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董事会职责范文

董事会职责精选(九篇)

董事会职责

第1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中国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模式,基本上从西方引进。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度被发展中国家视为典范,也一直为中国公司所学习和效仿。

但在过去两年里,许多曾被认为是公司治理楷模的欧美大型金融机构,相继陷入危机甚至倒闭,一些曾经被认为是好的做法似乎也失灵了。因此,公司治理机制重新成为热门话题,不同国家、不同机构都在进行反思。

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的制度规则、公司治理结构等,并不存在明显的缺陷,董事的视野、能力与操守,整体上来说也无可置疑。

但是董事会在重大风险识别和重大战略决策上出了问题,根源在于董事会的社会责任不强,过度注重短期利润,忽视长期可持续的利润;过度强调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忽视物质生产交换的基础作用;过度依赖少数精英的创新,忽视广大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是董事会应该认真考虑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时候了。

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国家控股下的股权多元化,学习借鉴各国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公司治理机制,在近几年实践中既有优点,又有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强调履行社会责任。我们坚持认为经济第一,金融第二。银行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实体经济发展好,银行才能效益好,银行要以支持经济发展为己任,又要防止成为泡沫经济的助推器。

确保银行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得到有效制衡,例如管理层薪酬封顶,避免银行管理层为追求短期利益、高额利润而开展过度的冒险行为。我们在确定薪酬体制时一直认为,过高的超额利润一定不是管理者的贡献带来的,而往往是非人为因素产生的。

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没有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而是提出对股东、对社会、对客户、对银行、对员工负责,把股东利益与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员工利益有机统一起来考虑。在这方面,我们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我们还是坚持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国家控股银行无形中注入了国家信用的支持,大大增强了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在发生危机时更能稳定公众的信心,从而维护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当然,银行的决策机制也很重要,我们强调管理者的素质和对员工的管理,但不赞成个人英雄主义,强调集体决策,更好地平衡各种利益,保证经营方向的正确性。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的公司治理机制时间很短,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运作机制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银行董事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董事会将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责,在市场和股东短期利益诉求的压力下,如何坚持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今后,中国银行业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国有控股主导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机制。

分析此次金融危机中欧美银行公司治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曾出现三次较大的公司治理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是改革浪潮,主要是与高管专断独裁、欺诈、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等丑闻相关,因此过去相应的改革也主要集中在结构的改革、约束机制的强化、提高对高管诚信要求,以及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方面。

但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后,情况会有很大不同。

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失衡与各国增长模式都正在发生改变,经济运行越来越复杂,必将对公司治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已被提到重要议程,同样,各国公司也要携起手来,共同探讨未来完善公司治理问题。

董事会在整个公司的决策体系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应该集中精力在决策大事、谋划战略和监控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2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论文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机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由1940年到1990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第二个是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它促使1977年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以此加强监管。第三阶段是在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的人的影响而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不健全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问题。

1.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

据我国证监会2001《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但据笔者对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调查和《上海证券报》的分析所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是与公司领导熟悉的人,他们受邀担任独立董事,目的是满足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作为自己能够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形成的,而没有一个清晰且合法的目标,为了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被请来。他们的权利不清、职责不明,而且与管理层的关系不寻常,能不能独立就有目共睹了,独立董事成了形式要件。

2.缺乏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对于激励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即肯定了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激励机制有了依据,但同时又面临一个如何合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问题。导致将津贴的多少的裁定权归于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发“工资”的人,又是被独董所制约的人,这样一来,根本无法发挥独董的功用。津贴的多少成了一个问题。过多导致腐败,从披露的上市公司违法案件中,许多公司都给独立董事高额报酬。过低,没达到激励目的。这样一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具体包括:第一,决策责任,《公司法》第113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以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准承担决策责任。第二,违法违规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履行职责和超越职权范围,给公司、投资者或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责任,独立董事泄漏内幕消息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但是,凸显的问题显而易见,首先,独董们并不是专职的公司成员,他们只是兼职,没有足够的空间、时间和精力去看又长又复杂的报表等,但是,却又要他们负起作为一个董事的责任,这样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他的义务太过广泛,不能有效实施其保护中小股东的职能,因此有待建立一个有效的治理准则。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范围混淆问题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权的混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二者相互行驶监督职责。我国是采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董事的监督是通过监事会来进行。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3,59条把监督权同时赋予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情况造成的矛盾与生俱来。其二,监事的职能与独董的职能相重叠。《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六项特别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监督的主要特点是:非决策过程中事后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而《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是决策过程中事前的、非经常性的内部监督。对比监事会的职能独立董事的职能,他们在制度上是有冲突的,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更为主动,而且基本上包括了监事会的职权,这样的话就导致了独立董事生来就是与监事会是“冤家”关系了。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就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监督了,这就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诱,多方的监督就和无人监督是没有区别的,他会造成多重机构重叠,反而违背了设立独董的目的。不仅如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价值取向上是有矛盾的,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以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而监事会制度价值目标是定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上。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很可能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这样独立董事就不能产生有效的监督效果了。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与独立性不够

据报道在某省50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个人资料的调查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多是从事教学的学者们居多,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但实践经验还是不足,上任后他们要熟悉公司的业务,再加上独立董事是兼职担任的,他们本身有自己的工作,有时太忙甚至不能参加董事会。而且,某些独董与管理层有着个人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他们大多靠私人关系进入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中常常当作独立董事来公布。对于独立董事来说,具有优秀的素质是很重要的,鉴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地位,独特的职能,好像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并对其绩效做出公正的评价,或者在某些方面还拥有否决权等。所以应具备的是很强的责任心。可是这样的独立董事真的少之又少,大多数的只是花瓶而己。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健全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其中包括完善选聘机制、建立一套可行的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英美国家的独董的独立性如此之高,不仅是政府有出善配套规则让其去遵循,而且,全民都有重视独董“独立性”的意识,这样主客观条件都具备了。有鉴于此,对于我国完善选聘机制,可以采取一下方法,其一,国家出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细则,对选聘程序、违反处理方法等做详细规定,其二,当今的人才市场是一个公开的双向选择的市场,那么,同样的,独立董事也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可以建立类似经过聘任双方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交流,建立一个独立董事的专门的档案,保证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建立档案机制减少花瓶董事的出现,而且可由国家有关机构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认证,为上市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企业按法律程序最终由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策,独立董事则完全依照本人意愿作出受聘与否的决定。而不像现在那样,是“拉”回来的董事,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激励制度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要使独立董事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问题。要给予独立董事恰当的薪酬,除必要的工作开支外,更多地应与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相挂钩,在其完成工作卸任时支付。有学者认为,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让各上市公司以会费的形式向其交纳独立董事的津贴,再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决定津贴的发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独立董事的短期行为,使之与股东的长期利益达成一致。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便可以明显增强。

(三)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责任制度

那么,怎样才算履行了职责呢,有学者分析到,可对“独董”在一定范围免责:如规定只要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尽到了适当的“查问义务”,并作了发言,就应视为己履行职责。再者,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这是指独立董事因其以公司的董事身份履行职务时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形下,对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予以补偿的一项制度,就补偿的范围而言,通常只是包括董事所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因与公司无涉的个人行为被诉,不在补偿之列。

(四)构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

第3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监事会“负最终责任”

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近年来,民生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结果都能及时与董事会和董事本人“见面”,一方面使董事及时了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动态以及自身的履职情况,督促其改进提升履职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董事更加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通过实施有效监督、形成评价结果、推进结果运用,切实将对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落到了实处。

第4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之于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Report,原名《社团法人管理财务综述》)。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的改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1]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一个现代公司是否高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独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特征而倍受青睐。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强调。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A.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股权过度集中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大量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案例。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B.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而且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董事和经理不受来自董事会内部的监督。C.监事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职责的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导致监事会无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忘在行动上”,流于形式。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沦为管理层的“橡皮图章”。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分析

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单轨制模式,公司机关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董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一般业务的决策,执行委员会通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还设有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就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言,通常认为,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如下职责:A.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B.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C.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D.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免及其行为标准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监督是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大陆法系沿袭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及法律规范的细致、机构的对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结构的设计上安排了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作为监察机关。[2]即所谓的双轨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公司机关构造实行单轨制的国家的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监事会是一些设监事会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监督机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又有差别。英美国家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大陆法系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双轨制的国家中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相当接近,监督都是其主要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体现在: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检查公司财务;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C.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另在证监会制订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此可知,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同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有权向股民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权责不清。要么导致重复监督,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

其次是如何处理监事会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的关系。二者都有监督权,二者的地位如何,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还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订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无疑是由独立董事来监督监事会了。但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如此,岂不成了董事会的下属机构监督与董事会平行的作为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了,这又是—个悖论!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督董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理应受到监事会监督;反之,则会导致公司机构之间职能的紊乱。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如何解决呢?我认为,一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合理的定位:1、对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一点对独立董事而言具有实质意义。独立董事的真正作用就在于抑制大股东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说是抑制大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任免聘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的意见。3、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监事会的职能的定位: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改造我国的监事会制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2、引入独立监事。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首创于日本,是借鉴美国公司制度中的独立董事而产生的。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会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3]我国可以吸取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中的有益经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让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改变目前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独立监事可以由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推荐以及在社会公众符合条件的人士中产生。3、完善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手段。应该明确: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调查权、质询权;对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否则,视为有瑕疵;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4、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5、赋予监事会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不能代表公司时,则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写在后面:改造董事会要考虑中国国情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为此,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造,不可全盘照抄。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期望过高;也不能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而降低或者放弃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关的关注和对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殷少平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国证券报。2001—4—25(16)。

[2]毛亚敏著 公司法比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第5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关键词:独立董事 拟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一、概述

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即仅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但《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拟上市公司因希望在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其也参照该《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公司法》亦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均参照《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任职期限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由于拟上市公司尚未成为公众公司,在其参照《指导意见》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至其获得证监会核准文件期间,独立董事暂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限制了在此期间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其特殊职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常设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任职。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的,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只要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即可担任公司董事。但拟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治理,在其选择独立董事时,除要求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外,也会要求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该种做法提高了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标准,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作用,《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在关联交易审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方面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其也设置独立董事这一职务,但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殊职权,拟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暂不享有,其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务。因此拟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范围远小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关于独立董事因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规定比较简单;《公司法》也仅规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往往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关系,如审议公司上一年度年报,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运用其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相关经营决策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过于宽松 (如在任职公司工作时间过短等),导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不深,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正掌握相关交易的背景,致使其发表的独立意见丧失客观的可参考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上述工作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一般来讲,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或专业判断承担责任,如果其出具的意见存在差错而引致公司决策错误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而错误的发表独立意见的,存在独立董事将责任推卸至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能。该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实质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表意见,不符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如“虽然独立董事聘请外部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董事仍需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相关中介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其依据外部中介机构相关结论而发表的意见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独立董事推卸责任的可能。

三、结语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为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拟上市公司出于发行上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其设置独立董事存在利弊并行的局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发地选择设置独立董事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而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作者:邱永红

第6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加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解决这一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平衡;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可分为经济补偿机制、声誉促进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

    为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国于上世纪末引人了主要流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了相关规章予以规制。迄今为止,我国上市公司均已设立了独立蓝事。然而,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作来看,其实效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这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运作的空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间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间题的关键一点是要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独立羞事能真正独立、诚信和勤勉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一、经济补偿机制

    经济补偿机制侧重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包括薪酬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使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须在物质上给予较大激励。这并不会影响到其独立地位,而是对其工作的积极肯定。独立董事要对公司庞大、复杂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必须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建立合理公平的独立童事薪酬制度就至为重要。经济补偿可采取年薪加津贴及其他一些方式。津贴应由蓝事会制定预案,讨论津贴的付给办法,然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独立董事多为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较高,既然要求居其位,尽其责,没有适当的物质报酬是很难让他们尽力工作的。其次,独立董事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但是他们对公司的职责是明确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越来越大,向其支付报酬也就理所当然。再次,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报酬的多少要以保证独立置事的独立地位为原则,报酬太少,不能调动其积极性,报酬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支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电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是津贴和会议费。在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时,应该将其津贴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挂钩。为此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机制。具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该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2)该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效果如何;(3)公司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的高低。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应在年终考评后才能正式确定。此举能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其享有的权利与对公司的义务趋向平衡。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除了固定的年薪以外,还有必要采取其他一些动态的支付方式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如前述的津贴与考评机制相结合。此外,还可吸取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向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股票期权,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对独立董事能否持有公司股票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独立董事持股会影响到其独立性,这也不尽然。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规定,独立董事持有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百分之一的股份权益,并且不是通过馈赠方式取得,则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影响其独立性。让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其对公司贡献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他们积极地为董事会的决策献计献策,促进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业绩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公司的可得利益,从而达到独立董事持股的预期效果。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因为独立董事本身也属于公司中小股东之一,就更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独立董事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相一致,这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独立董事更会对公司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看,由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同时也伴随着可能发生的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机制。独立董事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其行为必须是从公司、股东的利益出发,尤其是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报酬只是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其行为的相应对价。鉴于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具有风险性并需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可引人国外的为独立董事设立职业责任险的做法。即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在中国保险市场设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并通过公司法规、规章完善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运作。对“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的费用可由公司和独立董事分担,同时考虑独立董事的过失程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能勤勉、无私地履行职责。

    二、声誉促进机制

    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发达的独立董事市场。相关法规应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主要是商业、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都十分重视个人的声誉。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他们的积极作用,将会极大地提升其声誉。如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就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将会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工作,以维护得来不易的个人声誉,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独立董事唯大股东、执行董事马首是瞻或与他们“合谋串通”。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在中国被蒙上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指责。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罚款以后,又发生了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伊利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其背后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种种问题。这些人不论是主动辞职还是媒体所称的“临阵脱逃”,可能是他们在刚担任独立董事时所无法预料的。独立董事们的尴尬境地也让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成为中国人日益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间题是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市场。要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是关系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大间题。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应包括独立董事在利害关系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明确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条件,同时也要求他们具有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市场也必将得以建立和发展。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以预见,让专业人士进人独立董事市场,借助于市场竟争和市场选择使得人才声誉机制得以建立,将成为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三、法律约束机制

    目前,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消除运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真正将独立董事制度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要符合公司运作实效性的要求,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应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一个公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想象,如果某人同时出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难以保证该独立董事会对所有任职公司都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国专业独立董事尚较缺乏),而且也违反了有关黄事竞业禁止的公司法理。此外,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也会掌握一定的公司秘密,难免会将公司秘密泄露出去。因此,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既能让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也不违背相关公司法理。同时,也应规定任何一个公司的内部董事或经理人员也不得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独立黄事,以尽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要通过具体法规、规章对独立董事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给中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害,任何一位中小股东都可以起诉董事会。如果法院判决萤事会承担经济或法律上责任,那么根据萤事会会议记录,凡是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都对此负连带贵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一般过失,则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来降低其风险。但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重大过错,则必须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三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我国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品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个比例应提高到二分之一以上,以确立独立蓝事的强势地位,使独立萤事摆脱受控制股东和内部董事控制的局面。英美国家独立黄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些公司蜚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7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于英美国家的一元制结构,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合理配置到现行的治理框架内,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独立董事制度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机制,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与监事会的功能冲突。在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旨在改变董事会的运作状况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 现代 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一种授权行为,这种授权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董事会承担着公司经营和 发展 的主要责任,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对公司长期发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auchit 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其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类似的决定。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制度被确定下来。 

我国是在1999年首先从境外上市的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员会、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首先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权力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外的未监督到的地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和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 

(二)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 

1、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保障独立董事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内部惩戒措施,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如制订具体执业准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进职业经理层的建立。另外,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权威的可行性论证,增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性。 

2、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独立董事以加入事务所的方式执业,把独立董事的 自然 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样,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事务所还可以防止独立董事同时在处于竞争关系或有利益冲突的公司之间任职,客观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独立董事职业化,限制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公司的数量,确保其对公司经营业务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机制 

首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从 法律 上予以确认。其次,对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专业培训和 教育 ,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由政府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操作规范并发放资格证书。再次,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独立董事协会,人员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这些人员进入董事会可以直接由协会推荐,证监会考核认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将候选人的资历、背景与公司有无关系等情况予以公布,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第一大股东在表决时应予回避。 

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用法规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即6年),届满自然退出。二是市场选择。随着独立董事资源稀缺状况的改变,当供求矛盾缓解后,由市场机制来选择独立董事。三是依靠独立董事协会作为民间自律组织。对那些无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者,劝其退出;对那些败德的独立董事,应予以惩罚。 

(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声誉激励。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这一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对成绩突出、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发挥优秀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协会中的作用。对被授予终身独立董事者,在独立董事协会中,他们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和推荐具有决定权;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独立董事。 

2.报酬激励。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费用的情况并不多,导致独立董事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对于股东来说,为了使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负责,应当付给他们较高的报酬,给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必要的费用,其数额出股东大会决定。而且,出于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学识、能力和经验等,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支付一定的报酬亦是必要的。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有权获取报酬。 

第8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加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解决这一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平衡;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可分为经济补偿机制、声誉促进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

    为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国于上世纪末引人了主要流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了相关规章予以规制。迄今为止,我国上市公司均已设立了独立蓝事。然而,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作来看,其实效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这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运作的空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间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间题的关键一点是要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独立羞事能真正独立、诚信和勤勉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一、经济补偿机制

    经济补偿机制侧重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包括薪酬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使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须在物质上给予较大激励。这并不会影响到其独立地位,而是对其工作的积极肯定。独立董事要对公司庞大、复杂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必须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建立合理公平的独立童事薪酬制度就至为重要。经济补偿可采取年薪加津贴及其他一些方式。津贴应由蓝事会制定预案,讨论津贴的付给办法,然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独立董事多为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较高,既然要求居其位,尽其责,没有适当的物质报酬是很难让他们尽力工作的。其次,独立董事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但是他们对公司的职责是明确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越来越大,向其支付报酬也就理所当然。再次,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报酬的多少要以保证独立置事的独立地位为原则,报酬太少,不能调动其积极性,报酬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支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电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是津贴和会议费。在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时,应该将其津贴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挂钩。为此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机制。具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该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2)该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效果如何;(3)公司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的高低。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应在年终考评后才能正式确定。此举能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其享有的权利与对公司的义务趋向平衡。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除了固定的年薪以外,还有必要采取其他一些动态的支付方式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如前述的津贴与考评机制相结合。此外,还可吸取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向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股票期权,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对独立董事能否持有公司股票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独立董事持股会影响到其独立性,这也不尽然。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规定,独立董事持有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百分之一的股份权益,并且不是通过馈赠方式取得,则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影响其独立性。让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其对公司贡献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他们积极地为董事会的决策献计献策,促进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业绩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公司的可得利益,从而达到独立董事持股的预期效果。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因为独立董事本身也属于公司中小股东之一,就更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独立董事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相一致,这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独立董事更会对公司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看,由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同时也伴随着可能发生的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机制。独立董事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其行为必须是从公司、股东的利益出发,尤其是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报酬只是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其行为的相应对价。鉴于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具有风险性并需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可引人国外的为独立董事设立职业责任险的做法。即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在中国保险市场设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并通过公司法规、规章完善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运作。对“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的费用可由公司和独立董事分担,同时考虑独立董事的过失程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能勤勉、无私地履行职责。

    二、声誉促进机制

    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发达的独立董事市场。相关法规应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主要是商业、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都十分重视个人的声誉。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他们的积极作用,将会极大地提升其声誉。如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就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将会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工作,以维护得来不易的个人声誉,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独立董事唯大股东、执行董事马首是瞻或与他们“合谋串通”。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在中国被蒙上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指责。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罚款以后,又发生了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伊利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其背后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种种问题。这些人不论是主动辞职还是媒体所称的“临阵脱逃”,可能是他们在刚担任独立董事时所无法预料的。独立董事们的尴尬境地也让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成为中国人日益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间题是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市场。要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是关系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大间题。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应包括独立董事在利害关系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明确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条件,同时也要求他们具有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市场也必将得以建立和发展。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以预见,让专业人士进人独立董事市场,借助于市场竟争和市场选择使得人才声誉机制得以建立,将成为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三、法律约束机制

    目前,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消除运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真正将独立董事制度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要符合公司运作实效性的要求,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应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一个公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想象,如果某人同时出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难以保证该独立董事会对所有任职公司都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国专业独立董事尚较缺乏),而且也违反了有关黄事竞业禁止的公司法理。此外,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也会掌握一定的公司秘密,难免会将公司秘密泄露出去。因此,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既能让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也不违背相关公司法理。同时,也应规定任何一个公司的内部董事或经理人员也不得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独立黄事,以尽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要通过具体法规、规章对独立董事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给中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害,任何一位中小股东都可以起诉董事会。如果法院判决萤事会承担经济或法律上责任,那么根据萤事会会议记录,凡是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都对此负连带贵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一般过失,则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来降低其风险。但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重大过错,则必须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三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我国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品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个比例应提高到二分之一以上,以确立独立蓝事的强势地位,使独立萤事摆脱受控制股东和内部董事控制的局面。英美国家独立黄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些公司蜚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9篇:董事会职责范文

这其实清晰点明了央企董秘们的工作特色:重责与重压。他们为董事会规范建设、有效运行而存在;他们以联络人、服务员、扳道岔的谦逊严谨,凭借个人智慧和韧性协调各方利益;他们也有难题,职业化就是个心头抹不掉的困惑。

4月中旬,《董事会》记者与苗卿华、刘昌松、于腾群3位试点央企的董秘在京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畅谈履职实践,聆听工作感悟,力图还原、厘清试点央企董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惑,探索解决问题的一线思路,以完善董秘履职,推动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前行。

苗卿华,中国诚通集团(首批央企董事会试点企业、国资经营试点企业)董秘,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高级经济师;刘昌松,中国外运长航(首家央企外部董事长制度企业)董秘,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MBA;于腾群,中国中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先入董事会试点后以中国中铁整体上市)董秘,法学学士,清华大学EMBA。

《董事会》: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5年来,从您的角度,如何看待董秘在试点工作中的定位及作用?

苗卿华:董秘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它不是一个人的概念,更重要的是一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分权制衡,协调运转。董秘的作用就是维护这套制度的严谨性和有效性,是第一维护责任人,这是董秘岗位的价值所在,也是董秘在董事会建设中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把公司决策体系比喻为“轨道”,董秘的作用就是“扳道岔”,让所有的决策都准确入轨,顺利运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其实是董秘最核心的职责。国际上董秘一般都有法律背景,有责任提醒董事高管他们的法律职责――现在我们董秘这个职责好像不重要,这跟董事高管问责不清晰、不严格有关。当前,上市公司董秘把信息披露作为主要职责,非上市公司把董事会的运作协调作为主要职责。

刘昌松:个人比较倾向于用“服务”这个词来形容我在公司里发挥的作用。董秘虽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比较特殊,但仍然是一个服务人员。我的作用体现在如何为董事们提供满意的信息服务以支持董事会做出正确的决策;负责按照有关规则筹备董事会会议,服务于董事长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协调董事会的相关事务。面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众多参与人,董秘可以说是一个协调中枢,但不能说自己就是“桥梁”的作用,因为桥断了,路就不通,但董秘暂时不在,董事会可以指定董事或其他高管代为行事,董事会还能够正常运作。

结合工作中的体会看,董秘履职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原则,功能定位是沟通协调,最大美德是客观独立。因为坚持原则,就能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主动沟通,就能协助提高董事会的议事效率;客观独立,就能获得大家的信任。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董秘能够履行其核心职责――做好服务。如果能够通过服务促进公司利益相关人“目标一致、和谐工作、共谋发展”,董秘也就发挥了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

于腾群: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的维护人,董事会日常工作的组织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投资者关系的管理人,监管机构的联系人,董事、监事、经理层之间的沟通联络人,上市公司的新闻发言人,这是我对董秘工作的归纳。这些工作不能有任何偏废,必须齐头并进。

董秘在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方面承担着非常大的责任。董事会很多具体的工作是由董秘来完成的,比如说议案的收集、整理,董事会怎么通知、表决,都有规范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董秘来做。我理解的规范有两层含义:程序上的规范和实体即内容的规范。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大家更关注实体而不关注程序,甚至认为程序违法不是违法。但是规范运作恰恰是董事会的命脉,因为董事会的运作对程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0天把董事会的议案送到董事手里,如果你只提前了5天,就可能引发诉讼。

经过这几年的试点,我觉得程序上的规范已经朝前走了一大步,这正是董事会试点的目标之一。我们公司在规范程序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效果很好。我自己是学法律的,培养了合规意识,程序上的东西我把握得非常紧。目前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可能实行举手表决,但我们从第一次董事会开始就是书面表决。我们公司无论是董事长还是董事,都高度重视规范性,非常支持规范运作,当然越是合规,董事的风险也就越小。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会主席有次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他说没想到央企的董事会会如此规范。

《董事会》:公司在保障董秘履职方面进行了哪些体制机制上的安排和探索,确保责权利到位情况下董秘作用得以发挥?

刘昌松:中国外运长航的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应该说运作规范是很重要的原因,这也体现在对董秘的管理上。首先,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秘是公司高管,这是董秘履职的基础制度保障。第二,董秘作为高管人员序列,纳入董事会的考核和薪酬管理范围。董事会每年都会核定高管的重点工作任务,并在年终组织对高管的360度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核定高管个人薪酬,我是被考核的对象。第三,我可以列席总裁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等重要工作会议,及时获取第一手信息,并根据讨论议题的性质提出是否应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意见。第四,我可以就董事会事务协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是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就董事会议案的编制、决议执行等发挥作用。第五,公司规定,所有对外发文都抄送董事会办公室,这样便于董事会的工作机构了解掌握全面的信息。这些安排既体现在制度上,也体现在流程中。制度加流程就是机制,我个人觉得在公司保障董秘履职的机制已经形成,并且运行得很好。保障董秘履职的机制,目的不是授予董秘多少权利,或者给予多少责任和监督,而在于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运行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障董事会能够规范地运作,科学决策。

苗卿华:董秘列为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面,董秘薪酬管理办法和副总经理是一样的,根据考核结果拉开距离。董秘为履职可以参加公司重要会议,查阅公司文件,调动公司有关部门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于腾群:中铁是上市公司,董秘履职在法律、章程上有通行的制度安排。但董秘履职的确与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整体工作的组织者,日常很多工作需要他来决定,如果董事长不支持董秘履行职责,董秘工作肯定寸步难行。比如,有时候经理层认为很着急的事情,希望董事会能通讯表决,但通讯表决是否合适,这时候就需要董事长有一个明确、公开的态度。

《董事会》:不少央企董秘工作中难免遇到个性或共性的难处。有人说,董秘这活不是一般人能干的,不是谁都能做得漂亮的。您有过这样的感受吗?面对困难和挑战,您如何解决?

于腾群:我曾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爱他,你就让他去做董秘吧,如果你恨他,你也让他去做董秘吧(大笑)。董秘这个工作确实具有挑战性。工作要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其中的艰难只有董秘知道。这几年做董秘,我感悟很多,我非常感激公司的领导把我安排到这个岗位。付出本身也是成长的过程,辛苦是真辛苦(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最初一刻钟内,于腾群一共接听、拨打了12个电话,批阅加急文件1次,员工送文件1次),收获也很大,包括这次获得亚太区和中国区惟一的“亚太地区最佳投资者关系经理人”和“中国最佳投资者关系经理人”的奖项,除了要感谢领导的支持,还要感谢跟着我一起加班加点、没黑没白工作的同事们。同事们说我是一个追求完美的人,这也许会更辛苦。

董秘工作要有智慧。我把每次董事会的会议资料都印刷成册后提交给各位董事。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曾在中铁子公司当过副董事长――临时动议经常存在,但现在作为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试点企业,临时动议是违背规范要求的。怎么杜绝?除了制度、认识之外,还要有一些大家都能接受但又不伤感情的做法。

苗卿华:这个可能不是很确切。董秘既要能高位思考,又要能低位工作;既要能够对外传播公司形象,又要能对内协调各种关系;既要能够良好协调沟通,又要能够保持独立性。董秘特定的岗位特点和履职特点决定了董秘日常主要角色是服务于董事会、董事的科学决策。因此董秘要尊重职位,常怀谦卑之心完善自身;尊重他人,时时换位思考低位协调。与此同时,董秘岗位又代表着公司的公信力。因此董秘履职中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发现公司运作不符合规范时具备勇气和力量,直言不讳提出自己的意见。

刘昌松 :(笑)我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企业中任何一个工作岗位想要做得很好都不容易,都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董秘的难处在于他处在一个协调的中心,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得比较周全。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董事会可能是制度最为健全的企业内设机构,董秘只要坚持按照出资人的要求和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在中国外运长航,苗耕书董事长非常强调规范运作,大家对规则也都非常尊重,所以各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参与人相处比较融洽,大家都按规则出牌,我的工作也就比较好做。当然,我当董秘的时间并不长,可能对其中的甘苦理解并不深入,董秘也是典型的环境依赖型岗位,所以这只是我一家之言。

《董事会》:今年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关键词还是规范、健全,您对进一步发挥所长有何设想?或者说,您对董秘促进央企董事会建设有什么建议?

苗卿华:改革开放30年来,央企已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央企纷纷 “走出去”,成为了世界经济舞台的重要角色和中国形象的代表。但与央企“硬实力”快速增长不同步的是央企的形象传播和品牌建设,形成了“软实力”短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有经济影响力作用的发挥和中国经济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分析其中原因,根源是央企透明度建设滞后。董秘的重要作用是代表公司公信力,对内见证公司规范运作,对外承诺公司诚实守信。在这个意义上讲,央企董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应在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方面做更多的探索,这也应当成为央企董事会关注并致力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是从2005年开始披露年报,非上市央企第一家。另外,董秘职业化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