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精选(九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1.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信息不通、组织不力等原因,“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模式往往造成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廉,而合作社的成立则有效扭转了这种不利局面。

2.提高了风险抵御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智慧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通过互助来分散市场风险,对产销活动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促进作用。在生产环节,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指导,降低了生产成本;在销售环节,由于合作社与部分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种植户根本不用担心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问题。另外,由于合作社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避免或降低了可能发生的个人经济损失。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

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数使一些农村致富能手和专业户,多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若是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运作不规范。个别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吸收社员不规范、社员入股不规范、年终分红不规范、各项制度不健全;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办公场地等;章程不规范;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是思想不端正。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政策、靠扶持、要资金,自我发展信心不足。还有个别专业合作社,就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关系、有头脑的人牵头主办,就是为了获取国家扶持资金,根本就没有想如何为农民服务,有其名无其实。

4.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5. 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三、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建立并完善合作社章制度,实现规范化发展

当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其规范发展已成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制度、民主的内部治理组织、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的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做到正常运行、规范运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对那些“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的虚假合作社劝其申请注销退出。二是出台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规范化发展的措施。如从入社农民增收率、带动农户数量、交易额等方面制订具体的分级奖励办法,按发展质量来进行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等方式的奖励。

3.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增加财政扶持预算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考虑共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品牌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未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发展现状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像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到目前,全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265家,其中:种植业99个,养殖业154个,农机服务类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总计25.85亿元,入社成员户数31826户,带动周边农户数4550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总额53.2亿元。近三年年均经营总收入29.5亿元,年创纯利5.1亿元,年返利4.8亿元,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增加1200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依托优势产业兴办。我县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发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起来的,起到了与优势特色产业互动互促的作用。

二是发展服务多元化。合作社行业分布多样。合作社分布于种植业、养殖业、农机业、加工业、林业等多种行业。合作社服务内容多样。有产加销系列化服务的合作社,有从事加工、存储服务为主的合作社,也有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领办主体多元化。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业经济主体积极牵头兴办。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也加入到了创办合作社的行列,成为合作社新的创办主体。

三是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实行分散经营。成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组织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统一服务,全县以这种形式的居多;第二种是农民以资源入股的形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第三种形式是合作社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形式。对合作社的共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对农民成员实行在专业合作社指导下的分散经营模式。

四是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全县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行动,大部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公条件、制度建设、成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改观;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了股权关系。到2013年底,全县进入规范化建设名录的专业合作社达11家,其中: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农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也不断壮大。

二、主要做法

1、依靠行政推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树立了抓农业不仅要抓生产、抓科技,而且还要抓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发展思路,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抓好试点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坚持群众自愿、示范引导的发展方针,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的开发和农民群众的合作愿望,通过抓点示范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几年,根据合作社对农业农民带动力、产业关联度、现有规模及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认定了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6家省级示范社。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各专业合作社参加部级示范社创建活动。

3、实行分类指导,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组织人员对全县各乡镇进行了一次调查。在调查摸底的同时,县、乡农经人员还深入村组进行分类指导。对拟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具有合作基础的,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适时引导其登记;对计划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其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申请登记应提交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

三、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农民增收。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提供信息、加工、营销等方面服务,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分享到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利润。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土地流转,农民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打工,获得可观经济效益。近几年来,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11%左右,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收入却达到27%左右。

二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实现了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解决了农户进市场难的问题。目前,全县有17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批发市场、学校建立了稳定的产销关系,有10家合作社在城市和社区开设直销门店,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自己的电子商务。

三是推进了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分散农户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农资供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提高了农户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全县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快速推进。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标准186个,获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33个,注册商标48个。

四是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成员开展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引导成员打破传统农业,发展特色农业,激发了成员科技兴农意识。同时,一大批上规模上档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密切联系,使得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目前,全县6家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科研基地,转化科技成果10项。

五是创新了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生产经营的集合体。县、乡政府对农业生产服务和管理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渠道能够一步到位,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从2011年开始,我县还重点开展了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为目标的“两型”示范合作社建设,有效助推了全县“两型”社会改革发展。近几年来,我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专项扶持项目22个,争取资金325万元,取得良好效果。

六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农产品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由当地有经济实力、有经营头脑的能人发起,充分整合当地资源,将其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不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胭脂湖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发挥当地农户养植水产品的资源优势,组织农户养殖水产新品种,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后段措施

当前,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呈加速发展势头,但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经济实力普遍较弱、运行质量不高、人才技术信息缺乏、合作社内部组织涣散等。县乡政府必须创新工作方法,采取过硬措施,确保加快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惠农强农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各级政府应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实施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扩大内需;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采取措施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防止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着力缓解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拓展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强化农业发展银行“三农”服务职能,拓展业务范围,制定相应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三农”贷款,发挥政策性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的主力军作用。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信用社一项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新路径,重点支持那些内部管理规范、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资产(如固定资产、果木林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办理抵押贷款,解决担保难问题;可试办成员联保贷款或发放小额支农贷款的形式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入股信用社,尽快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信用档案,对信用好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予以发放信用贷款。三要鼓励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政府可出台有关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鼓励引导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入多种组织探索阶段。20__年后,特别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形成了一定规模。截止目前,我局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88户,成员561人,成员出资总额7629万元,其中:今年一季度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46户,成员人数258人,成员出资总额5831万元。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还存在着认识模糊、宣传滞后、指导不够和扶持不到位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发展的现状还不适应,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许多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小,初期启动资金匮乏,这就特别需要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其渡过困难期。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时也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扶持。

(二)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力度不够。虽然我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了全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但如何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还需认真研究和加以推进。

(三)各项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尽管享受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在融资、征地、用电等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

(四)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尚不健全,部门协调不够;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氛围不浓;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从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要加大财政扶持和补助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金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有力的财政补助。

三要积极争取农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科技项目实施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科研项目,把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培训纳入全区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享受应有的政策扶持。

四要切实落实优惠政策。一是要坚决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优惠政策,积极提供各种优惠贷款,帮助解决合作社启动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二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用地、产品运输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指标。农产品运输应全面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免相关费用。

四、强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工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按照“扩大数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促进全区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 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引导工作。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发展意识,提高“抱团闯市场”的合作意识,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解放思想,敢于打破常规新事新办,特事特办,做好主动服务、对接服务、延伸服务和创新服务。

(二)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加大引导力度,进行分类指导,把辅导咨询、注册登记和规范运作结合起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农产品,要加强原产地保护,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使用地理标志,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市场。要运用合同管理和服务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订单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个性化“涉农”合同签约指导服务,及时调解“涉农”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帮助合作社拓展融资渠道。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要围绕畜牧、林果、蔬菜、花卉、中药材、现代制种、加工型马铃薯、酿酒原料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重点引导,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格局。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建设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47 — 02

2009 年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五项金融措施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中明确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各地在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都在积极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体系建设。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诸多因素直接制约着信用体系建设,日渐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瓶颈,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是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某县为例,据统计,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24个,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284个,养殖业专业合作社74个,服务业专业合作社56个,其它类型合作社10个。全县有4个合作社被评选为全省星级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金总计19.9亿元,资产8亿元,共吸纳农户7.6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0%。通过合作社带动,目前全县实现稳定规模经营面积24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带动劳动力转移14.9万人,占全县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7.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的信贷需求快速增长,全县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进服务方式,共为13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迫切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目前农民专业合社的蓬勃发展也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一)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户的信息采集与评定以及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信用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将是以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不仅能够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覆盖面,而且也会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相关部门将以信用优先为原则,对运行规范、盈利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支持与扶持力度,提高其运营效率与规模。通过划分信用等级的激励约束机构必将促使合作社自觉规范自身业务行为,不断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促进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户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也是扎根基层、服务于广大农民的服务者。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农民专业合社的信用评价既代表合作社自身的信用,也是每个社员自身信用联盟的集中体现。推进农民专业合社信用建设不仅是合作社自身发展需要,更加有利于农户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信用意识,并提高农民的市场对等地位,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社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近年来虽然支农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但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不规范、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等因素成为制约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入的主要因素,建立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使金融机构进一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来了解与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状况,并对评级较高的合作社给予资金支持,促其发展壮大。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几大主要因素日渐成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桦川县农民专业合作快速发展。截止到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25个,拥有成员12,900人,农民成员11,800人,带动农户增收650万元,人均增收500元以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能力大、辐射作用强,优势显著。

1.龙头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桦川主导产业绿色水稻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以星火水稻专业合作社为代表,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牵动农户,建立水稻示范带,实行规模化经营,采取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肥料、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产品“农超对接”,打造了中国特色稻米之乡品牌。

2.产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桦川特色农业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主建立的专业合作社。以梨丰乡大豆专业合作社为代表,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特色种植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开发桦川地方特色资源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以岩顺香谷专业合作社、悦来镇悦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代表,重点培育香谷小米、香瓜、山野莱等特色农产品种植专业大户,壮大产、加、销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农产品种植业。

4.农机作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桦川建设全省水稻大县,采用大型农机具、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股等方式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以春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代表,采取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收割连片作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大型农机具耕作效率,从而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让会员增加了收入。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盲目无序。乡(镇)、村个别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工作日程,投入精力不足、研究不够、指导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一种盲目和自发的状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低下。由于合作社的成员代表、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农民成份居多,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不足,还远不能适应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规范化管理水平低下,做大做强很难。全县还有20%的合作社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或不尽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名存实亡,没有开展活动,有30%的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管理方法,但形同虚设。有的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关系不紧密,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新兴弱势产业,迫切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在资金、项目、信贷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有效的扶持,导致一些专业合作社想进一步发展又缺乏资金,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乏力。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缓慢,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合作组织规模偏小,基础条件差,没有稳定的服务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困难,对成员开展服务更难,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乏力。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对策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宣传到位。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要重点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让农民实实在在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提高加入、牵头、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到位。

要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1)对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责令其到有关部门申请农民专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对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农民专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转轨衔接工作,使其尽快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台作社,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完善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为重点内容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健全经营机制、分配机制和积累与发展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盈余机制,确保合作社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3.加大整体推进力度,把农村专业合作社培育完善到位。为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要从三个方面人手:

(1)创新工作思路。重点围绕“五个坚持”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坚持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办社宗旨;坚持示范引导,以点带面,促进发展。

(2)抓好试点示范。每个乡(镇)都要培育兴办具有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通过示范社的带动作用,涌现出更多带动能力强、辐射作用大、运作规范的先进合作社典型。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融资到位。为更好地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及其他支农项目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3.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2.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

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施。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2.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3.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4.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

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朱宪堂.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农税收政策问题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1):20-22.

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足,农民认知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还动作用不强,不少农民缺乏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一些茂盛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导致引导和服务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资金短缺。限于地方财力,政府扶持力度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自筹,而且由于利润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无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来,合作社自身也无法积累足够的资金,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3.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展,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项目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或贷款支持;第三种类型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合作社。

4.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2.加大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有要求、愿意组建合作社的农民和组织,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办理登记注册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等级标准和统计、考核及评价体系,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使其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规范合理,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及其社员的管理、技术和合作知识地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农民的合作意识,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着平台、纽带作用,是调节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服务,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

2、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组织合作社社员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辐射产生了一大批“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专业村,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合理化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3、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当前,一方面随着国内大中城市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

4、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购买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直接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产品增值,拉长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据调查统计,全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年平均增收达到0.6~1万元。

5、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发挥着教育、培训的功能,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民主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民学习法律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民主管理的好学校,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

6、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等,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从而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二、发展对策

一是强化组织引导。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是强化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这才刚刚起步,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规范运作,带动本社社员增收、拉动当地经济振兴、辐射周边区域发展,这才是合作社的服务宗旨。

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现象严重

从灵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运行情况看,截至2012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70个,而运作较为规范的各类农合社只有50多家,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注册门槛的降低使得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越来越简便,部分人为套取国家的资金补贴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只图个名分,并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运营流于形式,合作社实际上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匮乏,运行机制不规范

目前,农合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人很少,了解现代合作社知识、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也不多,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另外,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松散,内部管理机制方面不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信息的透明性较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不全,社员几乎没有参与组织监督、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严格制约了农合社的发展。

(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歪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不规范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采取吸收不同期限定期股金的方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在以高息转贷给资金需求者,从中获取利润,有变相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嫌疑。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很大

一是金融服务不到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少。目前,灵寿县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处于边远农村,近年来农业银行信用农村网点基本撤完,农村信用社也大量收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业务范围窄、支付结算不畅、资金实力弱的现实条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质押物品非常少,且大多数规模不大、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较差,金融机构难以对其各方面进行比较确切的了解和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一些规模大、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缺乏资金支持,进一步做大、做强受到了制约。初步调查,灵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在5000万元以上,而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不足1000万元。

(二)资金需求的快捷性和临时性,影响了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积极性

调查中了解到,6家农合社资金需求多为季节性、临时性。如灵洁食用菌、绿园菌业、田园种植、学科种植4家农合社,每年食用菌、种子收购时需要大量资金,但一般在3个月左右就加工、清仓完毕。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占用时间短,金融机构利润空间小,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繁琐的贷款程序和手续也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主动性,从调查情况看,全县金融机构除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提供少量贷款外,金融机构还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四)金融产品创新滞后,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与农合社发展不匹配

虽然国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对于经营性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产品创新滞后,县域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方式主要为其成员的联保贷款、惠农贷款信贷服务,从灵寿县调查数据看,调查的6家样本社中,贷款需求额度为3100万元,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3家合作社,贷款额度为140万元,贷款满足率不足5%。而且大部分贷款还是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名义”,通过联保担保方式取得贷款,即贷款主体为社员,而非合作社。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与农合社发展不匹配。

三、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空壳”运行,套取国家补贴问题

实施“宽进严管”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对实际没有运行的农合社应及时办理注销,对一些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空壳社”要进行检查取缔。同时加大对合作社获取政府项目资金的严格审查。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委托程序,分类公布建设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条件,确保把扶持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松散的民间组织向规范的现代化企业转变,力争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使农合社自身壮大发展实力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或相应部门有能力的人员去创办、领办农合社,把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了解现代合作社知识、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农合社,为农合社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引导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制度和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化企业过渡。对于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的农合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三)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破解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