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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企业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伴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标准,这对于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自身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相关人员应就其问题深入进行研究。以下简要论述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相关重要性及方法,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情况

知识产权,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也称为智慧所有权,指的是人们对本身智力劳动成果依照法律应该拥有的特定的权利,一般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智力成果在一段时间中占有独享权。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晚。在1980年,《刑法》中才对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保护,《企业法》中对中外合资的知识产权进行承认,之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我国在不断的创建法律条例,修改相关规定,特别是自从加入世界世贸组织以后,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在20年中完成了国外上百年的历程。当前,我国已经具有较为完善的系统及知识产权法标准。

现今,全世界知识产权飞速发展,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家,经过自身不断的努力,已经成长为一个知识产权的大国。依据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中显示,2010年,我国申请的专利项目已经位列世界的第三名,仅次于美国及韩国。

伴随着日本、美国、欧洲等经济发达低于和新加坡、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创建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针,我国也把创建知识产权的内容提上了会议日程。几年之前,我党在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就已经提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内容?。2012年,在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其明确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方向及成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律提出的基本需求

无论什么企业,经营时都应严格依照法律划分的范围进行活动。在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方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标准,所有企业都应以此作为从事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指导。另外,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同贸易相关的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变成了各个成员国家应当严格遵守的行为标准。

(二)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的基础

新的发明、新的工艺是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新的发明、新的工艺,企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可能。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是企业最稳定、安全的保证。所以,企业应高度关注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及生产工作,并且以此作为提升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保证,核心为对文化及知识产权的竞争。抓住良机的开展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才可以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将来的竞争奠定扎实基础。

(三)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企业创新的需求

在创新技术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该开展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够高效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基于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层面上,实现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获取丰富的资金收益。在新技术的研究环节,主要是对研究人员的义务及权利进行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实施保护;在新技术的应用环节,对技术的实施许可、转让等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预防出现风险;在推向市场环节,全面应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等相关标准,严厉禁止市场的假冒、伪劣、仿制、抄袭等行为,真正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唯有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全面保证,企业在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切实获取资金收益,才会更加关注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高效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研发工作。

(四)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增强国际沟通的需求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交流逐渐频繁,企业的发展同国际沟通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在国际沟通及合作时,排出包含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充分、细致的考量其他各项因素,例如:专利的申请权、归属权、使用权、分享权、保密权等。利用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方法,不仅可以确保企业高效吸引中外投资人员,应用外国的科学技术,推动国际交流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够确保企业在国际沟通及合作活动中的合法利益,引导企业高效应用文化及知识产权作为武器,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同时获取优势、发挥优势。

三、企业开展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为了促进企业文化与知识产权更好地得到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入手。

(一)创建完善的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创建完善的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大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力度是世界上常用的方法。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共公布、应用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等多项法规标准,大体上创建了与世界文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相符合的法律系统,为增强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奠定扎实基础,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当前应用的制度与企业的迅猛发展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落后性,相关人员应进一步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

(二)增强宣传力度,树立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观念

我国利用创建法规标准等方法为企业创建了良好的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氛围,目的在于增强企业在国内及世界市场方面的竞争能力。但是,想要使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还应增强宣传的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大力宣传当前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激发企业的危机感及使命感;其二,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增强企业责任人及员工的产权保护观念;其三,树立所有员工产权保护的意识,使员工都可以自主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三)创建高素养的管理团队

企业进行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员工身上。那么,怎样创建一支高素养的管理团队对于企业来讲就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可以以各大高校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引进科技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及晋升空间,让员工全心全意的参与到保护企业文化及知识产权的工作中。

总结:

总而言之,文化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于企业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应转变自身观念,树立保护文化及知识产权的意识,从而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对企业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古绪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建议

前言

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为此,要发挥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作用,归根到底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现今,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从系统上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行政执保护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都是体现在级别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中。法理学当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规、规章却很多,从而影响了法在实践当中的适用。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当前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对同一客体的保护有些也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而完善的法律,这些都致使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这些数据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还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知之甚少,这大幅度遏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3.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选择,但是实践当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作性却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此外,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这严重遏制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所以,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重视内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础上,注重我国知识产权自组织性的不断完善。这里就对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同时要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提高立法层级,从而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有力依据,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系统。这就需要建立权威且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最好能适当的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便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第四,加强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途径,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束语

总的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大力培养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洁.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

[2]叶长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4).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为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智力成果,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知识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的制度。对重阳文化而言,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来保护,基本上采取了行政保护这一公法性保护模式,而把重阳文化的保护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无疑会将其私有化,换句话说,对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的。下面,笔者将从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特性和私权性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论述对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重阳文化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重阳文化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

重阳文化专属于中华民族,具体说来,它的起源地是河南省上蔡县,其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是传统社群和原住民,并且能够排除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不允许打着人类共同财产的旗号进行巧取豪夺。

2.重阳文化具有独创性

作为一种民俗,重阳节与春节、端午节等民俗一样,呈现的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民俗文化内涵,包容着宗教、伦理、技艺、仪式等丰富的内涵。

3.重阳文化具有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重阳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自然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只不过其并非一种单一的知识产权,而是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体,集文学、仪式、宗教等于一身,具有整体性,是一种知识财产群。

二、对重阳文化进行私权保护的正当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以国有的形式出现,重阳文化也不例外,并且主要是依靠公法进行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这并没有排除重阳文化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情形,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开放的,所以,能否对重阳文化适用私权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重阳文化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美国迪士尼将我国妇孺皆知的木兰从军拍成动画片后狂卷3亿,作为本土居民的我们不但分文未得还为他们贡献票房;日本动漫游戏界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国人物作为游戏主角,把整个《三国演义》开发成游戏加以商业运营;最让国人伤心地莫过于韩国抢注端午节……无数的不堪往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没有构建合理的制度去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在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其次,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着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果仅从公权保护的角度来认识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人们往往将保护的责任过多地寄托于政府,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实质上是通过制度的架构来解决知识这种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更有利于确立一种利益竞争机制。毕竟“权利的配置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因为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 。”可见,就实现社会利益公平而言,对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是一种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利用效率,实现活态传承。很明显,重阳文化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对这种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往往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通过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明确产权关系,授予相关权利人特定的经济权利,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保存与发展 并且有效防止对该种遗产的不正当使用或贬损性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阳文化是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其的确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其本身也在不断超越和发展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 我们应该量体裁衣修正和创设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新的制度, 而不是削足适履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06).

[2]吴汉东: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2005(10).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1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带来严重冲击

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促进知识产权传播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带来严重的挑战,例如3D打印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对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发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体育知识产权从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在内涵和客体构成与其它知识产权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体育商标、体育训练方法、体育专利和体育竞赛转播四个方面。数字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数字化处理,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内容以网络方式进行传播所形成或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1.1数字传播赋予体育知识产权新特征

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专有性和时效性等典型特征,数字传播改变了体育知识产权的特征,为体育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和保护带来新的问题,使其面临更加复杂的安全环境。地域性指的是由于经济、文化和科技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和地区对于如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理解,所制定体育知识产权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确认和维权,必须依据所在地的法律提出申请。体育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具有有限性,呈现地域性特征。数字传播打破原有国家和地区间的地域界限,使得体育知识产权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不同法律环境中进行、交换和接收,体育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被淡化,但同时也带来法律保护内容不清晰、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和执法主体不明确等新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专有性,即权力所有人依法对其权力客体享有独占、支配和处分,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索赔的权力。在专有性限制程度上,不同的体育知识产权有所区别,但使用体育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数字传播的开放式特征和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的特点,使体育知识产权传播过程中能随意的被接收、转载和共享,给传播控制、法律适用和侵权确认都带来困难,进而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效性是指,除了商业秘密外,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财产的属性,法律给与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的价值补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体育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给与的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不容侵犯。限期届满,相应体育知识产权就可以被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和共享,专有性不再受法律保护。对于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传播需要很长时间,权利人从这一过程中享受收益和成本回收,时效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鼓励创新不成问题。然而,数字传播加速了知识成果的更新速度,使得体育知识产权传播和交易时间大为缩短,产权价值贬值速度加快,时效性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作用难以发挥。

1.2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客体需要实际物质载体,在体育知识产权的转移、处分和确认等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客观存在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较于有形知识产权保护,无形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侵权和保护确认难度和复杂性提高很多。信息数字化处理和传播,使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明显提高。工业化时代,尽管科技的发展,使得诸如复印机、刻录机的发明与应用,极大地提高复印的时效,但复印传播的成本代价依然不菲,从而对体育知识产权客体侵权的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侵权者难于对体育知识产权造成大规模的权益损害。数字传播的信息都具化为二进制数字符号,用户通过计算机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对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复制和传输,且代价近乎于零,这就使大规模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成为可能,特别是诸如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溢出效应,使损害范围扩大且损害程度剧增。此外,在传统传播模式下,体育知识产权转移一般需要一定数量中介组织的参与,并且传播的途径的数量是有限[4]。因而,权利人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体育知识产权传播实施控制。而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传播特征,使公众可以直接借助于网络,而不必通过传统有限的途径进行体育知识产权的和传播,使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基本无法对其实施有效地控制。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任何一项重要技术的创新,都对原有社会制度带来冲击,促进社会改革进而推动社会进步。从本质角度,现有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全适应传播环境的改变,需要对其加与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2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条件下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棱镜门”事件使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数字传播的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成为当今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云计算、大数据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冲击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

2.1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

近年来,中国就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制定、修改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从立法的角度,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法规缺失、法律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不足现象,如中国现有《体育法》为大型体育赛事的体育标志提供法律保护,而对体育竞技表演、运动技术发明和团体操表演等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许多体育知识成果转化过程中,缺乏具体法律保护或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作为调节社会关系重要手段,法律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相关法律的缺失,会导致无法清晰进行责任权利的确立、认定和保护,以及有效地协调冲突各方的利益。因此,在结合体育自身的规律的基础上,建设和和完善体育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更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例如中国著作法没有对数字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做出清晰的定义、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利的界定等,法律的缺失或不清晰导致数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新一代信息技术水平的提升使得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手段愈加复杂,相应的取证和举证存在诸多困难。而证据是法律诉讼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难以胜诉。此外,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评判标准、管辖地确定和法律属性确认上,数字知识产权也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加强有关数字知识产权的法规建设,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针对性不强,诸如体育赛事会歌、团体表演的网络著作权和邻接权等许多权益并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因而,对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必要从整体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相应法律制度研究。

2.2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面对新的威胁

数字技术的应用和知识传播方式的改变,使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制建设和技术措施保障两个方面出现隐患,尤其是技术防范措施上,信息安全任何一点漏洞,都可能遭受来自与数字网络的无意或有意攻击,网络的放大效应使得侵权的影响、后果和损失更为严重。数字传播使体育知识产权面对更多信息安全威胁,例如黑客利用系统安全的外部或内部漏洞发动主动或被动式攻击方式,盗取单位和个人的私密信息;通过程序编写将能自我复制、自我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程序代码插入到计算机程序中,通过激发的方式侵入用户电脑,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窃取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此外,还有木马攻击、伪装攻击和ARP欺骗攻击等。这些攻击的隐蔽性和自我保护能力日渐增强,具有的功能日益完备,使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以物联网、云计算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开启了重大的时代转型,同时也涉及到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与管理几乎所有的问题。例如云计算带来体育商业运行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但其用户的不确定性、计算的复杂性和技术应用的广泛性,都对现有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仍旧处于摸索阶段和碎片化状态。如何在新技术条件下解决体育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和保护问题,如何对相关法律进行内容完善和范围拓展,进而妥善处理和分配冲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整个社会予以关注和系统性研究,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2.3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增加

进行数字化处理、收集和传播,以及数据库的建设和开发等过程中,都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程度增加。

2.3.1数据库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据库指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将相互关联的体育信息数据进行集合和管理。数据库建设是数字形态体育信息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来建设数据库:自建数据库和外购数据库,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主要来自于自建数据库建设。自建数据库建设需要对相关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有侵犯体育知识产权的风险,因而应注意处理和汇编信息时是否具有独创权和知识产权,同时应注意尊重著作人的署名权,必要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外购数据库,应同外购数据库销售方达成协议,协议中应根据需要购买云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和物联网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解决外购数据库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应用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3.2数字化处理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化没有改变信息资源的内容,只改变信息资源的载体,并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新性。对于将已有作品转换成数字化制品问题,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都属于复制行为,数字化转换没有改变信息资源原始著作权。同时,《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必须获得相应权力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体育知识产权。

2.3.3数字信息服务带来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信息传输和时,诸如将互联网上相关信息汇集并建立一个信息资源导航或超链接,必然会带来相应知识产权风险,即侵犯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在法律上规定信息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用权。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体育知识产权在网络和传播服务时得到法律保护,在未经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相关信息。在使用相关作品时,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使用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要求。

2.4缺乏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在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公众认为体育具有公益性,体育本身具有商业属性并不被认可,使得“轻专利,重成果”的思想在我国体育界仍旧普遍存在,即对体育有形资产的权益和保护比较重视,而对体育无形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特别是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导致我国很多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流失并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北京奥运会的许多相关网站的域名被抢先注册,为北京奥组委推广品牌和开发市场活动带来严重影响。目前,由于对信息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和知识的匮乏,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加之对如何保护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体育科技工作者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缺少必要的保护知识和措施。同时,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所蕴含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不为公众所了解,公众缺乏对其保护意识,对侵权的危害性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自觉遵守相应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侵权。而且,中国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产权利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对相关侵权行为诉诸法律进行维护的行动并不多见,从而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极大影响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体育知识产权开发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与直接利益不直接挂钩,体育机构和企业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处于消极状态,即便发现体育知识产权被侵权,也不积极进行证据收集和开展相应维权行动。因而,有必要提高中国体育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3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和对策

中国正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而这一发展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是直接关联。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条件下,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加强保护,能够促进体育文化发展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3.1加强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法规制度建设和完善

数字传播打破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在相关领域起到的社会关系平衡作用,使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表现为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为解决体育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法治建设,不是另外专门为体育设立一部知识产权法规,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和体育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此外,中国现有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位阶不高,相关法规文件基本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规定形式出现,应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这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介入。在未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注意司法解释同网络因素相结合[5]。在借鉴国际上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法律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准确判断体育科技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3.2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保障措施

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对数字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诸如采用访问控制或限制措施,使未授权用户无法对受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的访问,利用防火墙技术,可以防止黑客攻击盗取数字知识产权的行动,技术措施是防止数字知识产权侵犯的第一道防线。此外,通过信息监测技术,能够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效对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测、分析和取证。技术措施为遏制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支持,也为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依据。然而,信息技术进步也推动数字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不断更新,使得原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迅速失效,不再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要有效发挥技术措施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必须根据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变化对防护技术进行持续创新,针对不同类型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侵权方式采取不同技术防范措施,并建立相应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监测和维护系统。要综合考虑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合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自身传播特点,采取针对技术措施消除传播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能效分析,在制度建设的有所突破与创新。

4结论

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为了尊重激励知识创新,世界各国已经非常重视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地调整和适应技术和时代的冲击,加强法规建设和新一代信息保护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必须要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大相应技术措施的研究,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谭秀湖 单位: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

参考文献:

[1]吴尚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1):87~88.

[2]马法超,于善旭.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J].体育科学,2008,28(9):74~79.

[3]赵是瞻.体育知识产权保护[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一、在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成果。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确认,是对智慧生产者创造的智慧成果的保护,让他们享有创造智慧成果该有的权利。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管理,才可以激励更多的人进行智慧的创造,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让智慧的创造者享受到更高、更好的精神文明生活。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为了推动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法律、技术等方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组织和协调,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创作更多的财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1]。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需要加强这部分的管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会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更好的体现企业知识成果。

当前我国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企业发展中,不仅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还要对现有的资源进行保护,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的发展有推动的作用,所以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机制,可以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是对企业智慧财产保护的一项措施。当前社会中出现太多的复制、仿造,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被人智慧成果的不尊重。我国企业发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知识产权的管理也相对的较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他人知识产权不尊重随意的窃取、盗用、仿造、复制等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无法实现其该有的成效,还有企业当前我国一些企业发展中的设备、技术、制度等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变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高度的重视,造成企业成员知识创新积极性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低。

为了将当前我国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管理现状进行改善,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充分的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作用进行发挥,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合理有效的保护企业的智慧财产。

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在企业发展中的构建

任何企业的发展、事情的进行都需要有其发展原则,运行原则等,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先关体系、制度的建设都需要遵守该有的原则,例如在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遵守的有综合性、开放性、耗散性、整体性、创新性等原则,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的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保证该体系的建立具有完整性,从企业的整体情况出发,根据企业的人、财、物等之间的变换等方面进行整体上的考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2]。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中需要包括价值创造、机制审核、价值实现以及价值分配等知识产权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管理就是在企业发展中更多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的管理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需要不断的投入研究,并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进行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中的对价值审核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判断和审核,看其是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效益,做出贡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将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放在一起进行有效的管理,放弃在企业发展中没有任何作用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对其价值实现进行的管理,采用多样化、多元化的方法和手段将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经济效益实现,让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价值。对企业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激发企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

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保护等进行综合性分析,为企业的发展制定一个合适的、有效的、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充分的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并对其进行保护,让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为企业创造价值。采用多样化、多形式的方式,让企业领导、成员都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在整个企业中顺利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重点在于技术的管理,专利的申请,产品的推广和宣传,通过这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3]。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企业的无形财产,智慧成果。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知识产权;新发展;知识产权

事业的新常态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思维和新路径,新常态倡导创新理念,尊崇转型和升级,并着眼于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以更具时代感的发展构思和发展思路引导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打破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创新型发展理念的渗透,引领创新型社会发展新趋势。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创新型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新常态下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新发展势在必行,不仅要提高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合理,而且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的科学化和时代性,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合理化的调整。促进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不仅是时代所趋,也是创新型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性和价值

1.1完善了创新型大国发展的法制性

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创新型大国发展的法制性,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计划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为我国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参考,创新不再受到剽窃和侵害,有了一定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护,人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更明确,积极性更高,活跃度更强,主动性更明显,能够以更为充沛的精力投身到创新型大国发展中,创新成果的转化、知识成果的产业化、创新行为的执行度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创新型大国建设指日可待。

1.2与创新型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发展,是时代经济发展大势决定的,也能够反过来作用于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与之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实现了专利布局的优化和保护的全方位,针对性更强,资源优势更明显,不仅能够有力推动传统产业布局和规划,而且能够为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鼓励,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规模的有序扩张,为我国的创新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动力。此外,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思维,而强化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实践性更强,执行力度更优,更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效果显著,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1.3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优化升级

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升级。时代的变迁,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理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和经济发展所需,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发展,革新了创新理念和保护方式,真正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能够最大效力地激发出创新潜力和创新优势,效果更优,转化更佳。与此同时,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创新人才的源源不断和稳定输出,对国家的创新发展大业而言意义重大,也弥补了知识产权执行力不足、效果不佳的弊端。

2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发展的必要性

2.1创新型大国发展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的时展时期,我国旨在打造一个创新型的超级大国,以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创新的重要激励措施,在此情况下的重要性愈发突显出来,成为时展的必然,不仅有利于推进创新型国家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梳理创新发展思路,稳定创新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为创新型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护,能够提高市场环境的纯洁度和稳定性,进而能够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创新活动中,实现社会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从某种层面上而言,是创新型国家发展的立国之本,也是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的源头,也是重要的动力支持。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化,将创新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了创新的可实施性和经济价值,能够促使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提高了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更具竞争力的资源优势和战略优势实现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转型和优化,是符合时展的和创新型大国崛起的重要举措,此外,知识产权能够促进知识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因此,也符合富国强民的战略规划,必然得到我国社会的鼎力支持和积极应用。

2.2符合创新驱动的时展趋势

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符合创新时代的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预示着我国经济已经步入了新常态,从产品结构到投资组合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创新为导向的投资方式和产业的优化升级,既是时代的发展要求也是时展的典型特点。中国产业机构面临着新的产业优化升级,逐步确立了创新为导向的结构部署和发展战略规划,知识产权在新常态下的发展,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孕育而生的,符合时代的创新要求,也是创新战略发展下的产物。近年来,我国对创新追求的愈演愈烈,使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间的竞争、国家间的竞争,愈发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逐步将眼光投向创新产业,旨在通过创新产业的优化升级和创新行业的战略部署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知识产权作为创新产业的重要保护措施和制度依据,能够帮助国家和企业更好地融入高科技竞争和创新战略部署浪潮中,提高综合国力,满足时代要求,真正建立以创新为驱动的超级强国,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3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自然选择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至今,经过了数次地修改和完善,发展到新常态时期,必须不断完善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和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当前,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一定程度上是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主动创新的需求加大,经济转型的势在必行,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只有树立严谨的发展态度和完善的发展规划,才能摆脱时代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压迫,实现创新保护的优化升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时展道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形成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创造,真正实现知识成果的应用价值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优。以创新型为核心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断革新和优化,并充分利用相关的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新时代的产业升级。为了帮助我国早日打造成为创新型的时代强国,知识产权制度要不断更新优化才能不断提高激励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到产业创新中,为国家的创新发展提供充分的发展动力。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在时代的变迁下不断革新自我发展轨迹,不断完善创新相关的激励机制,提供了符合社会需求的激励措施,形成了人人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创新大国的早日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力量。

3新常态下推进知识产权新发展的方法和措施

3.1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本土化和时代性

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新发展,就要从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出发,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性和时代性。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柱力量和挤出一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初具雏形并经过了较长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时代的快速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时代要求。如何满足当代中国社会的时展,凸显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的新的时代问题。当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改变,都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掌握了绝对的主动权和自,为了满足当代社会的时展,我国可以根据时代需求和社会变迁进行及时的制度完善和调整,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本土化和时代性,不仅能够有效稳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且能够符合国际化的发展步伐,满足国际社会和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进度。本土化不是局限于本土思维,也不是对原有本土化内容的复制和重复,而且要立足于我国社会的发展现实,结合我国社会的国情发展,制定符合中国社会特点、体现中国社会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为我国当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引导和思维指引,实现制度的跨越式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完善,要从知识产权的制定目标和规划方向出发,深入融合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发展思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化和全方位,并及时修改和修订,不断完善。此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要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及时规避不合理的制度体系,实现法律法规整体的科学化和合理性,将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形成系统化、时代性、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2促进创新知识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工具,旨在保护创新知识成果,提高创新知识成果的价值和应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创新成果的保护法、激励法、产业化进程的巨大推动力量。简而言之,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实现创新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让创新具有新的时代价值。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发展,就要从知识成果入手,不断提高知识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也就是要将知识产权脱离固有的制度形式,形成无形的产业力量,达到知识鼓励和创新支持的最终目的。知识成果的产业化,就是打破知识产权私有和知识成果独自占有的弊端,基于专利所有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实现知识成果的互惠共利,实现知识成果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知识成果的产业化以行业需求为导向,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依托于专业化的服务范围和服务理念,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生产链条的持续化,弥补知识成果转化成果欠佳的情况,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运作的实际转化率,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私有知识产权占有人保持持续的创新激情,产出更多创新型产品,为产品规模化和产业化提供良好的依据和基础,促进创新价值的真正实现和落地,并为其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参考。此外,提高知识产权市场化是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知识成果不仅可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而且可以在产权归属明确的基础上实现交易,为知识成果创造提供更为明确的时代参考和依据,调动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型产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最大化。不仅能够一定程度上保护专利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而且能够为其带来长久的经济价值,确保了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利用,为整个社会谋福利。

3.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法制化和政策的时代性

新常态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还要从实际应用环境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出发,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法制化,改善制度的实施环境,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要从国家对创新的愈发重视出发,基于国家对创新型理念和科技进度的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应用融入国家法制建设的战略规划中,并保持一致,激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效力最大化。在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推进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强国发展的重要利器,要从这个角度出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用的政策实施环境和市场应用环境。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作为法律制度的一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足以保障知识产权得到恰如其分的保护,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例如公共政策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辅相成,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型发展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应用氛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法制化和政策的时代性,可以从政策和法律两方面来进行,政策方面,就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关联的政策辅助和支持,以良好的政策执行氛围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法律方面,就是为知识成果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参考,形成以知识产权为主导,以知识成果转化为目标,以产品创新为支柱,以价值效益最大化为宗旨的发展道路,促进我国社会的创新发展。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做支撑,以公平合理的竞争模式激发社会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动力,形成人人创新的社会风气。总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经济形态的高级分工、阶段演化,都标示着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新的发展纪元,新常态时代背景下的经济发展,注重集约型经济增长,摒弃了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局限性,提出了对创新型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为了满足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不仅能够激发新的经济发展活力,找到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且能够树立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无论从眼前还是从长远角度而言,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可执行性。

参考文献:

[1]马一德.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J].中国发展,2015(06).

[2]戴红美.新常态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J].文史博览(理论),2016(01).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综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这些现状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难以取得竞争主动权和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经验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一)德国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的主体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德国企业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开发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 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德国企业也发挥了绝对的主体作用。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点是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较高。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经验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保护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是: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保护;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基础。

第二,德国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并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等。德国企业大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部门来落实上述职责。不过,具体由什么部门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则存在差异。第一种是由企业法律部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第二种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第三种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

在明确管理保护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还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使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德国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相关资料显示,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评价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第二,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第三,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三、企业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主要途径

企业作为是我国社会最前沿、最基层的生产部门,它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绝对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然而,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的主体。”[8]

发挥我国企业的主体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的外部保护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调处一般存在手段不强、措施不硬,受管辖权限制,跨地域执法难度大,而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结案时间长、司法成本高,时效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点,行政与司法保护往往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会严重地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继续强化国家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作用。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缺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企业中,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影响,对研究开发的新技术热衷于通过鉴定、评审等程序获得奖励或鉴定证书,然后将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或向社会公开,而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表现得十分冷淡。同时,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意识也不够强或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陷入被人侵权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的错误观念。尽管说,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立足于企业的自主保护上,牢牢树立企业就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二是要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来培养。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牢固树立自主创新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基础上,整个企业上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和一切工作当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要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因为,企业自主保护其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人来实现的。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借鉴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这么两大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来专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项目资料如合同资料、设计图纸、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因掌握在个人手中而导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护、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业的法律部还是研发部来承担此责,则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二是通过引进或培训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人才来强化保护队伍。这里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对企业的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是发挥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严格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详尽明晰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严格,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2)建立企业专利查新、确权、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一制度既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3)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体系。企业要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措施成本的高低,选择不同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术人员,申报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等活动中,均有可能公开企业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业技术成果新颖性的破坏或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员工约束制度,防止本企业人员由于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等途径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当然,从调查结果看,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色的员工能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获得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重视行业协会与企业联合保护,形成合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纠纷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濒繁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性侵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依靠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9],这也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向、重点与制度的构建[R].2008年4月21日吴汉东在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的主旨演讲,sipo.gov.cn.

[2] 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博远,项沐.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石化,2004(6).

[4] 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5] 朱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初探[J].柴油机设计与制造,2006(4).

[6] 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7]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赴德培训考察报告[R].2006.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地域性 严格地域性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今,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然而,19世纪后期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技术合作更加密切,相互依赖和渗透更为突出,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由此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相应而生,从1883年的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到1993年的Trips协议等等,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群,这些公约覆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在国际层面上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各个重要领域的全面保护,且各公约的成员国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知识产权逐步由国内保护发展到国际保护。对于国际条约出现之前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人怀疑其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但众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涌入却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平添了许多争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否会引起地域性的弱化和突破。本文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为视角,分析了地域性与严格地域性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否会对地域性造成突破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是知识产权可以同时依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各自地域内有效。其产生主要基于历史、法律及经济等方面的原因。[1]从历史角度来看,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这一起源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一国公法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不发生域外效力,而且决定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等等。到资产阶级社会时虽然知识产权变为依法产生的权利,但它的地域性特征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允许一国法律在全世界范围内分配智力产权,从微观上讲,将损害到他国民事主体的利益,从宏观上讲,将损害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2]其并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也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而是指以国家“公”行为(如立法等)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义务。[3]其形成主要是在19世纪后期,各国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增多,技术和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如何使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保护是各国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于是一些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公约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条约也逐渐形成了国际保护的一些重要原则,在国际保护中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每一个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对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缔约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客体范围、权项内容、保护期限方面,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水平。

3.独立保护原则。即缔约国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在各缔约国所获得的保护是互相独立的。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趋向

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是否会被突破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可能的和必要的。[5]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的论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消失。二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没有被突破。根据独立保护原则,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相独立——这正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出表现。

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认为尽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缔结充分尊重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任何一种保护都没有突破或否定地域性,但地域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必不可少的固有属性,其存在的本质是因为人们不允许或不承认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不是其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因此,只要人们愿意和需要,就完全可以放弃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固执,而承认知识产权及其立法的域外效力。

第一种观点的论述笔者比较赞同。而对于第二种,笔者认为单以人的意志来衡量似乎有欠妥当。首先,各国立法者的意志肯定是不同的,各国也许可以在某一个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意志,但无法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意志;其次各国客观经济条件肯定也有差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有差距。因此“地域性”并非是“人”的意志可以强加的。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与严格地域性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体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双轨制”保护特色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知识产权是私权,因知识产权的运用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权力救济私权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会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而且这一体制不符合国际惯例,使我国承受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将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保护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反观现状,司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保护程度距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绩效导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无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否符合国情,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状况是否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运行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评价。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效果时,并不是系统性地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讨。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论事,还要针对个别对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体而进行通盘考虑。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改革与推进不能只针对局部,避免解决问题后却又引发其他问题。如改革现有的专利循环诉讼,不能仅考虑提高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提高了效率却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将改革措施的负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对该措施进行整体系统的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主要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考核。绩效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绩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考虑因素多的复杂系统。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评价工具的选取和指标的设置方法可以帮助设计并选取关键指标,并对指标设置科学的权重,从而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深层次问题。一国的司法体制受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国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为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力、科学评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1.设定评价对象本文认为绩效评价对象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护措施主要为司法主体采取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措施,包含程序设置、成本投入等关键因素;保护效果主要为司法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权利、公正、效率等关键因素。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有以下原因:第一,要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对整个司法保护系统进行评价。现代绩效管理模式认为绩效主要是由系统所决定的,因此它所认定的绩效管理目的就是对系统中影响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就决定了评价的视角应该宏观并具有一定高度。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具有完整性。将绩效评价划分为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其中保护体制、保护措施可以看作是过程,保护效果可以看作结果,通过“过程———结果”评价可以清晰地观测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标任务。保护体制反映司法保护宏观层面的价值制度,保护措施反映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这三个维度通过“过程———结果”“宏观———微观”可以减少关键指标的遗漏,能全面地涵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因素,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2.增加外部评价指标以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评价更多地是司法机关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通常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内部,上级机关以“批捕起诉率”、“起诉有罪率”“上诉维持率”等标准来衡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①。另一种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关领导对该机关内部的警官、检查官、法官的绩效评价。如在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通常表现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数字化,比如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的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评价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绩效评价。内部评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从整体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内部评价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只能反映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但是却不能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我国目前的内部评价本身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甚至连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也无法科学准确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导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指标③。因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应当以外部评价为主,兼顾内部评价。

    (二)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为评价对象的可操作性

    绩效评价的核心是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且按照这一套指标体系能够采集到客观可信的数据。有鉴于此,本文在设计评价对象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的关键指标设置为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围绕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设计指标体系、评分规则,既不会使考虑因素范围过于宽泛,又能保证指标选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可操作性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评价对象,还取决于指标选取。指标的形成过程是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标。选取的时候,就可以将那些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核心价值设置为几个主成分指标。对这些指标分析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司法保护不偏离预设的制度价值,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评价工具的借鉴与选择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选用适合评价对象的评价工具。绩效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理论和实践中成熟的绩效评价工具也多种多样,因此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

    1.关键绩效指标法关键绩效指标法,又称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是指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价,是目前最为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所谓关键绩效指标,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过寻找并建构关键性指标将预设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过程中去,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运作效率。KPI评价体系的优势就是既有若干级的量化指标又有一定的权重体系,它首先对底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应用权重将最初的数据汇总并进行总体评价。KPI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绩效研究的借鉴意义就是设置指标时既要有前期基础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观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机关内部评价主要为定量研究,主要设置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它缺乏价值附加功能,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缺失评价体系①。不可否认,这些基础的数据十分重要,但是仅仅停留在数据层面得出的初级结论,不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价值评判,那么最终绩效评价只会导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2.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balancescorecard,bsc)由罗伯特?S?开普兰和大卫?P?诺顿提出,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这四个视角,向组织内各层次的人员传递组织的战略以及每一步骤中他们各自的使命,最终帮助组织达成其目标②。平衡计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对以往组织仅仅重视财务指标的突破,它提出不仅要重视财务指标,而且要重视学习与成长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潜在指标,将既有成绩与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平衡,既能评估出该组织现有的成绩与不足,也能判断该组织在提升学习和创造方面的成绩与不足,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绩效评价也不断地引入了平衡记分卡作为评价工具。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中,主要关注结案率、上诉率、审限比、发改率等指标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能全面反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需要在传统的指标领域之外再开设新的指标领域。平衡记分卡作为绩效评价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价值导向上,既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会的整体创造;既要评估现阶段司法保护取得的现有成绩,也要评估司法机关在为知识产权良性发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