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直接融资的含义精选(九篇)

直接融资的含义

第1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用公式描述即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006年的租赁准则变化主要在于初始直接费用。2006年的租赁准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而2001年的租赁准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计量及会计处理释例

(1)2008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注会教材)中的释例(节选)

[例]B租赁公司和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出租物为一条程控生产线,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2002年1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即出租物程控生产线运达A公司的生产车间当日;租赁期限是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的这段时间;约定的收取租金方式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起的3年每年年末收取租金1000000 元;租赁期开始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为2600000 元;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依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和相关资料,可以计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5.46%,计算过程略。

第二步,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不存在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没有关系、但是在财务上拥有能力为出租人的出租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因此,出租方B公司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就与承租人A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相等。

承租人A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期数+承租人担保余值=3×1000000+0=3000000(元)

出租人B公司的最低租赁收款额=30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P/A,5.46%,3)×1000000=27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3000000-2700000=300000(元)

第三步,判断租赁类型。依据准则规定的认定一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应符合的条件,本例中B公司的租赁满足其中的第4条,所以这是一项融资租赁,判断过程略。

第四步,账务处理。2002年1月1日的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融资租赁资产 26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下简称讲解)中的释例(节选)

[例2]乙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5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出租物为塑钢机,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20×6年1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限是从20×6年1月1日至2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总共36个月时间;约定的收取租金方式为从20×6年1月1日开始每间隔6个月的月末收取等额租金150000 元;租赁期开始日该塑钢机的公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为700000 元;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承租人甲公司在20×8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时拥有以1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该塑钢机的选择权,估计20×8年12月31日该塑钢机的公允价值是80000元。

乙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步,判断该租赁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依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和相关资料,可以计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7.24%,计算过程略。

第三步,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150000×6+100=9001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150000×(P/A,7.24%,6)+100×(P/F,7.24%,6)=71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910100-710000=2001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20×6年1月1日的两笔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9101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融资租赁资产7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书中所介绍的编制上述第二笔分录的原因在于:由于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已经考虑了存在的初始直接费用因素,所以,为了避免高估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还应调整原已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释例剖析

上述注会教材的释例中,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300000元[3000000-2700000=300000(元)]。从释例中的资料可知,3000000元为最低租赁收款额,2700000元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即释例中实际上是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减去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来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没有将初始直接费用考虑进去,这不符合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虽然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依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仍为3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3000000+100000+0-2700000-100000-0=300000元),因为初始直接费用与其现值一般是相等的,所以,从表面看上去似乎无论是否将初始直接费用考虑进去,结果都没有任何变化。但在编制2002年1月1日出租时的会计分录时就出现了问题,因为按照准则有关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为3100000元(3000000+100000),从而相应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融资租赁资产 26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

上述会计分录明显的“借贷不相等”,释例分录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因为是按300万元计量的,所以没有出现“借贷不相等”的问题,但应收融资租赁款为何按300万元而不是按310万元计量、按300万元计量是否正确等疑问还需进一步探讨。

上述讲解的释例中,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200100元(即910100-710000=200100(元))。从释例中的资料可知,910100元为最低租赁收款额(900 100元)与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之和,710000元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即释例中实际上是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减去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来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对于注会教材中的释例而言,虽然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但却没有将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考虑进去,这显然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不符,而且在数值上也与按照定义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900100+0+10000-710000

-0-10000=190100(元)]不相等,因为没有扣除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所以多计了10000元。在看到释例的会计分录时,笔者发现有两笔分录。第一笔分录中,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按其计算出的200100元计量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是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910100(900100+10000)元计量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符合准则的规定,分录也符合记账规则。第二笔分录实际就是对第一笔分录中多确认的1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冲销,在该冲销分录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对应的账户是“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因为这两笔分录都是对20×6年1月1日出租资产的处理,所以, 可以将两笔分录复合,复合后的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1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700000

银行存款1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90100

通过上述复合后的分录,可以发现应收融资租赁款实际是按最低租赁收款额900100元计量的,并没有包含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按准则的规定计量的。释例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也是按最低租赁收款额3000000元计量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也与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两个权威释例的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只是注会教材中的释例给出的分录是最终复合后的结果。

四、问题分析及建议

通过对上述两个权威释例的剖析,笔者发现应收融资租赁款实际都是按最低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并没有按准则规定的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计量,释例与准则条文的规定并不一致,那么到底是释例存在问题还是准则条文的规定不恰当,笔者认为问题应该出在准则条文的规定上。原因分析如下:

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租赁内含利率就是使等式“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成立的折现率)可以得到下列等式:

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1)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2)

将(1)式代入(2)式则: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一般是在现在发生的,所以一般来说初始直接费用与其现值相等,从而上式可以变换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通过上述变换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表达式可以知道,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实际上包含在未实现融资收益中,是作为冲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处理了,并且,出租人在出租资产时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中,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是要贷记的,初始直接费用已被抵消,不可能再成为借记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的组成部分。

可见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入账金额,而不是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入账金额。因此,笔者建议准则制定部门应立即修改准则第十八条中关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

参考文献:

第2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流动性过剩;融资市场;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77-03

[作者简介] 蒋树瑛,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金融;

董水平,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江西 南昌 330024)

一、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提出

经济学中,“流动性”是指某种资产转换为支付清偿手段或者说变现的难易程度。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人们常把流动性直接理解为不同统计口径的货币信贷总量,即通常所说的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等。

关于流动性,学术界主要认为有以下4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整个宏观经济的流动性,指经济体系中货币投放量的多少。第二种含义是就整个股票市场而言,指参与交易资金相对于股票供给的多少,这里的资金包括场内资金(即已购买了股票的资金,也就是总流通市值)以及场外资金(就是还在股票账户里准备随时入场的资金)。第三种含义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人提存及支付需要资产的变现能力,即所谓的资产流动性。学术界将其扩展为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负债流动性主要是指银行迅速筹集资金以应付存款人提存和支付需要的能力。第四种含义是针对个股而言的,即流动性是指股票买卖活动的难易,也就是说买了这只股票后是否容易卖出。以上4种含义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流动性相关程度非常高,即经济出现流动性过剩通常会引发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过剩,所以当国家开始收紧银根时,股票市场就会失去资金供给,表现不佳。第三种含义的流动性也与第一种和第二种含义的流动性关联度较大。第四种含义的流动性问题一般认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太显著。

所谓“流动性过剩”,其全称是指“流动性资产过剩”,经济学解释是,储蓄和投资偏好大于消费偏好。欧洲中央银行(ECB)把流动性过剩定义为实际货币存量对预期均衡水平的偏离。通俗地说,流动性过剩(Excess Liq uid ity)就是市场上流动的货币过多,超出了经济体系的实际需要,即通常所说的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等的过剩,也就是货币当局货币发行过多、货币量增长过快,银行机构资金来源充沛,居民储蓄增加迅速。在宏观经济上,它表现为货币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就银行系统而言,则表现为存款增速大大快于贷款增速。由于现金可以直接用于支付或清偿,认为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而,有专家通俗地解释说,“流动性过剩”,就是“钱多了”。衡量流动性过剩的最佳指标可以用马歇尔k值(M arshallia n k),即狭义或广义货币总计数与名义GDP的比值。如果存在流动性过剩问题,那么各主要经济体的货币供应量(即M2)将大大超过货币需求量(以名义GDP为衡量指标)。

我国目前的情况,2000-2006年M0、M1、M2年均增长分别为10.5%、15.3%、16.5%。2006年末,狭义货币供应量为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增幅比上年高出5.7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同年GDP的增长速度;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4.8%,比上年末高出0.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存款总额高于贷款总额即存贷差为1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万亿元。除2004年外,2000-2006年广义货币M2增长率均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长率,M2增长率平均比GDP名义增长率高3.6个百分点。货币供应量的快速增长使得M2与GDP的比值不断上升,到2006年末,中国的广义货币M2已达34.56万亿元人民币,按当年汇率折算,相当于4.3万亿美元,当年中国GDP总量为20.94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6万亿美元,货币存量相当于GDP的1.65倍。而美国自2002年以来M2与GDP的比率一直稳定在0.8左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出现了流动性过剩问题。

二、我国流动性过剩的辩证分析

虽然我国出现了流动性过剩问题,但是,流动性过剩无论是从表象、还是从成因或解决方法上来看,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和金融理论问题,并不仅仅是通常所说的货币发行过多、存贷差过大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现象,笔者认为,中国并不真正是钱多得没有地方花了,而是过剩与短缺同时并存的局面,对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必须作辩证分析。

(一)从全球角度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经济发展的贸易、投资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我国和全球流动性过剩的特征将长期存在,这是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储蓄过多,全球储蓄都过多。同时,全球利率低的现状短期内也不会改变,美国9・11以后,美联储连续减息,长期维持1%的低利率,造成全球流动性价格非常低。美、日等发达国家长期实行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通过贸易赤字输出资金,客观上造成套利交易量加大,形成流动性效应,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入像我国这样的顺差国。

(二)从经济发展角度看,伴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矛盾的加大,流动性在我国经济金融相对成熟的市场中表现为过剩,在发展滞后的市场中则表现为短缺,呈现出全局性过剩和区域性、局部性短缺并存的特征。这一特征突出表现在城乡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城市占80%强,农村不足20%,农村实际上是流动性短缺。近几年,国家加大了“三农”投入,放宽和调整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准入政策,但与城市比较,财政性、政策性资金投入仍然严重不足,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各大金融机构不是积极地向农村输入资金,而且变相地从农村抽取资金。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在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和发展中,大量撤销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上收信贷审批权;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农村抽走的多,流回的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重,机制不完善,难挑支农重担;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在县域地区无机构和网点,支农“鞭长莫及”,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在农村有网点,但业务范围和业务专长主要限于粮棉等农产品购销。农村实际上是流动性短缺。

(三)从资金供给和需求看,一方面是储蓄率高,银行流动性过剩,资金供给过剩,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和一些利润率低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领域表现为资金相对短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欠发达,基本是通过银行体系来配置信贷资源,而银行的风险评估有其局限性,无法做到以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来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和融资需要,所以储蓄不能有效地向投资转化,无法寻找出口。而且,投资也未呈现多元化,大量的资金涌向股市、房地产等高回报领域,资金出现绝对过剩,累积的风险也相当的大。这说明国内的资金配置存在结构性的扭曲、不对称,资金配置的效率不高、渠道不畅。需要资金的地方得不到钱,大量的资金需求是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获得,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少。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60%以上,而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发展,大量寻求非正规金融融资。据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地下信贷的规模接近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30%。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超过三分之一的来自非正规金融,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从地区分布看,西部6省指数最高,为43.18%,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

三、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发展融资市场的对策

毫无疑问,如果不能有效地应对流动性过剩,国家宏观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流动性过剩会助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增加贸易摩擦,加剧汇率升值,导致各类资产价格的波动,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催生资产泡沫,导致商业银行过度竞争,放大信贷风险,最终影响宏观经济稳定。但是,如果有效利用流动性过剩,也会为加速金融发展、解决经济社会结构性、体制性问题提供前所未有的空间和机会。流动性过剩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挑战,更是机遇。目前资金过剩,也意味着资金比较充裕。我们应充分利用大家对中国经济、对中国金融市场和对人民币有信心的有利时机,利用流动性过剩的积极方面,加强疏导,大力发展我们的市场,特别是大力发展融资市场。

(一)利用流动性过剩,加快融资国际化步伐,推进金融对外发展和对外投资。积极向国外拓展融资市场,加快金融对外发展和对外投资,是当前疏导国内流动性过剩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贸易顺差产生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改变当前对廉价要素资源的过度依赖的贸易政策,调整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提高自主技术和产品含量,“积极扩大进口”,使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由过去的投资――出口外循环为主,转向投资、消费和出口三力倚重的消费驱动型,从根本上缓解贸易顺差猛增。

另一方面,可以引导金融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金融的国际化发展是一个大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创造条件把国内优秀的金融企业推向国际市场,用中国经济的发展来带动、影响周边友好国家的发展,在国际上形成对我们有利的发展局面。当前,国内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在国外开展收购金融机构,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当然,国内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帮助国内大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从全球范围掌握能源、矿产资源,保持长期稳定的供给价格,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利用流动性过剩,调整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统筹城乡、中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流动性过剩的核心是资源配置不合理,结构扭曲,有的地方钱多得过剩,有的地方钱少得可怜。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减少流动性过剩,而是要有效地利用流动性过剩,需要依靠市场手段,发挥政策合力,调整金融发展思路。主要是调整流动性过剩的流向,加强疏导,统筹发展,向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的方向调整。一是从战略高度,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调整金融发展思路,改变信贷投向结构,解决农村金融管制过多的问题,鼓励、引导城市、东部的流动性过剩流向农村和中西部,大力开发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市场,统筹城乡和中西部发展,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二是建立依靠市场参数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机制,促使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高成长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同时,大力支持产业整合和自主创新,加速淘汰一些附加值低、污染严重、耗能较高的企业。过去企业重组只能靠行政手段,现在有了充足的资金,市场运作并购重整就成为一个新的活跃领域。三是下决心大力度调整房地产的发展政策,阻止过剩资金向房地产业的高度集中,抑制房地产过度增长。四是创新金融发展模式,鼓励、支持银行业的产品创新,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促使过剩资金流入急需的产业升级部门及社会事业发展部门,流入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廉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利用流动性过剩,加快金融创新,完善资本市场。融资迅速多元化,是流动性过剩带来的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储蓄率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资金没有找到投资出口,财富积累超过了生活、投资需要,产生出“闲钱”。所以,解决流动性过剩,发展资本市场已迫在眉睫。

首先,要鼓励、支持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使之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改变银行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购买投资、交易类资产的单一经营模式。要拓展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发展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债券为基础的衍生工具以及多种组合的利率、汇率产品系列和债券品种系列等融资新产品,发展公司和私人理财增值服务,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托管产品,以逐渐改变商业银行的生存方式。

其次,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全国债券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市场风险配置机制,有效配置金融资源,鼓励和扩大企业通过发债方式筹措资金,培养机构投资者,解决我国长期以来间接融资比重高,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信贷手段过度运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债券市场,老百姓的资金就是在储蓄和股票之间搬家;而没有债券市场,就像自然生态没有湿地一样,缺少缓冲地段。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发展债市已经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了。

第三,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健全市场功能,构建创投基金的退出机制。能够大量吸收过剩货币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基于技术创新和开发的风险投资市场。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市场是一个智力密集、资本密集的产业和市场,它的有效发展能够吸附大量的过剩资金。而且,创投市场的发展还将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技术竞争力和科研水平,有利于中国逐步摆脱技术依赖的被动局面。

四、结论

总之,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多种矛盾逐渐累积的结果,必须对其进行历史的、辩证的分析。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同时又带有长期性、艰巨性,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多管齐下,逐步缓解。发展融资市场,既要考虑国际因素,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支持我国实现在全球的经济资源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持“走出去”的经济战略,又要考虑国内因素,从整个宏观经济平衡的视角,疏导流动性,引导其向中西部、三农、中小企业、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廉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流动,同时,还要考虑发展资本市场,寻找更直接、更广泛的资金出口,最终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晓灵.流动性过剩与金融市场风险[J].中国金融,2007,(10).

[2]李扬,殷剑峰,刘煜辉.应归流动性过剩的两个基本战略[J].中国金融,2007,(3).

[3]陈元.建设中长期融资市场 支持公共设施发展[J].中国金融,2007,(10).

[4]刘仁伍.流动性过剩的对策[J].银行家,2007,(2).

[5]唐双宁.关于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的初步思考[J].经济研究,2007,(9).

[6]张仁寿.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考验智慧[N].南方日报,2007-07-06.

第3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制裁多半要借助于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实现。了解这其中指向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合理界定、惩处并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三个条文均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些犯罪属于法定犯,而法定犯的概念与行政犯大体相同,这些犯罪可视作行政犯。通过前面对行政犯罪的分析可知,行政犯罪触犯了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到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三个罪名,行政法规便可视为其前置性规定,也是其构成犯罪的“必经之路”,那么,行政法规是如何规制这些行为的,行政法规如何实现和刑法规定的对接以及如果通过行政法手段遏制此类案件发展成为刑事案件是本文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二、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概述

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法进行梳理可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六个。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前者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及其的具有规范性性质和内容的决定和命令,主要有1993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及其内置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7年通过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联合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从调整范围来看,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些从总体上禁止非法集资,有些具体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表现、罚则,有些则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行政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行政法中一般不会出现“民间借贷”的表述,代之以“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说法,这说明本属于民法规制领域的民间借贷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业出现了“金融三乱”,指单位或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1993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有偿集资的禁止以及例外,表明了国务院整顿非法集资、恢复市场秩序的态度和决心。

(一)实体规定

在我国,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融资,资金需求者直接向多个资金供给者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请求提供资金;二是间接融资,即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资金供给方在一定条件下将资金交给金融中介机构,后者再将资金交给资金需求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制的直接融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规制的间接融资的行为。

1.对直接融资行为的规制

“两高”、公安部、证监会于2008年联合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中专门谈到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界定了诸多法律界限,对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模糊之处进行了阐释,并明确了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指出了擅自发行证券违反《证券法》或《刑法》所承担的不同责任,兼顾了行政法与刑法的规定。

2.对间接融资行为的规制

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办法体现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法律文件中。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依之“法”便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规定各行政机关对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分工,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原则,明确了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办法》列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再加一个兜底条款———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关于非法集资,《办法》则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只是陈述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针对《办法》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细化了非法集资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正好弥补了《办法》未充分界定非法集资的缺陷。

(二)程序规定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程序法规定集中在《办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从立案———调查取证———认定———做出取缔决定———公告的一整套程序,使每一步程序都有法可依。在这个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与中国人民银行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除了《办法》之外,还有两个规范性文件从程序上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界定了高利贷的含义,在抵制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同时,提到了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的具体方法以及宣传金融法规、信贷政策的途径,将“疏导与制裁并举”的行政手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作为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各级政府上报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统一控制和处理。

四、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空白罪状参照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

关于空白罪状引证其他法律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由前面的分析可知,非法集资类犯罪引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于其表述的含糊性,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要借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该类犯罪所引证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级别较低,而且内容庞杂,主体复杂,不利于正确适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二)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力

具体体现在《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什么时候应当移交案件?“初步认定”的标准何在?这里没有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无所适从,或者拖延案件的办理。

(三)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没有良好对接

《办法》是带有刑事罚则的行政法规,属于行政刑法范畴,在实施过程中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审理案件均有确定期限,《办法》中的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虽然不同于审理案件,但是避免久拖不决,也应当对受理案件的机关有期限限制,可是在《办法》中却没有出现期限,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行政法规定太严厉,不利于放活民间金融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我国目前银行贷款难、手续多、周期长,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资金拆借的情况潜滋暗长,成为名符其实的“地下钱庄”。如果将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一律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则不利于疏导企业的融资途径,不利于企业在阳光下规范操作。

五、如何解决现行行政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统一规定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行政法规,最早制定于1993年,年份跨度大,制定主体不一而同,规范的方式各有千秋,为了准确、迅速地认定非法集资,笔者认为应当以《办法》和《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主体,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补充《办法》。因为《办法》和《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应的是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两种行为,规制更有针对性,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通知是对《办法》的补充,其中非法集资的含义和特征要通过这个通知来界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视为规定了一种行政措施,表明了禁止非法集资的态度,规定了预防非法集资的途径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的方法,这些不会直接适用于司法认定。

(二)重视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经济行为的认定,一般是从行政违法再到行政犯罪,期间有一个递进的关系,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是一种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模式。刑法不应过快过早地介入非法集资的纠纷中,而是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前置性作用,这样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谦抑性,能够对行为做出恰当的评价。具体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细化中国人民银行移交案件的标准,对非法集资的规模、数额、参与人员、社会危害性做一个综合的考察,使得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有法可依。

(三)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对接

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而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但是《办法》中没有明确查处以上机构和活动的期限,导致无章可循,造成久拖不决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办法》中应当对办案期限有一个细化的规定。

(四)放开企业间的资金拆借

第4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一、金融投资概述

金融投资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高度之后自然而然形成的,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资金商品化、货币化、资金交易的市场化以及信用证券化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是信用制度与货币经济到达高度发达程度的产物。

(一)流动性高金融投资需要以有价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单位,将债券与产权作为依据,通过有价证券的形式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二)风险性高一方面,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抽象化,也如实物资产那样要面临着商品市场上的未知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投资还要承担着金融市场上的诸多风险。其风险性可见一斑。

(三)收益性高金融投资不仅能够在初始投资的基础上获得投资利润,还可以在金融市场运用投机和套现的手段,获得差价利润。

(四)“双刃剑”金融投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一旦控制不好就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的经济危机。

二、金融投资环境概述

金融投资环境是指一个地区或者国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金融投资活动行为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投资所必需依赖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境系统。按照投资理论所言,金融投资环境一般可分为两种:一为包含在投资环境中的金融环境;一为影响金融投资的诸多因素的总和,也就是金融产业中的投资环境。

三、金融投资体系的构建

对于金融投资体系的建立,要把握住一条正确的主线,对来自各个方面因素全面分析,要综合分析整体,从多个方面共同进行构建。而正确的主线,应当是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服务,使得金融朝着良好方向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于金融体系的构建,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考虑本国国情,立足国内金融资本,出台适当的经济政策来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金融投资中来,并要鼓励社会团体或者机构投资者进行参与,要吸引国外资金加入到国内金融投资体系构建的行列中,从而实现投资体系的主体多元化。

(2)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就要积极发展和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尽可能实现金融创新。在目前,金融投资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对于高新技术应当积极引进与采用,对金融基础设备要及时更新换代,确保满足投资的需求,全方位为投资者服务,这样才能留得住投资者,促进国内经济的繁荣发展。

(3)要根据当下国内的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的需求,实现中介机构的民营化,国家要制定规范的信用制度和自律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以及会员的监督职责。

(4)为了尊重市场金融经济,国家作为经济调控的主体,应当逐渐避免直接对金融投资的过程和金融投资的活动进行干预,成为对整个投资市场的间接监督者与调控者。

(5)要从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从根本上满足金融投资者所需为服务宗旨。一方面,要对金融投资环境中的复杂物质因素进行改善;另一方面,需灵活制定和使用相关政策方针,对金融投资环境中存在的非物质因素进行改善。

四、金融投资环境的评估

对金融投资环境进行评估,主要考虑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然后通过所占比例进行判断。

(一)科技与管理环境系统方面

在现在社会中,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科学技术与管理技巧。这也就意味着,在评估一个金融投资环境是否成熟或者良好的时候,是要优先考虑到的。

1.科技水平情况

在现代的证券交易场所和之外的金融投资市场中,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用电子交易系统越来越普遍。这就要求系统技术的科技含量要高,确保投资者利益。

2.人力资源和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与管理水平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水平越高,就越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投资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极少出差错;充足的人力资源能够改善投资金融投资空间,不断完善投资环境。

(二)金融企业环境系统

金融企业为金融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因而需要对其环境进行评定。

1.专业机构

从金融行业的专业机构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该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

2.企业硬件条件

硬件设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金融投资环境的好与坏,是投资者最直观的感觉。

第5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会计 融资租赁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一个临时的或季节性的生产经营,或资本账户,用于生产和固定资产的操作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根据租赁形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两个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方法,有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标准,本文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概述

现代租赁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信用融资的直接目的,似乎是借来的,从资本的本性借来的,我国融资租赁仍属于一个新的金融服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租赁是指金融租赁,租赁所有权大部份风险及回报转移相关资产。所有权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相关的风险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操作条件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相对收入的变化以及闲置资产对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返回,可以直接使用在资产和资产的持续时间来获得经济效益,资产的价值,并获得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现代租赁业,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银行信贷,保险和金融手段来协调。它是基于设备的特点的介绍,房屋租赁的分离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现代营销方法。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不需要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利润。

二、现状

承租人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和现状,对企业来说保持高流动性的追求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以及融资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它是由企业融资改善企业流动性的一个好办法是很受欢迎的,因为需要解决企业投资的特点需要支付租赁,不占用太多的流动性的提高,是一种良好的企业融资。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租赁,一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特定领域的投资、减税、对融资租赁出租的投资在某些领域直接或承租人分享投资税收抵免出租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它的创新,创造了各种模型的租赁,有不同的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出售资产、承租人、销售和企业资产租赁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支付租金但资产的现金流的销售,在目前的现金状况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租赁使用,不仅实现了投资的目的以提高财务状况表。

三、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和资本运作的理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租赁方面仍有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其独特的特点。

融资租赁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国,融资租赁法虽然各种形式的特殊规则,但到目前为止未融资租赁。关于租赁业务的法律问题,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务文件和专业银行在金融租赁手续浅部松散的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租赁业。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导致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是很难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企业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已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金融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是高度分散的管理。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三的体重管理。下放权力,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部门摩擦,难以协调的政策,中国租赁业的真空存在宏观管理。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操作风险。我国直接融资租赁应承担所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如下:

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投资规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投资回收期不可恢复的。此外,公司的管理层是资金短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测量准确,那么租金企业经济效益低,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风险。此外,还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由信用风险和经济环境和自然灾害如违约损失的风险引起的。长期稳定的资金短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务实力作为支撑。在发达国家,各种融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且成本低,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债券和商业票据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中国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资金来源单一,贷款、投资和银行股东。因为没有国家信贷计划,融资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很难从市场上筹集资金。

信贷和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高风险,高风险的营形成租赁公司。对资金使用周期不匹配的现象资金来源严重,导致多空资金,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的困难。同时,由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量远远小于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量,导致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规模制约租赁业。

缺乏职业经理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租赁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行业。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高质量的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创新意识。在中国租赁业一直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大部分员工从事租赁业务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体系的缺乏。

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现象严重。融资租赁的整体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租赁尚未系统规范,使金融租赁行业的信用环境差,租客欠租现象严重。在租房过程中,一些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贷款,有些公司甚至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法类似于政府。企业只关心他们是否能获得设备租赁,不管他们的实际偿还能力。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需在减值发生当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未担保余值准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和分配表,在以后期间每期确认重新计算的租赁收入同时确认一个贷方的资产减值损失。这种处理既不符合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过于繁琐。因为未担保余值减值与出租方每期收益无关,因此建议改成在减值发生当期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担保余值准备,以后期间依然运用未发生减值前的收益分配表数据作为会计计量金额。

融资租赁优惠价购买时,出租人确认未担保余值。此时可假设承租人会购买该设备,而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却没有把未担保余值看成是承租人的资产。在此有高估资产,或且高估未来收益的问题,违反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而且在租赁期结束将未担保余值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也违反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使利润数据的真实性受损,建议可将未担保余值在各取得收入期进行摊销处理。

四、对策

从字面上看,融资通常是货币基金持有人的需求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持有人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规范资本的需求,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资金(基金)和金融(投资)。狭义的仅指资本融资一体化。从广义的分析,但是标准的定义似乎是合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不包括人们的经济行为,一旦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作用是确定的。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处理: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应设置为“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会计账户”。问题是当未担保余值是损坏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未担保余值”。如果复苏已确认未担保余值损失,您确认相反的返还金额损失,未担保余值减值,对以前会计期间不相关,已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调整,出租人的权利。但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两个或两个开始下降后,按上面的方法来减少未担保余值核算,每一会计期间按照预定利率在原租赁未担保余值和隐含的租金收入应调整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减少未担保余值,确认出租人,租赁净投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应包括在租金收入调整的确认。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信贷未担保余值”账户。问题是如何确定项目的金额。从上述规定的书,新会计准则的价值,不同的租赁对未担保余值的量可收回资产金额低于处理结果,未担保余值,最后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未实现融资收益会计是不正确的。如果只调整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或未来的会计分录中的租金收入的发生,金额应该是: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和未来的修正,据隐含的租金收益率之间的差异,所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是正确的,但未担保余值”的最终平衡和批准的帐户不匹配。因此,新会计准则的一方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显著降低,降低租金净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会计处理并未反映出相应的要求。

出租人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检查未担保余值,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的证据,租赁内含利率应重新计算,以期降低租金净投资造成的损失,根据各期的租赁投资净额和修正率应重新计算确定租赁隐性收入的确认。如果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回收,你应该回报的损失金额已在原来的认可,并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应该财政收入的确定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利率在租赁确认隐。固定资产“未担保余值在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资产的会计盈余的价值,不保证资产的剩余价值,属于出租人的资产。资产的未担保余值的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安全责任,不承担偿还责任,未担保余值不属于承租人的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在未担保余值的变化,承租人不作任何会计处理。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现值公允价值占到一个较低的值,将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折现率应在首选利益,租赁出租人,或租赁合同利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隐含的租金收益率应确认。与承租人与租赁摊销率调整,改变融资成本不确定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和企业是不一样的,选定的折现率,对会计基本方法会计方法的缺乏,和随机缺陷,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违反。

企业应通过融资租赁费用,根据相关部门使用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都包括在内,是你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根据一般折旧,不由两和折旧原则租赁期。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融资租赁,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利润表中显示。会计报表应当在以下声明:金融租赁和融资成本的差异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连续三年最低租赁付款结算,由于最低租赁付款。一方面,财务报表、现金流、现金流和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为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是分开的会有一个更好的反映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严格的,合理的。另一方面,会计概念的界定,正确把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例如,在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概念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会计对象分为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动态因素,显然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确定具体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确定具体学科的狭义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从目前标准的狭义定义的收入和支出划分单元,收入和成本。缩小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一个特定的主题。

五、结束语

无论是金融租赁模式与会计法的企业,是由西方传入中国,因此,应结合深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过程的理解。出租人的投资和融资的角度来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系明确,经济投资的本质特征,作为融资租赁融资的一种手段,无疑是知识和金融租赁的普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金融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发展。中国会计准则总体上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慧.我国融资租赁会计研究[D].广西大学,2005

[2]王宗萍.关于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J].企业经济,2004;06

[3]王新平.关于融资租赁两个分摊率的思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04

[4]陈湛匀.金融租赁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2008;11

[5]严世廉.租赁会计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04

第6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结构 融资局限性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81-03

中小企业对于一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创造社会财富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都有极大贡献。我国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明显。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达1200万户以上,占企业总户数的99%。根据2012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产值约占全国GDP的60%,不仅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更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1.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一个概念,对中小企业含义的界定离不开与大企业的比较。相比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具有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低、资源占有和配置处于劣势,不具有支配地位等特点。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融资的含义及方式。融资即资金融通的意思。融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融资指资金的双向互动,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两方面,即既包含资金的来源又包含资金的使用。狭义的融资指资金的融入,仅讨论资金的来源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缓解资金紧张或是满足持续经营的资金需要,从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出发,经过合理预算和决策,通过一系列方法、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就是本文所讨论的融资。

企业的融资方式依据不同标准有若干种划分方法,较为流行的一种企业融资方式化分方法是从融资主体角度进行的三层次划分法:第一层次,从融资来源角度划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第二层次,外源融资按照融资过程是否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并考虑中介机构在其中的作用而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第三层次是对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进行的进一步细分。

二、山西省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问题

1.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概况。

(1)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概况。根据平定县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中小企业创造的生产总值和服务价值占全县生产总值的60%左右,税收约占全县税收总额的50%,提供的就业岗位达到75%以上。但是,目前县域中小企业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规模小,积累少,融资渠道狭窄,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资金紧张,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2)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本次调查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平定县支行,调查选择了50家成长期中小企业作为调查样本,年产值在200~5000万元之间,2011年产值合计约7.3亿元,占全县GDP的13%左右,提供就业岗位1.3万个。调查方式采取了问卷调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调查情况的整理分析,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自筹资金在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自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本金、留存和内部集资三个方面。截至2011年12月末,50家被调查的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为8.6亿元,其中自筹资金达5.9亿元,占比68.6%.融资规模较上年同期增加2.3亿元,增长36.5%,其中自筹资金增加1.6亿元,占比为69.5%。自筹资金增加主要是资本金扩充、企业盈余增加、股东及内部职工集资等,这说明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有所增强。

第二,外源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外源融资的主要来源是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民间融资。2011年12月末,50家被调查成长期企业外部融资规模为2.7亿元,其中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15亿元,占比80%;民间融资0.55亿元,占比20%。借款银行贷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仅有8家企业从商业银行得到6000万元的信贷支持。

第三,成长期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企业负担较重。成长期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主要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平均利率在9.8%~13.12%之间,远远高于商业银行8.5%~9.2%的利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利率在15%~30%之间,利率负担更重。较高的融资成本,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和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

第四,成长期小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成功率最低。调查显示: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15家企业获贷成功率为83%,产值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20家企业获贷成功为56%,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15家小企业获贷成功率为40%。大多数小型企业由于信用等级较低、可供抵押的资产数目有限、担保难落实,银行对此类企业不愿意提供信贷支持。

第五,民间融资是成长期中小企业解决其融资困难的一种无奈之举。2011年50家被调查的成长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规模为0.55亿元,占到其外部融资规模的20%。在银行贷款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则是他们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如果企业经营形势较好,业主信誉较强,很容易从民间融资市场上或小额贷款公司筹措到资金,但是由于成本较高,只能在无奈之时弥补一下暂时的困难,一旦企业资金压力减小,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归还民间融资。

2.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及特征。

(1)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有限,融资渠道极其单一。从上表中看出,平定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自筹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中小企业在面临资金紧缺时首先依赖内源融资,靠企业主出资、企业内部积累转化等方式渡过难关,但由于企业主资金有限,内部积累不足,因此内源融资方式中,自筹资金成为主要融资方式。外源融资方面,适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匮乏,平定县的证券市场落后,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相应资金。综上,除金融机构贷款外的其他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有限,不能形成有效补充。

(2)对民间借贷机构等非正规融资渠道有较强依赖。根据信贷配给理论,中小企业由于信用记录不完善,经营信息相对封闭,容易遭遇来自银行的“信贷配给”,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增大;并且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复杂、耗时长,与中小企业时效性强的融资需求产生冲突。以上因素迫使中小企业在等待这些银行贷款的同时主要求助于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渠道。虽然民间借贷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且融资成本往往高于金融机构贷款,但其因手续简便,切合中小企业应急性的融资需求,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3)在外源融资渠道中,以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贷款为主。在外源融资渠道中,金融机构贷款是平定县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渠道。数据显示,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量远高于国有银行及商行。银行贷款的标准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规模等等,国有银行的标准往往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的,而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对于平定县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易从中获得贷款。

3.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影响因素分析。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融资方式选择不仅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还受到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正是随着企业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企业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结构不断变化的过程。

(1)企业自身发展因素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融资需求也越大。在内源融资方式可提供资金量一定的前提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依赖外源融资方式。同时,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稳定性越强,可提供的抵押、担保就越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越大。故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贷款可得性增强,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量增大,对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渠道的依赖性减弱。另外,企业规模也是企业上市发行的一个基本指标,只有达到了一定规模,企业才能通过发行股票等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平定县中小企业的数量远多于大型企业,而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经营信息闭塞,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记录不完善,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平定县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严重。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中小企业遭受信贷配给,难以获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贷款。

(2)外部因素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外部因素由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组成,包括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法律政策环境,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资本市场环境,投资者环境等等,涉及方方面面。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还存在着联动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假如平定县中小企业面临的国内市场环境恶化,会造成投资者信心减弱,投资机构投资速度放缓,银行等中介机构也会减慢贷款速度,减少放贷规模。受此种外部环境影响,中小企业的直接、间接融资渠道都将受到阻碍,融资将更加困难。

三、完善平定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1.增强中小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培养危机“抵抗力”。

(1)中小企业应努力提升自我积累能力。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对内源资金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识。内源资金对于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意义非凡,它不仅为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了最初的资金来源,而且还极大影响着企业今后可获得的外部资金规模。同时,内源资金与其它资金来源相比可得性好,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在时间上、数量上都具有很强不确定性的资金需求。当危机来临时,内源资金更是以筹资速度快、使用成本低等优势成为企业摆脱困境的首选投入资金。故而,对平定县中小企业来说,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积累能力,拥有一定的内源资金作为生产经营的资金留存,才能形成良性发展,在获得内源资金支撑的同时,得到包括外部资金供应者在内的整个融资市场的支持和信任。

此外,中小企业应建立起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具备自我积累能力的长效经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定县中小企业的效益如何、能否长久存活,关键看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没有市场。因此,中小企业应转变经营思路,采取市场导向型的经营策略,选择适应市场需求、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进行生产,将有限的资金用出效益,这样企业的自我积累才有资金支持,企业也才能获得内源资金的支撑。

(2)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自我积累。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受到来自政府的支持,各项法律法规可以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税收优惠等政策可以增强中小企业自我积累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为其它融资渠道的资金供应者作出示范及表率。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可采取降低税率、提高纳税起征点、减免税收等方式,由此可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目的。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可用于自我积累的资金相应增多,同时企业可以选择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科研创新和技术改造,以达到增产创收的目的,形成自我积累的持续良性发展。除税收优惠措施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来帮助中小企业积累更多的内源资金。

2.加强金融机构建设,完善间接融资渠道。现阶段,平定县中小企业存在着高度依赖债务融资的特点,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小企业最为重要的外部资金获取方式,并且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设、完善将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1)商业银行应开拓思路,探索新的授信方式。目前,平定县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意愿十分薄弱,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透明,经营效益不高,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抵押品,商业银行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要冒着较高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收回的风险。但考虑到平定县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依赖,政府一直敦促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更是要求广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实行放款倾斜,加速放贷。然而,作为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只有开拓思路,从自身利益出发探索给予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新方式,自觉自愿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渠道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2)积极培育中小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供应量。现阶段,平定县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各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意愿却相对薄弱,中小企业实际获得的信贷资金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为使这一矛盾得以缓解,政府有必要引入竞争,鼓励除国有商业银行外其它金融机构的建设发展,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供应量。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中小金融机构或可缓解中小企业的贷款困难。中小金融机构定位于服务周边中小企业,对客户的相关信息了解较为深入,有助于缓解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降低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贷款的积极性;中小金融机构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融资程序更为简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也更高。因此,以目前的情况,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造良好信贷环境。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信用状况不透明、经营风险高,面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出借者,其本金和利息经常得不到偿还,这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障碍。在这种情形下,信用担保的存在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明显缓解,虽然债权人仍缺乏债务人能否履约的信息,但却对保证人的履约能力有充足的信心。信用担保实际上担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用自身信誉证明、用资产作保证,为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以解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信贷资金安全性的担忧,提高其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明确了信用担保的重要作用后,有必要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进行更为深入地探讨。

就平定县的现状来看,首先应该鼓励民营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目前平定县90%左右的担保都是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实行的,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营商业担保机构占的市场份额则只有5%左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实行。

参考文献:

[1] 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35~43

[2] 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与信用突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

[3] 熊三炉.论我国创业板推出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41~43.

第7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广义货币量;真实货币量;金融状况指数;周期变动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9)-0032-04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货币政策调控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稳中求进”的调控总基调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思路由以往的直接刺激演变为间接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和促进结构调整,更注重用价量结合的方式,为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营造合适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从货币金融环境角度更加准确地描述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变动状态。本文将通过间接和直接两种方法来构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方程,以此反映货币政策的相对宽松与紧缩状态。间接方法是通过货币条件指数(MCI)和将资产价格纳入到MCI中的金融状况指数(FCI)来描述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直接方法是通过货币量变化率来描述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显然前者包含的信息更加综合和丰富,后者更加简洁和直观。

一、状态方程构建的间接方法

(一)理论框架

凯恩斯收入-支出模型是构建MCI的理论基础。由凯恩斯四部门模型可知:

以上推导证明,MCI中利率和汇率符号由经济变量内在逻辑决定。

接着探讨MCI构成,假设产出和通胀变动的动态过程如下:

(二)模型形式

基于上述框架,常用的MCI模型形式为:

(三)估计方法

MCI、FCI的权重估计方法主要有宏观经济计量模型、需求方程缩减式模型、SVAR模型等。宏观经济计量模型方法通过建立多个联立方程计算经济变量间的关系,然后估计系数,高盛和Macroeconomic Advisers使用该方法计算了美国的FCI,法国银行用该方法测算了七大工业国(G7)的FCI(Gauthier、Graham和Liu,2004)。总需求方程缩减式模型方法通过建立反映产出缺口、利率、汇率及其他资产价格关系的IS曲线(或菲利普斯曲线),根据各变量在方程中的系数大小及显著性决定其在MCI、FCI中的权重。SVAR模型也是权重估计的重要方法,各变量系数的权重即为该变量在SVAR中滞后各期对产出影响系数的平均数。

二、中国MCI、FCI的估计

考虑到对于中国资产价格是否能对货币政策调控作出迅速反应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陈朝晖,2014),本文运用总需求方程缩减式模型和SVAR模型两种方法,分别估计了MCI、FCI。

变量选取的具体情况如下:利率变量(r)选取银行间市场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扣除通胀因素),实际有效汇率变量(reer)选取BIS公布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货币供应量变量(SpM2)选取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速,通胀变量(cpi)选取消费者价格指数,产出变量(y)选取GDP实际增长率,股票价格变量(SZZS)选取上证指数,房地产价格变量(HP)选取国房景气指数,其中,实际有效汇率和上证指数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国房景气指数基期为100。数据期限为2000Q1-2015Q4,数据来源于中经网、Wind数据库。

ADF单位根检验表明,上述变量均为I(1)序列。进一步协整检验表明,y、cpi、r、reer、SpM2、SZZS、HP之间至少存在两个协整关系。MCI、FCI的具体估计结果如下表1:

与经济金融发展现实情况对比,通过总需求缩减式模型方法估计得到的权重较为合理;另外,资产价格变量的估计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资产价格也是影响中国货币金融环境的重要因素,应将资产价格纳入到FCI中。对估计得到的FCI与产出、通胀的相关性、因果关系检验显示,FCI与产出、通胀的相关系数高度正相关,FCI与产出、通胀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FCI对产出、通胀具有较好的领先作用。

最终,本文选定通过总需求方程缩减式模型方法估计得到的FCI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方程,具体如下:

一般而言,如果货币政策调控的货币渠道传导机制(M、i、AD、Y)通畅,就可以直接用货币量的变动来描述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由于广义货币量M2既包含了充当交易媒介的活期存款,还包含了充当储蓄资产的定期存款,因此,本文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的基础上对货币量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使货币量的变动能更加真实反映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M2分解为货币化储蓄(Mms)和真实货币量(Mr)两部分,其中货币化储蓄包括居民和企业定期存款,真实货币量包括居民和企业活期存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文直接采用M2、Mr的同比增速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状态方程。

三、中国货币政策调控状态的周期变动情况

第8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我国在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投资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外国的投资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改善国内市场经济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履行世贸承诺。对于国际投资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投资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而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的是投资的客体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承包、BOT、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①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资本的跨境流动。从国际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三类:跨境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银行贷款构成的其他投资。其中,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了资本市场自由化政策,资本账户完全对国际投资者开放,这样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的发展。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科学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占国际资本市场份额已经大于70%,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投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必然的。开放资本市场,意味着跨国证券投资成为国际投资中的核心部分。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完善的内在所需。首先这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表现;其次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加快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国证券投资有益于我国吸引利用外资,调整资金流动性,防范资本风险。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9篇:直接融资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非法集资罪;必要性;可行性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已然成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万能罪名”。然而,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非法集资行为一直饱受学界及社会各界的诟病。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从保护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本质含义出发,回归到其原来的规制轨道,用以打击间接融资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而对属于直接融资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应设立“非法集资罪”来进行规制,以此才能构建合理有效的刑法体系来规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本文将着重从设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来论证在刑事立法中设立“非法集资罪”是历史与现实所共同的选择。

一、非法集资罪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弥补立法漏洞的需要。通过立法演变的考察,非法集资概念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出现之前已经存在,其基本含义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具体而言,非法集资广泛地涵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等不法的集资行为。[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违法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当时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行为及集资诈骗行为做了犯罪化处理。但当时这样一种选择性的设罪模式看似合理,却存在着极大的漏洞。由于相关立法部门对非典型的属于直接融资的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时,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罪名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这实质上是一种立法上的疏漏。并且令人遗憾的是,在一次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相关立法部门也没有对这一明显的疏漏作出弥补,而是继续强化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直接融资的非法集资犯罪,以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法益保护的现实选择。近年来,各种非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犯出资者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资金的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应当看到,目前各种非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已从危害传统的金融业务秩序向危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公共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延伸和转移。因此,规制这类属于直接融资模式非法集资行为应更多的从保护出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资金安全及社会稳定出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间接融资制度安排,其立法目的仅强调保护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和运用资金的金融业务。因此,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打击属于直接融资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是其法益保护上所应做出的选择。对出资者财产安全、社会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侵犯日益严重和凸显的非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理应有其专门的罪名对其进行保护。换言之,设立非法集资罪是法益保护选择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非法集资犯罪框架的必然要求。非法集资活动有其特定的规制范围,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覆盖所有非法集资行为实际上是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违背了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构建合理有效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框架。因此,为构建合理有效的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框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必须进行限制,并且回到其原来应该规制的轨道。不难看出,所有的非法集资活动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犯罪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其中较为典型的罪名,因其不同的立法目的和融资模式有其特定的规制范围。而对其他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也理应设立“非法集资罪”为其正名。

二、设立非法集资罪的可行性探讨

事实上,2010年《集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非法集资罪设立的条件已经相当成熟,只是相关部门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在立法上做出突破。而综合考察非法集资内在含义的演变,《集资解释》规定的内容其实就是非法集资罪所应具有的内容。

(一)非法集资罪构成要件。从刑法设罪的应然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罪是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普通罪名。在构成要件方面,非法集资罪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一般特征。在客观特征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罪入罪标准。非法集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对行政犯犯罪概念的界定一般采取“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只有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罪,可谓“出行入刑”。哪些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规定为犯罪,还需要由刑事立法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3]关于非法集资罪的入罪标准,最为合理和可行的,是参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因非法集资罪是一般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特殊罪名,因此应该设置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高的入罪标准。通过提高门槛,将一部分对存款人的财产、社会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不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排除出去,以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非法集资罪法条设置。非法集资罪是作为非法集资犯罪圈中的普通罪名来适用的,这与《刑法》分则中另一条罪名极为相似,即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3)》第三十三条所增设的“虚开发票罪”。因此,在设置非法集资罪的条文时,可以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并借鉴参照这一做法。

本文建议:1、将非法集资罪的罪状设置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非法集资罪单列一条,作为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一。

三、余论

应该看到,设立非法集资罪不存在刑法理论上的障碍。非法集资罪的设立在于打击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属于直接融资模式的非法集资,但要真正解决非法集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要从刑法规制出发上作出努力,更应从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主要方向做出突破,从而对一些没必要惩处的非法集资行为合法化,在刑事法律上作出罪处理。

【参考文献】

[1]李有星,范俊浩.论非法集资概念的逻辑演进及展望[J].社会科学,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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