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1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的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的推动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随着不断发展,内蒙古农业保险补贴品种不断增多,覆盖区域不断扩大,保费收入不断增多,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农险效果不断显现。2007年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33亿元,2011年为16.31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2.77倍。在风险保障方面,2007年内蒙古农业保险的赔付支出为3.35亿元,2011年赔付支出为9.62亿元,较2007年增加了1.87倍。在受益农户方面,2007年自治区农业保险受益农户82.64万户,2011年为177.37万户,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1.15倍。内蒙古农业保险的蓬勃快速发展为自治区各个盟市、旗县的农牧业发展确实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国内研究方面,冯文丽等(2007)指出农业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可以使农民获得最低保障收入,从而起到收入稳定器的作用。梁平与梁彭勇等(2008)通过对我国1986-2005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农业保险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孙朋、陈盛伟(2011)和罗向明、张伟等(2011)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此外,关于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的分析已经有大量的文献,相关文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农户收入的影响因素。如林毅夫(2001)将制约农民收入的因素归结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许庆等(2007)提出土地细碎化的存在正面地影响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辛翔飞、秦 富、王秀清(2008)认为农户家庭经营不是影响中国中西部地区农户纯收入及其差异的重要原因,工资性收入的多寡已经成为影响农户收入及其差异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根据在内蒙古地区实证调查216份农户调查问卷,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的计量经济学模型的研究方法,以内蒙古农业保险实施效果为视角,基于农牧民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目前内蒙古农业保险政策对农牧民收入的保障情况,并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农业保险对农牧民收入的保障水平。

二、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文调研数据获取过程中受内蒙古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项目“内蒙古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中国保险学会项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以及内蒙古社科院院青年课题“内蒙古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保障水平研究”的资金支持,实证研究的调查数据来自于2011年对内蒙古自治区8个盟市300多户农户的问卷调查。本文通过实地走访的调研方法,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随机抽取农户,通过培训过的调研员针对农户进行一对一的问询,共获得了216份农户有效调查问卷。

本文调查农户的特征包括基本特征如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限,以及样本农户的家庭特征如家庭劳动力人口占家庭总人口的比例、家庭外出打工人数、户均耕地面积。具体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特征见表1。

表1 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调研数据整理。

三、 农业保险对收入保障计量模型分析

(一) 变量定义与模型选择

四、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内蒙古农业保险政策在实行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从风险保障和宏观要素等方面,农业保险政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客观因素存在,农业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在对农民收入保障水平上起的作用并不明显。

因此,为了提高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民收入的保障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农险保障水平;针对全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偏低的现状,建议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使得保障水平与农牧业生产的直接物化成本相符合。

第二,改进农险理赔模式;针对当前全区农业保险赔付中存在的“协议赔付”问题,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构建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解决农业保险查勘定损难度大、理赔结果不科学的问题。

第2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二、论文对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现状,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第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及特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两部分。第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包括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和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和建立健立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两部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与国外的对比提出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论文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将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内涵的梳理、意义的分析、制度演进的说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比较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法等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一、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开题论证 3、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4、收集资料,修改论文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二、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1、寒假:继续收集完善资料,继续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2、开学:提交初稿,收集资料,反复修改论文。 3、毕业论文定稿

4、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辩 5、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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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美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现代商贸工业,2007.8:19(8):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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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海燕.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2004.4:10-11

[14] 凤启龙.创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探析[J].唯实.社会纵横,2006.7:53-55.

第3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 现状与问题 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第4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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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吴承平.加快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步伐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6,(01).

第5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总体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基本依靠体力活或征地补偿生活。同时,青壮年失地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只留下老人在家,这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冲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及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方面。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 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 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 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 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④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⑤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⑥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⑦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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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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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为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陕西在今后7年,农民收入务必保持比2010年翻一番半还要高的增长速度,这样才有可能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如何让农民收入倍增?如何确保在收入倍增计划中“不拉分、不拖退、不掉队”?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

该调研报告得到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称赞报告针对性强,希望相关部门能借鉴报告所提建议,共同帮助农民创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

如何进一步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较快地提高全省农民收入?一直是陕西的一大难题,也是陕西“三农”工作的关键,事关建成“三强一富一美”西部强省的全局。

在陕西省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而且增长较快的部分。该收入来源于外出打工和参与就业创业的收入,而2012年陕西农民收入的绝对值比周边各省区都低。比如:比四川低514元,比山西低374元,比河南低209元,比宁夏低53元。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成为陕西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为此,陕西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组织专家,就大力开发农村劳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针对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提出了八条建议:

三大问题

首先是认识问题。没有把就业创业摆在各项工作的优先位置,一些地方只重视抓大项目,搞大投资,单纯追求GDP,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传统产业和居民消费的作用,重视不够。

其次是培训问题。技能培训面窄,资源配置失衡,仍是农民工就业创业增收的障碍性瓶颈。由于职业技能培训跟不上,一些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在城镇就出现了“闲荡”人群。“外出不等于就业,失业又不肯回乡”,以新生代农民工(即“80后”和“90后”)居多。这些人“拔根农村”比较彻底,“扎根城市”力不从心。其中有一部分采取比较消极的生活态度,打散工、零工,甚至拾荒、乞讨,生活工作极不稳定,久而久之,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三是政策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政策,但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农民就业创业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仍不适应。已有的政策,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留城或回乡创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属于生存型创业。

八条建议

建议一 调整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把农民就业创业增加收入摆到首要位置

着重理清农民收入倍增新的工作思路,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明确、工作得力。建议陕西省委、省政府把农民收入翻番作为今后7年陕西“三农”工作的核心目标,出台扶持政策,着力实施就业提升、创业富民、民生普惠、财富增值。要一手抓劳务输出,即劳务经济,重点是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维权工作;一手抓农民创业,即创业经济,重点要放在改善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使劳务经济与创业经济“两轮驱动”,以振兴县域经济。

要把农民工工作作为政府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改变时抓时停,似抓非抓,敷衍搪塞甚至阳奉阴违的状况。一年至少集中、切实抓四次,比如,春季着重抓好招工进厂,合同签订、社保结转等工作;夏季着重检查工资、社保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秋季抓好农民工维权和子女入学等;年终作全面的检查。

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开展农业统一供种、统一施肥、统一农机耕作、统一防病虫害服务。积极开展农产品购销服务,减少流通环节,开展农超对接,增加农民在产销环节中的利益。发展农村咨询服务业。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推进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为农民创业就业增加收入提供面对面服务,到一线解决问题、排忧解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利益共建共享体制,协调好搬迁安置、土地流转等利益关系。重点是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政策落实,了解新情况,掌握新动态,发现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有效办法。

建议二 增加人力资本投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工的素质

改进和加强农民工的培训。输出地着重培训农民工的专业技能以及融入城市和维权的知识,尽可能搞“订单式”培养。要求输入地搞好岗前培训。吸收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在企业的税前列支。

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培养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历+技能型”农民大学生。以满足农村发展急需型、领军型人才的需要。

对口扶持开展培训。技能教育资源雄厚的市区与资源缺乏的县区结对子,对口扶持开展培训。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确定对口区县,强化培训。校校(或企业)对接开展培训。普通初高中与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接,对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的学生,直接送技校、职校和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地实施“3+1”或“3+2”培训。

建议三 搞好城乡统筹,完善社会保障,加大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

把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作为农民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一是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要同非农民工工资同时同幅增长,使农民工的工资随企业发展相应增长。二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变“年薪制”(一年发一次二次)的状况。三是各种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争取三年内提升到应该达到的比例。

适时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依法督查、监督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强调,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目前,要把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尽快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尽快解决农民工跨地区、跨城乡转移、接续社会保险问题,保证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

职业安全、卫生,是农民工不可或缺的劳动权利,也是农民工最担心的问题。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责任,明确监督执法人员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职业安全性标准规定,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改善安全卫生条件;强化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照章操作,专心生产,拒绝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

建议四 加大投入,提升城市教育承载能力,保证农民工子女入托就学

落实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实行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对待。完善就学补贴政策,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按其学生数量,增加财政投入,解决经费缺口。加快改扩建公办学校,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居住较集中的城区、新兴工业园区要加快建设的步伐。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建设公办幼儿园。

加大执法检查,杜绝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隐性收费,真正实现教育收费阳光化。凡是应该进入小学或中学的农民工子女,由于当地学校拒绝接纳而造成失学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吸纳能力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就近安排上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入学费用超出公办学校部分,由政府设法解决。

建议五 调整利益分配,明确用地责任,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

调整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补偿标准的增量,可以划出一小部分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小部分建立就业创业基金,大部分应该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户。

项目开发与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与开发商直接挂钩,实行谁用地,谁培训,谁出资。按照失地农民的年龄段,开展相应的培训,特别关注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直接到技校、职校就读。

项目开发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相结合,一是探索试行土地入股、农民就业创业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二是扶持、支持失地农民组建属于失地区域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实现就业和收益。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特别是“4050”人员(女40岁,男50岁)及其以上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允许失地农民按自由职业身份和城市标准补缴社会保险。对无房的特殊失地农民,在其打工的所在城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建议六 落实户籍改革政策。搞好均等服务,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落实已经确定的农民工落户政策。只要农民工具备了城市定居的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居所和社会保险,并是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的农民工,本人自愿的就应当在城市落户,使之市民化。

分区域、分群体、分类型、分阶段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放宽小城镇,适度放宽大中城市副城区、控制主城区。主动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条件,向农民工提供低租金住房,允许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城市社区要主动接纳农民工进社区,分享城市社区的救助、低保、社保、就业培训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共享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农民工市民化后,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保留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收益权,减少农民工市民化的风险。

建议七 鼓励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培养现代职业农民,促进小城镇建设

由于利益机制和对现代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及其家庭要在城镇落户;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有赖于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在农村就业创业。建议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农民工回乡去小城镇创业。二是引导留守农村的有为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办规模化的现代农业,使他们成为新型的现代化职业农民。这些都要在工商登记、财政、信贷、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可以引导农民工返乡经办专业合作社,鼓励返乡农民工和留守农民兴办新的经营项目,如:农村垃圾清运、农村和城乡物流、红白喜事服务等。陕西省农民工创业之星俱乐部已在这方面做出示范。

建议在2013年之内,以陕西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倡导一种新的风气,形成一种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新格局。让有理想有作为的中青年在农村兴业发展,也可以像在城市发展一样有前途、有贡献、有尊严。

建议八 搭建平台,通力合作,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和进城未就业青年农民的特殊问题

第7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不断深入,资金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金融需求与信贷供给出现矛盾的原因主要缘于现有金融体制的滞后,改革农村金融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支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改革试点的实践,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金融 抵押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重要决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决议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土地流转使农村土地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而规模经营需要大规模的货币注入,这将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成渝经济特区”。重庆、成都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等地方性规章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股份加入“业主合作经营”,也可以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乃至“独资”、“合伙”企业。这种改革通过资本途径来提高农村土地交易效益,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民致富问题。同时,山东、安徽等省市也通过“股份+合作”、“集中租赁”等形式增加农民收入。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土地流转改革之一是浙江嘉兴的农地入市。在嘉兴被称为“两分两换”,其内容准确表述是“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孙建波,2009)。这些来自宅基地置换后腾空出来的土地,可以做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土地流转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大大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这些新举措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进行肯定,这将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注入新动力,也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体制障碍分析

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资源与其他高效能经济主体合理配置的最佳选择。土地金融作为实质上的一种土地产权流转形式,具有丰富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金融政策体制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往往因缺乏金融支持而大受制约。因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都采取了硬约束的限制措施,这就造成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不足。其金融体制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制定土地金融政策的重点集中在城市土地信贷方面,农村土地金融政策发展不够。在农村土地金融立法上,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现已颁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商业银行法》等不足以对农村土地流转形成综合性支持。特别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农村金融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无法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无法有效满足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

(二)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没有其他小规模、灵活性的金融机构补充,因此存在组织结构形式单一,分工与职能不明确等问题,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向单一化银行方向推进。其他金融机构也存在追逐市场效益的天然需求。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利润不高的部门,金融机构很少对其提供信贷支持。另外,土地金融活动方面,目前相关政策都偏向关注信贷,而鲜有其他的方式支持。诸如基金、信托、保险等农村土地金融形式很少涉及,未能为农村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三)农业规模企业大额贷款难

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满足需求。农村土地流转后,贷款对象由众多单个农户向规模业主转变,贷款金额也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同时,存在贷款需求规模大与抵押担保难的矛盾。随着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大规模农地经营的信贷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大,目前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用贷款已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规模经营需要,而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额的担保或抵押。

担保方式和抵押物范围进一步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村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农户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农户联保的贷款模式实质上是保证担保方式。这种模式解决了一些农户的贷款问题,但也有局限性,那就是家庭状况好的与好的联保,家庭状况差的很难找到联保户。而最需要资金支持的,却是家庭条件差的这一群体。另外一种就是抵押贷款,按照《物权法》规定,农民、业主拥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土地、农村房产等农村最主要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这样以来,农户基本上找不到可以用以抵押的财产。农村土地流转后,出现大量农业规模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与工业企业相比,却没有多少有效资产可以抵押贷款。同时,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商业性担保公司涉农担保的意愿普遍不强。

(四)农业产业风险高

农业产业风险相对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来说都大,因为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品种不足、保险覆盖率较低的局面。农业具有高风险特征,随着土地流转后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特别是农业种植中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业主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风险大,又不能通过农业保险有效地转移风险,二者形成恶性循环。另外,土地流转后,农业规模经济使贷款周期长期化,这更加大了贷款的风险。据对山西省运城市部分县市的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如农户承包大量土地进行苹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由于苗木生长期多为4-5年,所以贷款期限最少也应当为5年(解洪文,2009)。中长期贷款本身风险增大,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顾虑。

促进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金融出现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方面《决定》提出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为农村金融的多元化扫清了政策障碍。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农村金融中的有益尝试,将逐渐被推广,并形成相应的有法律保障的农村金融制度。2009年4月1号,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嘉善县成立了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中心的成立,对于流转好的土地将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这个证书就可以做为质押的质押物。2009年8月5日,山东省青州市举行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首发仪式,提供金融服务活动。分别与两家农业企业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农地金融发展方向

发挥金融手段可以更好地调控土地市场,而金融手段和土地政策结合才可以更好地调控宏观经济。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明确要综合采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一思路,需要今后出台一系列的金融政策支持,把国家财政的惠农政策与农村金融机构对接。可以考虑对支持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提高流转增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

(二)改革组织体制,促进农地金融机构多层化

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效流转,需要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降低监管标准,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使农户享受基层化、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凤阳县各村组建了120多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优化土地流转缓解了资金上的困难。截至今年2月末,已有6个省、区试点设立了34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有助于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深入基层了解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有利于实现农村利率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建议在保证资本充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慈善组织共同参股,设立社区银行、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农村社区基金等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组织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当然,在鼓励竞争的同时也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三)创新产品形式,实现农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

发展小额信贷。在农村社员内部吸收存款,存款利率由社员讨论决定。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农户土地流转资金安全的需求,还可以将农民闲散的、小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更大的资金,满足更多农民的贷款需求。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只要小额信贷不对外设柜台,只在社员内部相互融资,不会引发过多金融问题。

尝试长期信贷。建议国家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长期基金用于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或经济、 科技效益明显的土地流转。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贴息、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开展长期信贷业务。

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分散和降低农地流转及其后续生产的自然风险,可以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建议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开拓农业保险业务,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强制参与的形式,鼓励成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保险机构。保险标的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有发展前景的土地流转项目。同时加快建立农村保险制度建设,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业务。

加强土地评估。建议政府出面成立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域特征、耕地肥力等与土地经营有关的多种因素,对需要流转的土地确定相应的土地基准价格、浮动价格和土地价值增长率。在试验初期农地金融的业务量不会大,也可不成立专门机构而借助农信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等现有机构发挥中介作用。

(四)完善法律规定,保障农地金融活动的规范化

建议针对上述政策性农村金融、农村合作金融、民间融资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等组织,及时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其主体资格、成立要件等;针对小额信贷、长期贷款、农业保险、土地评估等金融行为规定行为法则、监管措施及责任机制。通过完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建波.嘉兴模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谋求新突破[N].上海证券报,2009

2.张广伟.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6)

3.解洪文.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土地流转[J].当代金融家,2009(4)

4.孟祥风,孙敏,王庆周.山东青州首次发放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N].潍坊日报,2009

第8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在宪法、法律和制度方面具有坚实的基础,从立法过程中可以观察到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维护的艰辛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①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国家首次就养老保险作规定,但仅限企业职工参保。1994年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②。农民工作为法律上的“劳动者”,也应参保。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以及实行企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职工”同样没有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镇企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具体说明,对农民工参保、转移及退保作出了规定。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劳动者,均被覆盖在养老保险之内,“农民工”据此纳入覆盖范围。2009年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95条特别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③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养老保险部曾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农民工特别制定了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但由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与城乡统筹养老保险的模式设计,使《办法》最终并未公布。另一方面,对于养老保险权的维权渠道,2001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8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2月实施的《养老保险行政复议办法》,给予养老保险权多种渠道的疏通保障,亦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获得“定争止纷”。

二、法理探寻: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之价值

依据我国法律规范,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在宪法和法律上存在着坚实的基础,在法理方面也具备了重要的意义。

(一)复现并彰显出“法的价值”

1.对公平、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常新,因而普适的正义观必然经历了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罗尔斯在其正义的纲领性名著《正义论》中就将公平性称作为正义的最大特征,他认为社会正义作为整体体系由“平等自由原则”和“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组成。其中,公平机会原则“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差别原则要求“依据最不利阶层的利益要求进行分配”[5]。农民工养老权用法律固化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服务于公民的职责,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机制达成实质性的公平正义。农民工可以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障及服务,最大程度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会有被歧视感,这正体现出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表达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6]。2.对人权、自由的诉求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权概念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生存权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养老保险权在本质上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生存权在法律上的重要保证。现代文明社会的国家有义务有责任建立普遍的、平等的、惠及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消除人们的生存危机。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其养老保险权利包含在人权的固有含义中。同时,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实现以“广覆盖”为基本方针,以免除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为基本理念,在功能上更加强调“个人尊严”与“个人自由”。3.对效率、秩序的维护作为分配方式,基于公平原则的养老保险是基于效率原则的市场经济的补充及升华;但解构两种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二者殊途同归、共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养老保险对效率依然起着促进与维护的作用。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是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观察,是我国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建设长效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实现现代化、促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亦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7]。同样,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确立及实践也推动了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我国健全养老保险法制,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接;有助于为公民提供基本均等化的养老保障与服务,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体察并实现“法治”理念对中国本土问题的关照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来自西方,其前提是“良法之治”。在当代中国建立“法治社会”,其基本内涵在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要求体现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构建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因此必须直面深层的、基础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在第二次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变化,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对国家的期望值都在持续增长。欲消除社会实际分化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对立、解消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不公正感、达成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则必须通过稀缺的法律资源的合理分配,即以“法治”理念对本土问题进行规范。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正是对原先法律资源分配不均的更正。

(三)丰富并完善中国“社会法”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法”的概念虽由大陆法系国家首推,但在当今中国更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支持。一般认为,社会法倾向于实质正义,强调对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普通主体进行特殊保护,并通过强制性立法矫正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矫正契约形式正义观的不足,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追求。早期观点中,“以维持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8],到20世纪初,基于社会本位思想,有关“公共秩序或利益、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安全保障”的法律,都可以称为社会法。在第二次社会转型期更加需要完善我国社会法,但遗憾的是目前社会法理论与实践还相对比较薄弱,对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和体系、社会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社会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有完整的认识。法律进步需要认真而客观地分析考量制度和实践得以形成的“中国土壤”,特别是深层次的制度背景和改革面临的现实障碍,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具有国情特色,归属于我国社会法域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考察视角之一,对社会法内容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达成、对社会法结构从法律制度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机制、对社会法运行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丰富和完善相关内涵的价值。

三、实情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困局和思考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确认与维护是无庸置疑的,但在目前的养老保险体制下,却依然有难以冲破的困局。这些疑难症侯也是作为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基点之困局:“碎片化”、“局限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1.《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时期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后,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养老保险模式,其中代表性的有:深圳的“城保模式”,北京、浙江的“双低模式”,上海的“综合保险模式”,还有苏州工业园区的“公积金模式”和一些地区的“农保模式”等。地方自主制定、操作的多种养老保险模式十分不利于养老保险体制的长远规划:(1)在养老保险领域所给予农民工的待遇远未达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缺乏公平性。(2)僵化单一的供给模式未考虑养老保险自身差异,不能满足所有养老保险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局限性。(3)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在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制度设计以及管理体制上明显的呈分散状态,缺乏统一的协调,非常不利于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与发展。2.《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时期《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①,为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社会保险法》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①,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权问题,最后综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但不难发现:(1)《社会保险法》中未给出专门的具体操作规定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进行规制,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社会保险法》中商业养老保险缺位,社会养老救助缺乏,忽略了以上两种方式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遗漏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的衔接等重要问题。

(二)定位之困局:两难选择使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面临风险

1.养老保险权对经济利益的妥协,农民工是最大受害群体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三架马车”之一的出口制造业受到极大冲击,中国经济一度走低。经济危机现状与养老保险维权的碰撞在所难免,养老保险领域规定的权利让步于经济维稳的步伐。2008年11月开始,社保部通知缓调最低工资标准、下调企业工资,下调社会保险费,刚于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出现实施受阻现象。本应是养老保险权最有力屏障的司法渠道也向现实妥协,对社会保险费保障进行“相机选择”。其中以《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中第20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①为开端,不久之后,《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出台了对于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对“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提出意见:“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不是基于事实结果,而是在主观方面给出了“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的处理办法。农民工是最常见的养老保险权受损害主体,作为社会弱势,类似的权衡规定使其轻易地被剥夺和损害。2.社保缴费埋单时间过长,养老保险不能退保不适当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农民工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来说不太容易实现,许多人视社会保险基金不能退保为养老保险的“紧箍咒”。对于此,许多人认为养老保险已缴纳的个人帐户社保基金属于个人财产,应有个人支配,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该采取强制的手段——养老保险到底好不好应该由参保人自己去判断。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防止参保人退保,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大宣传,并用保障的实际效果去吸引并留住参保人——采取“强留”的手段,很可能事与愿违。更由于未来退休年龄的推迟,使目前人数巨大的新生代农民工亦对养老保险“望而却步”。3.政府责任不明确,难以实施财政补贴。目前,政府在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方面都已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而且建立了根据社会通胀水平动态补贴的机制。但对农民工政府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如何补贴,目前尚无较好的做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具有衔接农村养老保障系统和城镇保障系统的作用,但是不能简单地合并到农村保障体系,也不能笼统地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在考虑此问题时,可以适当根据农民工所在地域进行动态补贴,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间调整,同时考量管理成本。

(三)运行之困局:制度设计、践行不合理,影响权利实际享有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过低,缴费不适应农民工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不到位,覆盖范围低。养老保险权虽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事实上农民工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与法律的要求之间还有很明显的差距。其中必须要考虑到就在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不适应农民工低收入的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的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他们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仅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9]。2.养老保险衔接转移困难,保险基金地区分割严重《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19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①。这些规定在制度建设上有利于消除农民工跨地区跨行业流动的社会保险转移障碍,但本来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最后由行政机关通过相应政策来规定,降低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权威性、稳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具有高层次的、较强的统筹能力,保证农民工在不同地域甚至身份转化时能够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然而,截至目前多数地区尚未实现省级养老统筹,统筹单位众多,缴费、领取标准多元,政策制度难以统一。即使是在已经实现全省统筹的地区,实际上只是省级基金调剂,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县级统筹。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状况有差异,如果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缴费和待遇标准千差万别。这将导致在农民工在养老保险流动中保险权利中断,保险利益丢失,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四)保障之困局:救济方式、程度不当,配套改革措施滞后

1.司法救济私法化现象严重,执法监督处罚力度软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是,从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和北京市劳动和养老保险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联合做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可以获知,目前很多法院目前倾向于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解释为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而不是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争议,这种解释方法的实质是用私法救济手段解决社会法性质的社会保险争议,不仅法理上错误,后果危害也非常大。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金,由于养老金存在保值增值、互助共济、定期调整和财政补贴等增值影响,农民工在养老保险权益方面的实际损失会远远超出以民事侵权方式所补偿的社保费[10],同时,养老保险缴费同时缴纳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而且统筹基金的缴费比例更多,如果仅以私法方式补偿个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妨害了社会保险的共济作用。当然,养老保险侵权行为复杂、主体多样,若平时执法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大,不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在养老保险侵权中,既有用人单位的侵权,亦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侵权。往往受到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侵权,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为主要侵权手段,除此之外,如有关部门侵占、挪用养老保险费的案件近年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平时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更有意义。作为农民工,由于诉讼成本等条件的限制,诉讼不是其常用维权渠道。对于违法组织与个人,需要加强其违法成本,不让其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真正使之所承受的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相适应。2.配套改革措施滞后对于历史所带来,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的设计不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养老保险制度长效机制缺失、养老保险金管理机制模糊等问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与收益性难以保证、农民工户籍改革等现实问题,也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密切相关,还需要系列改革来同步进行。

四、法律规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立法之完善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实现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要素相互整合相互配套。

(一)厘定责任,划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

1.“第二次转型期”国家责任的承担首先,国家应合理进行“顶层设计”,确定改革方向与内容。国家应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在养老保险总体设计方面进行规划,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更有效的实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十二五期间的人权发展方向和目标重点地对养老保险权利作出未来的发展安排。其次,国家应承担必要的养老保险财政责任。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政府不仅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者,还应该是财政责任的必要承担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缴费方式、费率及分担比例、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社保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就目前来讲,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工的退休待遇给予适当补贴,使在全国各地退休的农民工待遇水平大体相同。最后,国家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职能。政府应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建立起利益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①。政府部门还需要在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监督、执法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府际合作,特别是“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的合作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参保的同时,必须加重企业不为农民工参保时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理主体和处罚方式,通过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增强政策的刚性。而更有宏观意义的是,可以在境内企业之间培育利用社会连带控制关系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一方面,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上游企业、主控企业)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不仅要求其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要求其对被控企业(下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监督和保障义务,将其作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和支点;另一方面,发动多元社会力量协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整合资方社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系统、工商联等)、中立方(社会公众、消费者组织、媒体等)、劳方(工会、妇联、劳方维权组织)力量,尤其是在发挥体制内社会力量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引导、规范体制外社会力量,加强体制内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合作。3.中间社会组织的监督责任《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①。同时,目前应该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统领,加强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提高社会力量地位,实现政府、社会力量在社会领域的共同治理。随着中国民众意识的唤醒,法律的不断完备,各种工会、非正式组织与自发性志愿者团体以及义务维权组织等中间组织纷纷出现,他们在农民工权利维护、社会地位获取上都扮演了相当积极的角色,起到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监督职能。

(二)重视规范,建立系统完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当代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功能主义为基础,把法律类比成“社会工程”[11]。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权,还需要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出发,着力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体制。1.应加快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法直到现在养老保险权益领域只有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发挥作用。基本法律的缺位,使养老保险法规在实践的执行和认知上得不到应有重视,在现有的环境下运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其中将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主体,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地指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构建必须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方向,即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多层次的基本理念,符合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由此而来,就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置于现有养老保险政策框架之下,同时,还充分运用了现有的制度资源,又可以做到结合实际改进完善。2.重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个人养老、家庭养老的各自作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统筹规划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养老保险项目,以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主体,并以社会福利为重要补充,同时兼顾个人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功能(图1)。3.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法制建设滞后,政府间的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实践中养老保险专项费用被截留或挪用的现象较严重,因此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安排。在此过程中,为使资金使用更趋向于合理、高效,还要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财力补助等资金拨付形式纳人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中;更重要的是,从平衡地区财力的角度出发,要积极探索省级财政对辖区县乡财政、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形式,在现行纵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横向转移支付形式[12]。4.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管理:首先要坚持安全性、长期性、增值性原则。其次,要规定投资方向,投资方向和领域要保证长期持续稳定盈利,实现收益稳定的风险最小化和风险可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再次,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实行“数量限制”和“种类限制”原则,对高风险性、高波动性的资产投资进行最高比例限制;对风险不可控的资产设定禁止领域。最后,还要对农民工养老金进行审计监督。成立由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与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农民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机构服务进行评估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通货膨胀风险的管理。要将农民工养老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红利;还要对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实施通胀补贴[13]。5.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农民工在社会上属于相对弱势,在法律诉求中存在供应不足。遇到纠纷时,政府可尝试建立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救助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在此过程中,还要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作为农民工本身,自我维权的意识也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一方面自己努力必不可少;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也有积极引导的义务。基于以上法律规范之完善,还要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执法司法监督检查力度,转变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故有封闭观念。

(三)无缝对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配套制度与政策

第9篇: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 现状与问题 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