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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网络创新 区域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3(a)-0215-02

熊彼特(Schumpeter,1942)首次提出创新在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他认为,在现代经济中,企业家控制和调整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资料,从而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这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他人的模仿和使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出来的产品,轻松分享企业的经济利益,会打击和削弱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和信心。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和研发成功的企业对产品的专有处置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权力和优势,最终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获取足额经济租金。市场活力反过来继续刺激研究开发活动。熊彼特在创新理论中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观点。第一是经济长期增长与静态配置之间的矛盾,第二是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依赖短期垄断的经济利益。我们可以由此得出知识产权如何作用于经济增长,即为企业提供短期垄断地位。短期垄断的经济利益赢取了企业对创新和新技术的投资;而伴随着新技术普及应用和时间的推移,企业家继续投资更加新和先进的技术并形成新的垄断并获利,社会经济在此过程中也不断向前发展。伊利奇・考夫、王黎萤等、彭福扬等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护作用在技术创新中地位重要,但是要适度;过度和不足的知识产权保护均会阻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会造成市场中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受挫,创新的速度减缓,创新的成本增加;保护不足则会造成企业创新利益降低,技术创新的热情降低。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制度和产品技术创新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熊彼特研究的基础上,学者倾向于认为创新主要包含五种形式。首先,创新指引进新的或经过改进的产品。其次, 创新指采用新技术。然后,指引入新组织结构。再次,创新指发现新市场。最后,创新也包括适用(Balzat,2002)。以上五种创新形式,都具有使生产力增长的潜力,并由此提高企业竞争力。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普遍认为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动力,而技术创新的本质是依赖于广泛相关知识的积累和发展的创新过程(Fischer,2001)。安德森和卡尔森(Andersson和Karlsson,2002)从创新参与者相互作用的角度界定创新,即创新是公司和相关利益者相互合作和作用的表现,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生产者、承包商、顾问、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大学等。

技术创新既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是优化技术创新环境制度、激励创新和增加知识存量。彭福扬等(2012)利用2000―2009年我国内地28个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都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金永红和吴江涛关于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研究表明,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主要的生产要素和创造性竞争的基础,是带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华鹰的研究表明,技术进步较资本和劳动而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明显地促进经济增长。冷民等研究认为,国家在制定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时要结合本国企业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应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赵彦云和刘思明运用我国1988―200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用全要素生产率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实证检验技术创新(不同类型专利)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结果表明:1997年前发明专利对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著影响,而1998―2008年间发明专利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远大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即证明在现阶段我过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期原创型创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技术创新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从而提高区域生产率和竞争水平,也可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从而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现代经济理论中,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地位越显重要。创新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的快慢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学者在实证层面检验了创新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例如,巴丁杰和汤德尔(Badinger和Tondl,2002)采用增长核算方法,对欧盟区域增长的来源进行了研究,验证了创新水平决定区域经济增长。

为了在区域内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的过程中,区域内存在的制度应该在两方面体现它的作用,即:降低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同时提高对创新的奖励。区域内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地方政府等组织及其个人在内的各行为主体,不断交互作用与协同创新,彼此建立起各种正式或非正式、能够促进创新的和相对较稳定的关系,称为区域创新网络。在创新网络中,创新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分散决策的过程,新技术、新需求或新想法产生于某一节点后,就会顺着网络的连线在整个网络中传递、反馈、交互循环、反复流动( 赵慕兰等,1997) 。企业作为创新网络中的重要参与者,根据不同技术和信息整合和配置资源,并通过所处的创新网络进行扩散和外溢。在这个过程里,各个相关主体协调和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创新。

区域的创新网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界定区域创新网络时,首先是指区域内正式的合作网络。这些正式的合作网络主要是指区域内产业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的价值创造活动(包括企业的产品服务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等)中行为主体与利益相关的主体之间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关系网络。例如,企业和高校(或科研院所)在技术开发与合作、知识扩散、产品设计等活动中形成的研发网络,企业之间合资、分包、战略联盟过程中形成的合作交易网络,公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合作形成的培训教育网络等。这些网络的共同特点是知识在其中的传递与扩散主要通过编码来实现,而且网络本身也可以通过有形的客观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第二,在区域创新网络中,还存在非正式( 或非契约) 关系,即地方行橹魈逑嗷プ饔猛络,主要包括企业家之间、企业内部员工与高校或研究院所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等非市场交易活动中建立的公共关系网络或个人间人际关系网络,企业中管理者、员工、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内部各个层级之间的交流网络,区域内自身所固有的基于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网络关系。这些网络的共同特点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交流与接触中、频繁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彼此信任,相对比较稳定。在这种非正式的网络中,知识的扩散与传递一般是依靠非正式的交流或者大量频繁的合作交易而进行的。隐含经验类知识在这种非正式的网络中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地扩散和传递(Saxenian,1994)。人力资本和知识产生的社会化过程也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推送,知识创新速率提高,区域竞争力得以有效地保存。

在上述基础上,我们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网络创新的基本构架(如图1)。

传统的区域经济学在产业集聚、创新网络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在研究产业的空间活动过程中资金、劳动力,或者经济或产业的外部性,对知识、技术等要素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只停留在单要素分析和点状分析,而忽视了知识、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在空间地域上投入与效率的网络复杂关系。而网络创新将区域经济内不同的行为主体和内外部环境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变网络行为主体间关键要素研究网络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机制,不仅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结合,也对揭示区域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后续的研究将致力于网络中行为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方式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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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伊利奇・考夫.专利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实践表明,在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和我国现实国情、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互相补充有机衔接的基础上,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意义重大。

一、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都保持大幅上涨的趋势。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处理的案件与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相比,两者保持着2:1的比例,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涨了约12%。2015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案件20,859件(专利侵权纠纷20,351件),同比增长42.8%;假冒专利案件28,057件,同比增长32.1%。案件结案率达到97.5%,同比提高4.3%。a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正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假冒伪劣商品网上泛滥的后果,催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链条化、网络化、复杂化等新特点。b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知识产权主体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c以专利权为例,专利维权“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严重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虽然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说明案件数量的增长与应对能力的增强并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治本之法,消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培育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否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多的司法或者行政资源都会因侵权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诚信源头的损害而作无益的消耗。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仍是我国一个较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为薄弱,不懂得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财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故意侵权行为危害之盛之烈,特别是群体和重复侵权的一拥而上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接不暇、得不偿失。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不强,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据统计,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故意侵权占比十分之高,远远超出了其作为正常商业经营手段的范围。若不能从根本上提升知识产权法治意识,则可能会出现诉讼或者行政执法案件爆炸的局面,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将疲于应付甚至无力应对。二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社会资源利用不充分,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法治不是万能的,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的案件只能是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重要的一部分,而更多的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方式予以化解。d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方为良策。三是行政执法的法定地位与职能不彰,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司法保护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调解和仲裁充分吸纳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通过短平快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滤之后,对于极少部分重要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的审理与判决。但是,调解或者行政部门的协助仍然贯穿于庭审之始终,以为解决纠纷提供最优之道。目前不少观点对于“司法主导”简单地理解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任务以司法为主,由此出发要将行政执法保护的途径予以限制、甚至把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纠纷解决的层次与机制,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特别是影响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功能的发挥。四是只强调专利、商标或者版权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直接原因。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e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偏重于对前三类客体的保护,而对其他类型的客体保护力度十分欠缺。五是主要保护传统类型知识产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间接原因。随着信息产业和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同等重要,在互联网时代,前者可能更为紧迫。

二、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内涵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2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同时,提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司法主导”是不是等同于只推行司法保护或者只以司法保护为主要渠道,其他渠道都不鼓励发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对于如何理解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需要重新认识重新诠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行政执法保护的二元架构,进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领域。f2016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首次提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g国务院2016年底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所形成的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首先,要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均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分层。其次,重点推动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各个链条和不同保护手段之间的互联互通h,通过各方合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再次,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最后,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产业和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三、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

申长雨局长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点多线长面广,既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又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保护的效果。”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四大原则、确保三大重点、构建四级体系。

(一)把握四大原则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应把握“统一、协调、衔接和高效”四大原则,谋划顶层设计,找准功能定位,推进治理创新,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更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创新驱动发展。统一原则。要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涵盖知识产权涉及的各个领域,突出各自在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和保护方式上的特点。协调原则。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设计、全链条管理。衔接原则。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高效原则。是要对知识产权及时进行严格保护,优化保护程序,提高保护效能,避免“迟来的正义”。

(二)确保三大重点

德国马克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作为创新市场的框架制性规章,专利制度应当与其为之服务的创新进程以及其赖以运行的竞争环境相适应”。i基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矛盾,我国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要确保“三大重点”:一是重点解决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现承前启后。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和主要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加大海外维权援助力度,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等。j二是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的问题,实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目标并非仅着眼于为单个权利或者权利束提供救济,而是要进行有效市场监督,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实现自律,自我管控经济风险,积极创新创业,从而促进公共利益。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构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体系和专业市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逐步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评价体系,出台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文件。三是重点解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问题,实现自我约束。从实践来看,故意侵权乃至重复、群体侵权行为大量存在,专利维权“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因此,培育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重点还在于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自我约束、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三)构建四级体系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积极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11)05-0045-05

一、地方专门法制度

民族地区立法空间大,很适宜建立传统知识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地方专门法。地方专门法制度是指一般地方立法范围内的专门立法,属于一般性地方性立法。它是一般地方有关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地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地方立法本身来说,它也是个系统,是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所构成,而每一类别、层次的地方立法又由多种不同内容的、受有关方面制约的具体的立法所构成。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作为整体的地方立法的完整性与受制性的程度。从立法权限来看,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最主要的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直接确定。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在法的体系中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但它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地方性专门法规也是一般地方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的主要的法的形式。在立法程序和立法范围方面,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自主性更大些,如地方性法规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时间、空间、事项等方面也不像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那样受到种种明确的限制,它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地解决问题,这正是传统知识保护所需要的。

传统知识保护主张建立专门法制度的主要理由是:传统知识是一个特殊性的对象,有着强烈的地域保护特征,而民族地区内在与外在的保护需求都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在传统知识面临的多重问题中,其中以财产利益保护为主的经济权利最为凸显。从激励机制角度看,保护传统知识的最大化利益亦是给传统知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的发展亦是一种最大动力的保护。在现行保护制度选择中,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相对成熟的一个保护工具,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有着先天的缺陷,作为一种外来制度,或者说为现代社会制定的游戏规则,其保护的对象是主体、客体清晰的无争议的现代知识。在这种背景下,将传统知识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去保护,可以说,无论在知识体系还是基本观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无法满足充分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其局限性至少包括:有限的保护对象与众多的保护需求不匹配;有限的保护时间与长期历史创造和历史传承不相称;有限的财产权利授予与不可估价的传统资源财富不对等;单一私权化的保护方式与存在集体权利等多元化的权利诉求不符合;单一财产权利保护与资源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总体不相适应;取样式的割裂保护方式与整体性保护不对称。总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保护标准与传统知识不在一个平面,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下的一种选择,可以有效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无法解决众多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而有效地保护传统知识。从防御性保护层面来看,TRIPS协议框架主导下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只注重传统知识的市场价值,如果纳入保护,是从商品的角度,从市场利润的角度,以货币和资本为归宿点考虑,即便是2007年3月份正式生效的《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其对文化保护的落脚点也是在表现形式上,换言之,即保护的重点是文化产品而不是文化本身,战略上保护的是拥有文化产业相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利益。如此一来,那些具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社区,特别是像贵州这样的大多数民族地区,他们的传统知识被发达地区以现代手段使用后就变成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下,间接剥夺了传统社区原住民族的文化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所以,民族地区传统知识加强地方性专门立法,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地方性专门法规,这是一条必要的途径,也是实现传统知识资源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

从国内立法层次来看,分为国家立法、省立法、民族自治区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其中地方性立法包括省立法、民族自治区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地方性立法既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也有充分的保障制度。对于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地方性专门立法,可以考虑在不违反TRIPS协议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首先通过省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来推动传统知识的立法,同时探讨传统知识保护的标准,实现传统知识资源利益的目的。从国际公约来看,TRIPS只是对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并不限制成员通过国内立法提高保护水平。把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客体有利于对传统知识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与传统知识的冲突。除了立法保护,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活动。在国家立法赋予资源来源地居民以集体名义享有传统知识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据行政法律指导在资源来源地成立传统知识管理组织。该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单位,是一种独立的非盈利性的事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它负责当地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持续发展,确保对传统知识资源的受益。另外,民族地区政府应成立各级传统知识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传统知识的准入制度。任何个人、机构或者公司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使用,都需要向该部门申请评估。各级传统知识资源管理部门评估的标准应看对传统知识的预期利用是否适应当地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否同国家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目标一致;是否经过当地传统知识管理组织的同意并保证当地居民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

民族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专门法规,这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民族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是行使这一职权的重要体现。制定这类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某项法律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该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目前,这类明文规定的授权范围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二是某项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其依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的职权;另一种是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答复,这种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制定依据,也应是基于以上职权,从上述条件来看,民族地区传统知识地方性专门法规存在着

比较大的制定空间。

二、传统知识数据库权

基于少数民族的社区特征,民族地区有着天然的传统知识数据库传承保护形式。传统知识数据库权是指在传统知识防御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资源为传统知识争取更多知识权利,以使传统知识保护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防御状态,这种保护是积极性而非防御性的。目前,针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另外也同时受其他法律保护专利权。

由于民族地区传统知识本身存在的特殊性,笔者赞成数据库权保护的主要理由如下:“传统知识数据库对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日益重要,将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内容;传统知识数据库由传统社区丰富的文化多样性资源组成,这些文化多样性资源都是人类珍贵的遗产,许多资源都存在不可再生性;传统知识持有人有着多重权利诉求,许多权利的内容远远超越一般经济权利;传统知识持有人是一个特殊性群体,包括个人、家庭、社区、民族、国家,该群体的知识权利保护是自发的被动的需求,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已经超越一般数据库的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建设需要大量的经济与时间的投资才能创造及维持数据库,同时,任何一个传统知识数据库极易被复制及散布,容易被当作公共领域资源而被合法窃取;现行法律保护不周全,存在诸多制度缺陷。数据库权的争取是传统知识从防御性保护向积极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说传统知识数据库是社区传统文化一个静态的集合体,其功能主要是从防御性角度防止对传统知识的错误性授权或者不适当授权,保护传统知识的基本权益,那么数据库权的争取与设置则是实现这些基本权益的措施与保障。传统知识数据库权也包括一般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一般性权利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可以产生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诉讼权等,这些权利更多的是针对个人而非集体,在当前执法条件下可以直接行使和操作。特殊性权利主要是指在地方法规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有限地、适当地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以专门法的形式设置特殊性的保护方式、保护期限、保护标准、保护力度等,如特殊性专利权,集体性著作权,集体商标权等。

由于传统知识数据库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传统知识越来越为多数人使用,传统知识普遍遭到侵权与被动防御;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被信息使用者视作公共领域资源,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解决传统知识基本权利保护,已有充足理由设立超越现行法律保护的特殊性权利。目前,“数据库的保护”与“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及“表演与录音制作者保护”并列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的三大议题,换言之,寻求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仅是完成防御性阶段的任务和目标。对于传统知识这样特殊的对象,不仅要解决“流”的保护,更要解决“源”的保护,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特殊性权利的构架与设置。数据库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技术界在不同的阶段开发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即人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传统知识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从数据库权的设置管理来看,其中,使用得最多也最重要的就是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在传统知识保护中频繁出现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的水平。1996年12月,WIPO的《版权条约》第五条明确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条款,被认为是具有数据库保护宣言性质的条款。该条款规定:“TRIPS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保护数据库: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可续机器或其他形式,由于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受到这样的保护”。

从现行法律对数据库的保护缺陷来看,总体上还有许多不足。“第一,以著作权法保护的缺陷:对于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即使有实质性投入也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即使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保护也是微弱的;第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缺陷: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确定,未提供保护期间,也未提供像著作权、邻接权那样的经济权利,因而无法转让或授权;第三,以合同法保护的缺陷: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第四,以商业秘密法保护的缺陷:对许多提供公众使用的数据库而言,很难主张秘密性;第五,以商标法、专利法保护的缺陷:商标法与专利法各有其保护要件的限制,数据库只有符合保护要件时才能受到保护。”笔者作为贵州省传统知识立法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在设计贵州省传统知识数据库时,最初考虑的构架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数据库权的基本内容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加强指导传统社区传统知识保护认定、编目、定级等工作;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省传统知识数据库中心,负责指导全省的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库维权工作;咨询、检索、查证、利用、开发、合同管理、侵权诉讼、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仲裁联系等;数据库采用数字化形式管理传统知识,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下设采编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技术鉴定办公室、维权办公室,各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对数据库数据保密;传统知识数据库实行登记制度,采取开放式登记、不开放式登记、式登记几种形式进行登记,传统知识持有人或群体以自愿的形式进行登记,经技术鉴定或者事实认定,录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库权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在多方监督下运行,监督对象包括:传统社区代表,传统知识提供者,政府代表人员,数据库管理人员等。监督的形式以公示、提议、提案、诉讼等进行。上述内容充分考虑了传统知识数据库的特别权利问题,尤其是将诉讼纳入传统知识保护的目标,从权利保护到权利实现表达了肯定的愿望。

从目前国际上已开始实施专门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来看,普遍的做法除了一般性权利争取外,都在试着设置传统知识集体权利的保护,并在期限、权限、方式上给予特殊的照顾。关于数据库特别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目前的理论难度较大,尚未有完整的理论基础支撑和铺垫。当前,除尽量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外,唯一能做的就是考虑更多的保护对象,指导和支持保护对象的保护权利实现。

三、补偿性责任制度

民族地区最重要的行动是权利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传统知识权利保护的实质等同于保护的目标,而传统知识保护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现行法律制度内的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知识保护的

有效实现,最近的法律救济就是补偿性责任制度的实现。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部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敏杰,唐振勇.对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全州县为实证[j].广西金融研究,2008,(2).

[2]吴波,杨菊萍.区域龙头企业的知识溢出与本地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浙江省三个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调查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1).

[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26-2

0 引言

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现如今,企业由技术竞争逐渐发展为知识产权竞争。但是在目前的中小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低,致使企业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1]。因此,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探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不但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企业品牌形象。

1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竞争优势,其主要是由于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的抄袭和模仿,继而可以保证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2]。其次,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涉及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推进产品的推广,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最后,在我国企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据绝对的优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能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做出贡献。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者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如果管理者具备较强的保护意识,必然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但是如果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3]。例如在某些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对于专业的研发具备了较为成熟技术,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虽然管理者重视对资料的保护,但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别人很容易窃取核心技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更有甚者可能会掉入被诉讼的漩涡中。

2.2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大部分企业因为重视程度低,考虑岗位成本,并不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者岗位,而是采取兼职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这样只是简单地进行知识产权维护(如按时缴纳年费)、找机构进行专利申请撰写等,缺乏企业整体知识产权布局,更不用说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力量薄弱、保护力度缺陷、专业水平不足,为企业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2.3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企业的发展,国内外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各不相同,如可口可乐的配方采用秘密进行保护,而有的企业则采用申请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各个竞争对手间多少会存在侵权、被侵权的各种纠纷,如果企业缺乏完善的纠纷应对机制,企业在纠纷处理时必将措手不及,对于被侵权的不能良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对于被诉侵权的不能采取更好的处理方式,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

3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究

3.1 提升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往往影响着企业某方面的发展水平。如何提高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发挥大型企业的表率作用。企业如果要做大做强,那市场竞争力必须遥遥领先,而核心即是知识产权,只有知识产权才能保证市场核心竞争力。其次,政府部门的引导。如浙江省政府定期评定考核“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每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这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再次,企业在发展中,假如发生过被侵权或者侵权纠纷,那必须痛定思痛,管理者的意识也会进一步加强,当然这只是下策。

管理者的意识加强,必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这样,进一步宣传知识产权,对研发人员、领导层等不同工种进行分类培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3.2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逐渐完善。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并积极收集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跟踪顾客和相关方需求,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的有效获取、运用和保护,同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以确保各个端口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二,聘请专业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以及执行人才,保证人才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素养,使其不仅能够胜任日常知识产权工作,而且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时,也可以根据条件聘请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协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知识产权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发展。

第三,进行知识产权策划,首先,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程序,规范工作职责,使之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次,依据知识产权方针将知识产权目标分解为可以落实的具体目标,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可追溯,以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控制。再次,定期开展检查、分析、评价,确保持续改进,对已出现和潜在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体系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最终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实现,并满足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所需的过程和资源。

第四,以全员参与,形成齐心协力的企业风气。通过向全体员工传达获取保护知识产权、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提高全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3.3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

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侵犯他人权利以及知识产权被侵犯,归根结底就是不能很好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只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才能对公司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避免或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及时发现和监控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运用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和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司利益。

首先,企业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完成风险预警管理,如供应链管理部对涉及有知识产权的零部件采购过程进行管控,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属证明,避免采购侵权产品;市场销售部负责对销售前、销售中的产品知识产权进行管控;研发部对研发过程中及研发后的知识产权工作管控;生产部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品与工艺方法技术的改进与创新进行管控,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保护方式,等等。

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争议、纠纷处理控制程序,对于被侵权的情形,一经发现便及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收集事实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于受到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由应急处理小组应评估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公司的影响,制订具体应对策略,将企业损失降到最小。

总而言之,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只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才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策略的探究,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一点提示,从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立管理体系等方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周宣杞.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发展策略[J].机电信息,2011,12:9-12.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2006年I2月,北京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正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从产业链的角度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即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此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优秀的文化创意,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创作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消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产品内涵是一种设计、一种创意,产品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创意主体、创意企业的合法收益。同时,文化创意产品往往以数字信息产品作为载体,与传统产业的产品相比,数字信息产品更易复制,复制成本与开发成本相比接近干零。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区的一份资料显示,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给音像行业带来了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意、创新活动。

2、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利用紧密相关。文化创意中的诸多要素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折抵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著作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价值实现的基础、等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创造成本高、投人大,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很低,在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显著。这一特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很容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的创意动力会大大减少;而创意一旦丧失,文化创意产业则成为无源之水,发展难以为继。

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司司长Dimiter Gantchev认为,狭义的创意产业,也就是版权相关产业。过去6年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35个国家研究其版权相关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一与就业中的贡献率。从目前已经出版的33个国家的研究结果看,这些国家的创意产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达5.6 %,对其就业的贡献率超过了9% o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7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协办,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北京积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服务体系,北京产权交易所、国际版权中心及时项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化发展,等等。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措施,促进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全年实现产业增加值1497.7亿元,占GDP比重为12.6%a o‘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显不足,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产品的产生自动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权产生的证据.作者就必须申请著作权登记,这就意味着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权登记,这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不充分,保护范围过窄,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对于文化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r.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

互联网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主要工具。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与文化创意产业息息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侵权较隐蔽的特点,著作权人很难发现作品被侵权,即使发现也难于追究责任。而数字环境下的使用取证很难,损失常常难以估量,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权人、使用者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把作品创作、传播以及使用带人了两难的困境,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在北京的普及率很高,在软件、计算机和网络行业这种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方面北京仍有提高的余地。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北京市投资大、扶持优惠政策多、政府支持力度大,但落实到与创意产业发展最为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完善L尚有不足

北京文化创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目前,北京己有各类文化创意企业5万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近8000家。u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尤其是在时尚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显得尤为突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就会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较少或没有时问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一方面自我创新的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对自身具有的专项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足,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与反侵权能力。文化创意企业在其创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还不能全面考虑到尊重和保护相关方的知识产权问题。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没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

3.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行业遭到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不同,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文化创意企业行业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也有所差异。如电脑软件与互动休闲娱乐、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时尚设计企业为“商标侵权”,手工艺行业中的“专利侵权”,广告、建筑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现象等。在北京,“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及“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文化创意企业主要的被侵权形式,在时尚设计、建筑设计、音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4.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及市场监管能力尚待提高

文化创意产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公共泪及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能力的提高,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外,也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众多行业,参与管理的部门比较多,如在北京,涉及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一〔商局等部门目前这种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更多地依托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法律中的不明晰地带,提请国家人大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具有优势的领域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在基本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北京市也可以考虑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月前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己成为中国企业加人WTO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文化创意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提升国际竟争力。

加强全民法律保护的意识,再好的政策和法规,如果没有民众的配合,任何事情都是办不好的。因此,培养北京市民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解决目前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的根本出路。要积极、广泛地宣传并注意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通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实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逐步改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政府应制定相关措施,注意促使文化创意企业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增强其商标、专利等申请的积极性。

3.注意结合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需要重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结合北京实际特点,应当重点加强以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出版业市场需求强劲,出版业的发展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北京是出版资源聚集之地,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力度,保护网络时代的内容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版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休闲娱乐观念的不断改变,游戏、动漫产品的需求市场越来越广阔,并逐渐发展成为新的产业方向。为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激励网络游戏、动漫产品的自主开发,提高国产游戏、动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影视创作活动也因此呈现活跃发展之势,加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针对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更完善的影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强打击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度,鼓励影视制作业的发展。工业设计是创新的体现,包含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以保障企业获得充分的利润;激励工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提升工业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软件设计,软件设计作为软件工程中关键的创造性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便为软件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时也利于与国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对日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变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现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结合出台的《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专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整体贸易 行业差异

我国自1994年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以来,逐渐开展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能够直接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总量,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渗透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我国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国际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贸易有微观和宏观两种形式意义:微观方面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了以知识产权为主的贸易,比如,知识产权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商业机密许可)、知识产权转让(专利转让、商标转让、版权装让)等;宏观方面还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

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产品中包含知识产权价值比例的产品,比如影视作品、出版物、知识品牌、计算机软件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的贸易领域逐渐扩大,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贸易额十年间增长十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额已经占到国际贸易额的80%左右。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贸易结构的主要形式

国际贸易结构中的知识产权商品越来越多,发达国家想要利用知识产权增加市场份额,极力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WTO签署了TRIPs协议后,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纳入WTO的制度中。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做出了最低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低于TRIPs协议内的标准。此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基本准则和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依据。

(三)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到各国的对外贸易中

相关国家均已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经济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定优势。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看重,加大国家内部的保护力度,同时又将知识产权贸易渗透到对外贸易中。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呼吁几乎所有日本大型企业,与政府共同采取相关措施,严厉打击侵权商品。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尤其科技水平也无法相比,在知识产权方面略有差距。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发展中国家竞争力能够大幅提升的基础,但TRIPs协议签订后,发展中国家意识到需要在本国以及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我国提出的对商品创新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不断应用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政策中逐渐体现。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了贸易市场

国际市场中的侵权产品肆意猖獗,并且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侵权产品几乎遍布所有贸易领域,尤其是音像制品、版权、汽车商品、药品等是假冒侵权的重点行业。药品的假冒侵权十分泛滥,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超过10%的药品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假药,在一些发达中国家的比例更高。假冒侵权商品的交易,严重影响了贸易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加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可以渗入到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同时也可以形成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贸易有直接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国际型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或者进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可以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促使技术所有人愿意转让技术或申请专利。

三、发展中国家的相应保护对策

(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政府应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制定出符合国际规则并适应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从理论、实践、法律、管理、宣传、政策调整等方面进行基础奠定并将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相结合。

(二)改变贸易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目前来看已经成为一个专利大国,但按照国际综合的指标标准,我国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还不属于专利强国,因此国家应该注重提高本国的创新商品能力、创造自主品牌、提高国际贸易量、增加对外贸易的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人才也相对缺乏,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无法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对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人才培养,大规模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促进知识产权的战略实施。

基于目前的研究现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未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在一些方面还需要予以更多的关注及拓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应该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水平与贸易政策相结合,充分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将执行能力与经济、贸易等变量进行综合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贸易增长的影响与作用进行深入考量,进而寻找更为有效、准确、稳定、持久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王凯.知识产权保护对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2]郑永杰.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促进资源型地区技术进步的机理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3]李蕊.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J]. 南大商学评论,2013,(02).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鉴于此,我们认为,在解决高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制度化原则。“制度”的正式定义是,“一种统一的方式,它反映一个社会系统共同文化的价值模式,经过对角色期望和促动因素的组织而在各自的相互作用中统一于其单位的具体行动。”制度限定着有关行为,是约束和均衡的一般条件而非具体条件。它们在满足处于某种典型条件下的系统功能必要条件的意义上,维持一种稳定状态的条件。[38]因此,通过对行为的制度化处理,可以克服企业、政府的随机性,并有助于实现人们行为的预期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价值观念的形成。第二,适应技术创新原则。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不断适应这种不断的技术创新。[39]如在授权审查期限、权利有效期及对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上,都应不断适应变化的技术发展。而且,由于现代科技已不同一种经验型技术(高技术尤其如此),而是一种实验型技术,因此,对处于科研阶段的理论创新或尚未成果化的技术,也必须加强保护。第三,政府推进原则。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不只是企业的事情,政府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政府的推进不仅表现在制度、法规与政策,而且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如1997年国家科技部在全国对45个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里,我们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高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对策和建议。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知识经济时展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通过进一步修改专利法,消除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期限过长的不合理因素;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考虑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性等。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明确新技术背景下一些新的商标表现形式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等。在版权制度中,适应数字化技术的要求重新定义作品这一概念;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同时,明确法律制度间的分工与衔接。在出现交叉保护的情况下,应明确保护条件的相异之处。如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库的保护等究竟可以获得哪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的要件又是什么等等,都是需要立法加以规定的问题。2、高技术企业自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与占有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间隔,使得人类在疆域的分隔下获得的不同待遇渐渐消失,这样,高技术企业就必须在新的时代生存空间中学习、掌握先进的技术,同时还必须了解在技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从本次调查问卷的回馈信息来看,北京市高技术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向境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缺乏进入国际市场的长远设计,更没有学会在广阔的竞争天地中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建议高技术企业就知识产权保护配备专门的机构,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由这些机构和人员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同时,要提高非专业人员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在法律保护重叠、交叉的情况下,高技术企业有必要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而且需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结构构成的特点,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机制。高技术企业的核心财富的是技术,因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保护,因此是企业寻求高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高技术企业可根据情况保留部分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掌握,而配合公开的专利技术达到对市场的占有和独占。对技术含量不高的技术则可通过版权、商标权保护来完成,从而创企业知名度和品版效应。所以,高技术企业在鼓励发明、奖励创造而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的同时,又不能忽视非以技术含量为指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问题。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保护对象为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包括其内容本身,其要求原创性,即独立完成,即使是内容相同但是完全独立创作的两个作品,著作权法均对其保护,而网络发展促进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巨大挑战。

第一,体现在网络虚拟性方面,著作权的独创性、专有性保护被大大削弱。独创性,即独立创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专有权,即排他性,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无法直观实体商品,仅仅凭借被转制而成的商品数字信息做出判断,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乐、电影等,网络上数字化作品的公共传播可谓方便快捷,数字化的复制更是简单易举,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人的身份实在难以确定,购买人更是不屑于知道谁是著作权人,署名权认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性权利的破坏。

第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也产生了巨大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其时间范围的,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范围是作者的终生加死后的五十年,而在电子商务中,首先作品的保护起算时间难以确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时每刻推陈出新是电子商务的生存法则,这也就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即使在保护范围内也不一定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战更是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国内享有著作权国外不一定当然享有,而网络这条世界大通道使得产品信息流入流出问题变得简单容易,信息在“地球村”中传播迅速,这种跨国界的传播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冲击,然而各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

(二)专利权

专利权不同于著作权一样能够自动产生,我国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有三个实质性条件,即要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网络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般而言新颖性的判断是与特定领域内已有知识的对比,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颖性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这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更替、范围无限的特性有关,同时网络的公开性也放大了专利公开制度的危害,先行实施的认定也是难以下手,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还没有定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专利授予问题也就随即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来自于电商又作用于电商,而专利的授予可能影响某一行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网络通用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能否授予专利的问题也就值得探讨。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传统商务中,商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品质保证、广告与竞争的功能。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广告宣传用途外,还有着使用其商标作为域名以及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作为关键词来使用的功能。一般来说,传统的商标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对固定不变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的组合,而在电子商务中,将传统商标动态化,或者将传统商标以声音、视频等形式加以改造成为了可能,而这种以原有受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进行改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无定论,对于这一过程是否含有智力创造成果的判定目前还未有标准。

另外,在电子商务中与商标息息相关的域名问题也值得关注。任何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首先必须注册自己的域名。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同样起到了标识符号的作用,与商标并无两样。因此笔者认为,域名也应属于商标的范畴,受商标法保护。域名简单说就是互联网地址,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所有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