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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精选(九篇)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第1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字:农民工;医疗保障

在我国的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在发展中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但是这个群体本身却是由于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条件恶劣等因素,而对自己本身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而我国政府积极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针对性的解决其财务上的困难,维持农民工群体的健康进而为社会提高生产的效率。目前的我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目前我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缴纳费率较高

在我国的大多数地方实行的就是把当地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拿出来作为缴费的基数,这一规定完全不顾农民工群体本身收入较低的事实,过高的缴费基数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难以承受其压力。况且大多数的农民工也都是工作于私营企业,过高的缴费基数使得其经营负担过重,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都有所不利。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门槛太高

在实际中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地区的医疗保险的补偿的门槛也都比较高,这过高的门槛也就并不能够很好地来帮助到农民工群体真正的享受到其实惠。大部分的时候一些生病的费用达不到相应的起付的标准,使得大部分的时候农民工的医药费用得不到报销,或者有些农民工生大病达到报销的比例的话,因为难以承受其自己需要支付的部分,使得其被迫返乡接受治疗而无法得到相应的待遇。

(三)保障制度仅仅涵盖正式农民工群体

农民工群体本身由于工作机会的变动而使得其流动率非常大,但是相关部门的规定都是仅仅保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用工合同的正式农民工,这样一来就使得很多的农民工群体被排除在外了,而忽略了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都是非正式就业为主的人口,这样一来就违背了这项政策设立之初的初衷,即使全部的农民工群体的医疗健康可以得到保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加强国家的投入来减轻个人负担

国家的财政需要加强对于农民工的基本保险的资金投入的力度来减轻农民工群体的压力。从国际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发达国家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比重的一半左右,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是占有其三成的份额,但是在我国的农民工广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制造行业中,这个比例仅仅是一成左右,我国的农民工群体在人均工资占人均增加值的比例一直是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在生产的发展中,资本的投入一般都获得了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是劳动要素的投入与产出却没有相应的产出。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近两万亿元的增加值,所以城市融资水平能够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问。在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融资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公共财政的投入比重,强化政府的筹资责任。

(二)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补偿的标准

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可以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的范围,并且来提高相应的标准。长期以来较低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较低使得并不利于帮助农民工群体得到真正的帮助。在我国的城镇居民中,补偿的标准为七成左右,有的发达地区达到了八成,但是农民工群体的补偿标准仅仅是四成左右,这中间有着巨大的差距。在一般看来农民工群体大多由欠发达地区向着发达地区流动,发达地区由于医疗设施的完善以及医疗服务的完善,所以往往价格会较高,使得医疗服务的可得性较低。而作为第三方的医疗保险的机构,一旦降低了医疗机构的应付比例就会导致农民工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能力。有鉴于这一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减轻农民工自身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采用新的模式来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控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地地区,有较多农民工群体在其中就业的企业内部,相应的成立一些医疗的小组,进而实现对于医疗价格的控制。这种方式采取预先向服务对象收取固定的医疗费用,之后为特定的人群来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这种合作的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其医疗服务的价格较低,在之前付了一些费用之后,在生病时只需要支付较少的挂号费用即可,之后也都没有其他的支出了。小组与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签订一些合同,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控制;为了维持一定的利润率,医疗机构也就需要大量的群体来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这种方式在实际中检验之后发现是非常有效地方式来控制医疗服务的价格,非常适合于我国的低收入群体的农民工。

(四)推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服务业务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可以有效监督医疗服务的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医疗保险异地就诊费用的有效核查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农民工在外地工作时,将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其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用,其真实性难以核查;其二,如果返回家乡所在地就医,虽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比较容易核查医疗费用的真伪,

第2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医疗需求;医疗保障制度

在世纪之交,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了人口的10%,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人口老龄化标准,而且,我国的老龄人口还在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50年,老龄人口的比例将达到28%,居世界之首。可以说,人口老龄化是我国21世纪人口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诸多影响中,医疗服务需求及相关保障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医疗保障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它是指社会和国家为其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疾病提供医疗费用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其健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内容,涉及到相关的政策、法律、筹资渠道、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

一、老年人健康状况和医疗保健需求分析

1.老年人发病率高,有较高的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需求:据有关资料统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病率是中年人的两倍,是青少年的2-5倍。据对大连市三所大型综合性医院1998、1999年出(入)院调查统计,在97380人次住院患者中,60岁以上老人为33715人次,占住院总人数的34.7%;据市卫生防疫站对市内五区1998、1999年肿瘤发病情况统计,在9256名患者中,60岁以上老人占61%;市体检中心近三年对离退休干部正常体检中发现,除衰老体弱或一般性炎症外,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等各种慢性病和器质性病变的高达66.34%。据此,相当数量的老年病人需要通过医疗,尽快治愈或缓解病情,保持健康。

2.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重,有医疗快捷和经济的需求:医疗费用高是老年人生活费用支出的突出问题。老年人发病率高,慢性病多,就诊率高,住院次数多且时间长,自然带来一个费用高的问题。在60岁以上老人中,一般退休金比较低,而且年龄越大,退休越早,退休金越低。还有不少不享受退休金的老人和农村老人,他们更为医药费担忧。因此,老年人除期望降低医药价格外,也希望得到简便、经济的医疗服务。

3.老年人生活条件特殊,有患病护理照料的需求:老年人患一般慢性病能自理或有老伴照料时,困难尚小。一旦病重、住院、丧偶或不能自理时,患病照料便成了一大难题。而今家庭照料功能逐步减弱,患病老人对社会服务需求增高,对社会依赖性增强。

4.老年人保健知识匮乏,有接受健康教育的需求:据有关专家对多种老年病发病原因分析,有60%是由不科学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形成的,有70%是与老人自身心理不健康有关。据此,老年人亟需社会提供科学、普及的健康教育。

5.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不健全,不适应老年保健服务需求:由于老年病特点即病期长、需要特殊护理等原因,不少老人还是感到治病难。目前,没有专门的老年病院,在现有的综合性医院里没有专设老年病科,不少患多种慢性病的老人,在医院各科转来转去不得其所。以居家养老为主的老年群体,特别需要社区卫生机构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经济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老年人现有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习惯的改变,城市老年人口的主要患病类型在变化。目前,老年人口被确诊患病率最高的疾病是:高血压、骨关节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等四种疾病,同时患骨折、糖尿病、前列腺病、脑中风的比例也很高。据调查,有80-90%的老年人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这些慢性疾病一般难以痊愈,患病期较长,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

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处于缺失状态,在现今社会中,老年人比劳动人口需要更多的医疗服务,患病概率也高于成年人,而且多是患慢性病等一些需要大量花钱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封顶线”就成了制约老年人看病的障碍。社会医保顾不上老年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盈利,不愿意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使老年人无法加入到商业保险中去。退休人员发病率高,但医药费尤其是企业经济效益差的和退休人员多的单位医药费长期报销不了的难题己相当普遍,这种现状使不少退休人员陷入困境。高龄老人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太窄,人均保障水平太低,高龄老人享有离退休金的人不足20%,大部分老人要靠家庭子女和孙子女提供经济来源。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1.提高认识,重视老年医疗保健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老年卫生工作的领导,给予必要的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纳入卫生工作总体计划。

2.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随经济发展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老年补充医疗保险,如对老年人常见的慢性病、大病、重病要制定一些特殊办法,给以适当的医疗费用保障。

3.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是当今社会养老的主要形式。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最适应老龄化需求的服务模式,保证老年人得到就近、及时、便捷、价廉质优的医疗保健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体制,建立家庭健康责任制,强调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便民服务制度;把社区老年医疗服务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区还应逐步建立起老年人口健康档案,进行日常健康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4.加强对老年群体的健康教育:建议健康教育中心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形成全社会关注老年保健教育的氛围,强化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5.加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定原则,充实老年医疗服务、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设施,大力发展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照料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

6.调整医疗资源布局与结构,加强医院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科建设,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老年病、临终关怀病房。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针对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患者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总之,我们要重视老年群体的医疗保健问题,提高老年期的生命质量。但说到底、从整个人口来看,老年阶段的“顶部”健康主要的还应从“底部”抓起,需要全程的健康保障。我们谈21世纪老年人口的生命质量,就需要关注目前的中青年人乃至儿童的健康。许多慢性病尽管“显形”于老年阶段,实际上起源于中青年时期,是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随岁月不断累加的结果。与药物治疗相比,普及健康教育、强化健康管理,加强人群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及早期检查、早期诊断更为重要。发达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表明,重视投入和良好的预防措施确实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的预防保健战略应该紧密结合时代特点,将改进生活方式、促进心理健康、治理环境污染等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对预防的投入,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展望21世纪,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还需要我们开阔视野,关注和运用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成果,为人类长寿和健康造福。

参考文献

1.高丽敏.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9)

2.何筠.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人口医疗保障体系[J].西北人口,1994(4)

3.邓大松,杨红燕.基本医疗保险对退休老人保障效果分析[J].当代财经2004(2)

4.张再生,王乃利.城市老年人口健康与医疗状况比较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1(4)

5.王保真.人口老龄化呼唤老年医疗保障[J].医学与哲学,2001(7)

第3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有机结合

[基金项目]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2010FJJ027

[作者简介] 罗家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数量分析,河南 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3-0054-0005

一、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同之处

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医疗安全网,它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基本规定,与新农合存在诸多差异。

第一,概念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与社会对低收入、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支持,目的是保障其最基本的医疗需求,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制度;而新农合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制度主体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体是政府,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承担建立制度、提供资金、管理、监督等一系列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制度的相关风险;而新农合的制度主体是农民,是农民间的互助共济制度,是由农民自己缴纳保费,并承担制度的风险,政府责只负责“组织、引导、支持”。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提供救助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享受救助是农民的权利,二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而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民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才能享受与之相应的医疗保障。

第四,保障标准不同。医疗救助标准相对较低,只能是“雪中送炭”,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维持基本生存能力,属于社会救助;而合作医疗主要是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为目的,保障水平标准相对更高,属于社会福利。

第五,保障对象不同。农村医疗救助针对的是农村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等特殊人群;而新农合针对的是全体农民。

第六,保障方式和程序不同。医疗救助要遵循社会救助的一般程序,需要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贫困户后再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而新农合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农民只需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发生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得到制度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医药报销。

第七、实施部门不同。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而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

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机结合的必要性

(一)必然性

第一,农村贫困人口一般既是医疗救助对象同时又是新农合成员。

第二,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共同的医疗服务提供方。

第三,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政策目标都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采取的方式是对医疗费的补偿。

两个制度一方面是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是互相配套、互相补充的,缺一不可。因此,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具有必然性。

(二)必要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向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救助,以缓解无经济能力医治疾病的农民的困难,增强贫困人群的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也是贫病人口最后的一道安全网。改善贫困人群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更是医疗救助的职责之一。如今医疗费用飞速上涨,而农村仍有众多未达到温饱线的人口和刚脱贫、易返贫的低收入贫困人口,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依旧严重,若目前只是单一地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的。

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障水平还不足以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追求全民化的医疗保障。发达国家发展得更快一些,但也未完全实现全民保障。这些国家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是单一的全民免费医疗模式和以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在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由于医疗费用的上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水平低等原因,不断谋求改革,逐步建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使在社会保险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有少数国民只靠保险给付仍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还是需要依靠社会救助;所以在发达国家,尽管社会救助有一定的萎缩,但还是需要社会救助的补充做后盾,确保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也是如此[2]。

可见,即使在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西方国家,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发展中国家,有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医疗救助,同时在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体制就更有必要了。这些贫困人口无力享受到社会医疗和合作医疗的保障,只有通过医疗救助将被医疗保障拒之门外的贫困人口纳入进来,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以维持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要逐步建立包括全民保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结构合理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必须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继续给予贫困人口救助,以减轻其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社会环境与传统合作医疗时期的经济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单一地采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放弃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现在来说是不可行的。因为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是覆盖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功能,所有人的医疗需求都可以得到保障,因此不需要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自愿原则,那些没有能力支付保费的农村贫困人口就被拒在了医疗保障大门之外。并且即使政府提供资金使这些贫困农民加入了新农合,贫困农民的医疗需求还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因为小病门诊费、医疗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大病的医疗费用是要自己先付起付线以下的部分,达到起付线以后还要自付一定的比例,并且还设有封顶线。对于农村贫困人群而言,根本无力承担这样的医疗费用。结果贫困农民依然是看不起病,依然得不到合作医疗的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是有限的,保障功能也不够全面,这决定了必须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来保障那些没有被新农合覆盖的贫困人群[3]。

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决定了必须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中,一些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只有暂时依靠财政或社会捐助来解决,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农村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要坚持贯彻并要长期坚持,而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的紧张和社会捐助的不稳定性不能保障制度资金来源放入稳定,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建立与之相互补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从试点的运行状况来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还处于制度的初创期,又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因此,从目前实施的现状看,这项制度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

起初医疗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是不明晰的,也没有明确的政策目标,主要体现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尚未稳定,变动不居。对特殊病种的限定大大缩小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可以得到救助的病种只有几种到十几,导致许多亟需救助的贫困家庭被排斥在救助范围之外;医疗救助的申请手续、报销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各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高,使得部分贫困群体对之望而却步;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救助对象只能到定点医院就诊或住院才能享受救助,使救助对象毫无选择余地,而且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上的种种限制,既不利于缓解人群的对医疗需求的困难,也不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二)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合没有达到保障的目的

部分地区采取资助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为医疗救助的主要形式时,因为贫困人口经济的困难而无法享受到新农合,有病不治、应住院而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因为新农合采取后付制时,患者必须自己先带钱去看病,出院后才能进入合作医疗补偿程序;二是新农合设置了起付线,补偿对象只有支付了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后才能得到新农合的补偿。如果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或者他们没有足够的钱去支付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就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偿,政府为他们代缴的个人参合费实际上被其他能够承担得起自付费用的农村居民所占用。

(三)医疗救助经费严重不足

一方面,在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非常薄弱,无力加大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投入,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足或不到位,阻碍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2006年人均医疗救助支出,城市为348元/人,农村仅70元/人,人均救助标准太低,尤其是对本身就贫困的农民的补助更加微薄,只能稍微缓解贫困救助对象的一般就医困难。对于需要支付巨大的医疗费用的贫困对象,有限的医疗救助对其的帮助微之甚微,救助对象还是得不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

(一)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合作医疗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作用也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建立独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有机结合的前提。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确定综合性目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是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所要达到救助成效。单一救助目标的成效是远远不够的,建议确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型目标,即由主要目标(低保户、五保户等)、次要目标(采用制度性的办法救助的)、弹性目标(争取非制度性途径救助的)共同构成的综合性目标。在确定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目标之后,还要关注那些没有列在低保户、五保户的相对贫困人群和那些处于相对贫困边缘、因高昂医疗费用而又返贫的困难人群;在救助内容方面,还要对那些无力承担高昂的非基本医疗的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为了保证确定对象的公正性,县、乡基层政府要通过公开的选定程序选定医疗救助对象,同时还要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及定期审核制度,以确保最需要救助的人群得到最及时的医疗救助。

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医疗救助应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进行多渠道筹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其中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各地财政实力的不同来确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承担比例。财力比较强大的东部地区,应该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对于财力较弱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则要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此外,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医疗救助事业积极地进行捐赠;或者可以发行,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第三,确定最基本的防治服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的“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一个什么程度的需求,各个国家对此的理解都不相同,包含的内容也不相同。仅仅根据“医疗上必要”来确定“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不准确的。应该“采取一种透明的、能够被社会接受的、明确的程序来规定一个基本收益组合中的优先顺序”:应该先考虑医学上必要的医疗项目,然后再综合考虑保障基金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偏好等因素;应该将救助的内容确定为门诊服务和常见病住院,同时还需要明确医疗救助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不是康复性救助,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低水平保证大多数的贫困人口被纳入救助范围,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 化[4]。

第四,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医疗救助的技术测算是医疗救助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核心环节,是决定制度运行成败的重要因素。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制度的管理方应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制度筹资总量与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服务内容、地方平均医疗费用、当地贫困人口平均发病率、医疗服务价格、门诊和住院需求弹性系数等众多因素,对制度进行严格的测算,可以进行小范围试点,在完善制度技术设计、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以保证制度稳定、有效地运行。

第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档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被救助对象双方行为的管理与约束。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卫生管理机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卫生管理机构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行医行为;财政部门应随时监督救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还要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救助对象、救助数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新农合的建立有利于减轻医疗救助制度的压力;而医疗救助制度则可以弥补新农合对贫困人口保障不足的缺陷,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互相联动形成双层保护网,使农民的医疗需求更有保障[6]。

(二)制度设计的衔接

首先,目标确定的衔接。对特困人口实行零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扩大救助的“病种”范围。应该明确规定让特困对象无门槛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减少农村特困人口因交付不起所规定的“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而无法就医的现象,即对低保对象、五保户、低保边缘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结报时不设“起付线”;对大病住院补偿的最高封顶线要相应地提高。同时,应该把低保边缘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克服根据低保线来界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弊端[7]。

其次,补偿方式的衔接。目前普遍采用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国内采用较广泛的是“事后救助”,其不足之处是时限较长,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先期垫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是起不到保障作用的;“事中救助”是救助对象缴纳自付费用后再去民政部门进行救助补偿的模式,合作医疗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结算,但是事中救助仍然存在资金垫付的问题;“事前救助”是最理想的补偿模式,有利于救助对象充分享用医疗服务,也有利于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供方行为进行控制。采用事前救助,救助对象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后只需持农村合作保险医疗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可以显示出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各项费用下面也分别列出由新农合减免数额,定点医院减免数额,以及救助对象可以从民政局得到的救助金额等详细信息,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双重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事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于民政局办公室和合作医疗管理办进行结算;在新农合设立家庭账户的地方,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将定额的用于资助贫困人口门诊的医疗费用直接打入新农合家庭账户,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只能在困难户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后才能享受医疗救助金的制度性不足,并增加了费用减免的透明度[8]。因此,应在全国推行医疗救助事前救助制度并进一步对其完善。

再次,医疗服务机构的衔接。应统一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同时扩大定点医院的范围,增加定点医院的数量,将参保农民所在的县级市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为定点医院,重点完善“小病在社区”的工作机制。同时,扩大救助对象对就医医院的选择,确立合理的逐级转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与上级医院实现挂钩,合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医疗资源,大大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9]。

(三)制度运行与管理的衔接

首先,制度运行的衔接。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相结合的运行成本远远低于两者单独运行成本之和。因为医疗救助制度服务覆盖人群只有占农村5%左右的特困人群,如果单独运行,还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均成本太高昂,所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两个制度结合起来共同运作。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制度,但其运行机制是可以有机结合的。通过互联网可使医疗对象信息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之间共享。从制度设计上排除不同行政系统共同操办同一事务所造成的摩擦成本和重复成本。例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参合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动态管理、资助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药费用自付部分的补助;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10]。

其次,资金管理的衔接。由于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管理,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如果两个制度单独运行,救助对象报销则要分别跑两个部门,程序繁琐,又不方便。因此可以采取医院垫付制,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预付部分资金、定期与医院结算,采取医院先期垫付、直接补偿与救助的事前救助方式,既方便了救助对象,又提高了贫困群众就医的及时性[11]。

最后,机构管理的衔接。保持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致,医疗卫生服务的日常性监管就可以由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部门负责了,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就可以将有限的精力用于医疗救助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同时在信息化的时代还要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衔接。目前,新农合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互联网联结的计算机化信息管理机制,医疗救助制度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新农合的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共享。此外,实现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三者共用的信息平台整合,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减少失误,方便群众,有利于增强对供方的及时监管,还可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性[12]。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总理2010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EB/OL].news.省略 .

[2]颜萍. 加快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初浅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 2010,(5).

[3]庇古著.福利经济学[M].金镝,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4]董立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综述[J].中州学刊, 2008,(6).

[5]Arrow. K,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of Medical Care[M].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3, 1963, pp.941~973.

[6]Wang H., D.Gu,Dupre M.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enrollment,satisfaction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Program in six study areas in rural Beijing[J].Health Policy, 2007(12):548~572.

[7]景天魁. 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8]梁春贤.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责任[J]. 经济问题,2006,(5).

[9]陈在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求不足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7,(3).

[10]顾海,唐艳.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户理性不及的反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两点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6,(11).

第4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医改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问题 对策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城镇居民疾病后顾之忧,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它的建设不仅包括医疗保障的供求双方,而且还涉及到药品、医用器材供应以及医疗保障等方面,是一项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城镇福利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医疗保险改革中,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一直得不到完善。人们反应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很大一部分要归咎于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当前国家正在致力于推动新型医疗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改变当前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切实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文对现阶段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提出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几点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金存在的问题

1、城镇居民的所要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设置不合理。很据有关规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负责6%,个人负担2%。但是在实际的缴纳过程职工,单位缴纳的费用偏高,全国平均在7.5个百分点,一些地区甚至达到了10%-12%,这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财政吃紧的地区,认缴水平太高,使得企业和地方财政无力承担。

2、单基数筹集医疗统筹基金的方式容易产生风险。单基数是指退休员工不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他们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和在职员工分担。随着退休人数的不断增加,在职员工所承担的筹资负担过重,导致企业的财政出现危机。

3、基本医疗保障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置了最高限额,这就弱化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功能。同时,起付标准不稳定,一般的起付线是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的,随着工资水平的增加,起付线也随着升高,导致个人的负担越来越重。

(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缺陷,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很大漏洞,例如当事人只要支付非常少的一部分费用,就可以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任意的使用自己的医药费,医保卡的持有者可能与某些医生联手骗取国家的医保资金。另外,医保卡的使用并不要求本人到场,这就很容易导致医保卡被多人使用的现象。虽然我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由政府的一些部门制定,立法规格不高,法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医保法律体系,无法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二、新医改背景下加强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医疗保障金的使用,构建起良性运行的机制

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应该对医疗保障金的运行机制进行构建。第一,国家应该加开医疗保障税。医疗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差别对待,根据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保障。第二要增加医疗保障金的筹备渠道,保证资金的充足。为了保证医疗保障金的安全准备,国家可以在每年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医疗保障金的安全准备;同时,国家应该逐年提高社会医疗保障金的预算额,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医疗保障金捐款等。第三,要建立医疗保障金增值机制,有效的对保障金进行管理和运作,防止保障金的贬值,并尽可能的想办法使其增值。

(二)完善立法,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随着新型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但是毕竟其仍处在试点阶段,有很多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分别立法,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坚持国家支持的原则,明确的规定政府实施新型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职责范围和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的分工机制,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指明方向。

(三)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建立多层次、多种形式和覆盖面全、制度衔接紧密的保障体系。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制度;二是要建立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三是解决好退伍军人、离退人员、伤残等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四是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只有构建一个多层次、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才能真正的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结语

随着新型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完善的城镇保障体系,对于解决居民疾病的后顾之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完善立法,构建医疗保障金的运行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第5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推进公平医保、法治医保、智慧医保、清廉医保建设,助力健康、幸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区(市、县)政府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同国家、省和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政策衔接,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问题。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

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保部门与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做好重点救助对象标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规范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费用追偿主体责任及程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市、县)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免费救治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把救治急需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5.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规范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6.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落实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系统梳理医保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将工作重心转入常态化帮扶,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农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7.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健全医保基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合理规范、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区(市、县)政府

8.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制度统一、政策趋同、机制健全、服务均等的区域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研究制定四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9.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实施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和执行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0.认真落实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和相关药品目录。落实医保药品分类管理和单行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支付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医用材料限价支付标准,健全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1.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现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向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并重转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医药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检查稽核、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联,提升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2.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市区域性总额控制,积极推进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康复理疗、慢性精神疾病实行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疾病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规范完善日间手术付费,逐步建立适合不同医疗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对中医药、儿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将支付方式改革从付费端延伸到收费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完善落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包制度。对批准建立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医保“一个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医保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3.改革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组建基金监管队伍,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案件移送(移交)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强化基金监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14.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总结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成果运用成效,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5.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国家、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6.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预付。推动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上,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落实相应激励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17.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控、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积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全面清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推动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的合理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8.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9.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区(市、县)政府

(六)优化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市内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成德眉资四市通办。加快推动部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巩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结算类别,实现门诊特殊疾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21.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地医院接口改造和对码、转码工作。积极配合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为调整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于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显著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能力。用好电子政务外网医保骨干网络,建好全省医保备用链路,规划建设本地医保专网横向聚集区。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扩宽应用范围。拓展医保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渠道,让参保人少跑路或不跑路,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便捷性,进一步适应流动人口的医保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2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医保经办场所和人员,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探索推行基层医保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医保公共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2-3人、村(社区)1-2人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打造一支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经办服务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保经办基础设施建设,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区(市、县)政府

23.加快推进医保治理创新。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德眉资区域医保管理合作,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疗保障咨询服务专家库专家和医院优势资源,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协同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2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市、县)党委、政府

25.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

26.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改革举措及时落地见效。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目标办

责任单位: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27.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开展“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序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第6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第7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1-0126-05

“三农”问题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其中健康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看病难、看病贵、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在农村开始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看病有了保障,并促进了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研究并借鉴这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建立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发达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

(一)德国农村的“农村健康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德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德国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并陆续颁布了《疾病保险所联合会新条例》《保险所医生权利新条例》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疾病保险新条例》等。

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方面,早在1955年,德国就颁布了《农业法》,该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农业人口应与其他人口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德国于1972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体系,旨在降低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与其他非农业职工一样,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也采用了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德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范围。根据德国的《农民医疗保险法》,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农业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包括农、林业从业者以及年满15岁的家庭协助成员。(2)参保原则。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其业务由分布在各州的20个农民医疗和照料公司经营。这些保险机构的投保人主要是农民及家属。(3)保费缴纳的多少与收入挂钩。农民在缴费时,应根据一定标准测算出其真实收入水平,再按高收入者多缴低收入者少缴的原则进行收费,但在给付水平上却无差别,体现了“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社会团结理念。(4)保险基金运营市场化。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经营。参保农民可根据各公司的运营能力及业绩任选一家加入。(5)联邦财政的巨额财政补贴“兜底”。与职工医疗保险有所区别的是,为减轻农民负担,德国联邦政府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德国的《农民医疗保险法》也确定了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的责任。

(二)日本农村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比较成熟。自1922年制定《健康保险法》起,日本逐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覆盖。自二战以后,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二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末,该阶段是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在1922年《国民健康保险法》基础上,分别在1948年和1959年经历了两次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全国的农产、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的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属于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阶段。该阶段中,日本陆续制定颁布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老人保健法》、《国民养老金法》及《护理保险法》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利及老人保健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农村保障体系。

日本农村“国民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为:(1)保费来源包括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及基金的投资收益。1991年国民健康保险基金的构成为:保险费39%,国家补贴37.5%,其他23.5%。(2)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特定诊疗费、高额诊疗费、助产费等。(3)日本农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补助,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助。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

(一)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30铢计划”

泰国的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人口结构与我同相似,但其经济状况优于我国。泰国针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目标。泰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为泰国“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泰国2001年“30铢计划”的试点取得成功后。在2002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赋予了该计划的权威性。

“30铢计划”的管理归属国家卫生委员会,由其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同时,建立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分配预算并负责监督。在省一级成立地方卫生委员会,或者由卫生局作为购买者与公立和私立卫生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30铢计划”的筹资全部来自于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每年为每个参加这个系统的人支付1404铢,包含了每个人的医疗、预防、健康促进的费用以及管理费用。这些资金根据所服务人群的规模直接配置给不同层次和级别的医疗机构。一般来说,卫生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对门诊和住院服务都实行“按人头支付”;二是对门诊采用“按人头支付”,而住院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制度。泰国国民无论住院还是门诊,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即可得到预防保健、门诊服务、住院服务、不超过两次的分娩、口腔疾病治疗等。

(二)巴西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家庭健康计划”

20世纪20年代,巴西即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发展为全民医疗保险。全国居民,不论贫富都享有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发展快、待遇水平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巴西农民医疗保险费用是以税收附加的形式缴纳,同时国家予以适当

补贴。巴西还针对农民设立了“家庭健康计划”。

巴西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巴西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医疗保障问题,除实行全民同意的医疗健康制度外。还针对农村专门设立“家庭健康计划”,南联邦和州政府统一实施和监管。另外,还注重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激励,设立专项经费进行支持。在位从事农村卫生保健服务者提供启动资金及生活补助的同时,还按服务量进行奖励。联邦政府确保农村义务工作者可获得不低于城市同类人员2倍的工资,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印度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印度的国情和中国最为相似,经济也较为落后,是世界上人口仅次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印度人口中,农村人口超过了70%。作为人口众多且农村人口占比重很大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在于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即:在配置有限的医疗资源的问题上的公平公正。据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191个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评估排行榜,印度位居43位,而我国则在倒数第4位。

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为推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印度建立了多层级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在农村,印度努力建立农村医疗网络,免费向穷人提供医疗服务。1991年,印度政府发起“社区发展规划”,建设农村基础医疗设施,2005年,印度颁布了新的“国家农村健康计划”,决定将公共医疗支出从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0.9%提高到2%-3%,各省和邦对公共医疗的预算投入至少每年提高10%,以支持国家农村健康计划的各项活动。为确保农村医疗人员的数量,印度政府也采取了多项措施,如提高医生退休年龄,提高农村医生待遇,提高农村医生技术水平等。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如:大力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分流富裕农民等。

(四)墨西哥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墨西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是各级政府参与,医疗保险组织开办医院。墨西哥有两大医疗保险系统:一是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主要保障对象是企业工人和农业工人;另一个是国家职工社会保险协会,主要保障对象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文教科研人员。此外还有一种对穷人的免费医疗救济。

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最早成立于1944年,起初只为城市企业工人提供医疗保险,1954年扩大到农业工人。在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方面,农业工人和企业工人都属于雇员,在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及支付上是一样的。对于贫困农民医疗费用的筹集则由职工社会保险协会负责管理,费用由政府全部承担。在医疗服务提供方面,农业工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有保险协会下属的医院提供。贫困农民则可到政府开办的医院就医,也可到政府与协会签订合同的诊所和医院医治。

三、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在选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方面有所不同,一种是为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障制度,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另一种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将农民和城镇职工等其他人群实行统一的制度。尽管以上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各有特点,但在以下方面具有共同之处。

1.立法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同家,都非常重视立法在构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发达国家中,德国和日本两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均属于社会保险模式,两国均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了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政府的补贴等各方面均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发展中国家中,泰国先进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待成熟后,立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有关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印度则通过在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了全体国民均享受免费医疗。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立法的保障。

2.政府财政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以上国家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德国和日本都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提供补贴;巴西之所以能够开展的“家庭健康计划”,国家的财政补贴也是重要的保障,同时巴西政府还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工资,以确保能够为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墨西哥政府也承担了贫困农民的医疗保障费用,以保障低收入的农民能够得到足够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要求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世界各国的农民群体普遍收入较低,尤其对医疗服务支付能力较弱,因此普遍通过各种方式对农民参加医疗保障给予资助。

3.适度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上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且都注重融合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完全由政府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向农村提供医疗服务,由于缺乏竞争、效率低下,必然不能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适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4.将强制参保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原则。德国和日本作为社会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上,均采取了强制性做法。医疗保险领域具有非常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投保人对于自身健康状况具有更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无法被保险机构所掌握。若采取自愿参保原则,则可能出现“逆向选择”,表现为:积极投保的人,往往是疾病风险高的人;而保险机构由于不了解投保人的私人信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被迫提高保费,这样会使疾病风险低的投保者不愿参保。如此恶性循环,就会导致医疗保险市场出现消费不足。因此,唯有采取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才使得社会医疗保险的交易费用和福利损失降低。如果坚持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以“自愿”为原则,将使得高疾病风险、高医疗需求的家庭更多的参加保险,并进而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和进一步的资金筹集,最终可能影响到农村医疗保障的效果。

5.强调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人群的普遍性,同时也应注意到农民需求的多样性。所谓普遍性,即把所有农民均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内。医疗保障的普遍性体现了公民对国家自愿的利益共享。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注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中,虽然强调参保人负有缴费的义务,但国家为了确保农民能够参保,均给予了不同类型的补贴;在墨西哥,政府则完全承担了贫穷农民的保费。在强调普遍性的同时,多样性也是不可忽视的。如在印度,虽然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但为了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政府也采取措施分流一部分富裕农民,并且也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性需求。

四、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都不例外。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

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与其他法律制度进程相比,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整体之后,尤其在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国家立法、卫生资源配置、建设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立法空白。

建国初,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村尚不存在。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合作医疗方式在农村出现,此后逐步取得国家卫生部门的认可并得到推广。到60年代中期,合作医疗方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合作医疗制度被瓦解,广大农村又回到了自费医疗方式。20世纪末,我国曾试图在农村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当时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并未能得到恢复。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试点推广,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打开了局面。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必须以立法作为基础,才能保障其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我国虽然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保险法中有关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容,仅有寥寥数语。仅明确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农村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严重滞后必然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只得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推行。

2.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层次低。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方面,主要的法律文件层次很低,主要体现为部门规章和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不足。

3.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监督与实施机制薄弱。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监督机制薄弱,表现在缺乏对医疗保障基金筹建和运作的监督。现行民法、刑法、税法等缺少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未能形成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4.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匮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持。而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而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主要需要政府来提供资助。如果完全依赖农民个体的收入,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来;如果规模达不到一定程度,将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农村医疗保障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

(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

1.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一直强调其社会,即社会稳定、社会补偿和社会公正,其中社会公正是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因此,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优先。

第8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第9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障;医疗改革;服务体系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 000~2 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 200—7 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

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

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为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