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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定义精选(九篇)

农民合作社定义

第1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列宁;农民主体;生成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019-02

当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农民群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农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数最多的重要依靠力量,是“中国梦”的实现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农民的创造与努力,赢得了农民的支持,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事业的成功,是否满足农民的利益与要求,制约着党的兴衰成败。因此在“中国梦”的实现过程中,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观念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是唯物史观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结合的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实现农民质的提升和农业发展量的飞跃,需要借鉴成功的经验。列宁作为伟大的革命家,在探索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有着成熟的农民思想,至今闪耀着光辉。

一、列宁农民思想的核心

列宁以农民为核心,重视农民的根本利益,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要求来制定有关农民的政策,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了农民,稳定了国家。列宁农民思想渗透着人民本位意识,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反映,在苏俄的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列宁能够看到农民阶级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改变策略,促使农民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联系起来,并试图去寻找一条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发展道路。在列宁关于农民的思想中,无论是土地制度的思想,还是合作社问题,或者农民文化发展问题,都体现列宁的高瞻远瞩。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列宁能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透彻分析苏俄农民的基本情况,并作出正确的政策,遵循农民发展则整个社会就发展、农民进步则整个社会就进步的理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民观,使苏俄关于农民的政策更加理性与成熟,渗透着农民在苏俄社会历史中创造的价值意识,这也是在探索苏俄社会主义道路中的宝贵财富。

列宁农民为主体的思想内容广泛。在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方面,列宁主张重视农业生产,重视大农业的发展,允许西方资本阶级来苏俄进行农业方面的投资,提升农业的总体竞争优势;在提升农民文化素质方面,列宁做了多方面工作来提升农民的文化水平,破除文盲,使农民能够看书识字;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列宁从量变到质变,从理论到实践,逐步引导农民走上合作社道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探索农业发展的具体路径……这些思想都渗透着人民创造历史的观念,闪烁着人民至上的唯物主义思想。

二、列宁农民主体思想的生成

列宁农民思想的成熟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一个艰辛的探索发展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列宁根据苏俄变化了的实际国情,实事求是地尊重农民,尊重苏俄的实际,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农民的思想,在一个落后的东方大国,逐步生成农民为社会建设主体、重视农民基本利益的重要思想。

在打败帝国主义的战争中,列宁看到仅仅依靠无产阶级是不够的,必须使无产阶级深入到农村,联系农民的力量,并且形成巩固的工农关系,才能够应付复杂的形势。列宁清楚地认识到凡是同人民作对的政权,最终都会失败,沙俄政府凭借暴力机制,是裸的“刺刀的力量”、是“警察局”的手腕、是“金钱”的力量[1]。苏俄绝不要重蹈其覆辙,而应该使政权成为人民的朋友,使人民肯定和接纳。当苏俄受到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势力的双重夹击时,列宁清楚地看到农民在战争中的作用,发动农民的力量并且实行了特殊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1920年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为了完成从战时共产主义到全面建设国家的顺利过渡,需要农民的力量,“而且要比参加战争的人数多十倍,我们这个现在还疲惫不堪的农民国家却必须把男女工人和农民个个动员起来。”[2] 农民响应政策参战,缓解了危机,这是列宁充分信任农民群众、依靠农民群众的结果,正如他所说:“在大多数工农群众已被革命唤醒的人民革命时期,只有毫不犹豫地无条件地依靠大多数居民的政权,才能成为稳固的政权。”[3]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成为第一需要时,农民的利益受到暂时的损失,保全了国家利益。战争过后,列宁敏锐地看到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于农民利益的伤害,农民把自己家的余粮都交给国家,甚至自己必须所用粮食也交给国家,这对农民利益是非常大的损失,应该快速弥补损失,所以列宁认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虽然“是一种功劳”;但同时“是一种临时的办法”[4],必须及时更正,否则农民利益受损。列宁认识到不依靠农民的力量,不依靠绝大多数人的力量,政权就失去存在基础。1921 年列宁在《在全俄运输工人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一文中睿智地指出“一个阶级怎么能够建立起自己的政权的呢? ……是从什么地方得到支持的呢?我们知道,这种支持来自国内,来自农民群众”[5]。可见列宁此刻认识到农民群众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没有农民群众的坚定支持,国家政权就会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会解体,国家的发展源于农民的支持与发展,离开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就是唯心史观。

列宁大量阅读农民的来信和申诉书并与各地的农民代表进行会谈,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农业专家们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新经济政策就是列宁在尊重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实施的科学的决策。新经济政策贯彻了列宁的群众思想,是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基础”[6],体现了国家在发展中要注重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尊重农民的利益要求,说明列宁在吸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教训后,思想趋于成熟。新经济政策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在该政策中,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可以通过实行粮食税上缴国家一部分粮食,剩下的部分归自己,极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尊重农民的生活需要,保障农民余粮,为农业扩大再生产打下基础。列宁在重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上,重视农民的文化生活。他看到当时整个苏俄文盲居多、识字率偏低、文化水平极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减少文盲,提高文化水平的政策。尤其在广大的农村,识字的人数非常少,列宁认识到农民文化水平低下严重制约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制约着政治水平的提升,所以提出建立识字班、提高教师待遇、城市教师到乡村扫除文盲等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农民识字的多了,文盲少了,看书看报的多了,文化水平提升了。列宁重视农民群众当中人才的力量,认为农民群众中“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向我们提供最忠诚、受苦难生活锻炼最多、最接近工农的工农领袖”[7]。尊重农民的创造和发明,重视农民当中产生的人才。在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中,列宁注意到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实现农民利益的进一步巩固,需要把千千万万个小农组织起来,使分散的小农走上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在合作化问题上,列宁也不是一刀切、急于求成,而是根据农民意愿和农村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逐步实行。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之前,列宁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合作起来的效应,因为当时的合作社很大部分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所以不被列宁看好,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列宁认识到合作社在联系小农的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认为合作社可以在国家利益的掌控下,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认为“合作制的发展是国家可以控制的,不会危及新生政权。必须竭力设法把资本主义的这种发展纳入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5]。

在合作社的作用上,列宁的认识也在逐步成熟,他认识到合作社的诸多有利之处,认识到合作社能够沟通农户与农户的生产和生活,能够促进农业技术的传播,可以促进农业与工业、商业的交流与融通,可以缓解农民与国家之间紧张的关系,还可以便于国家对农业经济的掌控,因此在如火如荼的合作社发展中,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悄然发生着改变。列宁认为合作社完全可以是通向社会主义的桥梁和纽带,农民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完全可以使农业的发展提升,从而居于国家发展的主流,不再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了,而是国家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的形式。列宁对此指出:“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8] 正是因为合作社在生产发展中能够起到链接无数个体农民与国家的作用,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上升到质的飞跃层次,并且认为在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高度赞誉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作用。“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4] 列宁进一步指出:“现在我们有理由说,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2]

列宁重视农民,在政策中能够体现农民的要求,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能够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的利益能够满足,继而满足了国家的利益,完整地认识到了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同一性,实现了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交相辉映的双赢。在列宁农民本位思想的发展中,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无论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实行,还是新经济政策的推行,始终贯穿了列宁农民思想的灵魂,即尊重和发展、服务于农民。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78.

[2] 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44-177.

[3] 列宁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9.

[4] 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5-502.

[5] 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23-214.

[6] 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90.

第2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即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

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一位的任务;生活宽裕、实现农民生活的新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标。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形成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使农村经济有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新的提高,需要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业各项改革,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对农民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都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解决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更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畅通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能适应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各种法律行为,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农村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

乡风文明是建设新农村的精神支柱,就是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使农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法纪、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需要培养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也包括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村的文明程度和农民的文明素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

管理民主是建设新农村的政治保证,就是要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人民意志,做到村务公开,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履行法律义务,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和维护作用,提高广大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整个农村社会有章可循,稳定有序,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实现真正的管理民主,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二、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足农村、服务农民,致力于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历来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自1985年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国已经顺利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20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 展和稳定。

(一)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风气逐步形成

经过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法律大专生”等活动,着力培养农村自己的法律人才,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大增强,民利得到落实,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实现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增强了对党的信任。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逐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农村基层依法治理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以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依法治村活动在全国全面铺开,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村民事务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20__年以来,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按照司法部、民政部的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__年和20__年,司法部、民政部两次共命名表彰了609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民主选举更加规范,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有的地方还实行了直选;民主决策扎实有效,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大村务都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大多数农村建立了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等制度;民主监督形式多样,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已普遍推开,日益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

(三)农村各项事业法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倡导和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相结合,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相结合,使广大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愿望得到实现,激发和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经济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项社会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虽然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存在着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等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必须不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职能,不断改进法制宣传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形式,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充分证明,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今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全面实施,全民“五五”普法规划也将同步实施。党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做好普法工作”的要求和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精神,为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五五”普法期间,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目标,继续把农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为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任务的顺利实现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继续坚持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动员和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积极支持、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人人关注新农村建设、人人支持新农村建设、人人参与新农村建设、依法进行新农村建设良好局面的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探索新思路,开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一是更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宣传形式上紧紧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农民法制观念;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手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二是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理论研究,认真 总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需要,满腔热情地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倾听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积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今年,司法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主题,配合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适时在广大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通过“一学三讲”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满足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大局。

三是丰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实施“法律进乡村”工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结合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问题,通过开展“四进农家”活动,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地区免费赠送;法制信息进农家,利用区域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法制文艺进农家,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演出法制文艺节目,鼓励民间自发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家庭、村镇自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法律服务进农家,实行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中来,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拓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视野。切实抓紧抓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将重点加强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利用报刊、杂志,刊登有关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专栏节目,组织宣传骨干深入乡(镇)、村巡回演讲等活动,增强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推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整合资源,促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发展

一是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职能资源。注意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融法制宣传教育于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全过程中,使司法行政在基层的职能作用互相补充,互相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同时,也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二是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等队伍了解农村、熟悉农村、深入农村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城市法律工作者对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进行传、帮、带;开展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培养农村基层专兼职法制干部,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志愿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宣传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三是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资源。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将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不断提高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在充分利用板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给农民,送到农村千家万户。

(四)强化措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新提高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力抓好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必须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实践证明,基层依法治理是实现农村法治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手段。要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建立强有力的村两委班子,建立健全符合新农村发展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完善各项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及时依法解决农村热点、难点等问题,使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依法治理的实际效果,建立依法、规范、民主的新农村管理体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司法部、民政部拟适时召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已表彰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并逐步引向深入。在“民主法治村”创建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等村民议事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使“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切实成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3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20字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农民的福址。因此国家就应该向农村投入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对农村公共物品生产的现金投入,应该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以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是消除城乡差别、要举措。它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体现公平,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胜利的有力保障。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迄今为止,土地仍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中国农民的生存保障,一旦离开土地,许多农民就要发生生存危机。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尽快致富的必要条件是建立替代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第一,“土地换保障”。这一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周边因为城市扩张而征用农民土地的地方。现阶段土地换保障的操作方法也有三种:一是脱离土地型,对失地农民以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辅之以在一次性经济补偿基础上的自谋职业,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土地流转型,土地收益中须有50%左右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三是土地入股型,在国家和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户以被征用的耕地作价入股,每年都可以从收益中分成。这也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第二,”产品换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障司的卢海元在2004年第3期《求是》杂志撰文建议,农民以产品换保障的方式,直接以农产品缴纳保险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保障”。在国家切出一部分国有土地出让金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给每个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加上一张养老金卡,农民可以把承包经营权让渡出来,土地转包给种田能手,使之形成规模经营,也可以继续持有承包经营权、耕种土地。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这份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说,国家将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乡村医生实行补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实行农村社会救助

健全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基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为解决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五保老人的照料问题,各地相继兴办敬老院,将这些人员集中供养,并逐步发展成为五保供养的一种重要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农村社会救助,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要继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救助办法,既要搞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又要真正缓解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为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要进一步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要从生活上为返乡流浪乞讨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救助,使他们吃得饱、穿得暖、有学上;要继续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保持平安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四、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解除农村贫困群众的衣食之忧,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是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目前,中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达1815万人。此外,还有农村特困救助对象562.3万人。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机制。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因此,保障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为主,不能向农民个人伸手。其次,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原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实行差额补助制度。

总之,农村社会保障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底,投保时间、投保年龄、投保额彻底放开,集体补助由国家引导,集体和企业自定。总之,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要顺应农民的要求,尊重农民的感情,留有余地,循序渐进,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金红,段庆林,董明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1,(01).

第4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 治理 政府 农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目标及意义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为进一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提出的新理念,包括20字的基本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的要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括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包括全面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总体布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状况,在已分化的城乡差别基础上重新构造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和统一,让全体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一套制度,农村一套制度,相比而言,城市制度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如果这种双制度格局任其发展,必然引起社会不稳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的有效途径。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治理主体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最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

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是因为一方面他们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看到市场的失效,又看到国家的失效,而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就是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日益壮大。当然,治理也存在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也不能代替市场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治理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

具体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治理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曾指出,农业是弱势产业,连发达国家都不仅仅指望市场调节,发展中国家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增加投入。但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作用不能忽视。叶敬忠教授也指出,在新农村建设中,所有主张和建议几乎都来自于两个群体:官员和学者。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却在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了。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依次是:生产发展46%,生活宽裕34%,管理民主8%,村容整洁6.3%,乡风文明4.7%;农民最关心的生活问题数据依次是:收入增加、教育条件的改善、就医条件的改善,然后才是居住环境的改善。然而,从2006年至今,各地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基础设施建设――盖房、修路,有些地区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但绝大多数村庄处于筹备和搁置状态,缺少实际举措。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给农民话语权,让农民更好地组织起来,这是使政府与农民积极成效地合作,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关键。

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定位

尽管各国现代化进程的路径不同,但几乎都呈现出工业先于农业发展,通过工业支持农业的规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期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1989年的473%,财政收入也超过了3万亿元。与此同时,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25.6%下降到12.4%;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也从占总人口的73.79%减少到58.24%。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已成为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迫切任务。总书记“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重要论断,表明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发展现代化工业的需要,农村问题一直被边缘化,这就造成了农业自生能力的弱化,农业自身无法预期在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赚取社会正常利润。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依托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证农民增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落后的局面,并立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据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直接用于“三农”的资金2004年为2626亿元,2005年为2975亿元,2006年为3397亿元,2007年为3917亿元。但这样递增的曲线中,农民最终获益甚少,因此要改变目前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规划、实施农村发展项目。另一方面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市场供求平衡,使农民的劳动付出和收入成正比。

2、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估计,我国“农民70%以上的贷款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只有30%”。因此,新农村建设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使之在农业开发和农村扶贫中履行职能。同时,政府应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改变农业保险私人不愿涉足的局面,对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3、增加农村公共财政方面的投入。这主要是解决地方公共品开支的问题,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缩小公共事业方面的城乡差距。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主要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办,与城镇差距很大。新农村建设要加快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投入。

4、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已成为拓宽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政府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作用

2006年3月1日《经济日报》报道“韩国的二元经济转型之路”,提到韩国政府在农村建设中,重视激发农民自身的潜能和聪明才智,让农民自主、创造性地进行农村建设,农民收入明显增长,农村与城市的差距逐步缩小。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从农民是主体这个立场出发,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推进基层政权改革,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这是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村民自治制度落实的效果,将是新农村建设中实现“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的关键。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由1982年修订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由于我国有8亿多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实行村民自治在我国具有特别意义,被认为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光辉的篇章。我国的村民自治主要由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度组成。尽管村民自治制度已实行了20多年,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国家治理对基层政权的依赖,通过社会建制仍将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从而使它仍然处于控制并整合基层利益的中心位置,农民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治。因此,必须推进基层政权的改革,认清基层干部的角色定位,改善基层政府的服务水平。基层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是一个组织规划和服务的角色,是一个民意的提炼者和升华者,而不应该是一个越俎代庖的拍板者和不顾民意的决策者。

2、进一步加强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将其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有效地对接起来。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终有了法律保证。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亮点在于,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民利和合法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有效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仅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还不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全体农民的积极参与,真正代表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3、大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塑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把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离不开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如:通过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通过鼓励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使农民成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只有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才能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第5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下面,我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供同志们参考。

一、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状况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工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农民工约1.2亿人。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帮助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是新形势下破解“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迫切任务。近年来,各地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部里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普遍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作,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民工工作。今年8月16至17日,中央综治委召开了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8月24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了第四次全体大会,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分析了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形势,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中央的安排部署,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有效保障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及时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服务的自觉性。为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司法部还组织了农民工法制宣传专题调研组深入山西、广东、山东等省开展调研活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的措施。同时,还组织举办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培训班,向西部农村地区免费赠送“农民法律知识读本”7万册,《农民工外出务工法律指南》49万册,还根据农民工的需要免费赠送农民工法制宣传光盘5000套。

各地各部门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力度,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动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今年5月,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3个职能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全省农民工就业前要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就业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学时的法制教育。天津、江西、山东、广东等省(市)把农民工列入“**”普法规划重点普法对象。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实现了农民工维权的有法可依。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重庆农民工日的决定》,将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确定为“农民工日”。河北、浙江等省专门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吉林省律协成立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4名专职律师,面向广大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河南省还明文规定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标准,保证了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司法部会同、劳动部、民政部等部门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同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结合起来,同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结合起来,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等活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建设、公安、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行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农民工集中的广场、车站设立流动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站,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共同组织广大农民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有效提高了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上海市法宣办每年都要与市总工会围绕农民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推出一项主题宣传活动,如今年举办的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暨农民工风采大赛,就吸引了数十万农民工踊跃参加,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广大用工单位、基层街道和社区也积极行动起来,依托职工夜校、市民学校建立了农民工法制宣传阵地,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引导他们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各负其职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地新闻媒体也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典型案例曝光等形式,为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据统计,全国共有专兼职农民工法制宣传员约22万人,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场所建设法制宣传橱窗约98万个。其中,仅**省就有农民工专职普法联络员3600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2.6万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1.7万人,为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普法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重实际、求实效,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保障、就业培训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认真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逐步遏制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改善了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了共同关心、尊重农民工的良好局面。如黑龙江省以县区为单位开展给外出务工人员一封信和一份答卷活动,四川省将法制教育纳入“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阳光培训”等技能培训,湖北、云南等省编印了数十万册法律知识读本免费赠送给农民工,贵州省在外出务工农民和外来务工农民中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这些举措,都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欢迎。据统计,仅20**年,全国就有约60%的农民工接受了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离不开广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辛勤工作。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存在形式主义现象。二是部分地区普法手段陈旧,内容乏味,与农民工的现实法律需求结合不紧,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影响了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三是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比,投入还严重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二、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党的**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继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全面落实“**”普法规划,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通过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每个农民工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使整个社会有章可循,稳定有序,才能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真正发展。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于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农民工就业单位的运行秩序、打击非法用工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这就更需要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的促进作用,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对农民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都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畅通广大农民工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他们能适应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农民工的各种法律行为,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农民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培育新型农民的客观需要。农民工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需要培养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这里面也包括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农民工遵纪守法、树立高尚道德情操,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现代化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三、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总书记在党的**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按照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以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爱、帮助农民工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的自身全面发展。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要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逐步探索建立由司法、劳动、工商、公安、建设、工会、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要明确农民工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义务,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思维习惯和不同需要,开展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使农民工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积极推广建立农民工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开展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要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各地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和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培养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免费普法读物,为农民工学法用法提供便利条件。要注意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投入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来,让广大农民工充分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要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法律六进”、“四进社区”、“三下乡”等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社区、深入农村、深入工地,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现场以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农民工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第6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 合作经济组织 新农村建设 农民群众

一、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识

这里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从成员构成来看,主要指农民是该组织构成的主体和核心,占成员的绝大多数,同时也包括一小部分热衷于与此,并愿意投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构建和发展的非农人口。从其性质来看,它屏弃了传统合作组织国家公有属性,突出农民自主组织的非公属性,是农民自愿、自助、自我服务的产物。

当前,从纵向发展的历程来看,农民合作组织已经经历了从“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加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民营庄园”等四个阶段;从横向来看,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异同,存在发展差异,这几种模式在一定区域也可能同时并存。尽管如此,各种模式都有共同的特性,即:

1.参与主体的群众性

周诚在《中国经济时报》中撰文指出“成员的群众性笼统而言,这意味着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吸收农村广大群众参加,而不设任何限制。具体而言,则可分解为以下三个特征,即农民主体性、非社区性、自愿性。”笔者对该观点表示支持。

(1)将政府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在属性上予以明确。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为了弥补“其”经济发展不足而自发建立的组织,表现出很强的内部性和排他性。

(2)正如周诚所表述的农民主体性。笔者认为他这里的主体性指的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上数量占绝对比例。

(3)参与主体的群众性还体现在跳出地域的限制,以为经济服务为目标,以产业发展为联结的强业务性。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产生合力,把业务做大、做强。

2.管理的民主性

谈到管理的民主性首先要提及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此外,“退社自由”有助于社员在结构调整中找准方向,不断调整自己的参与方式,提高农村有限资金的利用效率。从整体而言,有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

在具体操作上实施“一人一票”制,防止少数较大的股东联合起来操纵合作社的决策,使其失去成员的群众性、业务的服务性、决策的民主性等基本特征,而混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充分做到“农民自办,服务农户,民主决策”。

3.国家的主导性

首先,国家的主导性体现在国家通过立法等方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国家的主导性体现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最后,国家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体现在调节市场,运用“看的见的手”纠正和引导“看不见的手”。但国家“看的见的手”的调节也是适度的,不能过度干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事务, 混淆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之间关系。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就是实现农村地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必须在“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坚持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这一指导方针下发挥积极作用。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

笔者认同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同时笔者还认为只有组织起来的的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才能真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推进新农村建设。因为过度分散的家庭经营往往在提供的物资或服务的种类上显得单一,在所能提供的物资或服务的质量上因为缺乏类比而略显示的有待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健全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搞建设,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农村的稳定,一方面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在于农民群众素质的全面提高。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大市场与家庭生产对接的纽带,同时也是政府和农民群众相互交流的中介。这也是实现农村稳定的关键。起了一个“扩大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中介,它还承担着向政府反馈农民群众迫切需求的功能。任何形式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都能 较之其他组织和单个农民群众更确切、更有话语权地表达农民群众的心声,有助于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农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消除矛盾;同时有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就承担了一些政府以往承担的功能,贴近群众生活、生产,成为政府有些功能的补充,缓解矛盾。起了一个“缩小器”的作用。

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指出:‘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人是社会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所以,具备完整素质的“人”才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此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管理和决策的民主性特征,这将在实践的过程中进一步夯实和增进农民群众的民主观念,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府改革的开展。这样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民主法制素质将得到很大提高,也将有助于农民群众慢慢从城乡“二元经济”模式下的思维定式转变过来,摈弃以往“等、靠、要”思维,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主人翁的积极姿态投入到建设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从而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稳定的拥护者和维护者。

参考文献:

[1]罗夫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1

[2]张恩闫英杰,金伟,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吉林农业,2006,3:8

[3]谢菊: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问题,学术探索,2006,1:55

第7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乡风文明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43-03

一、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鲜明的时代特征

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其中,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是精神动力,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动力,从意识层面指引着新农村全面发展的方向,以此促进乡风文明,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鲜明时代特征。

(二)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使乡风文明得到根本好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面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就是要创建精神文明活动,发展农村的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以形成良好的乡风文明、改变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头脑、凝聚人心,使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追求,并且主动摒弃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习。这些都为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扫清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四)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是广大农民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能够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进而有效地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提高他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性和热情,并在长期的实务管理和社会实践中形成办事民主的作风和依法办事的习惯,长此以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进入21世纪以来,不管是农村的面貌还是农民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步走上小康生活的农民群众,早已不满足于吃得饱、穿得暖,他们强烈希望能分享到现代化的精神文明成果,渴望能够生活在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才有可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这一迫切的愿望。

二、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党和国家制定出了很科学的方针、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未完全按照预期的方向进行,众所周知,目前的农村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留守儿童问题”“空巢老人问题”“土地抛荒问题”等等,这些都把农村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拉了下来,违背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性、持续性、长久性。学者对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下属的宝兴村、邓湾村、汪庙村、郭窑村等村庄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具体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投入得不到保证

目前乡村两级财政十分困难,无法筹集到资金建设文化阵地,有发展之心而无建设之力。乡镇以上各级投入以“送”为主,送戏送书送电影等,用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资金不多,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这一点汪庙村可以作为典型。

(二)阵地建设滞后

边远乡村大多缺乏文化基础设施,就连一些原本已经建设起来的文化设施,也因缺乏足够的运营资金,无法发挥作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难以开展。部分乡镇没有专职的宣传委员,使文化阵地的宣传、教育、辅导、娱乐等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加之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使农村文化活动失去主,很多村社文化活动室因缺乏活动主体名存实亡,使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巨大反差。

(三)陋习仍占市场

由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应严重不足,乡、村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下降,导致一些地方不良风气蔓延,与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格格不入的现象屡见不鲜:封建迷信开始抬头、办酒风盛行泛滥、风越刮越烈。一些农民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错位,崇尚科技文化知识的氛围不浓,农民学习文化科技知识的热情不高。

(四)领导不够重视

一些经济和基础建设较为落后的村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精神文明建设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对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在干部队伍建设、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偏重经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做到两者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使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形成了“两张皮”。

(五)农民参与度不高

调查发现,较多农民认为,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就是要想方设法多挣钱,精神文明建设无足轻重;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精神文明建设是“有文化人干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一方面固然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认识不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基层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工作方法不对路,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没能充分调动起农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对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在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的进程中,必须统筹兼顾,不断抓好五项措施,坚持五个结合,只有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卓有成效。

(一)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要切实抓好五项措施

1.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

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促进乡风文明的关键环节和核心环节。要培育新型农民,必须立足于“育民、富民、智民、塑民”,以培养“有文化、有技术、有道德、有生活质量”的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定期开讲座、研讨会的形式,不断引入专家、学者,深入到农村内部,把先进、前沿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全面地传授给广大农民,把对农民的培训教育当作一项长久的工程来好好落实。

2.深化开展生态文明活动,营造和谐的农村生存环境

虽然农民是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脏、乱、差”的生存环境仍然存在,必须对其加以整治。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善农村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进而推动新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全面进步。具体来说,可以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和树立文明新风;建立“农民诚信档案”,推进新农村诚信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文体宣传活动,整合新农村文化设施资源;扶持培育新农村家庭文化中心户,引导新农村建设一批别具特色的“图书、书画、剪纸、曲艺、灯谜、雕刻、收藏、集邮、园艺、健身、摄影”等家庭文化中心户,并把他们视为本村的“精神家园”,为村民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加快乡风文明的传播。

3.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展中国特色新农村文化

总结漫漫历史长河的经验,可以看出文化具有整合、凝聚、同化、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在当今的乡风文明建设中,文化具有其他社会要素完全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充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必须将丰富多彩、健康和谐、有科技含量、实用的社会主义新文化、新技术深入传播到新农村的千家万户,构建“新农村大文化”框架,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使农民更快融入到精神文化生活中,可以“以娱教学”,发掘农村文化能人、民间艺人的潜能,调动进城务过工农民的积极性,运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引导他们自编自演、自我教育,打造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特色文化,满足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4.发挥先进模范的影响作用,带动乡风文明建设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了不少的先进模范,他们的个人品质或者事件性质,具有示范效应、教化效应、凝聚效应和名牌效应,是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效法的榜样,正确对该影响作用加以运用,可以使乡风文明建设事半功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立足农村实际,从农民群众身边选模范典型,注重农民群众公认性,拉近模范与农民群众距离,建立一支有人格魅力、时代特征、群众基础的,含不同层次人员的先进模范队伍,使群众在对模范的可敬、可亲、可学、可比中收获感动、触动思想、见诸行动,激发他们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激情,进而在整个农村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追随先进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文明乡风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动力。

5.完善长效机制,保障乡风文明建设的持久深入开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安定有序,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任务,也不是心血来潮、如发奇想的工作安排,必须完善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以保证其持续的效力。为此,应当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制度,解决谁来抓、抓落实、合力抓以及保障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比和表彰,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增加实效;搞好村级组织建设,特别是党支部、村委会的建设,使之成为能够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勤劳致富,进行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同时,充分各种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各基层组织协调运行,民主管理新体制,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另外,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立足长远,制定各阶段的规划和实施步骤,及时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常规程序,制定较为完备的指标体系,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步实现乡风文明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建设新农村精神文明,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1.与农村党的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

中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因此,加强乡风文明建设,要与农村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党员同志在带头遵纪守法的作用,提倡讲文明、移风易俗,党员应当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解决农村矛盾、纷争,影响并引导农民提高综合素质,抵制和摆脱封建迷信等愚昧落后观念和陈规陋习的影响,以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健康、文明、进步的风尚占领农村阵地,逐步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步伐,保持农村社会的繁荣稳定。

2.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以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和共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反映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观的集中体现。因此,推进精神文明和乡风文明建设,必须与广泛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使之走进农村的每个角落、深入每个农民的心田,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懂得明是非、识美丑、辨善恶的界限,自觉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3.与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发展好、实力强的村屯,精神文明活动开展相对较多,且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人民群众从中受教育的程度也越深,各项工作开展得更为顺利。因此,各地在推进乡风文明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团队意识,共同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只有这样,乡风文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才有坚实的物质保障。

4.与完善村规民约结合起来

村规民约与乡风形成密不可分,其具有时间上的长远性、行为上的高度自觉性和民意上的广泛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的就业渠道、居住区域、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沿用已久的村规民约已不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有必要组织各村屯群众对已过时的村规民约进行讨论。同时结合新时势的要求,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使新的规约更突出时代性,力求针对性,把握规律性,体现合法性,从而给广大村民树立新的文明标杆,向新标杆看齐,充分发挥其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村民的文明素质和村屯的整体文明品位。

5.与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结合起来

一个地区的乡风文明程度与该地区的治安状况是紧密联系的,在南宁市一些农村,封建迷信、偷盗等现象还比较普遍,这是与乡风文明格格不入的。必须坚决抵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依法打击违法乱纪行为,消除不文明行为,大力弘扬好人好事,打击歪风邪气,祛邪扶正,以正压邪。而文明的乡风正是源自于对文明行为的弘扬和对不文明行为的压制和修正。此外,促进农村社会风气的好转,还必须在整个农村营造“人人有责,人人有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意识和氛围,从而让广大农民自觉远离一切不良习气和不文明行为。

参考文献:

〔1〕闫秀丽.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阈下的乡风文明建设[D].浙江大学,2013.4.

第8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论文关健词:检察机关 职能作用 农村 社会稳定 论文内容摘要:由于各种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及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核心、关键的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这都有赖于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浙江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了新的成绩,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一些制约“三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还没有根本改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难点还在农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利、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深刻认识自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担任的重要历史使命,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农村社会稳定现状分析 (一)农村社会稳定概述 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它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治安稳定和社会心理稳定等方面,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台作用的结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作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英明论断,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全面论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明了方向。 受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及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明显增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及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核心、关键的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这都有赖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 然而,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地方治安问题严峻,稳定和发展直面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如伺坚持以法律为手段,在保护经济建设促进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党和国家一系列利农、富农、强农政策原原本本地落实,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1,刑事犯罪缺乏控制。犯罪现象仍然严重,缺乏控制力,以笔者所在的桐庐县为例,本县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农村犯罪,在受打击的犯罪分子中,大部分也是农民、据统计,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4月25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97件133人,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农民的就有95件130人,农村犯罪呈现出暴力犯罪上升快、盗窃犯罪数量增多、民转刑案件明显增多等许多新的特点。 2、外来人口大量涌人。由于中西部地区青壮年农民工涌人我省等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寻找就业门路,大多聚集于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租房容易的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工作、生活,但由于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难免挺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又得不到兑现,而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这势必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引发对社:会的仇视,产生一系列治安问题,亦是群众性事件不安定因素之一。例如2008年7月,玉环县坎门镇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对公安机关调处纠纷的结果不满,冲击派出所、打伤民警、砸毁警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利益分配纠纷冲突。随着工业化、城镇才}i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中央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仅2008 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就达3397亿元。农业和农村结构不断调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相继上马,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走进工厂,“三农”问题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群众因对利益的过分追求,有意通过各种途径,甚至是违法途径取得最大利益,导致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4、历史遗留间题突出。土地征用补偿等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范围逐渐扩大,征用农民土地越来越多,但由于不同时期项目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不统一,从而引起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而且由于不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拆迁补偿款、土地征用款等数额很大,不加监督,很容易成为村官们口中的“唐僧肉”。 4、职务犯罪现象严重?。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群众盼发展的心情同少数利益矛盾相交织,求富裕的愿望同眼前暂时的困难相交会,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借发展之机贪污、受贿实施职务犯罪这些情况的出现和客观存在。据浙江省检察院的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8年10月底,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50件1937人,已占到同期立案总数的1/4强,这当中共同犯罪比例平均高达41%,并且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窝串案中,尤以村支书与村主任等村官“抱团腐败”更为明显。据统计,在近六年浙江省被查的1164名涉及农村职务犯罪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人员中,有近半村支书与村主任等人结成“另类黄金搭档”共同犯罪,且以联合贪污、挪用土地征用款等犯罪为甚,数额动辄上百万。 5、法制教育存在漏洞。虽然素质教育已全面推广,但一些学校教育方式依然陈旧,他们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而农村学生或从农村进城的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缺乏普遍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明辨是非的标准,对外界的诱惑抵制力较弱,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一些不爱读书的农村学生纠集在一起,成天四处闲逛,以偷盗、抢劫为业,严重扰乱辖区社会治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二、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人民检察院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当然也是检察机关的事业,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检察权,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人点,努力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自觉把检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妥善处理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10年,全国政法机关正在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即: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近日也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和推行在农村、社区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深人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创建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治国是手段,执法为民是宗旨,公平正义是目标,最终目的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确保社会主义建设成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有天然的密切联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农村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发挥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曾经提出:“检察机关要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开展法制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水平,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县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重点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保护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才棚巴、假食品等坑农、害农犯罪以及破坏农村电力设备、水利设施和非法侵占耕地的犯罪,维护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黑恶势力以及乡霸、村霸、市霸、路霸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其发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对因农村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双方和解、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以及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要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力、案,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的研究,把查处的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材料,结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农村开展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基层组织建章立制,促进农村财务公开、村务公开,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同时,要增强追赃意识,尽量为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重点查办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农民的选举权利等破坏选举案件。努力为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控告申诉工作,积极调处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针对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村级财务管理以及邻里纠纷和告状难等农村上访案件增多的现状,要积极分析研究农村涉检上访的类型、原因,有针对性地创新工作方式,及时4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四)重视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朝阳产业”,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高度重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地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要注意发现和依法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询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权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五)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活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通过开展检察官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动员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和农民群体性事件,严格落实首访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正确对待农民诉求,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尽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窗口”建设,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移民搬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巩固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第9篇: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理论基础;战略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这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作为农村社区庞大系统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相对于较为成熟的国外研究来说,在国内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成果主要分散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与公益性文化建设两个方面。但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水平和文化传统以及国际环境上的明显差别,我国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应在借鉴其成功经验的同时,依据自身特点,探索出一套符合自身国情、尊重本国文化发展规律的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模式。为此,明确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社会价值、理论基础及战略原则对于我国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社会价值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农民的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离不开文化的哺育和支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事关我国广大农民的文化权益和需求,因此,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具体说来,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传承创新民族文化传统,凝聚和提升民族精神的内在需求。公益性文化的精粹必然包含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伟大的民族精神,是我们民族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如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凝聚和提升民族精神,直接关系到国家生存发展的根基,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发端于农耕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文化之根在农村”,其本根就是农业文化。农村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民间工艺、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舞蹈、地方戏曲、神话传说、史诗民谣、传统建筑等数不胜数,它们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经扎根于农村的广阔土地,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精神血脉和延续基因。中国最深厚最古老的文化在农村,文化建设的根砥也在农村。“乡土社区文化”乃是“中国现代社区文化建设之根”。如何挖掘、整理、利用和创新农村传统文化资源,赋予农村传统文化以时代特征和崭新面貌,促进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超越,实现农村文化时代性与民族性的统一,笔者认为,以农村社区为合理切入点,以公益性文化建设为具体内容,让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工程扎实推进,是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二)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引导宣传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我国当前主流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它通过自身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对整个社会与文化起到一种引导和教育作用,并对保持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其基本内容包括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公益性文化在宣传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主旋律文化、凸显核心价值观念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文化形式无可替代的。在我国,公益性文化建设是突显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作为党的重要喉舌的报纸刊物,还是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从事优秀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事业单位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都是以其特有的方式代表和宣传着我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农村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重要舆论阵地,相对于政府的号召、组织的说教灌输来说,在农村社区通过通俗易懂的文化产品和多样化的文化服务,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的舆论引导作用更具广泛性和日常性。因此,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无疑是宣传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建设文明农村、打造和谐农村的动力需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科学素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公益性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提升人们的审美水平、道德与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与社会风气、规范生产秩序与社会行为,特别是在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够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独特作用。同时,我们要注重发挥公益性文化软实力在农村社区的作用,使公益性文化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支撑,使村民在思想观念、人文素质、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劳动形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得到整体改善或提升,既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又能有效协调农村社会关系,推动农村社区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新农村建设,必然需要其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

(四)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实现农民人文素养的追求目标。公民虽然职业、地位、身份和收入各不相同,但都有平等地无偿或少量有偿地享有知识,获取审美、文化,享受健康娱乐的基本文化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它可以从一个侧面起到调节社会分配并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物质层面上的差别容易引起关注,精神文化层面的差别却容易被忽略。特别是在我国,城乡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经济发展城市中心化,农村农民的文化权益则边缘化,而且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深入统筹城乡文化发展,深度聚焦农村社区,深切关注社区农民自身,深情倾注人文关怀,实施以人为本的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刻不容缓。

(五)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村文化力的迫切需求。综合国力的

竞争,根本上是经济实力的竞争,但实质上是文化力的竞争。文化力是指一个国家文化发展和文化积累所形成的现实力量,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所产生的作用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公益性文化无论在精神还是在物质方面,都包含着巨大的文化作用力。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可忽视其公益性文化的强大作用力:其一,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任何经济发展都是从理论突破开始的,知识经济的产生必须以知识、科技、文化为主要内容作先导。其二,文化从层面上看,包括技术层面、制度层面、观念层面。在技术层面,新的技术在理论上有了飞跃,才有可能引发生产的进步和革新;在制度层面,经济建设离不开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先进的社会制度、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在观念层面,文化与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只有通过文化建设,才能激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从社区公益性文化人手,只有不断提升农村文化力,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内在驱动力。

(六)加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政治民主进程的内化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作为农村社会的新形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酝酿、扩散和集中的敏感地带。农村的稳定和良性发展,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政权的稳定。农村社区稳定需要依靠硬性的综合治理,也需要软性的文化建设。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公益价值,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认同感和对执政党的认可度,也必然影响着农民对政治民主的热情与参与度。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的教化和观念的引导,在实现农民文化权益、提升农民文化素质的同时,也使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深入民心、内化人心;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可以折射出文化民生意识。因此,坚持民生理念,切实解决好农民在文化方面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农村政治民主进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历史有延续性,文化有不可割裂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我党的几代领导集体核心,历来都高度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注重从文化层面来探讨和解决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等不同时期的问题,其文化发展的历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结果。其中,关于文化建设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理论,为我国当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理论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思想。他们对文化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做的科学阐述,为我们今天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同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又提出了“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发展不平衡关系”,指出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它们所产生的价值也不同。这说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肯定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的作用同等重要,“作家”、“诗人”、“画家”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阶层”,他们进行艺术劳动的目的是创造在思想上、艺术上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精神产品。这些论述对我们今天进行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公益性文化建设作为独特的文化艺术生产过程,它可以充分挖掘人们内心所固有的超越物质非功利性的一面,引导人们对真善美的深层追求。在某种意义上说,公益性文化给民众提供的是这样一种远离功利、回归精神的环境,也是对人们审美情趣的一种培养和熏陶,这正是我们今天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所承担的责任和具有的功能。

(二)中共几代领导集体的文化发展理论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几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等不同时期的文化建设指针,也为我国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与指导。

1.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端,毛泽东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认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毛泽东系统阐述了新民主主义文化理论,将新民主主义文化概括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文化,鲜明突出了革命年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主要内涵。在对待古今中外文化的关系上提倡“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思想,指出文化发展“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并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一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的方针,为我国当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思想和毛泽东提出的先进文化理论,明确提出:“我们要继续坚持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文艺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为工农兵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邓小平强调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强调文化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条件;明确指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调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四有”新人培养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思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指出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抓好“四有”新人的培养和塑造。这为我国当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思想,特别是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为“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提出“先进文化”的概念,为新世纪文化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理论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文化创新的重要思想,“同时必须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的要求,结合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积极进行文化创新”。江泽民在党的历史上首次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纲领,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任务、方针、政策等一系列的重大问题,为我国当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他们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全局出发,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等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强调了“四位一体”的整体建设思想,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建设确立了应有的战略地位与战略选择。就文化建设而言,要“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论述反映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科学把握,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对我国当前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三、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战略原则

马克思主义及党的几代领导人关于文化建设的理论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共同汇成了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理论源泉,离开了它,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必须吸纳马列主义的相关优秀成果,与时俱进,制定并践行科学的战略原则,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原则。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非功利性使其无法单纯依靠自营而发展,更不可能将其完全依靠市场,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而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的大力扶持。这就决定了在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过程中,基层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是至关重要、不可代替的;同时,整个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也是其有效开展的巨大动力。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也需要整合多方面的力量,应树立起社会文化社会办的意识,通过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规和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引导社会资金对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投入。

(二)坚持以民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力军。在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中,以民为本的原则就是以农民为中心,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农民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作为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充分尊重村民个性、精神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类型的文化活动倡导农村新型伦理精神,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不断满足村民对居住环境、文化氛围的进一步要求,使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三)坚持“双轮驱动”原则。尽管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但仍可以借鉴市场经济的某些意识和观念,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发展自己。经营性开发与公益性服务是文化的两大属性,但文化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社会精神文化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因此,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中应该贯彻“双轮驱动”的理念,既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又要重视经营性文化产业,以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带动公益性文化事业进步。通过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增加对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设施、项目的投入,降低文化消费门槛,引导公益性文化消费,进而培育农村文化市场,促使农村文化产业与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互为补充、相互作用,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严重,落后的农村仍处于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城乡一体化进程面临着复杂与艰巨的任务。统筹城乡文化发展是进行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建设的必然举措,它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社区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还对于改善农村社会风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作用。针对当前我国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视城市、忽视农村,导致城乡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过大的现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对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的倾斜力度,统筹城乡文化发展,促进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