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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全文(5篇)

知识产权法律

第1篇:知识产权法律范文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冲击;挑战

一、人工智能

随着科技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逐渐增多,丰富多样的人工智能产品充斥人们生活,影响人们生活和生产方式,如应对车站、酒店服务、车间生产等需求的智能机器人,应对智能家政服务的智慧家居产品,应对大空间高难度影像摄取任务的无人机,这些人工智能产品冲击并改变了传统产业形态,构建了产业行业发展新理念,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开发和应用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是指由人制造出来的机器所表现出来的智能,通常是指通过普通计算机程序来呈现人类智能的技术。人工智能是人、机的交互,包含了自动识别、语言处理、智能转换等内容,技术先进而便捷,为人类带来优质的服务,大大提升了社会效率与价值。

二、知识产权法语境下的人工智能核心要素

从法的语境下去分析人工智能影响问题,其实就是探讨人工智能涉法的问题,本文分析和研究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必须深入分析人工智能概念要索与知识产权法体系所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意义与价值。首先,人工智能由人类设计、开发和应用,具有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研发目的不管为何,人工智能的实体形态与行动特征不论为何,其始终强调“替代性”这一核心要素。此“替代性”意味着人工智能并不是工具意义上的延伸,其对应的是一定的独立思考与意志自由,这也是其得以与其自动化这一概念区分开来的主要特征。“替代性”首先以人类为前提,即表示替代性的程度最终取决人类对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预先设计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程度。从法律主体行为能力方面来思考,立法层面亦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强弱不是否认法律主体资格的根据。因此,人工智能可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调整主体[1]。其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智能级别应契合其行为,而该行为具有法律调整的意义。人工智能为人类创造的一种技术,其具有工具属性,若要摆脱这一属性,必须将行为规范在人工智能的智力范围内,且具备法律调整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类所创造的人工智能具有独创性,由此具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最后,承担行为责任的基础在于个体对自身行为的可认识、可理解且可控制,否则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应有相应的监护人代为承担起行为责任,人工智能亦可作如此解释。站在法理这一角度上理解,无无义务之权利,由此人工智能涉法关系的一大研究重点与核心支撑即在于其责任能力。

三、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挑战

(一)挑战知识产权法律主体设定从法律本质与基础分析,法律确认的主体为自然人、拟制人、人的集合,关于这一主体上是否能够承认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创设、变更中,研究发现认为具备一定可能。从自然属性说、造物说等多种这理论系统分析发现,对于人的界界定,其最核心的界定标志在于独立自由意志。此外,知识产权法得到法律主体为法律创设物,这一点相同于民事法律主体,其中可以拟制人为分析依据。由此可发现,一般意义上强调的法律主体并不明确要求人自然属性,而独立意思始终为先决条件。对此,显而易见,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当然也不具备应有的独立意思表示能力。而针对这一点,大量研究认为,可根据客观法律的法人设立理论与人工智能特点,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法人人格”,在此基础上构建实施严谨的相关法人答理制度。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人工智能发展所施与其的挑战是客观存在的[2]。在当前技术发展、法律辩证、立体制度构建的驱使下,这一挑战从人工智能的创立之初到发展至今,已经经历并且仍在经历生物学、哲学与伦理学等多重分析与考量后,当前已逐渐深入到立法分析,逐渐逼近立法技术层面。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与快速发展,其对于知识产权的挑战无法表面,且对主体设定的立法冲击将更加强烈。

(二)挑战知识产权创作行为法律评价创作,一般意义上是指直接产生艺术、科学或文化的活动,无论何种形式的创作行为都必然体现创作者的创造动机、思想活动,也正因包涵创作者个人思想和艺术理念而更具感染力和艺术性。相对于人而言,人工智能显然非为生物、人类,也并不具备人类同样的情感,由此关于人工智能独创完成的作品,其作品定性及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必然是热点,这必将对创作行为法律评价带来极大挑战。此外,关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大讨论热点,究竟人工智能生产物是否为发明创造尚且未得定论,根据既定法律规定,部分学者尝试对人工智能所衍生形成的一些发明创作进行推导定论,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保护对象的法律评价是不相同的,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显然并未完善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评价,难以较为准确、公允、合理地评价人工智能的发明创作行为,导致评价体系标准的混乱不已,由此也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问题频出,围绕人工智能的创作发明物的创造者这一问题引发矛盾和冲突[3]。

(三)挑战法律责任评价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取决于技术发展与人类控制,不同的人工智能服务与产品的职能水平不一,这种不一致性极大挑战法律责任评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针对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必须划分强智能、普通智能、弱智能等三层责任评价体系。这一责任评价体系的精确划分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评价问题,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但是,要做到精确划分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人工智能的智能层次划分往往涉及到多个浮躁要素,需要综合考量,其中主要必须考量围绕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各项技术标准和各种功能测试环节[4]。其次,人工智能的责任内容无法明确,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其在不同领域应用到不同技术,涉及到多项技术交叉重叠,不同领域的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功能也因而有所不同。弱人工智能通常在创作环节起到辅助功能,其行为责任一般被定义为产品质量责任范畴内,但这却明显相悖于人工智能核心要素的独立自由意识问题。也就是说,产品质量责任内容相比于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行为责任内容,两者由于体系缺失而被混为一谈。最后,人工智能在责任履行实践层面困难重重,知识产权法设定的责任内容主要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等,在许多判定情况下常常会出现责任履行不能的问题,如金钱赔偿损失履行不能,这在常规情境下多有存在,在人工智能有关的知识产权犯罪中也更为显著,责任履行实践难度大。

四、健全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的有效举措分析

面对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健全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体系人工智能时代,应充分人格相关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如机器人的创作主体的身份,正确认知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理性思考人工智能时代虚拟人格的创作行为现象,树立虚拟人格确定版权主体,有效解决机器人的创作归属问题,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的主体体系,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法律上的保护[5]。

(二)肯定人工智能的主体价值人工智能深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实践,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人工智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与人类相比同样具有劳动创作能力,应打破当前社会对人工智能仅在“工具性”上的局限认识,充分肯定其主体价值,这样才能解决机器人创作问题,解决理论上的困境。对此,必须结合人工智能的工作特征,创新发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内容,奠定良好的人工智能司法与立法基础理论根基。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应对人工智能创作专利权问题,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此,关键在于对数据专利保护,不断推进数据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完善[6]。此外,面对我国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缺,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如建立完善机器人作品专利申请渠道,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加快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以此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发挥人工智能在社会创新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与功能。

五、总结

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产效率与价值不断提高,适应于人工智能普及应用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必须辩证看待人工智能对人类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影响,积极迎接先进技术挑战,当前人工智能处于发展阶段,人类对于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影响认识也是逐渐鲜明的。对于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这一问题上,必须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下正确认识和解释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挑战,同时加强有关立法层面的理论研究,逐渐完善以人工智能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5):101-103.

[2]李明,康乃馨,宋雪梅,秦铭阳,董敏,薛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研究——以著作权归属为视角[J].新产经,2019(1):99-101.

[3]胡一民.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88-89.

[4]刘强,胡姝娴.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及变革路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123-124.

[5]邢彦,张慧颖.生产性服务业FDI与制造业出口技术进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效应[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7(8):55-56.

第2篇:知识产权法律范文

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第3篇:知识产权法律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迎来了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技术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向全自动、智能化方向发展。而这种全自动、智能化控制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机软件,各种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使各个领域既独立又具有可扩展性。我国法制法规的完善进程始终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变革速度,在这种大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盗版软件传播危害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和发展在网络环境中,数据共享、信息共享、计算机软件共享使信息传播、软件传播突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千里之外的用户只需点击鼠标就可随时下载。正是这种便捷性为盗版软件提供了传播的可能。相对于正版软件而言,盗版软件技术含量低,功能少,成本低,但却能满足普通用户的需求,使得大量用户流入盗版市场。软件开发需开发团队精诚合作,夜以继日,攻克难关。历尽千辛万苦开发出的正版软件被盗版商简单复制,降低成本来挖掘客户,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法制体系并未形成,很难为开发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使软件开发人员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盗版软件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必定会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近而影响我国智能化进程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建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我国智力研究成果,推动信息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符合法律保护的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和特殊性。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是开发人员的创作作品。所不同的是计算机软件是由一串串数字和计算机语言将开发人员的想法和设计表达出来,经过反复调试,使软件能够通过计算机供我们使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与作品创作的过程有异曲同工之妙,都离不开市场调研、框架构思、语言填充和劳动整合。软件构思是将生活中的智力活动抽象化形成可执行的研究成果,编码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将研究成果按照逻辑性进行表达,完全符合作品创作特征。因此,从保护作品产权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来。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是开发人员的劳动作品,需要对程序和相关文档以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产权保护。程序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和数字代码将所有功能表达出来,相关文档主要是将功能、代码等用语言说明,形成文字介绍。程序能够稳定复制到计算机上,也能在网络中进行传播和下载。因此,产权保护时,运用著作权保护软件非常适用,其与软件发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软件开发成功后,著作权自然生成,与“新作品”保护方式一致。而且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随时生效,使法律保护功能更强,软件保护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模式软件开发是实现某些信息化管理功能,以信息技术代替人工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程序的计算方法是软件功能的核心部分,而著作权法并不能对软件操作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开发。因此,对于软件的操作方法、创造过程、概念表达等工具性价值可以应用专利权进行保护,从而使软件产权保护得到完善。计算机软件能够按照生产需求将控制手段抽象化、处理数据数字化,近而完成内部系统的完善和改进,完全符合专利保护的特征。有了专利保护模式,能够对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使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更加完整。

(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保密性,计算机软件应用此种产权保护模式,能够很好地将软件开发的核心内容和方法进行使用范围保护,使开发商市场竞争力长期不减,收益更高。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旦泄露或公开,该软件就不具备保密性,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因此,软件开发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证软件长期处于商业秘密状态。但是,盗版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解密和逆向塑源时,源代码也很容易被破解。此时的软件商业价值也会丧失,自然也没有保护的意义。所以,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仅能作为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补充,使软件产权保护形成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1]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我国软件发展速度快,软件经济不断扩大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软件开发中去。而我国信息技术保护的法律发展相对滞后,开发人员和使用人员在思想意识上还不能形成法制认知,不能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使得软件产权得不到及时保护,从而让盗版软件流入市场,不断滋生,危害网络生活。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立法欠缺,法律保护缺乏足够的力度。其次,开发人员、企业以及使用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不能针对盗版行为进行及时有力地反击,从而使盗版无孔不入。所以,反击盗版还要从思想上做起,每个人都形成法制意识,对软件开发、使用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软件产权保护规定不明确,甚至有些仍处于空白阶段,这使得我国软件保护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层次,某些协议直接忽视对我国软件的保护,导致国际合作中软件价值大打折扣,经济损失较大。而且,发达国家出于利益考量,在软件保护上严格按照利已措施,将其法制凌驾到我国国家之上,从而获得更多的软件收益。基于技术封锁,对于核心软件开发上和利用上,我国始终被排除在外,并对我国软件发展重重阻挠。这种种表现都说明我国软件保护法律制度极需尽快完善。

(三)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发展困难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发展信息技术,政府逐渐重视软件开发,给各大软件企业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软件行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软件行业有了新的起色和动力,也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我国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说明我国软件市场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攻关能力有待加强,软件开发经费尚不富足,导致软件产业化发展遇到种种困难,形势很不乐观。我国软件开发中小企业发展总体呈滞后状态,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缺乏精英式的开发团队,软件的市场创新能力有限等都制约着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完善的脚步。[2]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加强对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从思想认知上提高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思想意识有了法制框架,产权保护才能在行动中得以表现。首先,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从宣传、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实施教育培训等方式深入到大众思想中去,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分别理清产权保护对开发者的重要性,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明确盗版行为是违法行为,全民共同抵制盗版,共同监督违法行为。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大力查处盗版软件企业、个人,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严查,并将传播途径和网站等连带处理,彰显盗版打击决心和力度。

(二)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计算机软件侵权在司法判定中,具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进行判定。在判定过程中,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判定能力及态度等对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法官需要认真对比现有的证据,从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等确认软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当进行判定时,首先软件实质性相似比对,其次,是否能证明自行研发,证明与软件无接触史。当无法证明时则逆推接触系争软件,判定软件相似。这种方法虽然并不精确,但却有一定的说服力,以证据说明事实的原则清晰合理。因此,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是软件案件判定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有力武器。而且给出的结论,证据充足、法理清晰、合乎情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才能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发展,使软件企业信服。

(三)健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保护,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只有法律体系完善和健全了,才能指导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立法时,要对软件开发、过程、传播、使用、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等各个方面进行考量,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同时,明确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要对侵权行为的判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等进行立法强化,使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四)加大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软件侵权的处罚力度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给行政部门提供处罚依据,使侵权行为望而却步。因此,在法律制定时,要将商业性使用、利益性复制、盈利性传播和使用划入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之中,将其处罚上限进行较高调整,给侵权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保证正版,减少盗版。

(五)推动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发展中小软件企业开发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市场的有力补充,为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扶持中小软件企业。首先,政策扶持必不可少,引导中小软件企业良性发展。其次,帮助中小软件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相关保护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秩序。当发现有盗版软件侵权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取证、警告、举报、投诉、获取赔偿等形成维权体系。最后,在人才和经费上进行扶持,促进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积极开发新的软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3]

五、结语

各类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软件开发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加快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雪.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J].中外企业家,2020(12):230.

[2]王玺.计算机软件产业行政保护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探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32(17):116-117.

第4篇:知识产权法律范文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1概述茶文化产业内涵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国茶叶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3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4.2运用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高效保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4.4知识产权保护茶文化产业的具体运用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参考文献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12(3):6.

第5篇:知识产权法律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

1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技术如光速一般的前进,各类的软件和操作系统也不断涌现在人们的眼帘,人类社会早已经进入到空前发展的智能化时代。这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大大提升大家的工作与生活效率。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所独有的易复制性的特点,开发者通过反向工程等各类技术来获取软件源码的行为似乎显得轻而易举。倘若计算机软件的源码一旦泄露,那么侵权者在各类软件平台作比较简单的部署和调试后,就能够运行程序,坐享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侵权行为势必会为侵权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如此各类盗版软件在市场上不断的泛滥,软件开发者的开发积极性会因此而大大受到打击。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所不断研究和探讨的课题。中美两国在双边贸易磋商中也联合声明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会加强合作。中方将会进一步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在这样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将迎来新的发展与挑战。

2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现状与弊端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国内相关学者也在不断探索采用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等各种模式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比较复杂和综合的客体,目前看来,单独的采取一种保护方式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2.1著作权法保护的弊端

采用著作权法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也是不断被国内国外学者所讨论的内容。著作权法遵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开发软件所要涉及到的开发者的思想。但是对于一个软件开发者来说,开发的核心就在于软件开发者对于软件的设计思想,比如开发前对于软件的用户分析,功能选择,各种功能实现的算法设计等等,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成功的根基。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存在,侵权者完全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等各种技术措施来获取源码,获取开发者原来的开发思想然后采用不同的代码格式和表达方式将技术表现出来,从而形成新的软件,这样就可以完美的规避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可见,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存在一定弊端的。

2.2专利法保护的弊端

采用专利法的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由于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客体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对于三性的审查是很复杂的,又由于国内外对于软件的“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标准也并不统一,这就给专利审查的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常被认为是数学算法而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倘若某一计算机软件能够解决某一类技术问题且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与一定的技术领域相关那么这样技术性的发明是可以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的。但是我国大部分的计算机软件还是无法达到上述可专利化客体的要求,因此受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专利法很难充分发挥他的保护作用。

2.3商业秘密保护的弊端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有通过商业秘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采取保护,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进行保护有一定的优势,即与著作权相反,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可以延伸到软件开发思想。但是对软件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还是比较脆弱的,一旦源码被泄露并公开那么软件将不会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采取商业秘密或者合同法等保护形式只适合作为一种补充的保护形式。无论采取哪一种单独的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3建立健全综合性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比较综合化的客体,它既包含了源代码,各类文档和数据库,软件的外观设计,以及开发者进行需求分析的思想创作,为了实现各项功能所采取的各类算法。它既满足创作作品的属性,也符合技术方案的要求,对于企业研发团队所开发的软件还可能包含商业秘密,而软件购买者与销售者和开发者也会签订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编译等,此时则会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单独采取著作法或是专利法都无法全面的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因此采取一种比较综合的软件保护模式是势在必行的。这种综合性的保护模式需要针对计算机软件客体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设计。总而言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定不是单一进行的,而是需要一种综合全面的保护模式,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进行补充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综合调整,结合运用,以专门法的形式建成完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我国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无法与飞速的软件发展现状相适应的,不健全的保护模式必然会导致软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从而导致社会科技与经济的进步,因此建成全面且综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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