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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

第1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

一、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1、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落后

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国内的很多中小企业还存在相当比例的无制度或者制度落后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发展瓶颈,除了产品周期、技术因素等外,还有一个普遍制约的因素,那就是规章制度建设的缺失或者落后,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成为发展中的障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短板(木桶原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一套适用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全可以让企业管理事半而功倍,有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企业快速发展,预防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

2、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不完整

随着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即时修改完善增加,而在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存在这种制度跟不上发展的步伐,更有甚者是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时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去指导和解决,其次表现在制度内容有漏洞,会造成企业“法律”空白,最后表现在制度的体系缺失,有企业管理制度,但是没有监督和考核制度。

3、中小企业有管理制度无执行

首先表现在制度摆在那里,但需要根据领导的态度来决定执行与否。这类制度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人们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假定领导的好恶,并且用实践去小心求证。结果发现这样的制度执行到后来,大家办事都不依制度而依“惯例”。制度执行缺乏原动力,如无根之草,没有生命力。

其次表现在制度摆在那里,执行按一定的规律。这种制度基本上也没什么质量问题,主要是执行人的问题,谁被制度制裁了的叫做“撞枪眼上了”。这种制度在执行时常常表现出时间上分布的规律性,比如一段时间抓考勤、一段时间抓企业文化等等。这种制度的执行力不足,既有领导的问题,也有员工的问题。这类制度同样没有生命力。

最后表现在制度摆在那里,但人们视而不见,并不一定按制度办事。这种制度存在以下可能性,一是人们知晓制度的内容,但是制度的规定不如经验更有效。二是制度的规定显然比经验有效,但就是过于理论,执行起来难度过大。三是制度再常见不过,制度编写目的看似清楚,但到了关键流程环节总是模糊化,比如关键时刻出现“据有关规定办理”等简单的词句。

4、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科学性低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要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很多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制定的制度没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管理制度虽然是以一个个文件单体的形式存在,但是从企业整体角度来看,管理制度的集合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可以划分为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内容体系两大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其中,管理制度内容体系是制度建设的本体系统,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是制度建设的保障系统。所以,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从体系入手,一方面要强化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内容体系。

二、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切违背《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此外,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的内容,也都是无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坚持实用和民主的原则

企业管理制度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简单实用,否则制度就没有生命力;同时企业管理制度一定要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要让员工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动职工认真学习讨论,使得制度的产生于执行具有民主性,这有利于制度的制定、执行以及员工对制度的自觉遵守。

3、符合前瞻性原则

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既要满足企业现阶段的需要也要考虑企业的未来,不能目光短浅,还要考虑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出台或调整,对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及时对照学习,发现本企业管理制度有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要及时修订。同时,企业在修改管理制度时,也要充分发扬民主,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切合企业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满足系统性和科学性原则

根据企业的现状,管理制度要涵盖企业的方方面面,形成一部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制度体系下要分为监督体系、考核体系、管理体系三个分支,三者要紧密联系,互相制约,要避免顾此失彼,各种体系之间既有相关性又有制衡性,进而保证企业稳步平衡向前发展;管理制度要符合现代科学的管理理念,要吸收先进的管理思想融入到企业管理制度中,让制度有根可循。

三、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向

1、加强企业管理理论的研究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洲和美国都相继有人提出比较系统的管理理论,20世纪20年代以后出现了行为科学。二战以来,管理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并形成了众多的学派。科学管理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这些管理理论的发展为企业科学化管理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理论的研究,为企业科学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体系

企业在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管理制度、不同的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企业现在处在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挑战。

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一般会经历如下五个阶段:建立初期:“救火”,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发展中:“规范化”,完善与管理相关的各种制度,并培训实施;发展高阶:“理性化”,企业已能按照既有制度及流程自行运作;发展成熟阶段:“文化化”,企业形成自有的企业文化并根植每位员工的心中,并为公司的长期战略共同努力;发展自由阶段:“人性化”,企业超越理性的约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为自己的企业科学地构建一个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可以帮企业在方方面面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让企业良好运作。规章制度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从基本适应到基本不适应再到基本适应的过程,这就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对规章制度的管理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从系统论角度来看,一个系统可以由外部环境、宏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微观系统组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是规章制度的外部大环境;而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控制模式和组织职能则构成了规章制度的外部小环境。

企业制度建设是各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涉及公司各个部门和各层管理人员。因此,在宏观层面要做好规章制度的规划工作,规章制度的规划工作是公司层面的涉及全局性的一项工作,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筹规划。而规划工作则要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兼顾企业现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通过有系统的规划,推动企业整体规章制度的建设。

职能部门在规章制度的中观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职能部门为行使职能管理,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各种关联的规章制度集合。这些部门需要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因此,在中观管理层面,需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在制度的微观管理层面,涉及到对具体一个制度的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的生命周期要经历申请立项、需求分析、起草、审核、颁布、实施、监督、评估、修订完善等阶段。制度生命周期管理就是要对构成制度生命过程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实现制度生命的更新或延续。

3、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体系

制度管理体系与内容体系相对应同样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每个层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各层面之间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对于内容体系的宏观层面,主要考虑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如何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控制模式相匹配。不同发展战略和管理控制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是不同的,必然会体现在不一样的管理职能上,并最终落实的规章制度里面。例如对于战略管理型的管理控制模式,集团公司管理的重点是战略、财务、人力资源和投资等方面,制度建设必须要与管理重点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对于内容体系的中观层面,主要考虑构建支持企业各项职能管理的全套制度,并进行有效分类。对于某一项职能,需要建立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若干制度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制度集合,即制度树。因此,中观层面的制度内容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职能管理的制度树体系,力求做到不遗漏、不重叠。若干项职能制度集合组合在一起,就形成横向分类、纵向分级的制度内容体系架构。

对于内容体系的微观层面,主要是指构成制度内容体系的基本单位——单体规章制度。单体规章制度内容建设主要从两个方向入手,一是从形式上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二是从内容上对规章制度进行优化,使之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形式可以从格式规范、结构清晰、文字准确等方面进行优化;内容可以从权责明确、内容完整、流程合理等方面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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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建设

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必不可少。想要发展,必须强化聚焦基础工作,树立长期抓的思想,落实长期抓的措施,形成大抓基层、抓实基础的浓厚氛围,实现基础管理全面规范、全面过硬。而规章制度管理是一个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个企业精益管理能力的抓手。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注重制度有效性评价,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规章制度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并不是束之高阁的天花板,一个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后必然要执行。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制造企业现场生产业务如果没有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肆意而为,那么安全事故必然会发生。同时,国家法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生命至上”,并不是一句空口号,特别是生产制造企业,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需要各个企业制定详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对于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安全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既能保障生产顺稳,又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2.夯实企业基础管理的需要

企业要发展,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基础管理有待夯实,需要用精益管理的手段,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思深方益远,谋定而后动,夯实基础、制度先行。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制度执行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培训,谁制定谁检查,谁制定谁改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体系更加完善、执行力更强,形成制度优势、体系优势,转化为管控能力、系统能力。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推进专项风险治理和流程改善,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只有规章制度的基础管理做好了,一个企业这座高楼大厦的根基才算是筑牢了,企业才能把大楼建的更高、更好。

二、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

1.部分规章制度缺失,业务缺少指引

企业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企业领导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导致企业某部分规章制度的缺失。规章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员工工作缺乏规章制度的指引与规范,造成工作混乱、无章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缺失了规章制度的指引,业务缺少指引,企业员工仅凭经验工作,由于每个员工的个性认识不同,对同一项业务不能形成规范性的业务流程,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导致出错几率升高;且没有规章制度的规范,企业员工工作没有限制,还容易缺失公平、滋生腐败;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因为没有规章制度约束,或者不遵从规章制度约束而犯错误的人,可见规章制度的构建及遵守的重要性。

2.规章制度管理混乱、不具有系统性

我国目前部分企业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缺乏层次及体系。首先,从公司层面讲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监管部门,缺少对规章制度的统一备案及管理,这样就导致公司部门各自为政,各自出台对本部门内有效的规章制度;由于各部门出台规章制度时与公司没有沟通,极有可能与公司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或者重复,造成制度混乱;且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本部门,不能对全公司适用,且有可能与其他部门规章制度冲突,这样就造成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混乱。其次,公司内部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层次划分,造成全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系统性。例如:总则性文件与细则性文件不分,公司级文件与部门级文件不分。公司内部对各级制度缺少归口管理、动态管理,没有公司级规章制度的顶层设计,部门级的规章制度缺少指导,造成各部门无所适从,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系统性。

3.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不强

规章制度作为一个企业的“内部法”,按理来说应该具有较高的执行性,但现行的许多规章制度处于“休眠”状态,执行力低。目前,许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一个制度的生命力在哪里?执行力!不被执行的规章制度,属于空中楼阁。有的企业是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规定,线下执行有自己的执行准则,或者肆意执行,规章制度完全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其执行力完全等于零,等同于没有规章制度;有的企业对规章制度是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想吻合的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不吻合的部分不执行,不能严格全方位地执行规章制度,执行力低下。

4.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

企业或企业内部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后,缺少对制度的宣传操作,导致制度制定后,只有制定人知晓,其他人员对规章制度并不知晓,这样会导致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制定后,缺少制定人对相关人员的讲解,会导致其他人员要么不知道有这项规章制度,要么对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到位,造成规章制度执行困难和偏差。

三、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措施

1.提高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对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一个由上到下、全员参与的活动。一个企业想要强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企业要形成一个上行下效的良好氛围。首先,从公司层面讲,公司主要领导首先要树立夯实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的观念,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开始推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次,所有员工都要根据公司的风向标,强化制度建设意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都应树立制度建设的理念,形成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的良好风气。

2.规范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级、部门级等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首先,公司应建立专门负责全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部门,对全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掌握和备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的文件,发全公司执行,同时通过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备案了解,避免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发生冲突和重复;其次,从公司到部门,规章制度应具有体系性,例如,从适用范围来讲: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等,部门级、班组级制度不能违背公司级制度的原则。从制度级别来讲:可以分为一级制度、二级制度、三级制度,同样,二级、三级制度也不能与一级制度相冲突。

3.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全员参与、集体决策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实行一言堂,需要由具体使用该规章制度的人员来参与制定,因为只有具体参与该项工作的业务人员对工作流程和规范最清楚,有实际执行人的参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更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是单独某一个人来制定的,需要与该项业务有关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制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规章制度的公平性。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通过征求基础员工的意见、领导的意见、专业的意见后,按照公司规定的制定流程,集体决策并。

4.强化规章制度宣贯工作

一项规章制度制定后,想要充分发挥其基础管理的功效和作用,首先就要对规章制度在相关部门进行宣贯。全公司、部门等要对涉及到该规章制度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宣贯,宣贯要全面,不能有死角。宣贯不是简单地传送文件的过程,文件下发后,要对使用部门及员工进行培训讲解,使该文件的使用人充分了解该规章制度,为该项制度今后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5.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及考核措施

制定制度的最终目标为按规章制度办事,也就是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制度需要所有员工遵循。首先,要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各个部门对规章制度落实的压力,在全员范围内建立“有章必须守”的理念;其次,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足的,要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在全员范围内建立“失责就要究”的理念;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保证规章制度活力,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王乙.关于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思考[J].人才开发,2017,(18):170-171.

第3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管理,能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的水平,强化会计人员的素质,使得财务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会计工作出现次序混乱、财务人员违法乱纪、账目不明确等现象的产生。然而,有些单位和部门在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企业领导的现代财务管理意识不足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养成了墨守成规的习惯,他们不求创新,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及其重要性。他们认为会计基础工作只是负责单位的日常收支,不需要过多地关注。由于企业领导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也不提倡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没有给企业会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学习氛围,导致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时有很多方面与现行的财经法规相背离的现象,难以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1.2没有明确目标

由于电力企业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管理不够重视,所以企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更没有制定长期的财务目标。财务工作的松弛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现象的产生,比如财务人员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

1.3岗位责任意识不强

为加强管理力度,电力企业制定了内部监督机制,但是企业的岗位责任制划分尚不明确,管理岗位授权不充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根本无人监管,内部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企业领导授权得不明确,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安排,敷衍了事,监察不全面且不够深入,没有重点,更没有明确的检查指标。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会计核算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不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造成一些员工形成长期懒散现象,对企业经营的好坏冷眼旁观,一味地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毫无主观意识,使得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1.4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电力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薄弱,没有构成强有力的约束性,内部审计部门作用发挥不强,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过于形式化,认为电力企业是政府扶持企业,不用承担过多的风险。内部控制仍然停留在原始阶段,认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就是进行了内部控制,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和考核奖罚机制。领导的不重视,导致电力企业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内部控制制度坐而论道,无实际意义。

1.5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电力企业属于国家垄断行业,在现代化企业背景下,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有些电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会计知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和高职称的会计人员占全部会计人员的比例不高,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缺乏工作实践,没有手工记账的经验,对大量的财务工作难以应付,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在电算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加强传统手工会计记账的学习,扎扎实实做好财务工作,切实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修养。

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科学化管理的对策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全面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企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2.1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整个经济管理的重中之重。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财务管理的难度也不断加深,所以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要严格把关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填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账簿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2.2强化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

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基础工作的培训,大力宣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让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从思想上全面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性,是企业顺利实施财务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另外,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给会计人员做“会计规范讲坛”,进行思想上的灌输。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财务上的应用,更要了解会计法、税法、西方财务管理、计算机电算化技术、经济学等业务知识,还需要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及时掌握,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加强对会计人员道德品质的培养,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忠于值守、爱岗敬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情操,坚持自我约束和自我改造,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不为利益所动摇,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修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2.3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电力企业自身情况等相关规定,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性章程。明确财务目标,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着重监管。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奖罚,以确保财务人员的积极性。明确规定各个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以便分清其责任范围,让财务人员各施其职,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这样,企业财务人员既可以相互审查,又能高效有序地完成财务工作。

2.4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

针对会计基础工作,电力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定期对该执行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财务会计质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监管部门如果发现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其会计基础工作。企业的主管监督部门应发挥其作用,全面落实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加强追究责任力度,确保其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

2.5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它是企业的基础框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以及整个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应该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企业自身状况,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应当建立奖罚机制,划分岗位责任制。通过对内部制度的检查,发现企业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在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时,对认真负责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非作歹、的违法乱纪人员给予严重处罚,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力企业应树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将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尊重人才,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全方位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升企业的人文形象。

三、结语

第4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综合素质;考试内容;命题规律;学习方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核算资料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了具体依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一原因,客观上要求会计能及时了解我国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经济法是其中的一门必考科目,此科目考核不过关,则不能取得合格证书。因此,经济法在统一考试中非常重要。为此,考生有必要了解《经济法》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考核特点,学会学习方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内容

《经济法》考试注重考查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要求考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掌握法律规则,对某一具体问题知道应如何依法处理。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教材共有九章,其基本结构可概括为四部分:

(一)总论部分

即第一章,为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这一部分介绍的是经济法及相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主要是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企业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其中第二、三、四章涉及我国对企业的法律要求。因为企业形式都是法定的,法律要规范各类企业的基本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各种企业法的法律规范有共性规律。《破产法》是规范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后通过法院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维护社会利益、解决企业终结的法律。这部分法律规范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的考试大纲都按照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变化比较大,以往学过甚至曾经考过的考生,必须认真地重读教材,重新学习相关知识。

(三)市场行为规则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六章《证券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合同法》。将原来的金融法规一章分成两章:《证券法》和《票据法》,各自独立成章。2007年考试大纲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改写了证券法的内容,《票据法》涉及的理论仅从字义上看比较难以理解,特别是2007年的考试大纲独立成章后增加了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如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在汇票、本票、支票上充实了许多具体规定,增加了学习难度。《合同法》虽然难度不大,但本身的法条有400余条,包括总则和分则,知识体系面宽,需要考生充分理解法律的涵义及学会灵活运用理论。《合同法》近两年主要增加了《物权法》关于担保的具体规定,分则中增加了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的15种合同全部要求了解。这两章因为实践性强,容易出综合分析题。

(四)宏观调控法部分

主要指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注重的是法律规范的准确记忆,不要求灵活应用。

二、《经济法》试题的命题规律和特点

经济法考试涉及两大类题型: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综合题。

(一)题型、题量分析

作为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具有较高的水准,并且能衡量应试人员的专业水平,各种题型、题量、分数的分布相对稳定。客观题型占分值的75%,其中,单项选择题有25题25分;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判断题10题10分;主观题有4题25分,其中简答题3题15分,综合题1题10分。

客观题如果每题只涉及一个法律内容,考点起码也要达到55个,占的分数达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定记忆的准确性。在经济法考试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客观题的形式,主要原因是一份试题要覆盖大量的材料,照顾全面,以考核考生对知识全面把握的能力。

主观题的考核目的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包括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简答题是以小案例形式出题,案情相对简单,有些问题不必展开分析。综合分析题涉及内容多、跨章节,甚至跨科目,案件也较复杂,回答问题难度较大。

(二)难度分析

经济法试题的考试难度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体现为:

1 客观题原本的得分题型。都是来源于法律原文的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以下变化,使得分变得有些艰难:如以小案例形式出题增多;出题时会把书上几个知识点串起来归纳出题;有的题出得较偏。

以2008年的考题为例:

(1)归纳出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 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 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 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答案:C

(2)案例形式出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BCD

2 主观题的变化则表现在不但分数加大,且综合性更强。如简答题的出题方式更灵活,如2000年开始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题;综合分析题一题多问、跨章节分布,对考生的要求是不但对知识

的理解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还要有相应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出题的思路及对考生的要求逐渐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要求靠拢,有些考题为往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题或变通的题目。

(三)重点内容分析

出于对一门课的考核以及以客观题为主的特点,《经济法》的每一章都会有考题出现,体现的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面考核的命题思路,但各章的分值分布不均。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将是2009年考试的重点。这些内容和会计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在实际中运用较多,因此不仅在试卷中占的比重大,而且容易以简答题和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在综合分析题中,考核点还容易跨越章节命题,因此,考生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等。

三、经济法科目的学习方法

由于考生大多为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对经济法这样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用性都非常强的法律学科更缺乏认识,难以把握它的规律性,而学习方法对应试能否成功至关重要。下面根据老师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给考生以帮助。

(一)摆正心态,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

1 正确对待考试。应认识到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达到相对的公开、公平、公正,这是目前通过竞争选拔人才的较好方式。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而不要精神紧张,压力太大。

2 不应把应试看作自己学习的唯一目的,学习新法规、新制度、新知识也是现代社会更新知识的需要。应把学习作为提升自我价值的手段和方法来认识和对待。

(二)练好基本功

对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金额、日期、百分比、人数等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因考试中60%以上涉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

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全面记忆的要求和规律,即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该比例与注册资本有关,还是与资本总额或者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日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等通过等,才能应对考核要求。

以2008年的判断题为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

答案:×

此题考核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的规定。不但耍和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2/3区别,还要清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抓住法律法规的主线,善于归纳比较

每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公司法》是以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设立为主线,从而引出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等内容;《合同法》是以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为主线。《破产法》是以破产程序为主线展开;《票据法》是以票据行为和票据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只有抓住主线,才能理清思路,便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归纳学习方法,争取走一些“捷径”

对非专业考生而言,在法律学习中有大多类似又不知有何区别的感觉,还有就是对所学的知识容易混淆在一起,为此,要找些好的学习方法。如对每章内容进行归纳的“鱼骨刺”法;对难以理解的内容用“图解法”理清各种关系并加以理解;对容易混淆的知识如两种公司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可以用“列表法”对比区别开来等。考生举一反三,就能较轻松的掌握学习规律。

(五)拓宽学习视野,学会融会贯通

考生不要孤立地看待经济法每一部分的内容而把知识学死,要注意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金融法和企业法中的有关内容与会计实务是相通的,是理论规定与具体应用的关系,很多内容在会计实务中也有涉及,即实务中知识对理解经济法的内容有帮助,而经济法的内容也可以为实务中解决问题找到依据和答案,这样可以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另外,相关章节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会一起出现,如,企业签订了合同,会有票据支付和纠纷解决等问题;公司成立后有可能会申请上市,这就要求考生要把相关章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复习,为主观题的考核做好充分准备。

第5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非常简单,作为管理者来说也不懂财务,往往更多的重视产品的营销,对于会计工作根本不够关注,还有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在开展会计工作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设置应有的账户,也没有做好登记结账的相关事宜,账目信息出现很大的差异,企业的账务在真实性和正确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完备的建设起来

很多中小企业在会计管理过程中过于松弛,会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也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作辅助,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有核查制度、牵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空位,管理涣散,没有科学性。很多企业的财务用章随意的使用,没有执行严格有效的申请审批制度;还有的企业甚至将企业法人的名章和财务专用章交代给同一个人去保管;在开展基础工作的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发票和收据也没有严格的管控,给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这些问题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有着直接的关系。有的企业根本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会计工作无规可依,很容易陷入混乱。

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策略

(一)加强宣传,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必须要承认的是,我国在教育水平上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有非常远的距离,教学体制上也过于僵硬,这种大环境的不成熟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会计教育,会计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想提高会计人员的根本素质,必须要先完善他们的法律意识,要是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切实的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目无法纪的开展工作。除此之外,鉴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所以他们必须也要具备非常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些职业道德素养可以保障他们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能够坚定不移的保护企业的财产。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强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仅包含有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着重于提高他们的个人道德素养和职业判断能力,从而保障他们能够很好的适应当下的这种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的会计环境。

(二)切实完善企业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是保障会计工作能够规范开展的一个基础。作为企业来讲,必须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并保证它的执行力。具体来讲,就是必须要明确会计从业人员的各项具体的职责以及权限,要建立完备的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的企业,需要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各项会计工作都能够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完成,杜绝现象的产生。

第6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一、当前企业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有的企业把内部控制理解为汇总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内控机制。有的企业在处理内控与管理,内控与风险,内控与发展的关系问题认识上有偏差,把加强内部控制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效益。一味强调争取所谓的“生存发展空间”,造成违章违规。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规章制度,但制度不全或没有随着业务发展和客观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有些新业务已经开展,但相应的制度未建立;有些制度侧重于法律约束,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有些制度缺乏必要的奖罚措施,更多的则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制度但缺乏严格的检查。

二是内控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如果企业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人员在心理上、技能上和行为方式上不能达到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对内部控制的程序或措施经常误解,那么,再好的内控制度也很难发挥作用。

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内控职能的发挥。从控制的角度看,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越严密,控制效果越好,所需的人、财、物支出就越高,因此企业也必然要考虑到控制成本与控制效果之比。当控制成本大于可能产生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设置控制环节或控制措施,这样,某些小错弊的发生就可能得不到控制。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增强领导内控意识,把内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内控作用发挥水平的高低关键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这就要求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势和渠道宣传法律法规等有关的政策规章,宣传企业内控制度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争取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内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要涵盖企业管理的各方面,新的业务不断的发生,就需要相应制定新的制度,有的经济业务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漏洞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不适应的制度要废止,使内控制度覆盖各个角落和环节,不留漏洞,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控制系统。

(三)严格按章办事,奖惩分明。

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只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做到一视同仁,奖惩明确,考核到位,善始善终,才能使内控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内控制度本身又是一种监督制度,不但要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控制,还需对内控部门本身实施再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内控真正发挥作用。

(四)加强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内控人员的素质。

内控人员应该是企业中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有相当一部分人应当成为某一方面管理的专家,这样才能很好地监督执行规章制度, 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全面提高内控人员的素质,就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观念,熟练掌握各种控制技术和控制知识,使内控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

第7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一、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开始,军队、武警、政法系统、中央党政机关先后与所办的企业和直属的各类企业脱钩,组建了一批企业集团,明确其资产与财务由财政部管理。这一重大改革,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格局,对财政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2000年财政部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了调整,专设了管理企业资产与财务的司局,对企业资产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为了适应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财政部明确提出了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这个目标,以建立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管理为突破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按照上述思路,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财政部企业司着手起草拟定《办法》。《办法》从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在全国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业、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多次座谈讨论,数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积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的印发,是财政部门与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资产与财务的统一,实现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十多年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一直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资产与财务,从其本质上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资产运行结果的反映,即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状况又反映着企业资产运行的质量。因此,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虽然传统的财务管理具有税收调整、规范会计核算、资本金管理等各种功能,但随着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化,财务管理中的国有资本管理职能越来越突出,资产与财务管理以政府作为出资人身份对企业营运国有资本进行财务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资产与财务统管的原则,我们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融于《办法》之中,构建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立足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资源的整体效益。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是当前整个经济工作的主线,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是其主要任务之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转让等经济行为十分频繁,而且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机制。为了体现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服务于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精神,《办法》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出售乃至破产等相关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既要防止资本权益受损,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又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经济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效益。

(三)立足于政企分开,划清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其资产与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是企业管理体制、也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并不是把原主管部门的职责简单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企业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重新界定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弄清楚哪些是财政部门管的事,哪些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如果财政部门包揽企业太多的事务,既不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又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实际上,资产与财务管理同其他管理一样,政府部门管理过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办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根据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划分了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使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责清晰、权责对称。

(四)立足于促进企业机制的转换,建立起规范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基本完成,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任务还很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如果企业机制不转换,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就不能持久。因此,《办法》按照促进企业机制转换的原则,一方面规范了企业资本营运、工资分配等激励政策,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明确了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办法及法律责任,力求逐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全文共分为8章4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章为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第四章为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第五章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第六章为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办法》内容相当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划清了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中,一方面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管制度,即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是管资本,即监管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纠纷调处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是管分配,即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四是管监督,即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五是提供指导服务,包括指导财产评估业务,以及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规定了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子公司持有的国有资本;对内履行依法经营、严格内部管理,包括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重大资产与财务事项、组织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等。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母公司,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内部议事规范进行决策。

(二)规范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的全过程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出资人最关心的是资本的安全与回报。《办法》从出资人的角度,围绕国有资本的运动过程规范了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为。其中,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主要规范了国有资本在清产核资和产权变动时的价值确认依据、资本保全原则、不同组织形式企业转增资本的监管要求、国有资本转移实行有偿转让以及产权登记要求等。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主要明确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企业基础管理、工资分配管理、企业借款管理、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转让及公司制改建等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内容。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构成、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亏损弥补规定、资产损失的处置以及产权转让收益和企业清算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三)明确了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与评价。开展企业的考核与评价,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而且是规范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建立间接管理国有资本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之一。在第六章“财务考核与评价”中,明确了考评的内容、形式、作用、基础和结果公开等内容。考评的内容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为基础来进行,要求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考评的形式分为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内部考评就是要求企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自我测试、自我诊断,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的作用主要是将考评报告提交给政府及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参考,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依据,同时进一步与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激励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评的基础数据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主要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处罚权,企业造成资产流失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方式,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办法》以“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为规范对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金融企业业务与一般企业具有较大的区别,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上有其固有的特点,因此,其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纯国有企业越来越少,但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如何变化,不会改变出资者对各自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国有资本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权的代表,管理方式应由管理国有企业转为管理国有资本。从理论上讲,国家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应当是国有资本投到哪里,管理就延伸到哪里,但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只有通过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进行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既符合国家从对国有企业管理转向国有资本管理的要求,也利于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二)关于审批监管问题。《办法》遵循“少审批、多规范”的原则,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需要审批外,一般采用以下办法来约束企业行为:一是建立财政备案制和登记制,监控企业财务风险,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重大事项的备案;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如企业财务预算制度、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内部议事规则、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建立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如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考评结果的社会公告等;四是建立主管财政机关处罚权制度,规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关于产权变动的管理权限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出售方面,县属国有小型企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市属国有小型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司制改组方面,国有股权设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在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产权变动方面,由财政部门审批。为了促进资本要素流动,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办法》比照现行国有小企业出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确定为:母公司为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审批,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子公司除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外,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母公司审批。其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权设置一律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任何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均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从权益上讲,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分配。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把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利润纳入了国有资产收益范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增强资本积累,作为过渡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暂缓收缴。因此,《办法》从建立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的角度,规定“母公司应当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但同时明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在《企业财务通则》等过去的有关财务规章中,对违反规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影响执行效果。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建立有效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强化法律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果不予处罚,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办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8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要性;采取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一、什么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和办法。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扎实,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就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加强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贯彻会计法规制度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些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从事会计管理的基本依据。但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从全国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到了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以及不同的会计工作水平的要求,但相对于具体的各会计单位而言,仍需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特点、要求将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进行具体化,并作必要的补充,以使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能够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种对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就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单位必须重视和不断加强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

2.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客观要求

会计工作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会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我国1996年以来进行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情况看,许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混乱,财务收支失控,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给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使内部会计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才能保证会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

以企业会计工作为例,《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企业一定的理财自和会计核算选择权,这为企业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指明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实现这些目标还需要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这样才能使会计法规的规定和理财自落到实处,进而保证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改善单位经济管理的重要保证

财务会计管理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一般而言,会计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会计法规制度主要侧重于对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管理会计方面的内容则因其是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而未涉及。但这并不是说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者之间可以厚此薄彼,实际上,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各单位内裔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制定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保证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更好地参与单位的内部管理,使会计工作渗透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力面。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更有利于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措施

需要从内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切实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外部环境的建设主要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权威作用和指导作用;内部基础工作则需要从企业制度的完善及内部会计控制的具体环节入手,设计并运行起一套理想的会计控制,这样内外环境建设相互结合,最终发挥会计控制应有的作用。

1.制订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态度及他们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与管理,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均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的规定,可以说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并将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行彻底的根治,管理当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越发展,企业规模越大,内部会计控制就越重要。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注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确保每个岗位及人员,每项业务或环节都能按规定的制度办理,真正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在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会计法》、《审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为制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明了方向。各单位应以《会计法》、《审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结合本企业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自行制订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以规范其财务会计工作。在设计时,应注意内部会计控制的整体性,从只注重建章立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从补救为主的控制向以预防为主的控制转变,使内部会计控制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从事后审计向常规审计与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结合转变,从而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加强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领导的监督

加强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领导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对单位领导经济监督的法制制度。如,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开展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事前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以领导的绩效为考察标准,从而对领导形成激励与约束作用。

(3)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推广会计委派制,并为会计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会计委派制度中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使之不完全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同时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这样,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排除干扰,依法办事,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在要求会计人员恪守职责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4.以人为本,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控制

会计控制是由人制订的,也是靠人去执行和完善的。人既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也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客体。

(1)严把用人关。用什么样素质的人,特别是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害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用,应全面考察其德、能、才、绩等综合素质。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是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自身应具有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同时,要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过程中,通过“他控”和“自控”,促使企业会计人员进一步树立并增强正确的会计职业良心和职业责任感,进而达到会计职业道德不断完善与升华的一种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内部会计控制的过程,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过程。

(4)对某些关键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制度,以便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总之,只有加强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杜绝企业财务丑闻的爆发,提高企业财务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9篇:企业内部基本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合同;公示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04-0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称为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或就业规则等。根据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特别委员会报告书对工作规则所下定义为:“企业界对work rules,company rules,work shop rules,rules of employment,standing 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其内容制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本质上并无变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被一些企业等同于“厂规厂纪”。这种规章制度完全是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制定的,所强调的也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管理的权利。而且,由于企业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往往有许多不利于工人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明显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例如,地处某省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织厂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得随便上厕所(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下班后,不得随便离开工厂(职工都住在工厂宿舍,房间窗户被钉死,门外有锁);对外通信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可以到附近镇上购买日用品)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劳动法规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权限;另一方面立法又过于原则,缺少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制。用人单位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而且我国的劳动法规缺乏对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具体规范,从而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借以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滥用即时解除权的“尚方宝剑”,而劳动者却难以得到救济。造成此种局面当然是有众多原因所致,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错误定性。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两种学说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外存在多种学说。以日本为例,号称有“四派十三家”之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等。其中,合同说中细分为数种学说,有代表性的有纯粹合同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习惯说(格式合同说);法规范说中又分为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等。我国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

法规范说认为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赋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了法规范的性质。其依据为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确立用人单位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最为直接的规定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直接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承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规范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根据这些法规,持法规范说的学者从中得出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的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工作规则的法律性质也是采法规范说。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在其专著《劳动法新论》中指出台湾地区现行法对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持法规说的态度,依据为:(1)根据“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可片面订立工作规则,不必经劳方同意,亦不必咨询劳方之意见(非合同说)。(2)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所列之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基法”第七十条工作规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但劳动合同系由劳雇双方立于平等地位之合意,而工作规则系由雇主片面作成(取代劳动合同之内容、授权立法说)。(3)“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更规定:雇主认为有必要时,得分别就本法第七十条各款另订单项工作规则。更扩大了雇主订立工作规则的权力。(4)依“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合同。但我们迄今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故本条事实上即为对劳动者违反工作规则时之解雇规定。可见,在我国包括台湾地区的立法上对规章制度均采法规范说。

格式合同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更为迅速,凭其经济、社会上的优势单方预先决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加以体系化和定型化。对于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大多没有个别商榷的余地,劳动者只能附从于相对人所决定的内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明列,劳动者也并不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规章制度便成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对法规范说的批判

我国学界以法规范说为通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并非全无缺点。笔者认为,法规范说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察看我国《立法法》并未有可以授权企业法人制定法规的规定。若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因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的权力,则与我国《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相悖。而且,用人单位若具有此种权力,那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劳资对等的基本理念。

第二,引用的现行法规论据缺乏说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只有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一个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上经过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合同,一样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即为其效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条同样支持合同说,从而以该法规为论据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是法规范缺乏说服力。

第三,法规范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广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等内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工会组织往往被虚置,集体合同未受重视,通过集体协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较少。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条件已经作了基本的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现实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寻找到规避的空间。用人单位可以控制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其单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我国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从而造成了在实质内容上打擦边球,在程序上又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若采法规范说,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其内容,均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随意的、片面的将规章制度作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而劳动者却全无拒绝的权利,进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采格式合同说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性质应采格式合同说,这样更有利于对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劳动者的保护。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事项而拟定。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就成为一个整体,都已定型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拟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多为经济上的强者,掌握着各种资源和话语权,相对人为了与之订立合同,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所以,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对于格式合同只有整体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格式合同拟定人的意思。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缔约双方都是平等的,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人格,但在实际交涉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事先制定合同的一方都是在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的企业,而对方则是经济上的弱者,前者有权单独决定合同的内容,而后者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即在格式合同拟定时,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不能对合同条款自由地表达其意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首先,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的。其次,劳动者就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概括的接受或拒绝。最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工作资源,在经济上处于强势,而且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只能附从于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表现。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的强者制定,弱者一方只有拒绝与接受两种选择,无法要求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从而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为了纠正格式合同偏离公平理念的弊病,有从立法手段着手,也有借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而归纳其所遵循之原则,不外乎事前公示原则和条款合理原则。借助公示原则和合理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监督格式合同,保护弱势群体。从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也可以导出采用了格式合同之观点。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这与上文所说的公示原则相吻合,为格式合同的特征。

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寻求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法规还规定“奖惩”可以成为集体协商双方进行协商的内容,“奖惩”具体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和奖惩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抵触集体合同,不仅为尊重职工群体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也是以劳资双方合意之较公平的集体合同来匡正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目的也是在追求规章制度之合理性。因此,这些立法也与合理原则相吻合。

另外,当用人单位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及兼顾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性的考虑下,其变更不能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但如果此种不利益变更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时,例外的可以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虽然长期亏损,但没有依法采取裁员的方式减轻负担,而是采用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所定的福利标准,以克服困难。此项不利益变更符合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满足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堪称有合理性,故不宜因少数劳动者反对,而不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社会实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采格式合同说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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