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理财规划的概念精选(九篇)

理财规划的概念

第1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应用图书分类法的原理和编制图书分类表应遵循的原则,说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对“民法”的列类并不科学,不能满足类分文献资料的要求,并提出了修订意见。

1 引言

图书分类法是由许多类目根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通过标识符号来代替类目和固定其先后次序的分类体系。图书分类法是文献标引和文献检索的重要工具,是情报检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在情报检索系统中起着语言保障的作用,是沟通情报的存贮和情报的检索两个过程、标引人员和检索人员双方思想的桥梁。如果图书分类法在类目的划分上有缺陷,不能满足科学分类的要求,那么就很难使标引人员对文献情报内容的表达和检索人员对相同内容的情报需要的表达取得一致,容易造成文献情报的漏检和误检,从而降低了文献情报的利用率,影响教学、生产和科研。《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以下简称《中图法》)对民法这一概念的划分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对本文标题中出现的“民法”的下位类列作简要说明。我们知道,一个上位类目以某一标准划分出的下一级类目互称为同位类。类列则是一组同位类的总称。“民法”类的下位类列即是指由“民法”这一类目经过一次划分后直接得到的一组同位类。

2 《中图法》的原理及对概念划分的要求

2·1 《中图法》的逻辑原理。《中图法》是一种体系分类法。类目是《中图法》最基本的单位,是构成图书分类表的主要成分。类目从形式逻辑上说就是概念。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每一个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即一类事物,也就是许多具有某种(或某些)共同属性的事物的集合。用以表示一类事物的概念称为类名,在分类法上称为类目。类是可分的,因为在一类事物中,每一事物除了具有某种(或某些)与同类其它事物的共同属性外,还有许多与同类其它事物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同一类的事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在某一(或某些)方面相同,而在另一(或另一些)方面是不同的。因此,类是可以再分的,可以用另一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来对这一事物进行划分,即分类。

《中图法》是一种体系分类法。体系分类法是一种直接体现知识分类的等级制概念标识系统。它是对概括文献情报内容及某些外表特征的概念进行逻辑分类(划分与概括)和系统排列而成的。

2·2 体系分类法的主要特点。体系分类法的主要特点是按学科、专业集中文献,并从知识分类的角度揭示各类文献在内容上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检索文献情报的途径,满足读者的“族性”检索要求。由于人们一般都是在某一个专业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活动,习惯于从学科、专业出发去获取知识和情报,而体系分类法对于系统地掌握和利用一个专业范围的知识和情报来说是很方便的。因此,它就成为对文献情报进行处理的重要方法,成为一种历史最久、使用最普遍的情报检索语言。

2·3 体系分类法列类应遵循的原则。列类是按逻辑分类原理并结合实际需要,列举各种学科和事物概念,并将其安排、组织的过程。一般来说,列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应以图书内容的学科属性作为类目划分的主要标准;②客观原则和发展(历史)原则;③逻辑性原则是立类列类的科学方法。A·概念要明确。B·类目的划分必须遵循逻辑上的划分规则,即划分应是相应相称的,划分后得到的各子项外延之和要等于母项的外延。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每次划分或每层划分必须坚持一条划分根据。划分后的子项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各子项之间是不相容关系,内涵不相同、外延不相交叉。C·列类要遵循从总到分、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④稳定性原则是图书分类的特殊要求;⑤文献保证原则是编制分类法的出发点。类目的设置应以文献的多寡作为依据之一,有什么样的书列什么样的类。

3 民法及其下位相关概念辨析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概念即是《中图法》上的类目,都表达一定学科知识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我们要研究民法类下的类目表是否科学、是否合符逻辑,应从考察民法及其相关的下位概念入手。

我们知道,在体系分类法中,除大类类名外,其它类名字面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表达事物的概念,其涵义要受上位概念的限定。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都包含权利和义务,只不过前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因此,物权、物权法和物权法关系,当以之作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以之作为基本范畴组建学科理论体系时,可视为同一概念,本文在下面的阐述中将不作区分。同理,对债权和债权法、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等也不作区分。

3·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人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行的。民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又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因素。民法的主要内容:①民事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身权;⑤知识产权。其中民事主体制度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为财产关系,人身权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身关系,继承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为: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仅;第四节、人身权。也映证了人身权为民法的研究内容之一。

3·2 物权。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上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传统民法上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都是物权,我国民法通则新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物权。

3·3 债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当它和所有权关系相提并论时,称为债权或债权关系。债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

3·4 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3·5 知识产仅。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两大类。民法学教科书一般把知识产权分为六种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3·6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7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形式,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和继承。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人身权是同财产权相对称的一个类概念,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以权利人的自身的人身、人格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和父权等。

4 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意见

4·1 《中图法》对“民法”类目的划分存在的问题。《中图法》(第四版)对“民法”这一类目的划分为:

D923

民法

D923·1 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入此。

D923·2

物权

D923·3

债权

D923·4

知识产权

D923·5

继承法

D923·6

合同法

D923·8

民事其它法权

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入此。对“民法”下的分类表而言,应注意两点:(1)D921·1总则和D923·8民事其它法权下的注释是指示类目的内容和范围、说明类目的涵义的;(2)D923·9婚姻法和D923·99商法(总论)是民法的同级类目,并非民法划分出的下位类。婚姻法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与民法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中图法》(第四版)对“民法”类目的划分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它违背了编制类目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它违背了列类和立类的逻辑性原则,即对“民法”划分出的下位概念的外延之和不等于民法的外延,而是小于民法这一概念的外延; (2)它不能保证文献情报资料对分类法的要求。人身权法是民法中比较成熟的分支学科,研究人身权法的论著不少,若把其归入上位类——民法,则标引是很粗浅的,专指度不够深,容易使标引人员和检索人员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造成文献的漏检和误检。

4·2 对民法类的修订意见。综上所述,“民法”的下位概念应划分为: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法、合同法和民事其它法权。按照从总到分、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并保持类目的稳定性,拟对“民法”类下的类目表修订如下:

D923

民法

D923·1

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入此。

D923·2

物权

D923·3

债权

D923·4

知识产权

D923·5

继承法

D923·6

合同法

D923·7

人身权

D923·8

民事其它法权

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入此。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9

[2]孙仁生 普通逻辑原理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4

第2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一、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整体设想

1.遵循系统性、中立性、前瞻性及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等原则,以确保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依据会计准则产生的会计信息的高质量

系统性原则要求其概念明确、内容完整、结构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中立性原则要求其不偏向和屈从于任何一方利益集团,使通过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客观公正性。前瞻性原则要求其概念的外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避免其经常的修改和变动。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原则要求其既要顺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又要考虑会计准则作为利益博弈结果所固有的经济后果特征,采取国际化前提下的国家化立场。

2.增加财务报告目标的阐释,将其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起点

财务报告目标应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最高层次,决定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和结构。

3.顺应会计环境的变化,补充并完善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衍生于会计环境,是财务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基于国情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新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保留并充实会计假设的基本内容。

4.对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会计原则划分层次

会计原则可划分为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和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层次,并对各项原则进行主次排序,对其如何应用加以详细说明,并可考虑在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中补充成本效益原则,按国际惯例将现有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

5.重新划分并定义会计要素,细化其确认和计量标准

基本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表要素和利润表要素两大类,资产负债表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表要素为收入、费用、利润。其特点是收入和费用要素仅指与营业活动有关的收支,利润作为一个单独的要素,由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及利得和损失组成,其缺陷是利润要素的解释过于含混,使各要素的内容更加明确。此外,对各要素的外延可以例证的形式作适当的延伸,以其前瞻性为准则制定和规范新的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提供理论指导。还可考虑增加现金流量表要素,增强现金流量表的理论性,使会计要素的内容更加完善。

6.对财务报告体系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其缺陷和不足

目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这种报告模式,主要基于产业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环境,适用于传统的制造企业。在会计报表部分,应增加和细化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内容;对企业合并、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重大事项应重点详细披露;在财务状况说明书部分,应适当、谨慎地增加财务预测的内容。

7.补充资本保全概念,为价格变动影响下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根据资本的财务概念,资本如同投入的货币或购买力,即企业净资产,只有当期末净资产超过期初净资产时,才算赚得利润;根据资本的实物概念,资本如同营运能力,只有当期末的实物生产能力超过期初实物生产能力时,才算赚得利润。实物资本保全概念要求采用现行成本计量基础,财务资本保全概念则以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为主。

二、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原则

1.系统、完整性原则

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从总体上把握应包括哪些概念要素,划分为几个层次,如何进行系统归类,应尽可能地保证概念框架基本内容的系统、全面和完整。

2.一贯性原则

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坚持前后逻辑一致、用语一致,使整个概念框架形如一体。

3.立场中立原则

在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坚持不偏不倚, 保持中立性,不偏向任何一方利益集团。

4.相对稳定性原则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属于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稳定,避免经常修改和变动。为保持稳定性,概念框架的内容可以考虑有一定的超前性。

5.国际化原则

会计是一种国际通用语言,会计国际化是发展之趋。作为会计准则理论依据的概念框架,也应向国际化方向努力,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继承性原则

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全部抛弃,而要“扬弃”,对其合理、科学的部分要继承,做到古为今用。

三、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层次

1.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三者应是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会计目标主要应确定: (1)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2) 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3)财务会计可提供什么信息。会计假设,又称基本前提,是由财务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所决定的若干基本前提,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这些基本概念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基本特征。会计目标、会计对象和会计假设都受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假设由客观环境所决定,会计对象来自于财务会计的客观环境。会计目标则反映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受制于财务会计的主观环境。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它们均构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第一层次。

2.第二层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受基本假设的制约,考虑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对象便具体化为财务会计的要素。为了实现会计目标,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会计信息应具正确地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提供有用的会计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为了正确地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的设置必须立足于会计基本假设,考虑会计目标对会计对象进行具体化。

3.第三层次,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财务报告四部分内容。根据确认与计量的概念和标准,把应由财务会计系统处理的数据――产生于过去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特征,分别当作不同的会计要素及其所属的账户来计量、记录,并通过会计报告等手段,转变为有用的会计信息, 传递给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就是财务会计的最终要求。因此,这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过程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的第三层次,也是最终层次。

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基本内容

在构建现阶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一方面应努力借鉴国外已经取得的先进研究成果,进行国际协调和趋同,另一方面又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具体的会计环境,保留或创造了特色。

1.前言

主要说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背景、性质与地位等内容。

2.财务报表的目标

财务报表的目标既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 又是贯穿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一条主线,它对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会计原则和基本方法。

3.会计假设

尽管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没有专门针对会计假设的论述, 但这并不表明由环境产生的客观假设就不存在,基本假设是实现财务报表目标的前提与基础。但在以目标为逻辑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应如何表述基本假设,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有学者曾经探讨过建立“会计目标”和 “会计假设”双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模式。

4.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应当规定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各种质量特征之间的层级关系及其重要性、各种质量特征之间出现矛盾时如何权衡、有什么限制条件等。对这些问题的全面探讨很难在简明的作为部门规章的基本准则中完成。

5.财务报表要素

财务报表要素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的数量和种类并借鉴国际惯例来确定这些要素。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是采用“资产负债观”还是“收入费用观”来定义这些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承认“全面收益”等。

6.会计确认与计量

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实现财务报表目标的技术流程, 也是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确定会计确认的标准和程序, 并对会计计量基础、计量模式的选择做出规定。

7.报告主体

应明确“报告主体”的概念不仅包括营利性主体,还包括其他的非营利性主体。另外,报告主体还应当是一个“经济聚合体”的概念,它可以是一个单一的主体,也可以是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同报告主体的聚合体。在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应该采用“所有者观”还是“实体观”,并对控制及共同控制的概念做进一步的研究。

8.财务报告的列报与披露

该部分应明确财务报告的边界、财务报告的体系构成以及如何进行列报与披露等。尽管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较少关注列报与披露部分, 但此部分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9.在非营利组织中的应用

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不仅应考虑制定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所需应用的基本概念,还应考虑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所需应用的基本概念。

参考文献:

[1]周新玲“试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张润利“试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内蒙古石油化工》.2006 年第9 期.

第3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界重视理论研究的产物,是制定会计准则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互相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认识还未达成一致,比如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的理解。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框架的必要性

关于此问题,有人认为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时机还未成熟。李小荣(2008)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必须建立在稳定的环境基础上,而我国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其次,我国的会计理论还未发展成熟,需要学习西方经验,财务会计概念本文由收集整理框架的建立需要充分的理论依据作支撑,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再次,我国的会计人员总体水平较低,习惯了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使会计概念框架的指南作用大打折扣。

周玲新(2005)认为为了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约束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决策有用性, 制定会计准则对产生会计信息的财务会计予以规范显得十分必要。为了给会计准则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并保证不同会计准则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客观上需要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连接点, 能更好地阐释会计理论, 指导会计实践。其次,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为制定和评价会计准则提供依据, 并保证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和系统性。再次,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还可通过其前瞻性为会计人员分析新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理论依据。

二、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原则

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周玲新(2005)提出了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遵循系统性、中立性、前瞻性及兼顾国际化和国家化等原则, 以确保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依据会计准则产生的会计信息的高质量。增加财务报告目标的阐释, 将其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起点。顺应会计环境的变化, 补充并完善会计基本假设。对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会计原则划分层次。重新划分并定义会计要素, 细化其确认和计量标准。对财务报告体系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并明确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补充资本保全概念,为价格变动影响下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杨琼(2007)则认为应遵从客观性与逻辑性相结合,系统性与中立性相结合,历史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等原则。李晓君(2007)、王慧(2007)认为,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注意以下问题:与国际准则相协调;对国外的概念框架适当地借鉴和发展;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体现国家化标准;概念框架要有前瞻性;与现有准则的协调平稳过渡;由谁来完成概念框架的制定工作的问题。之后,赵文红(2007)提出了四个建议:一是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二是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三是确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机构;四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应当完整严密。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逻辑起点

我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起步较晚,从1995年开始。出于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争论,形成了众多的观点。

谢德仁(1995)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是会计环境。因为会计环境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包含了会计实践的全部内容和孕育着会计理论要素的全部“胚胎”。苏新龙(1996)认为会计的起点理论应是: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吴联生(1998)在综合评价7种财务会计概念架构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认为会计目标起点论是比较合理的,它应是我国制定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时所应坚持的理论。而杜兴强(1999)不同意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研究的起点,他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价值(增值)运动,而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处理对象则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葛家澍和刘峰(2003)两位教授在《会计理论一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一书主要借鉴了fasb的“目标——原则”思路来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葛家澍(2007)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目标来规定财务报告的宗旨,以信息质量特征来促成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研究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是一项正确的会计选择。其中以厦门大学葛家澍教授的会计目标起点论最终占据了主流,并成功应用于我国2006年新制定的会计准则当中。

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

第4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一、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可以从层级制度系统具有的高效性特征来认识:

1、以概念框架为统率的多层次政府会计准则有助于具体规则间的相互协调,对于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全面实现政府会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制度服务于其目标是靠形成相互支持的规则群。如果各种规则系统形成一个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就能在引导人的行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层级结构中,一般规则往往是抽象的,它由正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制度构成。当较具体的规则出现矛盾时,一般规则可以对其进行协调,概念框架在准则系统中就充当了这种角色。而较具体的规则只负责解释具体的问题,包含在具体的细则(如具体会计准则)中。可以说统率性规则(一般规则)为低层次规则(具体规则)创建了一个框架。如果对具体的低层次规则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准则系统就会自下而上地(从具体规则到一般规则)受到评估。概念框架作为统率性规则在政府会计准则层级结构中发挥作用,不仅有助于增强准则系统的可理解性,而且能够在规则系统中建立起一种秩序,防止具体规则之间可能出现的抵触与漏洞,提高准则的效率,更好地实现政府会计目标。

2、建立概念框架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有助于政府会计准则和演化的连续性。

外部世界的不断变化,要求制度系统应具有演化的能力。规则系统层级结构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支持规则系统的演化。概念框架决定着具体准则可以规定什么和不可以规定什么,保证着规则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并且控制着规则调整的程序。概念框架规定了制度系统可以进行怎样的变革,以及如何就这些变革作出决策。这对于制度系统在不同时期合乎预期地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当具体的、低层次的规则必须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时,一般的、较高层次的规则会使整个局面保持可预见性。

事实上,上述原理在国外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实践中已得到验证:以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为例,其主席唐艾伦曾指出,GASB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健全的概念框架在政府会计准则发展中的重要性。为此,GASB先后专门了《联邦财务报告目标》(第1号概念公告)及《主体与揭示》两份概念公告,它们对随后的准则作用很大。例如,第1号概念公告中对报告目标的详细阐述对其后的具体准则制定起到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这一点在第34号准则公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以及管理讨论与》中表现尤为突出。为此,GASB坦言,“概念公告为准则提供了一个理论,从而引导了委员会的工作。它们也帮助建立了合理的判断范围,同时对公众了解财务报告的性质和局限性大有帮助。”

由此可见,以概念框架为统率的多层次政府会计准则将有助于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并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发展演化能力,从而形成高效的制度安排。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应予以肯定。

二、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

1、政府会计主体:记账主体与报告主体概念的适当分离。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包括记账(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在美国,由于引入了“基金理论”,政府会计的记账主体通常表现为各类“基金”。而报告主体则采用了双重视角:首先,政府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报告其政务活动和活动,对政府能够实际控制的财务资源的获得与使用进行报告,以评价其财务受托责任;其次,在基金层面,则以主要政务、企业基金和受托基金作为报告主体,并对那些主要的基金单独编报基金财务报告,非主要的基金则合并在一起编报基金财务报告。这一做法很好地体现了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离合关系,满足了信息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数据以对报告主体履行财务受托责任进行评估和制定决策的信息需求,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主体是每一级的预算单位。在总预算会计中,它是国家各级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它是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于这一模式将政府预算与具体使用资金的核算割裂开来,使得预算对具体财务资源的使用缺乏控制。财政资金的统一向下拨付又助长了各单位争资金而轻效益的现象,不利于提高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政府会计主体概念选取时,必须要从有利于实现评价财务受托责任的报告目标和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双重角度出发,对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分别加以界定。在确定记账主体时,一方面,要确立未来基金会计模式中基金的记账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应在目前以各级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的基础上,健全现有各种基金的核算机制,将这些基金作为记账主体。在确定报告主体时,要注意层次性,把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分为基本政府和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条件成熟时,将基本政府的相关单位(如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以及主要基金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2、政府核算基础:从修正的应计制到完全的应计制的渐进演化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现金制,应计制在评价政府公共管理绩效和促进政府提高运作效率等方面优势明显。它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政府资产、负债方面的信息,使财务成果更接近于实质,对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

,经济合作与组织的大部分国家已进行了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方面的改革,采用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修正的现金制、修正的应计制以及完全的应计制。美国GASB的第34号准则公告则要求政府会计根据财务报告视角采用双重形式的核算基础:政府整体报告、基金使用完全的应计制,政务基金使用修正的应计制。

根据我国的国情,政府会计基础目前宜选择修正的应计制,但应当以完全的应计制作为一个长期的目标。因为,从当前趋势看,修正现金制已逐渐被各国所淘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机构委员会在编制国际公共机构会计准则新草案中更是将其删除。而实行完全的应计制则意味着对政府固定资产的大规模重新评估,考虑到我国政府会计报告范围界限尚未确定,以及一步到位带来的舞弊可能和成本效益原则,也不宜尽快采用和实施。此外,我国还应借鉴GASB的“双重标准”经验,对纳入报告范围的不同主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基础。例如,若将某些公共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纳入政府报告主体,则可直接采用完全的应计制。

3、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为基础,强调相关性,把提高透明度作为综合的质量目标。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标志,是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预算会计制度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放在一般原则中论述,共十一项。其中质量特征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七项。显然,这种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混在一起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它们不是同一层次的。

笔者认为,在政府会计准则结构中,首先应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区别开来,以便正面表达其涵义,突出其重要地位;并把基本质量要求与其制约因素划分开来,以便分清主次。在核心的两个质量特征中,应以真实性作为基础,并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总括性质量特征的描述方面,应引入西方评价高质量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概念。因为事实证明,将全面、相关、及时、可靠、可比等质量特征进行综合后的“透明”信息对于使用者了解报告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程度和评价报告主体的财务受托责任都是非常有效的。

4、会计要素设置:设置结余账户,评价财务受托责任。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都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要素,这种划分体现了与企业会计的区别,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但与GASB会计要素作进一步比较后,发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以下差异:首先,资产定义方面的不同:GASB的资产定义的内涵是一种财务资源,我国则定义为一种经济资源。其次,GASB将基金资产(负债)与固定资产(长期负债)分开核算,这将有助于区分各年度的财务受托责任,我国并未进行区分。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美国实行的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通过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表述为“基金余额”,对于评价特定会计报告主体在特定期间的财务受托责任无疑是十分便利的。

为了突出对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反映,建议我国政府进行会计要素划分时确立结余要素。同时,应积极地推进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在该模式建立后,确立新的基金结余要素。而针对目前已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可选择的方式是:专门设置“基金结余”账户,在净资产类要素的“经费结余”科目中进行明细反映。

5、政府会计报告模式:从政府层面报告到可选择的双重视角报告。

政府会计报告是使用者据以、评价报告主体管理当局的财务业绩和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选择适当的报告模式,是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报告由总预算会计报表和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构成。这些报表的提供者为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

第5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在法学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规范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或者说,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规范。但是,任何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normengruppe)法典、部分领域(teilgebiet、劳动法、社会法、税法)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魏德士,2003)329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这样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律概念群。从概念群的角度探讨财政问题与中国宪法问题的内在联系及其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目前学术界有关财政的定义大体一致,一般认为,财政系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这种经济团体,为维持其存立、达成其目的,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的财货之各种活动的总称。WWw.133229.CoM广义上,财政被用以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二者,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是就前者加以规定(阿部照哉 等 2006)。或者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刘隆亨,2004)。

各国宪法文本上对“财政”的规定并不是范围一致,用语一致,有的国家的宪法是用专章规定“财政”并直接用“财政”作章标题,如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的第八章、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章、1966年新加坡宪法第五篇;有的国家的宪法是在具体条款中规定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内容,采用预算、决算、税收、国库、拨款等用语。而在独联体12个国家中,将“财政”用专章写进宪法文本的有4个国家,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章:财政与信贷)、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七篇: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体制)、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五篇:国家经济与公共财政)、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国家财政与监督)。其余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虽未专章规定“财政”,但大都将“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放到各相关条款中加以具体规定(注:只有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财政”一词。)(任允正 等,2001)。

2.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法律文本上的概念是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上的概念就是宪法规范。同理,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是宪法规范,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宪法规范群,具体地说,就是“财政”规范群。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一般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基础概念(财政),二是基本概念(预算、税收),三是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中,基础概念(财政)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不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在“财政”概念群中的基础地位。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一般比基础概念要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对于基础概念(财政)的从属地位和次级地位。至于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等),在宪法文本上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个出现另一个不出现,即使出现,次数也很少。这就使得非基本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相对于基础概念(财政)和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处于更加从属和次级的地位。据此,笔者认为,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主要应由基础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即一般由财政、预算和税收这三个概念构成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主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财政概念群的特征

(1)群体性。如果说,宪法文本上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宪法文本上的所有概念和规范就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性。而宪法文本上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若干紧密相关的概念和规范,相对于宪法文本上所有概念和规范的系统,就只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具有群体性。

(2)相似性。“财政”概念群既然称为“群”,那么“群”又有什么特征呢?在《辞源》(下册,第2499页)里,“群”有禽兽聚合;人群,朋辈;种类;合群;犹诸、众等5种涵义。其中一个涵义就是种类。而“类”在《辞源》(下册,第3999页)里则有种类;相似; 善;法式,榜样等8种涵义。而相似就是其中的一个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概念群里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概念都具有相似性,如:“财政支出”与“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与“财税收入”等。

(3)层次性。“财政”概念群的若干概念既有群体性、相似性,又具有层次性。如“财政”概念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是最高的层次,“预算”和“税收”概念则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概念,而“国债、货币、赤字、国库”等就属于非基本概念的第三层次。“财政”概念可以涵盖基础概念、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三个层面。低一层次的概念则不能涵盖高一层次的概念。如“税收”这一基本概念只是“财政”这一基础概念的其中一个方面(财政收入),而不能包括另一个方面(财政支出)。更不能将“税收”概念与“财政”概念相提并论。

(4)互补性。在“财政”概念群中,互补性也是它们的特征之一。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等。

(5)整合性。整合性是“财政”概念群最基本的特征。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7页)。而作为财政概念群的整合,就是将具有相似性、层次性、互补性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宪法文本上的规范加以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为“概念群”之后,其价值功能将比整合前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更能反映宪法文本对财政问题的整体把握,更有助于人们对宪法文本上财政问题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因为,“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和非完整性”。“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魏德士,2003)71

4.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整合

整合,既是财政概念群的特征之一,更是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所在。因为与群体性、相似性、互补性和层次性相比,整合性更能聚焦、放大和升华概念群在经过整顿、协调与重新组合之后的规范、价值、秩序、效力和功能。

(1)规范整合。概念群就是规范群。概念群的整合性,就是规范群的整合性。因此,概念群的整合首先就是规范的整合。“具体规范建立在规范整体”的“统一调整方案的基础之上”(魏德士, 2003) 329。

(2)价值整合。“法律规范包含了实现法律秩序应当实现的价值导向”(魏德士,2003)68。因此,规范整合已经蕴涵了价值整合。但规范整合并不等于价值整合。“规范和价值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所指向的行动一个是义务性的,一个是目的性的;其次在于它们的有效性主张的编码一个是二元的,一个是逐级的;第三在于它们的约束力一个是绝对的,一个是相对的;第四在于它们各自内部的连贯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哈贝马斯,2003)316 “在论证性语境中,规范和价值起着不同的论辩逻辑作用。”(哈贝马斯,2003)317

(3)秩序整合。规范整合与价值整合表现为秩序整合或法律秩序整合。“法律秩序应该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所组成的有序的规范结构。”(魏德士,2003)329但这一“有序的规范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个别规范的堆积,而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整合而成。正因为如此,“联邦宪法法院将整个法律秩序理解为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判断的内部体系、一个受到各方面约束的法律价值标准的层级秩序。位于该层级顶点的是宪法基本判断。”(魏德士,2003)31

(4)社会整合。如果说规范整合、价值整合与秩序整合还是停留于文本体系或制度层面,那么,社会整合则是上述三种整合与现实社会的结合,是将上述三种整合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是宪法文本概念群在现实中的行动表现,是宪法文本的实施,是宪法文本上的概念群由逻辑向现实的转化。如果说,上述整合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整合就是一种现实性。可能不等于现实,现实是已经实现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合,只有在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规则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2003)35 “现代社会不仅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过程进行社会性整合,而且通过市场和以行政方式运用的力量进行系统性整合。”(哈贝马斯,2003)48 “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实现的社会整合要完全取决于交往行动自身。”(哈贝马斯,2003)44

二、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财政”概念是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财政”概念群的基础概念。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一词8次出现,其分布大致在5个方面:一是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七十条第一款);二是在规定国务院审计监督权时2次出现“财政”一词(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三是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权限时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四是在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时3次使用了“财政”一词(第一百一十七条);五是在强调国家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权方面要有所帮助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财政”一词在1982年宪法文本5个条款中的8次出现加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5处可概括为5种权力,即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政府)、国务院的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审查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权。

这5种权力再加以分类,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其中,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与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之间,则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可见,在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的基本涵义是分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2.中国宪法文本上的“预算”概念

在宪法文本的“财政”概念群中,如果说“财政”一词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那么“预算”一词就是概念群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换句话说,预算就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入的预算和财政支出的预算。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都离不开预算。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预算”概念共出现4处5次: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使用了“预算”2次(第六十二条第十款);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出现1次(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三是在国务院职权中出现1次(第八十九条第五款);四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们政府职权中出现1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从宪政国家的视角而言,审议与通过预算法案曾经是代议机关的唯一职能。而在代议制民主发展日趋完善的今天,审查和通过政府预算法案仍然是代议机关监督、控制政府的主要途径,是建立与巩固责任制政府,实施宪政的关键。但是,这并不是“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全部涵义。实际上,从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宪政机制和宪政改革趋势来看,“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涵义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功能,财政预算是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经济前提(保权宪政功能)。财政预算的“保权”宪政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满足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因为财政预算是政府向社会征取资财的合法依据,当然也就是其全部权力活动的经济前提。其二,财政预算也确保了政府在政治领域内的合法性权威地位。因为代议机关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由代议机关代表民意行使的立法行为,它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政府的信任与政治支持,是政府取得社会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宪政功能。

第二,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机制,财政预算是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控权宪政机制)。财政预算的“控权”宪政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节制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从而截断了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其二,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法案是代议机关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扼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于政府的全面支配地位。

第三,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宗旨,财政预算是保障公民(纳税人)应有权利的重要内容(维权宪政宗旨)。其一,国家在预算财政收入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税收政策,而应该实行预算民主,让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有发言权。其二,国家在预算财政支出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支出政策,要在支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实现预算民主,确保国家将税收用于生产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3.中国宪法文本上的“纳税”概念

“纳税”(“税收”、“租税”或“赋税”等)概念则是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看来,“立宪政治乃以国王的课税须得到国民承认这一财政问题为契机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即显示了其重要性。”或者说,“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日本宪法第84条)”。“这是基于租税乃是要求国民直接负担,因此必须征得国民之同意的原则,源自于在英国自古便常被论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的政治原理。”“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其课税权,为了充作其使用经费,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之行为。”(卢部信喜 等,2006)其核心是:国家的征税权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其民意代表的机构是议会即代议机关。这就是税收问题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这就是“立宪视角下的税收”、“财税宪法”、“财税立宪”或“税收法治”。

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纳税”概念与上述涵义相比较,有所区别。在整个1982年宪法文本中,仅出现“纳税”概念1处1次,即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蔡定剑(2004)对此条的解说,“税收是国家之基本,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创建自己的政府为了公共福利。而公民为此承担的代价和第一义务就是要向国家交税。所以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是可以理解的。”关于“纳税的义务”,蔡认为,“纳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收部门缴纳税款。纳税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强制性,即纳税人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具有无偿性,即税收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需返还,纳税人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具有固定性,即纳税人和税率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和有关税收法律对公民偷税抗税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严重的偷税犯罪行为将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3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然而,通观条款全文和蔡定剑对此条款的精解,在“纳税”一词的相关文字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公民的义务,而看不到公民的权利,更看不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看到的只是国家的权力,而看不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既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又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与“国家的税收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这一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或普世性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也同样背离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宪法宗旨。也说明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亟需改革完善,与世界接轨,尽快融入世界宪法国际性的潮流。这是大势所趋。

三、中国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规范和价值的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意义,也就是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整合,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在本文中,笔者仅以“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注:所谓乡村债务,严格说来,应该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国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之间发生的债务(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184页)。据农业部调查统计,1998年全国乡村债务共计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宋洪远 等,2004);另据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推算,2004年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亿元(财政部财科所,2004)。沉重的乡村债务,不仅瓦解着中国的乡村经济,恶化着政府和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且威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影响着中国农村政治的变化,也严重地干扰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化解乡村债务,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要话题。近年来,尽管人们从政策、体制、政府、市场、法治等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乡村债务进行过各种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但是,“研究和讨论的最终结果和提出的政策建议,仍然是局部和针对个案的政策建议,缺少一个更加宏观,即包括金融、财政、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法律框架等在内的一揽子改革与政策建议方案。”因为“乡村债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单一的政策和方案不能根本解决负债问题。”而必须“要以更高的视角,以综合性的诊治来寻找解决乡村债务的良药。” (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07页))这一现实问题的整合为例。它表现为:一是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二是“财政”概念群在乡村债务化解中的意义。

1.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

笔者认为,从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是解决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但宪政离不开宪法,宪法又立足于文本。因此,用宪政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首先必须用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来解读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这个形成原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从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失效;从乡村政府和组织与农民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的“税”“费”征缴失范。

(1)财政分权失衡。宪政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其对财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纵向财政分权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权划分。1984至1994年间,我国大部分地区主要实行财政分级包干制度。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分税就是分权。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分权模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财政分权的内容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明显不对称,对地方的财力剥夺过于严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无力负担基本的公共开支,尤其是广大乡村政府和组织更是举步维艰。乡镇财政极度危机,乡村债务极为沉重。其次,从财政分权的程序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财政分权的内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而是由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财政分权失衡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首要原因。

(2)预算监督失效。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从纵向来说,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但从横向来看,却是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的失效。财政预算监督就是横向财政分权。横向财政分权的核心,是财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具体到目前的中国而言,主要是预算监督的落实问题,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财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从1954年至今的4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的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失效甚至缺失。其原因有5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预算内容不全,预算编制时间短且编制粗放,预算无详尽的分类分项计划,预算对政府的行为缺乏约束力,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二是预算年度起讫时间的断档影响了预算案的严肃性(注:根据《预算法》,我国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的3月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4-5月份才召开,因此在预算年度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三是人大的预算权内容不详;四是人大缺乏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能力(主要是代表专业能力不足,审议流于形式;专门机构的工作不力);五是决算制度不健全(朱孔武,2006)。由于上述原因,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横向财政分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刘文华,2002),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监督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督无力,监督失效,甚至监督缺失的状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财政权力得不到有力的制约,现实中的财政秩序极为混乱,财政危机不可避免,大量乡村债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与财政分权相联系的预算监督失效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根本原因。

(3)“税”“费”征缴失范。如果说财政分权(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分权和人大与政府的横向财政分权)失衡、失效是导致乡村债务的根本原因,那么,在财政分权失衡、失效的既定前提下,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税费的征缴失范,则是乡村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

自古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在与中央政府的纵向分配博弈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就只能另想办法。有限的制度内税收对于人员不断膨胀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地方政府(这里说的地方政府是县乡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在制度内财政危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一般会充分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制度外寻求财力支持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就是税外收费。农村社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即由此开始泛滥。当税外收费仍然不能满足乡村财政支出的需求而乡村财政危机本身又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乡村举债现象便开始大规模、长时期、不可遏制地持续蔓延开来。

2.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化解

“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的解读是“财政”概念群整合乡村债务这一社会现实的重要意义之一,但绝非根本意义,其根本意义则是对乡村债务的化解,这也是宪法文本中的“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这一现实问题最重要的整合。

(1)财政立宪:治理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财政监督是财政民主的表现形式。财政监督或财政民主的缺失是导致巨额乡村债务的重要原因,弥补或克服财政民主的缺失应该是治理乡村债务的一剂良药。但财政民主的缺失却并非财政民主本身所能解决。因为财政民主、财政立法等都是由财政立宪产生,要真正解决因财政民主缺失造成的乡村债务问题,只能求助于财政民主的宪法依据——财政立宪。

何为财政立宪?在美国著名财政宪法学家布坎南看来,第一,要从立宪的角度说明什么样的财政体制是合理的;第二,税制是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以宪法的形式坚持预算平衡的原则;第四,对税收的支出要给予限制;第五,货币供给要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按规则确定而不是随意决定(忻林,2000)。

财政立宪主义产生于和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不能照搬到中国来。但这一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借鉴这一有益思想,构建以宪政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制,坚持财政立宪,以从根本上治理乡村财政危机和乡村债务。一是坚持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国家财政权主要是财政预算权的控制和监督。二是坚持“有限政府”,要求政府转化职能。“有限政府”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财政领域,“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财政职能有限(主要是公共服务)、政府的财政权能有限(以人民即纳税人的授权为条件)、政府的财政行为有限(征税等财政行为应该受法律的限制)。三是坚持“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在规范性博弈的基础上合理的财权划分。

(2)预算民主:破解乡村债务的深层成因。预算民主也是财政民主的一种表述方式,但它比财政民主的表述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何为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就是指建立这样的一种预算制度,在该制度下,政府的收支行为都是置于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的。这种预算制度将从外部对政府预算进行政治控制,使得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公共责任。”(马骏,2005)55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权力(村级组织为财务权)能够切实地得到本级人大(村级组织则由村民大会进行财务监督)严格的财政预算监督,就可能避免1994年分税制以来全国农村巨额乡村债务现象的普遍产生,还可以防止往后类似乡村债务的财政危机现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变相出现。

(3)税收法定:走出乡村债务的价值理念。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税收法定是财政法定的另一种表述,只是税收法定比财政法定更具体,是财政法定的一个方面。

税费问题曾经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中心,沉重的税费问题曾经是压在农民头上的大山。形成乡村债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税费负担太重。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中,其核心权力之一就是征税权。在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中,首要的就是对作为核心权力之一的征税权的监督。“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收入方面实现预算民主的最佳途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税收、收费与债务政策。同时要约束国家在收入汲取方面的权力。”而“一种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征税权力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马骏,2005)46正如布伦南等(2000)所指出的,“对统治者的控制,一直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的。”对征税权的约束,关键是制度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约束,即税收法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只要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审查监督严格坚持税收法定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机关与政府官员也自觉地用税收法定的价值观念来转变政府职能,用好财政权,广大农民群众也坚持运用税收法定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那么,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一定能够从乡村债务的巨大困难和障碍中走出来。

参考文献: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 等. 2006. 宪法:总统篇、统治机构篇(上册)[m]. 周宗宪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21.

布伦南,布坎南. 2004. 宪政经济学[m]. 冯克利,王代,魏志梅 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0.

蔡定剑. 2004. 宪法精解[m]. 北京:法律出版社:259-260.

哈贝马斯. 2003.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 童世骏 译. 北京:三联书店:35,44,48,316,317.

刘隆亨. 2004. 中国财税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2.

刘文华. 2002. 宏观调控法制文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80-290.

卢部信喜,高桥和之. 2006. 宪法 [m]. 3版. 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 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14-315.

马骏. 2005. 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理性化与民主化[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46,55.

任允正,于洪君. 2001. 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魏德士. 2003. 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 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68,71,329,331.

第6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系统是一组依一定结构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元素组合,它以整体方式与环境相作用。我们把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它就成为一组依一定结构而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元素形成的组合。依据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定义,概括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至少应明确如下三项基本内容。

其一,财务管理要素。财务管理要素是构成财务管理活动的诸必要原质,它是财务管理活动能够存在的基本因素。财务管理活动是财务管理研究的主要对象,概括财务管理理论体系首先要对构成其研究对象的构成要素进行概括,用以形成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范畴,因为这是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基础。不对财务管理要素进行概括,就不可能或很难把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说清楚。

其二,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是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基本细胞。一般来说,作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不单纯指某项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它往往是由若干密切相关的财务管理单项理论知识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单元。财务管理理论有基本理论和派生理论之分,与之相对应,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也有基本元素和派生元素之别。围绕各财务管理要素概念而展开的理论称为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与各财务管理要素密切相关的各理论知识所组成的理论知识单元形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基本元素,它是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论称为财务管理派生理论,由派生理论知识归类形成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元素称为派生元素。

其三,明确各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

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是人们对财务管理这一事物客观存在的内在规律的高度概括。由于理论工作者对此内在规律的认识程度不同,因而其概括的理论体系也有科学与不科学之分。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是人们对财务管理内在规律的正确认识和表述,它对未来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起着奠基作用,对财务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果所概括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不科学,它不仅会混淆视听,对实践也无指导意义,还有可能把人们带入歧途。判断一个理论体系的概括是否科学,要以科学理论体系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来衡量。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应具备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系统性

所谓系统性就是所概括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要符合系统论的基本要求。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构成要素、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系统作为整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科学。同样,按照系统论的要求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也应从研究财务管理的构成要素、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成元素开始,进而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2.唯物辩证性

所谓唯物辩证性就是所概括的理论体系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原理。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对客观事物一般规律的高度概括,它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必须以它为指导。具体来说,就是所研究出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要符合客观真理性和辩证思维规律。客观真理性要求对财务管理要素、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构成元素的概括,以及对各要素、元素之间内在关系的揭示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基本对象——财务管理活动分析人手,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地高度概括,其正确性必须被实践证明。辩证思维性要求所概括的各要素、元素及其之间的内在关系,不能与唯物辩证法所阐明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相违背。

3.逻辑性

所谓逻辑性就是所概括的理论体系要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关系,所概括的基本概念、范畴体系,不仅从基本命题和原理出发推论出各种具体命题和结论,而且这些命题和结论可以从逻辑上加以推理和证明。

二、当前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上述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对目前我国几个具有较大影响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正在使用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商管理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第四部分所介绍的几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构成财务管理的要素不够明确。“大纲和指南”所介绍的几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均未把财务管理应包括哪些要素予以明确交待,这有违系统性特征。

其次,构成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的元素(以下简称“元素”)概括的不够准确。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元素”范畴概括不够准确。有的将财务管理基本理论范畴概括得过窄,以致使应该属于基本理论的内容(如有关理论主体的理论、理财目标理论、理财信息理论等)未能概括到基本理论体系之内,有的甚至把最基本的财务管理理论(如筹资理论、投资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等)也未概括进来。有的把不属于基本理论范畴的理论(如财务管理环境理论、财务管理假设理论等)也概括到基本理论之中。

(2)纳入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元素欠归纳。有的把不同层次的诸多财务管理理论并列作为基本理论元素,还有的将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财务管理理论并列作为基本理论元素,还有的基本理论元素和其他理论元素在内容上有交叉。

(3)“元素”概念描述的不够准确。有的对“财务”和“财务管理”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加区分,有的把理财主体与财务全体(或财务个体)两个概念混同。对构成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的元素概括得不准确会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概念的客观真理性、完整性,也不利于抓住理论体系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

第三,对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各元素之间关系的概括不够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对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概括上。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抽象不应是毫无根据的幻想,它应是对理论所研究的对象客观存在的本质的高度概括和反映。一般来说,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研究逻辑起点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两个方面,当然概括理论逻辑起点也应包括这两方面的理论。财务本质起点论单纯把资金运动规律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它不能以胚芽形式包含财务管理整个发展中的一切矛盾,因为影响理财主体的因素除了有资金运动以外,还有财务管理体制、企业管理理论、行为科学均对理财主体产生重大影响。财务本质起点论产生片面性的原因是误把财务管理工作的对象当作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所使然。

(1)它必须是对理论所研究的客观对象最一般、最基本的本质抽象;

(2)这种抽象规定,应是构成具体对象的基本单位;

(3)这种抽象应以胚芽形式包含着对象在整个发展中的一切矛盾。

依据这三个基本条件对现有的几个财务管理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理论(财务管理环境起点论、财务管理目标起点论、财务管理假设起点论、财务本质起点论或本金起点论)进行对比分析,似乎大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条件。财务管理环境起点论从影响财务管理的外因来概括财务管理理论的逻辑起点,不仅不符合逻辑起点的三个条件,而且有违外因和内因的辩证关系。财务管理目标起点论和财务管理假设起点同样没有从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客观对象——财务管理基本活动出发来概括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而是以带有很大主观性的目标确定理论和条件假定理论来概括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样确定的逻辑起点有违客观真理性。比较而言,财务本质起点论(或本金起点论)较为科学一些,它至少是从客观存在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象出发来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种逻辑起点显然符合客观性,但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众所周知,财务管理的基本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财务管理活动这个事物包含着两个最基本的要素,那就是理财主体和理财客体(即资金活动),理财主体对理财客体作用才产生财务管理活动。既然理财主体和理财客体是财务管理活动这一事物中所存在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

三、新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之构想

依据科学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力图克服当前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方面存在的缺点,笔者对新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提出如下构想。

(一)明确财务管理要素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唯物辩证法和逻辑起点论应具备的条件,笔者从客观存在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对象——财务管理活动本身分析入手来概括财务管理要素。从实践看,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理财人员依据特定信息、运用特定方法对资金运动进行计划、组织、监督、调节和评价,以实现特定目标的活动。对这一财务活动进行剖析,我们发现它由五个要素(即理财人员、资金运动、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来组成,与之相对应,我们把这五大要素从理论上概括为:理财主体——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理财客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对象,它是财务个体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理财目标——理财主体从事财务管理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理财信息——由特定发生源发出,通过特定载体传递,被理财主体所理解、接收、利用的各种信号和消息的统称;理财方法——完成财务管理任务、实现理财目标的手段。这五大要素之间的关系就是理财主体依据理财信息,运用专门的理财方法对理财客体进行管理,以实现理财目标。

(二)归纳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

有关财务管理的理论知识很多,哪些可以作为理论体系的元素,理论体系应包括多少元素,确定这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求教于唯物辩证法。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依据这一思想方法来概括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成元素,就能抓住主要矛盾。我们将所有财务管理理论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最基本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都是与财务管理要素密切相关的。由此看来,概括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的构成元素应该以财务管理要素为核心,由与各财务管理要素密切相关的理论知识群来组成。据此,笔者将所有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归类,概括出以五大财务管理要素为核心而组成的五个财务管理知识单元。

(1)理财主体元素。该元素主要由理财主体的概念、理财主体的构成、理财人员素质理论、财务管理机构、组织理论、财务管理体制理论来组成。

(2)理财客体元素。该元素主要由资金概念、资金种类、资金运动规律、不同行业资金运动特点等理论来组成。

(3)理财目标元素。该元素主要由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管理任务、财务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管理内容的理论(筹资理论、投资理论、成本管理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等理论来组成。

(4)理财信息元素。该元素主要由财务管理信息的概念、种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存储等理论来组成。

(5)理财方法元素。该元素主要由财务管理环节理论、财务管理具体方法理论来组成。

在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中除了上述基本理论外,还有财务管理发展史、财务管理环境理论。对这些理论如何归类,应视其特点及其与各财务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确定。从性质看,财务管理理论发展史是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的动态表现,所以应将其划归为财务管理基本理论范畴中。由于财务管理环境理论主要是研究环境变化对财务管理影响的科学,它不是财务管理活动本身的理论,而且具有不稳定性,所以不应把它划归为基本理论范畴,应将其划为派生理论之列。

(三)构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

构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主要是明确各财务管理要素,以及构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元素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要素之间、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依据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笔者将所构建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图示如下:

该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和优点。

1.重点突出

该理论体系首先将所有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基本理论部分和派生理论部分。该两部分理论之间的关系是:财务管理环境理论主要是研究如何把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在不同环境下加以灵活利用,因此称它为派生理论;同时财务管理环境理论的研究对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的充实和发展也有重大促进作用。以基本理论为核心来构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强调了基本理论的重要性,抓住了主要矛盾,重点突出,线条清楚,并正确表达了内因与外因关系。

2.动静结合

该理论体系将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体系划分为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静态部分主要是对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进行要素解剖和元素解剖,然后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动态理论主要指财务管理理论发展史。这种动静结合的理论体系归纳,符合财务管理理论的运动发展规律。

3.具有逻辑性、唯物辩证性和系统性特征

该基本理论体系中的静态理论部分以客观存在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基本对象财务管理活动本身作为逻辑起点,该逻辑起点的确定,符合客观性要求。该理论对逻辑起点的分析,能够把握住构成财务管理活动的两个最基本要素理财客体和理财主体,并且这两个要素能以胚芽形式包含着财务管理活动这一研究对象整个发展中的一切矛盾。显然该逻辑起点应具备三个条件。该理论对财务管理要素及其关系的概括较为全面且符合实际,并能使它们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所以它具有系统性和辩证性的特征。

「参考文献

第7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14年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8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

一、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意义

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排除他人干涉而享受其利益。基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性质,特定的物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对物的最基本的划分。在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问题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所在。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在价值上存在差异。人类之所以划动产和不动产并为不动产设置种种特殊的规则,正是体现了不动产非凡的价值和人们普遍对不动产的珍视和尊重。在近代民法上由于所有的财产被商品化了,导致两者的本质差异在逐渐缩小,但是二者的自然属性仍然具有很大差异,即经济价值上有很大差异、位置上的固定程度不尽相同、利用方式的不同。

第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对所有权绝对的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近代民法的三原则即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己责任中的私权神圣即是受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是指从有限的权利转化为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它产生基本上是在罗马的土地公有制形成过程。

第三、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分割是民法的发展进步的表现之一,是建立现代民事法律民法规划的财产法律制度的基石。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掀起了一场伟大的博弈,推动着物权法及至民法的不断前进和发展。而在此之中,不动产的地位更是倍受重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基本上发生在不动产范围内。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及评析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可溯及至古罗马时代。查士丁尼前的罗马法中,最重要的分类称为"要式物"和"略式物",即根据物是否有重要价值以及物的转让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的标准来划分。之后因查士丁尼皇帝因捕捉不到之前罗马法中动产不动产划分的痕迹和其不易理解而将之废除,将物划分为"不动物"和"可动物",以物的物理属性是否可动为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在日耳曼法上,除了物理标准外,还辅之以物是否容易灭失为标准划分,容易 灭失者为动产,不易灭失者为不动产。这种做法在古代日耳曼人的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辅之以农耕。

法国物权法承继了罗马法中纯粹的物理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为了适应经济生活进步的需要,法国民法根据财产的用途,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理分类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了修改。除了物理标准外,从价值上认为不动产是贵重的、长期存在的和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动产则具有较低的价值且不能长久存在的财产,即动产的价值是"脆弱"的。可见,在法国古代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既不同于罗马法又不同于日耳曼法,其根据是一种有所改变的物理标准,体现和适用了一定的价值观念。在现代法国法中其规定又与古代法国法存在很大差别,不动产的体系呈现出不规则性。一方面,建立在价值思想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却又采取绝对的物理标准。

《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被称为"地产",地产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被登记的地表部分,是一个具有物理意义和程序意义的双重分类标准。在德国没有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界定。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这两者概念的内容是人人熟知的所以才对其没有加以定义和解释。其所依附的是基于土地这一出发点。那么这种概念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依据登记簿对于土地的登记内容来对其进行理解和分析。在德国民法规定中,地产的重要部分是建筑物。地产的组成部分和地产具有一样的法律命运。因此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在采用物理标准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后,又通过登记程序进一步加以限制,从而形成了民法上的关于不动产这种概念。

那么,从上述可知,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标准大致有物理标准、物理和价值标准、登记标准、物理和程序双重标准。罗马法所确立的是一种能为具有一般理智之人所掌握,在法律实务中简便易行的标准。法国法分类的标准,表面看去似乎完美,其实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由于罗马法、法国法中并没有将权利与权利客体加以区分开来,因此,对于地上权、地役权、质权等无体物,首先要联系他们的客体性质,进而才能确定这些无体物的归属,这就造成了在无体物以外又拉入了有体物的混乱结构。其次,重要性本身含有更多的主观色彩,而财产价值大小是一个数量上的概念,这两者有交叉地带,但又不重合。财产价值的大小与是否可移动存在意义上的混乱。德国民法采用物理标准和程序标准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德国物权法将物限于"有体物",造成了程序标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较之于罗马法缩小了不动产的范围。

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选择

上述几种划分标准应当说各有利弊,只是程度不一。尽管物理标准在适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显露出弊端,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适时加以修正和改进发展的,理应对于物理标准做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因此,笔者以为采用物理标准是切实可行的。理由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物理标准不具有其它性质特征的功能,但是它却承担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这一重要任务。对于"动"与"不动"要做辩证的理解,不能从绝对意义上看待。房屋虽然能够实现整体上的移动,但这只是稀有的现象,并且通常是无奈之举。单纯从房屋可被整体迁移考虑而认为这违背了不动产的内在规定性也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二、以物理标准来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具有天然的优势。 物理标准经历近现代国家民法之检验而经久不衰说明了物理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划分标准的变迁中尽管一些国家又增加了其他辅助标准,但这仅仅是对物理标准的补充或者是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物理标准的统治地位。因此,物理标准若非有充足而有信服力的理由,是绝不能轻易放弃的。

第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按照物理标准和登记标准双重标准来划分动产和不动产。但是按照登记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主观色彩是极为浓厚的,不动产或者重要财产的范围会不断发生变化,从而使人难以准确把握。登记标准远远不及物理标准那样直观和有说服力,因为不动产是客观存在的。换个角度,登记不动产或动产完全是出于物权变动的需要,没有必要将登记财产限于不动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孙宪中.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第9篇:理财规划的概念范文

创业计划竞赛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互补的竞赛小组,提出并围绕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技术、概念产品或服务,完成一份深入、具体、完整的创业计划,以描述公司的创业机会,阐述创立公司、把握这一机会的进程,说明所需要的资源,揭示风险和预期回报,并提出行动建议。创业计划聚焦于特定的策略、目标、计划和行动,对于一个非技术背景的有兴趣的人士应清晰易懂。创业计划可能的读者包括:希望吸纳进入团队的对象,可能的投资人、合作伙伴、供应商、顾客、政策机构等。

? 创业计划书的组成部分(顺序和内容仅供参考)

创业计划一般包括:执行总结,产业背景,市场调查和分析,公司战略,营销策略,经营管理,管理团队,融资与资金运营计划,财务分析与预测,关键的风险和问题等十个方面。

1. 执行总结

是创业计划一到两页的概括,包括以下方面:

? 公司及提供的产品、技术、概念产品或服务的概述

? 面临的市场机会和目标市场定位与预测

? 市场环境和竞争优势

? 经济状况和盈利能力预测

? 团队概述

? 所需资源,提供的利益等

2. 产品/服务介绍

? 本创业计划的产业背景和市场竞争环境

? 详细的产品、技术、概念产品或服务说明,以及如何满足关键的顾客需求

3. 公司战略

阐释公司的发展战略,分阶段制定公司的发展计划与目标,包括:

? 商业模式

? 总体进度安排、分阶段制定公司的发展计划与市场目标

? 公司的研发方向和产品线扩张策略

? 主要的合作伙伴与竞争对手等

4. 市场调查和分析

? 目标市场的定位与分析

? 市场容量估算和趋势预测

? 竞争分析和竞争优势

? 估计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

? 市场发展的趋势等

5. 营销策略

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并保持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包括:

? 定义产品、技术、概念产品或服务面对的顾客群,所提供的核心价值、附加利益等 ? 制定符合本项目市场特点的价格策略

? 构建通畅合理的营销渠道

? 提出新颖而富于吸引力的推广策略

6. 经营管理

? 生产工艺/服务流程

? 设备购置和改建、人员配备、生产周期

? 产品/服务质量控制与管理

7. 创业团队

? 公司的管理团队,组织架构以及团队能力

? 各成员与管理公司有关的教育和工作背景,团队成员的分工和互补

? 领导层成员,创业顾问以及主要的投资人和持股情况

8. 企业经济/财务状况

? 资金需求和来源

? 融资计划

? 股本结构与规模

? 资金运营计划

? 退出策略(方式、时间)

9. 财务分析与预测

? 关键的财务假设

?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前两年为季报、前五年为年报) ? 财务分析(IRR、NPV、投资回收期、敏感性分析等)

10. 关键的风险和问题

可能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和问题、相应的规避计划等。

? 创业计划书写作的注意点

一份成功的创业计划应该:

? 清晰,简洁

? 展示市场调查和市场容量

? 了解顾客的需要并引导顾客

? 解释他们为什么会掏钱买你的产品/服务

? 制定一个适宜的投资退出策略

? 解释为什么你最合适做这件事

一份成功的创业计划不应该:

? 过分乐观

? 拿出一些与产业标准相去甚远的数据

? 只专注于产品

? 忽视竞争威胁

? 进入一个拥塞的市场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