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精选(九篇)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

第1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通过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已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在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来自中小企业。从目前的行业分布来看,中小企业已经广泛涉及农、林、牧、渔,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建筑,仓储,住宿,餐饮等各行各业,与社会各方面息息相关,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及主要推动力量。然而与中小企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所不符的是,融资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的发展,这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自身普遍存在的信誉度较低,财务管理混乱,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存在不合理性,员工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也有金融机制不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政策层面的缺陷所导致的原因。基于中小企业目前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极其重要的地位,让其持续处于融资难的瓶颈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为此,我国政府从多方面进行了努力,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更是在政策方面进行了一些举措,希望能从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所助益。

由于实施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等调控措施,2011年的信贷规模较为紧张,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更加凸显。总理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六项政策措施: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3、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4、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5、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1月30日晚,央行宣布自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10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9.21万亿元,据此估算,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将释放资金约4000亿元。此次调整后,金融机构的可用信贷资金大为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无疑将会得到一定缓解。中央财经大学谭云明副教授认为,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大型企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属于货币政策调控的数量工具,使得银行可贷资金增加。相比较而言,大型企业受影响微弱,首要影响的就是中小企业。” 微调后资金环境会较之前略为宽松,供求关系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来源得到更多保障,可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额度增加,有望进一步缓解经营中的资金压力。

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已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自有品牌的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也立足本地,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信贷业务,纷纷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融资的服务机构。由于缺乏抵押物、财务管理不规范、贷款管理难度大等多方面原因,出于盈利和风险的考虑,银行向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了融资成本上升和附加贷款条件等问题。因此,采取措施杜绝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小微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成为今年银行切实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一环,各家金融机构也已对多项服务性收费进行减免等调整措施,确保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落到实处。在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小微金融债发行也在快速启动中。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总计800亿元的小微金融债已获央行批复,率先走完监管审批流程。北京银行拟发行300亿元5年期金融债也于近期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多家股份制银行如深发展、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目前也在积极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作为金融业监管机构代表的银监会,也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有调研表明,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中,50%通过亲友借款和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引导已经刻不容缓。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相应的规范政策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资金流向,防范风险,例如民间借贷较为发达的温州, 就颁布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的十条措施: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既能在一点程度上防范风险,明确资金流向,配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又能保证资金的有效调度使用,提高资金效率,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通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多项政策措施的实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逐步得到缓解。中国国家主席在G20领导人峰会上就提出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副总理在第22届中央商贸联合会上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确保经济复苏是压倒一切的,不平衡的复苏比平衡的衰退要好。可以预见,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2012年宏观调控政策预调微调还会有新举措,企业融资难问题会进一步得到缓解。(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涛.融资租赁: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J).经济师,2003(10)

[2]钮明.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

[3]白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讨论与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9)

第2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一、实施全面风险监管,促进辖区银行业健康稳健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将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线,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机构准入、退出以及系统性风险情况实施现场、非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以上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具体规定。对辖区银行机构,以督促其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自我约束制度,督促其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为主要监管措施,同时引入外部力量强化对银行的内控监督,通过加强与商业银行内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建立由法院、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参与的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监督,发挥好银行业同业协会作用,加强银行自律。对农村信用社则通过强化对其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内控评价评级制度,努力降低其不良贷款的余额及比例等措施,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历史包袱。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在银行业工作等监管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健康发展。版权所有

二、以金融创新为手段,助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推动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我市金融改革主要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我市现有的140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改革。##市城区、永安市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沙县、尤溪、泰宁等三个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为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我分局将积极向国家财政争取保值储蓄贴补息970万元、专项再贷款或专项票据9000万元以及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将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将积极支持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力争早日上市。

(二)推动金融创新,努力提升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银监分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一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是创新监管理念。在监管中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业开拓创新,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做到在上级授权范围内,在风险防范能够保证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支持;超出授权范围的,如果符合经济金融发展方向的,将积极向上级请示,反映情况,争取获得支持。二是创新监管行为。做到业务准入、退出,机构准入、升格、高管人员核准审批及时、高效,积极鼓励银行业提高科技含量,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现状,适时推出新金融产品,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三是创新现场检查方式。将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内控评价评级结果,决定对银行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内容、频率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对积极开展创新、能够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信贷投入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将尽量少开展检查或者不检查,反之,则加大检查力度。

第3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地方经济 案例分析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城市商业银行对地方企业金融支持的博弈分析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特别是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还属于投资拉动型经济,没有地方金融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同时,地方经济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依托,支持地方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同步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格局,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地方企业与城市商业银行弈,进行制度供给和理性的选择。为研究方便,我们假定在博弈中只存在地方政府、融资方、贷款方。

1、基本假设

融资方:地方企业,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和就业的主体;贷款方:假定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在融资市场上,由于融资方和贷款方的信息不对称,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贷款方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往往出现“惜贷”,而融资方缺乏某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出现筹资困难,影响贷款方由于利益增进所产生的微观经济效应形成累积的宏观经济效应,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公共福利导向。因此,导致了地方政府有动力在融资方和贷款方的博弈行为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制度供给,以提高双方的交易效率。

2、政府介入与博弈使纳什均衡发生改变

融资方和贷款方博弈行为选择可以形成以下的四种组合及收益,如表1所示。

在一次性博弈中,融资方和贷款方博弈的结果,即纳什均衡是(不还款,不贷款),即(0,0)。如果将博弈结果改成(还款,贷款),即(7,1),由于总收益大于一次性博弈的总收益,而7+1>0+0,则可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改变博弈结果的方法是使融资方由选择“不还款”改为选择“还款”。这一方法的实施可以通过地方政府介入,进行制度供给以重新构建博弈选择,如表2所示。

由于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对融资方建立可置信威胁,使其收益从9降至5,从而出现了融资方选择欺骗的收益小于选择还款的收益即5<7的格局,使融资方有了选择还款的动力。因此,导致了(还款、贷款)纳什均衡的出现,使总收益从0上升到8(7+1),在微观主体利益增进的同时社会利益也增进了,即地方政府公共福利增加,这表明地方政府制度供给提高了融资市场的效率。

3、地方政府进行制度供给的程度

当地方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在融资方和贷款方之间建立可置信威胁来改变纳什均衡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融资方和政府之间形成了博弈关系,其博弈行为选择所形成的四种组合及收益如表3所示。

在融资方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纳什均衡状态并不存在,无论融资方还是地方政府在事实上都没有最优选择,双方策略的选择都依赖于对方行为选择概率的判断。设地方政府对融资选择惩罚的概率为PX,融资方选择诚实的概率为Py。对于地方政府,其实施惩罚措施期望收益为:

(-2)×Py+0×1-Py)

要使地方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实施惩罚措施,必须有:

(-2)×Py+6×(l-Py)>0×Py+0×(l-Py)Py<3/4

因此,当融资方选择还款的概率低于3/4时,地方政府的选择是任意为之,这是因为实施惩罚和放任措施的期望收益是相同的。当融资方选择还款的概率高于3/4时,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实施放任措施。

对于融资方而言,其选择还款的期望收益为:

4×Px+(-3)×(1-Px)

选择不还款的期望收益为:

(-7)×Px+(-3)×(1-Px)

要使融资方选择还款,则

4×Px+(-3)x(l-Py)>(-7)×Px+(-3)×(l-Px)Px>2/3

当融资方预期地方政府实施惩罚的概率大于2/13,融资方选择还款;反之,则选择不还款。

从我国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支持地方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来看,融资方选择还款的概率低于临界点3/4时,地方政府应通过惩罚措施,干预融资市场。

上述分析表明:地方政府通过在融资方和贷款方的博弈过程中实施制度供给,进行制度变迁,就能够改变博弈结果。实现帕累托改进,实现微观主体融资方和贷款方以及地方政府均受益的目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制定供给实施惩罚措施是有成本的,它只要高于融资方对其惩罚概率预期的临界点就可以了,应防止政府制度的过度供给,干预地方金融的正常发展。

二、城市商业银行是解决地方企业融资难的主渠道

国有商业银行及一些大银行由于内部机制及政策方面的问题,在向地方企业贷款方面存在缺陷,而相比这些国有商业银行及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地方企业贷款方面处于有利的位置。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做好地方企业金融服务这一项目,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地方产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地方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因而解决地方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应该是多元化、多层次的。

1、建立地方企业征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地方企业征信制度的建立将有效筛选出“守信”和“失信”企业,企业赖账成本将得到显化和提高,这将有助于地方企业确立信用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本的内在观念。从技术上说,在银行、科技部门、工商部门等的协作下,可在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企业的征信制度,为强化企业诚实守信提供外在的硬约束。同时,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为地方企业征信体系提供补充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2、实行企业信用合作,增加地方企业的信用度

地方企业的信用合作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地方企业的信用纳入到银行信用中来,另一种是将关联的地方企业信用纳入到国家大企业信用中去。

3、提高担保抵押制度效率,降低银企交易成本

政府信贷支持和高效的司法体系对缓解地方企业融资难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完善抵押担保制度、提高抵押处置效率。在担保方面,地方政府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建立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存,以增加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能力,降低银企交易成本。在抵押方面,要降低各项手续费用,提高抵押办理效率;同时,要提高抵押物品处置的司法效率。

三、沈阳市商业银行支持地方产业经济发展案例分析

沈阳市商业银行作为支持沈阳市地方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始终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并通过不断探索开拓和完善了授权授信制度,积极、有效、合理地开展面向地方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对于有资金需求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积极的信贷资金支持,并已经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运行机制,极大地缓解了地方企业贷款融资难等问题,推动了地方产业经济的发展。

1、沈阳市商业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牵引机”

沈阳市商业银行坚定不移地履行地方银行的职责,成为东北振兴战略实施的“蓄水池”和“催化剂”,全力支持有牵动性和突破性的项目,为老工业基地改造服务。正是有了这一金融服务理念,沈阳市商业银行先后为振兴老工业基地第一批52个重点国债项目中的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等12个企业出具了贷款承诺函;为沈阳鞋园、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老工业基地重点改造项目投放铺底资金近6亿元。

此外,沈阳市商业银行还先后为市区改造、铁西新区、东西快速干道、地铁、科学宫等重点项目改造累计投入信贷资金25亿元。同时,沈阳市商业银行还为开发区的启动及平稳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3年来,沈阳市商业银行累计为省、市各类开发区投入信贷资金20亿元。目前,沈阳市商业银行正酝酿对“绿色沈北”的开发建设提供更大的支持。

2、沈阳市商业银行是地方产业经济发展的“启动器”和“孵化器”

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要努力打造最佳投资环境,同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国有资产整理,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但沈阳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因资金的制约而步履艰难,地方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更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重大瓶颈。面对这一现实,沈阳市商业银行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地方企业改革并为地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省市重大经济决策,为地方产业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努力创造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长效发展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银监会关于推进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托“六项机制”对开展地方企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性作用,沈阳市商业银行出台了《推进地方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方案》,同时成立了推进地方企业信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具体工作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和组织协调,充分体现“市民银行,服务市民”的经营理念,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依托地方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加强金融支持地方企业的数据信息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信息沟通交流,积极扩展金融扶持地方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地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收集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信息资源。同时,深化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统计工作建设,及时准确地反映中小企业贷款的开展情况。

正是有了沈阳市商业银行的金融助推作用,使沈阳市地方企业在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上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年,沈阳的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200亿元,占全市GDP的60%以上,完成税收占全市税收总额的55%以上。

3、诠释“市民银行”新理念

沈阳市商业银行在组建之处就确立了“市民银行回馈社会”的办行宗旨,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是沈阳市商业银行始终奉行的郑重承诺。教育事业发展、“民心工程”建设以及“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特种业务的开办,都是沈阳市商业银行对“市民银行回馈社会”的最好诠释。

三年来,面对市内学校向城市近郊搬迁的新举措,沈阳市商业银行率先介入,对教育系统的迁址、改造、扩建等工作投放信贷资金4亿元,引来同业众多银行的竞相参与。东北育才、沈阳二中、省实验中学、沈阳建工学院等一批知名大、中、小学已成为沈阳市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彼此建立了真诚的合作关系。

沈阳市商业银行还向宽带网改造、自来水泵站改造和煤气管网改造等民心工程,累计投放贷款3亿余元。目前,“宽带网”改造项目中的数字电视已正式开通,60万户居民的煤气管线已更换完毕,彻底解决了燃气供应的安全隐患问题。

4、沈阳市商业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成长

经过三年的股份制改造后,目前,沈阳市商业银行总股本达到30亿股,其中,国有股占30%,法人股占65.93%,个人股占4.07%,构建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分散化、多元化、科学化的股本结构,并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在经营方面,沈阳市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大系统、大客户、大市场,形成了一批优良客户群体;通过开发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等18项代收费业务,使沈阳市商业银行成为全市代收费项目最多的银行;在做好量本利分析前提下,整合和改善网点硬件,在全市91个网点中,亿元以上的网点达到51个。2005年,沈阳市商业银行又成功发行了东北地区商业银行系统首张信用卡,成为全国发行信用卡的第五家商业银行;又推出“得利宝”、电话银行、协议委托绞费、客户授信等产品,增加了客户资源,扩大了市场份额。同时,沈阳市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信贷机制和内控机制,加强了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持续提高。2007年3月,沈阳市商业银行成功地实现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发展目标,并在2007年3月正式更名为盛京银行,在天津市成立了第一家分支机构。

作为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实现跨区域发展是建设一流银行、扩大发展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选择,是沈阳市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的结果。可见,沈阳市商业银行通过对地方经济有效金融支持,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银企双赢。

【参考文献】

[1] (美)Pankaj Ghemawat:产业竞争博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2] 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上海三联书店,1997.

[3] 李少斌:政府与企业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当代财经,2003(7).

第4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一、提高全行思想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是繁荣市场、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经济稳定与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经济发展内在活力的必然要求。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客观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光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重点支持区域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及江浙地区,××分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业务较少,20****年3月末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103户,贷款余额5.7亿元。

今年,中国光大银行制定了新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精品银行、诚信伙伴”的远景目标,以中端市场为基本定位,这一营销战略指导思想与我市《实施意见》基本相一致。我行要实行经营战略转型,必然在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客户群体的改革创新上从发展战略角度充分做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

对此,我行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部门和支行,真正做到工作明确、责任到人,真正把《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落实具体措施,加快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资金需求,有的放矢的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了如下具体实施措施:

1.设立推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职能部门。

在××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行业营销中心设专职,研究发展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业务,专职专人负责信贷管理工作;设置民营和中小企业资料档案及项目储备,定期向上级汇报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积极争取总行扩大信贷授信范围和额度。

2.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不同企业对银行的金融需求不同,要认真研究制定适应民营和中小企业特点的合规的贷款规则和操作程序。

4.对民营和中小企业要积极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支持其进出口业务的发展。

5.定期对有信贷业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和服务上门,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对银行的信贷需求问题。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切实为民营和中小企业办实事

当前,我们为了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正在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将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营和中小企业办实事。

1.要认真研究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标准,建立起适合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

2.适当推广仓单质押业务、应收帐款质押-业务、出口退税帐户托管业务等多种适合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方式。

3.为民营和中小企业大力开展各类中间业务,提供结算、汇兑、代收代付等金融服务。

4.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市场、金融信息,开展金融业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民营和中小企业金融意识、诚信意识。

第5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关键词】投资银行 反并购 作用

反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恶意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反并购的核心在于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采取预防性措施及主动性措施构筑防御壁垒。

投资银行在企业反并购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向去研究,一是在投资银行的角度,立足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和服务职能,分析其在企业反并购中可以和应该发挥的作用;二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企业在反并购中的不足之处或者相对弱势,以企业自身所需要的反并购服务为主,分析投资银行应该扮演的角色。

一、投资银行现阶段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兼并与收购,简称并购(Merger&Acquisition,M&A),这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同样,为目标企业提供反并购服务也是随着企业并购业务的不断升级、敌意并购日益普遍而成为投资银行的业务重点。企业的反并购是一项系统性、操作性极强的活动,一般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涉及信息沟通、资产评估、反并购方案的策划和反制过程中的财务控制条条等问题,这就需要以进行外部资本运营见长的投资银行来参与完成。在这一领域中,投资银行凭借其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实践优势,依赖其广泛的信息网络、深入的分析能力、高度的科学创意以及熟练的财务技巧和对相关法律的精通,来完成对企业的财务评估、方案设计、条件谈判以及配套的速效安排等诸多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具体来说,从反并购的过程分析,可以把投资银行在这当中所起的作用同样划分为三个阶段:识别潜在危险,制定预防措施;实施反收购策略,控制财务支出;总结方案实施效用,优化企业结构。

(一)识别潜在危险,制定预防措施

第一阶段,投资银行为客户企业事先策划组建“防鲨网”或曰修筑防御工整。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随时都面临被并购的威胁。而目标企业之所以成为“猎物”,通常是因为企业本身存在着一项或若干项弱点或缺陷。因此,要避免被收购,投资银行首先应该帮助目标企业找出其弱点或缺陷,并协助其进行整顿,推行更为有效的管理。这不仅涉及到调整组织结构、业务,更重要的是利用良好的财务管理来弥补缺陷。因为在反并购过程中,一旦真正涉及到实施反并购措施,就必须有强有力的财务支持作为后盾,否则很难对外来“入侵者”起到阻挡作用。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企业自身所处的行业环境、产品性质、市场地位和公司构架等具体细节为其量身打造相应的符合其特点的预防措施。包括诸如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股权结构等等。主要帮助客户企业减少被并购的吸引力、制造并购困难、监视客户企业股票交易情况,以期迟早发现并购者其意图。

(二)实施反收购策略,控制财务支出

进入第二阶段,即当企业确认遭到敌意收购时就表明企业制定的预防措施已经失效或者该公司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时,投资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目标企业搜集袭击者的有关信息及其意图,评估目标企业价值以此来论证敌意收购者要约价格的不合理,同时宣传企业的发展前途,争取股东继续支持公司董事会和持有股票。与此同时,投资银行应帮助目标企业确定反并购措施,根据不同的措施从财务角度出发去分析企业的财务负担及可行性。

在此过程中,作为反并购顾问的投资银行同时也为目标企业依据不同的反制措施提供相应配套的融资服务和整个过程中的财务成本控制。可以说,反并购的成功与否与融资能力高度相关,一般情况下,敌意并购方由于经过精心的准备,从一开始就会以相对而言较为有利的资金投入到对目标企业的包围中,而要达到优势地位,则牵涉到巨额资金的投入,并购方也是以其投资银行的支持通过各种市场筹集这些资金。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方面所具有的庞大的网络关系、专业人才和巨大声望无疑是使其在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不可或缺的支持者。

(三)总结方案实施效用,优化企业结构

在并购争战收场时,投资银行帮助客户企业进行善后处理。例如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根据目标企业在反并购中暴露出来的缺陷重新制定新的预防措施或相应调整股权结构,重组业务与资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股价水平等等,以防下次再遭到收购。

二、影响投资银行在反并购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投资银行为目标企业设计实施具体的反并购措施时,由于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其作用发挥的因素,使得投资银行在进行操作时必须注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

涉及到投资银行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而且在相应的时间也有着不同。美国对企业兼并的监管主要是从反托拉斯法开始的,英国主要是以全国的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准则》为主。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欧盟起草的关于控制企业兼并的法规于1989年通过,而我国则是以《证券交易法》为主。

(二)考虑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应考虑到本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投资银行参与企业的反并购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如投资银行在帮助企业进行反并购策划时,有时可能从自身赚取更多手续费的角度出发,而无视企业的客观实际的情况,采取较大的代价对潜在的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善意收购也进行敌意反并购,结果造成企业为此丧失发展机会,增加企业负担。

三、强化投资银行在企业反并购中作用的主要策略

对投资银行在反并购中的总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投资银行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如何强化投资银行在以后的企业反并购中的作用也成为其今后业务发展的重点,随着敌意并购案的数量的不断增加,投资银行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将会愈发明显,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比重也将逐步加大,并购与反并购业务在传统业务难以突破行业瓶颈的情况下日益成为投资银行的一大主要利润增长点,投资银行在这一方面的发展也可以说是关系到投资银行自身发展的重点。具体来说,投资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强化其在企业反并购中的作用:

(一)加强职业上的高度专业化

投资银行中介组织之所以能成为反并购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能够为企业节约反并购中的各种财务和费用支出是一个主要方面,而起到这一作用首先是因为它是专业化的交易组织,并且是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的交易组织。

(二)明确交易活动的辅和服务性

与一般的履行全部交易职能的专业化商业组织(如商业企业)相比,投资银行并不独立地从事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是受交易主体的委托,作为一方的人,为目标企业提供辅的服务功能,起咨询、策划、融资的作用。中介服务的性质,在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法律责任感,既要做到为顾客服务,又要客观公正。严格自律,公正执业既是社会对投资银行中介组织的基本要求,也是投资银行中介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法规等监管措施日益完善,投资银行在开展反并购业务的同时,更加应该注视对不同法律体系的研究,根据不同地区的关于并购反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来为目标企业服务。完善的法律法规应该可以说是投资银行提供反并购服务的一个有利因素,只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环境下,投资银行的专业市场优势才可以在并购服务中发挥得淋漓尽致。

(四)切实保护目标企业的利益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投资银行作为目标企业的财务顾问和服务中介,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的反收购措施都是应该以目标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即通过反并购起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抵制不合理收购,保护企业股东因过低的收购价格而丧失应得利益;二是通过反并购争取企业较为合理的收购价格或引出更为善意的白衣骑士,以较为理想的溢价增加股东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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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琦伟.《投资银行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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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海峰,李雯.《投资银行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5]K.托马斯.利奥.《投资银行业务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6]綦建红,程静.《现资银行论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

第6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已经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帜,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过去20多年的成功经验,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高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对策。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定》,基本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关注对象是货物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间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for Trade of Service, G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GATs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其中,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明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更具针对性,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在GATs框架下,1995年达成的关于GATS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以及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则对金融服务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按照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由一参加方(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 。在GATS中,“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信贷、结算、(证券、外汇)交易、保险、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六大类,计16项,可以说已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营利性业务。

一、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五条基本准则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关系到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否有效进入缔约国市场。GATS第16条对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首先,每一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做出承诺时,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承诺表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赋予的待遇(第16条第1款)。也就是说,各成员国在承诺表中确定的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最低标准,代表着对其他成员国开放市场的最低限度,并且,在以后的每一轮谈判中,WTO的成员国只能在新的承诺中减少限制,而不能增加限制。其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必须明确列出以下限制条件:(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3)限制服务经营或服务产出的总量;(4)限制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第16条第2款)。如果一个成员国承诺开放某一服务部门,而又没有在承诺表的市场准入项下明确列出这些限制条件,以后实践中就不得维持或采取这类性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各国的国内法规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谅解协议还在GATs框架下提出市场准入的现状约束要求,即,各成员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任何条件和限制,应仅限于其现存的不符措施(A节),也即,有关成员国对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不得施加超出现有水平的限制。这弥补了GATs不足,GATs框架协议没有现状约束要求,这难以避免某些成员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政策上出现随机变动,甚至倒退。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一条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它要求一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居民同等的待遇。也即,对于一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应平等适用。GATS将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的内容,各成员国应按其具体承诺表规定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给另一成员国国民待遇。GATs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而有利于本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该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利(第16条第3款)。也就是说,总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的标准是事实上的(de 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 jure)。这是因为,一些国内措施,即使表面上是非歧视的,也可能在事实上在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OECD成员国针对国民待遇提出了“竞争机会均等”的概念。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要求。在著名的“香蕉案”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做出了精辟的解释, “国民待遇”的根本宗旨,是使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在竞争条件上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金融服务谅解协议还要求其签字成员国履行两项国民待遇基本义务:(1)允许设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使用其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例如允许外国银行从其所在国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或进行票据再贴现。(2)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境内自律性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清算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方面,有关成员国应给予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当一成员国给予本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服务特权时,其境内外国金融机构也应享有。

与过去的国际协议不同, GATs 并不是以商业存在的“国籍”为判断内外方服务提供者的依据,而是代之以“外商投资者”(主要体现为“控制”的含义)及其“投资”(主要体现为“拥有”的含义)。据此,在一成员国境内享受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既可以是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子行和合资银行,也可以是分行、代表处等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商业存在,只要它们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尤其是GATs 规定的由另一成员国方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即可 。

(三)最惠国待遇

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国民待遇是在外国与本国之间进行比较,仅涉及本国对内措施的适用问题;最惠国待遇是在外国与外国之间进行比较,涉及一个国家对内措施和海关措施两方面的适用范围。GATs 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立即并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该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第2条第1款)。这里,受惠的对象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任何其他国家”应理解为包括非协定成员国。这样,最惠国待遇实际上涉及三个层次:(1)把各自在国家具体承诺表或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中做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2)对于未做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其他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或豁免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3)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非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及豁免非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如果一参加方有与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须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义务的条件。

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主要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第2条第2款)、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也要服从各成员国做出的最惠国待遇的保留。由于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实力相差悬殊,GATS还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措施(第2条第2款)。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问题对于服务贸易更为重要。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这一点对于充分准备未来的谈判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它有助于发现现存障碍,从而促进逐步实现自由化。正因为如此,GATS规定透明度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项普遍义务。GATS第2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国内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以及它签订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第1款);对于成员国制定或修改会对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情况,该成员国应及时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第2款);每一成员国应建立咨询机构,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国提出的有关信息要求(第3款)。

透明度无疑有助于保障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公正实施,但它自身并不足以排除国内法规对自由化的阻碍,它只是其他机制的补充。GATS第6条对适用国内法规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条款,在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个成员国应保证合理、客观和公正地实施有关措施(第1款);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及程序使服务提供者及时获得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第2款);确保资格限制、程序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构成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第4款)。

(五)逐步自由化

GATS将逐步自由化确立为一项原则,确认要通过不断进行若干回合的谈判来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水平。GATs 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国的各个服务部门都适用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对在具体的服务部门承担这两项义务的情况做出各自的承诺,并受其承诺约束。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各成员国享有自由裁量权。GATS第16条和第17条只是对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做出承诺的行为规定了应遵循的规则。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取决于各成员国在这些谈判中做出让步的结果并因各个国家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二、WTO金融服务开放规则的发展趋势

GATs 及相关协定基本上反映了服务贸易的特殊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但目前,GATs 及相关协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集中体现在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市场准入对国民待遇的牵制问题上。

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可以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防范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能被用作成员国逃避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但该条款没有明确定义防范措施的定义和范围。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 又如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 其它条款限制。但对于什么是审慎措施,WTO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成员国在WTO许多场合就此发生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对审慎措施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纪律,避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和义务的逃避。

GATs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界限不明。成员国正是利用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分界不明的缺陷,依靠市场准入管制措施来减弱其本应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例如,由于各国普遍不在市场准入上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尽管一成员国承诺在资本金要求上给予境内的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它仍然可通过在批准外资银行准入时设立高于内资银行进入市场的资本金要求,使得外资银行实际上只能享受低于内资银行的待遇。

WTO正试图解决这些缺陷。一些文件已开始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谅解协议“市场准入”部分的“非歧视性措施”规定,在不造成歧视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方应努力消除对其它成员国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方市场能力有消极影响的非歧视性措施。 谅解协议中要求“禁止”“限制”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将被明确规定为违反市场准入义务。谅解协议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虽然该协议只是个“承诺性”的协议,具体的实施仍有赖各国的承诺,不具有强制义务性,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种立法倾向。由此可见,GATs 正力图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消除GATs中国民待遇适用范围的模糊性。

长远地看,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服务贸易,需要解决国内法的差异问题。途径是对国内法的相互承认和协调一致。GATs 虽没有将“相互承认”规定为一项多边义务,但已允许单个成员国通过协调、缔结协定或自动给予的方式,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各自国家获得的学历或资历、许可证、资格证书等(第7条第1款)。这种“承认”不得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不得构成一种歧视手段或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第7条第2、3款)。在金融服务领域,相互承认的主要内容是各国的防范措施(附件第3条)。

GATs虽没有确定共同最低标准,但已强调了共同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它规定:“承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成员国应与相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纳关于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以及关于服务贸易实践和职业的共同国际标准。”(第7条第5款)。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共同国际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克服现行国内法之间的差异,促进各国国内法规和政策目标的趋于一致,为未来多边层次上的承认和协调奠定基础。在金融服务领域,防范措施的共同国际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纳。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它规定了有关金融机构的开业许可、所有权转让、破产清算、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 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意义与规划

一、全面看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问题

对于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国内外的震动很大。最大的担心是,中国的金融体系会不会被外资金融机构冲垮?其实,金融对外开放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部门也会从中受益,并且中国金融业的有一定的竞争力,并非不堪一击。

(一)适应整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很难脱离他国自我发展。作为一个大国,中国自然不能脱离经济全球化潮流,造成经济上的被“边缘化”。参与全球化,金融必然要开放。美国商务部长戴利就宣称,中美入世谈判最关键的问题落在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中。

中国急速发展的外贸、外资,也需要外资金融服务跟进。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较好地适应母国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金融需求,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便于该国资本向中国市场的流动。据估计,加入WTO后,外商直接投资(FDI)将会从现在的每年500亿美元较快地上升到每年1000亿美元左右。

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服务业的投资超过50%。对于外商,我国制造业的吸引力已在减少,服务业成为外资期望投资的热点。金融服务业就是外资热切希望投资的行业。国际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20世纪以来,任何一个真正强国都离不开其金融实力的支撑,一战后的英国、二战以后的美国以及80年代的日本都是如此。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清晰地显示了这一点。中国要成为一流强国,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金融作支撑。金融对外开放是成为金融强国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金融部门源自对外开放的收益

这可从外向型经济发展效应、金融制度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等四方面得到反映。

加入WTO使中国获得平等的对外经济规则, 必然推动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入WTO还将直接推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以及农业贸易量的增加。两项综合考虑,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将由现在的3.7%提高到2005年的7.3%,进口量将由目前的3.4%增加到7.2%。 对外贸易量的扩大,必然对与外贸有关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需求。特别是中国的农业部门,以前几乎不需要商业化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农业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之一。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总体上将促进一国金融素质提高。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也会对外开放而加快,中国金融业将更快地获得一个自主的良好发展环境。1999-200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扩大内需任务紧迫促进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美WTO协议的签署。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国可以根据GATS第四条“发展我国家更多的参与”要求发达国家在银行服务的商业性技术、信息网络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营销方式、 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通过示范效应、人才流动、业务交流等方式促进国内金融企业学习跟进。

对外开放从来都是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加入WTO之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中资银行可以较容易地得到签约国的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当局也会放松对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置机构和开展开外业务的限制。这样,目前阻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两大制度障碍均将较容易跨越。中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迅速增加,这将给中国银行业推行海外发展战略提供丰富的业务机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接上市、间接上市都很热切 。同时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为国内的证券业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

(三)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初步具备

现行中资银行体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这一点与国内很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规范的发展,表现在五个方面:(1)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兴起,改善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促进了竞争。(2)筹资能力显著增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关系由长期的净借入在1997年变为净贷出, 1999年净贷出比率达17.6%。 (3)服务品种与收入来源多元化。业务品种从简单的存、贷、 汇,发展到包括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收入构成反映了这种变化。1999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一项,五大银行平均为10.2%,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为27.1%。(4)服务对象广泛化。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部门的贷款占比为10.9%,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5%以上。更重要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观念有了较大转变,竞争和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信贷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看成“国家机关”,而当作一家服务性企业。

不仅如此,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业还有着某些独占竞争优势。经过50年的积累,中国的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消费贷款上,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人海战术,就很有竞争力。

银行业的竞争力日益提高,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了初步的竞争力。证券业方面:截止2001年5月底,证券公司有10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43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证券已全部实现了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通讯、交易、结算和帐户管理系统,其网络覆盖全国,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券法》等规范发展的市场制度框架也已实施。 

保险业方面: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化,一个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保险同业竞争开始规范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拓宽,债券买卖、基金投资都已允许。上海、广州保险市场的开放说明,中资保险公司并未因为外资的竞争而减缓发展速度,中资保险公司在经历短暂的阵痛后依然保持相当强的竞争能力,并且夺回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四)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较为稳健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是人民币币值稳定。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2000年为0.4%,2001年前9个月为1%。二是人民币汇率稳定。现行人民币名义汇率,比1994年升值5%,剔除物价因素,增值超过30%。三是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各项外债管理的安全指标均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谨慎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第7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关键词】金融稳定性 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

一、美国金融稳定性监管实践

美国金融市场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风向标,在过去百年历经数次变革,而金融稳定性监管一直是美国金融改革的首要目标。

从1913年美国根据《联邦储备法》建立联邦储备体系,确立现代金融制度开始,直到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不受管制,自由竞争观点盛行,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对美国经济的灾难性打击促使美国政府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以避开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带来的风险。美国金融业从此进入了分业经营时代。

冷战结束前后,为顺应金融产业日益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开始放松金融管制,逐步改变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继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银行存贷款业务崩溃以后,银行法律改革开始关注金融稳定性,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对零售存款机构的监管上。

1999年11月,美国政府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历史,重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纪元。这些法律配合行政措施,去除了商业银行业务、联营和地理区域方面的诸多限制,实质上是去监管化的措施。

这个时期,美国政府并未出台新的监管机制,来控制机构由于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以及资本市场和传统借贷业务的快速结合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个时期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巴塞尔框架协议II更改了对资本的要求,加强了银行业务的顺周期性,可能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促使美国开始重新反思监管制度体系。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视为“大萧条”以来美国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不足

《多德-弗兰克法案》代表了金融监管的转向。在此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一直忽略了危机发生前数十年间的系统性问题。从《多德-弗兰克法案》开始,银行监管机构不再只是关心个体银行的稳健性,市场监管机构也不再只是关心从交易方面保护投资者。

但是由于危机发生法案出台时机紧迫,《多德-弗兰克法案》存在下述问题。首先,《多德-弗兰克法案》关于建立新的行政当局需要通过行政立法来明确,这需要三个或以上的机构合作或同意。这给多部门的协作和效率带来了挑战;其次,法案有关条文将金融稳定性风险作为直接可用的法律标准,但这只能给监管人员一般性指导,而没有具体给出定量化的标准;第三,该法案做出了机构的重大变更,创设新的政府机构解决金融稳定性问题,对现有机构的政策制订及监管措施也有了更强的约束力。然而现存机构的关系和新机构的业务实践可能会带来一些全新的实务及管理协作上的问题。

该法案虽然创设了法律和机构框架,但并未界定促进金融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在该法案中,金融稳定性这一概念主要用于下面四处:一是作为新的监管当局的目标。二是作为现行分析和监控的指导。三是作为直接的法律标准。四是作为待监管机构批准的各种建议措施实施前的决策考虑因素。

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创设或强化了可用来应对或者处理金融不稳定的政府机构,但该法案本身就监管机构如何实施法案界定的金融稳定性标准方面,以及当金融稳定性作为监管业务的指示概念或者监管许可中的考评因子时,如何权衡金融不稳定及经济增长中的相互关系时,只给出了极为有限的引导。

针对当前金融稳定性监管一个突出的问题——影子银行业务,《多德-弗兰克法案》虽然包括了一些应对及缓解影子银行问题的条款,但并没有针对影子银行系统像对待系统重要性机构那样建立一个监管机构系统,也没有通过有效方式表明影子银行系统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

当前,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货币市场基金是影子银行的主要部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要求是,定期每股每美元的固定净资产价值,而无需像开放式互助基金那样,定期浮动净资产价值。2010年的规则补订中,虽然改善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弹性,但当前的改革尚不足以缓解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可能。如何进一步出台有关措施,有效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对金融稳定性的潜在风险及威胁,还是一个需要在监管实践中逐步完善的问题。

三、美国监管实践对我国金融稳定性监管业务的借鉴

从美国近百年的金融稳定性监管实践可知,金融稳定性监管是一个渐进的完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金融稳定性监管可以得到以下借鉴:

一是监管措施必须与时俱进,顺应市场自身发展的脉络。监管措施不应一成不变,而要随着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系统的发展变化,只有根据市场发展的趋势,给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制度,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二是市场不可能永远稳定发展,监管必须具有前瞻性。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是无法自发克服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风险的。作为风险监管机构必须具备前瞻性,及时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能做到逆经济风向行事,有效疏导金融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修正和引导。

三是监管机构宜充分引导市场自我修复能力。从美国金融稳定性监管的历史可知,每到金融系统发展的拐点时,政府出台的有关法案和措施在给予严格有效的监管的同时,其本身并非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通过适当的制度激励,充分引导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使得金融经济重新回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8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实施;低碳金融;战略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低碳经济、赤道银行、碳金融等专业名词,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商业银行,作为社会组织重要形态之一,随着我国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提升、强化自身盈利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商业银行要求得发展,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实施低碳金融战略,以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1、低碳金融的意义

所谓低碳金融,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低碳金融的首要目标,是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1]。我国低碳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从长远看,低碳经济的发展有赖于银行业的大力支持,因此,实施低碳金融意义重大。

(1)国际碳交易有赖于低碳金融提供平台。在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控制下,全球已经形成碳排放权的统一交易市场,共有强制减排交易、自愿减排交易、配额交易和零售交易四种主要交易机制,目前的年度交易量在350亿一400亿美元。(2)金融创新有赖于低碳金融的发展。低碳经济与国际碳贸易的出现,对于以传统制造业为服务重点的金融体系提出了挑战,因此金融创新必须适应新趋势,发展低碳金融衍生品,应对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低碳金融机制和工具。

2、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定位与措施

2.1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定位

目前,人们把赤道原则作为国际银行业务发展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这与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达成一致。商业银行业首先就要树立这种理念,上下一以贯之;其次要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确保商业银行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以建立相应的经营策略、管理机制和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入口关和惩罚关。

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碳货币化程度也不断发展,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既要控制金融风险,同时还应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和金融服务创新,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此外,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新增长模式的重要因素,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曙光”。对我国而言,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但已经迫在眉睫。以往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偏“高”,在倡导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显然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改变。又由于外需长期低迷,迫使我们必须对高能耗的中低端产业进行结构性调整。因此,转变我们以往“高耗能、高排放”的“高碳”发展模式,加快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刻不容缓。

2.2商业银行实施低碳金融战略的措施

2.2.1积极树立低碳理念

当今时代,国家在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国民也逐步认识到低碳生活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组织理当坚持推行绿色运营,积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可以不同的方式来践行,比如拓展公益事业宣传、开展公益事业关联营销、社会营销、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以及提供负责任的商业实践等方式,将低碳金融理念、产品、服务、技术、教育和培训等资源与企业、社区以及公益事业相结合,与客户结成伙伴关系,不断拓宽沟通渠道,让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深入人心。

2.2.2实施低碳金融服务创新

低碳经济的发展呼唤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同时也为银行业在低碳金融服务创新方面提供巨大空间。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提供信用咨询、理财产品、低碳项目融资等服务新产品,满足巨大的“绿色信贷”需求。还可以通过开发出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来实现金融创新,包括工具的创新,机构的创新、业务的创新、流程的创新等,并随之发展碳基金、碳证券、碳信托。

2.2.3允许低碳融资业务的准入与融资规划操作执行

低碳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给予客户融资,专项用于支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应用节能减排设备等用途的业务,一般属于商业银行优先支持的信用业务类型。首先项目准入应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业主具有专业经验以及项目实施能力,所运用的技术成熟可靠、具备商业化运作条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类型;审慎介入限制类项目;禁止介入淘汰类、环保不达标及本行明令禁止介入的相关主体的节能改造项目。其次,关于融资规划,鼓励以中短期融资形式支持节能减排领域的授信业务。最后,项目贷款的现金流控制要求应为:鼓励采用按月或按季分期方式还款,项目主体较强的,可不强制对现金流作封闭控制,项目主体相对较弱,如项目可独立产生现金流,应争取对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现金流收入进行封闭运作,监控管理。

2.2.4加强碳金融产品包的营销执行

碳金融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当前,在中国主要是针对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参与方提供的系列金融服务,主要参与方包括碳卖家、碳买家和碳减排收入的国家收费管理机构等三方。碳交易市场产品包,是本行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市场提供的系列金融服务。目前各地纷纷组建各类涉及环境、能源、排放权的全国性或区域易市场,已挂牌成立的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在筹建中的有武汉、成都、江苏等地的交易市场。现阶段总行正在开展“总对总”营销,拟从交易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产品开发、交易规则制定、撮合交易方面与之进行业务合作。

参考文献

第9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措施范文

金融机构在经济升级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务院总理在4月中下旬的一周之内三度考察银行并指出,金融机构要在稳增长、调结构中有所作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密集部署一系列工作,落实总理的“硬要求”。

中国工商银行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改进小微金融专营机构服务模式与管理机制,着重完善“集约化经营、专业化服务”,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强化信贷风险集中监控,在有效控制实质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高审批发放效率。鼓励基层行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创新发展区域特色产品,比如北京“工银启明星”科技贷款、四川和安徽茶叶贷款等。同时,以互联网思维加快推动小微金融产品的升级换代,重点发展小额、便捷、全线上、纯信用的“网贷通”、链融资、商户贷等产品。总理考察期间对工行“网贷通”业务给予肯定,该项业务以其随贷随还、便利快捷、节约资金成本的特点而深受小微企业欢迎。工行计划成立网络信贷中心,进一步研发推广线上融资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和可获得率。针对当前一些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情况,推出“1+1”贷款模式,即贷款一年到期还贷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以缓解小微企业即期还贷压力。

中国农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全面停止涉企贷款服务收费。一是加大实体经济贷款投放力度。1―4月,新增人民币贷款4117亿元,年增幅5.5%;重点做好国家“7631”工程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三农”支持力度,“三农”和县域新增人民币贷款2238亿元;改进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新增小微企业贷款424亿元。二是严控信贷风险。针对不良贷款反弹压力,狠抓自主清收,并积极运用财政部的呆账核销政策,加快呆账核销进度,主动管控资产质量,化解信贷风险,净化资产负债表。同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帮助困难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保护实体经济活力。三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有关涉企服务收费。从5月1日起,停止收取贷款承诺函、银行信贷证明、循环额度管理费等与贷款相关的涉企服务收费项目,实实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至此,农业银行除银团贷款相关费用外(因涉及银团成员行),对与企业贷款有关的服务费用已全面停止。

中国银行加快改革,致力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难题。围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了倾斜信贷资源、创新贷款管理、优化信贷投向、减免融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开辟直融通道和搭建全球服务平台七大举措。在此基础上加快创新小微企业专属服务模式,切实提高企业发展活力。一是发挥国际化经营优势,首创并免费推出“中银全球中小企业跨境投资撮合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引进发达国家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二是持续优化“中银信贷工厂”模式,简化授信流程,显著提升服务效率。三是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初期、快速成长期和稳定发展期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四是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发“中银网络通宝”,实现客户足不出户完成贷款申请,累计向超过2万户小微企业提供2200亿元贷款。五是关注民生领域,建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体系,研究养老产业结构化融资方案。

中国建设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多措并举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建行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规范管理要求,加强服务收费制度建设及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特别是“不服务只收费”或“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严肃查处,严格问责,坚决贯彻“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拟进一步加大服务收费减免力度,多措并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按照“成本补偿性收费,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的原则,拟于近期进一步精简涉企服务收费项目。二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免费和打折优惠的服务项目。其中包括一些小微企业普遍适用的基础性资金结算类服务等。实施上述免费和优惠措施,建行每年将向客户让利超过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