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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精选(九篇)

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

第1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日本经济 衰退 贸易原因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受到上世纪日本房地产经济泡沫的影响,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匍匐前进的态势。同时,又接连受到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目前9级地震的冲击,日本经济可以说是在原有态势的基础上雪上加霜。抛开自然灾害等超经济因素,来考察日本经济的衰退根源,各路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诸如:汇率说、贸易说等等。具体而言,上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房地产经济泡沫的破灭,预示着日本引以为荣的经济超高速增长的历史终结。随之而来的则是,由于金融体系的深层次破坏而造成大量游资转向境外;同时,股票市值一落千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得企业在寻求恢复性再生产上面临融资困境。受到日本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影响,日本政府在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研发领域的作用遭到在抑制,逐渐造成日本现阶段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大为降低。08年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又给予日本以重创。长期以来,日本通过向美国输送产品,并向美国进口生产资料产品来拉动本国经济。由于美国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国内消费能力迅速陷入低弥,使得美国外贸政策逐渐转到了贸易保护主义方向。结果,美日两国在最近几年的贸易摩擦,促使日本失去了许多产品出口市场。

从日本经济衰退的表象上去分析,有关其长期处国际贸易的不利地位,似乎可以解释日本经济衰退的根源。因为,日本作为岛国,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所生产出的产品只有通过出口才能被完全消化;从而,才能保证国内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然而,在目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根据商品生产决定商品交换的,马克思经济学原理可知:在探究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前,需要深入贸易原因的背后,去考察商品的生产原因。最终,通过商品生产这一“中介”,进一步去完整理解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同时,国际贸易的开展体现为多国之间的贸易博弈,博弈的属性除了受到当事国之间的默契以外,还受到所处历史时期的国际宏观经济态势的影响。该影响特质,内化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驱动而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在考察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时,还需引入目前经济环境等外生解释变量。

综上所述,本文以“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研究”为题,其目的就在于:在上述分析分析框架下,客观、合理的探讨日本经济衰退所关乎的贸易原因。

二、日本经济衰退的根本原因

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在发展本国经济时,逐渐接受了美国所提供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可以理解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在思想上的体现。纵观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家史可知,上世纪二战后,随着新古典经济学实现了西方经济学的第三次综合,使得微观与宏观领域的经济范畴获得了板块式衔接,逐步取得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地位。新古典经济学放大了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一味追求:小政府、大市场的梦想,深刻体现为:市场原教旨主义。该主义作为日本政府治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形态,自然就过度为新自由主义思潮。在该思潮的影响下,日本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管制。受到资本驱利性的作用,大量资金流向了虚拟经济领域。而在实体经济领域,由于受到发展资金短缺的约束,关乎产品研发、生产等核心环节的开拓力度,受到了极大的阻碍。这一系列因素所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日本至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打大折扣。

同时,在基础研究领域,日本政府乃至企业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考察日本二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逻辑,可以发现:日本首先梯度引进了美国的纺织产业,在赤松要雁型发展模式的指导下,着力发展了本国民族产业。在民族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日本采取了出口导向型策略。该策略的开展,使日本所生产的商品通过国际贸易形式走向了世界。然而,随着日本周边各国通过经济赶超战略,迅速发展起来时,日本以重视技术而轻视基础研究的弊端,就在商品的国际商品竞争中暴露出来。直接影响到了贸易本身。基础学科领域的研究,表现为:周期长、直接回报率低等特征。该特征就必然排斥私人资金的进入;并且,正如上文所述,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怂恿下放松了金融监管,促使大量资金由于趋利性流动就限制了对基础学科领域的投资。二者所形成的叠加效应,逐渐从最近几年日本产品不理想的国际竞争态势体现出来。

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一直是本国为之骄傲的企业治理模式。该企业治理模式直根于日本的传统文化。以终身雇佣制为特征的日本企业,在企业薪酬分配机制上更加关注资方与劳方利益平衡上的协调。这便构成了日本企业员工的激励机制,促进他们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而尽力。由此可见,在终身雇佣制的保障机制下,员工与资方更多的是关注对企业利益的分享,这可能就是典型的日本特色。然而,如上文所述,上世纪90年代后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日本企业在员工管理上逐渐放弃了终身雇佣制这一制度。在引入美国式的契约管理模式,这就使得企业员工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的关注度。这也就从微观领域,影响了日本近20年来的产品研发与生产工作。

最终,在商品生产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就在上实际90年代房地产经济泡沫,以及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推动下,在日本的国际贸易领域体现出来。

三、上述原因在日本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

开展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比较利益学说以及资源禀赋学说。比较利益学说认为:一国在开展对外贸易时,应着重出口自己在生产时机会成本相对最小的产品;而在进口产品方面,则是进口自己生产时机会成本相比最大的产品。资源禀赋学说则说明:一国在开展对外贸易时,应根据自己各项资源的禀赋条件来进行。因此,二战后随着日本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使其在对外出口商品的品项上:逐渐从劳动密集型商品转移到了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时,日本的主要贸易伙伴美国、中国等国家,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大量消化了日本的产品。

然而,近年来美国为了摆脱国内长期出现的经济不振,本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逐渐显现,最终反映在了该国上层建筑的外贸政策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趋势,更是国家利益的外在表现。上文已经指出:国际贸易的开展体现为多国之间的贸易博弈,博弈的属性除了受到当事国之间的默契以外,还受到所处历史时期的国际宏观经济态势的影响。由此可见,美国在国家核心利益的驱动下,将较长期的限制日本产品的进口。近年来,日、美两国的贸易战持久进行,便是一个生动的写照。

中国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历来是日本商品的主要进口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小到充电器、电视机等;大到汽车、机床等,都与日本进行了广泛国际贸易。然而,中国在实施国民经济振兴计划后,大力发展了高科技的新兴产业。同时,中国具有巨大的人力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后发的优势。近年来,在采取进口替代策略后,在对日本商品的进口上,从商品类型以及数量上进行了调整。这些,都抑制了日本对中国的国际贸易开展。并且,随着国际区域化合作的不断深入,中国多面对的贸易伙伴国也将多元化,这也必然影响到了日本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活动。

例如,引入上文日本生产因素,可知:考察中国大陆的手机市场,手机的品项由三大版块构成:中国制造、欧美制造,以及韩国制造。作为电子生产大国的日本,在手机贸易领域已逐步退出了中国市场。原因何在,就在于其长期忽视基础科学的研究工作,使其在手机产品的技术升级上落后于上述国家。从而,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必然失去中国市场。

四、对日本经济衰退贸易原因的整体理解

2011年3月日本发生了9级地震,并引起本国的核危机。可以预见,这一系列的超经济事件,必将进一步影响日本的国际贸易(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以及旅游产业经济方面),并制约本国的经济增长。诚然,这些都反映了日本经济衰退的原因。但是,从这些影响贸易的表象深入到本质层面,则发现:其都需要在日本本国的生产领域寻求根源。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得出结论:未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寻求本国商品能得以售卖。在本国市场趋于饱和的前提下,必然会在海外市场需求销售机会。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资本主义国家体现为通过侵略、建立殖民地来实现上述目的;当前,则通过资本对外的直接投资,以及在“自由贸易”的框架内来完成。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不断提升的事实,便是堆积如山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寻求买主。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寻求买主的同时,有必然会形成现实的竞争关系。同时,现阶段的资本主义国家过分依赖虚拟经济的发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与实体经济相背离。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创造,使得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都无法确定该金融产品的实体内涵。最后,通过一系列风险传导链条,将本国乃至国际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在鼓吹金融自由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上述金融泡沫的破灭,逐渐侵蚀到了本国的实体经济。从而,又极大的制约实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在维护本国核心利益的要求下,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反映到国际贸易领域便是贸易壁垒的设置,以及所谓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因此,上文所提到的美、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必然发生。也就必然通过日本国际贸易领域的表象,反映出其在生产领域产业资本的困境。

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的产业振兴计划的实施,近年来在经济方面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局面。以中国为例,伴随着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在产业结构升级、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下,中国在生产领域大力推进了高新产品、低碳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这一成果,在不断提升本国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还从原来的进口替代转向了出口导向。该转向直接影响了日本对中国的产品出口,在后危机时代形成了日本经济全面复苏的巨大障碍。因此,伴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进口替代乃至出口导向便成为目前的发展战略。因此,日本近年来对中国出口也出现了他们不原接受的现实。

以上基于马克思经济学传统,对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进行了研究。首先从日本的生产领域分析了目前出现的问题。然而,又进一步分析了贸易方面的原因。这便构成了本文论述的逻辑路径。

五、小结

本文认为,在目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根据商品生产决定商品交换的“马克思经济学”原理可知:在探究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前,需要深入贸易原因的背后,去考察商品的生产原因。最终,通过商品生产这一“中介”,进一步去完整理解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同时,国际贸易的开展体现为多国之间的贸易博弈,博弈的属性除了受到当事国之间的默契以外,还受到所处历史时期的国际宏观经济态势的影响。该影响特质,内化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驱动而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在考察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时,还需引入目前经济环境等外生解释变量。

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在发展本国经济时,逐渐接受了美国所提供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在该思潮的影响下,日本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管制。受到资本驱利性的作用,大量资金流向了虚拟经济领域。而在实体经济领域,由于受到发展资金短缺的约束,关乎产品研发、生产等核心环节的开拓力度,受到了极大的阻碍。这一系列因素所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日本至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打大折扣。

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的产业振兴计划的实施,近年来在经济方面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局面。因此,伴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进口替代乃至出口导向便成为目前的发展战略。因此,日本近年来对兴兴国家的出口也出现了他们不原接受的现实。

最终,构成了日本经济衰退的贸易原因。

参考文献:

[1]赵奕凌.基于马克思危机理论探究次贷危机的形成根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0;4

[2]赵奕凌.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我国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建构[J].重庆科技学院报,2011;7

第2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任何一个封建社会都存在着封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应的封建商品流通机构。但是,像日本这样封建的商品流通机构如此发达和完备的现象却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这里所谓封建的商品流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封建统治阶级的赋税和地租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二是以农民的必要生活产品为基础的交换。

日本是一个幕藩制的封建国家,各藩国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与幕府相独立的,各藩均具有能够自给自足的产业和经济结构,以及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藩领域内不能自给的原料和产品,原则上一律通过城下町、通过城下町内为作为领主的大名所特许的批发商统一从领外输入,领内土特产品的输出也由城下町的批发商统一进行。农民作为调剂余缺的使用价值交换(也即以必要生活价值的交换)也必须在城下町或作为城下町的派出城市的在町中为领主所控制的市场内进行。这样,大名就在藩领域内确立了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这种以藩为单位的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叫做“藩领域市场”。大约在宽文元禄时代也即17世纪初前后,各藩都确立了藩领域市场。[1][1]

但是,藩领域市场并不是一个自足的市场体系,它还严重依赖于中央市场。这是因为:一、大名虽然相当于西欧领主封建制当中的领主,他们所得到的贡租虽然也是实物地租,但不象西欧那样各种生活用品按比率征收,而是以米为主,所以他们必须把米投入流通领域,以换取货币和其他生活用品,而商品米的最大消费地不是藩内市场,而是京都、大阪及作为幕府的城下町的江户等几个中央城市。二、虽然在各藩的城下町中,存在者由大名所特许的手工业者,但其数量不多,所生产的布料及其它手工业制品远不能满足大名和武士阶级的需要,更多的手工业制品要从中央市场上获得。如京都的西阵是当时的大名、武士和富商所消费的丝绸材料的主要生产地。三、幕府对于大名的权力尤其是经济上的权力,要比西欧的国王对于领主的权力大得多。如幕府具有垄断性的货币发行权和金银矿的开采权;对大阪、京都和江户等具有中央市场功能的中央城市的直辖权;要求大名每隔一年携其家属到江户去住一年以防止他们谋反,也即参勤交代的权力,大名在住到江户的时候,需要从市场上换取大量的货币。这些因素都促使各藩国严重地依赖中央市场。上述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使得全日本从农村到藩领域市场再到中央市场,形成了一个触角伸至农村各个角落的、非常发达和完备的封建商品流通体系,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都被严格编织在这一体系之中。而承担这个商品流通体系的商品流通功能的,则是所谓的批发商(问屋)体系。在当时的中央城市,集中着大量批发商组织,它们或按行业或按区域组成各种批发商行会。如大阪在正德年间已有各式批发商81种16763家,[2][1]京都有各种行业批发商及国批发商397家,另有外贸批发商120家,[3][1]江户的批发商被按照经营品种分成10组,称作“十组批发商”。[4][1]

具有发达而完备的封建商品流通机构是日本的独特特征。在中世纪的西欧,在封建城市中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批发商体系的商业行会,但是,其势力仅限于城市内部,最多能伸展到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带,离城市较远的广阔农村地带只受居住在农村庄园里的封建领主统治,而不受封建城市的统治。到中世纪末期,经过一场“封建危机”以后,随着农民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庄园逐渐趋于解体,农民逐渐从封建领主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形成了政治上自由、经济上独立的独立自营农民——约曼农。封建庄园解体的地方,都是不受封建统治的自由地方,也是城市行会所不能触及的地方。随着封建庄园不断瓦解,封建统治者的地盘越来越小。王权曾千方百计地试图使城市的行会制度伸展到农村,但都失败了。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地主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上,与日本相似,也是农村受城市的统治,但其统治方法不同于日本。日本幕藩封建制的阶级基础是武士阶级,但武士只在政治上进行统治,经济上的统治则由批发商代为进行。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的阶级基础是官僚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都由地主阶级进行,城市批发商的势力虽然也伸入农村,但并没有伸入到农村的各个角落。中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在经济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商品流通体系。

日本在封建商品流通体制上的特点必然要影响到它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从封建生产方式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具体形式。

这种发达而完备的商品流通体制也即全国统一的批发商体系,对日本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过渡产生了什么作用了呢?我们考察的结论是,它使日本在幕末时期形成了包买商制家内工业生产形式,对日本的早期工业化起到了资本原始积累的作用。在幕末时期以前,批发商一直是批发商,他们只是在流通领域活动,单纯地担负商品流通的职能,虽然也存在着通过向生产者预借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情况,但这只是一种非常偶然的现象。批发商还是批发商。到幕末时期后,批发商通过对生产者进行资金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前贷予,达到控制生产过程的情况,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批发商不再是单纯停留在流通领域的商人资本,而是逐渐渗透到生产过程中去。批发商不再是单纯的批发商,而成了一种包买商。[5] 我们把包买商控制生产过程的生产形式称作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

日本自十八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农村工业,[6] 从而开始了原初工业化过程。[7] 日本丝织工业的原初工业化区有两个:关东的桐生和近畿的丹后。它们出产的产品一方面供应农村市场,另一方面不断地侵蚀着西阵的销售市场,使西阵的行会丝织业陷于不断衰退的境地。到天保(1830-1843)年代,桐生出现了不少拥有5台左右织机、雇佣10名左右工人的集中作坊,丹后也出现个别拥有3台织机、雇佣4~5名工人的小作坊。[8] 棉纺织工业的原初工业化区主要集中在近畿的摄河泉地区、中部的尾浓地区和关东的八王子一带。其中最发达的是尾浓地区,中心则是鹈多须代管所管辖的42个棉纺织村。天保十五(1844)年,这42个村共有从事棉纺织生产的农户322 家,织机1435台,平均每户4.5台,若除去其中的租放机(即出租给别人使用)471台,则平均每户有内机3台。[9] 其中生产规模达到手工工场水平的有四家,他们分别是小信中岛村的孙次郎家(经营内机9台)、下祖父江村的纹臧家(经营内机18台,租放机1台)、下祖父江村的重左卫门家(经营内机13台,租放机12台)和山崎村的胜右卫门家(经营内机10台,租放机7台)。[10] 在原初工业化的各个行业中,以棉纺织业的意义最为重大。因为棉纺织业的消费对象是广大农民,棉纺织业中的原初工业化越是发展,意味着农民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农民的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社会经济越来越具有近代经济的性质。世界各国的近代工业化都是从棉纺织业开始的。

但是,日本的原初工业化并没有像西欧那样,沿着小手工业小资本家经营手工工场机器大工业的方向发展,而是于文政天保年间(十九世纪20~30年代)发展到出现为数不多的象样的手工工场之后开始衰退,到幕末时期,大部分原先独立的小手工业和集中作坊都退化为从批发商那里租借生产工具和原料,为批发商工作的家内工业,原先的批发商变成了包买商。如桐生丝织业,到幕末的时候,“已经几乎没有雇有一二个或二三个雇工的小手工业者了”[11]。在丹后丝织业中,自营机也不断地转化为挂机(即自营机主将织机租放给贫困农户)和步机(即原来的自营机主沦为隶属于包买商的家内生产者,他们接受包买商贷给的生产工具或原材料,但丧失了产品的所有权)。有的村甚至“村中只有步机”[12]。棉纺织业也一样。在摄河泉地区,和泉的棉纺农家成了隶属“棉买”(棉纱包买商)的原料加工者,[13] 棉织农家“大多数都是从京都、大阪的包买商那里接受原材料进行加工,领取纯粹的工钱”[14][1]。河内一户包揽范围20公里30多个村子的棉纺织品买卖的大包买商山胁家,交易量中的绝大多数是“预借交换”(也即生产前贷给纺织农户资金或原材料,代之以控制其产品的所有权)。[15] 在尾浓地区,到幕末时期,四个最发达的纺织村子中上祖父江村、下祖父江村和山崎村都衰退了,失去了中心的位置,只有小信中岛村有进一步的发展。但无论是发展的村子还是衰退的村子,生产规模和雇工数也都大大缩小,并且“出机”经营(也即由包买商或商将织机和原材料贷给贫困农户生产,收取产品付给工钱的经营方式)占主导地位。[16] 也就是说,到幕末时期,生产者已经普遍受到批发商的渗透,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成了日本工业生产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

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的出现使得日本的农村工业不可能像西欧那样沿着小手工业小资本家经营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的道路发展出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但对其明治维新后的工业化发展并不是没有意义。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对于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工业化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包买商制的生产形式,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小生产的利润被集中到包买商手中,从而起到了资本原始积累的作用。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在维新政府的主导下,开始由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向近代大工业生产过渡。其特点是不再设立手工工场,而直接向机器大工业投资。日本向近代大工业生产过渡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各经济阶段的非连续性,即包买商制工业生产阶段与手工工场阶段是非连续的,手工工场阶段与近代大工业生产阶段也是非连续的,后一阶段不是前一阶段高度发展的结果。近代大工业生产不是由手工工场阶段发展而来,而是大包买商资本在维新政府的扶植下,直接向近代大工业转化的结果。以棉纺织业为例,明治十五(1882)年前后设立的15家2000锭以上规模的棉纺厂,除广岛纺绩所和爱知纺绩所两家系由政府直接创办的官营示范工厂,以及四家由大地主创办者外,其余都是由各式包买商创办的,他们当中有棉包买商、吴服包买商、果子包买商、米包买商、盐包买商和糖棉进口商。[17] 日本明治维新后的“企业勃兴”的主要担当者就是大大小小的包买商、金融业者和地主(主要集中在棉纺织业和丝织业),以及三井、三菱、住友、藤田和涩泽等政商和财阀(主要集中在铁道和大规模建设业),他们都是民间资本。另外一些中小资本(幕末时期附属于包买商的小商及一些还没有在包买商的侵蚀下退化萎缩的小手工业等)则向手工工场过渡,但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微不足道。也就是说,明治以后日本的近代工业化是以民间资本为基础的。维新政府原来试图通过官营企业的形式推行完全自上而下的工业化,但在官营企业亏损以后,就将官营企业下放给了民间资本(主要是大包买商资本),采取了扶植民间的包买商资本直接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方针,包买商资本是明治维新以后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主体。明治政府的殖产兴业政策最初以建立官营半官营企业为目的,类似于中国的洋务运动。但是,日本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同于中国:一、在官营企业亏损以后,明治政府就认识到官办道路走不通,开始采取扶植民间资本的方针;二、在明治政府作出将官营企业下放并扶植民间资本的决策之后,民间有大量的资本去购买濒临破产的官营企业,有大量的资本去投资近代工业。这里所说的民间资本主要就是包买商资本。包买商资本虽然是一种前近代的资本形态,但却不是官营资本,而是一种民间资本形态。明治维新以后,包买商资本的特权被废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迫向近代的产业资本转化。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近代工业的初步形成,是自上而下道路和自下而上道路相结合的产物。

对日本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过渡产生有利影响的,还有一个因素。这个因素就是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出现。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对于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过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由传统商品经济向近代市场经济过渡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产生近代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实现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过渡。

商品经济有两种形态,一是传统商品经济,一是市场经济。传统商品经济也是一种交换经济,但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属于商品经济的低级形态,在封建社会及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存在。传统商品经济中的交换可以有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是与某一居住地的居民密切相连的集市贸易,诸如墟市、集市、定期市等等。二是地方市场,即某一地区以某一个城镇为中心形成的诸个墟集之间的商品流通体系。三是区域市场。地方市场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的需要,许多消费品还必须从更远的地方输入,导致一些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流通,从而形成区域市场。区域市场是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共性和特性相结合的产物。施坚雅把十九世纪的中国分为西北、云贵、岭南、长江中游、长江上游、长江下游、东南沿海和华北八个区域体系,这八个区域体系实际上就是区域市场。[18] 三是全国交换圈。区域之间因自然条件的差异引起产品结构不同,要求某一种或几种产品在比区域更大的范围,也即全国进行交换。最后,个别产品还有可能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换。在封建社会及以前的社会形态中,也存在着国际贸易,但这种国际间的贸易实际上也不过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属于商品经济的内容之一。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中,交换不仅仅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且是增值价值的交换。交换不是为了换回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增值了的价值,是为了获得利润。传统商品经济的交换作为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其交换的动力在供给方,是生产决定销售。农民是否出售以及出售什么,并不是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决定的,而是由他的产品的余缺情况所决定的。而市场经济中,交换是为了实现增值价值,为了获得利润,其交换的动力在需求方,生产什么,出售什么,都是由需求决定的。需求决定生产,从整个社会来看,就是市场引导生产,市场成为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需求的增长,市场的扩大,必然带动农村工业由家庭生产向集中作坊、向工场手工业发展,并最终发展为近代机器工业。由传统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农村工业由手工业向近代机器工业过渡的过程,就是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过渡的过程,就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

那么,由传统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动力和条件是什么呢?是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即农民手中出现超出维持其基本生活以上的剩余。农民手中出现超出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剩余,就会用它来增加自己的消费。首先增加的,当然是粮食的消费,能吃饱肚子。但粮食的消费是有限度的,因为粮食消费的弹性很低。其次是增加衣服的消费。衣服消费的弹性很高,从一套衣服到几套衣服,从质地很差的衣服到质地很好的衣服,消费量可以成倍成倍地增长。农民手中出现剩余,意味着整个社会对棉纺织品的消费需求将大大地提高,棉纺织业和丝织业的国内市场将大大地扩大。随着农民的剩余的不断增长,对工业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国内市场必将不断扩大,从而必将带动农村棉纺织业和丝织业向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工业发展。所以,以国内市场为基础的工业化,在其早期阶段,总是以棉纺织业和丝织业为主导部门。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过渡的这一过程,曾在西欧有过经典地表现。日本从十八世纪中期开始在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19] 由此在棉纺织业和丝织业中出现了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农村工业化,在最发达的文政天保(1818-1843)时期,曾在棉纺织业和丝织业中都出现较多的集中作坊和几个手工工场。虽然,由于日本不能像西欧那样劳动生产率不断地增长,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不能不断地增加,农村的原初工业化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动力,[20] 加上包买商的剥削,最后形成了包买商制工业市场形式。但是,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一方面扩大了农民对工业品的消费需求,从而扩大了为近代工业化所需的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包买商的吸吮,为包买商的资本增值,为整个社会的资本积累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从而为明治维新后日本的近代工业化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条件。

中国的情况则大大不同于日本。首先,中国虽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但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没有成熟和完善的流通机构。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结构的特征是:⑴地方市场比较发达。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社区的主要形态不是村庄,而是以墟市(集)为中心的地方集市区。“也许因为村庄作为一个整体其职能太弱,加之县衙鞭长莫及,中国的地方集市区域起而填补了地方管理功能的空白,具备了社区的各种特征。明确的界线划定每个集市区域平均有15~30个村庄,这些村庄不仅定期赶集做买卖,而且聚在一起进行娱乐、接谈婚嫁并交换外界信息,使集市成了地方活动的公共场所。在这种2000~3000户的集市区域中,商业和服务的流通相当大,但与其它区域的交往则比较有限。”[21] ⑵城市中的居民主要是城居地主、官僚以及一些为他们服务的手工业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人。另有极少数长途贩运商人,但直至明中期以前,主要从事盐、丝、茶和鸦片等特产品的长途贩运,如晋商、徽商,此时的资本量极小,未形成大商人资本。⑶农村和城市之间少有交换。农村与城市的交流主要是政府征收的田赋和杂课、城居地主引入城市的地租及商业高利贷资本取自农村的利润和利息的单向流动。“我国区域市场内的工农业产品交换并不多,因为农村家庭手工业比较发达,而城市手工业又主要供应城市消费。这种情况,直到明代前期,没有根本变化。”[22] ⑷长距离贸易量极小,主要是盐、茶、铁等特产品及一些供统治阶级和大商人消费的丝绸、鸦片等,量极小。城市并不具有商品流通的功能,即不是商业城市,而是军事和政治城市。宋代有一些商业城市出现,但主要集中在沿海和内河沿岸地区,如广州、泉州、明州、秀州、温州等,还有苏州、真州、建康、鄂州、沙市等,反映的是封建政权控制下的海运贸易和内河贸易的发展,而不是农村经济的变动。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虽然比日本要早,也要更加成熟,但商品经济却并不比日本更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历史也并不比日本短。在日本,各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可以说是幕藩封建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在中国,商品交换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墟市和城市的坊市之内,相互孤立地存在着。宋代城市坊市制毁坏,但城乡间的交流仍然没有。

直到明中后期,情况才有所变化。变化之一是大商人资本的兴起。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商人资本的兴替与政府的盐法有直接关系。因为盐是最大宗的商品,其它种类的商品都是附带经营的。在唐中期以前,一直实行直接官卖制,因而商人资本无立足之地。唐中期开始实行就场专卖制,由官府掌握大批发、小批发,零售放给商人,商人资本开始发足。明前期实行开中法,鼓励商人运输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给予贩盐专利,商人资本开始发展。到明中叶,开中法崩坏,继而实行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造就了许多资财至数十百万两的大商人资本。这与日本显然不同。在日本,盐从来就不是商品流通的核心。在日本,由于任何地方都可以产盐,因而不存在中国这样的“盐政”。[23] 日本的大商人资本是封建商品流通发达的象征,而中国的大商人资本则是封建商品流通不发达的象征。

但是,大商人资本除了经营盐以外,还同时经营茶、布、丝绸等其它商品,虽然其量都极小。从明中后期始,出现了新的现象,即布和丝绸成了大宗商品。布和丝绸成为大宗商品,实际上标志着自明中后期开始,中国经济发生了另一个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原初工业化的发生。布和丝绸成为大商人资本的大宗商品而进入长距离贸易,实际上是以原初工业化的兴起为背景的。

这个自明中后期开始在江苏和浙江出现出现原初工业化,也即不是调剂余缺性质而是从一开始就为了出卖的农村手工业生产。棉纺织业的原初工业化区集中在江苏的松江、嘉定和常熟三地,清代又有无锡布的出现,另外直隶的栾州、乐亭、元氏、南宫,山东的历城、齐东、蒲台,河南的孟县、正阳,以及湖南、湖北也都有商品布进入长距离贸易,但量都不大,主要产区还是长江三角洲的松嘉常三地。丝织业的原初工业化区集中在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在这些地区,出现了许多以棉纺织和丝织生产为副业、主业甚至是专业的农户。他们的产品经过大商人资本的贩运而进入全国市场。由于大量的耕地和劳动力被投入到棉纺织业和丝织业,这些地区由余粮地区变为缺粮地区,需要输入大量粮食,于是出现了原初工业化区向外输出棉纺织品和丝织品,向内输入粮食这样一种新的商品交换格局。这是一种手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交换,是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它反映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4][1]

但是,中国明清之际的原初工业化的以及伴随原初工业化而产生的长距离贸易及市镇的兴起,并不意味着中国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转化已经开始了呢?不是的。因为中国的原初工业化不是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原初工业化。所谓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原初工业化,意指这种原初工业化并不是在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之后,由农民消费需求的扩大所带动的原初工业化,而是在农民的收入越来越低,以致连最低生计都难以维持的情况下,被迫将商品性手工业生产作为增加收入、维持生计的手段而产生的原初工业化。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原初工业化会导致生产者也产生剩余,使其在原来能够维持生计的前提下,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与此不同,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原初工业化虽然也使生产者增加收入,但这种收入只能用于弥补其生活的不足,用于维持其生计。

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的原初工业化必然是一种非常微弱的原初工业化。其微弱性首先表现在其生产规模始终不能突破家庭生产形式。在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以前,中国棉纺织业的生产形式一直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家庭生产,基本没有发现集中作坊和雇工的史料。棉布踹染业是一种集中劳动,并且有20~30人的雇工,有人认为它是“资本主义萌芽”。[25] 但我们认为,棉布踹染业本身是一种需要大量资金和劳动的行业,要么没有这一行业,要有,就必须进行大规模集中劳动。如染房的主要设备染缸,各色染缸专用,大的染房备有染缸八九十只,小染房也需备二三十只,否则难周转,因此仅染缸一项,就要上千元、几千元的投资。踹房也一样。因此,踹染业的集中劳动并不能看作是“资本主义萌芽”,或者说,它徒具“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式。只有在棉纺织业这种原本是分散的家庭劳动的行业中出现集中作坊,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萌芽”,才真正标志着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过渡的开始。丝织业也同样。中国在明中后期特别是清前期,广泛存在着超越家庭、以一定的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小作坊生产。但是,中国不象日本那样在农村丝织业中出现集中作坊和雇佣劳动现象,中国丝织业中的集中作坊和雇佣劳动大都存在于城市丝织业中生产豪华丝绸的专业机户,如苏州城里的丝织业大约有雇工数千人,[26] 而江南杭嘉湖一带的农村丝织业由于刚刚兴起,雇工劳动还极少。城市丝织业之所以会出现集中作坊和雇佣劳动,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生产的都是供封建统治阶级和达官贵人使用的豪华丝绸,其工艺极为复杂,一台织机至少需要4~5人操作,绝非家庭劳动所能胜任,雇工是必然的。同棉布踹染业一样,要么不织这样的丝绸,要织,就必须雇工生产。这不是一种“资本主义萌芽”,而是工艺技术的使然。城市丝织业中的集中作坊和雇佣劳动在清中期出现“账房”的经营形式后,由于可以将各道工序分散到农村的农家中进行,终于趋于衰灭了,原来的集中作坊也随之缩小为小生产,机户也大大减少了。[27] 结合日本原初工业化中的农村丝织业是在与城市特权丝织业的对抗中兴起的,它不仅开辟自己的市场,而且侵蚀着西阵的市场,而中国的丝织业则是在官府丝织工业的衰落后,以官府的领织和市买为基础的,其市场基础非常薄弱这一点来看,中国丝织业原初工业化的微弱性就十分明显了。

中国原初工业化微弱性的第二个表现,是在棉纺织业和丝织业中都没有出现商人支配生产的现象,没有形成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在棉纺织业中,有人认为中国在明清之际已经形成包买商制生产形式。如有人引用褚华所说“明季从六世祖……精于陶猗(商业)之术。秦晋布商皆主于家,门下客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称“山西、陕西的包买商也常到上海收布”[28][1]。又有人引用叶梦珠的材料说:“当时(指明代)动辄携带白银数十万两到松江,牙行视之如王侯的大布商,是属于包买商性质。……清人褚华所著《木棉谱》中自叙其家由明代起家的经过。……这里固然只提设肆收买已经织出的布,但由于收买的数量很大,实际上是包买了很多织户生产的全部产品。”[29] 从这些论述看来,他们所说的只是一种批发商,而还不是包买商。按照恩格斯的论述,批发商必须将资本渗透到生产领域,成为“超过他原来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才能成为包买商,而上述例子的商人资本显然仍然停留在流通领域而没有渗透到生产领域,所获得的仍然是商业利润,而不是剩余价值。另外还有一些“以布易花”或“以纱易花”的现象,如“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30];又如“比户勤纺织,妇女染脂夜作,成纱线及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31]。有人认为这就是“包买主制生产形式”[32]。实际上,“以布(或纱)易棉”不同于“以棉易布”。以棉易布,是商人以原料换产品,是商人资本渗透到生产领域的初级形式,其主动方在商人;而以布易棉,是织户为避免在售布购棉过程中因价格起落遭受损失而采取的方式,是一种原始的物物交换,其主动方在织户。而在中国的明清时期,只见极少量的以布(或纱)易棉现象,而以棉易布现象则从未发现过。[33][1]

丝织业在鸦片战争以前,也一直没有出现包买商制。到清中期,出现了一种叫“账房”的经营形式。它是不是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呢?这必须结合作为其前身、我们在前文中也涉及到的集中作坊进行考察。“账房”的起源不是别的,正是这种集中作坊。这种集中作坊在当时叫“机户”。自道光初年开始,出现“机户”将丝交给机匠织造的现象,但当时还很不成熟。[34]“账房”成为一种成熟的经营形式,要到鸦片战争以后。“账房”的基本特性不是商人资本渗透到“机户”的生产过程中来,而是“机户”自己主动地将生产过程分解为不同的工序,将工序(包括工具和材料)一并承包给工匠(主要是农村织户)制作。也就是说,是“机户”主动地改变自己的经营形式,而不是商人资本渗透到他的生产领域中来;他自己也不是作为商人资本渗透到农村织户的生产过程中去,因为许多织户在承包他的某一道工序之前,本不从事丝织业。在“账房”的经营形式下,雇佣劳动反而趋于消失了,按照“资本主义萌芽”说,这岂不是“资本主义萌芽”的衰退了吗?其实,“账房”只不过是改变了经营形式的“机户”而已,它同“机户”一样不能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来看待。它徒然具有包买商的外壳,实际上并不是包买商。

在中国,为什么商人一直没有渗透到棉纺织业和丝织业的生产领域中去呢?其中既有商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生产方面的原因。商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中国的商品流通机构和商人资本还很不发达,这一点与日本形成鲜明的对照。与商品流通机构和商人资本的不发达相反,中国的官僚体制和官物的流转却十分发达。众所周知,中国自宋元以后货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纸币票据信用制度如交引、会子、盐引、矾引、交钞等已广泛使用。但是,这些东西都是为便利大量官物的流转与交纳而强制使用的。明清之际兴起的票号和钱庄也是为官物流转服务的。由于官物流转的量很大,为数不多的商人仅靠为官服务就可以获取巨额利润,所以他们完全不必渗透到生产领域中去。商人资本在积聚了巨额财富之后,也会投资一些大规模生产事业,如开矿、冶铁、造纸、制陶等,其中以清代川陕鄂三省的大圆木厂最为著名,他们被称作“商人雇主制”[35]。他们所生产的,也是大多是官物或为官所许可的物品。当然,大商人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够经营官物的流转,而总是靠经营某种小生产者的产品起家的。不过,要想发迹,就必须同官发生联系。“中国商人的发展路线,其始虽以机杼(当然不仅仅是机杼,还有茶、丝、烟、油等——引者注)起家,继乃积陈贸新,终则行鹾居货”[36]。生产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家庭副业生产为主,产量极小,进入流通领域的更少。例如棉布,在清代前期,进入长距离贸易的总共只有4500万匹(明后期更只有1800万匹,为清前期的40%),而此时布已经取代盐,成为市场上最大宗的商品。[37] 产量小,根本原因在于需求量少;而需求量少的根本原因又在于没有产生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在于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太低,不能消费那么多的产品。只有在农民手中出现剩余产品价值,不仅为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手工工场的出现提供基础,还可以为商人资本的吸吮从而为包买商资本的积累提供不断的源流。在经营棉纺织品和丝织品并渗透到生产领域中去能够获得比经营官物更大的利润的时候,商人资本就会被吸引过来,形成包买商制工业生产形式。中国还缺乏这样的条件。

商品流通机构的不发达和没有形成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中国的原初工业化成为一种非常微弱的原初工业化:一方面不能扩大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又不能形成和积累包买商资本。中国原初工业化的这一状况对中国的近代工业化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不利影响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为近代工业化所需的国内市场的狭窄。由于农民的消费需求的低下,整个社会的消费需求必然严重不足。从棉布工业来说,其国内市场的范围为:1.5匹标准土布×4亿人口×52.8%=31680万匹。[38] 而日本近代工业化开始期的人均棉布消费量为1.64匹中国标准土布,棉布的商品率为63.7%,均高于中国。[39] 其棉布国内市场的范围为1.64匹标准土布×3300万人口×63.7%=3447万匹。且莫以为日本的棉布市场还不如中国大。因为国内市场的大小对近代工业化的影响主要要看市场的单位容量。所谓市场的单位容量,意指市场的绝对额平均到每一个可能的生产单位的数量。就棉布工业来说,在传统社会里,每一个家庭都是棉布的可能生产单位。假设平均每一个家庭的人口数为5人,那么,中国的棉布可能生产单位数为4亿÷5=8000万个,日本的棉布可能生产单位数为3300万÷5=660万个。中国的31680万匹平均到8000万个家庭,每户只有3.96匹,而日本的3447万匹平均到660万个家庭,每户可达5.22匹。也就是说,中国的棉布国内市场只能为每个家庭提供3.96匹的份额,而日本的棉布国内市场可以为每个家庭提供5.22匹的份额。日本的棉布国内市场的单位容量要大大高于中国,这正是日本棉纺织业近代工业化的市场基础。不仅如此,日本由于在明治维新后推行所谓的“明治农法”,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不断的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得以不断的增长。到明治四十(1908)年代,日本的棉布商品化过程已经“基本完成”,人均棉布消费量达“近三反”,也即2.61匹,[40] 国内市场大幅扩大。相反,中国在十九世纪后半叶到二十世纪前二十年,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只有微弱的增长。[41] 与次相应,人均棉布消费量也只略有增长,1894年为1.65匹,与1840年相比只增长了0.15匹,1913年也只有1.80匹,棉布商品化率1894年为56.36%,1913年仍只有59.96%,[42] 国内市场增长甚慢。

对近代工业化的不利影响的第二个方面是资本薄弱。中国由于缺乏包买商资本,为近代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严重匮乏。原来的大商人资本是依靠官权发展起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之后,由于缺乏经营产业的经验而难以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生存,除钱庄外,都随着官权的衰弱而衰弱了。钱庄由于改变了经验机制,附着于外国银行,从而得以发展。中国的产业资本主要是由一部分地主、官僚和买办投资近代企业而来。其中尤其是买办,这些“在为外国洋行贸易服务的基础上重新编制的”“新式商人”[43][1],在投资近代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而原先的传统商人,或者叫旧式商人,在投资近代工业中只起极为次要的作用。[44]

严中平对中国华商纱厂竞争不过在华日资纱厂的主要原因——生产成本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说华商纱厂的生产成本之所以高,主要原因在于利息负担重。华商纱厂生产一包纱(20支纱)的除原料的13项成本(总额43.70元),光利息一项就达15元,而日资纱厂只需2.70元。[45] 华商纱厂负担利息高是由于他们资力薄弱的结果。资力薄弱不仅仅是华商纱厂的现象,而是中国近代企业的总体现象。据统计,从1895到1913年设立的华商厂矿企业,每年设立企业的平均每家资本额最高的年份为33.7万元,最低的年份只有2.4万元。[46] 资本额如此之低,要想维持运转,只有借债。据调查,抗战前100家厂矿企业(一些著名的大企业均包括在内)内部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的比重平均只占全部资金的59.49%,借入资金的比重平均达到26.06%。[47] 借债向谁借?当然是钱庄和银行。可是钱庄本身的资本并不充足,1911年全国约1000余家钱庄,资本不超过4000万量。[48] 钱庄主要靠拆借外国银行的资本。我国直到1897年才开始出现第一家近代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到1905年才又出现两家银行。而日本第一家近代银行成立于1873年,到1884年时,银行数已增至1097家,资本额大8710万日元,到1904年时更增至37245.4万日元。[49] 中国的银行不仅数量少,资本额小的可怜,雪上加霜的是中国的银行把投资公债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而把对工商业的放款放在次要地位。这与中国政府的公债政策有关。政府用大折扣和高利息将银行的业务吸引到投资公债上来。北洋政府国库一贫如洗,靠借债和发钞度日,从1912年到1926年共发行国内公债27种,6.1亿元,[50] 它们都是由银行购买的。到了政府时期,这种倾向愈演愈烈。为了内战和建立官僚垄断资本,以空前的规模发行公债,从1927年5月到1937年1月,共发行国内公债和国库券24.12亿元,[51] 是北洋政府的近四倍,并用强迫的手段逼使银行界购买公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几乎完全脱离了与一般产业的联系,而担负不起国民建设的任务”[52]。中国企业于是不得不向外国资本企求贷款。据统计,1911年前后,包括南通大生纱厂的17家中国厂矿仅借日债即达280万两加54万元加33万日元。[53] 资力薄弱、资金短缺成了中国近代工业化的一个难以逾越的瓶颈。

以上我们对中日两国传统经济中的两个因素——商品流通机制的发达和完备与否以及是否具有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对两国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过渡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比较研究,阐明了导致两国近代工业化的道路和结局出现重大差异的经济因素。我们认为,这些因素是决定中日之间近代工业化出现反差的基本经济原因,而政府的作用和化因素的影响只能加剧或缩小这种反差。实际情况是:二者之间的反差被大大的加剧了。

[1] 丰田武等编:《流通史 1》,山川出版社1970年,第127页。

[2] 地方史研究协议会编:《日本产业史大系》(近畿地方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第113页。

[3] 中井信彦:《近世都市的发展》,在岩波讲座《日本历史》,第11卷。

[4] 丰田武等编:《流通史ⅰ 》,山川出版社1970年,第170页。

[5] 批发商为什么会成为包买商呢?恩格斯为我们提供了答案。恩格斯说道:“是什么原因推动商人(也即我们所说的批发商——笔者注)去承担包买商的额外业务的呢?唯一的原因是:在出售价格与别人相等的情况下可望获得更大的利润。……商业资本家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这样,他就保障了织工的经常就业,这样,他就能够压低织工的工资,使他们完成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得不到报酬。因此,包买商就成了超过他原来的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当然,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必须使用追加资本,以便购买纱等物品并让它们留在织工手里,直到织成织物为止。”(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25页。)

[6] 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为基础的农村工业,是一个与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农村工业相对应的概念。以农民的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农村工业,系指那种农业收入严重不足,把手工业作为维持生计的手段的农村工业。由于此时农民收入没有出现剩余,缺乏广大农民对工业制品的消费需求,农村工业的生产规模非常狭小。而以农民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基础的农村工业,则是在农民的收入水平出现超出维持生计以上的剩余的情况下,由农民的消费需求所带动的农村工业。由于有农民的消费需求的带动,农村工业所需的国内市场大幅增长,农村工业的生产规模得以扩大,农村工业的生产者可以从手工业生产中获得超出维持生计以上的剩余。随着农民手中的剩余和农民对工业制品的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村工业的生产规模也会随之不断的扩大,并沿着小手工业小资本家经营手工工场的方向发展。

[7] 农村工业有各种类型。一种是为农家自己的消费而进行的生产,自己消费有余才用于出卖,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经济下的农村工业。另一种是为出售而进行的生产。这种生产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出卖,而不是自给有余才出卖。由于这种农村工业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性质,因而具有脱离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的倾向,我们把它叫做原初工业化(proto-industrialization)。

[8] 具体的材料及相关考察请参阅拙著:《日本资本主义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23-145页。

[9] 参见中村哲:《日本初期资本主义史论》,ミネルヴァ书房1991年,第106页。

[10] 盐哲君夫、川浦康次:《寄生地主制论》,御茶水书房1979年,第161-162页。

[11] 信夫清三郎:《近代日本产业史序说》,日本评论社1952年,第24-25页。

[12] 地方史研究协议会编:《日本产业史大系》(近畿地方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第83页。

[13] 相泽正彦:《泉南织布发达史》,大阪市参事会1924年,第19-20页。

[14] 《大阪府志》第2编,第281业。

[15] 参见中村哲:《日本初期资本主义史论》,第154、159页的表格。

[16] 具体的考察请参阅拙著:《日本资本主义形态研究》,第183-193页。

[17] 绢川云峰:《本邦棉丝纺绩史》第2卷,第278-286页。

[18] 施坚雅等:《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中文版,第168页以下。

[19] 日本从十八世纪中期开始出现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原因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耕地面积的增加。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耕地面积的增加,日本的粮食产量在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有了大幅度增长,增长幅度达到14%以上,到十九世纪初则增长了24%以上。(参见速水融、宫本又郎编:《日本经济史1——经济社会的成立》,岩波书店1988年,第44页。)由于贡租率没有增长,增长了的粮食都留在了农民手中,从而使农民手中出现了剩余。

[20] 从完全的传统经济到原初工业化开始,需要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同样,从原初工业化开始到进入工场手工业,也需要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大幅度增长。英国从完全的传统经济到原初工业化发生,农业劳动生产率光谷物产量的提高一项,就提高了27%。由此再到原初工业化进入工场手工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又进一步增长了48%,从工场手工业到工业革命时期,粮食产量又增长了51%。(参见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2年中文版,第140页。)日本从原初工业化发生的十八世纪中期到明治维新前后,大米亩产量只增长了26.8%,人均拥米量只增长了29.3%。(速水融、宫本又郎编:《日本经济史1——经济社会的成立》,岩波书店1988年,第44页。)

[21] 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206页。

[2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21页。

[23] 依田熹家:《日中两国现代化中经济观的比较》,《日中两国现代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第39页。

[24] 本段内容重点参考了吴承明的《论明代国内市场和商人资本》及《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二文,文载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25]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09-410页。

[26] 明《神宗实录》中记录了苏州城的一次罢工,称“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户罢而织工散者数千人,此皆自食其力之良民也”。(《神宗实录》卷361。)

[27] 如苏州城1000家机户共有织机1524台,平均每户只有1.5台。(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427页。)而苏州城在乾隆十年仅官局就有织机663台,民间至少有1万台织机。(彭泽益:《清代前期江南织造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

[28] 中国人民大学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册,第38页。

[29] 同上书,第323页。

[30] 朱国桢:《涌憧小品》,乾隆《浙江通志》卷102。

[31] 乾隆《平湖县志》卷1。

[32] 中国人民大学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册,第248页。

[33] 吴承明:《我国手工棉纺织业为什么长期停留在家庭手工业阶段?》,载《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第183-184页。

[34] 所谓“查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行本甚巨,获利甚微”。(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第13页。)

[35]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概论》,《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第172页。

[36]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4页。

[37] 吴承明:《论取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第263、264页。

[38] 1840年我国人口总数为4亿,人均棉布消费量15匹,棉布商品率为(1-自给布28215万匹÷国内总消费量60000万匹)=5297%。相关数据出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旧民主主义革命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二章第六节附录,《1840-1936年中国棉手工业产销估计》。

[39] 关于日本棉布人均消费量和商品化率的考察,详请参阅拙著:《中国和日本的早期工业化和国内市场》第134-136页。

[40] 谷本雅之:《幕末、明治时期棉布国内市场的展开》,载《土地制度史学》第115号第57页;梅村又次、山本有造编:《日本经济史3——开港与维新》,岩波书店1989年,第243页。

[41] 参见拙文:《略论近代中国工业化的农业条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

[42]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二章第六节附录,《1840-1936年中国棉手工业产销估计》。

[43] 汪敬虞:《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不发展》,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5期。

[44] 阐明买办资本在近代工业形成中的作用的代表性论著有从翰香:《关于中国民族资本的原始积累问题》,《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汪敬虞:《试论中国资产阶级的产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汪敬虞:《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不发展》,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5期;郝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的桥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

[45] 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217页。

[46] 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42页。

[47] 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三联书店1961年,第68-69页。

[48]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703-704页。

[49] 安藤良雄编:《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64、118页。

[50] 千家驹:《中国的内债》,社会调查所1933年,第8-9页。

[51]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第370页。

第3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网址:www.beijingnews.com.cn)。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ycan.com.cn/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网址: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lib.com)。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第4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资本主义 货币 劳动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迄今为止,起源于2008年华尔街的全球经济危机,已经延续了八年时间,虽然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宣称危机的起源地―美国经济已经明确复苏。但是,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来看,这种复苏是有条件的或者有限度的。因为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先天决定的,一旦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历史地发展到一定状态必然会爆发,如果出现复苏,那也是对外转嫁或者对内拖延的结果,本文就试图从资本主义的基本运行原理来解释这次经济危机复苏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身处的时代是一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无限制发展的年代。在商品经济中,由于商品交易成为经济活动中主宰一切的事务与现象,于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①。亦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一种发达的、普遍的商品生产,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细胞形式,因此,马克思认为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要从商品开始。商品就是交易中的产品,而要决定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得到公平合理,令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交换,则取决于商品的内在价值。商品的内在价值究竟如何规定,就是马克思所创立的政治经济学大厦的基点。

首先,马克思将商品的经济学性质划分为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层面。如果产品不进入贸易流通,则只有具体的使用价值,这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一旦进入流通,则需要抽象的交换价值来决定其交换的性质,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就产生了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涉及的是产品的具体物质属性,而经济学所关注的则是抽象的价值,亦即商品的内在属性。在马克思来看,不同的商品之所以可以得到等价交换,是因为它们之间拥有可以被通约的内在属性。这种不同商品的内在属性,就被马克思抽象为统一的商品的价值。一旦经济学只考虑价值,而舍弃具体的不同的使用价值,那么商品之间就取消了质的差异,而保留了量的差别,这就是马克思对商品的二重性所做出的分析。②

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规定商品的价值。依照以上分析,商品的价值是把具体使用价值抽象掉的产物,它必须满足不同商品之间可以通约的要求,马克思就遵循古典经济学中劳动价值论的观念,将价值抽象地规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③,这就从商品的抽象发展到了劳动的抽象,具体的使用价值则来源于创造不同产品的具体劳动。从此,人类的劳动也被划分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具体劳动体现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抽象劳动则体现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这就是马克思对劳动的二重性所做出的分析④。

马克思为何选择了劳动价值论而非效用价值论,或者干脆像均衡价格理论那样忽视价值这个经济学概念,作为自己政治经济学大厦的出发点呢?原因在于马克思所接受的学术思想传统与西方经济学之间大相径庭。西方经济学中对价值概念的理解,基本源自于经验主义的立场,忽视其背后的抽象本质。而马克思的学术思想来自于德国古典哲学,重视对事物本质的抽象规定。按照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观点,世界历史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社会这一舞台上,历史地向前发展的过程。沟通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则是“实践”这一纽带,历史在实践的过程中向前发展,主体和客体也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改造与发展,世界历史就这样地被创造出来。所以,马克思认为,劳动创造了世界⑤。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创造出具体各种各样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且更是形成为决定商品内在抽象价值的抽象劳动。通过马克思的抽象法,具体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将商品的价值定义为抽象劳动,其实就超越了西方经济学满足于对交易行为的表象分析,而深入到了对商品交易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体现着抽象劳动之间的交换和占有,也代表着人与人之间对世界的占有关系。⑥

对货币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分析

第5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商品市场;信用缺失;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传统的采邑经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被破坏,代之以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各种产品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领域大大扩大了。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和流动更加频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出现反映信用缺失问题的现象,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市场主体和公共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商品市场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 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 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 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 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第6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经济 边际效用递增 主观稀缺性 消费者均衡

网络经济是基于网络尤其是互联网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经济主体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等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靠信息网络。经济主体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是直接在网络上进行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网络经济学和传统经济学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建立在原工业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消费理论对新型的网络消费的解释力度就难免差强人意,网络消费的特点也正在突破传统消费理论的界域。鉴于此,需要对以前的分析方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做必要的创新。

一、网络经济下消费的新特性

(一)由边际效用递减转变为边际效用递增

1.有效信息不灭定律

根据有效信息不灭定律(1-1=1,1=∞),一条有效信息,一个人消费后,并不妨碍别人消费,而且消费的人越多,此信息就越值钱。传统商品会因为消费而不断减少,而且传统商品带来的边际效用递减间,然而在网络经济中,一条信息并不会因为一个消费者的使用而消失,而是继续存在,当消费同一信息的人数不断增加时,该信息的总效用就会随之增加,而且边际效用呈递增趋势。

2.消费的锁定性

传统商品的消费者只有在特定偏好或忠于某一品牌时,才会固定消费某一产品,否则就会不断追求更好的商品。但对于信息产品来说,消费者使用某一品牌的信息产品,该产品又能满足其基本的需要,消费者为了节省消费成本就不会轻易地去换用其它产品,而将自己锁定在该品牌的产品上。锁定现象的出现是由于高转移成本的存在。比如用户熟悉王码五笔文字输入方法,即使市面上出现新的输入方法,他也不会放弃王码五笔而去学习其他的输入方法,因为这一学习过程用户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脑力,还要承担学不会的风险。正是由于消费锁定性的存在,使得信息产品的使用规模得以迅速扩大,也使消费者边际效用递增成为可能。

3.网络的外部性

在传统经济下,物以稀为贵。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却恰恰相反,同类的网络产品越多,其价值越大。这是因为,信息产品对用户的价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该产品本身的性能,而是随着该产晶的普及而不断增加。用户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每一个用户所能获得的效用在增加。换句话说,新增加的那个用户在使其他用户增加效用的同时,也同样受益于网络的外部性,增加自己的边际效用。

4.信息产品消费规模的自我扩张性

一旦市场上某种信息产品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这种产品的用户数量就会迅速增加,当某种信息产品的用户基数较大时,与该产品配套的各种辅助产品的种类会更多,消费者获得的产品效用会更大,这样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该信息产品,这又进一步扩大了它的规模,规模的扩大又引起了网络外部性的正反馈循环,如此不断的循环往复,使信息产品消费规模呈现出自发的扩张趋势。在这一扩张趋势中,消费者消费该产品获得的边际效用也就呈现自发增长的趋势。

(二)由客观稀缺性转变为主观稀缺性

稀缺性规律是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正是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来说是稀缺的,经济学才能因研究稀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规律而富含意义。在网络经济下,也应当以稀缺性规律为前提和出发点,只是此时不再是客观稀缺性,而是主观稀缺性。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信息的爆炸或膨胀,相对于信息供给的无限性而言,人们收集信息、理解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或者说消费信息的能力却是有限的,也就是所谓的主观性稀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有知识储备

网络消费是高技术高知识基础上的,这样网络经济就产生一种限定性。倘若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储备,就限定了对信息产品的消费能力,而被网络经济排斥在外。比如,消费者若没有电脑的相关知识,则很难应用网络去获得想要的信息;倘若没有掌握非母语的能力,则会面对大量的非母语信息无所适从。

2.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

现代人工作紧张,闲暇时间较少,使得信息供给的无限性和有限的时间形成一对矛盾。就算消费者拼尽全力进行网络消费,时间也是有限的,体力不支使得消费者无法集中注意力继续进行网络消费。

二、网络经济下消费者的效用曲线与无差异曲线

传统西方经济学的消费理论假定偏好和技术不变,并在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的作用下,不断调整不同商品组合的无差异曲线来与收入预算线相切,以达到消费者均衡的一种分析框架。网络经济可以在这个框架里分析网络消费的决定问题,但由于网络消费存在边际效用递增,因而必须对传统分析方法有所改进与创新。

(一)递增的效用曲线

消费者在消费某些特定的网络商品时,要有特定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而且知识越多,技术操作越熟练,网络消费所获得的效用就越高。因此随着单位消费时间的推移,使知识越来越丰富;技术熟练程度越来越高,消费者获得的边际效用递增。体现在坐标轴中为:设横轴为时间变量,纵轴为总效用,则递增的效用曲线在图中向右上方倾斜。

(二)变更的无差异曲线

1.在网络商品和传统商品并存的时代,消费者可以选择同时消费网络商品和传统商品,但网络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增的特性必定使得传统的无差异曲线有所偏转(无差异曲线就是商品空间所有反映效用相同的商品组合的点的连线)。

倘若商品x与商品Y均为传统商品,则由于传统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使得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递减,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设在某一商品消费组合时,减少1单位商品X所损失的效用等于增加1单位商品Y所增加的效用。但倘若商品X是传统商品,商品Y为网络商品,减少1单位商品X所损失的效用只需增加小于1单位商品Y就能弥补,而使总效用保持不变。所以新的无差异曲线必在原无差异曲线的下方,且凹向原点,并且新的无差异曲线的上方较平坦,越往下越陡峭。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商品Y是边际效用递增的。

2.倘若消费者面对的不是传统商品和网络商品的选择,而均是网络商品的选择时,其无差异曲线是凹向原点的。

我们知道,如果两种商品均是边际效用递减,则它们的无差异凸向原点,若边际效用不变,则二者的无差异曲线是条直线,因为虚线上任一点的斜率为常数且不变,正好印证了由于边际效用不变而产生的边际替代率不变。当两种商品均是边际效用递增时,据推理无差异曲线必定是凹向原点。在坐标轴中,设纵轴为网络商品x,横轴为网络商品Y,则无差异曲线

上的点越靠近横轴,Y边际效用越大,x效用越低,商品Y对商品x的边际替代率越高,反映在曲线上就是越陡峭,反之亦然。边际替代律的变化也能证明网络商品的无差异应当是凹向原点的。

三、网络经济下消费者均衡的实现

在确定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均衡问题上,仍可以借助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即把预算线和消费者偏好理论结合起来分析。由于消费者面临着传统商品和网络商品以及网络商品内部之间的选择问题,所以有必要分成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传统商品和网络商品之间的均衡

设X为传统商鼎,Y为网络商品,且预算收入为M,则PxX+PYY≤M。

在X与Y都是传统产品时,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相切于A点,消费者于此点获得效用最大化,A点为均衡点。但当Y为网络商品时,新的无差异曲线和消费约束线相交于B点,但在B点消费者并没有获得效用最大化。

当新的无差异曲线不断向右移动时,较高的无差异曲线表示较高的效用。消费约束线与L3交于横轴,此时C点为边界最优点。

可见,当x与Y均是传统商品时,消费者获得的效用有限,若当Y为网络商品时,由于消费者选择消费组合B点时就可以获得和A点相同的效用,但消费者选择c点时,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效用。因此,可以判定,网络商品的加入,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效用。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选择消费组合C时,根据图形显示,消费者会选择全部消费网络商品而不消费传统商品,看起来与实际相悖,因为消费者必须需要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因此,我认为,上文的预算收入M为每个消费者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消费了满足其正常需要的传统商品以后的剩余收入,也就是说,此时的M是消费者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以后决定进一步消费的收入。

(二)网络商品内部之间的均衡

1.价格昂贵的网络商品之间的均衡

当网络商品价格比较昂贵,或者网络商品的价格相对于某一消费者的收入而言是昂贵的。可以借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设两种网络商品分别为x与Y,且预算收入为M,则PXx+PYY≤M。网络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增,所以网络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递增,无差异曲线凹向原点。L1与消费预算线切于B点,L2与消费预算线交于A点。此时若单纯根据无差异曲线与消费预算线的切点来确定均衡点是错误的,因为消费者在A点可以获得比B点更大的效用,此时的均衡点为边界最优的情况。

2.低廉的或免费的网络商品之间的均衡

此时起到约束作用的不再是收入,而是时问或者消费者的精力。因为只要掌握相关知识和技术的消费者都可以尽情消费低廉或免费的网络商品,收入相对于时间和体力来说是非常宽裕的,因此需要对约束消费者行为的约束条件进行更改。简单的说,就是分析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达到效用最大化的问题。在分析这种情况时,可以应用上一情况的分析方法,只需要把先前消费约束条件(预算收入为M,PXX+PYY≤M)更改为预算时间或精力为T,且TXX+TYY≤T。最后可以得到均衡点亦为边界最优的情况。

第7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农特产品 绿色经济 平台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1.绿色经济的概念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相关论述表明:过去40年是以褐色经济发展为主导,世界经济和各国发展在物质财富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自然的崩溃和社会的分化。例如,过去25年世界经济翻了两番,但是生态服务有60%出现退化,21世纪第一个10年让世界明显地看到了过去40年褐色经济导致的重重危机。绿色经济之所以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够避免自然衰退,是因为其是通过投资于自然资本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此绿色经济与褐色经济的区别就在于资本配置的不同。在褐色经济中,经济发展的资本被重点配置在消耗自然资本以及减少就业机会的领域。例如过去20年,大量资本倾注于房地产、化石燃料、金融资产等部门。与此相对,绿色经济则要求通过增加人力资本和减少自然资本消耗来实现经济发展,强调把主要的资本投资在10个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工业效率、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旅游、废弃物处理以及农业、渔业、水资源、森林等。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是绿色经济的当然组成。

2.打造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由过去的不能解决温饱,到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水平。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市人口越来越多,随着改革开放和各地城市化建设,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从事普通农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少。而城市人口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老百姓的菜篮子工程,大部分都是农副产品。为满足越来越多城镇人口食用的蔬菜水果,很多人发现了农副产品在城市中的大的商机――租用大棚加快农产品的生产速度和拓宽农产品可种植季节,因此城镇人口食用的农副产品很少是原生态农副产品,大多数蔬菜水果都是在大棚里生长的,这种蔬果味道、营养远不及原生态的产品。然而在农副产品商家中又有不少商家,为谋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危害群众的身体安全。比如近几年媒体陆续报道的: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辣椒、速成鸡、转基因玉米、蔬菜水果中残留的各种有害于人类身体的农药、化肥等事件。这些事件使得老百姓们对自己及家人每天都要食用的蔬菜水果等越碓讲环判摹2⒓浣拥贾氯褐诙宰约旱慕】底纯鲈嚼丛街厥樱越来越关注自己及家人的身体状况,注重养生和健康饮食的人群年龄越低,让大部分人在自己一天的“吃”上,相比过去以“饱”为目的,而现在更多的是要求“健康”和“绿色环保”。

由于近年来社会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加快,很多农民也看到了城市人口菜篮子、米袋子等日常生活中的巨大商机,许多农民在城乡结合位置或者远郊区县租地,建立蔬菜水果种植基地,并多以大棚形势发展。可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城乡结合部及远郊逐步城市化,因此,农民在城市周边可利用的蔬菜水果种植土地资源越来越少,且成本也越来越高,给农民及企业家投资建立农、林、蔬果等基地增加了很大难度。但是仍然有许多的投资者及创业者在城市周边及闹市中,建造了各种休闲生态园,供城市人们集吃绿色食品,亲身体验农村的种植养殖生活为一体的休闲生态娱乐基地,能够吸引大量的城市人口去体验和怀念过去的农民朴素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各行业纷纷改变传统的销售和运作模式。而大部分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却因农村道路、农民计算机操作技术、农村网络技术、农村快速物流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很难进入城市销售。因此,如果能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在互联网中销售农民亲手种植或者养殖的无公害原生态绿色食品,创建互联网运作平台,打造新型“互联网+”模式,那么既可以帮助农民变卖自己的以往很难找到渠道出售的劳动成果,为农民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提高收入。同时又可以帮助城镇居民,吃到放心的纯天然绿色食品,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健康、美味饮食需求。未来农特产品的绿色经济平台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互联网+”模式飞速发展的今天,构建一个农特产品的绿色经济平台必有其可行之处:第一,打造农特产品的绿色经济互联网平台,销售全国各地的农特产品;第二,农特产品的绿色经济互联网平台,可以帮助偏僻地方的农民及时将自己种植、养殖的农特产销售出去,提高自己的经济增长速度;第三,农特产品的绿色经济互联网平台可以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3.建立基于“互联网+”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的模式

“互联网+”的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是依托各地农民,以各地的原生态绿色优质农特产品为平台销售产品,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相应的农特产品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规范体系,各商家或者农民申请租用平台中店面,一旦申请获得通过,平台协助在农民的种植或者养殖基地建立直播体系,并且实时传播到该平台中,可供各消费者随时掌握需购买产品的状态,确认其是绿色原生态。平台中各商家或者农民对各自的农特产品单独定价,消费者在此平台购买,平台通过提取一定服务费或者销售额提成,作为平台的主要收入。

3.1 能在该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中销售的商品

能在该电子商务平台中销售的商品必须是有全国各地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包括:野生农特产、不施加任何化肥和农药,采用原生态方式种植的绿色蔬菜和水果及干果等,采用各地地方特色的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的原生态加工方法简单制成的农特产品。比如:各地区的茶叶、水果、蔬菜、干果、蘑菇、蜂蜜等等。

3.2 “互联网+”的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模式――供应商

该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体系,平台中有许许多多的店铺,供各地农民或者农业企业租用,平台对各店入住的店铺需有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各入住的店铺或者企业在该电商平台所销售的产品百分之百为原生态优质农特产品。要求平台必须派人去通过初步审核的商家所在地考察,考察产品的地方特色、考察产品的生产地土壤、水域的安全性及是否有污染,考察非野生动植物的喂养或者种植方式,考察该商家申请的产品的产量等,并将这些文件纳入商家诚信信息,以供消费者审核考察。平台对各农户或者企业审批通过后,对拟在该平台销售的所有产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各农特产品的生长、粗加工生产过程,让来该平台购物的所有消费者都可以实时查询任何商品的实时状态和其过去某时间段的状态,保证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满意的原生态的绿色食品。对各原样发货的农特产品,从生长初期开始,就给各农特产建立相应的身份档案(电子),供消费者查询及选购。该电子商务平台和各地区各大快递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各农村或者乡镇,建立农特产品集散中心。农特产品可以从农民或者企业中经采摘或者初步加工后,编号保存,送至最近的指定电子商务平台农特产集散地,根据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情况,可以从原产地或者农特产品集散中心直接调货发送快递,迅速从农民手中快递至消费者手中,让消费者真正购买到放心的、纯绿色原生态农特产品。

“互联网+”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为第三方平台,对交易信誉及交易安全负责,消费者下单后,根据收到产品的状况,满意后平台才把货款转至农户或者农业企业账户。如果由于产品质量本身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如果是快递过程问题,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商家责任问题,平台强制退款,平台对商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第一次警告并罚款,如有第二次情况发生,直接从该平台中清除。

3.3 “互联网+”的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模式-销售配送新模式探索

新的“互联网+”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模式,还可以采用新的销售模式,即电商平台开发移动APP手机购物,电商平台对收藏时间较长的产品以城市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建立销售集散配送中心,城市居民通过手机APP下单,预约送货时间,销售集散配送中心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配送上门,方便上班族,也可以方便恶劣天气下不方便出门的群体,不需出门就可以有最新鲜的,最放心的绿色食品送货上门。另外,还可以和社区物业或者居委会合作,在各栋住宅楼下设立配送货柜,货柜上设置触摸屏,可以在触摸屏上直接选择商品下单,可以投币支付,方便那些不方便电子支付的人员,货柜有许多带自动锁的小方格,消费者下单后,如果家里没人不方便送货到家的,可以约定事先存放在该货柜内,平台给消费者相应的开锁编码或者二维码,供消费者自助开柜取相应的产品。

4.该“互联网+”农特产品绿色济平台优势以及问题:

该“互联网+”农特产品绿色经济平台的优势:

一是帮助偏远地区的农户、农场主把自己生产(种植、养殖)的农特产,向社会介绍推广,把平常付出了很多辛苦劳动却不能换来经济效益的成果,变成可以获得收益的商品,能为农民创造经济效益,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水平;

二是没有中间经销商和代销商,可以让城市居民从农民手中直接买到采摘的野生农作物、原生态的水果、蔬菜、干果等绿色食品,让城市居民能够吃到放心的、原生态健康食品,实现绿色、健康、养生的需求;

三是可以带动仓储、物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社会工作岗位;

四是有利于促进“互联网+”新的商业模式和运作模式的探讨,该模式可以快速复制,带动其他创业者;

五是可以应用于微商运营模式。模式简单、成本低;

六是有利于促进农特产品交易持续发展。维持第一产业的发展速度,促进实体农业经济的增长。

该平台有一定的优势和创新,但是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一,该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开发、硬件的建设、数据库的收集、电商交易的安全性都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各商家(农民)有可能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如果安装各种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实时将数据储存,数据传输回平台数据中心,需要当地网络建设和发展达到相应的水平。并且对农村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保护保管和维修维护有相应要求,农村里的监控设备维护维修条件相对较少,因此需要保证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完好具有一定的难度。

第三,没有任何关于农特产品平台管控的方案政策,平台的农民信任度有待商榷。有可能会出现以农特产品平台的方式欺骗农民,最终造成社会资产的损失。

5.结束语

通过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让农村、农民借助互联网技术,把优质原生态农产品通过互联网技术,快速传递到城镇居民手中,让城镇居民实现越来越高需求的健康饮食是大势所趋,也是未来在一段时间里农特产品行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机会。但是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的模式所需要的技术以及知识等要求与我国农民的平均素质不相适应。因此“互联网+农特产品”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农特产品发展的一项值得研究和发展的项目。

第8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第9篇: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范文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存在商品经济,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在未来社会中不存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在全社会公有制条件下,将由社会根据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当苏维埃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列宁指出,国民经济在相当程度上必须“采用商业原则”,亦即市场原则,给企业在市场上从事自由贸易的自由。这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但未能说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否还会长期存在。斯大林晚年指出,只要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然要存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他还提出了“特种的商品生产”(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概念。这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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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学院2005年度院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2005WK07。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上,对斯大林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提出商品生产的命运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这超越了斯大林把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仅仅归结为两种所有制存在的观点。承认,“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3]但是,他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4]从自然经济经过商品经济发展到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特征。至于社会主义能否废除商品经济实现产品经济,在看来至少有两个条件:一是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二是社会产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国家有权支配一切产品。他说:“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4](p.976)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问题是从总体上把握社会进程,视物质丰富程度决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与否。他还提出通过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高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刘少奇认为,“只要按劳分配存在,商品仍会存在”,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就没有等价物了,保留商品就没有必要了”。[5]这表明刘少奇从分配形式上分析问题,以实现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为标志来判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亡。其实,实行按劳分配抑或是按需分配的根本条件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和刘少奇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长期存在。

1958年,“”和化运动中出现了废除商品生产的“左”倾思潮。对于群众高涨的社会主义热情和“苦干三年,进入社会共产主义”的口号表示支持,但对于中国立即进入共产主义,并且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则感到理论上还有未解决的问题。这时,他着手抓了两方面的事情:一方面亲自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还指派陈伯达、吴冷西等人分头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针对问题召开一系列会议;另一方面号召读理论著作,主要有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的社会主义部分(以下简称《教科书》),力求解决这一理论难题。1958年11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多次深入探讨了商品经济问题。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所以“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1](pp.435~436)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了集思广益,11月13日,发电报给刘少奇和邓小平,建议讨论“对商品问题,提出现阶段要商品好,还是不要商品好”。[6]随后,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武昌召开了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发展”。在纠“左”过程中,这个决议的正确性得到了人们的公认。与此同时,还探讨了斯大林提出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斯大林认为将商品交换提高到产品交换、使中央能掌握全部社会产品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之一。对此十分感兴趣,认为一下子就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他指出:“基本点是极大地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问题是怎[样]多快好省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6](p.596)一方面提出要发展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又要增加社会产品,尽快过渡到共产主义,其中的倾向性显而易见。其根本原因何在呢?在斯大林模式影响下,人们通常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把产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相联系。也不例外,但是,他毕竟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出发,论证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

其次,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超越了斯大林。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论,认为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对此,表示怀疑,提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所有权概念是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7]《教科书》修正了斯大林的说法,认为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敏锐地指出,《教科书》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有“不同于斯大林的说法”。一方面,他联系我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情况分析道:“‘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我们是,又不是。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4](p.979)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生产资料实行计划调拨,但用商品流通的原则进行结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斯大林。不同意斯大林关于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说法,他说:“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也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4](pp.979~980)在看来,国家与之间、与之间交换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商品。另一方面,他又说:“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4](p.980)针对化运动中“两个急于过渡”倾向,认为,“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主要标志,就是产品可以在全国调拨,像国营企业鞍钢那样。”[8]鞍钢产品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就不是商品。但是,商品生产应当是交换双方都是商品生产者,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出售给国家的产品是商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属全民所有当然也包括农民在内,这些产品又不能作为商品,全民所有制范围内部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这样商品交换就成了单方面的了。如果承认公有制之下存在商品生产的话,那么不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所有权转移,全部产品都必须计价,全部产品都具有商品形式。在一个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产品调拨是超越社会阶段的做法。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没有更进一步。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在斯大林观点影响下,我国长期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商品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计划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因此,计划经济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但如前所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探讨下面若干问题。

第一,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的,而是由计划决定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之一,价值规律仅仅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工具。分出主次地位后,对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在苏联“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作了解释:“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9]在我国,钢铁等重工业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国家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绝不允许以无政府状态自由运行。强调计划经济的重要性,提出“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437)表明他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则是结合实际对经典理论的发展。

第二,关于计划经济的依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客观上将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人们时常经过国家计划去调节”。[3](p.215)他赞成恩格斯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观点,并说:“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就必须认真研究客观经济规律,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力求制定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计划。”[4](p.962)经济规律通常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正确指出,“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10]但是,他没有把价值规律视为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据。他分析道:“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这是好的。但是,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12]

第三,关于如何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斯大林区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提出“特种的商品生产”概念的启发下,要求区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批驳了废除商品生产,取消货币,实行产品调拨的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这是不利于巩固工农联盟的做法。他批评道:我们有些人“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P.437、439)当时,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实际上与邓小平提出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著名论断的思路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上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宝贵财富。

第四,关于为何坚持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即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指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管理,宏观计划管理不在此列。“一五”计划期间,为了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我国制定了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的计划管理制度。但是,存在集中管理过多、限制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对市场调节不够重视的问题。因此,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思想。陈云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重要意见,其中提到:“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作补充。[12]这个观点突破了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被写进了中共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诚然,计划经济在我国所起的历史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国经济落后,缺乏培育市场经济的条件,工业体系尚未建立,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源、加快工业化、实现赶超战略。计划经济适应了中国追求高速工业化和建立工业体系的需要,保证了高积累和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也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13]除了计划经济长期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外,这些情况也是坚持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原因。

政社合一的建立之后,政府直接控制了农村经济运行,也控制了城市的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的弊端进一步暴露出来。对此,分析道:“计划是意识形态。意识是实际的反映,又对实际起反作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否认我们对必要比例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是完善的。”不能说“计划都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实际上是,有些计划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合乎规律,有些计划不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不合乎规律”。[14]娴熟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独到的思辨对计划经济展开了十分透彻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对原本以为天经地义的计划经济表现出怀疑。于是,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但由于脱离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初衷,转而为“”服务,这次改革并不成功。

既希望解决计划的主观性与客观实际相脱离的失误,又要坚持那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计划经济。因此,他一方面,在1961年8月召开的庐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承认对“工业我就不甚了了,计划工作如何搞,现在总搞不好”;[15]另一方面,又从“”决定在沿海省份建设新的工业使沿海得到很快发展的例证,来说明“像计划这类意识形态的东西,对经济的发展和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快慢,有着多么大的作用”[14](p.119)。这里,对计划经济是肯定的。思维模式的僵化给经济体制改革设置了巨大障碍。1974年12月,提出,我国现在实行的商品制度、按劳分配和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只能在无产阶级下加以限制”。[16]晚年对商品经济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有一个大前提,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消除,个别劳动已经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这时社会中心已经能够直接测量社会总劳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对商品经济提出了一些超越前人的真知灼见,但是,由于忽略了前提条件,理论准备不充分,计划经济在实践中出现了瑕玉互见的现象,既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也存在高度集权的弊端以及认识上的误区,因而最终没有走向市场取向的改革。

三、“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提出的“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观点需要从多方面探讨。

首先,这个观点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斯大林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而,他认为价值规律只能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对生产领域不起作用。对《教科书》中关于“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都发生作用”的观点表示赞成,这是对斯大林观点的重要修正。1959年3月,在批转一个文件时指出:平调的“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7]1962年,进一步提出,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15](pp.562~56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斯大林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观点。视等价交换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把价值法则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要条件加以强调,其理论气魄是超越前人的,至今仍有指导意义。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批评平均主义“共产风”“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17](p.70)他深切地告诫与会者说:“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我们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10](p.823)他还批评了混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错误。这次会议确定了整顿的方针,其中包括“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规定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会后废除了供给制,取消了“公共食堂”,继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随后,又规定生产小队有部分的所有制和管理权限。这是运用价值规律武器解决平均主义倾向的一次尝试。然而,未能把这些正确观点坚持到底。为了肯定“”,他说:“我们搞,就不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来搞的”,“如果单从价值规律的观点来看我们的,就必然得出‘得不偿失’的结论,就必然把去年大办钢铁说成是无效劳动、土钢质量低、国家补贴多、经济效果差。”[11](pp.492~493)这样就提出了与先前不同的观点。充分肯定“”超英赶美的目标,以体现社会主义能够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优越性。“”未能从我国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层层加码的高指标,经济效益低下,教训极其深刻。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经典理论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把一切商品化,劳动力也是商品。《教科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虽然承认存在剩余劳动时间,但“不承认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剩余价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是基本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商品的两重性。”他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还有两重性,但又说:“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的两重性,人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被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18]当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时,劳动力市场就基本消失了。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教科书》中“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我们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人与人的关系“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14](pp.134~135)他希望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劳动力是不是商品问题。在回顾历史方面,他说:革命战争年代“实行供给制,人还健康些”,“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级了,反而问题发生的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11](p.474)他认为,如今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社会条件变了。劳动人民中间很多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19]在考察现实方面,把我国实行的计时为主计件为辅的工资制度与苏联计件为主计时为辅的工资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计件工资会引导人们首先关心个人收入,而不是关心集体事业,因此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与本人反对平均主义时的认识大相径庭。1942年他曾指出:“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必须代以计件累进工资制,方能鼓励劳动积极性,增加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军工生产暂时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亦应有计件奖励制度。”[20]其实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都是可供选择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在其适应范围内能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避免平均主义弊端。那么,为什么的观点前后会发生如此大的反差呢?这是因为在的思想中平等的价值取向和道德理想主义占据了主要地位。诚然,的平等观具有合理因素:无产阶级反对一切阶级压迫,追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人与人的平等合作关系。但是,在方法论上有些偏误。为了反对平均主义,就提倡计件累进工资制和计件奖励制度;为了强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防止两极分化,就坚持说劳动力不是商品,不主张计件工资。晚年甚至把按劳分配误解为资产阶级权利,担心按劳分配带来的劳动报酬差别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产生特权阶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于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

再次,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从而自发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分配。《教科书》称:“集体农庄市场上的价格不是由国家计划的,而是在供求的影响下形成的。在那里,价值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自发作用”。批注道:“他们那里的集体农庄市场的自由太大了”,“对这种市场的价格只用国家的经济力量来进行调整,这还不够,还要有领导,有控制。如果不控制,投机者就要大赚其钱。我们初级市场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一定的幅度,不让小自由变成大自由”。[11](p.496)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1)价格与计划的关系是怎样的?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具有特殊性。资本主义是私人占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商品的性质变了。“调整价格,就是调整工人和农民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通过调节农产品的价格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如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对于发展养猪有很大作用。“大量的普遍的养猪,主要还是靠计划。”“总之,我们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11](pp.490、494)毋庸讳言,国家调整和控制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生产是起积极作用的,但是,当时控制价格往往把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经济过程之中,归结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价值规律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了。(2)何谓“小自由”、“大自由”?“小自由”指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的集市贸易。对“小自由”的态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化运动的兴起和1958年成都会议的召开,先前存在的“小自由”被取消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以后,“小自由”陆续得到恢复。1961年3月,和刘少奇分别主持召开了“三南”、“三北”会议,接着又召开了广州中央工作会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农业六十条》,把关于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方面的政策,用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对粮食自由市场问题,采取了有条件地认可的态度,“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可以自由交易。”[15](p.564)主张限制、取消“小自由”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自由”,“大自由”指资本主义。1964年,他批评中央农村工作部有人主张“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目的是要解散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要搞垮社会主义制度”。“四大自由,借贷、贸易、雇工、土地买卖自由,过去出过布告。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永远巩固下去,就是搞资本主义。”[15](pp.590、604)上述表明,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的认识有反复,他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作为取舍的标准,过于重视政治,相对忽视了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的作用。

四、关于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

在计划经济的前提下,由于“”片面地追求产量翻番。因而,人们对经济核算的观念淡薄了,企业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纠正失误,对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提出我国“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4](p.981)经典理论认为,经济核算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因此,簿记(即经济核算)“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21]可见,经济核算是社会化大生产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可以通过经济核算,“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教科书》指出:“价值规律的作用在生产领域中是通过经济核算制表现出来的”,“由于有了经济核算,就能够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刺激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赢利。”在这段文字旁的批注是:“这样就有奔头了,好。”[11](p.496)针对我国企业片面追求产量、产值而不顾经济效益的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不算账、不计盈利。”[11](p.532)“在计划工作上,什么账都不算,一切听其自然”是不对的。[9](p.383)因为,只有经济核算,才能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有公共价值尺度,才能使企业独立计算盈亏,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如果让企业独立搞经济核算,就牵涉到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问题。企业是否要有独立性呢?如前所述,早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了工业企业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限。读《教科书》时,在提倡“中央和地方都要注意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还注意到“有些基本建设单位实行了投资包干制,就大大发挥了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都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有没有这种自治权,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关系很大。”[14](pp.127、138)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究竟应该有多大呢?《教科书》指出:“由于经济核算制不断巩固”,“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利润)当中,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不断增加。这样,企业纯收入(利润)在该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流动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基金),改进生产,奖励企业工作者,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越来越大。这就使企业及其全体工作者从物质上更加关心经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提高生产的赢利。”对此,表示了两点意见:其一,企业权限不能太大。他在这段文字旁批注道:“这种办法会造成苦乐不均,企业在这方面的权限不能太大。”[11](p.559)不能容忍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差距拉大,造成工人与工人之间的贫富不均、苦乐不均。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可是,把平均平等的道德目标放在首位,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和独立经济核算权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其二,过于强调精神鼓励。《教科书》征引列宁的话说:建成社会主义,“‘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个人利益、依靠经济核算’”。十分不满地批评道:“他们老是引列宁的这句话作为他们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据,我们要找出一些列宁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即书中所谓精神鼓励的话来。”[11](pp.529~530)认为既要讲物质利益原则,也要讲精神鼓励原则。要求人们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有长远利益的眼光,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怎样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呢?我国当时的办法是多积累少消费,但又不能影响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样做需要靠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需要精神鼓励。对此深信不疑,反复强调。显而易见,偏重于精神鼓励原则,相对忽视了个人物质利益和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作用。实践中,采取八级工资制和票证制,实际上把个人的生活消费都纳入到计划经济之中了。这样,企业生产者就很难把自身利益与生产过程挂起钩来。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工业七十条》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企业贯彻《工业七十条》后获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出现了产品质量、产量、劳动生产率“三高”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降低的新气象。但是,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个大前提没有改变,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薄一波在分析《工业七十条》存在的不足时说:“认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又没有规定它必须具有的独立生产经营权利”,“把企业管理的概念主要局限在劳动生产过程的组织管理上,经营问题被排除在外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10](p.979)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那时还不可能把企业看成是可与政府脱钩、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实体。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令人惋惜的是未能在实践中一以贯之。因此,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阐发和评价。的探索虽然未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但是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当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

[摘要]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闪光的思想观点: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限;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所有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等等。这些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键词]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价值规律经济核算

[参引文献]

[1]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韦祖松、高爱红:《环球问此凉热——的社会主义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2]张启华:《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1页;李君如:《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3]《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0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77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页。

[6]《建国以来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页。

[7]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