于事实和经验的理论思想,中国人民在应用这些理论思想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历经曲折,是在实践经验中枳累起来的;最后是内在规律,当代中国哲学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内在规律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规律一致,一方面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通用规律,另一方面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特殊规律。

(二)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与中国当代哲学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要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依据;其次,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实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同时涵盖了这两点,建设中国当代哲学时,要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根源、历史进程、基本经验以及内在规律作为依据和方向,这样,中国当代哲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才能既不脱离根源,又紧密联系中国实际。

三、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方法

(一)思想依据

从建设思想上来说,一定要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通用思想作为根本依据,就是说当代中国哲学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思想,否则就无法对中国社会实践进行正确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这一过程中可以吸取国内外优秀思想文化,丰富马克思主义内容,同时也丰富当代中国哲学内容,一方面保证实事求的根源思想不被同化,另一方面不能故步自封,保证思想活力,将当代中国哲学的建设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部分。

(二)经验依据

建设中国当代哲学过程中,一定不能脱离中国实际,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根本原则。建设哲学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指导,因此没有任何一门哲学能够脱离实际存在,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积极总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经验,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了怎样的效果,遇到了怎样的问题,最终通过什么方式解决。总之就是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能脱离中国实际,要与中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形势相符,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有效指导。

(三)保持科学精神与创新态度

改革开放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功体现,这一创举为当代中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人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对中国当代哲学的建设也是一种重要启发。新时代面临新的发展任务,世界大环境以及中国社会环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当代中国哲学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一方面要保留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另一方面要勇于创新,与时代接轨,在发展中反思,在反思中探索,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当代哲学,为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

第4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内容提要:要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就必须具备科学的思雄方法,哲学的思维就是科学的思维方法。文章从为什么要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怎样运用哲学的忍堆方法以及如何培养哲学的思维方法等三个方面,对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科学的思维方法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增张党员千部对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是当前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深化对党的执政规津的认识、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方法是唯一的科学思维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要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就必须具备科学的思维方法。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长期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揭示了一系列重要的执政党建设的规律。在新时期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这也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建设基本规律的一个新概括和总结。可以说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革命导师对党建理论的重要发展和突出贡献,处处都闪烁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光辉。要深化对这些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防止肤浅和表面化的理解,仅靠一般的思维方法是很不够的,必须在完整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来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的有机内在联系、把握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从而达到认识事物规津的本质,掌握和运用好规津的目的。 

其次,只有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武装头脑、才能切实做到“三个解放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前所未有的事业在老祖宗们那里根本找不到现成的答案。与之相适应,党的建设必然也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不断总结党在80多年奋斗历程中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规律,更要进一步发现、发展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和规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按江泽民同志所说的:“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侄桔中解放出来。’、这“三个解放”是党的建设的内容、体制特别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创新,为我们在新时期不断探索和把握党的建设规律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法。“三个解放”强调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 

    第三,具备哲学的思维方法是当前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中巫待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面临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现代化的新趋势,国内的改革开放和党的建设也正处在关键时刻。然而,在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建设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我们不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少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思维的培养和锻炼,以至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在认识和理解党的执政规律中,存在着思维方法上的偏差。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一是主观或经验式的思维方法,往往凭主观意志办事.缺乏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思维;二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导致行为教条、思想僵化,缺乏辩证的理论思维:三是急功近利式的思维方法,不善于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缺乏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四是唯上式的思维方式,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缺乏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五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思维方式,缺乏全面的、联系的和深人分析的理论思维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当前党风不正,干部作风不正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抓好党的建设,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就必须用科学的思维方法武装广大干部的头脑,使他们在改革开放实践中,能更深刻、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执政党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人类社会发展这三大基本规律,并按照这些客观规律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从思维方法、工作方法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彻底清除非马克思主义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意识,树立新时期党的干部的新思维、新形象。 

    怎样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来深化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呢?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作为执政党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同时也意味着,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不能再沿袭过去的阳思路、!日方法,而要根据新的时代要求,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来深化认识。当前,尤其是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深刻领会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问题。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党的发展和自身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那么怎样运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来把握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呢?首先,要把“三个代表”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从三者的内涵上来认识它们互相依存、相互渗透的同一性特征。先进生产力本身涵盖着先进文化的内容,渗透着先进的思想道德,与先进科学技术更是密不可分,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先进生产力与先进科学技术已达到融合的程度。而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本身就是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实质上就是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们在目标上是统一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可见“三个代表”是有机的整体,不可或缺,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完整地体现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都会导致在党的性质问题上认识的局限和实践的偏离二其次,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是基础,是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保证,是促进其它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核心.是推动其它各项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只有在三者相互影响和作用中,坚持协调发展、整体推进,才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其三,根据上述思想方法,我们还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三个代表”的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的辩证特征.从而进一步认识到“三个代表”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是执政党的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什么时候我们党能够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三个代表”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事业就发展,就前进。反之,就会出现挫折和失误。可以说,用哲学的思维方法来认识“三个代表”的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就能使我们党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始终坚持“两手抓’,按照辩证统一的规律.注意协调和平衡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切实做到协调发展、整体推进,使党的各项事业都能健康、稳步地发展。

 关于怎样用哲学的思维方法理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的一条重要思想路线,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对此在新形势下又如何深化对它的认识呢?一是要从本质上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哲学内涵,这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勇于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间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能充分认识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绝不是一时一事或者只是认识的一个过程就能做好的,而要把它当作思想认识领域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快速发展的时期,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思想落后于实际、主观脱离客观的情况,因此,必须提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深刻理解当前要搞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首要的就是做到“三个解放出来”和“两个绝不能”。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强调的这两个观点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它是建立在实践第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科学论断,是当前推进思想解放的害。把握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下功夫研究新的实际,作出正确的判断、概括和决策,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二这既是我们的新的任务和要求,也是我们研究新问题的科学思维方法。三是充分认识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从根本上探索和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同题: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从研究普遍规律的高度研究党的建设,提出了要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津的认识的要求。这三个规律涵盖了我们党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研究的所有规律。要深刻认识这三个规律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用辩证的思维方法,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以达到最终认识掌握和运用规律之目的。 

    哲学的思维方法如此重要,那么在当前干部思想理论素质教育中就显得极为迫切,应把它作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培养哲学的思维方法最主要的就是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必须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间题: 

    1、努力学习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在自觉学习中不断提高辩证的思维能力、进人新世纪,我们党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同时又是科学的方法论,只有努力学习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辩证法,才能深刻认识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全面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避免思想上和工作中出现主观性、片面性的现象。面对世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及我国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新局面,最可怕的就是我们党员于部在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上的形而上学和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最需要的就是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客观地讲,由于忽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学习,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一部分党员于部身上还有一定的市场,理论脱离实际、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思想作风、思维方式在一些地方还很盛行。因此,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辩证思维能力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可见只有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强化党员干部的基本理论素质,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坚持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探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才能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以不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历史的重托。 

第5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这样就可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

第6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实践哲学;中国道路;实践逻辑;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8-0130-07

作者简介:李双套,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北京 100091)

在对中国道路的哲学考察中,主要有现代化视角、世界历史视角、东方道路视角等几种理路。其中现代化视角是从“传统―现代”这一维度去分析中国道路,当然,在这种分析视角下,学者们也强调现代化的多样性和中国现代化的特殊性。钱乘旦教授就指出,即使在西欧,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发展道路、政治制度、经济和社会制度也存在差异1。陈伯海教授则直接指出中国道路“既不能学步西方,又不能回归传统,剩下唯一的方案,便是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努力探求并走出一条不同于或不尽然相同于西方以往,又能切合于东方民族自身需要的现代化道路,以建成东方世界特有的(同时也是更具普世效应的)现代文明”2。世界历史视角则从“局部与整体”这一维度去分析中国道路,马俊峰教授就认为应该从世界历史的视野审视和谋划“中国道路”3。东方道路视角则从“特殊与普遍”视角去认识中国道路,认为“五形态”学说不足以解释中国道路,必须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从东方社会的角度去认识中国道路,俞吾金教授认为“马克思东方社会形态演化的理论是中国发展道路的理论依据”4。这几种分析视角对于理解中国道路来说大有裨益。但是穆砜怂颊苎П旧砣シ治鲋泄道路同样意义重大。中国道路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而马克思哲学不仅仅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同样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了考察视角,是我们认识问题的一个工具。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标志着哲学的实践转向。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考察,在西方,源于南斯拉夫的“实践派”,在中国则起步于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近年来,学界重点关注了实践话语对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意义,马克思实践观对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实践观的继承与超越,以及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重建等问题,鲜见将实践哲学作为分析视角的研究,未见有将马克思实践哲学作为分析视域来认识中国道路的尝试。从分析视角的角度来看,实践哲学体现了对实践逻辑的遵循。以实践哲学作为分析视角去分析中国道路,我们可以发现,中国道路的出场、运行和反思均源于实践逻辑。实践哲学认为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坚持实践逻辑才能科学地阐释社会发展的规律,这就是中国道路出场的实践逻辑;实践哲学主张社会发展的逻辑应该是“实践”,而不是“原则”,这就是中国道路运行的实践逻辑;实践哲学主张从实践出发来理解理论的演化,从而对社会发展进行总结、纠偏和指导,这就是中国道路反思的实践逻辑。

一、中国道路出场的实践逻辑

认识中国道路,必须认识中国道路的出场,也就是中国道路为什么会形成。基于哲学的高度而言,这与马克思哲学的实践逻辑息息相关。长期以来,人们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抽象的、超历史的理论,完全忽视了其内在具有并且反映其本质的实践逻辑。而中国道路就是马克思哲学实践逻辑的产物。

首先,马克思哲学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种世界观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根本矛盾,这一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这一规律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主体变革社会要服从这个规律的要求,也就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就是按照这种模式来阐释马克思哲学的,这种阐释对于理解马克思哲学当然很有价值。因为从对经典著作的阐释来看,这样的理论框架是符合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阐释的。例如,在《序言》中,马克思就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而且从宏观层面上来讲,这种理解方式对于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为人类认识社会发展、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提供了一种分析方法。因为,尽管人类社会纷繁复杂,但是不能排除其所具有的共性,这种共性的根源就在于凡是人类社会一定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而人类实践活动本身是具有共性的。这种共性体现为重复性,所谓重复性就表现为社会发展所蕴含的普遍规律,这种普遍规律具有超越时空的特点,自从人类社会以来,就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普遍规律适合于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社会发展中。这种规律阐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普遍、最抽象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就属于这种性质的规律。

其次,马克思哲学蕴含着实践逻辑。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走向很有意义。但是普遍规律与具体工作是有距离的,普遍规律可以提供原则和方向,但是不能用之直接指导具体工作。因为普遍规律大多以极具概括性的话语呈现,但概括性的话语又是以大量个别事件为依托的,如果剥离了个别事件,普遍规律可能会蜕变为得不到认可的、抽象的、空洞的、无法用来分析和认识社会现实的口号。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既有普遍规律,也有个别事件,现实的社会发展都是由一个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件构成的,不能因为对普遍规律的强调而否定个别事件的价值和意义。规律阐释的是普遍、一般,但是规律本身也是分层次的。在个别事件和普遍规律中间还有一个过渡点,这就是较之普遍规律层级稍低的特殊规律,特殊规律只适用于特殊时段或者特殊地区。马克思认为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都各自在不同时空中产生影响,同时,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又会相互交叉,互相渗透,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既受普遍规律的作用,也要受特殊规律的作用。但他更强调的是特殊规律,也就是“从实践出发”,这就要求我们联系事物发展的各个特殊阶段来研究它们的特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规律,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实践逻辑。在既有的对马克思哲学阐释中,我们习惯于将实践逻辑理解为从个案出发,从个别事件出发,从具体工作出发。这实质上了马克思哲学实践转向的本真含义,把马克思哲学对实践的强调等同于对个案的强调,对规律的忽视。这就混淆了马克思哲学和具体学科的关系,导致把马克思在哲学转向上的贡献置换成了马克思对哲学的消解。马克思一方面强调要研究普遍规律,同时,他认为不能将普遍凌驾于特殊之上,不能认为作为概念的“果品”优先于具体的苹果、香蕉等水果。这就是说哲学研究既要研究作为“实践”本身这一最高层次的普遍对象,也就是对人类所有实践活动的抽象的、概括性的研究,也要研究特殊时段、特殊地区、特定群体的特殊实践活动,这也体现了“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1的思想方法。

再次,中国道路的出场是马克思实践逻辑的兑现。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性源于人类能够对自身实践活动以及意识进行反思和总结,并在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之上,对社会生活进行纠正和重构,这样社会生活的自发性、客观性与人的自觉性、主动性之间的矛盾就出现了。一方面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类超越自然、改造社会、创造历史的主动性。若人类没有这种始于现在、面向未来的开拓性,人类就不可能超越动物而“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因为动物始终是始于现在、终于现在。另一方面,人类的这种超越与创造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一方面依赖于已有经验和普遍规律,但是更依赖于在特定时空中积淀下来的而,只适合于这一特定时空的特殊经验和特殊规律。把握特殊规律需要从现实的、感性的、实在的、有限的、特殊的东西出发,捕捉特定时代、特定地区的特定问题,抓住特定问题并提出特定的解决方案。而不能抽象地提出理念,再用永恒不变的理念去套瞬息万变的实践,这就是实践逻辑的理论内涵,也是中国道路出场的本质。

对中国道路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历史规律宏大叙事、抽象讨论的层面上,应该走进历史的深处,探讨其特殊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时代的根本问题,把握时代变化的趋势,顺应时展的要求,从而提出时展任务,展望时展规律,制定时展规划,取得时展成果。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都停留在历史规律的抽象介绍上,仅仅满足于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运动的阐述,并用之论证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将其作为哲学上论证中国道路的依据,这当然没错。但是,这样的抽象论证略显苍白,而且也容易造成对理论的误读。因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论述本身是具有极大张力的,既可以因为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而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入手,也可以因为强调改革的重要性而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入手。事实上,马克思哲学对现实的贡献绝非仅限于此。马克思深刻回答了社会发展的本质,社会发展的规律、方向、主体等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应该把马克思的普遍性回答转化为对中国问题的思索,去解释中国道路的本质,阐明中国道路的规律、方向和主体等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答案。只有深入探寻当代中国道路的特殊规律,才可能正确地运用这一规律指导中国发展,论证当代中国发展与改革的合理性,而不是将对这一合理性的论证寄托在马克思通过普遍规律得出的关于未来的一些初步构想和抽象原则。

二、中国道路运行的实践逻辑

实践逻辑在中国道路运行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中国发展进程中被颠倒了的“原则”与“实践”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首先,中国道路对实践逻辑的遵循源于历史教训。从马克思主义被引入到中国以来,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败都与是否坚持实践逻辑密切相关。王明从理论原则出发,奉行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从脱离中国实际的指示出发,脱离实践,他抽象地、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针对这种情况,发展了“从实践出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并用“实事求是”这一中国话语表述了马克思的实践逻辑,他提出要香的马克思主义,活的马克思主义,不要臭的马克思主义,死的马克思主义。长期以来,人们一般会认为王明的理论水平要高于,认为对中国实际的了解比较透彻,但是其理论水平并不高。事实上,反对教条绝不是反对理论,王明奉行教条主义并不代表其理论水平高。教条主义的错误不在理论水平高,恰恰在于没有准确理解理论,把马克思所倡导的实践逻辑与马克思运用实践逻辑得出的基本观点割裂开来了,将方法与结论分离开了,把对马克思主义方法的继承变成了对其个别论断的唯命是从。建国后,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我们再次陷入从理论原则出发的困境,我们曾经充满理想主义,希望以超乎寻常的意志和激情来建设社会主义,按照本本上的设想来建设社会主义。激情和意志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正如邓小平所言,并不是有了激情和意志就能建成社会主义。他说:“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历史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历史的发展呈现为自然历史过程,不能一厢情愿地以为凭借精神动力、抽象的精神原则、伟大人物的设想就可以超越历史规律去改变世界,就能创设社会主义,如果那拥幕埃空想社会主义也就不是空想的了。马克思就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2

其次,要用实践逻辑去认识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中国道路的最重要特点,反思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企业改革,从经济领域到其他领域,从经济特区的设立到沿江沿边的发展,从率先实现东部发展到西部大开发,从几代领导人的理论创新到改革实践的稳步推进,这些活动的背后都体现着实践逻辑。改革的每一个进步和成就都是在坚持实践逻辑的基础之上取得的。从哲学上说,1978年开启的这场改革就是重新恢复了实践逻辑的主导。邓小平提出要解放思想,恢复和发展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事实上,不管是实事求是还是解放思想,所针对的都是理论与实践的背离,解放思想要求思想(理论)从实事中求得,实事求是要求思想从理论原则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是新时代的实事求是,邓小平用解放思想这一时代命题进一步强化了实践逻辑。

再次,要用实践逻辑去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中国道路的最本质特征,对中国道路的认知离不开对社会主义的认知,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知,也经历了从理论逻辑到实践逻辑的转向。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当大多数人还停留在“左”的教条主义的时候,邓小平就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应该走出教条主义,不能从理论、教条、本本、领袖的只言片语出发去认识社会主义。他认为苏联、非洲和中国的社会主义运动之所以出现曲折,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坚持社会主义认知的实践逻辑。1985年4月15日,在会见塔桑尼亚副总统姆维尼时他就说:“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1这里,他鲜明地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有很多条,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那么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呢?社会主义不是存在于本本中,而是存在于实践中,“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2。把解放思想的原则运用到“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性问题上,这既是解放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解放思想的最高境界。过去所犯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从理论原则,而不是实践原则出发,把社会主义当做一种预先设定好的、永恒的、不能质疑、不能更改的先验原则,并用此来裁剪实践,没有认识到不是先有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然后根据这个社会主义的条条框框去建设社会主义,而是先有了“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才会有“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知。

最后,要用实践逻辑去认识“问题中心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问题中心论”,这是对中国道路的最新阐释。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3。“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4“问题中心论”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践逻辑。有人认为“问题中心论”与顶层设计是矛盾的,这是对“问题中心论”的误读。要求的“问题中心论”是说不能用主义禁锢思想,从而忽视了问题。实际上,主义是死的,问题是活的,主义因为问题而变得鲜活,而不是相反。正是在反对思想禁锢的层面上,“问题中心论”是对实践逻辑的最好继承。实践逻辑不是不要顶层设计,而是说顶层设计不能僵死化、固定化,不能用一个固定不变的顶层设计去支配瞬息万变的、丰富多彩的现实问题,而应该根据时刻变化的现实问题去更新、完善顶层设计。当然,实践逻辑也不是说从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出发,去寻求对个别问题的个别化解决,如果将实践逻辑等同于个别化,那就混淆了问题的哲学关照与问题的工程学解决之间的区别。

实践逻辑在中国道路运行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中国发展进程中被颠倒了的“原则”与“实践”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但是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纵观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史,中国的发展道路贯穿着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曲折斗争,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实践逻辑得到不断彰显、不断深化和认可的历史。从哲学上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几次大的思想解放潮流,都是围绕着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博弈而产生,都是通过凸显实践逻辑,从而把在理论逻辑束缚下的人解放出来。譬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看似是在强调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但其更为深刻的意蕴在于把人从教条崇拜中解放出来,把实践标准还给人;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看似是在重申改革的重要性,但对姓“资”姓“社”争论的破除,把人从抽象争论中解放出来,把从具体出发这一理念还给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人从抽象的“一大二公”中解放出来,破解了人的土地束缚,把人的自由还给人;市场经济体制把人从计划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把人的主动性还给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把人从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进一步破除阻碍市场的因素,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因素,把人的活力还给人。从根源上来看,不管是教条崇拜还是计划经济崇拜都是源于对理论逻辑的推崇,把社会主义当做前人、伟人设定的亘古不变的教条,这种错误的认知没有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并不是因为“大本子多,而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真理颠扑不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5。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一再证明:思想解放是否深刻决定了改革是否顺利,发展是否有成效。而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思想是否解放与我们是否坚持实践逻辑直接相关。

三、中国道路反思的实践逻辑

在理论上,要通过反思中国道路的出场、运行来思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事实上,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如何创新马克思主义始终是中西方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理解和创新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准确的理解就不可能有准确的创新,没有创新,理解的现实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不可否认的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的阐释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并存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在对马克思主义的阐释中,有一种误解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面目出现的,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当做不容置疑的、永恒不变的“圣旨”。实际上,马克思在世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永恒的“标签”和“公式”来对待的教条主义学风。面对这种误解,马克思不断予以批判、澄清和解释,他曾经无奈地说:“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1面对俄国学者将马克思主义解释为理解历史的万能钥匙,马克思就说他们的做法,“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学风长期存在于各个社会主义政党和家中。这样一种教条主义学风的危害性不仅在于不利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在于不利于创新马克思主义。因为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就会成为理论,人们无法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和修正主义、反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明确界限,中国发展长期囿于“原则”的束缚,根源就在于此。而要破解这一困局,唯有坚持从对实践逻辑出发去寻求马克思主义创新的路径,因为,马克思主义创新的本质就是反对预先设定的不可触犯的僵死框架,回归实践逻辑。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始于中国道路对实践逻辑的遵循。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囿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论述,缺乏对马克思文本和社会发展实践本身的研究。从实践上看,中国道路的发展进程,就是实践逻辑不断得到凸显的过程,而在理论上,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得到创新的过程。伴随着改革开放,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被提上议事日程,正是在这种探讨中,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被挖掘,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内涵被弘扬,马克思主义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的创新得到重视。这种创新要求必须放弃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坚持“从实践出发”,使其成为一个向时代开放、向实践开放、向民族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不是陷入在对先验原理的崇拜和对固有原理的经院式诠释上。马克思主义应该是一个与实践相契合的,由“现存”到“生存”,由“先验”到“现世”的活的逻辑。而不是一个看似可以用来解释一切,而实际上什么也解释不了的抽象公式、一个脱离生活实际的标签。包括马克思主义创新本身都不应该有固定的原则和不变的模式,也应该是在实践中前进,在前进中实践。

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源于实践的变革,由于实践的开放性,所以马克思主义也应该是开放的。在这种开放性探索中,需要跟随实践逻辑,具体地、历史地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的实践,也就是中国道路。回归实践既是改革实践对哲学变革的呼唤,因为只有源于实践的哲学才能有效解释、指导和促进改革。同时,也是哲学自身发展的要求。马克思在1859年的《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所做的经典概述并不是马克思思想的全部,这篇序言只是马克思在回忆自己的研究历程的时候,为《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个大部头著作所写的序言。对其进行补充、发展和完善,既是回归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要求,也是实践逻辑的必然。如果一个时代的指导思想没有回归实践,很难想象这套指导思想能够有效指导实践。

其次,R克思主义的创新与指导思想的唯一性之间所具有的张力源于中国道路对实践逻辑的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创新主要不是表现为基本原理的创新,一方面基本原理具有稳定性,同时,基本原理内在的弹性也很大,马克思主义的创新主要表现为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具体化,这就需要考察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唯一性、稳定性与政策的多元性、变化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但指导思想是指导工作的总体原则,它具有长期性和宏观性,不能把指导思想等同于解决短期、微观、具体问题的手段和方案。要把从指导思想层面意义上讲的基本原理和日常工作中的具体政策区分开来,基本原理是普遍的、抽象的,而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会因为时间、地点和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从来没有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但是在不同时期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迥异,甚至存在冲突。实践逻辑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将基本原理转化为符合时空特点、主体需要的具体政策,“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做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他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1。把马克思主义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的途径就是坚持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唯一指导思想,但是我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张、策略并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譬如有时主张暴力革命,有时维护稳定,有时主张阶级斗争,有时主张社会和谐,有时主张对私有制进行改造,有时主张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如果不理解实践逻辑,就无法理解政策的多元性、变化性。虽然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政策、主张不同,但都没有背离社会主义道路,都是在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框架范围内活动的。邓小平就说“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过去闹革命,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而奋斗。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在坚持指导思想唯一性、稳定性的同时,坚持政策的多元性、变化性是坚持实践逻辑的必然,也是创新马克思主义的路径。

据此可以说,实践逻辑是中国道路出场、运行的哲学依据,是中国理论演化的内在理路。从实践出发,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问题中心论”等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精神。

The Practical Logic of China’ Roa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Practical Philosophy

Li Shuangtao

第7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新哲学;实践思维;理论意蕴;理论诉求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3-0163-05

一、马克思新哲学的思维逻辑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以形式逻辑为思维逻辑,思辨思维方式以思辨逻辑为思维逻辑。这两种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形成了西方哲学思维发展中的对反,后者对前者的超越和否定,它们遵循的逻辑都是属思维的概念逻辑,而不是属存在的事实逻辑。在马克思看来,思维的逻辑应符合于存在的逻辑并且与存在的逻辑是相一致的;但对于存在,不应作客体的、直观的感性存在――经验事实把握,而应把它们作为实践去理解和把握。在由实践把人从自然世界中提升出来,由人的活动生成的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均是受实践规定的属人世界中的属人存在,是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实践的存在。对属人世界中的存在,由于自然世界存在中未曾有的实践这个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实践的逻各斯practical logos),亦即属人存在的生成、发展项内在本性和规律的规定,属人存在在本然意义上已注入了实践的烙印,创生出自然存在物所不曾具有的新的生成和发展方式――即属人存在的实践逻辑。因而在应然意义,不仅对属人存在的事物、属性、过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应从实践去理解,思维把握存在的逻辑,就应是符合于属人存在物自身生成、发展的那个样的思维逻辑。相对于事实逻辑(logos)和概念逻辑(logic――形式逻辑、思辨逻辑),我们把马克思理解的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思维逻辑,名之曰“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

马克思新哲学实践思维方式[1]的实践逻辑的基本规律可概括为:第一,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属人世界的存在无不是实践的存在,即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存在,因而,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把握存在。属人世界中相对存在的思维,是在实践中即在人的历史活动中生成、发展的思维,因而不能脱离实践、脱离人对属人世界存在(自然、社会、人及主观世界)的改造去理解、把握思维。思维反映存在、达到与存在的统一,是在实践中即人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生成、发展的,因而表征这种思维与存在同一(统一)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均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由之决定了概念不仅不是存在的本质,它只有反映和揭示了实践存在物的本质,才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的真观念;思维只有反映和揭示了实践存在的本质和规律,才是具有真理性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只有反映和揭示了理论观念与具体实践的结合,才是具有科学性的实践观念。第二,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对立统一即矛盾不是不属人的自在存在的自发产物,而是属人世界中人对实践存在物内在对立统一的本性、本质或规律的反思性概念把握的产物。不仅自在存在的矛盾,只有当它通过实践中介为实践存在的矛盾,才能为人所把握和理

解;而且人所把握和理解的对立统一,以实践思维纬度,无不是对人的实践及其发展有作用和意义的矛盾。人的实践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的对立、造成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的对立;人的实践又造成自在世界与属人世界、造成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物对立的统一。因而,既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属人世界即实践存在物的对立,也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属人世界即实践存在物的统一。所以,实践逻辑要求我们以实践为思维视角、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从实践存在的统一中把握对立、从实践存在的对立中把握统一,使思维的logic合于实践存在的logos。第三,实践的质量互变律。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的质量互变是自发的、不自觉的,由于未被实践引入属人世界,人还未能对其认识把握。属人世界中的实践存在物,也具有其自发的、不自觉的质量互变的自然属性,它们属具体科学的研究领域。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自为的、自觉的质量互变进程,则只能在人的实践中生成、发展。实践逻辑思考的不是自在存在物、实践存在物因其自然本性的质量互变,而是实践存在物因实践中介的质量互变,即由实践导致的实践存在物量变到质变、质变到量变的相互转化过程。诸如人的活动与环境改变的关系、人的社会的螺旋式、台阶式的发展,人的认识(思维)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等等,均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和把握。第四,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自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物的否定之否定,也是自发的、不自觉的,由于它不是属人世界的存在物,人还不能对其认识和言说。属人世界中的实践存在物,它因其自然本性的否定之否定运动,属具体科学研究领域。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自为的、自觉的否定之否定发展,只能在实践中由人的活动生成、促成。实践逻辑思考的是属人世界中实践存在物因实践中介的否定之否定,即由实践导致的实践存在物由肯定到否定,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新的肯定)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诸如,人类哲学思维方式、思维逻辑、生产方式发展的否定之否定,人的劳动、人的本质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等等,均不能脱离实践去理解和把握。第五,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律。对人来说,现实的历史正是它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包括人的主观世界、思维方式、思维逻辑的劳动史即实践的过程的历史。对于实践逻辑的思维说,这个实践的历史从哪里开始,实践逻辑的出发点、开端便应从哪里开始。实践逻辑的概念运动过程,应是实践的历史过程的概念式的把握和反映,并且须同实践的历史过程大体地相一致、相统一。这也是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对思考历史和逻辑关系的必然要求。

实践思维方式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问题的基点,由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事实的基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思辨思维方式的思维――概念的基点,转变为实践的基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问题的逻辑,由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的存在――事实逻辑,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思辨思维方式的思维――概念逻辑,转变为实践逻辑。实践逻辑不是不讲事实逻辑,它只是不讲离开实践理解的事实逻辑,而讲的是属人存在的事实逻辑。实践逻辑不是不讲概念逻辑,它只是不讲离开实践理解的那种概念逻辑。它认为概念地把握存在是实践主体能动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人的思维把握存在的重要特征。人的哲学思维,只有当它自觉到在应然上怎样理解存在,怎样把握和评价存在,才会恰当地运用概念的逻辑反映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所以,问题不在于讲概念逻辑,而在于怎样地讲概念逻辑,在于以往的概念逻辑对存在的理解不对,运用概念来限定、僵化、非此即彼化存在的不对,或把存在理解为思维的存在、用思维支配存在的不对,强制属人存在的实践逻辑屈从于思维的概念逻辑的不对。

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理解、把握存在,言说、评价存在,阐释、诠释存在的全部秘密。由之规定了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钥匙,把握了它就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只有学会了它,才可能学会像马克思那样思考,而不是学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话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规定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意蕴、诉求和价值取向的根本变化,由之开辟了人类哲学思维实践转向的新时代。

二、马克思新哲学的理论意蕴

一种哲学的理论意蕴(包括它的理论诉求)这方面的理论特性,虽然与哲学家的政治信仰、道德理想有关,但归根结底是由哲学家的思考相关哲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决定的。哲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不同,作为哲学家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思考相关哲学问题成果的哲学理论,它的理论意蕴就不相同。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超越传统哲学,创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刻理论意蕴和理论诉求。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理论意蕴看:

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本然与应然的统一、实践的观念形态和实践的物质形态统一的理论。马克思前的旧哲学,或离开主体、实践单纯从客体思考事物之本然,或离开实践单纯从主体、我想思考事物之应然,从而把本然看作是与主体、实践无关的东西,把应然看作是与主体活动规律、实践目的无关的东西。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切入点、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它研究的事物的本然,不是脱离实践的自在本然,而是引入人的实践、受实践规定和制约的自为本然即实践的本然。它所研究的应然不单纯是我想使本然的事物改变成什么样,而是受实践规定的合规律性(事物本然和人的活动规律)和合目的性(实践目的)的应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本然和 应然统一的理论告诉我们,不仅不能离开实践思考本然和应然问题,而且必须从实践去理解本然和应然问题。本然和应然的统一,作为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东西,表征着主体改造、创造客体的理想状态;作为实践观念,它是实践的观念活动的产物,表征主体和客体、本然和应然的观念形态的统一。要把这种观念形态的统一转变为物质形态的统一,就需要动用具有实践力量的人,需要发挥人的自觉能动性并通过主体的实践这种对象化的活动,才能把本然和应然的内在的、实践的观念形态的统一,对象化为外在的、实践的物质形态的统一。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可以说,一般地承认本然和应然的统一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只承认实践的本然和应然的统一,它只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的一半,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一半。因为,实践的观念形态和实践的物质形态的统一,更深刻地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意蕴。

第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求真、达善和合美统一的理论。西方哲学作为智慧之学,它们大都以追求本体之真、认识之真为己任,有些哲学家比如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也以善为兼达,有的哲学家比如黑格尔等也以美为兼达。但是,由于马克思前的旧哲学离开实践思考真、善、美的问题,它们往往把真、善、美看作是脱离人,离开人的活动、不受实践所规定的东西。马克思主义哲学贯彻实践思维方式、以实践为基点思考相关哲学问题,它认为由人的活动生成的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均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属人的存在。因而,属人存在的本然,不是脱离实践的自在本然,而是实践的自为本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求真,不是求自在本然的真,而是求实践(自为)本然的真。这种实践本然的真,就是实践的本然和应然的统一、实践的观念形态和实践的物质形态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达善,不是个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合于一定的道德,而是人类的行为合于人自身生成、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即合于实践的本性,因而是实践的达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美,不是脱离实践的纯粹美、抽象美,而是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的实践的美,按美的规律进行重构和改造客体,这本身就是人的实践的内在规律性。求实践之真、达实践之善、合实践之美的高度统一,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真、善、美统一的深刻意蕴。相应地,作为人生活世界中的真、善、美的价值问题,也不能进行离开实践的思考。在西方哲学术语中,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范畴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真、善、美统一的内涵。在中国表征天人合一哲学理论中,可以借用“是”这个范畴,但须把“是”理解为实践的求真、达善和合美的统一,而不能把“是”理解为离开实践的真或不合于实践的善的个人行为的得当,更不能离开实践的美来理解真和美的统一。

第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人法实践的理论。“法”,遵循也。人的活动遵循什么?这是哲学所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法什么?取决于哲学家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思考哲学问题、包括人的问题。朴素的辩证思维方式把人最终还原为自然存在,人法自然、按自在规律办事,就是古希腊赫拉克利特哲学和中国先秦老子哲学的结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把本体上帝化,把人视为上帝的创造物、上帝的奴仆,人法上帝、按上帝的旨意办事,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结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近代认识论哲学把本体认识化,把人视为自然性和理性的动物,自然性论者强调人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人法自然,理性论者强调人是能思维的动物、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从而陷入“人法自然人”和“人法理性人”的对立中思考。黑格尔的思辨思维方式把本体绝对理念化,把人的自然存在的本质视作思维,认为人的自我(思维)是一个矛盾的不断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现实的、对象化的人是他自己劳动的结果。但由于黑格尔把劳动理解为人的精神活动、理性批判的实践,虽然他揭示人的精神劳动具有超越动物本能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目的性特征,并把人(精神劳动的人、理性自我的人)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说到底结论还是“人法理性人”。作为理性人,马克思前的旧哲学认为,人的思维活动或精神劳动,所应遵循的是形式逻辑、先验逻辑或思辨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思维方式思考人法什么的问题,认为人是人的活动、人是实践的人。人在思维把握存在中即他的精神活动、精神实践中,应遵循的是实践逻辑。人在用思维(实践观念)改造存在(事物的现状、面貌)中即他的物质活动、物质实践中,应遵循的是实践的内在规律性。人法实践人,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富有创造性的理论意蕴。它既克服了旧哲学人法自然人、按自在(存在)规律办事,这种缺乏主体自觉能动性的片面思考;也克服了人法理性人、按自为(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先验逻辑、思辨逻辑的规律办事,这种缺乏客体规律、缺乏实践规律和主体物质实践能动性的片面思考;人法实践人,也不表征他是制“天命”而用之,而是表征他是制“人命”而用之。所以,马克思前的西方哲学和所谓天人合一或制天命而用之的中国传统哲学理论,均不可能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法实践人”的深刻理论意蕴。

第四,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实践存在的方法、规律和逻辑的理论。马克思前的旧哲学,朴素辩证法是关于朴素的辩证思维方式把握自在存在的方法、规律的理论,它的思维遵循的是自在存在的动变和对立面统一的经验事实的逻辑。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古代本体论哲学,是关于不属人的世界自在存在或超现实世界自在存在的本体的理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近代认识论哲学,是关于思维把握存在的认识的本质、规律和方法的理论。它们把变体存在或者理解为经验的自然事物的存在、或者理解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把本体存在或者理解为经验世界中的自然本体、或者理解为超经验世界的上帝本体和事物现象之底蕴的本质本体,把思维理解为不受实践规定的人的理性、心和自我。它们的哲学思维尽管也存有所主张的方法不同之争,但所遵循的都是与内容相分离的形式逻辑,由之造成了思维的形式和内容、思维和存在对立的困难和矛盾。在康德先验思维方式思考的基础上,黑格尔试图以思辨思维方式克服以往哲学造成的思维和存在对立的矛盾,但由于黑格尔不仅把思维看作是脱离实践,不受实践规定的绝对理念,而且把存在理解为虽是自为的但却是脱离人的感性活动的存在的本质――思维的存在,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本质上思维与自身的同一,是思想自我认识思想。所以,黑格尔哲学是思辨思维方式把握思想存在(概念)的方法、规律和逻辑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思维方式思考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它认为人的思维所把握的存在,是受实践规定的、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属人自为存在。这种属人的自为存在本质上是人通过自己的自由自觉活动所创生的实践存在。人的思维也是受实践规定的、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属人自为存在。这种属人的自为存在本质上是受实践规定的、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的思维。这种历史过程中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统一,取决人的实践活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统一、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人的思维把握实践存在所应遵循逻辑,应是按实践存在生成和发展那个样进行思维的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关于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实践存在的方法和规律的理论,同时又是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实践存在的实践逻辑理论。作为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实践存在的方法、规律和逻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用其他思维方式把握存在的旧哲学理论所不可比拟的、创新的理论意蕴。

三、马克思新哲学的理论诉求

一种哲学的理论诉求,是指这种哲学理论所求达之目的。哲学理论这方面的特性,也往往不是单项的,而是多项的、多维度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超越传统哲学的破旧立新的理论诉求。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理论诉求看:

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内在诉求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的高度统一。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实践性即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高本质和它的相关理论内在统一的本质特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世界观和实践的方法论的统一,简称实践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统一;实践的唯物论和实践的辩证法统一,简称实践唯物论和实践辩证法的统一;实践的认识论和实践的价值论统一,简称实践认识论和实践价值论的统一;实践的历史观和实践的人本观统一,简称实践历史观和实践人本观的统一;实践的解释世界和实践的改造世界统一等等。这里所谓的“实践的××论(观)”,不是指这种理论是强调实践的,或者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而是指称它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是“实践的”即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理论,都是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论成果,所以它们的理论特性都是“实践的”。用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思考相关哲学问题,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高度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内在诉求。它表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由相关理论构成的、内容宏丰的理论,又是由具有密切联系的理论构成的、内在统一的理论。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可以从哲学理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特征,相对康德的先验哲学、黑格尔的思辨哲学、费尔巴哈的人本哲学,把马克思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简称为“马克思的实践哲学”。这里的“实践哲学”,意即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本质特征的哲学。

第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外在诉求实践的唯物论者与共产主义者的高度统一。人法实践人。人的命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实践的唯物论者应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实质的自觉掌握和应用者。对于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它就是共产主义者,是自觉为人类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的战士。实践的唯物论者不是空想社会主义者,他把共产主义不是理解为“应当确立的状况”、“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2]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同共产主义者是高度统一的。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否定了那种“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绝对状态的想法”。在恩格斯看来,对实践的唯物论者即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它在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就应把握好它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它的本性去应用它。他告诫人们,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人们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者不是要熟读死记、生搬硬套马克思和他的话语,而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只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者'这个词才有存在的理由。所谓“根据自己的情况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就是指从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作为观察、分析、研究问题的指南,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去思考问题。按这样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按这样的方法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思考问题、从事共产主义运动者,他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者即实践的唯物论者。

第三,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理想诉求人的彻底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根本特征,而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觉到的人的存在、生成和发展方式。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关注的中心课题。人的解放和发展,尤其是现实社会中无产阶级、广大劳苦群众的解放和发展,通过什么样途径、策略和方针来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始终如一的理想诉求。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解放不是社会中某些人的政治解放,而是人类解放。人类解放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运动,才能把人类从私有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解放不仅包括政治解放,还包括从自然的束缚、旧思想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种人的彻底解放不是现实应当之与相适应的理想,而是消灭现存状况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必然结果,创造它的条件是从现实中生长出来的。解放人的头脑的是新哲学,解放人的物质武器是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途径是社会主义革命。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不是现实应当确立的状况,只有通过现实人的历史实践,创造出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人才可能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彻底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高度统一,虽然只有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提供的社会历史条件中才可能实现,但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理论上为人们建构了科学理想,现实人们的共产主义运动,在实践上指引着实现理想的正确道路。

参考文献:

第8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作者简介:王芳(1977-),女,江苏徐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法治国家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建设。法哲学是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和辩证法[1]。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博大精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破除了历史上任何一种唯心主义法学理论的抽象原则,深刻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走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重大转变,创立了科学而完整的法哲学理论体系。“马克思最感兴趣的乃是对法的客观性的探讨。这是马克思洞察全部法律现象的核心所在。马克思正是由此出发,顽强探求,从而实现了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2]法哲学精神必须立足于特定民族的特定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基础。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获得了现实性的内在规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发展的新境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国家是中国共产党紧密结合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状况,立足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崭新理论体系,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必须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主要来自于其关于法的一般原理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原理这两个方面的当代适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般逻辑和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奠定了马克思法哲学的根本取向,其内容主要关注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法律运行中的普适性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是一个“多种规定性的综合”,这种综合大体有四个逻辑层次,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逻辑相契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一般性原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逻辑层次:

1.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法的关系反作用于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对什么是法的现实认识基础之上的,关于法律的产生、内容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基石。马克思把“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并列,认为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理解上层建筑,应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物质的生活关系”来理解。恩格斯曾指出:“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3]由是观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命题在于: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经济关系构成法律的规则胚胎,经济成为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决定力量。根本而言,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则表现。“法纪本身不提供任何东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4]也即是说,经济构成法律的“客观法则”,法律规则必须与经济规则相匹配才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

法因经济关系而生,也随经济关系而改变。“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5]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改变旧的生产关系。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样态、新形式等,法最终不得不赋予其合法地位。同时,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线性适用,因为法律会对经济产生适度的反作用。纵观人类社会,存在同样经济基础上不同法律系统的形成与并存,同一国家相同经济基础上法律在不同时期演变的复杂状况,都是由于法律对经济的弹性反作用所致。这种作用是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同时发生的。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具有积极或消极的作用,也即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恩格斯曾指出,法律若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就可加速经济发展,反之,则阻碍经济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的政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无一不是以承认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为前提。若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对经济基础无能为力,那么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一步认为,为了避免经济和法律关系的不平衡,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都是一个有自己严格内部结构的和谐体系。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6]这个论述表明:第一,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部和谐一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法的结构及其诸要素都应当是协调的。第二,法自身的内部整体结构上协调,方可发挥指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否则,法则不成为法。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第一,经济决定法律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生产力的标准,使法律有效地服务于提高综合国力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这个根本大局。第二,法律对经济的积极作用要求法律要充当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手段。当代中国,特别要建立以宪法为主导,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核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三,法律对经济的负面作用表明,要尽可能地减少通常所不可避免的法律落后于经济的现象,避免法律对经济的阻碍,力争法的超前发展,使法律始终能够成为经济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先导。第四,法的内部和谐的观点,表明社会主义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从而达到法体系内部各部分相互协调,更好地?樯缁嶂饕迨乱捣⒄狗?务。

2.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达。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一方面,法除了具有客观经济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主观的属性,即法是“国家意志”。恩格斯指出,“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由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7]567-568任何夺取政权的统治阶级,必须创造新的法制来巩固其政权。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形成“国家意志”。而且,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把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保持在统治阶级的“秩序”即法律的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国家是因保护法律而产生的公共权力机关,国家应以维护法律权威为职责,国家立法应推广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凭借所掌握的武装力量以及它所制定的法律,把社会的一切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使自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论断表明国家的存在必须以法律作为内在力量的支撑,无产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变成法律,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简言之,社会主义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需要借助法制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障人民民主。法律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应有之义。

3.法律既具有体现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的“特殊职能”,也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法律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核心原理之一,具有较为全面的科学内涵。法律的阶级性一方面体现为法律的阶级属性,表现为统治阶级把共同意志上升为维护其共同利益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的阶级性也体现为法律的历史性。法律在其演变的过程中,其形式和内容跟随不同社会形态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而变化,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意志。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现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维护的是广大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人们通过法律的阶级性归属,可预测法律的基本运动趋势和演变走向。

但是,我们在历史地、具体地分析法律时,不能孤立地只抓住法的阶级性或无限扩大法的阶级性这一“特殊职能”,而应以阶级性为核心,注意法律的“公共职能”。法律的“公共职能”指的是:法律是社会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从而使得法律具有管理和调整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共职能”。法律“特殊职能”直接地表现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地位;“公共职能”曲折地表现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地位。“特殊职能”是根本,“公共职能”是保障。一方面,不能无限地扩大“特殊职能”,那样会导致“公共职能”的旁落。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出现过法律虚无主义的深刻教训。“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性错误,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公共职能”的实现,为巩固法律的“特殊职能”而服务。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和法的职能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律的“公共职能”在量与度上也有了更大的历史性发展。我们在高度肯定法律维护无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同时,也要运用法律管理好公共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

4.法律是主体维护一定利益要求的法权体系,实现法权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财产所有权。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律是主体维护一定利益要求的法权体系, 并且明确、系统地阐释了法权内涵。马克思认为,“任何政党不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是不可能的,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7]567-568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器对这些法权要求加以确认和制定,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效力,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而且,法权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由于各个国家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各个国家的每个阶级提出的法权要求也不同。各个政党的法权要求在历史进程中是个可变因素,它们将服从于这个政党的总目标,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加以修改,社会主义政党更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一步认为,法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即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资产阶级的法权”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直接表现出来的权利,是资产阶级借助于实现人民形式上的法权这个虚假的名义来实现资产阶级真正的私权。无产阶级想通过“人民直接立法”来实现和维护法权,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人民的法权即财产所有权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实现法权比资本主义法权有着更广泛的实践空间和更实质的内容。所以,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法权与资产阶级法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实现法权只能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t。马克思主义认为,按劳分配原则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只是用相同劳动量来分配不同情况的劳动者的报酬,由此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故,其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8]。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这种不平等和资本主义的不平等也有着本质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不平等是绝对的,是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的“事实不平等”是相对的,只是在“按劳分配”原则这个特定意义上所体现的不平等,并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得到逐步改善。当社会主义社会最终过渡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后,真正的平等就会通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权观表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实现实质的法权,而且社会主义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真正的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具体原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逻辑和指导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系统地提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但其精要思想散见于其经典著作中。特别是其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具体原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石,指出了社会主义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必然性。

1.社会主义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和组织国家生产的工具。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通过法的手段来调整和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社会主义法首先是社会主义调节社会主义经济方式的一个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保障国家全面和系统地动员、组织人民建设经济的力量,对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劳动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严格的监督。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9]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人民的经济权利仍然需要法来调整和保障。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社会主义法如何发挥国家组织生产工具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第一,社会主义法首先必须以满足社会上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为目的。社会主义法是调节主要矛盾的基本手段,必须服务于发展生产力的根本大局。第二,社会主义法必须贯彻国家有?划、按比例地组织和发展社会生产的方针。第三,社会主义法必须坚持节约原则。社会主义社会应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生产效率,从而为社会提供最大程度的享用。第四,社会主义法必须通过逐渐地消灭三大差别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拓道路。消灭城乡对立、工业和农业的对立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正是通过对这三个关系的调整,强有力地作用于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表明,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并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即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法制体系。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战略,正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而得以实现。

2.社会主义法是调整社会主义政治关系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手段。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的核心和实质。首先,社会主义法执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永远与保卫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职能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各阶级的自由不仅需要法来确认,而且国家的各项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都需要社会主义法作出明确规定。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人民自由的措施,“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0]。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恩格斯更是指出:“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1]41“无产阶级要求国家‘由人民来管理’。”[12]人民自由自觉的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法律和民主制得以实现。民主制是人民实行自我管理和实现主权的政治形式。“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11]39也就是说,民主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11]40,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而必然产生的制度形式,更是解决个人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完善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3]无产阶级必须冲破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狭隘性、虚伪性,而用一种更高类型的民主制即广泛的、真正的民主取而代之。而真正的民主,必须通过对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少数剥削阶级(敌对分子)的专政相结合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才可以实现,这就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和新型的专政国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建立人民的代议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制度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举措。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有必要在自己的纲领中明确提出,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的代议机关。人民的主权必须在人民自身的代议机关上得到体现。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真正合理的国家“不是一切人都单独参加,而是单个的人作为一切人来参加”[14]390。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不是每个人都直接参与,而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所以,马克思指出:“代表制迈进了一大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14]338而且,由人民代表参加的人民代议机关必须对人民公开,紧密结合群众,并且在自己的全部活动中依靠人民的支持。最后,宪法在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中具有重要作用。人民必须通过代议机关来制定宪法,宪法是人民自由自觉意志的体现。“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14]184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同时具有出席制宪会议并在精神上影响制宪会议立场的人民权利。正如马克思在《柏林的辩论自由》一文中指出的:“民主的人民群众的这种权利――出席制宪会议,从而在精神上影响制宪议会立场――是人民旧时的革命权利,这种权利自英法革命以来,就被运用于一切暴风雨的时代。历史几乎把这些议会的所有坚决的措施都归功于这个权利。”[15]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具体原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即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人民主权必须通过宪法得以保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表达。这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保障和依宪治国为根本实现途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

3.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包含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法治和保障法治实施的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理论根据。恩格斯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中指出:“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7]567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并通过领导立法,制定法律来体现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实现人民的根本权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推动,只有党才能领导人民凝聚法治共识,才能为法治建设制定系统规划、作出科学指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科学的解释效力,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有机融合与创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精神要义的重大成果,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支撑。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加以谋划,开启了当代中国法治的新时代。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有机统一和高度凝练。中国共产党有机融合并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思想,高度凝练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轴心原则,这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内在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者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本质上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和法治保障。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可有序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形式,有效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后,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人民当家作主也必须按照法律进行。离开法律,党就会失去合法地位和执政根基,人民当家作主也难以落到实处。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始终坚持和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民代表机关来保障人民主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最顶层的制度安排,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障。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科学表达和具体呈现。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表明,依法治国是无产阶级政党治理国家的必然选择。其核心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实现人民法权的思想。执法为民贯彻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法律为人而存在、人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目的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人为本”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属性,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具体体现为: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公正执法。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平等价值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公平正义的核心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平等和人权都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阶级性。平等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切实保证了实现平等的经济条件。公平正义要求一切组织活动或个人行为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平正义还体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第四,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精神。服务大局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历史使命。服务大局的含义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大政方针展开其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服务大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法律的重要职能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一致性的基本原理。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事业全面发展的根本大局。服务大局也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正确方向、实施效果只有在服务大局中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大局更体现在利用法治应对复杂国际格局的效力性等方面。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精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有力回击了当今“党大”还是“法大”的这个本身是伪命题的质问和有些学者虚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地位的错误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6]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制定出有利于实现人民利益的各项法律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党的活动可在法律范围外作出任意行为。党必须领导人民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简言之,党的权威要在法律中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中得以保障。

第9篇: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唯物史观;世界观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185―04

一、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马克思一生有两个伟大的发现,即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唯物史观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人们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中,十分明确地指出的是“这种历史观”如何如何。显然,马克思明确地把唯物史观指称为一种历史观,但却从来没有明确地把唯物史观指称为是一种哲学观。那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不是一种哲学观念,抑或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把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哲学观念呢?对于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问题,多数学者承认唯物史观是一种哲学观,但却对这种历史观的一般世界观意义没有给以令人满意的回答。

对于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问题,有两派观点。

第一派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观点对于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人的自由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代表文献是丛大川同志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吗》一文,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而是马克思的科学观点,只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唯物史观“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践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实践人道主义’、‘实践唯人主义’才是马克思真正的哲学观念;“人的自由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第二种,认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世界观意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历史观意义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即唯物史观。如刘福森同志认为,“作为历史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称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功能就是揭示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社会历史的哲学理论原则”,“作为世界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可以称为历史的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解决人的感性活动、人的本质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等。哲学问题提供一种哲学理论原则,它是一种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当然,这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说马克思的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和意义”。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只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是哲学观念,而否认了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仅仅把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历史观。

第二派认为,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此派观点对于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层次论。认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唯物史观是第二层次的哲学观念。如朱宝信同志在“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一文中,针对丛大川同志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马克思的新哲学观是人的自由发展观和唯物史观的统一,亦即人的自由发展观的价值观和唯物史观的真理观的统一,两者均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但两者在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中并不处在同一层次。马克思的哲学是以实践的人为本的哲学,人的自由发展是实践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必然的趋向目标,以自由发展为目标的人的实践活动以包括自然界和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为对象,因而人的自由发展观是马克思哲学的第一层次;而唯物史观反映的是世界之一部分的社会的客观规律,因而它处于马克思哲学的第二层次”。

第二种,推广论。源自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让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一方面,这种“推广论”有一个虚拟的假设,即马克思先研究自然,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然后再研究社会历史,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但这种假设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实际的。另一方面,这种“推广论”确认了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虽然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列在一起,但由于历史唯物主义是“推广”、“应用”的结果,只能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独创,并不能确认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第三种,核心论。认为马克思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是马克思哲学观念的核心。如俞吾金同志在分析批判“推广论”时指出:“马克思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是完全对立的,而前者也正是在批判后者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的划时代的哲学贡献也正在于他创立了这种崭新的历史观,从而使全部哲学研究都沐浴在新的阳光之下”。

我们同意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哲学观念。但需要论证的是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历史观与世界观不同,但马克思的历史观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历史学范畴,具有了世界观的意义。

二、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一种现实的生活世界观..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正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揭示了现实生活世界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1.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史、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

马克思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rI均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马克思所理解的历史是具有普适性和贯通性的历史,历史不仅是探究人类社会的基本视域,也是理解自然和思维的基础。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哲学视域里,不存在着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三个相互平列、相互独立的研究对象,马克思只承认一个研究对象即历史,并用历史这一概念把传统哲学研究的这三大对象综合起来了。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是有机统一的,同时,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统摄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线索,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只有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才能得以正确的说明。马克思的杰出贡献就在于为人类社会发展史提供了现实的世俗基础,这就是“现实的历史的人”、“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马克思认为:“过去的一切历史观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这样就把 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与历史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所讲的历史性是贯穿于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领域的,在整体的现实世界,历史性具有贯通性和普适性,正是住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而唯物史观则使唯物主义贯穿了整体的历史领域。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仅理解为适用于人类社会史,必然会贬低它的世界观价值。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提供了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

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还体现在它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提供了基本理论原则。这些理论原则是作为历史观表述的,但却具有着一股世界观的意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唯物史观的阐述,确立了新唯物主义世界规的基本理论原则。一般认为,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既关于费尔巴哈的一章)对唯物史观做了经典的表述。但是,马克思在论述唯物史观的同时也论述了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费尔巴哈》一章的副标题是“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本身突出的就是世界观而不仅仅是历史观。而且马克思反复强调,在这里闸述的是自己的观念与当时“德国哲学”的对立,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是自己的哲学观念与“德国哲学”的不同,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历史领域。

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德国哲学”进行了改造和批判,马克思把旧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转换成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把思维(意识)与存在的抽象关系转换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关系,使抽象的哲学植根于现实的土壤,对哲学的一般问题做了科学的回答。在马克思看来,旧哲学讲的抽象的思维和意识其实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思维和意识,它最终根源于人的现实生活,根源于人的社会历史现实。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在这里已经不再像旧唯物主义那样用物质解释意识,而是用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解释意识。旧唯物主义把意识归结为物质,用物质解释意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则是用现实的人的实际生活过程去解释意识,而人的现实的生活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历史过程。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物质自然界的理解也超越了旧哲学。新唯物主义讲的物质自然界是与人的生活世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进人人类社会历史视野并由人类的实践活动不断生成的物质自然界。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尔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足那个除去在澳洲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新唯物主义对于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立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理解的,并突出强调了自然与社会、自然与人的统一性,马克思说:“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而且这种统一性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马克思并不否认那种未进入人的视野的自在的自然存在的优先性、先在性和真实性,而是说,那种自然界对于人的生活没有意义,因而对于人来说便不是一种现实性的存在。“现实性”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正是从现实的人、现实的社会出发,实现了对旧哲学的扬弃和超越,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实现了哲学观念的根本变革。

3.用唯物史观指称马克思的哲学观更能展现马克思杰出的理论贡献

哲学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哲学所要解决的是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而马克思哲学的特色在于,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揭示了现实的人与现实世界的本质,提出了实践唯物主义。在标志着马克思哲学形成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科学的实践概念,揭示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并且用实践的唯物主义来指称自己的新唯物主义哲学。我们并不否认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也不否认实践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然而,马克思的突出贡献却在于把实践的唯物主义贯穿于历史领域,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认为,人是现实的历史的,是通过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把自己的本质对象化进而确证自己的本质,同时,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对现实的人与现实世界不断生成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唯物主义的分析,系统论述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把唯物史观概括为马克思一生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而且,唯物史观内在地包含着实践的唯物主义,用唯物史观来指称马克思的哲学观更能展现马克思杰出的理论贡献。

马克思一生所关注的问题是人类的解放与自由。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马克思建构了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哲学。马克思的哲学就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状况及其规律的反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标志着马克思哲学形成的著作中,马克思系统论述了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也与实践唯物主义一样是处于同一程度的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世界历史理论揭示的是人类社会的有机性、整体性和世界性。人类社会的有机性、整体性和世界性是人类社会的实践本质的外在表现和展开。而唯物史观则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都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状况及其规律的反思,同样构成了马克思的哲学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