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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精选(九篇)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

第1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功能;信用;融资

Abstract:This paper provides a research on financial mutual aid model based by break-even value-added settlement, formed by peanut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of Xia Zhuang Town, Ju County, Rizhao City.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inner needs and motivation of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function of peanut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and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of financial mutual aid model. The paper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for solving the current plight of financing of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Key Words: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financial functions,credit,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5-0038-05

一 、引言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资金紧缺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2003年初,日照市莒县夏庄汇丰花生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花生合作社”)探索建立了以保本增值结算方式为基础的“融物融资”+“合作社?葑社员”的金融互助模式(以下简称“夏庄模式”),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提高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程度,搭建了助农增收的直通车。

二、文献综述

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三大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农民组织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自发性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即通常是少数开拓创新者开始并由多数人效仿,变迁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曹晔,2002)。而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导致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发生变迁的主要诱因是小规模经营农户无力承担高昂的交易费用。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创新,也是降低交易费用最有效制度安排。它并非主观臆造的,也不是政府强制实施的,而是经济发展内在动力所推动和引致的制度变迁(张月辰,2006)。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当事人必须相互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双方必须搜集、传达和交换信息的成本;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必要描述、检查和度量的成本;合同谈判、起草、签定以及履行的成本。他还说明了企业在信息处理上具有的规模效应,在应付产权界定不完全以及其他风险规避问题上能够进行制度适应,进而说明了纵向一体化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中的好处。另外,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发生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的,伴随着交易活动而发生的一系列的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成本、制度结构成本(张五常,1999)。交易费用理论表明,当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无力承担时,自发地形成一种合作组织便有了其经济上的必然性。目前,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资源,在促进农民的经济发展,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方面,具有其他的组织形式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整合农民的最佳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弱势联合求生存的方式,其资本金基本上来源于社员,数额十分有限。金融服务与合作社发展对接较弱,金融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短板”。为此,全国各地多数合作社在生产功能之外延伸发展了信用联保、资金互助等金融功能,为专业农户提供信用担保。它由合作社(行业协会)发起,对专业农户按照规模对等、行业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类组合,组成互助信用担保“俱乐部”,相互无偿提供担保,共同承担风险连带责任和监督义务。在学术界,当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联保等拓展金融功能的研究已成为一个新的方向。彭江波认为,农村中小企业因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成长历程、类似的产业基础和密切的沟通经历,具备了开展信用互助担保的基础、条件和成本、监督等技术性优势,是一种可持续的、能够实现对接银行信贷制度的制度安排(彭江波,2008)。管延友认为,商业化金融不能解决分散的小农经济金融需求,而合作制能解决小农户贷款不经济问题,信用合作要发展,必须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生产与购销合作)相结合,不可能实现单独突破(管延友,2009)。但在其拓展模式方面,学术界还存在一定分歧。王学忠认为,生产合作与信用合作融为一体的日本模式不适合我国,因为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条件,主张采取由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支持合作社的印度模式(王学忠,2009)。韩俊等则对山东省供销社为农民提供合作融资服务、发展农合信用担保公司做法给予了肯定。

本文以莒县夏庄模式为例,对花生合作社拓展金融功能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得出融物有助于破解融资困境、资金互助有助打造新的融资平台的结论。

三、莒县夏庄花生合作社金融功能拓展进程

夏庄镇位于莒县最南端,是山东省花生种植面积最大的乡镇之一,种植面积近4万亩,年均产量12000吨,花生企业年加工出口花生米1000吨,实现销售收入过亿元。

(一)花生入股:信用合作的前提

2002年以前,农户种植花生并没有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农户只是单纯地在自家田地种植花生,花生成熟后就在家坐等外地商人来收购。由于花生在外地的知名度不高,前来收购的外地商人非常少。在这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农户往往各自为战,相互压价,最低时仅有0.09元/斤。

随供销社采购站经营转型,以薛祥喜为首的6名供销社职工看到收购花生销售给外地花生加工企业蕴含着商机,就集资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于2002年7月成立了莒县夏庄供销社花生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花生收购及销售。

成立之初,花生合作社销售订单不断,收购量远小于订单量。由于花生加工企业多数延期付款,很快,花生合作社就因应收款项挤占资金过多而陷入了收购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为此,2003年初,薛祥喜等人决定吸收部分农民以2000-10000斤花生作价入股,成立了注册资本36万元的莒县夏庄汇丰花生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花生收购、深加工及销售。

(二)白条经济:商业信用的积累

靠着“花生入股”的方式,夏庄花生合作社积累了少量的流动资金。然而农产品贸易的利润来源于规模化经营,仅凭这有限的流动资金,远不足以承接大批量的订单。面对巨大的资金缺口,薛祥喜等人想到了一个最笨拙的办法:打欠条。然而对于一辈子和土地打交道的农民而言,把辛辛苦苦种出的花生换成一张轻飘飘的欠条,无疑是不愿意的。怎样才能让农民接受这种方式呢?价格是买卖关系中的决定因素,农民都想把自己手中的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市场上的花生价格瞬息万变,如果能够保证农民的产品卖出高价,这张欠条也就对农民具有了吸引力。

2003年1月20日,他们一致表决通过了花生合作社第一项重大决议,推出了一种全新的结账方式――保本增值贮存业务,吸引花生种植户入社,并辅之以其他优惠措施,此举受到了农户的普遍欢迎。具体运作机制是以赊购花生方式吸纳社员,并推出 “十大”社员优惠政策。只要种植户一年存放500斤花生,即可申请成为社员,由花生合作社向其发放社员证。作为花生合作社的社员能享受到“十大”优惠:①持证到花生合作社交售花生,每公斤高于非社员0.04元;②花生合作社可为社员代储花生并折款贮存;③社员优先享受小额贷款担保;④优惠供应良种及种植技术指导;⑤到养猪合作社加工饲料每公斤优惠0.04元;⑥社员交售生猪每公斤高于市场价0.05元;⑦为社员优先供应良种仔猪及防疫技术指导;⑧到农资超市购买化肥每袋下浮2元;⑨农资超市免费为社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为社员进行土壤化验、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及组织专家授课培训;⑩社员持证到供销社的超市购物享受超市会员待遇。

与社员进行结算时,采取保本增值结账方式。农户将花生卖给专业合作社后,如果当时不支取现金,专业合作社按当天的市场价给农户打好收条,农户可根据自己对市场价格的判断,认为价格较理想时随时结算货款。如果结算当天,市场价格已高于农户收条的价格时,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农户收条上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结算时以收条上的价格为准。

对于花生存放的期限,专业合作社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到期后,存放花生款项全部结清。如农户暂时不用现金,可以连本带利继续存放在专业合作社,利息一年结一次,贮存期间年利率6%,月息四厘。从2003年起,有的社员已经7年没有提款,最高的在专业社存了价值10多万元的花生米。

(三)资金互助:金融信用的萌芽

花生合作社以保本增值结算方式为基础的“实物融资”这一独特的赊购和结算方式,较好地解决了花生合作社早期资金短缺问题,使其得到快速发展,已由最初的代储代存发展到精细加工、外贸出口等业务。按花生合作社每年实现各类花生交易周转10-30次计算,自2003年至今,合作社赊购花生节省的资金累计达1.5亿元,合作社已积累沉淀资金逾400万元,加上社员存的花生款400万元,合作社可动用的资金达800万元,大大缩短了合作社资本原始积累的时期。随着资本积累以及可利用的流动资金增加,2006年花生合作社开始尝试将闲余资金拆借,主要面向社员、加工厂、农资超市,开展资金融通互助,拓展合作社金融功能。一方面,对当地养猪专业合作社、农资超市等经济组织提供资金融通,由他们对花生合作社“社员”以及有“社员”担保的“非社员”购买猪饲料、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提供优惠,并对其发放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贷款。另一方面,扶持当地一些花生个体收购加工户和小型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农资超市、村门市部,为其提供流动资金(见表1)。目前,全镇及周边已发展花生加工企业48家,这些企业如同花生专业社分散在全镇的加工点,借助这些小企业,花生合作社在成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达到了扩大经营的目的,每年出口花生约300万吨。

随着花生合作社知名度的扩大,周边乡镇不断有花生农户入社成为社员,截至2010年3月末,该社业务共有社员700户,业务已辐射本县及沂南县、莒南县等地的100余个自然村,惠及农户13000余户,已利用社员资金800余万元,形成自有资金360余万元,累计向社员、加工厂、农资超市累计提供资金达6600万元,被当地农户亲切地称为“花生银行”。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金融功能的必要性和比较优势

(一)花生作价入股:花生合作社与花生种植农户的博弈结果

假定花生种植农户只考虑将从单位花生中获得合同约定价格(p),享受的各种社会化服务收益和单位花生利润返还的总和(t)与市场价格的大小对比;假定专业合作社只考虑将支付的花生合同约定价格(p),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和利润返还的成本总和(t)与直接从市场购买的交易价格的大小对比;假定市场价格为M(这里M既可理解为花生价格上升时的市场价格,也可理解为花生价格下降时的市场价格),构建专业合作社期望成本与农户期望收益之间的博弈矩阵如表3。

由于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创建的组织,即使农户违约,合作组织通常也不会诉诸法律,且专业合作社利润返还比例也较大。此时农户应更多地从专业合作社加工增值中获得收益,p+t>M更容易满足,所以农户的最佳选择是合作,况且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是松散的联合,封闭性差,农户入社、退社自由。当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农户可以根据自己是受益还是受损决定是否进退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一般产生于同一个地区,文化及价值取向相同,履约成本减小,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易于形成合作。

花生合作社为什么要农户以花生作价入股?从自然情况看,夏庄镇是山东省花生种植面积最大的乡镇之一,种植面积近4万亩,年均产量12000吨,具有天然优势。对于当地农户而言,他们以种植花生为主,收入有限,少有存款,财富来源主要是卖花生收入,但对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单个农户而言,花生变现困难;对于花生合作社而言,贩卖花生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且早期其花生收购资金不足。以上原因也是花生合作社做出成立后第一项重大的决议――以花生作价入股的保本增值贮存业务的主要动因。

(二)旺盛的内在资金需求和困窘的外部融资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金融功能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扩张需求刺激了金融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论是合作社还是社员,所需资金规模均较小,如花生合作社启动资本金仅有10万元,主要用于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拓能力日益增强,专业合作社强劲的生产需求使其金融需求迅猛增长。专业合作社用于发展规模生产的前期投入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呈现出几何型强劲增长。如花生合作社早期的启动资金随其业务的快速扩张远远不足,从而使其产生较强的融资需求。对于农户来说,达到规模种植以后,资金需求由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环境较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本应是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但无论是制订宏观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还是负责金融监管的银监会,都没有制订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宏观融资政策,或者是具体的融资政策操作指引,银行类金融机构也都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相应的融资措施或者是具体的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环境较差。

(三)花生合作社金融功能拓展的运作模式分析

早期,夏庄花生合作社从花生赊购入手,以实物实现融资,推动合作社的快速成长。花生合作社通过赊购花生的方式实现低成本的融资,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融资互助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其资金短缺问题,使其得到快速发展,由最初的代储代存发展到精细加工、外贸出口等业务。后期,随着可利用的流动资金增加,夏庄花生合作社通过“金融互助”推动产业经济活动的全要素合作,尝试将闲余资金面向社员、加工厂、农资超市进行拆借,进一步拓展合作社金融功能。2006年以来,夏庄花生合作社向社员、加工厂、农资超市累计提供资金达6600万元。

1. 夏庄模式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融资交易成本较低,缩短了合作社资本原始积累的时期,实现了社员、企业和合作社间的资金良性循环。从合作社层面上看,以2009年为例,花生合作社收购花生7500吨,收购资金37500万元。如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年利率在9%左右,再加上相关的费用,融资成本达11%-12%,而通过赊购融物的途径,花生合作社所支付给农户的年利率仅为6%,为此,合作社节约的融资成本约2250万元。从农户社员和花生加工企业层面看,一方面,通过合作组织进入市场,降低了他们的市场交易成本,也更加细化了专业分工,大幅度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互助融资的产生为无担保抵押的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通过对花生加工、收购企业或个体户的互利合作提供启动资金、优先供货、订单转让等方式,提高了在资金、货源、销路上都存在不足的小企业和个体收购加工户承接订单能力。同时,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对称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而且合同数量还大大减少,这些都有利于节约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

2. 夏庄模式较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具有较大优越性。我们以日照德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日照市农村信用社为代表,把它们的信贷业务在利率、办理时限、资金来源以及运营成本与夏庄花生合作社的“金融互助”融资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从表4可以清晰地看出,花生合作社优势是多方面的,但最大的优势应是花生合作社融资是依托实体经济,在合作经济框架内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单纯的框架外放贷,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花生经营的商业可持续使其放贷有了后续资金。从制度上看,在信用社迈向商业金融的形势下,花生合作社模式作为农村合作金融、弱势金融方面的创新,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生命力。

(四)合作社商业信用向金融信用拓展的可行性

现代信用形式中,商业信用和金融信用是两种最基本的信用形式。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始终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历史上商业信用产生在先,它直接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相关联,直接为生产和交换服务。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彼此之间如果能够通过商业信用直接融通所需资金,就不一定依赖于银行。只有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金融信用。金融信用的出现又使商业信用进一步完善。从夏庄花生合作社的发展看,起初,他们采取花生入股,保本增值结账的方式,使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产生了商业信用,并按照银行信贷制度要求,把弱小、分散的农户信用资源量身定做可交易的信用产品,实现了信用自增强和自升级。这个阶段,通过商业信用直接融通所需资金,不依赖于金融信用。后期,随着可利用的流动资金增加,就是商业信用得到充分发展后,金融信用自然也随之产生,他们将闲余资金面向社员、加工厂、农资超市进行拆借,实现了商业信用向金融信用过渡,符合信用的历史发展规律。

五、结论

花生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在科学的赊购结算模式下,通过吸引对方主动赊销产品,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达到了“借鸡生蛋”的效果,对破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题提供了一条途径,代表着农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趋势。

(一)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具有深厚的信用基础

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是一对孪生兄弟,谁也离不开谁,单一的信用合作,是很难成功的;缺少信用合作的产业合作也是长久不了的。产业合作社会向信用合作发展,信用合作会向产业合作延伸,也就是说,无论产业合作社,还是信用合作社,均需两社一体化发展,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问题,也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已有的实践中,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地探索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路子,同时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也自发地逐步由信用合作向产业合作(即生产购销合作)的方向发展。深厚的信用基础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开展更深层次的信用合作提供了可能。

(二)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需要在深度开发、利用和培育农村商业信用资源的基础上向金融信用拓展

目前,多数合作社在生产功能之外延伸发展了信用担保、信用联保等金融功能,把专业农户的商业信用整合成一种新型的信用关系――“俱乐部”信用。这种“俱乐部”信用集合了农村较高专业技能、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活动剩余的群体,信用联盟载体比较稳定,能够建立起重复博弈关系;支撑“俱乐部”信用的经济标的物,是经组合放大、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群体的经济标的物,因此它不仅具有扎实的商业信用基础,同时又具有较高的内部监督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度开发、利用和培育这些信用资源,全面开展资金互助、信用联保、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能够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破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题。

(三)金融合作是专业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方向

鉴于专业合作社具有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的天然优势,因此它可成为破解当前农村金融困境的一种有效组织载体,而赋予其金融功能,发展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仅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且可以更好地肩负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使命。而专业合作社要发展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大障碍是制度安排,这就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给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大力发展以农户合作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等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等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学忠.国外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与借鉴[J].农村金融研究.2009,(10).

[2]管延友.重提三大合作――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J].中青年论坛,2009,(8).

[3]于志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功能拓展研究[J].华北金融,2009,(7).

[4]关宏超.基于农村合作组织平台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探讨[J].北方经济,2008,(12).

第2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金融支持;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36-02

黑龙江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农业经济发展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促进黑龙江省的农业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23 150个,是2007年的55倍,成员人数达23.8万,带动农户110多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支持不充足、不到位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制约因素。若能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使其稳健运行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将会对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状况

由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晚,目前主要还是粗放制经营。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缺口较大。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和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

1.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社的发展存在地区不平衡性,大部分合作社的内部资金基本能满足用来购买生产原料,但仍然有一些地区存在如此类的生产性流动资金需求;二是在如灌溉设施、养殖业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以及加工设备、运输设备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合作社普遍反映存在极大的资金需求;三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周转性资金需求;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使部分合作社蒙受损失,因此需要部分资金来恢复生产和帮助合作社抵御不可抗力的生产经营风险。

2.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其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会逐渐增强,并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进一步发展壮大,规模扩张和水平提高的要求将使其资金需求更加旺盛。合作社除为会员提供包括购销、加工、运输等一条龙服务外,还会涉及产品的深加工等服务。这使得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及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现状

1.内部筹资数额较少。2007 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出资,但并未规定农民入社的出资限额,也未限定出资方式,加之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出资验资程序审核不严格,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因此容易出现出资不实、不到位的现象。

2.金融机构支持不足。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据调查,金融机构仅对省内较少的几家经营业绩良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合作社进行放贷,对一些处于发展中的合作社大多以间接金融支持为主,主要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人名义甚至靠亲朋好友关系来贷款,其贷款再由合作社统一使用。但私人贷款额度较少,难以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3.财政补贴支持力度不大,运行效率不高。为了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至国家下至市县都出台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财政补贴在支持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支持力度不大、运行效率低。

(1)虽然财政补贴近几年来不断加大,但其力度和合作社的数量及资金需求不能同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且呈增长之势,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小型合作社几乎没有得到政策性金融支持。(2)在财政补贴过程中容易出现落实不到位,本该补贴合作社的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3)“空壳社”和“无为社”不以发展和创造经济效益为主,主要目的是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和其他优惠,极大地稀释了政府补贴的力度,降低了资金的运行效率。(4)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不到位,还没有从信贷协调、减免税及为合作社的资金融通提供更多便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三、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近几年数量上虽有很大增长,但是运行及内部机制极其不完善,甚至有的是为了“搭便车”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而成立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合作社的章程大都不完备或形同虚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合作社也存在责、权、利不清晰、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况。二是大部分合作社未设账目或没有公开账目。三是黑龙江省当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较弱,注册资本金低,自有资本少,用于经营的剩余资金更是少之又少,盈利和积累功能缺失,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和积累。

2.抵押担保缺失,难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民的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能作为抵押品,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导致信用评级、授信等工作无法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发展与某些金融支持原则不适应。一是资金需求急频的特点与信贷资金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如加工业收购储备农副产品,有的需要多次贷款,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又面临着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金融部门出于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要对信贷项目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审批环节比较多,信贷手续比较烦琐。二是农业生产的低效性与信贷的高利率性相矛盾。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高,见效慢,金融部门出于效益考虑大多不愿把信贷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通常采取上浮贷款利率的办法来弥补利差或覆盖风险,这往往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或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风险,不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1)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实行。部分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提供虚假的的登记材料,注册资金不实,不具备成立的条件。(2)有部分数量的合作社虽然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设立,在运作的过程中,管理混乱散漫,其经济效益低下。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威胁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对金融机构的放贷产生消极影响。(3)部分合作社取得贷款后,不能合理规划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甚至亏损,不能还贷和推迟还贷现象频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力度。

四、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作社运作。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作社章程,加强合作社的监管,并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中要求,严格按章程中的规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利、职责来开展工作;取消和重组一些“无为社”和“空壳社”;加强合作社内部账务管理;注重合作社对外效益,提高合作社的盈利和自我资金累积功能,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2.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模式。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探索开展由当地商会或协会组织的联保贷款,提高农合社获贷能力。推行农合社、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为金融支持提高效率。加快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创新,扩大支农服务范围,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在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比如可以在农村实行利率市场化试点或适当降低利率。着力满足农合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合社联保贷款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4.进一步加强政府支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专款专用,积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和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减税免税政策。协调金融部门与合作社的资金信贷问题,可由地方出资对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与政策上或资金上的奖励。以此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方便合作社融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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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喻炼.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内部股金融资[J].现代农业科技,2012,(20).

第3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摘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促进了农村自发金融创新。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是这种创新的典型案例。基于一定社区或村组的、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资金互助,不同于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以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形式存在的互助会,是一种重复博弈。在满足成员的小额贷款需求方面的绩效显著,并有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它资金实力有限,并在股权设置等方面需要完善,最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其更加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资金互助合作社;业务绩效;制度绩效;小额贷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03-06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快速推进,逐渐构建起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轴心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根本不直接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事实上,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机构仅剩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社发展本身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不良贷款过多、资金实力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等等,其结果是,在中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有较多的实证研究结论均表明了这一点(何广文,1999;农业部农研中心课题组,2003;郭晓鸣,2005)。

在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给民间自主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催生了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一种“非市场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安排(Besley,1995),它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主要发生在现有的各种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天使融资市场、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在所有民间金融形式中,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存在于全世界五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Bouman,1995)。互助组织通过资金在团体内的动员和流转,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低成本融资渠道,并促进居民的消费和投资。在较多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部门发展滞后,居民缺乏低成本和高效率储蓄和贷款的渠道,以资金互助形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部门的不足。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local knowledge),这也是互助组织之所以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Biggart,2000)。

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且形式多样,并在当今中国南方的浙江、福建、台湾等省的若干地区依然存在,并在局部地区表现活跃,在当地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Besley和Levenson,1996;Tsai,2000;Tsai,2002;刘民权等,2003b;俞建拖等,2005)。2004年7月,在中国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互助组织,即与农村经济合作社共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并且,这种组织出现以后,不断被复制和推广,在吉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相继出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资金互助组织已经不少,如2004年7月成立的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4年12月成立的兰考南马庄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1月成立的兰考贺村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28日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5月2日成立的梨树县兴开城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5日成立的梨树县夏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27日成立的河南濮阳贷款互助合作社等等。在已经出现的这些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有些已经取得法人资格,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正式组织。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于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在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确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3月8日,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这是中国政府促进农村自发金融创新的产物――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昭示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中国正规化发展的前景,也预示着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由此,也可以观察到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的演进逻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政府承认、加以总结和规范、以法律或规章等方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推广,资金互助合作进而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正规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产生。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是从需求出发的,后者往往是从供给角度出发的,因而后者往往出现与需求脱节的问题,这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农村信用社合作性的异化,动因就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存在的缺陷,制度供给不足。

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存在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它能得以迅速复制的制度优势在哪里?它与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的区别何在?它有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其创新意义何在?农户是否有资金互助合作意愿?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的收益及绩效何在?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等等,均是值得深入思考的。本文试图以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

前农村自发创新而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为样本,结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某些问题给予部分解析。

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特征

在中国各地不断被复制和推广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其组织的基本形式和原理大同小异,即基于一定社区(村)、一定经济区域的全部或部分村民和小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仅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信贷基金,满足成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人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人股。而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出资规则是成员自己讨论制定的。

很明显,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世界范围内以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形式普遍存在的互助会的功能类似,都是通过集体合作来缓解资源约束的渠道(Bouman,1995),但又不同于RoSCA。RoSCA通常由若干数量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按规定在互助会存续期间每隔一定的时间捐出一笔资金(或一定数量的实物),从而汇集成一笔数额较大的基金,并在各期将这笔基金轮流交给各个成员使用。一般来讲,每个互助会成员最多只能得到一次基金,在所有的成员都得到该基金后,该互助会就宣告解散(俞建拖等,2005)。

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个以自主组织形式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因此,它与RoSCA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基于一次性博弈(one time game),而是试图建立一种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的机制。它利用合作社成员零散资金或暂时让渡的生产资金,通过余缺调剂解决成员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或是满足成员发展个体工商业务的资金需求。

在运作机制上,各地自发创新的资金互助社有一定差异,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

1.股金设置上实行多样化,有利于合作社多渠道融资。一般设有四种股金: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和国家社会公共股。并且,农民身份社员和非农民身份社员入股要求有差异。按照《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资格股、农民股每户社员200元,非农民股500元。并且,资格股3年后可申请退股;投资股2年后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为壮大资金互助组织,吸引更多居民加入互助,股金在决算后按照银行利息积数方法计算分红,流动股实行惠顾返还。流动股低于1个月的不计股息,3个月股利0.9%,6个月1.5%,9个月1.8%,12个月2.1%。每股金额为1元,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的5%。

国家社会公共股接受国家和社会对合作社扶持资金,股金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维持费用和公共积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员借款贴息。公共股不参与管理,实行国家和社会监督。

这种股金设置办法,虽然不是绝对符合经典的合作制原则的要求,但与国际上普遍存在的现代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趋势是一致的。打破了经典合作社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在社员资格股以外设置其他股金(参考何广文,2001)。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对社员股金的设置是:“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X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X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人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实际上是参照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股权设置办法界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股金设置的制度安排,与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思路是不一致的,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这一点上看,真正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界定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包含有异化成非合作金融组织的可能。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办法,更有利于保障组织本身的合作性。

2.有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借款额度设定。农民社员在其股金额度内借款,实行信用借款;超过股金额度借款,需要3~5户社员联保,且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比如一个社员的股金为1000元,他最多可以借款6000元。单户借款最高不能超过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股金的10%,最高十户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总股金的50%,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有利于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

本社开展自营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

3.资金只能在社员内部有偿使用,非社员可以有限制性借贷,且实行差别利率。大多规定,10日之内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免息,充分体现互助精神。超过10天,按一个月利率计算。利率确定原则是根据当地的民间借贷及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情况,半年内借款低于农村信用社利率,九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农村信用社,一年期借款与市场利率持平(表1)。一方面,鼓励社员需要较长期限借款时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另一面可以防止社员从互助合作社借款去搞民间借贷。

非农户成员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80%。

4.建立了一种随农户资金需求扩大而自动充实资本的机制。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由此即确立了社员股金与贷款最高限额之间的比例为1:6。如果农户资金需求提高,则需要增加入股资金。由此,建立起了资本金随农户需求增长而自动增长的机制。

三、资金互助合作的业务绩效与制度绩效

1.资金互助不仅使农户获得了资金服务,满足了零星、小额的资金需求,填补了农村正规金融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负债意识、正确的金融意识,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据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基本要素梨树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考察发现(表2),其平均贷款规模占当地县域GDP的比重均较低,符合国际上小额贷款机构普遍具有的小额贷款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覆盖和满足更多成员的资金需求。从借款用途而言,既有生产性借款,还有生活性借款、投资性借款。具体用途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发展养殖业(猪、鸡、鹅)、学费、种植食用菌、购置农用车和收割机、经营小

百货、家具加工、建房甚至红白喜事等,出现较突出的多样化特征。

2.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自发创新成果,互助组织内成员间彼此了解,信息对称,具有相互信任的原始制度基础,通过建立资金互助组织,就在共同的价值认同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定的信任共同体,形成以信任为载体的社会资本,并通过合作理念的教育和培训,使得信任共同体更加巩固。同时,为了防止信任共同体中个别成员的滥用信任资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还自动启动了一定的惩罚机制,一是借款不还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成本,二是会受到来自邻里间的社会压力(peer pressure)。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转过程中,不良资产一般均较低(表2)。由于其组织运转成本较低,因此,即使在互助资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表2),也可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期间,南马庄资金互助协会,就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91个成员共分得红利1295.67元。

3.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农民向正规金融部门贷款难,民间融资活跃。为引导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明光市支行,对该市潘村镇农民自发组织的“亲友资金互助会”进行辅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日常互助程序。在农户自愿认缴互助金的基础上,成立了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抬会”、私人借贷等民间融资不规范行为是一种示范。农户有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对民间不规范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排挤。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

4.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供给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种内生性的、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是“弱势群体”在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需求情况下的一种需求诱致性的自发制度创新,是一种“自救行为”,因而最贴近需求、最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它的产生,第一,表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仍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第二,说明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农村是有土壤的,是从实证角度对“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谢平,2001)的历史的改写。第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自发产生,本身也表明了农村金融组织应该是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对现有农村信贷市场的必要补充,是在商业信贷市场之外的一种“微型融资”的途径。第四,还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实现农业产业资本和农村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第五,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和来自成员内部的储蓄积累,也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促进农村资金留在农村的最好载体。

5.可以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载体。安徽明光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人社社员及本村农民;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特定情况下以合作社出面为社员转贷贷款,或为社员贷款进行担保等。同时规定,合作社不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只以其社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同时,尽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最贴近需求,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不良资产严重等问题,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实力有限。这样,就可以建立一种“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机制(图2),农村信用社或者直接将资金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贷给农户,或者贷给资金互助合作社,再由资金互助合作社转贷给农户,或者由资金互助合作社将筹集起来的资金入股农村信用社,再以入股资金对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发挥杠杆效应,获得多倍的资金供给。后者也被概称为“股权信贷模式”,发端于吉林梨树。

资金互助组织根植于社区和村庄,因此,比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更了解农户,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社通过资金互助组织放贷,实际上是利用了这种信息优势。资金互助组织在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客户的过程,也变成一个信用筛选过程(peer selection),那些不讲信用或者信用度较低的农户,自然得不到推荐。逐渐地,资金互助组织还可以由此演化成一个维持信用状况的载体,加入资金互助组织的农户,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信用共同体。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将民间资本转化成农村金融资本、实现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同时,还通过“股权信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信用社一农户”的信贷模式,形成“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成员”的新模式,一方面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贷款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以联保的方式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克服了单户农户申贷能力不足、获得贷款难的问题,扩大了农户资金融通渠道。

6.与以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不同。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的产物,而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的产物;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运作,而基金会受政府的干预较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是基于成员之间的资金动员与资金流转,只有那些符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并经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才能够吸收其成员存款,即使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得不清算,也不会危害公众利益。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却变相吸收存款。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会走原来农村合作基金的老路。

7.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壮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构成竞争,竞争会让农村信用社感到生存与发展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服务机制、完善组织结构和强化风险控制等。

8.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大多数均是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资金互助合作与产业合作共生,形成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日本的合作金融与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就是结合在一起,日本综合性农协的成功,为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综合性合作组织提供了成功的可能性的注释和成功的案例。

四、完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1.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和运作中的培训需求突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广泛发展,表明农户有合作需求,并且也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健全的合作意识、健全的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识的存在,以及对合作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较多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者,在合作决策中均表现出一定决策理性的有限性,因而出现决策行为的不规范性,例如金融风险意识较差、贷款发放与回收行为不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法不适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不规范等。

2.在股金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可能影响农户、非农户和微小企业成为社员的积极性。从部分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

助合作社股金界定上可以明显地发现,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两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提出:“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在社员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规定了要在一定时期后才能退股。与合作原则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而在真正的合作制下,退出不应该是有条件的。

3.股东权利设定上的不平等性。农民社员200元就获得社员资格,且农民社员每增加400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而非农民社员要500元才能获得社员资格,且非农民社员要每增加1000元才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表3)。不利于调动非农民(城市居民)人社,也不利于合作社广泛筹集资金,可能有碍于资金实力的扩张。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界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实际上,对持大股的激励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4.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股金总额的80%,不利于互助社更多地吸收社会股金。

5.注意不要把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办成福利机构、公益机构,公益事业、福利事业,资金互助社要参与。提高互助社成员、所在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改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是互助社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互助社本身不是福利机构。

6.应更好地发挥资金互助与生产合作相结合的优势,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促进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各种合作关系的构建中,生产合作与资金互助一般是并存的。但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不一定完全是资金互助的成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不一定完全是专业生产合作的成员(图3)。这种社区合作组织的交叉性和社区成员的选择性参与,正好体现了合作的自愿原则。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所有合作关系中,只有那些加入了经济合作社,同时又是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和生产合作成员的农户,才能够享受到最大的合作收益。即只有当“农户”=“资金互助成员”=“生产合作成员”=“经济合作社成员”时,农户合作收益才能实现最优化。例如,一个缺乏生产资金,但是已经成为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并同时加入了资金互助与专业生产合作的中低收入农户,就司以利用资金互助小额信贷,在生产性专业协会的指导下引进高产优质的新品种,利用新技术,迅速发展生产,不仅给农户带来收入增长的机遇,带来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也将大大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由此,不仅可以实现对农户进一步参与合作的激励,也可以在合作社的参与下,使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特色逐渐显现出来,向一村一品、专业化、规模化迈进。

依靠资金互助小组,贺村合作社社员王宏伟和其他几个社员借款1000元启动资金,办起了豆腐坊,每天每人平均收入20元左右。2006年春节前,贺村合作社出资2万元(向资金互助小组贷款),四名社员出资3万余元开办了小型饲料加工厂,形成了饲料加工、养殖的纵向一体化,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

7.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府部门、村支两委的支持。世界各国合作金融部门发展的历史经验也表明,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在中国,社会各方面对合作社的作用已经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但是,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由于长期没有一部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的法律、法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因此,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必要的、及时的。但是,根据银监会的《意见》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典型的社区银行,是建立在成员基础上的、为成员服务的互助合作组织,不管是村级范围内还是在乡级范围内组建,均应该遵循《合作金融法》或《合作组织法》来运作,这是最基本的。关键是要有一个法律框架,大家在这个法律框架内运作,这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还不存在。为避免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走上农村合作基金会老路的可能性,以及防止正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的再度异化,其最好的方式就是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对基于成员之间的金融合作的性质给予界定,并在资金扶持、税收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和选择。

同时,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社,较多的是依靠血缘、地缘或者是人缘和人脉关系维系的非正式“网络”而存在的,即使是按照银监会新的规范转化成注册的、正式的银行类金融组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类组织也仍然难以摆脱这个“网络”的束缚,也正是这个“网络”的存在,降低了社区内其他非“网络”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只能在一定“网络”规模内自循环,这是这类组织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和部分资金互助组织甚至难以维系的根本原因。在中国,政府权威被所有普通民众所认可,因此,有部分民众甚至认为,有村支两委参与的资金互助组织更加正规化。相比较而言,那些有村支两委积极参与的资金互助组织,“网络”的概念相对淡化,能够得到更多农户的接受和参与,也能够享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

中国金融发展的现实是很有意思的。一方面,在推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进金融业的市场化时,强调要克服政府隐性担保,而我们在民间金融发展中却需要进一步发挥这种隐性担保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发展农户自己的组织,应该更多地发挥农户自己的作用,但是,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村级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不应该完全排斥村支两委的参与,以消除“网络”的束缚和不利影响。

8.农户资金互助社,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性异化以后,在正规金融制度之外出现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中国合作金融的希望与未来。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巨大,就现有农户资金互助的实力而言,不可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1)需要促进农户资金互助实力的迅速壮大,可以多种形式探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的可能性,例如注册成银行类金融机构,吸收社员存款。银监会的《意见》为自发产生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型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吸收存款提供了可能。(2)需要更多地发挥正规金融部门的作用。一是探求资金互助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互助与合作;二是在正规金融领域探究恢复和发展合作金融机制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较高难度;三是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的机制,特别是探讨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通过业务制度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方式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更多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小额贷款需求。(3)探讨新的互助合作方式,如互担保、互保险等。(4)开展资金互助组织之间联合与合作。

9.借鉴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做法,与农村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文化。

第4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组织体系科学化、农业服务规模化、农村流通现代化为重点,强力推进我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和金融体系创新,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村工作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调整优化涉农资源配置,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工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坚持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我县农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催生供销合作社体制内生动力;坚持有利于实现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科学体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建成集管理职能、经营职能、服务职能于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构建上下贯通、规范运行的以合作经济服务管理体系和社属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为支撑的基本构架。

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体制创新入手,以县政府批准已挂牌成立的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36家合作社会员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企业公司“三位一体”为支撑,构建科学规范的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架构。

建设以县供销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各乡镇(园区)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村两委为服务终端的覆盖全县的农资配送中心;2015年,要建立起县、乡、村的配送体系,向农民群众供应各种优质化肥及其生产资料。

以超市为依托,以合作入股方式,以供销社销售网络优势,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以修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打造修村“万亩千棚”设施蔬菜基地,做好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土产部为依托,以资本融合、业务联合的方式,结合省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建设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按照综合改革方案“顶层设计”总要求,规范开展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产权交易和农业合作保险等业务,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

本着有利于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增强供销社发展动力,积极引进培育供销社急需人才。

四、主要内容

(一)创新组织体系

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壮大农民合作社体系。组织体系创新,就是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健全,使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科学方式,引领“三农”实现发展上的新突破。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领和引导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县级以供销社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及具体单位为依托建立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信息、资金等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以此形成供销合作社+供销企业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

(1)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大力支持、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出台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规模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县社、县农业局要对专业合作社进行章程制定、生产经营、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各方面培训,组织更多农民入社,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实力和凝聚力。

(2)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各乡镇政府(园区)和供销社牵头,以各乡镇(园区)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广的合作社为依托,联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民合作社自愿参加,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使联合社起到统领和引导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目的,2015年底,所有乡镇(园区)都要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和注册工作。

(3)以供销社为主导,健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全县不同类型、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乡镇的联合社,以业务链接、资本合作为纽带,全部纳入县联合社。供销社通过产权介入、项目支持、资金合作、业务带动等方式,引导和推动全县合作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综合全方位服务。

2.明确组织职能。新型供销合作社在承担原有供销合作社职能的基础上,承担以下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

(1)受政府委托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2)负责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3)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社的呼声和建议,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4)负责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财政补助合作社形成资产的持有和管护,承办合作社申报政府支持项目的报审和组织实施等。

(5)组织领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培育品牌,开拓市场;

(6)搭建生产、流通、金融、保险、产权交易、培训、交流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平台,为成员社和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7)整合系统和社会资源,发展农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合作金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创新服务体系

1.构建农村综合服务网络。以供销社企业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组建服务集团,建设基层综合服务网络。按照县有商贸综合服务体系,乡镇有综合服务中心,村有综合服务社的综合服务模式要求,加强服务平台和阵地建设,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农业知识和供销信息等服务。2015年完成我县9个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村级服务社建设覆盖全县80%乡村。

2.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牵头,部门联合、企业承办”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县社要积极与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探索开展订单式、菜单式、流转式、组合式等土地托管模式,并推进各项为农综合服务。2015年培育示范试点,2016年在全县推广,2016年底,全县土地托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逐步成为我县农业生产主要组织形式。

3.建立人才储备制度。根据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入发展需要,积极引进高等院校技术知识人才,培养一批高素质供销社发展急需人才,建立供销社发展人才储备制度,提升供销社发展能力。

(三)创新经营体系

1.加快农资流通网络建设。2015年,投资200万元,完成以县供销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各乡镇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村两委和综合服务社为服务终端的覆盖全县的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开展农业技术、测土施肥等服务,解决好农资进村、农资安全问题;2015年下半年,在全县各乡镇中偏远村庄,再增建10个村级服务社,每个村级服务社不少于60平米,建立起我县县、乡、村农资配送体系,以满足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对农资的需求。到2016年,农资流通网络覆盖率达到90%的乡村,优质化肥供应量占到全县市场份额的85%以上。

2.加快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以超市为依托,以合作及入股等多种方式,以供销社销售网络优势,建立健全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在县城建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快推进省社提出的“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连锁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品牌标识。2015年完成全县9个乡镇基层社超市建设,每个超市面积不少于150平米。

3.发展农业园区及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现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与县农委合作,以修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打造修村“万亩千棚”设施蔬菜基地,做好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同时,以土产部为依托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把触角延伸到乡镇、村庄各个角落,为我县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集团式发展,发挥供销社应有的作用。

(四)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1.积极与县有关部门协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林地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信用评估和产权交易,参与农作物生态、农业机械、农民宅基地等农村资产评估。

2.做强做大投资融资担保平台。依托现有的省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办事处和省社小额贷款公司,加大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为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支持。

3.开展农业合作保险业务。借助省、市相关机构,依托县社安全统筹中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合作业务、联合保险与再保险方式,有效分散农民农业风险。

4.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探索社内成员资金互助新模式,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主管副县长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组织、服务、经营、金融和管理创新的任务,在人才、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给予供销社大力支持和帮助。

从2015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社建设流通网络和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并确保上级扶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全县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具备法人资格的互经济组织依法给予工商注册登记。

支持供销社组建合作企业集团,对所属改制、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过户等产权变更事项减免相关费用。供销合作社所属划拨土地出让金收益,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解决职工安置、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对经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县政府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

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供销社的县城商贸综合体及购物广场和乡村供销社超市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内统筹安排。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5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一、示范园建设模式探索

(一)项目融资角度分析

PPP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协议,授权给私营商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以提供公共服务。PPP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来安排融资。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这种融资模式可以使私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服务项目中,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某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建设,政府提供项目支持,为合作社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平台,合作社由广大农户或联合企业成立,集中了农民的流转土地,与政府合作,为农民搭建种植平台。充分发挥了PPP模式的优势:第一,政府减少了前期建设园区的投入资本;第二,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注入了活力,降低其投资风险,使其积极投身于园区建设;第三,为农民提供技术,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第四,有效解决了当地部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第五,园区集试验示范、观光旅游、种植加工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长期经营所形成规模经济能有效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农业化产业模式角度分析

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运用了“园区+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该模式分两种情况:

第一,以相关农户组建专业协会或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农户间横向联合,并与园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纵向合作。由于传统的农户分散经营体制,使园区与单家单户发生交易的交易成本大、质量难以控制,并且租用大面积的土地还要付出高成本。因而合作社是这样一个主体,它能组织并代表农户与园区合作,把园区的标准要求等传达到农户,并监督执行,使众多农户分散的小生产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规模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第二,该模式中还有一种是由广大农户或联合企业成立的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成立企业实体来销售、加工农户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模式,通过合作、股份、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成为同一个产权组织。农户和企业都是合作社的股东,利润分配时既按股分红,又可以按付出劳动多少支付工资或按销售农产品多少分享利润。

该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结合两种模式优点,园区项目由某县依托该地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在当地村庄建立的农业综合示范园区,为种植提供资金、技术与政策上的支持;合作社包括富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民苑和强农苑三家农业专业合作社,集中了农民的流转土地,减少了园区与农户直接交易的成本;农户提供流转土地和劳动力,在某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的园区内,合作社农户可以得到分红,也可以承包大棚交纳租金挣得自主经营钱。

二、示范园的问题与反思

第一,一方面在项目建设后期,园区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该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在刚刚起步阶段,规模小、基础差、底子薄、办公设施和服务工具落后、服务层次低。

第二,缺乏技术指导人员。2015年下半年,该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投入使用,在农户种植过程中,出现了农作物生病、有些承包户不会种植培养新品种的各种问题。农户缺乏科学田间管理经验,在病虫害发生较大年份管理不到位,造成大面积经济物病害发生严重,导致无收现象,难以形成产业优势和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虽然请省农科院及时指导解决,但是从长远来看,园区应当有技术指导人员时时指导,尽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第三,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农户普遍缺乏对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的认识,加上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使经营管理人员对发展合作社的思路模糊、措施不明。同时,合作社自身运行不够规范,制度执行力度不够严格,合作内容不够明确,运行管理不够民主,内部管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因合作组织还处于较低层次,园区与合作社、农户之间,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并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园区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只停留在收取租金、手续费的层面上,农户从中享受到的实惠有限。

第五,后续工作不够完善。园区内大多数承包的农户不是本村人,而是来自相邻村或较远村的农户,在交通、住宿方面,园区设施比较落后。有些农户有自家车,早上可以直接去园区工作,但是相当一部分农户,早晚出行不是很方便。由于园区刚刚投入使用,所生产的产品面临销路不同的问题。虽然园区内有批发商直接来批发产品,但是数量远远不够,大多数由农户自己去找批发商。

三、建议与对策

该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在建成初期所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合作社与农户三方共同面对。具体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政策扶持,适时提供信贷支持。一方面由于该县本身正处在发展阶段,近几年新区建设中科、教、文、卫、交通的改善都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该县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中的富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民苑和强农苑三家农业专业合作社都由当地农户近几年才组成,资金也十分有限。这就需要政府不仅要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而且要在困难时期,要适度提供贷款。根据调查所知,园区在后期出现资金短缺时,由县农牧局出面,给予贷款800万,度过了难关。但是在今后的发展中,仍需要加大政策扶持,适时提供贷款。

第二,培养技术人员,组织农户学习。从农科院聘请专业人员,组织农户学习基本知识,不仅能及时解决农户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产业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农村里懂技术的能人和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建立农村人才库,强化人才储备,为园区农业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性技术保障;这样还能节约成本,提高农户满意度。

第三,引进管理人才,科学规范制度。目前园区刚投入使用,各项规章制度都不完善,一切都处于不成熟阶段。这就需要园区积极引进管理人才,进行产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制定、合作社文化的塑造、产品销售模式的设计、产业管理与运营的构建、投资效益的分析等。

第四,与外部企业联合,扩大销售链。充分发挥园区外联市场,加大农产品的宣传与批发销售力度,通过市场拉动产业发展。政府可以与外联市场企业联合,扩宽销路、扩大销量,打造“园区+合作社+农户+企业”的农业化产业模式。

第6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 农村合作社;资金互助;互助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76-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16

一、引言

海南省经济的新增长点在于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保障资金充足,但农业产业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大型商业银行受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难以为其提供足够的贷款,因此,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势在必行。《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海南省2014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响应中央号召,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我国当前鼓励组建的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现有的政府文件都没有规定新型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模式,而国内现存的几种发展模式也未必都能适应海南省农业的发展条件。因此,为找到适合海南省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模式,本文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组建模式、所需条件以及运行效率进行了汇总和研究,并根据海南省农村经济现状进行了筛选,提出海南省应当采取与生产合作社共生的准正规模式。

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演进历程

按照时间顺序划分,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经历了由原生钱会模式,到国家统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模式,再到多种资金互助模式并存的过程。

(一)原生的钱会模式

农村资金互助模式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合会、摇会以及其他钱会均属于原生的农户互相资助的产物,其风险监管力量来源于当地人际关系的影响力。但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逐渐松散导致依靠人际关系进行的监管效力降低。因此,与之类似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84年兴起,1999年即被国务院3号文件正式宣布取缔。另外,产权不明晰也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实行“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的制度,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形成委托关系,却并非以法人主体进行经营,从而引起了寻租等一系列道德风险。仍流行于浙江的众多“打会”,在2008年资金紧张利率升高的条件下,也异变成金融传销并以组织者违约跑路告终。

(二)信用合作社模式

农村信用社是20世纪50年代由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改组而成的独立法人,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入社,社员出资社员贷款[1]。但实际上,农信社受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是主要由国家出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竞争中先天处于弱势地位。在1990―1996年间,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农业生产与生活服务两方面的支农资金仅占全国水平的40%,远低于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直到合作基金被取缔,各类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信用合作社才以农村唯一正规金融机构的身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贷款达到总额的80%以上,亏损一直持续,直到2003年才在17个省陆续实现盈余,2004年后央行曾多次采用央票兑付等方式弥补农信社亏损,并促进其改制。

农信社当前的经营状况良好,其合作性质早在1977年就已经被《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两项国务院政策彻底抹杀,从根本上完成了由民办到官办的转型。

(三)多种资金互助组织模式并存

200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正式批准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2007年,根据银监会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吉林省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挂牌成立,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后,各地资金合作社纷纷建立。

根据合作社的组建模式,可将之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大类(见表1)[2]。

1.非正规性的。包括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和生产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所谓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民间融资形式,由农户自主发起并出资入股,不受政府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是农户自发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缺失的原生组织。

2.准正规性的。是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推动下产生的独立组织,由政府发起,却不受政府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准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又分为二种:第一种是地方政府推动的生产性资金互助社,由小微企业等自愿出资入股,没有银监会金融业务经营许可,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经营;第二种是中央政府推动的扶贫性资金互助社,由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提供扶贫专项金,采用“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管理模式,目的是推进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可持续发展,业务仅在试点的贫困村贫困户中展开。

3.正规性的银监会推动的或者批准的互助合作组织,包括独立包括独立的和依托于生产合作社的两种。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是受政府统一管理和监督的社区互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除了吉林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外,均为银监会发起组建的。

我国的现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到2014年也不过经历了短短7年,其经营模式尚未稳定,效率也未能得到足够的考察,只能说这些模式在国内都是可行的。因此,要从中选出适合海南省的组建于发展模式,还需要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

三、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

目前,合作社的模式划分为欧美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更适合集约化经营的大农场体系,后者的综合模式则被韩国和台湾等小农经济地区广泛采用(见表2)。

我国农业一方面具有集约程度低的小农经济特点,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欧美的大国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条件综合借鉴两种模式。

美国的资金互助模式的效率最高,但其合作社内部的资金积累能力要求使得这种模式在我国无法复制(见图1)。

我国的人均GDP与美国分属于两个梯队,因此无法满足美国合作社对社员5000至15000美元之间的股金要求,也就无法控制规模以达到盈利和风险监控的平衡,但美国模式的产权清晰和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这两点可以借鉴,能有效降低了资金互助中的道德风险[3]。

德国的情况与美国相似,其富足程度无法与美国相比,资金互助组织更加依赖外部资金,银行网点也兼营商品供销,但筹集的资金始终保留在农村,德国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值得借鉴。

处于人均GDP第二梯队的法国,其富裕程度也要比德国更低(见图2)。法国农业资金互助社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更高,其组建也具有明显的官办主导性质,“中央农业信用合作协会”的存款达到信用合作存款总额的75%。以从属地位的角度来看,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受国立农业信贷银行指导,但独立于农业合作社。法国模式中,政府不但给予合作组织低息信贷,而且对于合作社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以降低合作组织的不确定性[4]。

日本的富裕程度与法国类似,但其农业集约化程度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见图3)。日本资金互助组织完全隶属于政府组织的农协,而农协把农村资金通过信用联合会吸收到城市,又把城市和海外收入利率之间的差额返还到农村,这种体系在日本1995年的住房泡沫中造成了损失,并在放开利率后受利差缩小影响严重。其后的农协改革受各界政府强加,实行大范围合并、项目二阶段制、“JA银行化”而趋向于股份制。

韩国的经济情况与日本类似,由政府主导从日本引进农协体系后,对生产性合作组织的监管较松,而对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较严,并且不允许产业组合加入金融组合联合会,所以在资金周转方面也同样遇到了问题。因此,韩国成立了综合农协把金融部门纳入合作组织内,通过合作性金融业务解决资金筹集问题。而韩国农协银行通过财政业务所累积的基金用于支持农民和农业销售系统,从而使消费者和农民同时受益,因此具有公共事业机构的性质。

(三)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实践经验。

1.组建资金互助组织,经济发展程度越低越需依赖政府的力量

在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美国,新一代资金合作组织内生于自发组建的“农工综合企业”合作社,通过将社员上交的股金与交货权以及分红挂钩形成社内资金积累。这种内生的资金互助组织模式的形成并非源于文化或历史因素,而是受经济发展程度影响。美国最初从欧洲引进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是在1916―1965年间,那时美国的人均GDP处于2000美元以下阶段(见图4),先后建立的各类农信社和农协组织,也都是由政府主导,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分属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和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协会(NASCUS)管理。直到1981年美国国民合作银行(NCB)被“私有化”,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才开始自成体系,但最初成立的信用社协会仍然在信息咨询、法律、会计、培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同处于经济发展第二梯队的法国、日本、韩国的资金互助组织建立也均需依赖政府力量。

2.缺乏社员合作性质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能造成资金脱农

以日本为例,在日本农业合作法中,第一章便规定作为社员的“农民”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机构,这就表示,无法保障一人一票制度。1995年“住宅专业金融问题”爆发暴露了“信联”资金进入房地产泡沫的事实,在2002年解除金融部门破产时超过一千万日元存款不予支付的禁令之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JA)彻底进行了“银行化”也就是变成了“一体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日本的农业资金合作组织从农村抽水后,最终撤离了农村。

3.良好的资金互助组织应当与生产合作组织保持紧密结合

在所有被考察国家当中,作为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德国的合作银行分为三个层级,包括与合作社关系紧密的初级信用合作社、作为扶持机构的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作为全国性清算组织的德国合作银行(DGBank兼并后更名为DZBank),因此,仅就根本的服务机构而言,与生产合作组织关系密切[5]。

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地方、区域、国家由三个层级的金库组成,均经营贷款业务,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兼营海外业务。2012年,法国农业银行亏损30亿欧元,并于2014年出售其保加利亚子公司,并宣布回归其原本的零售银行和储蓄业务。

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就在于仅在社区内经营,在社内资金存量供给方面受系统性经济风险影响较小;缺点就在于受到农业产业特色影响盈利能力差,而脱离的资金互助社组织很难保障资金不向其他高回报行业流动,从而失去竞争优势。

四、海南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历程

海南省区域内名义上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始建于1952的澄迈县农信社,1978年前分属管理,1979年起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在海南1988年建省后一直延续这一情况直到1995年彻底脱离农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的海南发展银行接手了28家信用社,并托管了5家的债权债务。在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房产泡沫破裂而关闭后,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被清查,海南省农信社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作为全国最晚改革的农信社,海南省农信社联社成立,在2010年2.25亿央票兑付前,仍有超过9个县市的农信社净资产为负。海南省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开始于2010年7月1日,三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在海口、三亚、万宁三市进行试点营业。截止2013年1月30日,三个农村资金互助社均实现盈利。

五、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选择

(一)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不适合完全正规模式

2010年,海南省进行了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的试点工作。三家试点合作社分别是海口甲子镇龙潭资金互助社、三亚崖城中枢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和万宁和乐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这三家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合作社直到2014年仍然保持盈利,但均因社员参与模式而面临着社内筹集资金不足的困境。

海口甲子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组建时,依托的是谭白、后追、田心和利民四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建社社员77人,股本金300万,但这些大的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将资金存入合作社的动力,有存款业务仍然更趋向于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据统计,万宁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创社是由41名社员,股本金230万,在2014年存款余额不足200万元,但社员农忙季节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达几十万,需求是供给的几倍,无法得到完全满足。三亚崖城镇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在运行三个月后,就遇到了存款不足的问题,扣除启动资金、员工工资、房屋租金、水电、办公、税收费和资本充足准备金,可用资金仅有44万元。

另外,由于农业季节性突出,在冬季瓜菜种植季节可放款势必不足。至于外部资金,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资金互助社的外部资金来源只有社会捐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两项,前者由于缺乏社会认同而形同虚设,后者却因为市场准入门槛高而难以进行。同时,资金互助社具有农业企业共有的风险高、收益小的特点,很难吸引资金和人才,三家互助合作社仍然接受海南省农信社联社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并不能够完全自主经营。

(二)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缺乏自发组建条件

海南省人均GDP在2012年达到5000美元,人均耕地面积1.26亩,处于经济落后且耕地集约型较低的梯队。从国际经验上看,组建资金互助组织更加需要依赖政府的力量。同时,接近50%的恩格尔系数意味着互助合作资金不但需要满足生产需求,还需要在必要的时候满足基本的消费需求,同时农户一般无经常性的、固定的收入来源又缺乏必要的贷款抵押品,这就意味资金互助组织无法完全满足金融机构资金的盈利性与安全性要求,要增强资信以获得贷款,就必须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

另外,海南省是独立于内陆的小型岛屿,这意味着台风等灾害更易造成区域内的全面损失,从而无法在合作社内部通过共同基金或保险解决,这就要求资金互助社能够得到外部资金的支持。但生产性的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且受益者与所有者并不重合,在这种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风险极高,内含于其中的资金互助组织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有必要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单独设立法人机构,保证受益者均为所有者,以减少道德风险,并且拥有较高的资信以便获得贷款。目前,国内的自筹组建的小型资金互助社因成本原因通常由民政局登记,囿于民政局的能力和监管不力,这类机构资信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所以也不易从外部获得资金,次模式不适合海南省农村经济情况。

(三)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宜独立于生产性合作社

从国际经验上看,资金逐利而行,与生产性合作社关系不密切的互助组织都有资金挪用至非农项目的行为,并以日本的房地产泡沫教训最为惨痛,而国内的民间资金互助组织异变也多与此有关。从根本上来说,资金互助组织是非盈利组织,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社员间的互助,从而降低资金不足的风险,一旦脱离生产合作,互助失去主要的经营性目标也就只能以消费为主要目的,那就更加无法进行内部资金积累,加上这类资金缺乏回收途径,合作社必然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因此,基于风险防范的角度,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应当采取与生产性合作社共生的模式运行。从海南省三家已经试点的资金互助社的情况来看,这种运行模式也的确没有造成亏损,比较有利于海南省农村脆弱的金融环境。

综上所述,海南省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需要选择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与生产合作社共生的准正规模式,实现途径可以从放宽现有三社的社员准入条件以及新增机构的登记审批办法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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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J].我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3):26-28.

[3]Cook,M.L.The future of U.S. agriculture co-operatives: a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M].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1153-1159.

第7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什么是农业合理化,或者说什么是合理化农业?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等经典文献中的论述,可概括如下,即:它是指摒弃以往传统农业(以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和以现代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农业)发展的各种弊端,充分尊重客观规律,既合理利用自然、科学、市场、资本、劳动力等资源,又最大限度地调整好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使农业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都能得到永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所谓农业合理化思想,就是关于这种农业发展的一种理论概括与抽象。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农业合理化思想是在研究、批判传统农业的过程中提出的。可以说,这就是马克思农业合理化思想产生的历史前提。以下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阐述。首先,关于小农经济。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有过“充分发展”,并“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但是当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时,它却成了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因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1]。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2]。一种已经失去积极作用与存在理由、并且“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的经济形式,还能容纳合理化农业的存在与发展吗?结论当然只能是否定的。那么,资本主义大农业的情况又如何呢?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此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与研究,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同合理的农业相矛盾,或者说,资本主义制度同合理的农业是根本不相容的。

(一)资本主义荒谬的土地所有制及其实现方式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然而,它所创造出来的这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又是非常奇特与荒谬的。因为“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它使这种联系遭到如此严重的破坏,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3]。这样一种荒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限度内适应了农业的发展,但从本质上讲和长远看,对农业的发展自然又是矛盾的,起着消极限制的作用。第一,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农业资本家进入农业领域必须以提供一定数额的地租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这样,一方面使农业资本家对农业领域的自由进入受到了限制,面对这种限制,如果农业资本家的投资愿望不是特别强烈,那么,他就会放弃这种进入,这对农业的发展自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又影响了农业资本家的资本积累与扩大再生产。因为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农业资本家为了支付地租,往往压低工人工资和扣除一部分企业利润。这样,自然会减少农业资本家的积累与扩大再生产的可能,这对农业的发展不就是一种限制吗?第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及其特殊的经济实现方式,使农业资本家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以改善地力,提高农业生产力。众所周知,农业资本家对土地的投资,尤其是那些长期投资都会使土地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良,乃至形成一种土地资本。但是,在资本主义的现实中,土地的经营是按照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双方签订的契约来进行的,土地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样,“在签订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论他是把土地租给一个实行改良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一个农场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涨;或者,如果他要出卖土地……土地的价值现在就要增加”。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实现的这种特殊方式,对租地农业资本家的投资积极性和农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样也是一个限制。另外,资本主义荒谬的土地所有制不仅阻碍了农业资本家进入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而且在另一方面又培育了一个新的食利者阶级即土地所有者,限制了农业乃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个阶级,相对于现代社会的所有阶级,它是最腐朽、最没落的。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身份虽说取得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但是,他们仍然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剥削阶级,并且还是一批“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其一生”的那种纯粹的食利者阶级。马克思认为,较之其他的剥削阶级,他们具有更大的寄生性与腐朽性。他指出:“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象他们那样浪费;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象他们那样有权要求过一种传统的‘适合身份’的奢侈生活……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象他们那样可以放心大胆地负债累累。”[4]这样的一个剥削阶级完全是社会的一种累赘,不仅白白浪费了社会的宝贵财富,而且同样也大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资本主义现代土地所有制的一大弊端。基于这样的原因,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5]可见,农业合理化的首要障碍就是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及其特殊的经济实现方式。

(二)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满足农业发展

所需要的那种“进行共同的、果断的和有预见的控制”的要求如果说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及其实现方式是农业合理化的首要的或根本的制度的话,那么,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则是农业合理化的又一个障碍。“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6]。这一点就资本主义的农业来说,也不例外。农业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属性,既受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又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因而其不确定性较之其他部门更大。若要避免这些不利因素的干扰,就特别需要有一种能对生产“进行共同的、果断的和有预见的控制”机制来进行调节。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控制整个说来是和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根本不相容的”,因为资本家阶级及其代言人所“信仰”的始终是那种“供求互相调节”的信条。所以,那种对生产“进行共同的、果断的和有预见的控制”的要求,“始终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而已,充其量也只是资本家相互之间“……在面临巨大危险和走投无路时例外采取的一种共同步骤”[7]罢了。所以,这种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给合理化农业又平添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社会障碍。

(三)资本主义对土地的特殊经营方式,强化了对劳动力与土地肥力的掠夺,破坏了农业永续发展的基础

农业资本家同样也是“人格化”的资本,对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追求仍然是他始终不变的根本目的。但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农业资本家不愿意过多地对土地进行投资,因此,他就只能想办法加大对劳动力与土地肥力的掠夺,包括对科学技术手段的利用。因为科学技术,如农药、化肥以及机械等,从一定意义上看,既是提高劳动力与地力利用效果的方法,又是掠夺劳动力与土地肥力的手段。对此,马克思指出:“在现代农业中,也和在城市工业中一样,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量的增大是以劳动力本身的破坏和衰退为代价的。此外,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8]他还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一起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使劳动力精力衰竭,“使土地日益贫瘠”[9]。农业的资本主义经营,不仅使劳动力精力衰竭,而且也“使土地日益贫瘠”,因而也就不仅破坏了农业生产中劳动者自身的生产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也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而也就破坏了农业永续发展的条件。

(四)资本主义农业与工业的分离,加深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矛盾与对立

农业与工业的分离本来就是以往社会就有的一种病态,但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又有了新的发展,即它使农业越来越落后于工业、农村越来越落后于城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的特点是,它发展工业比发展农业快。”[10]当机器大生产在工业中普遍发展起来的时候,“在农业中,手工劳动相对地说还占优势”。根据大量事实,他确认“工业的发展快于农业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固有的”现象与规律。(当然,在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工业的发展快于农业,并不是说农业就没有发展,而是说这种发展总是赶不上工业的发展)工业与农业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不和谐乃至对立。马克思指出:“……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立即使农村人口陷于数千年的愚昧状况,使城市居民受到各自的专门手艺的奴役。它破坏了农村居民的精神发展的基础和城市居民的体力发展的基础。”[11]于是,它“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并且每天都不断地产生他们利益之间的对立”,如此等等。特别是随着后来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革命的升级,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更加突出,城市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中心,而农村仍然相对落后,且矛盾日益尖锐复杂。这就是资本主义农业与工业发展相分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是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特定生产方式与农业合理化不相容的又一突出表现。

二、马克思农业合理化思想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的农业合理化思想,就是他关于农业合理化的理论概括与抽象,也是他关于未来社会农业发展的一种基本构想。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一)土地公有化

马克思认为,传统农业弊端的根子出在所有制上。因此,他坚决主张,必须消灭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化,即国有化与集体化。非如此,就不能实现农业合理化。他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12]这种主张绝不是马克思个人的主观追求,而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也将是一种必然结果。他指出:“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13]不仅如此,土地的国有化也是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合理化的内在要求。他指出:“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14]另外,土地国有化也是农业劳动者的迫切要求,是他们获得解放的决定性条件。马克思指出:“资本、地租和劳动三者的分离对工人说来是致命的。”[15]劳动者之所以被压榨、被奴役,被异化为资本家的赚钱机器,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一旦土地等生产资料实现了国有化,那么,他们就将获得彻底解放,其命运将得到根本改变。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除了对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实行国有化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针对落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以后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对小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设想。他们提出,要用合作化的形式引导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将其归个人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变为劳动者的集体财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业的发展也是非常必要的,如同土地国有化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也是农业合理化的一项根本的制度保障。

(二)组织形式集体化

生产的组织形式,既是生产力的一种实现方式,也是生产方式的一种社会表现。它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农业合理化,就必须找到适宜的生产组织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农业合理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应该是合作化或集体化。他们在预测未来农业发展时总是不厌其烦地强调“合作社的占有与合作社的生产”,这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个人生产力,而且还可以在不费生产者主体分文的前提下创造出一种“社会生产力”。此外,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劳动者可以在这种组织形式下,真正实现共同劳动、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另外,这种形式下的劳动也是农业自身特点所要求的。马克思指出,在许多生产部门都有紧急时期,即由劳动过程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一定时期,在这些时期内必须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果。例如,剪一群羊的羊毛或收割若干摩尔根的谷物,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这种操作是否在一定的时间开始并在一定的时间结束。他还指出:“在这里,能否不失时机地获得成果,取决于是否同时使用许多结合的工作日,成效的大小取决于劳动者人数的多少。”[16]这表明,大规模协作或有组织的运作,实在是农业自身所要求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

(三)经营方式社会化、工业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了农业要“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与“以工业方式经营”的主张。这既是对资本主义农业积极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未来社会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构想。他认为,要“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首先要处理好农业与工业两个大部门的关系,做到农业与工业的均衡发展。工业与农业是社会分工的一个重要内容,相互之间,有一个内在的比例关系。只有按照这样的比例关系发展,它们才能协调一致,整个国民经济也才能和谐稳定。他还指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17]此外,马克思还认为,要“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还要处理好农业同其他一些具体部门的关系,包括农业内部各专业部门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还须利用好市场或商品、货币这些工具。他指出:“如果农业本身是建立在科学经营基础上的,如果它需要机器,需要通过贸易得到化肥,需要来自远方国家的种子……那么,机器制造厂、对外贸易、手工业等等就成了农业的需要。”[18]这表明,凡是构成农业生产条件且又处于农业之外的所有具体部门都要利用市场这个中介来联系,利用商品、货币这些工具来处理。如果说“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是合理化农业在宏观上的要求的话,那么,“按工业方式经营”则是它在微观方面的要求。这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规模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我们阐述了规模化经营的许多好处:其一是可以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改进劳动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其二是可以节约固定资本,降低生产成本;其三是可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力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其四是可以增强资本的积累能力与扩张能力,使企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等。资本主义农业之所以称之为大农业,首先是因为它的规模大,增长强劲。社会主义农业也是大农业,并且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甚至还是“在国家的监督下”的“全国规模”的大农业。既然是大农业,就一定要规模化,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集约化。这是一种与粗放型或外延式发展相对应的生产经营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在单位面积的土地上,通过增加资本与科技投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以达到增加产量、提高效益的目的。马克思指出,“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19],或在同一块土地上进行连续投资,以提高土地生产效率。集约化经营,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农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马克思指出:“由于耕作的自然规律,当耕作已经发达到一定的水平,地力已经相应消耗的时候,资本……才会成为土地耕作上的决定要素。”[20]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发展,资本就越是集中在同一块土地上。因为农业越发展,就越是会受到土地数量的限制,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强大支撑,因而就需要而且可以在现有的土地上多进行投资,实施集约化经营。———科学化。农业的科学化,既是合理化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21]科学化的结果必然是土地的改良、品种的优化、操作方式的革新(机械化)以及产量的增加、综合效益的提高。———可控化。可控化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农业、倡导合理化农业时最先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研究,可控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农作物自然生长过程的控制,以抵御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其二是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其中,他提出了利用价值理论进行控制的著名原理,这就是: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对产品成本进行自觉控制,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自觉地对产品产量即供给进行控制,以防止市场风险。

(四)管理企业化

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合理化农业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突出经济效益。为此,必须善于利用价值规律与市场。即笔者在上面所说的,一方面,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搞好企业成本核算,降低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提高企业效益。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扩大耕地面积,实行规模经营;将机器运用于农业生产,节省劳动力成本支出;追加资本投入,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劳动协作、提高劳动者生产技能或劳动的复杂与熟练程度;利用科学技术改进耕作方法,实现农业改良和技术进步等。另一方面,还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搞好生产决策,做到供需一致,规避市场风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农产品供给时曾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此外,还要注意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搞好经济核算,懂得投入产出。因为农业合理化的大环境是商品经济,或曰市场经济。马克思指出:“随着企业化农业的发展,这些‘支出’也发展了。……这些支出也就以商品的形式———通过计算货币转化为商品———加入农业。如果农民把他出卖的一夸特小麦算作收入,却不把他下到地里的一夸特小麦算作‘支出’,那末,就连他也一定会弄得晕头转向。”[22]可见,要做一个清醒的经营者,不懂得投入产出,不搞好经济核算是断然不行的。

(五)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一体化

马克思认为,农业是一个特殊产业,它的生产要素,不论其劳动的主观条件还是其客观条件,大都来自大自然,而且其生产与再生产都与整个自然界的生产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以,马克思在研究农业问题时,一直十分关心它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他对资本主义农业那种破坏“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的批判,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行为的谴责,以及他那种要求人们当个“好家长”,“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保持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的倡导,以及恩格斯根据大自然对人类的种种报复而发出的警示等,都说明了他们是在主张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方式,即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一体化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马克思农业合理化思想从提出到现在,尽管时间上已经过去100多年,但仍不失其科学的价值与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切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无论是以往的以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还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农业,都是与之根本矛盾相对立的,而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为之提供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农业合理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到来,为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数字化提供了完备的技术手段;另外,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存在,为国家实现对农业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等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合理化农业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农业。其核心,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动摇,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原则、战略与方法来指导农业的发展。

1.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其合作化的组织实现形式,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农业。马克思指出,以往,不论是对一切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还是对一切现代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对土地私有权的批判。因为它们都是对农业生产和对土地本身的合理经营、维护和改良所设置的这种限制和障碍。“在这两个形式上,对地力的剥削和滥用……代替了对土地这个人类世世代代共同的永久的财产,即他们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所进行的自觉的合理的经营”[23]。这说明,要实现农业合理化,就必须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这样,劳动者和土地才能得到解放,免遭以往受到的剥削与滥用,并且公有制还是劳动者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得福祉的永久源泉。另外,土地的公有制还须有适宜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那种合作化或集体化的组织形式,即运用合作社的集体力量进行“共同耕种”的这样一种社会方式。因为只有这样的组织形式或社会方式,才可将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实行社会化、工业化经营,并从中得到好处,以抗拒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这样,还可避免小农经济条件下的那种惨淡经营、岌岌可危的悲惨境地,同时也可避免资本主义大农业那种对劳动者与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的历史性悲剧。

2.加强对农业的宏观指导与保护,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发展社会主义强势农业。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其发展不仅要受自然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市场的制约,因此整个生产过程不确定性很大。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国家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的宏观指导与管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当年的情况时指出:“近三十年来(到1865年为止),当美棉生产减少时,印棉生产就增加,但此后又突然地并且比较持久地减少下去。在原料昂贵时期,产业资本家就联合起来,组成协会,来调节生产。例如,1848年棉价提高以后的曼彻斯特就是这样。爱尔兰亚麻的生产也有过类似的情形。”[24]可见,对原料生产乃至对整个农业进行共同的、果断的和有预见的控制,乃是农业发展本身所要求的。如果说这与资本主义生产根本不相容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却完全可以使之成为现实。把客观要求变为社会现实,正是我们当今应该做并且一定要做好、也一定能做好的一件大事。另外,国家不仅要加强对农业的宏观指导与管理,还要加强对它的保护。除了制定一些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外,还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和科技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基础建设、人才培养、科学实验、机械化耕作与科学管理,以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不仅如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还可提高整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马克思指出:只要已耕种的土地仍有竞争力,土地上使用的资本越多,一国的农业一般地说,也就是一国的文明越发展。

第8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探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不利影响。本文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使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农村经济;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 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2、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上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吸引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4、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无息再贷款,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成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风险社支付压力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

(二)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

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投入,建立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信用社改革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无论从其本身吸收股本、扩大规模,还是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来看,都不愿意把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所以,农村信用社有着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 3、利率市场化改革、信用社利率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正面效应已经表现出来,但其负面效应有时滞,一是难以充分表现,将来的表现会更明显。负面效应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把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提高(一般信用社都是一浮到顶),贷款利率提高后,增加了农户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成本,降你低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收益率,形成了与城市经济的不公平竞争。本来,农业就是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赶不上城市,形成资金的抽水机效应,信用社利率提高后,这一情况更加突出,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二是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人均存款低,成本费用高,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后,其劣势会显性化。因为我国利率市场化实行的是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实行了浮动利率,效果还不够明显,一旦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在竞争性的资金市场中,会出现利率频繁波动,农村信用社在资产与负债在总量与结构上不完全匹配(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时,可能出现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而蒙受损失;利率调整时,存款人或贷款人提前取款或提前还款,也可能使信用社遭受损失。三是信用社面临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大多经营水平较低,一般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没有开展中" 间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利率上浮,贷款量可能减少,利息收入的大幅减少,会使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压力,资金成本大幅提高,如果资金运用得不好,或者贷不出去,都会造成亏本,存在着相当大的利率风险,可能产生倒闭风潮。四是一些信用社为了找到资金出路,减少亏损,不惜降低贷款条件放贷,而且,信用社的经营者可能挡不住高利率的诱惑,不顾风险放贷;借款者在预期有高收益的项目时,也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相反,那些低风险借款人考虑到借款成本提高,可能减少借款额度。这样,就会出现信用社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高风险贷款增加,低风险贷款减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增加。利率风险会转化为金融风险,危及农村金融、经济安全。

4、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

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5、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二)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这些改造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包括:(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合作金融是以个人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以增强个人消费(而非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非主流、非商业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之上,纯粹以自然人为主要股东和客户的民营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不直接持股或干预经营。具体到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在清理现有信用社股份的基础上,分清那些股份是合作性股份,那些股份是商业性股份,并在增加新股份时做同样的划分。商业性股份按入股数额决定投票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合作性股份作为一个整体来形成投票权,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合作股份的持有者按合作原则享受信用社提供的资金服务并享受合作资金产生的收益。(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完全由信用社职工持股形成的金融机构。(4)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将这些农村信用社变成他们的分支机构。检验" 其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都应该是看它能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满足当地的融资需要。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 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和寻租行为。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五)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放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 (七)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2] 陈雪飞.对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制改革的探析[J].理论探讨,2004,(2).

[3]汪国珍等.对弋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调查[J].经济与金融,2004,(5).

[4]曹芳.关于农村信用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4,(7).

[5]孔发龙等.关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3,(11).

(6)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J],《金融时报》,2003年6月9日.

(7)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和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8)

第9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 农村信贷;农业保险;贷款组合;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一、农村金融背景

1、政策背景

在“三农”问题上,国家一直给予高度关注,聚焦于保障并且切实改善农村的民生状况。第一,在“十三五”规划中,“普惠金融”是核心内容之一。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农民被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提高农村乡镇金融服务覆盖率,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二,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指出,对于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政府会在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进行激励和引导。

2、农村贷款现状

根据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2014年末全国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但同期存贷款差超过3.2万亿元,揭示了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依然较为严重。这是因为在农村复杂的信贷环境下,金融机构实行在农村收缩的战略,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意愿降低,从而使得农村信贷环境更加恶化,民间借款、高利贷等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通过对湖南湘阴农村金融问题和农民实际情况的实地调查,发现农业贷款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贷款担保物匮乏、可发放的贷款数额过低、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贷款种类单一等。这些农业贷款投放中的问题长期存在,即使国家已推出各种支持性政策,仍无法真正达到农业贷款的供需平衡条件,农业贷款发展持续缓慢。

3、农业贷款种类

目前,我国农业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在具体操作上分别面临一定的困境。

信用贷款即无担保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银行要对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财务能力、发展前景等详细考察,以降低风险。在农村地区,农民分散化种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较难获得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主要包括农作物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分为经营权直接抵押、土地流转收益抵押、担保基金担保抵押)。其中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是指,种植大户通过将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用作抵押担保,向专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面临困境,农村房产抵押物也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质押贷款在农村信贷领域主要分为订单质押贷款和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过小、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保单质押贷款有两种方案:第一,参加了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保险后,把保单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保险金额70%以内的贷款;第二,设施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加保险后,通过申请设施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把保单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保险金额50%以内的贷款。但是,保单质押贷款的受益者只能为大宗作物规模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家庭农场,而分散的小型农户难以申请,其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

二、国内外农村贷款综述

国内外学者针对农业贷款难的问题,分别探讨了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在处理农村融资方面的优势及局限。

第一,针对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罗军等(2013)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一种)有助于提高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可得性,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1]第二,针对订单质押贷款。叶宏,李瑜强(2012)认为,订单质押贷款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种粮投入大、风险多、效益低,而农民无抵押物、融资难的问题。[2]第三,针对保单质押贷款。王俊洋(2014)认为农作物保单质押贷款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优势,降低了金融机构出现坏账的风险。[3]范文敬(2014)认为保险公司通过与信贷机构的合作,不仅可以获得关于农户的诸多信息,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进而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Pomareda(1986)研究发现小规模农户由于抵押物不足,很难在信贷市场上取得贷款。农业保险保单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农业信贷的抵押物之后降低了农户违约风险,同时提高了信贷机构的预期收益。

纳鲜鲅芯肯肿纯梢钥闯觯当前学者大多关注单个贷款方式的可行性、优势、制约因素,很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将合作社可以采取的多种贷款方式有机整合起来。因此,本文通过融合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三种贷款方式,构建了农村贷款组合模式,并剖析了该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优势、制约因素及其对策,同时分析了农业保险机构、农村信贷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主体的需求、利益和风险,使该农村贷款组合模式能够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充足贷款。

三、农村贷款组合模式分析

1、农村贷款组合模式的提出

通过深入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对金融机构和农户的调研与分析,笔者发现单独实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均存在弊端。目前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有: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化市场、农地抵押产权不明晰、农地保险制度不健全等。单独实行农业订单质押贷款存在以下问题:信贷风险集中、超市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具有可能遭遇自然灾害的风险性。单独实行农作物保单质押贷款也存在很多不足: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机会成本。

鉴于单独实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均存在弊端,本文提出结合上述三种贷款方式,涉及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四方的贷款组合模式,实现多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缓解农业贷款难问题提供崭新角度。

具体而言,贷款组合模式的实施分为四步。第一,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相应保险后,从农业保险机构获得保单;第三,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与大型连锁超市对接,从超市获得订单;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单、订单,向信用社申请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农业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的贷款组合,信用社根据保险金额、合作社信用程度、订单金额、农作物风险、不同贷款利率和收回概率,以及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结构等因素,确定三种贷款的具体发放数额、期限与风险缓释措施。

“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贷款组合模式如图所示:

图1 “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贷款组合模式示意图

2、农村贷款组合模式组成要素的发展状况

(1)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受到国家在资金、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呈现迅猛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3月,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左右,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在大好背景下,许多规模小、生产力不足的散户,通过土地流转整合成为专业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集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为贷款组合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一,农民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实际资本,可以化解散户面临缺乏抵押物,从而无法获得贷款的问题;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第三,规模经营的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户对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获贷率;第四,土地流转能为农民提供在合作社的相关工作,提高他们的非农收入。基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贷款、农业经营、获贷率、农民收入的优势,本文提出的新型农业贷款组合模式以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

(2)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发展现状。2008年10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作为农村土地高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性施行,如重庆开县、山东寿光、湖北荆门、辽宁法库等地,并且r户有较强的参与意愿。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大部分倾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安海燕、洪名勇(2016)指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宁夏试点时,贷款对象是村土地合作社成员,在嘉兴南湖区贷款对象是拥有20亩以上土地面积的经营主体。[6]因此,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订单质押贷款的发展现状。订单质押贷款已经在全国多地拥有探索与实践经验。2009年浙江省常山县创新提出该贷款模式,着力于解决种粮大户反馈的种粮缺资金、贷款担保难等问题。几年来这项创新支农融资服务已取得可喜的初步成效,2011年农村信用社共发放粮食订单质押贷款42笔,贷款金额733.3万元,分别是2009年的5.2倍和6.3倍。[7]此外,陕西省富平县的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将农产品收购合同在银行质押获得贷款,截至2016年3月已发放300万元贷款,1000余万元贷款也已进入审批阶段。

(4)保单质押贷款的发展现状。全国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政策,支持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比如,安徽省界首市在2013年出台《创新金融服务化解经营风险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部分保费、提高农业保险金额,从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5)结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融合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做法,在过去几年里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一是广东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如佛山市的“政策农业保险+优惠信贷”、高州市的“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分别给予购买保险的农户以优惠信贷;二是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农户、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信贷机构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三是山东的“农户贷款+意外伤害保险”模式,如果在保期内发生意外事件,赔偿金先归还农户在信用社的借款;四是江苏的“个人信用保险+银行小额贷款”模式,借款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即可在没有抵押物的前提下申请小额贷款。

四、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1、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来看,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基于协同效应理论,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联合产生巨大的外部协同效应。首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具有稳固的共融基础。由于农村信贷的参与主体是信用社和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是保险公司和农户,二者具有共享的业务基础,因此可以通过合二为一,共享客户信息、金融技能、发展战略,比单独运作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此外,二者融合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农村信贷机构的优势在于网点普及率高、客户信贷信息丰富,劣势在于面临的风险较高。农业保险的优势在于分散风险,劣势在于网点较少、发展滞后。因此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可以达到资源互补、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第二,基于帕累托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将原本不关联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有机整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农业资源的最优配置。比如,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灾害影响时,保险公司可进行赔付,信用社也可以提供贷款,以维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在农业生产顺利时,农户有能力偿还贷款、给付保费,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也能从中获益。

第三,基于范围经济理论,多元化的贷款组合可实现范围经济。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贷款组合模式合并了多种贷款类型,扩大了信用社原本的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具体而言,信用社网点可以作为农业保险机构,可以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一站式服务,扩大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范围,降低平均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基于规模经济理论,贷款组合赋予农村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扩张业务的前提,实现规模经济。在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前,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受限,农村信贷失衡、风控体系较差,二者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都是差强人意,难以开展业务。随着贷款组合模式将二者进行融合,农村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承接在农村地区的业务,随着农村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张,长期平均总成本下降,收入自然增长。

2、贷款组合模式的必要性

(1)信用社可转移风险,扩大经营范围。第一,贷款组合模式中,即使合作社在借贷中发生违约行为,保单和订单可作为稳定可靠的收益权,转移了信用社部分贷款风险,完善了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信用社可以改变以往单一的业务范围,提供融合农业保险的多元化金融产品;第三,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降低了信用社的运营管理成本,提高了预期收益,有能力承接之前无法完成的农村金融业务。

(2)保险公司可借助信用社的优势,开拓在农村地区的市场。第一,充分利用信用社在农村的网点优势。与信用社相比,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网点分布集中、数量较少。如果信用社与保险公司开展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信用社的网点优势,赋予信用社保险权,减小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扩大农村业务量和市场份额;第二,充分利用信用社的信息优势。信用社拥有全面丰富的信贷信息,保险公司可利用这些信息评估风险,进而制定产品价格;第三,降低了保险公司在农村的运营管理成本,扩大了市场份额,覆盖了新的农村金融业务领域。

(3)合作社可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一,解决缺乏抵押物的困境。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种粮投入大,农民缺乏抵押物,进而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合作社在种植或饲养前与超市签订合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以此为质押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当农产品送至超市顺利销售时,即可按期还款。若合作社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4)促使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贷款组合模式对产业发展的意义不仅限于资金的支持,更成为了优化产销模式和农业结构的有效手段和杠杆。宏观上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微观上以金融的力量影响主体的选择,产生更有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而改变和优化产业的业态。

(5)促进土地流转的发展,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贷款组合模式理想化的运营操作,让更多农户看到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实际价值和有效保障,让更多种植大户有决心将流转来的土地组织起来进行现代化生产,有助于大力发展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五、贷款组合模式的制约因素及其化解对策

1、贷款组合模式的制约因素

(1)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受限。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土地价值评估机构,流转后的土地缺少与之配套的农业金融服务等。

(2)订单质押贷款受众较窄,贷款金额不足。目前订单质押贷款局限于国家出台最低收购价格、风险相对较小的农作物,而对于价格市场化、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作物,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信用社尚未见受理此类的订单质押贷款。同时,订单质押贷款普遍金额较小,不能满足合作社的生产需求。

(3)保单质押贷款的发展基础薄弱。我国农业保险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试点状态,范围小、参保人员少、作用发挥小,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诸多问题,如,农村地区的保险企业和保险种类少,我国农民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协同发展。

(4)融合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模式存在问题。第一,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模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对政府补贴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在政府财政难以配套支持的中西部地区难以持续进行;第二,灵活性差。由于贷款条件具有捆绑性质,农户不能灵活选择最实用的农业保险品种,贷款模式较为僵化;第三,缺乏资源共享平台。资源共享是多方合作的基石,但是农村保险机构目前没有针对农村信贷设计的保险产品,农村信贷机构也没有收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数据,二者之间没有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难以实现有效的合作。

2、贷款组合模式制s因素的化解对策

(1)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促进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如果没有科学统一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无法精准衡量土地价值,则难以评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因此,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土地评估部门,科学完善土地评估体系,避免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过低或者过高估价。

(2)扩大订单质押贷款的范围。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细则,鼓励信用社将更多种类的农作物纳入订单质押贷款的范围,分别为具有不同风险的农作物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以解决高风险农作物种植者难以申请订单质押贷款的困境。

(3)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加强对购买保险农户的补贴,同时提升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充分调动农户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地区的参保率。

(4)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基础。第一,采取市场主导的方法,逐渐摆脱对政府扶持的依赖;第二,加强贷款组合模式的创新,引入丰富的农业保险品种;第三,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资源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可出台规定,要求开展银保合作的农业保险机构与农村信贷机构共建信息平台,完善风险监控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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