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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精选(九篇)

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

第1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地位“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1-0079-02

历经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终于获得通过并实施。从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对城市设计的法律体现进一步消失,从另外一种思路上也促使了城市设计的自身发展成为平行于城市规划的运行体系。本文试图从城市设计的法规角度阐释城市设计的作用和地位,以期对城市设计法制体系构建作出建议性探讨。

1 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1.1 城市设计

真正切实有效的城市设计首先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简单技术层面的规划、建筑或景观设计。即: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城市。

城市设计是基于提高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目标,对城市形态环境进行的综合性设计;是在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种层次的形态环境进行创作性的设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对后续具体工程设计的作用予以实施,是一种“二次设计”的过程。其运作充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整合,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动态的决策和作用的过程。

1.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1.2.1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模式决定城市设计存在的可能性。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三阶段,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维护公众利益:二、促进人性空间的创造、保护:三、追求富有个性的高品质城市环境。由其对应的也是时代的制度变迁和完善,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运行稳定的时期,城市设计作为市场经济对城市形态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城市设计实施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由城市设计自身要求,处于对自身设计的实施效果考虑,城市设计编制后的实体实施效果的好坏是决定城市设计成败的关键。城市设计的整个思想过程不是一种终极蓝图的模式,这一点与建筑设计的思想过程不同,但是在区域城市设计以下的开发性城市设计方案,获得良好实施就应当成为其编制的最终目的。

第三: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纠纷,只能以法律的裁判加以调整、解决。城市建设中,政府、开发商、土地拥有者、市民等任何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或占据过分主导的地位,都将损害到城市的良好发展,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这一系列利益关系,而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只能寻求法律的裁决。因此,建立包括一揽子裁判方法的城市设计相关法律十分必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人治与混乱。

第四: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与规划、建筑相类似,城市设计理论在实践中同样需要专业性规范的约束。而这些规范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控制体系,而法规体系是该城市设计运行的重要环境基准。

1.2.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牵涉的机构数量众多,利益取向不一,运行过程复杂,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就是城市设计法规保障体系。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它的内容包括一切有助于城市设计地位确立、机构组织架设,有助于城市设计目标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的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审议及和约制度、以及拥有相应控制作用的技术性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

1)城市设计主干法。这一主干法可以是以城市设计为题名关键字的专为城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包含了城市设计运行所需的框架内容的非专项法。

2)有利于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法规包含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行性的经济、社会手段内容的法规:例如容积率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自然生态区保护办法。

3)从大量具体域市设计成果中抽象、提升出来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它如同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城市设计思想的贯彻实施。

4)对开发项目进行的城市设计法定审议制度。

2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法规体系的现状是:缺乏国家一级主干法,具有适合地域实施性的城市设计地方法律及措施,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确。

2.1 现行城市规划的主干法一《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虽有许多条款都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实质精神,但却没有直接提出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如《城乡规划法》第1条、第4条、第10条和第18条,而在2005年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颁布以前,1991年通过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8条》也对此有规定。从时间轴上看,城市设计始终没有正式登上我国国家层面空间法律体系的舞台。

而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颁布以后,城市设计便失去了这一层法律上的肯定,而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一定的肯定和提倡・《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明显缺少真正能够保障城市设计开展与实施的可操作性主干内容。这一内容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对开发项目进行制度化的城市设计审议无法实现。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绝对的约束力,并且各部法律专属性很强。可以看出。在城市规划的法律框架之下不可能完整阐述城市设计的理论思想、操作办法和成果形式。《城乡规划法》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无法成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至多只能起到为城市设计宣言的作用――认可了开展城市设计的重要性。

2.2 地方性的城市设计法规编制

个别城市如深圳在1998年编制实施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其内容包含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审议制度等,成为了该市开展域市设计实践可依托的主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将城市设计上升为法律文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样的城市还为数甚少,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一级层面尚未理清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的管理操作中将会缺乏足够依据,并且由于我国开展城市设计是自上而下,有相对城

市化进程略偏早的特性。这种特区性质的地方法规对其他城市的影响较小,无法作为试点进行推广。由于大多数城市尚未有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因此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审议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

由上可知,中国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还远未系统建成。其中,城市设计主干法的缺失是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无法系统建立的根本原因。

2.3 城市设计在中国法律地位不明的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的根本性历史原因。

中国在建国之初,为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建设需要。全部照搬了苏联的城市规划设计模式,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变相归入了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即为这一体制下的典型产物。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无论从土地的所有权,到项目的设立、审批、投资、兴建都由国家一手包办,无需进行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日益重视,现代城市设计理论于80年代逐渐被引入中国。但是这一理论被引入之初,也大部分停留在城市设计的形态表达效果上,关注美化城市面貌所起的表面作用,而对这一手段调整城市中各团体间利益的深层作用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设计往往只是城市规划的形体翻译工具。因此城市设计仅仅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开展,而并未被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设计图纸成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实施。

3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构建的初步建议

3.1 与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

目前学者对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比较认同城市设计是“思想与方法”的论点,认为在接下来的城市规划中应引入城市设计的思想,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将规划贯彻下去。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硬性”管束与城市设计的“弹性”引导共同作用,起到了西方国家依赖城市设计“二元职能”达到的目的。

因此上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关系也同样体现在两者相关的法规体系中,由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起到了“硬性”的控制作用,制定了城市化进程的大体框架:而城市设计的相关法规体系则保证了城市各个角落在这个框架中更加灵活、细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弹性”的法规体系。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分别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两个方面人手完善并加强两者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1)应当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应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应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在不同阶段的内容及成果要求,以弥补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不足:应当明确城市设计的成果如何纳入规划方法得出规划设计要点,构成完整的控制指标,以获得法律地位。(2)城市设计研究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基本对应,根据其本身工作特征可以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等,而其相应的法规体系也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城市设计要点(Code)和城市设计导则(Guide line 1,通过它们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弹性特点,适时适地进行灵活而高效的调整,达到在制度性的规划控制条件下进行日常城市建设管理的保障功能。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对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基本组成建议,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多层次和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1)国家一级的城市设计专项法,作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其中需要确立城市设计方案制定选择、实施管理、评价反馈的步骤、方法,与城市规划建设设计之间的衔接关系,城市设计文本成果的一般形式、内容,以及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牵涉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责关系。 (2)各省、市(尤其是各城市)级别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法,这与上一级的主干法类似。只是中央与地方层次上的差别。

3.2 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促进城市设计和规划的“一体化”道路,全面体现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空间作用和社会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体系,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设计无论是整体的或局部的阶段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中更不能独立运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的观点,期望通过依靠强势的规划体系来实现城市设计目标。我们从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总体还是局部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城市设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效力:一是直接通过立法确立,这已经在深圳等地有所尝试;二是通过“转译”。以规划语言表达出来,城市设计导则通过独立成本附于规划文本或是打散后融于规划条款中。显然,第二种方法更容易操作也更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法规体系层面“一体化”就应该体现在城市设计以依附于城市规划立法形式为主,在适当发达地区尝试采用单独城市设计立法。

参考文献:

[1]柳权,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J],城市规划,1999 9.

[2]柳权,试论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实施一从美国经验看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建立[J],城市规划,1999,9.

[3]王世福,城市设计的法律保障当议[J],规划师,2003 4.

[4]孙施文,周宇,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J],城市规划汇刊,2003年第2期总第144期.

[5]吕斌,国外城市设计制度与城市设计总体规划[J],国外城市规划,1998,4.

[6]庄宇,城市设计的运作[J],规划师,]999年第2期.

[7]城市设计的实施策略与城市设计制度[J],规划师,2000年第6期.

[8]金广君,城市设计成果的可持续性[J],城市规划,1999年第3期,

[9]王卡,城市设计过程保障体系研究,博士论文,2006,

第2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分析研究

1、城市设计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设计与其说是一个“理论”的领域,更不如说是一个“实践”的领域。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全国各地城市都出现了所谓“千城一面”的“特色危机”。历史街区的破坏、环境景观失控、高层建筑遍地开花、绿化休闲空间的奇缺等等对公共环境的忽视现象十分严重。设计“失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

随着城市功能的逐步完善,各地城市规划的重点正从“生产设施”转向“生活设施”,主要是试图弥补快速城市化初期造成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不足和环境质量不尽人意的缺憾。城市设计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在城市“生产功能” 的速成过程中强化“生活功能”。而这种“生活功能”,既不是抽象的美学符号,也不是形式化的艺术造型,而是普通老百姓实实在在能亲身体验到的生活环境,它应具备安全、方便、舒适等最基本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设计面临的紧迫工作并不是如何去创造精彩绝伦的旷世杰作,而是怎么能避免日益严重的破坏性的设计行为,特别是那些不顾左邻右舍的唯我独尊的设计行为!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设计行为本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避免“万国建筑博览会”式设计的任意蔓延。

城市设计管理的理论前提

2.1 城市设计不仅仅是“美学”问题

在城市设计的理论探讨上存在着这样一些误区,即:有人简单地用城市美学甚至建筑美学的观点概括城市设计,似乎城市设计与城市美学可以划等号。还有的人在所谓“二维”与“三维”等“纯粹空间型体”的讨论上争论不休。凡此种种,都涉及到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我们在研究和探讨城市设计问题时,到底应该关注什么理论?

“以人为本”已成为几乎所有规划师和建筑师的共识。既然如此,城市设计研究应该更多关注与“人”密切相关的地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以及社会文化和环境生态等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研究的对象既可以是宏观的大生态,也可以是微观的小环境。但最后的归结点只有一个,那就是“人”――一个或一群生活在当代城市里的活生生的空间环境的使用者!如果离开了对具体使用者的丰富多样的行为心理需求的关注,而去空谈什么城市设计,就无异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2 城市设计不仅仅是“设计”问题

在城市设计的研究上则存在着“就设计论设计”的不良倾向,过分指望通过更细更具体的“设计”去解决城市设计面临的问题,而忽视了设计“管理”的重要性。其实,城市设计如果不与管理相结合,而仅仅作为一种“设计”手段,其效力往往是苍白无力的。“设计”只是从决策管理到建设实施全过程中的一个“技术环节”或“技术过程”, 只有经过政府的有效“管理”和开发部门的“实施”,甚至“市民参与”等许多更重要的控制环节,才能变为实实在在的城市环境。实际上,不仅仅是专业人员在设计城市,在城市中生活、工作的每一个人,尽管大多数人从未画过图,但他们的确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面貌。城市设计其实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设计观点的形成过程和周期延续很长的建设决策过程。

2.3 城市政府应从直接参与设计转向对设计的“管理”上来

从近年来的城市设计实践来看,许多城市所进行的城市环境的整治工作(类似于西方国家本世纪初的“城市美化运动”)确实改善了城市的景观环境,并受到普通市民的欢迎,短期内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但问题在于,所有这些环境整治工作都几乎完全由政府包办并依赖于财政一次性的巨额投入,这还不包括今后维护费用的来源等问题。从长远看,许多类似工作(包括投资、建设和维护等)将逐步转向市场、推向社会,而城市政府将仅仅起控制和监管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政府而言,城市设计主要不应该是指某个阶段的某种具体建设项目,而更多是一项设计指引,是一种政策手段,关键在于技术和管理的紧密结合。解决城市设计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建设管理和实施的各个环节实行更严格而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说,应系统和全面地研究如何将城市设计转化为一种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

3、城市设计管理体系的构成

3.1 设计管理的层次与重点

在探讨城市设计管理问题时应作适当的层次划分,大体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其中,宏观的城市设计往往被忽视,尤其是在总体规划层次,城市的总体结构和格局是所有下层次城市设计的依据和基础。如果在总体规划时就建立一个疏密相间、结构有序的城市总体空间格局,那将十分有利于城市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应该说,“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城市设计中的落实集中体现于总体层次。

3.2 设计管理的类型与效力

不同层次、不同重点的设计管理可以采取不同的控制类型,其效力也自然不同。

设计控制的类型按照其效力的强弱依此可分为以下三类:

(1)法规类:即地方条例,如策略性层次的城市设计通常可以通过市人大颁布有关条例的方式,对其所希望控制的重点城市设计要素实施最严厉的管制。例如,可以颁布一项类似于“全市建筑高度分区管理条例”的法规,来杜绝高层建筑遍地开花的不良现象,同时,也将有效地遏制城市密集地区建筑总量失控的势头;

(2)规章类:即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各类管理规定以及设计图则等;

(3)规范性文件类:包括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或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图则等。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指引”,均属此类型。

3.3 设计管理的方法与手段

设计管理的出发点是以政府主导的方式通过有关政策引导市场的开发行为。但是,它与规划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基本属于“政府行为”,而后者则更需要“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通力合作。

虽然设计管理在必要时可采取较为严厉的管制措施,但大多数的方式仍然是以“导则”、“导引”或“指引”的形式出现,并不具有法律的或行政的强制效力。因此,设计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恐怕更多采用宣传推广的形式,特别是采用直观易懂的形象化方式。政府的角色更像一个热情的“推销员”,而非板着面孔的“法官”。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千方百计地把城市设计的观念、原则、设想、构思以及优秀的方案推荐给开发公司或市民大众,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政府最终不能代替企业做设计,只能对开发行为进行原则性引导。否则,就又有走回“形体设计”的老路上去的危险。

4、实现城市设计管理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城市管理者越来越把工作重点转向城市环境的营造上。对于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政府已越来越少直接干预经济事务,而只能以市场为杠杆来间接调控经济。而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正是间接影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抓好城市规划和设计正是一个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本职工作。

4.1 设计管理需要必要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现行的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文件中,极少见到有把城市设计作为一项法定内容的。目前许多城市设计的目标也主要是靠行政强制手段达到的,但从长远考虑,如果不为城市设计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是很难保证其实施效力的。

4.2 设计管理需要客观性的技术准则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经过长期的实践,已形成了各自相对完善的整套技术标准和规范。而城市设计却由于众说纷纭而一直难以形成统一的、尤其是“客观的”技术标准或准则。无论是在内容、程序、做法,还是在“定性”和“定量”等问题上,仍存在许多争论和分歧。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在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上难以实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也使城市设计的评价上更多的依赖于主观的经验和直觉,而缺乏客观公正的设计评估体系、方法和机制。

4.3 设计管理需要稳定的政策保障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城市设计方面的投入和实施主要是依赖于政府领导层的临时决策,而没有长期的制度性保障。本来,城市设计的需求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长的,相应的,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也应逐步追加,但很少有城市在这方面制定了稳定的发展政策。

假设政府并不愿意进行长期或大量的投资,那么,又有什么政策能鼓励和吸引民间经济实体在这个看似属于“公益事业”的城市公共环境上进行投资呢?例如,可否参照国外经验,实施一种针对提供额外公共空间的业主的容积率的奖励政策?这样哪怕是很简单的一条“政策”也往往比一百种具体的“设计”还更能有效地达成城市设计的目标。

4.4 设计管理需要步调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

城市形象和景观的混乱现象许多并不是由于缺乏设计手段,而是某些现行体制的矛盾造成的。如:“城乡结合部”几乎成为所有城市最混乱的地区,这正是城乡两种不同的土地和规划管理体制相碰撞的必然结果。

再如,规划和建筑以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的分割状态,导致规划师和建筑师缺乏必要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的机会。而行政和技术的两层皮现象也使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过于单一,缺乏经济、社会、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协调能力。又如,城市管理部门(如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的分割状态,导致广告等重要城市景观要素经常处于“三不管”地带而任意蔓延。

第3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城市设计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各地纷纷通过举办设计竞赛和委托方式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相结合,指导城市规划实施与日常管理,从而营造宜人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随着城市设计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城市设计的理论探讨也逐渐成为国内规划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就其概念而言,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态方面所做的构思,它设计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1,2]。城市设计对象包含从微观到宏观三个层次的内容:城市或区域设计、系统设计和工程项目设计[3]。城市设计理论亦分为形态理论和应用理论,其中应用理论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关于现实生活的问题,与城市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密切相关。因此,城市形体设计必须作为一个连续的决策过程,即应将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4],规定土地利用、引导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文关怀[5]。然而,在目前国内城市设计实践中,对城市设计形态的关注却远胜于对其编制与实施过程的理性分析,这不仅导致城市历史文脉缺失、城市设计成果难以实施,也间接影响土地收益合理分配。首先,城市设计过程中忽略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文脉,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深入研究,盲目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形态,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载体被侵蚀,而浮躁崇洋的速食文化则随着“国际化”的城市设计泛滥,极易形成“千城一面”的城市风貌[6]。此外,由于城市设计过程封闭,缺乏沟通交流,忽视各相关主体利益分析,居民利益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无法有效表达,难以形成社会共识,从而导致城市设计成果难以有效实施。城市设计缺乏公共性问题,国内虽已有学者提出,然而更多是从提高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加强公共参与等角度进行探讨,对于城市设计过程的分析和创新仍有待深入。鉴于此,有必要在理论层面澄清城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背景下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的方法创新。本文将首先从政策目标、实施手段、演变历程角度对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加以梳理,然后以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设计为例,讨论借鉴公共政策过程理论,优化城市设计过程的可能模式以及存在问题。

1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过程

1.1城市设计目标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公共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7],然而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理论流派却长期存在争议,城市设计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内容也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和公众需求变化而不断演进。以美国为例,早期城市美化运动模仿欧洲的对称轴线、林荫大道、放射型道路广场等古典式设计风格,试图为市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景观,并展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财富与权力。二战后,现代主义兴起,明确功能分区、大尺度的街道与广场、简洁建筑风格成为这一时期城市设计主要特征。城市设计成为专业规划师和建筑师代表公共利益通过理性方式解决城市环境及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而背后起推动作用的则是追求无限利润的资本家和谋求权力的政治家所结成的政体联盟。之后,现代主义城市设计受到人文主义学者的从阶层、种族和性别视角的批判[8],塑造整洁、生态、具有吸引力的城市空间成为城市设计的新目标,土地混合利用、社会多样性、公共空间可达性和可支付性也被列为城市设计的重要原则。此外,后现代主义学者还对客观、理性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提出质疑,认为预先设定的公共利益并不存在,公共利益是各方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通过展示未来城市形态方案,城市设计为多元主体提供选择可能,而公共利益内容在此过程中可能被拓展或删减,从而改变受益者和利益损失者[9]。按照此观点,城市设计过程不仅是以规划师为主体的设计过程,更重要的是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途径。

1.2城市设计实施需要与其他公共政策衔接城市设计涉及城市空间环境的营造,然而空间环境并非只是由物质要素构成,同时还包括社会行为、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等社会要素。实现空间环境的手段并非局限于物质设计,政策制定对于空间环境影响亦随处可见。就此而言,城市设计过程也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城市空间环境。由于城市设计涉及土地利用、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性关怀、低碳节能,因而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政策会产生组合效应。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与空间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相衔接;如何在多元化社会中,选择、整合和取舍公共利益也是城市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空间环境营造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土地开发经济收益,因此需要与开发控制中的开发权转移政策结合;而采用高层和多层混合的设计策略也为实现各收入阶层多样居住的社区提供了可能。如果城市设计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密不可分,那么就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公共利益,而非只是在城市设计成果完成之时才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城市设计过程中对于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取舍不仅会影响下一阶段的城市设计实施,同时也会涉及到土地收益的社会再分配。因此,公共政策过程理论的引入将对优化现有城市设计过程理论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并在实践过程中推进城市设计公共政策属性与工程设计属性有机结合。

2.市设计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对于政策过程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公共政策领域核心议题,其理论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阶段启发法”,哈罗德•拉斯维尔结合政策过程和功能性的政策生活周期(PolicyLife),构建出概念图系(ConceptualMap)以指导认识集体行动的主要阶段,随后提出决策过程的七个阶段: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加里•布鲁尔在此基础上,提出创始、预评、执行、评估、终止五阶段决策过程模型,这从概念角度和操作层面为思考公共政策提供了程序性的方法。阶段启发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成为政策过程分析的主要工具。查尔斯•琼斯、詹姆斯•安德森、彼得•德利翁等学者都或多或少地在研究中关注这个清晰、连续的政策过程框架并从中获益[7]。第二阶段:80年代末期,“阶段启发法”的局限性在研究和教学中凸现。保罗•萨巴蒂尔对“阶段启发法”提出六点质疑:(1)阶段模型并非真正是一个因果关系模型;(2)阶段模型并没有为经验假设检验提供一个明确的基础;(3)启发式阶段在构建时存在描述不严谨的问题;(4)阶段启发法会受条文主义和自上而下关注的困扰;(5)阶段启发法忽视了政府间的关系系统;(6)阶段启发法没有能够为整合政策分析与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始终的政策取向研究提供有效工具。因此,在阶段模型局限性认知的基础上,政策过程理论变得更加多元化,制度、文化、权力、政策传播途径等因素被引入公共政策过程,并相继出现优化和替代模型,如理性选择模型、支持联盟模型、政策传播模型、因果漏斗模型、间断—平衡模型、权力竞技场模型、文化理论模型和建构主义模型[10]。尽管政策科学领域对阶段启发法存有疑虑,然而阶段启发法把政策过程看作是一个启发式方法来帮助分解不同的无缝隙公共政策处理网络,有助于整合政策事件,阶段分析法在政策过程分析中仍居于主导地位[11]。受拉斯维尔的阶段启发方法影响,公共政策过程被分为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决策、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政策修正和政策中介八个阶段,其中前四个阶段属于广义决策部分,而后四个阶段属于广义执行部分,如图1所示。与之相比,城市设计过程包括按照编制过程可分为分析、综合和评估;按照运作过程可以分为设计、编制和实施;依照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可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选择阶段、执行阶段、使用评价阶段[12]。与公共政策八阶段过程模型相比,城市设计理论界仍习惯于将设计工作作为一个独立阶段,完成公共部门假定已明确的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城市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服务的公共利益往往是模糊的,不明确的,需要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的沟通来实现。规划师不仅作为价值中性的技术人员,同时还可以介入问题确认阶段,考虑城市设计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将其列入议题,并作为媒介帮助实现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有效沟通。在城市设计过程中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将有助于优化传统偏重物质空间的城市设计模式,更好地服务公众。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城市设计中,规划团队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程序,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与城市设计结合进行实践探索。

3案例分析

3.1项目背景称多县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辖县,东邻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北部、西部与曲麻莱县接壤,东南和四川省石渠县毗邻,西南和玉树县隔河相图1政策过程理论模型(资料来源: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称文镇位于称多县西部,距玉树州府驻地148km,距省会西宁750km,是全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7.1级地震,造成玉树州州政府所在地玉树县结古镇以及包括称多县在内的周边部分县、镇(乡)房屋倒塌、城市设施损毁严重。在完成应急救灾工作之后,党中央立即组织全国力量开始了灾区重建工作。为更好地推动称多县的灾区重建和提升,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承担称多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工作,住区重建城市设计则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内地相比,称多县城规模偏小,常住人口只有约7000人。县城内很多居住区都是基于农村居民点和村落发展而来,地块划分比较随意,道路设施很不完善。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出发,应当借灾后重建的机会对道路设施进行整体改造,这必然涉及到对于居住地块的大规模调整。但是,当地居民对土地归属的意识非常强烈,大规模调整居住地块、改造道路等设施实施难度较大,而让居民灾后在原有地块上重建住房,又无法根本改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因此在住区城市设计重建编制过程中,规划项目组借鉴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尝试在城市设计中融入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问题确认、议程建立和达成共识等三阶段。首先,在城市设计要素分析中,注重土地产权类型对于城市肌理形成的影响,并将其列为城市设计应考虑的问题。然后,通过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组织和居民访谈和调查问卷,在尊重现有土地产权基础上,制订居住区灾后土地重划方案,并将其作为方案汇报的重要内容进入政府讨论议程。最后,通过方案宣讲与公示,就灾后住区重建城市设计中土地产权分配的议题,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间展开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的意见表达和交流。

3.2问题确认—基于土地产权的城市肌理分析:称多县城以居住、宗教、商业和行政办公功能为主,这几类功能的土地产权和城市功能也反映在城市肌理上(图2)。第一类为居民自建房住宅区,土地产权主要是本地户籍居民私人所属宅基地,其中部分宅基地已转让外来居民。此类住区由村落自然发展而成,没有统一规划,道路狭窄曲折,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缺乏。第二类为寺庙用地。多依山而建,以高大的寺庙经堂为中心,周边散落大量寺院僧侣住房。这些僧侣住房由其家庭资助修建,家庭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也导致僧侣住房空间面积和建造质量参差不齐。此类用地边界不明确,产权也不清晰。第三类为商业区,其城市形态与居民自建住区类似,但是房屋高度、体量,尤其是沿街部门的体量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其使用权大部分属于居民。第四类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用地,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建筑以多层为主,多围合成院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则归各单位,部分用地上盖有单位宿舍楼,使用权归单位职工个人。一般而言,城市肌理分析内容包括物质环境要素(尺度)及其形成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然而此次项目中确认城市设计中的政策问题被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基于对城市形态的产权分析,规划团队将居民自建房重建产权问题作为住区灾后城市设计的基础工作,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确定各方接受的土地重划方案,既可以延续原有城市肌理,同时又改善住区基础设施。

3.3列入议程—沟通与达成共识制订合理的土地重划方案的基础需要各方沟通并达成共识。因此,土地重划方案制订所需的基础工作则是收集与住区重建相关的三方主体(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的意见。其中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以访谈为主,而居民意见收集则主要采用访图2称多县城城市肌理与土地产权数据来源:自绘谈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访谈,收集到的政府部门主要建议包括:第一,希望重建后该地区风貌有很大提升;第二,尽可能减少居民搬迁数量,以增加设计的可施行性;第三,改善道路、排水、管线等基础设施。社区和行政村的基层组织则更关注规划方案的实施。第一,希望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强,后续工作容易推进。第二,居民自建房用地尽量不要变动。第三,努力配合,作好规划实施的动员工作。而通过问卷方式收集的居民意见则主要关注房屋土地产权。第一,居民大多希望在宅基地原址重建住房(约64%居民选择此方式),即使搬迁,也希望离市中心位置更近。第二,希望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发放重建资助费用,但是由居民自主支配,这样富裕家庭可在此基础上由家庭出资盖更高标准建住房。第三,希望改善住区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第四,大部分居民(约80.85%)可以接受消减部分原有宅基地面积用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其中27%的居民可以接受减少10%的宅基地面积,接受减少20%、30%和40%宅基地面积用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居民家庭比例分别为24%、13.5%和36%。基于对三方的调研与访谈,规划小组以称多县下庄住区为案例,在尊重土地产权和改善道路与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制订了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供居民和政府选择,两方案主要差异在于居民宅基地缩减比例和搬迁人口数量(图3、图4)。如果按照方案一实施,约20%居民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的居民宅基地面积每户减10%,政府所付的搬迁成本较高。依照方案二,居民不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居民每户宅基地需减少25%,该方案不需考虑异地搬迁家庭,政府所支付搬迁成本较低,但是每户居民宅基地面积缩减幅度较大,可能会受到部分居民抵制。方案完成后项目组首先组织了三场宣讲会,分别向政府在职和离退休工作人员、社区组织领导和居民代表详细讲解方案利弊,并接受三方人员的意见回馈进行修改。最终,选择政府、社区组织、居民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二作为深化方案。在住区土地重划问题上达成共识之后,规划团队再进行城市设计的一般工作程序,对景观、高度、色彩、风格、界面等常规城市设计要素进行控制。事后,通过访谈也证实,政府官员、下庄社区组织和居民三方对采用这种工作方式达成的方案比较认可,住区重建中的社会纠纷减少,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强。图3下庄住区居民宅基地范围示意图(作者自绘)图4下庄住区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作者自绘)此次实践案例说明规划师在着手工程设计之前,可以首先分析城市设计中潜在的公共问题,在问题确认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公共议程,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交流。在问题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之后,再进入设计阶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城市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还有效缓解了土地再开发中的矛盾与冲突。

第4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1 城市形态相关理论回顾

1.1 城市历史研究

西方著名城市研究学者培根(Baken, 1976)、吉尔德恩(Giedion, 1971)、科斯托夫(Kostof, 1991)、芒福德(Mumford, 1961)、拉姆森(Ramussen, 1969)和斯乔伯格(Sjoberg, 1960)等对传统城市研究作出了主要贡献。他们的著作除了详尽的描述了西方城市历史形态演变过程之外,亦讨论了引起其变化的原因。如斯乔伯格在《工业化之前的城市》(1960)中叙述到:“城市和文明不可分离,随着城市的出现与发展,人类最终出离了原初的状态。城市的发展同时又使人可以建造更加复杂的能满足不同生活方式需求的物质环境,人们从而相信,可以有更多的生存方式。正如许多学者所认为,城市是人类历史上继农业生产之后的第二个意义重大的创造。”传统中国城市同样吸引了广泛的研究(董鉴泓, 1982; 贺业锯, 1985; Sit, 1995;Wu; 1993; Xu, 2000)。两种城市形态思想影响了传统中国的城市格局,第一是《周礼》(西周)的最后一章“考工记”,其中所强调的“围合城墙”、“南北轴线”、“宫城居中”和“对称布局”反映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中国传统的伦理与哲学思想。第二是《管子》(周和西汉),这部古典地理著作倡导自然的哲学,人类的居住环境应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在城市建设中,人们可以利用环境条件达到理想的居住目的。“理性”和“自然”的原则反映在《周礼》和《管子》中,互相补充构成了独特的中国传统城市形态理论,并且影响了古代城市的主要特征。这些思想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中占有显著的位置。尽管上述城市历史理论著作较少直接提及传统经验对现代城市建设的意义,但是它们已经并将会继续对现代学术及实践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1.2 市镇规划分析(town plan analysis)

古典市镇规划分析起源于欧洲中部,以德国的斯卢特(Schlter, 1899)为代表的“形态基因”研究(Morphogenesis)是其最早的理论基础。“形态基因”在康泽恩(M.R.G.Conzen, 1960)的著作中被进一步发展,通过分析欧洲中世纪城镇,规划设计元素被划分为街道和由他们构成的交通网络;用地单元(plots)和由它们集合成的街区;以及建筑物及其平面安排。依靠创立并运用以下概念方法:“规划单元”(plan unit)、“形态周期”(environmental period)、“形态区域”(environmental regions)、“形态框架”(morphological frame)、“地块循环”(plot redevelopment cycles)和“城镇边缘带”(fringe belts),康泽恩的研究在英国形成了康泽恩学派。在上述的概念方法中,“城镇边缘带”的影响最为广泛,这一概念指城镇边缘由混合用地构成的动态带型区域,其存在是城镇历史发展的普遍现象,对这一“不稳定”区域的研究有助于对城镇发展演变的理解,并进一步为规划管理提供建议。康泽恩对城市形态研究的贡献可概括为五点:(1)建立了基本的市镇规划分析体系;(2)第一次在英文地理文献中使用完全的过程演变的方法;(3)确立以独立的基本地块为研究单位;(4)使用详细的地图配合实地调研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5)发展了城镇景观的概念(Whitehand, 1987)。1980年代初成立于英国伯明翰大学地理系的城市形态研究组(Urban Morphololgy Research Group),继承和发展了康泽恩的思想,是目前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术组织之一(详见:bham.ac.uk/geography/umrg/umrg.html)。近年来,他们的影响已逐渐由欧谷凯 城市形态的理论洲扩展到了整个西方的城市研究学术领域。尽管市镇规划分析研究发展出许多分支,例如对建立城市“规划控制”和“发展管理”原则的应用,但它对旧城保护实践的意义依然最为重要。

1.3 城市功能结构理论(theories of urban functional structure)

形成于美国的形态理论有两个主要分支:第一是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被称作文化形态研究的伯克利学派,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民居聚落而非城市;第二是形成于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芝加哥学派,这一学派运用折衷社会经济学理论强调城市用地分析。在社会学家伯吉斯(Burgess, 1925)创立了同心圆理论的基础上,霍伊特(Hoyt, 1939)发展出扇形区理论,哈里斯(Harris, 1925)和尤曼(Ullman, 1945)发展出多核心城市理论。20世纪50、60年代以后,他们及其追随者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城市功能结构理论作为城市形态研究的一部分是因为它关注城市用地,而规划和建筑设计仅被视为城市用地的载体。另外,相对于解释城市内部不同功能分布的城市功能结构理论,克里斯托尔(Christall)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 place theory)分析了城市之间的空间及规模关系。城市功能结构理论反映了从社会经济学角度研究城市用地发展关系的城市形态方法。

1.4 政治经济学的方法(political economy analysis)

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在这里广义的包括宏观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方法。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建筑环境(built environment)与商品生产过程之间建立了联系。这一领域的代表学者哈维(Harvey, 1985)分析了城市景观形成与变化和资本主义发展动力之间的矛盾关系,再此基础之上建立了“资本循环”(capital circuits)理论,他指出城市景观变化过程中蕴涵了资本置换的事方法实。鲍尔(Ball, 1986)推进了这一思想,发展出“建筑供给结构”(structure of building provision)模型,他讨论了建筑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社会元素,其中包括发展商、规划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动力作用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进一步,诺克斯(Knox, 1991)在研究中指出“建筑供给结构”包括更为广泛的范围,通过对美国城市景观的分析,诺克斯证明了社会文化因素与经济因素同等重要并影响着城市环境的形成过程。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强调建筑环境产生和变化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密切相关,在这一过程中资本是主要作用因素,同时城市发展的组织形式及相关社会机构所起的作用亦是研究的焦点(Wu, 1998)。

1.5 环境行为研究(environmental behavior studies)

乔尔(Gehl, 2000),林奇(Lynch, 1958),拉波波特(Rapoport, 1990)和赖特(Whyte, 1980)等的研究建立了人类行为与物质环境关系的理论,他们的探索包括人类如何感知特定的环境并且产生行为反应,进而如何在设计实践中利用这些规律。在这些研究中客观科学的方法代替了旧的个人直观的行为研究传统,他们的理论著作改变了现代规划与设计的教育和工作方法。在林奇的一系列研究中,“心智地图”(mental maps)的方法被用来反映个人对环境的感知,通过使用“节点”、“路径”、“地标”和“区域”作为基本元素来分析环境心理趋向。他同时使用“可识别性”来描述环境特质,好的建筑环境使居民感觉舒适,亲切。林奇强调好的城市形态还应包括:活力与多样性(包括生物与生态)、交通易达性(开放空间、社会服务及工作)、控制(接近人体的空间体量)、感觉(可识别性)、灵活性和社会平等一系列要素。拉波波特(Rapoport, 1990)、洛赞诺(Lozano, 1990)和特兰塞克(Trancik, 1986) 讨论了人对特定建筑环境的行为反应,分析了现代城市问题多出于“逆城市”和“逆人”的作用力。基于这个观点,他们建议城市发展演变应与当地生活方式及文化需求相适应,强调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即“环境行为”的方法。

1.6 建筑学的方法(architectural approaches)

在大量的形态理论研究中,由建筑师与城市设计师发展出的一系列方法对理解城市形态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其中最为突出的包括类型学(typological studies)与文脉研究(contextual studies)。类型学起源于意大利与法国,意大利建筑师玛拉托利(Mara tori)、坎尼吉亚(Canniggia)和罗赛(Rossi)奠定了类型学的基础。根据罗赛(Rossi, 1982)的解释,类型是普遍的,它存在于所有的建筑学领域,类型同样是一个文化因素,从而使它可以在建筑与城市分析中被广泛使用。由于类型学关注于建筑和开敞空间的类型分类,解释城市形态并建议未来发展方向。类型学的方法在欧洲建筑设计及城市景观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文脉研究着重于对物质环境的自然和人文特色的分析,其目的是在不同的地域条件下创造有意义的环境空间。文脉研究在艾普亚德(Appleyard, 1981)、卡勒恩(Cullen, 1961)、克雷尔(Krier, 1984)、罗(Rowe, 1978)和赛尼特(Sennett, 1990)著作中被广泛讨论。其中最有影响的概念是卡勒恩的“市镇景观”(townscape),这一概念的建立基于两点假设,一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感觉规律可以被认知,二是这些规律可以被应用于组织市镇景观元素,从而反过来影响人的感受。通过分析“系列视线”(serialvision)、“场所”(place)和“内容”(content)。卡勒恩指出,英国1950、1960年代的“创造崭新、现代和完美”的大规模城市更新建设和富有多样性特质的城市肌理(包括颜色、质感、规模和个性)相比较,后一种更有价值和值得倡导。这一思想对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快速发展的现实同样有深刻的启发作用。

1.7 空间形态研究(space morphology studies)

这一理论认为城市由基本空间元素组成,它们构成了不同的开放与围合空间和各种交通走廊等,空间形态研究从不同规模层次分析城市的基础几何元素,其目的是试图描述和定量化这些基本元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空间形态研究起源于1950年代由马奇和马丁(March,Martin, 1972)在英国剑桥大学创立的“城市形态与用地研究中心”。随后各种不同概念被发展用以定义和描述建筑和居住聚落(Steadman, 1983:Mitchell, 1990),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空间语法”(space syntax,详见:spacesyntax.com),这一概念可以被定义为描述、解释和定量建筑或聚落空间结构的技术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强调分析空间集合的几何特性,更重要的是蕴涵其间的社会与人类学意义(Hillier, 1983)。以上讨论的城市形态理论提供了广泛的方法来剖析城市物质环境,尽管它们有重合之处,但根据所侧重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不同,相关的理论概括起来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形态分析”(environmental analysis),包括城市历史研究、市镇规划分析,建筑学的方法和空间形态研究。“形态分析”依靠从二维到三维的城市地图、规划与建筑设计和城市实体研究,其目的是解释城市现象和剖析其中隐含的规划管理、建筑师、业主和各种相关专业人员在城市形态变化中的作用及责任。二是环境行为研究(environmental behavior studies),它关注于人的主观意愿和人的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过程包括实地观察、问卷调查及相关人员的访问;三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它关注政治与经济因素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在“城市过程”(urban process)中的作用,定量的方法在这里是主要的分析工具。

2 城市形态与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起源于建筑师与社会学家寻找理想的城市形态以医治“城市病”的乌托邦和物质形象的思想。在过去的20多年中,西方城市发展的实践要求规划师更多的关注于“政策规划”、“发展影响评估”、“发展管理”、“社会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师的职责似乎完全脱离了物质环境。然而,物质环境在规划学科中,无论过去与现在都依然占有重要的位置。正如霍治(Hodge, 1998)指出:“大量的规划工作依然围绕着两个中心,一是计划新建项目对现状环境影响的评估,二是组成物质环境的不同功能和活动部分的空间协调。”城市形态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在城市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适当安排新的结构元素的能力,如“形态分析”已成为提高城市“发展管理”和“设计控制”等规划实践的重要工具,评价规划工作的优劣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得到规划许可的城市发展的结果。基于这一观点,城市形态的方法对辅助与充实规划实践有重要意义。“可持续发展”和“城市交通”研究是当前西方规划学科的热点课题,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城市形态的关系日益得到重视。具体的规划概念如密集式城市发展(compactcity或neo traditional development)和交通需求管理(Transportation Demand Management)要求创造较高建筑密度,混合用地,发展步行和公交系统和一系列新的设计原则。作为物质参照的城市形态是“可持续发展”及“城市交通”等规划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完善和理性的城市形态研究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城市形态研究的意义同时存在于它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尽管城市设计概念自出现到现在的30多年来,还未形成一个全面共识的定义,但是,城市设计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在实践层面上的认识,可以描述为是由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学参与的,给予环境以特定形式的活动。其中的活动指利用现有条件,创造新的结构元素,用于提高缺乏统一与整体性的城市环境(Schurch, 1999)。城市形态的目标是理解城市结构形成过程与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的作用力的关系,城市形态与城市设计的同构关系,不仅表现在文字描述上,同时反映在设计实践中,所以系统的城市形态研究可用于加强和整合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

3 城市形态的方法与理论研究框架

根据诺克斯(Knox, 1994)的“城市化过程”(urbanization as a process)理论,城市化由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会、经济、人口、政治、文化、生产技术和环境变化过程所推动。城市化的直接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口居住于日益扩大的城镇区域内,同时,城市化还导致了其它的一些结谷凯 城市形态的理论果,如城市体系、城市用地、社会结构、建筑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特定的社会系统,如政府政策、法律体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关注到变化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一系列的反应继而影响初始的动力因素,这一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动态变化的循环体系。诺克斯的分析利用广义的政治经济学作为“城市化过程”理论的基础。作为城市化的一个结果,城市形态的变化明确的反映了城市化过程。基于以上讨论,“城市形态作为城市化的结果”(urban form as an outcome of urbanization)这一模型,使物质的城市形态,抽象的政治经济因素和城市规划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从而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并可以被广泛应用的方法来分析城市形态变化的动力及过程机制。在这一模型中“形态分析”与“环境行为研究”的概念与方法被强调作为主要的物质环境分析工具。形态分析关注于和城市相关的客观物质、图形及文字资料,环境行为研究强调城市居民和专业及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愿的调查分析,方法它们互相补充,从不同的视角检视研究对象,从而使城市形态的研究更为理性与客观。复杂性(complexity)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理论在这一研究框架中被同时强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新兴的边缘学科,其主要思想是分析和探索各种系统表现出的混乱、非连续性和难于控制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复杂性是主要因素。事物所具有的复杂特性挑战了研究分析与规划决策过程。充分认识到复杂性这一因素并不能使工作过程变得容易,但它可以使决策者有充分的准备,从而应对由复杂性产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性的清晰认识可以帮助寻找适合的分析方法。克里斯坦森(Christensen, 1985)在研究中指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取决于目标与方法的不确定程度,当人们对目标和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形成共识,确定性较高,分析与决策过程可以依赖科学与理性的步骤去完成;当人们同意目标的方向,但不知如何达到它,分析与决策是一个学习过程;当人们不确定要达到的目的,但有许多可选择的方法,分析与决策成为一个讨论过程;最后,如果人们同时不能对目标与方法达成共识,分析与决策成为在混乱中寻找秩序的过程。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不确定性,可以对问题的特性作出判断,从而找出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概括而言,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渗透于整个城市发展过程中,它们应成为形态研究框架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由传统的单一计划经济为主体转型为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其中的转型性经济因素(transitionale conomy)、缺乏稳定性的发展政策和领导主观意愿构成了分析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因素。在相对有限的可借鉴经验的条件下,缺乏明确的目标与工作方法往往同时成为城市发展规划中的问题,对不确定性的充分认识对提高中国城市研究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4 结语

在城市化过程理论的体系内,形态分析与环境行为研究被强调作为主要城市形态分析工具。其中的形态分析,虽然包括广泛的方法与技术,但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分析是其基本要求。不可否认,规划设计方案只是整个规划过程的一部分,完整有效的规划依赖于管理、控制和实施等各个环节,但规划设计方案记录了社会价值观念、人们的主观意愿和环境管理方法。没有作为形态基础的规划设计方案,大规模的规划是无法实现的。好的城市形态决不是仅仅基于美学原则的标准,它更依赖于活动其间的人的感受与评价。得到人们欣赏并积极评估的城市环境是真正有价值并应得到广泛的倡导与维护。基于环境行为研究发展出的一系列方法包括问卷调查、相关人员的访问和实地观察,这些工作过程不仅重视专业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中更关注普通居民及流动人口的意向,通过数据记录与分析,最终将其反馈到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及具体管理行为中。19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城市化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一系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重构。同世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形态的变化,从动力机制到实体环境都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其复杂性与多样性对城市形态的理论研究具有特殊的价值。虽然国内阶段性的城市形态研究已不断出现,然而系统与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方法论的研究还有待提高。本文关于这一课题的思考,目的在于希望从大量的相关文献中理出一个简单与明晰的脉络,并适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 孙良辉,鄢泽兵。解读城市形态的三个分支理论——读《Good City Form》有感[J].山西建筑,2004,(18)。

[2] 欧阳勇锋,张延龙,蒋颖。关于城市形态模式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4,(5)。

第5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 制度环境; 城市设计管理

Abstr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why the pragmatistic study trend of urban design is paid so much attention to recently, and the necessary to build up adaptive urban design managing mechanism in China. The diffident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lead to different management methods of urban desig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UK, USA and China, the paper points out how to learn the urban deign experience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how to set up our own urban deign managing mechanism.

自西方现代城市设计理论与实践方法逐步引入我国以来,国内城市设计研究逐步实现了从理想到现实、从静态到动态、从简单到复杂、从单学科到多学科融合的转变。城市设计发展经历了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规划”与“设计”不分的早期阶段;80年代现代城市设计观念、思潮引进和实验的探索阶段;以及90年代后城市设计国际招标兴起,实践项目广泛开展,城市设计理论日趋繁荣等几个重要阶段。然而我国城市设计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门槛”、难点。城市设计停留在编制阶段难以付诸实际、城市建设管理失序、城市设计作用异化为“形象招牌”等突出问题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思考,因此在城市设计的美学主义、功能主义、人文主义等各个研究取向中,“注重实效”的研究走向最受关注,成为近年来众说纷纭的热点议题。

1“注重实效”与建立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注重实效”的城市设计取向在西方兴起于70年代(特别是在北美)①。当时的城市设计由关注城市空间美学、环境、特色等转移到更加注重与实施衔接的问题和成功运作。“注重实效”的城市设计取向,其特点在于重视城市设计的实施与可操作性,研究“常常回避意识形态问题,如‘应该做什么?’‘什么是对的?’‘意义是什么?’等;倾向解决如‘必须完成什么?’‘什么可以完成?’‘谁得利?’等实际问题(Wayne Attoe,1995)”。巴纳特(Jonathan Barnett,1974),胥瓦尼(Hamid Shirvani,1990),约翰朗(John Lang,1994),彭特(John Punter,1999)等都是探索城市设计运作实效的代表,他们分别通过《都市设计概论》、《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城市设计程序》、《城市设计——美国的经验》、《美国城市的城市设计导则》等著作,从项目组织、人员参与、资金来源、方案编制、分期实施、管理控制等众多角度分析了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提出一系列城市设计运作的重要策略。我国城市设计在经历二十多年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后,繁荣背后的实效问题同样突出。因此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此著文讨论(卢济威、金广君、唐子来等),一系列著作也逐步面世(扈万泰、庄宇、王世福、陈纪凯等)。

由于城市设计不能仅仅是一个内向封闭的技术质量提高过程,曾经卓见成效的“技术革新”对城市设计领域带来的巨大推力已经开始减弱。城市设计需要在管理、制度等新层面开拓创新,以实现规划、设计和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变革、政治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改革使得我国的社会发展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这对策略研究和政策制定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改革也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契机,因此把握我国城市规划的转型机遇,在变革中探索建立适宜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必要而又紧迫。

2两类典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

本文讨论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是城市设计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设计实现其方案、导则、实施措施的重要环节。发达国家城市设计的研究起步较早,积累了许多运用城市设计工具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过程的经验,特别典型的有美国和英国等。美国严格的区划与英国的设计许可审查制度是规划管理中两种重要的制度分支,迥异的规划模式使得城市设计管理也各具特色,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学习借鉴价值。1994年第20期的《建成环境(Built Environment)》杂志对欧洲各国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系统归纳,其中一幅漫画(见图1)恰如其分地说明了英国与美国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差异②:

2.1美国——与区划(zoning)相结合的城市设计管理。美国各州乃至各个城市的规划体制并不相同,城市设计管理体制也不一致,但总的来说,城市设计技术性地介入区划是美国城市设计管理最显著的特征,分区奖励、开发权转移、规划整体开发单元以及管制特别区等已经大大拓宽了区划的基本概念(John Punter,1999)。同时美国还有一千多个城市中实施了城市设计管理与审查许可制度(林钦荣,1995),这些措施充分保证了城市设计的实施途径和执行力度。如漫画所示,美国的城市设计管理准则通常会直接告诉开发者,怎样的设计是允许建设的,这样开发者可以通过有意识制定满足要求的方案来获得开发许可,这就好似面对一个目标明确的圈起跳。

2.2英国——结合“审查许可”的城市设计管理。英国城市设计的实施是借助设计控制的审查体制进行的,中央国土与经济计划的指引、地方发展与地方计划当局对开发申请案的规划许可制度是实施城市设计的重要工具(唐子来,2001)。城市设计由于是颁发规划许可的重要考核内容因而能够得到具体落实。与美国相反,英国城市中各种层次的城市设计管理准则往往不能直接告诉开发者什么样的设计最终能获得许可,所有开发案必须经过规划管理部门的评议后才可得知建设允许与否,所以管理准则对设计的控制是弹性、原则的,开发者需要蒙着眼睛跳过一个方向不那么明了的圈。

在这两种代表性体制中,英国城市设计管理中的“审查”制度总是成为极富争议的话题,它使得城市设计控制太过弹性。而在美国,过于僵化的城市设计导则常常被抱怨为创造性设计的抑制因素。因此库林维斯指出,两者目前的改进都是在朝对方的方向上迈出一步③。

3英美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经验借鉴

国内针对英美城市设计运作体制的研究总结出了大量改善我国城市设计管理方法的建议,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3.1设立机构:在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中成立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或专题小组;

3.2完善程序:制定必要的城市设计编制程序(内容、层次、深度)及审批管理程序;

3.3法规保障:通过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等确定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及实施保障;

3.4控制引导:将设计成果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导则等,通过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方法管理城市建设;

3.5设计审查:建立城市设计审查体制,使城市设计要求成为项目开发建设的许可条件;

3.6公众参与:确保市民对城市设计的广泛参与,确保城市设计能体现和维护公众利益;

3.7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设计评价体系,让专家、公众、利益集团等多方共同参与设计的评价、审定以及实施、监督。

结合这些理论探索,深圳、广州等城市还开展了相应的探索性实践。但事实证明,要将这些建议变成现实总因要面对市场、体制、程序、人员等诸多方面的阻力而鲜见成效,许多方法策略在现阶段实现尚存在很大的难度。可见,逐步推行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变革和完善,还必须充分认识考察我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考察国内外城市设计运作的环境差异,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中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及其阶段步骤。

4制度环境下的中美英城市设计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梁鹤年曾经指出,借鉴国外经验时需要考虑“背景迁移(shift-of-context)”,把甲地的经验做法转移到乙地的时候,必须考察其运行背景的吻合程度及经验改进的可能性(梁鹤年,2005)。也有学者指出,“探讨都市设计的实施制度与应用都必须回归到各国对土地利用与开发管制的基本体制不同,以及各国国情与社会环境发展背景的不尽然一致上,以至发展出各自不同的都市设计实施方式(林钦荣,1995)。”如果将影响城市设计运作的各种相关要素简要归纳成“技术性因素”与“制度性因素”两方面,其中各国制度环境的差异及约束对城市设计如何运作实施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制度是从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规范人行为的规则和准则(North,1994)。而“制度环境”则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整体框架,其实质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特征(Davis,1994)(见图2)。具体来讲,决定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制度环境约束主要有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法律环境,城市管理制度,城市规划体制,土地开发方式乃至所有权等多个方面,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立必须与这些环境规则相适应。对比中英美三国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环境如表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地方分权、土地私有、权利制衡的美国,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主要依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划得以实现,可以称之为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管理;而在以中央集权、土地开发权国有为主的英国,城市设计的整体策略依赖于设计审查,通过管理过程中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逐步贯彻、落实、实施,对此也可以称之为城市设计策略指导下的个案管理。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经济正处在逐步市场化的转型阶段,规划管理主要依赖行政审批,通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管理城市建设。由于城市设计在城市美学、空间关系认识和理解等方面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对于习惯通过颁发“一书两证”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模式来说,其要求已远远超出现有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所以编制相应的规划、制定有关的标准,成立一定的委员会等来辅助城市设计的实施似乎已成为必要的选择。因此,我国城市规划改革的一个当务之急就是要研究如何使得城市设计获得良好的运作实施机制,使之既适应于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又不游离于现行规划管理制度之外。

5制度环境约束下我国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设思路

约束和管理具体建设行为的城市设计制度是一种公共干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对“市场力量决定城市未来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秩序”的过程设定限制条件。由于缺乏积极有效的城市设计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定义以及实践内容还处于一种随意、自发、混沌的状态中。而制度环境的差别使得他国的城市设计经验无法直接应用到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管理机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管理环境、政治经济状况及城市设计本身的特点从以下几点着手:

5.1处理好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相互关系。在我国,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始终不够明确,两者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交叉、重叠或分离的现象,导致城市设计乃至城市规划管理的失效。因此只有明确两者关系才能具体深入探讨城市设计的运作方式以及城市设计的地方化、规范化等诸多问题。从现阶段来看,城市规划从法律、规划编制程序到审批管理等制度都已基本成形,是城市设计运作的基础。就成本与收益关系来看,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制度体制内运作实施,而不是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新制度需要的高昂成本④。因此,发展城市设计管理体系是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制的重要内容,城市设计管理须从属或依托于已有城市规划体系。

5.2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走地方化道路,体现地方特色。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城市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城市建设状况各不相同,城市设计的任务和阶段目标也不相同,因此现阶段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立应当在国家总体发展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制度关系,从区域到地段、从政策指导到法律约束、从方案竞赛到建筑设计,由弱及强地确定从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不同层次规划管理中城市设计的约束作用。据此,我们应从地方出发,积极鼓励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各地的城市特点和具体发展需求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及办法,而非期望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科学严谨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以及“国家——省——地方”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政策(或导则)体系。走地方化道路可以有效借鉴美国的城市设计运作经验,整个国家不囿于统一模式,各地相互取经,反而衍生出许多机动灵活、可操作性强的实施运作方法,更好地体现出城市设计灵活丰富,集艺术性、创造性、科学性于一体的个性特征。

5.3探索“非正式”途径结合“正式”途径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创新⑤。面对我国城市设计的混乱局面,很多人呼吁城市设计要像法定规划一样,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明确城市设计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以及审批程序等,将城市设计制度化以保证其有效实施。这种通过法律途径将城市设计完全固化的做法固然简单明了,但城市设计也会因此失去艺术的优势;加之空间质量难于科学度量而僵化,患上同总体规划一样难缠的部分顽症。故而我们需要探索在现行管理制度下,借助“非正式”与“正式”两种途径来实现城市设计策略的贯彻实施。较好的做法是通过国家法规等“正式”途径,落实好不同层次城市设计的审批程序以及与不同层次城市规划的法律关系,使得城市设计切实成为提高城市空间环境品质的规划管理手段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而城市设计方案编制的灵活性(诸如竞赛、竞标、概念设计等)与多层次性(包括城市设计总图、外部空间设计等)应当视为“非正式”规划或设计研究的一部分予以保持,不做过于硬性的规定;在成果形成、达成共识之后,可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层次的法定规划进行管理。这与英国结合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城市设计的做法类似。此外,也可借鉴美国的区划经验,各城市在城市设计总图、局部地段城市设计及相应技术方法中加强定量研究,增进城市设计实施管理依据的科学性,以降低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难度,辅助规划决策及实施。

5.4完善城市设计作为地方“公共政策”的管理属性。城市设计作为公共干预具有两种基本方式,分别是形态的和规章的(唐子来,2002)。我国现有的城市设计工程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内容千差万别,但总体上城市设计往往被当作实现优质物质空间形态的技术工具,城市设计的公共政策属性总是受到冷遇。但城市设计不仅要设计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还要为城市政府提供吻合城市制度环境的各种“政策”,这样才能将理想蓝图转化为引导、管理城市建设的可操作性依据。所以改变城市设计重物质形态成果、轻政策引导的现实状况,是提高城市设计可操作性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Wayne Attoe,Donn Logan, 王劭方译. 美国都市建筑: 城市设计的触媒. 台湾创新出版社,1995,73.

[2] Broadbent,G.Emerging.Concept in Urban Space Design.E&FN Spon,1990.

[3] 陈纪凯.适应性城市设计: 一种实效的城市设计理论与应用探究.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11,12.

[4] John Punter. Design control in Europe. Built Environment, vol20,NO.2,1994,84.

[5] 胥瓦尼,谢庆达译,都市设计程序, 台北:创兴出版社,1990.

[6] John Lang, urban design:The American expierence,New York:Van Nostrand Reinhold,1994.

[7] 林钦荣. 都市设计在台湾. 台北创新出版社,1995.

[8] 梁鹤年. 抄袭与学习,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讲话,2005.

[9] 唐子来, 付磊.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设计控制. 城市规划会刊,2002/06,1.

[10] North. 刘守英译.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上海三联书店,1994.

[11] Davis, North,刘守英译.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2] John Punter. Design guidelines in American Cities. 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1999.

[13] Jonathan Barnett.Urban Design as Public Policy. Architectural Record Books,1974.

[14] 王世福. 面向实施的城市设计.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15] 庄宇. 城市设计的运作. 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16] 刘宛. 作为社会实践的城市设计: 理论·实践·评价,[博士论文],清华大学,2000(有书).

[17] 唐子来,李明.英国的城市设计控制. 国外城市规划,2001/02,3-5.

第6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图底理论;联系理论;场所理论

1 前言

城市设计的行为虽然延续了两千年,但是概念却是上世纪40年代才提出的,迄今为止仍有不同的解释。但总的概括可把城市设计理解为“对城市形体及三维空间环境的设计”。广义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各种物质要素,诸如地形、水体、房屋、道路、广场及绿地等进行综合设计,包括使用功能、工程技术及空间环境的艺术处理。城市设计既为城市规划提供思路和形象化的发展目标,也为建筑设计提供前提和轮廓,城市设计具有更多的立体性、可操作性和示意性,其主体就是空间环境设计。物化地说,城市设计是建筑群体的组合方式,但融进了人的因素,成为以人的行为心理为基础的物化组合。无论是建筑群的组合还是城市的空间设计,都有一种内在的秩序或结构作为联系的纽带。图底理论、联系理论和场所理论这三大理论一直是规划师的主要导则。从几种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城市设计由注重城市的肌理、构图到注重人的存在与活动,越来越体现出对主体城市的认识。许多实例证明,优秀的城市设计应该充分考虑人的使用。在瑞士,你单独看每一栋房子,并不觉得多么漂亮,可是把它们放在环境中,就显得建筑与建筑、建筑与环境之间是那么和谐。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建筑教育和营造实践中,这一根本目标常常被忽视或偏离,如城市中的很多“水景”设计得很漂亮。但往往是只能远观而无法接近,居住区绿地设计花样翻新。也是供人看的多,可参与其中的少。建筑与环境之间没有关系,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没有关系。单独看,有些还不错,放在一起就是乱七八糟。“这就不是建筑的问题,而是城市规划和设计的问题。”而城市规划是政府做的事,政府的作用,正应该是放长眼光,不图一时之利,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将城市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用城市设计的手法营造城市,在总体上对城市进行把握。

2场所理论

二战以后,由于城市环境开始恶化,于是人们开始尝试从旁系学科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类生存环境和建设的问题。场所理论即以现代社会生活和人为根本出发点,注重并寻求人与环境有机共存的深层结构的城市设计理论。在战后几十年里,很多学者都为现代城市设计学科创立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中最为有影响力的首推“十次小组”他的核心主张就是“场所理论”。其主要哲学基础源自结构人类学。著名哲学家列维.斯特劳斯不仅运用深层结构概念分析世界各国神话获得巨大成功,并且将结构主义的思维原则分析方法推广至哲学和其他科学领域。他认为,“如果说在人类创造的,看来最荒唐无际的神话中也有结构的话,那末人类所创造的其他事务中当然也会有结构”在斯氏看来,唯有原始人的“野性思维”才是某种永恒的东西,以及深层结构。结构主义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无论何时何地,人都是相同的。但他们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与同样的失误,也就是形成了转换。因此,结构分析可看作是X射线,它旨在透视表面上独立存在的具体客体,透过“以要素为中心”的世界和表层结构来深究关系的世界和深层结构。

路易斯.康也意识到场所感的重要性,他认为“城市是与作为交流场所的公共开放空间和街道,人际交流是城市的本质”但现在这些街道变成了没有情趣的运动通道,不再从属于与他共存的街区,所以“你只有路,而没有街道”。

3图底分析理论

这一分析途径始于18世纪诺利地图。它虽然貌似古典,但却仍然是当代城市设计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从城市设计角度看,这个方法实际上是想通过增加、减少或变更格局的形体学来驾驶空间的种种联系。其目标旨在建立一种不同尺寸大小的、单独封闭而又有序相关的空间等级层次,并在城市或某一地段范围内澄清城市空间结构。正如学者罗杰所说:“一种预设实体和空间构成的场决定了城市格局,这常常称为城市结构组织,它可以通过设置某些目标性建筑物和空间,如“场”提供焦点中心的建筑和开场空间而得到强化。”而表达剖析这种城市结构组织的最有效式工具就是“图底分析”,这是一种简化城市空间结构和次序的二维平面抽象,通过城市在建设时的形态意图便被清楚的描绘出来。这一分析途径在诺利1748年的罗马实空地图中曾得到极好表达。地图把墙、柱和其他实体涂成黑色,而把外部空间留白。于是,当时罗马市容及建筑与外部空间的关系便合盘托出。从图中我们看到,建筑物覆盖密度明显大于外部空间。因而公共开敞空间很易获得“完形”创造出一种“积极的空间”一气呵成的整体特质;而在现代建筑概念中,建筑物是纯图象化的,独立的,空间则是一种“非包容性的空间”。图底理论是对城市人类行为剖析的一种方法,是用来发现特定城市或聚落的人类聚居偏好的一种方式(图底是这种偏好在空间上的投影),是从现象学的角度出发,最后形成设计的类型学的理论.作为建筑师,阿耳朵.罗西曾经从相对微观的角度研究城市图底和肌理,为自己的设计寻找了很多的依据和理由,国外的很多建筑设计理论都有浓重的城市意识,在外部空间的营造方面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是很相通的。该理论进一步指出,当城市主导空间形态由垂直而不是水平方向构成时,要想形成连贯整体的城市外部空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城市用地中,设计建造的垂直方向扩展的实体要素,很容易导致“大量不符合使用和娱乐用途的开放空间”,如在许多现代小区中,由于高层公寓的存在,建筑覆盖率很低,所以很难赋予空间以整体连贯性。与“诺利地图”不同,这种空给人的主要印象是作为主体存在的建筑物,而互有关联的街区格局则已不复存在。为了弥补上述不足,重新捕获外部空间的形式次序,首先我们可以把空间和街区的周边很好的结合起来,人为的设计一些空间阴角、壁龛、回廊、死巷等外部空间的完形。欲取得积极的空间,更方便的途径乃是吸取历史上城镇形态的精华,运用水平向的建筑群,并使建筑大于外部空间覆盖率,形成一种合理的密集。从概念上讲,也就是说空间由建筑形体塑造而成,这已经成为今天旧城改造和步行街设计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原则。空间是城市体验的中介,它构成了公共、半公共和私有领域共存和过度的序列。正是空间实与空的互异构成了城市不同的空间结构,建立了场所之间不同的形体序列和视觉方位,城市中空的本质取决于四周实体的配置,绝大多数城市中实体于空间地独特性取决于公共空间的设计,同时,这种图底分析还鲜明的反映出特定城市空间格局在时间跨度中所形成的机理和结构组织的交叠特征。简而言之,RogerTrancik的“图底”大概说的是罗马城市的演变的与众不同之处:现在的城市演变,大致如在绘图纸上用橡皮把旧线条全檫了重画过(把旧全拆了重新规划重建,新旧间没什么关系,象拆掉的旧胡同和后建的超高层那样),同时城市渐渐扩大(向郊外漫延)“图底”式的城市演变,大致如在绘图纸上盖上另一张新透明图(在旧的基础上以相似形式叠加),例如一个地点原始时代是个半圆型的茅草村,1000年后成了一个半圆型的居住街区,又过1000年同一地点盖的大角斗场也是同样的一个半圆型,最新的角斗场里可能还留着最早的茅草村的炉灶-----城市结构和范围千年不变,也没向郊外漫延.-------我国也有个相近的例子:开封,因为黄泛和历史断裂,上下叠加了7座开封城.城市结构和范围千年不变.向上叠上去.个人认为,罗马和开封的“图底”式城市演变也有相似的成因,罗马城最早的“底图”是前世界首都(罗马帝国),后来的各"新版"罗马无法彻底复写,是自然的.开封也类似,都有“新版”无法超跃“旧版”的历史阻RogerTrancik讲"图底"式演变的目的之一在于探索第三种城市演变的方向(第一种是全拆了重来,第二种是全保留不变).RogerTrancik还有其他理论如“失落的空间”---现代城市规划的废弃产物(如废弃的后巷,地下车场等...)图底分析是现代城市设计处理错综复杂的城市空间结构的基本方法之一。国内外一系列规划设计竞赛中,许多获奖方案都对基地文脉进行了这种分析。1983年法国巴黎歌剧院设计竞赛中,加拿大建筑师卡.奥托中选方案用了图底分析理论方法,确定了依循并尊重原有巴黎城市格局的设计原则,结果获得成功。美国学者罗杰运用此法分析华盛顿、波士顿、歌德堡的城市空间,莫里士拒此分析西方古代城市的形态也均获成功。

4行为理论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以下值得注意的现象。同处一条繁华商业街上的不同街坊其人流密度会有很大不同。交通堵塞总是发生在某些特定的位置,同是公共开敞空间,有些很受市民欢迎,但有些尽管植了树、种了草、摆上了雕塑,但还是很少有人光顾。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现象呢?这就涉及到环境是对人的行为影响的环境行为学理论了。研究人的行为与空间的关系,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统筹安排各种功能设施。合理组织公共空间。确定广场、休憩空间的位置。决定与可获得的公共空间面积相适宜的周边建筑的功能类型与面积体量、以及步道空间的宽度等。某一特定地段的机动车分布量与周边建筑环境要素之间,虽然影响要素略有不同,也有类似的关系,如果仅以人流量而论。从上式可以清楚地看出。对公共空间的需求量影响较大的建筑环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的功能、面积、体量分布,如零售商业。饮食设施、办公商务、居民住宅等。城市中某一特定地段的行人分布量,与其周边的建筑面积体量呈正比。建筑的各种功能类型的影响大小则反映在相关系数上。街道的空间构造。如主要大街的分布、街道间连结关系、交叉点的分布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站点的分布。如地下铁、铁路、公共汽车站点的位置等。某一特定地段的行人分布量。与该地段到大容量公共交通车站的距离呈反比,即地段距离车站越近,行人分布量越多。主要商业设施的分布。如百货商场、饮食设施、娱乐设施等。远于从公共交通车站到某地段的主要商业设施的总面积。与该地段的人流量呈正比。停车场的位置与容量。一特定地段的行人分布量,与该地段到停车场的距离呈反比。建筑环境与行为特征建筑环境对人行为的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如人们每天利用普通街道和商业街道的行为特征有很大不同。商业街道24小时人流量分布曲线呈“抛物线”形。而普通街道呈“山”字形。此外。人们在普通街道和商业街道上行走的平均步行速度也有很大差异,普通街道的步行速度平均是商业街道上的3倍。为什么会出现上述不同的行为特点呢?如果调查一下人们的上下班时间,午间休息时间、商业服务设施的营业时间等。就不难发现。这种差异显然是街道两侧不同的建筑功能所致。进一步的调查发现,人的步行速度与人流密度有很大关系。从调查统计分析图表可以看出。人的步行速度与人流密度呈反比,即人流密度越高。了解建筑环境和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人的行为特点和规律。对良好城市环境的营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处理“街道拥挤”这类城市通病时。就不会采用拓宽街道这个简单办法了。由于“拥挤”实际上是多方面建筑环境因素的结果,如步道空间和周边建筑设施体量的严重失调。沿街零售商业的管理和整治等。逐步学会“对症下药”,减少规划设计上的主观和盲目性。

5结束语

本文对“场所理论”、“图底分析理论”、“行为理论”的特质的探讨,其实是对人与“建筑外部空间”的关系的探讨。因为设计的主体是人,服务的对象也是人。勒・柯布西耶曾说:“伟大的建筑起源于人性并且与人类本能直接有关。”美国著名建筑师巴里・A・伯克斯认为:“艺术和建筑总是会把观赏者拉回到那些作为视觉语言的构成要素的最基本的形体上来。这些基本形体的意义是永远也不会被磨灭的―它们充满了在新的构图组合上的可能性,让人们不断去探索。” 因此,设计师必须意识到设计的任务是通过对设计的基本元素进行原创性地重构来满足人的实际功能需要和审美心理需求的。空间设计亦如此。

参考文献:

[1](美)特兰西克. 寻找失落的空间[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林玉莲、胡正凡. 环境心理学[M] .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荆其敏.建筑环境观赏[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4]齐康编. 城市建筑[M] .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70274.

第7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 城市规划; 修建性; 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现阶段,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思想价值观也逐渐融入我国,但是,社会上有一些学者,总是认为城市设计可以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 甚至于,将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确认为是城市设计,比如,居住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校园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以及广场城市设计等。下面本人就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做简单的探讨,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1、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复杂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的大环境,使居民居住的快乐,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目标。

2、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同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 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1、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 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 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 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 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

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 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 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在,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其实,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可以彼此制约,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 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比如,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参考文献:

第8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景观艺术设计教学 教学体系 教学方法

近年来,随着景观(Landscape Architecture)学科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景观设计方面的人才急需,于是各地各艺术类高校纷纷设立城市景观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城市景观艺术设计作为环境艺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形象的树立及其内涵建设的新需求而出现的一个新的专业方向,是城市空间视觉形象的整体设计,涉及到城市室外空间规划、室外环境设施设计、公共艺术设计、绿化与种植设计、色彩计划、照明计划、水体设计等诸多设计内容,应该说是艺术设计领域的新拓展。他有别于建筑和规划设计专业的教学范畴,从艺术设计的角度,将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城市规划乃至城市设计等涉及到城市空间及城市景观的部分设计内容统一在一起,是更高层次的综合艺术创作和“新”的城市景观环境的创造活动。因此,作为一名刚刚踏入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针对这种状况,对于如何搞好环境艺术专业景观设计教学工作提出一些设想,以供探讨。

1 城市景观艺术设计以及课程教学现状

1.1城市景观艺术设计现状

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人们对物质、精神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人们开始逐步重视城市景观艺术设计,而其本身也在当今城市发展中起着维系经济与文化、科技与生活等的重要纽带作用。但是,目前的城市景观艺术设计基本上存在着设计周期短促,前期深入调查不彻底等问题。只重开发,不重保护,盲目的跟风与抄袭现象严重,不顾地域特征及原有浓郁的乡土风貌或特定的自然景观,以致破坏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具有民风民俗的老街区、重点文物、人文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承载城市文化的历史文化遗存只能在图片中找寻回忆。同时,大量的城市景观设施功能定位不准确,公共空间尺度巨大、非人性化,使得许多城市的景观设计呈同质化、理性化和工具化的趋向发展,最终无法成为城市生活中“真正”和“真实”的有机组成部分,背离了其服务的对象——“人”,也就失去了其自身的价值。

1.2国外城市景观设计课程教学现状

景观设计学起源于美国,是现代景观设计之父奥姆斯雷德在1857年监督纽约中央公园时所创造的专有名词。目前,绝大多数的美国高校的景观设计专业是从农学院的园艺专业中发展出来的。20世纪,农学院继续发展,景观设计从园艺专业中逐步发展成长并分离开来,但在有些院校里,景观设计还只是建筑或规划专业下的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1900年奥姆斯德与舒克利夫在哈佛大学首开景观设计课程,1929年哈佛大学成立城市与区域规划学院,形成了建筑、景观设计、城市规划三足鼎立的格局,并发展至今,已有逾百年的发展历程。以哈佛大学景观设计课程为例,哈佛大学的景观设计课程体系分为三大类:设计课、讲授课和研讨会、独立研究。主要课程以园林景观史、景观技术、植物配置、景观规划与设计理论为主。在景观设计教学上,一方面,哈佛大学有近30%的国际留学生,各种文化思维方式的交流必然给学习景观设计学生带来灵感和启发;另一方面,学习景观设计学生与学习建筑学、规划学生接触,知识面更为广阔,可以对其设计有所裨益。

1.3国内城市景观艺术设计课程教学现状

目前,国内的景观艺术设计专业开设的范围主要在艺术、农林、建筑等高等院校中。并且其发展速度令人惊讶,从最初的几个到目前的近千个,但是与其发展速度不对称的是专业理念及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随意性大,无体系性;师资素质有待提高,结构不合理,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理论与实践脱节和教学内容陈旧等问题。因此,如何使城市景观艺术设计教学反映时代特点,满足城市建设对艺术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增强所培养人才的素质,已成了急须解决的问题。

2 城市景观艺术设计课程的教学体系构建思考

作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景观设计教学有着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城市景观艺术设计作为一个年轻的、应用型专业方向,其教学体系的建构既要符合设计艺术教学的基本规律,又要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因而他的教学内容首先是应该重基础、善应用;其次,作为一个交叉性特色浓厚的专业方向,他需要吸取建筑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园林设计、社会学、心理学、生态学等专业和学科的成熟理念和方法。因此,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中的城市景观艺术设计教学内容应由三大层面的知识体系组成。

2.1专业基础

基础层面的学习是指学习和掌握设计艺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内容。主要涉及绘画、设计基础、设计表达、形式美法则、赏析、制图、创意、计算机辅助设计等相关内容,是学习城市景观艺术设计的重要基础。

2.2专业设计、设计理论与方法

专业设计和设计方法与理论层面的学习是指城市景观艺术设计的教学主体,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内容,设计原理、设计方法论、设计理论以及设计修养等课程涉及例如各科设计原理、设计哲学、环境生态概论以及中外建筑史等内容;专业设计包含空间设计、园林与景观艺术设计、城市公共环境设计、公共设施设计等内容。这个层面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未来城市景观艺术设计的专门人才,具有综合的设计能力,是专业方向的重要支撑,因此应受到充分的重视。

2.3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层面的学习是指教学与市场应用相对接部分的教学内容。该部分的内容是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设计能力和协调工作能力以及合作精神的主要途径。主要涉及了景观艺术设计考察调研、景观艺术设计实践课题以及到专业设计公司实践实习等内容。

总之,城市景观艺术设计的教学内容组成应具有艺术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突出专业方向的基本特征,明晰培养目标,做到重应用、善实践。

3 城市景观艺术设计课程的教学方法思考

3.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建立一支高质量、高水平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对于景观艺术设计课程教学和环境艺术设计学科的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对教师的启用局限于两种情形:

(1)由学建筑专业的教师组成,在教学中全盘套用建筑学的理论,而忽视了美术造型基础的训练,严重地影响了学生审美能力的提高;

(2)由一些学纯艺术专业的教师组成,在教学中只注重纯艺术的表现,而轻视对工程技术知识的传授。

我国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所涵括的范围除了室内空间外,还包含了室外环境的景观艺术设计。因此,要求教师队伍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即景观艺术设计的教育工作者宜以本专业出身的教师为基础,辅以园林、环境工程、环境艺术设计等相关专业师资力量,共同构建景观艺术设计的教育队伍。同时,景观艺术设计本身又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调整的学科,许多从事景观艺术设计教学的教师受限于自身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知识储备不足,这对教学是很不利的。因此,应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储备,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教导学生。

另外,景观艺术设计是一门注重实践设计能力培养的课程,要求专业教师在传授书本知识的同时,也能结合自己设计实践的专业背景更好地指导学生完成课题设计,从而真正使知识传授与实践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在师资的遴选方面,应大胆地跳出现有的教育模式,聘用著名公司、企业单位或其他教育机构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甚至可以聘请资深匠师作为教学辅佐,这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3.2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3.2.1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传统的教学方式局限于学校生活和课堂教学之内,影响学生的生活体验和思维发展。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说,社会经验和社会实践不仅是学习知识的重要途径,更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在教学中可以采用“研究性学习”方法,让学生带着问题通过独立自主的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同时,重视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这样不仅能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还能培养他们在实践中增强自主性和自信心,发展创造性的品格。例如在讲到“居住区景观艺术设计”这一章节的教学中,学生对其没什么设计概念,但是有着好奇心和新鲜感,于是我们就让学生走到生活中去,每人找一个口碑较好的楼盘进行现场调研,然后从学生拍回的照片中,从整体的规划布局、空间布局、造景手法、景观小品等方面加以分析,评判优劣。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而得到激发,大部分学生也都从各自的生活经验出发,无拘无束、畅所欲言地表达了独到的见解。又例如,通过讲述居住区中的公共设施设置,有的同学就提出不仅应该“以人为本”,还应该为居住区中宠物们建立更多的活动场地与方便设施等。尽管许多想法并不成熟,但这些都是经过学生思考得来的。因此,我都给以鼓励,并留出专门的课时鼓励学生在课堂上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所以,只有提供给学生自由表达、自由思维、自由思考问题、自我评价的机会,才能使他们能够自由创造,开发创造性思维。

3.2.2开展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思维的创造性与思维的独立性是密切相关的,没有独立思考就没有创造力的形成和发展。而“注入式”教学完全抹杀了思维的独立性,学生在课堂上充当听客和看客,处于服从、接纳、受支配的地位,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实施创新教育,必须转变传统教育“唯师是从”这一专制型的师生关系的观念,建立起相互尊重、信任、理解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学生主体精神的发挥,提高思维的表达能力。据在美国洛杉矶艺术设计中心任终生教授的王受之先生介绍:“目前几乎所有的美国艺术院校发展的特点就是突出观念和思维,轻视传统表现技法;假如你在世界上极具前卫地位的加利福尼亚艺术学院,你问该校的研究生花了这么多钱来这里到底学到了什么,他们会回答,我们学到了思维。在该校中没完没了的讨论会成为一大特色”。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我经常针对某一讲授内容让学生先展开讨论,引导学生各抒己见。如讲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改造设计”这一章时,专门让学生课后去采访一下当地的市民什么样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开发才能使他们认同或下次还会再来拜访,或市民心目中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开发设计应该向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学生对此兴趣很浓,纷纷发表他们的调研结果和自己的见解。这样在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加强了交流,师生相互启迪,相互激励,相互修正,使创造性思维产生共鸣,并发生连锁反应,从而启发诱导出更多的新见解、新观点。并在教给学生知识点的同时,更注重教给学生思考问题的方法,使学生由学会变成会学,培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3注重文脉延续思想

城市是历史的积淀,每个城市都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过程,它经历了一代又一代人的建设与改造,使得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历史风貌产生。从城市文化的形成来看,特定城市文化与其地理位置、气候、生产方式、经济状况乃至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如果仅从城市文化本身来说,城市文化应是城市历史积淀的具体与直接的显现。而城市的景观也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变化的。历史传统、文化风俗、宗教、民族个性、经济发展水平等都体现了城市的文化精神。正因为此城市具有这样的人文环境特点,现代城市景观设计的研究范畴也从原先的物质形态、视觉艺术扩展到行为、社会、心理、生态等多学科理论。因此,作为引导学生进行城市设计的景观艺术设计教学,也应从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出发,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体现城市的人文环境的个性和特点,创造城市的地域性特色。

3.4注重实践环节

景观艺术设计课程教学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教学中应十分重视实践的过程。因此,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尽量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与实践保持紧密联系。如在课题设计之前,除了介绍有关课题设计的知识和方法外,适当增加设计案例的介绍。另外可以通过参观一些相关的优秀实践作品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感受设计作品的建成效应并对其进行评价总结,从而对设计课题有更深的理解和领悟。在设计课题的选取上,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实际工程项目的设计,如鼓励学生将公司或企业的课题带到学校里来,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或让学生参与教师接纳的工程设计项目,在设计的实践中,将课堂内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设计中,并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4 结语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景观艺术设计课程是一门对自然环境及已有环境的分析、规划、设计、管理和维护的学科与艺术。因此,作为一门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和谐关系的学科,景观艺术设计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正适应了当前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设立在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中的景观艺术设计应形成自己的景观设计教学特色,以更好地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科建设而服务,同时为社会培养基础理论扎实,设计能力全面,实施组织能力强的新型环境艺术设计工作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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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范文

关键词:山师东路;改造;生态城市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生态城市设计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1.1 生态城市概念的产生

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与生物圈”计划(MAB第11项计划)中提出了“关于人类聚居地的生态综合研究”,首次给出了“生态城市”的概念,明确提出了用综合生态方法,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城市,这在世界范围内推动了生态学理论的广泛应用与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村落的规划建设与研究。

19世纪80年代,前苏联生态学家扬诺斯基(O. Yanitsky)提出生态城市是人与自然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人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得到充分保护、物质、能量和信息高效率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一种理想栖境。美国生态学家瑞杰斯特(Richard Register)提出生态城市是紧凑、充满活力、节能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聚居地、是生态健康的城市。

生态城市的概念反映了人类谋求健康发展的意愿,也反映了人类对人与自然认识的提高。生态城市概念一经提出,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975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创办了《城市生态学》杂志,各国研究者积极研讨,生态城市的概念不断充实和完善,研究方法不断进步和拓展,生态城市理论不断丰富和升华,生态城市为现代城市发展指明了方向。

1.2 生态城市设计的内涵

从生态哲学角度看,生态城市设计重点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从生态经济学观点看,生态城市注重利用绿色能源实现生态与经济的相互促进和发展;从生态社会学观点看,生态城市注重提高人们生态意识促使人们自身素质的提高;从城市生态学观点看,生态城市使社会、经济和自然的有机结合,提高城市自我调节的能力,提高城市的持续稳定;从城市规划学观点看,生态城市使人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完全符合人的心理要求。因此,生态城市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经济、社会、环境协调一致为价值取向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1.3 生态城市设计概念的发展

西方国家对生态城市设计研究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表达了人类对和谐的理想型城市的追求和向往。自19世纪80年代前苏联生态学家扬诺斯基和美国生态学家瑞杰斯特等学者提出了生态城市概念后,生态城市设计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兴趣,西方国家对生态城市设计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不断召开研讨会,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很多大胆的创新性想法不断产生,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大大丰富了生态城市设计的内涵,推动着生态城市设计理论的发展。值得提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鲍罗•索勒里提出的金字塔形城市构想,成为当时最具特点和争议的代表性构想。他认为,在自然界,越复杂的有机体占有的空间越少,随着复杂性的增加,有机体更趋向为内向爆裂或微缩的系统。他设计出了容纳17万人生活,满足人与人、人与城市内外自然环境高度密切联系城市原型图,如图1所示。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每个家庭都能既面对城市外部自然景观,又能面对高度联系的城市内部本身。鲍罗•索勒里的城市生态理论是一种试图体现建筑学与生态学相融合的城市规划与设计的理论。它给出,理想生态城市是高度综合且具有合适的建筑高度和密度,在最大限度的容纳居住人口的同时,居民享受着生态化、和谐、美好的环境。

图1. 金字塔形城市构想示意图

我国的生态城市设计起步较晚,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停滞不前之后, 20世纪80年代有了较快的发展。起初的生态建设主要从绿地和改善和控制环境污染出发,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总体上体现了生态城市设计的某些要求,但按照城市生态系统的要求还相差甚远,20世纪90年代,我国研究者积极参与国际生态城市设计学术会议,结合我国实际,积极开展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生态城市设计的发展目标,逐渐形成以社会、经济、自然符合生态理论为指导的相对完整的城市建设理论方法体系。1988年生态城市领域著名专家王如松教授出版了《高效和谐—城市生态调控原则与方法》, 对生态城市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1996年王如松、欧阳志云的《天人合一山水城市建设的人类生态学原理》为我国生态城市设计建设指出了发展方向。之后,我国陆续进行生态城市建设试点,从此生态城市建设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主流方向。

2 山师东路改造的背景

山师东路改造是对传统街区进行生态城市建设改造的一个例子。山师东路是一条南北向的道路。位于济南的历下区,南起经十路,北至和平路,全长810米(见图2所示),担负着疏通经十路和和平路这两条主干道作用,然而,由于山师东路附近,高校多,学生多,居民多,文化氛围浓厚,生活品的需求量大。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山师东路成了一条文化商业街道,有经营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小食品、小玩具等各种各类小商品的店铺,也有理发、维修等店铺,车、人、商摊混杂,交通堵塞,卫生状况极差(如图3所示)。此外,房屋的建筑风格不一,道路排水管线不完善,道路狭窄造成车辆拥挤,商业小摊占据道路的情况严重,自建临时房等建筑物压道路红线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改造前的山师东路已经无法承担其应有的交通疏导线作用。而且,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在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的今天,山师东路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恶化的购物环境、生活环境与当地的人文环境已经十分不协调,更是谈不上满足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大地影响了济南市的省城形象。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山师东路进行了彻底改造。

图 2. 山师东路区位图

图3.改造前的山师东路人车混杂

3 山师东路改造中生态城市设计的理念

山师东路的改造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了生态城市设计的基本思想。

(1)道路拓宽。按照现代城市规划的规范和要求,根据道路规划还原了山师东路的道路宽度,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分开。这样,在提高车辆交通畅通的同时,可以满足行人步行的需求。解决了交通拥挤现象,也保证了交通安全,消除了一些安全隐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生态城市设计基本思想,符合城市资源合理分配利用的基本原则。

(2)完善道路排水系统。作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道路的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和完善,使其与城市的排水主线相连接,保证道路的雨水及生活用水的畅通,大大改善了道路的环境质量。体现了生态城市设计与建设的基本内容。

(3)道路绿化。在部分保留原有植物的同时,补充了较多的景观植物,并赋予景观人文特征,给山师东路带来了绿色、带来了生机、带来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环境的改善也促进了人的素质的提高。

(4)店铺的设计。沿街店铺的设计,考虑了布局的合理、美观、建筑风格和色彩的协调、使用材料的环保以及方便街道管理原则。总体效果,改造后的山师东路有利于市容的改观,有利于城市的交通管理以及工商管理,体现了城市的文化文明和城市生态建设。

(5)文化品位的提升。在道路的两侧增加了部分壁刻,有明清时代的市井图、百福字,辛弃疾、李清照词等等,提升了道路的文化品位,这是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将人文、自然与社会有机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在这种设计思想指导下改造后的山师东路基本解决了交通拥挤、人车混杂问题,改善和提高了居民生活和购物的环境,提升了街道的文化品位,满足了居民的基本需求。因此,山师东路的建设改造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经济的和谐,符合生态城市的基本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图4、图5所示)。

图 4. 改造后的山师东路道路交通改善

图 5. 改造后的山师东路绿化及文化氛围

4 山师东路改造后存在的不足

尽管山师东路的改造体现了生态城市设计的基本思想,但全面分析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1)按照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资源紧张的今天,应该更加注重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可持续能源,例如,充分利用成熟的太阳能技术等等,在这些方面,山师东路改造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

(2)在山师东路改造中,植物、花卉、壁画等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连贯性较差,内容单薄,缺乏互动和生动、生肌和活力,缺乏与人之间的协调,没有达到利用现有的空间和资源让居民得到充分享受、充分文化熏陶、充分满足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按照生态城市设计的要求,改造后山师东路仍然还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3)山师东路的商业气息过于浓重。改造后的山师东路店铺的安排缺乏文化气息,造成居民就是单纯的购物,这与生态城市规划的概念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5 对于山师东路改造后的两点建议

对于改造后的山师东路,仍然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和节能减排工作。生态城市必须注重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济南位于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理位置,因此山师东路首先应充分重视太阳能的充分利用,为此,政府还可以制定政策,鼓励商户节能减排,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城市的生态化是各个小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所以,小节点的生态化城市设计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努力增加山师东路的自然特征,景观的人文效果,小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使其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使居民感到温馨亲切。

6 结语

山师东路改造是成功的,解决了长期道路交通拥挤问题,解决了居民生活、购物、娱乐环境恶劣的问题,符合生态城市的基本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基本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是仍存在改进的空间。由此也得到启示:

(1)与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相比较,我国的生态城市规划和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有关生态城市的理论、规划思路、设计方法和管理机制尚在探索之中,同时,生态城市设计以及改造需要多学科专家的积极参与。这就启发我们,设计者、决策者和建设者还需要学习研究,要有超前意识,不断进行思路创新和实践创新。

(2)我国城市建设和改造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必须按照生态城市设计的理念、遵循生态学原理和方法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尤其是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环境综合整治,这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城市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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