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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业法律知识精选(九篇)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

第1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2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颁布了第517号令,公布了《护士条例》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 《护士条例》赋予了护士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权利;为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有违反,不仅是对护士权利的侵害,而且是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必定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通过学习贯彻《护士条例》,对护士培训有了新的认识,就此谈几点体会,以期与护理同仁共同探讨。

1 护士培训是护士的权利

1.1 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团体的权利。”

1.2 认识和体会

护士参加专业培训,过去认为是护士的义务。不参加培训,就是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护理管理者的批评和处罚。而《护士条例》明确把护士培训做为护士权利提出来。这充分肯定了护理的学科独立性和专业地位;充分表达了护士不断发展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强烈要求和主观能动性。护士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这既是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护理工作质量,保障护理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更是护士胜任本职工作,提高护理水平的需要。所以,它与人格尊严、工资福利、职业防护、晋职晋级一样是护士享有的基本权利。

2 护士培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

2.1 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2.2 认识和体会

2.2.1 以前医院管理部门认为完成临床护理工作,达到护理质量标准要求是必须的,是硬指标。而护理培训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是软指标。《护士条例》实行以来,改变了医疗机构和护理管理者对护士培训的认识。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是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必尽责任和义务。

2.2.2 在职培训主要包括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作者所在医院每年都要举办《护士长管理学习班》《办公护士培训班》《新护士岗位培训班》《礼仪培训班》等各种学习班和培训班。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分层次进行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的培训,并组织考试评比。有效保证了护士培训落到实处。

2.2.3 培训主要内容

继续教育不同于职称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目的,重点在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2.4 专科护理培训

逐步地在临床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提高护士在临床专科护理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工作与临床诊疗技术的同步发展。

3 护士培训的法律责任

3.1 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3.2 认识和体会

第3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为切实做好科技领域普法宣传工作,加快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根据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的重要讲话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为xx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1.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普法活动。实施“xx市知识产权强企业工程”,选择100家包括规模以上企业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开展“一对一”知识产权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与相关知识,提高广大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重视度,增强专利意识。

2.开展科技活动周普法活动。邀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曹国英作创建国家高新区主题报告;启动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系统,由市情报所工作人员对高企代表进行共享系统的实操培训和问题解答;针对公众科技需求,举办天文科普大蓬车进社区、进校园等体验性强、参与度大的科技活动。

3.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深入街道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普及活动,通过与居民座谈、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提高社区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二是通过展示科技精准扶贫脱贫、科技特派员等工作进展,集中宣传科技支撑精准扶贫脱贫的共同行动和主要成效,形成科技界精准扶贫务实行动的良好氛围。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在三个县(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分别举办蔬菜、蓝莓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编印农村实用技术小册子20000万册;三是到企业、军营开展法律法规座谈、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在企业、军营等营造良好的学习法律氛围;四是结合政务公开日、节能减排日等全市大型活动集中宣传《专利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摆放展板、现场解答、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达到普法效果。

4.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与效率。一是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快速调解工作。研究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工作方案,初步构建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二是建立全系统和若干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度中心,提高执法办案协作水平与效率;三是深化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以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优势产业为重点,针对大型商品流通场所和展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本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行动执法办案电话和主要活动;四是健全执法调查工作机制。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侵权假冒情况,组织动态调查。组织知识产权维权志愿者通过网络、报刊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并提供专利违法行为线索。

5.开展机关学法教育培训。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党组理论中心组、全局工作人员及科技系统开展培训,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做好学习笔记,对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6.加强直属单位普法教育。在做好局机关普法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单位的普法教育,通过定期召开培训专题会、法律知识测答、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加深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学法用法的技能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一把手责任制,认真开展科技普法活动,加强普法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

2. 坚持执法和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渗透到执法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3.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第4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特定的知识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指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知识领域成就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自身。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在法律范畴内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保障和激励公民利用自身的特长来进行创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国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身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虽然人们可以利用智力去创造一些有形的成果,但是由于智力自身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界定为无形产权。

1.2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开发商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从范围上来说是固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产权所有人享有对该知识专利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在该时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权利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一般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

1.3区域性

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区域性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知识产权的区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要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果超越了这个区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强调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注重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鼓励广大人民从事知识创造劳动力的能力。知识产权具有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知识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不仅会给创作主体带来利益和报酬,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

2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几年国际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企业需要意识到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方向的实力和重要性。据统计,在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成百上千种,但每年申请的专利数却较低,企业更加重视的是对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这导致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被“抢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

如果在一个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部门,那么可以说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企业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纠纷,由于自身没有该方面的专业人才,其处境往往是非常被动的,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来聘请外部人员回应。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知识产权的法律亟待完善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目前,很多跨国公司试图在其垄断范围内实现用非法方式限制知识产权。在非法垄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观点,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加以限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加强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加强知识产权登记的意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合法化途径一般是注册和申请专利。但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被国外公司注册,导致相关企业被限制进入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自20世纪末,欧美国家、日本以及其他很多国家开始着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而不断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为了赶上那些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优势的国家,中国应该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二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5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保护

2001月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众所周知,WTO有三大支柱组成: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中国“入世”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对于我国的知识产保护来说,加入WTO,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TRIPS”条约给我国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更是压力与挑战。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基本达到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TRIPS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成为WTO正式成员后,我国将按照TRIPS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保护的力度,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1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1WTO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

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关系呢?这首先可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寻求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智力性创造成果财产价值以及对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愈来愈受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或国际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但是,1986年开始并于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结合,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自1947年至1994年,共经历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悭吝论坛的都是减让关税,第七轮东京回合首次把冒牌商品贸易纳入会议议题;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则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整个纳入议题,并形成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其他十四个协议期,作为对方成员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要参加WTO,必须一揽子接受所有十五个协议。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有的体制已被打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已经形成。它在许多方面改善了原有体制的不足,并对各国经济以至政治和外交产生引人注目的影响。

1.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及内容

1.2.1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

TRIPS协议是WTO中最为复杂、条款数目最多的协议,它不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还直接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部分领域,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如下特点: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1.2.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未披露过的信息等七个方面,涉及现代工农生产、交换、服务、乃至文化、艺术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

TRIPS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重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得到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第二,新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三,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1.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源于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无形财产权。从广义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从狭义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文学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服务价值内含有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长。因此,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悭吝论近三十年的谈判主要涉及关税转让;但从二十世纪后二十年起,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文艺创作繁荣,从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必不可少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可从另一方面得到证明。关贸总协定及十年的谈判,使发达国家平均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四十多年来,世界贸易额增加了十倍以上,缔约方增加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贸易量占整个世界贸易量的90%左右。根据世贸组织的协定,为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关税还要进一步下调,直至取之于领馆关税。在这种情况下,贸易的发展主要支柱是靠知识产权保局提供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显示其极端重要性,也是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在经济为主要增长越来越起到关键作用分不开的,人类正进入一个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以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群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展开。而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要求高水平人员,花大量精力和经费研究开发出来。为保护这些成果不被无偿占有,也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开发,需要对这些成果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2.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改进

2.2.1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2.2.2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3.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与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可以将范围扩大到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上;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为了激发人们进行科技知识创新的热情,保护科技知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相协调,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修改新型的知识产权法。以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为例,尽管依著作权法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得体特点。只有著作权法单一保护模式还是不够的,所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时仅拥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单一模式,不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修改专利法把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并授予专利权。是使计算机软件可以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全面保护。另外,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3.2准确把握(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使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早在“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之后,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与其接轨的问题,并且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应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的有关规定,特别在权利保护方面,已经是相当接近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TRIP''''S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规定了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规定政府应当对提交给政府的此类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不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尚无关于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二)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制度。因此,尽快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当务之急。特别应当引起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重视的是,TRIP''''S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被告的保障”(IndemnificationsoftheDefendant),即在知识产权人滥用请求权和滥用诉讼权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原告)赔偿被告损失(包括律师费用)。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产权人滥用请求权或诉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性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而法院或有关行政当局往往只能驳回(或请求),判令原告承担程序费用,有些法院还动员原告撤诉并退还部分诉讼费用,而对被告由此蒙受的损失却爱莫能助。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或相关专门性知识产权法时,增加相应的内容,以制裁和限制这种权利滥用。利用WTO维护自己的利益WTO与TRIP''''S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间正当、公正的市场竞争和秩序。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保护,最终着眼点仍然是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如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最为强大的美国,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贸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标,以特殊301条款为矛,以337条款为盾,攻于境外而守于境内。

3.3强化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本的意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种制度得以建立、贯彻和实施,必须有群众基础,而这种基础中最根本的是实现公众观念的转变。一种文明观念的流行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科技、经济、贸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高校、科研等单位,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缺乏必要的专利知识,在外国企业精明高超的专利战略和策略面前,往往是被动挨打,无意中进入其专利陷阱或圈套。这种状况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全国企业共注册专利45840件。我国上万个大型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数量,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2000年,我国专利局注册的发明专利共有51755件,其中国内企业注册25280件,而国外企业注册数量居然比我国还多,达到26457件。十几年来我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多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虽然我国的企业专利申请从2001年到2002年上升了24%,但全国现在还有60%的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J],中国法学,2000年(3):26.

[2]郑成思.《知识产权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19.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5]谷宝华.“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4(1).

第6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2009年以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能,从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入手,努力更新检察工作理念,为驻区企业高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级开发区,是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度最高的地区。吉林高新检察院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丰富检察工作内涵,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吉林高新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加大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在吉林地区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高新区检察院,由高新区科技局和高新区检察院双重管理。中心人员编制五名(其中,高新区科技局两名,高新区检察院三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免。中心主要承担制定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工作制度;受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咨询和诉求,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增强企事业单位维权意识和防御能力;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和预警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健全工作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杜绝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和职务犯罪。建立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制度,聘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聘请和召开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为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正确、快速处理有关案件和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打击合力等七项工作职责。中心成立后,先后接待十余家企业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近百件。在有关企业的请求下,针对企业实际,先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十几次,指导六户企业完善企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并完善产品保护和维权打假工作措施。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包括区科技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制度。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报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综合汇总后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通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在加强保密安全工作前提下,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网共享。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一定时期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传达各系统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工作的部署,拟订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汇总、整理在办案中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需求,共同分析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执法认识。每年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一次执法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办案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辖区内一家生产电气开关企业,其产品为“著名商标”,产品畅销省内外,企业效益也一直非常好。去年该公司发现,产品商标和公司名称被外地的一个企业仿冒,而且还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产品也以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兜售,严重损坏了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其商品销售额一落千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接到企业报案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工商、公安分局联合办案,共同研究制订侦查方案。他们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数下发案地,取得了大量有力证据。最后通过工商注销侵权商标等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手段,使外地这一公司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赔偿辖区这家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结束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又协助这家公司,将其商标由吉林省“著名商标”申请为全国“驰名商标”。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吉林高新检察院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全市科研院校、企业研发中心、工商、药监、技术监督、专利商标、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聘任专业人士,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采用聘任制,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聘任。专家委员会主要协助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法律适用培训,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执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专利权专家组、商标权专家组、著作权专家组、商业秘密专家组、法律专家组等。根据企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实际工作需要,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办案水平。辖区内一家保健品生物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保健品,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准备投入生产。此时,发现一个外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正要投产的产品名称相同,而且也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在市场销售。该公司的老总对此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对是否生产举棋不定。

“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刻启动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从专家库中选出药监、工商、商标、专利方面专家八人,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现场解惑答疑,专题研究解决该公司这一疑难问题。通过两次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排除疑问,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逐渐走上正轨。

二、完善工作制度,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吉林市高新检察院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辖区企业作为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服务辖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还根据企业需要,组织编写印发了十万余字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诉讼指南》,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过程中能为企业做些什么,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不法侵害后,如何通过检察机关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如何使用行政、刑事等其他救济途径。收集了三十余个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

2.帮助企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该院在不断完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撰写了《剖析个案看民营企业如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通过剖析,查找规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企业间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自律约束意识。帮助企业制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企业管理手册等,并帮助编纂文件控制程序、划分岗位等,完善技术人员聘用协议,在其中增添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杜绝侵权事件发生。辖区内一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营销的经理准备辞职去其他企业,由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他在两年内不得进入与原公司相关的行业,作为补偿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他一笔保密费。表面看企业增加了支出,但是与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相比,代价要小得多,同时还保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

3.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检察机关的宣传职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制度。规定“中心”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法律咨询,总结交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研究探讨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国法制宣传日,重点开展查办和预防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和警示教育,防止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律师送法进机关、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帮助企业剖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中心”还根据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2011年,该院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了高新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推介会,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中,总结推广两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做法。会上印发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经验和制度汇编,发放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模板光盘,企业只要按照模板提供的步骤做,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三、强化工作职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1.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在努力提高企业自我防范能力的同时,该院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办理郁某侵害辖区内一机械公司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机械公司投入数百万元研制并拥有MQ900/30/20/10门座式起重机的知识产权,而郁某系该机械公司原总工程师,辞职后到江苏一家公司工作。郁某辞职两个月后,某船厂就终止了与该机械公司合作,使其蒙受了300多万元的损失。随后,该机械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锐减,一家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转瞬就滑到了破产的边缘。经调查发现,就是郁某将该项技术的图纸复印件提供给了其现在供职的江苏公司。该院接到报案后,协同吉林高新公安分局数下发案地,取得大量证据,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郁某抓捕归案。郁某归案后,其所在公司主动退赔该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将跳槽到该公司的所有吉林市的员工全部辞退,立刻终止一切侵权行为。吉林高新检察院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时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

2.充分发挥预防职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较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不觉触犯了国家法律。吉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职能,从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入手,努力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舆论氛围。该院通过在《江城晚报》上开设专题,在社区、企业设置宣传栏、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挂图等形式,使驻区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等诉讼程序流程。辖区内一家公司系中科院下属的专业研发、生产激光毛化强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规范化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不止一次出现过员工以离职为要挟,或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此,公司领导层一直认为是“用人不当”。2011年初,该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深入该公司举办法律讲座,并与高管和员工面对面座谈。座谈过程中,检察官深入浅出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家才意识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现在,该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意识显著增强,公司保密能力显著提高,再没有泄密事件发生。

3.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排忧解难

第7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1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问题

1.1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

根据相关资料,我国获奖的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仅为53.5%,全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只有30%~40%。而发达国家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已经达到80%以上,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大部分课题结题后,其成果束之高阁或采用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1.2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是所有技术创新不力的普遍原因,而在农业技术创新中尤为突出。首先是农业科研资金不足,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整个国家科研经费的比例只有3%~4%;农业科研投资仅占农业生产总值的0.2%~0.2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发达国家一般水平为2.5%~3%。其次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缺乏,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来源不稳,使推广工作受到影响。

1.3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不完善

农业科技体制在宏观管理上条块分割、组织布局分散、管理效率低下、学科设置陈旧、专业单一、跨专业综合性的项目较少、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脱节,运行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落后等,使得我国农业科研与经济发展未能紧密结合,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脱节状况严重。农业科研单位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许多成果却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没有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

2强化法律建设,建立农村经济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2.1建立规范的政府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重中之重的地位,农业已经发展到必须加大投入和支持保护的新阶段。而国家有关法律的缺失决定了需要制定农业投入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可以督促政府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农业投资立法除应就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做出规定外,还应就投资比例主要是政府向农业投资占整个投资比例及农口内部农业基建、农用工业、农林水气各系统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投资方向、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只有依法强化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农村经济科技创新的发展。

2.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全面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耍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2.3完善农业经济科技创新的相关服务

第8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对于法律基础课的重视程度已经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鉴于法治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综合法律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就笔者承担过的《幼儿教育法规》和《法制案例》两门课程来说,如何运用灵活的教学手段,唤起学生学习兴趣,掌握专业技能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是当前高职法律基础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是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传统教学方式的缺陷。高职法律基础课一直沿用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虽然展示了丰富的教学资源,但教师刻板的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进行口头讲授,学生纯粹被动的接受,很难提起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兴趣,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教师的教学工作强度,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其次,教师专业教学水平需要提高,这也是当前高职学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最后,对于新型教学模式应用程度不高也是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当前,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传统的仍以教师的教为主的方式,与当前教育学界普遍认同的学生主体地位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路径

在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会极大影响课程教学效果,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结合高职学生和专业特点,创新课堂教学手段,灵活运用案例视频化、法律教学生活化、强化法律实践教学效果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提升教学效果,达成教学目的。

1.将情景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情景教学法的应用强调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情景的设置去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去对知识进行学习和探索,这对于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以及教学效果的改善均具有重要价值。例如在《幼儿教育法规》中关于幼儿园法律角色定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一则幼儿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视频化案例对情景的设置,将学生的思路引导到课堂所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学习当中。

2.将启发式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以教师自身的口头讲授为中心对知识进行讲授,以强硬的方式使学生接受并理解知识,不只是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造成影响,甚至还会使学生产生厌倦心理,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教学开始之前,教师一定要因势利导,例如在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债务的问题进行讲授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在法律上为什么有义务去支付管理人管理费用。在讲解庭审规则时,通过影片《全民目击》片段剪辑播放,将生活化的法律教学案例引入,请学生寻找影片中庭审现场的错漏,学生的思路也更加活跃,积极思考的过程中必定会延伸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强化法律课实训教学模式改革

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还是要以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根基,强调职业能力导向。在重视教学法改革的同时,充分注意到高职教学的特点,把教学内容和工作实践环节有效衔接起来,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专业实训模式,注重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并进行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专题辩论等多种实训手段的尝试,采用讨论式、案例分析式和法律咨询式等活动,增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9篇: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索赔;法律;经济效益

Abstract: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order to have a place to get more economic benefit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is to do the work of project cost. Affect the project cost factor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e end stage of the claims in the engineering problem. As contractor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owners, resulting in projects often arise claims. Claim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carried ou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st,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the claim must be properly exercised,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perly handle the engineering process in question.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claims; law; economic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工程造价的索赔

工程造价作为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工作,其包括项目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而建设工程索赔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索赔指的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体分为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在合同执行时期,能够有效的避免风险,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索赔其一,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其二,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其三,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索赔在建筑市场上能够保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弥补工程造成的损失,而且还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能够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索赔涉及到我国的法律内容,可以说法律是索赔得以实施的前提,有了完善的法律才能保证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索赔问题既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是否正常运行又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是否完善。

二、工程造价索赔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索赔行为,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权利关系的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一种选择。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的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会随着产生权益和义务的关系,并且是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的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制约。通过工程索赔不仅能够警戒违约者,谨慎行事,同时也能够推动工程中双方的长久合作,实现二者的最终目标。违约的一方会得到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没有索赔,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任,也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索赔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种自我保护,避免损失的手段。尤其对于一些我国承包工程,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的相关知识,索赔管理能力不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倒闭等情况。因此,对于国际承包工程来说,索赔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转而看我国国内的“买方市场”,承包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敢行使正当的索赔权利。这是我国建筑行业存在的严峻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正确的索赔管理能够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成效。要想正确行使索赔并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了解索赔的相关知识,掌握产生索赔的各种因素,就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国际建筑市场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因此,工程造价索赔管理具有迫切性及必要性。

二、工程造价索赔中存在的问题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些工程项目通过索赔的途径,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近年来,我国通过工程项目的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我国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一)我国工程索赔相关法律不健全

就目前的工程造价索赔问题,我国现存的与其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等,但是缺乏具体的专门法律条文,对于健全的法律体系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索赔仍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缺乏专门的详细法律,更没有足够的经验,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工程索赔案件没有专门的受理机构,处于劣势的承包商由于得不到预期的成效,就会放弃索赔,这种恶性循环会一直继续,使得整个建筑行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二)索赔管理和索赔意识不成熟

虽然工程索赔管理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但就从整体而言,其索赔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或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未得以实施,而且承包商索赔意识还不够成熟。就索赔管理而言,一些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相关程序和手段,企业相关条件不足,没有进行有关资料、数据、记录等的收集,不会索赔。这种索赔资料不全面的行为就不能对索赔文件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不能说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索赔失败。对于索赔意识,我国目前建筑业“买方市场”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也不敢进行索赔,因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不愿得罪业主,反而通过以“技术、经济签证”的方式进行变相索赔,而放弃正式的索赔方式。二者都共同影响着我国工程索赔的推广。

(三)索赔人员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在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从事索赔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大多是有关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人员再经过培训和学习,因而,没有系统的索赔知识体系。在从事业务方面可能会有些吃力,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之所以没有专门的从事索赔人员,是我国还处于索赔工作的探索阶段,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就我国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就缺少工程索赔专业,没有培养专门的人才就市场就缺乏这样的人才,所以导致我国索赔人员队伍水平不高。

三、如何处理好工程造价中的索赔问题

(一)健全工程索赔的相关法律和机构

对于现阶段的工程索赔,政府首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引导工程索赔的全面应用。法律是国家为工程索赔所能提供的最有利的手段。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机构设置,就能够为工程索赔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让工程索赔问题不再是一个难题。在法律的保障下,工程索赔得以顺利推广,平衡建筑行业各方面的利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依据,索赔理由就很难成立;没有充足的证据,索赔就不能成功。索赔时要以理服人,和平协商。如存在分歧较大,应及时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学习国外的发展情况,我国也可借鉴的就是设置工程索赔的专门机构,负责解答企业在索赔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事件和理论依据对索赔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解决问题比提出可行性意见。这样即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

对于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相关索赔法律学习以及教育、培训,从每个管理人员队伍中加强索赔教育,同时,设立专门的索赔管理人员,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而且,作为专门的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索赔知识,更要懂得工程知识、合同知识、财务以及谈判知识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进而推动我国索赔管理前进的步伐。对于提高索赔意识,承包商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切实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商不敢索赔的思想是极其不对的,正确的索赔意识就是认识到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索赔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表现。通过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培养索赔的专业人员

一方面是企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构成结构,将监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索赔知识的教育,让他们成为具有多方面知识与才能的管理人才。这样既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人才,又可以培养出综合型的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索赔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高校,高校专业的设置要跟市场接轨,有需求就有市场。针对建筑市场中索赔人才的缺乏,以及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来看,我国高校应设立建筑工程索赔专业,培养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更加具有综合型,例如,工程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谈判技巧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培养出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最后,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索赔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索赔的法律设置和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国具体实际相联系,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索赔道路。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我国的索赔水平真正与国际接轨。

总结:随着建筑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也己受到合同双方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索赔能使企业弥补损失,取得应有的工程收益。索赔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得以实现。我国工程索赔的问题不止这些,仍存在其他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应加强对索赔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提高我国索赔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颜军华,张永春. 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广场2009(12)

[2] 郭明良,李锐儿. 施工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中化建筑2011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