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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政策精选(九篇)

医疗卫生相关政策

第1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镇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对接

【中图分类号】R19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057-01

目前,医疗保险问题是世界各国都普遍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这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另一方面,城镇医疗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群体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平衡。但是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存在着一军事援助问题。

1 城镇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

1.1 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城镇医疗保险工作中,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使其无法满足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目前,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形式过于单一,设计单调,再加经济水平的差异性以及医疗参保人员结构上的差异,造成了医疗消费的极大差距,因此,传统形式上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无法满足现代人们多层的需求的。与此同时,医疗保健与医疗保险相脱节,相关部门也没有有效的结合机制,一方面,造成了医疗资金上的压力,增加了病患人数,另一方面,制约了人民生活水平的的提高。

1.2 医保政策变形:当前,我国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医保政策时,发生了严重的变形,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行为规范准则,同时,对参保人员的住院指征的相关情况不了解。

1.3 医疗保障缺乏社会公平性: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及其保障制度支付水平都相对较低,虽然我国近年来,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开展一些新的活动,但是医疗保障的社会公平性仍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根据相关资料表明,当前,我国一些失业人员、孤寡老人、下岗工人等,仍旧没有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所带来的惠利。

2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现状及其问题

2.1 缺乏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在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当中,政府缺乏对其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缺乏配套的相关政策。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标准机制缺乏规范性,即便是其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但是其仍旧没有进行科学地规范,进而忽略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和约束。其次,缺乏健全的补偿机制。对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部分地区的政府并没有进行专项的投入,造成了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缺乏资金,进而影响其工作的展开进行。然后,一些地区,并没有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中。我国的定点医疗机构大多为一些大型医院,一些普通的企业职工在患病后,只能到这些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这样,一方面既不方便,而且也无法控制医疗费用。

2.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与资源不协调: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社区卫生服务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与其配制的资源存在着很大的反差。社区卫生服务,其作为我国的基层卫生机构,政府希望其可以承担起一些社会的职能,比如:对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基层群众医疗问题的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状况的改进、对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等,但是,社区卫生服务部分严重缺乏相关的资源,所以,根本无法承担起其政府怕要求的社会职能。

2.3 缺乏对医疗保管的加强和完善: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散慢性,甚至于一些医疗保险的政策根本不了解,而且还出现一些严重的块规现象,进而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部分的形象。

3 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对接的相关策略

3.1 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我国政府部分要加大对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投资力度,使其各项医疗设施能够不断地完善和齐全,不断地适应和满足现代的医疗需求。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疾病率在不断地上升,其医疗的费用也在不断的上升,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难题。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投入,改变传统制度的单一性,拓展渠道,借鉴一些国外成功的案例,合理配 置医疗资源,细化医疗机构,有效地分解病人的流向。

3.2 加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职能: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不仅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其没有使得其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确立。因此,政府部门要确立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法律地位,强化对二者的法律控制作用,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对接,明确各自法律责任,保障公民医疗权利,健全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对接的政策体系,对其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3 形成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补充: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对策,促进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良性循环,保证二者之间互补优势的充分发挥。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统一结算社区卫生服务的总收入,形成管理上的一体化,确定城镇医疗保险的主要来源,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动作。其次,要减轻参保人员的支付负担,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活动的展开进行,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动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实现医疗费用的最低化,使得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3.4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扩大医疗保险范围:相关部门要把重点精力投入到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工作当中,保证其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稳,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断严格控制化,规范从业人员的技术和素质,使得社区卫生服务布局不断合理化,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与此同时,还要相应地扩大城镇医疗保险的范围,积极吸纳更多的参保人员。

4 总结

纵观以上, 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社区卫生服务也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加强研究和探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的对接,使我国的医疗水平不断地提升。

参考文献

[1] 郑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医学研究,2011(11)

第2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性服务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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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7] 2005“两会”医疗卫生精品提案议案选登(一)——关于废除或修改现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建议[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5).

第3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在新医改情境下,乡镇卫生机构“医防分设”模式与政府“重点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的基本制度设计的体制冲突,再次引起对其政策去向的思考。“医防分设”模式运行后,农村三级服务网络结构和相关领域功能都发生了变化,并使卫生体制形成一些明显的特征。其与新医改精神的对接,可有不同的政策方案组合。以现存体制特征和政策优势为起点,从理论层面理解“政府办好一所卫生院”的理由,并考虑众多的影响因素,可能更有助于定性推导“医防分设”模式政策终止、调整或延续的政策去向。

    乡镇卫生机构“医防分设”模式,主要是针对当时“医防一体”模式积重难返的现状,提出的一种改制模式。这种模式以由政府办乡镇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预防保健和管理职能,和以民营化的乡镇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为特征。医改大讨论已从人们的视线淡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重申政府应“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在新一轮医改情境下,“医防分设”表现出的体制冲突,又重新摆在决策者的面前。本文以曾被评论为找到“政府”和“市场”最佳接合点,是实现卫生服务“帕累托最优”可能途径的江苏省如皋市“医防分设”实验模式为案例,对其“医防分设”模式实施过程进行调查回顾,分析运行后卫生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演变,以及运行多年后形成的体制特征,并讨论在新一轮医改情境下,“医防分设”模式可能的去向。

1江苏如皋“医防分设”实验模式简述

    如皋市为江苏省南通地区的县级市,现辖19个镇、2个经济开发区、333个行政村,面积1 47 7km2扩,总人口140. 92万人。2001年,由于当时面临乡镇卫生院生存和发展危机,南通市和所辖各市(县)政府酝酿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改制之初,如皋市坚持“卫生防疫不能卖”,“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能不能卖”,优先考虑公共卫生的理念,采取政府办乡镇卫生所后,再将卫生院民营化的“医防分设”的方案,制定了《如皋市乡镇防保体制改革的方案》、《乡镇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乡镇卫生所《首批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办法》等配套办法。各乡镇卫生所2001年7月起正式对外办公,卫生院改制从2001年底开始,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改制后,形成地理位置呈三角形的市立医院和两所公立中心卫生院,与47所民营乡镇医院共存的医疗服务格局。乡镇卫生机构则表现为公立卫生所和民营乡镇医院的“医防分  设”模式。

      改革后,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人力度,  医院民营化后卫生资源也迅速增加。政府工作重心  向公共卫生、网底建设、医疗市场监管、医防整合和新农合制度建设转移,同时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思路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了独具“医防分设”特征的宏观卫生管制体系。

    如皋的实验模式,从以优先考虑公共卫生为起点,到以整合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主体思路,总体上体现了在市场改革背景下较为稳妥和清晰的改革思路,做法和经验曾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内陈家应等学者,也对包括样本县如皋在内的、以设立独立卫生所为特征的南通市卫生服务体系做过研究。

2医防分设后的卫生体制特征

    “医防分设”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枢一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使原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的结构关系发生了变化,运行数年后相关领域的功能也由此发生了一系列演变。这些演变也使“医防分设”模式较“医防合一”模式,在卫生系统体制特征方面具有了一些明显的差异。

2.1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结构变化中枢的变化使原先的三级网演变成两张网:即以“市级医院一民营乡镇医院一村级卫生机构”为层级的“医疗服务网”和以“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一乡镇卫生所一村级卫生机构”为层级的“预防保健网”。在预防保健网络,形成一个从市卫生局经公共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所(卫生监督分所)向外部延伸的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的垂直关系明晰。而在医疗服务网内,各市场主体相互独立,关系模糊。卫生所与民营医院表现为监管和整合关系。

2. 2相关领域功能的演化改制后,政府将对原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投人,全部投人分设后的卫生所,保障了卫生所运行的事业费。如皋市2000年投人于全市乡镇卫生院的事业费为420万元,而2009年投人卫生所531. 51万元。卫生所不仅承担预防、保健职能,而且承担政府赋予的各种管理职能。分设的卫生所使三级网中的枢纽功能得到恢复,关联重建,新的网络结构关系激活。

改制后的乡镇医院均注册为民营非营利医院,定位仍是基本医疗服务,均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民营化的医院利益诉求空间增加,纷纷增加投人。改制前,200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万元以上医疗设备497台,2009年民营乡镇医院达11 505台,增长22倍。民营医院在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发展更高层次的服务,服务能力超过原乡镇卫生院的定位。

    在乡镇卫生院已民营化的状况下,如皋市以整合的思路,突破体制性障碍,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  系。依托镇卫生所和辖区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3一2006年,整合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2家。独立设置的卫生所以更多的精力,致力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恢复与建设,以“六位一体”为理念建设高于村卫生室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网底得到全面升级。

    政府通过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卫生系统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医疗市场等领域的监管。2009年经由乡镇协办的卫生行政执法立案数达490起。卫生所在医疗市场监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 3“医防分设”模式运行数年后卫生体制特征网络结构关系和功能的演化,使“医防分设”模式运行数年后的卫生系统体制特征,与“医防合一”时相比有明显差异:政府办卫生所使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易于体现;医院民营化的体制使医疗服务的提供更具效率;政府更有精力致力于网底建设,在卫生服务提供上通过整合和购买服务得以实现;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上则需要强有力的管制。这些特征显示,在“医防分设”模式下,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更有利于公共卫生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而通过整合、购买方式提供医疗服务,可能更是一种有效途径,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有一种走有管理的市场化道路的倾向。

3“医防分设”模式的去向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办医原则”,“政府要重点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制度设计要求,与现实存在的“医防分设”模式发生体制冲突。在新医改的政策情境下,如何对接有不同的方案组合。现从现行体制出发,在理念上定性推导,对可能会有的不同的政策选择进行探讨。

3.1政策方案的不同组合单纯从是否对接总体制度设计,可以有不同的政策方案。

3.1.1政策终止回购民营医院,撤并乡镇卫生所,重建乡镇卫生院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制复旧。这种方案需要政府足够的财力和决心,同时要付出数年改革的学习成本和积沉成本,已有的政策优势可能会丧失,原有的政策问题可能会重现。体制复旧的代价巨大,但它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体制冲突问题。

3.1.2政策调整保持现行模式,控股或租赁民营医院,实现对民营医院的介人干预。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设想,实际运作几乎不可能。

3.1.3政策调整保持现行模式,政府增办基本医疗服务,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类似建一个小的公立体系。政府付出的财力相对较少,但能实现体制上的对接,同时保持原有政策优势。

3.1.4政策延续放弃体制上的对接,实践有管理的市场的市场化道路。这条道路,管制将成为关键,而购买服务成为整合的基本形式。

3. 2不同政策去向的选择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路径依赖;同时,政策去向必须以政策效果为前提。所以,讨论政策去向必须在判断现行政策优劣的基础上,以现体制为起点,推导新医改情境下的可能的改革延伸思路。

    政府办好乡镇卫生院的理由,首先应该是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责任。“医防分设”从实施的必要性探讨,到初步效果的评析,正是体现在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责任上,有其独到的政策优势。从保持这种政策优势角度,“医防分设”模式具有政策延续的理由。

    对“医防分设”模式质疑,可能便是民营化医院基本医疗的提供。公立医院的两个历史责任之一,就是保证群众医疗服务的经济可及。政府必须办卫生院以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制衡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又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理论上而言,公立医院和民营非营利医院可以归人一类。非营利医院和公立医院只是投资主体不同,而它们在运作模式上是类似的,都有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同时对营利性医院医疗费用起到制衡作用。所以,如果通过一定手段达到使非营利医院保证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的目的,那么即使没有公立的乡镇卫生院,这种模式显然也能存在,而使政策延续。

    现实的问题可能是医防分设模式已经实施数年,已经形成了民营化的格局。当地从政策磨合到形成秩序,已经付出了相当的学习成本,形成了不同于“医防合一”的卫生系统运行的宏观管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办好卫生院,显然是与全国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院的现实背景是有区别的,而且所面临的政策问题也已不一样,新的政策问题可能是医疗服务的管制问题。

第4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9月5日,来自北京、上海、香港等地的120余名企业家代表云集云南昆明,参加“昆明市医疗卫生招商引资暨项目推介会”。昆明同仁医院、云南圣约翰医院、昆明明珠医院搬迁新建等12个医疗卫生合作项目和医院建设发展项目签约,协议投资总额达22.5亿元。昆明市政府表示,昆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事业,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打破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

就在推介会召开前不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规定“民营医院3年免税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凡具有医师资格证,在国家核准范围内的医生,在昆明地区可以多点执业”共12项扶持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

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之际,云南省率先在医疗卫生领域多个单点上突破现行国家政策。虽然目前民营医院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难题,但民营医院的突围已经开始。

先天不足

在20多年的医疗市场化改革中,民营医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在医院数量、医护资源、资产占有量等方面,民营医院占很少部分,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

尽管先天不足,但近几年来,民营医院以其优质的服务、灵活的机制、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仍然取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医、口腔、眼科、医学美容、男科等专科优势突出,而且已经形成一些品牌。

民营医院在发展的同时,不少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民营医院的不诚信很严重,而国家政策越来越成为制约民营医疗市场发展的瓶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日下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首次提出要对民营医院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了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当时出台了“免税3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其中营业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率为33%,此外还有其他累计10.8%的税率。由于民营医院的运作模式,国家“免税3年”的优惠政策并不能使其得到多少实惠。

没有医保定点资格。医保人员是就医的主流,而且比自费医疗的病人有更高的消费能力。是医保定点就意味着能吸引更多享受医保的人员,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回报。然而,除极少数幸运的民营医院外,大多数民营医院都被排除在医保定点单位之外,更不能作为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一系列的政策瓶颈套牢了许多民营医院,有的不堪重负关门;有的在夹缝中生存;更有甚者,开始铤而走险。这更增加了民营医院的不规范,加深了公众对民营医院的不良印象,国家对此出台许多严规:不许做医疗广告,不许对药品加价,医生不许走穴等。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了中国的全民医保网。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早已超负荷运转的大中型公立医疗机构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根据卫生部的统计,2008年中国健康医疗市场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医疗市场。庞大的医疗市场需要民营医院的加盟。

一边是政策瓶颈,一边是市场需求,民营医院的发展道路注定不会平坦。

在2008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要全面推进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障三大体系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将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用三年时间,探索出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

公立医院改革是为使百姓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民营医院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其地位不可小视。公立医院已经走出了医改中最复杂和最难突破的医院改革的重要一步,民营医院也期望新医改能带来希望,能够与公立医院在同一起跑线竞争。

专家支招

在目前呼声比较高的新医改中,主要有“政府主导化”和“市场主导化”两种态度。卫生部已经把新医改的基本原则定为政府主导和强调公益性。但新医改方案还未面世,不管最终方案如何,民营医院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的政策倾斜。

政策是民营医疗市场的方向,没有方向,民营医院就谈不上发展。政策松绑,民营医院发展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中央已经确定,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此外,国家已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营医院。

如何更好地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生力军作用?卫生部原医政司司长、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主任于宗河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是减轻税收负担。中国80%以上的民营医院被定为营利性,一律纳税,这种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有失公平。况且中国民营医院发展历程短,不成熟,应以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如果在此阶段把税收压力与其获利冲动双重叠加,会更加重其不规范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另外,中国民营医院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不足、执行不一,损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医疗服务质量,加重了病人负担。

中国民营医院的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微乎其微,但却使民营资本向医疗卫生领域进军带来不便,造成认识上的扭曲,甚至抱怨、责难和质疑,可能引发行业混乱。

同时,民营医院即使被核定为营利性的医院,实际上其社会公益属性未变,仍要承担诸多社会功能,甚至还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贫困患者费用减免和医疗欠费。这符合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的精神要求,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理应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报请地方政府和协调发改委、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制定和出台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扶持与鼓励政策。对为办公益事业回报社会而举办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应以抵扣相应税收而予以鼓励,政府也可对医院予以资助。除主要提供高端人群特需服务的营利性民营医院以外,对大多数民营医院应依法享有与公立同等的价格及税收政策。民营医院依法承担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以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进行救治和帮助,政府应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补偿。

民办医疗机构不是工商企业,不宜进行工商登记,也不宜按工商企业标准征收税款。管理上应归口到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医保和新农合定点,不能依据公办或民营性质。各地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标准的民营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应纳入基金支付和报销范围。

人才是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民营医院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先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应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人事档案应纳入当地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第5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1江苏如皋“医防分设”实验模式简述

如皋市为江苏省南通地区的县级市,现辖19个镇、2个经济开发区、333个行政村,面积1477km2扩,总人口140.92万人。2001年,由于当时面临乡镇卫生院生存和发展危机,南通市和所辖各市(县)政府酝酿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改制之初,如皋市坚持“卫生防疫不能卖”,“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能不能卖”,优先考虑公共卫生的理念,采取政府办乡镇卫生所后,再将卫生院民营化的“医防分设”的方案,制定了《如皋市乡镇防保体制改革的方案》、《乡镇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乡镇卫生所《首批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办法》等配套办法。各乡镇卫生所2001年7月起正式对外办公,卫生院改制从2001年底开始,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改制后,形成地理位置呈三角形的市立医院和两所公立中心卫生院,与47所民营乡镇医院共存的医疗服务格局。乡镇卫生机构则表现为公立卫生所和民营乡镇医院的“医防分设”模式。

改革后,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人力度,医院民营化后卫生资源也迅速增加。政府工作重心向公共卫生、网底建设、医疗市场监管、医防整合和新农合制度建设转移,同时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思路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了独具“医防分设”特征的宏观卫生管制体系。

如皋的实验模式,从以优先考虑公共卫生为起点,到以整合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主体思路,总体上体现了在市场改革背景下较为稳妥和清晰的改革思路,做法和经验曾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内陈家应等学者,也对包括样本县如皋在内的、以设立独立卫生所为特征的南通市卫生服务体系做过研究。

2医防分设后的卫生体制特征

“医防分设”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枢一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使原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的结构关系发生了变化,运行数年后相关领域的功能也由此发生了一系列演变。这些演变也使“医防分设”模式较“医防合一”模式,在卫生系统体制特征方面具有了一些明显的差异。

2.1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结构变化中枢的变化使原先的三级网演变成两张网:即以“市级医院一民营乡镇医院一村级卫生机构”为层级的“医疗服务网”和以“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一乡镇卫生所一村级卫生机构”为层级的“预防保健网”。在预防保健网络,形成一个从市卫生局经公共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所(卫生监督分所)向外部延伸的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的垂直关系明晰。而在医疗服务网内,各市场主体相互独立,关系模糊。卫生所与民营医院表现为监管和整合关系。

2.2相关领域功能的演化改制后,政府将对原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投人,全部投人分设后的卫生所,保障了卫生所运行的事业费。如皋市2000年投人于全市乡镇卫生院的事业费为420万元,而2009年投人卫生所531.51万元。卫生所不仅承担预防、保健职能,而且承担政府赋予的各种管理职能。分设的卫生所使三级网中的枢纽功能得到恢复,关联重建,新的网络结构关系激活。

改制后的乡镇医院均注册为民营非营利医院,定位仍是基本医疗服务,均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民营化的医院利益诉求空间增加,纷纷增加投人。改制前,200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万元以上医疗设备497台,2009年民营乡镇医院达11505台,增长22倍。民营医院在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发展更高层次的服务,服务能力超过原乡镇卫生院的定位。

在乡镇卫生院已民营化的状况下,如皋市以整合的思路,突破体制,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依托镇卫生所和辖区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3一2006年,整合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2家。独立设置的卫生所以更多的精力,致力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恢复与建设,以“六位一体”为理念建设高于村卫生室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网底得到全面升级。

政府通过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卫生系统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医疗市场等领域的监管。2009年经由乡镇协办的卫生行政执法立案数达490起。卫生所在医疗市场监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3“医防分设”模式运行数年后卫生体制特征网络结构关系和功能的演化,使“医防分设”模式运行数年后的卫生系统体制特征,与“医防合一”时相比有明显差异:政府办卫生所使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易于体现;医院民营化的体制使医疗服务的提供更具效率;政府更有精力致力于网底建设,在卫生服务提供上通过整合和购买服务得以实现;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上则需要强有力的管制。这些特征显示,在“医防分设”模式下,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更有利于公共卫生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而通过整合、购买方式提供医疗服务,可能更是一种有效途径,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有一种走有管理的市场化道路的倾向。

3“医防分设”模式的去向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办医原则”,“政府要重点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制度设计要求,与现实存在的“医防分设”模式发生体制冲突。在新医改的政策情境下,如何对接有不同的方案组合。现从现行体制出发,在理念上定性推导,对可能会有的不同的政策选择进行探讨。

3.1政策方案的不同组合单纯从是否对接总体制度设计,可以有不同的政策方案。

3.1.1政策终止回购民营医院,撤并乡镇卫生所,重建乡镇卫生院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制复旧。这种方案需要政府足够的财力和决心,同时要付出数年改革的学习成本和积沉成本,已有的政策优势可能会丧失,原有的政策问题可能会重现。体制复旧的代价巨大,但它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体制冲突问题。

3.1.2政策调整保持现行模式,控股或租赁民营医院,实现对民营医院的介人干预。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设想,实际运作几乎不可能。

3.1.3政策调整保持现行模式,政府增办基本医疗服务,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类似建一个小的公立体系。政府付出的财力相对较少,但能实现体制上的对接,同时保持原有政策优势。

3.1.4政策延续放弃体制上的对接,实践有管理的市场的市场化道路。这条道路,管制将成为关键,而购买服务成为整合的基本形式。

3.2不同政策去向的选择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路径依赖;同时,政策去向必须以政策效果为前提。所以,讨论政策去向必须在判断现行政策优劣的基础上,以现体制为起点,推导新医改情境下的可能的改革延伸思路。

政府办好乡镇卫生院的理由,首先应该是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责任。“医防分设”从实施的必要性探讨,到初步效果的评析,正是体现在政府对公共卫生的责任上,有其独到的政策优势。从保持这种政策优势角度,“医防分设”模式具有政策延续的理由。

对“医防分设”模式质疑,可能便是民营化医院基本医疗的提供。公立医院的两个历史责任之一,就是保证群众医疗服务的经济可及。政府必须办卫生院以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制衡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又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理论上而言,公立医院和民营非营利医院可以归人一类。非营利医院和公立医院只是投资主体不同,而它们在运作模式上是类似的,都有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同时对营利性医院医疗费用起到制衡作用。所以,如果通过一定手段达到使非营利医院保证提供低廉医疗卫生服务的目的,那么即使没有公立的乡镇卫生院,这种模式显然也能存在,而使政策延续。

现实的问题可能是医防分设模式已经实施数年,已经形成了民营化的格局。当地从政策磨合到形成秩序,已经付出了相当的学习成本,形成了不同于“医防合一”的卫生系统运行的宏观管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办好卫生院,显然是与全国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院的现实背景是有区别的,而且所面临的政策问题也已不一样,新的政策问题可能是医疗服务的管制问题。

第6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群众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农村医疗保险现状

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走过了一条艰难的历程。除了少部分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外,大多数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开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病致死,因病返贫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目前,合作医疗在很多地方陷入低谷,难以重建,这主要是因为财政支持少。据中国统计年鉴载,“政府卫生支出2000年为39.4%,且主要集中在城镇,占80%的中国农民只消费不到20%的卫生服务”。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191个成员国进行的医疗卫生评价中,中国排在较后的位置上。有资料显示,从1999年开始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障改革,至今已使10895万人受益,其中近65%都是在城镇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享有率仅为12%.尽管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仅为9.6%.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制度又陷入停顿甚至萎缩状态,90%左右失去了医疗保险的农民,由于医疗费用的攀升,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支付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

1976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基层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首先,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显的失控现象。其次,干部和村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不平等,是合作医疗难以恢复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机制的转变,彻底打击了合作医疗赖以存在的基金筹资基础。

2.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农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患此类病多数会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原本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县级的卫生医疗机构,除县级医院外,还有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机构等,这些机构大多都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大量的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的运行成本,因此必须打破部门体制限制,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流动和重新组合。

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

4.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正在试点推进。真正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促进农村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农民健康为根本宗旨,通过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筹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少因病致贫,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

2.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筹集资金数额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应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应注意将经济困难户也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内。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使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有效良性运行又不至于使个人产生极大的负担感呢?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如果负担过高,农民就不会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就会丧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并且可以让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业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如在云南省会泽县的合作医疗中,县政府所负担的7元中有5元是由会泽县小熊猫烟厂负担,这样既能使企业提高知名度,又能使农民减轻负担。

3.防范医方和患方的道德风险

应当在不断总结经验及科学计算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并且相对稳定的报销比例来避免道德风险。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应当加以确定,以保证其相对稳定性。

4.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的长效机制

第7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卫生政策;健康权利;社会公正;伦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0-0050-03

在现代社会,健康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健康权利作为人的生存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法》规定:享有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和社会状况不同而分等级。1977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卫生发展目标,强调了卫生资源的分配不能以社会公众的购买力高低作为唯一标准,而应在社会公众中公正分配卫生资源,这是对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权利的承认和维护。由此可见,健康权利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和生活质量必不可少的权利。[1]272人们关注的是健康,也即健康保健。怎样去衡量和完善健康状况,用什么样的伦理价值观去指导建立在这些标准之上的卫生政策,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一、卫生政策、人的健康权利及其伦理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

1.卫生政策是人们维护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前提。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是一种完全享有身心健康和社会福祉的状态,并非仅仅没有身体上的病痛。健康不仅与个体生命息息相关,而且对一个社会的进步而言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因而,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一切生命活动在任何时代、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卫生政策是促进和保障大众健康的行动指南,也是满足大众对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前提。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医疗保健卫生活动中技术含量的大大提高以及市场化的消极影响,医疗保健费用在全球范围内大幅攀升,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与人们的购买力不均矛盾日益扩大,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公与人们对卫生资源需求的公正性诉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在这种背景下,道德目标成为卫生政策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卫生政策的伦理维度需要在各种伦理价值观之间和其它各种价值观之间做出重大选择。[2]对

于卫生政策、伦理学和人的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医生兼哲学家埃得蒙・彼莱格利诺作了如下描述: ―个国家或社会的卫生政策即对其医学知识和资源的社会使用所进行的控制与优选策略。确定这一策略时,人的价值用来作为选择目标、主次和途径的指南与标准,而伦理学则作为卫生政策和人的价值之间的桥梁,它衡量着卫生政策的实施方案在道德上的可行性,以期寻求妥善解决选择方案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价值观念分歧。因此,卫生政策最终反映了―个国家或民族的基本信念,这些信念维持着这一社会的完整与一致。一个社会就是通过卫生政策中方案的选择来制约和规避高科技发展对人的健康诉求及其伦理价值观念的强大冲击。

卫生政策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医疗保健资源分配进行政府干预:利用有限的资源促进和维持每个人的健康,达到社会公正的基本道德要求。美国著名医学社会学家威廉姆・柯克赫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医疗保健的公正成为问题的时候,国家的目标应该是将医疗保健确定为一种权利。”[3]承认健康权利,就意味着当个人的卫生医疗信仰不能得到满足时,政府有责任提供;健康权利的界限决定着政府在多大范围中、在哪些层次上对医疗保健资源分配进行干预。[1]272医疗保健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理想健康状态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矛盾的调和使得人们健康权利诉求成为卫生政策的价值指向。卫生政策依据社会公正和健康权利的要求进行伦理选择,是增进和满足人们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基础。

2.伦理价值是卫生政策维护增进人们健康权利的目标和归宿。卫生政策作为一种弥补市场资源调节不足的制度性安排,更多地体现为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由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消费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由重病造成的沉重医疗费用是人人都可能遭遇的现实风险,因此,通过建立一定的医疗保障制度以筹集医疗资金,应对疾病带来的无法预测的风险,就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特殊需要,并由此引起医疗服务市场结构的变化。[4]卫生政策的价值目标,就是要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公平地服务于人的健康需求,如此其必然会以一定的伦理思想为依据。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伦理思想和某些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为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伦理依据,使卫生政策尽可能兼顾大众对健康利益的公正性诉求,使卫生资源分配、卫生保健服务在复杂的多种利益关系中实现合理的调节和平衡。卫生政策中的伦理思想体现的是对伦理原则的目标性选择,其背后隐含着的是更深层的人文关怀的终极目标追求。

伦理学根植于一定社会的文化、哲学或宗教信念之中,是一个社会衡量是非、善恶的根本道德尺度。因此,每一社会在形成卫生政策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并孕育着一些伦理道德问题。[2]伦理学对于卫生政策的意义在于,保证卫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背离大众的健康权利诉求。卫生政策是卫生资源、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三者的有机统一。如果缺少伦理学的分析与审视,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就可能会偏离大众对健康权利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二、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伦理偏差审视

第8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摘 要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是落实国家医改精神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改变基层医疗机构的生存状态,又有利于实现群众就地看病。尽管认为新一轮的进城看病潮由多种因素造成,但不管是爆满的县级医院,还是乡镇或社区医院负责人,都认为这种病患的逆向流动与基层医改有关。近年来,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面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国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结合实际、切实了解人民看病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发展,为百姓创造健康生活。

关键词 基层医疗 政府投补偿 发展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健康和千家万户幸福。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作用能否完全发挥出来,关系到医改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福祉。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为一项全球性事业,国际中对于该项事业的发展及实施的政策均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国际中有笔者指出医改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少政府干预和利用竞争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保险费用门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1]。本位笔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政府投入性政策对基层医疗的未来进行相关论述。

一、基层医疗发展

1.基层医疗现状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指最小的行政区划级别的医疗机构。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约有近半居民有病不就医,百分之二十九点六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基层人口健康水平差距明显,而且城乡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现有乡镇卫生院不少功能缺失,无法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偏低,管理不尽人意,存在城市大医院“人满为患”与基层医疗机构“门庭冷落”的明显反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较高,能够有效降低医药费用。另外还有一种看病难主要是由于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于居民需求的不足,造成患者去大医院看专家“难”。有数据研究显示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与此同时引起政府注意的是医疗事业,公共卫生事业长期以来对全人类来说任重而道远,不断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便成为奠定人民健康生活的基石。

2.发展方向

最近国家出台了关于医改的政策,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但基层老百姓看病的问题还一时难以解决,对于基层的医疗改革国家任重而道远。在城镇,医疗制度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将医改向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探索与完善。在农村,伴随着 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坚持利民惠民,基本建立药品供应保障新体系,着力解决好“看病贵”问题。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水平,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社会中有各种建设性意见。主要有:搞好发展规划,整合优化基层医疗资源,坚决杜绝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基层待遇,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建立长效机制,解决财力投入不足问题;用综合手段,培养基层适用人才队伍;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情况认真摸底,将其从建设和改造负债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二、政府投入补偿政策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另外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部分地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基层医疗单位不再靠药品差价获利,对其这一块的损失则由财政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政策。主要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坚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进行定期调整完善,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政府部门需要明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服务条件 。目前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在国内还处于政府主导阶段,应此其组成部分主要为部属医院、市属医院、部队医院、社区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 民营医院和私人诊所暂时未加入其中。基层医疗的发展是一项关乎民生,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各个阶层齐心协力,方能不断完善这项事业。

医改内容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此外要要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新政同时要求,到2015年,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达标率要达到95%,这就说,今后百姓不光出门能很快捷地找到医院,更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买到不加利润的便宜的基本药物。

第9篇: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范文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之间的协调性与连续性逐渐开始受到国内外学术界以及卫生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中的连续被认为是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所不可缺少的特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合作是服务连续性得以保障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我国的卫生服务提供环境仍然较为缺乏协调性与连续性,服务利用者难以得到方便、连续、高效的卫生服务,反而时常会由于服务提供的不连续、不衔接而造成重复的、间断的医疗卫生服务,从而导致卫生服务效率的低下、服务利用者所支付的费用升高等问题[1]。

1农村卫生网络卫生服务连续性的意义

卫生服务的协调性与连续性是指当患者因健康问题进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后,能够获得无缝隙的连续服务,不会因就诊医师或机构的变化而中断或重复提供。从卫生服务的效率来看,建立完整有效的促使机构间服务有效衔接与合作的机制,是提高服务连续性、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的核心。从卫生服务提供的效果指标看,保障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连续性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系统质量改善的关键目标。研究者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质量管理和服务模式提供效率的前期研究表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无序和协同服务质量低劣是影响农村卫生服务效率的重要因素。在医疗资源有限的环境下,患者在多级机构就诊和医疗机构联合提供卫生服务是必然的选择。按照卫生服务提供体系的系统观和“大卫生观”思想,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之间,也应具有紧密、协调的合作关系,从而实现对疾病有效的防治结合的功能[1]。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系统论强调:系统中全部服务机构个体最优化不意味着服务提供系统整体上的最优。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我国农村人口的死因谱和疾病谱发生演变。农村地区各类疾病的诊疗流程需要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中不同层级和不同专科性质的机构共同完成。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离散的提供模式无法使此类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连续和全程的诊疗。因此,应重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多机构协同质量与卫生服务连续性质量。

2农村卫生网络连续存在的问题

2.1卫生服务提供缺乏系统性

卫生服务机构中存在疾病治疗价值观和经济观的偏移,这会导致卫生服务提供缺乏系统性。卫生服务机构总是试图最大限度甚至超出自身能力地对疾病进行防治,而缺乏系统的、分层级的对疾病进行防治的思想;加之不同层级的机构对利益的追求,从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链的断裂。不同级、不同类别机构间对病人展开无序竞争,极大地浪费了卫生资源,降低了医疗卫生服务的系统效率。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协调性与连续性研究方面,由于在资源配置时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的考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体系内各子系统之间、与医疗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2.2机构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合作的机制

长期以来,政府不断致力于通过探索与建立相应的机制、采取具体的措施来促进卫生服务提供的协调性与连续性,尤其是在城市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地区医院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和服务网络,在农村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层级管理网络和转诊机制。政府希望通过实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不断改革与推进双向转诊机制、建立具有连续功能的医疗集团、对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进行明确分工等方式,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之间、综合医院之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所提供服务的协调性与连续。然而,由于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个由具有专业自治权的机构群体组成的体系,一旦出现缺乏有效沟通与协作机制的情况时,这种专业自治权极易导致卫生服务提供中出现利用不足、过度利用、错误利用和不必要重复等现象[1],且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实施的效果不仅仅依靠单一的制度保障或者制度安排,而需要各制度间的协调与衔接,保障卫生服务机构间提供卫生服务的连续性。

2.3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卫生服务提供的协调性与连续性的推动促进作用不足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之初,其功能在促进协调性与连续性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有所侧重。但是,基本医疗保障在对医疗卫生服务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对于服务的不连续和重复的提供、机构间无序竞争并未有效地利用其经济制约力进行控制。现行的医保制度对于在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转诊就医的卫生服务利用者的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连续需要基本上没有起到在经济上的有效保障作用[2]。所以,医疗保障经济控制功能的缺位也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协调与不连续性。

2.4缺乏保障卫生服务连续性的政策支持

现有的卫生政策主要集中在卫生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卫生服务质量的评审,涉及卫生服务网络和连续提供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则较少。从文献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中,仅仅提到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但是对于如何保障双向转诊工作的持续性,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问题则缺乏相应的政策[3]。笔者认为可支撑卫生服务连续性的政策包括完善公立医院对口支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度,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公立医院改革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紧密配合、相互促进。

3对策与建议

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卫生改革目标必然要求强化各级、各类、不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协调发展,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3.1重构和完善卫生服务管理系统

对于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来说,重构卫生服务管理系统是一项繁琐的系统工程,应以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合理化为目标,重构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服务项目的提供、服务流程的优化,实现农村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渠道以及各类卫生资源的整合与业务协同,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公众和各类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县、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卫生服务机构与公众之间、各层级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无缝链接,实现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这主要涉及政府管理层次,医疗卫生管理中心、医药供应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间的协调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层次等[4]。另外,应依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内的综合性医院以及专科医院根据辖区的卫生资源分布状况,签订连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制度契约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提供,可以考虑将这些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内容。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的协作关系。上级医疗机构可以负责好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的培训工作。同时,上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也可以到基层进行会诊。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服务协作体可以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这样能够有效地弥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点多面广、人员少以及设备差的弱点。#p#分页标题#e#

3.2强化机构间衔接与合作机制

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农村各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确定其规模、职能和布局,以及重要改造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协作。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之间的医疗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资源共享和合作互动机制,围绕着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建立和完善医疗人才、技术、设备等要素的统筹协作机制,开展分级医疗和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3]。探索县、乡(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机制,促进区域资源功能整合,均衡发展,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实现公共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3.3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促进连续性卫生服务的导向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推行以来,已经逐步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也逐年提高。新农合制度不仅有效缓解了农村居民“看病贵”问题,同时通过对卫生区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政策的影响力,客观上促进了县、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新农合制度还起到了对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医疗机构间的协作和卫生服务的连续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新农合制度实施后,农村居民前往县级医院就诊的人次数占当年总人次数的38%,前往乡镇卫生院就诊的人次数占当年总人次数的45%,前往村卫生室就诊的人次数占当年总人次数的17%。这说明新农合的制度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和合理分流。从新农合资金的使用途径和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发现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县级医院(占44.3%),其次为乡镇卫生院(占46.8%);资金使用效率最高为乡镇卫生院(87%),其次为村卫生室(79%)[5]。这说明新农合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还有待提高,新农合制度对促进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供科学合理的连续性卫生服务的导向作用还没有充分的发挥,有待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