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税务管理理论精选(九篇)

税务管理理论

第1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近年来,由于国家教育总局对办学规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使得教育改革体系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日常税务活动的增加,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且这个问题的出现,也给高校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而“营改增”在各大高校中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提升高校税务管理的水平,从而让我国教育事业可以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去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高校中的实行,是极其重要的。

二“、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方面的影响。过去,高校在签订各种科研项目协议的时候,都必须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且按照协议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那么它就必须要上缴一定的营业税,若销售物品,则必须上缴定额的增值税。另外,协议内容中还牵涉到其它的一些税种,比如: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然而,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则不再需要上缴相应的营业税。其中,针对具有“一般纳税人”性质的高校,它们过去需要上缴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它们在“营改增”使用范围之内的税率则只有6%,且其税率也增长了20%。假设,高校的进项税额抵消税率是17%,那么“营改增”中的营业税则会增值,但高校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务的税收率基本不发生任何变化,将其设为s,同时将能够进行抵消的含税购进金额设为h,然后依照“营改增”的税率要求,将城建税定为7%,教育附加税定为3%。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未实行“营改增”时的税负为:s*5%*(1+7%+3%)=0.055s;

(2)实行“营改增”时的赋税为:[s/(1+6%)*6%-h*17%]*(1+7%+3%)s=0.062s-0.187h;

(3)实行“营改增”时增加的税负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于零,那么不论高校是否实行“营改增”,其税负都是一样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于零时,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税负会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于零,那么高校实行“营改增”后,其税负则会减少。

(二)税务核算方面。一般来说,高校需要上缴的纳税额是依照营业额的多少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营业额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纳税额的总值。但是,当“营改增”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之后,高校所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除了要受其营业额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进项税额以及抵扣凭证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税务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财务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门的全力配合了,以确保财务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得较多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税种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发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税的发票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发票,另一种则是专用发票。因高校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消的过程中,会利用到专用发票,这就会影响到其自身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额。所以,从该角度上来看,专用发票相对于普通发票来说,高校对其的管理要更为严格一点。其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营改增”,将“增值税违法犯罪”条例列入了《刑法》中。与此同时,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也比“营改增”实行之前,更为严苛。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严格申请纳税人身份。虽然,高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营改增”进行了全面的落实,但高校在现阶段中,也面临着一个有关身份认证的选择题。国家相关政策中提及到:还未申请纳税人身份的“营改增”试点,只要其年销售额达到了五百万,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那些没有经常性为社会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则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务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纳税人”的范畴,年销售额也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所以这些高校还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因“营改增”提高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的要求,所以高校还应当为这种专用发票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让该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确保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从而让高校的各类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其次,高校还应当对能够进行抵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确保这些专用发票都能够实现税率的抵扣。另外,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所以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并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

第2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方法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广而有之。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作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应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而后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必将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筹划愿望会更加强烈,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税收筹划取得税务利益的基本方法

    1.利用税务优惠政策。税务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的偏好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务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务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务环境;在税务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国家税务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为纳税人各种筹划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选。

    但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务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2.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所谓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指的是在同一经济行为而有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取向“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

    税率的运用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用绝对量来表示,通称为“定额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另一种用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主要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表示,不论课征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规定的比例不变,比如营业税按商品销售收入的3%课征;累进税率表示,课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变化,通常是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3.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税法特别作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目的。

    税收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途径。税收筹划的目标,便是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

    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税收筹划的领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也有很多种。但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的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资选择法。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选择。就投资地点而言,有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等之分;就投资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分;同时间接投资有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之分;同是债券投资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与金融债券投资之分;就投资项目而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与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之分;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而言,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所有这些不同的投资地点、方式、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融资选择法。吸收投资与举债是企业的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吸收投资的融资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扣除,而举债的融资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举债融资比吸收投资融资更具有节税功能。进一步分析,同时吸收投资融资,吸收实物投资与吸收货币投资也有区别,前者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还可能要纳税,后者则不论如何使用均不需纳税;同样的举债融资,向金融机构举债,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这两方面也存在着税收筹划的可能。

    (3)经营方式选择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经营方式通常需要负担不等的税收。如自营与出包、出租,分散经营与合并经营,专营与兼营,包销与代销,内销与外销,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等等。对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资采购选择法。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进口关税要按普通税率计征,若原产地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则进口关税可按优惠税率计征。

    (5)资产使用选择法。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资产折旧方面的选择。

    (6)盈余分配选择法。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任何恰当的选择都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6)纳税方式选择法。主要是指申报方式、纳税始点及税款预缴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这对于集团化企业来说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整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有利的申报纳税方式,或者由分散申报纳税转变为集中申报纳税,或者由集中申报纳税转变为分散申报纳税。又如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税优惠而经营期间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税法允许企业既可以选择当年开始免税,也可以选择当年纳税次年开始免税,不同的选择必定会对税收负担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3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一、企业的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总体概括

(一)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围绕如何纳税、具体纳税额的多少等方面问题所展开的经营活动。这是企业在社会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向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具体表现形式有:(1)企业依法进行的税收管理是为了减少自己税收费用的支出。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企业在内部开展一系列的税收管理工作,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工作,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费用支出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点,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在进行相关的准确计算后,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相应的税额。同时,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纳税工作过程中的相应义务,这样企业可以根据纳税过程中的综合影响因素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从而消除未来纳税工作中的一系列不安全隐患;(2)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项事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纳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反映国家财政状况的最好方式,也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在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前,国家的相关部门也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预先的评估,从而使出台实施的各项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最大的优惠,将这些费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出企业所能承受的最大心理底线。税收管理是企业与国家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有效的结合点。通过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可以及时地了解到国家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这些政策的要求,从而对自己接下来的经济活动部署做出相应调整,保证自己生产活动效益的最大化。依法纳税是任何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做好纳税工作,是企业经营活动有效开展的保障。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可以随时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这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提供了更多灵活自由的选择,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的科学有效的政策指导,从而使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一些必要的纳税调整措施,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工作,是企业创造更多利润价值的前提,也是企业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财务管理的相关概念

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自身经济活动的核心工作,它关系着企业内部的资金安全,是企业进行投资规划的重要指导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是保障企业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关键所在,是企业进行项目预估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财务管理部门所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企业内部正常经济秩序维持的可靠保证,也是维系企业对外交流活动的桥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有利于为企业整体的经济规划提供现实的参考依据,也是企业投资信心的主要来源。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出自己工作岗位的最大职能,真正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地完善自己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自己部门整体的工作效率。同时,财务管理关系着企业内部所有的资金安全,必须时刻对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者提高安全教育,从而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履行自己应尽的岗位职责。

(三)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

在企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二者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将企业的相关工作落到了实处,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具体的工作内容中,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一切来源基础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最终归宿是税收管理。当企业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利润价值较小时,相应的纳税总额也会减少。财务管理的有效开展,促进了税收管理的科学规范。当企业在实际纳税工作中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时,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两方面工作的管理,保证二者正常工作的协调性。同时,企业也应该依法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保证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己受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罚。

二、企业开展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避免执法人员的审查

当企业通过税收管理对于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核实,就能找到其中多余的或是可以省略的税源,这对企业减少纳税成本具有一定的意义。税收主要来源于企业社会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利润。税额的多少与企业的利润成反比关系,税额越大,企业获利的部分就越少。但是,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调整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用偷税、漏税从而达到减少自己纳税额度的行为,必将受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审查。为了避免受到执法人员的审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自己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降低相关的税收风险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产品的市场定位,以及销售过程的各种问题,企业的业务就会受到影响。此时,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的局限性,不会受到太大的税收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社会企业,面对自己种类繁多的产品,当其销量受到一些不良的影响时,纳税种类的增多就会为财务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他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产品的种类丰富而造成税种的重复计算,这就客观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如果企业无法对这些风险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时,企业未来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损失。这是任何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不愿看到的局面。

三、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一直都是企业工作的重点。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了企业自身经济的正常运转,是企业资金流动不受危害的重要保障。而税收管理是企业在从事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纳税过程中所展开的管理工作。这保证了企业在社会经营活动中地位的合法性,也体现了作为纳税如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某些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综合素质的影响,造成了企业资金的损失,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意识观念淡薄、专业能力不高,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只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才能在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做的更加出色。

(二)完善企业的监管机制

在企业的实际工作部署中,上级领导的决策往往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税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这些部门能否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职能作用,除了自身的业务水平需要提升外,也需要企业的上级领导加大重视程度,尽快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规范合理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更加透明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监管机制的成立,也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更加的尽心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第4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纳税人必须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登记,及时获取纳税识别号码。另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还应清晰地认识到,免税并不等于免除其税务申报义务,纳税人在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后,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财政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进行税务申报,以防范由于不能按照申报而遭受滞纳金和罚息损失。

二、确认免税的具体税种及期限

对于给予免税的境外项目,无论是依据税法规定免除,还是根据合同规定免除,都无法一一罗列免除的全部税种和免税期。另外,税法规定的免税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所以企业应确认免税条款是所在国家(地区)税法的规定还是合同中对承包商纳税义务的免除。若非税法赋予的免税,而是商务合同约定,则应仔细阅读有关合同条款,以便能够准确确认具体免税的税种和免税期,具体包括:免除税种是否是商务合同签订之时所在国(地区)税法包含的全部税种。对于合同日期之后,所在国(地区)新颁布的税种是否适应本项目所定义的免除范围;若非全部免除时,具体明确免除的特定税种,如是否仅免除关税、增值税、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等,而其他税则不免;针对有些地方政府所独有的税种是否也在免税范围之内,商务合同规定的税条款是否能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免税期限是否包含了质保期,直至该项目所有纳税义务完成;免税税种的具体申报规定。

三、做好免税优惠措施的申请(备案)管理及免除义务证明的索取

对于免税优惠措施,税法一般都规定要提前进行申请或备案,否则便无法享受,所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税法的要求,做好事先申请或备案工作。例如,为享受避免双重征税有关优惠待遇,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然后提交给工程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以申请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再如,我国目前对于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所以税务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而对于商务合同约定的免税,为避免税务机关日后审计过程中产生分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通过业主向财政税务、海关等机构索取相关免税证明,以充分规避税务风险。

四、主要税种的具体管理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管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积极做好涉税账务处理工作,并在财政年度终了时按时申报。另外,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免除所得税的项目,税务局可能也会出于自身财政收入的考虑而否认该条款的适用,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做好有关各方,包括业主、税务局等的沟通工作,以保证该条款能够实际执行。在所得税国内抵免方面,对于工程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应关注是否有饶让条款,以便获取在国内的所得税抵免权利。

(二)个税和社保的免税管理在个税和社保的免税管理方面,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确定合同中对免税人的适用范围,是仅针对外国人还是包括参与项目执行的所有人员。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和工程所在国(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法律角度来界定免税人的适用范围。此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还应关注向税务及社保部门支付的当地劳务个税、社保费等与项目涉税账务中计入工程实体成本的劳务费比例是否匹配,以验证是否存在低申报、少交劳务个税和社保费的问题。

(三)增值税的免税管理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对于增值税的免税,大多属于商务合同约定的范畴,即约定业主承担承包商执行合同时产生的该项税额。在此情况下,应关注日常采购业务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此,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对于首次执行的大额采购业务,在进行了正常的纳税申报后才予以支付。

(四)关税的免税管理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企业往往要进口大量的设备物资,为了降低承包商的成本,很多合同采用免除关税的做法。但对于设备,其摊入工程成本的方式为随折旧摊入,在工程完工时实物尚存。而工程用材料,则最终转化为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在工程完工时材料实物已复不存在。鉴于此,对于该两类设备物资的免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做好进口环节免税函的办理工作

对于免税设备物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根据施工计划和商务合同,做好设备物资的采购计划并提前申请办理进口环节关税免税函,以保证物资在顺利入关。但是,由于某些国家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较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的免税函可能无法及时获批。对此,为避免对到港设备物资造成滞港,企业最好以关税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既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规避了获取免税函后申请返还已缴纳税金时海关无法及时退还风险。

2.进口设备(包括永久设备)关税的免税管理

对于进口设备(包括永久设备)关税的免税管理,企业应重点关注以免税名义进口的设备实物数量,做好日常台账登记管理工作。在工程即将完工时,企业应根据海关申报资料,汇总从开工以来进口的所有设备,然后逐项盘点现场存留设备和已构成工程实体的永久设备,针对数量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清原因。对于存在的差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寻索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对此做出合理解释。例如:对于因事故报废、偷盗遗失等造成的数量减少差异,需寻索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通过内部调拨给企业在所在国(地区)的其他项目使用的,应追溯查询该实物是否尚存;若不存在的,应分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在当地市场采购的设备,应提供采购发票。对于以下情况,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能面临征收关税和罚款的风险,对此应做好关税及附带其他税款的补缴准备工作:以免税项目名义进口,然后对外私自出卖;对于调拨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设备,现时已不复存在,但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除了当地采购的设备外,与进口报关单相比溢余的设备。

3.进口材料关税的免税管理

对于进口材料的关税管理方面,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重点关注主体工程使用的主材量,如水泥、钢筋等,是否与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的耗用量一致或在一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对于存在差异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寻索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因自然灾害、人为偷盗等导致材料损毁,从而导致实际耗用量增加的,需寻索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以参加公益事业的方式捐赠给当地慈善机构的,需保存好相关捐赠证明;因特殊原因造成非正常消耗的,应提供详细、合理的说明,并寻求监理工程师的认同证明。对于以下情况,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能面临征收关税和罚款的风险,所以需特别予以关注,尽可能避免此类操作:以免税项目的名义进口,然后对外私自出卖、调拨其他项目的材料,该部分将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在剔除误差后计算出来的耗用量大于实际进口量的情况下,不能提供非正常耗用证明。

4.做好临时进口设备物资的复出关工作,及时申请退还关税保函

第5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摘要:本文从研究新公共管理的内容和特征入手,分析借鉴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税务管理中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实践,从而提出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公共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借鉴

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整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七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而应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

虽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把政府与公共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无借鉴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传统的西方国家和新型的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展开,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国外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运行就可见一般。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组织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即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收入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对收入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用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把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为纳税人一站式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减少了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同时,采取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理论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二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根据纳税人(顾客)的需求向纳税人(顾客)提供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三是重视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和产出,关心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做出富有成效的反应。

3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的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中。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因此,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逐步推进我国的税务行政管理改革。

3.1完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布局税收组织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的组织保证,没有科学的组织结构,就会影响税收职能的实现。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为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就要对目前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造重组,建立横向的信息交流机构,便于信息的沟通。要利用依托信息化的税收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压缩管理层级,按照实际需要,收缩没有必要存在的税收机构,前移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流程再造理论,摸清税收信息管理的内在规律,按照信息的流向和结转的方式归集税收业务,从而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找到效率和制约的最佳平衡点。

3.2改进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机构高效运转运行机制包括各种岗责体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可靠保证,是整个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关键。没有机制的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就会受阻,甚至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按照整个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设定岗位,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使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指标、完成时限和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及时调整岗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特别是新增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构建专业化的岗责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流程,对工作运行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程序、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和依法、简约、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具体制度,搞好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接,避免错位、缺位,消除“管理空档”和“真空地带”,建立起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运转顺畅、文明高效的政务管理体系。同时,牢固树立税收成本观念,将税收成本观念引入税收政策制定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定期对税收成本进行统计分析,对纳税成本进行测算,向社会公开,接收舆论监督,构建科学的衡量税收成本的指标体系。

3.3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工作实绩首先,创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把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更好地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实现由传统执法意义上的“执法队”、“审判长”、“检察员”向体现全方位纳税服务的“服务员”、“导航员”、“裁判员”转变,从而通过优质的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的自觉纳税遵从,创建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环境。其次,创新服务载体。对现有服务资源和服务手段进行有效整合,逐步搭建纳税人质量认证、开业登记、注销、税种划分及税款入库的纳税服务外部平台和热线咨询、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转及税务稽查统一的纳税服务内部平台,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服务手段的新突破。再次,创新服务内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总目标,进行具体细化,达到“六化”的标准,即纳税服务环境最优化、服务内容的标准化、纳税人办税成本最少化、纳税人待遇的公化平、办税效能的快捷化和服务过程的全面化。

3.4实施人本管理,充分调动人力资源一方面,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在公务员招聘、工资、培训、晋升和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指标,完善推荐、测评、评议制度,逐步建立上级考核、同级评比、下级评议、自我评价相结合的税收专业人才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资格考试考核、业内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待遇与贡献相对应的分配制度,采取诸如以岗定级、竞争上岗、岗绩结合等多种方法确定报酬,逐步完善职务与能级相结合的工资、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增强能级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必须充分重视行政管理环境的培育,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培育人。有意识地培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奋发、健康向上的税务行政文化,创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在税务人员中形成一种共有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行为标准,使这种文化意识渗透到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制约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营造有特色的行政文化氛围,推动行政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体机关人员的群体性和凝聚力,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

第6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相关性如今,大部分企业中,生产与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财务管理已然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税收则是企业制定财务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其对企业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相关性

(一)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的层次递进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行为中的一种。从专业学科方面研究,税收筹划为税务会计和财务学建立了一座桥梁,属于边缘性学科。而从其目的及其作用方面研究,税收筹划可划归为财务学研究领域。事实上,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有影响。税收筹划的方案设计,方式选择及具体实施都将财务管理目标视为中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直接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今理论界对针对税收筹划的目标提出多种观点,较为合理的观点是税收筹划目标具备层次性,即企业所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现企业资源利用最大化这一主要目标的同时,还能实现多元化目标,但目标不可与财务管理脱离。

(二)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职能的统一性

首先,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决策者利用有关部门所提交的税收信息,通过相关理论知识,针对销售对象制定决策的过程。其次,税收筹划主要负责财务的规划及预算,其会受到财务规划的制约,然而税收筹划还需对财务目标服务与负责。最后,企业税收筹划无法与财务控制脱离,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与落实都需依托企业对财务的控制。

二、基本财务管理理念在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货币时间价值与延期纳税

企业资金运转时,所用货币会伴随时间的增加而逐渐获得增值,货币所增长的价值被称为货币时间价值,其体现了货币价值具有时间性这一特征。企业围绕货币时间价值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即进行延期纳税,虽然不能大幅改变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总额,但是企业在缴税初期只缴纳少量税款,之后等待货币价值提升,在缴税后期缴纳剩余大部分税款,便能使缴税金额降低,企业的缴税压力也得到缓解。延期纳税主要体现于资产计提折旧法方面,资产计提折旧法共有两种核算方法: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其中直线法又以平均年限法为主。我国税法允许企业选择资产折旧计算方法以及资产折旧年限,大部分企业还遵循传统的管理制度,利用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现今,我国税率按照比例收取,相比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更有利于企业资金支出的减少。加速折旧法的运用分为两步,第一步,企业可以在前期便将折旧费用纳入成本计算,并适当提高费用金额,从而使前期所缴纳的税额相应减少,缓解企业缴税压力。第二步,企业将企业的折旧费用逐渐减少,以增加企业所需缴纳的税金。从缴税的结果分析,缴税金额并未有发生过多变化,然而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则货币价值得到提升,企业便可少缴纳部分金额。故而,企业在没有触犯法律的背景下,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对财务税收进行管理。

(二)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既然属于经济活动,那么在其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同时,企业自然需要支付成本。税收筹划由三部分组成: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成本。所谓直接成本,指企业因减少缴纳税额而使人力、物力等产生耗损,主要涉及制定筹划方案的成本以及方案实施成本。机会成本指企业在面对多种税收方案时,只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从而舍弃了其他方案为企业带来的效益。风险成本指企业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筹划方案,从而导致筹划失败。企业在设计或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将经济效益作为基本原则,无论是企业筹划方案的选择,还是筹划方式的选择都应遵循这一原则。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共有两种方法供其选择:一种是通过支付税务金额,向其咨询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税务所提供的方案进行取舍。另一种方法,企业可以专门设置税收规划部门,组建队伍研究如何降低税收。企业在选取两种方法时,需对比两种方法哪种支出的金额较少,同时对比哪种方法的税收筹划效率更高。企业设置专职部门,虽然在支出方面要多于咨询税收,但专职部门对企业更为了解,对企业发展需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公司可对专职部门的员工进行统一管理,这些是税收所不具备的。因此企业可设立专职部门规划税收筹划方案,从而节约税收金额。可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工作时,必须考虑企业收益与支出的关系。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之间关系密切,彼此互相影响,企业如能清楚地了解两者关系,并加以利用,便能够使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流畅,从而保证企业能够稳步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红梅.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J].中国外资,2012,24:174+176.

[2]孙文婕.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J].赤子(中旬),2013,07:293-294.

第7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务人才开发

一、确立人才工作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人才开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符合客观实际的人才观

人才是一个相对概念,广义的人才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聪明才智,并善于运用自身的能力条件进行创造性劳动,对社会进步有一定贡献的个体。狭义的人才是指那些具有积极的人生观、强烈的事业心、坚韧的毅力、旺盛的进取心、饱满面的工作热情和充分的自信以及丰富的知识、出众的智慧和才能,能创造性地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体。从一般意义上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称之为人才:(1)胜任本职工作,能按要求履行职责;(2)在工作岗位上有创造性,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3)有特殊专长,在某个领域或某项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税务系统的人才按照层次可分为一般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3种类型。一般人才是指拥有岗位职责要求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优秀人才包括领导管理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两个方面。优秀人才中的领导管理人才主要是指担任中高层次领导职务,善于独立思考问题,思想素质过硬,具有突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组织和领导所属干部职工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管理干部。优秀人才中的特殊业务型人才是指在税务行政管理和税收业务领域有很深的造诣,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或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或掌握前沿前学理论的专家。精英人才也可以称之为复合型人才,专门指具备坚实完备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广博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同时还具有很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领导管理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税务系统的人才也可按照岗位分为业务管理型人才、行政管理型人才和理论研究型人才三种类型。

(二)人才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经济在市场中,所有领域的竞争已经凸现为人才领域的竞争,一场没有国界、没有宣言的全球性人才争夺战正在全面展开。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重视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人才是兴业之本,是发展之源。没有人才,任何事业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是从历史发展、社会进步、时代前进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我们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形势、担负的任务的角度来讲,人才都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从大环境讲,人才开发是社会竞争的焦点。尤其是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竞争。谁能获得并重用优秀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谁就能在竞争中战胜对手,夺取胜利。只有尽可能地抢占并持续占有人才,才能掌握和控制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三)人才是决定税收事业进步的基础动力

知识经济时代对税务工作提出的要求可以概括为税收体制合理化、征收手段的科技化、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税务规则的国际化。这些目标,都要靠具有强烈的现代化观念、超前的战略眼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才来完成,都与税务系统所拥有人才的数量、质量和能否发挥好人才的作用紧密相联。税收事业的发展对税务系统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引进和用好各类人才,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直接影响税收工作的开展,影响到税收工作的效率和效能,还关系到税收事业的兴衰。在税务系统,人才开发可以缓解工作手段落后、经费不足、干部绝对数量不足等一系列制约税务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在各类税收岗位工作的人才按照不同的规律成长和发展,使各级税务机关形成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构建一般人才的“塔基”、优秀人才的“塔体”及复合人才的“塔尖”,并在税收工作各领域发挥骨干和中坚作用。

(四)税务系统人才开发势在必行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将人才开发置于战略地位,将在人才开发上的投入作为最重要的战略投入。加大人才开发力度,从思想观念上、制度建设上、人事管理上和教育培训上保证人才队伍的有效建设和高效使用,应该成为全国税务系统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认真借鉴和汲取国内外人才开发的有益经验,适应今后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加快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搭建人才“绿色通道”,形成人才聚集效应,建立龙头和骨干队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就要实现对人才认识上的三个转变:一是把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从作为服务税收工作的一种手段向税收工作本身转变;二是把人才队伍建设从附属于干部队伍建设向干部队伍建设最核心的组成部分转变;三是从低层次多重复的一般性人才培养向高水平人才培养转变。从税收工作的大局和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确立税务系统人才在税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识别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爱护人才作为发展税收事业的重要工作和基础战略。

二、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优势和特点

1.人才总量增长较快。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总数有了很大的增长,到2001年底,国、地税系统正式职工已近80万人。这是一支优秀的、能点头的队伍,经受了各种考验,出色地完成了收入任务,充分发挥了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务系统的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和表扬。取得这样的成绩,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支较为优秀的税务干部人才队伍。

2.人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有所改善。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教育力度的加大、培训层次的提高,税务系统人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特别是素质结构建设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人才队伍结构正在由以单一素质为主向单一素质突出、各方面素质综合发展的方向转化。

3.人才专业队伍初具规模。在税务系统中,通过开展领导岗位培训、“尖子”培训、“种子”培训、普及性培训和干部的在岗学习、岗位练兵以及相应的考试考核,征收管理、稽查、计算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工作队伍已经形成,业务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已经得到明显改善。

4.人才队伍具有动态性和发展性。税务系统的人才同其他领域的人才一样,内涵和层次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尤其是税务机构分设后,各级税务机关招录了一大批税务系统急需的会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一个全新的适应当前税收工作的人才队伍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二)人才开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人才资源开发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观念不强、政策滞后、机制不灵活、成长环境不优化、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人才方面的优势也还没有完全转化为工作上的优势。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税务系统人才开发在观念上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才在现代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才的招录、培养和使用思想上不重视、措施上不落实、使用上不得当,致使一些地方人才匮乏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比较注重外来人才,不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把引进人才和挖掘使用好现有人才割裂开发,使现有人才的潜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三是怕招录和培养的人才跳槽。特别是条件艰苦,人才资源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难以花大力气培养人才,怕水浅养不住大鱼。四是利用人才视野不开阔。认为只有把人才调进税务机关工作才能加强人才的力量,忽视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将在科研部门、院校,包括企业中的人才为我所用。

2.税务系统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整体质量,都存在着明显不足。一是在专业结构上,税务系统中具有一般性财税知识的人员比较多,而适应现代税收工作要求的,系统地学习过会计、法律、经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还比较少,即使系统学过这些知识的干部当中,也有一些人由于不注重知识更新和继续学习,知识衰退,技能水平下降,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二是在人才层次上,一般人才基本可以满足工作需要。但领导管理人才、特殊业务人才及复合型人才明显不足,人才队伍的整体质量还不高。在今后一个时期,尤其缺少的是高级税务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三是在整体分局上,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和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可使用的人才选择性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人才的数量则比较少,甚至因为人才的缺乏影响到了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在人才的纵向分布上,上级税务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城市分局和乡镇税务所、税收业务岗位和辅助支持岗位等,都存在着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特别是值得重视的是,在税务系统人才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一些部门还存在着人才浪费现象,不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在管理模式、权限和激励机制、创新机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缺乏人才调节机制,人才管理模式比较简单,缺少分类管理,对人才的评价标准过于统一,忽略层次区别的个性差异,用同样的模式和标准管理不同类型的人才。二是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对特殊人才的特殊贡献,没有真正从政治上、经济上、荣誉上给予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待遇,影响调动人才开发自我潜能的积极性。

4.人才的培养开发尚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人才开发在体制上缺少大胆的探索和积极创新,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良性循环,全系统的人才优势并没有完全化为工作上的绩效优势。

面对税收工作赋予我们的职责,面对党和人民对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期望,我们必须在人才开发上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构建全国税务系统的人才高地。

三、制定符合税务系统实际的现代人才开发战略

(一)指导思想

人才开发要以人才观念创新为前提,以正确的人才开发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事业发展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和对人才发展的需求,以整体性人才开发为主题,以调整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开发中青年英才为龙头,以培养优秀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为重点,以深化改革和人才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开发与调整并举,紧紧抓住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三个关键环节,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体系。

(二)目标

要依据现实情况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来胡定人才开发的目标,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争取通过5到10年的不懈努力,使税务系统的人才总量有较快增加,高层次人才比例有较大增长,培养大批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领导人才、具有较强能力的税收业务人才、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干部,使人才结构与税收工作,与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相适应,实现由单一税务专业人才开发向综合型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多元化人才开发拓展,由本区域内人才开发向国内国际人才全方位开发拓展。

税务系统人才开发战略规划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地税局来完成,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人才开发的目标、重点和措施,有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使用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人才开发战略的制定,一是要落实人才培育适度超前的思路,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争需的、特殊的、关键岗位的人才,做到超前预测,超前规划,超前投放,超前储备。二是要贯彻扩大人才总量与盘活人才存量相结合的方针。加大培养、吸引人才力度、积极扩大人才队伍规模。努力通过提高素质、强化激励和引导教育等手段,充分挖掘现有人才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要突出优化结构,以人为本的重点。以优化人才资源管理为核心,尊重人才主体地位,加大人才合理流动和合理配置。四是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才价值,真正建立重实绩、重贡献、重技能、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制度,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使人才选拔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原则

在人才开发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1.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税务系统现有人才配置结构是经过若干个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的,是在这些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与整体税务体制和税收工作任务基本适应。因此,人才开发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保持干部队伍整体结构的相对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深化,征收机制和手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在日新月异,对人才的标准也有了新的要求。事物发展和人事管理的规律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客观现实对人才配置做出相应调整。

2.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全系统统一的的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明确具体措施,保证人才开发的统一性。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在人才配置上,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从大局出发,合理配置,防止局部的比例失调以及超越现实条件的现象发生。坚持多样性,是指各极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人才开发战略,针对实际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和补充。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避免简单化和机械化。

3.坚持连续性与一致性相结合的原则。人才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标的实现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长期的、多方面努力的结果,只有方向明确,共同努力,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能不断壮大税务系统的人才队伍。

4.坚持整体提高和个体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人才的整体结构,突出整体功能,这是做好税收工作强大的人才力量。同时,要注重人才的个体差异,培训的内容要符合人才个体的能力趋向,适合个性发展。要努力为人才的成长创造优越的环境和条件,使人才留得住,并能够最限度地发挥其优势。

四、税务系统人才开发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一方面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一方面立足用好现有人才。即实行开发与调整并举,既要创新开发机制,又要调整人才结构,这是税务系统实施人才开发的核心内容。

(一)税收事业和税收工作发展需要的人才类型

目前,税务系统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人才:

1.从岗位上看,一是需要大量从事具体税收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人才。其所从事的工作虽然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神经末梢”,但他们却是人才队伍的“塔基”,起着基础和稳定作用,关系着税收事业的成败。没有他们,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的作用将无从发挥。一般性人才队伍壮大了,整体素质提高了,税收事业的发展也就有基础了。二是需要对提高税收工作层次起直接作用懂会计、法律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这些人才体现着税务系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需要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领导人才。一个领导者的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所领导的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水平,在税务系统,他们在突出的位置起着关键的作用。四是需要掌握税收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所需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人才。五是需要成熟的行政政务、税收宣传、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工作人才,特别需要在这些领域能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岗位,劲头足,点子多,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人才。

2.从特点上看,一是需要有谋略的开拓型人才。同其他工作一样,税收工作同样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税务系统各层次的征管体系建设、税务机关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许多领域都需要善于把握全局,研究问题有谋略,思考问题有深度,解决问题有办法的创新型人才。二是需要有活力的青年人才。税收事业持续发展和建设梯级人才队伍的要求需要有一批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青年人才队伍,尤其是在税收理论研究、税收信息化建设、领导管理领域的青年人才队伍。三是需要善于协调的公关型人才。现代社会要求各部门、组织,甚至个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依存的关系。税务机关、税收工作和税务队伍的形象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这就需要一大批善协调、会宣传的公关型人才,以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密切税务同公众的关系,提高税务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地位。

获得人才的途径主要的有两条,一是人才的直接引进,二是人才的培育。

1.外部优秀人才和智力的引进。要根据当前和长远税收工作的需要,制定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筑巢引凤,靠辉煌的事业、优良的环境、相对高的待遇,以政策为导向,做好智力引进工作,使一些特殊人才、专业人才为税务系统提供智力服务。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引进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仅要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引进,还要注重从国有、民营企业中引进,从国外引进,特别应将留学归国人员作为引进的重点。

2.现有人才的培育。对现有干部队伍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成本低,见效快,是一条行之有效的人才培育途径。整体性人才开发的重点要立足培养和用好用足现有人才,发挥现有人才的能量,开发未来人才增量,把学术造诣深、开发潜力大、攻坚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为税收工作跨越发展税蓄力量。

人才培育在要以中青年人才建设为龙头。一是抓好一般人才队伍。围绕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税务干部队伍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让优秀的干部在重要的岗位上发挥作用,改变“职务能升不能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现象。二是抓好领导管理人才队伍。注重培养和选拨,尤其是加大对中青年领导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三是抓好特殊业务人才队伍。加大特殊岗位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尤其是加大力度培养在税收理论研究、税收信息化、履行税收职能等领域的中青年业务专家、带头人和骨干。对选拔的中青年特殊业务人才要重点扶持,使其成为相关业务方面的拔尖人才。

人才培育必须建立一个驱动力强、富有生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科学培训机制。人才的成长,既与主观努力分不开,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提供的机会和条件。一是要有科学的干部培育规划。抓好能力提升工程,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素质进行细致的分析划类,按照不同目标所需要的人才种类、层次对不同基础、特长和发展方向的干部进行培育。在人才的培育方向、具体使用上,要科学设计发展轨迹,使每一类,甚至单个人才的成长经历环环相扣,拾级而上。人才开发核心是现有人才的能力提升,要紧紧围绕提高干部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工作创新的能力,采用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在岗与脱产并举,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务人才培养新路子。二是在机制上激励干部向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发展。要适应各类人才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税收事业的成就感、得到公众认可和尊重的荣誉感的需要,制定与人才贡献相适应、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人才收入政策和鼓励政策,建立适合各类人才特点的激励机制。要科学地统一对干部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评价,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导向。加快人事制度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实施制度创新工程。创新考试录用制度、辞职辞退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轮岗交流制度、职称评审制度,尤其是要注意和发挥考核制度的功能,把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人事聘用、工资晋升和奖金发放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促进每一名税务工作者奋力做工作,努力出成绩。要准确评价人才和贡献,相应给予政治、精神、物质特遇,使人才的表现、贡献与评价、待遇相适应,从而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三是积极拓宽培养渠道,促使一般人才向领导管理型人才和特殊业务型人才转化,向复合型人才发展。要努力促进人才资本升值。对于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措施也要有所不同。要以各级培训中心为基地,以长短结合、脱产非脱产结合的各类培训班为载体,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包括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增设WTO知识、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及行政管理知识、法律、计算机等知识的培训,力求通过培训使绝大多数干部都能得到较系统的有效培训。对于特殊业务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在定期进行更新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要针对本税务机关的不同层次和特殊人才岗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可以有计划分批地选送部分干部脱产到高等院校重点接受MPA、MBA以及国际税收、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法规的培训,也可以选送部分干部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参与竞争和国际税收事务的本领。对这类人才,还要注重在工作岗位上培养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教育培训要面向税收业务,要面向未来,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拓宽专业,提升层次,重点培养税收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争取每年都应该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资格考试,获得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四是抓紧做好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新陈代谢是自然规律,新老交替是普遍法则。要保持人才队伍质量和持续提高,就必须抓好对后备人才的培养,抓好后备人才的知识更新知储备。要选择适当方式组织后备人才的实践锻炼,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后备人才到国(境)外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接受和掌握现代税收理论知识。

(三)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

必须优化人才配置结构,依据人才的动态发展和系统的原则、能级的原则、互补的原则,合理调整人才结构和布局,选择恰当的时机,把人才调换到更加合适的地区、单位、部门和岗位。要把握人才的发展趋势,制定充分发挥竞争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各级税务机关宏观调控职能有机结合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灵活开放的人才资源调配机制,在各类人才之间建立“绿色通道”。既要围绕税务系统工作发展的需要,又要积极调整人才在层次上,工作岗位上,地区间的不平衡。合理配置地区间、部门间人才资源,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发展较慢,人才资源匮乏的问题。在人才调配上,要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把不同能质、不同能级、不同类型、不同性格、不同专长的人才放到相应的岗位和职位上,通过优化组合,使其知识互补、才能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类型互补,相得益彰,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

(四)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条件

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开辟人才生成的“快车道”。一是要顺应时展的潮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税务系统人才开发置于社会大环境之中来运作。干部能力的提高,不仅仅指工作能力的提高,而且包括与时展同步的心理素质的培育,现代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知识结构的输入,使干部素质的提高过程成为积蓄能量,接受现代文明、道德的社会化过程和全方位发展的过程。二是任人唯贤。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和培训人才。“德”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品德、思想作风、事业心、责任心等。“才”包括社会基本知识、税收基本知识和技能、税收基础理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健康体质等。三是唯才是举,用人所长。在人才的使用上,克服求全责备的观念,放手使用,长避短,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四是鼓励人才竞争。引导和鼓励人才勇于竞争、善于竞争,在竞争中体现价值。要为人才竞争制定引导性政策,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竞争中出成绩、出效益。

(五)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

第8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延忠。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楼佳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5]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88-92.

第9篇:税务管理理论范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每一个理性的企业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寻求企业自身利益的长久化、最大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最终会导致市场竞争达到一种均衡状态,通过涉足暴利行业而获取高额利润将不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各种风险(即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以获得合理的平均利润。

(一)税务风险企业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然而,避免税收法律风险专业性很强,相较于避免非税收法律风险更具复杂性,因此,并非每一个经营者都能够掌握的。所以,了解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并运用税务风险管理方法予以防控,是企业决胜商场的有力武器。

什么是税务风险呢?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税务风险就是实际税务结果不同于预期的可能性,即出现并非预期的税务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税收法律的变化、税收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税务检查频繁度等。

(二)税务的七大风险领域税务风险通常存在于如下七大风险领域,企业应从这七大风险领域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交易风险。这种税务风险是指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某一具体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应确保每一具体交易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

第二,合规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企业税务遵从义务相关。例如纳税申报义务、税源扣缴义务等。

第三,运营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相关。当企业没有税务意识、企业交易文件的缺失、财务和税务报告系统的控制不足时,税务风险随之产生。

第四,财务会计风险(如财务会计系统和政策的变化)。

第五,管理风险(如人员的变化)。

第六,组合风险(指各种风险的组合)。

第七,名誉风险(如税务机关的调查、不利的媒体报道或市场反应、股东或投资者的不信任、税务机关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负面看法、法律诉讼)。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税务风险管理是用来帮助企业制定针对税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管理框架,这种管理框架将有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识别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二,有助于企业根据影响及可能性,对税务风险进行优先次序的排列,把适当的关注度和资源倾注到最关键的税务风险领域。

第三,对重大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四,及时向关键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高管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通报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根据企业的风险的耐受水平, 建立评估未来税务筹划机会的程序。

本质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理解税务风险何时产生并对税务风险作出应对决定。

二、内部控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税务风险与企业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运营的有效性及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遵从度)密切相关。

许多国家都以立法方式要求企业提高财务披露和股东利益保护的程度,要求提高企业税务事项的透明度。企业被要求向政府和股东提供的信息越来越多,这种趋势的代表性事件包括:

第一,2002年通过的美国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企业关注的风险管理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税务风险管理。为此,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以便管理税务风险和报告税务风险。

第二,中国于2008年通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标志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正在起草中,不久之后将在上市公司实施;2008年6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四,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在法定报告和法定披露不断强化的的环境下,公司必须实施针对税务遵从、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流程,并且,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仅要了解上述流程,而且要监督上述流程的执行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收体制现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我国税收体制的漏洞及其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税务风险状态构成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企业会计簿记的质量、会计系统的局限、企业文化、企业声誉、税务遵从意识、企业内部交流流程、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风险偏好程度、税务遵从流程、跨境遵从流程、立法变化、政府税收政策、立法宗旨、国家间税收安排或协定、国际经合组织税务指南等。

在中国,税收体制仍处在发展阶段,税收监管环境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风险因素。企业应特别关注如下因素:

第一,中国税法的体系不够完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不断尝试运用国外企业的各种运营方式,但中国税法却没有与此类国外运营方式相对应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立法机关不得不使用概括式规定的立法技术,以便日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概括式规定进行细化。由于税法规定会对经济活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一来,中国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难以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并且,中国税法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税法漏洞,对于利用这些税法漏洞的纳税人来说,日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裁决这些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税务风险是很大的。

第二,中国税法的体制不够透明。税务机关常常会制定一些旨在补充国家税法的行政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并不向社会公布,因而成为一些“内部规定”。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三,中国税法的解释不够统一。由于中国税法仍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税法中的很多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在税法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依赖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地方解释”),对同一税法术语各地给出不同的地方解释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造成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困难。更糟糕的是,地方解释可能被上级税务机关,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四,中国税法的实施不够统一。在中国,存在这样的情况:出于宏观经济控制的需要,对已经公布了的税法并未加以严格执行。例如,为抑制炒卖地皮,中国于1993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条例;然而,或许由于后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某些税种,各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甚至根本不执行。但是,纳税人并没有收到免缴或缓缴的书面通知。这成了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五,缺乏税务裁决制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有这样一种税务裁决制度:即当纳税人就某个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询问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答复。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仅仅对提出书面询问的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个别税务裁决”(Private letter rulings);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对所有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一般税务裁决”(Public letter rulings)。有了这样的书面裁决制度,纳税人就可以避免事后被税务追查的风险。中国税法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中国更需要这样的税务裁决制度。

第六,实践中,缺少针对税法的司法审查。尽管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宜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实中,很少有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究其原因,大致有两大主要方面:其一,精通税法的中国法官实属罕见,如果纳税人税务机关,最终仍是由税务机关向法院作出解释,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其二,如果真有某些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即使纳税人赢得纳税争议的诉讼,则其后,税务机关会对该纳税人成立以来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税务检查,最终凭借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这些纳税人屈服。

随着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纳税人的上述税务风险将逐步降低,但是,在中国最终达到税收法治前,中国的纳税人仍应重点防范上述税务风险。

(二)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从宏观方面来说,企业的税务遵从决定和行为是由相互关联的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往往会用所谓的“BISEPS” 体系(“BISEPS” system)来理解企业的商业行为(包括税务遵从行为)。

该体系具体包括:“(B)业务”、“(I)行业”、“(S)社会”、“(E)经济”、“(P)心理”“和”(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具体而言,”(B)业务“包括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交易的范围和性质、企业或集团的结构、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等。”(I)行业“包括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方面的行业常态、行业利润率和成本构成、影响行业的因素(如地区、规模和市场主体)。”(S)社会“包括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风险态度(即风险厌恶还是风险追求)、企业或集团如何对待纳税和财务安排等。”(E)经济“包括国内国际环境和贸易情况、政府政策(利率、通货膨胀、税制和经济税制改革)等。”(P)心理“”包括风险管理方法及风险策略驱动因素、态度和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管理目标等。“(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包括税务遵从历史、交易的税务分析、质量保证标准及公司治理流程、决策体系流程及组织结构、信息取得的范围和难易程度等。

从微观方面来说,税务机关通常会高度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及企业能否合理地解释这些情况。

一是财务状况或税务状况显着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二是与以往业绩、相关经济指标和行业业绩相比,税款缴付金额及税款缴付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三是对经济业绩、生产率和税务业绩之间的差异,缺少合理解释;四是持续的或无法解释的亏损,很低的税负率,整个集团或集团部分成员仅缴付极低的税款;五是公司、集团、董事、高管人员或其聘请的税务咨询人员曾进行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六是存在重大跨境交易或避税港交易;七是税务遵从方面的结构、流程和方法存在漏洞;八是税务结果与税法的政策意图不一致。

四、企业如何建立风险管理体制

(一)税务风险管理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的主要目标是取得较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税收成本是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本要素,降低税负就意味着增加利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越来越关注,依法缴税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联合国及经合组织(OECD)的重要课题。企业如不依法纳税,则会招致名誉损失甚至法律诉讼,这些也是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成本因素。

理论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对包括税务风险管理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负责。

(二)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企业可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如集团型企业,可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首席税务官(chief tax officer)到底应向谁报告呢?内部审计师、财务总监、首席法律官、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这要根据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来判断。笔者认为,尽管会计簿记、财务会计和税务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公司首席税务官应向董事会报告,使得公司 税务部门更具独立性,更能体现董事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关注程度。

另一方面,对外部税务律师的聘请应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决定,并且,董事会应规定,外部税务律师的收费不得与节税多少相挂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规定:如果外部审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或专业服务,则该审计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尽管此处未明确针对税务咨询服务,但是,大多数美国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都制定政策规定:不得由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避税咨询服务。

(三)董事会应如何对待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承担督导责任,并非要求董事成为税务专家,而仅要求董事会应识别和管理好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

针对每一个由内部税务部门或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出的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在外部税务律师的帮助之下,提出如下问题,并根据所得到的回答审慎识别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一,该税务建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论证?

第二,税务机关不同意该税务建议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三,如果该税务建议被,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包括税款、罚款或利息、刑事责任)有多大?

第四,如果因该税务建议而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那么,就该争议与税务机关达成妥协的可能性有多大?妥协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税务机关发现因该税务建议引发的税务事宜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多大程度上,会因此而引发公司整体税务风险上升和全面税务检查?

第六,考虑到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是否主动联系税务机关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直至最高税务行政机关)事先指导?如果税务机关给出否定意见,是否值得冒险?

第七,如果已经根据税务建议而完成了交易,那么,是否考虑在税务申报前直接与税务机关商谈,以期建设性地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可能发生的分歧并降低税务处罚?

第八,税务建议是基于某项实际交易还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如果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那么,最终交易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最初税务建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内部税务部门的报告体系内部税务部门不可能再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董事会应当清楚内部税务部门的工作及其对企业整体风险的影响。

第一,董事会应对如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程序;

2、适当的税务风险政策和适当的税务风险承受界限;税务风险管理政策需适时地加以修改;

3、须经董事会事先指示或事先授权的具体情形;

4、如前文所述的税务风险管理框架。

第二,在制定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的程序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的税务报告(“内部税务报告”)的性质和形式;

2、税务风险承受界限;

3、必须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所应达到的重要性程度。

第三,“内部税务报告”的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已采取哪些流程或控制措施用以降低税务风险、已制定哪些策略以减少未来风险、已受到或将受到哪些税务处罚?

2、企业是否收到税务检查通知或正在接受税务检查。如此,税务检查的范围如何?已采取或将采取哪些流程来配合税务检查?已被要求或将被要求作哪些披露?可能的税务处罚(包括利息)在何种范围内?

3、企业是否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及争议解决的可能性、是否有合理论证的税务立场、是否有缴税和罚款的可能性?

4、正在进行的税务诉讼的进程?

5、是否有重大的税制改革?

6、企业是否签署或准备签署重大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水平如何,是否收到或即将收到与此重大交易相关的合适的税务建议,该税务建议的实施策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整体风险水平?

7、企业是否产生损失?如产生损失,是否有令税务机关满意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