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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情报信息奖励办法

第1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信息工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局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宣传信息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1、各单位在省、市局及县委、县政府信息简报的信息采用情况;

2、各单位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情况;

3、各单位每月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情况;

4、完成上级部门或本局下达的调研任务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对宣传信息考核采用量化考核、发表奖励的办法,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分局、科、所、队均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办公室提供稿件(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各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篇,分值不低于20分。全年完不成报送任务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

2、对在部级、省级和市级报刊发表的专题性信息或通讯,分别按800元、400元、200元对作者给予奖励,发表的简讯或图片新闻分别按500元、300元、100元对作者给予奖励;对在国家局、省局和市局信息简报发表的专题性信息,分别按800元、400元、200元对作者给予奖励,发表的一般性信息,分别按500元、300元、100元对作者给予奖励,发表的简讯分别按300元、200元、80元对作者给予奖励;在报刊上发表稿件必须凭所刊登的报刊原件或稿费邮寄单到办公室登记。

三、组织领导

1、各单位须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宣传信息工作,带头撰写宣传信息。

2、各单位要将宣传信息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积极向局报送宣传信息,为信息员报送信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条件,报送的所有稿件,要经分管局长审核并签字。

3、信息员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信息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工作要求,鼓励报送既有情况又有分析的信息和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和工作交流服务。

4、局办公室将建立健全信息宣传采编、报送、考核、奖惩等管理体系,对各单位报送的宣传信息及时向国家、省、市质监部门主办的报刊、杂志、网站推荐。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宣传信息完成情况。

第2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为了及时掌握儋州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工作动态,为农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及行政决策服务,市农委决定创办《儋州农业动态》简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创办简报,落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的信息员,定期将各方面的有关信息整理、汇总上报,便于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农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工作动态、成效、存在问题等。使简报既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平台,利于内部工作交流,又是对外展示儋州农业生产和工作的窗口,利于各单位和领导了解儋州农业、支持儋州农业;为农委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三农工作以及行政服务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简报概况

(一)简报名:《儋州农业动态》

(二)创办人:儋州市农业工作委员会

(三)时间:2009年10月起,原则上按旬出版,每月三期,内容多时增刊。

(四)内容形式:新闻、专题、综合、简讯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简报领导小组

组长:刘锦棠(市农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方原(市农委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李锦花、林木欢、吴纪盛、张龙海、李如江、陈文、夏佟

(二)责任分工

1、信息汇总分类:张龙海

2、信息筛选和编辑:李锦花(负责原林业系统及辖属单位)、林木欢(负责原水务系统及辖属单位)、吴纪盛(负责原农业系统及隶属单位)、李如江(负责电视台和乡村新发现专题)、夏佟(负责市新闻中心信息)

3、简报编辑:李锦花(主编);张龙海(校核)

4、简报审核:陈文(初审)、王方原(复审)

5、简报核发:刘锦棠

6、简报录入及印发:罗丽婷、黎小莉、陈方宇

四、建立信息网络

(一)落实信息员

农委各隶属单位、各下属单位、各科室都要选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信息员,并于2009年10月17日前将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箱报农委办公室。

(二)定期上报信息

各信息员于每周五将本单位的有关信息以小结、总结、汇报、经验介绍、简讯等形式报送农委办公室,具体内容包括:

1、领导活动:各级领导对农业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等的情况。

2、部门工作:各有关单位、科室开展工作的情况,尤其是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

3、三农工作:全市有关三农的改革实践、生产发展、行政、执法等情况,尤其是典型经验。

(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时效性

各信息员上报信息以书面(可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以确保方便快捷。其中:书面材料必须有本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名确认,若因负责人出差等原因不能签名的,要电话说明。市

农委办公室联系电话:36925922,传真:36925755,电子邮箱:dznwb@163.com

五、奖惩机制

(一)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信息员积极开展工作,对信息员实行如下奖励办法:

1、信息员基本补助费:每人每月50元。

2、信息录用奖励:凡被农委《儋州农业动态》录用的信息,按照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每条(篇)给予10至50元的奖励;被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报或市级刊物录用的,每篇另给予50元奖励;被省级以上简报或刊物录用的,每篇另给予100元奖励。

3、年终评比奖励:每年末对优秀信息员进行评比,一等奖2名,各奖1000元;二等奖3名,各奖800元;三等奖5名,各奖500元。

第3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青岛蓝谷管理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

3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印发施行。3月31日,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下发《青岛市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即安〔2021〕7号)(以下统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学习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线索,共同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准确把握《办法》六个核心内容

(一)明确举报奖励范围全覆盖。《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任何行业、任何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同时,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民爆物品、矿产资源勘探、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14个行业(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

(二)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办法》针对14个重点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规定了244项举报奖励情形。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监管范围内的举报奖励情形进行重点宣传,发挥好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让群众知道“向谁举报”。《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向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让群众知道“奖励多少”。《办法》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100元-5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最高奖励50万元。

(五)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办法》规定,企业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上浮20%。企业要把《办法》规定作为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让每一名职工熟知本企业、本岗位举报奖励情形。企业内部职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可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拒不采纳和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明确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奖。《办法》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鼓励群众第一时间报告,有利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三、扎实推进《办法》贯彻实施

(一)畅通举报渠道。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首页和政务新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链接或者相关栏目。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须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报告和奖励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企业要设置职工举报信箱,在宣传栏、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办法》,公示本单位举报投诉受理联系方式,列明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和渠道。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新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熟知《办法》核心内容,及时准确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全面受理相关行业领域举报事项,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并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格按规定落实奖励。

(三)加大奖励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列支。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奖尽奖”原则,对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奖励,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举报人手中,保障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一次举报多项问题,经查属实的举报案件,要逐项落实奖励政策。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四)强化纪律意识。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得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违反规定的,将追回奖励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的培训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功能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驻点监督人员、安全生产专项督导人员,要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和驻点监管重要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调度各镇街(功能区)、各部门各行业(领域)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发放情况和《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各镇街(功能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要定期分析、汇总举报数量及奖励情况,于每月28日之前将本月《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核查及奖励情况表》(见附件2)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金宏网址: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联系电话:88559769),首次报送工作于4月30日之前完成,同时报送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请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和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

 

附件:1.上报单位名单

2.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核查及奖励情况表

      3.《办法》宣传贯彻重点推进任务分工表

      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5.青岛市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上报单位名单

 

1.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经济开发区、蓝谷高新区、汽车产业新城、国际商贸城、国际陆港、科技创新园、数字装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古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科技园、鳌山湾未来城、国际职教城;

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通济新经济区、田横岛度假区管委;

4.青岛蓝谷管理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核查及奖励情况表

单位名称:                                                                   统计月份:

序号

受理渠道

受理情况

核查情况

奖励件数

(件)

奖励金额

(万元)

事故隐患数

非法违法数

瞒报、谎报事故数

消除事故隐患数

打击非法违法数

举报事故查实数

1

电话

 

 

 

 

 

 

 

 

2

信件

 

 

 

 

 

 

 

 

3

来访

 

 

 

 

 

 

 

 

4

网络

 

 

 

 

 

 

 

 

5

上级交办

 

 

 

 

 

 

 

 

6

其他

 

 

 

 

 

 

 

 

总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电话”包含“12345”热线转办数量。

附件3

《办法》宣传贯彻重点推进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  要  任  务

责任部门(单位)

备注

1

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首页和政务新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链接或者相关栏目。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2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须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报告和奖励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各镇街(功能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3

企业要设置职工举报信箱,在宣传栏、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办法》,公示本单位举报投诉受理联系方式,列明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和渠道。

各生产经营单位

 

4

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新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熟知《办法》核心内容,及时准确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线索。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5

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全面受理相关行业领域举报事项,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并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格按规定落实奖励。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6

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列支。

区财政局

 

7

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奖尽奖”原则,对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奖励,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举报人手中,保障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8

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得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9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10

各镇街(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的培训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11

各镇街(功能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驻点监督人员、安全生产专项督导人员,要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和驻点监管重要内容进行督导检查。

各镇街(功能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单位)

 

12

定期调度各镇街(功能区)、各部门各行业(领域)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发放情况和《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4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根据省远程办关于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提高我*远程教育信息报送工作水平和质量,现就信息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各县市贯彻落实省、*远程办有关远程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各县市远程教育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作法;各县市开展“建、管、学、用”工作情况及作法;各县市配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工作情况等。

二、考评计分

各县(市)上报的工作信息,被全国远程教育工作简报采用*篇计**分,全国远程教育网站采用*篇计5分;省远程教育简报采用*篇计5分,省远程教育网站采用*篇计3分。*远程教育网站采用*篇计2分。同一内容在各级简报或网站刊发按最高得分计分,不实行累计计分。

三、奖励方法

*电教处每半年汇总一次各县市上报及被采用的信息数量,根据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奖励。凡是被全国远程办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2**元,被全国远程教育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元;凡被省委组织部远程教育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元,被省委组织部远程教育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元。凡被*委组织部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元。

四、报送方法

报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委组织部电教处,同时报送一份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地址为:**********

联系电话:*******联系人:***

五、有关要求

*、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过问,要组织精干人员开展简报信息的编发、上报工作,力争通过简报信息工作推动远程教育深入开展。

第5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曾经生育(或收养,下同)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

(1)原配夫妻、再婚夫妻、丧偶或离婚后现无配偶的,均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2)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扶。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按照农业户口予以确认,奖扶金自2012年起发放。

2.曾经生育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均推迟一年即奖扶对象年满61周岁始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1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是指:

(1)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一方再婚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现存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4)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合法生育的现存子女数计算。

(5)生育子女送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7)子女在生育了下一代后死亡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8)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或送养的不纳入奖扶。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是指:

(1)以本人公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时,以较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奖扶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纳入奖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因个人原因未纳入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从确认年度起计发奖扶金。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性质、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情况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样式参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村计生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书面和入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再次在其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信息在县级人口计生网和奖扶对象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将其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奖扶对象信息档案,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

在每年的资格确认过程中,对下一个年度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逐级上报,以备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网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全市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入户抽查、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扶对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符合奖扶条件、但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时,奖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与城镇从未就业人员补助费的衔接。已经享受奖扶政策,后来户口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的),退出奖扶后,原已享受的奖扶金不再退回。退出奖扶人员

否享受城镇补助费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实行奖扶对象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要及时变更、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的);

(2)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户口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奖扶金的,取消其奖扶对象资格,已领取的奖扶金全额退回);

(6)其他应退出的情况。

第6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创新、发展的大局,着力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系统地宣传好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客观反映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宣传好我局城市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营造城市管理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县城管局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2.局属各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1—2名宣传报道员和网络评论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信息及网络舆情,并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上述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书面报局办公室。

三、宣传重点

1.县委、县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

2.新出台的各种城市管理法规;

3.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工作职能;

4.县城市管理局出台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就,总结的新经验,涌现的新典型;

5.县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开展树立城管形象、扩大工作影响的活动、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和典型事迹;

6.对互联网上特别是州人网涉及我局职能的意见、建议和质疑及时跟贴解释,澄清是非。

四、宣传方式

1.组织、策划新闻专题,进行系列宣传。加强与《今日》、手机报、电视台等县内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到重点新闻不漏报、重要工作及时报,重大典型系列报,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有稳定的主导阵地。

2.打造城管宣传信息工作平台:创办《州城脉动》刊物,开设《新闻·三治聚焦》,《电视台专题节目·小城故事》电视栏目,进行重点宣传。

3.利用翠微广场LED电子屏幕开展集中宣传。

4.开展城市管理年及“三治”工作专项活动互动宣传。

5.编印城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图书定向宣传。

6.举办图片展等直观宣传。

7.制作悬挂城市管理公益户外广告,加大社会宣传。

8.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工作在网络宣传上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防止不良信息的恶意侵害,防范网络舆情事件发生,掌握网络舆情主动权,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

五、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局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和部署宣传信息工作;局属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讲评宣传信息工作。

(二)统计制度。每月底,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将当月开展宣传信息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汇总主要包括:上稿人员、上稿数量、稿件标题或内容简要、上稿报刊或媒体,用稿原件或报样在月末将用稿情况报局法制宣教股。逾期未报的,按本单位当月无用稿处理。局法制宣教股将汇总结果报局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并以简报形式给予通报。对发表于《手机报》的稿件由局法宣股人员定期到该报编辑部开具用稿证明进行统计。

(三)奖励制度。分三个层次实施奖励

第一、先进单位奖励。局每年评选1个宣传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奖励标准:与局表彰先进单位同等奖励。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有力,宣传信息队伍精干;

(2)参加宣传信息报道的人数多、用稿率高、影响面广,对扩大我局的正面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3)全年在县电视台进行新闻专题片宣传报道,副科级单位制作新闻专题片3个以上;股级单位2个以上。该项工作作为年终评选宣传信息先进单位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4)按要求做好网络舆情的回复。采用发贴、跟贴、撰写评论文章等形式,积极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矫正视听。

第二、先进个人奖励。局年终评选宣传信息先进个人若干名,奖励标准:与局先进工作者同等奖励。宣传信息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宣传信息报道工作,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2)主动宣传报道我局的好事新风和工作成果;

(3)积极向国家、省、市、县报刊、媒体投稿,发表作品质量高、数量多。

第三、用稿奖励。年终局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发表稿件的统计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部级400元/篇(600字以上500元/篇);省(部)级300元/篇(600字以上400元/篇),市级200元/篇(600字以上或头版300元/篇)。县级50元/篇(600字以上或头版100元/篇)。《州城脉动》上稿30元/篇,调研文章或其它篇幅较长、份量较重的文稿50元/篇,电视新闻或专题节目稿件撰写参照县级标准。发表文稿获县、市、省部级部门或领导鼓励性指示的,按奖励标准1倍、2倍、3倍、4倍加奖。经局宣传信息领导小组审核上传但未被采用的稿件,按10元/篇计付稿费。

对经审批后上传的文稿(含发贴、跟贴、撰写评论文章)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发贴:50元/条,跟贴:10元/条,撰写评论文章50元/篇(300字以上100元/篇)。局领导点题撰写上传的文稿、发帖30元/条。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局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各个时期的宣传重点,布置宣传任务。

2、明确任务。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各自的新闻任务,落实到人,局里将对各单位每个月的宣传信息稿件和发表情况定期统计,予以通报。

3、注重考核。将宣传信息、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单项考核评比,加大奖励力度,评选城市管理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4.确保经费。局及局属各单位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确保并推动宣传信息工作顺利进行;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奖励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七、几点要求

(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宣传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宣传报道员、网络舆情信息员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赢得各新闻单位的支持,争取多发稿,发质量高的稿件。

(三)宣传信息报道要注重新闻价值的时效性和客观真实性,力戒虚假新闻和负面影响,努力使宣传信息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7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一)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了解掌握国家投资信息,勤于研究政策,善于从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中寻找机遇,挖掘项目,抢占先机争取国政策性资金投入。市发改委要时时关注国家投资导向,将国家和省的投资信息汇编形成《投资指南》向部门和企业定期,用信息引导项目争取工作,避免项目争取的盲目性。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围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设计、编制和整合一批优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清理过时的项目,补充调整新项目,不断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使项目库始终保持一批适时对路的项目。

二、加大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力度

(一)坚持领导挂帅,专班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带队,专人负责,一抓到底”的要求,对向上争取的项目建立责任制,分项目成立专班,对口上级部门积极申报,跟踪落实。

(二)建立重点项目市领导联系制度。对全市向上争取资金的重点项目,实行市领导全程参与,全程服务,全程督导,全程协调。市政府每季召开一次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联系会议,听取争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督办意见。

(三)加强服务指导和督导协调。市发改委是向上争取项目的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其他项目申报部门的服务和指导,帮助解决项目编制和争取工作的困难。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项目,要整合申报争取工作力量,注重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协商配合。

三、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考核奖励

(一)纳入考核奖励的项目资金范围。凡在国家、省争取的政策性无偿资金、有偿贴息资金、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建设项目政策性贷款均视为向上争取资金。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部门争取的工作经费和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计入任务,但不纳入单项奖励。对专业银行贷款资金、行政性收费按正常比例返还的资金,以及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资金,不纳入考核奖励的范围。

(二)资金的确认。部门争取的国家政策性无偿资金以省政府部门(含国家部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为依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确认。国家政策性有偿贴息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建设项目银行贷款,以项目文件及资金使用合同、协议为依据,按当年银行、财政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予以确认。上级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拨的器材和物资,按计划文件确认资金额。

(三)实行“以奖代补”保障工作经费。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经费,用于项目前期经费和争取项目资金奖励。对于争取国家和省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联合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联合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项目后,根据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财政给予前期工作经费20%—50%借款,一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报经市长办公会同意,借款额度可超过20万元。项目获批复且资金到位后,借支费用在市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以及项目应列支的前期费用中收回。如项目未获批复,由市财政局审核使用明细,属用于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将借款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转为拨款;属挪作他用的,在其他公用经费中收回。

对向上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奖励实行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和重大项目单项奖励相结合。争取资金任务在1000万元以上部门,超额完成任务,以10000元为基数,每超任务10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法计算,下同)再奖励2000元;任务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门,超额完成任务,以5000元为基数,每超任务10个百分点再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任务在500万元以下的部门,根据超额完成任务情况,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单个项目经费奖励。无任务部门向上争取政策性无偿资金按有任务部门的标准50%给予奖励。

第8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一、各管区、各村“两委”对本辖区内的“两违”整治工作负总责,各管区区长、村支部书记、城管中队长和国土所长为第一负责人,行政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城管和国土包保人为直接负责人。

二、坚持“两违”整治日报告制度。各管区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对“两违”工作要亲自过问,行政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直接抓,每日“两违”信息报告单,以各村、城管各分队、国土所包村干部为单位,要在每天下午六点前报送到办事处,缺报、迟报或内容缺项的,村“两违”信息员、城管分队长或国土包保人罚款100元。

三、“两违”整治工作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办事处各部门、行政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要积极配合办事处城管中队、国土所到村开展工作,发现一次不配合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二次不配合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两违”失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免职处理。

四、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各管区、行政村,因工作不力,信息不畅,控制不严,每月造成建成违建二处以上,又不能配合城建中队拆除的,破坏耕地两宗的,给予村支部书记停职处理,行政包村干部诫免处理,管区负责人大会表态,给予村(社区)两委、土地、城管包保人员解聘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设。

五、对造成违法建筑一处(包括铁皮屋和隔夜房)或停工在建户重新动工,不能主动配合城管拆除的,破坏耕地一宗的,动用办事处全体干部拆除的,给予管区负责人、行政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管区副区长、村委会主任、城管分管片区的副中队长或土地所长各罚款500元,给予村(社区)“两委”、土地、城管包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如发生违建的村庄有征迁工作组正在工作的,工作组长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筑。

六、对瞒报、漏报和迟报信息三天以上的,给予管区负责人、行政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和村“两违”信息员各罚款500元,管区副区长、村委会主任、城管分管片区的副中队长或土地所长各罚款200元,给予村(社区)“两委”、土地、城管包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如发生违建的村庄有征迁工作组正在工作的,工作组长罚款500元。

七、对一个月没有发生违章建筑,或发生的违建能在一星期内配合城管分队拆除的,村干部每人每月奖励150元,村书记、村主任、“两违”信息员和承包该村的管区干部,城管、土地干部每人每月奖励200元,管区奖励800元;发生违建的村,能配合城管中队拆除的,村干部每人每月奖励80元,村书记、村主任、“两违”信息员和承包该村的管区干部,城管、土地干部每人每月奖励100元;发生违建动用办事处全体干部的,包保该村的所有镇村干部本月没有奖励,并按第5条处理。

第9篇:情报信息奖励办法范文

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4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xx〕122号)和《蚌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蚌处非办〔20xx〕10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xx元的,按20xx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xx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具体奖励程序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认真收集整理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