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循环利用的方法精选(九篇)

循环利用的方法

第1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政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政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政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体系

1、科技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政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政府奖励政策

第2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 公众参与 制度完善 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运用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循环过程,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如何更好地发挥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一般指政府服务指向的各类社会主体。循环经济中的公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众包括公民、专家、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狭义的公众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作为主体,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了解、决定、监督和实施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事项。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有:通过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进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制度进行参与;通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进行参与;通过举报制度、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公众信箱、问卷调查、热线电话等传统途径进行参与;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手机短信、网上投票等现代通讯途径进行参与。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内容。循环经济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1、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一是决策权,公众有权以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方式依法参与有关循环经济的公共决策活动,包括获知有关循环经济信息,参加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的听证,表达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看法、意见、建议,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回复的权利;二是消费权,公众有权进行绿色消费,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环境友好型产品,拒绝采用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消费方式和不符合环境友好型的产品;三是监督权,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国家有关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和危害环境的社会行为。2、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公众有义务遵守循环经济法的各项要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公众有义务执行政府制定关于循环经济的各项政策;三是公众有义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四是公众有义务使自身行为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如公众有义务循环和综合利用产品、再生产品,节约使用资源,承担分类回收责任或为此支付相关费用等。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

美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美国在环境立法领域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在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建议,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向公众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为了保障公众的救济权,美国的环境法中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提讼及完备的方便公众诉讼的条款。美国政府非常注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物质循环利用联合会成立了“美国回收利用日”组织,开设专门网点,利用网络宣传有关再生物质的知识,并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此外,美国各类环保组织经常举办活动,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区再生物质利用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使再生物质利用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2000年6月2日生效的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的公众责任包括: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使用循环物品;协助配合有关组织或企业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并向指定的企业递交可作为循环资源的产品和包装废弃物;主动地为建立循环性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实施有关适当出资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此外,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单项法中也都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构建了完善的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中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公民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即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有:增强节约资源意识,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和合理消费意识,公民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产生和排放,回收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包括: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众直接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渠道不畅。一是在现行有关循环经济法中,对于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循环经济法的决策、管理和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二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重要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如举报权等仅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方法、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而流于形式;三是对于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时间和渠道不明确,致使公众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四是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救济途径。2、对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一是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没有明确其消费的产品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二是在消费环节上,现行法律仅对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规定消费者进行回收,而对公众在垃圾分类、处置、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3、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世界各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民间等各类社会组织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数量还很少,在规模、实力和影响力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为了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相关部门除了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及时公开循环经济信息,让公众知晓有关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与受侵害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治理情况,同时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建立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公众听证制度。循环经济立法和重大决策无不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直接参与立法、决策不仅是法制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者、决策者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制定以人为本良法,以及提升立法质量、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

明确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的程序。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才能有效贯彻执行。目前,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但是在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立法、决策、监督、管理和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条件、方式和程序上还存在法律缺位或不足。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尽快制定和明晰有关程序规定,应成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重点任务。

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应当通过立法与政策扶持,如放宽民间环保组织设立审批条件,减、免税及适当的财政扶持,尽快培育、发展和壮大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各类民间社团组织。

第3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源、环境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福建省经济正在稳步快速地增长,在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农药化肥滥用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食品污染、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例如过度围垦和养殖造成的湿地缺失及海体赤潮、安溪茶叶农药超标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等。同时,福建省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污染物特别是高危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也才刚刚起步,与国内工业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整体分布的独特性,响应福建省政府提出构建海洋强省的战略目标而海洋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不可再生的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资源和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有别于兄弟省份的具有差异性和前瞻性的福建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并且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为福建省内资源、环境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构成危害,维持基本的代际平衡。长期以来,我们错误地将经济的增长建立在牺牲后代人生存环境的基础上。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低投入、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载体的生态经济系统。它把依赖物质能量单向流动的发展,转变为依靠资源循环来实现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的实施必将带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循环经济的福建省地方立法,既能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能促进我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要求,关税等贸易壁垒不断减少,但随着全球环保意识加强,许多国家正转向以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即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如福建的家具出口至欧盟,曾由于甲醛超标,而遭遇退货,无法正常销售。因此,要想使福建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突破这些绿色壁垒,使其更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也必须加强循环经济立法,通过清洁生产、清洁消费,使这些出口产品达到国际通行的“绿色标准”,为产品国际化扫清障碍。加强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也是福建产品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关键环节。客观而言,这些年来,福建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重视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尝试,为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福建省具有后发优势,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绕开某些发达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及早进行经济质量的调整,探索出一条经济与环境发展并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在福建省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于完善福建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模式

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确实涉及到许多经济立法的规则,但是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更多立足于当地的特色,确立符合生态规律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增长模式。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思想,并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原有环境资源法规的重复,使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真正成为推动福建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名副其实的专项法,而不是用循环经济法去取代或包含福建省其他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规。对于现行国家和省级立法未作规定的内容,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可以规定细致、全面的法律制度,以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现行国家和福建省立法己有规定的内容,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总体重申现行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政策、方针,但在某些方面可调整、补充、细化相关法律制度。

(二)定位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性质

与循环经济立法实施机制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性质选择或基本立法思路。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将《循环经济促进法》设计为规范法、强制法或“硬法”。持这种主张的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制度性,要求将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设计为发展循环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硬性”条款,以制裁那些不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主张将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定位为促进法,属于政策法,以指导、引导福建省循环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法律在制裁的同时也具有某种引导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积极影响。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特别是在从事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时,应改变过去只注重否定性法定后果而轻视肯定性法定后果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除了应设置一些条款惩罚违法者外,还应有相应的条款充分调动行为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同时,这种“政策法”、“促进法”也应含有强制性、可诉讼性的法律条款,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综上,笔者认为,福建省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的性质应当定位为“政策法”、“促进法”。

(三)完善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原则福

1、科学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不排斥经济增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原则的内涵还应当包括: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即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对生产和生活用过的废旧产品进行全面回收,通过科学技术处理对废弃物进行无限次的循环利用;对生产企业无法处理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2、因地制宜原则。要求福建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要求各区(市、县)结合本地企业和区域的资源存量、环境状况、交通、消费特点等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合理调整自己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确定本企业和本区域的优先发展的产品和产业,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进、发展高新技术、区域改造结合起来,在发展中不断地调整循环经济发展战略。3、统筹规划原则。指在福建省辖区内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基础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规划、森林规划、污染防治规划、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规划、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等。在福建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中,强调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统筹规划;强调企业和全省的就业与社会保障负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债务和区域财政负担的负担统筹规划;强调循环经济发展必须借助的行政、宣传、法律、教育和科技发展等保证措施的统筹规划。4、强化监督原则。是指通过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明确各方面的法定职责,强化法律责任刚性。通过立法,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其相关企业、消费者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谁有违反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谁就将依法受到其法律追究,承担其法律责任。5、示范借鉴原则。该原则是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可以结合福建省的实际,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通过建立有本省特色的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基地、生态社区等示范以带动面上的循环经济良性发展。如可以选择物耗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示范;选择主要的工农业废弃物和废塑料、家电、电子产品、包装等进行回收、集中、拆解、再用或再生利用、最终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示范;循序渐进地在全省范围内分步实施循环经济模式示范,形成有福建特色的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基地、生态社区等。同时注意借鉴国际国内循环经济的成功范例,如国际上最成功的生态工业园区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区和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等,促进福建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界定福建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调整对象

1、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福建省一贯推行的有效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气、废水、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2、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福建省依山傍海自然资源丰富,应当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3、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是指包括收集、分类、消毒、处理以及再利用那些可能成为废物的材料,使之以原材料的形式进入经济领域,用于生产新的、再生的或复合的产品,并使其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如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研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4、清洁消费。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这种消费模式不仅包括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对物种的保护等,例如福州市政府2012年出台对城市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定额和分时购买制度就是对清洁消费制度的有益尝试。5、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是指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的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循环经济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是在园区层面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6、循环农业。循环农业要求积极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和无公害食品,积极提高土、肥、水、种、药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综合利用秸秆、牲畜粪便等废弃物,发展沼气等农村替代能源。循环农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而循环经济的出现为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尖锐冲突提供了一条解决途径。循环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 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 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与资源的有机结合与循环发展。可以说, 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 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 是我国21 世纪的发展战略选择, 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生态环境缺少制度保障。循环经济与制度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 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制度作为依托, 制度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没有完善有效的制度作为基础, 循环经济根本不可能实现; 另一方面,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对制度起着推动作用, 循环经济的发展对相关制度建设与创新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成为推动制度创新的动力。所以, 进行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与创新是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

循环经济制度涉及物质循环链中资源保护者、开发者、加工和制造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行业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地区之间的关系;涉及循环经济中各种利益实体的权力与责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效率与公平问题。这些制度要确保循环经济名符其实,更主要的是给循环经济以支持,使之高效地有竞争力地运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应包括:

1.要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从循环经济理论来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的废弃和排污成本。循环经济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水、能源、矿产资源短缺的国家来说,企业可以从节能、节水、节电的角度开发新的商机。比如,全国660个城市中有300个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每天缺水1600万立方米,一年造成工业生产2000多亿元经济损失。就此而言,节水型设备及技术的产业空间相当大。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也将是优化结构的重要目标,

政府是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我国的市场体制不健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政府应充分运用行政手段,规范循环经济,保证可持续发展。政府的主导至关重要,在多种不利因素制约下,法规强制和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两个手段。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企业不大可能做到自觉"循环起来",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以制定政策为主的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的生产环节的赢利模式,要在政策、技术、财政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约束。发展循环经济要有步骤地建立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制定相应科学指标体系和规划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督机制。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投入,强化发展循环经济的科学支撑。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从而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

2.建立法律制度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3 个层面, 基础层面是l 部基本法, 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 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2部法律, 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5 部具体法律法规, 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了4部法律法规、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现行环保法律的立法观念还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使得对于废物的回收利用认识含糊,执行上居于从属次要位置,这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是被动而驰的。循环经济将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代之以在生产和消费源头控制废物产生的"管端预防"为主,配合废物回收再利用和减量化的方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以避免废物产生为特征的机制。所以,应尽快对现行的环保法律进行系统的修改,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为指导,加快制定必要的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循环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健全。2002 年,全国人大分别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但当务之急在于,要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细则,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力度。同时,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单项法规,如废旧包装、容器、废旧家电和废旧汽车的回收法等,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现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有关循环型社会发展、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物管理和公共清洁、容器和包装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法规,从而形成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

我国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初步构想:

3.完善市场规范

3.1 明确环境产权

若能明确界定环境产权, 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 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那么就会改变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的局面; 就会促使产权拥有人(指国家)和产权使用人(指购买环境产权的企业) 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环境产权界定的范围既包括现有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又包括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所造成的侵权和经济损失。对产权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如空气、河流, 可以通过划分各地区一定的责任范围, 如合理分摊环境治理费用和严格法制约束, 制定出明确的奖惩规则。

3.2 建立排污权市场

对无法避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可以通过政府作为维护生态环境的代表与污染者之间进行环境产权与排污权的付费许可污染的交易以及排污权的产权交易, 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无节制使用自然资源及由内部经济导致的外部非经济。

排污权是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拥有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权利。政府在一级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初次分配,企业之间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其主要思路在于,通过一定的管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发放配置给不同的生产者,并且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政府可以选择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并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地决定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污权。这里就要求有一个完善的排污权市场, 使排污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 使企业能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排污权。

4.加快价格体系改革

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支撑。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方面,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广泛实行补贴制度,例如水资源、煤炭等,其价格仅仅体现了资源开采或获取的成本,而没有考虑由于资源使用而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由于这种状况,资源使用后形成的废弃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动力,因为那样不如购买新开采的资源来的划算,这同时也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环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方法治理这些环境污染的高昂代价。面对这种状况,显然我们应该逐步取消补贴制度,利用经济手段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在环境资源(主要是指环境容量) 的利用方面, 由于环境资源是共有财产,产权不具有排它性,交易双方产权拥有不平衡性和产权不具有转让性的产权特点,决定了在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在使用结果上具有排它性,而且个人使用的收益总是大于个人分担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如果共有财产资源向每个使用者开放,没有计划的使用,就会导致早用、误用和过度利用资源,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共有财产使用者课税。

所以,根据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的使用现状和特点,只有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使全社会建立起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

5.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是进一步明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更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就此而言,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我们的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包括要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排他性,其基本就是要明确资源占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尽快建立资源使用权的初级配置师长,严格按照市场运作,恢复资源使用权的经济激励作用,其次要完善资源使用权制度,有序的开放和完善资源产权的二级市场,开放资源产权流转线,再次要逐步建立我们水权交易市场,明确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一般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的制度。

6. 制定税收激励机制

对于研究和有利于企业进行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各类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差别税率,对于环境资源再生利用和综合利用的生产、投资和销售以及使用相关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我过的有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环境资源相关的税则和耕地占用税等等,近些年来国家又鼓励推出资源的利用政策等等,包括这些使用新型的绿色材料都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6.1通过征收环境税或环境费,限制厂商和消费者的消极环境行为。

从理论上讲,这种作法与庇古税或庇古费道理相同。即由政府向企业或消费者征收一定的税款,从而将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环境税,且征税的力度不断增大。

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与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旧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的给与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丹麦率先实现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6.1.1奖惩制度

近年来,欧洲不少城市采取了付费交投包装废物的办法,这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办事,受环境意识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许多消费者乐意这么做。

6.1.2绿色采购制度

日本的《绿色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率先采购环境负荷小的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不断扩大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来提高资源再生产品企业的知名度,以促进企业扩大生产量,降低成本,降低价格,最终形成资源再生产品的良性循环。

6.1.3 押金-退款制度

用收取押金的办法,促进消费者把有关废物退还到商店或超市,然后收回押金,以达到废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目前,"押金--退款"制度已广泛应用于饮料罐的回收,取得了很好的收效。同样的制度还可用于约束生产企业,如美国对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或产品报废时容易产生污染的生产企业收取保证金,当企业达到排放标准或报废产品回收时,再把保证金退还给代企业。研究表明,使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废弃物总量减少10%~20%,体积减40%~60%。

6.2运用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财政和金融手段,引导生产者从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

政府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以及对采取循环经济方式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等。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 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荷兰政府专门制定了绿色能源税收标准,由原来的17.5%降低为6%,降幅达65.7%。另外,荷兰中央银行还为绿色项目提供70%的所需资金。

7. 加强废物回收系统的管理

循环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资源的回收利用,而如何有效回收利用依赖一个有效的回收系统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的基本模式如下:

从总体上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仍处在低水平无序发展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市场管理混乱,资源浪费严重,二次污染严重,加工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低。,建议我国可实施如下回收利用系统:

发展循环经济是保证环境对国民经济发展支撑力的要求,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和具体化。从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是建设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手段,在循环经济的不同层次分别实施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和完全价格体系。

参考文献:

[1]余德辉,王金南.发展循环经济21 世纪环境保护的战略选择[J].环境保护,2001,(10).

[2]李汝雄,王建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环境保护,2000,(11).

[3]马 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N].人民日报,2004-10-19(4).

[4]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光明报,2003-11-03(1).

第5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第6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发展阶段经济中存在的主要制约目素,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要保持持续发展,就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生态和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以致还有许多制约因素,限制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本文旨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制尚不健全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强制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利用的法规。日本2000年颁布《促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立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行动规则,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有基本法、综合性法律,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3个层面。在立法体制上采取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我国2008年公布了《国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相应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因而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需进一步深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传统增长模式转变为“资源一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可持发展理念在经济增长中的具体应用。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没有真正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运作机制还待加强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才具生命力,但是循环经济不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以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为目标,这是市场机制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就当前而言,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共享机制还没有普遍形成。因而,政府对循环经济调控力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内在动力应进一步加强。

(四)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论众的参与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不对称,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信息,加之传统的生活方式,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缺失,单靠政府推动很难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公众参与水平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对企业界要宣传和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提高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与表率作用;搞好循环经济专业人才培训,重视专业人才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情况制订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激励措施。

(三)加强政府引导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重点企业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倡导科技创新;设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创建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改进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

第7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 地方政府行为 中央与地方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在此过程中离不开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更离不开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一般说来,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即企业层面的循环式生产,产业层面的循环式组合,社会层面的可持续消费。而能够凌驾于这三个层面之上,并对整个循环经济发展全过程施加直接影响的唯有地方政府。①本文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指市、县及以下基层政府。我国的地方政府历来处于中央权力之末端与地方利益群体之交叉点,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亦复如是。这对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行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角色定位

在人类面临严重环境危机的今天,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德国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立法,此后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展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近年来的政策和立法情况来看,循环经济发展也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宏观政策目标,也对各级政府提升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尽管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已在我国成为社会共识,相关立法也开始起步,但是理论界侧重对宏观政策的研究,而往往忽视了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关注。应当明确,任何宏观政策最终都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贯彻执行,然而地方政府在当前循环经济法制中尚不合理的定位及其角色,严重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接轨是循环经济法制最为重要的环节,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理念和技术层面的认知层次上相对滞后。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根本转变,与循环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能够被上级观察到的政绩最大化,很容易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机构行政职能宽泛繁杂,容易形成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和盲目的干预,也导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摩擦和掣肘,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地方利益相对于中央政府的代表者,而且往往倾向于作为地方物质利益的代表与中央争利,这种三方博弈的关系无疑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循环经济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寻求地方政府在三方博弈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应当同中央政府合作,并协调地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利益应当通过与中央的对话渠道即时向上反映,并根据地方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加强地方循环经济立法。

循环经济法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循环经济法制中,从政府内部权限分工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微妙的差异。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也相应地经历了由行政集权向行政分权过渡的时期,逐渐形成了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此外,中央政府侧重其权威性和对地方政府的约束。1994年的分税制,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划清了财权界限,中央将财政权力逐渐集中,中央拿走税收大头,将规模小、税源散的税收留给了地方,部分省、市财政也打着“加强宏观、中观调控”的旗号,纷纷采取不同手段,集中财力,形成了财权层层集中、事权纷纷下移的背反格局。

分税制的影响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有效规制了地方财政的混乱局面,提高了财政利用效率,中央得以集中充足的财力推行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如减免农业税等;但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力量相应不足,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最为基层的县、乡两级区域发展的动力不足。而发展循环经济必然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循环经济企业的激励补贴政策上。财权和事权的不统一使得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往往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财力的不足将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循环经济背景下政绩考核之失效。诺斯的国家理论从“经济人”的角度去思考政府行为,国内一些学者借鉴这一理论观点,将地方政府官员视为利用政治组织实现经济功能的政治企业家,追逐潜在收益来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显示政绩,使自己的政治资本增值。这也解释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最大化而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的深层次原因。②在以增长为第一追求的相当长时期内,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行为范式转型被长期抑制。但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传统政府行为方式的弊端空前显露。在中央政府的强调控政策下,2009年上半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不降反升,其中地方政府行为失措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单一的GDP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行政主体的消极影响,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指标考评措施,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空气污染指标等。但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难以通过硬性标准来衡量。这种举措应当看作是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进步,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仅有宣言式的绿色GDP标准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将环境考评措施具体化,增强考评的可操作性,使得环境标准、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水平真正与政府政绩考评挂钩,从而对地方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起到有力的督促作用。

循环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与企业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循环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起着引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循环经济的前期成本一般会大于前期收益,许多循环经济从短期来看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长远来看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就必然要求政府以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但在循环经济领域,地方政府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更不可能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得企业自发选择循环经济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只有通过环境激励政策以及环境行政立法和执法这两种方式使市场主体趋利避害,自觉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环境激励政策。环境经济刺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经济上的增益与损益(利益与不利益)的方式来调节不同法律主体利用环境的行为模式暨环境利益关系。经济刺激偏重于市场作用的发挥,与行政强制机制相比,它更注重目标群活动的合作互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因此,激励政策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主要手段,在循环经济法制中得到广泛应用。中国政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包括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购置实行信贷贴息、差别利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等;对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但离循环经济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差距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基层政治主体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上。绿色核算制度和经济激励机制均不健全。

循环经济中企业责任之落实。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但政府无法以传统手段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自律。因此,生产者责任制度和排放者责任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指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关主体应承担产品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当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消费者也包括在其中。所谓排放者责任,指企业有必要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等转变为废弃物,有必要采取措施自行合理循环利用资源,有必要对不进行循环利用的资源合理处理,即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废弃物。排放者责任,明确了企业也是废物排放者,需要全程控制自己的行为。④

结 语

地方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中的角色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与地方应当共同推进,通过合理的分权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避免所有人都负有责任的制度设计却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地方政府同时应当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强化管理,借助利率调节、税收调节、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与中央政府、企业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耿香玲:“地方政府失灵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2期,第22页。

②黄韬:“循环经济与地方政府行为对策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3期,第162页。

第8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83-03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活跃城乡经济、吸收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循环经济战略中最重要的微观发展主体之一,现阶段中国中小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如企业发展资金不足、企业竞争力差、技术创新能力弱等,中小企业大部分的生产仍停留在生产经营粗放、能源消耗高和污染排放量大的阶段,因此,中小企业如何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中国由传统工业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的重大课题。

一、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到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如果继续沿用传统发展模式来带动经济高增长,这就难以保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增长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国内资源的供需矛盾突显,使得中国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进口必然存在市场和价格的风险,运输能力的制约也使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完全依靠进口,同时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资源进口不可能得到无限的满足。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也制约了其进口的能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循环与高效利用,可以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需求的压力,有效缓解资源供需矛盾。

2.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在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在数量上高达95%,所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吸纳了75%以上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必然会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二、中小企业循环经济制度供给与需求现状分析

(一)政府的制度供给不充分

1.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供给不充分。正式制度是指用法律条文司法判例和政策法规确立的各种规则和合约以及由这些规则形成的等级结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都是正式的制度,中国的这些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条件下形成的,不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现以税收政策为例加以说明。企业增值税是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种,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污水处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按增值的比例缴纳税收,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所以,按产值计算,企业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这不仅不能激励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反而起了打击抑制的作用。此外,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局限于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矿藏品的征收,对一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这样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中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按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没有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鼓励了企业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产品等给予了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仅限于减免税,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这些都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2.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供给不足。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非正式制度相对于正式制度有更大的影响范围。中国经济发展中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供给非常薄弱,生产者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断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大量的广告宣传,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废弃物的大量排放,消费者则采取过度消费、盲目消费甚至奢侈消费的方式,形成“拼命生产,拼命消费,拼命废弃”的模式,对循环利用模式认同不够导致非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3.实施环境供给不力。实施环境由规则的实施环境、实施措施、监督违规的力度和违规的代价等因素构成。

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环境保护的高效监督体系,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从而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保护环境。由于经济主体具有追求尽可能大利益的内在特性,在无外力干预下,它总是会不顾社会利益而追求单个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结果。

(二)制度供给影响制度需求

1.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中小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价格障碍和成本障碍使中小企业不接受循环经济。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的排污成本。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处理的发展潜力很大,但短期内中小企业经营者却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资源的再生为例,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远远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高,由此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另外,由于目前中国的环境容量尚未作为严格监管的有限资源,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废弃物和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还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得循环生产环节的效益来源不能显现,循环生产环节的成本难以回收,以致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难以自发产生,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经济规模小,对于改善环境的资金投入更加有限,有限的预期收益小于其投入成本,市场经济的法则是追求最少的成本投入和最多的投资效益,而发展社会化循环经济中的资源循环使用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往往投入巨大、收效期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投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循环经济主体意识薄弱。中小企业经营者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甚了解,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差,对“什么是循环经济”、“怎样发展循环经济”等问题认识比较模糊,导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缺乏积极参与意识。有的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循环经济简单化为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或将发展循环经济认为与本企业无关,认为环境污染、资源短缺是政府的责任。

3.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压力小。由于循环经济存在着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困难,政府对企业滥用环境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这样使违约者的成本仍小于其违约收益。

三、制度供给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GDP考核体系影响制度供给主体的决策,导致循环经济制度供给较弱

循环经济要求使经济主体的负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范围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指标,从而会影响GDP统计数据,最终影响政府的政绩。在GDP的考核体系下,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规划等方面势必会忽视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导致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同时由于现实、客观的经济发展趋势传达出的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信号,从而使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的供给缺乏现实基础,非正式制度供给也较弱。此外,为保证GDP指标的完成,对于企业外部性的监督也势必力度不够。由以上分析可见,现有的GDP政绩考核体系是导致循环经济制度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循环经济的交易基石――产权界定不清

产权不仅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由于产权意味着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产权界定与否、以及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人们成本和收益;将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强加给他人,使其利益受到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失在公共产权的情况下无从追究责任或者存在较高的追究成本,使得废弃物排放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资源与环境的产权公共性引发了经济的产权障碍。

目前中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就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来看,虽然中国自然资源法规定,国家和集体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但没有界定由谁代表国家和集体统一行使资源所有权,也没有明确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关系,使所有权主体形同虚设;同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受控于行政权,缺乏可转让性,这使得自然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最终导致自然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率开发。由于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产权不明晰即具有多重产权,其无效率或低效率使用便在所难免。如果政府能够以适当的制度安排以建立或支持自然资源或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那么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将不再免费。经济主体将会根据“成本―收益”的原则来贯彻实施循环经济的“3R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方针,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四、推进中小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思路

(一)进一步明晰环境产权

按照“环境有价”的理念,应尽快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环境产权,以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把权利和利益明确界定下来;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也应把其责任明确界定下来,要科学界定,不能因其是经济增长的拉动力量而予以放松。

促进环境产权的公平交易,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向环境产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补偿机制,包括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直接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以及以国家为主体的间接的“纵向利益补偿机制”,实施环境产权严格保护,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特别是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除促进其进行整改外,应该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

(二)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

对于循环经济,应该采用哪些指标来衡量,采用怎样的统计方法和调查体系来搜集数据,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还很薄弱,在中国尤其如此。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关键是要抓紧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实用的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有关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公布结果,为宏观管理及决策提供翔实的数据依据,以便比较全面准确地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情况作出描述,有效地进行监测、检查和督促。

此外,要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标,还要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放弃GDP至上的政策目标,扭转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用生态审计的标准来衡量地方领导的政绩,促使地方政府放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选择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其达到合法、有序、广泛的执行,这样才能确保循环经济的有序进行 。

明确地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评价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应该层层制定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府的监督力度

政府应采取有效手段,使企业对社会的污染成本内化于其生产成本中,促使企业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方法和产量。循环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应体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即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提倡性规范相结合,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又注重采用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形式。具体来说,应当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经济和法律手段,包括完善税收调节制度,对企业参与循环经济予以鼓励、在财政信贷制度上实行优惠、扩大生产者责任、实行政府绿色采购等,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扩大生产者责任,在生产阶段就建立循环经济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健全循环经济实施和监管制度,以维护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大对企业滥用环境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除高额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以外,对政府决策者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使违约者的成本大于违约收益,从而迫使其放弃违约。要较大幅度地提高排污费收取标准和违规排污处罚标准,促使企业在高昂的污染代价和清洁生产、循环再生利用增值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自觉走循环经济之路。

五、小结

市场机制不能直接引领中小企业自发地发展循环经济,直接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乏成本―收益驱动机制。循环经济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环节主体的通力合作,作为经济性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都需要在成本收益比较后的经济利益作为激励,才有可能将循环经济推行下去。在效率的基础上,一种制度安排能够使提供具有正效益的公共物品或产生正的外部性的供给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因为这些正的效益或正外部性无法在市场交易中自动反映),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可以取代市场,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仍然是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作为纽带,将循环经济各环节的利益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既没有损害自己(生产者/消费者)和他人的利益,并且公众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也使各种资源使用更加趋于有效合理。政府的作用则更多地表现为辅助和调节,因为政府供给的产品主要是制度,通过政府调节与市场协同作用,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达到循环经济自身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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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阎敏.循环经济的新制度经济学探析[J].淮海论丛,2005,(6).

第9篇: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循环经济目前并未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其所蕴含的内涵已经广泛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主要指一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对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发展经济中的资源再生、无污染与生态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在于“3R”原则: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即在物质生产中,利用绿色技术尽可能少地输入自然资源;产品的再利用(Reuse)原则,即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地延长产品的寿命,实现产品的循环使用;资源的再循环(Recycle)原则,即在产品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后,利用技术提取其中的资源,实现资源再循环利用,尽量减少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当今世界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绿色环保、资源循环的概念获得了各国专家和民众的青睐,世界各国都在利用各种手段从不同的角度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高能耗的“以资源促经济”的发展方式,尽管取得了不小的经济成果,但是也付出了环境恶化、资源逐步枯竭的代价。因此,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实行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研究循环经济的普及与推广方式。 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给广西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东部地区过去“靠资源换增长”的做法我们不能简单模仿。因此,研究广西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更能有效减少能源损耗和促进环境保护,它以“资源——产品——资源”的无限闭环循环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资源——产品——环境污染”单向运动的生产方式,充分实现了人类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合理统一,是当前国际推崇的经济增长模式。 1 循环经济的基本框架 尽管世界各国的循环经济体制不尽相同,但基本的发展框架仍然是统一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1 国家立法支持 虽然循环经济作为一个较为系统的称呼并未正式出现在各国的成文法之中,其本质通过各国颁布的不少法律得以体现,包括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美国的《污染预防法》。日本是循环经济上立法较为全面的国家,2000 年 6 月,日本政府公布的《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作为调整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随后又出台了《固定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以及《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作为补充的总和法;2001 年4 月实行的《家电循环法》,规定废弃的空调、冰箱等家电需要由厂家负责回收;2002 年 4 月又颁布了《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必须回收废旧的汽车;同年 5 月,日本又推出了《建设循环法》,要求 2005 年后建设工地的所有建材资源的再利用率必须要达到 100%;类似的立法还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正是有着全面系统的立法支持,日本得以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循环经济与循环社会的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因此,立法支持是迈向一国循环经济建设的第一步。 1.2 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一国政府设置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模式,应按照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政策,同时设置循环经济的管理部门,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管理。在政府管理的体系下,各个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一般较为普遍的是采用设立循环生态工业区的方式,将工业集中在一处,促进资源的再回收、再利用,减少污染成本。对国民的管理则采用按社区分类的方法,对垃圾进行细致分类,尽量提高垃圾的再利用率。同时大力宣传循环社会循环经济的生活方式,鼓励居民使用自带的工具器皿,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率。 1.3 提升循环经济理念 立法只是建设一国循环经济的第一步,而若要真正走上循环经济道路,则需要该国居民整体循环经济意识的提升。由于资源匮乏,日本虽然 2000 年才有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但是国民早在上世纪六七年代就已经自觉养成了节约资源、促进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做法。日本属于典型的资源进口国,90%以上的资源都依赖进口。20 世纪两次石油危机使得日本经济遭受了重创,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开始把节能视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并通过社会和企业的大力宣传,让日本国民也养成了良好的节能、环保习惯,除了在日常生活中重视节约能源控制污染外,国民也会优先购买那些能耗更低或者能够循环使用的产品。国民循环意识的集体提高给日本经济带来巨大的好处,目前日本创造 1 美元GDP 所消耗的能源,只有美国的 37%,是发达国家中最小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节约了大量的资源。 1.4 促进循环经济科技的发展 循环经济需要新技术、新知识、新人才的支持。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技术发展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做法。如日本 1993 年就制定了“新阳光计划”,规定自 1994 年起,该国居民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贴,补贴额度高达安装系统成本的 50%。前民主德国曾经长期存在一种工程师职业,这类工程师称之为能源资材节约工程师,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研究各种原材料的节约办法,能源资材节约工程师为当时资源匮乏的民主德国节约了大量的材料与能源。欧洲国家 30 多年来长时间使用雨水回收系统,尝试将降雨回收进行再利用。仅北欧国家目前就有近 10 万个雨水回收系统。雨水回收系统可以将雨水直接调整为厕所、洗浴、清洗等生活用水,为这些国家节约了大量水资源。欧盟不少国家则充分利用了风能,将其应用到农业、发电以及采暖和降温等领域。爱尔兰作为一个岛国,其风能资源十分丰富,该国也是世界上利用风能最多的国家,据该国能源部的统计,2011 年通过风能技术的利用,可以满足全国 37%的电力需求,而且这一比率有望进一步增加,这无疑大大缓解了该国传统能源面临的压力。这些循环经济的新技术、新知识与新能源的出现标志着循环再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同时也为这些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并且减少了大量的污染。因此,新技术与新知识可说是一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问题。#p#分页标题#e# 2 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势 广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自然资源丰富的西部省份,在发展循环经济上,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2.1 工业欠发达,利于全面规划 本来工业尚不发达是属于广西经济发展的一个弱势所在,但是就循环经济发展来说,却是一个难得的优势。因为广西很多地区工业尚未形成规模,这给广西实施工业集中化,设立生态工业园区提供了便利。广西可以借北部湾发展的时机,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在发展初期就利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开发,有效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通过生态工业园区实现资源的再生与再利用,这些都是工业已经发展多年,布局难以短期调整的很多东部地区所不具有的优势。 2.2 整体污染较小,适合资源循环 正如第一点所说,广西工业尚不发达,所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较小,大部分地区依然保持着山清水秀的天然本色。此外,广西资源开发也不算多,这保障了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自然因素。显然,在一个污染较小、自然环境优越的地区发展循环经济,要比传统工业省区如东三省或者传统资源生产区如山西等地更具有优势。在污染较小的广西,更能充分利用自然无污染的周边环境来保障循环经济发展,这是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第二个优势。 2.3 自然资源丰富,能够保障循环经济的持续性 广西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不仅沿边而且沿海,是国内少有的“两沿”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带来的是丰富的自然资源,广西不仅产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连世界稀缺的稀土资源,在广西也是蕴藏丰富。同时广西地处低纬度地区,降雨量充沛而且河流众多,这给予了广西丰富的水资源。全区水域面积达到 8026 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38%,全区常年河流流量约 1880 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地表水总量的 6.4%,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 4 位。除丰富的传统能源外,广西还有很多利用新能源的渠道,例如广西是著名的日照时间很长的省份,这给广西发展太阳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广西沿海地区风力较大,则可以充分地利用风能。总的来说,广西是一个资源相当丰富的地区,这给广西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必要的资源保障。 2.4 生态环境良好 广西地处亚热带中南部,南临北部湾。由于气候炎热,广西的动植物种类丰富,很多国内稀有动植物在广西境内都能发现,珍稀植物数量仅次于云南与四川,区内共有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59 处,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 10 处,这充分说明了广西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而较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可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不少帮助,如生物科技等新兴绿色产业,在别的生态较差的地区开发就不如在广西开发基础好。这是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又一优势。 3 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展望 3.1 制度法规保障 欧美各国发展循环经济都经历了一个法制规范的过程。因此广西若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要求广西配合国家发展的战略与规划,结合广西自身的发展,出台广西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为未来广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除了制定循环经济法规外,广西还应积极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并落实相关投资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打造一个优越的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实行测评制度。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制定合理的节能减排计划与目标,建立严格的评价体系,让测评指标成为有效衡量循环经济建设的工具。 3.2 提升区内循环经济理念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需要全民社会的参与,从政府来说需要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积极推进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纠正以前重片面追求 GDP 增长、轻视资源和环境的破坏的发展观念。对企业来说,应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服从政府的安排与指导,配合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及有关绿色产业,并有意识地实现产业升级与转型,逐步淘汰落后的对环境影响大的工艺及生产技术,发展适应循环经济模式的新材料、新产业与新技术。对个人来说,则应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培养循环经济的生活方式,使用绿色产品和循环产品,养成节能、低耗的生活习惯,节约能源爱换环境,配合政府的循环经济发展方针。 3.3 构建区内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政府应出台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选定区内合适的区域作为循环经济开发示范区,就目前来看,经济较发达,绿化水平较高但工业分布不多的南宁、桂林两市都可作为示范区选址地区。在两市示范区开发获得成功后,可以向各地级市推广,最后覆盖所有区域。示范区内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实现绿色工业发展的内部消化与再利用。示范区采取多种手段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升,如给予耗能少的企业税收奖励,举办垃圾分类大赛提升民众垃圾分类的知识,对企业和个人采用阶梯水价和电价收费,少用少缴,多用加倍交。总之,在示范区内,应树立循环经济与循环社会作为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并由政府积极引导企业与个人参与其中。 3.4 大力发展新技术与新产业 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保类型的技术与产业支持,这些技术与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甚至前期投入。政府应积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各种服务和技术推广活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以及无害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充分利用各种新兴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洋资源来代替传统能源,解决能源损耗问题。同时广西应充分利用东盟这个难得的国际交流平台,积极从发展较快的东盟国家引进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和人才,有效利用后发优势。也可鼓励东盟国家来广西直接投资循环经济产业,前几年所兴建的桂林荔浦污水处理厂等就是很好的例子。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合作和引进力度,让更多的东盟绿色项目与产业进入广西,以有效促进广西的循环经济发展。#p#分页标题#e# 4 结语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广西作为国内发展的新兴地区,应积极配合国际和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大环境,探索循环经济模式在广西成功的路径。相信随着广西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环保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循环经济模式在广西的发展将有着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