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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精选(九篇)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

第1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和谐社会 价值取向 价值目标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面对这种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必要、尤为迫切。因此,认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讨循环经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拓展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时代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目前循环经济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

目前循环经济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有的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物尽其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只是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忽视与整个社会的关联和互动;(2)有的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只是政府行为,忽视了市场作用和广大民众参与意识;(3)有的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主要靠规划、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保障,忽视经济手段的引导调节和科学技术的核心作用;(4)有的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只是单纯的提高资源利用问题,忽视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循环经济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5)有的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仅是工业企业生产问题,忽视区域和社会层面以及其它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2. 循环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理想信念和实践行动的中介。价值取向的确立,既有利于坚定人们的理想信念,又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体系对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认识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

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发展循环经济显示出人类的价值取向在于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协同发展,追求经济繁荣、社会公正、生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具体表现在:

2.1“民主法制”与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这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有法制观。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涉及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以加速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为目标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社会、心理等各个方面多层次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比如,制定《循环经济法》、《资源循环利用法》、《循环经济企业投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各项税费;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循环利用资源,鼓励民间投资向生态环境领域投入,兴办循环利用资源和资源再生产业。依据法律和相关的环保法规,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义务,作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最根本保障,才能使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得到强有力的支撑。

2.2“公平正义” 与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有伦理观。

循环经济的伦理观应是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的结合,应是公益性伦理观与市场伦理的结合,即生态伦理观。这种伦理观认为,在改造自然中要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要尊重和保护环境,不能急功近利,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不再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而只是自然的享用者、维护者和管理者。人与自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维护和管理好自然是人类的神圣使命。人们在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在爱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能动地改造自然,使自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同时,生态伦理特别强调人类平等,主张人与人的生存平等、利益平等和发展平等,即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为代价,既要求代内平等,也要求代际平等。这需要规范人类在生态环境中的社会行为,就是确立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道德伦理。可持续发展时代,最主要的道德原则,是协调平衡原则和公平共享原则。合于这种原则为善,违背这种原则为恶。协调平衡原则体现在自觉地优化配置、节约利用、注意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以节约为荣,浪费为耻。公平共享原则意味着以对生态环境公平共享为荣,以恣意独占为耻。应自觉地在当代与后代之间合理分配资源利益,自觉地在区域之间、国家企业个体之间合理分配资源利益,自觉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间合理分配资源。

2.3“安定有序” 与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这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有系统观。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自然、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生产、流动、消费各个环节以及地区、产业、企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要变过去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为谐和关系,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危及后代人满足的能力。

这一系统工程又涉及观念、政策、法律、体制、技术等方方面面问题,既需要全盘统筹,又要求在各个层面上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既要重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重视市场机制和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的作用,做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公众参与,做到三者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2.4“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与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有生态观。

循环经济实质就是生态经济,它的出发点在于实现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生态,实现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统一,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哲学角度看,生态作为包括人在内的生命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物质性是肯定的。以人为主体的经济社会对以自然为客体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长期相处,建立了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也就是哲学意义上的生态价值。从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看,是以生态经济为基础的生态型资源的循环利用,并指导人类社会逐步走向节约型社会。从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看,是要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同时,它还要使经济发展符合生态效率,即追求物质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废物产量的最小化。从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看,是既要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协同发展,同时又要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归跟到底是要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持久、和谐的环境和条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循环经济的价值取向,不断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认识,并把有关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十二五”规划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努力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宁,丁四保,赵伟.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空间分异与优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5).

第2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激励相容;利益共生

以“资源—产品—废弃—再生资源”为表现形式的循环经济,是集约化的增长模式,能够克服以“资源—产品—废弃”为表现形式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导致的诸多问题,比如,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污染、垃圾废弃物的排放等。近些年来,随着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人类逐步意识到要改变以往的增长模式,应该将经济活动纳入到循环经济模式下。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循环型经济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经济增长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固然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为了取得发展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资源的消耗与环境的破坏,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沉重压力,激化了人类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言: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能带来灾难[1]。高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渐增加,从1995年的35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363亿元[2]257;同时新的污染在旧的污染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就迅速增加,如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有机合成材料的生产和广泛应用中产生的硫酸盐、硝酸盐等污染物[2]261。经济快速增长进程中的生态危机,唤醒了我们的危机与警觉,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克服人对自然界的破坏性,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历史的统一,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无疑是必要的,唯有此才有可能践行“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

尽管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研究者都纷纷强调循环经济模式所能够带来的好处,比如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但是不难发现,循环经济在中国的推进仍然不尽如人意,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型经济行为仍然难以有效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统一的基本法律《循环经济法》仍尚未出台,地方政府继续热衷于GDP。循环经济在中国之所以距离成熟期尚远,是因为没有有效地解决激励相容问题。

一、以激励相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作为发展模式的演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变迁的过程。若要实现因制度变迁所设定的绩效,就应当发挥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否则,冲突式的过程会影响绩效的可获得性。途径与方式的选择影响到问题的解决,能否实现把激励搞对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症结。循环经济作为时代中的人类对发展模式反思的思想,其推进应当遵循利益激励相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地构建循环型社会。

(一)解决好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的推进,是为了降低经济发展的代价,以低代价谋得高的经济效益,当然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循环经济模式固然是解决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方式,但是其终极目标还是为了发展,环境保护必须能够较传统的增长方式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否则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促使各主体去践行循环经济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在分权体制下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标准就是GDP,如果让地方政府因为实践循环经济模式而看不到发展绩效的可获得性,就会让地方官员仍然选择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以,应当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走出物质GDP,步入绿色GDP;改变经济发展的单一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重目标。以协调方式促进利益的相容性,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地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建设性而非破坏性。

(二)处理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要么是成本既定下的产量最大化,要么是产量既定下的成本最小化。循环经济模式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涉及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成本与收益的冲突,能够阻碍循环经济的践行。较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模式使企业的成本显著增加,使得企业在有限的经营周期内减少了利润空间。如何创造出成本与利益的共生,是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关键。特别是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新建企业(增量企业)因为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而选择“管端预防”,门槛的抬高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而原有企业(存量企业)虽然因污染和废弃物处置的设立而选择“末端治理”,但是新建企业更高的运行成本,容易造成新旧企业利益分割的不平等,导致在完全利润导向的机制下,产生逆向选择,淘汰新企业[4]。这种劣币驱逐良币式的竞争显然是不利于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的。因此,必须权衡处理好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借助有效的财政制度来实现成本与利益的协调。

(三)协调好微观、中观和宏观主体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的推进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微观层面的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模式,消费者遵循绿色消费模式;中观层面的中间组织采取社会投资推进循环经济;宏观层面的政府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体制。目前虽然我们以战略性的角度强调了循环经济模式对于未来发展的意义,但是企业寻找不到循环经济模式对利润空间提升的贡献。不同层面主体的利益无法实现协调,利益的冲突必然成为了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的限制因素。因此,实现利益的共生,让企业、居民、中间组织和政府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可以减缓循环经济模式的限制因素而增加促进因素。这就要求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时候,更加关注企业的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居民的绿色消费与幸福指数,营造出类似于日本的广泛参与的循环型社会氛围。

(四)有效解决不同区域间的合作关系

选择循环经济模式能够以显著的正外部性影响到不同的区域。选择循环经济模式的地区固然享受到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益处,但是该地区不得不付出更高的选择成本。而循环型社会的益处也能够被其他区域所享受到,利益和成本的不均衡性有可能影响到区域间的合作。所以,应该从制度设计方面权衡处理好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尽管循环经济说到底是发展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发展的公平性问题。不能因为发展的可持续性就剥夺了发展的平等性,目前看来,生态补偿机制是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在涉及与发达国家就循环经济问题谈判的时候,必须从全球性发展的义务承担角度,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起节能减排的义务,有针对性地设计好排污权交易制度。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能促使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间的合作,进而推进循环经济的实施。

第3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追求资本的高收益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动力源,然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性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所需的两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呈现出日益短缺的趋势。以至于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资源效率不仅是现代经济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包括循环经济法在内的现代法律制度必须努力应对的问题。作为调整国家等公共机构在促进废物的预防、循环与合理处置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循环经济法把保障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作为其两个基本功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其制度构筑。

(一)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环境安全

现代环境问题根源于社会演进的无序性,尤其受制于近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粗放性和自发性,特别是利润至上性。近代的生产和消费不仅继承了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传统,即把自然视作取之不竭的资源宝库和用之不尽的废物排放场,而且把简单商品经济的获利观念扩展到极致,即,把基于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这种经济方式和观念无法把环境要素有效地内部化于经济活动,割裂了环境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关联,把人类生存环境置于人类经济过程之外 ,从而形成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任何社会制度中,工业主义都是产生环境问题的主因;也有学者强调,资本主义的内在冲动、惟利是图的贪婪、开发新市场的愿望及无止境地刺激人们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1]。然而,无论二者分歧为何,其共同之处在于,现代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物。

循环经济法具有检讨人类经济活动方式、保障环境安全的功能。首先,循环经济法反映了人类伦理观念的变迁。非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转向,反映了人类对现实生态问题的深度忧虑及渴望重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强烈愿望。彼得•辛格主张,一切知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应当获得与人一样的平等利益考虑,因为它们有自己的欲望,并能感知痛苦与快乐[2]。一些学者甚至把伦理关系扩展至整个生物圈。艾尔多•利奥波特提倡的“大地伦理学”涵盖了土壤、水、植物、动物或统称的大地;阿尔恩•纳斯把生态运动区分为 “浅表的”和“深度的”,其提倡的“深度生态主义”要求为了生物圈本身而保护其整体性[2]275;276。弱势人类中心主义认为非人自然物可以兼具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3]。依照上述观念,知觉生物、甚至知觉生物以外的非人存在物都具有不以人类利益为转移的生存权、存续权,除非出于特别的正当理由,人类无权限制、侵害和剥夺。这些伦理观对于调整、约束人类的经济活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循环经济法通过遏制人类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修复、保护各种人类环境,顺应自然系统的正常演变机理,维护人与自然的正常物质、能量交换,不仅体现了对非人物质世界的关注与爱护,从而展示出其新的伦理观,而且也使人类经济行为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有助于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循环经济法可引导、强制各类主体预防废物、循环利用资源、合理处置废物。其中,可循环资源的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不仅可弱化人类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有利于从源头控制自然资源的有形消耗,而且能减少末端的废弃物形成和堆弃,以解决环境问题。而废物的预防制度和处置制度又可分别从源头和末端抑制环境损害的形成。但是,市场主体偏好于追求市场净收益,而不愿主动、有时也无法把环境因素内化于经济过程,因而会抵制一些市场效益差但有益于环境的循环经济活动。换言之,市场主体只会考虑把那些可以货币化的因素纳入经济决策过程。然而,环境因素却无法、也不能被货币化。如果环境的价值由经济理性确定为反映供给和需求的货币价格,则环境就被定性为一种商品[4]。这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一方面,自然不可能被分割成碎片纳入价格体系,因而,环境资源无法充分货币化;其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本性会把资本化的资源消耗殆尽,所以,从长远看,资本化反而会加剧生态环境恶化[5]。因而,市场化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托,特别是,循环经法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通过利益激励和强制制度的安排促使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废物的预防、循环和合理处置,以应对环境问题。

(二)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二:资源效率

人类存续所需物质皆源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持续供给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诸多自然资源被迅速消耗,甚至面临枯竭。所以,提升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成为应对自然资源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一般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既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 “效率标准同时考虑商品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当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之间的差值达到最大值时,效率标准也达到了均衡状态。”其实,经济领域的效率有两种衡量标准:其一,有形标准或使用价值标准。据此,效率即追求使用价值的充分利用,表现为同等条件下实物形态的低投入、低废弃,结果是资源节约。其二,无形标准或市场价格标准。据此,效率即以较少的价格投入获取较大的价格产出,表现为同等条件下货币形态的低成本和高收益。这两种效率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效率往往依托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高效率未必体现为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收益,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效率可能与使用价值形态的低效率同时并存。自然资源是人类存续之本,市场只不过是联系作为主体的人类和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的桥梁和手段之一。所以,对人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自然资源的有形利用水平,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应服务于使用价值形态的资源效率。

循环经济法主要关注使用价值形态、即有形的资源效率。因循环经济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私权型和公权型。体现意思自治的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是盈利性主体和非盈利性主体自主推动的结果。盈利性主体(各类经营者)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投入和产出是其关注的核心;非盈利性主体以获取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中,通过市场获取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主体往往把其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追求转换为对市场价格的追求。因此,私权型循环经济活动主要追求无形的资源效率。循环经济法调整的是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因国家等公共机构介入循环经济活动而形成,体现的是公权力对循环经济的鼓励、促进。而国家推动循环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维护有形的资源效率。由于循环经济主要仰仗市场,基于市场价格的净收益就成为衡量“循环”方法是否可行的主要标准。即,当“循环”方法的净收益低于“非循环”方法的净收益时,循环就难以被实施[7]。也即,循环经济的直接实施者――经营者、公民、政府等――主要关注资源的无形效率,一般不具有主动关注使用价值形态自然资源效率的偏好。而无形的资源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有形的资源效率的相应跟进,直接实施者还可能因此放弃废物的预防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这无助于或非最有助于人类资源问题的缓解。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有形的资源节约为目标,采取适当措施,激励、强制相关主体实施有益于有形资源节约的循环经济行为。所以,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也就体现于促进有形资源效率的实现。

(三)小结

在位阶上,法律价值高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又高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展开,法律规则又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换言之,法律价值是法律原则的终极根据[8],法律规则通常由法律原则证成[9]。尽管各国的意识形态、社会体制、法律传统相异其趣,但是,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却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要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则,必须以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中介;资源效率和环境安全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环境安全价值与资源效率价值因而是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二、预防优先原则

所谓预防优先,是指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3R”和“4R”原则[注:关于“3R”和“4R”原则,有不同的说法。其中,较常见的表达,“3R”即“Reduce, Reuse, Recycle”,汉译为“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4R”即“Reduce, Recovery, Reuse, Recycle”或“Reduce, Reuse, Recycle,Reorganize”,汉译为“减量化、再回收、再利用、再循环”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中的“减量化”体现的就是预防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10]。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11]。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即,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并不以废弃物的事后循环和处置作为首要目的,而是以通过资源和产品的充分使用把废弃物控制在经济过程中为要旨。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12]。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性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11]173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被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组织的法律明确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日本法把“抑制产品成为废物”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首要途径,即,“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来减少废物的产生[12]1。德国法也把此设定为“循环经济原则”的首要原则:“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 [12]118欧盟的《废物指令》也强调了此原则,即,“各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废物的预防”[12]173。中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把“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作为主要的立法目的,并把清洁生产的核心内容确定为“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强调“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条、第2条、第16条。]可见,诸多国家和地区已试图依托立法使体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预防优先原则付诸实施。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环境法和环境行政的理念、目标要求从‘公害对策’向‘环境管理’脱毛”[13]。此种变迁之原因,大体有二:其一,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事前防范更可取。相对于有限的生态环境承受力,公害和生态破坏的频发明显恶化了人的生存条件,而事后的消极治理也加重了社会成本。这使得系统的、积极的生态环境对策的形成变得十分必要。换言之,“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维持下去,就要认识大气、水、大地、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地球规模上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自净能力收入我们视野中来,人为地管理起这些自然资源,从而在恰当地分配、利用它的同时,形成谋求良好环境的恢复、创造人类和自然可以共存的循环型社会”。[13]18其二,国家观的变迁奠定了预防优先原则的理念基础。人类关于国家功能的观念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的转换。消极国家观以古典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国家应奉行不干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放任主义。即,“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14];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国防、治安、公共工程[15];或者说,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关心公民的负面福利(防范外敌侵犯和遏制内部冲突),如果再向前一步,即,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维护或促进民族物质繁荣),就会对人的真正目的的实现构成威胁。[注:洪堡认为,关心正面福利主要是指救济穷人、间接促进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进行财政和货币操作、实施进出口禁令、防止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等。(参见: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垄断资本主义以来形成的积极国家观则主张,国家应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即,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只有国家行使更大的权力,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能力和力量充分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长[16];国家的行动就是维护各种权利;权利是得到国家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17];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18]。导源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利润至上性的现代资源、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对传统国家观提出了挑战。而积极国家理念正符合此客观需求,并为政府主动介入经济领域,抑制因经济发展产生的资源、环境危机奠定了观念基础。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正是积极国家观在现代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换言之,现代环境问题的广泛性、深刻性使得公共权力管控的事务范围,特别是私人行为的范围不得不扩展,并由事后治理变为事前防范[13]59;60;63 。

三、循环利用原则

循环利用是指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 “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一般而言,废物的形成可以被抑制,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当废物产生后,“变废为宝”是最为可取的选择。日本法律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称为可循环资源,可循环资源的循环使用方式包括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三种。再利用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其二,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12]1。也有学者把资源的循环利用区分为原级资源化和次级资源化,前者是指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废弃物被变成不同于原先类型的新产品;原级资源化的资源利用率高于次级资源化[19]。“废物只不过是放错地方的资源”[20],所以,不论何种形式的资源循环利用都既可降低原生资源的使用量,又可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而有利于资源环境的恢复和持续。基于此,在循环经济法中,循环利用成为仅次于预防优先的重要原则,并成为各国法律追求的重点。

循环利用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循环经济法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体现。现代社会对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控制废弃物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变迁[21]。所以,当代循环经济法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作为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持续的条件。日本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强调了循环利用原则。日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首先声明该法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把环境安全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即,“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12]1而德国和美国则从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两个角度对循环利用原则予以规范。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保护自然资源”和“有利于环境”作为该法的两个主要目的[12]118。美国分别从环境和健康、物资、能量三个角度申明了国会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态度,并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源”作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立法目的[12]1;134;135。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强调:“不管是否出于节约资源、原材料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需要,废弃物管理都应当以促进采取有利于废弃物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措施方式进行。”[22]为促进可循环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法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资源循环利用率等也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23]。除《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外,日本颁布了大量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立法。[注:这些专项立法主要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车辆循环利用法》等。(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济立法选译[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Kenichi Togawa.Background of the Automobile Recycling Law Enactment in Japan.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Vol. 6(2004):271-283.)]“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也是中国清洁生产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9条。]在各国看来,由于废弃物可控制不可杜绝,所以,不论是基于资源效率的考量,还是缘于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如何变废物为重新使用的资源是需要重点应对的一个法律问题。

作为次优的选择,循环利用也具有局限性。“循环”在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时受三个条件的制约,即理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理论可行性是指并非所有资源环境问题在理论上均能用“循环”方式解决。如,化石能源问题基本上不能以“循环”途径而是以“非循环”途径(如替代、减量等)解决。技术可行性是指一些资源环境问题虽有以循环方式解决的理论可能性,但却面临着技术方面的巨大障碍,不具有技术条件。如,对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可以利用光合作用实现从“能源碳”到“生物碳”的资源循环,但是,大规模吸收和转化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面临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经济可行性是指一些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循环方案也面临经济性挑战,或者面临着与“非循环”措施的竞争;当循环的经济收益低于其成本或低于其他非循环措施时,“循环”技术就没有生命力[7]62。循环方法的运用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已被建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所认识。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规或其他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的条件有三,即,技术上可循环、经济上可循环、对建立循环型社会有益[12]4。德国法也把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作为废弃物循环的条件,即,“废物利用从技术上应是可行的”;同时,“废物利用相关的费用不超过必须承担的处置废物的费用”[12]119;120。理论可行性强调的是客观状况;而经济可行性与技术可行性突出的是主观条件。主观因素具有较强的可变性。特别是科技进步既能克服废物循环中的技术障碍,也可使废物循环的经济可行性得以实现。因而,技术对于废物循环至关重要。技术的缺乏和不成熟必然制约废物的有效循环利用,而适当和先进的技术则不仅可使循环利用成为可能,还可提高循环利用效率,并有助于满足多元的市场需求。

四、合理处置原则

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德国法律从技术和成本两个方面界定了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界限: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经济价值的,特别是一种物质和能源有可能创造市场,就要遵守利用废物的义务。而一旦废物利用失去了技术可行性和经济价值,就应当进行处置。换言之,“不利用的废物,长期不在循环经济之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必须处置”;“废物处置包括处置废物的准备、转让、采集、运输、处理、储存和堆放”[12]119;120。日本法不仅强调利用优先于处置,而且也规定了废物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的原则[12]1;2。这样,如果无法在生产过程中把废物彻底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或者废物只能转变其存在形式却不能在量上减少和消灭,即,从全社会来看,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废物是不可能的,那么,作为“事后治理”的废物处置就不可避免。

废弃物处置应合理。由于生产、生活中的废弃物无法完全消除,如何降低废物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就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其一,要力图使废物价值用尽。不能直接在经济循环中使用的废物并不表明其彻底丧失了利用价值,恰当的物理和化学处理可能会使其重新恢复可用性,如,被污染的废水经过处理就可被重新使用。所以,寻求可行途径和方法使废物变为具有重要价值的经济、环境要素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重要目标。其二,废物处置应始终把生态影响作为优先考量的因素。废物处置活动主要受成本、效益和环境安全的制约;当经济可行性与环境安全相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技术等条件维护环境安全。因为,人类的健康、社会的持续发展重于当前的经济增长。所以,德国法强调:如果废物处置是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就要取消废物利用优先权[12]119。废物处置主要有三种途径,即,转让、存放、处理。其中,转让是指废物被所有人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另一主体;转让的一般是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果法律明确要求在国内处置废物(如德国),那么,废物就不能转让给国外的主体。存放是指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存储和堆放;存放针对的是不能或不需要进行深度处理的废物。处理是使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状态发生较大变化的处置措施。废物的处理和存放可产生能够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对这些物质和能量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12]120。综上,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五、适当分责原则

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12]1;2。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首先,循环经济的性质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一。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施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依照实施主体和运行方式的不同,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种,即,自然经济、政府经济、商品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由私人主体实施的满足自己需要的经济形态,此种经济形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占统治地位;政府经济是指由政府按计划实施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交换经济,此经济形态曾在诸多社会主义国家居于支配地位;市场经济则是指以自主交换为基础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私人经济,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并正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循环经济是指在传统经济之上突出废物的预防、循环使用和合理处置功能的经济形式,而这些功能既可与传统经济结合起来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废物的预防、循环利用、处置都是可被分解并交由不同主体实施的事务,即,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而私人物品最适于由私人主体以市场竞争方式自主实施。循环经济与市场的联系是天然的,也是最重要的[7]66。“循环经济决不是政府经济,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回归,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另类”;“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扮演的只能是配角,而不是主角”;“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已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应有选择”[24]。有效的市场意味着效率;尽管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循环利用问题,但市场为资源的循环利用提供了基本平台,市场主体是循环利用活动的主导力量。

另一方面,循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政府参与。尽管科学技术可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市场能为企业带来竞争动力[24]82,但是,废物循环利用的外部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会使依托技术开发和市场机制的循环利用活动无法实施。即,废物不像一般资源那样会自动形成市场,其市场化的条件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予以提供[7]68。由于废物的抑制、循环和处置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无法有效依靠市场把成本彻底内部化,合理收益难以实现,私人主体缺少从事废物控制、循环和处置的动力。换言之,“在缺乏政府干预以及现行的财产权体制下,自发处理环境中的垃圾废物会使企业处于一个竞争不利的地位”[25]。而废物减少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保护及环境安全,有益于整个社会,即,废物控制具有公共需求属性。所以,依托公共权力,借助于法律,建立控制和诱导性的经济及非经济性的约束机制,实现废物领域供需平衡,促进循环市场的生成与演进,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适时做出的制度安排。政府的依法介入不仅要保证循环经济实施主体能够从废物控制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而且要保障废物控制主体严格履行义务。

其次,不同主体的功能差异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二。就政府而言,它拥有庞大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是现代社会实力最强的综合性组织,此为其优势。但是,政府建立于层层基础之上,而政府人员普遍具有私人利益目标,且任何机构皆有部门利益倾向,所以,公众的委托利益在与各主体利益相互碰撞中被逐渐削弱,只能部分地被转换为终极主体的行为目标,此为其劣势。而经营者和公众则不同。经营者和公众的弱势在于其仅拥有有限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不过,无论多元投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普通公众,要么其管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层次一般远不如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情况复杂,利益传输中的错位相对不明显;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中间主体,此为其优势。所以,企业和公众对资源的利用效率高于政府,但政府在处置涉及面广的公共事务方面优于企业和公众。基于此,对于那些责任能够具体分解到每个企业和公众的事务(私人物品),应由经营者和公众直接承担;而那些责任不易具体分解的事务(公共物品)则应交由政府直接负责。循环经济事务分为两类:其一,是循环经济的直接组织实施,包括生产、服务、消费中的废物预防、废物循环、废物处置;其二,是引导、规范循环经济的法律、政策的制订、实施及依法对循环经济活动的监管、调控。其中,前一类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成本和收益易于统一,应主要由经营者、公众从事;后一类为公共物品,无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成本和收益难以统一,应主要由政府实施。

再次,环境权理念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三。传统的理念和实践皆把生态环境维护责任置重于国家,并体现为两个特征:其一,从维护过程看,是政府单边治理,公共参与较为零散、被动,形成政府主导局面;其二,从维护结果看,事后治理的特征明显。然而,环境权理念有力地影响了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认识。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但自然人是环境权的典型和基本主体;从自然人的角度看,环境权就是指能够享有良好环境、并可请求对妨碍加以排除和预防的权利[26]。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主要受害人的公众是弱势群体,很难统一行动,所以,法律往往通过强化公众、政府、经营者义务的方式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循环经济适当分责原则的形成。

一则,公民环境权有助于公众循环经济责任的建立。法律重视通过公民的环境义务实现公民环境权。环境权通过强调良好环境是一种权利,确立了环境行政中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13]68。由于享有适于生存的舒适环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公众便自然拥有与生态环境权相关联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请求权等,为此,充分地参与就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要途径。对公民而言,环境权意味着生存利益,但是,公民也必须为环境权益实现承担相应义务。[注:政府不仅需依法为公众参与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而且还需采取具体措施(如保障公众信息渠道有效畅通)予以落实。(参见:Nicky Mee, Debbie Clewes, Paul S. Phillips &Adam D. Read.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for Kerbsid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from Rushcliffe, UK[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Volume 42(2004):1-26.)]特别是,有时设定义务比仅仅赋予权利可能更有益于弱势群体。所以,荷兰《环境法》规定:“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怀疑某人行为或过失会造成环境受损的结果,他必须在合理要求下制止其行为,或尽可能要求其防止该后果发生,如果该后果不能阻止,应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2]1152“国家之所以要通过立法,将一部分社会利益规定为义务,是因为在权利所体现的‘正当’与义务所体现的‘应当’中,后者对于社会利益具有更直接、更强烈的保护意义。”[27]实质上,公众循环经济责任既是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形式,也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依据。

二则,公民环境权为经营者循环经济责任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循环经济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者。所以,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保护环境,经营者皆应为主要责任主体。公民环境权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因自己的利润追求而忽视公众的环境安全。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企业不能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利润最小化”[28]。因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28]133,即,“如果承认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性活动,把效率革命和技术革命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就必须承认企业责任制度在法律安排上的意义”[24]84。质言之,经营者的循环经济责任正是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化。

三则,公民环境权为政府循环经济责任奠定了理念基础。公民环境权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应承担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职责,而且为公民采取具体行动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请求公共机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根据[13]68,69。基于此,政府应当建立软约束和硬约束两类制度来保障公民环境权。就软约束而言,“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为企业选择或安排一个激励机制,使企业将节约或效率较为自然地纳入其内在的行为机制之内,降低交易成本”[24]86。而硬约束则要求政府制定各类禁止性制度,并保证其实现,以通过剥夺当事人选择权来确保必要控废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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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rcular Economy Law

DONG Suzhan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第4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资源和环境方面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全国上下有 1700 多所高校,所有学校中大部分每年都会为在校生订购大量的新教材,这就导致许多已用过的教材被广大师生们弃之不用,从而造成对教材的巨大浪费。全国高校每年为在校生订购的教材量在总的纸张消费量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旧书的不循环利用,新书的层出不穷,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目前,有很多高校采取了许多不同的措施对师生用过的旧书进行回收再利用,但形式多样,相关的旧书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宣传不到位,统一的旧书回收模式形成不了大的规模,难于进行管理。针对高等院校学生,每年都要花掉数百元的书本费用,其中除去部分的专业书籍人手一本需要珍藏外,许多书籍都是随课程结束而被遗弃,且新教科书购买价格昂贵。从资源角度看, 这种现象存在严重的浪费,而且大学生从大一到大四,每个人的教材都积攒了几十,甚至上百本。大学旧书回收具有非凡利用意义:不仅能促进书籍的循环再利用,从而节约木材,减少资源浪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二、我国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现状

(一)我国高校教材供应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教材的供应制度是购买制,高校普遍采用由教务处的教材科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的模式,学生一次性使用,使用寿命仅半年;而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教材已实现循环利用,平均使用寿命5-10年。在我国,高校每到毕业生毕业之际,学生的教材在宿舍楼下堆积如山,除了一些需要经常学习的专业书外,大多数被当做废书废报卖掉。

据调查结果显示,教材被卖给二手市场的比重为38.18%;废品回收为23.64%;其余教材最终基本上都会被丢弃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教材在使用上存在着资源利用的极大浪费。与此同时,新学期学生购买以及借阅二手书所占比重达到65.45%,这一比例与旧教材处理方式中的比例很吻合,但是这种“倒买倒卖”的方式却在无形当中提高了学生的求学成本。

(二)我国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呼声高、雨点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推广教材循环使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意识超前的高校,大学校园内出现了由学生自发形成了二手书跳蚤市场。许多毕业生将自己用过的教材、教辅书低价卖给低年级同学,这一举措深受学生欢迎。但是这些行为属于自发的个人行为,高校出面组织销售二手教材较为罕见,而且循环利用的教材主要是数学、哲学、政治等更新较慢的公共课教材,品种和数量有限,规模不大。尽管教材循环利用在我国不少专家已经呼吁了多年,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某些高校的试点上,发展缓慢。教材的循环利用要从学生自发走向学校组织,由个别高校到全国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我国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宣传不到位

充分实现“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这项措施如果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推广的话,无疑将是实践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有力举措。然而,目前教材循环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问题,实际操作也有一定难度。首先是我们的教育、宣传方面不到位,有些同学和家长没有循环利用旧教材的意识,现在学生中独生子女较多,用旧教材还没有形成习惯;有些家长担心教材的重复利用存在着卫生隐患,用着不放心。因此,推行教材循环使用,应从更新观念入手,加大宣传力度,反复宣传其实施的必要性,培养同学们使用旧书的习惯,使大学生自觉地养成爱护书本、讲究清洁的好习惯,为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实施打好基础,为构建节约型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教材循环的必要性

(一)低炭经济发展的必然

课本循环利用的目的,就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人均耕地、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的1/2和1/4,石油、天然气人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8.3%和4.1%。资料显示,生产1吨文化纸要用20多棵树龄20~40年树木,需要消耗100吨纯净水、600度电、1.2吨煤和300公斤化工原料,同时产生高浓度污水300吨。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角度来看,课本的循环利用是非常必要的。不仅仅是经济上,旧教材循环使用对于环境保护的巨大意义更是不言而喻。

(二)减轻家长经济负担

目前,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已超过2300万人。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为例,大学生每学年教材费约为240元,可循环利用的书本按最保守30%来算,每人每年至少可以节约90元。按在校人数15000人,每人每年节约90元计算,每年可节约135万元,一所高校尚且如此,如果教材循环利用在全国所有高校普及,教材资源节约空间之大,令人咋舌。

(三)增强学生的节约、环保意识

“静以养生,俭以养德”,学校可以借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精神,加强对学生的环保教育,培养节能观念和节俭作风。此外循环使用教材还可以减少教材垄断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总之,教材循环利用对培养学生诚信、环保、节约和责任意识,杜绝高校教材采购中的腐败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意义胜过任何一堂生动的德育教育课。

(四)可操作性

调查分析报告结果显示学生使用旧教材的比例在7成以上,这其中有63.64%的教材保存很完好,破损程度很大的几乎为零,这为实现教材的循环使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学生消费群体集中,可循环资源丰富。并且大学生思想活跃、易于接受新事物,对教材的循环使用普遍表示支持。

四、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建议

在教材为何得不到良好循环利用调查中,有67.27%的学生认为缺少相关途径,同时学校的集体购书方式也占很大的比重,因此要想解决好教材的循环利用问题我们还必须借助于学校的支持与辅助。

(一)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发挥其优势

高校很多课程理论内容少, 实践性、操作性强,教材的使用频率远不及中小学, 完全可以循环利用。一些公共基础课程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哲学》、《军事理论》以及一些选修课的教材,持续性好、版本更新较慢, 更适合图书馆长期保存。另外有些教师习惯以讲义为主,考试时也主要是复习课堂笔记,并提供一些参考书目,鼓励学生到图书馆借阅,这也为教材循环使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相对于中小学图书馆来讲,高校图书馆有着丰富的各类型文献资源与稳定的较充裕的购书经费,为教材的购置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在采购环节上,高校图书馆大多有专门的有实力的供货商或与出版社直接进行业务往来,可争取到更高折扣与更好的服务,具有提供教材的雄厚实力。

资源共享是图书馆永恒的主题,也是图书馆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发展一直走在各类型图书馆的前列,自动化与网络化水平较高。从地域分布上来看,我国高等院校多集中在各个大中型城市,而这些城市恰恰也是图书馆区域合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目前,大多数图书馆都实现了院校间的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 建立了共建共享的制度、流程与交流平台。同时,由于相同课程各校所开设的时间不尽相同,必修、选修课程各有侧重,这为院校间更广泛的教材循环利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极大提高了教材的循环利用率。

(二)培养良好习惯,提高同学们参与教材循环的积极性

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 教材循环利用的时间才更长,更有使用价值。加强对教材研究,科学、合理地选用教材,是高校的重要使命。高校教师应加强对教材的研究,树立精品意识,把好教材编写关,编不出好教材,循环使用就没有意义;在课程教材的选用和购买上,选用最适合的教材,提高学生对学习的认识,提高学生购买和使用课程教材积极性,使教材循环利用良性发展。

(三)采取销售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二手教材

高校应建立教材回收机制后,应建立教材循环利用的窗口。回收机构可将一部分教材出售,一部分用于出租。对贫困生来说,合理的租赁更节省。学校可根据贫困生的特点,制定相应出售和租赁旧教材方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四)加强循环利用宣传力度,强化学生环保意识

学生是书籍利用的主体。学校应培养学生节约观念,让绿色教育观念深入大学校园。只有学生主动提供旧书资源和主动利用旧书资源,才能全面推进教科书循环利用的进程。学校老师要大力宣传教科书循环利用的重要性,鼓励学生利用旧教材。加强学校和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节约观念,让“绿色教育 ”观念深入大学校园,让同学们认识到合理利用教材是在为我们共建节约型社会献出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动员更多的学生支持教材循环使用工作。只有这样,高校教材循环使用才能走得通、行得远。

(五)在推行模式上,构建多元化载体平台,扩大范围

教材循环利用如果仅仅以学校和书店为单位,会大大限制二手教材的流通,造成二手教材的大量积压,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各专业学生购买二手教材的需要。 因此,应积极构建多元化载体平台,使二手教材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学校间教材的流动。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借鉴当今电子商务C2B、B2B的模式,建立跨地区、学生和书店共同参与的二手教材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和二手教材书店的作用,从而提高教材循环利用的覆盖面和利用率。如“大学二手教材网”,在整合二手教材流通体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图书的特性和二手教材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受到书店和广大学生的青睐。

第5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 意识 重要性 日本 中国

20世纪70年代,我们的邻国日本还是一个公害大国,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大气污染、噪音、水质污染在内的七大典型公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爆发在熊本县水俣湾的水俣病就是公害带给人类的一个典型灾难。正是由于这场灾难,日本政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对策规制法,对造成严重公害的元凶物质排放实行严格管控。政府关闭了工厂,通过司法程序,有关受害者获得了污染企业和政府贷款的赔偿。对于这片被污染的海域,政府进行了大规模填海埋污工程,不让一条被污染的死鱼漂到临近海域,还专门投资建立了永久性水俣病纪念馆,对全国青少年进行世代环保警示教育。如今的水俣市,鸟语花香,天水一色,看不出一点曾受污染之害的印记。可以这样说,在短短的数年之内,日本已经完成了从循环型经济向循环型社会的转变,循环型社会的理念已经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社会以及民众的内心之中。

一、循环经济的分类

循环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循环经济覆盖所有的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涉及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每个企业、每个地区乃至整个民族。例如,一个家庭乃至整栋办公大楼的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企业的节约降耗、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社区的垃圾分类回收等,都属于广义的循环经济。狭义的循环经济则是通过废物资源化来发展经济,相当于“废物经济”、“垃圾经济”范畴。我国要推进的循环经济,不应属于狭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尽管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但是我们在飞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有过度生产、过度浪费、过度破坏环境平衡的做法,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危机和环境灾难,我们力求通过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强化全民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节约资源、适度消费的生活方式。

二、在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

现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2008年成功举办了奥运会,2010年即将举行上海世博会。而且近几年也出现了与上个世纪日本类似的公害污染现象,比如太湖流域蓝藻污染等,所有的一切和30年前的日本都很相似。为了不重蹈覆辙,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治理环境,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在中国,循环经济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实践基础。我国广大劳动人民崇尚节俭、尽量做到物尽其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文化基础。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有一个内涵不断扩大、思路逐步清晰、重点不断调整的过程:例如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激励等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杜绝工业“三废”;从1994年国家倡导清洁生产,现在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些都是我国寻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需求量剧增,伴随经济的高度增长,废弃物的处理与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中国的废弃物排放量年均11亿吨,含有害物质(重金属等)的产业废弃物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防止环境污染、构建循环型经济结构需要引起各级领导和国民的重视,如果以牺牲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我们将面临巨大的能源危机和环境灾难。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根据地区差异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比如《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可再生垃圾资源管理的通告》等,但是经过多年努力,垃圾分类工作几乎没有进展,公共垃圾箱每年在更新,但是很少有人做到垃圾分类投放,高成本打造的分类垃圾箱根本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另外,由于制造业的转移,工业所产生的废气、废水,特别是小化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到了难以治理的地步。如何合理处理废弃物,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如何加快推进和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节约资源、适度消费的生活方式,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所以,树立正确的循环经济意识,从全社会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做到的做起,逐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当前重中之重。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应该积极引进日本及欧洲先进国家的经验

在日本以及欧洲许多国家,垃圾分类对于每个家庭来讲是很自然的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日本东京都各区都设有再循环中心,人们可以在那里交换有关闲置物品的信息、再生家具的展示和销售,还有闲置物品的委托销售。东京都的垃圾资源回收分为统一回收、分类回收、定点回收,一些地区,居民主动地收集废纸、旧布制品、易拉罐等资源,然后交给资源回收商;所有地区的垃圾收集均采用分类收集,即收集时分成可燃烧、不可燃烧、大件垃圾及可回收利用资源。每天清晨各家各户将垃圾分成可燃烧垃圾与不可燃烧垃圾,在指定的时间,用塑料容器或不同颜色的半透明的垃圾袋装好后放置到指定的垃圾点。如果有错扔的垃圾,垃圾清理车不会带走,就会有热心居民根据袋内垃圾的信息将垃圾送回或暂时存放到某处,等待正确投放时间。关于大型家电的报废处理,依据的是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家电再循环法,大型家电产品交由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或换购新品的零售商处理,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支付收集、搬运费与再循环费。在东京都23区,他们将所有垃圾分为城市垃圾和工业垃圾。工业垃圾是指法令规定的20个门类的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而城市垃圾则覆盖了除工业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家庭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办公垃圾、饭店及食品行业产生的垃圾等,各类垃圾均作了详细的处理规定,人们也积极地遵守和维护这些制度。所有一切既体现出了岛国居民与生俱来的危机意识,也体现了日本国民本身具备了一定的素质。为了抑制天然资源消耗和能够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二氧化碳的产生,日本人已经从改变生活方式开始,节约、节能意识随处可见,更主要的是他们已经将“3R”付诸实践,减少垃圾排放,珍惜有限资源。

四、在中国要迅速发展循环经济重在改变人们的意识观念

第6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逐利本性;技术支持;优惠政策

在湖南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湖南省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法规。但基于湖南省的省情,存在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意识淡薄,对循环经济认识不足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产品的再使用(reuse)和废弃物的再循环(recycle),是坚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利润的主要增长点,但当前我省企业界对发展循环经济还有些模糊认识,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因发展循环经济所能带来的长远效益,因此在做是否发展循环经济决策时还有些犹豫不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只是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追求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多赢的经济发展模式。(2)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不符合我省省情。持此论者认为湖南属中部地区,经济相对沿海地区而言较为滞后,贫穷问题才是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没解决,谈什么循环经济。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一谈经济就非要破坏生态,一说环保就是被动投入不发展经济。其实,发展循环经济恰恰是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解决两者的对立,实现两者的统一。(3)对末端治理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多数人没有认识到末端治理是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污染和浪费,由末端治理产生的环保市场带来的只是虚假的经济效益。(4)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持此论者认为这是将来的事,离现实还很遥远。

其实,湖南政府和部分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已非常重视,并且划拨专款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但湖南的有些地、市对发展循环经济还认识不足,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还有诸多迷惑。一是,末端治理对企业改变生产方式意义不显著。摆在湖南面前的首要矛盾是农民问题,在湘西的某些边远山区,甚至有些家庭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所以有些人认为湖南的首要目标是解决吃饭问题,环境问题在其次。这说明还有人没有真正认识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新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它可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双赢。二是重视不够。目前湖南整体上生态环境质量比较好,生态承载力较强。由于工业规模不大,污染相对不很严重,这就让人轻视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

二、企业的经济人特性和纯粹逐利本性

利润最大化既是企业行为的出发点,也是企业行为的归宿点,任何正式的企业行为都是由这个目标来规定、内控和定向的。据省统计局不完全统计,我省中小企业2007年全省中小企业达到55000多家,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且分布不均,由于有些企业资金、技术相对薄弱,这些企业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循环经济,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企业的行为注定要以自身的利益为主,它会想方设法的利用市场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方面的缺陷,进行大规模生产,而将生产中产生的污染、浪费等外部成本的转嫁给社会,即使存在外部法律、政策约束的情况下,他们也会竭尽全力的逃避责任,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自身利润率。

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排污成本。但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这两方面的效益难以显现。首先是价格障碍。一是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二是在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三是以大规模、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生产体系使得多数原材料的开采和加工成本日益降低,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原料的成本常常比购买新原料的价格更高,由此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其次是成本障碍。目前我省的环境容量仍然未被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纳入经济体,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很难收回。

三、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持

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关键因素中永恒的主题,只有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一切成果,我们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们的经济,使我们的产业利润更大化、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多年以来,湖南省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科研基本上是处于被动跟踪状态,既缺乏系统的、基于省情的理论,也少有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储备。主要表现在:

1.现行的技术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协调

我省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产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业技术和产品大规模渗入,使农业的技术范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虽然生产过程中加入了化肥、农药、机械设备等工业品,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但也给土地和水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污染,自然生态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目前这种现行的技术状况给湖南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

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落后

湖南发展循环经济最关键的问题是开采技术、环保产品技术、节能技术等技术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可以说,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是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省关键技术设备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少之又少,大部分的设备属于国内一般水平和落后水平,同时我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技术水平也是比较落后的:一是我省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地区高,二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型锅炉技术水平落后,能源效率低。三是风机水泵等耗电设备系统运行效率低、节约潜力巨大。四是环保产业技术开发能力弱、环保产品技术含量低。在大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垃圾资源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重要领域的一些关键产品还没有自己的制造技术,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亟待提高。

3.企业缺乏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

目前我省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某些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明显滞后,多数企业缺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技术,同时也缺乏了解相关技术信息的渠道:如我省的废物的回收利用虽然已经有了基础,但技术含量低,废旧物资被降级使用,没有发挥循环经济的最佳效应。与此同时,我省企业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较弱,基本上依赖与外国企业合资,使用现有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的步伐十分缓慢,与国外企业及国内的优秀企业研

究与开发经费一般保持在销售额的3%―5%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作为我省经济中坚力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尚不足。

从以上几方面分析可以看出,要让科技进步和创新在未来循环经济发展中切实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就必须从研究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入手,把循环经济科技问题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凝聚骨干科技力量,建立一批适合湖南省情的循环经济研发体系、科学理论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通过摸清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组织开展联合科技攻关,研究和开发一批适合湖南省情、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产品;

以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积极扶持一批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主要特征的科技产业;

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三高”(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区域、行业及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科技试点,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国内外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从整体上提升湖南省循环经济的科技水平。

四、缺乏必要的优惠政策

资金缺乏也是制约湖南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因素。城市走循环经济道路得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功能区域划分、布局、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等一系列的改造活动,动作力度大,改造成本高,如水处理,建一座污水处理厂需要上千万资金。水的循环利用,一般用双管供水系统(其一为饮用水系统,另一为再生水系统,即“中水道”系统,中水道的再生水一般用于冲洗厕所、浇灌城市绿地及消防),再建一个这样的水道系统需要投入很多资金,湖南财力有限,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与基石,好的政策、优惠的政策不仅可以使频危的企业获得新生,同时还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然而我省在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人们的行为所造成的,比如:传统发展观所确立的政绩观,使一些政府官员偏好形象工程、偏好数字效应,重视短期经济行为,而忽视发展的可持续性和质量。部分地方政府从局部经济利益、短期利益考虑,为求政绩,不惜与污染企业合谋。在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下,把保障和鼓励更多的企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无意甚至有意识地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适当地采取保护、鼓励措施。另一方面是制度、政策导向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制度缺失,包括缺乏相应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我省至今没有一家制定出完备的循环经济政策体制框架和制度。诸如绿色资源制度、绿色生产制度、绿色财税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等都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

第7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绿色消费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的愈益严峻以及政府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术界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但对于公众参与却“谈”之甚少。本文旨在简要分析循环经济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涵义、公众参与的哲学基础和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现状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措施。

一、循环经济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涵义

1.循环经济产生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

从国际背景看,循环经济的提出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宇宙飞船理论”,认为地球如同太空中飞行的一只宇宙飞船,需要不断消耗资源而生存,如若无节制地开发资源、破坏自身环境,地球就会走向毁灭。20世纪70年生的两次世界性能源危机,引发人们对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反思。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宣言,正式提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标志着循环经济的诞生。80年代末90年代初,循环经济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在西方主要国家成熟和完善起来,并取得了明显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从国内背景看,实践的发展以及严峻的现实使人们选择了循环经济这一发展模式。20世纪80年代我们仿效欧美传统的发展模式,用资源高消耗和生活高消费来刺激经济高速增长,这一模式追求资本生产率与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资源利用率与环境损失。其造成的直接不利结果就是,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印度的2.8倍,单位GDP污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几倍。中国在人均GDP400美元-1000美元时,出现了发达国家人均GDP3000美元-10000美元期间出现的严重污染。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资源相对紧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持续恶化。截至目前,中国的污染是发达国家的30倍,江河水系70%受到污染,40%受到严重污染;3亿多农民喝不上干净的水;4亿城市人口呼吸不到新鲜空气;一半以上的城市空气不达标,其中山西的城市都不达标;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中国竟占了16个。实践的发展以及严峻的现实使人们选择了循环经济这一发展模式,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系统的破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环保界人士开始将循环经济的概念和理论介绍到国内。随着时代的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扩展成为一个综合性概念,发展循环经济也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实践活动。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问题,、、等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2.循环经济的基本涵义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减量化”(reduce)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和废弃物的产生,核心是提高资源再利用效率;“再利用”(reuse)是指将产品多次使用,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产品过早成为垃圾;“资源化”(resources)是指将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既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循环经济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资源-产品-废弃物”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它统筹经济发展中全部领域――经济、社会、技术、环境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将人与自然、技术与环境、环境与社会、工业与农业、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生产与消费、再利用与多次循环等诸环节组成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一个以资源为核心推进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一种系统性、整体性经济运作模式。

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哲学基础

1.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是光靠国家领导人的几次讲话、政府制定的几项措施就能够完成和实现的,它有赖于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有赖于全国人民在工业和农业、生产和消费、工作和学习等各方面齐心协力,在这种合力下,不仅能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又能使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实现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早日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我国实践证明,坚持群众路线,不仅是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民主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是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及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循环经济这一战略就是本着一切为了群众的宗旨而制定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是要让老百姓及其子孙后代生活得更好、更幸福,使人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实现人与环境、自然与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和环境的和谐;而要达此目的也必须依靠群众,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循环经济这一战略的制定也不是某一个人冥思苦想得来的,而是从亿万群众的改革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在我国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下提出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终也必须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才能完成和实现。

三、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1.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发展循环经济是关系国计民生、子孙后代的重大战略,它涉及生产和生活、工业和农业等领域,关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社会每一位成员的透彻理解、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纸上谈兵”。

2.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促进力量

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度、范围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1)公众参与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合理、合法的途径能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减少经济建设决策过程中的失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从而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2)公众参与能有效监督和引导企业行为,使企业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企业是物品的生产者,又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降低成本,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不建污染处理设备,或者污染处理设备建成而不使用,从而造成土地、水资源以及空气污染等,将治理污染的成本转移给社会,但政府由于人力财力所限,难于对企业行为进行完全有效的监督。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却可以补充政府监督的不足,易于发现企业不良环境行为,如公众发现企业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及时进行举报,这样就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也可以帮助解决环保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社会公众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也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如果公众都能做到绿色消费,购买绿色产品,就使得不愿意整改的污染企业在社会上毫无生存之地,也可以引导一些愿意整改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采用低消耗、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生产,彻底解决因生产方式而造成的污染问题,实现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3)公众参与可减轻政府和企业环保部门的压力。循环经济不仅涉及生产领域,还涵盖消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领域,资源的减量使用和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适用于生产领域,同样适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公众的许多行为如自觉保持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排放等,能大大减轻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投入。

(4)公众的绿色消费有益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公众进行

绿色消费,而公众是否进行绿色消费以及程度如何就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发展的进程。绿色消费需要公众的理解、认同与参与。如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节能、节电、节水以及适度消费、合理的理性的消费等。没有公众参与,绿色消费就不可能实现,循环经济与“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就更不可能完成。

四、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现状

1.公众积极参与循环经济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由于全球和我国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愈益重视,人们生活和生存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渴望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随之提高。

(1)大众传播媒介为循环经济助威呐喊。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它通过语言、图像、文字、符号等对公众进行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彰显先进,揭露真相,畅通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反馈渠道,一方面使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得到宣传和贯彻,使各级政府了解到公众对此问题的所思、所想、所看、所听、所行,以使所制定的政策、规定更合理、更科学、更实际、更透明、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公众能及时了解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发展动态,增加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习先进,并对各种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循环经济的理念不断内化和增强。据最近公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由国家环保总局指导、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的国内首个环保指数)数据显示:86%的公众认为环境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63%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的人数占35%、非常关注的占47%,两者之和为82%;对饮用水污染问题,比较关注和非常关注的达到81%;对空气污染问题,比较关注和非常关注的为73%。无论是居住环境还是工作环境,购物环境还是娱乐环境、运动环境还是旅游环境,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后代、对他人还是对社会,莫不渗透和反映着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理念。

(3)民间环保群众活动不断开展,环保义工的人数逐渐增加。各种形式的环保社团纷纷成立,环保义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或城市和农村,或社区和学校,足迹遍及街头和乡村、高山和平原、社区和学校,在环保宣传、环境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积极监督和自身的亲历亲为。一方面,公众对政府、企业、单位、学校、社区以及个人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或现象,积极、主动、及时地向政府或环保部门反映、举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在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行为上的积极践行,美化了生存环境、社区环境、社会环境,节约了资源,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5)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献计献策。他们广泛调查、收集公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各级人大、政协会议上以提案的形式提出,由政府交有关职能部门答复、处理。据统计,历届各级人大、政协会议提案中,有关环境和环保的提案逐渐增多。①

2.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力度越来越大,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众参与在观念上、机制上、深度和广度上都还存在一定差距。

(1)公众对循环经济的理解不够全面。通过对公务员、教师、学生、社区居民、村民等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市民对循环经济还不甚了解,有些人把循环经济等同于环境保护;有些市民认为大概和环保有关;有些是听说过循环经济这个词,但不知具体含义和内容;有些人甚至连听都没有说过。

(2)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环保的意识和信心不强,环保行为不足。虽然公众的环保意识较以前有一定的提高,意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但却缺少参与环保的自觉和践行。据《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中的数据显示,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是55.17分,均没过及格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和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缺乏环保权利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成本过高、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权力干涉、很多环保诉讼的结果不容乐观、公众的心理等密切相关,所有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环保的意识和信心不强,环保行为不足,认为环保是政府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于不利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的言论和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袖手旁观。

(3)公众参与的机制不健全,参与度较低。从目前情况来看,公众参与只限于意识参与、自为参与和监督参与,而决策参与减少。即使进行决策参与,也只有很小的协商参与权,仅限于接受调查,或参加相关的听证会或论证会,而参会人员的社会阶层和人数,往往是由组织者单方决定,这就难免会引发公众对参会代表身份的置疑,从而削弱了会议的公正性,继而使所做出的一些决策有失公正、合理,而这些决策一旦实施后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这时公众再进行反映、举报,乃至上诉、上告,虽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已是属于事后参与,而此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既成事实,甚至已很严重,国家、集体和公众都已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由此看出,公众参与缺少事前的、决策中的参与或者说公众缺乏环境信息及其决策信息的知情权,从而使其参与度降低。

五、加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措施

1.在认识上:对公众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其循环经济理念,提高其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

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我国目前严峻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现状,认识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节约型道路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从而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发展循环经济利国利民的新理念。

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尤其是公众参与监督、参与决策的思想意识,增强其责任感,使其认识到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付诸实施。

2.在实践上:向公众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要向社会公众积极倡导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杜绝奢侈消费和过度消费,使其逐步养成绿色消费、节约消费的良好习惯,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生活型污染和资源浪费。比如购买和使用以再生资源制成的产品、对垃圾进行分类、减少或不用一次性用品、节水、节电等。

3.在法律上:明确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众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缺乏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范,因此,应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公众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首先,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范围(包括参与人的范围和参与事项的范围)、途径(如意识参与、自为性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参与)和具体方式;其次,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第三,明确规定公众反馈意见的合理公正处理。②

4.在制度上: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扩大公众的知情权,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及处置、环境决策的信息全面公开化。这样才能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基本条件和前提,同时也能对污染者产生强大的约束作用。没有信息公开,公民就不了解政府的决策依据、形成过程、预期成本和效益等情况,就很难对相关决策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众参与就只能流于形式。

5.在组织上:培育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社团

公众以个体方式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效果远不及以团体方式参与的效果,而非政府组织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社团开展各种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同时,还可以对这些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并提供小额资助,与这些组织建立起友好的伙伴关系,从而使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和纽带作用。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

参考文献

第8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我国现有循环经济法治化的主要障碍

(一)循环经济立法缺乏科学立法理念。自法律产生以来,法律一直是为规范人的行为而制定的,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带动了立法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没有人的行为驱动就不会有法律的发展与变化,不同的时代,人的行为模式不同、立法理念不同,需要的法律模式也不同。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以“经济人”为理论假定,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观的立法模式,把人类的经济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认为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长期影响我国,在我国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然而这种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由于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只注重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忽视代际公平,因此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代,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尤其是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二)循环经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某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存的一些法律大多数是政策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该法全文共58条,由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构成,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各地方的客观需要(各地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参差不齐),除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外,更多的是引导和促进性的规定,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制约机制。此外,我国虽然颁布了大量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制度都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污染控制的思路,存在立法不健全、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的问题,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内容规定并不是很多。例如2002年颁布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可被视为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清洁生产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方面,只着眼于企业内部层面上的生产领域,着眼于产品生产过程及其后续的使用和最终处置过程,没有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有限承载能力之内进行考虑。再有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面,指导思想上还是停留在“末端治理”的理念状态,没有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的立法理念,所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并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真正贯彻。再次,我国目前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存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环境容量资源权属制度两个方面。前者的缺失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所有权的归属来看,国家和集体虽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但由谁代表国家和集体统一行使、如何行使资源所有权等问题未能进一步界定,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另一方面从使用权来看,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受制于行政权,国家缺乏资源可流转的制度安排,未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后者(环境容量资源权属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失导致环境容量资源在我国被误认为只是一种共有物,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随意取用和耗损。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环境容量资源权属制度的缺失可能会产生企业一旦进行循环性生产却面临成本太高、无利可图的问题,导致一些企业对法律责任的漠视。(三)循环经济执法与司法机制互相制肘。传统的经济模式,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往往是冲突的。过去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往往采取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措施,导致经济发展与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之间发生冲突;再加上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循环经济执法与司法难上加难。例如:一些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因此尽管这样的企业被告上了法庭,但环保执法部门慑于当地政府领导的压力不敢做鉴定,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污染案件时常常受到干涉,最终导致执法与司法的不公。此外,司法功能偏差,环境诉讼机制存在缺陷。首先是现有司法机制存在有关环境公力救济机制与市场经济和WTO规则不相容的地方:如单位和个人只能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抽象的环境行政行为无能为力;在自己不享有专属性权利的共享环境或环境因素受损时,单位和个人无权提起环境和民事诉讼。其次是环境司法的立法不完善:例如现行环境司法主要分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赔偿案件五大领域,而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76条所涉及的污染赔偿、由被告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3项规定,仅凭这3条法律规定,法官不可能完全审理好日益复杂的环境诉讼案件。到目前为止仅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就存在5大问题:普通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事实的认定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式、范围与数额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鉴定问题等。我国刑法关于自然资源方面的罪名多达11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也规定了14种罪,其中有3项是关于环境污染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事实上由于大规模的自然资源破坏往往与产权不清、管理体制混乱等民事和行政因素有关,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这类犯罪仅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很有限的民事责任。正是人们对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都存在认识严重不足的问题,尤其我国多年来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建设发展模式使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无法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许多国家,创新与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其成功之处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相当完备,循环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构成了这些国家的鲜明特色,这对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以为,要解决上述面临的法治障碍,必须尽快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机制。

创新与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第9篇: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立法,必要性

循环经济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属前沿领域,目前主要囿于少数经济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且无论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差异很大。这一“阳春白雪”型的新事物能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生根,能否适应我国的实际成功地“本土化”,这些问题正成为我国环境法研究的新的热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对这种新型的立法也有不同的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无论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好,还是被认为是孪生兄弟也好,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借鉴。清洁生产法立法必要性的争论事实上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更需要首先解决立法的必要性问题。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取舍

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新事物,循环经济在各国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学者们则主要是对这一概念的存废有不同认识,循环经济是否有必要存在直接关系到其立法的必要性。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肯定说。

我国理论界目前肯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概念是主流,而且表述也基本都是沿用如下的定义:“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载于《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1年第6期)类似的定义还有: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进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冯之浚、张伟等:《循环经济是个大战略》,载于《光明日报》,2003年9月22日。)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奈民夫?那顺 梁继红 邢恩德:《新形态的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学的研究》,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第23卷,2002年3月第1期。)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决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上述定义旨在与清洁生产这个相似概念区分开:循环经济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之上,而清洁生产则是以“少废或无废工艺”为基本目标,本质上是建立在机械论规律的基础上。因此,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定义在理论上已界定了特定的范围,特别是厘清了与清洁生产的界线。

二是否定说。

也有学者认为从“耗散结构理论”出发,在把物质从“高熵状态”转入“低熵状态”这一问题上,推断出“人工的推动难免要增加能量的消耗,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环境的熵增。同时,即使增加能源消耗,由于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约束,也很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而且,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能量的传递是有方向性的,在地球上,被转化的能量最终都会以热的形式向太空散射。至于散射到太空去的热能否重新聚集起来为人类所用,在可见的历史时期内恐怕很难有明确的答案。因此得出结论,“要建立循环经济,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目前尚很难成立。” 而应代之以“建立节约型经济系统”。[1]

三是替代说。

目前国外尚无任何一个国家同时系统地制定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法,而以清洁生产立法为多,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制定有循环经济法,而且学者们也往往将这类循环经济法纳入清洁生产法之列。[2]相应地,有些国家的清洁生产立法在学术界也被视为循环经济法。因此理论界已形成了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可以相互代替的认识,如果单纯从立法的经济性来看,这种替代似乎也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就现时的实际情况看,“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是事实存在的。“否定论”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不可片面地、扩张地理解资源和能源的循环,更不可把循环经济作为滥用资源和能源的借口,所谓循环利用是有限度的,而且主要局限于生态学的方法领域,而不是可以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循环经济需要与清洁生产等制度相配合。从实践发展看,“循环经济”是在全球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在“清洁生产”之后产生的更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一定的地区与行业已有成功的范例。从立法的目的上看,我们所以要推行循环经济,也并不是要真正建立一个毫无废物产生、一切都在做着周而复始运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提倡循环经济,只是反映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取向-即使完全的、呈闭合回路式的循环经济是无法达到的,我们也要让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无限的、不间断的向它靠近。从名称的选择上看,采用“循环经济”更能反映出这种经济模式的流程特征,它可以涵盖“末端治理”与“源头控制”两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模式,又可以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突出“循环”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更好的协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尖锐矛盾。此外,循环经济依据的是生态学原理,与热力学、物理学原理基础上的清洁生产或节约型经济系统功能和机制均有所不同,不可替代,但可以互为补充。事实上,我国目前关于循环经济的概念也旨在强调它的生态性特征,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概念已经将其于我国清洁生产法的概念区分开来。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组织建立的,以构造无限接近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路循环为具体实施手段的,旨在最终实现环境、资源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循环经济的思想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他将地球比作一艘在宇宙中飞行的宇宙飞船,必须依靠自身有限的资源才能生存。如果对飞船的有限资源进行过度的索取,就会加速飞船的灭亡;反之,如果对飞船的资源加以循环利用,则会延长飞船的寿命。但在80年代之前,循环经济的思想都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当时盛行的仍然是末端治理的模式。进入80年代,循环经济的思想在政策上有所体现,开始关注废弃物的再利用。1991年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则标志着循环经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㈠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在1987年由布兰特伦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代表作《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循环经济主张“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尽量少的原料和能量,来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或消费目的;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或其包装能够被多次使用,延长产品的淘汰周期;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与产品伴随而生的废料在产生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依据此三项原则,自然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

㈡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国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其中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是德国。德国在1986年通过对1972年《废弃物处理法》的修改,制定了《废弃物限制处理法》,该法扩大了前法“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目的,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3]可以说,该法已具备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因子。1991年,德国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此法按照循环经济的思路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或对其进行有效的利用。之后,德国于1994年又公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将循环经济思想的适用领域从包装废物扩展到全部废物(但书条款除外),并且明确了循环经济的范围。

日本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善的国家。这些循环经济立法中有涵盖了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如《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颁布)。也有旨在促进某类物品循环利用的专项性法律,如《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颁布)、《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颁布)、《建筑材料循环法》(1999年颁布)、《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颁布)、《多氯朕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颁布)。但最能代表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成就的应当是在2000年颁布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日本在世界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先进地位。

美国虽然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立法,但是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但从各州的层次上来说,“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4].

在欧洲,北欧国家是最早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地区,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虽然还没有专门立的循环经济的法,但是在其环境保护中包括了大量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如瑞典在1979年制定《废物收集和处置法》、1983年制定的《铝质饮料容器回收法》等。在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5]

㈢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

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这些现代科技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等等。[6]而这些现代科技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又要求它就是一种高度组织化、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活动,是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专断性的活动。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可以有效的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这些科技活动,包括通过立法规定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程序,确定循环经济科技研究计划、投资方向和基金预算,规定循环经济科技组织制度、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制度、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情报与档案管理制度、科技标准化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等,并设置这一系列制度运作的具体程序。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可以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法定化,并将这一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另外,立法还可以调节发展循环经济科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国家为发展循环经济所建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以法的形式得以公示并落到实处,使科技成果等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服务。

㈣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的余地越来越小,许多国家正在转向以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即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使这些标准具有更大的约束力。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这些规则的规定,就必须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将这些国际规则国内化。同时“按照循环经济,经济增长并非简单地意味着生产和消费更多的产品,正是此类增长给环境造成了额外的负担;而是必须提高用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值。随着产品使用寿命的延长、耐用性的提高,虽然从件数上看会减少需求量,但不会减少价值量。相反,消费者会转而去购买产量越来越少的、但价值越来越高、越来越昂贵的产品。”[7]可见,推行循环经济可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外国消费者对我国产品的认同感。

三、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分析

㈠充分借鉴西方环保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循环经济的思想本身便是源于西方,其后经过四十余年从实践到立法的发展,西方已有相当数量的发达国家完成了循环经济法的体系的建构,尤以日本、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在推行循环经济的科学技术与循环经济立法技术方面各有特点,均有值得我们学习之处。而且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与技术性特征,完全可以大量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移植。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这种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就是在认真研究、比较各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熟技术和先进经验后,并大胆引进而建立的。

就立法模式而言,日本和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均有统领全局的基本法(如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与特别法(如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德国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等)之分。而且在时间上,日本和德国也均是采用先对特别领域立法,再制定基本法的立法顺序。所以有如此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这是与循环经济的特性有关。从循环经济的内涵看,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推行循环经济必须树立新的系统观,从整个生态这个大系统来建立循环经济。它不再局限于某个行业或某个领域,推行循环经济的立法也就不能只以特别法为限,在特别法之上必须有一部上位法统领全局。否则,就无法在整个社会领域内建立循环经济,也就不能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循环经济同时又需要科技与实践的支撑,这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尤其对于日本、德国这样的循环经济先行者,在推行循环经济之初还没有相对成熟科技与实践支持,所以只能先对个别领域进行立法,在时机成熟之时,制定统领全局的循环经济基本法。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也应遵循循环经济的一般规律,采取与日本和德国相同的基本法与特别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在立法顺序上,则不必局限于先特别法后基本法的顺序。因为在循环经济的科技与实践方面,西方国家已有一套相对成熟科技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即使在我国也进行了循环经济的实践与科技研发,与日本、德国制定循环经济法时的客观条件有相当大的不同,应当说我国已具备了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条件。因此,在基本法与特别法的立法顺序上,我国则可以不按照日本和德国的模式,直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同时在科技与实践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制定循环经济特别法。

㈡继承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对循环经济基本法采用“促进法”的立法形式

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基本上贯彻了“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清洁生产活动进行引导、促进和必要的行政强制,同时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清洁生产状况的知情与监督”这一大多数国家清洁生产法所共有的原则,该原则是“即使‘看不见的手’,又使‘看得见的手’有效调节”以及“以社会制约权力”等清洁生产指导思想和利益基础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8]这是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闪显的一个亮点。循环经济虽然是一种先进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它对科技与资金的要求却不是一般经济活动主体所不能够独立完成的。另言之,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与各经济活动主体地积极参与才能够共同完成,需要“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而且更主要的是“无形之手”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更注重政府对市场主体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应当对企业清洁生产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

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名称,笔者认为也以“促进法”的形式为宜。循环经济本身是分层次的,它可以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全社会范围之内实现,而且其各层次所需的科技与实践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我们可以对循环经济立法,却不能希望依托该法便迅速建立一个贯穿于各领域的循环经济社会。从企业内部到企业之间,从企业之间再到全社会,是政府不断用“两只手”不断“促进”的过程,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结合、以宏观调控为主的过程。日本在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时,“推进”二字便有促进之意。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从形式上看并无“促进”字样,但在其第1条“本法的目的”之中也明确说明“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所以我国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应直接采用“促进法”的形式。

㈢借鉴清洁生产法的经验,加强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可操作性

《清洁生产法》的出台,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诚如学者指出,它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虽然涉及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职责以及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权利义务,但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协调与配合,可操作性差,政策宣示的性质较为明显而法律意义不突出。易言之,原有立法并未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保障措施”。[9]而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循环经济基本法需要采用“促进法”的形式,必定是宣示性、鼓励性的规范占据主要位置,而且客观上循环经济本身的系统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它的建立绝不是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就能完成的。但笔者认为: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之后,应及时在已经有成熟的科技与实践支撑的领域制定循环经济特别法,以加强循环经济法体系整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保障措施”的任务应落在各特别法之上,而不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来完成,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管理条例》等。

㈣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想

第一,延续使用环境保护法中原有的一些基本制度。既然循环经济是基于环境保护领域中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而来,那么循环经济理应是环境保护战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已规定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循环经济立法当中,可以作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为例,它要求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在不同的时期范围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要适用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主观上的出发点是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客观上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却不一定都是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事实上,对于这些循环经济中的建设项目,如果不坚持适用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同样可能造成环境与资源的破坏。环境保护法中的其它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经过适当修正同样可以继续适用于循环经济的建立过程中。但有学者提出:“三同时制度属于末端治污治理方式,其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少污染或不污染相冲突。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如此方可根本消除污染”。[10]对于此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循环经济要求少污染或不污染,是需要相应的手段作为保证的-三同时制度正是一种经过我国环保实践检验的有效保证手段。“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但是应是有条件的:如果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方式,污染少或无污染,当然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其实这也是三同时制度的应有之意。可见,“三同时制度”与循环经济的“少污染或不污染”是不冲突的。

第二,积极完善循环经济所特有的基本制度。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必然要出现传统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这些新制度包括:

1.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过去在计算国家的GDP总量时,从未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计为经济发展的成本,其结果是“不仅引起社会成本和效益不清晰,使GDP总量与经济发展实力发生脱节,而且会误导经济决策”[11].如果建立了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就能使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效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可以对我国的后续发展能力有正确的估计,这一点在资源不足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对于我们制定正确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2.环境标志制度。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环境标志是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标明产品从生产、使用以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特定环境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小,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12]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消费者选择优质的环境安全产品,在消费的过程中激发其环保主体意识,同时也可以促进产品生产者将环保因素贯穿于整个商品生产过程,努力改变其产品的环保形象,生产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3.环境税收制度。美国为控制二氧化碳而征税,并对采用环保先进工艺建成的设施5年内不征税;日本对法定污染防治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纳税,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较薄弱,目前仅限于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税收制度也有所规定,如第35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第36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未来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把环境税收制度列入其中,作为推行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4.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实质上是指以可持续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绿色消费在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13]该制度鼓励使用耐用产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费产品,而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限制。

5.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一些国家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备、技术研究及开发项目提供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如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措施,鼓励企业修建和改进公害防治设施”。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规定,如第33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第34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中,来自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将成为循环经济资金的重要来源。

6.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源于美国的可出售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它规定排污权可以出售给排放者或非排放者,而且可以进行转让,是一种灵活的污染控制手段。目前我国已在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的试点,我们可以逐步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广全国,并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上把它确认下来。

㈤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想

第一,推行循环经济的阶段构想。循环经济的建立和推行清洁生产的过程一样,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我国的清洁生产历经准备阶段、试点示范阶段、大力推进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四个阶段,最终才得以确立。尽管我们在立法时可以同时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与特别法,但在内容的规定上,确不能要求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迅速建成循环经济体系。全社会范围内的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有着不同层次与阶段,仅通过若干立法活动便立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在实践上是无法完成的。

第二,明确政府推行循环经济的义务。对于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的作用,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应集中在“利益机制的建立”方面。另外,公众信息系统的建立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第三,强调法人、组织、公民等在循环经济建立过程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本位”本就应是各种立法的应有之意;循环经济立法这种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促进型立法中,就更应该将这种思想贯彻始终。之所以说是“强调”“权利”,并不是说法人、组织、公民不需要履行义务,而是说与义务规范相比,更应该强调他们在建立循环经济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更应该通过权利性规范来调整他们在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为。法人、组织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应主要在“利益机制”与“公众参与制度”等中得到保障。

第四,扩大生产者的责任。发达国家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虽然对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均有所规定,但往往对生产者规定更重的责任。这是因为只有生产者才最为了解自己的产品,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担负起回收或处理废弃物的任务。同时,在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者在回收与处理废弃物方面的责任,应该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参见 欧阳志远:《论节约型经济系统-〈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的理论反思》,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 参见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192页。

[3] 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页。

[4] 同上,第11页。

[5] 参见 吴季松 著:《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北京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页。

[6] 参见 王成新 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7] 诸大建:《循环经济理论与全面小康社会》,载于《论循环经济》,毛如柏 冯之浚 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67页。

[8]参见 王明远 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2-223页。

[9]同上,第220页。

[10]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3页。

[11]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