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全文(5篇)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第1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1创意产业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首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界定了“创意产业”(CreativeIndustries)的概念。1998年11月,英国创意产业工作组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生产创造性产品的产业,创造性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他将创意产业划分为文化类创意产业和科技类创意产业两大类。文化类创意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表演、音乐、电影等,科技类创意产业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软件研发、咨询策划等。美国学者理查德•凯夫斯认为,创意产业是能够提供满足社会公众消费需求的文化、艺术、娱乐产品和服务的产业[3]。澳大利亚学者PottsJ等将创意产业定义为通过选择性生产和消费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一种社会网络市场。西班牙学者RafaelBoix、意大利学者Pier-giovanniR等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增长驱动”型产业,这种产业为其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赵锐认为,创意产业是以精神消费为需求,通过构思、发明、创新而创造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品的产业集群。国内外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差别较大。一方面,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发展变化较大,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各国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偏重于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创意产业的概念,而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传统经济学不能够全面诠释创意产业的内涵。本文认为,创意产业是指以个人智慧、技能产生的文化、科技信息为载体,以知识产权为核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实现价值增值的新兴产业。

2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

随着中国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张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各种创意成果,在互联网时代要避免知识产权对创意产业的负面影响。刘筠筠等认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使创意产业不断增值。李殿伟等指出,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新的产业分类,知识产权贯穿于创意产业的整个流程,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合理与完备。胡微、王海燕等认为,创意产业具有较高的知识性、较高的风险性和较强的集合性。我国创意产业存在创意主体法律意识淡漠、行政执法手段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朱若晴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分析,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微观问题透视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创意产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具有创造性,本身蕴含着知识价值,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关系密切。创意产业作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产业,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学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促进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然而,针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研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3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理论发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国内学者刘新立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管理职能,用以对某一组织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处理。风险管理除包括风险控制和防范外,还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等其他环节。凡是对风险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活动,都可以归为风险管理范畴。创意产业作为以“创造性想法”为核心的产业类型,创新投入大、创意成果易受侵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创意产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风险事故的连锁性和扩散性增加了创意产业的生存风险。作为研究如何有效识别、分析、评估、控制风险的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日益丰富。面对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美国学者SeidelS认为,创意产业经营者将创新型管理引入到企业组织流程之中,可以在追求创意成果的同时减少创新和经营风险。国内学者刘登佐指出,创意经济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创意产业。创意经济可以划分为创意思维阶段、创意产品化阶段和创意产品市场化阶段。他构建了创意经济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分析了三个阶段创意经济风险的控制内容,提供了相应的控制方法[16]。研究表明,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积极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削弱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研究较少,需要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

4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保持和扩大自身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不少学者针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美国学者威廉•M•兰德斯等认为,运用经济分析法,可以更加系统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风险。美国学者CrawfordJ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组建一个总协调部门,聘请专业机构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和范围,对知识产权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和量化,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美国许可证和技术管理公司主管JohnW等认为,企业应当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扩大企业经营优势、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意大利学者RamonaP等认为,产品销售前,企业产品的构思和设计方案容易被盗窃或泄漏;产品销售后,企业产品本身可能被仿冒。风险管理可以帮助识别、分析和控制知识产权风险。国内不少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刘旭明等认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尚处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初级防御阶段,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刘时海等认为,知识产权风险是指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等在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被非法占有、流失、遭受侵权纠纷等。雷舒雅等认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两种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的风险和企业内部职工、交易对方及竞争对手给本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陈国强认为,知识产权估值差别较大、侵权隐蔽性较强、知识产权相关人才流动等导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产生。何英等认为,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知识的外部性意味着这种知识被生产出来以后,其他人没有支付报酬却使用该项知识获得了收益。知识的外部性导致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失。杨凯、刘映春等指出,企业依法、全面、科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重要对策。我国企业应当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意识。蔡华认为,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可以引入专利保险制度,以此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刘斌认为,现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风险标准较为混乱。我国应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评测和防范能力为基本思路,完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标准制定者对风险管理标准体系的重视,依托培训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标准。唐恒等认为,可以借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0)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ISO9001)内容,科学构建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系统框架,包括规划、资源管理、活动管理、检查分析和跟进、管理评审五部分。李婵等提出了构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若干建议。齐荣坤等认为,企业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各环节存在专利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专利法律风险需要建立系统有效的专利预警机制。研究表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就是企业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现有研究提出了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的各种建议,运用量化模型和标准化管理来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风险,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对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特点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对于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5结语

第2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迎来了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技术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向全自动、智能化方向发展。而这种全自动、智能化控制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机软件,各种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使各个领域既独立又具有可扩展性。我国法制法规的完善进程始终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变革速度,在这种大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盗版软件传播危害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和发展在网络环境中,数据共享、信息共享、计算机软件共享使信息传播、软件传播突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千里之外的用户只需点击鼠标就可随时下载。正是这种便捷性为盗版软件提供了传播的可能。相对于正版软件而言,盗版软件技术含量低,功能少,成本低,但却能满足普通用户的需求,使得大量用户流入盗版市场。软件开发需开发团队精诚合作,夜以继日,攻克难关。历尽千辛万苦开发出的正版软件被盗版商简单复制,降低成本来挖掘客户,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法制体系并未形成,很难为开发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使软件开发人员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盗版软件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必定会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近而影响我国智能化进程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建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我国智力研究成果,推动信息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符合法律保护的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和特殊性。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是开发人员的创作作品。所不同的是计算机软件是由一串串数字和计算机语言将开发人员的想法和设计表达出来,经过反复调试,使软件能够通过计算机供我们使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与作品创作的过程有异曲同工之妙,都离不开市场调研、框架构思、语言填充和劳动整合。软件构思是将生活中的智力活动抽象化形成可执行的研究成果,编码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将研究成果按照逻辑性进行表达,完全符合作品创作特征。因此,从保护作品产权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来。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是开发人员的劳动作品,需要对程序和相关文档以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产权保护。程序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和数字代码将所有功能表达出来,相关文档主要是将功能、代码等用语言说明,形成文字介绍。程序能够稳定复制到计算机上,也能在网络中进行传播和下载。因此,产权保护时,运用著作权保护软件非常适用,其与软件发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软件开发成功后,著作权自然生成,与“新作品”保护方式一致。而且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随时生效,使法律保护功能更强,软件保护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模式软件开发是实现某些信息化管理功能,以信息技术代替人工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程序的计算方法是软件功能的核心部分,而著作权法并不能对软件操作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开发。因此,对于软件的操作方法、创造过程、概念表达等工具性价值可以应用专利权进行保护,从而使软件产权保护得到完善。计算机软件能够按照生产需求将控制手段抽象化、处理数据数字化,近而完成内部系统的完善和改进,完全符合专利保护的特征。有了专利保护模式,能够对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使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更加完整。

(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保密性,计算机软件应用此种产权保护模式,能够很好地将软件开发的核心内容和方法进行使用范围保护,使开发商市场竞争力长期不减,收益更高。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旦泄露或公开,该软件就不具备保密性,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因此,软件开发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证软件长期处于商业秘密状态。但是,盗版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解密和逆向塑源时,源代码也很容易被破解。此时的软件商业价值也会丧失,自然也没有保护的意义。所以,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仅能作为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补充,使软件产权保护形成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1]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我国软件发展速度快,软件经济不断扩大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软件开发中去。而我国信息技术保护的法律发展相对滞后,开发人员和使用人员在思想意识上还不能形成法制认知,不能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使得软件产权得不到及时保护,从而让盗版软件流入市场,不断滋生,危害网络生活。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立法欠缺,法律保护缺乏足够的力度。其次,开发人员、企业以及使用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不能针对盗版行为进行及时有力地反击,从而使盗版无孔不入。所以,反击盗版还要从思想上做起,每个人都形成法制意识,对软件开发、使用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软件产权保护规定不明确,甚至有些仍处于空白阶段,这使得我国软件保护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层次,某些协议直接忽视对我国软件的保护,导致国际合作中软件价值大打折扣,经济损失较大。而且,发达国家出于利益考量,在软件保护上严格按照利已措施,将其法制凌驾到我国国家之上,从而获得更多的软件收益。基于技术封锁,对于核心软件开发上和利用上,我国始终被排除在外,并对我国软件发展重重阻挠。这种种表现都说明我国软件保护法律制度极需尽快完善。

(三)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发展困难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发展信息技术,政府逐渐重视软件开发,给各大软件企业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软件行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软件行业有了新的起色和动力,也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我国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说明我国软件市场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攻关能力有待加强,软件开发经费尚不富足,导致软件产业化发展遇到种种困难,形势很不乐观。我国软件开发中小企业发展总体呈滞后状态,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缺乏精英式的开发团队,软件的市场创新能力有限等都制约着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完善的脚步。[2]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加强对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从思想认知上提高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思想意识有了法制框架,产权保护才能在行动中得以表现。首先,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从宣传、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实施教育培训等方式深入到大众思想中去,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分别理清产权保护对开发者的重要性,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明确盗版行为是违法行为,全民共同抵制盗版,共同监督违法行为。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大力查处盗版软件企业、个人,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严查,并将传播途径和网站等连带处理,彰显盗版打击决心和力度。

(二)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计算机软件侵权在司法判定中,具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进行判定。在判定过程中,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判定能力及态度等对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法官需要认真对比现有的证据,从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等确认软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当进行判定时,首先软件实质性相似比对,其次,是否能证明自行研发,证明与软件无接触史。当无法证明时则逆推接触系争软件,判定软件相似。这种方法虽然并不精确,但却有一定的说服力,以证据说明事实的原则清晰合理。因此,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是软件案件判定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有力武器。而且给出的结论,证据充足、法理清晰、合乎情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才能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发展,使软件企业信服。

(三)健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保护,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只有法律体系完善和健全了,才能指导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立法时,要对软件开发、过程、传播、使用、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等各个方面进行考量,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同时,明确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要对侵权行为的判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等进行立法强化,使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四)加大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软件侵权的处罚力度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给行政部门提供处罚依据,使侵权行为望而却步。因此,在法律制定时,要将商业性使用、利益性复制、盈利性传播和使用划入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之中,将其处罚上限进行较高调整,给侵权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保证正版,减少盗版。

(五)推动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发展中小软件企业开发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市场的有力补充,为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扶持中小软件企业。首先,政策扶持必不可少,引导中小软件企业良性发展。其次,帮助中小软件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相关保护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秩序。当发现有盗版软件侵权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取证、警告、举报、投诉、获取赔偿等形成维权体系。最后,在人才和经费上进行扶持,促进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积极开发新的软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3]

五、结语

各类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软件开发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加快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雪.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J].中外企业家,2020(12):230.

[2]王玺.计算机软件产业行政保护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探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32(17):116-117.

第3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本土企业;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考察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变革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之后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将知识产权一词系统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智慧创造及合法商标使用权利的统称,并将其归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1]在国际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演变与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启蒙性国际公约,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以工业产权保护为目标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以著作权保护为目标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也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关系的冲突,在历时七年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国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1995年,WTO开始正式运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贸易格局也因此进入知识经济商业化的新时代。[2]

2、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主要是以有形贸易为主的经济往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等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国际贸易已从单纯的有形贸易转向多元化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由此,相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开始占据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济比例。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由此产生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对外出口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不足和欠缺,将直接导致各国及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相继成立之后,针对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构建了以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此而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间存在着正比增长关系。国际贸易交易量的上升,则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削弱,则国际贸市场的贸易发展将趋于减缓。

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对外贸易中也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对知识产权予以国际法律保护可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及全球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知识产权虽然是较为抽象的客体,但本身具有产生价值及使用价值。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将会直接损害知识产权研发者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非常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对知识产权予以法律保护可激发各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热情,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研发技术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如果所研发的技术未能受到保护,对于企业来说是损害其经济利益,尤其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抑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3]

二、我国本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企业技术创新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立法完善以及司法方面的保护,在国际社会中已得到较高的认可。我国本土企业也在技术改革和理论研究中不断的创新科技、改良产品。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随着贸易多元化的发展,不断更改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规则。对于较为超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我国本土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经济实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很多的创新成果仍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或冲突。[4]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最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多以科研单位与科技型公司为主,这些企业高度重视产品的创新性,将大部分的资金精力都投入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同时对自己的研发成果进行及时且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以成本控制为主,追求较为单一的利益至上的企业经营策略。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的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的状态。东部沿海港口城市依托便利的出通条件,出口贸易要远高于西部城市。因此,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地域与行业间的差异性。

3、企业法务部门职能的权利交叉

我国国有企业大多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部门,但由于各项法律事务的综合办理以及法务人员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培训,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本部门职能的价值。对于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管理层方面并未清楚的意识到企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法务部门是一个资源损耗型部门,而非价值创造部门,属于公司组织结构中可有可无的非核心部门,很多民营企业中并未设置独立的法务部门。因此,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仍处于较为忽略不计的状态。

三、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严重流失

在我国,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缺乏对创新性科技成果以及自主品牌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在国际市场中,过于追求高额利益而忽略了对于自主品牌及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国外申请保护意识。再加之,我国很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多为制造业,以产品量为主,忽视了质的突破。即使有某些创新型的研发公司,在国际市场中也由于政府对外法律保护政策的不完善以及企业自主品牌的产品知名度较弱,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失和商标被境外企业所抢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本土企业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2、企业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壁垒的有效防范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战中最为代表性的中美贸易纠纷,就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壁垒为争端。其“特别301条款”明确指出,当他国贸易进口影响到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时,美国政府有绝对权力单方面对别国进口产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其采用的制裁手段主要以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为主,今年3月,美国便对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进行加收关税,自此中美贸易摩擦再次上演。这对于我国企业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是一个很大的阻碍。而我国企业对于贸易壁垒的防范意识还不够重视,对于庞大的国际市场经济缺乏敏锐性。企业对此类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也是束手无策。

3、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国际诉讼的消极态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起步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要较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时,国内企业对于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参差不齐。我国大多数的本土企业对于国际上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仍处于一种消极应对的态度。他们往往会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采取不应答的措施,放弃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在国际市场贸易中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对于侵害了国外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由于既定存在的侵权行为,再加之企业的消极应诉,最终导致企业支付超出本应赔偿的高额费用,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5]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法律环境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是属于一个学科范畴。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6]在国际条约方面,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TRIPS协议、《巴黎公约》等,我国是WTO的成员国,应遵守WTO签订的各项国际公约,同时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于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往来直接具有法定约束力。我国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仍存在着差异,或者是未达到国际标准。而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利益制定的,因而各个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互之间不协调,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现如今我国执法部门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只针对侵权发生事件进行行政处理或是刑事处罚,因此立法的滞后性与执法的被动性也显现出来了。

四、我国本土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1、政府层面

(1)加大对企业创新项目的建设支持。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我国本土企业创新项目的投资力度,深入了解区域经济的贸易独特性,缩小东西部地区的企业发展差距,并针对各地区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方向做出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此基础上,也要大力宣传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就业政策,积极努力的营造出企业创新、人民创业的良好经济环境。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高校教育师资力量的投入,以此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出更多具有专业技能和高水平的研究人员。(2)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我国政府应结合当下国内实际的经济环境来改进和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我国政府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时,还要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做到国内立法保护与国际立法规则相协调。此外,应加大对于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整顿政府内部风气,提高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尽可能的将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能权利独立并行,省略其冲突或重复的部分,更好地做到双管齐下的法律维护措施。

2、企业层面

(1)加大企业创新意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如今,我国本土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主要是企业创新意识的薄弱以及知识产权研发能力的低下。企业应当重视对于产品研发能力的提高,并同时加强对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引进专业性法律人员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此来提高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对外竞争力。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加强跨地区的经济协作,建立起跨区域特色经济产业链。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强与研究机构、高校之间的技术交流,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技术创新的交流共享,以此来发展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2)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意识。如今,品牌效应在国际市场中愈发处于重要地位,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品牌,才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处于优势。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我国很多本土企业由于没有意识到企业品牌的重要性,不注重品牌的保护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同时,企业在境外申请时,尤其要注意对于商标的注册,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被境外企业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3)加强对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首先,我国企业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壁垒对于我国的产品出口是一个非常大的阻碍,尤其是在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上。这对于我国企业的产业升级和改善都极为不利。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走向,深入研究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数量统计分析。其次,要加强与高校间的研究合作,鼓励企业专业人员与高校学者一起对知识产权壁垒开展跨学科的研究,从多角度对知识产权壁垒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解读,并为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提供合理的对策建议。[7](4)积极应对国际中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中,我国民营企业的回避态度较为突出。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树立企业自信,改变对于国际产权纠纷的消极观念,成熟自信的应对在国际中遇到的涉外产权诉讼案件。同时,企业内部应加强对产品的专利、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检索、风险评估,进行有效预警,制定产品出口前的知识产权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贸易战略。对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做好事前防控,还要做好事后救济。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行政保护、仲裁和诉讼。这五种解决措施各有优缺点,企业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解决机制。争取使自己在国际纠纷中不过于被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利益。

五、结语

第4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营企业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一)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7世纪的法国,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将这个概念进行了发展,把知识产权规定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而我国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认为其属于民事权利,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人类智力的产物: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标志、名称和商业图像设计。我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①。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

19世纪时开始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由此开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也相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都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国际贸易恢复发展,也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国际组织方面,其中影响力较广泛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2]。在TRIPS协议出现之前,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往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且规范对象单一,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进完善保护的目的。而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RIPS协议解决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缺陷。TRIPS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将其扩展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目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我国民营企业真正认识到,相对于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更缺乏专利申请和保护,尤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国外申请意识。相比较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而言,企业更看重对其他物质资产的保护如生产设备等。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导致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现象严重,每年有大量著名商标被境外企业抢先注册的情况,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持消极应对的态度。我国民营企业往往会逃避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拒绝使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在国际交易中的合法知识产权,这与我国排斥诉讼的历史法律环境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拥有自主产权的企业,但是企业出于对诉讼费用的考虑,或者是担忧应诉会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怠于应诉,放弃保护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机会[3]。而对于确实侵害了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企业,由于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企业便消极应诉,往往最后导致支付超出本应赔偿的高额费用,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专业性比较高,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因此只有由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维护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除了少数大企业会设立专业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之外,大部分民营企业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专门部门,也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家长式管理模式,主要特征是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安排专业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民营的企业寥寥无几。

(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能力不足

我国企业只局限于眼前利益,对于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投资较少,导致我国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能力不高,或导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维护,最终导致国际市场缩小。我国民营企业在部分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依赖外国科技,始终无法掌握核心技术,企业只有重视知识产权,并且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才能提高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因为自身问题如普遍规模小、资金不足等,没有能力有效管理维护知识产权。

三、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我国知识产权指的并不是某一具体法律,而是一个学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知识产权规章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上这些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4]。在国际条约方面,知识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我国所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对于我国企业具有约束力。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与国际规则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是存在没有达到国际标准等问题。而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利益指定的,因而各个知识产权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互之间不协调,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新的科技产品的出现,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也显现出来,如产生超出了现今知识产权立法所规范的范围的产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工作效率高、易于执行等特点。但现今我国行政机关通常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被动位置,即只有在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时才调查处理,而且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不能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执法机构不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导致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

四、我国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

(一)积极应对知识产诉讼案件

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改变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传统观念,转变以前怠于应对的态度,积极应对在交易中遇到的知识产诉讼案件。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之前,企业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争端时时,应当熟悉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了解境外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判例等。在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做好应诉准备,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因为知识产权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设立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我国民营企业应当借鉴外国企业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同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征设立专业部门,雇佣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因为知识产权事项往往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并形成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企业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就应当重视对于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我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并同时加大对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创造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环境。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主要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低,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重视对于知识产研发能力的提高,并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除此之外,也应当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共同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以实现技术创新的交流共享,重视产品开发与市场需要的衔接。国家应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开发,企业也应当重视对现有知识产权的维护。

(四)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现今品牌效应在国际贸易中愈发重要,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挣得一席之地,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一些民族企业由于没有意识到企业品牌重要作用,不注重品牌保护导致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例如我国品牌青岛啤酒陪在国外抢先注册,致使企业花费大量资金赎买以及同仁堂在日本被抢先注册等等案例层出不穷。企业应注意对商标的注册,特别是境外申请。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企业也应大力推广民族品牌,推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5]。

(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构建一个完整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框架。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应注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因此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也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注释]①TTRIPs为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的缩写,意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多边贸易协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10,1.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47-411,354.

[3]颜秉姝.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学之友,2012(04):133-134.

[4]王凤湘.谈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新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国际经贸,2012(19):44-45.

第5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字】双创;知识产权教育;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知识产权教育的目标、定位以及教育内容、教育模式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架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不相符。因此,探索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理念、内容、方法和支撑条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与知识产权教育的关系

大学生“双创”能力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完善的创新创业知识结构以及全面的创新创业能力。理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包括精神层面的“双创”意识培养,知识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介绍,以及实践层面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训练。通过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尊重和保护自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丰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储备,激活自主研发和创新行为,提高知识创业的能力与水平,从而契合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的要求。

二、当前理工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现状分析

较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发展明显滞后。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湖北省68所本科高校中,只有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等少部分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普及课程,全省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大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4.5%。虽然有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但开设的课程仍然较为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务课程。大学生知识产权素养普遍较差,直接影响其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对知识创业、技术创业机会的把握。概括起来,制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有效开展的主要因素包括:1、知识产权教育理念落后,定位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早在2008年国家就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但是至今教育主管部门还尚未对知识产权教育做出硬性规定,从上到下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的顶层设计。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教育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教育理念相对落后。在知识产权教育是否开展上,一些高校领导、科技管理人员、学生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学专业的学科内容,与非法学专业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导致部分高校甚至连知识产权的选修课都没有;在知识产权教育的性质上,大多数高校将其定位为专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在教育层次上,部分高校归属于精英和职业教育,只在法学专业开展,而在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中基本没有设置知识产权教学课程;在教育实践中表现为偏重法学理论、轻业务实践。2、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系统性不但指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内容的系统性;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基本知识传授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训练的综合性。目前从已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理工科院校来看,第一,主要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理论知识讲授为主,很少开设与理工科知识相关的课程,不符合理工院校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第二,在课程讲授过程中比较注重知识的法理性分析,而与科技创新应用方法与实务的内容深入结合分析很少,缺乏知识产权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在非专业性的知识产权选修课中,没有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设计教育的特色内容与方法。大学生普遍存在知识体系比较单一的问题,缺乏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更无法满足创新创业中的实际要求。3、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陈旧、手段单一,实践环节缺乏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高校中,大部分通过开设《知识产权法》公选课开展普及教育,偏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教学,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等内容更是忽略不计;部分高校通过开展不定期的知识产权报告会、竞赛等活动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知识结构呈现碎片化现象;还有少部分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蓝本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知识产权教材也过分注重理论,缺少案例,无法用知识产权的内在创新性唤起大学生的创新欲望。上述情况大都以传统课堂讲授、法理教育为主,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手段并未得到全面运用,实践性教学环节课时欠缺,也缺乏实践性平台,实践教学近乎空白。

三、双创”背景下理工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对策

1、以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为导向不断提高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当前知识产权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高校学科发展水平、师资队伍的差异决定了目前不具备大规模实施精英化知识产权教育的可行性,因此,创新创业需求的提升需要知识产权教育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提高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1)以实用性为出发点定位培养目标。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偏重精英教育、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是面向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开展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它的目标在于通过知识产权意识、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形成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基本素养,全面提高大学生的自主创新创业素质。从创新创业的人群和范围来看,后者涉及面和受益面更广,其社会影响更为深远。因此,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可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体系,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或选修课,面向不同学科背景大学生开展,着力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能力提高和知识结构优化的非专业教育,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全面提升。(2)加强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建设,提升知识产权通识教育效果。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课程设计,一是加强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应用性,除介绍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法理内容外,还要注重分析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更重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制度的讲授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运营技巧等相关知识传递;二是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的大学生因材施教,实行差异化、个性化教学。例如大一大二年级学生主要讲授《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法》等,大三年级学生主要讲授《专利撰写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与信息检索》,大四年级学生主要讲授《知识产权运营》等;理工科专业学生加强对专利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等内容的讲授,文科学生加强版权制度、商标制度的讲授等,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三是结合大学生身边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网络教学、创业报告会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3)以实践为落脚点,拓展教育教学方法。知识产权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如:开设专利信息检索与申请、商标注册、无形资产评估等实务课程;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挑战杯”等课外科技发明活动,将成果专利化,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安排学生到专利事务所、人民法院等单位实践实习;组织学生参与知识产权会议或论坛;引导学生参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设计和运作;让学生参加教师或创业人员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作,了解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和运用的实际流程等。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激发大学生的双创精神,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实务能力。2、以提升大学生“双创”能力为切入点建构知识产权教育的知识结构知识产权是一门多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因此,能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要求的知识产权课程也应该是复合型的。(1)专业知识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都需要通过获取新技术、新发明或转化新技术、新发明成果来实现,这就要求大学生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科技知识,了解跟踪该领域的研究进展。(2)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课程。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普通的法律基础课程无法让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引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相关法理、评估、交易、产权纠纷处理等相关方面的程序和法律问题。(3)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课程。从事创新创业需要掌握科技信息检索方法和技巧,判断竞争对手的发展动态,以找到研究思路,缩减开发成本,节省创新费用,提高创新效率。这都需要具备信息检索的能力。(4)经济管理辅助课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等都需要经济管理知识。(5)知识产权实务课程。如: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评估等。3、以增强大学生“双创”素养为着力点夯实知识产权教育的实现路径(1)找准专业与知识产权的交叉点,强调文理相结合,开设知识产权重点课程。比如有些专业可以重点开设《知识产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有些专业可以侧重于《知识产权开发与维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文献与检索》等。(2)结合“两课”、MOOC、大学生就创业课程等现有课程,扩展必修课的内容。例如:在法律基础课中增加知识产权的内容,深入教授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在就创业课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营相关内容。(3)设置知识产权教研机构,选派本校有一定基础又具有其他学科背景的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系统培训,支持教师开设集知识产权、科技、法律、管理内容的跨学科知识产权选修课。(4)聘请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人、法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知识产权交易所专家兼职授课,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系列讲座,举办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典型案例沙龙、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与动态介绍等,提高知识产权教学水平。(5)结合各级各类创新实践平台,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计划”、“挑战杯”、创业基金等创新创业平台,在吸引大学生参与的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帮助大学生克服实践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

【参考文献】

[1]沈辉,尹志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在创业型大学生培养中的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14(6)

[2]王海时,杨翰飞.高校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

[3]李小田.社会需求导向下理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改革与完善[J].时代金融,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