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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精选(九篇)

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

第1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既有中央税,也有地方税;既有财产税,也有所得税;既有个人税,也有法人税。此外,还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相联系。总的来说,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用地、林地等。各国的土地税制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保有课税;(2)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3)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

一、土地保育课制的国际比较

土地保有税是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对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课征土地保有税的目的在于平抑地价上涨,确保土地保有的负担公平,降低土地作为资产保有的有利性。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范围、税种设置、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以及征收管理等,差别很大,特别是许多国家的土地税是作为地方税税种,即使在一国之内,各地方之间也不一样。

(一)课税范围

各国对土地税的课税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的土地税,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均包括在土地税之内。(2)狭义的土地税,只是单指对土地的课税。

(二)税种设置

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税种设置,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1.合并在其他财产税中征收

由于土地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都属于财产的存量,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这些财产合并在一个税种中征收,合并征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并在一般财产税内征收,一般财产税是对有选择的几类财产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如美国、新加坡等的一般财产税,把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合并征收。

(2)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如加拿大、法国、英国、荷兰等,都把土地归入不动产税内征收。加拿大不动产税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法国不动产税的征收对象分为已建筑土地税和未建筑土地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差饷税相当于不动产税,对拥有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课征。

(3)合并在财产净值税内征收。财产净值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净值。财产净值是从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务后的余额。印度、挪威、秘鲁、墨西哥等国,都把土地合并在财产净值税中征收。

(4)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房地产税是土地税和房屋税的总称。因为房屋往往附着于土地之上,密不可分,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土地与房屋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如泰国对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巴西对城镇土地连同上面的房屋建筑物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5)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由地价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等4个税种组成,其中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2个税种是对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征收的税种。固定资产税,是把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等固定资产作为课税对象,其中土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税是为了确保城市、特别是城市规划事业所需资金而课征的税。课税对象是位于被指定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街化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屋。法定纳税人是此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城市规划税与其他土地保有税的区别在于,它是专门用于城市规划事业或土地规划整理事业开支的目的税。而固定资产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则属于普通税。

2.单独设置土地保有税税种,分别课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把土地保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30个,所用税种名称也多种多样。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巴西,一直征收土地税,包括对农业土地征收的农村土地税,对城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征收的城市财产税。印度的州政府对农业耕地征收土地税。我国台湾地区有地价税,还有荒地税、空地税、不在地主税(即土地所有人离开土地所在地达到一定期限),这些税都是带惩罚性质的特殊性土地税,都是以地价税为基础加增若干倍征收的,而非经常性的土地税。泰国对所有土地征收地方发展税。韩国征收综合土地税。新西兰的土地税,是对非农业用地征收,由土地所有者缴纳。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税种,除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的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外,还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地价税(国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地方税)。

(三)计税依据

各国土地税的计税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

从量计征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面积、土地生产物的产量课征。这种从量计征的土地税,因为计征简便,税额确实,在古代曾被普遍采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土地面积或生产物的产量征收,不但有失公平,且不合理。所以,近代各国已少采用,以从价计征取而代之。

从价计征的土地税,是以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为课税标准所课征的土地税。1873年首先由加拿大始征,后来各国相继仿行。从价计征的关键是土地的计价。各国的土地计价方法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土地的估价课征,也有少数国家按年度租金价值课征。美国的土地税一般是根据专门机构确定的“估定价”为标准课征。德国的应税财产价值也是根据“估价法”确定。瑞典财产净值税中土地等不动产的净值由官方评估确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估价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包括每年公告一次的“公告现值”和每3年公告一次的“公告地价”,税务机关按“公告现值”征收土地增值税,按“公告地价”征收地价税。日本作为国税征收的“地价税”,对土地的价额是以征税期的“时价”计算的。作为市町村征收的“特别土地保有税”(保有部分)的课税标准为该土地的取得价格。

(四)税率设计

各国土地税税率的形式较多,总的来说,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有少数国家对农业土地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美国、德国、日本等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对土地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美国的税率由各地方政府逐年自行规定。德国对个人和公司分别适用0.5%和0.6%的比例税率。日本的地价税税率为0.3%,特别土地保有税税率为1.4%。新西兰的土地税税率为2%。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税率:

1.根据土地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采用不同税率,农业用地低于城市用地,工业用地低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低于营业用地,宗教、社会福利、教育、体育用地低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如我国台湾地区地价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限额内的自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均实行优惠税率。公共设施保留地税率为1%,公有土地税率为1.5%。菲律宾、牙买加、利比里亚等国,也按土地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税率。

2.根据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美国包括土地在内的一般财产税的税率,各州都不一样,一般在3%-10%之间。大城市如纽约、芝加哥等地的税率比其他地区要高。丹麦依土地位置的不同,将税率定为l%——5.5%,首都哥本哈根的税率最高。

3.根据土地开发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税税率,原则上是17%,新开辟地区为11%,但对供应不过滤水的地区为16%,无水道的地区为15%,新开辟区为9%。新加坡为了适应经济开发政策的需要,原将全国地区分为发达地区、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3类,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6%、18%和12%。从1984年起修改为全国23%的统一税率。

4.对空地或闲置土地,采用较高税率。

如日本对闲置土地的所有人征收特别土地保有税。奥地利征收闲置土地价值税。我国台湾地区对私有空地(所谓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而仍未依规定建筑,或虽已建筑但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15%的土地)按该宗土地地价税的3——5倍征收。对空地或闲置土地课征较高税率,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发展中国家的土地税多数采用累进税率,这主要是因为累进税率对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数量有重要意义,在土地公有情况下,可防止土地盲目占用和浪费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实行22个级次(从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泰国的土地发展税税率按土地中间价值大小,课以一定税额,分34个级次。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价税税率,按地价总额和土地用途不同,分别适用基本税率、累进税率和特别税率:凡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适用10%的基本税率;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某些用途的土地如名胜古迹占地,适用10%的特别税率。韩国综合土地税税率比较复杂,分为一般税率、特别税率和个别税率3类:一般税率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课税对象的土地,一般税率和特别税率都设有9个级别,最低级次的税率分别为0.2%和0.3%,最高级次的税率分别为5%和2%;个别税率的应税土地为旱田、水田、果园和森林,税率为0.1%;工厂厂址、牧场、电力公司用地、土地开发公司出售、出租的土地,税率为0.3%;高尔夫球场、别墅、娱乐用高档设施用地的税率为0.5%。

(五)征收管理

土地课税的征收管理权限,多数国家归地方政府,只有少数国家的少数税种作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土地课税由于作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其位置固定不变,不会发生税基的地区转移,而且税源分散和纳税面宽等特点,由地方征管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所以许多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把土地课税归入地方税体系。如美国,土地课税是财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产税则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把直接涉及土地课税的税种划归地方税体系。日本现行土地税制,除1992年1月1日起开征的地价税属于国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外,其余有关土地保有税种的收入分别归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预算,属于道府县的有固定资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属于市町村的有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规划税,土地税在日本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巴西涉及土地的征税,实行联邦、州和市3级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的体制,3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征收管理权限:土地税(农村土地)归联邦政府征收,收入的80%归当地政府;动产税(城市土地)归市政府征收;不动产转让税归州政府征收。

二、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的国际比较

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税,称作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可分为土地有偿转让增值和土地定期增值两种。前者是土地买卖或交易时的价格超过其原来入账时价格的增值部分;后者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因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土地的增值中,有一部分是土地的自然增值(指这部分土地增值并非是土地所有者私人劳动或投资得到的,而完全是由于社会发展、土地需求的增长而形成的),这部分增值有人主张应该全部归公,以体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并限制土地投机,抑制土地兼并。土地是一种资本资产,对资本资产的增值所课征的税,实质上是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

(一)课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包括对土地及建筑物增值的课税,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和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另一种是只对土地的增值课税,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和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的增值额,一般包括土地转让时发生的增值额和土地非转移定期发生的涨价形成的增值额。德国、英国、日本原先实行过的土地增值税,对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增值都课税。意大利现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也包括这两个部分的增值额。我国和日本等国的现行土地增值税只对土地转移时发生的增值课税。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只对纳税人拥有的闲置土地或非营业用地的增值征税。在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分别课征: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课征的税种,由个人所得税、个人事业税和个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税,由法人税、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

(二)课征方式

许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或定期增值的收入,同其他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方式,可分为两种:

1.综合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归并到一般财产收益中,统一征收所得税。美国、英国等国的土地转让收入并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加拿大将土地转让收入的四分之三计入所得,进行综合征税。法国对持有期只有2年以内的短期土地转让收入与其他收入一起合并征税;超过5年的长期土地转让收入用五分五乘方式征税。

2.单独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课征。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的课税,核心是单独计算,分离课税,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1991年以前,是并入法人的全部事业年度收入课征普通法人税的,在1991年的土地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的课征,对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按67.5%的税率实行分离课税,不再与其他法人税综合计算,从而使法人企业在其他收入出现赤字时,无法用土地转让收入予以弥补。德国、意大利两国,除非投机买卖,原则上不征税。

(三)计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土地的增值额。土地有偿转移的增值额是土地的售价减去其原价(原来购入价或取得使用权的支付价)和各项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我国台湾地区以每年政府公布一次的“土地公告现值”为计税基础,纳税人按公告现值的80%——120%申报纳税。对不发生转移的土地,定期估价一次,按增加价值课税,允许扣除为增值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四)税率设计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日本、法国等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税率,因土地持有期长短而设计高低不同的差另比例税率,土地持有期长的实行轻税率,短的实行高税率。如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分为长期转让、短期转让和超短期转让3种,“长期转让”是指自获得土地所有权至出让土地的时间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是指持有的时间2一5年的;“超短期转让”是指土地拥有期在2年以下的。对这3种长短不同转让收入分别实行10%——20%、40%和50%的不同税率,以抑制土地投机,合理分配土地的增值。日本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除征收普通法人税外,另征附加税,如从1973年起,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普通法人税以外,对拥有期在5年以下的短期转让收入,加征20%的法人税。1987年规定,对土地拥有期2年以下的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加征10%——30%的附加税。1991年,对5年以上的长期转让收入,也实行了加征10%的附加税制度。

2.累进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土地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当土地转移时,不论土地面积大小,涨价数额多少,一律以超过原价倍数累进课征。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涨价倍数实行3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计算为: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转移时申报现值但未达100%者,就其涨价总额按税率40%征收;超过100%而未达200%者,就其超过部分按50%的税率征收;超过200%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按60%的税率征收。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对以前转移时申报的土地现值,都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以体现税负公平。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是将房地产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征税对象,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制,按3%——30%的税率征收。价格上涨部分是指地价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具体征税标准和税率见表1)。

三、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的国际比较

土地取得税是对个人或法人在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等方式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分为因购买、交换等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和因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等元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两种情况。

(一)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韩国对购置不动产所取得的土地设立不动产购置税,按所购项目价值2%的标准税率课征,或按购置不动产的年度分期付款额的比例征收。

日本的土地取得税制除了赠与税和继承税外,还有不动产取得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不动产取得税是由都道府县对取得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个人和法人课征的税,不论有偿、无偿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捐赠、实物出资、填地等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土地与房屋,都是不动产取得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取得税的免征点是10万日元,征税标准是购买时的价格,标准税率为4%。学校、特定医疗法人、道路等一定用途购置的土地不征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由市町村征收,目的是抑制土地投机性取得和促进已取得土地的有效利用,内容包括保有课税和取得课税两个部分。

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都设有“登记许可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书立登记凭证时,按土地的转让价格计算纳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等不动产在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对不动产取得人征收契税或印花税。契税和印花税表面上是对契约征税,实际上是对不动产取得者课征的税收。

(二)无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对土地等财产无偿转移时课征的税,称为财产转移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广义的遗产税包括对财产继承者继承的财产课征的税和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方式,各国的做法不同,包括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和两个税种税率的配合

1.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国际上通常有3种方式:(1)单一税制,即在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3种税中,只设立其中一个税种,如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财产转让税制中只有一个遗产税,而没有继承税和赠与税;英国是将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归入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不单设赠与税;伊朗、冰岛、马来西亚只设继承税,未征收赠与税;加纳,秘鲁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美国既征遗产税同时又征赠与税;日本、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均实行继承税和赠与税相结合的制度。(3)分设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即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均将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额)并入遗产总额(或继承总额)中一并课税,原先已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如意大利、新西兰等采用这种方式。

2.税率的配合方式,有两税分设税率和两税合一税率两种做法,如美国联邦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英国的遗产继承税,从1988——1989年度起,税率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统一的比例税率;德国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日本对继承税和赠与税分别设计税率表,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主要参考资料:

(1)尾崎护(日)《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中国税务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2)孙执中主编《战后日本税制》(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

第2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这样,以“分税”为名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权并设立两套征税机构的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财政体制新框架,为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增强了经济基础。例如,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央税的比重,由1993年及以前的20%左右提高到了1994年及以后的50%以上。这确实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言,只能说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措施。所以,中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仍有许多不足。

1、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税收改革在改革步伐上的差异性, 从而导致现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地方税不是一种税的称谓,而是一组税的统称,有明显的财政意义。似乎可以如此简单地表述:地方税是对充作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的课征。建立地方税体系是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然而,在财税改革的实际过程中,财政体制改革是围绕市场经济需要“分”的思路展开的,即“分事、分权、分税、分管”。而税制改革则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统”的需要进行的,即市场是统一的,需要“统一税法”;市场是竞争的,需要“公平税负”。而统一与公平原则的实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税制”。但所提“合理分权”即满足市场经济“分”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种差异性就使得地方税制中许多税种基本没动,于是就呈现出“新税收、老税种”的面貌。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在进行“分”的时候,也没有分彻底,只是按中央、地方两大块来分税收。而地方各级之间则没有考虑。因此,现行税收制度就很难完全满足地方各级财政的需要了。

2、地方税源划分得不尽合理。按照效率、适合、 相当的原则来判定,首先是地方税源没有分级次,不能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需要;其次,没有按地域,而是按隶属关系、部门、资源或因政策调整的增加部分来划分税源,前者如企业所得税,后者依次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银行营业税,这不但有碍于企业改革,也不符合税源的对应性;其三,没有很好地考虑有些税源的广度和潜力,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它们或是因其所得来源广大,或是因其资源为国家所有,而不可作为地方所得税;其四,没有贯彻同一原则,如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消费税,划分原则应相同,即均应作为共享税税源。

3、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税立法权。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思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理财思想。鉴于此,地方政府有了征税权和独立的征税机关。但问题在于,除了全国性的地方税立法工作以外,地方没有根据本地的特点、资源状况和特别需要,开征一些地方性税种的立法权。可以说,这是乱收费的根源之一。

二、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

国家历史久远,其政权级次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动,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下为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处理各自的公共事务。

不论各国地方政府所指为何,但“地方”总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而地方又有其组织体系,分为一定的级次。因此,首先要确定地方政权级次,然后才能考虑相应的财政体制。

两千年来,中国的地方政府在二级制和三级制之间徘徊。现在的省、县制,基本上是秦、汉郡、县制的继续。两级政府是中国两千年来的基本格局。解放以后,中国的地方政权制度虽然多变,但省、县两级都作为实级存在并各自有一级财政,应该是可以肯定下来的。

市在中国是近代的产物,可依其政治经济地位分为直辖市、省辖市和县级市。除了县级市以外,目前还实行“市管县”制度。市是一级政府,是实级,应有相应的财政。市以下一般设区,区亦为实级,也应有区财政。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是区的派出机构,不宜单设财政。

县以下是乡或镇,为实级政府,可有一级财政。在一些地区如有困难,可不设,亦可在条件具备之后逐步建立。

如上所述,依地方政府的实级,有省、市、县、乡四级,也就是说,地方财政亦有四级。

三、地方财政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财政应是公共财政,是地方各级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的一般需要,促进本地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平衡财政分配,所需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管理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由于“地方”总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因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质上的关系是:统一关系:国家对全国各地方的财政必须保持统一,统筹规划;从属关系:即权力的行使需遵从中央的统一的法规;调剂关系:中央调剂各地区的财政收支,以健全地方财政。

公共商品理论是财政税收的基础理论:财政支出的是公共商品,而税收则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公共商品理论为中国的经济改革、财政改革和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民间部门生产私人商品,政府部门生产或供应公共商品,因此,政企必须分开;财政支出的只能是公共商品,而不是私人商品,因此,中国的财政预算结构需要转换;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因此,税收应真正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公共商品的意义。在广袤的商品世界中,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私人商品与公共商品。用来满足私欲的商品,称之为私人商品;用来满足公欲的商品,称之为公共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私人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乃是私经济的核心,也就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围。而通过政治过程或政府的作用,研究如何利用公共商品来满足公欲的问题,乃是公经济的核心,也就是财政税收所要研究的主要范围。

公共商品(public goods)理论发端于西方。 因为翻译的原因, public goods 一词有多种表达: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货物、 公共财货、公共财、公共商品等。我们之所以采用“公共商品”的说法,是因为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相提并论可以更能说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

事实上,“公共”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物品”多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但不一定具有价值;只有作为商品的物品,才具有价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只有那些自产自用的产品才不是商品。“货物”是供出售的物品,也就是商品。“财货”意同货物。“财”是钱和物资的总称:钱为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物资”是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也是商品,所以,财与商品的意义相同。至于“商品”则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所以,我认为把“public goods”统一翻译为“公共商品”较为妥当。而且,这样定义,就可以把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联系起来一起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共性与特性。

地方公共商品。公共商品所在的位置亦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某人因距离消防队较近而可能收益较多。这类公共商品可用地理条件作为划分的标准,大体上可将其区分为地方性公共商品、区域性公共商品和国家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这种分类,为建立多层次政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严格区分国家公共商品和地方公共商品是做不到的。这是因为,大部分公共商品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因此,这种区分只能是大致的:基本上为全国居民消费的公共商品属国家公共商品,基本上由地方居民受益的为地方公共商品。

国家供应的公共商品,是对全体国民给予等量的利益,例如国防、国家制定的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国道、面向全国的高等教育等;地方政府供应的公共商品,在原则上,只不过是给特定地区的居民以等量利益,如环境保护、自来水供应系统、地方性道路、中小学教育等。所以说,地方公共商品乃是指能满足一定地区人民的公共欲望,而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又可称之为被差别化了的公共商品。如同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一样,地方公共商品也是相对于国家公共商品而言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而其范围通常包括:文化、教育、公园、娱乐、消防、水利、交通和地方公用设施等。地方公共商品不但具有联合消费的特性,而且还具有私有性、排他性及排挤效果的性质,并与纯公共商品的性质有所不同。就某一地区而言,其一居民如果增加对该地区公共商品的消费,就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便,甚至会使其他人无法消费这种公共商品。例如,图书馆的座位有限等。于是,国家公共商品是由中央政府来进行资源配置,而地方公共商品则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资源配置,因而是有效率的。

地方公共商品亦有开放性与闭合性之别。开放性地方公共商品,具有外部性,其效益会溢散到该地区之外(外部效益)。因此,该种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需要有上一级政府的专项补助,其资金来源为受益的辖外地区的特别课征。而闭合性地方公共商品,则不具外部性,其效益全为内部的,即全为该地区居民消费或享用,其资金来源为本地区政府,即地方财政。

此外,在一个空间经济里,同一地区的居民,对所在地区的公共商品的偏好,有较高的一致性。常言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例如,有的人喜欢居住在农村,而有的人却喜欢居住在城市。同时,地区内的各个居民对公共商品的获取能力也会有差异,例如,居住在公园、图书馆、游泳池等公共商品附近的居民,消费它们就比远处居民方便一些。

一般说来,在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为佳。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对公共商品的偏好不同,而地方政府恰可直接根据本地区的居民的偏好来提供公共商品,人们也可以搬迁的方式从一地到另一地去寻求满足其偏好的公共商品组合,即“用脚投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地方公共商品的存在,也提供了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时,所可能显示的对公共商品偏好的潜在机能,亦即人们以移居方式来显示其对地方公共商品的偏好。根据他们的偏好,各人将选择最有利的公共商品和税收组合的居住地。这种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的信息,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决定供应地方公共商品的水平。

综上所述,地方公共商品之所以存在,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地方之间的差别性和流动性。所谓差别性,是指地方之间的发展水平、消费习俗、消费偏好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而各地的居民的公共商品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就需要有相应地方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应,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所谓流动性,是指资源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这就是“用脚投票”的基本原因。

四、地方财源筹措

地方财源筹措的原则主要是受益原则。地方的财政收入应是政府的全部收入,其来源为自有收入和外来收入两大类。自有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又包括与收益原则无关的罚款、捐赠收入与按受益原则的规费收入、工程受益费收入等。外来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和地方公债。一般言之,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地方税收。以此与地方公共商品的提供相适应的是地方财政支出。其原因是,由国家供应的国家公共商品,是对国民全体给予等量的利益,而地方政府供应的地方公共商品,原则上,只不过是给予特定地区的居民以利益。正确理解地方税的性质,对地方财政制度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由于“地方”仅为全国的一部分,因而就有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划分问题。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原则一般有:(1)效率原则, 即以税收征收效率的高低作为划分标准,以确定税源的归属权限,如财产税类的各种税,就地征管较易确实,故一般划作地方税;(2)适合原则, 即以税基广狭作为划分标准,税基广税源丰且有流动性的税源划归中央,反之,则划归地方,如农业税具有地区性而且固定,故常作地方税;(3)相当原则,以税源的性质和税收负担分配公平作为划分标准, 如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全国人民的财富平均,因其税源广,税收弹性大,而宜划归中央。

这种划分,一般有四种类型:独立税源、共分税源、中央对地方补助和地方对中央协助。(1)独立税源,中央与地方各有其独立税源, 中央课征国税,以量能课税为原则;地方课征地方税,以受益课税为原则。(2)共分税源,即税收分成制,无论是国税或是地方税, 均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划分其收入,国税则中央分成较多,地方税则地方分成较多,有时国税与地方税统一征管,使其税收分成更易实行。税收分成制又有两种主要类型:地方交付税与地方让与税。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依各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而自国税收入中拨付一定比例给地方。地方让与税,是以国税名义征收的特定税收,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按不同比例,提拨作为某种特定财源。(3)中央对地方补助, 中央政府为达成某项特定目的或进行某一特定事业,给予地方的一定款额。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包括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种。(4)地方对中央协助,即协助金, 在中央政府经费不足或兴办某项事业时有利益外溢时,地方政府有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而由地方向中央提供协助金。

按照上述的划分原则,我们所期望的地方税制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说来,建立一个较好的地方税制应该遵循三个标准:效益标准、公平标准和税收成本标准。

效率标准。利用税收来筹措资金,首先,必须使政府的财政活动具备充分的可能性。其次,课税不要给市场价格带来扭曲,影响民间部门的资源分配。本来,课税就具有非中性。只是要求在选择和设计地方税制时,尽量避免超额负担。这种超额负担,即为税收制度扭曲市场机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公平标准。也称公正标准。税负的分配,应接近社会所能同意的所得分配模型,使财政支出与税收负担相适应。

税收成本标准。征收费用和纳税费用均应为最低。

五、地方财政改革

地方财政具有地方色彩,且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人民的公共需要。而地方政府的功能也只能在资源配置上,即向本地区的人们提供公共商品上,有极大的成效。所以,地方财政的改革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其基本思路分述如下:

(一)建立地方公共财政。“财政”的英文是 finance 一词, 源于拉丁语 finic,其愿意是指支出的期限,后措公共收入,再后则演进为“公众财政”或“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及至现代,在市场经济中,“财政”或“公共财政”可称之为“政府经济”。也就是说,政府所应生产和提供的只应是公共商品。这里所称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即国家(具体地是政府,而且,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也包括地方政府。于是就有了中央财政或国家财政,以及地方财政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财政通常亦称国家财政,不但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总称,而且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思想“国家分配论”的体现。在这个武库里,既有“公共财政”,也包括着“私人财政”的内容:其主要手段是计划;其结果是“政企不分”,致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财政”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无论是在财政思想上,还是在财政预算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上。

因此,地方财政的首要任务是要由“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过渡和转变,把那些应由竞争性、经营性企业办的事情,随着市场的成熟度,按“四部门经济”的原理,逐步从财政领域清理出去,从而实现政府办政府该办的事,不同级次的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承担相对不同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如下几方面:

1、财政的级次。地方政府现有省、市、县、乡四个实级, 财政一般也有四级,那么,作为其财源的地方税如何设立呢?根据中国的历史、市管县的现情、乡财政的不健全,以及考虑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现在中国的税级结构设两级的办法较妥,而不必强求按财政级次去构建。如此,中央和省级均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及其解释权和调整权。当条件具备的时候,省以下也可推行分税制,但不赋予税收立法权,而只有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与此相适应,地方税设两级,即省级税和市县税。乡财政包括在县财政之内,故一般可不设乡税。但在农村的“费改税”后,该部分可作为乡税,以充乡财政的固定财源。

2、税收管理体制的模式。 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体制的模式按其税收立法和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可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宜集权分权结合型,即相对集中型,中央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收收入,地方掌握次要的税收收入,各自拥有一定的财权,同时以共享税为主构成各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享税为辅。

3、税务行政。如何实施税务行政, 主要是如何设立财税机构的问题。财政机构的设立,原则上应是一级政府要有相应的一级财政。而税务机构的设立则不然。就其权责而言,一为税务决策机构,即研究税收体制、选择税种、调整人事、领导稽征机构;二为税务稽征机构,即专职办理各税的课验、计算和征收业务的机构。由于各国政体不同,有统一稽征和分别稽征的区别,因之稽征机构有统一的和分立的两种。统一的稽征机构,不论税收属于中央或是地方均统一征收,并分别解缴入库。其优点是节约征收费用,适于领土不大的国家,但解缴手续繁杂,工作量大。分立的稽征机构,国税、共享税由中央设立的机构征收,共享税中的地方部分,按规定由国税机构解缴地方;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征收。其优点在于合乎税源分配和财政体制的要求,适于领土广大的国度,但征收费用较高。中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又是多层次的,这就使中国实行分别稽征制成为必然。现在已这么做了,总体来说效果是好的。今后要解决的问题是两套税务机构的协调问题。

但是,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一些税源很小的边远地区和基层税务所,如果仍然按一般原则设置两套税务机构,显得没有必要。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可只设一个税务机构,统征各税。

4、改善地方的收入机制。 主要包括规范收入机制和税种的合理划分。

(1)规范收入机制。首先,按公共财政要求, 政府收入即财政收入。为此,预算外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次,规范地方的收费,把那些必要的行政性收费改革为地方税种,亦纳入预算管理。其三,规费收入只能规定在公共商品提供给个人的范围之内。

(2)税种的合理划分。税源的划分, 要能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需要,符合税源的对应性,考虑税源的广度和潜力,并贯彻同一原则。按此,地方税体系的具体设想如下:

①商品税类:增值税、营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

第3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这意味着,2011年10月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坊间流传的石油企业上调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呼吁成为现实。毋庸置疑,此项政策调整是政府同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由于资源成本的上调,企业利润减少,减少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无疑是合理的。

尽管酝酿了几年的资源税改革已经开始针对先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步有效解决,但目前我国石油财税制度体系仍然不尽人意,税费名目混乱、基本原理性质不清、机制设计欠合理的问题依然突出。如果不能尽早进行系统改进,随着外部环境的变换,如国际油价进一步走高,诸如调整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这样修修补补之类的要求还会不断出现。从效率角度出发,政策调整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石油财税体系的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较国际通行的石油财税制度设计,各国的油气资源开发主要涉及四种类型的“税费”:地租、被译为“权利金”或使用费的“royalty”、资源税和暴利税。地租是开发资源所占用土地的租金;权利金是对资源价值的补偿;资源税是政府对私有资源所有者征收的税种;暴利税则是针对企业利润的税种。

乍一看,中国的油气资源开发也大致涉及四类对应的“税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然而,这四项中没有一项能准确对应,反映出从矿区使用费到特别收益金项目的设计都未能把握基本性质、找准基本原理和借助正确的机制。

在我国,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同矿区范围的面积相关,在性质上类似于土地租金。而矿区使用费,按产量征收,没有明确的土地租金性质。不过将之视为租金也无不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明确的财产收入性质,同国外的权利金一致,属于权利金范畴。但是,中国的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在性质和作用机制上都存在很多问题。

资源税:概念错误、“无中生有”

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由政府征收的。世界各国尚未发现政府对国有或公有资源征税的先例,资源税课征对象都是私有资源,具有财产税的性质。中国的资源属于国家,若按照资源税的逻辑,政府对国家财产征税,道理不通,也并非初衷所在。所以说,中国的资源税本质上不是税收。

中国的资源税尽管从一开始就被认为具有所谓调节级差地租的性质,但本质上仍旧是对应资源的财产收入。2011年的资源税改革所要解决的资源价值低估问题,本质是资源财产权利的实现问题,并非资源税问题。通过从价计征实现真实的财产价值更说明了这一点。

政府作为资源所有者的人要求实现更高的资源价值,凭借的是国家作为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权利,并非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资源所有者凭借其财产权向资源开发使用者收取权利金,无论资源属于国有、公有还是私有。尽管中国的资源税和国外的权利金都是在资源开发企业的成本环节进行会计处理,但中国的资源税本质是资源使用费,属于国家的财产收益,不是政府税收。

由此也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二者对应着通称作权利金的财产收益。而且资源税在中国是个错误概念,只要资源归国家所有,从法理上就不会存在资源税。

除此之外,尽管去年资源税改革举措增加了资源开发企业的资源成本,但并非部分人所说的“税负过高”,其本质是财产价值的回归。若进行“资源税减免”则意味着国有资源财产的流失,本质是对国有资源所有权的侵害,是无理要求,因此万万不可。正是财产收益被不恰当地赋以“资源税”的名义,成为了改革曾经遭遇“税负过高”质疑的直接原因。

特别收益金:性质错乱、机制欠佳

中国针对石油企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尽管在名义上被规定为所谓的政府“非税收入”,但性质上是政府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在利润环节征收的税金,并不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对价,本质属于税收性质,相当于美国的暴利税(windfall profits tax)。

“暴利税”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针对过高的利润所得征税,往往以此为税基,成为公司所得税以外的税。例如,澳大利亚的资源超级利润税(RSPR),或是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都是利润环节的税。

权利金反映的是资源在新老所有者之间的财产权利转移关系。中国现行资源税体现国家同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关系。而暴利税性质的特别收益金调整的是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国家同政府并非相同概念的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必然以国家同企业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为前提。

因此,资源税改革之后,政府并非必须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实现“税”、“负”的此消彼长。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调整应体现政府对企业利润分配调整的意图,而不是作为确保企业利润的工具。

明确了特别收益金的税收性质,以及利润作为调整对象之后,就会发现,以征收所得税之后的税后利润为税基再征收“暴利税”,要比通过调整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或者税率)的设计要方便的多,而且更直接。

财税体系亟需改进

2011年的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上调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也不意味着社会角度下利益关系必然得到切实的改进。现行石油财税制度可以说是支离破碎,问题错综复杂。石油资源环节的许多制度等待我们进行改革,很多问题亟需我们行动和思考。

首先应为现行资源税正名,还其财产权利收益的本来性质,并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不妨更名“权利金”。明确区别于政府征收私有资源收益的资源税,避免混淆财产收益和税负所产生的种种误解。

第4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理顺税收征管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市、区财源共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对区的财政体制与中央对地方分税制改革以及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相衔接。

(二)保持现行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按财政收入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按税种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

(三)按照区级现行承担的事权,下划相应的财权,保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四)规范统一,便于操作。统一市与各区固定收入税种和共享税税种划分、统一分享比例、统一属地征管、统一基期年核算;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

(五)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适当提高区级财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市级单列收入范围。除外地来肥建安企业、金融保险业、*卷烟厂和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共享税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仍作为市级收入实行单列外,其余单列企业税收全部按属地下划各区。

(二)将省下划我市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得税按属地下划各区,列入市区共享范围。

(三)以2002年市区财政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区划调整、企业纳税变更以及市级单列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所得税下划因素,计算确定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和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

(四)统一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分别实行统一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共享税统一按30%比例分成;三个开发区共享税统一按60%比例分成。

对各区因实行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与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的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占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的比例不同而造成对各区财力的影响,由市财政年终与各区办理结算。各区补助(或上交)数,按核定的基数以及各区当年共享税收入比上年的增减幅度作同比例增减,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补助(或上交)基数。

(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在我市范围内属于我市收入范围的税收征管及收入缴库,按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执行。属市、区固定收入的税种,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市、区共享税收入,按各区核定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同时,以2003年各区属地范围内实际征收缴入市级金库的区级固定收入数为基数,由各区定额上交市。

(六)逐步降低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从2005年起,三个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到2010年实现城区与开发区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2005-2010年期间,对三个开发区因降低共享税分成比例所减少的区级财力,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和建设性支出。

(七)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作市、区共享税。2004年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缴库及各区城市维护费经费供给渠道暂维持不变;从2005年起,各区属地范围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单列企业和行业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核定的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有关各区城市维护、管护、养护、建设及管理方面的收支基数,由市级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区城市管理事权划分情况以及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另行核定下达。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按2002—2003年市实际下划各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数占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例,结合市与区教育管理方面事权划分情况,核定市对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比例,具体比例另行下达。市对区按比例切块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配合市教育局按各区的在校学生数量比例切块下达给各区财政,由各区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育布局建设。

(八)重新核定各区所得税基数。各区所得税基数以2002年各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绩(全口径),乘以75%比例计算核定。从2004年起,各区实际入库所得税达到基数的,市按核定的所得税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基数的,市相应扣减对区的所得税返还基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别考核)。

(九)市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由市农税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作市级收入缴库。耕地占用税区级返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城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予返还;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按市财政已核定的基数,基数内收入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按40%予以返还。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暂比照开发区的政策,返还用于政务文化新区建设。

(十)取消各区体制递增上交,简化市、区财政结算。各区体制上交以2003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不再逐年递增。将市对区各项补助以及区对市各项上交进行合并相抵,核定各区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

四、配套措施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配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好税收征管和金库管理的配套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所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分别解缴各级国库;同时,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准确、及时入库。市财政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各项重点支出需要。

(二)在本体制实施前,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收入与支出(返还)相对应”的原则,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即由哪一级财政兑现;各区要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凡优惠政策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实施新体制后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担”的原则兑现,重大项目需市、区共同负担的优惠政策,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使用好市下划的财权,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区对街道(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四)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分解细化市区两级的事权,并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合理确定下划各区的财力基数,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步伐。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和监管办法,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到位,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严禁利用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拉税”。从2004年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已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要求(或吸引)企业跨区变更纳税登记。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市财政将按其对企业的税收先征后返还数额,相应扣减所在区财力。

(二)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所有独立核算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办理纳税。对确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需跨区办理纳税变更的,对年地方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将跨区变更纳税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前一年度分税种入库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核实后相应调整有关区的财政体制基数。对年地方收入小于30万元的企业,不调整区级财政体制基数。非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一律不得跨区办理纳税变更。

(三)关于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从2004年起,对原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分配兼顾市与区、县利益。

对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在3县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其税收征管和缴库级次不作改变,对企业的税收增量,按销售收入系数分配办法计算,市财政按30%比例补助给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县,市与企业所在区按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对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税收由所在县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四税”)按7:3比例分别解缴市、县财政金库,其他税种全额解缴县级财政金库。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转移前一年度税收实绩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四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给企业所在县;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市与县不另行结算。年终,市财政以转移企业实际缴入市级金库的“四税”收入数以及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对转移企业原所在区给予补助。

(四)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从2005年起,3个开发区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表汇总,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实施时间

第5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贫困地区 公共服务 产业结构 税制改革

贵州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状

用居民实际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衡量指标,得出我国各地区教育、医疗、交通设施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差异状况,由此可知贵州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相比差距很大。

(一)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从义务教育普及率看,贵州中小学入学率分别达到98.3%和98.7%,但是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低于全国99.15%的水平,中小学入学率离我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10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看,2005年全国小学为1327.24元,中学为1498.25元,而贵州分别为885.91元和1010.9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6.7%和67.5%。全国最高的上海是贵州的9倍和8.3倍。

(二)卫生医疗条件较差

2005年全国平均每千人医生1.52人,贵州仅为0.91人;全国平均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3.5人,贵州仅为1.98人;全国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45张,贵州仅为1.50张。贵州卫生机构人员数、卫生机构数以及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分别为1.75%、2.20%和1.84%,同期贵州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为3%,贵州卫生医疗条件三项指标都低于人口指标,在全国所占份额很少。

(三)社会基础设施和生产基础设施落后

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水平看,贵州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用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城市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万人拥有公共厕所七项指标来衡量,2005年贵州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1%、97.0%、66.5%、70.2%、55.4%、67.4%、68.8%,七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2005年贵州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仅为493.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而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为41917.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2.1%。2005年贵州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职工人数占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比重分别为1.05%、1.21%和1.31%,三项保险的参保人数比重均较大幅度地低于人口比重,贵州社会保障参保人数在全国所占份额过低,覆盖范围十分有限。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要靠公共财政的财力支持。但是贫困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能力,难以支撑公共服务庞大的投资需求。在中央财力有限、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的状况下,等、靠、要终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滞后,是导致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落差的根本原因。因此历练内功,优化地区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自给率是贫困地区走出公共服务低水平困境的长期战略选择。

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

(一)导致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难

三大产业中生产总值比重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难以保障公共服务产品的正常供给。经济发展一方面是gdp等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与总量增长相伴随的产业结构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世界经济发展进程显示,三次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是产业结构升级、工业化加快的过程。从我国学者根据世界100多个国家的资料计算结果看,人均收入水平600美元时,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大致依次为21.8∶29.0∶49.2;人均收入水平1000美元时,该比重依次为18.6∶31.4∶50.0。

从gdp在三大产业中的分布看,与上述指标相比,当前贵州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第一、二、三产业产值比重不合理。2005年,贵州三大产业比重为18.6∶41.8∶39.6,同期全国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12.6∶47.5∶39.9,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贵州gdp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第二产业比重明显过低,第三产业比重虽然与全国基本相当,但与世界各国600美元时(2005年贵州全省人均gdp折算约合626美元)第三产业的比重49.2%相比低了近10个百分点,差距仍然很大。2005年二、三产业产值比重合计全国平均为87.4%,贵州为81.4%,低了6个百分点。有研究表明,二、三产业产值比重高,对税收的贡献度大,第一产业产值再高也不能提供太多的税收。另外,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不够,导致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水平过低。2005年贵州人均gdp5052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464.26元,人均地方财政支出1324.68元,三项指标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6.0%、19%和51%,在全国名列倒数第一、第三和第二,财政自给率仅为35%,财政支出65%依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能力薄弱,地方政府不得不以牺牲公共服务供给来应对财政困难局面。

(二)造成税负高与收入低的矛盾

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地区宏观税负高与地方财政收入低的矛盾现象并存,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困难。

1.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宏观税负过重。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在750美元以下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30%-40%。从世界各国人均gdp与宏观税负水平的相关关系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人均gdp越高,宏观税负水平也越高。而我国有些地区却呈反向变化,如人均gdp最低的贵州,宏观税负却相对最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经济计划的逐步推进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各地区税负横向相比均衡状况较过去有所改观,特别是东北三省税负明显降低。虽然如此,但用上述世界银行公布的指标来衡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我国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2005年全国、西部地区、东北三省、贵州人均gdp按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计算,分别为1740美元、1130美元、1792美元、626美元,而同期税收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6.9%、13.8%、13.0%、16.0%。全国人均gdp平均值是贵州的近3倍,而贵州税负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72个百分点;西部和东北三省人均gdp平均值分别是贵州的1.8倍和2.8倍,而贵州税负比西部和东北三省分别高出2.2和3个百分点。由于产业结构、税收结构的分布不同,各地区宏观税负也各不相同。贵州地区受资源条件和工业基础的制约,其产业结构基本上以第二产业中的重工业为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无疑使贵州承受着较重的宏观税负。同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覆盖的产业,如烟、酒行业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税率较高,客观上造成像贵州、云南这样一些地区宏观税负偏重,形成区域性税负不平衡。

2.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按常理而言,宏观税负较重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会相应较充裕。然而,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前述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全部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须全数集中于中央。因此,形成地区宏观税负重,而地方财政收入拮据、财政收支缺口大的反常现象。如前所述,2005年贵州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而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包括税收返还)后,贵州财政支出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005年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1%。贵州无论是地方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支出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困难现状客观上使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力弱、困难大。

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税改建议

(一)研究消费型增值税尽快在贵州实施的具体方案

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以后,2007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又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六大行业,增值税转型在试点地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试点地区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丰富的资源禀赋决定了贵州要实现工业现代化必须依托资源发展重化工业。贵州是一个资源大省,但技术水平落后,机器设备更新步伐较慢,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国内其它省区特别是东部相比,是一个弱势省份。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主要是第二产业,实施增值税转型,对第二产业中的采矿业、煤气电力、自来水生产以及制造业会产生重要影响,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获益明显,预期利润率会随之提高,会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流入,必将带动相关企业加速设备的升级换代。随着机器设备更新步伐的加快,第三产业中商贸业也会得到提升,从而促进贵州二、三产的发展。

(二)研究加快贵州第二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有研究表明,西部地区第三产业增长比东部发达地区更依赖于第二产业的发展。工业化是其它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根本,没有工业化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三产业稳定快速的增长,因此不能忽视第二产业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作用。对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制造业、能延长产业链的产业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快发展。比如利用优势资源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煤、油化工、精细磷化工和煤电铝、煤电磷联营体、减耗降污和环保产品等相关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等方面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加快第二产业发展,同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

(三)研究加快贵州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贵州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具有优良的资源环境、原生态的民族文化优势、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强大的个性魅力,比较优势明显。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资本循环周期短、投资效益好、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是最有希望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产业。据统计,2005年贵州文化产业占全省gdp的比重仅为1.5%,落后于全国2.15%的水平,更落后于周边省区市4%-5%的水平,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比重太小。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金、外省资金、海外资金向第三产业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相关产业的省外、境外高端人才,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把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可以拉动相关产业和整个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中国税务,2005.6

2.高培勇.经济社会发展坐标中的税收[j].中国税务,2005.1

第6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一、认真分析。

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广大财税干部紧紧扭住收入增长目标不放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展工作,夯实责任,苦抓苦干,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主要呈现出“一高、一快、一优、一到位”等四个特点。一高”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总收入均创历史新高。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58亿元,增长49.9%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2亿元,增长37%,2010年。增收8665万元。一快”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快。共完成税收收入27582万元,增长46.9%增收8805万元。一优”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结构上。全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6%增长5个百分点,创历年之最,财政收入结构明显优化。一到位”指重点支出保障到位。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为重点,狠抓预算管理,干部工资、公务员津补贴实现当月发放,未出现拖欠现象,双创”重点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重点支出保障到位。另外,干部职工医保、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障等各项支出全部及时拨付,有力地确保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大局稳定。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全区财税工作能够取得这样的好成绩,十分来之不易。想主要有这么五句话:

第一句话是离不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

密切配合与无私奉献。第二句话是离不开市区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

这对做大全区财政蛋糕非常重要。第三句话是离不开各镇办的争先进位、竞相发展。各镇办在培植财源、组织收入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

对全区财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凸显。第四句话是离不开重大项目的强力推进、有效拉动。特别是一批重大项目相继建成和投产。

都为我区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去年仅长庆石化纳税总额就达45亿元以上,第五句话是离不开全区上下各个部门的同心协力、配合联动;离不开辖区企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贡献。今天表彰的10个纳税大户。对我区财政贡献2700万元以上;华泰房地产公司、咸阳机场、西部机场集团等企业纳税都在2000-3000万元左右,对我区财政贡献500-600万元左右。

代表区委、区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发展的市级各征收部门,此。向辖区各企业、纳税大户,向全区广大财税干部职工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区财税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速度还不相适应,肯定成绩的同时。经济的增长还没有完全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主要是由于受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辖区内大型骨干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率不高;大多数招商引资企业正处在成长阶段,尚未对财政增收形成强劲支撑。二是按照泾渭新区定位,今后产业发展的重点是临空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而这三大产业在短期内难以培育壮大,难以形成新的增长点,这对我区财税持续快速增长将带来一定影响。三是税收秩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偷逃抗骗税的行为还没有得到彻底根除,跑、冒、滴、漏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必须引起我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正面临着历史上最好、最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也进入了加快发展的快车道。一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国家支持西部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扶持政策、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摆布也明显向西部倾斜。这对我争资金、上项目,加快发展无疑是最大的利好。二是随着西咸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打造国际化大都市已在全省形成共识,各种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和政策、项目加速向西咸新区汇集。区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凸显,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特别是泾渭新区经过一年的运作,机制体制基本理顺,各项规划相继出台,产业定位进一步明晰,投资不断加大。十二五”期间,新区的总投资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一大批基础设施、产业项目、生态工程、房产开发项目将在区全面铺开;加之老城区开发改造,城市框架东扩北上,也将带来大量的投资。巨大的投资必将推动实现历史性跨越。三是多晶硅、大唐电厂技改等一批大项目相继投产,有色新能源产业园、张裕酒庄等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海航集团、神华集团、陕重汽、江西弘洲集团、江苏五洲集团、陕钢集团等项目即将入驻。这一批项目的入驻和建成,必将进一步加速的发展进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的财源状况。全区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广大财税系统干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财税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坚决克服畏难松劲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抢抓机遇,迎难而上,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风貌,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全力以赴开创财税工作新局面。

二、生财有道。

十二五”期间财政年均要增长20%以上,雄厚的财源是抓好财税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今年财政收入的任务是突破4亿元。这一目标在区委全委会和区人代会上确定下来,区政府也为全区人民做了承诺。但是要完成这一任务,没有雄厚财源做支撑是难以实现的各镇办、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围绕财政抓经济、围绕项目抓财源”观念,不断增强财源经济意识,培植财源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大财政“蛋糕”

建立健全区级领导联系帮扶,一要围绕工业经济发展培植财源。要按照保企业、保增长的要求。区直部门对口帮扶、选派干部进驻帮扶等措施,定期深入企业走访,帮助企业上项目、争资金,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加大对热电、太阳能光伏、能化、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的扶持力度,壮大工业主体财源。今年区上将设立1000万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和非公经济扶持基金,助推工业经济发展。区工业发展局也要加紧运作,尽快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组建工作,重点为企业解决好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企业上规模、增效益。年内培育10户以上规模企业的任务必须完成,力争超额完成。

着力在招大引强,二要围绕招商引资培植财源。抓招商引资就是抓后续财源。各镇办、各部门都要紧紧围绕区上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引进特色产业项目上狠下功夫。要紧盯央企、省企以及国内外大型投资集团,行业10强企业,搜集信息,包装项目,叩门招商,重点加强与弘洲集团、五洲集团、陕重汽集团、海航集团等大型企业的对接联系,做好服务,力争项目早日落户、投产达效,确保年内引进20亿元以上项目2个,10亿元以上项目3个。各镇办以及相关部门要围绕城市经济、现代都市农业,不断加大特色产业项目引进,年内每办必须引进1-2户知名三产企业,打造一条特色街区,各镇至少要引进一户上规模的特色产业项目。年底区上对此要进行专门考核。

相信大家的认识都是明确的前天区上专门召开了项目建设会议,三要围绕项目建设培植财源。抓项目就是抓财源。这一点上。对实施的54个重点项目,分别落实了区级包抓领导和责任单位。各包抓单位要按照“六包”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紧紧围绕项目建设任务,全面抓好任务,按时间节点,按进度要求全力抓好落实,促进项目早日开工、早建成、早达效。各财税征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上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解决存在问题,着力制定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推动项目顺利建社。下一步,区上还要实施更多的项目,包括产业项目,城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等,对于这些项目,各部门、各镇办要随时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信息,互通情况;财税部门也要积极介入,从一开始就要为项目提供全方面服务,创造宽松环境,扶持项目尽快建成,实现纳税目标。

三、聚财有方。

也是增强财力、保障支出,就是要学会“抓钱”征收上下功夫。这是全区财税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基本职责。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这方面,各镇办、各征收部门要多研究,多想办法。

不断拓宽收入视野,一要创新税收征管办法。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寻求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各镇办和财税部门要不断分析全区财税收入运行变化形势,坚持每天一报告、每周一分析、每月一调度,全面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的组织收入工作。同时,要根据瞬息变化的市场抓收入,特别是要适应零散税源的不确定性、隐蔽性,进一步健全征管网络,不断发现新的税源、新的漏管户。

登记造册,二要加强税源监控。要对辖区征管对象逐个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要把税收触角伸向辖区每一个角落,彻底消灭征管死角,消除征管漏洞。要实施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动态,提高对重点税源的控管能力。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在项目建设初期,就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确保在实施的项目,登记在纳税在区发改、土地、住建、招商、拆迁、农牧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税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积极向财税部门提供信息,为税收部门提前介入、掌控税源打下坚实的基础。财税部门牵头,底张镇、北杜镇配合,全力抓好机场范围内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确保税源不流失。

对重大案件,三要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要动真碰硬,一查到底,该追究的追究,该移送的移送,对一些偷税、逃税、抗税等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从而起到惩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四、理财有章。

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坚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形成“管钱的不拨钱、拨钱的不花钱、花钱的不见钱”财政资金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理财水平,增强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一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区财政局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方式。落实收缴分离政策,对凡是能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都要一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收益。

优先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双创”旧城改造、产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涉及民生有关工作的支出需要,二要保障重点支出。确保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持、保障和调节作用,确保全区社会大局稳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三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后凡是大宗货物采购、重大工程实施和大型服务等。由区采购中心统一实施采购。区采购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重点加强对会议费、电话费、接待费等的使用管理,四要严格厉行节约。控制和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及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五、严格管理。

第7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 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 (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 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bird,richard m.和enid slack(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 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影响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

第8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为更好地促进全区财源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区政协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等单位及部分政协委员,于8月12日至9月底,对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19个单位和27家企业,通过实地考察、组织座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就全区财源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源建设的现状

今年以来,全区秘书网网址:上下按照财源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牢牢抓住招商引资一号工作不放松,聚力猛促大项目建设,推动了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1-9月份,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37456万元,同比增长31.1%;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7892万元,占预算的107.7%,同比增长20.5%,其中工商税收8924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2%,同比增长13.6%;国、地税分别实现2442万元、686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1、34。全区财源建设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工业税收占据主导地位。在“工业立区”发展战略和招商引资一号工作的推动下,工业经济实现的税收有了很大提高。调查统计,前7个月,全区工业企业缴纳税金9234万元,同比增长62.6,占税收总额的52.3。部分乡镇工业税收占其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如**、**、**、**等乡镇分别为96.6、86>,!<.2、88.6和80.8。

2、重点企业发挥了主要作用。从区级财政看,**厂、**热电、**机械厂、**建材、**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重点企业成为财政的重要支柱,前7个月,6家企业实交税金2259.1万元,同比增长45.6,占区直征收企业上交税金总额的29.7;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看,重点骨干企业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集团、**矿业和**宝源实业,实交税金分别达844.8万元、453万元和86.6万元,分别占三个乡镇税收总额的40.5、51.5和36.7。

3、民营经济成为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全区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民营经济由弱变强逐年壮大,民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增速明显高于财政平均增幅。截止9月底,全区个体私营业户达到120__户;注册资金20.9亿元,同比增长49.3;民营经济缴纳税金1.9亿元,同比增长50%。

4、招商引资拉动了财政增长。近年来,各级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把招商引资作为拉动财政增长的重中之重,以项目的大推进拉动财源经济的大发展。调查统计,计划总投资近百亿元的130个项目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__年、20__年可分别实现税收0.23亿元和2亿元以上。同时,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税收,有利地增加了财源总量。如**热电、**石膏项目、**大市场,缴纳税金已分别达到146.5万元、83.3万元和268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力不足,结构不合理。按目前乡镇实际执行工资水平和基本办公等费用计算,年人均财力达到1.1万元才能维持乡镇基本运转,如果国家必保工资政策全部执行到位,人均财力必须达到1.2万元以上。但是我区20__年人均财力只有9800元,远远达不到保运转标准。截止20__年底,乡镇债务高达13.5亿元,是当年乡级财力的5.7倍,已经成为乡镇财源建设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乡镇经费缺口较大,有的存在拖欠人员工资现象,入不敷出的问题较为突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区乡两级特别是乡镇收入大幅减少,财政捉襟见肘。全区有10个乡镇的农业两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农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过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骤然显现,取消农业税后,新的财政增长点发展缓慢,财力不足的状况将更加严重。

2、支撑财力增长的骨干企业少。在农业产业上,农业税收即将全部取消,但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业龙头企业尚未形成财源“气候”,农业财源极为薄弱。在工业产业上,企业总量小,骨干税源少。截止20__年底我区税收过千万元的企业只有2个,过500万元的企业仅有6个。有的乡镇纳税万元以上的企业屈指可数,有的仅局限在一两个企业上。在第三产业上,如果没有新的重点项目上马,三产税收将是财源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薄弱环节。

3、财源建设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近两年来,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幅为46.5,今年1-9月份,同比增长36.1%;而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前两年平均增幅为15.5%,今年前9个月,增幅为20.5%。财政收入增幅较投资增幅分别低 31个百分点和15.6个百分点,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内企业尚在建设期和生产初期,实现的税收很少,即便有一些税收,相当部分还要兑现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或奖补。

4、乡镇秘书网网址:财源建设速度不平衡。从今年前9个月乡镇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看,9个乡镇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年度进度预算,而有8个乡镇未能完成,少的仅完成年度预算的31.75,其中有3个乡镇同比呈现负增长,其原因既有税费政策调整、兑现优惠政策和新建项目尚未产生税收等客观因素,也有财源建设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5、征管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理财观念不强,业务素质低,制止“偷、逃”税费问题、监管企业的工作及措施不够有力,仍然存在“跑、冒、滴、漏”等税收流失现象和假外资、假福利企业。调查了解到,有些企业存在异地纳税现象,不少企业存有财务管理混乱问题,有的不设帐本,逃避稽查;有的核算不实,隐瞒经营成果;个别企业甚至是规模企业,不交税或交税寥寥。二是个别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有的还非常突出,企业反映非常强烈,影响了税源的涵养。

三、强化财源建设的几点建议

1、突出工业经济,提升基础和骨干财源。大力发展工业是增强区乡经济发展后劲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所在。要把加快工业化进程作为财源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抓好现有企业的规范、提高,提升现有财源。目前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已基本结束,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改制和新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来,明确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督促和引导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确保税收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二是快速推进工业经济的扩规增量。要立足我区优势,着眼于实现结构升级和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搞好项目的论证、筛选、立项,精心策划包装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以此为抓手,强力招商,引进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努力培育强劲的骨干和支柱财源,尽快扭转我区工业企业单体规模小、总量少、效益低、税源薄的不利局面。三是继续坚定不移地力促新上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通过严格落实项目包保责任制、强化督导、调度和考核,努力突破土地、规划、资金等“瓶颈”,确保税源项目早建成、快见效。

2、强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和后续财源。实践证明,发展区域经济,不抓项目就是没有抓住关键,不抓招商就是不得要领。要树立“引进资金、项目就是引进新财源”的观念,紧紧抓住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良好机遇,突出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城市群,强力推进,快速膨胀规模。一是发挥好资源优势。着力引进大型石膏、岩盐开采、加工企业,整合现有同类企业,带动相关产业,迅速形成生产规模,拉长产业链条,使与石膏、岩盐相关的采矿业和化工业真正成为我区的产业龙头和财源支柱。二是着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要把引进“大、高、外、名、特”项目作为主攻方向,重点引进工业和外资项目。继续坚持对污染环境、科技含量低、市场前景差、对财政贡献小又不能安置大量劳动力的项目,一个不引、一个不上。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努力解决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圈而不建”、提供税收太少和以虚假投资骗取政策优惠的问题,力争培植更多更强的区域经济支撑点和财政增长点。三是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品牌效应、**文化遗址和**丰厚的人文、自然资源及**乐园、**开发区、**工业园、新城区为依托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是我们发展旅游业独特的优势。应组织相关部门、聘请专业人才,组成专门的班子,下大气力,对现有资源进行全方位规划设计、包装整合,对外专题招商,让能够带来人气、带动物流、信息流、拉动诸多产业的旅游业成为我区新兴的、延绵不断的后续财源。

3、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长。随着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农业这一基础财源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必须加快农业财源建设工作的转型步伐。一是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化。要按照“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统筹规划,强化措施,着力培植壮大农产品深加工等龙头企业,使其像丝绸公司那样,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能力与综合效益同步增长。二是健全完善农业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单就市场而言,要按照“多层次、强辐射、专业化”的要求,在引导各级大力发展各具特色专业批发市场的同时,对现有的较大型市场,进一步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引入培植市场经纪和组织人才,使之与国际国内市场相联系,使其像**蔬菜批发和钢材大市场那样,真正做大做强,做成品牌,千方百计开辟更多的财源阵地。三是继续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等高产值、高收入经济作物,继续发展桑蚕、特色林果和苗木花卉种植,力保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四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按照“突出地方特色、规划适度超前、基础设施领先、功能配套完善”的要求,加快小城镇开发建设。同时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想方设法吸引农民入镇进园经商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乡村经济,努力增加财税收入。

第9篇:行为税和财产税的区别范文

内容摘要:理论上的财产税是受益税,实践中却被施以种种限制。文章以这一悖论为逻辑起点,从权衡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了最适财产税应该具备的制度标准指出最适财产税应该坚持财政交换论、公平课税论与低负担原则;应该在拥有良好公众呼吁机制的小辖区中按照公平评估的财产价值低税率征收,并配以上级政府补助的支持。

关键词:最适财产税 财产税限制 呼吁机制

税收制度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实现公平征税基础上的经济扭曲效应最小,这涉及最适课税的讨论。最适课税理论是权衡税收公平与效率,并用来构建合理税收制度的规范性理论。目前对最适税收理论的研究局限于商品税和所得税,但是其研究成果是在严格的假定条件中实现的,即使在发达国家,它也仅仅是完备的抽象而远非成为指导一国税制改革的理论。实质的财产税应该只是财产的保有环节征税。由于动产的征管成本较大,财产税逐渐演变为只对不动产征收,通常也被称为不动产保有税,本文基于这种意义分析财产税。税收经济学对于最适财产税的研究极度匮乏。Bell Michael E(1999)曾研究最适财产税问题,指出最适财产税的特征应该包括合法性、公开性、技术熟练性和公平性。不过,并未结合财产税的实践研究最适财产税,因此,只得到了最适财产税制度表面而非实质的标准。本文从财产税的实践出发,以财产税限制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抽象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以期完善税收经济学理论。

最适财产税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理论上的财产税受益论

在蒂布特模型下,财产税通常被看作是受益税,这种受益税由居民的“用脚投票”机制来保证。蒂布特指出辖区的居民们对于公共产品的偏好可以有效地通过选择辖区而显示出来。各辖区拥有不同的公共产品―税收组合,如果辖区足够多的话,就意味着居民面临很多种选择。居民们对公共品―税收有不同的偏好组合―既有居民偏好于高公共品―高税收的组合,也有居民偏好于低公共品―低税收的组合。同时,居民对于辖区的信息是完全的。那么,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假定下,居民将对辖区不同的公共品―税收差异做出反应―他们将选择自己偏好的辖区。如果现居住辖区未能有效地提供使自己满意的公共品―税收组合,他们就迁移到其他适合自己偏好的辖区。这样的机制对辖区构成一种压力,辖区间将会展开类似于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的竞争。达到均衡状态时,每个辖区的税收与公共服务的组合都是匹配的,居民因其偏好不同而被安置在不同税收―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税收被用在公共服务支出上,公共部门出现了与私人部门同样的高效率。相对于私人产品中的消费者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用手投票”而言,这种通过迁移方式提高公共部门效率的方式通常被称为“用脚投票”。蒂布特之后,奥茨、汉密尔顿、费希尔等人进一步阐述了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在这种论述下,财产税是一种良税,不会引起任何的经济扭曲效应,公众完全没有理由反抗它。

(二)实践中的财产税限制

实践中对财产税的运用大大超越了理论的预测,在美国发生过多次税收革命反对财产税。现代财产税限制始于1978年6月加州第13号提案的通过。该提案限制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每年评估价值的增长率不得超过2%。马萨诸塞州紧随其后,于1980年11月4日通过了旨在限制财产税的2-1/2提案。将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税率最高上限设定为2.5%,税率高于2.5%的地方政府应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减少财产税直至上限2.5%;税率低于2.5%的地方政府可以提高财产税比重到税率上限,但是财产税收入的年增长率不得超过2.5%。此后,各州绝大部分通过了对财产税实施限制的规定。

据Nathan B. Anderson(2006)统计,截止到2006年,美国仅有5个州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税限制举措,其余各州均有一定形式的财产税限制。第一种形式是对财产税收入的限制,29个州实施了这种形式的限制措施。它限制了财产税的年度增长,通常将增长率限定在通胀率或一定比率下。第二种形式是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有20个州限制了评估价值的增长率。第三种形式是财产税税率的限制,有34个州对财产税的税率做出了限制。

财产税理论上的受益论与实践中所受的苛刻限制构成了财产税运用的悖论。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往往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财产税悖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存在若干缺陷,分析这一悖论将是研究最适财产税的逻辑起点。

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

财产税在实践中的限制反映出该税在公平和效率上存在的缺陷,财产税制度需要避免这些缺陷,构建最适财产税制度。本文认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有三个,分别体现在效率、公平及安全上。

(一)效率标准―财政交换论

财政交换论是税制改革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起源于维克赛尔。公共选择学派将利维坦假设引入政府特征中,增加了政府通过税收对公众进行掠夺的可能性,从而使约束政府的征税行为尤为必要。可以采用的约束形式就是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财政交换论,税收为受益税。

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但基于税收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将全部税种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不过,地方税的这种匹配却是可能的。

首先,财产税具有独特的属性―它是非常透明的税种,纳税人覆盖范围很广,是对未实现的收入征税,这些属性导致了公众对财产税非常反感,并直接影响该税的税收遵从度。如果这种收入再用于其他用途,未体现出公众的直接受益,那么,财产税的缴税率应该极低。从这方面来看,财产税应该是一个受益税种。其次,由于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不易移动,征收财产税会减少财产的价值,但是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财产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纳税人能够明显看到该税所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而是使自己直接受益。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再次,与其他税种相比,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富存量,这种征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因政府的税收政策改变而提前规划自己的最优行为,因此,按照布坎南的论点,财产税更易为政府剥削。所以,约束政府的财产税规模和使用方式非常必要,而约束的方式就是将该税做成直接受益的税种。

但是财产税并不是自然成为受益税的,需要有一定条件的保证:

第一,财产税应该是较小辖区内的税种。在较大辖区使用该税,由于公众的个人偏好很难统一,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就无法有效发挥,损失整体区域的福利状况。历史上,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税,但是州一级政府逐渐发现该税在本级政府征收的受益性较差,逐渐退出了对财产税的依赖而转向其他税种。地方政府并没有跟随州政府放弃财产税,原因在于该税有地方优势:对本辖区公共服务的获益对象有准确了解,从而能够清晰地制定本地的财产税政策,增进其受益性质。

第二,辖区拥有良好的公众呼吁机制。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认为辖区将会在居民流出的压力下展开类似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式的竞争,依靠居民的退出机制实现财产税的效率。但是,区域的文化氛围、居民本人在辖区中的人际关系、就业状况等因素影响居民选择辖区的动机,并且后者常常是居民在某辖区居住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仅仅对辖区的税收―公共服务组合不满意就选择结束在本辖区工作、结束在本辖区交际圈子的做法是不明智的。退出辖区机制在现实不可行,在提升财产税的效率上仅具有理论意义,实践中能够有效提升财产税受益税效率的是公众的呼吁机制。这种机制需要增加政府管理者漠视公众呼吁的政治成本才能得到保证。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财产税在具备良好公众呼吁机制的小辖区内实施才会使得该税具有受益税性质,财产税才更有效率,这是最适财产税具备的首要标准。

(二)坚持公平课税

1.财产税的社会公平。在公众负担本辖区公共服务成本的受益原则之下,下一步将涉及个体按照什么原则来分担本辖区的财产税。财产税按照个体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来分担整个辖区财产税总量,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一般而言,个体拥有不动产价值与其支付的财产税正相关,拥有不动产价值较多的居民常常被认为是支付能力较高的人群。不过,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与退休老人等特殊人群,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可能与支付能力有差异,对其应该有税收减免的情形。这种减免无疑违背了经济公平原则,也会损失部分效率,但是出于社会公平的需要,这种减免依然是必须的。

2.财产税的评估公平。为实现经济公平,需要按照不动产价值分担财产税,其中的关键是确定不动产价值。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显著不同,由于不动产交易并不频繁,所以,财产税的税基需要由政府评估机构评定,主观性较大,评估的公平性是坚持财产税公平的关键。不幸的是,由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评估员的能力及品德所限,“在许多社区,税务机关的财产估值工作做得很差”。财产税评估方面常常存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现象,成为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

3.财产税的辖区间公平。在辖区间税基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单纯依靠财产税来提供公共服务资金会带来辖区间的极大不公平。首先,如果各辖区执行统一税率,那么征收的财产税将会由于税基的差异而有较大不同。按照财产税是受益税的性质,这将导致各区之间享受的公共服务会有较大差别。其次,如果要使各辖区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同,那么贫困辖区的税率肯定要比富裕辖区高(假如辖区单纯依靠财产税筹资)。无疑,财产税此时将具有累退性,这仍然造成辖区间的不公平。所以对财产税的运用实际陷入了一个矛盾:要想使得该税体现受益税性质,就需要在小范围征收,实行分区制;但这样的后果不是公共服务水平在辖区间有差别,就是财产税具有较高的累退性,这两个后果都将引起辖区间的不公平。

财产税在辖区间的这种不公平是内生的,经常受到公众的攻击,构成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比如,美国加州著名的西拉诺对佩雷斯诉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终加州最高法院于1971年裁决公立学校严重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因为会由于辖区间的财富不均衡而导致学校教育质量差异(在诉讼中,诉方律师证实了比佛利学区对学生的平均支出是低收入学区伯蒂文园的两倍)。随后通过了Serrano I(1971)和Serrano II(1976)两项决议改革了加州的教育财政体系,不再单纯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而部分地转向了州政府拨款,不同辖区的教育支出逐渐实现了均衡化。之后,其余州也质疑单纯依靠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合宪性,并将教育的筹资方式逐步由财产税转移到州政府的教育补助。

(三)坚持低负担原则

由于财产税是一种对财富存量征收的直接税,很难转嫁给他人,税收支付需要依靠个人的其他收入来源。因此,政府在设定其税率时需要极其谨慎。一般认为设定税率坚持的标准是以支定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数额减去其他非财产税收入的差作为拟征收的财产税总量,与财产税税基的比值即是财产税税率。这样的做法对于其他税种当然是无异议的。不过,对于财产税而言,还需要进一步估算个体支付的财产税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以此来衡量财产税是否对个体造成较高负担。这里的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分红、利息、伤残救济、退休金等。美国财产税的实践表明,即使财产税是受益税,用在了公共服务方向,公众对于这个负担依然是十分在意的。历次税收革命的导火索均是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过大,而税收革命的结果,都导致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的下降。

因此,最适财产税要求地方政府在设定财产税税率时,需要有两个标准:以支定收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税率;负担合理标准―将个体支付的财产税占收入的比重降到可接受程度。只有同时考虑这两个标准的财产税才是安全且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