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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精选(九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1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使我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六特办通字〔2007〕90号《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包村干部、计生专干、联系村领导、全乡镇干部职工,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合理、注重实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对股级以下干部、村干部、村计生专干,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处理情况,并报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副科级以上领导,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对村干部、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常住人口出现一例计划外一孩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500元工资,扣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一孩或一个计划外二孩,包村干部待岗3个月,扣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扣发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二孩或一个计划外多孩,包村干部待岗6个月,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扣两个季度工资,联系村领导作待岗3个月处理。

第六条常住人口妇检率必须达10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各10元工资,从村季度工资中扣10元,流动人口妇检率达9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每人10元工资,扣村季度工资10元。

第八条出生人口必须在当月上报,常住出生人口未在当月上报的,视为漏报,流动人口出生未在返回当月上报的,视为出生人口漏报,漏一个出生的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扣联系村领导500元工资,扣所有村干部1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各种资料必须完全准确,尤其是出生人口出生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地、民族、妇检对象、夫妇双方信息的,如每错一项,扣包村干部50元,计生专干50元。

第十条包村干部、计生专干必须在每月1日参加乡镇计生统计例会,完善各种计生资料,无故不参加乡镇计生统计例会的,扣包村干部100元,扣计生专干5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乡镇计生例会的,包村干部待岗3个月,计生专干扣1个月工资。每个月的村级报告单必须有包村干部、计生专干、联系村领导、村支书或主任同时签字,方能认可。

第十二条对乡镇级进行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以上条款处理,对限期整改不加整改的,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扣发500元工资,扣村级500元工资补助。

第三章对乡镇计生工作组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乡镇计生工作组负责全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当好乡镇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第十四条乡镇计生工作组到村组进行督促检查,未查出问题,所查村组被省、市、特查出问题,情节严重的,对乡镇计生工作组督查人员待岗3个月,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计生工作组的人员实行联系村工作制度,如联系村计生干部工作不务实、不履行好工作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督促工作走形式的,被省、市、特查出问题,联系村的计生干部与驻村干部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乡镇计生服务站负责全乡镇技术服务和宣传培训、优质服务等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工作,服务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有“四术”人员到乡镇服务站做手术,无医生施术的,扣值班医生1个月工资,并负责将手术人员追回施行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值班医生待岗3个月处理。乡镇计生服务站的各种登记必须与乡镇计生办的各种登记相符,如随意填写的,扣发值班人员1个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3个月。

第十六条乡镇医院利用B超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住院分娩、人流、引产、无计划生育证明要求孕检的,乡镇医院及时主动与乡镇计生办联系,实行日报告制度,对迟报或瞒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院长批评教育、建议特区卫生局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乡镇签定的责任状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求达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督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站),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规范流动人口一门式计划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分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计划生育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电话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计划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与促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的基础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计划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督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计划生育培训,督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4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街道办事处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人为本,抓住重点,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狠抓流动人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近几年来,人口出生率稳中有降,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化人口生产模式转变,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了辖区内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兴庆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基本情况

到20__年8月底,我街共4个村,2个居委会,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1333人,出生141人,怀孕99人,出生率5.4‰,自然增长85人,自然增长率4.9‰,已婚育龄妇女5227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4827人,综合节育率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78对,计划生育率100。现登记流动人口总人数4873人,育龄妇女121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037人,持证人数1557人,验证人数1557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办事处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由计生、工会、妇联、司法、民政、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管理体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领导小组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还要求居委会、辖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狠抓各村经常性工作,抓好薄弱村计生工作。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上半年,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目前街道办事处与5个村(居)委会、各村(居)与队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及时召开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并依据兴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定了四条具体规定:一是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及主要责任人一切评先的资格;三是取消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四是对超怀超生现象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各村计划生育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全年考核并奖罚兑现奖金一等奖20__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600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兴庆区责任书要求投入计划生育经费元,比上年增加了,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计划生育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大节假日宣传相结合。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刷写

标语,展出计生展板,办黑板报,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观看计生科教光盘,组织计划生育专场文艺演出,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很受育龄群众的欢迎。办事处共制作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个,制作计生展板16块,出黑板报12期,共刷写标语72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材料5000余份。

二是阵地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在开展协会宣传周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宣传月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宣传计划生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了实处。同时,充分利用街道业余党校、人口理论学校等宣传阵地,举办各种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办事处人口、理论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期,各村(居)、人口理论分校灵活安排,在小区内、居民中开展形式各异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题材。今年各类人口理论学校共举办12场次,直接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为更好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8日,街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广大居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贯彻jj区计生局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婚育观念,利用“五登门”发放婚育新风宣传单、宣传袋1037份。

四、充分发挥协会工作,加大“三生”服务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2月2日,召开了街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助手作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来宣传计划生育,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思路,使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三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开展优质服务

一是树立提高服务意识,以点带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继续把完善、加强计生服务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街服务所、村服务室设施条件。今年计划将满春村定为我街优质服务试点,并投资三千元将村服务室进行装修、完善各项制度,使软硬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从而为各村育龄群众提供便捷的计生优质服务,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景街计生服务所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计生服务所医务人员经常性地携带B超机、药品利用农闲时节挨村逐队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共普查8720例,发现疾病36例,治疗16例。

三是围绕“三大工程”开展优质服务,为了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今年我街开展了优生监测服务,依托hhh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优生监测67例。

四是6月26日,在兴庆区计生局组织技术比武荣获组织奖,技术服务人员__x荣获一等奖。7月26日,计生服务所__x参加兴庆区卫生局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荣获个人二等奖。兴庆区计生局以jj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QC质量研究课题。

六、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街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统一领导协调下,派出所、流管办、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围绕验证、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我街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以来,丽景街党工委、办事处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街实际,今年又补充和修改《街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统一思想,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和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二是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要性、重要性;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四是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五是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献言献策。为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各村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各村召开队长会议、各队召开村民和流动人口大会以及举办房东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2、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街抓村、村抓队、队抓户、户抓流动人口),形成上下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信息反馈力度,设2部举报电话,并适当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满春村拿出一定经费,雇请专职信息员(每个生产队都聘用1至2名有偿信息员)。4、对出租房主及用工单位,如不履行监管义务,在本出租房中或雇用员工中出现一例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并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对一些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5、加强流动人口日常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对各村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摸底,一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还做好经常性核查回访工作。在核查回访中,及时对新来的暂住人口及时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的工作要求。6、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所,经常下村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普查。截止目前,共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579人,其中查病人,查环人,查孕人。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切实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现并妥善处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起(人),其中督促办结生育证人,劝返回原籍人,限期内办回生育证人。

七、计算机的应用推广卓有成效

目前,我街把各村已婚育龄妇女已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可迅速查询,各种 统计报表全部录入计算机内,实现查询便捷,审核、上报。

八、普及药具知识,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将药具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年初制定药具分配计划,建立药具总帐、分帐,对药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今年还加大对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hhh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十、存在问题

(一)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意识淡漠,教育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生育查验婚允育证明是地,经常遇到房主或流动人口阻挠,因没有强制手段,不能对违规者以应有的惩戒,在流动人口中形成震慑效应。

第5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合力抓落实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局领导班子把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度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本局各部门,对本局的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成立了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局党组书记郑亚同志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素蓉、广播电视台台长艾明等同志任副组长,伍林、林信昭、张怀清等同志为成员的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谢扬德同志分管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张怀清同志兼计划生育管理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国策意识

我局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为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全面贯彻落实,坚持每季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制作永久性标语1幅。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全县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全县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三结合工作动态新闻。继续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开办了《人口与经济》联办栏目,每月播出6次。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宣传报道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稿件达50余件次。通过大量的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掌握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了国策意识,提高了遵纪守法自觉性,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各项统计资料准确,为上级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第6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年全区户籍人口出生数控制在4600人左右,出生率6.66‰左右,自然增长率0.06‰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常住人口出生数控制在5800人,出生率7.44‰左右,自然增长率1.00‰左右,计划生育率96.5%以上。人工流产率低于上年度水平。区、镇财政投入较上年度增幅20%。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不断增强广大人口计生干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使命感

党的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区各级人口计生干部要认真学习文件,坚决贯彻精神,把思想统一到精神上来,将“”重要思想贯穿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按照*的“四新”要求,不辱使命,牢记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积极探索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

紧紧抓住洋山国际深水港启动和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动工建设等大开发、大建设的发展时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市人口计生委拟把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项目列为市的计划,要利用第5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和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开展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和人口结构、分布等问题的研究,完成至年本区人口发展规划,为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一法三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及市年内将出台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各级人口计生干部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能力。要实行政务公开,认真整理、汇编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便民利民的办事程序,通过人口计生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制定执法责任制,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重点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落实和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贯彻落实南府办〔2〕164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强化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择业、居住变化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一是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工作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暂住证》上是否加盖计划生育验证章。二是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力度,把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列入综合执法的范围。三是各镇人民政府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四是要建立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及时为外来流动人员孕产妇办理《生育联系卡》;医院在接受外来流动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填写《医院通报单》。五是要主动与流入本区人口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划生育部门联系,落实双向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做到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和同服务,降低无计划生育率。

(二)强化人户分离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以开展优质服务为抓手,切实做好人户分离对象的档案管理、信息联系和上门服务工作。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将人户分离对象列入重点随访对象,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工作。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对辖区内人户分离对象生育、节育、联系方式知晓率达100%。

(三)加强和改革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生工作,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完善工作网络;二是落实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三是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基层单位所属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联系,搞好协调,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要共同做好下岗待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四)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方针,积极探索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机制。强化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发挥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建立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阵地,围绕生产、生活和生育,努力为社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五、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落实新三年生殖保健规划

以创建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区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目标第一阶段工作规划(—年)》,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

加强镇(村)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室)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镇(村)撤并后,镇(村)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室)的建设要从站(室)地点选址、硬件配备、人员资格等方面,均要按规范化标准进行。要与卫生部门积极协作,把村级生殖保健服务室与村卫生室同步建设,实现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开展村级生殖保健服务示范室达标活动,年内,每镇要有2—3个村服务室达到示范室要求。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加强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完善发放网络,提高社区居民避孕药具的易得性,降低人工流产率。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大力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在合适的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落实区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的意见》,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配合市有关单位,做好“母婴健康社区行”活动。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完善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

六、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适应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形势,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机制。

继续贯彻落实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人口计生委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世界人口日等重要纪念日的宣传活动,将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引导市民树立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及先进的婚恋和生育理念,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继续加强与区“二台一报”的合作,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健康人生”等专栏和人口计生网站,拓宽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以社区和村(组)为重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计划生育保健科学知识送到基层和千家万户。

继续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党校开展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大力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

七、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作用。一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在全区基本完成镇、村(居)撤并后,及时调整各级协会班子。在巩固现有基层协会基础上,重点抓好居委会、私营企业和流动人口集聚地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加强对基层协会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培训,提高协会班子的战斗力。三要拓展服务领域,继续抓好“幸福工程”活动,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青春健康国际合作项目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中学“亲青服务”示范点经验,探索在农村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和亲青服务的模式。

八、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随着镇、村(居委)级区域调整,不失时机地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市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的要求,设置镇、村(居委)人口计生机构及人员,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加大引进“四化”人才的力度,继续改善干部队伍以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同时,做好新一轮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干部的思想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第7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县人口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维权为主线,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关心关爱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水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1、工作目标。流出人口办证率达到85%以上;流出人口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率达91%到;外出一孩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达95%;外出一孩妇女寄回三查证明率达85%以上;外出一孩妇女信息录入率达100%以上;信息反馈率达98%以上,查无此人不能超过20%。流入人口验证率达98%以上;流入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达100%;流入已婚妇女三查率达95%以上;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率达95%以上;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率达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人均1元,确保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

2、工作要求。(1)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协调配合、优质服务的新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每个村不能少于一条永久性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开展1—2次集中宣传服务活动;(3)每年在元旦、春节期间都要针对流动人口集中开展一次普法宣传、上门慰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活动;(4)每个村要建立一个避孕药具发放点;(5)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台帐,村计生员每月到村民小组收集流出、流入人口信息,并登记造册按时上报;(6)建立流出、流入人员基础帐卡,要有外出人口登记册和外来人口登记册;(7)按时、按质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党委、镇政府决定成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任组长,镇计生办主任任副组长,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村也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各项工作。按照上级要求,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办,镇计生办有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村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本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完善“横到边、纵到底”的管理机制,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制,形成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镇、村的工作职责:(1)流出人口计生工作:向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流入地签订区域合作协议,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和反馈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享有的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做好留守关爱儿童工作,春节期间召开返镇育龄人群座谈会。(2)流入人口计生工作: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流入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计生便民维权措施,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变动情况,加强两地间的信息勾通与合作。

镇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代镇党委、镇政府政府对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汇总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种信息和统计报表,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三查”及节育手术经费,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所需。

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及其变动的有关基本情况,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登记时要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于次月5日前向镇计生办提供入户的情况;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及时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积极协助计生部门的相关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力度,必要时请求县人口局和县法院协助镇计生办及时查处违法生育案件。

镇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并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的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镇计生办。协助计生办做好享受“低保”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办查处非婚怀孕等问题。

工商、文化、劳动、安监等部门在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要核查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的不予办理。

建立健全区域协作和部门协调机制。各村及镇级相关部门实行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做到既分工又配合,整合资源、信息互通、政策兼容、工作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宣传,优质服务,促进工作上台阶

1、开展咨询服务。在流动人口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充分利用生育文化阵地、计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免费为流动人口发放宣传咨询资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开展专题咨询活动,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知识培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意识,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

2、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设立免费药具发放点,开展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干预项目活动。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3、开展便民维权服务。镇村要公开告知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及义务、计生政策、办事程序和服务内容。计生部门要禁止收取计生押金和保证金,镇上开通流动人口维权热线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六、考核办法程序及奖惩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以检查为主的原则。主要程序及时间要求是:

(一)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按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交镇人口计生办。

(二)每年12月20日前,由镇计生办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考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分值纳入年终责任考核总分值。

第8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9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1号),规范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格局,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各行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把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不但要带头模范实行计划生育,还要负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人口计生工作,对群众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全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村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本村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和宅基地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第五条村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村人口计生工作。村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受村委会副主任或村委委员待遇;村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村“两委”和村人口计生委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村民小组长同等待遇。

第七条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包组、包户制度。按照镇(乡)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第八条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村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

二、政策法规

第九条依法制定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

(一)村委会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

(二)村委会应在群众聚集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开栏可根据需要公布以下内容:

l、当年生育的夫妇名单、所生孩子孩次、性别;

2、当年按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名单;

3、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夫妇名单及节育措施种类;

4、当月应查环查孕而未查的对象名单;

5、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情况;

6、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等;

7、本村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人员名单;

(三)公开内容每月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镇(乡)人口计生办审批;

(四)协助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有关奖励。

第十二条协助镇(乡)人口计生办做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协助镇(乡)人口计生办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乡)人口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三)协助镇(乡)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报镇(乡)人口计生办。

第十三条协助镇(乡)人口计生办做好“节育奖”制度的落实。按照要求及时帮助符合“节育奖”政策的夫妇进行登记和申请,并在“三栏”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六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

第十七条协助镇(乡)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利用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和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公益宣传以及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宣传。

第二十条在村委会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读报栏和公开栏,并指定专人管理。宣传栏、公开栏内容应每月更新,读报栏内容每周更新。在本村范围内道路两旁设立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内容要温馨、简洁、实用、有针对性。

第二十一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一)村应建立婚育分校,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二)婚育分校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孕产期和更年期保健等培训班;

(三)组织本村新婚夫妇参加镇(乡)婚育学校新婚培训班;

(四)婚育分校应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教学,强化教学效果,通过上课与座谈、评比等形式的结合,将传授婚育知识与传授生产、生活技能结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五)协助本村中小学校开展人口国情教育。

五、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农村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3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各村进行查环查孕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

(四)结合孕情检查为本村育龄妇女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协助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或与村卫生室合建)。服务室应有妇检床、避孕药具专柜。有足量、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及药具发放登记本。

第二十五条村人口计生专干要了解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六、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人口计生委要配备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应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村委会配备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

设立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术后随访、药具发放、奖励对象等登记册。

第二十八条每年9月底前核实镇(乡)提供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的一孩登记、二孩审批名单,并将核实情况上报镇(乡)人口计生办。10月份,根据镇(乡)人口计生办的批复,对符合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村人口计生统计例会;

(二)镇(乡)驻村干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村计生专干参加例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四)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婚嫁、怀孕、生育、节育和人口及户籍等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变更报告单或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镇(乡)人口计生办。

第三十条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

(一)已使用《信息系统》的村委会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

(二)统计报表、各种登记册、《育龄妇女信息卡》要长期保管,信息变更报告单、已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以上;

(三)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四)村委会应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七、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二条村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村计生协会是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三条村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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