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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精选(九篇)

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

第1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面对亚洲和中国持续的股权投资热潮,酝酿多年的国内券商直投业务将率先破冰。8月22日,中信证券宣布以自有资产设立一家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直接投资领域。这家投资公司初始出资额拟为8.31亿元,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目前,该计划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9月11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复函,获得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同日,本报记者从中金公司证实,该公司也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复,取得券商直接投资牌照。这意味着我国券商参与直接投资的大门终于开启。

券商直投难产现状

近年来,随着蒙牛、李宁、雨润、永乐家电、双汇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的上市重组,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浮出水面。在日益升温的私募股权(PE)投资浪潮中,国内券商显得无比落寞。

兴业证券孙国雄告诉记者:“券商对于启动直接投资业务其实早有准备。近两年以来,多家券商都在整合旗下资源力争在直接投资方面有所作为。证监会也多次草拟意见稿,并召集主要券商商议。”

他介绍说,券商直接投资之所以难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国在产业投资领域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券商直接投资采取怎样的形式值得商榷;二是券商在实业投资领域有过失误的教训,如何防范券商直接投资的风险,监管层一直心里没底。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于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表现出审慎的支持,即初期只允许券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为防范风险,须等券商将客户保证金实现“第三方存管”后方能启动。

突围求生迫在眉睫

正当国内投行在实业投资领域无所作为之际,境外PE投资者却在中国市场大展拳脚。2006年7月,高盛以3元/股收购了西部矿业 3205万股股权,随着后者的大比例送转增以及派现,每股投资成本摊薄至0.34元。按照西部矿业8月7日56.28元的收盘价计算,高盛的投资回报高达160多倍。

不仅仅是境外投行,由于银监会的支持,国内的私募基金已借道信托公司试水PE市场。7月25日,深国投推出了深国投・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募集资金1.1亿元,投资方向为拟定上市等五类企业。

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董晨表示,同行的攻城略地促使券商加快速度筹备直接投资业务,与市场上众多的产业投资基金相比,券商的选择似乎更加明确。广发证券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们寻找的是处在“上市前夜”的企业,这些企业已经突破了资金的制约,券商可以给企业提供一个好的股权结构,可以给予企业上市时更好的定价能力。这样的项目,对券商来说,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而在收益上,一旦企业上市,投资收益可翻番。

“前景虽然美好,但券商在筹备直接投资的具体操作层面同样面临不少问题。虽然券商投行会接触大量的企业,了解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但我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在行。”西南证券张刚坦陈,现在很多企业并不缺钱,缺的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能力。

中关村证券副总裁谢一平还介绍说,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的合作伙伴较难寻觅。企业首先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更重要的是具有行业背景和经验,了解行业所处状态,具备行业投资的判断能力。“如果合作对象具有产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经验,则是再好不过的了。”

子公司模式或成主流

“长久以来,采取何种形式一直是券商开展产业投资的争议焦点。”谢一平表示,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券商设立直接投资部,二是成立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相对而言,后一种模式的风险更小一些。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证监会的思路是批准合格券商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投业务。子公司模式一方面是为了与券商进行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试点效果好,子公司有可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拟采取的正是子公司形式。

除了中信证券,中金、光大、广发、长江等多家券商都向管理层上报过开展直接投资的方案,其中光大证券准备携手新加坡淡马锡,广发证券成立了直接投资部,中信证券也在2007年初公布携手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的计划。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PE市场的发展还倚赖良好的退出机制。目前国内PE市场退出渠道过多依赖公开上市,据测算这一比例达到64%,而美国通过并购退出的比例高达80%左右。国内PE退出渠道单一将是PE市场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券商人士预计,随着券商直接投资破冰,相关发行制度也会随之调整。比如,目前证监会正在筹建证券发行监管二部,未来将会开闸公开发行非上市业务。

严控风险

此番重新开启直投大门,风险控制设计是关注的焦点。中信证券在增发路演时透露,风险因素是证监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中信证券和中国证监会进行过充分沟通并作出了风险控制设计。

据记者了解,在证监会要求下,中信采取的这些措施主要有二:一是严格遵守3年期限,二是规定直投资金上限是中信证券净资本的15%,并以独立公司运作隔离风险。

第2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关键词】证券 收益率 标准差 最优投资证券方案

一、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1]

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第二,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第三,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第四,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

证券市场:证券投资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卖活动得以实现的。证券市场又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又称发行市场,是筹资人发行新证券时,由投资人、筹资人和发行人(一般是投资银行)共同组成的市场。发行方式通常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公募发行由投资银行向社会上非特定的投资人公开出售证券;私募发行则由投资银行或筹资者直接向特定的投资人分配证券。新证券发行时,投资人以低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购买证券,称为折价发行;投资人以等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购买证券,称为平价发行;投资人以高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购买证券,称为溢价发行。但对于股票,则只能平价或溢价发行。二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以后转让流通的市场。二级市场上证券买卖的价格称为证券行市,它等于预期的当期证券收益与市场利率之比。二级市场还可以根据交易组织形式的不同,进一步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店头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简称OTC市场)。一般来说,只有那些信誉卓著、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发行的证券(或政府债券)才有资格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而那些无资格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的证券,只能在店头交易市场上买卖。但是,证券交易所和店头交易市场上各自买卖的证券并非互不渗透。一些有资格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的证券也开始在店头交易中出现。此外,还有一些大额的证券投资人为了避免过高的交易成本,而直接相互接触买卖证券。 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既要重视证券的收益性(赢利性),又要兼顾证券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变现性)。由于各种证券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都不相同,投资者为了少冒风险而获得最大收益,必须在证券之间进行投资分析,然后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分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投资分析是指分析证券发行人的情况以决定投资于何种证券为宜。它包括质因分析和量因分析。质因分析侧重于分析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一般经济形势,如发行人的营业特性、营业基础、竞争地位等。量因分析侧重于对证券发行人营业状况的数量方面如财务报表等进行分析。狭义的证券投资分析指证券行情分析,以决定在何时入市购买证券,或何时脱手出市等,其传统的方法有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人均收人水平迅速提高.证券投资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投资者参加到证券投资的行列。但是大多数证券投资者的具有盲目性,缺乏科学的指导选择。文章以单一证券投资分析为重点,以单一证券的收益率和标准差为依据。指导人们如何选择单一证券的投资。

二、单一证券的收益与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先对每个证券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以便于决定是否购买该证券,或者是否将该证券加入到投资组合中去。

(一)单一证券的收益

证券投资收益的概念:证券投资收益就是购买某证券所获得的收益(或损失)。投资收益通常有两部分组成:首先,在购买某证券后,可以获得一些直接的现金回报,如现金鼓励和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成为投资收益的直接来源;期次,所购买的证券的价值经常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投资会带来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例如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的上涨或下跌所引起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就构成了股票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2]

(二)单一证券的标准差

由于证券投资的不确定性,证券的收益率也是不确定的。

当投资者投资某一证券后,未来的投资收益可能会有多种情况出现,这就造成了收益的不确定性,这就是投资风险。例如,购买股票就面临着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得股票投资的收益率也不断波动。股票价格波动越大,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波动就越大,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就越不稳定,投资风险就越大。

风险与概率直接相关。在未来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能够估计出来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投资收益分布的标准差来衡量投资风险的大小。标准差反映的时投资收益偏离其均值的离散程度,是一个绝对数指标,其单位与投资收益的单位相同。在期望值相等的条件下,可直接利用标准差比较不同方案投资风险的大小,标准差越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反之亦然;在期望值不相等的条件下,则不能直接利用标准差比较投资风险的大小。

根据是否考虑发生概率的连续性,证券收益率分布的标准差可以分为离散型概率情况下的标准差和连续概率情况下的标准差。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2]韩良智,进行高效投资决策.

第3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变迁和基本模式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证券,但投资者对于拥有的证券通过什么方式持有,也就是证券持有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育程度的市场上却不尽相同的。从总的过程来看,证券持有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持有方式和间接持有方式。

(一)直接持有证券方式

这是一种较传统的持有证券的方式,即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表明拥有证券所有权,而证券发行人能够直接知道投资者是谁,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所谓的直接,是指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中间机构就能够表明证券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享受,这是区别于间接持有方式的重要一点。直接证券持有,根据证券是否进行了无纸化和托管,在持有方式上有些不同,但原理基本一样的。

1、证券未进行托管:证券未进行托管时,证券主要形式是有形凭证。对于不记名证券,持有人就是投资人,可以凭证券享有相应权益;对于记名证券,其证券投资人是在证券发行人发行登记簿载明姓名的人。在直接持有方式下,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谁是投资者,而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形态。

证券直接持有体系在证券权益的确认方面比较简单,但是相对来说证券的转让和清算手续就比较烦琐。要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么为了一笔交易费时费力地去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登记。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扩大和全球交易,原有证券清算、结算体系远远不能适应巨大的交易量以及带来的记录变更工作,以至于在华尔街产生了所谓的文书工作危机。

2、证券进行托管: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应用使得文书工作得以缓解。既然交易和清算速度快了,证券本身如果还像以前那样需要移动交付才能表明交易成功,那么在这个最后一步上速度还是没有大的改进。怎样才能使证券本身不流动同时保证清算结算正常进行呢?证券界的精英们聪明的脑袋没有闲着,他们认为提高效率的一种办法是将所有的证券都存管在一个机构中,通过转账方式来改变其所有权,使所有的交易后的清算、结算都在同一个机构内发生,实现证券处理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CSD根据清算结果和指令,通过对开立在CSD的需要清算的帐户进行借记或者贷记,完成证券结算和登记变更过程这种设想的实现就是后来证券界普遍使用的中央证券存托组织机构(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ies,下面简称CSD)。

从各国CSD帐户开立的情况来看,如果每一个投资者在CSD直接持有一个证券帐户记录(不管投资者是否通过中介进行证券交易),那么证券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哪些人是其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中央托管机构根据投资者账户记录,按照与发行人的协议向发行人提供名录)。这与在有形证券情况下通过变更发行人簿记来表明证券权益转变在本质上是一种模式,但更有效率。

但如果不允许每一个投资者都在CSD持有证券帐户或者分帐户记录,而只是允许那些与CSD有托管合同关系的机构在CSD开立有帐户,那么投资者只有通过在中介机构开立的证券帐户持有自己投资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对持有结构中的某些制度性创新,间接证券持有体系被设计出来,并成为现今国际证券市场上证券持有的主要方式。

第4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变迁和基本模式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证券,但投资者对于拥有的证券通过什么方式持有,也就是证券持有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育程度的市场上却不尽相同的。从总的过程来看,证券持有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持有方式和间接持有方式。

(一) 直接持有证券方式

这是一种较传统的持有证券的方式,即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表明拥有证券所有权,而证券发行人能够直接知道投资者是谁,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所谓的直接,是指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中间机构就能够表明证券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享受,这是区别于间接持有方式的重要一点。直接证券持有,根据证券是否进行了无纸化和托管,在持有方式上有些不同,但原理基本一样的。

1、证券未进行托管:证券未进行托管时,证券主要形式是有形凭证。对于不记名证券,持有人就是投资人,可以凭证券享有相应权益;对于记名证券,其证券投资人是在证券发行人发行登记簿载明姓名的人。在直接持有方式下,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谁是投资者,而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形态。

证券直接持有体系在证券权益的确认方面比较简单,但是相对来说证券的转让和清算手续就比较烦琐。要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么为了一笔交易费时费力地去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登记。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扩大和全球交易,原有证券清算、结算体系远远不能适应巨大的交易量以及带来的记录变更工作,以至于在华尔街产生了所谓的文书工作危机。

2、证券进行托管: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应用使得文书工作得以缓解。既然交易和清算速度快了,证券本身如果还像以前那样需要移动交付才能表明交易成功,那么在这个最后一步上速度还是没有大的改进。怎样才能使证券本身不流动同时保证清算结算正常进行呢?证券界的精英们聪明的脑袋没有闲着,他们认为提高效率的一种办法是将所有的证券都存管在一个机构中,通过转账方式来改变其所有权,使所有的交易后的清算、结算都在同一个机构内发生,实现证券处理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csd根据清算结果和指令,通过对开立在csd的需要清算的帐户进行借记或者贷记,完成证券结算和登记变更过程这种设想的实现就是后来证券界普遍使用的中央证券存托组织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下面简称csd)。

从各国csd帐户开立的情况来看,如果每一个投资者在csd直接持有一个证券帐户记录(不管投资者是否通过中介进行证券交易),那么证券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哪些人是其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中央托管机构根据投资者账户记录,按照与发行人的协议向发行人提供名录)。这与在有形证券情况下通过变更发行人簿记来表明证券权益转变在本质上是一种模式,但更有效率。

但如果不允许每一个投资者都在csd持有证券帐户或者分帐户记录,而只是允许那些与csd有托管合同关系的机构在csd开立有帐户,那么投资者只有通过在中介机构开立的证券帐户持有自己投资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对持有结构中的某些制度性创新,间接证券持有体系被设计出来,并成为现今国际证券市场上证券持有的主要方式。

(二)间接持有证券方式

所谓间接,是指一种从投资者到发行人之间存在一个以上持有层次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与csd以及发行人不存在直接联系。间接的证券持有,简单地说,是指投资者通过在某一中介机构开立的帐户持有证券,这个机构本身处于一个多层次的证券持有系统中,按照这种持有系统:在证券发行人处登记为证券持有人的只是处于这个证券持有体系最顶层的机构,而非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开立有帐户的中介机构在位于其上层的其他机构那里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证券帐户,在混同(commingled)的基础上为所有客户持有证券。

下面按照层次来分析这种间接持有系统的一般形态(参见图例)。

1、处在这种间接证券持有体系顶层的机构是具有中央证券托管功能的机构或公司(即csd),在其处存管有大量的由不同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实际中,csd的功能可能同时与中央证券、结算、清算和登记功能组合在一个机构之中。

重要的是,在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登记簿上,证券持有人的名称是csd这个机构的名称或是其别名,而不是具体投资者的名称,这与直接持有方式是一个大的不同。有时候具有csd功能的机构不使用自己的名称,例如美国的csd是托管信托公司(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 dtc, ),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托管公司;据统计,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83%和91%的企业债券的登记持有人是cede & co,这是dtc在证券持有登记时的别名。

2、在间接持有体系里,处在csd之下的是一些在csd持有证券帐户,与csd有直接的托管合同关系的金融证券机构、证券经纪人、区域性的证券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之类的中介组织(intermediaries),通常这些中介被称作csd的参与人。他们在csd开立有证券帐户,不管证券是谁投资的,在csd所开立的帐户登记的证券持有人都是这些中介机构,不是最终实际投资者。而且,这些参与人在csd开立的帐户下面并没有开立投资者名义的分类帐户,因此无法反映出参与人帐户内证券的实际投资人是谁。

csd参与人自身还会有客户,这些客户(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只能在csd参与人处开立证券帐户,由csd参与人替自己存管证券。同时,间接持有方式的惯常作法是,对于客户持有的同一种证券,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个该证券的总帐户,在混同基础上记录所有客户的证券,然后这个总帐户下设立该客户名义的分帐户,记录以该客户名义持有的证券数量。

例如,美国dtc有600多个参与人,主要是各类证券经纪机构、银行和区域性证券托管人。euroclear则有近2000个参与人,来自近一百个国家。这些参与人基本上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中介机构,不仅使得证券业务国际化,而且由于间接持有体系的自身交易特点,极大地分担了在直接持有方式下中央托管机构帐户变动的工作。

3、csd参与人的客户某些可能是从事证券经纪等中介服务的机构,那么这些机构仍然拥有自己的客户群体,客户在这些机构内开立证券帐户。这时,帐户的开立、证券的混同以及帐户持有人名义等方面需要遵循的惯常作法与在csd参与人处开立帐户时的相同。因此,从结构上来看,处于间接持有最底层的证券投资者与发行人和csd之间的层次可能是很多的,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持有形态。

从上往下看,发行人只需要与csd打交道,csd与其参加人(主要是大的中介机构)打交道,csd参加人与下一级的中介打交道,最后是某一个具体的中介机构与自己的客户(证券投资者)打交道。

从下往上看,投资者不但不会出现在发行人保有的证券持有人记录上,也不出现在csd的证券记录或者帐户之中,也不出现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层中介的证券帐户记录上,只是在自己的直接中介机构处在某一种证券下面保有一个分帐户;同时他们也不拥有证券凭证本身。因此,在这样一个典型的间接持有体系中,投资者的权益完全依赖于他在直接中介处开立的证券帐户,而且由于帐户的混同记载,其也无法向上一层中介主张权利。

相对于直接持有体系来说,间接持有体系,辅之于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与清算结算方式相配套作用,在交易量巨大的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上,能够提高证券结算、登记的效率和安全性,比较有效地解决证券交易、清算以及登记后最后一步问题。因为,只要通过帐户的变动,无需交付证券凭证,也无需在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交易过程就可以完成,降低了流通中的丢失/偷盗等风险,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辅之于银货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的证券与资金清算方式的日益流行,减少了证券和资金交收时间不一致产生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也适应了证券交易电子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运用。根据有关报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证券通过这种间接体系持有。

下面以一个例子简要说明在一个间接持有系统内部的证券过户:如果两个投资者(例c-1,c-2)都是某一个中介机构的客户,他们之间就某一证券买卖达成了交易,那么只需要由这个中介(中介b-1)相应地在其客户(c-1,c-2)的帐户上贷记和借记就可以了,不需要在csd或者证券登记人变动,也不在需对上一层次的中介机构(中介a-1)的此证券帐户作任何变动。如果两个投资者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进行交易(c-1与c-3),那么转让就稍微复杂一些,那就是需要找到两个投资者的中介机构(b-1与b-2,或者上层中介机构)都开立有帐户的中介机构(图例中为中介a-1,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csd了),由这个中介(a-1)在下层中介机构(b-1与b-2)持有的帐户上作相应的借记和贷记,然后相应的对再下一层中介的帐户作借记和贷记,最终在客户(c-1,c-2)的帐户上贷记和借记,完成过户。

应当注意的是,证券托管和证券清算、登记等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紧密联系,他们集中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在近十年来,一些国家范围的证券登记结算和托管机构以及国际证券托管清算结算中心系统纷纷建立或者加强,也反映了这种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dtc与美国全国证券清算公司合并成立了存券信托与清算公司(the depositories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 dtcc),完成了国内清算托管的一体化。

二、我国的证券托管和持有体系简述

我国已经实现了证券发行、交易的无纸化,也实行了证券的中央存管,并且清算、结算、登记和托管机构合为一体,但是从法律上面来看还存在着模糊性。

以《证券法》为例:第148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开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第104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从语言上不清楚第148条是否要求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还是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分帐管理”,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帐户,不清楚是不是表明也有托管职能。第150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条指示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没有规定应该由证券持有人还是其他人将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而,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法律里的证券托管关系规定还是不清楚的。

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曾经有两个分离的登记结算分公司,采取的清算结算方法不尽相同,在证券托管方面的作法也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证券市场清算和托管的统一化进程。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上交所的csd,对于投资者的证券实行直接托管,因此与投资者在托管法律关系上只有一个层次,投资者证券持有方式更类似于直接持有。原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深交所csd,在1996年以前实行集中清算和分布式登记的模式,1996年5月后同时管理证券商证券总帐以及证券商属下投资者的明细帐,趋向于直接持有的特征。但是,深圳登记公司虽直接保有投资者帐户,也保留了券商托管制度,由券商而不是登记公司对投资者的证券进行托管,投资者只能在其托管商处买卖证券,又具有间接持有的某些特征。2001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集中统一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业务。

第5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日前,酝酿已久的证券公司参与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券商直投),终于得到中国证监会首肯。中信证券9月11日宣布,公司已取得直投业务试点资格。此外,据媒体报道,中金公司也获批该项业务。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现出资8.31亿元人民币、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其业务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并且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管理层首肯券商直投业务,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目前开展券商直投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了吗?

券商们对直投业务跃跃欲试

其实,券商直投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历史留给市场的却是惨痛的教训。在这一市场上,一些曾经参与直投的券商输得片甲不留,但却仍旧保持着对直投业务的冲动。

20世纪90年代,已有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最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曾一度掌握海南省某县的大块地皮。后来,由于券商直投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有关部门对该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并对证券公司投资方向作出了严格限定。

2000年前后,大鹏证券等部分券商曾成立创司,部分券商甚至声称已“掌握”创业板。但创业板在当时未能成立,参与直投的券商资金血本无归,损失惨重。2001年,证监会再次下令,规定“证券公司严禁进行风险投资”。

现在管理层给券商开放直投业务,不仅意味着其未来利润来源的多元化,更在于券商们又可以向大投行的角色又前进了一步。

目前,券商们普遍看好直投业务,由于拓宽了业务渠道,内地券商们心驰神往。创新类券商们纷纷加速向管理层提交相关方案,如果管理层发放直投牌照,国内的创新类券商将抢得先机。而一些规范类券商也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除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外,光大证券也正在联手淡马锡,计划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投业务。华泰证券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开展直投业务,其投行部负责人表示:“世界上,非传统投行业务增速非常快,而且利润相当高。国外的大投行们都可以从事创投业务,直投业务比IPO(首次公开新股发行)业务还要重要。”

从数据来看,高盛和美林的非传统投行业务增长极快,在2005年,两者的非传统投行业务已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特别是美林的直投业务比2004年底增长59%。

券商与创投基金的角逐

此前,券商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业务竞争。但券商开展直投业务后,也将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二者的最终目的趋同,都是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获利退出。

数据显示,自2006年下半年新股开闸后,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集体打包上市”,在半年时间内,深圳中小企业板就井喷般冒出了50多家新上市公司,创投基金们狂赚了一笔。这也使得各路资本对从事风险投资越发兴趣高涨。

其实,在实际业务中,无论是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还是投行的战略投资,业务界限已经非常模糊。市场只有一个,各方对业务资源的抢夺将不可避免。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直投业务被批准后,好的项目将迎来券商这个新的追逐者。

券商做直投业务有天然优势。券商在做IPO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有潜力但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如果券商以直投资本注入,未来将有机会获取更大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讲,IPO项目的资源就是其直投业务的项目资源,券商有强大的实力,判断项目有没有投资价值。

券商在资金来源方面同样有优势。券商可以发行相关证券产品募集资金。就国内而言,券商的服务可以涵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不管是投资还是融资,也不管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券商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在企业未来上市、并购方面,券商的优势是创投基金比不了的。

上海一家创投基金的副总却认为,“券商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其在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方面有很多人脉,不像我们这些创投基金,往往是一个人负责多个项目。券商的这些能力将有助于其在直投业务上的发展。但创投要求非常强的专业性,并不是拥有足够的上下游资源就能从中获益。而且,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做直投业务,中国现有的创新类券商一共17家,就算他们都参与直投业务,中国市场这么大,竞争也是有限的。”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认为:“券商直投会给创投基金带来一些压力。但企业的本身是创造价值,创投进入后,通过投资提高企业价值,再经过投行辅导、规范,直至上市,再提升企业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创投和券商同处于一个价值链条上。”

合理规避直投业务风险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看似有极高的预期收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直投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而规避风险?如何提高投资业务的上市成功率?如何安然抽身退出??这一切都是券商们需要考虑的。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在券商内部成立相关机构,以专项理财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另一种是由证券公司成立单独的投资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未来,这两种模式可能同时存在。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券商同时操作两种模式,就应该把两种资金严格分开。如果以募集资金的形式操作,应该是通过独立公司运作,向客户募集资金,门槛设定应相对较高。券商做直投不仅考验券商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在考验券商内部的管理能力,比如道德风险的防范。

华泰证券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国外券商直投业务大都采取设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这样有利于隔离风险。一般来说,券商可以组织有资历的投资人,成立专业公司,然后在市场上选择一些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来管理。”

巴黎百富勤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认为,券商做直投的风险在于项目选择,一旦失败,后果不堪设想。券商自有资金有限,再去做直投,风险系数很大。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参与直投业务风险确实比较大,但不开放直投业务风险更大。”

从日前券商公布的2007年中报来看,无论规模大小,券商们的业绩增长都十分喜人。但券商们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未必。

长期以来,内地券商只有经纪、投行、资产管理和自营四张牌照。由于这些业务都与证券交易相关,所以股市行情对券商的业绩影响非常大。券商们依然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

券商直投业务刚刚开闸,一旦事成,将对本土券商乃至整个证券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6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论文摘要]伴随券商直投业务的批准,券商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将发生变化,通过分析券商直投的历史、现状了解该项业务推出后所产生的影响。

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目前国内投行已经渐次进入近乎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美国,所谓投资银行业务,早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市辅导和股票承销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务都已大大超过专业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业务和战略咨询等。值得注意是,这领域的服务,已不是单纯可以以专业能力论英雄,而将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在直投业务开闸后,仅仅使企业达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标。上市后的跟随服务,包括专业辅导、完善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持续再融资等,使得企业通过自身发展与收购提升业绩,最终使企业做强已成为投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充当企业的战略顾问,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控制和会计核算体制等等。有一句话说得好,“一切高级竞争,都在专业之外”。在当今人才流动趋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生态环境下,所谓专业技能,在同业人士中已难分高下。在投行领域,竞争一样越来越取决于技术产品创新和专业之外的能力。从短期看,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和服务等专业领域的创新起到关键作用,但从长期看,专业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维、战略、投资等需要通过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来的系统处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券商直投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这个影响从中信证券、中金国际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转型及动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证。

参考文献

[1]匡志勇,券商直投,馅饼还是陷阱,第一财经日报,2007,03

第7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关键词:不动产 证券化 信托 有限合伙

一、不动产证券化的界定

不动产证券化这一术语来源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这些法域在实践和立法中对资产证券化所作的一种基础分类。所谓不动产证券化,乃专指不动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券化。将传统不动产之直接投资转变为证券投资型态,使投资者与标的物之间,由直接之物权关系,转变为有价证券,使不动产的价值由固定的资本型态转化为具有流动功能的资本性证券,同时运用自社会大众购买有价证券所募集之资金,透过不动产专业开发或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之开发、管理或处分,以有效开发不动产,提高不动产之价值,充分结合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之特性。换而言之,不动产证券化为将一个或数个庞大而不具流动性之不动产,透过细分为较小单位并发行有价证券予投资人之方式,达到促进不动产市场及资本市场相互发展之目标。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种类

考察我国的实践和立法,对于资产证券化没有具体分类。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sset?CBacked Securities, ABS)和房屋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两大类。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总和来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类如下:

下面看不动产证券化种类的主要区别:

(一)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与不动产证券化。1.主要目的不同。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结合不动产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促使不动产与资金有效运用;而不动产抵押资产债权证券化则是透过贷款金融机构信用创造的功能,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以提供资金流动。2.证券化标的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为物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债权,则是债权。3.证券形式不同。不动产证券化为资本性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大多为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受益凭证。4.经营主体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是不动产投资经营机构。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是由原贷款金融机构透过公司组织的中介机构发行或销售证券。5.融资对象不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或要求,而不动产证券则是针对不动产经营者。6.在不动产市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不动产证券化可以直接参与不动产市场经营,或以融资方式间接参与。然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却仅为单纯的融资功能。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与不动产资产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主要参考美国之模式,由受托机构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而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后,用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投资之标的,并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投资人对于信托财产之权益,不动产投资所得之利益则由全体受益人依不动产投资信托契约约定共享。

不动产资产信托则主要是参考日本模式之“资产流动化法”制度,由委托人将其所持有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信托予受托机构后,以所信托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为标的发行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与投资人,受托人依据资产信托契约或者自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经营管理,受益人则以不动产资产信托契约享有信托利益。

三、不动产证券化的优缺点

证券与实质资产之不同,在于证券具有细小化与流动性等特性。因此,凡因投资标的规模太大或投资标的不易流通者,均以证券交易较为适合,不动流证券化的优、缺点如下:

(一)不动产证券化的优点

1.不动产证券化可以增加不动产投资者的资金流动。由于不动产投资的金额庞大,发生交易经常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常常会让投资者产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不动产开发或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销售证券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让售,因此而使其流动性大增。

2.由于不动产价格昂贵,一般人通常也不易经常购买或投资不动产,即使他们相信不动产投资可能有很好的报酬。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投资可以分割成较小单位,于是大大提升普通民众对不动产投资的能力与兴趣,这对于活络不动产市场会有很大助益。

3.在不动产证券化的情况下,有意于投资不动产者,可以将其投资分开购买许多不同地区或不同型态的不动产,而不必局限于某一件特定的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投资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这对于增加人们对于不动产投资也会有帮助。

4.不动产证券化以后,不论是以何种方式于金融市场上销售,它都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商品供选择。除了使金融市场的商品更健全以外,更重要的是也使原本由银行担任不动产交易中介的间接金融角色,转换成由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直接交易的直接金融,这对于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助益。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缺点

1.投资人缺乏对不动产经营及处分之自主性,面临经理人营运不佳的风险。藉由不动产证券化的运作,投资人可以购买证券的方式来参与资金需求庞大的不动产投资,但由于投资人并非直接购买不动产本身,因此对不动产标的物的处分权及经营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缺乏弹性和自主的能力。尤其当不动产经营者经营不善,投资人除了撤换经理人之外,只能于市场上出售持有证券,但此时往往因不动产的经营不善,而使证券价格低落,投资人必须承担经理人经营不善的风险。

2.证券市场景气变动之风险。不动产证券化后,投资人所持有的是有价证券,若此有价证券公开上市,则证券的价格亦将受到证券市场景气波动之影响,所以投资人必须承担证券市场景气波动之风险。

3.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不动产证券化的基金募集来自一般大众或法人机构,这些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会受到市场景气、利率水准、投资标的物的性质及经营决策者能力等因素影响。当无法募集到足够资金而宣布解散时,募集者必须负担作业上的费用损失,而投资人则损失将资金从事其它投资的机会成本。

4.投资于不动产之资金增加,可能使不动产价格波动。透过不动产证券化制度,投资人有更多的管道可以投资不动产,尤其对于小额投资人,可以将投资于其它标的物之资金转移至不动产投资。整个社会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于不动产市场,需求增加,造成不动产价格上扬之压力。

四、海外不动产证券化模式介绍

(一)美国不动产证券化模式

1.不动产投资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指的是由信托机构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以共同基金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投资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经由专业经理人投资在不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等相关权益之投资,再将所获得之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而此受益凭证可以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拥有、并从事管理经营以及开发不动产的公司组织,其经营出租公寓、购物中心、办公大楼、饭店和量贩卖场。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发行股票与债券在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流通

2.不动产有限合伙制度

不动产有限合伙,是由经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合而成,以不动产的经营投资为目的。其中由经理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负无限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就自己出资部份承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不动产合伙本身并非课税之主体,且没有重复课税之问题,其损益直接分配给投资人,所以又称为节税之管道。

(二)日本不动产投证券化模式

1.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所谓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不动产公司将土地或大型建筑物之所有权划分为小面额单位,并以发行持分权之方式出售予投资人,再由投资人交予信托公司管理,达到不动产证券化之目的。方式为:出售共有持分权 + 信托。对投资者而言,信托银行是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不动产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因此可达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专业化之目标。此种商品的收入虽然称为股利,但日本在税务上仍将之是为不动产所得,可以扣抵利息、折旧费用和债务,具有节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效果。

2.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不动产公司与投资者合伙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再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原不动产公司,以负责经营管理,而收取之租金收入再依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即投资人),到期时若合伙人决定将不动产出售,则处分所得也依出资比例还给合伙人。方式是:出售共有持分权 + 任意组合。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投证券化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信托型之观念,参考美日之法律架构与实务制度,引入不动产投资信托与不动产资产信托两大制度,这两种制度并不相同,但都可以达到使不动产资金流动之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是先有资金再以证券方式投资不动产。不动产资产信托制度是先有不动产再进行证券化。

五、我国内地不动产证券化模式探讨

第8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33家投资机构中,除了北京科技风投1999年投资北陆药业、华平2006年入住乐普医疗、高达创投2005年投资安科生物外,其它投资机构均在2007年之后投资企业。这与2007年资本市场整体繁荣有关,当年大批VC/PE携资进入高成长企业。绝大部分VC/PE在企业的扩张期进入,VC/PE在创业板的回报周期特别短,平均2年左右时间便成功获得IPO的退出通道,投资机构整体回报倍数拉升。(注:表一靠近这段。)

“直投+承销”新势力

在这些投资机构中间,券商直投颇受关注。中信证券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参股的神舟泰岳、新松机器人两家公司及海通证券直投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的银江电子荣登创业板,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直投+承销”业务模式在创业板首战告捷。

随后,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金龙机电、钢研高纳和阳普医疗两家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背后再现券商直司――国信弘盛身影。券商直投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获得了高额收益,其股权投资业务布局正在加速。

从以上五家公司的获投情况来看,三家券商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投资和承销”的双项服务。按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前至少进行1年期的上市辅导期,而五家公司获投的时间多在上市前一年之内,由此可以推算出券商直司对几家拟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多来自其上市辅导业务。由于多在上市前获得投资机会,券商直司的收益颇为可观。以投资于时间较长的机器人来看,金石投资在进入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其账面价值已经从最初的2560万元增长到1.27亿元,增长了近4倍;其他案例的投资时间则均低于1年,平均投资回报倍数为4.49倍,其中,国信弘盛所持金龙机电一半的股份转持社保后,其投资回报倍数也达2.61倍,而从钢研高纳和阳普医疗获得的投资回报高达5.82倍和5.64倍。

随着证监会降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门槛,各大券商纷纷提出试点申请。目前获得通过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已达15家。创业板的推出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使股权投资的退出变得更加通畅,券商布局直投业务的热情也随之高涨。8月上市的光大证券其融资将主要用于增加证券营业网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境外业务,并在9月份向其直投子公司进行增资;无独有偶,10月底进行增发的国元证券也明确表示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增加投资银行承销业务实力、优化经纪业务网络布局、增强资产管理、创新类业务等7大方面,计划将5~10亿元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长江证券则在11月4日公告称,拟配股融资32亿元,其部分融资将用于开展直投业务;而11月17日上市的招商证券,其融资用途也覆盖了直接投资业务。在直投业务融通资金的同时,券商也在广揽直接股权投资人才,国元、光大等证券公司正在为其直投子公司招聘高级投资人才。

券商直投PKVC/PE

随着券商直投试点的增多及各券商在直司资金和人才方面付诸的努力,券商直投的投资也随之加速。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至2009年11月为止,券商直司投资案例数为13个,已披露金额数为2.39亿美元,而随着试点的直投机构增多,券商直投的投资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随着券商直投业务布局加速,对VC/PE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券商直投难免与VC/PE抢食项目。凭借其多年投行业务经验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且能为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财务咨询等“一站式”的服务,券商在寻找和储备Pre-IPO项目方面显得更加容易,券商直投在股权投资领域的竞争力有可能直逼部分投资机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VC/PE和券商直投进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直投和专业投资机构不乏合作机会。通常来说,VC/PE投资企业阶段通常比较靠前,而券商直投则主要投资于Pre-IPO项目,两者往往能够相互配合,既满足企业多轮融资需要,又能通过券商直投的加入,在企业上市操作方面获得便利,最终实现企业、VC/PE和券商直投的共赢。

兑现的隐忧

第9篇: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范文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的品种和种类也日益多元化,然而证券投资依然是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已成为最有前景的理财方式之一,但是风云变换的证券投资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依然难以把握。本文将对证券投资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证券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简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证券投资;内容;风险研究;规避风险

证券投资日益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一种选择,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对证券投资的认识需要不断的加强的同时还应高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明晰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投资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以便更好的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自身经营证券投资的能力。

一、证券投资相关概念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第二,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第三,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第四,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证券投资的作用包括:其一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其二证券投资有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行为合理化;其四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五证券投资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收益、风险,时间是证券投资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证券投资成败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市场力,是对预期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在证券投资中投资和投机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活动,同时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等一系列的特点。

发行者、中介人和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关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证券投资的全过程。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人们通过书面证明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契约来约束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范。

证券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筹集资金;调节资金走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树立品牌形象;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二、证券投资风险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但证券投资有着较高的风险,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风险的认识也就越加深刻。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未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进而影响证券投资的结果,或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或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资产贬值。

证券投资风险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之分,系统风险是指社会政治、经济变化等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系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价过高,股市经过无理性的炒作之后,使股价大幅上升;很多股民存在着从众行为,证券投资上许多股民并无主见,跟随他人的投资行为使股价猛涨或猛跌。经营环境的恶化也是增加证券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策的转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变动;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的选择,使其改变货币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大证券投资风险;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将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

非系统风险是指个别原因对个别证券的影响和冲击,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产生非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的一些因素,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模式,产品结构等发生一系列的改变或者公司发生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影响公司效益的事件都将产生非系统风险。

三、证券投资风险规避

1、回避风险,当证券投资项目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威胁,或许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且无法采取相应的策略来避免时,投资者应主动放弃该项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方案来规避将要产生的风险。

2、分散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资金单位、行业投资分散、时间分散、季节分散等方法使风险降低,不至于一次投资的失误导致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更好的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

3、转移风险,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进行转嫁,由他人或单位来承担,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财务型非保险和财务型保险这两种方式来进行风险的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或造成损失则可以通过风险转移减少损失。

4、控制风险,投资风险虽然很多情况下是由经济这个大环境下产生的,但在很多程度上,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避控制,不如遵守投资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投资资金、规模,在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加以控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关注信息,分析形式,注意交易的环节进而把风险降到最小。

5、风险自留,通过这种方式来使一些无法避免和转移的风险,在不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将风险承担下来,在投资大的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款项,来弥补资金流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至于在投资出现风险的时,资金无法周转而导致彻底失败。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证券投资意识增强,对证券投资的理解也逐步加深,证券投资活动也相应地增加,对证券投资的风险认识也日益加强,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决定未来的收益状况的不确定,因而了解证券投资,学会如何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成为人们参与证券投资一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1]张志超.证券投资概述[M].华东师范大学,1987.

[2]徐谨良,周江雄.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3]冯彬.风险投资导论[M].上海财经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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