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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精选(九篇)

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

第1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出,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更加完善,同时人民群众参与的立法途径要逐步拓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就要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法律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在人民的生活中。而立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依据,在整个法的运行过程中是占据基础地位,完善立法就是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使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法纲要》的制定就是为了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现状。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纲要》的构建问题,在1986年前后《经济法纲要》制定的理论研究非常热烈,当时探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律部门中的地位问题异常激烈,在此期间也提出了《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了,但是《经济法纲要》的提议却被搁浅。从1997年起连续几年的全国经济法年会上一些学者都提出了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突出的例子是1999年全国第七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以程信和、何文龙等学者为代表的七人研究小组向大会提交了《创制〈经济法纲要〉的法理设计》的长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专门收录了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研究《经济法纲要》创制的十几篇论文,这是经济法学界关于创制《经济法纲要》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近期,经济法学界亦有不少学者在进行了理性思考后,重新提出了制定《经济法纲要》的主张,很快便掀起了一股学术热潮,一大批学者展开了相关课题的研究。有的学者从《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分析,有的学者从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分析,找出当前经济与上世纪末的经济的巨大差异和存在的新问题,分析经济法总纲制定中理论基础的侧重点是否有所变化,有的学者则分析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内容方面的问题。笔者从《经济法纲要》的结构方面入手研究,沿着新的理论思路指导,希望能对《经济法纲要》结构的形成起到有益的帮助。

二、《经济法纲要》结构形式研究

《经济法纲要》的结构确定需要依据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法理学是一门工具学科,在任何领域的立法活动都需要法理学作为根基,同时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与各个法律部门,所以,《经济法纲要》的制定也不例外,其结构的确立也需要法理学进行指导,根据《经济法纲要》的内容特点,在法理基础上分成几个章节。如《经济法纲要》中的目的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经济法纲要》在制定和实施中必不可少的法理学概念,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是法理学中的相关概念与经济法结合特殊产物。《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形成可以借鉴其他学科总论的制定经验,如民法总则的理论成果,但是不是套用,需要结合经济法学固有的特点,制定出一个适合经济法适用的总则。不能用民法总则的结构套用在经济法中,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平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不平等的,即使有平等关系的主体间的纠纷也会有行政主体的介入。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民法通则的结构制定经验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比较多,如此,在一些范围内是可以借鉴的。《经济法纲要》是经济法概括出来的共有的核心的内容,是经济法分论中各个部分均适用的内容,它是经济法的核心和本质。所以《经济法纲要》的结构应该简明,同时又需要粗中有细。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纲要》的基本结构应当是:第一章是总则,具体包括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关于经济制度的一般规定,如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章开始到第六章是经济法的基础板块,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为市场管理制度,即基本的微观市场经济,第五章为宏观调控制度包括产业经济制度和区域经济制度等宏观经济,第六章为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第七章是有关涉外经济制度的规定,第八章、第九章为法律责任和附则。程信和、王全兴、陈乃新、何文龙等四位学者认为《经济法纲要》结构的总体框架是:总则、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主体)、国民经济基本结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产业经济、区域经济、涉外经济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1988年,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形成的《经济法纲要》框架结构分为十章,包括总则,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责任,经济监督,涉外经济活动,奖励与惩罚,附则。笔者在对经济法纲要结构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经济法结构的理论研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一个与传统的经济法纲要组成结构有所不同的观点:即第一章是总则(经济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任务,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第二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章是经济法律行为,第四章是经济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第五章是涉外经济的特别规定。第六章是经济责任,第七章是附则。这一框架是在法理学的指导下,借鉴其他学者的已有成果,结合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形成的。总则,意指基本的,为分则所共有的,一般的理论和规则。因此,在构建该框架的过程中,笔者本着总论中的内容为各分则所包括,总则中的基本内容指导、统帅整个分则内容,分则内容中的核心问题也应当围绕总则的基本理念进行解决的思路,将《经济法纲要》分为这七章,与其他学者的结构框架的划分主要区别在第三章经济行为和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中概括出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法基本制度的共有内容。其他学者将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法基本制度分别列为一章,并没有显示出经济法总纲的价值,这些内容也完全可以放在之后的分则的概述中进行阐释,而总章需要规定的是各基本的法律所共有的特征,所以将该部分划分为两章经济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更加贴切。

三、《经济法总纲》实质内容应注重社会利益和经济权利

第2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确立上应当遵循一些标准:

首先,普遍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指导性,既能够对所有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起到宏观上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又能够在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得到具体普遍地遵循,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始终,经济法下面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原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由竞争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反映着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能够超越其下属不同法律原则的独特性,能够形成一些原则,对经济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其次,特殊性标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表现出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不同的特点。因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能够反映经济法独特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本质。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一系列的干预,使得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国家的调控管理之下合理健康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出比其他部门法更为突出的现代性。

再次,合宪性标准。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处于第一法律梯队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合宪性,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契合,不与宪法相抵触,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需要我们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结合宪法,探讨宪法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明确在宪法语境之下所确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与宪法的精神相统一,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进程的统一化。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①虽然这些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不同认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对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因此,适度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既强调政府的干预行为,又强调政府干预行为的适当性)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则会导致市场的任意发展,行政调控手段最终失灵;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市场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之下,国家要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

第二,合理竞争原则。竞争性是市场的基本属性之一,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让各个市场主体在这一环境中能够自由发展,充分竞争。但自由是相对的,并不是无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自由性、竞争性必须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转,这离不开国家对竞争的自由性作出一些限制,实现合理竞争。首先,有效竞争要求竞争的有序性。一切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无秩序则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因此,竞争活动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秩序。其次,合理竞争还要求竞争的有效性。因此,当经济活动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时候,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不能忽视充分发挥有效竞争的作用。

第三,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要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平衡协调原则正是符合经济法这一基本的价值追求。首先,该原则要求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兼顾。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经济个体因为过于追逐个体利益,而使其他一些经济个体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遭受损失,对此,需要国家对这种现象进行一个适当的调节和控制,保证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其次,平衡兼顾原则还要求实现市场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平衡兼顾,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使得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市场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这些难以避免的缺陷,这些缺陷很容易让市场陷入混乱,扰乱市场秩序。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国家及其相关部门进行干预,采取措施来协调矛盾,使市场恢复秩序。总而言之,平衡协调原则要求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各方利益,方式上要注重国家干预和市场作用的兼顾平衡。

第3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学原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资本论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经济理论的教学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下降,研究市场经济的西方经济学成为高校学生学习经济理论的主要内容。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内容和形式上创新不足,这需要我们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长期不懈努力去探求。同时,我们也应纠正对西方经济学“一边倒”,排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倾向。

为了在经济理论教学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我于2007年编写了一本颇具特色的高职高专教材《经济学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试图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面作一些探索。下面把我的尝试向各位同行汇报经济学论文,以求得到指点。

一、增加了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容

当前我国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的经济学理论教学,只开设经济学原理或经济学基础课程,不开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而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使用的绝大多数教材,其内容全是西方经济学。这样,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只学习西方经济学,学不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把西方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原理》(或《经济学基础》)教材的全部内容,会使教材内容与课程名称不相符。经济学不等于西方经济学。在经济类的课程中,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和西方经济学是两种不同的课程,其内容不应该相同。经济学原理应该包括比西方经济学更多的内容。尤其是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是经济类大学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在不开设政治经济学课程的院校,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不应缺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我编写的《经济学原理》有意在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方面作些尝试论文网。本教材既以西方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为主要内容,又包括了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理论(特别是经济制度理论和价值理论)。在本教材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一是第一章第二节(经济制度),二是第三章(商品价值);其他章节也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

本教材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作简单的拼凑,而是尽量进行有机的结合经济学论文,避免出现理论上的矛盾,坚持经济理论的科学性。例如:用价值规律来解释均衡价格;归纳了“资本”的五种含义;以《资本论》中的利息理论为基础来解释利息的产生;用货币流通规律来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用生产力发展来解释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等等。

二、在具体内容上的改进

把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融入本教材中,我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以下的探索。

1.“社会人”范畴(第一章)。第一章包括资源配置(第一节)和经济制度(第二节)两部分。在经济制度部分提出了与资源配置部分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社会人”范畴。本教材讲的“社会人”,不是美国行为科学家梅奥提出的管理学的“社会人”范畴,而是马克思主义研究制度的“社会人”范畴。本教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给“社会人”下了定义:“所谓社会人,就是与社会相联系,受社会影响和制约的经济主体。”同时指出:“研究经济问题,特别是研究经济制度,必须以社会人为前提。不研究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深入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

2.狭义的生产关系和广义的生产关系(第一章)。本教材从狭义和广义来介绍生产关系范畴,提出:“讲生产关系,一般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可以说,这是狭义的生产关系。从广义来说,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最重要的内容,生产关系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市场交换关系、企业治理关系等。”同时还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市场交换关系、企业治理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了说明。

3.制度变迁的原因(第一章)。本教材不仅讲了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经济学论文,还讲了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而且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解释,指出:“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根本动力,就是生产力的发展。”

4.供求决定价格(第三章)。有不少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教导学生这样的观点:供求只是影响价格,不能决定价格。其实,这种观点既与现实不符,又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不符。本教材引用马克思的原话,对供求决定价格的观点作了明确的表述:“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①

5.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第三章)。本教材在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时作了这样的表述和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供求平衡的市场条件下,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它是供求平衡下全社会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在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又包括正常使用生产资料所平均耗费的生产资料中已凝结的劳动时间,这两种不同的平均劳动时间分别决定了商品的新价值和旧价值。”与流行的说法相比较,本教材增加了两个新摘要劳动时间的一个构成部分,它决定商品的旧价值,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中提到过的。

6.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含义(第三章)。本教材用劳动的智力成分来解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教材中指出:真正决定人类劳动本质的东西是智力劳动②;智力劳动的含量决定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决定了各种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的不同。

7.用价值规律解释均衡价格(第三章)。在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价值规律和均衡价格是脱节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讲均衡价格经济学论文,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不讲价值规律论文网。本教材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用价值规律解释均衡价格。教材写道:“价格趋向均衡价格变动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只有按照代表价值量的均衡价格进行商品交换,才能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价值体现了利益的平衡。而在价格偏离均衡价格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利益就失去了平衡。这时,为了经济利益而开展的竞争就会引起供求变化,从而导致价格回到代表价值量并体现利益平衡的均衡价格上来。……价值有一种力量,把价格拉向代表价值的均衡价格,这就是价格变动的必然趋势。”

8.收入的来源和分配制度(第七章)。本教材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专讲收入分配的第七章开始时就指出:“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但是,收入如何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现实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制度。”大多数同类教材都没写“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结论。

9.资本的含义(第七章)。学生们会接触到不少“资本”概念,如“资本家”、“资本主义”“国有资本”、“资本金”、“资本与负债”、“资本品”、“资本市场”等,可能会对“资本到底是什么”迷惑不解。应如何解释资本的含义?本教材的解释是:在经济学中,“资本”是个多义词。它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表示的含义是不相同的。资本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资本是靠剥削雇佣劳动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着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生产关系。②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殖额的价值。③资本是企业中属于所有者的价值。④资本是被生产出来又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的物品。⑤资本是长期资金的特征。

10.利息存在的原因(第七章)。不少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讲述利息存在原因时,分别对资本主义利息和社会主义利息进行分析经济学论文,没有从一般意义上来分析撇开制度特性的利息。西方经济学解释利息存在的原因所运用的是“时差利息论”和“迂回生产论”,没有讲到本质上。本教材对利息存在原因的说明,以《资本论》中的利息理论为基础,同时抽掉其中有关资本主义性质的内容,指出:“利息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资本具有价值增殖的本质属性。”对此,从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1.利润产生的原因(第七章)。本教材没有采用“利润的来源”的提法,因为这提法容易造成误解。在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一般讲利润有三个来源: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而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利润也不例外。关于利润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承担风险只是与创新活动相伴的一种行为,它本身不会产生出利润。因此,本教材只讲创新和垄断这两个原因,重点讲述创新,分别叙述了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活动是如何产生出利润的,由此得出结论:“创新利润是由于创新活动使产品价格高于成本而产生的。”本教材重视企业家在创新中的作用经济学论文,指出:“创新的关键人物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创新劳动是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比普通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论文网。”

12.用货币流通规律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第十章)。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讲货币流通规律一般是在关于货币职能的部分,而不是在通货膨胀理论部分。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的通货膨胀理论一般不讲货币流通规律。本教材把二者结合起来,用货币流通规律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并用一个与货币流通规律有联系的、表示货币供给量对通货膨胀作用的总供求平衡公式来说明。这公式是:价格水平×流通商品量=货币供给量×货币流通速度。

13.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第十一章)。本教材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作了较多的论述。教材中首先说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是因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剧。”通过分析这些矛盾,从四个方面说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①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宏观调控;②经济稳定要求宏观调控;③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宏观调控;④社会稳定要求宏观调控。在论述第一个必要性时指出:“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与市场对宏观经济调节失效的矛盾,是现代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

14.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第十二章)。一般的教科书在讲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时,只讲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物质资本、科学技术四个因素,本教材增加了第五个因素——制度。本教材指出:“从根本上说,制度是通过影响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人的经济行为来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发生作用的。”

注释:

①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此观点来自何明著:《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及数学化——关于完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1.《新农村建设与新农民素质教育》定价:14.30元/本

此书是为满足学员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实践中对提高农民素质的实际需要而编写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帮助学员较系统地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目标、意义和指导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提高农民素质的关系,现代农民应当具有的素质,提高农民素质的对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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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经过改革开放将近30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状况已得到很大改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发展。但由于原有基础较薄弱,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城市基础设施仍明显不足与滞后。未来20年,城市化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心内容,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迅速发展的城市化,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文章正是基于此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相关的改革趋势。

二、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1.与世界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差距较大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导致生产要素竞争优势缩小,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一国或地区的竞争力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未来城市化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心内容,迅速发展的城市化,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然而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较大幅度地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自然成为我国广大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并且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与网络化本身已造就一批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如网络、通讯、卫星传送等。

2.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区域发展极不平衡

由于历史、地理位置、环境、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反过来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恶性循环。而东部地区由于天然的地理优势、优惠的国家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8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低10-15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约为全国平均值的70%一85%,东部地区则是全国平均值的110%-125%,中部地区则约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西部地区在经济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础设施存量不足(密度低、通达深度浅、等级低)、自我投资能力很差,同时对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较低。

三、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革的趋势分析

1.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改革的原则就是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实行政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自主投资、银行独立审贷;积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鼓励公平竞争,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共利益。其核心是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法制化及中介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持续、健康发展,减少财政负担,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2.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自20世纪末开始了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符合我国国情要求的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理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和分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充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改革投资审批制度。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政府在严格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充分放权,鼓励和吸纳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对于价格、收费机制没有到位或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

(2)开放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市场,大力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为集中政府财力建设公益性项目以及政府退出经营性项目创造条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3)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相分离,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决策的责任约束,以合同为纽带,实现规范化、市场化的项目实施。引进代建制,积极创新投资和建设模式。

(4)加强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政府从以行政审批为主,逐步转向备案、核准和审批相结合的宏观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5)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及经营体制的创新。改变基础设施行业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改组、改造原由的经营机构,使之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融资多元化体系。充分利用一国际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等机构)的贷款,这类资金具有贷款期限长(20年左右)、资金供应量大的特点。我国也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类股份公司己经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集中大规模建设资金。

3.改革的进程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也沿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大约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70一工作80年代。该阶段的主要改革内容是国家开始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基础设施融资的稳定渠道。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基础设施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开始以拓展筹资渠道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化进程;对向外商和国内经济组织转让国有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做出明确规定,吸收外资及国内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可操作依据。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今。以加入WTO为主要标志,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开始按照国际规则扩大开放程度,允许外资

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资,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市场化进程加快。

四、结语

探讨了城市基础设施的概念、作用、性质与特征;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从投资建设与发展水平、行业管理体制两个角度研究了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内容以及改革进程的发展历程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鞠齐.基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J].经济研究,2006,(6):44-46.

[2]李初升.对城市经营若干问题的认识[J].南开学报,2005,(2):22-25.

第6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以某种合理方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之不然,其着眼于对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概括或总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实践纲领”。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及其反思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4]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5]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6]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7]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8]但是,在我看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9]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10]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来,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11]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12]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界说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我国既往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说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乎,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绩效,如战后德国经济的复兴,30年代罗斯福新政等。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干预效应,国家便进一步强化其对经济之干预,“有形之手”无微不至地关怀着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但适得其反,各国社会经济并未因此而欣欣向荣,相反的是西方国家于60年代出现了经济的“滞胀”,而前苏联、中国的经济却依然处于“短缺经济”(科尔内语)状态,这些都引发了各国政府对国家干预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当干预”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导性思想和方略。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另一方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之介入要回归到既往计划经济“大而全”的时代,也并不是强调国家干预至上性,相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现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凸显了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譬如,税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但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权的重要内容,却不得任意行使,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收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得开征新税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时,必须做到干预有据;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13]但现代化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因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便于决策之执行。亦正因如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必须严格程序的构造及其实践运作。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因而它十分强调经济主体之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但这种介入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并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的干预,其“有形之手”的运作必然会有一定程度上损伤“无形之手”的运作绩效。因而,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面对日趋复杂、亦易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业已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那种认为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14]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为所欲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便是对专制的认可”。[15]因而在本质上,“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16]为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根本因由则在于其借助利益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合理竞争原则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17]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1.有序竞争竞争并非自由放任之同义语,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要实现竞争之秩序化。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没有秩序,人类便将进入一种混沌无序状态,每个人都无法对明天的生活作出一种确定性安排,人身财产安全也无从维系,即步入霍布斯所言的“丛林时代”。因而,“秩序作为一种与法律永恒伴随的基本价值”,[18]应当成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的竞争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等,并抑制或阻却各种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动的介入和渗透。譬如,市场竞争的实质应当是各种商品内在要素的比试,如价格的竞争、质量的竞争、服务的竞争等,但是,行政垄断却将权力因素切入至市场竞争中,并使竞争结果不是取决于商品内在要素的优劣,而是商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言自明,这种垄断行为显然背逆了竞争之内在法则和要求,并严重侵损了竞争的有序化运作。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的不断深化,竞争规则所希冀达致的目标模式也历经曲折,学者们众说纷绘,但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由竞争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垄断竞争模式以及有效竞争模式。而有效竞争模式是当前影响最大的竞争规则模式。

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如经济法必须反对对进入和流动所存在的人为限制,竞争者必须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此外,对于厂商之间的相互勾结行为,如卡特尔协议,经济法也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四、结语

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其次,二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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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8]165.

[11][12][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厦出版社,1987.38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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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美]哈罗德·德姆塞茨.陈郁译.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M].上海三联书店,1992.1.

第7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项目资助 (sponsored by Qing Lan Project);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基于系统视角的商业模式内生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YK12-05-02)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传统规模经济背景下企业利润创造的内在逻輯,即“产量中心”、“成本中心”逻輯,以及与之适应的商业模式设计的市场基础。同时,分析了个性化市场条件下利润创造的逻輯,即“客户中心”、“价格中心”的逻輯。文章指出传统规模经济的市场基础正在逐步消失,个性化需求市场正逐步形成,企业必须转变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范式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关键词:利润创造 规模经济 个性化 商业模式

创造利润似乎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只需要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即可。但是,简单的利润公式中蕴含着“如何增加收入”,“如何降低成本”这样的关键问题。可以说,在商业领域,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即关键在于商业模式的问题。两家在产品、服务、市场及其他要素方面完全相同的企业,盈利能力可能完全不同。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创造利润的方式之间存在差异,而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经营者“解构”利润公式方式的不同,对利润公式的不同“解构”方式代表了不同的利润创造思维。

规模经济背景下利润创造的逻輯

传统经济时代,企业通常按照如下方式“解构”利润公式:

P=R-C =AP×Q-(VC+FC)= AP×Q-(Q×UVC+FC)= AP×Q-Q×UVC-FC = Q×(AP-UVC)-FC

式中:AP为平均销售单价;Q为产量或者销量;FC为固定成本;VC为变动成本;UVC为单位变动成本。

根据这一解构方法,利润创造的逻輯也就随之而出。首先,销售价格(AP)方面,由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价格比较敏感,提高价格往往导致销量下降,因此,通过提高价格增加销售收入未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提高销量(Q)就成了企业优先考虑的增收方法。传统经济时代,市场基本处于短缺状态,增加产量并未遭遇太大的销售阻碍,产量基本能够与销量平衡,销量的提升显著地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其次,成本方面,企业发现随着产量的提高,单位变动成本(UVC)会显著下降,同时由于分摊效应,固定成本(FC)也被摊薄,产品的平均成本(AUC)就能降低。可见,增加产量不仅能够增加销售收入,还能降低成本。这样,企业利润创造的根本任务就在如何增加产量上了。

上述利润创造逻輯遵循的就是所谓的规模经济原理。规模经济原理的内在逻輯是:随着产量的增加,一方面,工人的熟练程度增加,效率提高,制造费用显著下降;同时,由于可以共享生产设施和其他资源,新增产量所需投入降低,管理成本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批量采购,企业原材料、零部件等资源也容易获得数量方面的折扣,从而降低产品单位变动成本,这样一来,产品平均成本就会明显下降。低成本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降价,降低又会刺激需求的增加,需求增加反过来刺激产量的提高,产量提高进一步促使成本下降,如此,企业进入扩张的良性循环(见图1)。“市场份额增加,利润随之而来”是传统经济时代企业经营者比较常见的思维方式,扩张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成为经营者的使命,也是评价企业成功与否的标志。

个性化需求背景下利润创造的逻輯

规模经济原理的基本假设有两条:一是成本随产量下降,二是产量等于销量。我们需要对这些假设做出一番审视,以便检验它们是否还能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

(一)成本随着产量下降解析

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成本可以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前者主要包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和财务成本等传统成本会计核算科目,后者则包括客户寻找、市场交易、风险承担等市场风险成本项目。这种关于成本类型的划分方法与传统的成本会计对成本的划分是不同的。根据成本与产量之间的关系,传统成本会计将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个基本项目,这种划分方法是以制造为核心的成本管理范式,是典型的“产品中心”式的思维方式,即主要从企业内部出发考察成本问题,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计量不容易确定的外部风险成本时,成本会计主要采用坏帐损失、或有损失等方法处理,这样的会计方法在处理外部成本时均存在明显的技术性缺陷,容易被人为操控,无法从根本上管理外部成本。规模经济原理就是遵循这样的成本划分逻輯,奉行 “产品中心”的成本管理思想,对外部成本的关注不够深入,更没有转变为以“市场中心”的方式对待成本问题。

传统经济时代,市场基本处于短缺状态,企业不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寻找客户、研究市场需求、开展合同谈判等,企业的外部成本较低,外部成本在整个成本构成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显然,获取利润的关键就在如何降低内部成本上了。传统的“产品中心”成本划分方法适应了这样的市场环境,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当时企业的成本状况。规模经济原理正好反映了随着产量的增加,企业内部成本降低这一规律,所谓的规模经济效应主要是指生产上的“内部生产的规模效应”而已。

第8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

在推行经济户口管理中,制度制定者如对制度没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指导思想不明确或不十分明确,制定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就可能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影响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全面推行和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要从统一各级人员认识,加深对经济户口管理的理解;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1.“经济户口、经济户口管理”的含义

笔者从客观实际和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经济户口管理的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和试定义。“经济户口”是指国家确定的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确立其合法存在的法律形式。它的外在表现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内在表现是经审核确认的登记事项。经济户口概念的含义在于:(1)确立“经济户口”是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一项基础性的管理活动,是一项管理制度;(2)经济户口是市场主体合法存在的表现形式,经过法定登记,表明其合法存在,确定了其存在的合法地位;(3)经济户口有其依法确定的特定内容,如名称、住所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经济户口管理”的原本意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法定职责对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存续、变化、消亡状况的管理。经济户口管理内容的单一和简单只能反映市场主体的一些基本情况,不能反映市场主体的主要情况。我们认为,“经济户口管理”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设立经济户口,对其加强管理,将履行法定职责取得的市场主体存在状况和信用情况的管理信息,归入经济户口,加以整合和综合运用,以提高管理效能的工作过程。它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履职情况,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状况,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新型监管机制。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经济户口管理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是设立了经济户口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经济户口管理的内容应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4)这些信息是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管理活动所取得的;(5)经济户口管理要求工商机关对取得的相关信息充分合理运用。

2.开展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各地工商部门经济户口管理的实践可以看出,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部门针对自身职能职责和管理资源实际,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主体发展需要,落实“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进行的一项创新工作。

经济户口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职责。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方面的信息服务;通过采取信用分类管理和严格责任制等方式方法,对市场主体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控减和防范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度的提高,促进管理主体责任性的增强,进而实现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巩固。从愿望和实际来看,经济户口管理包含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登记注册及监管),运用其他相关(商标、广告、合同、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职能,进行机构重组、监管方式改进、运行机制调整和规范、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有其特定的指向和内容,它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诸多监管职能和内容,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和发展,它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但它不取代工商行政管理其他各项监管职能,它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于为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管理提供平台,协调和运用各项监管职能,使它们相辅相成,统分结合,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上得到合理和充分运用。形成合力。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则

经济户口管理本身是一项管理工作,又是做好其他监管工作(如商标、广告、合同、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所要利用的工作平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应当把其他的监管工作职能、内容完全包含在经济户口管理之内,也不可能全部包含在内。制定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的要求,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性原则

制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户口管理、采取手段和措施都要依法而为,有法律依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市场主体信用评定、信用约束的规定,适应经济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还不全面,需要不断地予以完善。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是关于市场主体存在状况和具体行为管理的(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规、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施这些法规,从中可以取得大量的市场主体各方面的信息。当前在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和制定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中,应当用活用足这些法规,并且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创造条件和打下基础。加强经济户口管理,严格的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

2.适用性原则

制度本身的内容和运作要切合实际,能把握和好操作;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度的成果满足社会和自身需要;制度的保障机制适合和有效。经济户口管理作为工商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而且应当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精华和重要成果之一。因而,经济户口管理能为社会带来效率和效益。

3.统一性原则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要在工商系统内全面统一推行。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制度,规定统一的内容,实行统一的标准,以统一性推动全面实施,避免各行其是,实现整体效应。目前,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仍处在各省自行实施和发展阶段。虽然发展有快有慢,形式多种多样,水平有高有低,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普遍有很大提高,形成了许多共识和相同、相似的做法,这为全国工商系统实行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强调全系统的统一性,不排除各地在遵守统一原则下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而且要将各地创造的成功做法加以推广,不断扩大统一性,从而增强整体效能的发挥。

4.准确性原则

制度制定和完善中,要明确建立的经济户口及内容要准确真实,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要真实、发现的问题和处理要真实,信息的录入要准确真实、信息的披露要准

确真实。市场主体的身份明确、“户口”清楚,这是经济户口管理得以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的基本条件。目前,市场主体的失真现象还较多存在,在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要防止和避免信息搜集不全面、录入不及时、录入不准确、披露出差错等情况的发生。

5.激励性原则

制度应当注重激励措施的运用。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者自身两个方面发挥激励作用,而且,作为综合运用工商各项管理信息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只是单纯的掌握市场主体的信息,而是通过管理过程,确认和保护合法、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并且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披露,对市场主体进行鼓励和约束。

三、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发挥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性制度,对工商部门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和职责,实现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作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好和执行好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仅能促进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又能实现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不仅能促进管理者工作的规范,又能促进管理者工作责任心的增强和效率的提高:不仅能促进管理双方信用水平的提高,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来讲,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应发挥以下主要功能:

1.明晰工作职责和目标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部门运用自身的多种管理职能对市场主体进行的管理,在职能范围内管理好市场主体及行为是其工作目标。据此,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相应地应当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及行为的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和职责权限(级别管辖)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都负有管理好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职责。具体来讲,一是要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状况,总量是多少、各行业是多少、规模情况、发展情况等。二是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包括守法经营状况和违法经营状况。三是对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治理,不同时期违法行为的重点,如何进行治理,治理的效果情况等。

2.促进工商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改进的功能

为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济户口管理制度需要对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进行研究和改进。各地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已经在改进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二是实行常规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式,促进全面履职和有效履职。三是实行行政建议、提示和警示、告诫和劝导、信息披露的激励与约束惩诫等新的管理方法,实现管理的人性化、合理化、有效性和指导性。

3.规范管理双方行为的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要反映两方面情况,一是市场主体的存续状况和信用状况:二是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状况。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市场主体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要求,是管理者的管理内容,各行各业的市场主体,不仅要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定(准则),也要认真遵守针对本行业的工商管理(具体)规定。

4.对市场主体管理绩效的评估功能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作为工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的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它不仅是一项促进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的制度,也是体现工商部门履职状况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经济户口管理,工商部门应当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包括不同市场主体的存续状况: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时期的守法经营、违法经营情况,所占比例及增减情况;对违法经营的治理和效果(时效)情况,以及相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和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考评等。

第9篇: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内容范文

《课程标准》教学内容的突出标志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构建教学体系”。《课程标准》立足于“我国”,着眼于有中国特色,突出了以讲中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及政治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律为主。以高三为例,整个高三年级的知识体系和教学目标的确立,都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有密切关联的教学内容中,加强宣讲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例如:《课程标准》改变了高三教材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对比的知识结构框架,删除了原《大纲》中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关系、阶级斗争、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变为以讲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主。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部分,增加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知识点,这个知识点实际上是要求简明扼要地阐述邓小平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要求“广泛引用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成就,证明必须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部分,增加了“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维护中央权威”的知识点。在宗教部分,增加了“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的知识点,这一知识点实际上包含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在当代国际关系部分,要求“收集当前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材料,阐述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要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性”等。上述教学内容都是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和组成部分。

《课程标准》高一部分,是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线索,主要讲述与我国公民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课程标准》打破“两部分”分割组合模式,把“市场经济一般”与“市场经济特殊”结合起来,从“市场经济一般”入手,揭示“市场经济特殊”,落脚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简要但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常识。主要表现在删去了原大纲资本主义部分中“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资本主义工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垄断”、“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等内容,增加了作为社会主义公民必须了解的“企业和经营者”、“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财政和税收”、“公民的储蓄”、“商品服务市场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

《课程标准》高二部分,注意用哲学常识的知识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如第六部分单列出“社会主义市场与集体主义”,在其基本要求中要求“列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事例,说明发挥集体主义调节作用的必要性”。其内容就直接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取向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竞争公平,反腐倡廉。《课程标准》高三部分在“我国的国家机构部分”的运用要求中,要求“结合我国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事例,分析说明依法治国的必要性”,要求“根据我国国家机构实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说明加强廉政建设的必要性”。这就从另一个侧面对学生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

际原大纲在考虑教学内容时,具有明显的成人化特点,很多内容脱离学生的生活环境和实际经验,脱离学生的认知规律、心理特征和思维方式。“也不大注意区别哪些是领导干部或理论工作者应考虑的问题和必备的知识,哪些是大多数中学生应该考虑、可能考虑和必备的知识;讲抽象的原则比较多,而对具体的规范强调得较少。因而对学生想什么,怎么想,做什么,怎样做考虑得较少,缺乏具体知识和具体方法的指导。”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上,往往只介绍先进分子的标准,而缺乏对一般公民的基本要求的教育,忽视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就业的需要,致使学生只能在理想与现实间徘徊。《课程标准》增加了与学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思想教育的实施。其一,《课程标准》力求把大道理的灌输和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知识的传授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学生当前和未来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知识为载体,渗透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教育。以关于国家理论的问题为例,在讲授国家理论部分,以“我国的国家制度”为课题,下设了四节,增加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和“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两节。“我国的国家机构”扼要地介绍了我国政府的组织体系及其运行的规则,阐述了国家机关如何对人民负责的活动规则,说明它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这有助于学生更具体地了解我国国家的具体知识。“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则更具体地阐述了我国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及监督的制约作用、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知识,具有更大的实用性。其二,《课程标准》在“基本要求”的栏目内,其“理解”和“运用”部分提出了大量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问题,要求学生去思考,去分析,去解决。其三,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攻坚阶段,高一教学的主要内容都是直接介绍与同学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问题。

一是在其主体部分的基本要求中,对所学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能力要求。主要包括:识记能力即对有关事实、概念、原理和观点的再认和再现能力;理解能力即在识记的基础上对有关知识的转换能力或解释能力;运用能力即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有关知识应用于新情境、新材料、新问题之中,分析和解决那些教师未曾讲过或帮助解决过的问题的能力。

二是以同一种能力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例如:理解能力就分为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是用不同的词汇表达已知知识,或将已知知识从一种表述形式转化成另一种表述形式。第二个层次是解释,即不仅能识别有关知识的各个方面,而且清楚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跨越知识本身去对结果做出推论,或者通过已有条件扩展相关知识”。

三是特别注重对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能力的培养。从指导思想看,序言提出,要“帮助学生初步形成观察社会、分析问题、选择人生道路的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提高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在高一教学目标中,提出要“提高学生适应时展、社会进步和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在高三教学目标中,提出要“提高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从具体内容看,高二教学在“联系、发展地看问题”部分,提出了“按照整体优化原理,为办某件比较复杂的事情设计一个方案”的要求;高一教学在“公民的储蓄”部分,提出了“根据储蓄、债券、保险各自的特点,模拟家庭收入,提出一项家庭投资计划”的要求;在“家庭消费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提出了“根据消费要与国情相适应、要与家庭收入相适应的原则,模拟一份个人和家庭消费的合理化建议”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注重了对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能力的培养。

《课程标准》强调对学生的政治观念教育。如针对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课程标准》在高三部分增设了“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强调“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要求“分析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谈谈自己对待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