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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精选(九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6-0154-1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动,而农机专业合作社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入手,谈一谈自己对发展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的看法。

1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简单地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种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来说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依法成立的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为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个人或团体提供服务的组织。

2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对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加强农机管理体系建设

创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机作业化,提高农机组织化服务水平。有效扩大作业规模,提高作业效率;创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推动大型、高性能机械的使用和技术推广,有利于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创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农机信息服务、农机保养与维修、技术服务等与机械使用有关的信息与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降低交易成本;可以有效发挥专业人员技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便于培养新型科技农民,提高农机手水平,保证农机作业质量。

2.2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内容之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规模经营,推动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土地流转,进一步完善和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因此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之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

以上两点具体来说是加强了农机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农机作业化,提高农机组织化服务水平;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之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实也正是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具体来说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加强了农机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农机作业化,提高农机组织化服务水平;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之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现。

在经济效益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有效地整合了农机资源,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减少资源浪费。保证市场秩序,稳定价格,保质保量促进增产增收,这正是经济效益的体现。

在社会效益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在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因此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不仅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对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熊清溪.发展农机合作社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有效措施.

湖南农机,2008(6):4.

[2] 郭明晖.宁都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中国农机新闻网,20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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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谭成波,贾文波,孟丽梅.双城市农机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J].农机化研究,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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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邹国云.对发展景洪市农机化的初探[J].当代农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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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亿东.乡镇农机站建设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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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常广,刘芳.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0(10).

[9] 舒正刚.怀远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05).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发展;措施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在于基于农村承包责任制生产制度,将农产品生产、管理与销售实现联合一体化服务,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特色的农民合作互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解决了农村特色农产品生产后难以销售的难题,建立了农民生产方与市场需求方之间的连接桥梁,使农村生产的特色农产品进入市场,提高了农产品的知名度与市场竞争力,在农村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有效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实现农民增收,推进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范围内处于推广阶段,各项政策的推广与实施还有一定的进步空间,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工作质量与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农村各项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会对农村领导工作、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2.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因素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缺乏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管理部门只是注重于合作社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收入增加等经济意义的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工作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小,财务管理意识观念淡薄,这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落后的重要原因。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确定过度依靠范本,财务管理制度与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各种政策不能顺利实施。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套路照搬范本模式,导致财务工作混乱,财务记录不能将合作社经营情况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来,不利于合作社利益的保证以及合作社的未来发展。

2.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水平低,财务工作经验少,这导致财务工作人员不能有准确领会国家财政政策,不能完全掌握财政管理工作流程与制度,导致财政工作过程中,不能对财政数据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财政核算以及财政记录混乱,无法发挥财政工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作用,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准确性低,对合作社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2.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财务工作监督机制是对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实时检查,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以及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财务情况没有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人员没有树立明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缺乏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容易造成资金流失、账目混乱等现象,使合作社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措施

3.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对合作社工作开展的影响与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力度,将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合作社日常工作中,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的落实,引导财务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从根本上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需求,建立与财务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与工作目标,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对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数据核算以及财务资料的记录与整理等工作流程,细化各工作流程制度,保证各个流程的工作质量,从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3.3提高财政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水平

财务工作人员是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质量以及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财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要从两个方面抓起,第一,在财务人员招聘工作进行严格要求,保证财务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保证财务工作人员能很快熟悉并掌握财务工作流程。第二,定期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学习,保证财务工作人员与国家最新财务政策同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工作能力,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财务工作管理水平。

3.4建立健全的财务工作监督机制

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的财务工作监管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集体资金安全,确保财政管理工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在监管机构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公示,保障公众对财务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4.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是将分散的农产品生产与经营方式通过合理的组织手段集中在一起,提高农产品整体竞争力,提高农村生产力与物质水平,对实现我国农村经济建设方式成功转型,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财务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经济保障,从农村实际发展情况着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处理各方经济关系,才能确保农村和谐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 [科]

【参考文献】

[1]洪娟,张在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21(10):31-32.

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具体有4个方面的功能。

1.组织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组织功能十分明显,具体可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创建起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共同闯市场,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转到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中介功能

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大公司、大企业、大市场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既无法直接加入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序列,也无能力进入大市场参与销售农产品的竞争。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公司、企业,还是农户,作为产业链的两端,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对接,使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

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即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实现由组织、中介到经济实体的转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对增强合作组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成员收入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服务功能

向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是扎在农民这块土壤中的,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连,并延伸的生命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职能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也促进了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每个专业合作社都要求制定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积极性,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行自我教育,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的学校,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

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战略目标涵盖了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将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使他们真正成为建设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力量,是现阶段农村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生产发展了才可以实现生活宽裕,从而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商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人、财、物基础。具体来说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产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户们不再是作为个体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合作社作为农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广西国和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4户养殖大户和当地的和丰禽业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依托公司在资金、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从产前到产后的“五统一”服务,即:统一鸡舍的标准化建设;统一供应优质鸡苗及农资;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成鸡销售。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极大提高了成鸡的产量与质量,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活宽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从而使农户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改变被动地位,拥有一定的价格话语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广西兴业洪波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响应国家“助农增收的号召”,推行“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发展养兔业,为养殖户提供技术、兔苗、笼具、饲料、疫苗及回收商品兔等社会化一条龙全程服务。截止2010年发展养户500余户,出栏种兔5万只,出栏肉兔30万只,年产值1000多万元,年养户增加纯收入350万元,每个养户年纯收入10-15万元,实现养户人均增收3万元以上,有效的实现了农民“生活宽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乡风文明”

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之一。合作社除了向社员讲授实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之外,还会向农民传递国家关于“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合作社的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成为创新农村科技文化的载体和手段。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促使农村形成诚信友爱、和谐互助的社会环境。农民思想和精神面貌的显着变化,极大地加快了“乡风文明”的实现步伐。事实证明,合作社已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普及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科学文明的有效载体。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村容整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农民形成团结互助的合作关系,同时带动农民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良好的社会风气自然会带动农村实现“村容整洁”。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管理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管”,社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而章程是由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共同讨论制定的,这就将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自治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实现“管理民主”的可行途径之一,合作社章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天然的相同之处,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发展生车增加收入的载体;教育农民参与合作和提高素质的载体;连接政府与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的载体;繁荣乡村文化和培养乡村民主的载体,从而达到又快又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统计,截至2010年6月,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495个,同比增长88.7%;合作社出资总额50多亿元,同比增长了2倍;成员总数71660人,同比增长了61.6%。

从产业分布来看,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多个行业,且大部分合作社集中在种植业及养殖业。在区域分布上,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加上不同地区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因此,广西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西全区14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玉林、梧州、桂林、钦州等地,从农业生产结构上来看,这些地区主要生产木薯、蔬菜、瓜果等;养殖上以家禽、生猪为主。这些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因此农户有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

从地理位置上看,北部湾经济区例如:南宁、防城港、北海等地交通便捷,农产品的中间商或者直接采购者较多,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市场风险以及买房优势较小,因此农民组建合作组织的愿望较弱;相反,在一些受地理位置限制较大,交通不便,信息不够灵通的地方,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农民没有定价的话语权,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愿望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也就较多。

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提高农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这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规范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是出台政策,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社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技术,提高了农民社员的素质,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塑造新型农民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也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调控和支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杠杆和支点。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除了提高社员的种养水平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普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社员的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赵敏.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

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基本原则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而“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也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部分”。 列宁指出:“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竞争追根究底其实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的竞争,具有本组织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是该组织最终战胜竞争对手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该组织最终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要进行文化建设,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有利于塑造该组织的核心价值,使组织成员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促进合作组织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要以何种基本原则为依据,成为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坚持价值导向原则

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也鲜明的指出:“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定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指引人民推动社会进步、创造美好生活的科学理论。”而“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也为我们指明了先进文化的深刻内涵和必须把握的前进方向。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高举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心全意依靠群众,从中国农村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先进文化真正融入到组织成员思想与实践中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从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合作的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同志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人民素质的提高,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而文化建设的直接目的是为人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改造和丰富人的主观世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关心组织成员、尊重他们、理解他们和信任他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三、坚持继承创新、开放包容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继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国外先进合作文化之间的关系,对中国传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突出创新,对国外先进的合作文化以开放的态度包容吸收。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也是这样,它应该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否则组织文化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就没有生命力。增值开发就是对传统文化进行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平等思想、务实思想等都是值得增值开发的内容。中国民本思想自古以来就相当强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专制行为。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要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积极吸收各国合作组织优秀文明成果并为我所用,同志也教导我们:“应该学习外国的长处,来整理中国的,创造出中国自己的、有独特的民族风格的东西”,以实现与世界先进的合作文化接轨。总之是一句话:“向古人学习是为了现在的活人,向外国人学习是为了今天的中国人。”

四、坚持求真务实原则

求真务实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要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精神,是马克思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求真务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就是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是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取得新胜利的根本保证。2005年3月,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求真务实,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使企业文化建设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立足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定位,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企业文化的创新与企业改革的深化紧密结合,按照系统、科学、实用的要求,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也和企业文化建设一样,也必须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就像同志说的那样,“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地办事”,毕竟“在世界上要办成几件事,没有老实态度是根本不行的”。

五、坚持整体推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明的个性特点,又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体之中。这就要求: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必须与农村经济建设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应充分围绕农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特色;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应与农村文化建设相适应,协调一致,整体推进。这就要求既不脱离农村文化建设的整体要求,又要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文化建设特色;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应与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相适应,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组织,其文化建设将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相适应。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应当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服务农村,服务经济,服务农民,有针对性地弥补农村文化的不足,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进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的活力和生命力,着力于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短城乡差距,增强农村的活力和凝聚力,为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在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及时抓住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依靠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坚持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文化建设必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发展而迎来新的辉煌。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论“三个代表”[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 (下册)[G].中国文献出版社,2008.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6.陈鸿雁.管理心理学[M].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2).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文集 第7卷[M].人民出版社,1999.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 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业灾害保险;意义;措施;标准

一、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根据十报告的精神,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首先搞好农村的发展问题。只有农村发展好了,才能为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否则,搞好农民社会保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国家不可能出钱养懒汉,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以社会保险来说吧,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参加保险个人仍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致使农民参保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农民社会保障的大面积覆盖。提高农民收入,任重而道远。农民要想增加收入,除了进城务工以外,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当地务工。国内外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好的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当就搞得好。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搞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这其中部份成熟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又趟出了一条新路径,即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两社一体”的新模式;同时更有探索者,在初步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发展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内,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农业灾害保险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带有综合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践证明,这种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新型合作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入社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这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趋势,这说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渐进入新的领域,登上了新台阶。然而,在探索和推进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必须要把握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这样才能把推动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落到实处。

1.坚持社员较低门坎准入制原则。入股社员自愿加入,并提供互助资金,履行批准手续。

2.坚持发起人股金数平均制原则。要优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30万元以上;举办人平均入股,尽量防止一股独大,即“大头沉”的股金结构方式;农民社员持股的比例不超过10%,利率可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

3.坚持投放贷款小额限量制原则。资金互助仅限于在本社社员之间进行,不在社外吸收或投放互助资金;单笔投放资金不许超过5万元,投放期限在一年以内。

4.坚持为三农服务提供借贷原则。农民资金互助社所有的资金,都要严格投放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面。

5.要坚持借贷与担保连带制原则。要实行借款人、担保人偿还责任的连带追究制;实行论证人、协理员的清收责任终身负责制。

三、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措施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自己真正做到科学、持续、长远地发展下去,那就必须要在实施品牌战略的基础上,用市场的销售行情去引导农民、用明显的比较效益去启发农民、用优惠的扶持政策去激励农民,用合理的价格+合作社秋后股金分红及二次返利去吸引农民。

与此同时,合作社为使自己向更深、更广的生产经营领域发展,要始终把研究市场、开发市场,打造品牌,作为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稳定的产品连锁购销网络,大幅度降低生产资料购置成本,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合作社利益,保持农产品稳定的销售途径。合作社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具体要采取三项措施:

首先,完善经营网络。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供应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

其次,建立产销合作。召开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长期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有效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最后,开发通讯服务。合作社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立通讯业务联系,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群发短信活动,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价格信息、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做到足不出户,随时了解市场的农产品行情以及相关信息。

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进行品牌化生产,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优势服务,打开市场销路,使广大合作社社员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地发展壮大起来,为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保驾护航。

四、以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五个有利于”的标准

实践使我们感到,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农民资金互助社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大问题,正像农民们夸赞农民资金互助社所说的“两得”,即急需资金得方便,闲散资金得利益。而农民保险互助社又可以解决全体入社农民的后顾之忧。既然如此,作为地方的县乡政府部门,就应该按照“五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大力培育和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这“五个有利于”即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应变能力。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的交流,进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标准化发展的能力。

四是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和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法治以及经营管理素质的能力。

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发〔*〕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龙头企业要求批量性、稳定性供应原料与农户分散性、随意性供货的矛盾日趋尖锐,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剧,农民利益需要保护与自身缺乏保护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强,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不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政府扶持农业的新渠道和新载体。对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大精神、践行“*”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2、坚持自愿民主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4、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围绕“旱地产业规模化、生产养殖集约化、经营流通合作化、技术质量标准化”的目标,*年发展生猪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水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蚕桑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水果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个,蔬菜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中药材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全县建成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四)发展重点

1、立足优势产品加快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是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车间”。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布局,促进优势农产品向原料基地集中。基地建设要按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要求,依托龙头企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做大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我县具有传统优势的生猪、水果、禽兔、蔬菜、粮油、水产、木竹、蚕桑等产业,形成量大、质优、市场竞争力强的商品,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基地建设要同培育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增值,组织销售的功能。积极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标准体系。着力搞好8个省、市级“一村一品”特色专业村建设,力争全年建成优势产业基地200个,面积30万亩,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达3300户,年出栏小家禽畜1000只以上规模养殖户达到400户。加强基地建设要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产业化效益最大化的促进作用,农口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技术员、“土专家”要在农业实用技术推广中发挥积极作用。

2、围绕产业基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规模大、高技术、高效益、外向型、带动农户多”的要求,在抓好现有龙头企业的基础上,提升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引导支持有实力有品牌的龙头企业快速扩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更新设备与技术,强化经营管理,增强精深加工和市场营销能力,重点抓好17户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大力支持以福元、康弘、宝龙、佳意美等为龙头的生猪产业化,以汇源、铭鸿、菜源等为龙头的蔬菜产业化,以宏和、天益等为龙头的蚕业产业化,以鸿展、沙淇、运达、唐源等为龙头的优质粮油产业化,以山佛等为龙头的茶业产业化,以嘉富等为龙头的木竹产业化,以金谷香等为龙头的草食性牲畜产业化,以永久畜牧药业为龙头的中药材产业化。立足现有资源和区位比较优势,培育发展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扶持具备把握市场、开发产品、为农服务等基本能力的农业企业,促其尽快发展壮大为龙头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批有实力的业主、大户和加工企业作为扶持重点。同时,要抓住承接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引进嫁接一批龙头企业,重点是市场前景好、运行机制活、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新增产值上10亿元的企业2户、上亿元的企业3户、5000万—1亿元的企业5户、规模以上企业10户。

3、依托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进“公司+专合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由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既保证公司对优质原料的需求,又让农民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并能够参与龙头企业在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益分配,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确保农民持续增收。要积极创新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机制,农户通过专合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发展订单农业。要鼓励农户以资金、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到专合组织入股,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优化资源配置。要引导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组建专合组织,福元、康弘等公司要通过扶持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生猪的数量和质量;汇源集团、铭鸿公司等要立足原材料基地,建立蔬菜专业合作社,改良品种,提高产量,提升蔬菜产业的整体水平。要引导龙头企业投资建立核心示范基地,农民投劳进行承包经营并组建专业合作社,企业按合同收购产品。要帮助专业合作社打造产品品牌,实行统一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宣传、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办法,将分散生产的农户有机联系起来,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扶持条件

1、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成员农户不少于50户;

2、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3、服务与带动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二)扶持内容

1、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核登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审核经营范围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鼓励科技人员、事业单位人才在完善好手续的情况下创办专合组织,三年内保留身份、职务,离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视同在职人员处理,晋升中、初级职称免予计算机和外语考试,合法经营所得归己。

2、提供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用电业务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

3、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专合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对专合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在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通过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树立品牌,申请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成果,合作开发、利用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县内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专合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金融部门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储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充分发挥*鸿通担保有限公司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6、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或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小微型水利、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支持专合组织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把专合组织纳入全县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优先扶持;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设施等建设,给予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和运用扶持资金扶持农户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置农产品加工设施、新型农机具,可享受国家允许的政策性补贴与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农业的领导具体抓,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切实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将发展专合组织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督查督办管理。

2、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培训指导工作力度,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重点抓好乡(镇)干部、龙头企业相关人员及现有专合组织的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骨干会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培养一批专合组织的事业骨干和中坚力量,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专合组织基本知识的工作骨干。通过培训,规范运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尤其是完善契约约束机制、风险调节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保证成员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成员增产增收。通过培训,把科学技术和成果传递给农民,逐步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致富本领和科学文化素质。

3、抓好试点示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稳步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县上在两个县级试点示范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确定2—3个专合组织开展试点。积极开展创“明星专业合作社”、“十强专业合作社”等活动,促进一批先进典型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发挥创建科普示范乡(镇)、示范基地、示范户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扶持专合组织上规模、上档次,增强经济实力。

4、规范登记程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应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再到县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人数、成员出资情况、业务范围等),领取并填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或县林业局、县水利农机局、县畜牧食品局、县蚕业管理局、县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合作社章程》认真审查、把关,并在《合作社章程》封面上签出意见,加盖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作社章程》注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实不符”问题

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一些组织只有合作社之名,而无合作社之实的现象值得注意。如果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存在这一问题还有情可原,但是在法律制度已经正式实施的今天,就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不仅是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实不符,并非制度安排有问题,因为这些组织的章程等都是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而制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也一应俱全,只是在实际运作中制度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组织是被少数人所控制,普通社员的民利难以实现。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点:

第一,一些农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市场营销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虽然合作社的组织制度规定社员有权参与社内重大事务的决策,但是,如果他们不能了解其中的深刻含义,也就不能对此产生足够的重视。或者是,虽然社员对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有所了解,但因知识所限,看不懂账本,或不能理解某一决策的意义和效果等等,自然也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治理。

第二,目前有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大户牵头组建,这些人社会影响力较大,又有成功经历,普通社员自然不敢与之比肩。而且大户社员一般都入社股金较多,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也较大,当然也希望能对组织有所控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名实不符的现象就很容易发生。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从政绩考虑,不仅追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更追求质量,也就是资金雄厚、效益好、覆盖面广等等,以制造拿得出手的好典型。这也导致了大户以大量股金人社,从而控制合作社的情况发生。

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确实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带头人,而且这个带头人还要具有一种品质,这就是奉献精神。当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最为稀缺的就是这种具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从而在能人发挥作用的同时,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民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出现名实不符问题。

当然,上述问题并非我国所独有。因为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制度缺陷之一就是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可能诱使投机取巧行为发生。为此,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

改善对管理者的激励。德国规定,合作社可以效仿营利企业,选择最佳的业务方式,如高薪聘请职业经理等等。我国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额较大的社员可以享有不超过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也是希望由此使管理者得到激励。

使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让社员凭借自己的能力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在国外,例如德国,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规定合作社必须参加一个审计协会,由协会定期对合作社实施审计,审计报告要提交社员大会,使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自己的利益之所在,并据此做出自己的选择。

惩罚措施。由于合作社的作用主要就是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世界各国也因此对其采取了各种经济、政策上的扶持措施,所以,如果合作社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因此,德国规定,如果合作社不能以保护和增进社员利益为己任,就可以被强制解散,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开展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社员开展合作社教育,使他们对合作社的原则、宗旨,以及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是世界各国都在做的工作。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七项合作社原则,也是把教育包括在内。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以上几点不一定完全适用,或者即使可用,也还有待时日,但是至少以下几点还是可以做的:

首先,是提高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认知水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参与能力。在此,宣传教育非常必要。要让社员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之所在。

其次,是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参与,至少在目前,需要重视的应该是过程,而不是结果。要让普通社员对能人的经营管理方案提出更好的建议,通常都很难,但是,即使已知能人的方案必得实施,法定程序也应严格履行,以培养社员的民主习惯和参与意识。

其三,是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是社员自己努力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太弱,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以损害普通社员权利吸引大户入社,在短期内把合作社做大、做强,也会导致名实不符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司加合作社,就是在合作社实力弱小的情况下实现产业化经营的一个办法。在此,农民不是以个体,而是以合作社的身份与公司打交道,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随着合作社的成长壮大,也可以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最终实现自己的产业化经营。

其四,是建章立制和加大政府的监督指导力度。合作社的制度弱点之一,就是容易诱发管理者的败德行为,所以,比之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特别是在社员的监督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在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应具体、明晰、可操作,以便于政府工作人员执行,也便于农民理解和掌握。2007年11月,陕西省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这是有关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部地方配套法规,对于当地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现有的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如果未经登记就不得再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有助于澄清目前组织名称上的混乱状态,也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是,登记管理只是一种面上的身份管理,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副其实,规范发展,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工作要做。

二、摆正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采取了多种经济和政策扶持措施,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从2003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15亿元,对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扶持补助;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文件,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各省级财政累计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已超过4.6亿元。从2004年起,农业部组织还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围绕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品及各地名特优产品建设,累计安排专项资金8500万元,4年来共扶持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一村一品”和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以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名实不符问题,也是与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3-01

1 镇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止2014年底,镇康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28个,其中:部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9个、市级示范社3个;合作社涵盖种植、林业、畜牧等多种行业,其中:种植业47个、林业33个、畜牧业41个、农机1个、渔业1个、服务业2个、其它业3个;合作社成员已达到6350户,其中:农民成员6330户、非农民成员7户、企业单位成员13户;社员出资额及股金达到6147万元。发展态势良好,既有种养业大户,经营能手牵头,又有龙头企业带动,既有基层农技干部,又有村干部领办,但运作不够规范化。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基层干部对合作社发展性质、作用认识不够,尤其国家颁布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片面强调专业大户的作用,忽视组织农民、大户共同发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于一般企业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发展。

2.2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尚未出台,对登记审核前置、产业发展要求、成员吸收及其结构等没有明确规定,不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2.3 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担保体系不健全,各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故虽然国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大多数合作社因缺乏流动资金而难于正常运转。

2.4 科技和管理水平较低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科技水平较低,且缺乏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3 对策建议

3.1 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

3.1.1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在不改变农民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生产扩大化和经营规模化,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规模小、实力弱,严重制约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有利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它以户为单位,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开展合作,实行“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较高,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加工和流通,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有效破解了“地方政府统不了”、“业务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

3.1.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

它是以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为基础,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每个合作社专员均享有充分权利和义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依法维护成员的财产利益的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

3.2 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品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能力

针对不同农产品生产建立不同的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建立统一的品牌,实行统一销售,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利益最大化,带动农民共同致富。如:镇康县如意橡胶专业合作社,农民与合作社连为一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内部各种机制健全,在全县橡胶产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而镇康县南伞镇沙坝田蔬菜专业合作社,由于社员均是外来的种菜大户,与当地农民没有任何关联,社员之间各行其是,合作社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转很不理想,没有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3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名度

3.3.1以优势农产品为依托,将合作社成员及广大农户组成利益共同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过程就是组织成员所需要生产数据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从而带动周边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民实现由合作社统一购种、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服务,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外联大市场,内联养植户、种植户,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保护农民利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提高优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带动更多农户致富,扩大我县优势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提供全力支持,只有使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后,放心搞生产,做好种植、养植,不再为资金、技术、销路发愁,才能真正发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