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税务管理规范精选(九篇)

税务管理规范

第1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一、现行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做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二、现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所见到的有另外一种现象,部分注销户名不副实,有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头换面

从调查中来看,这种情况80%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一种情况为:纳税人利用生意差、资金周转困难、想到异地发展等形式作为“幌子”到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税务登记。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旧业开始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管理人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第二种情况为:有的纳税人在进行假注销税务登记后,为防畚检查,故意几个月不经营,等风声不紧后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为:采取“突然死亡”,注销登记,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义,更换法人代表,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种情况为:由于税务人员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击

近年来国税系统加大了对纳税人监控力度,少数企业为经营、纳税不规范的企业,在税务机关组织大规模专项检查权之前,闻风而逃,因经营不善等借口纷纷办理注销手续,

从而逃避达税务机关的稽查。

(三)滥竽充数

一些现行个体纳税户,经营规模和税款缴纳方面均达不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标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有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后,另外注册新公司,变相地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对于上述这些注销登记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变相逃避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的监控,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偷税的一种变相行为。

(四)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前大量购买发票

从调查中来看,解散、破产、撤消企业中都有部分没有缴销的发票,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还利用企业解散、破产、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清算要收回发票时,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撒慌说发票已经丢失,将发票据为己有,日后出售和为他人代开谋取私利。

(五)纳税人利用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形,偷逃税款

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调查中某县国税部门所辖管企业就有这中情况,机械厂是一家老厂,现有职工人数280人,年龄都在40——50岁之间,主要生产机械阀门的初加工,将初加工的产品销售到xxx阀门有限公司,和这家阀门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经济效益一般,职工的工资也能按时发放、税款也可以及时缴纳,2003年9月合同到期,该阀门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也迁到外地,寻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与机械厂的合同,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苦于无奈,企业派大批的销售人员到全国的几个大宗城市寻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终都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欠下了38万元的税款。2004年10月企业宣布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员工认为现在企业都不存在了,当前面临着失业,企业拍卖后的钱连工人的工资和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都不够,你们税务部门还要我们把税款结清,是不是没有一点人情味。

(六)后续管理未跟上

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逐渐成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套完整的纳税信息体系,是用以记载和查询纳税人信用状况的基础平台,可以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紧密约束结合起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可以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实行注销税务登记专项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注销登记实行专项税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税务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纳税人注销登记而流失税款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和巡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尚未处置的资产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从法律上明确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协税护税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协税护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对稳定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并通过组织协税护税网络活动达到内外信息畅通,相互支持配合,协税护税有力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说,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从法律上明确对不支持、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建立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与工商部门的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这将对于创新和规范税收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增强税收决策能力,提高为纳税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水平以及税务公开,增强税务工作透明度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2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第3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4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分局为适应形势和税收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按照上级局统一领导,在今年10月份成功导入ISO9001:2000新版质量管理体系。为此第二分局专门成立了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工作,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并把推行工作列入分局的主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放。通过不断实践,二分局在提高基层建设水平上下功夫,努力探索基层建设的新路子,过程控制、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从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实现基层分局税收工作标准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一、树立标准,推进基层工作标准化

实施标准化管理是税收信息化的基本要求,是提高税收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二分局依据ISO标准,针对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按照工作要求、数量、质量、时限等确立了各项工作标准。

(一)征管工作标准化。税务机关引入ISO9000标准,必须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质量手册、流程文件、工作规范3个层次的文件,并且它强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决不允许对同一质量活动中有不同的控制规定和要求或同时使用的不同文件在相关内容上有矛盾的现象,因此借助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以较好地解决税务机关存在的制度杂乱无序、新旧更替不及时的问题。二分局按照区局编写的质量手册、流程文件、工作规范等体系文件,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质量管理体系,确定管理者职责,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及内部事务工作制定文件化的工作程序,使税务机关的职责分明,各环节、各岗位都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让全体工作人员都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么样做和做得怎么样、如何自我评估和自我控制。

(二)办税服务标准化。执法就是服务的观点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和认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否则,税收工作就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二分局依据ISO9000标准有关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转变服务观念、配备服务设施、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与纳税人沟通、建立纳税人满意度评定制度、处理纳税人投诉、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在质和量上都制定了标准,使税收服务更加贴近纳税人,从而提高了税收服务能力,丰富了税收服务内涵,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因此得到了改善。

(三)考核工作标准化。通过ISO9000标准,二分局整合了适合本地的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指标标准,使各项考核有据可依、有据可查、规范统一。基于ISO9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税收业务流程的严格控制,随意执法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ISO9000标准的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强大的质量记录功能,使每一项工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整个过程都存在清晰、完整的质量记录,对于执法行为的过错追究能具体落实到人,便于分清责任,同时也为查处违纪违法提供客观证据。

二、规范执法,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

规范化是法制化对基层税收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二分局以规范执法为主要内容,根据ISO9000标准,对征管系列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了征管基础。按照ISO标准,根据相关工作规范,对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缴税、发票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及各类表证单书都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程,从分局领导到第一线办事人员都必须无一例外地遵守、执行。规定每一项工作要按规定做出相关的记录,随时准备接受审核。这一做法使税务机关的质量管理有章可循,而且有案(记录)可查,从而规范了征管基础建设。

(二)规范了执法行为。按ISO9000标准建立科学和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管理体系,综合考虑与税收执法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税收执法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执法质量的验证要求,使各项税收执法工作和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同时,还组织分局内审员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审核各项工作是否按文件的规定开展,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工作和做法开具改正建议书,并确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三)规范了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三级文件体系。即第一级文件:质量手册;第二级文件:业务流程;第三级文件:工作规范等。二分局针对基层工作的新特点、新内容,对三级文件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了《用车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财物管理制度》等一整套简捷、规范、可操作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科学管理,推进基层管理科学化

“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改革现有管理方式,实现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二分局切实执行区局按照ISO9000:200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精心设计的涵盖所有税务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服务活动管理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区局“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服务*,回报社会”的质量方针,这个质量方针既反映了税收工作的本质,同时又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精神,即“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又规范税务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税收服务活动各项业务,实行过程控制,预防不合格的产生,持续不断地改进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持续不断地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切实达到区局确定“(1)业务管理类a)收入任务完成率100%;b)申报率≥95%;c)入库率≥96%;(2)纳税服务类a)顾客满意率≥90%;b)服务承诺兑现率100%;c)结案率100%;(3)作风建设类a)在区级机关评比中名列前茅;b)培训目标完成率100%;”的质量目标。二分局也认为这些指标不仅反映了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的要求,而且这些目标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是合理和可行的;并且在质量方针和目标确立后,二分局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各层次人员职责与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职能分配表》,实现了各个岗位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理解;按照“纵向到底”、“分级管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对本分局的质量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修订完善了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定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标准,并保持与本局质量目标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目标管理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保证了质量管理目标和职责落实到位。

四、质量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效率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详细规定了基层局所涉及到的所有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子过程,做到了全履盖: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其它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审批、证件(资料)管理、税务稽查、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管理、税收法制、计算机网络管理、综合管理、党工团等以及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其他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均按规定的要求去做,形成了一个全面控制、高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了相关的管理活动和职责,理顺了内部管理关系,使机关的各个管理层面、各个操作过程、各个工作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使管理达到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初步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税务机关管理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全面控制、高效运转、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变革

二分局将ISO质量管理模式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后,一方面规范了相关的管理活动和职责,理顺了内部管理关系,使机关的各个管理层面、各个操作过程、各个工作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满足了管理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要求,克服了以往管理中存在的基础管理弱化、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改进了管理。一个全面控制、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已初步确立。

(二)确立了“职责明确”、“过程控制”、“预防为主”、“不断改进”的税收业务管理新模式,依法治税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二分局的管理体系综合考虑了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验证要求,建立了一套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等老大难问题,带来了依法治税工作的新面貌。

(三)树立和实践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大丰富了税收服务的内涵,改善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分局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转变服务观念、配备服务设施、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与纳税人沟通、建立纳税人满意度评定制度、处理纳税人投诉、服务质量的改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使税收服务更加贴近纳税人,税收服务的能力极大提高。税收服务的内涵被大大地丰富,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因此得到了改善。

(四)ISO9000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了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二分局建立了一支由4名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内部审核员队伍,分局内部能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核,对所有涉及分局的全部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工作和做法要开具建议报告等,并确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另外,由于上级能外请认证机构对整个区局进行有关外部符合性监督审核,若不能通过审核,将被吊销证书,这也就迫使二分局必须认真执行管理文件和制度。这种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大大强化了制度的贯彻执行,真正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第5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一、健全税务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税务也不例外。税务的内容、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费标准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于的始终。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的情况看,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也有依照联邦国内税法制定有税务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规范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税务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才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办税的规定,但迄今还没有一部权威性、完整性的法规。尽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有关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税务师法》、《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操作性法规,导致税务实践方面仍然无法可依,这表明我国税务的立法远滞后于实践。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目前许多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出现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这些法规、条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严厉查处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税务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规范其行业管理行为是规范税务市场的关键。目前各国税务的管理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下再设立行业组织机构,如协会或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税务人取得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核。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税务人资格由行业组织负责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税务机构的审批和开业注册登记,这种形式英国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税务的行政规章,但税务人的资格由行业组织考试、考核授予,美国的税务就是这种管理形式。这三种形式集中体现了税务工作要有规范严格的行业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滞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未能及时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区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造成税务管理权的缺位,出现了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业务,自定标准乱收费、高额回扣揽客户等放任自流的现象;同时,目前税务机构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从业人员没有经认真培训就匆忙上岗。已建立起来的机构又不经过统一的资格认定,所以,其行为必然具有较大的区域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机构并未从税务机关分离出去,又缺乏行业管理机构,致使税务业的工作五花八门,缺乏规范的执业标准。

规范税务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就是规范职责。只有职责明确,行业才能规范。当前,规范职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不能任意增减。二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来规范,也就是通过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事监督管理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执行管理来规范,理顺税务的管理体制。

税务业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业,其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税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个有效的征税、纳税、三者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税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应以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机构管委会一类的社会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与各级税务行政部门的关系,处理税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制订税务的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

税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来完成的一种行为。没有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公正、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队伍,规范税务市场就无从谈起。所以,提高人员素质是规范市场的前提。许多国家对税务人资格的取得都规定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这是保证实行好税务制的前提。税务是一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社会服务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求税务人熟悉税收政策业务,懂得财务会计、法律等有关基础知识。因此,必须对税务的人员进行税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资格考试。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人的资格认证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国举行一次税理士资格考试, 已形成经常性的制度。考试科目有会计学、统计学、高等数学、税法和税收政策等。

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快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战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素质较高的税务队伍。从目前税务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偏大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达到一个新水准。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体系,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迅速充实税务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建立社会培训机制来解决人才建设问题,对从事税务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合格的税务师,逐步形成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系统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以适应我国税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税务关系

税务市场是由“征”、“纳”、“代”三方组成的市场,协调税务关系即协调“征”、“纳”、“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税务市场的标志。“征”和“纳”在税务管理中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成了“征”、“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使过去长期形成的征纳关系,转变成为征、代、纳三者新型的关系。征、代、纳三者关系是否协调,是否各尽其责、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协调“征”、“纳”、“代”关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协调“征”、“代”关系。作为人员,要实现由“征”到“代”的转变,彻底摆明从税务机关“征”的角度去考虑的思维方式,真正把自己从税务机关“独立”出来,承担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协调“代”、“纳”关系。要提倡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缴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税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纳税人、人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其次要尽快建立新型制约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和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新格局。再次是摆正关系,主要是摆正依法和优化服务的关系,分清征、代、纳三方的法律责任,理顺征、代、纳三方的关系。最后规范征、代、纳三方的行为,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6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税务管理;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一、管理目标描述

(一)税务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公司税务管理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为基本原则,按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公司纳税集约化管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

二、税务管理的风险类别

(一)政策变动产生的风险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调整、政策变动、体制改革产生的风险。

(二)纳税筹划产生的风险

由于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税收成本增加的风险。(三)管理缺位产生的风险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不规范、税务核算不准确方面等方面产生的风险。(四)监管评估产生的风险内外部检查、税务风险评估等活动中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等产生的风险。

三、组织架构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由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办公室及风险管理业务部门(基层单位)组成,按照统一组织,分层负责的原则实施。(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2)全面风险及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会计师、相关业务分管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工作。对公司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实施方案、管理规范及配套管理手册、年度工作计划、风险评估标准、内控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定。(3)全面风险及内部控制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部)由各业务部门分管主任、各专责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日常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积极防控税务风险,并归口负责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和内控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税务内控评价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税务内控评价手册、内控评价标准及缺陷认定标准;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税务内控评价工作,编制税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考核意见,监督内控缺陷整改情况;对税务内控评价程序的编制、、调整、应用和废止实现全过程管理;完成税务内控评价的其他事项。(4)公司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各种纳税管理制度;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制定本专业税务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纳税筹划及纳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公司各项税款计缴工作;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单位税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研究制定本专业的税务管理风险认定标准;编制本专业涉税风险缺陷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配合开展年度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工作;完成本专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事项。(5)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各县级单位参照公司本部职责分工,明确本单位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办公室、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对税务管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途径

(一)夯实基础,提高政策的应变能力

随着国家经营方针的变化,涉税政策的不断调整,税务管理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武汉公司超前谋划,夯实两个基础:政策基础和人员基础,提高政策的应变能力。一是夯实政策基础,做到三个确保。首先在政策掌握上确保一个“快”字,适时收集相关文件,把握政策执行的敏感度,组织业务部门开展研讨,对新政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公司网页开办专栏或开展培训进行宣贯。其次在政策执行上确保一个“准”字。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台政策相关解释,强化前端业务部门的税务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再次在政策推广上确保一个“全”字。运用既有的税务政策,实时关注政策覆盖面,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确保政策落地。二是夯实人员基础,目前涉税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使公司税务管理面临的风险加大。为适应改革形势,防范税务风险,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涉税人员管理,提升涉税人员素质,实现人员管理横向融合和纵向贯通,构建蛛网式风控系统。

(二)加强管理,防范纳税筹划产生的风险

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税收成本增加的风险,武汉公司以两个“加强”为手段,固本增效,防范纳税筹划产生的风险。一是加强环境的治理,针对各类涉税事项,武汉公司财务部收集第一手资料,会同业务部门,进行税负测算,聘请外部事务所进行评估,征求税务部门意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双重协调机制:主动上门拜访税务部门,邀请税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每月反馈意见机制,切实降低企业税负,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二是加强流程的梳理,积极参与稽核规则库、财税标准流程建设,加强标准执行自觉性、前瞻性,主动融入业务前端过程管理,梳理涉税业务的流程,强化规范执行标准,明确业务部门涉税职责,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三)运用措施,防范税务管理缺位风险

公司通过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适时采取现场排查、积极开展内外评估的方法,查漏补缺,防范税务管理缺位风险。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坚持依法经营,深入运用信息系统,依据建立的稽核规则,加强对各单位及部门涉税情况的财务审核工作,通过财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实时在线监控,及时发现异常问题。二是采取现场排查,公司财务部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将下属各单位纳入检查范围,不定期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现场排查,抽查开票人员配置、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管理情况,从源头把控风险。三是开展内外评估,公司积极开展税务内控自评价工作,聘请事务所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邀请税务部门开展税务风险评估,通过三方监控控制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不规范、税务核算不准确方面等方面产生的风险。

(四)建立机制,防范监管评估风险

针对内外部检查、税务风险评估等活动,建立监督整改、考核运用及持续提升机制,持续完善,防范监管评估风险。一是建立监督整改机制,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运用外部检查结果,加强对各单位及部门涉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整改机制。定期开展税务清算,不定期开展税务自查,迎接外部税务检查,及时发现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已整改的涉税事项持续过程跟踪,举一反三,确保税务政策运用到位,规范公司税务管理标准化流程,规避经营涉税风险,提升依法纳税管理水平。二是建立考核运用机制,公司建立“有奖有惩,奖惩分明”为导向的税务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成立由财务部、营销部、人资部等部门组成绩效评价的组织机构,制定考核细则,由财务部牵头负责对税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运用绩效考核结果评价基层单位及部室工作质量,促使各基层单位及部室进一步提高对税务管理的重视度,充分发挥指标的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三是建立持续提升机制,根据内外部检查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将在检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收集汇总,形成税务风险案例库及稽核规则库,针对税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优化意见,根据实际业务不断完善税务管理方法,持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五、评估与改进

(一)税务管理的评估方法

公司采用税务在线稽核和内外部评价相结合的专项检查方式加强对税务管理和内控评价结果的检验。一是将评价工作纳入考核体系。按照税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办法,将各单位财务稽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与各单位负责人、职工绩效工资挂钩。二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1)利用公司税务管控在线稽核规则每月进行评估。(2)由公司内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专项税务风险评估。每年组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内控自评价对财税政策执行的合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接受公司审计部、监察部效能评价。共同构筑企业风险防范的立体式防线。(3)接受政府部门对公司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每年定期和不定期接受财政专员办、审计署、国家税务机关对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的评估检查。(4)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二)取得的成效

公司税务管理坚持“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筑”、“护”、“巡”、“固”四个方面为抓手,依法进行税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努力营造合规经营的内外部环境,采用“平衡计分卡”方式,从“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创新与学习”四个角度对各单位税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业绩进行衡量,有效防范了纳税风险,提高了依法治企水平,提升了管理质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税务管理活动比较全面,管理措施比较严格,公司员工在税务制度执行上自我约束程度高,并且公司通过长期的培训和考核强化了相关意识,税务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但公司税务管理中依然存在部分薄弱环节,有待今后工作中改进和完善。一是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税务协调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税务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优化。

(四)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标准流程贯穿各层级、覆盖各环节,目前还存在对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认识不足未能与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控制节点过多增加管理难度、控制方法未能统筹运用、税务风险评估报告信息披露未达到最大价值的利用等问题。公司税务管理规范的建立应以"落地、实用、有效”为目标,与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互相促进,不断持续完善,才能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1.进一步提升财税管理的风险管控能力。挖掘分析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深入分析风险产生原因,明确公司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层级的风险管理职责,落实控制责任,抓住各控制环节的关键点。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通过历史数据归纳和管理经验梳理,建立每一个操作环节的禁止事项并明确它的风险容量,加速系统内税务自动处理和风险预警等模块的开发与运用,实现财税风险管控的精细化。2.进一步提升内外部沟通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对内梳理、细化、优化现有流程,优化各个岗位涉税职责,打造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的税务管理体系。对外落实各项既有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对于税企双方的政策理解差异,争取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尽可能地出具成文的规范或解释,降低税收后续管理风险,创造更加和谐的税企环境。3.进一步提升财税筹划研究分析能力。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组织创新,集中内外部专业人员组建研究梯队,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变革和税收政策变化,持续动态开展财税筹划研究,提升财税管理的决策支持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第7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一、税务范畴的界定

    1、税务范畴

    税务起源于日本,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税务业务包括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到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业务。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编号8630)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编号86301)、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编号86302)、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编号8630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服务(编号86309)。

    从我国设置税务制度的原意看,税务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人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服务。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界定,税务服务业广泛。但我国仅就税务设立规范,其他税务服务并未纳入规范范围。

    2、我国税务范畴的特点

    一方面,我国仅就税务设立规范;另一方面,《税收试行办法》规定的九项具体税务业务中,目前实际的仅是一般事务性业务,大多数税务人只是从事一些缴纳税款、代办税务登记、带办减免税等简单事务。象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纳税筹划等智能型的税务业务几乎开展不起来。这种业务单一、业务种类少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税务业务的发展。

    二、 税务的法律依据

    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上对税务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税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推行税务制度,建立税务机构,从法律上承认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两个对等的法律主体。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

    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税务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目前,税务已经成为我国“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这一税收征管模式的中心环节。

    三、税务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界定

    1、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协议而建立起来的。“”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税务人只能对纳税人负责,而不是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人的宗旨在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权限之内行使权,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由于人和被人之间是有偿服务的契约关系,税务人必须承担不当的法律责任,因此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业务的法人社团。它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则是国家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权力主体,以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后盾。在税收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关系的主体,税务人介于二者之间,起协调二者关系的第三者作用。有一种税法认为,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制度,让税务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税务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但是,不管是否设立税务制度,征缴税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都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设立的税收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自身的义务,税务机关需要监督人合法,尤其如税收优惠条件具备与否、人为纳税人节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等,税务人的一切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照常钠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税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业务,同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

    3、税务人的中介作用

    以上税务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表明税务人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服务,另一方面又为纳税人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和国家税法的维护者,同时又是纳税人税务事宜的代办者和其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这种中介作用是以其独立性为前提的,税务机构应当同社会上的仲裁机构、公正机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一样,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四、 税务执业风险

    目前,税务业的执业风险,主要指少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2002年9月7日颁

    布、10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于税务机关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就取得了直接对税务人处以上条款规定的权力,即税务人在税务过程中伴随着上述执业风险的存在。

    税务风险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从税收法规上作出判断应是一定数量上的判断,即数量上是否足额;另一个时间上是否及时,即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库。

    税务形成的风险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税务人与纳税人有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2、 税务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3、 由纳税人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4、 由税务机关单方面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

    就目前情况来说,对于纳税人直接的违反税法形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处理方法已经有

    成熟的经验,即对纳税人进行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对于税务人与纳税人共同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也可依照税法条款各自处罚;对于税务人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依照细则98条对税务人作相应的处罚,对于纳税人是否仍要作出相关的处罚或不予处罚在税法条款中还未说明,通常应是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形成的税务风险,是否有相关的的连带责任或处罚措施,在税法条款中未作明确。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只缴税款不再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五、税务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业虽然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问题尚待解决。

    1、 税务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税务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业务的机构,仅是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完善的税务制度下,一方面税务人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管部门,具有独立、中性、公正的特点,而且税务人可以受聘于纳税人的税务顾问,帮助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减轻和解除企业“偷税”的精神负担和“处罚”的经济损失。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经历了2000年的清理整顿、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多数“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受利益关系的驱动,税务机关利用行政职权过分干预税务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注册税务师依法承办业务,这种严重的“不独立性”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反而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关成本。表现在:(1)税务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能够很容易地取得一大批固定的客户,因此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不思进取,对顾客仅是草草应付了事;(2)由于市场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所以人必然想方设法地考虑如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以此来维护业务承接上的垄断地位,而不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3)一些税务机关在职或退休的领导正是看中了税务的窍门所在,纷纷下海开办事务所,通过自己已有的关系来开展业务,更加加剧了税务行业的腐败现象。

    税务权与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由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局享有)不同,它是由纳税人委托产生的独立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假如税务人不独立,那么本应当由税务享有的税务权就被税务机关享有,这是一种在民法上被明令禁止的“双方”行为。该种行为严重阻碍税务事业的发展。

    2、税务法制不健全

    税务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税务市场的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制

    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法规相约束。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规则等。目前,我国的税务法规主要是《税务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法律级次有待提高。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较少而且,目前的税务法规中对于税务机制包括税务关系的建立、税务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的业务范围、税务人的责任及关系的终止等未形成法律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现有的税务办法也必须依存于法规。

    3、 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处罚无力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都不原意委托,有的甚至拒绝。一方

    面是纳税人没有认识到税务的好处,另一方面是税务作为一种中介业务,理应向委托者收取费,纳税人把缴纳费当成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认为不要税务,自己也能办好税。再者,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本来就心存不良动机,害怕会计信息的公开对其不利从而拒绝。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税、偷逃税现象。尽管会计法规、税务法规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税法及相关的法律缺乏刚性,在“人情风”盛行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即使税务机关检查出税收上的问题,也只是“只伤皮毛,不伤筋骨”地象征性处罚了事。在这样的环境下,尽管市场再大,税务还是没有立足之地。

    六、进一步完善和推动税务发展的对策

    1、加强税务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税务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税务的权力与义务,业务范围及收费、免费标准,法律责任等,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使“法”贯穿的始终。因此,要做到真正做到“依法”,就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为税务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应对相关税收法规、条例进行修订并通过正式立法,以使其本身更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规以及行业法规与制度。当前应坚持“边规范、边操作”的原则,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法规,使税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坚持按法定程序,严禁以权、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超越权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

    2、完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

    税务制度的完善,在实质上我们只是重视了规范一方的活动,即要求有健全的方——税务人以及税务师,然而,作为被方——市场主体(法人)的健全与否,对于税务制度良好实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税务毕竟是由市场主体——纳税人委托机构进行的。如果对纳税人处罚不力,税务市场很难取得发展。所以通过完善市场主体制度,加大对纳税人的处罚力度,实际上也促进了税务市场的发展。

    3、健全税务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税务制度化、规范化

    税务制度主要是税务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应该继续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税务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健全税务机构,从组织机构上保证税务人的独立性;同时,适时制定一布《注册税务师守则》,明确税务人的从业规范,使税务人在从业时,不仅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而且要自觉地保持廉洁的操守,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事税务业务。

第8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 管理实务 对策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第9篇:税务管理规范范文

一、行业法制化存在缺陷

我国税务脱胎于税务行政,发展初期一度隶属、挂靠于税务机关,这种过度依赖导致法制化进程中难以消除行政因素的影响。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职业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认可, 而我国税务行业的立法基本上是行政规章制度,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属于行政规章,如果不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可“注册税务师”资格,该资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效的。同时以上相关制度的操作都是以“试行办法”、“暂行规定”的形式出现,且相应的实施细则也不具体,操作性差,对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这导致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依法”执业,其业务来源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受到影响。

二、行政干预影响行业正常发展

税务机构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承办税务业务的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规定纳税。它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 起着协调作用, 按理它和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干预税务机构的日常业务, 甚至垄断税务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税务机构也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争取客户,造成不正当竞争。这必然使机构为了稳定其业务和利益收入,把精力集中于巩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上,而不是想方设法地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导致了税务行业的不健康发展。

三、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我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只设在省一级,对分散各地的税务机构缺乏完善的日常管理规定,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又未专门的授权来监督税务机构的工作,导致税务机关对税务的监管存在着“明脱暗不脱”和“不愿管”、“不想管”两种极端现象,使得对税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同时尽管我国已建立税务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但行业自律管理却面临着机制不顺、管理乏力的局面。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起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自律成了一句空话。且代表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作为自律性行业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协会甚至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使得管理和监督形同虚设。

四、税务服务质量、服务层次有待提高

据统计,我国现有税务机构近4千多家,从业人员8万余人,其中执业的仅2万多人。税务提供的中介服务范围相对较广,从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的优劣。但目前还有大量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操作方面尚达不到执业标准,这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税务机构的信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的需求不断增加,新的业务也应当随之产生。然而我国目前税务行业业务比较单一,尚停留在较浅层次的项目上,加上每年都有很多税务机关指定的业务,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执法检查等,所以目前税务行业的业务种类还很少。尽管也有一些业务项目如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等在逐步开发,但这些服务要求从业人员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备较强的语言沟通、文字表述等能力。我国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能与此相适应,虽然许多事务所都打出了这样较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但客观地讲,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需不断完善和补充。

五、税务外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税务作为中介行业,具备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特点,应接受中介行业的规范管理。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缺乏诚信度、规范度和集中度;受利益驱动,不按规章制度办理手续、经营不规范、违规乱收费、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业务、排斥同行、服务水平低劣等等。且高层次的技术、资本类中介组织比较少,低层次的和小作坊式的中介组织比较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规模小而分散、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我国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这客观上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加上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管理不规范,重审批轻管理,导致现有中介市场环境不够健康、有序,亟需抓紧制定和健全中介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中介组织管理有法、活动有规、运作有序、监督有据。同时税务行业必须实行相对自律,即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明确分工、相辅相成,才能促进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