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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精选(九篇)

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

第1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我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东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07年的工作回顾

2007年,是全县实施“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全力打造实力巴东、活力巴东、魅力巴东”发展战略的起步年。一年来,政协常委会在中共巴东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贯彻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协职能,较好地完成了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各项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打造学习型政协组织

七届一次会议以来,政协常委会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推进政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不竭动力。2007年3月,政协常委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换届后新委员较多、对政协工作不够熟悉的实际,组织全县政协委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就《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全力打造实力巴东、活力巴东、魅力巴东”发展战略、政协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内容作专题辅导讲座,编发了《学习资料(第一辑)》,培训规模大、效果好,开巴东政协历史之先河。在“弘扬八种良好风气,创学习型机关”主题教育活动中,把相关内容列为九个专题由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联系实际作专题讲座,在机关内形成了领导带头讲党课,副科级以上干部专题作辅导,机关干部职工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教育效果,受到州委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政协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方法和措施,通过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政协机关和政协联络组四个层面开展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在全县政协系统掀起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的热潮。11月7日,政协召开了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常委(扩大)会议,秘书长谭学舜作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辅导报告,各位副主席分别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作中心发言,政协主席林廷芳就政协系统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热潮发表重要讲话;11月21日,召开政协联络组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全县政协委员以联络组为单位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并印发了《学习资料(第二辑)》;政协机关除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州委党校、县委党校组织的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领导干部轮训班外,还将相关内容列为若干专题由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作专题辅导。通过这些学习活动,进一步增进了社会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增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了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巴东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政协常委会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握履行职能与促进发展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实施“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全力打造实力巴东、活力巴东、魅力巴东”的发展战略,选择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就我县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建言献策。2007年3月至5月,县政协组织专题调研组深入到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对我县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先后学习借鉴了我省远安县、咸安区实施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的成功作法和经验,形成了《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政协七届二次常委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讨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政协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全州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县“照搬外地经验不可能,不进行完善又行不通”的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农村综合改革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应加大力度,稳步推进。将调研报告以《参阅件》的形式报送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言献策。7月上旬,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通过深入到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部分村组及农户、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掌握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半年的运行情况,并专程到邻近的建始县进行了学习考察,取长补短,形成了《“新农合”亟待新举措》的调查报告。政协常委会就如何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推动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问题进行了协商讨论,提出进一步理顺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切合我县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真正深入人心。调研报告以《建议案》的形式报送县委、政府后,引起了高度重视,为顺利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建言献策。2007年7月至8月,县政协调研组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研,还组织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赴老河口市考察学习,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亟待依法规范》的调研报告。政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就如何加快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协商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通过《建议案》报送县委、政府决策参考。《建议案》引起县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龙世洪作出批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发展平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舞台,构建好发展平台是我们应尽之责,我县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总结、完善、引导、规范和提高。政协的建议有见地,请县委办组织人员进行再调研,并就我县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县委办公室将调研报告转发到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在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通过视察建议,推动工程建设。7月,政协常委会组织常务委员深入到清太坪、野三关、大支坪、茶店子、官渡口等乡镇,对全县农村公路通畅、通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专题讨论,指出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引起县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就通畅通达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进度及计划安排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极大地促进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11月,政协主席会议就野三关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走访,认为巴东工业园区目前的工作进展加快,园区效应初显,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周边开发区特别是发达地区开发区建设相比差距较大,提出要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特色建园、资源招商、项目支撑、品牌定位”的指导思想,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坚持工业园区的主战场地位不动摇,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的理念不动摇,坚持各种要素向园区倾斜不动摇,为推动野三关工业园区建设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提案办理,促进关系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七届一次会议以来,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的提案共立案49件,转意见9件。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大多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政协常委会坚持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以及协办会办制度,加强提案答复后的跟踪办理工作,推动了委员意见建议的落实。一年来,委员提案涉及的问题属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占立案总数的89.79%,较好地促使了一些关系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如县自来水公司承办的《关于恳请解决神农溪高中师生饮水问题》的提案,自来水公司先后4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实地踏勘,科学规划设计方案,并同提案人和校方多次协商修改完善,在经费来源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购置设备,紧张施工,赶在秋季开学前完成了供水工程,解决了神农溪高中师生员工的日常生活用水,保障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通过政协联络组开展活动,推动部门工作。七届一次会议以来,县政协各联络组充分利用联络组这个平台,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讨论等活动,更加广泛地参政议政,推动部门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8月,县政协召开工商经济界企业代表人士座谈会,围绕促进企业发展,推进产业兴县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县政协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以《社情民意》原汁原味地向县委政府领导作了专报后,引起了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大支坪政协联络组组织委员和部分药农到时珍堂药业公司进行考察,引导农民发展白术、独活、木瓜等药材1500多亩,组建了巴东县兴农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同时还组织委员对胜林实业养殖场、创业猪场和部分生猪养殖大户进行了视察调研,形成了《农村畜牧兽医队伍亟待巩固和加强》的调研报告。官渡口联络组组织委员围绕全镇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地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乡村道路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五次专题调研,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七届一次会议以来,政协常委会把议大事、办实事作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一岗双责”的主体作用,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县政协领导班子坚持以加快发展为己任,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积极参与联系一个乡镇、一个贫困村、一个产业工作,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中心,在对口支援、扶贫开发、产业建设、项目建设、交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根据县委的统一安排,县政协办公室、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抽专人参与了全县半年经济工作督查和前三季度经济工作督查。

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政协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政协机关立足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总体思路,实现了水布垭镇东向门村的村级主干道硬化,新建了村级办公场所,解决了300多人的人畜饮水困难,引导农民发展磨芋、蔬菜、烟叶三大主导产业。2007年1月,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活动,共组织捐款6900元,帮助解决该村12户贫困户的生产生活资料。

充分发挥委员“一岗双责”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高低,作用大小和工作的成效好坏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一年来,政协常委会注重引导委员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既立足岗位做贡献,又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2007年6月至7月,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展了走访政协委员活动,了解政协联络组的活动开展情况和政协委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鼓励和引导委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招商引资、技术培训、扶贫助教、医疗服务、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多做工作,共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如工商经济界联络组组织本界别21名政协委员捐款15000元,为神农溪高中6名贫困学生每人提供2000元救助资金;张祖举委员自己富了不忘回报社会,他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外,还投资82万元筹建大众农村客运公司,在野三关集镇建起了停车场,规范了农村客运市场,让农民乘车安全有保障。

五、增进团结,扩大民主,凝心聚力促和谐

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工作永恒的主题,我们把团结各界、凝聚人心作为开局之年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营造民主和谐、合作共事的政治氛围。

加强同各级政协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合作共事。一是主动向州政协、省政协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政协的指导和支持。二是积极配合省、州政协调研组在我县开展“巴东二中设立高考点提案的落实情况”、“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温暖工程双百培训计划”、“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城区网吧经营管理”、“城镇和谐社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城镇弱势群体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考察调研活动。三是加强与外地县市政协之间的交流与联谊,促进了政协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拓宽了发展思路。四是充分发挥文史资料“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积极配合州政协完成了《恩施名人》的采访、编纂工作。

营造广开言路、发扬民主的良好氛围。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努力为委员讲真话、讲实话、建诤言、献良策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表达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七届一次会议期间,有8名政协委员就水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做大做强生猪产业、加快发展巴东工业经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坦诚建言,让党委政府听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声音。此外,县政协、县委统战部还召集我县外资企业老板、港澳台代表人士联合举办了“庆中秋,话和谐”为主题的中秋茶话会,四大家领导、县政协常委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代表人士一起共度中秋佳节,共话企业发展。茶话会上,各方代表踊跃发言,就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履行职能“三化”建设进程

政协常委会把推进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力求使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工作运行更加规范,工作程序更加严谨。

加强制度建设,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制度保障。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议,结合政协章程和我县政协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政协巴东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常委会议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联络组工作规则,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主席会议修订完善了《政协机关工作规则》,建立了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月工作通报会议制度。这些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政协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政协工作整体联动。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县政协常委会五年工作规划,并将政协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中的各项工作分项明确牵头领导、承办单位、责任人和落实时间,使工作得以细化和量化。切实加强对专委会、联络组工作的领导。按委员行政区域和界别设立了12个乡镇联络组和5个县直联络组,调整任命了联络组长和副组长;经过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协商讨论,任命了2名副秘书长,及时完成了6个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任命了16名专兼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命了23名兼职专门委员会委员。形成了主席联系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联系联络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分管主席、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政协机关联系委员所在单位的“五联”工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影响。我们坚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积极向社会宣传政协章程和党的统战理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托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调查、视察、提案办理等活动进行报道,宣传政协委员的风采,扩大政协影响。一年来,先后制定了宣传信息工作实施意见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并对三个政协联络组和6名政协委员的典型事迹进行了专题采访,制作了9期电视专题片,在新闻网站开辟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系列报道”专栏,巴东县政协的工作经验还在《人民政协报》予以刊载,为县政协履行职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位委员、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是政协七届常委会开拓创新,奋力拚搏,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中共巴东县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县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体政协工作者和广大政协委员以及政协各参加单位共同奋斗的结果。这里,我代表政协七届常委会,向所有热忱关心和支持政协工作的党政领导、各界人士,向为政协事业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政协委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和广大委员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政治协商的机制和形式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自身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等。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中共巴东县委的领导下,采取积极的措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增强履行职能的实效,努力开创我县政协工作新局面。

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是全面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县政协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稳步推进的一年。新的一年,县政协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扩大开放,为加快推进产业兴县进程,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巴东又好又快发展,多建科学发展之言,多献共建和谐之策,多尽富民惠民之力,为全力打造“实力巴东、活力巴东、魅力巴东”发展战略做贡献。

一、切实履行政协基本职能,努力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这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政协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我们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坚持政治协商制度,保障民主决策程序。继续坚持政协全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它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参加县委政府重要工作会议制度,重大决策协商在前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在前制度;坚持政协提案、参阅件、议政建言、社情民意办理反馈制度,特别是对有领导批示的意见,要加大跟踪督办落实力度,促进成果转化。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选择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政协常委会将重点围绕打造野三关经济中心开展调查研究,适时举办“野三关经济中心发展”论坛;围绕整合教育资源,推动职业高中教育与基础教育协调发展建言献策。创新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集聚政协人才智力资源,提高调研质量,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力求多出精品。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一是抓好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提案办理经验,创新提案办理的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提案质量,规范办理程序,保证落实效果。二是抓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和政协联络组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动员全体政协委员积极反映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进一步畅通反映社情民意渠道,并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促进一些关系民生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精心组织,抓好视察考察活动。要继续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达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推动部门工作的目的。重点围绕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及环保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专题视察和考察。四是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监督员的协商推荐工作,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加大对司法工作的调研视察力度,为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建言献策。

二、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力量

继续发挥政协优势,做好大团结、大联合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团结面广、联系面宽、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的优势,围绕中共十七大确定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围绕让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多做工作,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与周边地区政协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为增进团结,扩大开放,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搭建平台。

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动员政协委员做好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商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释疑解惑、凝聚人心、增进团结工作,把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巴东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参与招商引资、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政协领导要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中心工作;政协机关要积极参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政协联络组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政协委员开展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送医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

坚持会议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贯彻落实好《主席会议规则》、《常委会议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以及《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月通报会议制度》,组织开好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会,一季度一次的常委会议、一月一次的主席会议。坚持常委会议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召开,主席会议在每月初召开,随后召开机关工作月通报会议。

加强对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县委、政府部门对口协商制度》,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县委、政府部门的对口联系与协商;给政协专门委员会出题目、交任务,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做到有工作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州、县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政协联络组建设;继续坚持政协领导、政协机关工作者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热情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尽力为委员搞好服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四、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扬人民政协自我学习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政协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决议》,以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政协机关工作会议、联络组工作会议为载体,通过印发学习资料、专题辅导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在政协系统掀起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的热潮,打造学习型政协组织,营造“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政协工作者和广大政协委员的理论素养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第2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保障机制

引言

随着我国产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工成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力大军,对我国城镇建设的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加之农民工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及维权意识淡薄等多重因素,农民工成为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

为此,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司法部通过了《关于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法规、解释和政策,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但由于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2月所做的调查显示,欠薪仍在困扰者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仍在部分企业存在。调查中,被拖欠工资的企业农民工平均被拖欠金额约为2100元,平均被1.9个企业拖欠过工资【1】。为贯彻“执政为公”、“司法为民”的理念,平衡农民工劳资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发挥我党领导下的综合治理的优势,应建立多元化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第17条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

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农民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力,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在劳动仲裁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对《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解释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条规定。在劳动仲裁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先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证据保全的,及时引导农民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和支持。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履行释明义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资给援助站,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适当给予支持【2】。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联系,为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能提供有益的帮助,但是由于人员、经费等问题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至少承担一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应鼓励在校法律院系学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建立快速立案、审理和执行的诉讼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的需要和法律的依据为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提出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据。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为贯彻“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农民工到法院申诉或要求立案的案件,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简化立案程序,实行口头立案制度;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立即将登记信息转送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其他部门申诉或处理;对于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但是由于告诉人没有获取相应的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向劳动监察部门发出协助调取证据通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利用强制取证制度,协助调取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应予配合取证,对于取得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劳动监察部门主管的案件,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在协查中,没有获得相应证据的案件,把案件登记信息移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在案件信息登记中,立案庭应履行释明义务,使农民工了解案件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引导农民工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所有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和跟踪制度。2.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3】。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不预交诉讼费,包括立案时不预交诉讼费和申请执行时不预交诉讼费两个阶段。对于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可以实行减免制度。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案件,一律免交其他诉讼费用。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无担保保全制度。对于农民工诉至法院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制度。对于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一般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需要保全证据的,在立案同时可以及时采取证据保全。4.法院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处理案件。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庭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快速处理农民工案件办案机制。对于农民工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尽量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参见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现代城市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是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注释:

【1】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欠薪’仍在困扰农民工”,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6日。

第3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预拨2009年粮油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5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植保统防统治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9〕25号)精神,加快实施六大提升行动和十促增收举措,现就我市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接受植保专业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全季面积必须在300亩以上)水稻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

二、补贴原则

采取“下达指标,动态考核,据实结算”的办法。各镇乡(街道)水稻统防统治面积指标是根据上年度完成的统防统治实施面积,结合2009年水稻种植计划面积和申报计划面积审定下达。

三、补贴标准

水稻病虫统防统治补贴按种植面积每亩40元。

四、补贴方式

1、植保专业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服务组织”)与农民或村委签订水稻统防统治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由市植保植检站会同镇乡(街道)农技站对服务组织所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作业面积。

3、服务组织在与农民或村委签订协议收取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费时,按协议作业面积直接将补贴资金抵扣病虫防治费。

4、当季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凭协议向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后连同协议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

5、市农业局负责核实当季水稻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和补贴资金,在所在地(镇乡(街道)或村)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会同财政局按季结算。全年作业完成后,镇乡(街道)和服务组织于9月15日前将当地水稻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清册及电子档案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经审核后按实下拔补贴资金。

6、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对服务组织实施水稻统防统治作业进行全程检查和绩效考评,并以检查和考评结果结算补贴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

1、各镇乡(街道)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下达指标数组织实施,确定专人做好水稻统防统治项目公示和建档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上报的水稻统防统治面积的准确性、补贴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负责。

3、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督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服务组织实施作业服务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对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虚报面积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取消该服务组织统一服务的资格和所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江西省政协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有关于“三农”问题的履行职能课题,成为人民政协关注民生的重要方面,在协助党委、政府破解“三农”难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省、市、县三级政协共组织了106个调研组,近千名各级政协委员对全省90多个县区的142个村开展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就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与民主管理、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和乡风文明等问题开展调研。形成的《关于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的建议案》,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新农村建设又快又好发展等9个方面20多条建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印发了省政协的调研成果,并积极采纳省政协的建议。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 阿不都热西提率“推进新农村建设”调研组来赣进行调研和指导,在赣召开了有13个省级政协参加的交流会,专门总结了我省赣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经验报送国务院,回良玉副总理对报告作了重要批示。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采取的重大举措。省政协组织多个调研小分队深入到全省100多个村、200多个“新农合”医疗点和经办机构实地调查,先后召开了80余次座谈会,既听政府部门汇报,又广泛收集农民群众的意见,在整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案》。省政府领导认真采纳政协建议,并以省政府名义就开展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向全省农民发出了一封公开信,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加大村卫生室建设扶持力度、全面开展新农合直补工作等13条措施。

此外,关于整合茶叶品牌、推进江西茶叶产业发展的建议案,推动省政府下发了《整合茶叶品牌,推进江西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已原则同意我省注册“江西绿茶”商标,全省茶叶交易大市场的建设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关于林权制度改革及后续工作;关于落实惠农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关于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等“三农”方面的专题调研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第5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关键词:农民;民意表达机制;协商民主;基层民主;民主恳谈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3-05

民意表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民意能否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及表达的效能如何是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民意表达渠道是否健全畅通,直接影响着民意的表达及其效能。在当今中国,“民意表达最突出的问题是通道不畅和权利不均”,这个问题对于农民这个群体来讲更为严重。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现实生活中农民相对其他阶层来讲是较为弱势的群体,其民意表达的状况更需予以关注。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推动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在基层民主和地方治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不少独特的经验。

一、创新的典型

(一)基层民主选举方式的创新:自荐海选与创业承诺

自荐海选是2005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唐家埭村在全国首创的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即某一职位先由村民自由报名竞选,再由全村选民加以选举。2008年浙江省采用这种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村庄占54.3%,自荐海选现已成为全省村委会选举的主要方式。2008年,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在金华全市4000多个村庄普遍推行。这种制度一改过去惯行的“先选人,后定事”的方式,而是按照“先定事,后选人,再践诺”的顺序,即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本届村“两委”提出下一届班子需要完成的工作目标,再由村干部候选人就如何完成这些目标开展竞选,新当选的村“两委”在乡镇政府主持下签订承诺书,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这种选举制度后来在浙江全省推广开来。

自荐海选在保留海选优点的同时,又有效地防范了海选中易于出现的选票过于分散这一情况的发生,将民主和效率两种价值很好地结合了起来;创业承诺的做法既使选举更好地体现了选民的意志,又促进当选人在选举后更好地履行诺言,从而将选举民主和治理民主很好地结合了起来。从实际情况来看,选举方式的改进提高了村民的政治参与效能感。从而促进了参选率的提高。2008年的换届选举,浙江省的村民参选率达到了96%,高于80%的全国平均参选率。

(二)基层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村民说事”

2009年4月。象山县以“说事、议事、办事、评事”为主要方式,在全县农村推行“村民说事”制度。“村民说事”的做法,是在每个村设立村民说事室,在每个月确定1-2个固定的说事日,以村民为主体,以民主议事为形式,围绕农村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社会和谐稳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开展基层民主议事和管理工作,以实现科学决策、协同治理和绩效评估等目标。

作为农民民意表达机制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的典型成果,“村民说事”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效能。首先,通过“村民说事”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其次,通过“村民说事”制度和村庄的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以解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得以维护。再次,“村民说事”开展的过程,其实也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通过“村民说事”制度,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被有机地整合和融入到议事的过程中,为村民所熟悉和接受,从而保证各项制度和政策能更有效地落实到农村基层,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地方公共决策过程中农民参与协商机制的创新:“民主恳谈”

“民主恳谈”是对温岭市在乡村、城镇及市直机关开展的各种基层民主活动的统称。它最初是1999年6月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和温岭市委宣传部在温岭市松门镇联合开展的以会议对话和讨论为基本形式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经过不断的发展、改进和再创造,这种本来以宣传政策、思想动员为目的的干部对群众的说教,逐渐演变为干部与群众相互对话的民主恳谈会,内容由思想政治教育转变为对于基层和地方公共预算、公共事务的商议,并由村级扩展到乡镇和市(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城市社区,内容和形式都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并从体制外的商议形式演变为体制内的常规化的民主载体。“民主恳谈”发挥了政府决策公开听证、官员和公民平等对话、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协调沟通等功能,从而成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典型样本。2004年,由于其在中国民主治理实践中的开创性贡献,温岭“民主恳谈”荣获“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民主恳谈”制度的建立及其深化,使民意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吸纳,农民由此真正获得了对当地公共预算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主恳谈”的深层意义,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于为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四)农民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创新:融合性组织

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外来农民工涌入了浙江省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他们为流入地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对传统的排斥一管制型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外来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外来流动人口几乎占了一半的宁波,在这方面较早地展开了探索,名为“和谐促进会”的融合性组织的建立就是这种探索的成果。慈溪市掌中镇陈家村的“和谐促进会”是浙江省内第一个主要由外来务工人员组成的融合性组织,现今融合性社会组织在宁波大市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融合l生社会组织通过将外来务工人员吸纳到社会管理体制中的方式,增强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畅通了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进一步提高了新老市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亲近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新老市民融合共进。2011年,慈溪市“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模式”项目荣获第六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五)络民意表达方式的创新:政府效能

2004年天台县创建了“政府效能”,站设立了“民意直达/阳光工程”、“建言献策”、“百姓评说”、“络投诉中心”四个栏目,专门刊登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和投诉,并且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在帖子发表后的四个工作日之内在上作出公开答复,答复结果由民评定是否满意。与传统的渠道不同,效能成为一个公开监督政府、建言献策的新型民意表达平台,借助这个平台,政府和民众之间展开了公开、平等、高效的沟通和互动。在这个机制的推动下,政府的回应性增强,政府效能快速提高,从而促进了政府的治道变革,增强了政府的服务性和责任性,推动了平等的协商合作型官民关系的构建。

天台政府效能随之也成为当地农民反映诉求和政府倾听农民心声的有效平台。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低、上困难等问题。天台政府效能还专门为农民设置了“络点”,使得农民能够通过“络点”这个中介,反映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村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农民的利益诉求由此顺畅地传达至当地政府部门,并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

二、创新的路径和价值

(一)创新的路径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如有的学者所言,采取了先增量后存量或渐进式的改革策略。所谓先增量后存量的改革。也就是在现有的存量之外,先在改革阻力较小的增量上做文章,将增量做大做强,然后用增量来激活存量。同样,我国在社会政治领域包括基层民主的改革和创新,也遵循了这一规律。浙江省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增量民主改革来推动存量民主改革,实现体制外民主和体制内民主的有机结合。

温岭的“民主恳谈”。是先增量后存量的改革路径和创新类型的典型代表。“民主恳谈”最先是作为原有管理体制外的一种制度创新产生出来的,它对于浙江省基层民主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架起了对话的平台和桥梁,“弥补了原有管理体制的一个非常重大的缺陷:民众有序参与公共管理事务路径的缺乏”。“民主恳谈”一开始作为体制外的制度创新。在发展和深化的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如何将“民主恳谈”制度化,形成良性的路径依赖?在探索过程中,温岭市新河镇首先形成了在政府预算领域将“民主恳谈”与人大制度结合起来的做法,后来这种做法在整个温岭市推广开来,从而形成了以公共预算为切入点,以“民主恳谈”为形式,以人大制度为保障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监督地方公共事务的“温岭模式”。这重要一步成为温岭基层民主创新的一个转折点,它实现了两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体制外的“民主恳谈”这种民意表达形式因为获得了体制内的民意代表制度――人大制度的容纳而走上了持续发展的道路;二是体制内的人大制度因为体制外公民参与要素的加入,其监督功能被激活,现有体制中未曾用足的空间被开发了出来。这种体制外民主改革与体制内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的创新方式,“不仅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减少改革的阻力,而且可以直接推动原有体制的改革向前发展”。正是找到了这样一个“能够把党委、政府、民众参与、人大机制和民主恳谈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各政治主体要素结合在一起”的“融合点”,实现了协商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有机结合,使得民意得以充分有序地表达,基层民主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创新的价值

一般认为,民意表达处于政治过程的开端,“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在现代国家,“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票决是近代以来公共决策中最主要的民意表达和聚合的重要方式”。但是,从当前浙江省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实践来看,其重心不是落在对人大代表的选举上,而是特别集中于选举后的环节,也就是说,“浙江省的地方政府和基层群众对后选举时代的村庄治理环节更为关注”。这也暗合了20世纪80年以来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取向。

所谓协商民主,是指“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协商民主侧重于选举后公民对于公共决策过程的参与。在西方发达国家,“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或选举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在代议制民主并不发达的中国,“村民说事”、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络论坛上的官民对话等等,作为一种良性的利益表达机制。发挥了协商民主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发展不力的缺陷。

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不仅体现了协商民主所包含的价值,而且在制度上让协商民主切实可行,从而发挥了积极的功能。

首先,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为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现实路径,有利于实现农民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平等化。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力图给予农民等弱势群体一个公正的机会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影响决策结果。而现实中这种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次,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使得政治权威和政策更具合法性和认受性。“协商民主让我们看到更多值得信任和更具合法性的政治权威形式、更明智的决策和对公民权更积极的看法”,而“合法的权威和决策形式依赖于协商民主理论的两个方面――包容性和民主对话的性质”。协商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通过公共领域中利益表达和形成意见的程序,将农民所关心的问题转化为政策议题。使得农民民意最大程度地体现在了相关政策中。如,民主恳谈会这种中国式的公民会议已经成为温岭市各级重大公共事务决策的前置条件。“民主恳谈”作为一种民主决策的形式,“成为人们确定某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接受和信任某项决策的构成部分”,从而成为公共决策和政府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再次,农民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拓宽了农民民意表达的渠道,发挥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实现社会稳定。如《群氓的时代》的作者、社会学家莫斯科维奇所言,“交谈”是民众的镇静剂,而街头却非一个交谈的地方,而是一种宣泄的场所。因此,民意表达机制的健全,某种程度上是以体制内的“交谈”替代了街头的“宣泄”。当今中国相当一部分并不涉及个人利益,而是纯粹的泄愤性事件。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在很大程度上纾解民怨、化解风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创新的经验和启示

(一)浙江省农民民意表达机制建设的经验之一,是重视农民民意表达的组织化建设,从而有序地扩大了农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

学者们在研究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注意到了当今农民原子化生存和农村组织衰败的问题,认为占我国公民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已经成为社会体制的严重缺陷。在一个现代化的体系中,如果社会的“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无法通过现存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个体农民往往热衷于通过上访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各地爆发的一些都与农民缺乏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形式有很大关系。

浙江省重视农民自己组织的发展,通过探寻合理的组织化路径,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来拓宽农民的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比如大力推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推进和谐促进会等融合性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等等,都反映了这种努力。这些组织,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息共享、表达农民诉求、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协调农民之间、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利益分歧和冲突,减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融合。

当然,当前发展较好的主要是经济领域的合作性组织。除此之外,应鼓励农民成立其他性质的民间组织,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代表农民利益的合法政治性团体。并通过这些团体来增强农民的群体力量,扩大农民对政策的影响力。

(二)农民民意表达机制要有效地发挥作用,还需加强民意表达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的民意整合和反馈机制

民意表达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充分而有序的民意表达是保障农民参与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将对社会矛盾起到非常重要的疏导和缓冲作用。但是,利益表达只是整个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利益表达的要求成功与否,取决于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整个过程”。当前农民民意表达的内容比较繁杂,有提意见建议的,有揭发控告的,有纯粹发牢骚泄愤的,当然大量的还是要求解决问题的。如果缺乏民意整合、回应和协调等配套机制,那么就可能会因为表达的无效而导致农民政治效能感降低,或者造成其政治心理疏离、冷漠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或者迫使他们采取非制度化的甚至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日益复杂的社会,民意也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政府可能会因为公共资源有限而难以承受繁重的信息负荷并作出有效的回应。因此,重视民意,不仅要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而且还要建立有效的民意整合和回应机制,促进民意沟通机制的制度化、程序化,比如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络舆情的回应和监管机制,等等。

(三)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农民民意表达机制,还需在宏观的制度结构中,推动传统民意表达机制的改革。促进民意表达和整合的法治化

一是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充分发挥人大对于政府的监督功能以及人民代表的民意表达和整合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意表达的主渠道,关系到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及政治监督的有效性,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内容。在当前条件下,要致力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并保障农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农民选出自己真正的代表。同时,要加强人大代表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农民要求和愿望,并积极接受农民监督。当前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值得推广。另外,地方人大也可以实行部分人民代表专职化,专职的人民代表建立群众接待室或联络站,方便农民的民意表达,也能使民意的反映更有质量。

二是开展司法体制的改革,加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农民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从法治理念的角度而言,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但是中国的司法机构尚未完全形成这样的权威,这是导致大量涉法涉诉案件进入渠道的重要原因。司法本身也有一个法治化的问题,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和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机关拥有充足的资源,从而确保司法的独立地位。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司法手段的介入,规范基层选举和治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反映和代表民意,并以自己的力量解决民间纠纷。

(四)利用新兴的络传媒,建立健全络民意表达和回应机制,是进一步拓宽农民民意表达渠道的新方向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可以让人民群众把意见和情绪释放出来,从而起到“慢撒气”的作用,避免情绪的积聚和突然爆发。随着互联在国内的迅速普及,络已日渐成为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渠道。络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因其与传统媒体相比更具广泛性、及时性和多样性等特征而具有强大的效应,建立健全政府对于络民意的回应、沟通和引导机制刻不容缓。

借鉴天台效能建设的经验,可以在农村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机构中普及络设备和技术,建立健全络民意的回应和沟通机制。组织农民参与络技术的培训,让农民能够驾驭现代络技术,提高络表达和沟通的能力和技巧。通过络即时了解农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对于公共治理的意见建议,让农民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官员的言行。建立舆论引导机制,使农民的社会情绪在正向的、可控制的范围内得到纾解和释放。另外,可发挥络民意调查的代表性和经济性优势,建立上调查与下调查的联动机制,使络能够更有效、更规范地参与到农民民意的采集工作中来。

第6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湖南省农业厅巡视员、省农技协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青先国代表第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湖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自成立以来,已拥有团体会员199个,个人会员119人,带领全省5 500多个基层农技协组织,联系会员农户280万,平均每年开展技术培训8 425次,培训人数58 041人次,辐射带动农户9 830户,辐射带动农户每户增收11 300元,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报告强调,今后五年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推动农技协组织建设和发展;二是科学指导,统筹规划,提高农技协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能人,拓展交流,增强农技协的向心力和创造力。

李彦捷介绍了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现状,充分肯定了湖南省农技协近年来的工作。他强调,湖南要紧抓国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好机遇,以这次换届大会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用改革和开拓性的精神来建设协会,谋划协会发展,使农技协发展真正成为有活力、有强大凝聚力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社团组织,为湖南省乃至全国的农村农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邹志强在讲话中指出,全省各级科协和农技协要从湖南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全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技协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推动农技协事业发展作为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重要抓手,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农技协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领导,营造农技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常立宪希望全省各级农技协加强内部管理,扎实为“三农”工作服务;省农技协联合会第一届常务理事李世才作了《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的说明》,大会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湖南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关于修订会费标准的议案》,大会决定授予罗桂求为名誉理事长,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青先国当选为理事长,方元久、邓益平、刘欢生、孙小武、严其顺、李娜娜、罗济民、赵成瑜、夏喜衡、章继业、傅海军当选为副理事长,邓益平当选为秘书长。

第7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行社脱钩纠纷案件的讼累

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并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人员、财产、资金关系等问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为落实国务院行社脱钩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鉴于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相互形成的债权债务成因较为复杂,信用社与农行必须共同对双方存有异议、尚未清偿的债务逐笔进行认定。对行社双方有争议,协商未果的,由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仲裁。对明显违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难以接受的债务,县市支行解决不了的,报经人民银行省分行进行仲裁”。然而国务院和政府金融主管机构文件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似乎无奈地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行社脱钩纠纷。吉林、黑龙江、湖北等多个省市行社遗留债务纠纷都是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诉、申诉、抗诉,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再次执行回转,每一种和诉讼程序相关的权利如同行为艺术一样不断出现,行社脱钩纠纷的主体则被讼累折磨的遍体鳞伤。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银行同业间法庭上无数回合的交锋是否应当引发司法界、金融界更多的思考?

运用ADR处理行社脱钩纠纷问题分析

运用ADR解决纠纷,在程序上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当事人能够避免因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等而赢得程序利益。ADR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不仅可以防止行社脱钩纠纷被职业法律专家所垄断,而且可以发挥政府行政机构、行业协会协调、管理作用。在ADR中当事人不再因为是原告、被告法律地位而纠结,地位平等性、非对抗性、互利性更有利于纠纷解决合意的形成。运用ADR不仅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压力,而且对于特殊类型案件还能够提供符合情理的个别性实质正义。

行社脱钩纠纷重要特点是时间久远、金额巨大、资金往来情形复杂、诉讼久拖不决,之所以如此,影响因素来源于多个方面,既有金融法治不健全因素,也有行社脱钩政策界限不清因素,更有金融机构作为不当的因素,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成为解决行社脱钩问题主要方式,不仅激化行社双方矛盾,也严重影响了双方利益,涉及行社脱钩纠纷相关主体,以解决行社脱钩问题为己任,有效运用ADR来处理行社脱钩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路径。

相关银行。无论是当年国有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管理规定代为管理信用社,还是国有银行为了解决某些特定事项申请设立信用社,国有银行与信用社之间手足之情均无法割裂,国有银行领导信用社的客观历史事实不会因为行社脱钩纠纷诉讼而荡然无存。

正视历史是运用ADR前提。相关银行不应该否认历史上客观存在的行政隶属关系。个别银行在类似案件诉讼过程中,否认行社之间历史上存在的隶属关系与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符,做法有失偏颇。当然,若通过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运用ADR解决,在业内这种做法或者说法不会有任何市场。

明确是非是运用ADR的基础。相关银行应当尊重历史并依据政策规定承担部分行社之间资金往来损失。相关银行对于指令性贷款即点贷,通过信用社机构发放的一口出贷款、委托贷款,为了转嫁银行自身经营损失进行凭证置换的贷款,以及以贷收息或者将已经损失的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转换成信用社的拆借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规定,应当有相关银行承担。相关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年8月28日下发《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中规定:“农村信用社借入中国农业银行的款项(即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由农村信用社逐年归还中国农业银行”。

适度授权是运用ADR的条件。解决行社脱钩纠纷应当尊重历史、现实解决的策略,相关银行总行应当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原则,对涉及行社纠纷的基层行给予一定的权限,不能分级请示且久拖不决,否则不仅影响了行社纠纷解决的效率,也无形中扩大了行社纠纷的损失。尤其是对行社脱钩纠纷涉及债权已经按照实施政策剥离了的,更应该采取灵活措施进行处理,如通过行社双方业务合作增加收入而适当让渡纠纷利益,从而有效运用替代性化解行社脱钩纠纷。

相关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多数已经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行社脱钩纠纷已不多见。农信社向农商行改制迈进尚有更长的路要走,妥善处理与曾经的领导行之间的行社脱钩纠纷不仅关乎其生存发展,也关乎到金融合作以及金融生态问题。

运用ADR解决问题,并不意味着信用社不承担责任。在农业银行或者其他银行领导信用社期间,确属点贷、一口出贷款、委托贷款、凭证置换等情形,依据政策规定,信用社不承担清偿资金责任,但是对以平等主体身份进行的资金拆借、借贷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清偿,不能因为曾经在历史上存在隶属关系,就完全否认合法的借贷或者资金拆借。因历史久远,无法确认到底是农行农贷员或者信用信贷员发放的一口出贷款,农信社则不应一概否认其偿还义务,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与农业银行进行协商,或者根据1996年后行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时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核查情况进行确认,全面否认当年的业务混同情况,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更不利于运用ADR解决问题。

执行程序运用ADR更有利于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对于已经经过人民法院裁判,确需信用社依法偿还的行社脱钩遗留资金,信用社应当客观公正的对待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味申诉,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也会影响正常经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信用社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的,不应采取对抗或者规避执行消极策略,应当考虑通过执行和解等积极方式进行必要处理。

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有利于ADR运用。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仍然具有特殊性,县级联社依法是独立法人,省级联社亦为法人,个别省还存在着市级联社法人或者省社办事处。在行社脱钩纠纷处理过程中,多级法人联社成为有效处理行社脱钩纠纷的障碍。往往是县级联社应诉方案、和解方案等多次急迫请示市、省联社,囿于特殊体制,市、省联社又不能及时对行社脱钩纠纷给予专业指导和审批,导致县级联社无法应对相应的诉讼和执行。个别省级联社不仅不能指导县级联社发生行社脱钩纠纷案件,而且在与相关银行、政府、银监会等机构的沟通上表现不力,严重影响了行社脱钩纠纷的有效解决。或许撤销市级联社且省级农联社由管理向服务转型对处理行社脱钩纠纷具有现实的意义。

金融监管机构。运用ADR处理行社脱钩纠纷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银监会确立了“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全面实施对银行业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运用ADR解决行社脱钩纠纷,促进金融和谐。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法院依职权调处建议或者受理行社争议双方调处申请,不应以历史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仲裁而拒绝法院建议或者行社申请,尤其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行社脱钩纠纷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进行调处。2010年,银行业监管机构曾经召集存在资金纠纷的农信社和农行进行过一次座谈,囿于参会当事人较多,诉求已存在重大差异,会议无法解决也不可能一次性解决诸多问题。建立并完善银行业机构之间ADR运行的常态,才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途径。

依法为运用ADR解决行社脱钩纠纷提供支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负责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纠纷的调处,但是作为行社脱钩政策、方案的制定者,对于行社脱钩有关政策说明、专题会议纪要、历史统计资料提供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义不容辞责任,不提供、不查找、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一些做法有失政府机构基本职责,不尊重历史任意为争议双方出具证明类文件更是失职的典型表现。

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应当为运用ADR解决行社脱钩纠纷创造必要氛围。作为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更有义务协调好作为地方金融主力军信用社或者城商行与相关银行之间的纠纷。从行社脱钩纠纷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行社脱钩纠纷银行和信用社,一般会将涉案情况向金融服务办进行报告或者请求其进行协调,金融服务办发挥特殊协调作用,无论是国有股份之银行,还是地方金融机构都比较认可,通过金融服务办协调行社纠纷不失为一种稳妥的解决方式。金融服务办应当认真对待相关金融机构的请求,不仅要协调当事人妥善处理脱钩纠纷,还应对当地司法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推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金融服务办促进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民事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是否应当受理,一直是审判实践最有争议性的问题,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也成为行社脱钩纠纷案件上诉、申诉的一大特色,如何运用ADR推进和谐司法、加速行社脱钩纠纷的解决值得探讨。

审理行社脱钩纠纷中运用ADR解决问题更为现实。人民法院审理行社脱钩纠纷案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依据政策、恪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国务院有关行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文件,明确了行社双方的历史法律地位,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就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进行举证;审理行社脱钩纠纷还应当严格遵循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按照政策和人民银行处理意见、核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事实认定,有利于公平、客观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若人民银行组织当事人进行核查无法确定的事实,通过人民法院的庭审调查更是无法查明,对于无法查明事实的,采用ADR进行处理更为现实,即历史问题、现实解决,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是一项处理行社脱钩纠纷的有效原则。

以调解为主,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ADR解决比较广泛存在的行社脱钩纠纷。我国历史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着力点就在于调解解决争议,被称之为“东方智慧”,实际上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有效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若想尽快出台行社脱钩受理的司法解释,规范行社纠纷案件审理,推动ADR作用在行社脱钩纠纷处理上的深度发挥。一是要尽快出台行社脱钩纠纷司法解释,规范相关审判工作。2011年初,为妥善处理行社脱钩纠纷问题,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央行、审计署、银监会的机构共同研究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起草了《关于受理行社脱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遗憾的是该通知尽管只解决行社脱钩纠纷案件受理程序,但至今未能出台。二是要规范行社脱钩纠纷的审理,统一司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方式解决一些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重大疑难问题。三是真正落实已有规定,开展行社脱钩纠纷邀请金融法律专家担当陪审员或者特约担当调解人解决机制,尝试让专业人士借助司法平台协助人民法院解决行社脱钩纠纷。

法院在执行行社脱钩纠纷过程中应当考虑运用ADR解决执行问题。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前提下,充分考虑行社双方当事人形成资金往来的特殊性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对金融秩序的影响。对于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法院裁判债务的行社,充分运用执行和解手段,允许当事人分期偿还债务,确保债务人不发生支付风险。对于弱势一方应当注意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因查封银行运营车辆、冻结营业存款、限制银行业机构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而引发挤兑风险,从而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银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社会团体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对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具有着特殊的作用。在行社脱钩纠纷中充分运用ADR可以发挥更重要的协调作用。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已经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保护诉权、严守秘密的调解原则,可以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会员单位纠纷。中心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金融调解中心有关规定为运用ADR、妥善解决行社脱钩纠纷,促进金融业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

银行业协会运用ADR调处会员之间发生的行社脱钩纠纷不仅有最高院司法精神、会员章程和上述意见作为基本依据,而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协会工作人员主要来源于各会员单位,从事调解的人员具有熟悉行社纠纷背景、掌握相关政策、精通银行业务和金融法规,在一定意义上说,比法院审判和调解更具有优势,而且通过协会调解不仅有利于会员控制诉讼带来的声誉风险,更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协会调解,一旦达成协议,会员协议履行并不会成为困难,银行业协会乃至银行业监管机构都可在履行协议方面起到特殊支持作用。

银行业协会不仅要在运用ADR调处行社脱钩纠纷纠纷起到主力军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考虑组建由银行内部法律专家组成银行业法律顾问团,为银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会员纠纷、开展维权起到参谋顾问作用。同时银行业协会还可以考虑与仲裁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发挥仲裁机构拥有的金融专业人才优势,及时、高效、公平的行社脱钩纠纷。

运用ADR处理行社脱钩纠纷的建议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行社脱钩纠纷是减少讼累,降低银行业维权成本的有效途径,从行社脱钩纠纷纠纷现实解决状况分析,有效发挥ADR的应有作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提升ADR的公信力、强化银行业纠纷监管,对推动行社脱钩纠纷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完善金融法规和制度建设。在一定意义上说“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并非新生事物,但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国家金融机关、政府金融服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运用ADR处理行社脱钩纠纷显得没有法律依据,甚至缺少政策性规定。通过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清理金融规章和政策,明确类似纠纷的解决原则,可以有效化解银行业类似纠纷;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应通过利率政策,明晰与行社脱钩纠纷有关的利率基准和加罚原则;银行业监管机构则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制定银行业之间纠纷处理规则,明确相关程序和原则,强化其监督作用,在保护银行业诉讼权利前提下,努力减少银行之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降低银行业维权成本。银行业协会则应进一步完善现有银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功能,促进行社脱钩纠纷的乃至其他会员间争议的解决。

提升ADR的公信力。在一个缺少法律信仰的社会,社会成员往往把法院的裁判作为权威,事实上ADR为改变对“司法普遍不满”提供了更多的寻求公平的路径。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都存在着公信力不足问题,尤其是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很难固化。对于利益巨大的冲突调解,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也显得无力。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不具有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建立会员争议解决的回避制度。另一方面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机制与ADR运行不适应,银行业协会的调处行社脱钩纠纷的公信力尚不充足。仲裁在我国不仅具有民间性,还具有准司法性等多重属性,仲裁解决行社脱钩纠纷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影响其公信力。提升行业协会和仲裁机构解决行社脱钩纠纷公信力,积极探索双方采取深度合作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第8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本期特别策划就展示了化解征地补偿纠纷的另一条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特别是一些地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实践效果,让人们看到,在诉讼和上访之外,还可以在充分协商调解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社会和当事人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纠纷。一个多元化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当前引发征地补偿矛盾的特点

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口。这一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变动最为剧烈,各种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我国正处在这样一个经济和社会转轨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各类社会矛盾突出多变,纠纷纷繁复杂。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在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背景下,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村已占全国农村的65%以上。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引发大量纠纷。自1987年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征地补偿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1999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了近一倍。2003年针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征地补偿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征地补偿标准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由于新旧补偿标准的差异,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大量群体性纠纷。

二是征地补偿纠纷具有生存权纠纷的性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经济保障,土地一旦被征收,征地补偿和安置直接关系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现在,农民对征地补偿比以前更加关注了,要求也提高了,因而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也不断增加。

三是征地补偿纠纷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目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出的征地补偿纠纷,既有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也有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甚至还有许多是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时间跨度比较大。且征地补偿纠纷往往不只涉及一家一户或者个别农户,而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群体性。

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急于上项目、建开发区,在地方政府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一些项目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大量纠纷。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现阶段征地补偿争议解决的渠道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与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因征地补偿安置而产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争议。

三是通过渠道反映,即依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来信来访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办理事项解决争议。

四是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即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通过裁决来解决争议。

现实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成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选择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费时、费力。二是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性和灵活性不够。三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没有建立。目前,除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尚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裁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未能得到依法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意义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会存在社会争议,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在当今世界,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就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各类社会矛盾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形成解决方案和结论性意见。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不借助司法等国家公力来解决社会纠纷,而是通过行政机关、社会力量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针对纠纷的不同特点和性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手段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矛盾类型及其发生特点,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有效形式之一

为了有效解决征地补偿争议问题,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从2001年起,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提供解决途径。几年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三省(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化解了征地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裁决制度建立以来,湖南省共受理了50多起案件;重庆市共收到裁决申请74件;安徽省的裁决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05年11月就收到裁决申请100件。通过办理裁决案件,解决了大量因征地补偿而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案件和长期不能解决的征地补偿争议问题。从裁决案件的办理结果看,被征地群众普遍接受,很少再出现上访现象。

二是纠正了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安徽省在已经办结的28件裁决案件中,有18件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64%。湖南省在已经受理的裁决案件中,也有近一半的案件通过协调或裁决提高了补偿标准,其中一起涉及国家粮食储备库征地的裁决案件,通过反复协调,使征地补偿费每亩增加了近5000元。

三是规范了政府行为,完善了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许多是由于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造成的。针对裁决中发现的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实行裁决制度的省市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湖南省狠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听证制度的落实,并积极探索留地安置的新途径。同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同裁决制度建立初期相比,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

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肯定,主要因为: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注重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是以协调为前置条件的。因此,所有裁决案件的裁决机关在受理前,都要求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作协调意见书,不再启动裁决程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市、县政府逾期不协调的,裁决机关才受理裁决申请,启动裁决程序。在启动裁决程序后,裁决机关还要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要求。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下达协调决定书,并终止裁决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下达裁决决定。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双方的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为纠纷的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更加专业。征地补偿安置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涉及到补偿标准的计算、地类的认定、被征地面积的测量、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测算、农业人口的核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等诸多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管理机关,拥有大量熟悉征地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一些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的认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为迅速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的核心,是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机制,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当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最核心、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当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必须重视裁决制度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涉及到裁决程序、裁决范围、裁决申请人、裁决依据和裁决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保证裁决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切实做好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其中《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三省(市)的裁决办法均由省政府或者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文件的形式,不仅明确了裁决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决程序等,还明确了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裁决案件中的办文程序,保证了裁决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是必须确保裁决的公信力。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居中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手段。只有保证裁决的公信力,才能发挥裁决制度的生命力。为了确保裁决的公信力,必须保证裁决机构的相对独立,最好由法制工作机构来具体承担裁决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既不审批征地补偿标准,又不实施征地补偿方案,便于居中协调和公正裁决。同时,要逐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裁决本身以协调为基础,同时兼有咨询、教育等功能。可以探索社会公众参与裁决的新机制,即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土地估价师或者律师等组成裁决委员会,由裁决委员会对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必须统筹协调裁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的关系。裁决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有的通过渠道反映,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还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裁决制度建立以后,就有一个如何妥善处理裁决与、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关系,充分发挥裁决制度生命力的问题。只协调,不裁决,且决定的法律效力不高;复议不适用调解;申请诉讼程序复杂且成本高。而裁决制度则是专门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具有高效、专业和及时的特点,应当积极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裁决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同时,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9篇:农机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协商民主

在全面建成小康的决胜阶段,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是补短板、促协调、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之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型农村社区成为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创新社区治理,构建全体农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建设中公民参与、议政决策、依法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西方学者对美国设计的反思与剖析, 2002国内学术界开始了解协商民主,2003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的热点问题》中提出:“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林尚立、景跃进、陈家刚、陈剩勇等学者都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的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在我国基本制度的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着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和交流乃至妥协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更强调结果的共识性。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意义与实践模式

在农村社区的日常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公共议题激励着也要求着社区成员的参与。要想真正使得农村社区形成生活共同体,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民的有序参与不可或缺,协商民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意义重大。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意义

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能够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沟通、协商的作用,积极促进共识、化解冲突、推动发展。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提升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协商民主鼓励全体成员参与,发表观点,倾听声音,增进了解和信任。在协商中,通过交流、辩论甚至妥协,不仅了解公共问题,而且对集体利益有了更深的认识, 从而凝聚人心,使村民更倾向于站在社区整体或者他人的立场看问题,提升共同体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

第二,协商民主能促进决策科学合理。协商民主能使不同的观点相互碰撞交流,可以展现出不同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可以对各种决策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这样,全体成员都成为决策者的外脑,就能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科学的决策。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实践模式

在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中,根据参与方式及功能不同,可大体分为决策式协商和沟通式协商两种模式。

第一、决策式的协商民主,以形成决策为目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形式,对社区公共事务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从而达成共识,最后形成决策。比如江苏淮安市的“党群议事会”、河南邓州的“4+2”工作法等。这些模式使得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村民能够广泛的参与政治, 最大程度吸纳了民意,为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策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实现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接轨。

第二、沟通式的协商民主,以公共参与价值为主。在这一天,全村的党员干部与群众代表聚在一起,集体学习、共同讨论村里的大小事务。沟通式协商,主要是将信息公开,将不同的意见进行整合、归纳,从而消除矛盾和冲突,实现共识,注重的是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升协商民主效果的途径

(一)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规范协商民主程序

公共决策必须依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才会合法有效。所以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总结各地创新经验,注重治理模式的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选择,将协商民主制度很好地与农村社区制度框架契合,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理顺渠道,构建适合当地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民主模式。

(二)拓展农村社区治理的协商民主载体,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是协商民主的基础。要创新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就社区发展的公共问题协商,让村民能够参与评论,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畅通村民利益诉求渠道,拓展协商民主载体与路径。要本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思路,把村民能干、想干、该干的事放手给村民协商解决,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三)加强f商民主文化培育,提升村民积极参与意识

协商民主的效果与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互为因果。积极的参与可以提升村民的个人参与能力,增强集体责任感,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发展。通过宣传引导村民参与社区治理,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和村民的自我服务,又能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育协商民主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