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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起因精选(九篇)

网络暴力的起因

第1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弱传播;网络暴力;舆论现象;女性群体;女性公众人物

2022年1月,“王冰冰塌房”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网暴事件起于王冰冰某疯狂粉丝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该粉丝将王冰冰早年的私人信息到网络上,王冰冰四级成绩截图也被疯狂传播。有网友声称王冰冰曾经结过婚,表示现在王冰冰已经离异。针对这一披露,网络舆论总体分为两个派别,即塌房爆料派和反对网暴派,同时主流媒体对网暴事件进行发声引导,但在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负面情绪呈持续上涨趋势。同一事件,网络受众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塌房爆料派在本次网暴事件中占据上风,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无法抑制事态爆发的走向,文章试从弱传播视角对此进行探析。

一、弱传播:舆论世界的哲学

弱传播作为一种公理系统假说,由邹振东教授首次提出。它指的是舆论世界弱者优势传播现象,有时也指运用弱传播理论进行传播的策略。舆论的弱原理认为,人类生活在现实世界与舆论世界这两个世界,前者是强世界,后者是弱世界。弱传播理论体系,是关于舆论世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一种理论体系,弱传播理论体系包含四大规律——舆论的弱定理、舆论的情感律、舆论的轻规则、舆论的次理论。概括来说就是弱者优势、情感强势、轻者为重、次者为主[1]。

二、网络暴力概述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心理学上认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对他人造成身体或语言上的伤害的行为被称为暴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对他人的暴力不再局限于现实世界,社交媒体上的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虚拟网络世界对暴力的反映被称为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表现为参与者对当事人使用言语暴力进行攻击和诽谤。网络暴力是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暴力,网络空间暴力的存在也会产生相应的恶性结果,网络暴力同样会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二)针对女性公众人物的网络暴力

女性遭遇网络暴力的影响因素来自多方面,主要受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网民心理等因素的影响[2]。当社会环境发生负面变动时,社会道德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网络环境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成为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网络环境高度自由化的特点,致使传播者的责任感和犯罪感被削弱,网络言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当网民存在道德审判动机和宣泄式恶意攻击的心理基础时,其将发起网络暴力。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女性公众人物的工作与生活无法完全分割,这种掺杂性的职业特点,使得女性公众人物时刻生活在媒体的关注当中。当女性公众人物出现在大众视野时,人们认为任何人都有对女性公众人物进行评判的权利,在公共空间中,这种带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的批判行为,被社会默认其属于公众人物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普及,网络受众开始滥用批判权,在社交媒体中对女性公众人物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呈现出泛化的趋势。网络受众常常将关注点聚焦在女性公众人物的私德问题上,由于缺乏固定明确的评判标准,对女性公众人物私德的监督手段往往会走向极端。

三、王冰冰双重身份下的弱传播现象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据人们占据社会资源的不同,出现了主观阶层分化的现象[3]。一方面,女性公众人物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在阶层分化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庞大的网络受众在社交媒体中的信息传播范围占据上风,同一信息的快速传播极易导致网络受众产生群体情绪感染。弱传播理论认为,人类生活在两个世界,一个世界是原本的现实世界,另一个世界是传播的舆论世界,两个世界互为逆世界,现实世界中的强者,在舆论世界中居于弱势。在网络舆论中,人口优势是最大的优势,争夺多数人的话语权才能够在舆论风暴中夺取成功。舆论具有轻规则的特点,“爆料”“人肉”不符合伦理纲常,但在网络舆论中,受众却乐此不疲。

(一)弱传播的弱者:央视女记者

王冰冰央视女记者的身份,是此次网络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审美话语权转移的背景下,一直以来以严肃著称的央视,试图重新建立起与年轻人的联系,王冰冰凭借治愈的笑容引起了众多年轻人的关注。弱传播理论认为,现实世界的弱势群体,一旦通过弱传播在舆论世界中成为强者,就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最终成为现实世界的强势群体。在新的循环中,其会沦为舆论世界的弱势群体。王冰冰以邻家女孩的形象“出圈”,在获得巨大关注的同时,也在网络舆论中进入了新一轮的循环。作为央视记者的王冰冰,相较普通人,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更高的社会地位。这种身份赋予了王冰冰现实世界强者的地位,王冰冰因早年隐私曝光遭到网络暴力,相同事件发生在普通人身上难以引起社会舆论,这种远高于社会标准的评判体系,作为现实世界强者的女性公众人物,显然在网络舆论中处于弱势。弱传播的情感律认为,舆论世界是情胜于理的传播世界,现实世界与舆论世界在情与理的坐标体系上互为逆世界。舆论的本质是不讲道理,这就是舆论的情感律。狂热粉丝以“人肉搜索”的形式将王冰冰的个人隐私到网络的行为,已经形成网络暴力的既定事实。然而,在此次舆论风暴中,对实行“人肉搜索”的侵害者的讨伐并未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站在侵害者阵营的网暴塌房派的成员越来越多,对王冰冰的网暴愈演愈烈。舆论的爆发是情感的爆发,舆论风暴也是情绪的风暴,而不是道理的风暴,极端情绪是舆论世界的标配。在网络匿名性的基础上,当网友认为王冰冰的形象不再符合社会期望时,将会以情绪宣泄的形式对王冰冰进行道德审判,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发酵。舆论的弱定理与舆论的情感律、轻规则相伴而生,这种浮于表面的网络暴力符合弱的原理,弱传播中的情感律与轻规则,使网络暴力行为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弱传播的强者:女性身份

舆论总是围绕着事件出现,在网络空间中,事件议题所产生的场所多为由热点新闻引发的舆论议题,涉及女性的舆论议题更容易吸引公众讨论。在此次“王冰冰网暴事件”中,网络受众分为爆料塌房派和抨击网暴派,两个派别的对立使得舆论事件给人一种割裂感与混乱感。实际上,要一分为二地去看待派别问题,对立派别的形成是受众从王冰冰的两个身份出发,形成截然相反的发声态势。舆论的弱定理告诉我们,舆论场是女性的主场,舆论世界是强弱倒置的传播世界,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就是舆论中的强势群体。此外,网络空间中涉及女性公众人物的舆论事件,往往会从事件中的女性角色出发,从而引发出以女性为名的“引爆点”,当社会对女性公众人物的性别的关注超过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后,则会对事件中的女性进行道德审判和情绪宣泄,产生污名化女性当事人的网络暴力。当前,女性在社会舆论中仍然处于弱势。从男性赋权角度看,女性常常是被凝视的角色,男性群体将女性幻想为所有物,认为女性的权利来源不是因为其自然人的身份,而是源于男权社会赋予女性的关注。当得到关注的女性不符合社会群体的意志时,社会将收回赋予女性的权利,并对女性进行严厉的道德审判。所以,王冰冰的女性身份,在网络舆论中占据强势地位。不过,当受众将此次爆料事件定性为针对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时,这种针对女性的情感宣泄和盲目攻击会引起网友的众怒,从而促使部分网友以觉醒的态度为王冰冰声讨正义。

四、舆论热点中的弱传播现象

(一)舆论的次理论:主流媒体发声

扬子晚报针对王冰冰网暴事件率先发声,在微博上指出“病态追星不可取,人肉与曝光他人个人隐私,已经触及了底线”。主流媒体#病态追星触及法律底线#话题对王冰冰事件进行评论。但主流媒体的介入并未抑制住网络暴力持续发酵的形势,网友对王冰冰事件的情感负面指数依旧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舆情持续爆发。弱传播认为舆论的次理论是舆论的规律之一,在舆论形态的谱系中,主流舆论是最不活跃的舆论,次主流舆论是最活跃的舆论。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某一间房子的窗户破了一扇没有及时修理,那么不久之后,将会有更多的窗户被打破。在网络舆论中,破窗效应中的破窗就代表着网络暴力的攻击行为。根据破窗理论,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矫正,当网暴行得到纵容,会使更多人产生模仿现象,最终会加强对网络秩序的破坏。破窗理论揭示了网络暴力呈现出持续扩散趋势的原因。然而,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主流媒体的发声矫正并未起到明显的传播效果。主流舆论往往是常识性言论,“禁止曝光他人隐私”“人肉搜索触及底线”“整治网红饭圈行为”等话题在过去的网络暴力事件中被反复提及,这种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了共识性特点的伦理,在舆论中难以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舆论的次理论认为,主流舆论属于共识,共识不容易引发受众关注,舆论的本质是竞争性的传播,这种竞争性传播最大的特性就是争取关注,已经形成共识的主流舆论,相较非主流舆论,缺乏争取受众关注的新鲜要素,难以在舆论中成为主角。主流媒体针对“王冰冰网暴事件”的多次发声,并未减少大部分网友对此次事件的负面情绪,即便这样的发声符合社会期望,但在舆论的世界中并未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在主流舆论共识已经形成的前提下,主流舆论的异常活跃,预示着其出现了新的情况。“王冰冰网暴事件”的发酵,使得“禁止在网络中攻击他人”这一共识面临挑战,在网暴事件持续产生负面影响的背景下,主流媒体的发声呼吁,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活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认同,巩固主流舆论的地位。

(二)舆论的主体:网络用户

舆论的主体就是能够向多数人传播的人,由于舆论集合性的特征,舆论既可以来源于多数人的传播,也可以来源于向多数人传播或在多数人中的传播。通常认为,主流媒体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主流媒体在网络舆论中的拨乱反正行为树立了其舆论主体的地位,而王冰冰是舆论中心的当事人,因此主流舆论或王冰冰为此次舆论的主体。然而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舆论主体显然是广大网络用户。网暴事件的源头,源于狂热粉丝对王冰冰过往信息的挖掘,受到情绪裹挟的粉丝将自身认定的真相盲目到网络论坛中,引爆舆论的首轮传播。首轮的爆发性传播,使狂热粉丝在“王冰冰网暴事件”中形成“意见领袖”。众多网友对王冰冰的私人信息产生关注,认同狂热粉丝的盲目宣泄式攻击,受到其负面情绪的感染,产生了强烈的传播效应,导致对王冰冰攻击进入了更深层次的“人肉搜索”阶段。此时,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网友成了此次舆论事件的主体。由于舆论主体的多元性,舆论脱离正义,舆论并非具有普遍的正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舆论才能成为民意的代名词。公众人物是舆论的发源地,王冰冰以“网红记者”身份出圈,与未走红前相比,“网红记者”的身份使受众对王冰冰的关注不再局限于记者的业务能力上。王冰冰走红后,大众将王冰冰定位为艺人,而艺人在舆论场中属于特殊存在,艺人以形象为业,艺人的身体是其工作的对象、工具,是生产资料的来源,也是工作的最终产品。在舆论场中,王冰冰的“网红记者”身份,更容易遭受误解。当前网络空间娱乐泛化,网络舆论场匿名性和自由化的特点,使其成为网络暴力滋生的温床。当舆论的主体缺少有效监管,便难以抑制此类以发泄谩骂公众人物为导向的网络暴力行为的爆发。

五、结语

“王冰冰网暴事件”的持续发酵,表明女性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拥有强者身份的人,在舆论场中更容易受到网络暴力攻击。大众传播时代,针对女性公众人物的网暴行为时常出现,然而,在情胜于理的舆论场中,女性公众人物作为网暴受害者很难全身而退。过去我们常常将公众人物遭到网暴的原因归结为媒介造神,当被关注的对象从神坛跌落凡间,便是网络暴力的开始。不可否认“饭圈文化”是网络暴力生成的因素之一,但究其根本,实际上是由于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的弱势地位。常理认为公众人物在网络空间中的发声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只限定于特定类别的正向宣传,当其陷入舆论中心的漩涡时,在弱传播中居于弱者地位的公众人物则很难规避遭到网络暴力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邹振东.弱传播:舆论世界的哲学[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8:103-106.

[2]侯玉波,王婷.社会阶层与公正世界信念对中国人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2):96-104,197.

第2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出场嘉宾:

一桶:男 23岁;

大菲尼文:女 21岁;

Vers:男 23岁;

香水泡泡:男 26岁

守守:女 20岁

沃金:男 20岁

现场摘要:

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源头在哪?或许是人们在现实世界太压抑,急需宣泄口,又或者只是恶意炒作,不管哪一种,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如果事件的发生是不理智的,这些言论就是疯狂。没办法,现世残酷,网络无责,就像穿了件隐形衣,谁能阻止得了人的心理天性。不过,话说回来,暴民回归现实,都是理智者,这一切,或许正是社会的进步……

谁策动了“网络暴力”

一桶:网络暴力就是在网络上针对某人某事的一种恶意言语伤害或者行为。现实生活中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人都是需要发泄的,这些可能导致了一些类似网络暴民的人将情绪发泄到网上,攻击和伤害他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暴力者的心灵造成伤害,也更有可能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我觉得适当的网络暴力,或者说正确使用网络暴力是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这样的例子也不少,比如在郭美美事件中,社会舆论就起了很大的作用。

大菲尼文:网络暴力应该就是人们对于自己未了解事实真相的事件,主观地或是根据他人言论观点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并借助网络平台不理智地对人或事发表过激或带有诋毁、侮辱性言语的冷暴力。追溯根源,网络暴力的出现肯定是网络言论的自由化引起的,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可以随意所思所想,也无需为自己的言论付出代价。我认为网络暴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确有其事,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网络暴力首发者作为正义方想要主持公道,声讨当事人的恶劣行径;期间网络暴力者可能因为个人情绪而做出偏激行为,例如煽动网民人肉搜索当事人,并曝光当事人的个人隐私;2、恶意炒作、无中生有,只为博得关注,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杜撰事件来宣泄自己对社会的诸多不满,然后一些不明真相的非理性网民或许被其言论所蒙蔽,加入网络暴力的行列。

Vers:扰乱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就是网络暴力,现实中缺少发泄途径导致大众只能在虚拟世界里发泄,让自己心里达到平衡。很多事情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没有处理得当,才会放到网上引起热议甚至是网络暴力。

香水泡泡:当网民越过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集体在网络上对某个人进行单纯的人身攻击时,无论此人之前做过什么,哪怕他做的事情多么伤天害理,这种攻击行为已然构成网络暴力了。网络暴力的出现,有着诸多的因素,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与网民的平均个人素质低下是主因。

守守:我所理解的网络暴力是在网上一些攻击性的语言,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打破了道德底线,对他人生活、名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网络暴力与网络的盛行、网民的道德是分不开的,网络缺乏管理性和约束性,网民的匿名等因素都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平台。

沃金:我理解的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军,他们是一帮整天盘着腿,坐在椅子上,敲着键盘,对各种事情进行攻击的愤青,网络暴力的出现是由于ZF过度限制了网络的舆论自由,而广大P民都是些过度愤青。

“重庆选美三甲”遭吐槽之高见

一桶:选美三甲遭到网民疯狂吐槽,我觉得这事件选美者和网民双方都有问题。自知之明是每个人都该有的,可能她不难看但是远远不足以达到大众认为的世界旅游小姐的水准的话那就可能有问题了。而网络上一味的吐槽也是有问题的,有些根本就是跟风行为。当人们经过详细的思考之后产生的应该是疑惑而不是暴力,暴力只是存在于人们认为被欺骗后的愤怒。

大菲尼文:这个事件要一分为二来看,首先三甲“美女们”确实是不太符合人们心中对美女的定位和标准,每个人的审美观念不同自然会引发对此事的讨论,“美女们”如果只是在大街上走,可能没人关注或议论她们的美丑,但是她们被摆放到灯光闪耀的舞台上,自然会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眼光审阅,本来就是众口难调的事儿,免不了众说纷纭;其次我觉得发表个人评论可以,但是发展到网络暴力甚至去煽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就有点过了,这可能是窥探欲在作祟,总觉得那些不符合自己内心标准的人或事一定有蹊跷和背景,联合网民的力量进行曝光他人隐私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Vers:其实是主办方的问题,人家长得丑没关系,人家报名也是她的自由,但是居然被选出来了,就是评委的问题了,毕竟代表了整个地区的形象,你让这样的“美”代表整个省,当然会引起公愤,大众可不想这样被代表。

香水泡泡:枪打出头鸟,当事人不在那个位置,或者没有做过那些事情,肯定不会遭到这般对待,木秀于林,风必催之,反过来也一样;网络群体的激愤也是相当可怕的,甚至完全不可控,加上现在微博传播速度之快,远胜任何一种传播方式。综合这两点,方是网络暴力频发的主因。

第3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第4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环境;构建

一、网络暴力的相关概念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在互联网上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诽谤甚至人身攻击等的群体性暴力行为。它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实施攻击者虽然往往是匿名的、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是的。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被称为网络暴民。

二、网络暴力实现的主要形式、共同特征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最初阶段:倾向于“泛娱乐”性质的恶搞。网络恶搞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一定的人或事物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恶作剧。网络恶搞的对象可以是某件事物,也可以是具体的某个人。一般情况下的恶搞行为更倾向于一种“泛娱乐”化的哗众取宠的心态,虽然有着颠覆大众道德标准、混淆是非判断的嫌疑,但其暴力性质并不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网络暴力的初级阶段。

升级阶段:有一定攻击性的板砖。在网上,网民们把对某一问题的反对和批评形象地叫做给它拍“板砖”。“拍板砖”的行为比较普遍地出现在网络各种形式的表达里,比如新闻跟贴、“BBS”、论坛,近两年则更集中地出现在个人博客里。2006年,异军突起的博客成为了名人与公众面对面自由交流的阵地。然而,伴随着这一阵开博热潮,博客上的种种“板砖”恶战也开始蔓延开来。首当其冲的是一批文人博客上的口水战,比如轰动一时的“韩白之争”。在这场口水风波里,论战从文艺观不同,世界观迥异的争鸣发展到后来纯粹的人身攻击。而论战双方身后的一群支持者更是“砖头”乱飞:以偏概全发泄者有之,污言秽语随意骂街者有之,某些话之下流和恶毒,令人吃惊。因为已经涉及到相当程度的人身攻击,因此,这样的“板砖”已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

终极阶段:终极追杀令――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的终极形式为网络“人肉搜索”,也称网络“终极追杀令”。网络人肉搜索本来是“猫扑(mop)”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后用来泛指在网上发起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网络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劫持域名、邮箱、封ID、窃取并公布他人私密资料,甚至是在现实生活中对网上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等,都是人肉搜索的后续行为。

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不仅广被包括央视《大家看法》节目在内的国内媒体的纷纷报道,更引发了包括《纽约时报》、《南德意志报》等多家海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国际先驱论坛报》甚至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了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

经由人肉搜索促成的网络暴力现象到了2007年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升级,其暴力行为的表达方式由以往仅限于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变成了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2007年被媒体称为“第一桩人肉搜索案” 的“女白领自杀”事件,可以说是网络暴力从网络延续到现实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网络暴力由于其强大的群体性和攻击性,一旦失控,将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其一是挑战了传统的道德标准。比如那些低俗娱乐新闻在网络上的泛滥和前些年对“红色经典”无休止的恶搞。低俗娱乐新闻凸现了某些人阴暗的窥视心理和不正常的好奇心;对“红色经典”的恶搞则颠覆了人们的道德标准,混淆了是非判断的价值观念。

其二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某一事件从一新闻事件发展到成为网络暴力事件,其中经过大量网友的非理性传播,很容易出现偏差和夸大,而如果这种以讹传讹的传递过程造成的偏差成为了网络舆论的主流的话,势必折射到现实社会当中,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容易引发现实的社会矛盾。一些新闻,甚至是假新闻,在被网民不理性的传播下,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们所利用,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继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如06年的“高州事件”、08年的“贵州瓮安6.28事件”等,本来都是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网民辗转传播后,却越来越离谱,最终引发成为影响非常恶劣的重大社会案件。

三、遏制网络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这几个方面对互联网进行治理。这也是政府治理互联网的一个理念和方向。但是,就像网络暴力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深层原因一样,网络暴力的遏制和消除也需要依靠除政府以外的网站经营者和网民等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多管齐下,做好监管。具体而言,政府方面的作为应当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出台相关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细则,严格监督,规范管理。目前,国家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对一些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并且缺乏实实在在的操作性,在现实中很难具体实施。为此,要实现切实的监管功能,需要的是一些操作层面上,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法规的细则。

网站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文明办网。其实,无论是“泛娱乐化”的恶搞还是目标明确的人肉搜索,说到底,每一次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都需要网站管理者的助推――至少是纵容――比如管理员的反复置顶推荐。网站为访问量和点击率而炒作广受社会大众关注的网络事件无疑也是网站出名盈利的捷径之一。因此,要实现网站获利和树德的“双赢”,增加社会责任感,文明办网,应当成为网站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应有之义。

网民:加强个人素质教育,文明上网。

2006年年底,美国《时代》周刊把2006年度人物的桂冠颁给了“YOU”――全体网民。的确,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凭借互联网成为了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因此,我们每一个网民也就责无旁贷的成为了网络文明的具体执行者。“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正因为如此,网络上的道德约束也要比现实社会弱得多。在这种情况下,文明上网,强调得更多的是依靠个人道德和修养来维系的,一种个人的“自律”性道德。网络不文明行为其实正是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浮躁媚俗等不道德行为的网络版。据调查显示,中国的网民中18至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网民在结构上呈现低龄化的态势。年轻一代网民正处于道德观念的形成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个人素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刻不容缓。

遏制网络暴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可能仅靠某一方面单独作为而实现。只有在逐步健全法治规则,依法治网的前提下,通过增强网站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网民的个人道德素质的综合手段来净化网络空间,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参考文献:

[1]王天意《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人民出版社出版2008.8

[2]《网络暴力 请善用你宝贵的话语权》央视网

第5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作者简介:王佳燕,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95

随着移动互联网全方位地融入人类社会,网络社会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也随之形成。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与现实相互交融的世界,兼具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变得便捷化。但也正是网络社会的这些特性催生了令人担忧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表现及危害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

区别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暴力,网络暴力是指各类网络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媒介,借助网络舆论,运用网络语言、图像、人肉搜索等多种手段对个人或群体实施谩骂、侮辱等具有攻击性的行为。

网络暴力一般表现为语言的暴力,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恶搞、侮辱、谩骂等言语上的攻击。网民们就某一个具体的舆论事件,针对当事人开展彻底的道德审判,不顾事件的原委,对他人的言行进行苛责,甚至无故谩骂和恶意中伤当事人。网民们盲目从众的心理往往会促使这种言语的攻击愈演愈烈,致使网络暴力事件逐渐走向严重化。此外,网络暴力还表现为“人肉搜索”这种形式,通过集中众多网民的力量,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挖掘出来并到网络平台。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给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在个人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使当事人的身心处于高压状态,破坏了其原本正常的生活节奏。铺天盖地的批判和攻击使当事人深深地淹没在愤怒、屈辱、绝望等负面的情绪之中,导致有的当事人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甚至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网民们对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随意地评价、批判当事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异化。

在社会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甚至不断触碰法律的红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源自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大部分网民们更多出于维护正义的目的,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个人或群体进行道德审判,随着群情激奋的情绪不断地扩散,网民们的言论表达逐渐地走向了极端化,逐渐地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这类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倘若有关部门不能做到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极大可能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伦理成因

(一)网民主体道德素质降低

当前,尽管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网民总数已经超过8亿,但是网民主体的道德素质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并不完全匹配。网络新媒体为国内外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为网民如何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设置了难题。在虚拟化、匿名化的网络环境中,网民拥有着空前的言论和行为自主性,相比较于现实社会,其道德自觉性有所减弱,整体的道德素质也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部分网民在一种群情激奋的强烈情绪鼓动下,往往会缺乏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意识,忽视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和正当权利,跟随大众肆意地谩骂和批判当事人。此外,部分网络媒体人员罔顾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媒体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采用“标题党”、歪曲事实、编造虚假新闻等恶劣手段,大肆地进行宣传和炒作,提高新闻作品在网络上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以最大程度化地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现实社会伦理失范的折射

网络暴力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社会中各种伦理失范现象的折射和反映,因此在现实的社会中往往有迹可循。当前我国正处于相对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之下往往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败坏等不良问题。对于那些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不当言行,或是社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如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失调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社会大众的讨论热潮。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面临着来自于生活、工作和学习上的各种压力,极易积累起各种负面的情绪,他们更加强调自我表达。部分网民将虚拟开放的网络作为自身释放现实不满情绪的出口,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身原本存在的道德缺陷也被进一步放大。

(三)网络伦理规范建构和法律规范建设滞后

在网络社会中生活,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受到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伦理规范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用来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基本道德准则。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全面完整的网络伦理规范,因此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中难以用统一的网络伦理规范来有效约束网民们的言行。此外,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也仍在摸索中前进,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网络法律体系。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数十部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时,经常遇到可操作性不高、适用范围窄等问题,这也导致部分网络暴力实施者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也极大地助长了网民们的侥幸心理。此外,我国现有的关于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大部分侧重于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而忽视了事中干预和事先预防。

三、防治网络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坚持道德自律和理性上网

网络社会尽管有其虚拟性的基本特点,但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延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迅速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日益地呈现相互交融和渗透的发展态势。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否,与每一位个体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样也需要每一位网民将公民基本道德的要求铭记于心,努力做到自知、自为、自律,始终坚持理性地发表言论。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主体应该加强道德自律。在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中,一直十分注重和强调“慎独”的道德思想,要求人们在独处时要坚持做到戒慎自守,时常反省并约束自身言行。在具有一定虚拟性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往往会产生无人监督和约束的错觉,因而认为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行使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承担起遵守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新闻工作者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更应自觉加强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自律,承担起揭示事实真相、引导正确网络舆论等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主体应该坚持文明理性上网。当今的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充斥着各种不实的言论和虚假的信息。对待各种具有争议性的事件,网民主体需要冷静、客观地看待,不传播未经官方渠道验证过的内容或可能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信息,切忌人云亦云甚至发表情绪过激和内容失实的言论。网民主体还应该时刻地反省个人言行是否符合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当自身遭遇网络言论攻击时,同样应当文明理性地应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的权利。

(二)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对公民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也是防治网络暴力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相较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我国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还未全面展开。尽管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计算机教育已经完全纳入了大中小学的基礎课程之中,然而关于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却几乎空白。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阐释和丰富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强调要切实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文明建设。政府和各级学校应尽快把网络伦理教育全面纳入教育体系之中,以提高全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例如: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网络伦理课程的教师队伍;开设专门的网络伦理课程;组织和开展有关网络伦理的知识讲座;举办网络伦理知识竞赛等。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各级学校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地选择合适的网络伦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除了通过各级学校积极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政府还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一系列面向全社会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活动,以提升全体公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为响应每年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各种独具特色的教育宣传活动,拍摄主题教育系列宣传片;通过中央或地方电视台有关频道开设宣传网络伦理的电视栏目,利用真实的案例向公众普及有关网络暴力的发生机制、危害及预防措施等常识;建设专门宣传网络伦理的门户网站,定期开展网上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地学习网络伦理的基础知识;在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受众较广的互联网平台的初始界面或显眼的位置加入并及时更新网络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时刻引导和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能够有效增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言行自律,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共同建设

第6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暴力行为 差异性 对策

网络暴力行为是网络主体借助网络媒介,通过BBS论坛、天涯、猫扑等虚拟社区,时刻关注网络动态,在不计后果、不分事件真实与否的情况下,发表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甚或是披露个人隐私,以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侵扰等。经访谈与文献研究,笔者自编《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现状调查问卷》,问卷共48个项目,分为暴力行为特点、暴力行为动机与需求、暴力行为角色与规范、暴力行为媒介四个维度,试图通过对集美大学在校生的调查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差异性作出尝试性的解释。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现状

(一)地区差异问题。

不同生源地大学生,在网络暴力行为特点、暴力行为动机与需求和对待网络正式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来自城市的大学生通过登录QQ、BBS、人人网等方式更加频繁地使用网络,他们采取网络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在网络虚拟上投入时间较多,对网络事件的了解也会更深入。另外,在对待网络暴力行为正式规范方面,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比来自农村的大学生会更加仔细阅读论坛公告。而在角色扮演上,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多扮演信息者的角色,而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较多扮演跟帖或网络看客。而在非正式规范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采取网络暴力行为时会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多地考虑道德与社会的接受度。

(二)性别差异问题。

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在网络介入、上网动机和网络行为角色与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谓网络介入,是黄少华依据青少年的网络使用频率和每次上网持续时间两个变量而建构的。笔者将青少年网络使用者分为一般使用者、中度使用者和重度使用者三类,调查显示,男性大学生的网络介入程度要高于女性,男性大学生为了宣泄愤恨、增加事件的娱乐性和证明自己的能力而采取网络暴力行为的动机高于女性大学生,表现得更为激进。而在行为角色上,男生更多地扮演信息者的角色,而女生较多扮演的是跟帖者或网络看客,男性的主体性意识会强于女性,自主与冒险精神会高于女性。而在正式规范上,男生在发表言论时会受到更多规则限制,而在非正式规范的各个项目上,女生在采取网络暴力行为时会更多地考虑道德与社会的接受度,体现了男女对道德关注度的差异性。

(三)年级差异问题。

在网络交流方式、网络介入、上网动机等方面,不同年级大学生存在差异。调查发现,大四毕业生比其他年级学生花费更多的时间在QQ、MSN、BBS、网络论坛和网络聊天室等虚拟网络中。而在角色扮演方面,高年级学生更多的是扮演事件者的角色,在论坛交流中起带头表率的作用,希望自己在网络上依旧可以和现实中一样具有影响力,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而受到尊重。

(四)政治面貌差异问题。

不同的政治面貌大学生在行为表现、行为动机、行为角色、行为规范上存在差异性。总体来说,党员身份的大学生在虚拟网络中会受到较强的规范的约束,会在较为理性思考后采取行动,社会责任感、集体意识会比较强。因此,在行为过程中,较多扮演网络看客或跟帖者的角色,言词也较缓和,只在需受道德谴责的事件中才会使用相对较激进的语言。在行为动机上,更多的是为了解事件本质和发展态势,对事件也比非党员有更全面与客观的认识,有是非判断力。在网络行为规范,党员学生会比非党员学生更多地感受到社会潜在规则与压力,自我约束性较非党员学生强。

(五)个体心理与道德差异问题。

大学生在参与虚拟网络时,常常会产生许多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认知、情感、意志、人格等方面。具体表现为:1.大学生过多沉溺于网络,降低了大学生对信息真伪的判断。正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便捷,使大学生更多依赖网络,一旦遇到困难,首要想通过网络解决。然而过于依赖网络,往往让大学生失去对网络信息真假的判断力;2.大学生已形成了“网络万能”的概念,大学生们宁相信网络,而不相信同学、朋友,对现实人际交往产生影响。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大学生将大量时间与精力投入到网络时,必将减少现实中与人交往的机会,慢慢造成同学之间、朋友之间的疏离;3.大学生耗费大量时间在网络上,无形中增多了接触网络事件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的熏陶下,大学生不再认为谩骂、恶语相向、采取人肉搜索等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为大学生释放现实压抑的心情提供了发泄平台;4.大学生在网络事件中,常常表现出较低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学生往往借网络自身开放、虚拟的特性,极大地解放自己。这种自由、开放性,淡化了大学生的道德和责任感,逐渐产生了随心所欲,不受约束的网络意识。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问题原因分析

性别差异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它不仅包含了人类社会长期的文化积淀,还包括人们对性别角色的期待以及大众媒介对性别差异的强化等。男女性别的差异主要是程度和倾向的区别,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改造加以消除的。与此同时,差异并不完全由于性别本身的原因,它往往还与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传统文化等人文因素息息相关。

不同年级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并不完全是由于年龄的关系,还与主体意识、价值观等有关。依据高校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高年级学生拥有相对较多的时间与自由,在大学环境的熏陶下,高年级学生常常把自己摆在学姐学长的位置上,认为自己理应扮演较为有主见、有领导力的角色,在网络事件的参与中,高年级学生会努力表现出自己的“成熟与稳重”,希望自己的能力受到肯定。

不同生源地大学生存在差异的原因较为复杂,从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城市地区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相反,广大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网络发展相对滞后。具体而言,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或生活在较发达地区的大学生比生活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享受到更多的网络资源,思想也更为开放,这可能造成不同地区大学生之间的社会不平等。

不同政治面貌的差异性并不完全由于党员与否的这种身份差异,而是潜在党员标准的意识作用。一般高校都会成立许多党支部,而党支部中成员之间相对比较熟悉,在党支部大会上,成员之间都会有较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同时,加入中国共产党有一个严格的时间安排与过程。一名普通的学生,经过层层洗礼与指导,在表现优异的情况下,经过时间与党组织的考验,才可以光荣入党。可以说,这一漫长的过程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大学生,使得党员分子凡事起带头表率,培养自律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等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问题的对策

(一)克服差异,加强自律。

网络自律能够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规避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一个实验,一个大礼堂中有千余人,实验者要求大家开始鼓掌,起初杂乱无章的掌声却很快节奏一致。互联网世界也是如此,它有一套自我调节机制,网络社会成员的合作趋势自发产生趋同性,而网络自律可以进一步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的攻击者也就会自动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大学生可以通过多渠道向先进党员分子靠拢学习,通过接触,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良好的观念与意识,并使这种良好的思想与行为成为一种习惯,进而在虚拟网络中依然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用“君子慎独”的方法加强自我修身,在没人在场、个人独自活动时,依旧注意自己的言行,而不是匿名加入群体后就表现出暴虐和放纵。

(二)克服单一性,多元化生活。

针对年级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高年级学生会比低年级学生较多地采取网络暴力行为,在行为上程度也较高,究其原因是高年级学生相对而言拥有更多的时间与自由,而这正是高年级学生在接触网络频率上更高的症结所在。因此,努力让高年级学生走出网络这一单一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多元化生活,在转移大学生注意力的同时,让大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接触现实,在现实的基调上,形成良好的规范与行为。除此之外,高校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助人的平台,让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当然,在这种扩展化的活动中,也使大学生与同学、朋友、亲属的交流与沟通增多,间接缓解了社会的疏离性,满足了大学生的情感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也会注意自己的言行,始终会有一种责任意识在鞭策,进而规范网络行为。

(三)强化社会责任,建设网络社区。

从走入大学校园的那天起,大学生基本步入成年,已形成自己的价值观,也逐渐养成了自主判断的习惯。大学生有着较为丰富的网络知识,如果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那么大学生的价值性将得以翻倍的体现。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可以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与作用,带头建设和谐、有序的网络社区。网络社区与社区成员息息相关,具体表现在:网络社区良好氛围的营造、发展与变化来自于社区每一个成员的努力,而网络社区环境也影响着每个社区成员。大学生是网络社区最活跃的群体,在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优势的基础上,将对网络社区的构建与塑造产生积极的作用。针对高校环境,大学生可以从自己学校开始,从学校的BBS论坛开始,努力营造良好社区氛围,净化网络社区环境,让更多的学生群体加入到网络社区环境的建构中来,做社区的主人,对网络暴力事件和行为给予较为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当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可以从学校的BBS向外扩展,参与并协助协助更多的网络社区环境的净化与构建,让网民可以在网络上更为安全地交流和获取更为真实的信息。

如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大学生的网络暴力行为问题,而虚拟网络是否良性发展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及时关注与处理好,不仅对网络环境造成影响,还会对网民的现实生活带来危害,进而影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因此,政府、学者以及社会各系统都对网络暴力行为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引导,而网络的消极影响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睦温馨的网络环境理念必将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黄少华.网络空间的社会行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0.

[2]王晶.性别差异在组织文化中消极影响的研究[D].福建: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数据库,2006(4):2-3.

第7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韩国 青少年 网络失范行为 对策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 Are Social”于2012年的报告,韩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83%。韩国早在2004年就提出“U-Korea(韩国泛在网络)构想”,致力于构建让人们随时随地都可用来处理日常生活的网络。然而,韩国“无所不在”的网络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带来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问题,青少年的网络失范行为尤为严重。

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概述

据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2009年的统计,韩国4900多万人口中,约有3658万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给韩国民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受,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网络暴力时有发生,不良信息随意传播,由此而来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尤为严重。目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以及因青少年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网络成瘾问题。随着青少年上网时间的增多,青少年“网瘾”成为韩国社会之痛。甚至有学者提出,18岁以下的韩国人中有30%的人面临着患网络成瘾症的危险。这部分人群每天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的时间超过2个小时。患上网络成瘾症的人,无法忍受没有电脑的生活,遇到网络出点小问题,就会异常愤怒,情绪不稳定。针对这些状况,韩国政府成立了网络成瘾咨询中心,并从2007年起,在韩国100多家医院开展了网络成瘾治疗项目。韩国认为网络成瘾症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①

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症是韩国青少年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指由于过分使用智能手机而引发日常生活障碍的一种症状。据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的“2012年网络成瘾症现状调查”,韩国6岁至19岁的儿童及青少年中,64.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其中6岁至9岁的儿童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7.2%,10岁至19岁的青少年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18.4%,多文化家庭(国际婚姻家庭)与单亲家庭青少年成瘾率略高于平均水平。据韩国XKEEPER公司2013年第3季度抽样调查报告,韩国青少年每人每天平均使用智能手机的时间为2小时57分,个人电脑的使用时间为3小时零9分。青少年一般利用上学和放学路上、课间以及其他零碎的时间上网,接触的有害信息为有害视频、有害网站、有害APP、有害UCC等。

青少年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使用谩骂、诋毁、侮辱、嘲笑等方式,使他人在思想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国内关于“人肉搜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韩国频繁发生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同样令人震惊,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韩国著名艺人崔真实自杀事件。由于不堪网络语言暴力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崔真实留下“人言可畏”几个字后,在家中自杀。青少年作为网络留言的重要参与者,也受到韩国网络环境的影响。韩国青少年参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场域主要包括韩国的著名搜索引擎NAVER、EMPASS、DAUM、YAHOO等的论坛以及个人微博、游戏网络的留言板块、UCC等个人视频上传平台等,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方式包括谩骂、谣言、针对某一特定个人进行诽谤、威胁、性骚扰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面临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延伸到网络世界。在韩国,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不良食品被称为韩国社会不能容忍的“四恶”,校园暴力居四恶之首位。韩国教育部每年进行两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据韩国教育部2013年11月的《2013年度第二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语言暴力占校园暴力总数的35.3%,居校园暴力之首,其中9.7%发生在网络空间。近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网络语言暴力在校园暴力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仅从2012年到2013年的一年间,这一比例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其中以女性为对象的网络暴力发生频率明显高于男性。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通过SNS等社交网站的文字发送功能实施,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这种语言暴力行为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青少年通过网络购买违禁药品、参与网络以及以危险方式会见网友等行为呈现“线上-线下”交互发展的模式。据韩国学者李珉汇2001年的一项调查,韩国青少年利用网络的主要目的为参与网络聊天,76.2%的中学生表示主要聊天对象为同龄的异性,其中40.29%的人在线下见过网友,其中68.3%的人表示与网友见面主要是一起“吃、喝、聊天”,2.9%的人表示与网友发生性接触。据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通过网络聊天参与性买卖的女性青少年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更容易成为网络聊天的受害者。

网络游戏引发的网络也成为一种新型的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据韩国光州成瘾症预防与治愈中心2013年7月针对光州地区20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被调查者中73%的人表示至少参与过一次赌钱的网络游戏,其中27.6%的人表示首次接触网络赌钱游戏是在8岁~10岁之间。青少年利用午休、课间、下课后以及周末的时间参与游戏,其中60.3%的人表示首次尝试赌钱游戏是出于对游戏本身的兴趣,但随后就会产生“也许会赢钱”的期待感,进而发展到寻求兴奋和刺激。韩国学者认为,青少年参与网络赌钱游戏时经历的心理过程与成瘾症者基本一致,无视风险,夸大胜利的可能性是成瘾症最为核心的心理机制。由于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会延续到其成人后的生活,该现象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成因分析

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社会经历了剧烈的民主运动,民主和自由成为韩国民众最为向往的现代生活理念。与此同时,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论从个人的生活还是从社会文化的层面上,都重视礼教,强调长幼有序。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给予青少年较为宽松的环境,青少年认为网络登录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不易被察觉;在网络上散布恶意评论时,不需要直接面对恶评对象;网络失范行为具有一定的从众性,并非个人行为。美国犯罪学家爱德温・苏哲兰(Edwin Sutherland)曾经提出差别接触理论,认为犯罪是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学习来的结果,如果个人在亲近团体中学到的经验有利于犯罪,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则高。随着青少年网络使用时间的增加,开放网络的虚拟社区以及社区成员的共同失范行为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青少年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由家长、朋友、兄弟姐妹、教师构成,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研究表明,家庭的教育理念对青少年网络行为产生影响,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如果父母的教育过于严厉或过于放任自流,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可能转向虚拟网络世界,沉迷于网络。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因此教师对青少年的影响根深蒂固,如果教师默认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表示,或对青少年长时间使用网络持肯定的态度,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概率就会提高。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非常重视同龄人对自己的评价,因此同龄人群体的网络行为对青少年产生直接的影响。

青少年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中立化。青少年犯罪学家马塔扎(Matza)和斯雅克思(Sykes)曾经提出“中立化技巧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并非完全出于对犯罪价值观的认同,一些奉行传统道德观念的青少年会利用中立化技术减轻罪恶感,并将犯罪行为合理化。韩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调查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理论。据韩国学者李成植(2009)对网络语言暴力成因的研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者认为自己的网上评论是对言论自由理念的实践,一部分人以此来推卸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责任;认为对那些过于恶劣的人,可以进行恶意的评价,以此来否定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的存在;认为网络上的言论不会给对方带来太大的伤害,以此来否认形成伤害的事实;认为大人(或家长)也会经常谩骂、诽谤他人,因此不会批评“我们”,以此来批评约束“我们”的人本身;对于攻击“我们”的人,当然要予以反击,以此来表明忠于团队的立场。

韩国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管理

针对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韩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同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应对。

管理机构和主要法律、法规。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是韩国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成立于2006年,其前身为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作为韩国最主要的网站内容分级组织,制订网站内容的分级标准,并对信息传播伦理,净化网络内容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与遵循准则。③

目前,韩国关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条例》、《青少年保护法》、《管理相关法律》等④。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2001年4月,韩国颁布的《不良网站鉴定标准》提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鉴定与过滤的标准。广播通信委员会2007年提出《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其内容包括加强对网上留言的监控、向不良网站的运营商和对网络恶评监管不利的运营商征收罚款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韩国政府还赋予特定岗位的韩国公民网络管制的权利与责任,如信息通信部长官具有网络管制权。根据韩国《电信通信工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信息通信部长官认定某一信息危害公共安全时,长官个人有权下令阻止或限制其传播。

韩国网络安全委员有权审查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源,包括BBS、聊天室等在内的网络空间,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侵害公众道德”、“可能影响国家”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的传播进行限制。该委员会设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接收网络用户举报。该中心的“互联网巡逻队”,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任何年龄超过20岁的申请者都可以成为网络巡逻者,工作期限为一年④・。韩国是崇信言论自由的国家,韩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言论自由至高无上。但是,韩国在网络聊天管理机制方面,却呈现出高度统一和集中的特点。2007年,韩国政府顶着“干涉网民自由”的巨大压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于2008年,将该制度落实到网络管理的所有领域。根据实名制,网民在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时,要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暴力、管理青少年网络聊天行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网络实名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外国公民网络活动受阻等负面影响,人权组织也对这种“阻碍言论自由”的制度提出反对意见。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何去何从,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规制。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准入制为青少年网络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由于实施严格的个人认证制度,而且网上的信息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划分,因此,未成年人很难接触带有暴力、自杀、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与视频。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授权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阻止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或登陆色情、“令人反感”网站,并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的信息。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不仅用于限制青少年接触“令人反感”的不良信息,也同样应用于网络游戏。

2010年4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游戏沉迷现象预防与消除政策》规定,韩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首先要用父母的身份证进行登录,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指导下接触网络游戏。为了防止青少年盗取父母身份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要求各大游戏网站进一步强化本人身份认证制度,即用户登录游戏网站时,需要由持身份证者本人进行再次确认⑤。韩国还对青少年登录网络游戏网站的时间进行限制。据韩国外交通商部官方网站2011年11月8日的新闻,韩国国会当日通过《青少年保护法实行令修正案》,根据该法案,韩国将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行“深夜网络游戏关闭制”,即从零点到清晨6点期间,网络游戏将对青少年自动关闭。该法案俗称“灰姑娘法”,在防止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韩国政府积极倡导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培养。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规定,从2009年3月起,韩国小学二年级以上学生要接受“网络礼仪”课程教育,作为社会技能课程培训的一部分,科学技术部有关人员认为,互联网可以匿名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网民在网上将陋习暴露无遗,新增课程不仅教育学生避免在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攻击他人,还力求提高他们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意识。⑥目前,韩国的网络教育在低龄群体中的普及率高于其他群体,据调查,9岁以下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高达99.1%,20~29岁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也达到63%。网络教育已经成为韩国低龄网民使用网络的重要内容之一。⑦

综上,韩国互联网覆盖率和青少年网络使用率居亚洲国家之首,“无所不在”的网络为韩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引发了严峻的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由于青少年所感知的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青少年对自身失范行为的“中立化”机制等原因,韩国社会长期面临着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青少年接触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针对上述网络失范行为,韩国从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各个层面出发,为青少年设立了多重保护网络。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存在共性,而我国与韩国具有相似的文化基础与社会规范。因此,韩国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研究成果以及管理经验对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沈高超:“韩国网络营救学校:把网络成瘾者拉回现实世界”,《中国社会报》,2008年1月25日。

②④陈晓云:“韩国网络治理现状及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6期。

③王刚:“韩国多法齐下,严管网络”,《法制日报》,2012年8月21日。

⑤莽九晨:“韩国互联网个人认证制度保护青少年”,《人民日报》,2010年7月15日。

⑥陶丹:“试论韩国的网络环境管理经验”,《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6期。

第8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议程设置;实名制;媒介素养。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

网络舆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已成为近几年人们讨论的热点。网络舆论信息的传播者是舆论的主要承担人,他们通过发起议题,提出议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形成“议程设置”模式。网络受众通过讨论、回复的方式,同信息发起者保持相吻合的态度和共识。一旦达到一定的大众认同程度,便会形成以文字形式表达为主,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的舆论。

在网络上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虽然体现了网上舆论的民主特点,但由于者的知识构成以及心理问题等因素,一些网上发言往往缺乏理性甚至过于情绪化。而这些失去理智的言论一旦在传播过程中得到强化,就会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形成极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发展为网络舆论暴力。笔者试图给网络舆论暴力下一个定义: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现象的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而形成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舆论,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通过激烈的言辞在网络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把这种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公布事主个人隐私信息等,往往给事主本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当事人以及部分参与者受到心理甚至生理上的伤害。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原因。

1.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匿名性,使互联网用户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这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中表现为:网民对现实社会中的黑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不满,但是由于害怕自己遭到压制、报复,所以很少在公众面前表露;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觉得很安全,网民没有了顾虑,可以坦然大胆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一开始可能只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这种倾向性得到加强、扩大,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甚至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并以此减压。

2.议程设置的随意性与网络把关人的失职。网络就像一个自由市场,谁都可以在里面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议程设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网络议程是由网站设置的,还不如说是由网民来设置的。虽然网络舆论暴力是网络公众的集体行为,但最初的形态基本都是单个网民的“议程设置”,而充当“网络把关人”的各大门户网站,不仅没有尽到“把关人”的职责,相反,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在设置议程时,往往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反而越被他们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而逐渐转变成公众议题,进而演变为“网络暴力”。

3.部分网民对传统主流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

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比网络更有权威性,其报道也更加客观、真实。但由于某些原因,一些人对传统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传统媒体介入的网络事件,网民就会对该网络事件进行怀疑,这对传统媒体的正向引导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加之从众的心理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最终形成庞大的舆论暴力合力,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性。

1.网络舆论暴力对当事人的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网友公开后,他们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重压,还要遭受现实中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威胁。例如“铜须事件”中,一位丈夫在网上了一个愤怒的帖子,声称他的妻子在一次《魔兽世界》的玩家聚会后,与一位网名叫做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此后网友们采用跟帖、在游戏中集会、谩骂等方式声讨24岁的在校生铜须。网络上的讨伐甚至延续到了他的现实生活中,有网友还调查出了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等资料,在网上发出“江湖追杀令”,跟帖者甚众,群情激昂。不少网友还不停打电话给铜须就读学校的校长,痛斥学校教育失职,强烈要求将其开除。

2.网络舆论暴力对网络媒体的间接影响。错误的网络舆论一旦被揭示公布,网络媒体的权威性便会遭到质疑。公信力的丧失对建立网上主流媒体的进程极为不利。公众对网络媒体的发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作为一个民主的领域,网络舆论暴力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究竟是在表达民主,还是在滥用民主。如果网络舆论暴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严重威胁到“第四媒体”的发展。

3.网络舆论暴力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错误舆论引发的负面效应易造成恐慌,不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危害,而且还会使政府部门不能及时掌控、引导舆情,妨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屡有发生,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监管。而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寻求民众诉求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和谐,既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又需要每位公民的理性参与。

四、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措施。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网络实名是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它摆脱了IP、域名的复杂格式,无需记忆过长的网址,只需在互联网上键入实名就可以进行连接与查询,是更人性化、更便捷的网络查询方式。网络实名制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真实照片、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验证。网络实名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网民身份予以确认,使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行为有据可查。网络实名制一经实施,网民就要对自己的所有网上行为进行负责,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网络道德行为的基本保障。要使网络舆论步入正规化发展,就必须明确规定网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自2000年起,我国出台了多部互联网管理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实施为清理网络道德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众可以依法运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活动。

3.提高政府处理网络事件的能力。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来自民间(草根阶层)的关注。虽然网民是分散的,但是汇聚起来的群体意识能量却不容忽视,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和舆论部门的正面引导和疏导。有些政府部门对媒体具有排斥和怕媒体怕网络怕炒作的畏惧心理,反映出政府部门还没有做好妥善应对网络事件的准备。应对媒体突发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网络公关应成为今后各级政府部门的必修课程。

第9篇: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伴随着Web 2.0热潮和互联网再度兴盛的是免费和低收费下的低成本网络建站模式,但是眼球经济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广泛被关注的网络暴力,体现在群体对个体的袭击中,可以被隐藏的网络暴力,发生在个体对群体侵权里;自由的互联网,以承载娱乐为商机,也以承载娱乐为痛楚。

尽管我国许多省市都已经执行“网吧上网实名制”,甚至重庆市公安局更是要求在家上网亦需登记备案,但是这些措施应对网络暴力似乎力度还不够。

“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概念,随着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步丰富,也更广范围地被社会所知道、所了解。

键盘成为“暴民”武器

是民不可欺的真相展示,还是假面舞会的放纵之举?当道德谴责穿越网络来到现实社会时,“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而“暴力”却被完好地保存。

起因差异甚大,但是最终的结局,却相差无几,处于事件中央的人,不仅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其现实生活也因为网络喧嚣而被彻底颠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其博客遭受无端谩骂之后,慨叹说,“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语言暴力泛滥。”但是,无论早期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还是近期的“铜须门丑闻”,都在为中国互联网不断创造着娱乐和传奇,而从看客到哄客的转变,使得中国网民正遭受全球范围的指责――“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这已经成为对网络暴民的新诠释。

2004年8月8日开始的“川航张敏佳(小小马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介入提审当事人、所在单位四川航空公司对其除名,以及被勒令在网络上发表“忏悔书”告终。法学专家开始反思:以过激举动对张敏佳的“调查”,以及该调查产生的直接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合法。

2005年9月5日,西南大学女学生陈易在天涯发贴,表示要“卖身救母”,以求获捐款资助,帮助其母亲进行手术。随后,网友“八分斋”赴重庆调查并写出质疑文章,引发对陈易的大范围谴责。在母亲去世后,陈易在网上公布所有捐助开支及剩余款项,有文章认为,“陈易救母失败的遗恨,某种程度上是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6日,娱乐网站猫扑网首发“踩猫”照片,短短数日内,网民组织的“缉凶行动”席卷互联网,包括踩猫者、拍摄者、传播者在内的多方人士信息被大面积散发。最终多名当事人被单位停职停薪,“进行反省”。事发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为“增强公民关于爱护小动物的意识”,悬赏两万元征集“具有教育意义标志性建筑”方案。身处事件中央,踩猫者的道歉信难掩被群攻的痛楚,“这事不仅伤害了广大网民及市民,同时也伤害了我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我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伤害更深的是我本人,”“我个人的隐私被别人炒作,自己不经意被别人去利用,我是多么的可悲、可恨!”

继踩猫事件之后,“魔兽世界铜须门”事件成为网民集体蜂拥的对象。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告诉记者,“出现这些现象的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的涵义被曲解。”他表示,网络调查可以作为现实调查的参考,但是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中的评论依据。

“道德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名誉、名誉决定前程,由于网络匿名性问题,导致了很多评论随意性比较严重,网络调查也很可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现实里的主管单位,依据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采取行政措施,很有可能对信息被侵犯者不公正。”程明武表示,对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情况调查,应当由公正和权威的机构去进行。

“从法律角度看,踩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所以判断也应当有差别。”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执业律师于国富说,“踩猫事件本身是违反了一些社会法规的,所以对于事件制造者本身,以及那些为了某些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不应当由网络人发起惩罚,而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罚。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属于盲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可以不予追究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将事件直接肇事者和恶意对网民进行鼓动的关键人物调查出来,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网络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随意性因此增大。“网络调查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负有责任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宣泄的可能性增大了。”程明武说。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些国际媒体在报道中国网络暴力事件时,已经给这些事件的参与者冠以“强加道德的批判哄客”和“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等称呼。

现实处罚遭遇“违法取证”?

网络暴力大多源于定位模糊的各色论坛,而大中型网站在新闻关注的幌子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如此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下,《文明办网倡议书》容易蜕变成“互联网上的形象工程”。

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是互联网新模式变迁的阴影。

“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0 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金建华说,“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的不理智,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严肃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胜举。”

不容忽视的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再次兴盛,也就是所谓的Web 2.0时代的繁荣,大量处于模糊模式的论坛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认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开骂者的影响却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只是被骂者的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他说。

“从恶语相加,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于国富律师表示。于国富曾大力呼吁“网络不是黑社会,大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在大量的论坛和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一系列免费论坛系统和个人门户建站系统被大量的个人网站采用,人群结集的速度以空前的速度加快。目前,国内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普遍采用免费或低收费论坛系统及个人博客网站建设源程序建站,这些源程序包括Dvbbs、Discuz、PHPWind、BBSXP、oBlog、PJBlog2、PHPBB等。正是在这些免费和低收费建站系统的帮助下,一大批个人网站系统迅速建立,成为聚拢一部分人群的利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现在Web 2.0只是眼球经济的继续,所谓用户体验,不过是进一步满足网络用户现实中失落情绪的补充。”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告诉记者:“中国的网民仍然会以很高的速度增加,网络如何消化如此大规模的网民,值得研究,不能只看到数量增长,也要考虑到方向引导。”黄澄清表示,提倡绿色上网,和挖掘网络新经济活力并不矛盾,重点在于建立多种能够形成良好环境的运营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看规模。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则对现有的互联网环境表示担忧,他告诉记者:“网络暴力之所以会产生,是有其本质原因的。政府也好、舆论也好,一直在呼吁要文明上网、上绿色网站,但是更应该看到,从网民端抓文明上网,并不是好途径,既要花费更多的控制成本,也很难起到作用,毕竟这个群体太大了。”

2006年4月9日,北京地区14家网站发起《文明办网倡议书》行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该倡议、签署倡议书的网站越来越多,但是专家仍然对此表示担忧。“倡议书从根本上看仍然只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观性意愿色彩较浓,能否长期坚持,挑战较大。政府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强制方式维护互联网向健康方向发展。”程明武说。

“依靠自发性的倡议,不能杜绝网络暴力的持续发生。”于国富律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签署倡议书的都是大型网站,而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却往往是网上的小社区、小论坛,随着事态进一步扩大,大网站则以新闻关注的形式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的影响力,也间接加重了对事件个人的伤害。”他认为,无论从网络道德层面疏导,还是要求网站自己做出清醒判断,都是不现实的,关键是现实中的执法机构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判定为“充当了网络暴力的延续作用力支撑”。“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川航张敏佳,还是今年的踩猫事件,网民自发的‘取证’都属于‘违法取证’,从法律程序上应当不予采信,那么最终在现实中给予当事人的巨大压力和影响,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了。”他说。

作为这两起因为网民义愤填膺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现实延续,当事人被所在单位除名或停职,现实生活遭到毁灭性打击,更有甚者,“踩猫事件”的发生地当地政府为了消除所谓“负面影响”,花费2万元征集“爱护小动物标志性建筑方案”,更被专家们一致看成“不妥当”或者“形象工程”。

“一对多”可能也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集体对个体的权益践踏,就在少数“个人网民”因为被多数“集体网民”炒作而身陷囹圄的同时,大部分人的权益,也正在被个别利益组织偷偷当做渔利的工具。

2006年初,一家名为“全球最大中文搜人引擎”的网站Ucloo广受关注。由于该网站通过手机注册、对个人信息搜索明码标价“一元一条”,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大面积谴责。在1月中旬,该公司.cn域名被封,Ucloo一度表示要控告域名注册商违约。

7月25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已经取消了收费,可搜索信息也大为减少。

Ucloo在网站声明中表示,该网站的理念在于提供“搜人”服务,目的是“帮助人们找回失散的亲人,往日的同学、同事和战友”等,是“以完善用户的人生之链为中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温情”的网站,被网民看成“2006年第一流氓网站”,甚至有网民因为该网站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避免个人信息过度泄漏。

最为重要的是,Ucloo网站的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在被中国媒体聚焦之后,该网站将服务器由上海迁移至美国,进而回避了ICP资格申请、网站备案等国内网站所需的例行程序。

“这个网站所拥有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国内民众的,因此在事实上存在对群体民众的侵权行为。”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在法律界定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对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因此事实上还很难有很恰当、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普通网民去该网站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数据,不太可能是Ucloo网站自行搜索和整理的,而是从其他网站购买的数据库。行政机关应当彻查数据泄露源泉,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出售方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然后再根据判决要求该公司所在国法院,判定该数据不能参与到商业行为中。”于国富律师说。

尽管Ucloo网站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国外个人信息要比国内详尽,并且该网站国外个人信息已经商业化,但是参照相关法律,这一表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以德国为例,该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就明确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任何人、任何公司不能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明确规定,“用户在其个人资料被搜集前,应被告知对该搜集、处理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在对用户身份能事后辨认或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使用已预先设定的自动化程序中,用户应从一开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同样,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从业者在网民隐私方面承担责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对侵犯民众隐私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逐一曝光和打击制裁,使得目前全美国网站均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仅以这两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参照,就可以看出,Ucloo其实在全球范围内都可能因侵犯公众隐私权而遭。更有媒体调查显示,Ucloo的中国网民数据库,很可能来自某同学录网站的注册信息数据库,这就使得商业利益组织涉嫌对网民采取“信息盗窃”的可能性增加。

2006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吁不断高涨。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另一方面是我国采取的‘成文法’体制,这两者的差距正在加大,这也是我国法律跟不上现实需求的原因。”于国富律师说。

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只有个人信息数据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才能够最大程度防范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在这之前,在“民不可欺”的幌子下,以“吸引眼球”为真实目标的Web 2.0负面事件,还将不断上演。

链接:“铜须门”事件简述

2006年4月12日,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在国内某论坛发帖,指称《魔兽世界》游戏麦服联盟“守望者”公会会长利用网友聚会后与其妻子发生不轨行为,呼吁网友给予帮助。

短短3天内,百度搜索该信息IP地址超过百万,网友在游戏中举行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集体性示威,声讨会长铜须。

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发表声明,称其帖子及其中的QQ聊天内容多有杜撰,“游戏已经结束”,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锋刃透骨寒”发表该声明是迫于现实压力,如果就此放手,则会使坏人逍遥,起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声援网友组成“网络狗仔队”,通过多种途径调查,4月16日,铜须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被公布在网上。

网友在网络中发出“江湖追杀令”,表示“郑星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各界对郑星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4月18日,迫于压力,就读于某大学的学生“铜须”通过视频方式对事情经过进行澄清,遭到网友的更大面积谴责。

各大网络媒体、主流社区论坛和社会新闻媒体迅速跟进,“铜须门丑闻”从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