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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精选(九篇)

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

第1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支付宝担保交易的漏洞来骗取买家的货款。通过自制网站提供热销商品,当买方与其取得联系并谈妥商品数量和价格后,提出用支付宝担保交易。利用买方对支付宝的信任,诱骗其将钱打入支付宝账户。

调查发现,这类常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卖家利用支付宝进行诈骗。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对交易流程不熟悉、信息获得不全面,加之警惕性不高,买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卖家的欺骗。二是买家利用支付宝进行诈骗。在支付宝诈骗中,80%的案件是卖方利用各种手段让买家上当受骗,但是另有20%的案件则是买方利用支付宝骗取商家货物、钱款。三是第三方诈骗模式。除了买卖双方以外,还有一类诈骗是除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利用支付宝这一网络交易支付工具对买卖双方进行的诈骗。

当前,网上支付的应用和安全保障,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网络支付日趋流行的今天,该如何保证网络支付安全。

做好宣传防范不失为一条治本之策。应结合现实案例,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大众进行宣传,尤其是向网购群众讲解网上购物的操作流程、支付宝网银卡的使用说明等,提醒消费者保护好银行卡信息不被泄漏,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抵御此类诈骗犯罪的能力。加强与银行、电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其官网的醒目部位对网络购物诈骗进行安全防范提醒。在用户办理网上银行或开通网络、交纳网费的同时也要向其宣传网上购物的相关知识及防范诈骗的提醒,并将此作为部门办理该项业务的必备工作流程。

当前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钓鱼网站的制作越来越精美,其仿真程度也越来越高,让人几乎难以辨别,但其中的细微差别还是能够被发现的。用户登录之前,一定要先检查浏览器中的网址,确保其是在网络支付服务官方网页上。如果要点击电子邮件中的链接,则要先确认浏览器中显示的网址和电子邮件显示是相同一致。对包含附件和链接的电子邮件也要多加小心。比如,支付宝不会向用户发送包含附件的电子邮件,也不会要求用户在一个不能访问到支付宝的网页上输入信息。此外,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公司联系用户一律使用公司的固定电话,任何时候都不会使用手机联系用户,并且工作人员都会向用户报上自己的客服编号;支付宝向用户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只会称呼用户的会员昵称或者真实名字,而不会仅仅显示亲爱的用户。此外用户还可以采取访问控制、授权、身份认证、防火墙、加密存储及传送等各类手段,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以保证电脑的安全。

第2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通信产业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有关部署,以更加扎实的措施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要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

《通告》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据了解,目前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3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最新学生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最新学生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网络炒股、网络购物等网络商业活动的日渐兴起,在人们沉醉于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且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不仅对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这一犯罪手段的日渐猖獗,许多骗子纷纷把目光转向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网络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网络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

  了解网络诈骗的形式是为了更好的预防诈骗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

  一、网络购物诈骗。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等知名网络交易网站,向不特定群体随意散布虚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虚假购物网站,编造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诱惑贪图便宜的网友上当。诈骗商品小到女性饰品、服装等小件商品,大到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商品,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网友按照对方要求汇入货款,卖家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网络中奖诈骗。很多网友在浏览网页或进行网络聊天时,都会“幸运”地收到“恭喜您中大奖”的信息。当信以为真的网友与兑奖方联系,对方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等各种借口,要求网友先汇钱。当网友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手续费、税款等其他名目,继续欺骗网友汇款,直到“吃干榨尽”为止。

  三、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 。网站页面几乎与正规银行网站一模一样,且域名十分相近,有的只差一两个英文字母。时下,一种名为“网络钓鱼”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愈演愈烈。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而面对网络诈骗行为的我们应该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收到诈骗者的信息或电话时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因为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而应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进行询问,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可向警察求助。当我们进行网上支付行为时应先确认网站的真伪性,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不要上一些不太了解的网站,不要执行从网上下载后未经杀毒处理的软件,不要打开msn或者QQ上传送过来的不明文件等,加强对各类QQ病毒的防范和清除措施。

  最新学生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 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4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目前犯罪分子多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其形式多种多样并日益翻新,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诈骗:一是虚假中奖消息;二是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三是利用网络找工作或借贷骗取保证金、手续费;四是冒充家人、朋友qq或微信骗钱;五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由事端骗取汇款。

   作案技术科技化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被害人家庭的家人电话以及用户资料,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来电显示拨打过来的号码显示确实是110或10086等常见的业务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现已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等技术,并十分擅长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一步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话查品的组织者就从不抛头露脸,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示手下或以酬金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扎到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深人抓捕。

   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涉及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大,是受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表现为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特定群体的诈骗,起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等待着受害者的上钩。

   防范措施

   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高校层面:首先,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特殊时期做出重要安全提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重视学生信息的泄露问题,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学校学生工作的流程和渠道,对于部分工作

   作出官方明确通知,并设置学生反馈咨询渠道,方便学生对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核实。

   心得体会&防范措施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总结和建议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网络教育学习的心得体会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世界开始全面信息化、全球化。为了紧跟时代的脉搏,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学习让我能有机会为自己增添燃料,储备能量,使自己不断完善,充实自我。

   网络教育的各种资源跨越了空间距离的限制,使学校的教育成为开放式教育。承载的信息量大,学习资源丰富,共享互动性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五个任何体现了主动学习的特点,它为我们节省了时间,使我们能够自由的回家通过学xxx台进行学习、交流。利用空余时间也可以学习所学课程,充实了自己,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这种教学模式并不影响工作,比较适合于我们这些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上班族。因为我们工作都很忙,能专门用于学习的时间少之又少,合理利用空闲时间,达到学习的目的。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主要网上学习为主、结合自学为辅。开放式学习是我们通过网络平台自主的学习,所以除了学习中心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家庭、工作等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能让我们更好地、更有效地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课件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制订了学习计划,我的日常生活就围绕着我的网络学习的主题展开。每天上班我都抓紧间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把节省下来的时间充分的利用起来,网听课查阅资料,认真看书,并带着问题再听老师讲课,课后整理每门功课的笔记,并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我的工作中,学以致用。

   充分利用网上的学习资源学习。网络学xxx台为我们开设了课程介绍、教学要求、课程讲解、文字材料、常见问题、课程答疑、课程串讲、课程作业、模拟试题等资源类型。我经常在孩子和丈夫睡后和早晨查阅这些东西,并且持之以恒的坚持,在精力最好的时候学习需要记忆的课程,养成了很好的学习习惯。和同学们一起探求好的、先进的学习方法,坚持不懈的消化吸收学习内容。选择了网络教育,就等于挑战自己。始终激励着我锲而不舍的挑战自己、工作、生活和学习。学习给我带来了精神的快乐与充实,也给我带来了同学们的友谊和帮助。学习中心学习时,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工作这么多年,没有想到又结交到难得的同学友谊。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拓展训练,感受到了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作为大学生群体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海淀警方给您支招:

   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比如对方要求你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你就记住不决断晚交钱,说等一等,明天再说;第二句话“睡一觉过一天”是说一般睡一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都明白了,当时觉得比较晕,叫忽悠,睡一觉就好了;最后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这三句话就保了三个险。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学校保卫处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警方提示:提高警惕,严防上当。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其他应采取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还包括:

   一是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

   二是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

   三是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

第5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1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程序解开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2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3

   20__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

第6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金融 诈骗 规制

网络金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网络与金融的结合。它利用电子技术或者网络技术,在数字化金融信息,电子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机构的虚拟化,实现金融交易的无纸化和金融市场的网络化。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工具的普及,全球金融业的电子化程度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网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蒸蒸日上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电子支付产品的广泛应用。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网络金融的主要特点有:(1)虚拟化。网络技术的引进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作。比如经营场所由实体柜台变为虚拟的网址。(2)高效性。网络金融的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变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3)经济性。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工资等费用,较之传统金融服务经营成本明显要小。但事物总有其自身的两面性,网络金融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风险。

金融本身就是一个脆弱的东西,而网络也有其自身的技术风险,两者加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原本就脆弱的金融变得更加脆弱。比如,相关数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者技术系统没有更新换代,与之带来的损失都是巨大的。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主要有:破坏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盗窃或篡改金融网络信息的犯罪;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其中我们相对比较熟悉又能感同身受的就是最后一种——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而在这类中又以网络金融诈骗居多。

一、网络金融诈骗的概述

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例如2009年吵得沸沸扬扬的花旗银行网银巨额失窃案。2009年12月25日,美国政府官员近日表示,联邦调查局目前正在调查一桩针对花旗集团的网络安全攻击案件,该集团怀疑电脑黑客通过网络安全漏洞窃取了巨额资金,造成数千万美元的巨额损失。2012年发生在国内的济南平阴特大“炒黄金”系列网络诈骗案。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李某、贺某等为实施诈骗行为,虚构“香港恒达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以贺某设计开发的“恒达公司黄金平台交易网站”为依托,租用操盘软件模拟国际黄金网站走势,并指使聘用的业务人员,通过百度搜索电话号码,广泛进行电话联系,利用投资人快速致富的心理,冒充黄金投资人、黄金分析师等角色,告诉联系人炒现货黄金业务很赚钱,并通过网络发出网络模拟操盘,当与对方达成投资意向后,便诱导其将资金投入指定的炒作账户,然后通过后台操作,将投入的资金全部流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由于网络需要以计算机为载体,因此网络金融诈骗实际上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诈骗本质上和其他诈骗是一样的,即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它因为有了独特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计算机,而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网络金融诈骗,由于它实施犯罪的工具是网络,决定了犯罪人是懂计算机和网络的人。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2)犯罪隐蔽性好。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不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进行诈骗活动。并且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3)犯罪取证难。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审计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所以案发后也无法取证和调查。(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只需呆在家中,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出去,几秒内收益可能就有几十万。(5)犯罪影响广。网络不受时空限制,犯罪人一条诈骗信息,可能几秒之内,该信息就能覆盖全球,因此它的受害人不仅仅局限在一个省份甚至一个国家内。

二、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网银诈骗

以网银系统升级或者动态口令牌过期更换为由,诱骗客户登录假冒网站,并窃取账户信息,进行快速转账,盗取账户内资金。

(二)中奖诈骗

经常点开一个网页就会跳出一个窗口说:恭喜你成为今天被我们抽中的幸运观众,获得联想笔记本一台,请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

(三)网址或者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些微的差异,不仔细分辨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通过该网站或者网址泄露出去。

(四)网络传销诈骗

比如以网络购物为幌子,假借“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吸引会员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并推荐他人参加购物成为会员,根据下线会员的数量或购买商品数额的多少获得奖励。

此类诈骗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统计,2004年,这个中心接到的欺诈事件报告一共达到223起,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进行诈骗。

三、规制网络金融诈骗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

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而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差。我国刑法对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刑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存在明显不足。传统诈骗罪的规定无法规制新技术带来的难题,也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在定罪量刑方面很难把握。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有法可依。

(二)提高网络技术,加强技术防范

没有一个网络是完美的,或多或少都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也正被犯罪分子密切关注以便随时乘虚而入。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比如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资力度,建立网络金融犯罪的预警系统,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安全等等。先进的科技是预防网络犯罪最有力的武器,甚至能把它们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

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根据现状,网络管理的重点对象应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及普通网民。同时要加紧培养引进金融复合型人才。

(四)提高网民网络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网络金融犯罪的新形式,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比如不打开非主流网页、不浏览不健康网站;认真核对网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信通过短信、电话或者邮件跟你索要密码的要求;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一旦感觉有问题及时到银行确认、挂失;要及时安装程序补丁,升级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等等。另外,专家也曾多次提醒,客户不遵守安全规则导致上当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实践证明只要客户正确使用,安全是有保障的。比如,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假冒银行网站,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预留信息验证”服务。这项服务可有效避免因向假银行网站或网页输入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而导致的客户资金损失。还有各大银行发放的网上银行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但无论银行的网络金融安全规则多么行之有效,只有用户认真遵守才能发挥效用。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第7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岁月时光匆匆忙忙,不知不觉我们就要结束欢乐的暑假时光了,迎接我们将会是新的教学时期,那么关于浙江大学大一新生2021开学时间你们知道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浙江大学大一新生2021开学时间须知_大学新生入学注意事项,欢迎参阅。

浙江大学大一新生2021开学时间浙江大学大一新生开学时间8月21日

大学新生入学注意事项防范电信诈骗风险

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骗取受害人信任,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汇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的特点是什么?

作案时空跨度大,跨省、跨境、跨国比较突出;

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强;

科技含量高,手法隐蔽;

诈骗手段多,防不胜防;

转账取款迅速,难以查控。

如何识别电信诈骗手段?

电话诈骗

特点:不法分子绘声绘色的用各种虚构的事实,例如“中奖”、“被绑架”、“求帮忙”等描述,都让事主很容易进入“角色”,导致被骗。

防范:不要轻易相信有关涉黑、涉毒、信用卡透支、中奖等内容的电话。

短信诈骗

特点: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外地号码等形式,冒充政府、企事业单位、亲友向我们群发诈骗短信。如要求电话沟通,不法分子一般会称不方便通电话,或者采用声音极低无法辨认的方式短暂通话。

防范:不要轻易相信任何节目中奖、转账等信息,可采用软件拦截诈骗短信。

资助诈骗

特点:诈骗分子往往会在开学前后,冒充资助工作者,以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等名义,引诱学生和家长上当受骗。目前,国家建立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能保证各个教育阶段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只要上学有经济困难,国家可以提供适当的帮助,保证你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大学生而言,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入学前、入学时、入学后都不用愁。

防范:无论是哪个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助,都不会要求学生在电话中告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也不会要求缴纳任何费用或在ATM机和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如有类似要求的,请先向学校老师和当地教育部门咨询,千万不要擅自按照对方要求操作,以免上当受骗。

刷单诈骗

特点:诈骗分子会伪装成中介或公司,打着刷信誉、刷销量的旗号招聘兼职“刷客”。他们承诺,应聘者只要根据指示拍下指定的商品,付款后截图发过去,他们就会把本金和佣金退还回来。然而,在这里面刷单只是幌子,骗钱才是真正目的。

防范:在应聘网络兼职和工作过程中,切勿随便透露个人信息,不要盲目相信高回报,应留意对方的信息,比如电话、名称、地址或者是对方的银行账号,发现被骗尽快拨打“110”报警。

钓鱼网站诈骗

特点:不法分子群发短信诱使网民上网操作。网站一般为境外注册域名逃避网络监管。通过高仿真网站制作,欺骗网民透露账户密码。再通过连贯转帐操作,迅速转移网银款项。

防范:核对网站域名;比较网站内容;查询网站备案;查看安全证书;查验“可信网站”;绝不登录“涉赌”、“涉黄”网络平台和APP。

恶意二维码诈骗

特点:二维码带病毒,扫码后可能会下载一个木马病毒到手机中,导致遭遇财产损失。

防范:谨慎对待陌生二维码,不可随意扫描。

网络购物诈骗

特点:以低价格诱惑买家、用网址进行诈骗、以各种理由让买家先确认收货。

防范:到正规大平台购物、使用安全的第三方支付。

虚假WiFi诈骗

特点:连上陌生公共WiFi后,骗子便可轻松截获网络数据并_密码,篡改收款人转账接收账户等方式盗取受害人的钱财。

防范:不要随便在公共场所接入陌生的免费WiFi,更不要在陌生网络中使用网银账户、密码。

机票改签诈骗

特点:骗子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乘客的航班信息,然后使用改号软件假冒航空公司电话向购票乘客发送短信,谎称飞机因故取消航班。接着骗子就会通过冒充客服的电话,告知受害人航空公司会退还机票费以及赔偿相应的金额,同时要求受害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以及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其实是银行的支付验证码),由于之前短信中的个人信息都是正确的,往往受害人在此时都不会起疑心,当受害人提供验证码后就会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的一笔资金不翼而飞,此时再拨打“客服”的电话,就会发现“客服”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了。

防范:一是购买机票应通过正规网站、正规途径;二是骗子经常使用改号软件,因此,在收到类似“航班取消、航班变动、机票退改签”等内容的短信时,应通过航空公司官方客服核实消息的真伪,不要盲目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更不要拨打短信中提供的陌生号码按照对方的要求转账;三是网络购票时要注意保护隐私,切勿向陌生人透露银行卡的卡号和银行发送的验证码等信息。

大学新生入学须知适应新的校园环境

进入大学,就是一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你的所有过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张白纸,这是你的重新塑造自己形象的时候,改掉以前的缺点,以全新的形象出现。

对于大学新生来说,离开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离开父母每日的叮咛呵护,离开深有感情的老师和同学的指导和帮助,踏入一个全新的环境,难免心中会有几分激动,也会有几分忐忑,如何尽快熟悉并适应新环境是走进象牙塔的首要任务,决定了大学新生能否在这个环境中自如地生活、学习。

大学新生入学须知:

1、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每个学校也会有自己的一些规章制度,它规定了学生一些不能触犯的禁区,比如缺课达到多少节就会被处罚、图书证不能外借等。

有时候犯错和不犯错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学生也不是故意的只是不知道。所以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新生最需要做的事情。

2、熟悉学校的地形、掌握一些紧急联系方式也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分布,医务室、保安室所在等。

3、关注学校和院系公布的信息,比如新生何时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一旦错过了这个时间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记住自己的学号和相关密码,这些会是你以后的学习中经常需要用到的东西。

4、了解本学期的课程安排和执教老师。

大学的课程内容和上课方式,对比高中来说有很大的不同。老师不太会拘泥于课本内容,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研究来讲授,所以准备好听课笔记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大学的考试卷多为任课老师所出,所以考试内容有很多是和课堂老师补充的知识有关。

5、大学还有一点和高中明显不同的是,上课教室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的课程安排在不同的教学楼。

第8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求职;信息泄密;信息诈骗;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3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力度的加强,近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一直呈递增状态,这意味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每年毕业生即将就业之时都是“最难就业季”。许多大学生目标工作地点与求学地点的不一致,传统的现场招聘会招聘求职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其求职需求,导致网上求职的盛行。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征和信息的重要性,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信息是一种资源,拥有它就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立足。大学生求职时,必须填写个人简历,里面涉及太多个人信息,便引来不法分子对信息的觊觎。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能够对大学生信息进行搜集并用于诈骗活动以获取利益。作为大学生,如何搜集和分析招聘企业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这对于即将求职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2大学生求职中的信息安全概述

2.1大学生求职中的信息

大学生在进行求职时,一般需要填写个人简历,简历中包含了大学生的各类信息。大学生求职中的信息分类如表1所示。

2.2大学生求职中的信息安全

由罗森林,王越等人发表的《网络信息安全与对抗》一书中对“信息安全”是如此定义的:“安全”是损伤、损害的反义词,“信息”是运动状态的表征与描述,“信息安全”的含义是指“信息”的损伤性变化。大学生在求职中的信息安全不仅包括个人信息本身的损伤、损害,还包括在信息时代由网络谣言、信息霸权引发的安全问题。因为在进行求职过程中,大学生有可能会受到的各种影响不仅仅是在求职时个人信息受到损害,还有遇到不法分子虚假招聘信息、设计虚假网站等窃取大学生的信息等。

如今各种虚假钓鱼网站泛滥,各种求职网站上着形形的虚假招聘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窃取求职者的信息,再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对求职者进行诈骗。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网上求职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只有对其进行解决,才能使大学生安全地进行求职,防止信息泄密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3大学生求职中信息安全问题

3.1大学生求职中信息泄密问题

为了解大学生在求职中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以及从个人信息在求职中泄密情况,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法。问卷只针对应届毕业生,发放了18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74份,并对这些问卷进行统计分析。

大学生在进行现场招聘流程中,信息泄密的环节主要是投递简历到初次面试中的简历筛选环节。招聘单位获取了大学生的个人简历中的信息,其用途是否只是用于招聘员工、招聘单位怎样处理个人简历也并不为大学生知晓。在大型招聘会结束后的现场,地上堆积的简历随处可见。这些简历若是被不法分子购置和收集,那大学生信息泄露无疑,导致的后果也是不堪设想。

3.2.2网上求职

大学生网上求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异地求职的困难、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带来了方便,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也导致了求职大学生的信息安全问题。网上求职中信息泄密的渠道多、泄密方式更是多样。

与传统求职流程相比较而言,多了前面在互联网上从进入招聘网站至浏览招聘信息五个环节。而正是这五个环节,使大学生信息泄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3招聘企业利用求职大学生信息进行诈骗

信息经济学表明,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具有明显的优势,可能对信息劣势方的利益进行损害。通过对求职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他们可以了解求职者的相关的个人信息并用于商业用途,更有甚者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诈骗求职的介质。据美国隐私研究机构EPTC透露,大部分网络服务商会根据追踪软件得到的信息,向用户有针对性的发送广告。不仅如此,存在着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牟取自身的利益,将收集到的信息贩卖给其他需求者,或者有的会将信息与其合作伙伴进行交换,从而掌握更多的个人信息。有的网络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掌握到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再通这些信息对求职者进行诈骗,骗取其财产,更有甚者骗取其人身自由。

大学生求职中因信息泄密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其个人信息对其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通过各种诈骗方式和手段,不仅有直接骗取大学生财产的,还有利用个人信息骗取家人财产、骗入传销陷阱,更有甚者采用技术手段,如病毒技术、木马技术等将大学生个人信息盗取再造成其财产损失。

4对策研究

4.1搜集招聘企业信息

信息搜集是信息通过信息搜集媒体从信息源到目的地的转移过程,广义上,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搜集活动包括信息定义、信息获取(查询和访问)和信息利用(分析、解释)。上文的分析可得出,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由于与招聘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求职中处于不利的位置,故对招聘企业的信息进行搜集是十分必要的。可通过如下渠道搜集到招聘企业的信息:(1)第三方招聘求职网站;(2)公司官方网站;(3)老师、同学、本专业上届校友;(4)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开网站;(5)从搜索引擎。

4.2分析招聘企业信息

所谓信息分析,过去也称情报分析,是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以对大量已知的信息的内容进行整序和科学抽象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深加工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过增值的信息产品,从而为决策支持和服务。大学生在求职中搜集到的招聘企业的信息未必真实可信,只有通过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信息分析才能在求职中进行决策。

现场招聘会求职。大学生在进行现场应聘之前,需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核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再到人才市场或招聘地点的总台进行咨询,对比现场招聘会企业的信息。

网上求职。首先,大学生需要将搜集到的企业信息和招聘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将值得怀疑的招聘企业的信息单独拿出来进行分析。其次,将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网站上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第三,接到电话通过面试时询问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最后,在确定一切无误之后参加面试,注意各种案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分析面试的场地、情景,保护人身安全、保证自己信息不泄密。

4.3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连接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等特征;基于这些特点,网络中各种信息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实现跨越地区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得处于不同物理位置的终端之间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的这个特点为个人信息泄密带来可能性。大学生在求职中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因信息泄密导致财产损失乃至人身安全威胁。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4.3.1合理地填写和管理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中暴露太多个人信息,有效管理个人简历是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关键举措。如何有效管理大学生个人简历,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不进行“广撒网”式投递简历;(2)简历中重要的和隐私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填写;(3)在通过第三方招聘求职网站进行简历公开设置时尽量设置成保密简历。

4.3.2防范“网络钓鱼”

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在一些正规招聘网站上虚假招聘信息,一旦求职者进入他们预先设计好的钓鱼网站,便会步步为营,诱导求职者泄密其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及密码,造成求职者的经济损失。求职者应注意:(1)面临招聘企业发至邮箱、手机、QQ等的网站链接时须警惕,应仔细检查域名是否符合企业原网站域名、是否存在可疑之处,再打开链接;(2)若进入了招聘企业要求进入的网站,须仔细查看网页底部的ICP备案号、版权申明等内容;(3)面临招聘企业要求下载压缩文件、插件、应用程序等须小心,很可能这些东西已经种了木马或病毒;(4)钓鱼网站中一般交易方式比较单一,它会要求求职者进行银行汇款,收款方通常为个人而非公司;(5)网站上设置账号密码是尽量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私密的个人信息,与网银、支付宝等涉及个人财产有关的账户和密码不能保持一致。

5结语

大学生求职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可能为大学生带来严重的后果,如遭遇财产诈骗、信息诈骗和传销诈骗等。求职大学生可通过加强对招聘企业信息搜集和分析、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手段解决求职中的信息泄密问题,有效防范诈骗行为。

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来说,为信息泄密可能带来的损失,需做好防范措施,在信息泄密后也要能够对招聘单位的信息进行深刻剖析。只有步步为营,才能在求职中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盗取信息的本领也在增强,诈骗手段和方式还会翻新。这就要求我们在求职中除了谨慎地采用防范措施,还要多关注求职诈骗案例,避免重蹈别人的覆辙,以及各种因求职泄密信息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罗森林,王越.网络信息安全与对抗[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2122.

[2]宋鹏,王有凯.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探讨[C].第二十七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北京,2012.

[3]陈洪,秦喜杰.目标企业信息搜集研究[J].求索,2004,9(1):78.

第9篇:网络诈骗如何处理解决范文

一、电子商务中E-诈骗罪的新特征

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上,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跨越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和特别诈骗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又仅仅是这些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传统的诈骗犯罪,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手段,大致上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在网上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同意将若干财物交付给行为者的行为;一类是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进入特定网络信息系统,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增加、输入一定信息,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电子货币划拨到自己的帐户上,进而兑现的行为。前一类行为仅仅是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利用现有的刑法理论可以解决其中的问题。后一类的客观行为则不同,与刑法中的普通诈骗罪、特别诈骗罪有极大差别,为了科学界分它和前几类行为的区别以及方便讨论,本文称之为E-诈骗罪。

以网络作为工具从事犯罪,其主要方法有:活动天窗、特洛依木马术、意大利香肠术、数据欺诈、蠕虫、逻辑炸弹、冒名顶替、乘机侵入、仪器扫描、破解口令截取信息等等。但是,E-诈骗罪只是利用这些方法中的一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得电子货币,一般不会采取破坏信息系统的方法,而是利用网络中的技术弱点,以达到目的。

E-诈骗犯罪的主要步骤: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取得有权信息的方法,既可以通过打听、套听、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术截获信息,如行为人可以在互联网、电话网上搭线,或安装截收电磁波的设备,获取传输的系统信息。有的甚至于通过分析信息流的方向、流量、通信频度、长度的参数,取得有用信息。第二步,改变信息。如改变信息流动的次序、方向,增加、删除、更改信息内容。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被作用力影响,从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设备设施的运作发生混乱、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其结果是将他人帐户上的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拨到行为人开设的帐户上。第三步,信息兑现,即行为人在消费中支出该电子货币或将之兑换为纸币。这是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

通常,网络被视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对于认识网络犯罪极其重要。我们不妨将网络犯罪发生的场所分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如此一来,E-诈骗犯罪活动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现为三种样态:第一,发生于现实阶段的预备犯,如行为人通过分析受害者遗弃的文件、纸张,从中寻求密码、通行证。第二,发生于虚拟空间的预备犯和未遂犯。第三,发生于现实空间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二、E-诈骗罪的对象

E-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E-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行为人所取得的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数字符号,从而关于这种犯罪的对象是数据记录还是数据的载体、亦或是现金实物,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在研究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时,提出应将电子资金作为盗窃对象,这样犯罪的对象就是“存在于电子资金过户系统中代表一定的资产所有关系的电子数据记录”。

。其理由是:第一、盗窃犯罪对象的内容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扩展;第二、电子资金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信息,要将他人帐户上的资金通过计算机秘密划拨到自己的帐户上来,被害人帐户上的资金必须相应减少,否则计算机会拒绝运行;第三、电子资金在性质上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相同,后者既然可被视为犯罪的对象,也就没有理由拒绝将前者也作为犯罪的对象;第四、刑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把电力、煤气、天然气和电信服务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也应当将电子资金当作盗窃罪的对象;第五、把电子资金归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保护金融财产。

这些理由的实质是提出无形物可以作为犯罪对象。的确有学者主张:“犯罪的对象是人或物。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物质;物的存在形式是时间与空间,物的外在表现是状态;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

这似乎可以应证上述观点。因为说到底,电子货币也如电力、煤气、天然气和电信服务一样,是一种无形物。

过去,笔者认为该罪的对象是代表电子货币的载体,如电子票据、电子钱包、电子钱夹等,但是现在仔细考虑,觉得不妥,并且认为,钱物依然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原因在于:其一,将无形物不加区别地作为犯罪对象把握,就几乎将刑法学中的物与哲学范畴的物等同视之。这样一来,无疑就扩大了犯罪对象所考察的范围。无形物在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上也有差别,以电子货币符号和煤气为例,前者被占有的具体表现是特定的价值损耗或灭失,而后者被占有并不足以表明相应物的价值耗损或灭失,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帐户资金出现问题后,可以采取通知的发式,使行为人的意图被阻却。把前者作为犯罪的对象是说得过去的,但是把后者与前者类比从而将其当作犯罪对象难以成立。其二,如果把电子货币符号作为犯罪的对象,就会导致与一般诈骗罪完全相反的结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不仅是具体的物,而且必须反映客体的损害。如果认为电子货币是犯罪对象,也就是说行为人占有了电子货币符号,就造成了实害结果,也即犯罪既遂。前面已经说过,E-诈骗罪是隔离犯,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发生的时间、场所都可能不一致;另外,该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占有数字符号并不表示他取得了钱财,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所以把电子货币符号作为犯罪的对象,就将犯罪既遂的标准提前,而扩大刑法的惩治范围。其三,笔者认为,对于E-诈骗罪,有必要区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作为行为对象,就是实行行为之际行为人所希望实现的初步目的,它是犯罪对象的象征。本罪的行为对象,就是电子货币或数字符号。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支付手段也有区别。呆子商务活动中常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货币支付手段主要有如下种类:

1,电子票证。常见的电子票证包括:用户意见及产品需求调查表、产品购买者信息反馈以及维修或保障信息反馈表、产品(商品)报价申请表、报价单、定货单。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其宗旨是彻底实现票证传输的电子化,也被称为无纸化贸易。在现阶段,由于传统观念和技术限制,还只能是电子票证和纸张票证同时使用。但是如果着眼于长远,笔者绝对不能否定电子票证对于犯罪的意义。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和我国的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纸张票证已经从先前的惟一或主要地位降为次要或辅助地位,这很能说明问题。

2,电子钱夹。就是通过网络系统的认证中心发放的,其中包含经过认证的信用卡、身份证等。使用者使用电子钱夹,可以随时随地完成操作,有关个人的、信用卡的、密码的信息直接传送到银行进行支付结算。

3,智能卡。它可以在网络中直接进行小额现金支付,并可以通过因特网从银行帐号上下载现金,保证电子现金使用的便捷性。它也可以附加密码,从而保证使用安全。除此之外,它还有身份鉴别的功能、发放政府福利等功能。如在学校,使用智能卡,可以验证教师、学生的身份;还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用来支付用餐、复印、洗衣等费用,甚至作为宿舍钥匙。在美国,估计有80%的金融交易是电子支付的。

4,电子票据。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电子票据主要是电子支票。早在1995年,美国一些大银行和计算机公司联合技术开发并公开演示了使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支票交易系统,并且预言“这个系统可能会引起银行交易发生革命”。新加坡也于近年开发了亚洲第一套电子支票系统。在我国,因为受到1996年实行的票据法的制约,所以电子票据尚属空白。但是笔者确信,随着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建立和数字签名在电子支付中法律地位的确定,加之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加强,电子票据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

5,电子银行帐户。电子银行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信息查询、货币支付、储蓄业务、结算、在线投资、理财管理等业务。其中,个人、公司企业的储蓄、资金划拨等在线支付必须通过权利人在电子银行上的帐户。笔者不妨将电子银行帐户看作实现电子货币转移的基础。

这些支付手段,一般都是有形的,它们是电子货币得以移转的载体。换言之,没有这些载体,是无法实现电子货币移转的。进而可以说,行为人进行经济型的E-诈骗罪,要依赖这些载体。但它们不是犯罪的对象。因为它们并不直接反映财产关系或经济秩序关系的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犯。如行为人窃取他人智能卡到他取现或进行使用之间,有时间上的间隔,在此期间,原持卡人可以挂失从而避免财产受损;或者行为人并没有利用智能卡,权利人的财产就没有受到损失。所以决定是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是他取得了电子货币的载体,而是他取不取用电子货币的现实可能性,以及他对于电子货币所体现的财产权施加危害的大小。

三、E-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那么在E-诈骗罪领域,实行行为从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

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其形式。

也就是说,要从行为法律上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统一考察。现实性环节行为,还不具备接近犯罪对象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对于犯罪的客体产生危害,从而不具备实行行为的危害性;而且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

第二,将现实性环节行为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论处。有这个规定,笔者可以推断,行为人仅仅只是盗窃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的,就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该威胁转化为实害还须行为人进行虚拟环节的行为。所以刑法的规定是正确的。它可以作为处理相似情形的参照。基于同样的道理,盗窃或骗取其他人的电子签名、数字密码等行为,对此若以犯罪的实行行为对待,就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

第三,将现实性环节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会造成司法适用的难堪。假如把现实性环节行为作为实行行为,无疑就会提前考虑犯罪的预备行为,从而将一些无关紧要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如伪造智能卡,是一种预备行为,若将其作为实行行为,就会将此前的购买材料的行为当作犯罪预备行为,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种行为的法律意义并不重大,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就不太合适。另外,将实行行为提前加以考虑,那么虚拟阶段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吗?如果是,就出现了两种性质的实行行为,这自然会支解刑法理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则只能作为实行后的行为,就不会再发生消极性的犯罪中止,假如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虚拟性环节的行为,也仍然要视为犯罪既遂。这显然于理不通。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犯罪的时间极短,有时只有几秒钟,但是正确地认识这种行为的性质还是必要的。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之一在于,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中的特定犯罪,行为人一般要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此之前,他也许还需登录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原因之二在于,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不认为这些行为具有实行性质,有助于防范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这个阶段的行为只是预备性的,那么无疑给了行为人相当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从主观上促使其犯罪意图表征不完全。反过来看,这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充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惩治犯罪提供更可信的证据。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的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即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二)关于犯罪未遂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学界有许多观点,如“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目前虽然最后一种观点暂居主导地位,但其他不同观点依然存在。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为了更加准确地认定犯罪的完成形态,进一步区分结果犯(包括危险犯)与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两种情形。E-诈骗罪的完成形态时,首先也有必要区别结果犯和行为两种情形。

对于结果犯而言,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出现了法定的危险状态,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然而该结果是发生在虚拟空间的还是发生在现实空间的呢?如盗窃电子货币,究竟是电子货币从一个帐户上转到另外一个帐户上这个结果、还是权利人现实的财产出现了减少这一结果?这个问题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笔者主张,应当以现实空间发生的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

第一,这与现代刑法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现代刑法立足于保护社会的机能,兼顾人权保障的机能,二者不可偏废。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刑事立法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区别不同的犯罪类型,在既遂的界限上,有的要求特定的危害结果,有的要求特定的危险状态,有的只需要实施了一定行为,有的甚至只要求作出某种举动。这是因为考虑各种社会关系体现的社会利益大小差异,如此才能均衡刑法的机能。E-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没有超越一般犯罪的范畴,所以,在对于结果的把握上,它如果背离其他犯罪的要求,另外确定标准,就会破坏现行刑法的均衡点,势必与现代刑法的精神发生矛盾。

第二,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权利记载上文义或信息数据的改动,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权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实实在在的财物侵犯,从而出现实实在在的现实结果,而行为的深化方法可由行为人自己完成,也可由他人完成,也可由工具实现。只是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也可以作出新的举动,如重新作出举动,将先前行为所造成的虚拟性结果取消,还原为原来状态。这样,权利人很难觉察权利受到过威胁,一定的法益秩序也并不出现混乱。从刑事政策上看,也有助于行为人中止犯罪。

第三,也是多数学者担心的,如果按上述方法处理网络犯罪,不惩治在网络系统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异于鼓励行为人犯罪。这倒没有担心的必要。笔者可以将该犯罪的预备形态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牵连犯处理的原则加以处断。

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条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所以谈不上犯罪既遂。

三、诈骗和盗窃的界分

依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界分诈骗罪和盗窃罪,似乎问题不大;但是在盗窃信用卡后使用、以及盗窃空白发票、支票以及其他空白有价凭证然后使用的行为的定性上,也曾经出现过不同看法。新刑法颁布后所做的一些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澄清了其中的一些纠葛,对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规定得更为明确。如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本简单的问题在网络金融领域变复杂了。

信用卡是最早的电子货币载体,今天,体现电子货币的载体还包括其它的电子钱夹、电子票据和智慧卡。所以犯罪的手段更是复杂、多样。如在日本,到处都有全国连网、各银行连网的现金自动取款机(ATM),ATM和信用卡的普及程度非常高;针对ATM卡的犯罪也相当猖獗。从盗窃他人的ATM卡然后破译密码,接着提取现金,发展到伪造主ATM卡,再发展到通过网络联结到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窃取帐户资金的“线上犯罪”。

还有一种行为人经常使攨的作案方式,即在某处24小时监视受害者,乘机窃取其帐号和密码,然后在网上利用这些窃取的帐号和密码将受害人的电子货币划拨到自己的帐号上。

难点在于虚拟性环节的欺诈性与现实性环节的盗窃性竞合的场合。虚拟性环节是在网络中发生的,现实性环节是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

为了预防网络犯罪,在虚拟环节一般设置了一整套安全技术。第一是密码机制。对信息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交易手段,可以防范信息在传输和储存中的非授权泄露、对抗截收、非法访问数据库窃取信息等威胁。第二是数字签名技术。它是一组密码,发送人在发送信息时,将这组密码发出,收件人受到信息后,通过双方约定的法则进行运算,从而确定发送人的身份。在本质上它类似于在纸张上的签名,既可确认信息是签名者发出的,又可证明信息自签发后到接收时未做任何修改。第三是时间戳。文件签署的日期和签名一样重要。在电子交易中,数字时间戳能提供电子文件发表时间的安全保护。第四是认证机制。它用来确认交易对方身份的真伪。第五是防火墙。这是一个相当防守性的技术措施,它是不同的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的唯一信息通道,担负着防止外部攻击的使命。然而这些安全技术决非完美无缺,每项技术都有破绽可循,这就为网络诈骗提供了机会。例如篡改他人电子票据的数字签名,或更改电子票据的文义内容,再到电子银行骗取电子现金。

行为人为了取得或盗用他人的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两类:一是破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借机达到目的;二是冒充其他的权利人,骗取“系统管理者”的信任,从而获得或使用其他权利人的电子货币。用第一种方式达到目的的可能性在网络领域几乎是零,所以第二种方式是常见的。如此一来,肯定要使用欺骗性手段。为了使欺骗更有成效,尽快得到权利人的密码、签名等真实信息无疑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有些行为人采取技术方式,在网络中破译权利人密码,套取其相关信息;也有的采取传统意义的盗窃方法获得这些关键信息。后一种情形就发生了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竞合的现象。

对此,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传统的刑法理论,并充分考虑电子货币的特点,区分某种行为是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必须考虑发生在现实性环节的行为性质。因为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可以看出,在虚拟空间发生的行为绝大部分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如果将网络经济型犯罪一律以诈骗罪论处,显然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另外从法理上讲,盗窃罪相对于诈骗罪,属于重罪,当出现两种竞合时,要作为牵连犯处理,应定为盗窃罪。进一步说,在现实性环节发生的行为如果是诈骗,继之所为的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在现实性环节发生的行为是盗窃,继之而为的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具体而言:1,对于使用未设定密码的智能卡,或者多次使用限额设定密码的智能卡的行为,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构成了盗窃罪;2,对于一年之内连续三次使用智能卡,应当认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3,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对于使用盗窃的电子钱夹,如信用卡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5,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6,骗取他人的各种支付手段的帐号、密码,然后利用这些帐号密码在网络中套取电子货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7,在网上采取技术方式,破译权利人密码,套取其相关信息,继而套取电子货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8,骗取智能卡的密码,继而使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9,盗窃智能卡的密码,从而使用的,构成诈骗罪。

四、关于电子签名

在电子商务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主要手段是电子签名。它有时是进入特定信息系统的钥匙,有时是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屏障,有时是从事网络活动的标记。电子签名是一组特殊排列的数字,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对于刑法解释伪造、变造传统的内容以及金融诈骗犯罪将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过去,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将伪造解释为仿制,而变造是改变真实的外观或内容。这种解释在我国《票据法》颁布后,存在明显不足。当时在理论界认为,伪造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制、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础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然而,伪造票据的应然之义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伪刻他人的印章、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变造票据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是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这可引申出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只是一种典型的票据欺诈行为,而不是独立于票据欺诈之外的与伪造变造货币类同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不大妥当。但是认识在网络的犯罪,即使依照后者的观点,也会出现难以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