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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的规律精选(九篇)

新闻传播的规律

第1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一、新闻传播规律的内涵与构成

⒈新闻传播规律的内涵及特征

理解规律是理解新闻传播规律的前提。“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②“规律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③那么,所谓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一个事物运动变化的相对比较稳定的轨迹或者方式,主要是由该事物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决定的④。正是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内在动力,也正是在系统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了事物的具体运动方式。如果事物运动变化的轨道或方式始终依赖要素间某种或某些稳定的关系,这种或这些稳定的关系就是规律性的关系;这种或这些稳定的关系决定着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秩序和趋势,因而也就是该事物的运动变化规律。因此,规律,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它描述的、反映的不过是事物或者一个系统相对比较稳定的、常态的运动变化方式、变化趋势。

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认识活动,必然具有自己特殊的活动规律。马克思认为,“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人们通常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摆脱的。”⑤根据前面对规律的基本认识,新闻传播规律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收过程中,传收之间内在的、稳定的、本质的关系。

新闻传播过程本质上是传播者与收受者之间的以新闻信息作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信息交往活动、精神交往活动,其间依赖各种各样的新闻传播媒介。看得出,“新闻信息的分享是结成新闻传播关系及推动新闻传播过程不断循环往复的基本动力,它不仅是讨论整个新闻传播过程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归纳新闻传播过程规律的立足点”⑥。

新闻传播是由传播者、收受者、传播媒介和传播内容四大要素构成的⑦,因而,新闻传播规律就蕴含在这四大要素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之中;这四大要素的相互关系最终可凝结为传收主体之间的关系⑧,这也正是新闻传播过程的总矛盾和基本矛盾,因而新闻传播过程的基本规律就是传收主体间恒久的、稳定的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即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就是传播者如何通过传递新闻满足收受者新闻需求的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就是存在于、作用于新闻传播过程的不以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新闻传播规律。

作为规律体系中的一种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任何规律都具有的第一特征――客观性;作为人类认识实践规律的一种,新闻传播规律是主体性的活动规律,即新闻传播规律是作为新闻主体――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一种活动规律,也就是说,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主体性;作为一种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一般规律都具有的稳定性特征,即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与作用具有历史的持久性和稳定性;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实践活动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具有随新闻传播水平、新闻传播方式、新闻传播规模不断变化而变化的特征,这也可以看做是新闻传播规律的历史性特征。

⒉新闻传播规律的基本构成

如上所说,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是,构成新闻传播系统的基本要素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内在的、稳定的、固有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新闻传播者通过一定媒介如实又有选择地及时公开传送收受者需知而又未知的新闻事实信息⑨。因而,新闻传播过程像其他信息交往、精神交往形式一样,在本性上永远都是传播者与收受者在一定传播环境中的互动过程,互动律可以看做是新闻传播的永恒规律、总的规律⑩。但这一概括必定过于笼统、过于大而化之。要具体把握新闻传播规律,还需要揭示这一总规律的内涵。那么,新闻传播规律主要有哪些具体的表现?新闻传播规律主要由哪些主要规律构成?

经过研究,我认为新闻传播规律主要由以下三大规律构成{11}:

第一,新闻传播效用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系统内部基本要素之间所凝结的一种稳定关系就是:传收者双方利用新闻传播媒介、收受媒介,通过同一传播过程追求不同的效用――传播者追求传播需要的实现,收受者追求收受需要的实现。追求一定的传播效用和收受效用无疑是新闻传收的直接目的或者说是动力根源。只有这样的动力根源或者说动力关系存在,新闻传播才能得以存在和展开。因此,新闻传播效用律,实际上就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动力规律。任何新闻传播的展开过程,都是双重主体双重目的通过新闻媒介的互动过程。

第二,新闻传播选择律。任何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都是新闻活动主体(新闻源主体、传播主体、收受主体、控制主体),主要是新闻传收中的双重主体――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选择的过程和选择的结果。新闻传收行为,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选择机制支配着新闻传播的整个过程。新闻传播的经验事实、实践过程告诉人们,凡是发生新闻传收的时候,凡是发生新闻传收的地方,就存在着传播者与收受者之间的互相选择行为。尽管双重主体由于所处地位、活动方式的差别,而在选择的方式、选择的程度、选择的水平上表现出各种各样的不同和差别,但他们之间互相选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实在现象。因此,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对于任何一次具体的新闻传播过程来说,选择是内在的、必然的,传播者与收受者互相选择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稳定的、不可避免的关系,因而是一种规律性的存在,不是偶然的行为。

第三,新闻传播接近律。新闻传播过程直接表现为传收主体间的事实信息(广义上还有意见信息)分享或共享过程,而“达到传播主体与收受主体之间的精神交流与接近,进而产生行为上的某种一致”,“是新闻传播的深层目的和理想境界,也是新闻传播过程遵循的一条重要法则”,可以称之为“最佳双重主体接近律” {12}。因此,新闻传播接近律也可以说是新闻传播目标律。传播者与收受者之间的接近,是一种新闻传播过程创造的内在的、必然的、稳定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和延续,新闻传播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传播者与收受者都没有相互接近的愿望和动力,新闻传播也就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新闻传收活动中双重主体的接近是新闻传播过程的客观关系、客观规律。

⒊三条规律的基本关系

新闻传播效用律、选择律和接近律,是从不同角度对新闻传播过程总规律――传收主体互动律的――具体化。效用律揭示的是新闻传播过程得以运行的动力规律,追求效用、满足需要是所有新闻传递与收受活动的根本动力;选择律揭示的是新闻传播过程得以运行的方式方法规律,或者说是手段规律,任何一次新闻传收活动都是通过一定的选择手段得以实现的;接近律揭示的是新闻传播过程追求的目标规律,人类创造新闻活动、通过新闻传收就是为了达到人类之间的交流和接近。这三条规律,在动力、手段、目标之间形成一种自然的内在逻辑关系,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新闻传播过程的客观内在关系。

二、新闻传播规律的内在要求

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有多方面的内在要求,限于篇幅,我们只简要论述最为主要的几个方面。

⒈以新闻思维(新闻观念)对待新闻传播

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首先当然是把新闻当做新闻看待,把新闻传播当做新闻传播对待,以符合新闻本性的新闻思维方式对待新闻和新闻传播。

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监测环境、守望社会的一种特殊认识活动,新闻是对现实世界中最新的、有意义的变动的及时反映。怎样才能“监测环境、守望社会”,对于传播者来说,就是按照新闻思维方式、新闻观念指导自己的新闻传播活动。我把新闻思维概括为“倒金字塔结构式的思维”{13},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传播者在应用新闻价值标准选择新闻事实时,总是首先选择最能满足新闻价值标准的事实,然后才会选择能够满足新闻价值标准的事实,最后才会选择勉强满足新闻价值标准的事实,也就是说,新闻选择是按照新闻价值大小程度依次递减的,是典型的倒金字塔思维方法支配下的选择。运用这种思维方式选择的新闻内容才符合上述新闻传播规律的要求。

其次,从最为直观的新闻传送方式来看,任何一种媒介形态的新闻编排,从宏观到微观,几乎都是倒金字塔结构方式;典型的、占主导地位的新闻再现和新闻建构方式,仍然是倒金字塔结构方式。倒金字塔结构方式,之所以能够成为比较稳定的新闻传送方式、新闻文本结构方法和写作观念,就是因为它体现了新闻自身的本性和新闻传播的直接目的――以最简洁、最快捷的方式向人们报告最重要的事实信息,从而实现传收双方的最有效的沟通和接近,而这,如前所述,正是传播规律的内在要求。

再次,任何新闻媒体,在受众定位问题上,总是首先把传播指向的核心受众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将其称为“目标受众”,而把其他受众则称为“边缘受众”。新闻媒介总是优先满足目标受众的新闻需要,然后才会尽可能满足更多受众的新闻需要。任何媒介的受众结构模式都是倒金字塔结构模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受众结构是按照倒金字塔思维观念、思维方式选择的、建构的,而这样的受众定位方式,本身就是新闻选择律要求的必然,也是实现传收双方有效接近的前提条件。

⒉以新闻标准选择新闻传播内容

在新闻传播内容选择上,新闻传播规律的内在要求是:按照新闻标准选择,而不是按照其他标准选择。如果首先按照宣传标准、公关标准、商业标准、主观意志标准等选择新闻传播的内容,那就意味着新闻传播将不再是新闻传播,也就根本谈不上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如果不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还想取得良好的新闻传播效果,那无异于痴人说梦。

新闻标准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规律性标准,包括新闻价值标准和媒介形态标准;规范性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合德性标准、合政策性标准、合纪律性标准{14}。新闻内容首先必须具有新闻性、具有新闻价值属性,否则,传播就不再是新闻传播。新闻价值属性为什么能够成为确定新闻报道内容的标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具备这些属性的事实,不仅能够满足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需要,也能够满足收受主体的新闻收受需求。因此,用来确定新闻报道对象的新闻价值标准,是新闻传播选择律的必然。媒介形态标准要求选择报道内容时,要考虑媒介的“工具尺度”或“技术尺度”,符合传播工具的客观属性。有什么样的传播工具才能进行什么样的传播,不同媒介拥有不同的技术支持,不同媒介传播新闻的媒介符号系统也有一定的差别,这些都是客观的东西,作为传播者必须遵守客观规律。传播主体还要根据一定社会提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具体的条件确定新闻传播的内容。这是因为社会整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政策规定、纪律约束等,决定着新闻传播媒介的根本制度和新闻传播的价值取向,影响着新闻业自身的行业规范、职业理念和运作方式。新闻传播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不可能完全超越整个社会系统对它的诸多约束和限制。因此,按照一定的规范选择新闻传播内容同样具有必然性。

在这两大类标准中,规律性标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规范性标准是对符合规律性标准事实的进一步的合目的性选择。规律性标准反映的是新闻传播的客观需要,是一种规律性的要求;而规范性标准更多的是一种合目的性的要求。如果法是良法,德是好德,政策科学,纪律合理,其本身就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社会生活对新闻传播在事实选择时的要求,在这一意义上,亦可说合法性、合德性、合政策性、合纪律性是一种合规律性的要求,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要求,因而,科学的规律性标准与合理的规范性标准本质上总是统一的。

⒊以新闻传播原则传播新闻

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客观、全面、公正、及时、公开等{15}。只有严格遵守新闻传播原则,才能具体实现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内在要求,因为新闻传播诸多原则是新闻传播规律的具体体现。

传播者怎样才能高质量地满足收受者的新闻需求,实现与收受者的有效互动,达到二者之间的心灵沟通和接近,达到利益的共同追求,对于传播者来说,唯一不二的法门就是按照新闻传播的原则反映新闻事实,反映人们生存、生活、学习、工作的环境的最新变动。我国新闻界(连同我国党和政府)在汶川特大地震报道中,为什么能够赢得国内舆论、世界舆论的普遍赞扬,最重要的就是因为新闻报道把“以事为本”和“以人为本”高度结合起来了,就是因为新闻界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地震、救援等连续不断地进行了全面的、立体化的客观报道。从根本上说,则是因为我们的党、政府和作为其耳目喉舌的新闻媒介尊重了新闻传播规律,按照新闻传播规律进行了新闻报道。有报刊评论家做了这样的总结,恰好说明了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地震灾情的及时公布就是一起典型的新闻传播案例,尊重新闻的规律换来的是媒体对政府的信任与尊重,换来的是国家形象的提升,这也充分说明,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国家要塑造良好的形象、影响他国受众的能力,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治理能力,还要能够把握全球化背景下信息传播的规律,以更透明、更公开、更及时的方式来应对突发事件。”{16}

注释

①《人民日报》在随后发表的题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社论中认为,的讲话“……深刻阐述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了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着重强调了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就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指导性,是我们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参见《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载《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一版

②田心铭:《认识的反思》,第2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③陶富源:《实践主导论――哲学的前沿探索》, 第222页,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④这是一种必然性的变化方式,但是,当事物与其环境发生相互作用时,它会出现很多偶然性的变化。一个事物发展变化的轨迹或方式不仅取决于其内在要素的相互作用,也取决于它作为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黄旦:《新闻传播学》,第235页,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⑦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48页―第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⑧参阅杨保军:《新闻活动论》,第96页―第10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⑨参阅项德生、郑保卫主编:《新闻学概论》,第86页~第8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⑩参阅姚纪纲:《交往的世界――当代交往理论探索》,第86页~第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关于新闻传播规律的构成,我曾作过专门探讨和总结,至今没有改变基本看法,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我在《新闻价值论》《新闻理论教程》《新闻活动论》中的相关论述

{12}参阅杨保军:《新闻价值论》,第23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杨保军:《倒金字塔――新闻思维的规律性结构》,载《新闻战线》,2008年第6期

{14}关于两类标准的详细论述,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五章

{15}关于这些原则的详细论述,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六章

第2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新闻传播思想日益成熟,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视,有条不紊地循序渐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为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

1.新闻传播法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步。有关新闻传播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这些法律规范初具规模,正在构建以宪法为统帅,以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框架。

2.以《宪法》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日益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随后的《宪法》对该条款基本没有改变。《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第41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规定,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等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

3.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国务院制定一系列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如《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几乎涵盖所有大众传播媒介。与此同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订一系列专门规章,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是报刊管理方面比较完整的法规性文件,对规范和加强报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新闻传播活动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4.新闻司法改革逐渐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妥善应对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新闻司法改革,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获得革命性重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新闻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司法公正。在新闻侵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得到完善和发展。1985年,上海市发生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此后,在我国出现的多次新闻诉讼浪潮中,新闻司法的成功实践有效助推了新闻传播法制建设。

5.新闻传播法制内容不断丰富。随着互联网日益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信息传播立法成为新时期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新特点。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成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法规。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原则。

二、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与此同时,新闻执法部门切实加强新闻采编流程、新闻传播从业人员、驻地方机构等方面的管理,纠正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面整治、规范了新闻传播秩序。当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还比较薄弱,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立法机关、行政部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是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制的主要不足之处。

1.立法数量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五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尤其是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较欠缺。

2.立法层级较低。在新闻传播方面称得上法律的,只有《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3.立法质量不高。少数法规规章出台前调研不够,有的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少,缺少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造成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说,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闻传播领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立法,许多问题十分敏感,不仅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还要考虑国内管理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关系,需要反复调研、周密论证。从主观上讲,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新闻传播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行政手段,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紧迫感不强,对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的需求、特点和应当着力攻关的问题研究不够。

三、大力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大势所趋

2014年11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传播立法的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他认为,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用各种条条框框把体制内的管得很死,眼看着它们的影响力减弱,阻碍它们发挥作用;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好,影响力越来越大,形成另外一个舆论圈,这种发展不平衡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传播立法能使媒体获得自,媒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柳斌杰在前些日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已经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柳斌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的这两次表态,在新闻界和社会上引发很多讨论和大量点赞。毋庸置疑,大力推进新闻传播立法,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舆论生态大变革的迫切需要,对于建设现代传播体系、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有效开展国际舆论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样,没有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文化法律法规。目前,新闻传播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加快新闻传播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新闻传播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是对新闻传播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新闻传播方面的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新闻传播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新闻传播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新闻传播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这不仅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新闻传播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第3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阻挠、围攻、毁损设备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何加强对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大众报业集团战略运营部陈建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请看《论记者人身权特殊法律保护的构建》。

在《新闻传播法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5个矛盾:

1.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2.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3.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4.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5.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这几个矛盾,最早是1999年在北京广播学院我接受郭镇之博士就舆论监督和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时说的,发表在《新闻记者》2000年第2期上,写入《新闻传播法教程》时又略作修改调整。我们知道,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曾经正式启动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在1988年先后形成了分别由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组、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和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三家各自起草的三个《新闻法》文稿。①但是后来这项工作中止了。多年来,时而有人提出制定《新闻法》的建议,业界也有不少议论,认为新闻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和困境就在于没有新闻法,“有了新闻法就好了”。我说的这几条,就我参与和研究新闻立法工作中的体验,解释了新闻立法的困难,反映很好,有些著作引用,还有对此进行讨论补充的。

但是,现在的版本我把这段文字删除了。是不是我这几条错了或者过时了呢?不是,我以为这些矛盾至今还是存在的,有关方面在新闻活动中的举措还是要处理好这些关系。

我删除的原因除了《新闻传播法教程》作为教材,其体例是述而不作,不讨论还不存在的规范外,还在于我们对新闻法的形态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新闻法,或称新闻传播法,就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仅仅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纵观国际新闻法制史,最早的新闻法,如1766年瑞典和1881年法国的《新闻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当时印刷品是唯一的大众媒介,通常以同一词语press称谓新闻、报刊、出版,其实应该翻译为出版法、报刊法。称为“自由”,其核心就是废除以前新闻出版的许可制或事先审查制,同时也规定了禁载条款及事后的制裁措施,即追惩制。及至20世纪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等先后问世,由于传播管道不同,需要实行许可制或审查制,就又分别制定了有关法律。互联网问世,为新闻传播提供了更大空间,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传播新闻,但是网络传播也是社会传播的一部分,不仅要遵循网下社会传播的一般规范,还要有因应网络传播特点的特别规范,各国也就此制定了法律或其它规则。由此看来,要有一个涵盖所有媒体的新闻法,是不可能的。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是其中一项内容。表达自由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自由获取信息,这在许多国家是由“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新闻记者的人身、言论权利,有关于人权的法律保护。新闻传播中形成的作品的权利,由版权法保护。新闻传播内容的许多边界,如禁止诽谤、侵犯隐私、、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司法、种族歧视等等,是由其它各种民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刑法部门的法律规定的。新闻业作为产业,还要遵守商法、税法、金融法等的有关规定。所以新闻活动和新闻工作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要把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集中为一个法典式文件,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所以,我们看到的外国的著作,书题“新闻法”(Law of Journalism)、“媒介法”(Media Law)、“大众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其内容并不是阐述某一部法律,而是包含了上述方方面面。那些书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

新闻制度不是孤立的,它是同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即使当年《新闻法》制定出来了,今天新闻活动遇到的问题同样还会发生。因为新闻活动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制约。比如有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却被侵害名誉权承担了法律责任,有人会说有新闻法就好了,就不会那么判了。其实,当年的新闻法文稿也不涉及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问题,那是由民法或侵权法来解决的。如果认为有关规则对新闻活动和舆论监督不利,那应该是通过研究如何平衡舆论监督和公民人身权利这两种法益,修订或发展民法或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并不是有没有新闻法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西方截然不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但是同时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我把这种制度归纳为“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我们现在不是没有规范各种媒体的法律,对于各类媒体,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中确立了各种许可制度,以保证党和政府对媒体的管理和调控。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中写道: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功能,就是保证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党的‘喉舌’性质、‘党管媒体’体制得到贯彻落实,所有新闻媒体都在党的领导和管辖下,承担党所要求的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等功能和任务,免于异己力量的任何侵扰。”

有一句名言:是民主创造宪法,而不是宪法创造民主。法律只能反映和保护现有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创设社会关系。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在现实并不存在,那么立法也是无济于事的;即使写成了法条,也会是一纸空文。

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讨论制定新闻法的难点了。

注释:

第4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舆论引导的“利误论”与“能力论”

同样是考察人民日报社,1996年9月,提出著名的“福祸论”,即“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12年后,也就是2008年6月,则提出“利误论”,即“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从理论上说,不能得出“福祸论”比“利误论”高明或“利误论”比“福祸论”正确的结论。无论是“福祸论”还是“利误论”,其指向都是新闻宣传的传播效果。从产生源头看,“福祸论”主要针对的是19的新闻生态环境,话讲得重、讲得透,确实击中要害;而“利误论”主要针对的是“3・14”拉萨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5・12”汶川大地震,话讲得准、讲得精,点中问题的要害。

在考察人民日报社的重要讲话中两次提到“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概括起来,可以将其称为“能力论”。以往更多地说“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而现在强调“舆论引导”的“能力”,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新闻宣传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舆论引导能力是党性原则、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引导艺术等诸方面的总和,它已经上升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比以前确实进了一步,对媒体工作的要求更高了。

中央非常明确地要求,“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这与当前国内外的舆论生态环境有着很大的关联。从国际看,随着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中华文化的作用和影响引起世界关注,但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和弱化的战略活动从未停止过,我国的舆论传播能力相对来说还很弱小;从国内看,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但一些腐朽落后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正是针对国内外两方面情况的新变化,中央要求新闻媒体“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占领舆论制高点,提高我国新闻舆论在国际舆论格局中的地位,发出铿锵有力的“中国声音”。

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是党赋予新闻媒体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新闻媒体发展壮大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由“能力论”令人容易联想到2008年1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所讲,“不仅需要显著增强把握正确导向的自觉性,而且需要显著提高舆论引导的有效性”,与考察人民日报社强调的“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对照起来看,前者为一个“自觉性”,一个“有效性”,后者为一个“首位”,一个“突出位置”,真可谓高瞻远瞩、内涵深刻、意味深长。

“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经济社会条件在变,社会舆论格局在变,媒体生态环境在变,信息传播技术在变,人们的思维习惯和接受心理在变。新闻宣传工作如何满足党和人民的新期待?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冷静分析国内外局势的新变化,在多次会议、多种场合对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发表讲话、作出指示,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从酝酿、确立到发展,可谓深思熟虑,顺理成章。

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根本要求,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说到底,就是坚持以受众为本、以人民群众为本,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这是对新闻宣传战线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原则。

追根溯源来看,以人为本的要求,与马克思的“依靠群众办报”、的“开门办报”、邓小平的“大家办报”、的“打好群众观点根底”,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注入鲜活的时代内涵,是对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关于群众观点的生动继承、发展和创新。

的确,假若新闻媒体的报道,受众不听、不看,就谈不上传播力和影响力,也就谈不上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受众的视线就会从主流媒体移开,转到其他的舆论场。在媒体竞争日益剧烈、主流媒体遭遇严重挑战的新形势下,“以人为本”的提出可谓一场“及时雨”,是党对新闻宣传工作根本原则的创新,表明我们党彻底贯彻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根本观点。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关切为关切,因为新闻产生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新闻离不开人民。只有这样,才能让主流媒体不仅注重气势磅礴的宏大叙事,也充满“润物细无声”的抓人细节,增强传播力和核心竞争力。

科学发展观推动下的时代进步,一方面反映在新闻采编实践的人性化之中,另一方面也推动着中国新闻宣传工作的进步。近年来的新闻媒体,从选题、报道到编排都在不断变化,关注民生的报道逐渐增多,语言和画面更加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形式不断创新。在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广大新闻媒体秉承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公布信息,进行了大量全方位的深度报道,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无论是中央新闻单位,还是地方媒体,报道都充满人文关怀,堪称以人为本新闻理念的成功实践。这,亦可佐证以人为本理念给新闻事业带来的观念变革和显著效果。

“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

规律是客观的,是各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样,新闻传播规律是存在于新闻传播过程和大众传媒发展过程中的客观法则,揭示构成新闻传播系统的基本要素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内在的、稳定的、固有的本质联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必须不从外部为它规定任何使命,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通常为人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所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随意摆脱的。”

当然,规律也会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新闻传播规律亦然,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环境、传播技术手段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只有认识新闻传播规律、掌握新闻传播规律,才能运用新闻传播规律,探讨新闻传播方面的改革创新。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律性,多次强调新闻宣传战线要深入研究社会深刻变革情况下舆情生成演变规律,研究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情况下的社会思潮形成规律,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深刻变动情况下的新闻传播规律和舆论引导规律。

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或是视察新闻单位时,几乎每次都强调新闻媒体要“尊重舆论宣传规律”“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最近对此的一次公开讲话,是在2010年9月视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时指出,“各种新型传播手段的出现,给新闻工作带来许多新变化新挑战”,“要认真研究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2011年2月,李长春在会见全国党委新闻发言人首次培训班学员时,要求“深入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舆论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切实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这样的反复强调充分说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舆论引导规律之重视和关切。

为了更好地遵循和体现新闻传播规律,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许多政策调整,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从2003年3月到2005年5月,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中央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专门性文件。这三个方面的事情,过去之所以没有做好,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违背了新闻宣传的一些基本原理和通行原则。中央希望通过文件的形式对此进行规范,使得新闻媒体在这些方面的工作能够更好地遵循新闻传播规律。

“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既是对新闻宣传工作基本理念的正确认识,又是对新闻宣传工作基本范畴的科学把握。过去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做了不少违反规律的事情,既损害了新闻机构的声誉,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信息技术发达、资讯渠道丰富的今天,我们党充分意识到“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重要性,只有尊重规律,才能更好地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主动权,发挥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舆论环境。

“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

强调:“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舆论引导新格局”的提法,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以前的舆论引导格局,是由传统的新闻媒体形成的,具体包括报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而现在,互联网、手机、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蓬勃兴起,传统媒体的优势自然受到很大冲击,社会舆论出现多个层次。这些舆论场发出的声音,有的情况下能够基本一致,有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反;有的时候相互争衡,有的时候相互钳制。

不言而喻,对传统媒体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已经有了一整套比较全面、成熟、规范的思路和方法,而对新兴媒体的建设、运用和管理,我们正在摸索和逐步成熟的过程之中,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这是一支不可忽视和不可小视的舆论力量。它气势磅礴,排山倒海,啸傲天下。媒体受众呈现分众化,新闻生产主体和新闻主体明显增多,新闻舆论调控难度增大。

如何把多个舆论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崭新的舆论传播格局?不禁令人想起1955年提出的“舆论一律”和“舆论不一律”。社会本身在舆论不一律和舆论一律的矛盾中前进,“有矛盾存在就是不一律。克服了矛盾,暂时归于一律了;但不久又会产生新矛盾,又不一律,又须要克服。”一般意义上的舆论一律状态,其前提是要经过不一律这个阶段,一律是暂时的、相对的,新的矛盾产生,又会不一律。所以,借助舆论一律达到既定目的,必须要经过不一律,并且只能通过不一律,才能保持一律的暂时稳定状态。

正是为了使多个舆论场的不一律在大方向上“归于一律”,中央才高屋建瓴地指出“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这里为什么不是提“加强传统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可能是出于这样一种思考,我国近年来的主流媒体在保留、改进传统媒体业态的同时,创办、发展互联网、手机、移动电视、户外大屏幕等新的媒体业态,如人民日报社主办人民搜索、新华社主办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网络电视台。如果只提“传统媒体建设”,不足以反映我国主流媒体的现状,不能突出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新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重大活动、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上,寻求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最佳公约数,使不同舆论场的声音能够统一协调起来,达到传播效果的最优化。其次,新兴媒体要主动、积极地配合传统媒体、主要是主流媒体的新闻宣传。主流媒体“演红脸”,新兴媒体则可以“扮白脸”;主流媒体运用“美声唱法”,新兴媒体则可以是“通俗唱法”;主流媒体有时低调一点,新兴媒体则不妨张扬一些。第三,既把握好主流媒体的“正音”,又处理好新兴媒体的“杂音”。网络是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出现“杂音”是正常的,不出现才是反常的。封堵“杂音”在技术条件上难以办到,在现实中也容易引起误解甚至反感。更何况通过“杂音”,还可以了解到广大群众的真实想法,汲取群众智慧,有助于领导层和决策者的正确执政和科学执政。“杂音”没有不行,太多也不行,太大更不行,关键是如何正确引导“杂音”向“正音”看齐和靠拢。

第5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网络新闻以网络为传播平台。一方面,网络传播的特点势必影响着网络新闻编采特点;另一方面,网络新闻在编采过程中也要时时刻刻注重网络传播的特点,只有这样网络新闻才能更好地发扬技术带来的优势,才能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闻形式,有独立存在的理由与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本部分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分析、以及网络编辑与传统媒体编辑工作的对比研究,探索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开放式规律。以下各部分的论述都将建立于这一基本规律之上。

一 、 网络传播特点分析

关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目前存在多种解说。

例如:有将网络媒体特点归结为:1)超越时空限制;2)海量信息;3)多媒体;4)交互性;5)小众化(实质上强调的是个性化服务);[1]有将网络传播特点归结为:1)传播主体多元化;2)传播方式多媒体;3)传播关系的交互性;4)信息接收的个人化和主动化;5)信息传播的快捷性;6)传播内容的广泛性;7)传播环境的全球化;[2] 还有将网络传播特点归结为:1)交互性;2)海量性;3)即时性;4)超文本信息检索方式;5)媒体个人化;[3]

将散见于各报章、论著中的表述归结起来,尽管各方表述在选取词汇与着重要素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网络传播的基本特点方面,大家还是有一定的共识。简言之,就是普遍承认网络传播在如下方面拥有与传统媒体完全不同的特点:交互性、海量性、多媒体、即时性、个人化、超文本等。

1)交互性:传统媒体将信息单向传递给受众,网络传播则提供一种双向传输的信息渠道。用“逻辑拓朴结构”(它是描述不同网络系统中信息传输逻辑过程的方法)分析,传统媒体的逻辑拓朴结构是星型结构,即中心制作,四面传输。其特点是1)中心节点:报社、电台、电视台是传播中的唯一信息来源;2)单向流动:信息由信息源向终端点“受者”流动;3)终端点彼此孤立,没有联系;4)中心节点批量复制同样信息,单向传诸终端点。这种结构使得传统媒体基本上只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什么样的信息,受众只能照单全收,形成了“我传你受”的传播定势。网络媒体基于完全不同的一个平等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络传播的逻辑拓朴结构是环形分布式的,其特点为:1)拓朴结构中无中心节点,每个节点都可向其他节点发送信息成为信息源;2)双向流动:任何节点都可以向发送信息的节点传回反馈信息;3)网络各节点之间不是孤立的,任意两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双向信息交流;4)任意两点间的交流路径不只一条。采用这种逻辑拓朴结构的网络传播本身就具有双向交流的特点,这使得传受双方较之传统媒体而言,双向交流的发生更为经常也更为深入。[4]

2)海量性:因特网将全世界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巨大无比的数据库。世界上任一时间任一地点发生的任一事件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的信息被广泛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由于它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它可以逃脱报纸版面、广播电视固定时段、节目容量等诸多限制。技术创造的电脑网络时空,几乎可以将全世界的新闻信息全部包揽;此外,由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人人皆可成为信息源”-----使得网络信息得以最大限度的源源不断;其次,由于数据库的存在,得以纵向保存历史新闻信息,正是信息集纳的广度与深度形成了网络传播的海量特点。

3)多媒体:报纸通过纸质媒介利用文字和图片传递新闻,广播以声音发送信息,电视借助声画播放节目。网络媒体则兼容了文字、图表(片)、声音、动画、影像等多种传播手段保存信息、表现信息、发送信息。网络传播的多媒体特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各种传播形式的“兼容并包”,丰富了新闻传播的手段。受众也有了众多的自由选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欢选择有字无声、有声有像、图文并茂等多种形式,各种感官得以充分调动。

4)即时性:报纸使用纸质媒介传递信息,传递速度受制于交通手段和零售环节;广播电视采用无线电磁信号的形式,由于受到信号传输覆盖面的限制,传输范围之外的地方还需其他手段帮助来获得信号,增加环节会大大影响传播速度; 网络新闻传播的载体是光纤通讯线路,光纤传递数字信号的速度为每秒30万公里,瞬间可达世界上任何地方,从而在技术环节上保证了网络新闻传播的即时特点。此外,传统媒介需要制作周期,有截稿时间的限制。而网络新闻传播则不受此限,新闻稿件可以随到随发,24小时不间断发稿,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所发生的一切。

5)个人化: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曾指出:大众传媒应该重新定义为“发送和接收个人化信息和娱乐的系统”。网络传播的个人化特征非常明显,技术带来的优势可以使得受众从容地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在各类数据库中“各取所需”;受众还可以自由的选择信息接收的时间、地点以及媒介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作为网络传播另一端的传者也可用一种“信息推送技术”,根据用户的需求为他推送信息的专门化服务。信息的传播在网络中显得个性张扬、特色鲜明。

6)超文本: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传播是建构在超文本、超链接之上的全新传播模式。超文本,与用字符串来表达,以线性形式进行组织的传统文本信息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它不是以字符,而是以结点(Node)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一个结点是一个“信息块”,结点内的信息可以是文本、图像、图形、动画、声音或其组合;它的信息在组织上采用网状结构,结点间通过关系链加以链接,从而构成表达特定内容的信息网络。它对信息的存储可以按照交叉联想的方式,从一处迅速跳到另一处,打破了原文本系统只能按顺序、线性存取的限制,可以方便灵活的检索。超文本赋予网络传播许多优势,比如说,形成网状的复杂信息结构,系统能按不同查询条件链接,从而使网络传播拥有强大的检索功能;此外,它有良好的编辑功能,可以进行多窗口编辑,使得网络编辑可以方便地容纳更多元素。

二、 开放式------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

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而言,除了共同遵守的诸如宏观的“把关”、“发言”以及微观的“文稿(声像)通顺”、“节(栏)目整体感强”等编辑规律外,它们还有各自突出的、根本的特性,比如说,报纸编辑突出“版面和谐”,广播编辑强调“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电视编辑则非常重视“声画合一”。正是这些特性构成了不同媒介的不同编辑规律,那么网络新闻编辑的根本特点、基本规律是什么呢?

网络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可以容纳报纸、广播、电视的所有的传播功能,因此,可以说,在网络新闻编辑中,如果偏向文字(如网络报纸)则要重视“版面和谐”、偏向声音(如网络广播)则要重视“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偏向声像(如网上电视)则要重视“声画合一”。从这一角度讲,网络新闻编辑要遵循传统媒介编辑的所有规律。但是它有没有自己的规律呢?有没有自己区别与他者而独享的又是最基本的规律呢?

本文认为,除去一切表象的呈现,更深入研究网络新闻编辑,我们发现“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是渗透到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各个环节中的一条主线,它是网络新闻编辑区别于他类媒体编辑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

因特网实质上是一个时空开放的网络空间。正是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最大限度开放”赋予网络传播以“交互性、海量性、即时性、多媒体、个人化、超文本”等众多特征。通过对网络的这些传播特征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开放式”是它们共有的也是最基本的特性。所以,笔者以为,如同报纸的“版面和谐”、广播的“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电视的“声画合一”等为上述媒体的基本编辑规律一样,“开放式”规律是网络媒体的基本规律。

这里指出的“开放式”包含三个层面:时间层面的开放、空间层面的开放、技术层面的开放。下面我们依次对网络传播的“交互性、海量性、即时性、多媒体、个人化、超文本”6大特征进行分析:以此论证“开放式”规律是网络媒体的基本规律这一命题。

1)交互性:交互性包含“一人对一人、一人对多人、多人对一人、多人对多人”的传播方式。交互的形成正是时间层面、空间层面上的开放性带来的。时空开放,从而可以实现“此时与彼时、此地与彼地、此人与彼人”的共

时或异时、同地或异地传播,时空的开放赋予传播更多的深度与广度。 2)海量性:海量性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网络传播实现了地域上的全球覆盖(这是空间上的开放性导致的);其二、网络传播实现了信息的海量存储(这是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开放性导致的-----网络传播可以横向容纳世界各地的所有信息,巨大的数据库可以纵向容纳历史信息);其三、网络传播中信息存储的质的多样性(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以以“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存储,这是技术开放性带来的结果)

3)即时性:得益于技术带来的优势,因特网可以不受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限制,实现信息的“瞬间”传输,传播速度快、时效强。时间上的开放性是新闻即时传播的前提与保证;此外,每一个网民都是一个新闻线索提供者,也是新闻者。“地球上没有一家报社、广播公司或电视机构有实力把他们布置到世界上所有的地区,去应付突发事件” [5], 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传播即时性的前提正是在于“空间上的开放性”。

4)多媒体:网络传播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手段组合的多媒体传播,这正是技术开放性带来的直接成果。技术的开放增强了网络本身的容纳力,技术的开放延伸并调动了人类的各个感觉系统。

5)个人化:个人化特点意味着受众“可以自由地选时收看”(时间上的开放性)、“可以自由地选择世界各地、古往今来的内容”(时空上的开放性)、“可以自由地选择接收模式(有声有像或有声无像或图文并茂----不同媒介功能的任意组合)”(技术上的开放性)。正是时间、空间、技术上的开放性使得“个人报纸”、“我的新闻”等个人化的传播得以实现。

6)超文本(超链接):超文本(超链接)本身就是技术层面上的一种开放模式。超文本的文本构成模式与超链接的传播结构使得信息检索得以时间、空间全方位开放,从而轻松实现了“此时或彼时”、“此地或彼地”、“共时或异时”、“同步或异步”的查询功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传播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开放式”,正是“开放式”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传媒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特征、不同分布的各类受众的多样、动态、个性化的需求。这决定着,网络新闻编辑也要遵循开放式这一基本规律,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所涉及的“编辑思想、编辑策划、编辑实务”等都应是基于“开放式”这一规律之上的。

[1] 参见:张海鹰、腾谦编著《网络传播概论》第77页----第8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

[2] 参见:雷跃捷、辛欣主编《网络新闻传播概论》第54页---第70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3] 参见:《网络季风丛书:人人都是国王》,山东文艺出版社]

第6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近年来,随着各地广播电视媒体的融合,为广播电视新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广电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广播新闻如何利用融合的机遇,实现广播新闻节目更好的发展,对于今后广播新闻的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基于此,本文通过理论探索,试图系统地研究广播媒体在媒介融合下的发展策略,并为广播新闻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传播规律;广播电视融合;广播新闻;创新与发展

1 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不同规律

20世纪初,随着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圣何塞市,工程和无线电学院的赫罗德开始播出预定节目,广播这一新的传播工具开始在世界出现,并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了逐步发展。新中国的广播事业在建国后经历了初步发展期、挫折停滞期、复苏振兴期和发展繁荣期,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广播媒体有了多样化的发展。而1958年5月,随着我国第一座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的前身)开始实验广播,标志着我国电视事业正式诞生。虽然近些年来,随着广播电视的发展,广播电视也出现了逐步融合的趋势,但是从不同媒体的传播规律上来说,广播和电视却是有着不同的传播规律。

1.1 广播主要靠声音和语言,而电视则主要靠画面传播信息

传播学认为,人类使用的信息传播符号分为两类,一是语言符号,即运用概念做出判断推理的抽象符号;另一类是非语言符号,即直接为人的感官接受的表象符号,包括人的神态、表情、服饰等。由于广播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主要是以语言传播为主,不能付诸于图像传播,所以广播新闻主要是通过主持人或播音员、及采访对象的声音向受众传播信息,故而广播新闻在采写的过程中主要讲求生动和现场感,尽量用语言的形式,将现场的情况清晰的为受众描述出来,方便受众通过声音感知到新闻的细节。

而电视作为一种后发展起来的媒体,兼具声音、图像等传播方式,可以从听觉和视觉上满足受众的不同需求,甚至电视有时可以不借助声音,直接通过画面传播相关新闻细节,使人们在不需要语言的情况下,就可以了解新闻的概况,从而减少语言的使用。

1.2 广播新闻重在通过语言描述细节,在新闻传播方面更具有时效性

由于广播的线性传播特点,广播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有时甚至通过一部手机,就可以将现场的新闻事件在第一时间播报给受众,具有鲜活的特点。而电视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则需要相关画面的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视新闻在播出上的滞后性。虽说现在随着媒体竞争的激烈,电视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也借助了电话连线的方式,来克服滞后性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作用不大。所以,广播电视在各自固有的传播规律上具有一定的无法替代性。

2 广播电视合并后广播新闻面临的机遇

2.1 电视新闻画面的直观性,可以增强人们对广播的了解

既然广播电视的新闻传播规律各自都具有一定的无法替代性,那么在广播电视融合的过程中就应该借助各自的特点,实现扬长补短。对广播新闻来说,可以利用电视的画面感,增强对广播媒体的直观宣传,使广播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增强听众的认知。如近些年在广播电视的融合中,就出现了一些广播和电视节目结合,进行直播的模式,使人能加强对广播媒体感官的认识,有助于广播在人们心目中形象的树立。

2.2 广播电视合并后,可以更及时的利用电视的直观性,加大对重大宣传策划活动的推广报道

对广播来说,在一些活动的采访报道中,可以借助电视的直观等优势,加大广播电视节目的互动,使人们在接受信息过程中、观看电视不方便时,如在上班途中,通过广播了解新闻事件的整个过程,从而不至于使人们对一些连续性的新闻事件产生陌生或不连贯感,这也有利于人们通过不同方式获知重要的新闻信息,而且通过这种联动,可以起到广播电视的联合聚集效应,使人们对某一广播电视媒体整体产生良好的认知,从而提高人们对媒体的忠诚度。

2.3 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双方的信息源,做好广播新闻的报道

广播可以借助电视不同的信息源,丰富广播的信息源,使一些适合广播的新闻报道更能充分发挥广播的特色。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激烈,一些重大新闻的信息源成为各个媒体相互争夺的焦点,各个媒体也都开通了新闻热线等,广播电视融合后,可以说总的信息源得到了加强,但是对于不同信息的利用,广播和电视在采访报道上各有特点,比如对一些服务性强,但并不适合电视采访的内容,广播可以利用其短平快的特点,及时发挥广播的优势,做好对信息源的利用。

3 广播电视融合后广播新闻如何利用电视媒体的优势发挥自己的长处

广播电视融合之后,都面临着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广播来说,如何利用好融合后的机遇,加快广播的发展呢?

3.1 让广播电视记者尽快了解两个媒体的不同特点,并从中找到相互的融合点

广播电视的融合,从长远上说,不光是媒体机构的融合,更是对记者采访和编辑编播能力的融合,在融合以后,广播记者可能要承担电视拍摄的任务,电视记者,也要承担广播新闻的任务,所以要想使广播电视在原有的基础上都能有所发展,就必须使广播和电视记者熟悉两种媒体的不同传播规律和特点,并根据规律完成不同的稿件内容。比如对于同一个采访,如果电视记者只按电视新闻的传播方式给广播制作新闻稿件,那么很有可能就达不到广播稿件的要求,自然就会降低节目的质量,从而影响广播的发展。所以在广电合并后,就必须让广播电视记者了解广播电视新闻各自的传播特点,并从中找到相互的融合点,这样才不至于在制作稿件时不知所措,或者制出达不到播发要求的稿件。

3.2 对于不同性质的板块节目,应该区分对待,让不同的节目发挥各自的特色

虽说广播电视的融合是大趋势,但作为不同性质的媒体,各自仍有着不同的特点,比如有些适合电视播出的节目,就不一定适合广播,而一些适合广播播出的节目,电视可能也无法替代,这就需要广播电视在融合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新闻节目进行不同的划分,对能够体现各自特色的节目予以保留,并让其发挥各自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使广播电视合并后,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效果,否则如果只一味的讲合并,而忽略了各自的新闻传播规律,那最终呈现出的则可能是一加一小于二的结果。特别是对于广播节目来说,更应该在合并之后大胆创新,使自己的特色节目不断发展壮大,并在不断壮大中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第7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不代表着网络新闻可以放弃新闻的真实性。点击率是网站的生存之基。很多网站,尤其是创办初期的商业网站经常为了追求点击率而不惜牺牲新闻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凭空捏造虚假或夸大新闻来吸引眼球。如位居2006年中国十大假新闻之首的法国导演《吉祥三宝》抄袭就是一起典型的由网络炒作起来的假新闻。《华商报》在2006年3月12日登载这则新闻之后,国内各大网站迅速转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信息的开放性和把关环节的缺失,网络媒体成为假新闻的“土壤”和“放大器”,这也是如今网络新闻缺少品牌和公信力的症结所在。

二是大量刊登“星”、“腥”、“性”新闻来吸引眼球。现在的网络常常以娱乐功能做幌子,使网民们难以察觉幕后目的。如“腾迅网迷你首页”中的“新闻资讯”,每天选定的最主要的新闻消息中,至少有2条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新闻:跳楼、、、性骚扰等。

三是传播谣言或者“小道消息”来吸引眼球。美国社会学家希布塔尼指出,谣言是在一群人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谣言越来越倾向于借助网络这一途径传播。再加上网络具有迅速、及时和便捷、不受官方限制的特点,更成为谣言传播者的首选传播途径。大量谣言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就在网上传播开来,成为当时人们所关注的事件。因而,各网站的点击率迅速攀升,然而它们给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网络媒体缺乏公信力,除了网站自身为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而追求点击率外,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处理模式。传统的传播理论认为,信息应当按照“信息源―传播者―传播渠道―受众”这样的分层传播模式进行。这样,在每一次信息的时候,都有数道关口可以对信息进行把关,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可靠真实。但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却打破了这种模式。网络信息呈现多节点、发散性、难溯源的特性。任何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成为信息源,任何一个信息不经处理就可以出现在公众前面。没有了严格意义上的“把关人”。

二是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缺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信息的随意性。网络属于新兴事物,技术先行,法律缺位很难避免。表现为网络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完善,现实中很多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如网络版权的保护、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公证等。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缺位导致一些人利用网络不实信息的行为无法得到规制,从而使网络媒体公信力大为削弱。

三是网络新闻采编队伍的职业道德总体水平不高导致了信息常违操守。转行的多,兼职的多,接受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偏少,是网络媒体新闻采编队伍的普遍现状。当然,某些从业人员为了自己的某些私利而违反职业操守,践踏新闻道德,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时,互联网的交互特性,使传播者与受众的概念更加模糊。人们在扮演信息接受者的同时,也扮演了传播者的角色。他们当中不少人缺乏职业传播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相应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

网络新闻坚持真实性原则,是新闻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网站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网络媒体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流媒体的必然要求。

第一,要落实新闻信息传播把关。宏观上要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建立网站信息诚信记录档案,加大对网站新闻的监督力度。同时,网站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新闻信息采制的审查把关制度,使信息把关贯穿策划、采编、、反馈全过程。

第二,要加强立法,规范信息传播。尽管近几年来,我国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规范信息传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性作用。但针对如何加强网络信息的可控性还是研究不足。加强立法,规范信息传播已经刻不容缓。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追究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站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信息安全。

第三,要引导发挥网民监督优势。网络媒体的互动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网民的参与使新闻信息的证伪、深化、提升等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第8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上任后不久,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主任委员柳斌杰两次透露,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一次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开过不久,他告诉媒体记者,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另一次就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柳斌杰表示,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传播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

对于新闻传播领域立法,社会并未就此达成共识。支持者会说,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宪法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目前还是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既然最高领导人宣示我国各项事务都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由于新闻传播领域也是一项重要的关系公共利益的领域,理所应当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否则,在新闻传播领域难以落实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与媒体的表达自由也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反对者会说,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缺乏的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像《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再加上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联动,完全可以使新闻传播领域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再制定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之类的,实属多余。笔者无意于卷入以上争议,但想从两个方面来讨论目前我国制定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的相关问题。

以更广阔的视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柳斌杰说,意识形态的政治立场问题和学术传播领域的问题要有所区别,学术传播领域里仍要研究别人的文化、学术等。柳先生说得很对,通过研究他国的立法经验并从中吸纳教训,可以审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乃至法律制度状况。一谈到借鉴国外经验,我们经常会谈到美国、英国。英美的确有诸多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但英美属于海洋法系国家,一是它们没有涵盖新闻传播某一领域或者全部领域的专门立法;二是它们有漫长的传统,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如果以这两个国家为例,就显得国际视野不够开阔。

笔者的博士论文以欧洲的大陆法系四十一个国家为例,这些国家分别为:俄罗斯、德国、法国、意大利、乌克兰、白俄罗斯、西班牙、冰岛、葡萄牙、波兰、保加利亚、希腊、罗马尼亚、丹麦、瑞士、挪威、瑞典、芬兰、荷兰、比利时、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黑山、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波黑、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摩尔多瓦、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圣马力诺、梵蒂冈。笔者在论文中梳理了这些国家的新闻乃至传播立法的历史,发现现今几乎所有的这些国家都针对新闻传播领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有的是针对所有媒体类型(包括互联网)的立法,如奥地利的《媒体法》;有的是以宪法为框架旨在落实宪法所保障的媒体言论自由的新闻法或出版法,如葡萄牙、西班牙在走向民主转型前后颁布的《新闻法》、《出版法》,至今通过数次修改仍然有效。笔者印象最深刻的是,波兰在1984年制定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新闻法》,在民主转型后至今仍在波兰法院适用。当然,上面所列举的这些国家,除了制定针对所有传统媒体领域的法律以外,也制定了针对新闻传播某一领域的法律,例如葡萄牙、西班牙等多数国家,也制定了《广播电视法》,或者把广播与电视分开立法。

以上之论,意在揭示,讨论中国目前的新闻传播领域立法,不能光以英美国家为蓝本,还要打开视域,以更广泛的国家特别是和我国处同一法系的国家为参照。

落实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部分

依宪治国是本届领导人十分重视的课题,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以宪法为统率,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事业与工作都纳入这个体系中,以法律的手段管理这些事业与工作,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宪法的实施,核心部分就是如何通过制定法律落实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部分。

在新闻传播领域实施宪法,就是要通过法律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边界作出清楚划分。一方面,保障公民与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对公民与新闻媒体表达自由的过分滥用进行规制。这是国外新闻传播立法通行的规则,意在实现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防止公民和新闻媒体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双向平衡。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载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如何落到实处?宪法之下没有人大通过的法律,而只有位阶更低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内容规定上更多倾向于对媒体的管控,并不能在法律上充分保障公民与新闻媒体拥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拿2013年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来说,全文九章七十四条,就第五条提到出版自由的问题,该条款具体内容为: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双向平衡”,但在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规定上,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如何保障?如果政府不作为甚至主动侵害公民或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公民与新闻媒体该如何寻求救济?前不久南方都市报记者暗访深圳警察吃娃娃鱼,遭到涉事警察和安保人员的殴打,如何诉诸法律处理这种事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法律,通过落实宪法原则,方能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用粗暴的方式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问题,舍此可能并无他途。

最后,需要强调的,就是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与人大刚刚通过的新《立法法》原则,让公众参与到立法的全过程中来,毕竟新闻传播法关系到公众的切实利益,让公众贡献智慧,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用程序正义打消人们对实体正义的顾虑。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博士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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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指遵循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法治思维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规则思维。这是法律的特质所决定的。法律是明确的、稳定的、可预测的行为规则。作为一种“依照法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带有规范性特征,具体体现为受各种具体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一个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敬畏法律、崇尚法治,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作为观察、思考和判断的依据,把严格按照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规定作为说话办事的底线。

权利保护思维。这是法治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类法治发展过程就是为适应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而产生、扩展和演变的历史。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谋划工作、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时,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权力限制思维。这是法治的基本任务所衍生的。为了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公权力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法定化,确定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规范公权力运行就成为法治的基本任务之一。

程序思维。这是法治的基本特点所要求的。程序既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体法律规范实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前提。程序思维要求任何法律法规被运用于现实生活时,必须遵循诸如决策程序、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和选举程序等特定程序。事实上,由于程序往往具有一整套确保法律法规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方式,以及让争议各方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机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确保法律法规准确实施和最大限度化解争议的有效手段。

第9篇:新闻传播的规律范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体网站、个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随之出现,由于其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信息呈现出“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对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进一步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特点,也进一步要求新闻工作者、参与者不断提高素养,注重新闻真实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更需要我们在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沿着一条健康合理的道路自由发展。

一、网络时代新闻自由的特点及其影响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一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主体实际是公民和媒体。我们所说的新闻自由,包括采写新闻的自由、新闻传播和报道的自由、网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记者与公民利用媒介达到良好目的的自由,离开新闻报道的有益效果,新闻自由就没有实际意义,甚至是有害的。

(一)网络时代新闻自由的特点

1.获取新闻素材的方式多样化

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得许多人通过微博、微信、MSN、QQ、BBS、博客等新兴媒介随时表达观点、信息,成为新闻信息的传播者。这就使得新闻信息的主体表现出多元化趋势,使一般公众享有了前所未有的参与传播新闻的能力。当遇到突发新闻事件时,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机拍摄影像资料,发到朋友圈,这就为我们提供了最原始的新闻素材。因此,新闻素材的获取在网络时代也就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方式,公众可以随时随地的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拥有的信息出去,并且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

2.即时化的传播模式

即时化,就是在最短的时间里可以实现信息的传播,信息的生产、、转载和反馈,几乎是零时间或趋向零时间。当互联网上随时随地有数千万、数亿网民同时在线、实时互动时,信息的传播不再单纯依靠媒体的,大量网民通过实时互动即实现了信息的传播同时,大规模公众同时在线进行实时互动,实现了信息的裂变式传播。同时,新闻事件的即时上网和即时刷新,更加强化了网络新闻的及时化传播。

3.新闻评论自由

网络新闻评论借助网络的优势成为大众新闻评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可以在网络媒介上就新闻事件或当前事态发表评价性意见。所谓新闻评论自由就是大众就所发生的新闻事件发表自己的感言或评价。在网络时代,公众也可以将对某件新闻事件的感言或者评价分享到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还可以通过邮件进行分享。网络新闻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评论后,其真实度也不断地提高,事物的本质也能够体现出来。网络环境下,通过网民激烈的讨论,往往能反映出事物问题的本质所在,与传统媒体评论风格有所不同,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新闻评论自由权。

4.浏览及转载自由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需要的新闻信息。当信息后,他们可以对感兴趣的信息进行转载,忽略那些他们认为对自己没有用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那些不受人们关注的信息慢慢的会消失,而那些重大事件或者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新闻信息则会被广泛的传播。

(二)网络时代新闻自由对传统新闻的影响

首先,网络时代新闻自由成为大众互动和社会发展的“融合剂”,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成为民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传统媒体只是单向的宣传政府所出台的一些政策,没有实现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动,而在网络时代,政府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听取民意,了解群众真实的想法,以便制定更好的政策服务大众,进而促进民主化的进程和社会的发展。比如每年“两会”召开时,都会通过网络来直播,广大网民可以在直播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通过网络的新闻自由及时、客观、有效地满足了广大公民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公民民主意识,拓宽了民主渠道,促进了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

其次,网络时代新闻自由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线性传播模式“裂变”,传统媒体所提供的新闻一般都是有选择的,有保留的,受众往往会受到各种限制,比如报纸只能阅读上面既定的内容,电视广播都得按照其预定的时间收看、收听,受众只能跟随传播者的意图,被动地接受媒体所传出的信息;而网络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只要登录到互联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看到想看的新闻,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选择。读者不再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自主地去选择信息。同时,大家还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加以评论,与众多网友共同交流。从网络新闻发展的实践来看,在一定的场合下,网民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与反馈者,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网络新闻的传播者的传播意向与行为[1]。“共动”意味着受众在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作用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而同时,他们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能力也增强了。

再次,网络时代新闻自由为“新闻源”提供了沃土。传统媒体时代,为新闻媒介提供信息的主要是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承担采集新闻任务的主要是职业新闻工作者和新闻通讯员。但是,在网络时代,使很多原本没有参加过新闻传播活动的公民,可以利用手机、博客、播客、BBS等手段,新闻表达观点,从而使网络新闻有了更多的“新闻源”来挖掘。网络新闻信息的自由传播也给人们带来了负面的效应。信息传播的空前使得人们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越来越多,反而给人们在信息选择时带来很多困扰。

二、网络时代媒介的社会责任

(一)新闻媒介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地位

今天我们已处在一个信息爆炸、传媒发达的社会,我们生活在一个“异彩纷呈的新闻传播时代”。新闻媒介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在社会发展中充当着实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的政治变革等多重角色,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

1.实行舆论监督

媒介向大众揭露背离社会准则的倾向,动员公众采取一致行动反对官僚主义、社会腐恶和不良风气,对保持思想和道德的纯洁性发挥巨大的威力。通过披露社会的丑态,引起网民的关注,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起到抑制丑恶行为的作用。网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主要工具和武器。互联网将各个地方的越来越多的民众快速的联系起来,形成了一张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网,用实际效力向人们展示了其越来越强大的监督力量。

2.开展公共外交

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媒介都担当对外宣传的任务,发挥公众外交,创造良好国际环境的功能。即使独立运营的媒体也经常报道本国政府或公众对国际事务的见解,驳斥外国媒体的错误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对外宣传,对外宣传能够树立国家与民族的形象,影响国际事件与国际合作的过程,对争取各国民众赞成本国的外交政策,发挥明显的推动作用。

3.为民众提供服务

新闻媒介总能服务于网民的生活和工作,给人们的日常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方法和途径。新闻媒介对每个受众都有供给知识、获得帮助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看,新闻媒介对人类来说是一本读不完的教科书。

4.推动经济形态的发展

受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经济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一个经常关注经济报道的人,会看到经济演变的过程和轨迹,通过网络人们可以挖掘更多创造财富的方法,提高了人的创造能力,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

5.推动社会的政治变革

近代社会,新闻传媒对政府政策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报道,不断推进了政府政治制度的改革。政治新闻向民众传达党派或国家的政治主张,让人们了解政治倾向,激发人们的政治觉醒,使他们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这时,传媒与政治的互动,不断与社会制度发生震颤,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开辟道路。

6.培育人的社会化

人们从媒介获得社会经验和生存规范,促进人的早熟,深刻影响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社会化是人自身成熟的过程,由于媒体对人的影响,人的思想更加的开放,每隔一段时间,人们的认识就会到一个新的阶段,从而加速了人的社会化。

(二)网络时代媒介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遵纪守法,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记者要有法律意识,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不能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介有时以营利为目的,过分的夸大事实并且将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抛之脑后,从而出现了“煽情主义”的报道。以黄色的内容激发人们追逐低级趣味,是煽情主义,认为报刊应体现对人性的满足,但却败坏了社会道德和精神追求。这两种新闻观导致传媒丧失责任感,随之而来的是侵犯人权和社会伦理。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规,一是加强众多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使这些法规能管理到网络信息的各个方面;二是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避免这些法规被束之高阁[2];三是严格遵守法规,严防损害名誉权而加强媒介的自我抑制,成为传媒的重要责任。在许多国家,保护私生活的秘密无论是作为法律戒条,还是作为判例,都已经被承认,成为传媒的强力责任意识。

2.客观、真实、全面的报道新闻

报道内容要以客观真实为准则,事实重于一切、高于一切,无条件的依据事实来报道新闻。记者遵循客观报道原则,认真、全面的采访和记录事实;报道方式和报道思想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消息来源的可靠性。

3.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传媒不仅要表达出版者和从业人员的观点,而且应该尽力表达所有重要的观点,更不能忽视消息的来源。媒介应当刊登完整和客观的新闻报道,并对多数人负责。在业务水平上也要承担责任,正确的描绘每个社会集团,改变人们习惯于根据平时的好印象或坏印象来下判断。要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天的消息,因为现在公民要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更多的最近消息,所以新闻和意见必须广为传播。公众有权获得消息,也有被告知的权力,传媒是公众清除新闻自由流通障碍的人,以促进消息来源的开放。

4.针砭时弊,引导社会舆论

新闻媒介应该及时揭发和报道各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冲破一切阻碍努力地挖掘社会的丑陋,并把它们曝光于大众面前。及时将群众的不满情绪和生活中的困苦艰难反映出来,把公众的遭遇与不幸报道出来,要坚决捍卫大众的利益。监督各种犯罪和不文明现象,在恶势力面前不退缩,甚至为此做出牺牲。总之,实施舆论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是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

5.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批评

公众对媒体也有一定的义务,公众要监督媒体的所作所为,批评媒介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应当建立独立的机构来检查、监督媒体的活动,并且每年提出报告。媒介要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正错误的报道。

三、网络时代平衡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冲突的策略

不论是新闻自由还是言论自由,它们都不是绝对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做到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时,新闻工作者应该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不胡乱行使新闻自由权利,遵循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不损害他人权益。

(一)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这也是目前我们唯一能采取的硬性控制手段。目前,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才刚刚起步,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总体上说来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还缺乏经实践检验后修正完善的过程,而且立法的类型还很不全面。因此,我们应该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目前新的网络问题,尽快完善法律上的不足,做到有法可依。

具体规定网络用户的义务,比如可以制定一部《互联网使用法》,来规范网民的上网行为。主要可以包括下述内容:规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必须接受有关网络立法的教育或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网民。网络新闻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网络记者”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带头净化网络风气;将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和高校网站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严防黑客侵入;对网上信息的进行法律控制,禁止在网上传播封建迷信等内容的信息。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对网络新闻传播的监督与管理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政府部门和相关的机构都应该加大网络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网络把关人的作用,限制淫秽色情的信息在网上传播,对违法集体和个人予以严惩。

(三)加强网络新闻传播主体的道德建设

现阶段,在对网络传播进行管理时,不仅要靠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更应该重视道德自律的作用。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由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新闻传播主体的道德建设面临诸多挑战,所以,我们仍然要重视传统新闻道德在网络传播时代的继承与发展,适用于传统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仍适用于网络新闻工作者。

同时,在自由的新闻传播空间里,网络新闻工作者应该充分认识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加强自己的自律意识,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信息进行采集和。

(四)提高网络新闻传播者的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