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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个人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警察个人述职报告

第1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一、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思想素质

良好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思想素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作为基层大队的一名交通警察,作为公安窗口单位的一员,每天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宗旨观念和人权意识,不断开阔视野,着重要认清工作中发展的方向与思路,认真解决好“权为谁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勇于深入到一线,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听一听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怎样才能使人民群众满意,加强警民之情,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不断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植执法为民观念于脑,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本职作用,开拓工作中的新局面,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要强化学习,深刻领会上级的各项指示及精神,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分析问题,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才能适应于基层工作,才能适应于人民群众的呼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分工细致,职责明确,以三基工程建设为指导,强化事故处理工作

按照大队的分工,我分管事故处理工作,分管以来,我摆正自身位置,积极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一同尽心尽职,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勇于承担责任,能案时、按质、按量完成支队和大队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配合好大队领导开展大队的其他事务工作。

(一)围绕公安机关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三基工程建设,立足本职,并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对典型案例组织民警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查摆,总结经验,向先进典型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在全体民积极开展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活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法服务水平。

(二)完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一是组织制定事故接警、出警、勘查、取证等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交通事故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二是完善交通事故认定审核制度。对交通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要通过事故办案民警向大队领导汇报,集体讨论,经大队法制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原则。三是完善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向当事人公开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责任认定依据等。四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制度。对调查取证疏漏、处理程序违法、事故认定错误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民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五是完善并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办案民警存在违纪、违规和不负责任、不作为等问题,导致事故处理错案的,将严肃追究办案民警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并落实制度,加强监督与考核。一是坚持在队伍基础建设上把建章立制与对民警队伍经常性的管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执法办案上把执法如山与关怀似水紧密结合起来,在日常考核中把民警的执法数量与执法质量紧密结合起来的做法,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指导实践,使群众对民警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上访、投诉案件明显减少。二是加强对民警落实制度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使民警在办案中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办案、公平办案、悉心关怀,及时化解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三是加强考核。采取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的方式,对民警的办案质量、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错案和责任信访追究制度,不断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四)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预防预警提供依据。采取逐月分析通报、季度总结、定性定量、典型剖析等多种方法,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岗位的预警职能,深入研究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向上级和大队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2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综述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院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对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一是党组重视,组织到位。对于这次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一班人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后普遍认为,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可操作行强,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来进一步促进我院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此基础上,迅速成立了由一把手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院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本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方案和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专门部署,党组成员通过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带头进行理论学习,朱毅检察长在参加了省、市检察机关检察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和理论研讨后,亲自撰写调研文章并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在中心组学习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了宣讲辅导。

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制定的计划,我们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公正司法工作的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资料》,学习了江苏省、镇江市政法委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施意见,组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使干警在学习中统一了思想,在学习中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在本职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思考。

三是开展了执法为民大讨论。围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结合检察工作,我院以支部活动为载体,针对如何践行执法为民展开了思想理论大讨论,做到了有重点发言、有心得体会,干警自觉参与的热情高涨、讨论议题广泛深入,批评和自我批评蔚然成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头深入带科室开展调研,听取干警意见和建议。通过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使干警真正弄懂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动摇。

四是邀请专家进行理论辅导。*年5月和2007年4月,我院专门邀请了镇江市委党校和镇江市委宣传部的专家教授来我院给全院干警进行时政报告及理论辅导,使全体干警对“十一五”期间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也提升了检察干警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五是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专题培训。*年8月5日、6日,我们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了市委政法委举办了全市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通过听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的专题讲座,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了如何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建设的关系;通过听取任长霞执法为民的事迹报告,使干警受到心灵的震撼,自觉树立起工作中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信念。2007年6月,我们又组织2000年来新进检察人员参加了镇江市院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教育,同样收到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列讲座”,使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增强了干警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意识。

六是组织听取先进事迹报告会。*年10月31日,作为对教育活动进行的再动员、再部署,我院邀请镇江市检察系统先进事迹报告团来我院作事迹报告。报告团成员的事迹真实可信,深动感人,我院干警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以先进为标尺,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方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七是进行了剖析整改。在剖析整改阶段,我院首先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报送市院参加“析案明理”活动,今年又在主要办案部门开展了“以案析理”活动,通过7个典型案例来剖析执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院要求各个部门认真查找了是否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是否有对群众司法诉求不认真、不公正的问题等,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整改。

此外,我们还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开展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爱岗敬业、为检清廉、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的良好风尚,把检察职业道德化为检察干警的崇高信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努力提升检察队伍执法作风和形象。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整改,广大干警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具体检察工作中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1)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我院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充分发挥全国“文明接待室”的窗口作用,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方式便民化、接访制度化、办案规范化、承诺诚信化”的“四化”建设,着力提高接待质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去年共受理各类控申举报143件次,对管辖内的控申举报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全部予以办结。坚持每周二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检察长累计接待148人次。高度重视涉检,在办理一起涉及港商权益的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做到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港商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受到高检院的肯定。今年,我院坚持坦诚协商、感化疏导的工作方式,经过16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息诉了褚锁林长达14年的涉检上访案。褚锁林在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处理其问题真诚热心和负责任的态度后,专门向我院赠送了绣有“秉公执法办案件,人文关怀暖人心”的锦旗,感谢两年来我院在办理其申诉案件时对他的人文关怀,并对检察机关“法情相融,坦诚相待”的工作作风表示了由衷的敬意,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章专门作出批示肯定了我院的工作理念和做法。我院驻所检察室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丹阳市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制度”,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年度,受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24件,帮助追回非涉案现金9967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项链、戒指、摩托车、手机、银行卡等物。还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出发,帮助在押人员田小三追回一辆被不当扣押的农用货车,使其亲属及时用于蔬菜种植、运送、销售,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2)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去年共走访行政执法机关25次,召开联席会议6次,审查行政处罚案件15件,调阅案件卷宗20卷,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4件24人。加强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份,公安机关立案5件6人。此外,坚持以追捕犯罪嫌疑人、追诉被告人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方式积极开展侦查监督活动,去年,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报捕、未移送的决定追捕10人,追诉1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去年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31件,立案审查21件,其中提请抗诉2件,已改判1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3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被采纳。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支持公益诉讼,在办理一起涉及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案件中,积极运用支持的手段,通过诉前和解,成功追回国有资产流失款360万元,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践行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检察工作就是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我们切实强化“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通过积极履行检察只能来服务大局。一是严厉打击涉农犯罪,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共审结这类案件253件436人,如我院办理了以盗窃村镇企业生产资料为目标的杨爱春等19名被告人特大盗窃、销赃案,该团伙10个月内在我市3个乡镇疯狂作案23起,盗窃价值200余万元,该案报送镇江市院后,多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我们十分重视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盗窃农用车、电动机、水泵、电缆线等农用物资的犯罪案件,为保证农忙时节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尽职尽责。此外,我们注重通过办案,积极发现影响农村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如在办理一起因土地承包纠纷而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中,针对暴露出的土地发包人损毁农作物,恶意违约意图提前收回土地经营权的问题,在依法将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及时以《检察信息》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从而切实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二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两抢一盗”等犯罪。我院始终坚持将杀人、绑架、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快审快诉,去年共审查上述案件364件583人,有力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方面,坚持宽严相济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方针,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如我院在审查贺有国盗窃案时,认为贺盗窃所得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贺刚满16周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给失主造成财产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四是出台八项措施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2007年初,我院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我院党组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制定出台了《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的决定》。要求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履行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案件中的过程中做到“五个不轻易”;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打击刑事犯罪时要注重减少社会对抗;查办职务犯罪时要把握宽严相济;预防职务犯罪要有新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有新作为。我院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对一名在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涉嫌犯罪案件,考虑到情节较轻,我院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定程序从轻处理,受到丹阳市委的高度肯定。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综述

(一)、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明确检务公开重点,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根据省院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我院各重点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分层次、分步骤地对外公开了相关内容。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公开了部门的职责、审查批捕或不批捕案件的条件、标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规定,以及律师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阶段的权利告知义务、不案件的有关规定;反贪污贿赂部门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处理规定以及立案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了立案标准、重特大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了部门职责及检察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内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开了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规定等内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开了案件管辖、管理与分流、举报线索处理、刑事申诉复议、刑事赔偿审理、复议复核案件办理等。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成果。为了配合检务公开工作,我院采取了多种宣传形式和途径。一是在新办公大楼大厅和控告申诉接待大厅设立了检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二是建成了检察对外网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工作的动态,尤其是对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按照报道的审批规定进行了报道;四是坚持将本院《检察信息》发放到特约检察员手中,使他们充分了解检查工作动态;五是采取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六是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讲师团、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法制教育讲座的形式宣传了大量检务公开的内容;七是坚持检察员向人大述职制度,去年有11名检察员向丹阳市人大进行了述职。

(二)、以流程管理为抓手,执行工作制度不变通

早在2004年,我院就创新工作制度,率先在全省检察系统实行了办案工作流程管理的改革,受到了省、市院的高度肯定,省院先后在我院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工作现场会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现场会并在全省推广,市院先后确立我院为镇江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示范院”和“规范执法示范点”。去年,省院统一制定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这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以业务工作、执法办案为中心,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抓手。为认真学习领会好省院的两个试行文件精神,我院及时翻印了省院《工作流程和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一书,做到全体干警人手一册,层层发动、逐条学习。同时要求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严格对照执行,做到“三不”,即不变通、不得简化和不厌其烦。通过强化落实,努力体现检察工作流程的作用和效能。为此,专门制定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督查制度》,对本院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捕等十几种案件进行督查;专门成立了检务督查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的设置。一年半来,我院各主要业务部门特别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人员少、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组织全体人员开会研究落实有关措施,对本部门全年已办结的案件进行逐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使我院案件质量水平向更高的层次迈进。检务督查室对照省院办案流程,共抽查了400余件案件,共发现问题500余处,对在案件抽查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同志予以表彰,对发现的问题的部门大会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我院每季度办一期《检务督察简报》,通报落实办案流程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内勤的检务督查分析会,了解和分析在执行办案流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有效地保障办案流程的贯彻落实。

(三)、业务练兵、岗位培训,强化素质不放松

第3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 对策

一、“A”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况

(一)现状

2003年以来,“A”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70余条,已查结220余条,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2010年立案侦查9件9人,2011年迄今为止立案侦查9件10人,突出查办在查违、社保、工程质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8年至今,该院反渎局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建议涉案单位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其中发给公安机关4份,法院1份,劳动局1份。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从2009年至今,立案侦查28件29人。

2.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在被查办的43人中,案25人,案9人,徇私枉法案5人,枉法仲裁案3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人。大多数类案件多年来立案空白,这种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如商检罪,放纵走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等4个等类渎职犯罪在广东省查办渎职案件中均立案空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像“商检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只有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

3.被查人员相对集中,办案领域有待拓展。在被查办的43人中,涉及的领域有公安、交通、城建、国土、城管、消防、安监、综合执法、劳动仲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公安民警渎职犯罪的有10人,占24%;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5人,占12%;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9人,占26%。

(二)“A”区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特点

1.渎职犯罪形式多样化。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该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并没有墨守成规,改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事到人”的传统思路,而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积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着重突破渎职犯罪案件背后的徇私情节,查办了一批受贿和渎职犯罪并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2009年查办的“A”区某街道执法队查违办工作人员卢某、邵某案,在通过初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事实之后,反渎局工作人员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最后查清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些徇私情节或者经济问题,减少了办案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素质有所提高。该检察院反渎局近年办理的26件28人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4人;司法工作人员有9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14人。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虽然这些人职位和学历不同,但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渎职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3.探索新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并无可循的查办经验。增设新罪名后,该院反渎局从线索入手,以专题调研的形式,全面收集劳动部门的行业执法信息,梳理出该部门执法环节的渎职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提出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后,先后查处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员沈某等三人的枉法仲裁案,拓宽了新领域,查办了深圳市内首例枉法仲裁案。

二、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缺失、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A”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的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违的工作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内部执法标准的不健全,负责查违工作的执法队员又因收受贿赂、权钱交易,而,故意不查或者采取较轻的行政强制措施放纵其管辖辖区的违法建筑顶风抢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制度对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不明,致使执法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部门间揽权避责

2007年,“A”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JH”酒吧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发现上述情况。“JH”酒吧经营卡拉ok项目,本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但该酒吧却在未取得消防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经营。这种未取得消防审批通过而对外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消防等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然而,消防、工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当时工商部门内部文件,对于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对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不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消防部门则认为包括上述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都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这种“多头管理”的执法问题,使得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为了部门利益而相互影响,进而使得上述此类违法行为看似各个部门均有权管辖,但实际却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不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三)部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爱岗精神

在“A”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个人素质的高低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A”区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派出所“110”接警人员吴某案,在值班总台值班的协勤人员吴某接到“110”警情时,未将该警情的情况向总台值班民警报告,也未通知处警民警或者其他人出警,更没有与报警人联系,而是随意编造虚假出警信息敷衍了事,经事主重复报警后近四十分钟后,才通报给负责处警的民警,致使派出所民警在群众报警近一个小时后才赶至现场,而导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A”区作为人口大区,已具备内地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而“A”区行政机关的设置,依然依照内地一些县城的配置,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在编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很多部门引入临时性质的聘用工作人员,这批人长期处于基层第一线,工作更加辛苦,待遇却与在编人员相差甚远,容易导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三、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上升,但平均立案率仍不高,其原因主要是

1.控告举报线索成案率仍然很低,质量不高,但又需要调查,牵制了很多办案精力。因为有效的宣传工作缺失,且渎职犯罪涉及诸如工商、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和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因而造成群众不懂举报,或举报的线索成案价值较小,使得历年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和可查性较低。且从现状而言,渎检的控告、举报线索的初查和回复已成为维稳的一种手段,耗费了渎检工作人员的较大部分的精力。

2.案件的证据固定较难,渎职案件的证据通常都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同一性,而缺乏积极的、有利于控方的有罪证据;其次渎职类犯罪分子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给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阻碍。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轻刑化、宽大化趋势

发生在“A”区的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28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其中宣告缓刑12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及宣告缓刑的占64%。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四、提高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能力的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如公益廉政广告,重心都放在如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而忽略了渎职犯罪。因此,应依托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身边一些渎职犯罪的实例,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到:渎职行为可能后果非常严重、渎职一样可能涉嫌犯罪,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顶多是工作失误、工作马虎、犯了小错误等等,才能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根源上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

通过开展渎检工作,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通过“打击一人、影响一片”,从而产生威慑力,“以点带面”地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健全事后预防机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结合办结的案子,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比如今年该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业务骨干为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举办了廉政教育讲座,详尽阐述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A”区劳动仲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三)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和讲座等形式,了解重点领域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收集、捕捉线索的能力,加强询问和讯问的能力,培养“复合型”渎职侵权检察人才。强化作风纪律建设,锻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办案、特别守纪律、特别有战斗力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四)继续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力度,并深挖其背后的经济犯罪

在办理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查办贪污受贿类经济犯罪,甚至要把经济犯罪作为突破口,放在重点位置来抓,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实刑判决率。

第4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州税务局:

一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州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州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实际,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加强党内监督,强化正风肃纪,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提高防控机制、执纪问责,确保干部思想健康、作风健康、清正廉洁,为我局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纪律保障。现将一年来纪检监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确保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一是重新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签订责任书。在年初,原国税、原地税分别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和县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各自传达了全省、全州国税、地税系统会议精神和部署,原国税党组书记、局长分别和班子成员签订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各部门按照(施秉县国税局“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原国税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40份,监督责任书4份。原地税2018年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28份,双方都把此项工作列入县局绩效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二、做好年度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工作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6号)要求,在会前,监察室事先已将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报告进行了张贴公示。1月17日,组织召开了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大会。会上,党组书记、局长作2017年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个人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作了个人述责述廉报告。会议结束后,由县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全局干部31人,对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束后,对测评表进行了封存上报州局监察室,由州局统计测评结果,经州局反馈,原国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原地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总之,在州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下,严格按照程序,完成了年度述责述廉和测评工作。

三、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管理监督

(一)认真落实“纪检日”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每月组织开展纪检日学习1次,通过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等,增强了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运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和引导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二)扎实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一是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上半年,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了总局公告的10起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围绕案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点评。以案释疑,以案明纪,以案醒人。同时希望全体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将上级通报的典型案例组织全局干部集中学习,并公布到县局内网进行全员学习,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 开展实地警示教育。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底线意识,打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抓好全局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6月18日,我局支部成员(原国税)积极参加了县直纪工委组织的实地警示教育活动,并以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将参观实地警示教育内容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学习,延伸拓宽教育面。

2. 6月22日,施秉县原地税局与剑河县原地税局联合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脉络,点学习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点了解了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部署,持之以恒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7月27日,施秉县税务局全体党员干部赴黔东南州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基地参加由县纪委组织的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精神防线,不忘初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好事、办实事,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四)加强常态化明察暗访。一年来,按季开展明察暗访。主要采取走访纳税人,暗访作风纪律执行情况,查阅单位财务收支凭证等多种形式,深化纪律作风建设,警惕“四风”隐形变种、反弹回潮,坚守纪律作风底线不放松。通过明察暗访,促进了干部职工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作风建设。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作风整治。按照《黔东南州国税系统开展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26号)的要求。及时召开作风整治动员大会,通过强化日常督查、下企业、到中介机构明察暗访等方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作风整治工作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检查,加强作风整顿。县局党组以身作则,带头查摆问题,边整边改、立行立改。

(二)开展纪律作风自查自纠。我局对文件通报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工作纪律四个方面存在19个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强调工作纪律并责成限期整改,重申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小事做起、从具体的工作改起,在严格惩处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集成优化、归口管理”考核办法、“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试行)等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三)加强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重大节日,县局党组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强调廉政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在重要节点做好提醒、警示,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执法行为。严格落实 “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等制度要求。同时开展税务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专项整治等活动,“四风”整治工作收效甚好。

五、落实“两个责任”,完善项目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州局“两个责任”工作任务清单,认真进行了分解落实。一是落实任务责任分解。细化和明晰县局党组、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动作”和工作要求,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重点,责任内容,整个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落实。二是推行项目管理。我局党组结合工作职责、业务特点,对照“两个责任”清单,确定责任落实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关键内容,制定了落实方案,并报经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以项目化方式抓好主体责任的承接落实。

六、积极开展“两权”监督。

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一是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组织收入的分析,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税额核定、按月检查税收票证、发票领用存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项、选人用人、重点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大额支出、房屋装修、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审批,重点对规范津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加强工作纪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县局纪检监察小组每月对局内部门开展同级监督督查不少于4次,不定时的对干部出勤、着装、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环境卫生、纳税服务执行情况等的检查,每季由监察室牵头完成一项指定业务的督查,一年以来(截止10月25日止),共开展各类明察暗访和作风纪律专项检查共48次,发出通报8期,通报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2人次,旷工2人次,未按时阅读公文8人次,扣款金额1110元。

八、落实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信访案件查办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在县局办公楼大门外和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箱,在举报箱上公开举报电话,一年来,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的方向。

第5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6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摘要:主要围绕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按照中央关于建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体系的要求,不断研究、探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新途径、新方法,如何逐步建立完善“自我、法院、家庭、社会”四位一体廉政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打造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推动基层法院工作走在前列。

近年来,基层法院履行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还有不到位的地方,院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全面从严治党与审判工作结合的还不够紧密,措施办法还比较单一,压力传导还不够到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一些庭室领导只抓业务不抓管理,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老好人”思想作怪,对干警和部门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够强,面上提要求多,具体抓落实相对较少,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够丰富,吸引力和感染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领导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抓廉政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因此,如何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法院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迫在眉睫。

一、强化自身监督,塑造清正廉明的司法品格。

坚持从加强干警的自身修养着手,以强化自我监督为主线,通过干警的自我提醒、自我激励,使廉政规范和反腐倡廉要求入脑入心,内化为全体干警的职业信念。

(一)塑造好学进取的法官品格。一是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干警自身修养和专业素养。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从时间、资金、师资等方面保障干警的培训效果。二是积极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培养积极健康的人文情怀。建立法官与特困群体的结对帮扶网络,主动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救助活动;组织干警参与各类救灾义捐活动,积极向受灾地区和贫困群众捐款捐物、捐资助学,为群众解了燃眉之急;积极构建“爱心审判”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以仁爱之心努力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情趣。积极倡导干警摒弃低级庸俗的生活情趣,培养健康向上的个人爱好,使干警的精神世界得到丰富。新建了健身房,组织业余乒乓球、羽毛球队,定期进行训练、参加比赛。逢重大节日举办各类文艺汇演、演讲、座谈等活动,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

(三)构建法官自我廉政监督制度。要求干警自觉规范业外活动,中层以上干部每天填写《“八小时以外”活动自我监督卡》,各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报监察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每月汇总通报相关情况。通过每天对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时间、地点、活动事由、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填写,督促大家不断强化自律意识,自觉约束各种行为,时刻自省自励。

二、强化法院监督,夯实反腐倡廉建设的根基

坚持从强化队伍管理着手,以强化法院内部监督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院,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

(一)细化司法权力的运行监管制度。陆续制定了《加强法院队伍管理的意见》、《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规定》、《关于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领导带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完善了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建立了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开展了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行为的专项整顿工作,和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和市中院“三严六不”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对干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核对记录、电话抽查、反馈家属、谈话核实,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构筑内部廉政监督“防火墙”。一是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为加强纪检监察力量,在各庭室均配属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法官业外活动。二是建立信访信息“资料库”。资料库内为每名法官建立信访举报“廉政台帐”,详细记录其被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增强廉政审核效果。三是建立“一表制”的廉政档案。全体干警的个人简历、奖励或处分情况、有无吃请收礼情况、“十三条禁令”的执行和处理情况、勤政情况记入廉政档案表格,并将三项申报统计表、廉洁自律承诺书、个人述职报告、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违法审判情况、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情况等一并装入廉政档案,形成对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的跟踪管理体系。四是以“四关”机制保司法廉洁。即任前考廉关、任时诺廉关、任后谈廉关、任中述廉关。任前考廉就是所有拟提拔的干部必须通过党纪政纪法规考试;任时诺廉就是新提拔领导干部要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出廉政承诺;任后谈廉就是对新提拔干部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任中述廉就是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进行述职述廉,由全院干警公开点评述职述廉报告。

(三)探索建立起“三三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我们设计了以廉政风险“排查、评估、防控”三位一体、三级风险划定、三级风险预警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制”风险防范体系,即:围绕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三个重点环节,重点排查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等方面潜在的廉政风险,科学评估、确定三个风险等级,制定出相应的三级防控预警措施,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市中院院长邹传宁同志对我院的做法给与充分肯定并做出批示,并在我院召开现场会,向全市法院推广我院的做法。目前,我院正在研发将网上办公与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相结合,从而实现审判节点与风险节点相结合,真正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审判。

(四)建立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廉政工作机制。一方面,利用民主生活会谈心交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办案工作机制,规范对举报信的查处程序,制定违法违纪举报信办信规则,对举报信中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逐件查实,做到来信有报告、举报有查实、违纪有处理,一案一档,严格管理。

三、强化家庭监督,构筑拒腐防变的家庭“堡垒”

坚持从营造廉洁的家庭环境着手,以干警的家庭监督为主线,通过建立“三项制度”、 开展“四个一”活动,倡导家属与干警共同构筑拒腐防变的家庭“堡垒”。

(一)建立家属互动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定期走访家属制度,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业务庭室,每季度定期走访联系干警家属,了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切实掌握情况,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建立家属座谈制度,定期邀请干警家属与院党组成员进行座谈,充分调动和发挥“贤内助”的教育管理作用,鼓励家属积极参与廉政工作,主动监督干警业外活动;三是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让干警家属及时了解法院的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及工作进展状况,共同构筑防腐倡廉的家庭防线。

(二)创建“五个进”家庭助廉活动。一是动员部署进家庭。出台并下发在全院干警配偶中集中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实施意见,使干警及家属共同筑牢家庭防腐墙。二是思想教育进家庭。积极推行家庭读书计划,通过向干警免费发放《青岛市家庭助廉格言漫画集》等各类廉政教育读本,帮助干警家庭树立倡廉理念。三是法律意识进家庭。精心选择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例,不定期邀请干警家属旁听庭审,以案说法,以直观的形式使家属心中警钟长鸣。四是自律意识进家庭。组织干警家属参观参观了市中院廉政教育展室并观看廉政录像,以法院内部廉洁司法的优秀典型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干警配偶常“吹廉风”、“念廉经”、“算廉帐”、“敲廉钟”。五是交流倡议进家庭。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就家庭助廉发出了倡议书并提出了要求,组织干警配偶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构筑家庭反腐倡廉的坚固防线。

四、强化社会监督,编织保障司法廉洁的社会网络

坚持从构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着手,以强化干警的社会监督为主线,充分彰显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廉政监督网络。

(一)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制度。制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实施方案》,定期联系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情况,定期邀请他们参与旁听庭审、观摩执行,并建立固定联系制度,主动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来自人大和政协的建议和提案,按照“两见面”、“两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对人大和政协批转的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质询事项,做到专人负责,逐件落实,限期办理。

(二)健全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制定出台《关于调整聘请廉政执法监督员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聘请义务廉政执法监督员,与区人大、区政协推荐的廉政执法监督员一起,共同负责全方位监督干警的执法行为及业外活动,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不断强化社会监管力度。

第7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同志们,刚才作报告的都是我局先进部门代表和优秀民警代表,他们用朴实生动的语言,声情并茂的向我们讲述了他们的工作经历和先进事迹,报告真实感人,事迹催人奋进,他们的先进事迹,就是对共产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的生动诠释。前不久,局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赴乌鞘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八步沙“六老汉”治沙纪念馆开展主题党日和红色教育,使大家的灵魂受到洗礼,思想得到升华。刚才,听了几位同志的报告,我同样深受感动、深受教育。这里,我围绕今天的会议精神和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谈三点要求。

一、学习先进,坚定信念筑警魂

开展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就是要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进一步激发民辅警职工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热情,始终学在前、做在前、走在前、做表率,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投身于当前各项工作中去。

一是要坚定信仰,筑牢警魂。对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党章党规,对照身边先进典型,坚持不懈地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警头脑、统一全警意志,教育全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确保思想上绝对纯洁。把察民情、听民意作为工作切入点,把解民忧、暖民心作为工作着力点,要主动换位思考,对群众冷暖安危感同身受,切实解决好事关群众的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争取群众在扫黑除恶、法治扶贫、一标三实、社区警务等方面的支持,要把向先进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当前公安工作、建设公安队伍的强大动力,筑牢忠诚警魂,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爱岗敬业,打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队伍,以工作成效来充分展现学习效果。二是要反躬自省,见贤思齐。全局民辅职工要以他们为榜样标杆,学习他们甘于平凡、在岗爱岗、守岗有责的良好作风,学习他们克己奉公,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甘于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刻苦钻研、忠于职守的理想和信念。从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爱岗敬业上找差距,从工作能力、办案水平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情感与责任心上找差距,既要触及灵魂,提高思想觉悟,又要付诸行动,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慎独慎初、自警自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和精神境界。三是立足实际,争做表率。要继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理念,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社会治安整治,持续推行便民利民举措,推动服务提速增效,用先进事迹推动日常工作,有效激发民警的热情和干劲,塑造人民警察亲民爱民、可敬可信、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奋力拼搏、开拓进取,脚踏实地、忠诚履职,力争成为各自工作岗位上的业务精兵。

二、学以致用,勇于担当善做成

把学习身边先进典型与推进“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结合起来,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在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公安工作的职责定位,知重负重、善做善成,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一是要学出敢于担当的意识,应担当尽担当。强化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在维护政治安全、服务发展、公安改革创新、打造过硬公安铁军上走在前列,特色打造安保维稳、案件侦破、侦查打击、网上网下、巡逻防控“五个一体化”工作模式,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二是要学出善于担当的本领,让担当者担当。要注重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增长本领,敢于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考验,主动去当“热锅上的蚂蚁”,多经历一些“热锅”的煎熬,多经受一些实战的摔打,到维护社会稳定最前沿、基层基础主战场、扫黑除恶第一线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三是要对标先进榜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增强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在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纪律上标准要更高一筹、更严一等,随时把自己身上的问题清单转化为整改清单,进而转化为党和人民的满意清单,带头营造风清气正警营生态。

三、强力推进,教育整顿固根本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作出的重大部署,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切实把教育整顿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要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及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以行动自觉深化思想自觉。

一是持续推进忠诚教育。坚持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组织全警深入学习在颁授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树牢公安机关绝对忠诚于的政治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切实抓好问题查纠。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深入开展思想发动,教育党员民警切实增强自查自纠的政治自觉,主动向组织报告个人存在问题。探索建立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监督的长效机制,紧盯“六大顽瘴痼疾”,组织民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事求是主动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坚持分类施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好教育挽救。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依法依纪处理的同时,坚决清除出公安队伍。加强教育提醒,紧盯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坚决防止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厅“六个严禁”和餐饮浪费问题。开展政治督察。按照省厅《政治督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政治督察。要牢牢把握“四个铁一般”标准,牢牢把握“严”的主基调,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政治规矩,突出关键少数,强化监督检查,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落实。要全面加强政治建警,推动党中央关于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和公安部党委、厅党委要求落地见效。三是认真做好总结提炼。要紧盯试点工作时间节点,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性,加强对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的总结。要围绕政治建警评价体系、学习教育、“大监督”等方面进行梳理,提炼出可供全省公安机关教育整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提前着手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力争做好做精“一个片子四个本子”(一个专题片、一本工作资料汇编、一本制度汇编、一个专项整治汇编和一个总结材料),确保形成具有天祝特色的教育整顿试点经验。

同志们,初心烛照未来,榜样引领时代。我们要真真切切地对标先进人物,照一照“镜子”,找一找差距,扫一扫“灰尘”,提一提精神,净化一下思想灵魂,从他们身上深刻汲取人格的力量、精神的力量、奋斗的力量,内化为价值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砥砺前行,为维护全县的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贡献力量!

最后,请全体起立,高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第8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一、考廉内容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跟踪考廉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情况在政治上是否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能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务经济发展情况能否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能否做到求真务实,公道正派。领导作风和履行职责情况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开拓进取;是否做到刻苦学习,勤奋敬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情况是否能深入生产一线心系群众、服务百姓。领导带头,廉洁自律情况能否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二、主要做法

1、任前跟班学廉,构筑教育“防腐堤”。一是任前警示教育“倡廉”。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培训制度,纪委组织拟任职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观湖坊闽赣省旧址革命史教育基地、烈士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看守所、县法院警示教育基地,观看《执政之魂》和《忏悔》等廉政教育片,采取“以案学法、现身说法、旁听庭审”等形式,从正反方面教育、警醒拟任职干部如何过“五关”(金钱、名利、权力、美色、人情)、算“六账”(政治、经济、名誉、家庭、自由、健康),促使其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工作上做一个实在人,经济上做一个清廉人,作风上做个正派人,共事上做一个和谐人。二是任前党纪考试“测廉”。组织7名拟任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知识测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党纪条规知识、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凡廉政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责令另行补考,补考还不及格者,取消任职资格。三是任前廉政谈话“诺廉”。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拟任正职一般由县纪委书记负责谈话、副职一般由县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谈话分集体谈话和单独谈话进行,县纪委书记就廉洁从政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采取“打招呼”、“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和帮助拟任职干部。拟任职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做廉洁从政表态发言,并签订“廉政承诺书”,作出廉洁承诺,县纪委廉政室主任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2、任中跟进问廉,构织监督“防范网”。采取信函问廉、公开述廉、问卷评廉方式,跟踪了解和掌握拟任职干部上岗的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让廉洁从政的教育伴随领导干部成长的一生。一是信函问廉。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公众广泛参与、内部运转协调的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通过专项清理、专项检查等手段及通告、报告、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拟任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并采取走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把问廉制度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保证问廉的真实性。二是公开述廉。建立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组织拟任职干部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公开述职、述廉,让参会干部公开监督,并将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搬上电视,扩大公开范围,接受全县人民监督,进一步落实群众监督知情权。为确保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落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将述廉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保证述廉的严肃性。三是问卷评廉。制定《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廉评廉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发调查问卷,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对拟任职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询问质询等制度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绿牌”、“黄牌”、“红牌”三个等次分类,对被评为“黄牌”和“红牌”的对象不予任命。在工作中,与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公正性。

3、任后跟踪考廉,构建管理“防火墙”。一是任后廉政跟踪。任后廉政跟踪期限为一年,新任领导干部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监察分局或纪检组书面汇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半年一次向县纪委书面报告新任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二是试用期廉政考评。采取民主测评、党委(党组)点评、领导联评、部门考评、县委总评“五评”法对新任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肯定优点,指出不足,确保考廉结果客观公正。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在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满一年时组织民主测评,鉴定勤政廉政表现,评议结果作为试用期满是否转为正式任命的依据之一;正科级考廉不合格的,予以改任。三是建立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一周内,由所在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分别建立新任领导干部廉政初步档案,及时将廉政谈话笔录、廉政考试成绩、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等资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按要求向县纪委上报任职后廉洁从政情况报告、群众来信来访调查情况报告、受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作为该领导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时考察廉政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初步成效

1、有效加强了干部监督管理。通过信函问廉、公开述廉、问卷评廉等手段,无形中对新任科级干部的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言行举止进行了全方位监测,有效地杜绝了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现象。

2、有效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新任科级干部通过培训班的廉洁从政教育、湖坊闽赣省旧址革命传统教育和烈士公园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地从思想上筑牢了新任科级领导干部的防腐堤坝。

第9篇:警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打牌停电引发命案

1996年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春节气氛已然弥漫。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辖区内的四川硫酸厂劳动服务公司22岁青年职工黄建国,晚饭后与朋友黄传林、周贤文一同散步。路经明心寺镇的明心大厦时,无业青年张怀忠盛情邀请黄建国一同到大厦底楼的一家茶馆打牌。

进入茶馆后,认识黄建国的一个叫唐林的朋友,看见平时不戴帽子的黄建国,这天却戴了一顶鸭舌帽,便不无取笑地说:“哟,黄老五(黄建国在家排行第五),今天咋戴起帽子来了。”黄建国认为唐林在取笑他,便脱下帽子顺手挂在墙壁的挂钩上。23时许,几个人打麻将正在兴头上,不料突然停电。黄建国埋怨电停得不是时候,拿起一个麻将掷了出去。麻将牌弹起。不知弹中张怀忠什么地方,他顿时大怒,认为黄建国是故意的,便与他抓扯起来。在场的黄传林、周贤文慌忙劝阻,把黄建国拉离了现场。

回家的路上,黄建国想起帽子遗忘在茶馆里,三人便又返回去拿帽子。当他们走到茶馆外的台阶处时。仍在茶馆里的张怀忠冲黄建国吼道:“你还敢跟老子回来,老子今天要弄死你!”随即,张怀忠抽出随身携带的军用匕首,冲向黄建国,向他腹部、大腿等部位猛刺8刀,黄建国当即倒在血泊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建国系髋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张怀忠逃之夭夭,人间蒸发。

案发地距明心寺镇派出所仅两三百米。案发后民警钟某与协警员刘某当即赶到现场,对当时目睹案发经过的茶馆老板夫妇甘某、卿某及黄传林、周贤文一一询问,并作了笔录。协警员刘某还提取了黄建国挂在茶馆墙上的鸭舌帽。此后,资中县公安局主办该案的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再次询问黄传林、周贤文,也作了笔录。经与案发当晚的询问笔录核对没多大出入,见其“是事实,没有错”后,二人在笔录上签字。

凶手落网竞不偿命

转眼将近三年。1999年1月,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机关传来消息,经群众举报,他们抓获一名叫张林的杀人嫌疑犯。然而资中方面查询后,回复“查无张林此人”。南阳警方再审,“张林”供述了他本名叫张怀忠,干1996年2月15日在原籍内江资中县杀死黄建国的犯罪事实。于是,资中警方派出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副队长陈文与时任明心寺镇派出所所长的罗康国,一同前往南阳,将张怀忠押回资中。

杀人凶手落网了,黄建国的父母及哥姐盼望法律早日惩处张怀忠,要他为黄建国抵命。然而有人却告诉黄家说:“你们不要太乐观,张怀忠判不了死刑。”

果不其然,1999年7月2日,内江市检察院送达给黄家的书称:“被告人张怀忠和黄建国打麻将时发生纠纷,经人劝解后黄离开现场。不一会儿黄又返回,与张怀忠再次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怀忠摸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黄连刺数刀,致黄抢救无效死亡。张作案后逃至河南省南阳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张供述了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丸张怀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为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拿到书,黄建国的亲人立即到内江市找到办案检察官反映:黄建国明明是回去取帽子,根本没和张怀忠动手抓扯就被他杀死了,凭什么说是在动手抓扯的过程中张怀忠才摸刀杀人的呢?办案人员说,案子有公安机关办理,哪能听你们一面之词?

黄建国的亲人找公安机关,找县、市相关部门反映,回答均是“要相信办案机关会公正判决”。无论黄家怎样说,根本没人听他们的。

1999年8月3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宣读证人周贤文、黄传林、甘某和某的证词时,奇怪的是四人的证词均证明。黄建国是再次返回去先与张怀忠动手抓扯,张才用刀刺向黄的。周贤文、黄传林听到法官念这样的证词,当场说他们没有做过这样的证,证词是编造的,然而法官却制止他们“不准喧哗”。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与张怀忠关系较好的甘某、卿某夫妇的证词,“由于真实性得不到印证,故应以案发当时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此法院认为:“张怀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考虑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能掌握的罪行,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张怀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艰难好人相助

拿到判决书后第三天,黄建国的大姐黄秀英受父母委托,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状递给内江中院转交。过了几天中院通知说,黄秀英没有资格提起上诉,她马上又以黄建国父母的名义提起上诉。又过了几天法院通知说,已过上诉期不能上诉了。

丧失上诉权后,黄建国的亲人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们在申诉材料中一再强调,现场目击证人黄传林、周贤文自始至终均证实,黄建国是返回茶馆拿帽子,在离茶馆还有十多米的台阶下,被冲下来的张怀忠连捅8刀致死的,并不是公诉机关和法院所称,返回后动手抓扯过程中张怀忠才动刀杀人的。对此黄建国的亲人找到办案检察院,要求对这一存疑事实进行核实。但该检察官却说,查清事实是公安机关的事。

无奈,黄建国的哥哥姐姐找公安机关、找法院,这些单位称办案有程序,每个程序都是依法进行,不能听信你们单方面的反映,因而对黄建国亲人的反映不予理睬。他们又在成都找律师咨询,律师看了材料说,这样的案子要翻案,很难!黄建国的亲人始终咽不下这口气,难道这个案子背后有什么玄机,真的就无处申冤了吗?

世间毕竟还是好人多。有人告诉黄建国的亲人,当时张怀忠被南阳警方抓获时,当地警方移交了相关抓捕材料。然而那些材料却不见了,办案警察却另外出具了张怀忠投案自首的说明。要把这个案子“翻过来”。唯一的办法是去南阳公安局,提取当年抓获张怀忠的相关材料。

好心人的提示,无疑给黄建国的亲人指明了一条道路。但是去南阳提取材料,非司法机关不可,而他们又没有找到愿意接受委托的律师。这时,一个至今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大胆接受了黄建国亲人的委托,于2001年3月陪伴黄建国的大姐黄秀英,秘密前往河南南阳“取证”。

然而,当他们到那里找到公安局时,却被告知当时的办案警察调走了,不知道此案具体情况。黄秀英十分悲伤,一路哭回宾馆。宾馆老总觉得很奇怪,得知实情节后便“仗义”地说,他与公安局领导比较熟,愿意帮忙联系查询。于是,黄秀英终于从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警大队,提取到了抓

捕张怀忠的《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拘留的理由和根据:1999年元月1日夜11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抓获张林,据反映张林原名张怀忠,在原籍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将四川硫酸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黄建国杀死后潜逃到南阳。”而并非是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杀人罪行时自我供述,因此张怀忠的自首根本不能成立。

拿到这个拘留报告书后,黄秀英如获至宝。回到四川,她将“报告书”的复印件分别送到公检法,希望引起相关机关重视。然而,除内江市检察院说要“研究”外,其他机关一直没有回音,奔波几年了还是讨不到说法。

检察出击查明真相

2006年5月,有人提醒在成都打工的黄建国的四哥黄云章,要申诉最好是找检察院。于是,黄云章就和父亲黄吉高、母亲孙吉华,带着申诉书找到内江市检察院。新上任的检察长钟长鸣,看了申诉材料和南阳公安方面的《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感到该报告书显示张怀忠自首情节并不存在。便敏锐地察觉这里一定有问题。他当即要求控申处处长欧力、副处长黄文办理此案,坚决查清案件真相,并给申诉人一个明确公正的答复。

于是,黄文从法院借回该案的全部卷宗,经仔细阅读,卷宗里不仅没有南阳公安方面的那份《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更没有南阳警方的其他任何材料。南阳警方在移交杀人嫌疑犯张怀忠时,怎么会没有任何材料呢,太不可思议了。此外,据申诉人称,张怀忠杀人当晚,现场目击证人就被派出所询问并作了笔录,然而卷宗里却没有最原始的笔录,这又是为什么?

黄文把这些疑点向检察长汇报后,钟检察长要求,此案要一查到底,坚决还法律以公正。另外,钟检察长还要求办案人员注意策略,既要查清真相。又要保守秘密,还要注意自身安全。但是,尽管办案检察官十分谨慎,还是走漏了消息。有人打匿名电话威胁检察官:“不要做绝了。做绝了没好处。”然而,检察官绝不会吃那一套,决心查个水落石出!

针对卷宗里没有张怀忠在南阳被抓的任何材料,黄文与南阳市检察院控申处联系,请求帮助查询1999年1月初宛城警方抓获张怀忠的案件材料。不久,宛城检察院控申科寄回了张怀忠案件材料复印件,除抓获张怀忠时所作的讯问笔录及群众举报情况记录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与黄建国的亲人所提供的报告书完全一样,所缺的是没有举报人的证言材料。

为了获取举报人的证言材料,黄文决定亲赴南阳,调查取证。黄文与刘健敏两位女检察官赶赴南阳,找到当年承办张怀忠案的宛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队长张长付。根据张长付的介绍,终于掌握了张怀忠在南阳如伺继续犯罪并落网的真相。

原来,曾于1989年当兵、1993年复员的张怀忠,在部队即谠得一口流利的普通话。1996年2月杀害黄建国后,他即逃到河南南阳,化名张林,并通过关系在当地落户,办理了身份证。不久,他与一姓秦的女子恋爱结婚。婚后,秦某发现张林性格粗暴,遂提出离婚,张林要求秦某补偿“青春损失费”。秦某及家人给了他一笔钱,终于把婚离了。然而张林却并不罢休,仍然经常向秦某勒索钱财。秦某不给。张林即对秦说:“老子实话告诉你,老子本名张怀忠,原籍四川内江资中县,在明心寺镇杀了人才到南阳来的,不信你可以去问……你敢不给钱,小心老子要你的命!”

与此同时,张林又瞄上了一个离异带小孩的史某,骗得史某信任后两人同居。不久,史某发现张林许多恶习,遂提出分手。张林不仅不愿分手,还要史某给他钱,并把史某的女儿藏起来,逼迫史某给钱,还用同样方法威胁史某说,他在原籍杀过人,不给钱就小心她女儿性命。当史某得知秦某也同样受到张林的勒索时,两个女人便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张林终于落入法网。

掌握了张怀忠在南阳被抓获的真实情况后,两位检察官回到内江,向钟长鸣检察长作了汇报。钟检察长认为,在张怀忠是否自首的问题上明显被做了手脚,那么在受害人黄建国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上,是否也被做了手脚呢?这个问题也必须查清楚,然后一并处理。

对此,控申处的检察官全力以赴,找到了当初案发时提供证言的四名证人,重新听取了他们的证言。茶馆老板甘某、卿某夫妇仍然证明是黄建国返回后先出手打了张怀忠,因而在抓扯过程中张怀忠才杀的人。但甘某、卿某的这一证言,当初法院判决时就已明确“由于真实性得不到印证”而予否定。既然甘、卿二人的证言无法印证,法院的判决却又“考虑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其过错又从何而来?

为此,检察官在对案发当晚目击证人黄传林、周贤文取证时,反复核实二位证人案发当晚,公安派出所是否向他们做了调查笔录。二位证人坚称,当晚肯定做了调查笔录,之后又做了证言笔录,前后笔录他们的说法都是一样的。然而开庭审理时,证言笔录的意思却与甘某、卿某夫妇的证言差不多一样了,这中间肯定被人做了手脚。案发当晚在公安派出所做的笔录。案卷里为何没有了呢,这又是谁做了手脚?对此,检察官设法找到已去外地打工的当年的协警员取证。该协警员称,案发当晚,他和派出所钟警官赶到现场,对现场四位目击者分别作了询问笔录。但是后来庭审时,黄传林、周贤文的证言却完全不是当晚询问时的那个样子了。而奇怪的是,当晚的询问笔录莫名其妙地没有了。

取得协警员的证言后,检察官又费尽周折,找到了当晚曾在茶馆观看打麻将的唐林。唐林证实,正是他取笑黄建国戴了帽子,黄就把帽子挂在墙上的挂钩上。发生纠纷时,黄建国被劝走之后又返回,此时唐林正在茶馆斜对面的面馆吃面,突然听到张怀忠在吼:“你还敢回来!”唐林走出面馆,看到张怀忠冲向黄建国,向黄建国乱捅乱刺。唐说:“黄建国返回时根本没有招惹张怀忠,是张怀忠惹事在先。”

枉法办案终受严惩

一切真相均已大白。正当检察官将相关情况材料移交本院反渎职侵权局,准备从司法机关内部深挖涉嫌枉法办案的犯罪行为时,资中县公安局两名警察却自己走进了资中县检察院。此二人,正是当年去河南南阳带回张怀忠的警察陈文和罗康国。陈、罗二人称,听说黄建国的亲属一直在申诉,他们特来说明当年办案的一些情况。

资中县检察院立即把这一情况上报内江市检察院。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赵小平亲率检察官赶到资中,非常策略地对陈、罗二人说:“欢迎你们二位前来自首。”陈、罗二人一听,当即脸色大变。赵局长随即从二人当时写的虚假办案说明入手,开门见山指出二人涉嫌枉法办案的情况。二人自知无法掩盖,只好交代了枉法办案的过程。

原来,张怀忠之母段周玉早年担任村团支部书记,与当时在公社当团委书记的罗康国关系密切。后来段周玉担任了村支部书记,罗康国则担任了明心寺镇派出所所长,二人关系仍然十分密切,且张怀忠还拜罗为“干爹”。张怀忠当兵复员后,在明心寺镇多次行凶作恶,群众报了案,却一直没有受到追究处理。

1999年元月,张怀忠在南阳被抓后,陈文、罗康国一同前往南阳,把张怀忠带回资中。张怀忠之母段周玉找到罗康国,要罗保住张怀忠的性命。罗说这个案子不是派出所在办,要找具体的办案人员才行。段周玉就给了罗康国1万元钱。叫罗一定要帮这个忙。罗就找到陈文,给了他3000元钱,说明了段周玉的意图。随后,陈文写了一个张怀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办案说明,罗康国就照着陈文的说明也写了一个,该说明称:张怀忠在南阳盗窃摩托车时被抓获,然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在四川原籍杀人的罪行。有了这两个说明,他们便把案卷里南阳公安方面的所有材料抽掉了,连同案发当晚的询问笔录也拿掉了。此后公诉机关和法院,正是根据陈、罗的造假材料,作出对张怀忠无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