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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精选(九篇)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

第1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B2C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此外,虚拟化的电子产品交易,比如信息产品,虚拟游戏等也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根据电子商务运营机制中各方的参与程度、地位的种种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多种模式。2014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了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其中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金额为3.64万亿元,同比增长48.6%,通过电商平台向企业(单位)销售的金额为12.75万亿元,同比增长62.8%,前者主要是B2C或者C2C的电子商务形式,后者主要属于B2B的电子商务形式。虽然从规模和增长速度的角度来说B2B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考虑到B2B的电子商务形式主要是在账簿记录、货物交接等方面上代替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其交易形式与传统商业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集中于大型的商品货物交易在生活中不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选取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电子商务,即B2C或C2C形式的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此外,相比于B2B形式的交易双方是账簿健全、管理完善的企业而言,B2C和C2C形式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更大的漏洞,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

2.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现状

(1)征收管理范围局限

现阶段,对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主要是B2B和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则是处在一个税收征管的盲区。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工商法律也没有形成体系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的税法,使得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征收管理只能依据于和电子商务产品有关的实体法,向部分具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而无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完备的检查、稽查等征管制度。

(3)征收管理难度大

美国财政部电子商务白皮书总结了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交易双方可以匿名;销售商容易隐蔽交易地点;税务机关在得不到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就无法征税。由于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使得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实际交易信息。对于B2B、B2C而言,虽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向其实体经营机构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得到税务信息,从而无法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相应的税款。以依靠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B2C纳税人为例,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信息管理不严格的现状,纳税人可以通过虚假的交易信息进行偷逃税行为。

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第18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要求,4月8日起向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70%税额征收。这一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跨境电商进口国外产品免征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历史结束,这也说明在当前电子商务模式广泛替代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如果税收征管长期将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置于法律的正空地带或者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无法有效保证互联网交易的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实际上是给予了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一种“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不仅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产生一种扭曲,也会对传统商业模式产生替代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会选择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从而利用国家税收法律的漏洞和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避税活动,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届时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活动将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B2C、C2C电子商务领域最主要的是依托大型电商交易平台进行的销售商品的活动,还有小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结算进行的应税服务和连同实体商品的配套交易的应税服务。营改增的推行,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交易都将实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于现行互联网的交易税务机关主要采用3%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这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明显要低于实体交易领域按照17%税率下的税收负担,从而国家税收大幅度流失,政府对于互联网市场的调控手段也大幅减弱。特别地,在“互联网+”创新创业浪潮的背景下C2C形式的虚拟产品和和信息化商品的交易量已经大幅增加,而如何对其进行征税以及对这一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将是税务机关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原理分析

1.经济效应

各国对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是因为各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还未健全、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等种种因素使得互联网贸易企业和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有严重的税负不公情况,互联网贸易企业在税率以及征管现状上拥有极大的税收利益。这说明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不中性,对市场经济会产生替代效应,大量传统贸易企业开始从事虚拟网络交易并轻易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纳税人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是新兴商业模式,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时滞性,使得各国政府现有的税收政策很难完全覆盖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大量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进入商业领域并从事应税行为,对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传统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战,使得法定纳税人和实际缴纳税收的自然人出现较大差异。

3.征税对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伴随着许多虚拟信息产品的出现,比如游戏、影视、音乐、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各国对于这些商品的流转税的征收还没有一些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税收立法具有关于此类商品的税目,使得课税对象不清晰。

4.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获得B2B、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准确的交易信息,这些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推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很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时间价值。对于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税务机关主要依托于税务登记这一基本征管手段确认,有些国家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具有差异,这使得税负较高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税务登记地放在较低税负的地区从而规避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即使是在像我国这样全国范围内实行较统一的税收政策的国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将登记地迁出国内从而谋取税收利益。

三、国外税制借鉴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政策的一直秉承税收中性原则,政府旨在培养税源,而且国内收入署的税收征管能力非常高,使得联邦税法在立法上一向以宽松为主要特征。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只有向消费者征收的销售税,所以其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于B2C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美国国会、政府自1998年起多次延长免税期限,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并且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保护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利益。但在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电商企业征收了地方销售税的法案。美国开始向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主要考虑到对于电子商务免税的替代效应严重侵蚀了美国政府的税基,这也给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一个很好的方向指导,由于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在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将面临电子商务的冲击,必须要着眼与市场公平向电商企业征收合适的税收。

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对境外公司向欧盟国家出售虚拟商品、服务征收增值税,实际上这是承认了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应税性,这一举措也很好地打击了跨国公司利用虚拟产品进行国际避税活动。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代购和对虚拟产品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范本。

四、政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销售商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基础管理的首要步骤,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纳税人的确认主要依赖税务登记制度,现行税务登记制度主要配合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即要求工商管理注册的单位进行税务登记,从而向其征税。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具有模糊性,由于当前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店户注册并没有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同步使得大量纳税人处在政府工商管理的盲区中,从而也就处于税务登记的盲区中,特别是对于C2C形式的电子商务而言。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大对于电子商务的工商管理立法力度,督促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善商务注册,实现平台信息与政府工商管理信息的连接。

2.实行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当前税务机关主要是依据实体法对B2B、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体进行传统的税收管理,这种管理很难及时准确地获得网络交易的税务信息,而电商平台是当前B2C、C2C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第一手信息的获得者,如果将电商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光能很好地保证税收收入的征收,更能要求平善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传递制度。

3.完善交易地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虽然我的税收政策在全国大体上处于一致,但是对于特殊地区和试点地区而言,我国地方税收政策依旧存在差异,电子商务交易者可以隐藏或者更改交易地点获得税收利益,从而在宏观上会造成地方政府财力的博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信息的稽查力度,利用信息化管理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水平。在国际上,互联网交易的地点模糊造成了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当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国互联网交易税收管辖权的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应通过税收协定的方式明确跨国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的重叠问题,并实现各国税务信息交流共享,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国际避税活动。

参考文献:

[1]蒋丽萍.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2]宋修广,孙显程,王世君,姜承飞.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财税审计,2016.01).

第2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

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包括税收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各种税收执法权时承担的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权利时承担的风险。从目前开展的“查找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风险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潜在的风险较大,产生的危害较深,需要高度重视。

(一)税收执法风险。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处理权”和“审批决定权”、涉税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税收执法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以税谋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税源管理不到位问题。税源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环节,税源管理不到位,税务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税源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源“巡查巡管”流于形式。突出表现是假请假、假歇业、假注销问题屡禁不止,漏征漏管户屡见不鲜。据调查,“三假”问题的产生与税收管理员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三假”户的形成需经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实和认定,除纳税人主观欺骗税收管理员的特殊情况外,没有税收管理员的默许就没有“三假”户的存在,税收管理员没有利益可得“三假”户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三假”户一定程度上是税收管理员的“私留地”;漏征漏管户的产生是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巡查巡管”不到位的结果。“三假”户和漏征漏管户的背后潜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二是税款核定不公平问题。个体工商户因“核定征收”而产生的税负不公问题是目前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调查,最终定税的多少基本上以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和依据为主要参考,尽管税款核定从形式上看实行了计算机定税,“阳关定税”,但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定税调查这个环节,如果有“人情”和“关系”的存在,定税时就会有从宽或从严的可能,就会有“税负不公”现象的发生,“税负不公”的背后隐藏着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问题。一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涉税案件该稽查而不稽查,该定偷税而不定偷税,需查深查透却敷衍了事,需从重处罚却轻描淡写,该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却不移交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减免退税审批和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该评估不评估或虚假评估,该调查不调查或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税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或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错误地使用税收法律文书,错误地引用税收法律依据,定性不准,程序失当,造成税收执法错误;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在执法文书上乱签字,使执法文书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等等,税收执法不规范潜在的风险不可估量;四是税收执法不文明、不廉洁问题。一些税收管理员在税收执法中,不能正确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没有完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对纳税人态度蛮横,不讲方法,不讲技巧,激化征纳矛盾,恶化税收执法环境。一些税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能严于律己,在税收执法中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违规接受纳税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廉洁严重影响了国税形象,而且也造成很多执法的风险。

(二)行政管理风险。“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是税务行政管理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对这些权利监督制约不到位,容易产生“”问题。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为强化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实行了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狠刹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与人事管理权的监督一样,对财务管理权也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如项目审批要集体决策、设备配置要公开招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要会审会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等,这些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在财务管理权的行使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固定资产的处置。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却失,司法监督的乏力,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国税系统不按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处置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一是房屋与土地混合处置问题。房屋随土地,或土地随房屋处置,虽然处置程序简单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随意性。不论是国、地税协商进行房屋或土地的置换,还是闲置不用的土地或房屋作价给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一定的费用等,都是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处置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和拍卖,土地的处置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和拍卖,房屋与土地是独立的,虽然密不可分但是不能简单处置,否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追究。二是车辆处置程序不规范问题。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的处置有拍卖和报废两种方法。超过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需要报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并上缴国有资产回收公司,而目前在处置报废车辆时,往往为照顾关系或图省事而不走报废程序,这种车辆一旦出现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闲置不用不需报废的车辆,尽管通过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拍卖之后的车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出现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政府部门强制性调用车辆,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程序而直接作价处置的,其存在的问题更多,潜在的风险更大,需要特别注意。

二、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知道“吃、拿、卡、要、报”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是对由于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认为“没有贪污受贿就没有风险”,但实际上许多过错是由过失导致,这些过失可能是失职、渎职,给国家、单位、个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一些同志对如何防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对于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也缺乏有效的认知。更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基层一线税务人员既没有税收执法权,也没有行政管理权,这些权利集中在领导手中,出了问题由领导承担,风险与我们没有关系。再加上一些同志对“两权”的监督缺乏认识,认为“两权”的监督是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两权”监督是对干部的不信任,容易影响团结,影响工作效率这些思想影响了“两权”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的具体体现。

二是“两权”监督的力度不够。实施“两权”监督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让那些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去监督。但是,目前我们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宏观监督制约规定多,微观监督制约规定少;事后监督制约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制约规定少;对下监督制约规定多,对上监督制约规定少等等;同时,从监督体制来看,主要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空档,特别是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引发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即使在事后监督中,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特别是“谁对制度的落实负责任”不明确而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物质利益的诱惑太大。税务人员与企业、个人的公务交往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规律性的特点,往往面对着更加隐蔽的、众多的诱惑。而作为普通的国家公务员,税务人员既缺乏广泛的社会尊重和崇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再加上基层部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全面完成考核任务的难度,双向的挤压使得税务人员需要有更加坚定的意志力和拒绝诱惑的克制力来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洁性。同时,由于税收执法过程是从纳税人手里无偿取得收入的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冲突形成了征纳双方之间一种特殊的矛盾关系。在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护,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诱惑执法人员,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而一些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抵制不住诱惑,一旦“不拘小节”,就会、、、以税谋私。

三、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税收执法权和税务行政管理权也不例外。国税系统要从源头上惩治腐败和防范执法和管理风险必须加强“两权”监督制约,而且必须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要将监督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坚持理论教育为先导,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经常性的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从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税收政策的培训,使干部职工以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来化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风险;定期邀请公、检、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举办业务培训、法制讲座等,通报职务犯罪的案发特点、手段以及变化规律,交流各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的经验、做法,提高国税人员防范执法风险意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培训,使纪检干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健全防范体制。在深化“两权”监督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制约层管理体制,要对现有的监督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把监督任务落实到各个业务职能部门,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重点是实行领导“一岗两责”责任制,各个班子成员把抓党风廉正建设与税收业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党风廉正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注重对重点环节进行制约监督,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防止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建立“定期会诊”制度。每季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整理解剖,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意见。五是完善“明查暗访”制度。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和行风义务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第3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1.国内关于税收滞纳金性质的不同界定

目前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税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解释,经过整理,大体有如下三种观点:①利息(补偿)说。这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因占用国家税金而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的一种补偿。②行政强制说。这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执行罚,是税务机关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税款者所实施的,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为实现征税的行政目的而对相对人的财产予以强制的形式上,税收滞纳金的收取似乎称的上是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现行的许多行政法教材也将税收滞纳金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执行罚。可是从执行罚的概念出发,结合税收滞纳金与其他类别滞纳金的区别,这种观点也有许多可推敲之处。③征税行为。这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就是滞纳税,其依据是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②。可见目前我国税务总局将加收滞纳金认定为征税行为。

2.国外税收滞纳金制度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租税通则》第224、225、240及254条对滞纳金的支付方式、清偿顺序、课征标准、免除、变更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对滞纳金性质的界定上,《德国租税通则》认为税收滞纳金是手段,其目的在于迫使租税义务人及时纳税。滞纳金的性质为租税附带给付。日本将滞纳金称为滞纳税,其性质相当于私法债务关系中的延迟利息,是对延迟缴纳税款实行的民事处罚。(其目的在于促进按时交税,同时达到纳税人之间公平负担的目标)。但应认为滞纳税的纳税义务与构成其基础的税款的纳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因为滞纳税的纳税义务对应于构成其基础的税种迟延交纳而隔日成立和确定。通过以上国内和国外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分析,笔者认为税收滞纳金与税款的性质是不同的,税款征收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征收行为,具有无偿性、强制性、法定性的特点。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与构成其基础的税款的纳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滞纳金的征收相当于私法债务关系中的延迟利息。

二、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既然税收滞纳金相当于私法债务关系中的延迟利息,具有民事处罚的性质,《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率万分之五年,滞纳率为18%(万分之五×365天=18%)它约等于同期银行利率的两倍,其中一倍为孳息返还,另外一倍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在民事范畴内也是可以成立的,相当于银行的罚息。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国家作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的地位基础之上,此时国家行使的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国家行政权力。因此现行税收滞纳金不具有权力性与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是税款的一种转化形式。因此税收滞纳金应当属于破产债权中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性。

三、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收本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③规定,本案中出现的加收滞纳金数额超过征收税款的情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无此限制。那么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就会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税收滞纳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1.《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④,《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的规定相比,属于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的规定,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又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⑤,目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滞纳金的数额能否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问题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裁决。

2.法条竞合的角度分析

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就税收滞纳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解释,现根据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关于法条间的竞合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问题进行学理解释。关于同位阶之法条间,系争法条之间在法律体系之位阶上若无优位与劣位的关系,则它们之间是否有其一优于另一法条受适用的情形,必须视系争法条之相对关系而定。申言之,应视具体情形,分别依“后法优于前法”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之。不过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必须受“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限制。因此,在税收滞纳金的法律适用上也应秉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四、结论

第4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管理创新,不是一味标新立异,而是立足实际,解决传统管理大而统、一把抓的问题,推进分类管理。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分类管理的科学内涵

所谓分类管理,简单的说,就是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

(一)分类管理的现实背景是管理对象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造成经济增长预期回落、工业品价格回落、部分中小企业关停和税收收入连年高增长等困难与压力,**税局坚持不懈怠、不放松,他们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挑战。该局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推进年”活动为主题,围绕“发展、巩固、创新、提高”八字方针,以打造“法治国税、数字国税、和谐国税、效能国税、活力国税、责任国税”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推进依法治税、推进科学征管、推进优质服务、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队伍建设、推进绩效考核,实现**国税事业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哲学原理。我们所讲的分类管理,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找出纳税人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将同类纳税人归集为一体,从中找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税收管理模式和方式,去实施具体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知道,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纳税人及其应税收入和应税行为。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方式和手段各有不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从事行业又是五花八门,如果我们仍然以不变应万变,只用单一的模式和方式来进行税收管理和服务,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需求。因此,在税收管理上,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把科学的分类管理作为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我们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模式、理念、需求等等进行同类分析比较,从中找到共性,发现规律,区别管理,从而达到深化服务内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具体地说,分类管理的优势在于,我们可以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作业标准,尽可能地保证同类企业同时得到一致和公平的税收服务,使企业能够预知纳税遵从风险或潜在的纳税风险,及时进行税收筹划,鼓励他们依法作为和不作为。

(四)分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类管理的作用还在于我们可以利用行业的分类价格信息、情报,采用专门的分析技巧,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操作游戏规则和利润瓜分、再分配模式等等,为我们对大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关联交易调查等提供帮助,有利于我们抓住重点税源,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执法的程序和标准,有利于我们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可以说,只有科学的分类管理,才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管理效率,达到经济和效率的统一。

二、着力坚持和突出分类管理重点

(一)突出纳税行业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分析监控

为什么:同行业具有同质性、相近性、可比性;同行业税负比较是纳税人普遍关注是否公平焦点;行业管理是提高整个征管水平的抓手和入口。

做法:1、加强行业税收分析,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今年,组织收入形势非常严峻。但越是收入吃紧,越要保持头脑清醒,越要绷紧依法征税这根弦。对此,全市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虚收探收。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凡发现违反纪律、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的,市局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收入形势,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2、开展行业性的纳税评估与专项检查;广泛开展税源大调查。今年,我们要将全市所有煤炭、焦炭生产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款申报、入库、欠缴和税负等纳税情况进行排队,并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市局要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税源调查。要通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和组织专题税源调查等多种形式,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准确掌握税源底数,做到情况明、见势早、措施硬、行动实。要完善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税源税收信息的反馈工作,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资金运行、市场变化情况和新增税源的达产达效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预测经济税收走势,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3、探索分行业的评估模型,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大力开展经济税收分析。今年,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例会制度,切实加强经济税源分析。市、县两级国税部门都必须按月召开税收形势分析会,围绕组织收入查找问题、提出对策。上半年,市局将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税收调研分析。下半年要从经济政策和税制改革入手,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要从税收与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税收征管质量分析和税收征收率分析三个方面,开展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要通过分析税源变化趋势,研究征管措施,促使税收分析成果切实转化为税收征管的现实力量。

(二)突出纳税信用分类,着力推进税收管理服务税收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头戏。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全面提升税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税收服务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强化税收政策服务。今年是新世纪以来我们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任务最重、对经济社会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在工作中,无论组织收入有多大困难,无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会带来多少减收,都不能因此而截留和变通税收政策。要把落实税收政策置于依法治税的原则下严格考核。对有政策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在落实税收政策服务方面,今年要重点做好新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消费税调整政策、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低政策等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全市外贸经济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税收政策“落实、调研、反馈、完善”的良性工作机制。要以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载体,以宣传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重点,集中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地税收法律服务。今年,尤其要根据增值税转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等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献言献策,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

二是要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今年,我们要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要全面规范内、外网站管理,增加服务内容,方便信息查询,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在市局外网上最新《税法公告》,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策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征纳沟通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要认真落实“两个减负”,按照总局《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整合简并涉税报表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要按省局要求,全面运行使用好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稳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和推广使用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要认真做好2009年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要建立跟踪监督纳税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和“双百双千”项目纳税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突出人员岗位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全员培训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要围绕“提升基本素质”的总体要求,努力培养三支人才队伍,即:一支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经济分析、所得税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型人才队伍,一支依法行政和综合管理能力强、善于解决税收难点问题的管理人才队伍,一支专业知识熟练、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骨干队伍。要积极提倡干部加强外语、计算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鼓励干部在岗自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要深入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等岗位练兵活动。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以新税法新政策为重点的全系统税收业务能手竞赛。要举办“**国税大讲堂”,营造浓厚的机关学习氛围。同时,要充分依托高等院校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积极开展干部更新知识培训。

(四)突出年龄阶层分类,着力推进税收有效激励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为抓手,提升基本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和谐奋进的国税干部队伍。实现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班子、关键在队伍。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把班子、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班子执政能力,提升队伍基本素质,营造凝心聚力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今年,我们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第一要责,抓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围绕加强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等,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五好班子”建设活动,切实增强各级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重点配好、配强基层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实行群众对领导班子信任度投票,加大对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政绩考核力度,激发领导班子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继续搞好对县市区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特别要对个别班子不团结、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加强定向巡视,重点解剖,并强化结果应用。二是以提高干部活力和基本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国税工作的全过程。要针对机构改革和规范津补贴工作中部分干部可能出现的一些思想波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心灵沟通,促进干部职工的心态平和、人际和谐,形成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各级国税领导要主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为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尊重、理解、关心干部,挖掘干部职工的内在潜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干部职工能够快乐生活、快乐工作、有所作为、各得其所。其次,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半年,要按照省局安排,认真做好全系统机构改革工作。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治、经济和精神等方面的激励,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肯干事的人有地位、干成事的人得实惠,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突出权力环节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廉政建设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今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总局的实施办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重点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执法风险为主题的廉政教育。要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引申税收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规范重大行业税收管理,严肃查处涉税违纪违法案件。同时,要继续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巩固行风评议成果。

三、推行分类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深入摸清管理对象的特点与规律,注重管理分类的科学性。合理界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是分类管理的重点问题。对大企业实施管理的部门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这值得研究和探索。在信息化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国税系统,建立全职能型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是不必要的。税款征收和偷税等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可分别由数据处理中心和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可通过信息共享系统网络反馈给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

(二)必须统筹目标、措施、方法和制度,注重分类管理的系统性。:(1)建立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做好大企业税源预测、分析和监控工作;(2)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大企业税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信誉评估和税务审计,为企业提供预警服务;(3)对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导向服务,引导诚信纳税。(4)研究大企业中行业规模企业的行为模式、趋向,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5)与企业税务顾问或智囊进行沟通,进行税务筹划,对现行税法的缺陷和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措施建议等。

(三)必须营造推行分类管理的良好环境,注重分类管理的配套性。目的就是使大企业管理机构能从机械、重复、繁琐的常规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专业、专项工作,从而实施更有效的税收管理,为企业提供更规范、更高效的税收服务。当然职能的划分涉及到财权、管理权、执法权等等因素,讨论的空间很大。但不论如何界定,其目标应该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有利于最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第5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制度 问题 构想 手段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税务总局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主线的考核机制

第6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一、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性质与特点

税收是政府凭借 政治 权力以无偿和强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种收入。由于政府在税种的设计上可以对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课征程度等税收要素进行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因而使得税收的 内容 丰富多彩,税收制度也日趋复杂。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中的一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或事业服务时,以管理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对象或服务的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税收与政府收费虽然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 问题 。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

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

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这样,尽管各国的税制都很复杂,但其征收的程度却是十分明确和固定的,税收的征纳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费主体的分散性。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的收取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将其作为收费单位的支出补偿,则这类收入就会首先表现为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而与收费主体的利益直接相关,收费越多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也越多。

2.收费机制的有偿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费,这主要同社会成员对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的需求相关。比如,当 教育 要收费时,则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会为此付费。这种以社会成员个人对政府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和

有偿性。这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税收将人们对公共品的消费和对公共品的付费相分离的收入——— 支出机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它仍然直接与交费者的行为选择相关。比如,要想进入特许行业就要交纳特许费,违反了某种法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交纳罚款&。专项收费虽然将受益的时间与交费的时间相分离,但无论从付费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分担费用的程度来看都是直接与其今后的消费相联系的。因此,可以说政府收费更多地体现的是财政收入分担的受益原则。

3.收费订价的垄断性。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服务单位都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特别是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而言基本上是独一无二的。这样,政府的行政事业服务对社会而言就必然具有垄断性特征其收费的订价通常是没有竞争的,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来确定的,消费者对于政府收费的价格也没有选择余地。

正是由于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特点因而决定了它们各自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不同作用和 影响 。

二、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作用与影响

(一) 税收的作用和影响

1.为公共支出筹资。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国防安全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所耗费的开支。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国防和外交&涉及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建立规范而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会环境。因此,政府为管理而建立的各种行政部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政策选择来看都应具备充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务应被作为纯公共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也就是说,行政管理性服务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是完全平等的,而决不能以人们的支付能力大小为转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决不能以收费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强制、无偿和集中征收的税收。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事业服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市场对某些领域供应的不充分和无效率。一般来讲,凡市场能够充分有效供应的都应尽量让市场来供应,因此政府供应的事业服务就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基础设施等领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业服务多是按市场原则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业服务的提供方式显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费)或半公共(部分免费)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事业部门的绝大部分支出的补偿也只能依靠税收来筹资。

2.有利于政府对 社会 经济 的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获取收入上,它同样可以被政府用于调节经济和改善社会状

况。而后一种作用的发挥则需要更多地运用形式多样

的税收来实现,需要政府调节和改善的社会经济 问题

越多,税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调整国民收入初分配

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资源配置状态以及稳定

经济等等,税收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3.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收入行为。 现代 税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征,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必须置于 法律 的制约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从而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和它对政府、社会经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 影响 ,使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集中性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当然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税收过程所必然产生的福利与效率损失。首先是税收这种将公共品消费与公共支出的分担相分离的收入机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其次是在政府为贯彻社会公平目标而选择量能负税的征收方式时所增加的超额税收负担;最后是政府为了实现多重目标的要求而使税制日趋复杂时,又必然不断增加征税的成本。

(二)政府收费的作用与影响

1.进行特殊的管理。首先,一个社会为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必须建立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制度法规。这些制度一经确定就应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当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这些规范时,政府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就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和纠正,处以罚款就是经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为了保证某些行业的经营质量和最佳规模,也会通过行政管理的 方法 来限制经营者的数量,控制经营者的质量(特殊的技能需要)。这种限制最终会造成这类行业的超额利润,因此通过收取特许费的方式可适应这种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们对政府供应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除了向社会供应纯公共品外,也都会向社会提供许多公共性并不充分的物品,如 教育 、医疗、图书馆、公路、桥梁等。当政府完全以公共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这些物品时,这类物品常常会出现过度消费的情况,其中公费医疗中的医药品过度消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来抑制这类物品的过度消费。

3.增进社会福利、降低筹资成本。正如前面所说,在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物品与服务中,有许多并不具备充分的公共品性质。因而,人们对这些物品的需求就可以通过自愿付费的方式表达出来,即:愿意付费则表示其有消费需求。因此,从 理论 上讲,政府供应的物品,凡能通过收费来供应的,采用收费的方式是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因为它将社会成员对政府服务的需求同他们对政府支出费用的分担联系起来了,可以使政府供应物品的效用最大化,使人们在费用分担上的个人福利损失最小。同时由于收费弥补单位支出的直接性也可以减少在税收。支出机制下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成本,因此,收费方式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筹资方式。

正是由于政府收费对社会经济有着上述几个方面的正面效应,因此各国财政收入中始终保持了政府收费这种形式。然而,政府收费除了能产生一定的正面效应外,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是由于政府收费主体的分散性和订价的垄断性所造成的。由于政府收费的主体不是专门从事收入活动的税务部门而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因此,收费收入通常被表现为单位的收入。同时,政府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又往往在管理上将这类收入交给收费单位自收自支,这样就必然造成收费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而增加收费项目,随意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如果国家在财政资金供应相对紧张而放松对单位收费的管理,或是默许各政府单位以收费来补充资金来源时,那么就不仅是那些在技术上可以收费的机构会向社会收费,就是那些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讲都以公共产品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也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行政权或垄断权强制地去向社会收费。这样的收费状态必然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第7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1、国家积极的财税政策给石油企业税收价值管理带来新机遇

国家积极的财税政策主要通过税收优惠体现。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课程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石油企业正在转型发展,企业发展坚持走走质量效率内涵发展之路、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走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之路,这些都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方向。国家普惠经济政策给石油企业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机遇。

2、税收法制化建设给石油企业税收价值管理提出新课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其他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2020年的6年间,保留的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新的事项也要立法来规范。石油企业是在我国石油工业的基础上经过多年来持续重组改制而形成。计划经济时期,石油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企业执行国家分配的主要形式是上缴利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开始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石油税收及其立法工作才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国家针对石油企业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前,在国家税收法制化的过程中,现有涉及石油企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纳入法律层面前势必要结合国家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调整、补充完善。如何在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积极回应税收法制化前期调研,主动关注税收法制化进程新情况,及时预判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正确反映石油企业地质条件、资源状况、开发阶段等客观情况及发展诉求,合理争取国家政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等企业使命和宗旨,是石油企业税收价值管理方面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3、国家税收管理创新对石油企业税收价值管理提出新考验国家税务总局创新税务管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应用现代信息化工具管理税收,创新处罚措施,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石油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具有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的特点,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占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视和关注的重要行业。如何自觉遵从税法,提升税务管理水平,适应国家税收监管的新常态,将面临新的考验。

二、认真总结石油企业税收价值管理的优势和不足

我国石油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有着依法纳税意识强、集团总部管理水平高等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问题。

1、依法纳税意识强。石油企业法律意识强,管理制度规范,遵规经营,依法纳税,石油企业在历年年度工作会议上,都会要求企业上下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防范税收风险,杜绝发生因税收管理不规范而造成企业社会信誉损毁、经济利益损失、良好生产经营环境破坏等负面情况。

2、集团总部统筹水平高。石油企业集团总部税务管理站在全局高度,在自觉遵从税法的基础上,从企业整体利益最优化为出发点,争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组织税收筹划,取得了公平税负、维护企业持续平稳发展的良好效果。

3、税务管理持续推进。税收风险是吞噬企业利益的黑洞,防控税收风险是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石油企业一直以来对税收风险常抓不懈,完善税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开发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坚持进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研究重大涉税业务处理办法,定期检查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问题,促进税收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石油企业在税收价值管理方面有着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是:

1、基层税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相对于上级部门的税务管理,石油企业基层税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基层税务人员由于处于生产经营底层的原因,在税收政策学习积累、在不同涉税业务类型的接触、讨论等方面受局限,综合能力提升受影响,能够处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但处理政策综合性强和技术难度高的业务存在较大的困难,需要上级部门帮助和指导。

2、部门间组合力还有待加强。税收管理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财务、计划、生产等多部门协作进行。由于部门之间工作侧重点不同,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考虑多、对本部门工作做得多,而对业务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超前考虑不够、提前沟通还不够,部门间组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机制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鉴于税收管理跨部门、单位的特性,在体制上需要赋予相应职能统筹协调,在机制上需要更好地提高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尤其在税收筹划、税收优惠争取利用、税收风险防控等方面,目前还有潜力,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提高石油企业税收管理价值的措施与对策

石油企业面临国家稳增长、调结构的机遇期,充分发挥自身税收管理优势,主动迎接挑战,继续完善弱项,全面提高税收价值管理。

1、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在实际应用中也顺应税收立法部门的意图,是受保护和鼓励的行为,可以降低纳税金额,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石油企业在重组改制、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蕴藏着大量税收筹划机会,税收筹划以税种、税目、纳税对象、计税基础、税率等为切入点,提前介入进行税收筹划,能收到可观的税收效益。

2、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结果是获得税收利益。石油企业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先征后返、减税、免税方面都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优惠项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是按照优惠政策要求的范围、流程、时限做好税收优惠申报等管理工作。

3、大力开展税收研究。顺应国家税收改革方向,结合石油企业投资风险大、主力油田进入递减期、油藏类型复杂、开采工艺技术难度大、开采成本升高的特点,抓住石油勘探、开发、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税收研究,着手解决制约油田企业发展的突出税收问题,由石油企业学会组织研究,拿出研究结果与国家法规制定部门进行对接、沟通,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准确的现场资料。如石油特别收益金差异化征收、资源税减征率、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移等都是石油企业急需研究的课题。

第8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第9篇: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我国市场经济建立, 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 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分析。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1、美国的地方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与三级政府相适应, 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

第一、税种上划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 “当家”税种, 主要税种同源分享。联邦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 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以及规费。 州政府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流转额征收,占州政府的58.3%。这种税直接对工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销售流转额征收, 其优点是州政府可用较低的名义税率和保证费用得到大量收入,征管效应强,为州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由于固定资产代表一种相当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 因而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丰富的税源,所以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达75.98%。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这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三级政府同时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 销售税、消费税等;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开征的税? 钟幸挪驮胨埃?nbsp;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财产税。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40%左右。

第二,税收高度分散, 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①联邦、 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联邦税收由联邦自己立法和执行;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②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例如,在50个州中有7个州根本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同一个州内,税权也不统一。在纽约州, 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的其他小镇则不课征;销售税是州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平均占州政府收入的30%以上,但具体到各州却又不同,有的高达40%以上,有的只占8%左右;房地产税全国各地不仅税率高低悬殊, 且估价方法也不一样。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具特色。联邦财政部设国内收入局,其机构分布全美各地征收联邦税收;各个州、各个城镇、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自己的征管机构,征收各自的税收。这样,一个纳税人经常同时向几个税务机构交税。 各州的征管方式也不同, 有些州委托联邦国内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有些州由州税务局代地方征个人? 盟昂凸舅盟埃褂械氖侵莺偷胤椒终鳌?nbsp;

第三、 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 美国主要通过税款、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 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 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 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 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 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

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日本地方税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部分。 中央与地方税划分由国会负责,地方税的划分原则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各项税种之间上下兼顾。按现行税制结构,日本共有59种税,其中属于都道府县税的有15种, 属于市町村税的有17种。 各级政府的税收体系均采取双主体结构。国税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主体,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市町村税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究其原因, 是这几种税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收入稳定, 能基本保证各级政府的主要支出需要,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格局基本呈三分之二与三分之一的比例。

第二、税法由国会制订, 内阁为实施税法而制定政令,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政令制订条例。日本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偏重于中央集权, 税收立法权都归国会,各税法都要经过国会批准, 地方有独立管理地方税种的权力,但要受国家制定的《地方税法》的限制,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不过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在法定税种以外开设普通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 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税的大部分税所实行的正常税率(标准税率)都由地方税法规定,但是对一些特定的税种, 如都道府县税中的事业税、汽车税, 市町村税中的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种,都规定了税率的上限。还有一些地方税有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不得自行改变, 比如车辆购置税、煤气税、事业所得税等就属这种情况。此外, 地方税中还有一些税种,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税率,由地方自行决定,如法定以外普通税等。

在税收征管上, 日本的税务机构分国税系统和地方税系统,三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务机构, 各自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

第三、独特的税收调整制度。在日本, 税收虽然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但大部分收入都由地方政府使用。为此,日本有一套独特的税收再调整制度, 以弥补地方税收收入的不足。该制度由国家下拨税、 国家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三种形式构成。

三、我国地方税制及特点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我国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政权分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以保证中央调控经济的需要。税收实行分级征管, 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分享部分, 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第一、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 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 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 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第二、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 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组织机构。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 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 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 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三、几个国家税制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地方税制也各有千秋。从这些国家地方税制的比较研究中, 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从税制的总体结构看, 上述几个国家都注意了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 国外地方税制主要从效率与受益的角度考虑,税收管理级次划分清楚、 简明,注意把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即以税收自身特征与性质来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源, 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税收收入分配的份额。各地的公共需求由地方政府提供, 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地方税收紧密相联系。 这样既体现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 又能充分调动政府治税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地方税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入稳定。各级政府都有“当家税种”, 地方税收收入不随景气变化而上下大幅度波动,具有相当固定收入来源。 ②增长灵活。地方税收可随着本地区人口、 所得的增加或通货膨胀而相应增长。我国地方税尤重第三产业, 经济发展要求第三产业结构比例上升,地方税增长前景广阔。 ③税负公平。税收中性要求:富者多缴税, 穷者少缴或不缴,体现受益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日益增大, 是地方税潜力很大的税种,公平原则突出, 关键在于如何管理执行。④稽征方便。 地方税的建制考虑了地方政政府的税收行政能力及课征技术,体现了税法严肃性。

2、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来看, 充分考虑了不同税种的性质与功能。 并兼顾了地方税收入规模的需求。一般以这样几条原则为依据:一是效率原则, 以组织税收收入的效率之高低为依据,如财产税、 土地税被划分地方税,因为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较为了解, 便于征收管理,且征收成本较低;二是充裕原则, 助以税基为特点。凡税基、税源只涉及地区范围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基不能流动或难以流动的税种也归地方; 三是适应原则。即以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依据。 划入地方税的一般都是对经济发展较小, 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

在地方税的划分方法上,大体有三种形式。 ①彻底的税种划分,划清中央和地方税,互不干扰。 如日本属此类型。②含共享税划分。 将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如我国增值税,征收由中央税局负责, 分配上中央与地方各占50%。③税率分享。就是对税源采取比例分配方式。美国采取的就是这一办法。

3、从地方税的税种结构上看,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主要税收来源一般均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要税种; 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地方税收来源主要为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随着经济发展, 第三产业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越来越成为地方税收来源。

4、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 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和政权级次相一致, 但集权与分权程度相异。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 财政法或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按事权定财权,以税种划分为基础, 确定各级政权的征税权。不论政体如何不同, 征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央掌握重要税种的立法权、 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 但在集权与分权程度及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概括起来, 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权模式, 即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其他各项管理权限;第二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模式, 国家全部税收,包括地方税的全部立法权、解释权均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只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模式。 地方税法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归中央,但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 如税目税率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以及减税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