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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举报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

第1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2011年5月11日,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后索要发票时,数码城经营部营业员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任乐亮认为,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5月18日,任乐亮将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经西工区国税局调查,任乐亮举报属实。

6月3日,西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任乐亮,对他举报的案件,国税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国税局领取举报奖1元整。

后来,任乐亮收到西工区国税局的一个特快专递,内附领奖通知书一份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作出1元钱的奖励。限九十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任乐亮百思不得其解,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他积极向西工区国税局提供有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他往返十多次,光坐车就花了50多元,还不包括误工费,西工区国税局对他的奖励却只能够买瓶矿泉水。

据任乐亮了解,洛阳市国税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对他作出1元的奖励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违反其对外公开承诺。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种受愚弄的感觉。西工区国税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而他根本没有体验到光荣,他不知道国税局的这种领奖通知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于是,任乐亮将西工区国税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数次商家和单位

今年42岁的任乐亮,是洛阳市西工区人。此前,遇事爱较真的他已经和商家多次对簿公堂,官司也有赢有输。

2008年3月9日,任乐亮在洛阳市某眼镜公司花了1962元购买镜架一副。任乐亮以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自诉,金属镜架是上海野尻眼镜有限公司生产,其镜腿上的玳瑁是二次加工添附上去的。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品时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欺诈成立。法院判决,任乐亮将原镜架返还给被告,被告退还任乐亮镜架款1962元,支付赔偿款1962元。宣判后眼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1日,洛阳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8年4月19日,任乐亮到洛阳一家商场购买了贵州某酒厂生产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两瓶白酒,共计人民币1236元。

任乐亮认为该产品为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于是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购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乐亮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的真实情况。2010年9月6日,老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任乐亮的诉讼请求。

任乐亮另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官司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任乐亮认为洛阳王府井百货虚假宣传,向洛阳市工商局举报,洛阳市工商局以现场未查获为由不予立案,任乐亮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政府审理认为,任乐亮与洛阳市工商局的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其复议申请。任乐亮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任乐亮作为商品的购买者,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不予立案有祛律上的利害关系。

9月12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法庭上双方激辩

9月21日下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西工区国税局法制科负责人和律师出庭,任乐亮没有聘请律师,双方在法庭上就奖励的合法性和具体依据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人认为,他们对任乐亮的举报奖励程序合法。在收到任乐亮的举报后,他们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按照相关程序对任乐亮进行了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西SEE国税局就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任乐亮1元的奖励。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的承诺”中,有“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的内容。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因为检举,收缴入库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5000元以下有很多标准,可以有4999个答案,为啥是1元的数额?执法部门对原告做出1元奖励行政决定,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对此,被告律师辩称,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体规定,针对范围只有10种发票,并有时效限制,该10种发票已经被新版发票所取代;其次,洛阳市国税局当时的部门规章和省国家税务局的文件都已经失效,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1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已经多了一半,并不违法违规。

奖励合法但不合理

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举人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任乐亮在购物后,商家拒开发票,原告以此举报商家的税务违法行为,被告在查证属实后,对商家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在罚款收缴入库后,对原告颁发检举奖金1元的行政奖励的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条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翔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检举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规定的奖励标准。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

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利。

但法院同时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资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1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西工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任乐亮的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任乐亮承担。任乐亮当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1元奖励”的案子一经媒体发到互联网,立刻引发网友的热议。

网友“ehenyfly”说,以前人们听闻“有奖鼓励市民举报税收违法”的宣传后,尚有可能信以为真,甚至心有所动,这次亲眼目睹了这笔尴尬的1元钱“举报奖”,恐怕很难再愿积极响应了。

有评论说,且不说社会公众是出于何种心态举报逃税,有一点必须值得重视,这就是任何公民对逃税行为的属实举报,都应看作是“强化税收监管、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支持。这样的殷殷热情,不去千方百计地扶持鼓励,却时不时地搞出“1元”“5元”来泼冷水和嘲弄人,这哪里还有“鼓励举报”的丝毫积极意义。

重奖举报激励参与意识

据了解,有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索要发票遭拒绝”的情况,而虚开发票和拒开发票也是困扰税务部门多年的两大顽症。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2007年7月份,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外,同时还将面临1万到10万元的罚款。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将由5万元提高为50zi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王世宇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生效后,人们期盼的重点治理不开发票的条款并没有出现,这也降低了一些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就是现在很多商家拒开发票的诱因。

为了遏制住这个势头,2010年6月份,海口市地税局规定,如果商家拒开发票被举报查实,对于定期定额征税的商家,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将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月起调高定税营业额30%,查实一次调高一次,可连续调高。2010年,海口市95家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商家就受到了这样的处罚。北京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办法,当时最高奖1万元,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为5万元。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将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提至30万。

第2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一、税收任务分解

国税局全口径税收任务25,50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其中地方税收任务3,820万元(县本级税收任务2,100万元,各乡镇税收任务1,720万元)。

地税局全口径税收任务22,500万元,其中地方税收任务15,230万元(县本级税收任务7,650万元,各乡镇税收任务7,580万元)。

二、业务费提取办法

对国税局、地税局以缴入地方国库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按比例提取业务经费和超收奖励的办法补充业务经费,具体办法是:

1、国税局按入县乡两级国库税收收入的9%提取业务经费,超收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2、地税局按入县乡两级国库工商税收(不含基金收入)收入的5%提取业务经费,超收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3、对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年为基数,实行单独考核,基数内按入县本级国库的5%提取业务经费,超基数部分按入县本级国库的20%予以奖励。

4、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税警大队稽查查补收入,必须入县本级国库,实行单独考核。国税局、地税局稽查查补收入,按入县本级国库的10%(增值税按全口径)提取业务经费。公安局税警大队查补偷税骗税收入,按入县本级国库地方税25%、增值税15%提取业务经费,用于补充办案经费和对举报人的奖励。

严禁将正常税收纳入稽查查补收入。

5、为减轻乡镇(办事处)负担,对乡镇(办事处)按财政体制上解县级国库税收收入的税务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6、各乡镇(办事处)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对税务所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及奖励办法,按照县本级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比例。

第3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一、拓宽融资渠道

(一)争取信贷规模。落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指标、创新金融产品。对已授信的项目,尽快促使信贷资金下柜落地。银企对接会上签订贷款意向,力争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银行内部办理续贷手续,适度延长贷款期限,以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问题。加快企业贷款创新步伐,确保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积极主动引进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支持股份制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卡、贷款卡年检和外汇年检、开立银行账户时不得变相收费;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不得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二)支持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运行、兑现上市奖励等。县人行等金融部门要引导拟上市企业做好外汇企业登记,促进一批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66.7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33.3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的或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县投资的,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3.3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我县进入辅导报备阶段的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务、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在提请,主动服务,促进整改完善,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大融资力度。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单个规模较小、不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多家集合的形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积极引导一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破解企业间接融资难题。鼓励企业以公司股权、商标权抵押担保等形式拓宽抵押担保融资渠道。

二、加强财税扶持

(四)积极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县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设立总部,并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办公场所、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税务部门自年8月1日起将制造业的利润率预警值下调1个百分点。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再享受减半税率(即10%)。工商部门取消征收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地税部门取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因融资需要,申请土地使用证宗地分割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在土地抵押登记中,只收登记费,免收抵押服务费。外资企业用地测绘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收取。建设部门继续暂缓收取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费为工业项目定线、验线、放样。物价部门对企业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实行下限收费优惠或减免。自2012年月日起,两年内暂停征收工业企业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六)提高担保公司补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补偿,对流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5‰予以补偿,对工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8‰予以补偿。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

(七)扶持企业产品出口。出口企业信保保费市政府按投保保费的10%予以补贴;县政府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额年增幅20%以上的出口企业信保保费,按投保保费的10%再给予补贴;出口企业信保保单项下融资,除市政府按保单融资配套金额的8‰给予贴息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出口企业信保订单融资担保,除市政府按8‰予以贴息扶持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

由县外经贸局牵头,县人行配合,及时举办中小企业出口信保融资和中小企业用好金融产品的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出口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400万元预算额度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和集群化发展等项目。县政府安排的农业产业化资金适当倾斜用于支持中小农业企业基地建设、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九)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外出办展、参展、参会,拓展市场。县政府采取“单展单补”的形式,对参加境外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贴;参加市外国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贴;参加县外市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补贴。对举办专场产品展销会的企业,在境外举办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在境内举办的每家给予3万元补贴。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县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企业购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项补助,凡签订正式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购买成果经费的30~5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已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创新项目经立项后给予创新资金资助,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本地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办公用品、家具等的采购,在各种技术指标符合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十二)支持人力资源建设。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安排180万元作为服务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台、举办省外专场招聘会、奖励“以工引工”等。对引进外地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和企业所属乡镇(场、区)分别负担100元。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省外现场招聘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差旅费补助3000元/次。

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由县经贸局负责组织2-3场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培训班,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辅导培训。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畅通行政审批渠道。精简县级审批项目,对现有县级审批项目进行再梳理、再压减、再提速。继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除该事项设立机关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

(十四)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审”,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B类企业实行“边审边退”,8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C类企业及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做好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短信息提醒服务,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及审核审批办理情况。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五大类81项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第4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税务公开的内容

1、纳税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业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性质、占地面积、主要产品、月生产规模、月销售收入、用工人数、用电量(工业生产性企业)、企业利润、营业面积(服务类企业)。

2、纳税人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月度经营额及本年累计经营额、月度分税种纳税及累计纳税情况(包括增殖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纳税形式和其他税)。

3、征收机关信息。主要包括征收单位名称、征收分局局长及征管员、协税人员姓名。

4、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税务公开的形式及要求

1、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税务分局分别负责辖区域内企业、工商户的税务公开工作。乡镇、街道办公开乡属企业的税收情况,分局公开管辖户的税收情况。乡镇(街道办)、税务分局主要采取设立公示栏公,公示栏应设在乡镇所在地人员来往密集、易被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看到的地方。

2、按照“部门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管辖企业、工商户的税收情况。两税务局汇总整理分局上报的税收表格,除在本单位公开外,报送市综合治税办备案,同时报送市有关市领导。

3、按照“区分行业、逐次公开”的原则,由综合治税办负责,分行业汇总整理两税报送的资料,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不同行业的税收情况。综合治税办于月初将行业公开内容反馈给两税务局,税务局组织召开行业企业座谈会,通报各企业纳税情况;个别数量少、纳税额较低的行业,可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通知企业领取等形式公开。

4、需要在电视台向社会公开的,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由综合治税办具体操作。

5、需要临时公开的涉税案件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登记、初审后,报请主管市领导审批,最后交有关乡镇和部门公布。

6、税务公开的时间与税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讲求时效性和针对性。定额管理的商户、行业每季公开一次,税额调整后,随时公开。定率管理的企业每月公开一次。

加强对税务公开工作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具体抓落实,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加强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件、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投诉信箱,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按查补税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被举报单位,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举报电话:;市监察局举报电话:;新乐市综合治税办公室邮箱。

3、实行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办、税务局每期公开内容每月5日前要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监察局备案。

4、严格督导检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监察局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对在推行税务公开工作中不认真、不得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税务公开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及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和对群众反映的意见问题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围绕重大项目突破年。实现“一、二、三产并举,大、中、小项目齐招”,加快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争在2013年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现就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考核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3年我镇的招商引资目标为:实际利用外资600万美元,协议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实际到账招商引资额人民币2亿元,民营经济净增注册资本9000万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5个,其中5000万元及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各2个。

二、任务分解

按镇政府茅政发[2013]14号文件《关于下达二О一三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通知》执行。

三、考核办法

1、必备条件

⑴所引进的农业项目须有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建好专业合作社,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⑵所引进的工业项目须有当年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竣工投产产生销售,在税务部门开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由镇招商办会同招引责任人协调统一安排到闲置厂房。

⑶所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必须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形成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⑷上争资金必须是不含市镇拨款和有关单位的专项扶持扶贫资金,不含正常项目资金(含捐资),以到账资金认定。(加分不超过10分)

2、计分办法

实行百分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完不成按比例扣分,超过任务数按比例加分。村考核结果以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为依据。

⑴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每超10万元加1分。

⑵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每超100万元加2分。

⑶服务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每超10万元加1分。

3、考核程序

⑴各村、单位及责任人所引进项目实行首谈登记制,工商注册后向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书面申报,被引进企业加盖公章,不得重复申报,未及时申报的项目年底不予认定。

⑵项目申报后,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跟踪督查,竣工投产产生销售后由考核组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核查认定。

⑶经过镇招商引资考核组认定的项目,每季度公示一次。

四、奖惩办法

1、引进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

2、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征用土地的费用)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企业正常生产并形成开票销售后,一次性奖励到位;

3、引进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不含征用土地费用)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正常营业产生效益后一次性发放;

4、村级招引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100%返还给村,作为村集体收入。

5、上争资金或能人捐资。每10万元抵算1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且按实际到账数的20%进行奖励。(含各种费用、上限3万元);

6、凡引进的外资按1:8的比例全部折成人民币进行奖励;

7、企业以商引商不含本企业的技改投入,按2‰实行奖励;

8、按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中提供重要信息,签约成功实际落户的项目设立引荐奖和竣工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奖励。

第6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摘要:就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分类税制”与“综合征税”的矛盾、收入的核定、奖励及惩罚措施及对纳税人的保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J].税务研究,2008,(1).

[2]赵书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与选择[J].税务研究,2008,(1).

[3]徐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7,(6).

第7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发票又称发货票,是一种商事凭证。它是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过程,由收款方填开给付款方,凭以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由于发票是法定的财务收支凭证,所以有不少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伪造兜售假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用报销虚假发票手段侵吞公款,成为靠“报销”致富的腐败干部。虚假发票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使国家税款和资金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所以发票管理问题一直被税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所重视。下面对如何控制虚假发票报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虚假发票出现的原因

发票是财务收支凭证,并且包含一定的税款。一些人为了偷逃税款,而取得虚假的财务收支凭证;还有人实际交易后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法定凭证支取现金,这就出现了虚假发票的“求”。有了“求”,也随之就有了利益使然的“供”。双方的互为利益,就形成了虚假发票的“供”“求”链条。另外,虚假发票还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商家为了招揽生意,获取利益,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开具虚假发票,造成票物不符;二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的空子,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二、虚假发票报销的问题

虚假发票报销,就是利用假发票或虚开、大头小尾(发票上下联金额不符)等手段,进行报销,以此偷逃税款或骗取公款。假发票就是非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发票。由于人们对发票真伪的识别能力较弱,往往拿到了假发票,也认不出来,使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对于虚开、大头小尾的发票,由于财务制度不严和财务人员鉴别能力不高等原因,往往会使不法分子套取到国家公款。

三、治理虚假发票报销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对虚假发票的治理,应本着“打防结合,边打边防”的原则,通过抓好宣传、检查、立法研究、网络协查、机构设置等环节,不断加强对虚假发票的控制,使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趋规范。

(一)加强发票知识宣传,动员全民打击假发票

一是在发票宣传上要长期不间断地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对企业、个体用票户的宣传,一手抓对消费者的宣传。利用传播媒介,在报纸或电视上开辟“给您提个醒”或“发票又换版了”等专栏或专版,专门讲解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提醒消费者索票,纳税人依法开票,形成良好的索票、用票环境。二是要利用各种媒体推出对假发票案件的打击处理系列报道,壮大打假声威,震慑犯罪分子。三是设立举报假发票奖励公告栏,以“重罚和重奖”为原则,实行发票“双奖”(举报有奖、发票抽奖),调动发票使用者主动打假、识假和拒假,增强全民的打假积极性。税务机关要为举报者撑腰、保密,同时还要以实际行动重拳打击发票犯罪分子。如,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自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各县(市)内地税局都成立了发票打假“110”,只要有举报就要及时出动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当场处理。并且在全市范围内对定额发票实行了“二次抽奖”办法和发票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查处奖励办法。

(二)加强发票的换版和检查工作

一是改革发票版式,完善票面设计,缩短发票换版年限。尤其是加强发票防伪功能,提高防伪的科技含量,让造假者无机可乘。例如,石家庄市地税局12月对所有的普通发票进行重新换版。1月1日起使用新版发票。10月1日又将定额发票进行换版。新版发票采用了高科技纸张以及密码防伪技术,有效地遏制了发票的伪造。二是“查账必查票”。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帐目检查中,必须检查发票的领用、使用、保管等情况,并且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发票专项清理检查。三是采取轮回检查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办法。轮回检查就是按发票的种类进行排序检查,集中力量,逐户实地清理,在查全、查细、查深、查透的基础上,再检查下一种类发票,采取“滚雪球”式轮回,关键在于检查彻底、打击有力,消除隐患。随机抽取就是对所辖用票户做抽样检查,对抽中的业户的发票领、用、存、销和有无假票情况进行“解剖”式检查。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全查、抽查紧密配合。四是稽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仅要对发票使用情况认真检查,而且要注重对发票真伪的辨别。同时呼吁其它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被查对象实施会计检查或财务审计时,发现假发票后,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协助打击假发票。五是经常培训财务人员。每年举行2—4次发票识别知识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座,使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不给虚假发票开“绿灯”,同时提高鉴别能力,使虚假发票不能“蒙混过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识别能力

一是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实现数据采集电子化,加强对纳税人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控功能的实现。二是改变现行的消费者必须持票到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进行直接鉴别的查询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查询业务,也可采取通过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对 发票真伪鉴别,以及是否中奖查询,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鉴别假发票的服务,从而有效建立全方位的发票使用监督体系。企业会计人员也可借助以上方法对要报销的发票进行真假查询,从而杜绝假发票报销。

(四)加强税警室建设,从根本上打击虚假发票犯罪

第8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㈠深入开展“喜迎十争创新业绩奋力争百强”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完成市委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目标。即税收14.94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4.16亿元。

㈡深入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着力整治“庸懒散软”行为,达到“转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促服务”目的。

㈢全面提升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效能,严格落实地方税务行政责任制,争创机关效能建设“最佳服务单位”。

二、主要措施

㈠狠抓税收征管创业绩。推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征管,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工划片,将任务分解到片、到岗、到人、到纳税户。实行任务捆绑,挂钩联责,同惩同奖。要按照地方税务行政责任制的规定,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加强收入任务督办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奖惩力度,形成多管齐下、各方配合、全员上阵抓收入的合力,确保税收实现高质量的增长,全面完成收入计划。

㈡狠抓“治庸问责”转作风。围绕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责任缺失、能力低下、纪律涣散、作风漂浮、服务不优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各科室(局)要从单位和个人两个层面着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积极抓好整改、按时上报整改报告。市局采取重点检查、明察暗访、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各科室(局)履职尽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开展“治庸问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查实的问题,坚决问责,严肃处理。

㈢狠抓效能督察提质效。重点围绕税收征管措施是否可行有效,税收服务是否落实到位,工作纪律是否认真执行开展督办督察。建立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实行两级管理、两级考核、综合评价、奖惩按季兑现。监察考评科要加强对市局重点工作的督办督查。定期编发督察考核结果通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三、考核评价办法

㈠按照地方税务行政责任制的规定,由各科室(局)按月进行效能考核并上报,按季考核兑现;市局每年组织专班开展2次综合性考核,编发考核通报,实行一事一扣分,严格责任追究。

㈡市局将各科室(局)月度工作小结中工作安排部署及完成情况纳入效能考核。工作小结质量的优劣情况每季通报一次。凡各科室(局)报送的小结无明确任务、无具体内容、无具体数据、不及时报送(每月3日前)的,将追究科室(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㈢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及结果运用

1、设立季度效能奖。将效能奖与地方税务行政责任制考核挂钩,实行双百分计奖,按季兑现。季度效能奖由各科室(局)自行考核上报市局批准后发放。

2、设立年终效能奖。以市委、政府确定我局的等次为发放依据。获得“最佳服务单位”的,市委、市政府奖励单位2万元,机关工作人员人平奖励500元。年终效能奖兑现由市局结合全年考核情况,报批后发放。

3、有下列情况的,直接扣发当事人效能奖:①工作受到市委、政府和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市局分管领导扣5分,所在科室(局)负责人扣10分,扣发当事人季度效能奖。②在上级部门考核中,因个人扣分而影响全系统得分的,凡是非能力因素而扣分的,所在科室(局)负责人扣5分,扣发当事人季度效能奖。③凡是干部职工被市效能办治庸问责追究的,所在科室(局)负责人扣10分,扣发当事人季度效能奖。凡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一律扣发当事人季度效能奖和年度效能奖。

4、凡是被通报批评、治庸问责追究、上级考核而扣发效能奖的当事人,取法其评先评优资格。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局)负责人组成。由监察考评科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各科室(局)要围绕今年的重点工作组织抓落实,抓出成效。

第9篇: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一、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各方协管作用

1、落实片管。税收管理员实行片区(路段)管理责任制,把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对税源进行划片管理,对城区范围内的每一路段、每一业户都确定了相应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

2、健全巡查。建立健全三级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对自己所管区域的业户每月至少巡查二次,每次巡查面不得少于50%;分局每季组织税收管理员交叉巡查;区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巡查(检查),既实地巡查,也检查税收管理员、分局的各项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制度落到实处。

3、完善协管。地税收入是街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们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协税护税作用,落实代管责任,完善协管办法,组织街道、居委会协税员参与巡查巡管,既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又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健全税源监控办法,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1、分级监控。健全重点税源监控机制,分局、区局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税源监控台帐,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纳入分局监控,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纳入区局监控,每月对比分析其税收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即实施纳税评估或上门实地巡查,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到位。

2、分类监控。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3、分片监控。城区7个街道划分成3个片区,实行片长负责制,片长通过调配片区内征管力量,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餐饮业集中路段、区域的监管,对漏征漏管户集中清理整治,消除钉子户、游击户。建立街道、居委会联控机制,定期召开税收管理员、协税员联席会议交换征管情况,确保零散税源监控到位。

三、规范税负核定程序,定额核定阳光透明

1、参数科学。利用计算机参数定税软件,根据不同路段、装修档次、商誉等因素,设定参数系数,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出纳税人税负。参数定税的关键是参数设定,我们通过抽查典型户的酒水单、点菜单、点心记录单、结算单等记载客人消费的原始记录凭证等方式,来设定不同酒店的定税参数,提高参数定税的准确性。

2、程序规范。税负核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业户自报员工人数、经营面积、各项费用支出、收入预测等数据,税收管理员核实,计算机通过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定额,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区局审批下达定额。规范的核定程序,确保了税负核实的公平、公正、合理。

3、监管有力。多数个体餐饮业户经营规模都不是很大,而且经营状况变化快,在税负核定后,没有一定了之,加强了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用量超出定额的,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分析原因跟进管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以票控税手段,堵塞税收跑冒滴漏

1、普遍用票。为使有奖发票顺利推行,规定个体饮食业户必须全部使用发票,为确保发票的及时发售,节假日安排了专人值班,必要时实行送票上门;在推行有奖发票之初,区政府组织力量对饮食业户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饮食业户未使用发票的,将对税务机关进行经济处罚,确保符合规定的个体饮食业户能方便快捷的领用到发票。

2、索票有奖。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餐饮业推行有奖发票,每期设特等奖2个每个奖金5000元,一等奖200个每个奖金500元,二等奖1000个每个奖金50元,三等奖80000个每个奖金5元,中二等奖以上的实行二次摇奖,每期累加奖项81222个,奖金金额60万元,中奖面为8%。有奖发票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发票用量明显增加。

3、联合查处。由区政府牵头,从国税、地税、财政、公安、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发票违章违法案件举报查处中心,专门受理、查处发票违章违法举报,举报案件查实后,按照补税罚款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有奖极大的调动了消费者索取发票和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五、强化违章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处罚有据。我们根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明确的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理程序,并通过广播、电视、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每一餐饮业户;在收银台张贴提醒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告示和发票违章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主动索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