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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政策精选(九篇)

土地征地政策

第1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青海藏区 土地征用与补偿 政策执行

引言

众所周知,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间环节,是整个政策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制定政策并不能保证其实施效果与目标效果一致,在政策行为开始之后进行跟踪监督至关重要。①土地征用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普遍现象,土地征用与补偿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青海省泽库县属于纯牧区,藏族人口占总人口95%以上,其经济来源主要是畜牧业。从2000年起,青海省分别开始有计划地征用土地并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笔者通过对青海省泽库县5乡194户牧民家庭进行的问卷调查和相关访谈,尝试找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及补偿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检验土地征用及补偿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提升公共政策的执行水平和执行效力,最终保证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

青海省泽库县土地征用与补偿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调查的基本情况。此次调查对象分布在青海省泽库县5个乡:和日乡、泽曲镇、多何日乡、恰科日乡和多幅顿乡,5个乡分别有60、11、74、34和15户,共194户,每户调查1人,全部为藏族。被调查牧民男性149人,女性43人,分别占77.6%和22.4%;年龄结构中,20岁以下有3人,占1.5%;21~40岁有78人,占40.2%;41~60岁有94人,占48.5%;61岁以上有19人,占9.8%。受教育程度结构中,没上过学的有128人,占65.9%;小学文化的有55人,占28.4%;初中文化的有5人,占2.6%;高中及中专、中技文化的有4人,占2.1%;本科及以上2人,占1.0%。大部分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不高。

调查牧民以前和现在的住房情况并进行比较发现,有189人(97.4%)和187人(96.3%)分别回答了被征地以前和以后的住房情况。与以前相比,现在住帐篷的家庭很少,固定住房是农牧民的主要居所,基本住房面积在30~50平米。过去为帐篷,现在为住房,说明牧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针对“住房来源”问题,有81户(41.7%)为国家盖房,有76户(39.1%)为自家盖房,有15户(7.7%)为自己购买,其余22户(11.3%)为其他(如租房),这说明被调查农牧民目前所住房子大部分源于政府的资助。进一步调查得知自家盖房或买房房的花费主要集中在1万元以内、1~5万元和5~10万元,分别占28.2%,31.1%和25.6%。

对土地征用与补偿政策的态度和了解情况。针对“土地征用的原因”,79人(40.7%)是由于政府征地,30人(15.5%)是由于其他(如开发商、建楼、水库、无草山、环境恶劣和商品房等),23人(11.8%)是由于修建交通道路,15人(7.7%)由于退牧还草,12人(6.2%)由于退耕还林。可以看出,政府征地所占比重较大。

针对“对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问题,仅有1人(0.5%)表示非常了解,59人(30.4%)表示比较了解,56人(28.9%)表示一般了解,65人(33.5%)表示不太了解,12人(6.2%)表示非常不了解,这说明政府相关部门征地补偿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牧民不能熟悉相关政策内容,不利于政策执行。

针对“发放补偿款的部门”问题,75人(38.7%)表示是县政府,60人(30.9%)表示是乡政府,28人(14.4%)表示是村委会,15人(7.7%)表示是镇政府,16人(8.2%)表示是其他部门领取。发放旧房补偿款是国家对失地农牧民的补偿措施之一,进一步调查得知针对“国家住房补偿款的满意情况”问题,有18人(9.3%)表示“非常满意”,有37人(19%)表示比较满意,有56人(28.9%)表示一般,有55人(28.4%)表示不太满意,有28人(14.4%)表示非常不满意,这说明大部分农牧民对国家提供的补偿款并不满意。

针对“是否愿意土地被征用”问题,有107人(55.4%)表示不愿意,28人(14.8%)表示愿意,44人(22.9%)表示中立,其余15人不表态。进一步访谈得知,107人“不愿意原因”中,前三位是:55人(51.4%)认为牧民长期“逐水草而居”,土地被征后担心今后生活无保障;44人(41.2%)因为不想失去草场或山林;3人(2.8%)认为不愿意到城镇居住,城镇居住生活费用高。而“愿意原因”依次是:在城镇收入增加的机会更多,在城镇生活水平高,种地和放牧收入低。除此之外,还有服从国家安排、方便孩子、打工方便、喜欢城市和放牧太辛苦等原因。

土地征用与补偿政策执行情况。针对“土地被征用前政府是否做过宣传动员”,126人(64.9%)提到政府做过动员,68人(35.1%)表示政府没有做过动员。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和了解发现,政府进行了宣传和动员,但实际宣传效果并不明显。

针对“土地征用与补偿政策落实情况”问题,有8人(4.1%)认为完全落实了,67人(34.5%)认为基本落实了,61人(31.4%)认为一般,43人(22.2%)认为基本没有落实,15人(7.7%)认为完全没有落实。这说明农牧民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的落实工作还不满意,仍有很多疑问和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政府部门的解释。

针对“土地征用与补偿过程中与政府部门人员发生矛盾的原因”问题,被调查者普遍存在顾虑,访谈中发现,农牧民认为补偿款太低和不愿意放弃土地为主要原因,此外还有不清楚政府的政策、不征求农牧民意见、补偿没有按照规定兑现、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和补偿费被挪用等原因。如果不透彻分析原因并解决问题,这将会给土地征用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要问题为补偿款太低(64.9%),其次是补偿款分配不透明(21.6%)和补偿款差异大(21.6%),补偿费被随意截留(13.0%),而土地低征高卖,土地被征但不用的现象和问题,农牧民不能理解和接受。

针对“您认为最好的征地补偿方式”,农牧民认为最好的补偿方式是“一次性给足够的钱”(56.9%),部分农牧民考虑到了失地后的就业问题,认为次好的补偿方式是“安排就业”(54.2%),另外,分别有17.6%和6.5%的人选择了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结论与建议

农牧民普遍不愿意土地被征用。对农牧民来说,土地、草场和牲畜自古以来就是农牧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依靠和来源,他们不愿意土地被征用、不愿意失去草场和牲畜,主要原因是出于对今后生活的担忧。因此农牧民一旦失去土地,其收入和生活来源则无法保障,而补偿款又无法满足在城镇及其周边生活的众多开支,在新环境中当地人交往也存在困难等等问题困扰着农牧民。因此政府在土地征用与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切实做好政策细化工作,将政策目标进行分解,制定计划,落实一些具体问题。

农牧民普遍对土地征用与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表示不满。对于政策对象来说,只有知晓了政策,才能理解政策,只有理解了政策,才能自觉地接受和服从政策,因此政策宣传对政策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访谈和调研可看出泽库县政府所做的动员活动并不够,或说服效果不好,这说明政府与农牧民的沟通不够,政策宣传不透明,只有让农牧民充分了解了土地征用的原因、意义、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才能切实让更多的人理解、接受并服从、享受政策。

农牧民对政府的信任及政策实施效果因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受到影响。农牧民遵从政策的程度是衡量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性要素,而农牧民对政策执行者的信任度也对政策有效执行有着直接影响。经分析可知,土地征用与补偿过程中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就是农牧民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信任度不高,这也是由于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组织协调、政策推广和政策监督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的。

国家应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执行流程,加强透明度,适当提高补偿金,采用多种补偿安置办法。根据访谈和调研可知,我国现有的土地补偿政策是根据土地产值确定的,农牧民被排除在利益分享外,且没有任何谈判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市场操作实际上已经在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中成为主流”②,而按土地区位条件差异实行级差补偿是一大趋势。若要将该政策执行彻底,需根据征地情况的不同,灵活处理,在广泛征求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有效化解失地后的人地矛盾,并通过完善失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就业制度、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及低保制度等,才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今后的生计。

(作者分别为青海大学财经学院讲师,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城镇化进程中青藏高原农牧民生存境况及择业取向的调查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XMZ051)

【注释】

第2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90年代以来,由于城镇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征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政府应从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失地农民提供系统的保障覆盖。但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执行征地政策的过程中偏差、走样,侵蚀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的种种策略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中央政府制定的征地政策内含的模糊性和冲突性导致的。

一、政策执行的冲突与模糊

理查.E.马特兰德(Richard E.Matland)对“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研究以及尝试对两者综合的研究进行了评论。他从模糊性和冲突性影响政策执行的角度建构了“模糊-冲突模型”,提供了一种新的概念框架。

冲突通常是由于政策参与者的价值不相容,而且不可能通过提供资源或其他的附加报酬来调节各方利益。政策冲突的程度会影响政策过程的顺畅程度,也会造成冲突解决机制的变化。当政策执行失败时,模糊性常常受到指责,这一主张没有考虑到模糊性的积极影响。冲突和模糊是政策内含的东西,而不是明智的政策制定者要努力消除的现象。马特兰德使用两分法,区分了冲突和模糊程度不同的四种政策执行类型。(见图1)图1中的每个单元格中列出了政策执行的类型、决定这一类型政策执行结果的主要原理以及相应的政策案例。

资料来源: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21.

行政执行的政策模糊性和冲突性较低,政策执行的结果主要由资源决定,产生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性的,“问题发生的原因在于在运用正确技术方面的错误的理解、较差的协调、不够充分的资源和不充分的时间,或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策略来控制和制裁异常的行为。”①政治执行具有较低的政策模糊性和较高的政策冲突性,政策参与者具有明确的目标,但这些目标之间互不相容进而引发冲突,当然政策手段的模糊性也会引发冲突。中央的政策制定者运用权力对政策执行过程施加影响力,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素。试验性执行的政策表现出较高的模糊性和较低的冲突性,政策执行的结果取决于地方微观执行环境中的资源与参与者。象征性执行的政策高度模糊又非常有争议,地方层面的联盟力量决定了结果。政策的模糊性使中央很难监督地方执行者的行为,但是中央可以通过提供资源和激励对地方执行者的行为产生影响。

马特兰德的研究启发人们用不同的思维方法来分析不同的政策。那么如何通过理论模型的建构,考察政策的模糊性和冲突性对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策略的影响?中央政府又会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地方政府的策略行为?本文运用“模糊-冲突模型”以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为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机制与行动逻辑进行分析。

二、中央征地政策的模糊与冲突

1.征地政策的模糊性

(1)产权主体模糊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体享有对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没有最终产权。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体公有产权,周其仁指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虚拟的。②正是集体所有的虚拟产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权分配过程中的利益模糊。而且,法律没有对“集体”概念进行明确规定,结果在征地过程中国家、基层干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都能根据土地分配后果的预期和利益情势的判断,参与规则的选择过程,这些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2)处置权模糊

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意味着集体所有权中的处置权是不能越过国家权力行使的。而且,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无权买卖、抵押、馈赠土地,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国家却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求运用国家权力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什么是“公共利益”?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为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制造了弹性化的自由裁量空间。许多地方借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盲目圈地,“少而多征”、“征而少用”、“征而不用”等征地权滥用现象非常严重。

(3)收益权模糊

土地的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收获物、土地本身增值或贬值、土地转让、转租所获得的益处等。我国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国家、集体和农民都有合法的土地剩余索取权,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索取权如何分配。因此,在征地过程中,这种索取权的分配往往是不确定的,土地收益分配是弹性化的。地方政府凭借行政权力主导分配过程,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多方参与的分配成为行政主导的非市场化分配,而农民在分配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却没有任何话语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土地收益分配中的“寻租”行为必然发生,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在被不断的边缘化。

2.征地政策的冲突性

(1)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冲突

土地出让金当前已经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除了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还可以获得其他非直接收入,如与土地直接有关的税收、与土地征用以及房地产业有关的税费、部门收费项目等。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借用土地流转的名义进行土地开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地方政府利益的驱动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自主意愿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大量被政府征收的土地用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工业用途或是充作土地储备,这些土地由农地流转后政府获得了巨额收益,而农民仅仅获得了按照农产品产值计算的补偿收益,而且还丧失了土地未来的增值收益。研究表明,近年爆发的,一半左右集中于征地拆迁 ,③如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矛盾将会以更大规模、更猛烈的程度爆发,这将引发乡村社会的失序和治理危机。

(2)村委会与农民的冲突

虽然法律上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但实际运行中却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主要完成乡镇政府指派的各项任务,很少办理自治事务。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更多的是作为基层政权的人执行征地政策,而不是村民利益的代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村委会的领导班子,尤其是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际上拥有或控制了土地所有权。尽管法律规定,需要征得全体农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是如何征得同意却没有程序规定,这就为村委会的操作预留了空间。他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借助行政权力剥夺和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所有权交易所获得的收益部分获大绝大部分落入村领导们的口袋里。

通过对征地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政策对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界定实际上模糊的,这为参与征地政策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冲突和矛盾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而且地方政府、村委会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征地政策本身难以调节各方利益,控制由此引发的冲突。征地政策属于模糊性高、冲突性高的政策,针对这种政策地方政府将采取何种策略安排?

三、地方政府征地政策的执行策略

由于征地政策具有高度模糊性和冲突性,因此地方政府采取了象征性执行的策略。地方政府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或法律限制,扩大土地租金空间;另一方面挤压农民利益,以压低或挪用或拖欠征地补偿的方式攫取租金。

1.变通中央政策

虽然中央政府对农地开发和转用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限制,但是从征地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些政策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赵德余④认为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变通方法来进行土地开发,具体来说,这些策略包括以下几种:

(1)土地占用方式策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征而未用、乱占滥用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即使未获得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与村集体组织谈判,在上级政府的行政压力下,村干部与其达成占用农地的协议。

(2)征用土地的审批策略,变通解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一般给予同级部门用地批示,至于土地征用审批中用地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超规划、超计划,都是灵活解释的。甚至地方政府还会越权审批,或者对超出地方审批权限的土地征用以分拆、分批的形式申报批准。

(3)耕地占补平衡策略,如征地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根据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实际上,中央政府很难掌握地方的耕地规模与分布状况的详细信息,因此中央政府无法对地方政府征用了何种耕地,又补充了何种质量的耕地进行监督。

2.挤压农民利益

(1)制定过低的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周飞舟对某省征地补偿的研究发现,该省的补偿标准比全国水平要高一点,但即使是这样,该省对土地房屋的补偿费仅占土地供应总价(19.2 亿) 的6.9 %。平均每亩土地出让成交价为60.2 万,而补偿费只有4.1 万。这样的土地补偿费充其量相当于他们每亩地种经济作物时两年的亩净收益,政府给农民的补偿无疑是“过低”了。

(2)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集体而非农民个人,因此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一般算作村庄集体资产。农民直接分配到的只是“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而“安置补助费”也不一定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设立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这本来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养老费出自征地补偿费。这样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几乎全部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而且其中一部分已经被当作政府资金动用了。⑥还有一些村集体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形成合谋,地方政府要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流和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四、结语

本文运用“模糊-冲突模型”对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过程进行分析,认为中央政府制定的征地政策具有高度模糊性和冲突性,因此地方政府采取了象征性执行的策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或法律限制,扩大土地租金空间;另一方面挤压农民利益,以压低或挪用或拖欠征地补偿的方式攫取租金。如果要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策略,实现中央的政策意图,就要降低政策的模糊性和冲突性。中央应当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严格界定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处置权,严格划分各利益主体对土地的收益权。

注释:

①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23

②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6)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2012-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A].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④赵德余.土地使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互动[J].社会学研究,2009(2)

⑤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

⑥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18-63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2012-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A].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陆道平,钟伟军.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地方政府与农民互动机制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29-146

[4]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用制度: 反思与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 2004(10):5-11

[5]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抗争的焦点[J].调研世界,2005(3):22-23

[6]赵德余.土地使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互动[J].社会学研究,2009(2):93-129

[7]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49-81

[8]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6)

[9]张浩.农民如何认识集体土地产权[J].社会学研究,2013(5):197-216

[10]邹声文、张军.追访周至违法圈地事件[N].中华工商时报,2004-06-15

[11]Etzioni,plex Organizations: A Sociological Reader[M].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61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新二元结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YJAZH1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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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成为媒体的热点话题,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十年城镇化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尽管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未来的城镇化要注重“人的城镇化”,然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户籍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城镇化进程依然面临众多困难。而城市开发中农村土地征用也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产权界定不清晰,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被征地农户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在对农地征收补偿中有失公允的做法比比皆是。因此,探究农地征收补偿中出现的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不仅有利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为城市开发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1 文献回顾

国外以土地私有制为主,涉及土地征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Lin[1]以台湾为例,认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应给予被征收者现金赔偿,并且土地所有者应该以入股方式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实现共赢;Louw[2]以荷兰为例,提出一种政府综合规划,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整理、土地银行和土地征收一体化模式,土地被征收者以入股的形式享有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国外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也有一些研究,如Reimann[3]以东柏林城市拆迁为例,认为赔偿的原则和结果必须根据财产的属性不同有所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财产所属城市的规模和所在城市内财产的分配状态;Adams[4]通过介绍香港政府城市更新机构的转变过程,认为城市拆迁本身比新建项目更复杂,政府制订的拆迁计划不一定适合地区的发展。

在国内,虽然农村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存在,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学者们长期关注的焦点仍是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施国庆等[5]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源,建议政府发挥职能,提高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彭小兵等[6]认为应引入市场机制并加强监管,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完善,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彭小兵[7]讨论了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些至今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缺陷,重新设计出我国城市拆迁中政府有效约束自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行为和规范城市拆迁市场的政策机制框架;王克稳[8]认为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李家鹏[9]利用线性回归理论计算区位基准价格,利用模糊预测中的贴近度理论,在房屋重置价格基础上,对拆迁补偿金额进行估计。

而土地征收的问题是在最近几年才得到学界的深度关注。李国健[10]对国内外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比较和经验借鉴,对山东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实践探索进行了实证分析。张鹏[11]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对农地价值的内涵、影响因素、评估、增值及分配、农地产权主体的经济补偿进行了探讨,并对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借鉴。穆向丽[12]通过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实证分析了农户农用地使用权征用意愿的关键影响因素;唐鸣等[13]就“城中村”改造中的征地拆迁引发的地方政府与业主的纠纷,提出国家应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规范,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在博弈论应用方面,以往的研究也往往侧重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洪开荣[14]应用博弈论方法,对城市开发中现行投资困境、优势区位、行政介入及可持续开发问题进行了研究;闵一峰[15]以南京市为例,运用博弈论对拆迁各主体间利益矛盾予以阐释:被拆迁户的弱势地位使得其不得不通过“拖延”、“对抗”策略来维护其权益。刘怡[16]基于演化博弈发现现有的西安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易引起纠纷的原因,并结合大明宫遗址拆迁实例提出建议;许广等[17]基于公平互惠理论对政府与开发商房屋拆迁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各利益主体在公平互惠思想的心理效用值影响下,会朝着社会福利增大的方向行动;法丽娜等[18]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多方利益冲突,从法律方向定位各职能、政策的依存关系,对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国外由于政治法律环境不同,其农村土地征收的研究成果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情。而国内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集中探讨出现较晚,且很多局限于制度设计的研究框架中,缺乏对征收冲突起因的深入研究;另外,尽管也有一些通过博弈模型论证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但应用博弈论来解释农地征收本质的文章却很少。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土地征收之间在涉及到的主体、对象、法律关系及补偿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的房屋拆迁一般可获得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交换,而农地征收后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农民一般只能获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金;而且土地征收的程序也要比城市房屋拆迁复杂得多,涉及到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农民等多个经济主体。基于此,运用演化博弈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发掘博弈主体的行为动机,弥补以往研究对土地征收纠纷原因阐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城镇开发决策提供新的视角。

2 征收补偿演化博弈模型的引入

演化博弈论是由进化生物学发展而来,梅纳德?史密斯出版的《演化与博弈论》(《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奠定了演化博弈的理论基础。博尔丁的《演化经济学》与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进一步推动了演化博弈在经济学中的运用。与传统博弈“完全理性”假设不同的是,演化博弈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关注长期博弈的动态均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到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及农民三方的博弈,当地政府希望以较低的成本征地,以获取最大土地利益,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而失地农民要维权,则只能上访,然而上访需要面临各种阻挠以及不菲的成本,即便中央政府得知了消息,对此进行核查也需要成本。另外,中央政府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与农民谈判,达成补偿协议。因此在三方博弈中,地方政府往往处于优势,是否采取违法征地这一策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农户的维权成本、征地补偿标准、中央的检查成本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经济惩罚等因素,并且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农户采取维权这两个因素直接相关。

基于此,首先建立二元演化博弈模型,博弈主体为地方政府和农民,涉及的变量如下:

C――地方政府补偿金额;

T――地方政府征地时给农民提供的其他交换条件(如解决就业、提供社保等)的价值;

I――提高的补偿额;

F1、F2――农民采取斗争策略所需的成本(包括上访、寻求法律和媒体援助等维权成本,F1>F2);

G1、G2――地方政府应对农民的斗争策略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增加的谈判成本、可能受到的中央政府的经济处罚、政府声誉及公信力受损的潜在成本等,G1>G2);

B――地方政府从征地中获得的利益。

博弈方1(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为S1(斗争,妥协),博弈方2(农民)的策略集合为(斗争,妥协)。在得益方面,无论被征地农民是否阻挠,征地都势在必行,当地政府一般先与农民们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方采取强硬措施,双方得益用(u1,u2)表示。则有以下博弈结果:①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斗争)时,双方得益为(C-F1,B-C-G1),即农民对征用者给出的协商补偿金额不满意,采取斗争策略,地方政府与之协商不成,也采取斗争策略。结果农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未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且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1;政府征得了土地,获得了土地收益B,支付了补偿金C和应对农民斗争的成本G1;②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妥协)时,双方得益为[C+I-F2,B-(C+I)-G2],即农民不满最初的补偿协议而采取斗争策略,最终政府妥协了,提高了I个单位补偿金额,但此时农民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2,由于这次的斗争比①中的情形遇到的阻力小些,因而F2

根据土地征用的实际情况可知:

u1(斗争,妥协)≥u1(妥协,妥协)≥u1(妥协,斗争)≥u1(斗争,斗争)

u2(妥协,斗争)≥u2(妥协,妥协)≥u2(斗争,妥协)≥u2(斗争,斗争)

即:C+I-F2≥C+T≥C≥C-F1

B-C≥B-(C+T)≥B-(C+I)-G2≥B-C-G1

整理得:I-F2≥T≥0 (1)

G1≥I+G2≥T≥0 (2)

假定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P,则采取妥协的概率为1-P;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Q,妥协的概率为1-Q。P和Q都为时间t的函数。

那么,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f=Q(C-F1)+(1-Q)(C+I-F2) (3)

被征地农民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C=QC+(1-Q)(C+T) (4)

被征地农民的总平均收益为:

■1=PU1f+(1-P)U1C (5)

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核心是博弈方策略类型比例的动态变化速度,选择“斗争”策略的农民比例,其动态变化速度可用动态微分方程(亦称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表示如下:

F(P)=■=P(U1f-■1)=(1-P)(U1f-U1C)

=P(1-P)[I-F2-T+Q(F2-F1-I+T)] (6)

同理,当地政府采取纯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f=P(B-C-G1)+(1-P)(B-C) (7)

当地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C=P(B-(C+I)-G2)+(1-P)[(B-C+T)] (8)

当地政府的总平均收益为:

■2=QU2f+(1-Q)U2C (9)

当地政府的策略复制动态方程为:

F(Q)=■=Q(U2f-■2)=Q(U2f-U2C)

=Q(1-Q)[T+P(G2-G1+I-T)] (10)

方程(6)、(10)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复制系统。令F(P)=0,F(Q)=0,可得到复制动态的稳定状态的解为:E1(0,0),E2(0,1),E3(1,0),E4(1,1),E5(■,■)。

3 演化博弈稳定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根据演化均衡理论,要达到策略的稳定状态,F(x)的一阶导须小于零。现运用雅克比(Jacobian)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进行检验如下:

建立雅克比矩阵:

J=(1-2P)[I-F2-T+Q(F2-F1-I+T)] -P(1-P)[F1-F2-T+I) Q(1-Q)[G2-G1+I-T] (1-2Q)[T+P(G2-G1+I-T)]

矩阵J的行列式为:

detJ=■ ■-■ ■ (11)

矩阵J的迹为:

trJ=■+■ (12)

由上述方程(11)和(12)可得出矩阵J在5个平衡点的行列式及其迹的值,并结合式(1)、 式(2),可得到稳定性分析结果(表2)。

由表2可知,该动态复制系统中有两个局部平衡点是稳定的:E2(0,1)、E3(1,0),分别对应着策略组合(妥协,斗争)、(斗争,妥协)。E1和E4不稳定,E5为鞍点,其博弈的动态变化过程如图1所示。

该图描述了博弈双方策略互动的演化过程,由不稳定平衡点E1、E4及鞍点E5连成的折线为系统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右下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1,0),即当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而当地政府妥协时,博弈趋于平衡。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左上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0,1),即当农民采取妥协而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时,博弈趋于平衡。即:地方政府与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博弈中存在两个稳定策略:(斗争,妥协)、(妥协,斗争)。

4 结论及改进对策

4.1 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得到土地征收补偿博弈的两个均衡结果(斗争,妥协)、(妥协,斗争),都不令人满意。演化博弈收敛于这两个均衡点意味着博弈的任何一方采取斗争策略都会给土地征用增添阻力,都会导致某一方利益受损,换言之,土地配置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该博弈均衡的现实含义是:当农民不满意征地补偿而采取拖延、上访等抗争策略时,地方政府出于中央政府、媒体等的压力,或是为了尽快将土地投入建设而采取妥协,提高对农地征收的补偿。农民们从这样的实例中意识到斗争带来的收益更大,纷纷学习、模仿,最终博弈的结果是所有农民趋于采取“斗争”,而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均衡状态;而另一种现实情况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地方政府占据博弈的优势地位,农民们在法律知识、政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土地权益界定不清晰,农民们甚至尚不清楚自己对土地有哪些权利,再加上普通民众与政府抗争的成本较高,采取“斗争”策略的农民还是占少数;种种不利条件导致几乎所有农民一开始就只会被动地接受地方政府给出的征用补偿协议,而其他地方政府一旦发现了农民的“软弱”性,也会互相效仿,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4.2 改进对策

考虑地方政府在该博弈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应让农地征用更加公开化、市场化,改善其在公众中的形象;此外,应尝试将地方政府的良好声望和社会公信力收益化(设为M),比如中央对社会公信力高的地方政府划拨一定财政奖励或优先给予重大项目的审批等,由此激励地方政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非货币补偿(设为T′);农民被征地后生活有了保障,甚至得到了一定改善,接受补偿协议的农民比例增大,地方政府和农民双方的斗争成本都得到了降低,形成良性循环。另外,针对地方政府滥用政治权利强制性征收农民土地的行为,中央应加大处罚力度,即提高其采取斗争策略的成本(设为G′);当然,中央政府需要耗费较大的监督成本,因而可以建立媒体和公众检举的监察机制,为上访者提供一些便利渠道,这同时可以降低农民采取斗争的成本(设为F1′)。由此,可以得到改进后的博弈收益矩阵(表3)。

从表3可知,当地方政府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丰富了补偿方式如就业、新房安置、社保、户口等,农民选择妥协策略的收益大于选择斗争策略的收益,即C+T′>C+I-F2时,若B-(C+T′)+M>B-C,即M-T′>0,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给予农民诱惑条件所花费的成本没有超过其从中获得的声望和公信力收益时,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得到的收益将大于采取斗争时的收益。此时,博弈均衡趋于在(妥协,妥协)策略组合下达到稳定。

第4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统一政策标准的前提下,从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多方利益出发,通过行政推动、严格目标责任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按程序积极稳妥地完成药博园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任务。

二、土地征收范围及任务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发建设药博园的通知》政函〔〕4号)要求,药博园规划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药博园规划区域位于南二环以南,107国道以东,西路以北,街以西,总面积2.54平方公里,其中,需征收的集体土地约1184亩。

药博园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区的土地454亩;涉及土地730亩。五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面积分别为:留村262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地籍调查和测量为准)

三、工作程序和步骤

根据药博园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市政府召开动员会作出工作安排后,由桥东区和区政府分别组织所辖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层层发动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观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洽谈区政府要分别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土地、规划等部门配合下,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全面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的签约工作。

第三阶段:地籍调查市国土局及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展开土地的地籍调查、测量、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并做好对村(居)民的集体土地征收听证公告张贴及相关工作。

第四阶段:组卷报批和安置补偿土地部门对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块,组卷上报省政府,批复后依程序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待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由市地产集团兑现补偿,并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对涉及农用地征收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地块,全面完成各种资料和组卷工作的基础上,纳入明年月份土地转用报批计划。

四、工作分工

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在药博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行。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

1.做好所辖村干部群众的动员工作,按照统一政策标准,逐村逐户搞好集体土地的征收洽谈,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签约任务;

2.配合土地部门搞好地籍调查、测量及附着物的确认;

3.做好所属村及单位的搬迁和村民补偿安置工作。

(二)市国土局

1.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汇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2.配合桥东区、区政府做好土地征收的洽谈和签约工作;

3.做好征收土地的地籍调查、测量和地上附着物的确认工作;

4.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听证公告及相关工作;

5.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掌握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时兑现资金补偿;

6.按时限要求,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组卷与报批工作。

(三)市规划局

1.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征收土地村实际情况酌情提出处理意见;

2.根据征地需要,及时出具各地块红线图。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事宜。

(五)药博园管委会

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并及时掌握进度,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

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桥东区、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主抓此项工作,根据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抽调懂政策、懂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集中精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政策,统一标准。集体土地征收价格按区片价执行。对村民、业户安置等问题,原则上由区政府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拆迁建筑、农田青苗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桥东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将任务逐级分解,把责任落实到人,既要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又要保证稳定和谐。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做好深入细致地群众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5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用 问题 途径

探讨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途径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提高人们土地节约的意识,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土地的利用;其次,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研究这个问题能够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不让农民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再次,进一步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可以得到一部分的补偿,这能够缓解农民经济困难的现象。文章主要是土地征用的实施者角度,针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改为 辽河油田公司兴隆台采油厂的土地征用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出解决该地区土地征用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政府方面问题

因农民依靠土地生活,当企业通过政府征用土地时,不管是用来修建井站还是修建井场,都会引起系列的问题[1]。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政府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轻公共利益而重个人利益。征地所需费用昂贵,政府进行征地时也会提出非常多的要求。政府因受商业用地价格的影响要求提高油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然而综合区地价已满足不了地方政府的要求。政府在提高补偿费用的同时还会提出一些附加的条件,举个简单例子,兴古7-H237、241井,当地政府在正常的征地补偿费外要求修路等其他补偿,于6-109井,政府要求按照他们提出的地块征地,从而提出桥涵修建费用,兴58-1等井征地,本应是建设用地当地政府却提出了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等。

2.土地征用农民利益问题

如果想要使土地征用工作顺利开展,就必须合理解决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归属农民,农民对土地重视程度极高,要想征用农民的土地,很多时候就必须满足农民的要求,有些农民在征用土地时提出补偿资金只能是现金或者征地之前先把征地款付清,否则别想征用农民的土地[2]。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说明农民对个人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土地征用手续复杂,拆迁款到位时间较长,在等待拆迁款顺利到账的过程中,农民有可能还会提出其他的额外要求。

3.土地征用管理制度问题

我国拥有各种土地保护制度来保障各方面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或有关部门执行力度弱,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的土地征用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制度还不够完善,这样将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用地单位利益也不利。还有一种可能,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佳,当拆迁款打到地方政府的账户上后,地方政府并不及时发放从而导致土地征用过程中问题的出现。在我厂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我们在盘山县沙岭镇、古城子镇钻的于3-108井、于69井、于101k井、于3-109井、热17-05井等,五月份已经把征地款汇入地方财政,百姓10月份才收到征地补偿,期间地方百姓多次以征地补偿未到为理由阻挠施工。

二、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举措

1.土地征用政策的完善

土地征用政策的完善是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首要途径。政府部门正在根据现实情况,对土地法规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从而制定出更科学的土地征用政策。在现行法律中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例如土地法律规定,当土地征用方案被批准后要实行通过公告告知并要进行登记,看似合乎情理的举措但在实际的运用上却不可行。因为这忽视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先跟农民谈好补偿措施,补偿款到位后才能用地。这一政策就与现实不符。故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改革的新举措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贡献。

2.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制定

目前,辽宁省的土地补偿机制正在完善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所得到的补偿金有所提高,但是社会上仍有低价征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的价值因土地所处区域、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及所占面积的不同而不同,政府在征用土地时,要考虑土地价值的影响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时,国家在征用土地时要以市场为导向,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土地征用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土地征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可缓解土地征用时产生的矛盾,促进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土地征用农民利益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政府在处理土地征用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用。一方面,政府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农民有权利了解该土地征用状况、补偿机制、防护措施、监管体系,明确土地赔偿的具体步骤,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在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农民可根据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补救,通过司法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三、结束语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偿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调整的法律行为[3]。对于土地征用,每个国家在此过程中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然后研制出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措施。根据我国辽宁省相关城市的具体情况,文章提出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主要分布在政府、农民及管理政策上,同时研讨出相应的对策。所以,对于土地征用问题,国家应准确把握城市化的速度、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机制从而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对土地实行可持续发展,为子子孙孙造福。

参考文献

[1]李燕芳,白丽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行为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 :159-160.

第6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2017中国土地政策如下

【土改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土改政策】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土改政策】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相关阅读:

明年,内地“新土改”系列政策有望“破冰”,相关部门或将密集推出一系列“新土改”政策措施,包括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未来大规模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试点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所谓“新土改”即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的新一轮土地改革。

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引述多位业内人士预测,明年相关部门或将密集推出一系列新土改政策措施。除了修订《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还可能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报道指有消息称,相关政策有望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称要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夯实土地权能是基础,完善征地制度是关键。

多个中央级别的会议也对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明确的规划,要求“试点先行”。地方政府方面,逐渐放开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经过确权后,那些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的村民,既不用再关心土地,可以放心外出打工,还可以获得“流转”后的稳定增值收益。

但目前土地流转改革试点在各地处于“各摸各的石头、各过各的河”,但“资本入村”过程中农民失地“出局”风险也引发关注。

比如,流转中出现“以租”苗头,农民存在失地风险;“打包租地、搭车征地”,需求不足导致的流转率“虚高”;甚至出现农民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离开自己土地。其他方面的隐患还有: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强行转化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甚至占用农民耕地等乱象在各地时有发生。用地失控现象屡见不鲜,侵害了农民自身的权益。

土地流转用途缺乏更细化的管理规定,“资本入地”也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有些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过度集中在村委会手中,村干部与农民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民缺乏话语权和决策权。究其根源是目前土地流转进入门槛不严,从而对进入的工商资本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谈到“新土改”时曾明确指出,土地改革有3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在业内看来,未来大规模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试点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当前亟待建立和完善的是,鼓励土地流转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双向配套机制。

 

2017中国土地政策相关文章:

1.2017年土地改革政策

2.2017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3.2017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第7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摘要]农村征地冲突的诱发原因和治理过程都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需要进行整体性治理。我国对农村征地冲突的治理存在主体“碎片化”、法律政策“碎片化”和治理机制“碎片化”等问题,造成了多种治理困境。要实现征地冲突的整体性治理,通过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系统改革以营造整体性治理的环境是前提,加强治理主体的整合是基础,加大法律和政策整合的力度是关键,构建整体性治理机制是必要条件。

 

[关键词]农村征地冲突;跨界性;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0-0052-05

农村征地冲突的诱发原因和治理过程都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治理农村征地冲突既需要加强组织整合和职能整合,也需要增进政策协调和社会协同,迫切要求引进整体性治理的理念,构建整体性治理机制。我国的征地冲突治理在治理主体、法律政策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点,也构成征地冲突频繁发生和治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本文尝试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对农村征地冲突研究,通过分析征地冲突的跨界性特征,同时检讨“碎片化”的治理造成的困境,进而探讨实现农村征地冲突整体性治理的思路和方案。

 

一、农村征地冲突的跨界性特征和整体性治理要求

(一)征地冲突诱发原因的跨界性

学界多将征地冲突的诱发根源简单地归结为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或者基层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上述因素固然是直接而重要的原因,但还有更加多元而深层的原因。

1.压力型行政体制是基层政府“财政饥渴症”和土地财政依赖症的深层根源,是各类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驱动力。一方面,压力型体制之下经济指标“锦标赛”的巨大压力,是“财政饥渴症”的深层根源。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县乡政府收入少而支出责任多的问题,也是土地财政依赖症的重要根源。分税制改革后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但是其支出责任非但未相应减少,反而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强调而有所加重。负债累累和“财政空转”成为不少县乡财政的常态,靠土地生财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别无选择的选择。

 

2.经济体制的某些漏洞为地方政府违规违法征地提供了机会。首先,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这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它最关心的不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也不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而是财政收入。“卖地”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实际扮演了土地“中间商”的角色,即通过低价征收高价出售谋取利益的角色。其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有相对于农民的强势地位,又具有规避中央监管的巨大优势。一方面,是因为“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利益冲突,以及各种规划之间的彼此摩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绝佳机会[1]”;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新农村建设等政策中的漏洞,合法规避中央政府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联盟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而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承包土地的农民所得却很少。研究发现,在土地增值部分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 30%,开发商拿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 50%。[2]”正是违法征地和土地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衡,成为征地冲突的直接诱因。

 

3.征地冲突的频繁发生还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直接相关。由于社会管理体制中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造成矛盾无法及时化解而不断积累发酵;由于矛盾化解机制的乏力,导致冲突不断激化升级;由于刚性维稳体制的作用,导致征地冲突治标难治本,甚至产生次生冲突;由于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城市化等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导致征地冲突极易反复。

 

(二)农村征地冲突的治理过程也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

一方面,构成治理过程的多个环节具有跨界性。征地冲突治理应该包括有效的源头预防机制、灵敏的预测与预警机制、高效的阻断机制、科学的应急处置机制和完备的善后机制在内的多个环节,而这些不同环节既跨越不同的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不同层级政府的整合与协同,还需要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广泛参与。另一方面,征地冲突治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跨界性的特征。以源头预防为例,由于征地冲突在横向上涉及地方政府、农民和用地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在纵向上涉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通过加强横向和纵向的利益整合方能实现;再以征地冲突的化解为例来看,不是单纯提高补偿标准和加强防控就可以解决的,它涉及到失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和城市化问题,需要加大对土地资源、农业、财政、民政、司法等各部门整合与协调的力度才能实现。

 

由于征地冲突的诱因横跨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征地冲突的治理过程也跨越不同层级的政府、政府的不同部门、以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并应该由多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因此,单纯改革土地产权和征地制度难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征地冲突,需要引入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和治理模式。通过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系统改革,消除诱发征地冲突的各种深层次张力,构建征地冲突整体性治理的适宜体制环境;通过整合征地冲突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整体性治理网络,形成治理合力;通过消除各类土地法律政策之间的矛盾,形成整体性土地法律政策体系;构建包括预防、预警、阻断、处置和善后等环节相互衔接的治理机制,实现整体性治理。

 

二、农村征地冲突的“碎片化”治理的困境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对征地冲突的治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一号文件均强调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然而,征地冲突在全国农村仍然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核心原因在于“碎片化”治理模式难以适应征地冲突的整体性治理要求。

(一)治理主体的“碎片化”

1.政府系统内部纵向关系的“碎片化”,即基层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在目标和行为方面存在矛盾和分歧。中央政府根据科学发展要求所提出的保护耕地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并未被基层政府很好地执行。基层政府的目标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同时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相关法律“缺陷、漏洞很多,有些方面可操作性很差[3]”,“土地违法只有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只有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4]导致虽然中央政府的监管政策越来越严厉,但违法违规征地的现象仍较普遍。

第8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 )“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 )“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1、地价税。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 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 第4条。)。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 )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 )加重征收。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 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 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 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3、土地增值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 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4、其它土地税。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 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在台湾, 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 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著。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 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著。 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著《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 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 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1、统一土地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规格。现行的三部土地税法, 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一方面,立法分散,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另一方面,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我们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税法”。该部法律要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进行整合重构,依循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结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科学地设置税种税率。法律条文应“宜细不宜粗”,增强可操作性。

2、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制定《土地税法》或完善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贯彻税收效益原则,强化税收的经济职能。这也是国家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由直接干预为主间接调控为辅向间接调控为主直接干预为辅转变的现实需要。如要开征空地税,促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有能力开发的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3、在制定《土地税法》的同时要完善具体税种法。 现行土地税种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土地增值税,由于设计不当,增值额计算不科学(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6条。),调节力度有限。又如耕地占用税实行幅度税率,其最高档税率仅为10元每平方米(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其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已大为削弱。

4、要通过土地税法贯彻或推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何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政治稳定、造福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台湾利用土地税法推行土地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无疑给予我们一些启示。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土地税立法,充分利用税收杠杆来推行我们的土地政策。

第9篇: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一、广东省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执行情况

1.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目前,国家及广东省颁布执行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2006〕3号)。

广东省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规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广东省于2011年3月15日在修订《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基础上颁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2.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

(1)补偿范围

根据实地调查和交流情况,广东省目前按照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如《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中同时对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做出了相应规定;自2002年,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制定区域性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实施方案》和《佛山市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政策,全市逐步形成相对规范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

(2)补偿安置方式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广东省常用的安置主要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留用地安置、宅基地安置等,而被征地者倾向于用现金、教育条件,就业安排、第三方机构评估、按照被征用途的价格、周边平均价格、市场协商等方式来确定补偿费用比较合适。对于留用地安置:广州市出台了《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关干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等政策文件,明确留用地指标允许各村因地制宜地采取分散留地、集中留地、指标抵扣、货币补偿、指标调剂和以等价物业补偿等多种兑现方式办理,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建设,从根本上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投资者权益。

(3)补偿标准

按照调查结果来看,基本上各地都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精神(2006年出台,2010年调整)出台自己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保护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目前广东省出台的补偿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行计算。

二、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留用地的地难留问题

《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对征地留用地的各项管理作出了较明晰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征地留用地得不到落实。首先是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压力较大,而受每年新增建设指标限制,有限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而可以用于解决征地留用地的用地指标就寥寥无几,同年的征地项目留用地不能得到及时落实,形成旧债未了,新债又来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征地留用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经多次协调,农民人坚持原有选址的。虽然根据41号文要求,此类情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由于土地价值日益凸显,被征地农民则往往坚持要落实留用地。

2.征地社保问题

目前广东省严格执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一次性向用地单位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1)征地社保计算标准问题。中心城镇范围内的土地,由于早年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集体土地(主要是农用地)被大量征收。当现有的征地项目实施时,要承担的征地社保压力较大。

(2)征地社保的使用问题。在计提征地社保费用时,由于缺乏操作指引,难以将购买社保人员一一明确,目前为失地农民购买的社会保障费用仍然保留在征地社保专户中,而无法具体落实到失地农民个人,更无法购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实际社会保障功能缺失。部分被征地农民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政府挪用本应用于其社会保险的费用,气也往往撒在基层国土部门身上。

3.按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存在的问题

关于征地补偿价的确定,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法条中规定的征地补偿价基本拟订办法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还有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被征土地的年产值计价,虽考虑到了不同地区农用地或同一片区不同农户的承包地所种作物的差异性,但由于不同地块的年产值不同,因而必然导致征地补偿价按最高产值的地块计不行,按最低产值的地块计也不行。如农户种植两季水稻的年产值,大约2400元/亩;种植三茬蔬菜的年产值,约8000元/亩;设施化栽培葡萄外加一作蔬菜的年产值,高达2万元/亩,价差这么大的年产值,要是政府在一次性征收同一片区的土地中既有稻田、蔬菜地,还有葡萄园,则征地补偿价都按最高的葡萄产值补偿不行,都按最低的稻田产值补偿不行,按各地块的实际年产值补偿也不行,按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补偿也不行,无论按哪种办法补,总会有一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价不依法、不公平。

最近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办法调改成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研究认为,按法定的年产值倍数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照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八个因素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虽因其定价权为省级国土部门、批准执行权为省级政府,从而使组织实施征地的县级政府摆脱了被征地农民指控为压低补偿价的窘境,但由于被征收的各地块实际年产值差额较大,而且由于区片综合地价因综合了八个因素而往往使征地方说不清、道不明征地补偿价之所以确定为某个数额的理由,所以,区片综合地价得以实施主要依赖于党委、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在实际征地补偿中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价的不满意度仍然较高。

三、相关建议

1.通过司法程序界定和规制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公共利益

在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中,法院作为中立机关,一般都会在征地前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被征地人的利益进行维护,对征地行政机构进行监督。而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司法审查是事后介入的,这种审查法院的态度是消极的,是相对无效率的。这就需要法律条款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而完整的司法权力,且对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应在土地征收之前进行。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一般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利益,对于土地征收中司法审查的提起,要扩展原告主体的资格,使每一个社会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张。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解决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回顾历史,不少国家在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确定了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如英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等。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以被征收的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标准的,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为土地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应考虑征收后土地用途及相应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因此,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建立以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为主旨的法律制度,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本位”改为“权利本位”,从法律上明确个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对于征地的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使被征地人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征用土地的成本,促使土地使用人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

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协商机制,由双方参照市场价值来平等协商确定,允许被征地人充分表明观点、意见。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交易价格,对于征地补偿的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市场估价,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逐步健全与完备相应的土地评估办法,由独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

3.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安置形式的多样化

现代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般是金钱补偿,但考虑到金钱补偿的缺陷,许多国家都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补偿形式同时兼用,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以金钱补偿为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替代地补偿、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暂时居住补偿等形式;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代偿权利地补偿、代偿地补偿等。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难以保障农民长远生计,让农民安心生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仍能过上有保障的生活,需要探索新的安置方式,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本研究认为,今后的土地征收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在支付方式上,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合理经营补偿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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