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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生育计划法精选(九篇)

人口与生育计划法

第1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点;问题;建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制定后,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法律文件,这一法律文件的颁布主要是对我国的人口膨胀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可以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的发展。而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注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学习,从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正常的开展和实施。

1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世纪初被确立并且实施,这一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施,使得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推动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发展。而要想能够使得该法的作用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就需要从多方位的角度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分析,明确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下面就一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进行阐述。

1.1 依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情所建立

1.1.1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全面推行。我国的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就现代尤为必要。计划生育与经济发展相同步,对妇女的地位进行提升,将人口与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同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等有效的联系起来,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人口与发展之前的矛盾问题。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其对我国的人口的增长实现了有效的控制,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以有效的建立。

1.1.2 所面临的挑战和挑战依然较多。我国在人口与发展上虽然实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尖锐,我国在发展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的人口在持续不断的增长,在地区上人口的分布也不均匀,经济发展的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劳动人口的增多,使得短时间内就业的竞争还在不断的提升。我国针对这一现象推行了计划生育国策,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人口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是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推行的基础所建立起来的。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都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行开展,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充分将人权作为建设的重点,不断的对人权水平进行提升,在维护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基础上,将人权与计划生育高效的结合,使得人权不断的得到完善和改革,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中的相关人权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公约中的人权标准水平,并且,我国还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全面解读了国际人权理论,对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生育权进行了有效的拓展。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也充分的体现了经济发展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而这些探究,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人权基础,我国目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

2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在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其在各地虽然也都进行了宣传,但是宣传的力度并不够,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以烘托气氛效果为宣传的手段,而宣传中所涉及到的实质性内容却很少,就算有,也只是一句带过,另外,就是在宣传教育上不够深入,很多的区域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是零星举办了几次综合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培训,并且培训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很多的党政干部以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参加培训,这就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2.2 基层计生队伍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目前的基层计生队伍的工作人员在文化素质上相对较低,很多的人员对于相关的计划生育常识并不了解,在工作人员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相对较少,很多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较高的学历,对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了解的也不够深入,而且在宣传教育的开展上以及政策法规的宣传上,也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无疑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和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3 改革力度不大

首先就是生育证的管理上存在加强的约束性,一般来说,民众申请生育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及时的入户,但是计划生育实施以来,新生儿在入户的时候,还要取得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才能够允许入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生育证转化为了合同书,而如果要随着父母入户,还要办理相应的计划生育证,这样无疑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推广难度。

其次就是人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经济的发展慢,也使得城市人口的数量在增加,原先所编制的人员数量已经无法有效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加上现代计生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并不高,这样就使得聘请的人员在待遇上与编制人员数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使得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很多的尴尬局面。如果不对这种状况进行有效的改进,就会导致不持证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而持证的人又不进行执法的状况。

3 解决措施

3.1 彻底取消生育证审批制度

生育证审批制度虽然可以看成是生育政策在管理上的延伸,但这种方法,其一给群众造成许多不便;其二随着信息管理的引入(相关部门电脑联网,信息共享)、工作网络的健全深人、群众生育观念的不断转变,以及依法行政的加强,已显然成为重复工作。所以应取消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息闭塞情况下的生育审批制度,病残儿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鉴定即可。

3.2 提升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展开有效的培训工作,积极的在基层组建教育机构或者是培训学校,针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得计生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的提升,不仅要对计生人员的计划生育基础常识进行有效的提升,同时也要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进行有效的提升,从而使得其能够严格执法,建立考核淘汰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从而使得计生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

3.3 坚决冲破现有的人事工资及人事管理机制

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聘用制,取消干部、工人、临时工的人为身份界限。无条件地执行竞争上岗,实行以岗定薪,按劳付酬的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建立积极向上、你追我赶、拼搏奋斗、高效的工作团队,群众才能享受真正的优质服务。

4 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注意事项

4.1 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人口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制定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调控措施,也是调节公民婚育行为的基本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经验证明,没有稳定的生育政策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生育水平。因此,国家把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视为立法的核心和灵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文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并授权各省级人大依法制定具体的生育条件,以保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现行生育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2 要加快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的转变,全面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我国解放后休养生息,人口急剧膨胀,人口再生产呈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类型,以致连续两次出现人口出生高峰期。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成为新中国治国安帮的大计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最大的计划发展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成为对群众生息影响最深刻、最普遍、最直接的一项国家行政权力,依托户籍制度建立起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靠行政干预措施和宣传动员教育等手段推行人口出生控制指标,收到了明显的管理效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公布与施行,加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管理的进程。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规范要求,因循守旧的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已不适应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法治需要。尤其是用主观臆断的静态生育计划指标节制客观存在的动态婚姻生育行为。既违背了人口增殖的生命科学规律,也不适应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生育行为能力自主决定权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知情选择需求。

4.3 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利和义务,严格生育过程的控制责任

人类通过婚姻和家庭这一社会关系一方面进行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另一方面进行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这是保障人类和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文地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不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还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领导与管理责任及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技术服务、科学研究等各项保障措施。还规定了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生育调节制度及各项生育过程控制措施,确认了公民享有与其生命始终并存的生育权利能力,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生育权这一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原始权利和最基本的人权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及“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婚育行为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本身就存在很多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我国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从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正常的开展和实施。同时,各方也要积极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必要性,从而使得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高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徐小虎.城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及计生战略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2]刘少敏.我国公民的生育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3]王旭霞.论生育权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建构[D].兰州:兰州大学,2013.

[4]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4(3).

第2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基本国策 立法背景 立法过程 一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3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一)保障指标(10分)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版权所有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

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第4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干部责任机制。

一是根据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自单位组建至今已先后五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坚持单位一把手挂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领导小组合理设置办公室,其成员主要为工会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负责计生日常工作,不断加强计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责任化建设。二是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采取每年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不断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坚持落实“一票否决权”,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范围,逐级分解任务、明确相应责任,从而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全方位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三是每年召开全局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经常布置专题工作,定期督查督办,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

计生干部队伍进行了调整充实,各单位均设立了计划生育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日常工作。不断组织参加省计生委、水利系统和全局的各种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把计生工作与党支部、分工会、团支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收到了良好效果。采取组建专职兼职计生队伍、落实工作津贴、独生子女建档、文明家庭创建、党员干部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入户调查和举报等有效措施,加大了综合治理力度。

(三)推进依法管理,完善职工计生档案,提高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计生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局域网开设工作专栏,定期进行专题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使计生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懂法、知法、用法。二是在工会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中心,对育龄妇女信息及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校对,登记建卡,建立了翔实的计生档案,提高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经常开展摸底核实工作。依据“四地八点”的人员结构和动态变化,要求计生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落实第一手资料,经常反馈人员变动信息,把好人员入口关,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孕检。从安全生产和维护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的高度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培育宣传服务阵地,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服务。

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的顺利推行和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宣传工作的有力支持。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经常有组织地进行法律法规、计生科普知识、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宣传等。单位也组建了专职、兼职宣传员队伍,利用局域网、宣传册、板报等宣传途径,多次组织计生工作系列专题报道,购置健康书籍,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等开展计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同时还与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职工医院共同定期开展女工体检、育龄妇女孕检和健康培训等工作。

由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管理的特殊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许多新问题,列举如下:

(一)提升工作水平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

从领导基础来看,少数党政领导对计生工作易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思想。从工作基础来看,有些地方还比较薄弱。企业人员更迭、工作不断更换和跨区域等复杂问题,仍然制约着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从保障基础来看,计生工作需要一定力度的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从队伍基础来看,一是少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落实上存在偏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督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原因和复杂因素的制约,人员漏报、瞒报和跟踪不力的可能性还存在。应认真做好计生统计和档案建立工作,全力做好与社会各级单位(部门)的接洽工作,加强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和督查力度,使职工群众的人口意识、保健意识、维权意识等大大提高,以带动计生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需不断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应紧紧围绕“一个中心” ,实施“四大工程”,突出“六个重点”,即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大力实施信息工程、关爱工程、综治工程和保障工程;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长效节育措施到位率、育龄群众满意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降低已出生人口错漏报为主的综合统计误差率。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上花力气。要注意改善基础条件,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继续加大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实行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正确执法的自觉性,努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

宣传工作要形成“覆盖无缝隙、宣传无死角”的普法格局。根据“一法三规”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级职责职权,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本着有据、有效、可行的原则,完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为合法。健全约束机制,实行过错追究制等,确保监督行为合法。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夯实工作基础,完善档案建设和阵地建设,健全台账,落实奖励措施,加强“表、册、卡”的统计管理,力求建立一种“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

(五)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职工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探索和突破。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工作盲目性。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程序管理制度,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第5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国策,立法背景,立法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它首次将我国推行二十多年之久的基本国策终于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结束了有国策而无国法(这里指国家基本法律)的历史。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将对制定该法的立法背景作一扼要分析,对立法过程中若干备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一介绍与评析。

一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中国内地的人口总量达到12.76亿1.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但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总人口仍然在以每年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加,长期存在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6亿方能实现零增长。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21世纪中国人口的继续增长与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虽然中国的土地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但是适合居住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很有限,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中国的耕地面积仅占世界总面积的7%,却养活着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中国耕地面积只有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而印度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5%,人均耕地是中国的两倍;美国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0%,人均耕地是中国的9倍;中国的粮食产量居世界第一,人均粮食占有量却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一。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将继续扩大,中国的人均粮食占有量长期维持在不足400公斤的低水平上。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中国还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困难。目前,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青年人进入劳动年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达到1.2亿人,到2005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超过1.5亿。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坚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才能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国家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从1992年开始,生育水平降至并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经过近30年的工作,我国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思想已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已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为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地方立法,难以完成这一重任,必须由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

此外国家立法也具有较好的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基础。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70年代末,前后起草、论证30余稿,为新一轮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规章),计划生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逐步纳入正轨。广大干部、群众迫切要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既对依法治理计划生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法制环境。

国家立法具有坚实的工作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坚持深化改革,从工作的指导方针、改革思路、管理机制以及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际背景分析

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人权及人口问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截止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签署的人口问题国际文件主要有: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关于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等。我国政府在签署这些公约和文件时,申明中国将在不违背宪法有关计划生育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国际公约、文件所载的义务。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体现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和保护。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水平,履行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承诺。

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树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全面参与国际事务,国家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立法具有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支持和理解。

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过程述略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走过了一条由依靠政策到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到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门法律的漫长道路。

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1982年起,我国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由于当时不具备制定计划生育专门法律的条件,国家只是在通过制定有关婚姻、收养、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母婴保健等相关法律时,增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条款,作出若干具体规定。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又对该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为了加快计划生育法制建设,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从地方立法来说,为适应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自1980年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

我国的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立法论证工作始终没有间断过。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0年。邓小平曾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在此期间,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8稿,原拟提交1980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与婚姻法同时讨论,但因条件不够成熟,决定暂不讨论。

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到1988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问题是要立法。不立法计划生育不能持久”的指示精神,国家计生委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先后修改了12稿。1988年底,中央认为时机还不够成熟,决定暂不出台。

第三阶段是从1989年到1990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应积极为制定计划生育法做准备。在制定计划生育法之前,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计划生育条例。”据此,国家计生委从1989年3月起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共修改了9稿。1990年8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待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以后,再考虑制定条例及立法。

第四阶段从1994年到1996年。在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被列为第二类,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期间国家计生委成立了立法论证小组,抓紧进行与相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作的论证和协调。但经过论证和分析,认为立法的时机仍不成熟。

第五阶段从1998年到2001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8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抓紧计划生育的立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这一指示推动了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进程。1998年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二类立法规划项目。同年底,国家计生委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国家计生委多次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汇报,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育政策不同的六省、市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省、市人大、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基层民众的意见。3配合全国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到两省、区进行了立法调查;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干部等就立法中的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国家计生委人口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专家委员会两次专门研究讨论,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形成了基本共识。国家计生委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4,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6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合力抓落实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局领导班子把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度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本局各部门,对本局的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成立了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局党组书记郑亚同志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素蓉、广播电视台台长艾明等同志任副组长,伍林、林信昭、张怀清等同志为成员的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谢扬德同志分管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张怀清同志兼计划生育管理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国策意识

我局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为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全面贯彻落实,坚持每季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制作永久性标语1幅。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全县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全县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三结合工作动态新闻。继续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开办了《人口与经济》联办栏目,每月播出6次。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宣传报道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稿件达50余件次。通过大量的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掌握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了国策意识,提高了遵纪守法自觉性,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各项统计资料准确,为上级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第7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全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1.5万左右,人口出生61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6.9‰左右,自然增长率1.4‰左右;户籍人口控制在70.1万人左右,人口出生46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6.55‰左右,自然增长率控制在-0.10‰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全区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幅20%以上。

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树立大人口观念,推进人口综合调控

努力适应更名后的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树立大人口观念,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积极推进人口综合调控。继续开展人口发展战略课题研究,制定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把人口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成果将应用于发展的决策咨询,更好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开展人口综合信息预报,探索建立人口出生公众预报制度,引导市民适时生育,共同参与人口调控。加强人口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实行综合治理,推进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常住人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立

随着“两港一区”和“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流动人口将大量导入。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人口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继续贯彻落实南府办[]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形成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区、镇两级领导小组,建立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实行区、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考核之中。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执法机制,要经常性执法和集中执法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办理好各类证件,将查验婚育证明、办理暂住证等列入“一门式”服务,方便群众。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一是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动态管理的办法,对流入流出的育龄妇女输入信息交换平台。二是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坚持镇政府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人口计生协议责任书,推广大团房屋租赁服务社的经验,将与房主签订计生协议责任书纳入镇房屋租赁服务社进行全程服务托管。三是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四是做好孕情、环情监测工作,建立生育联系、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做到情况早发现、措施早落实,实行全方位计划生育管理跟踪服务。

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根据流动人员流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形成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区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备主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尤其是流动人员比较集中的镇,要落实专职人员。落实区镇两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奖励优待等所需费用。

三、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全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掀起学法、用法新高潮,并与人口计生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

认真贯彻国家“一法三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年内将出台的《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市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人口计生干部的法制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水平;加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简化和规范行政事务的办理程序;进一步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建立人口计生系统监督员队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四、坚持以人为本,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建设健康城市行动为平台,以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以依法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为抓手,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加强镇(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室)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区的镇(村)区域调整已全面完成,镇(村)综合服务站(室)的建设要从站(室)选址、硬件配备、人员资格等方面,均要按规范化标准进行。把镇(村)综合服务站(室)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文化活动中心、村卫生所(室)同步建设,实现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区、镇、村(居)三级服务阵地作用,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地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降低人工流产率。

开展家庭计划指导活动。在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婴幼儿期、青春健康、新婚怀孕、男性健康等实施家庭计划指导,使居民知情选择适宜生育时间、避孕节育方法和优育计划。通过上门服务、指导,发放法律法规、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等宣传资料,使社区居民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坚持“大联合、广覆盖、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宣传力度。按照《市建设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年—年)的要求,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探索人性化教育途径和方法。继续加强与区“两台一报”的合作,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健康人生”等专栏,不断提高栏目的质量和收视、收听率。同时,坚持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利用区“两台一报”坚持做好经常性宣传人口计生的报道,利用公益广告、黑板报、墙报、居民楼道宣传栏,做好经常性宣传;抓住“冬春”、“7.11”、“9.25”、“10.28”等重大节日契机,开展集中性宣传,做到宣传形式多样,寓教于乐,贴近实际,注重实效。

继续推进青春健康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在学校建立“亲青服务室”,提高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水平。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参与预防艾滋病战略规划》,发挥人口计生网络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大力宣传婚检有益,提高自愿婚检的比例。

五、以综合改革为动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创新

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提高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需要,也是新形势发展的内在要求。

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改革,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纳入公共财政。在区、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预算中,要做到“四落实”、“一转变”: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支付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费。逐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由以工作经费为主向政策导向、关怀奖励、为民办实事转变。加强调查研究,向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奖励,切实为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实行村(居)自治,逐步由行政管理转为群众自治。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村务公开栏中将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其中,实行村务公开;利用村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生育指导、服务项目等内容向群众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格局。

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二是落实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用于对职工的宣传、服务;三是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局、(集团)公司要主动与下属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要共同做好下待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指导,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按照企事业规模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推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六、整合人口信息资源,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围绕科教兴市这一主战略,坚持以信息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新型道路。配合市人口委做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与交换系统”衔接工作,组织力量,协调各方,按时完成数据迁移和网络联络工作。整合人口信息资源,全面实施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着手建立以育龄妇女信息为基础,覆盖全区人口计生网络、实时动态、部门间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人口,为人口综合研究、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区、镇两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信息业务水平,保障新系统正常运行。

加快人口计生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职能转变,探索人口计生行政事务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区、镇两级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基层工作网络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对全区14个镇、3个农场、工业园区、滨海旅游度假区实行网上传输,提高数据应用能力。

七、发挥群团优势,推进计划生育协会建设

在新形势下,计生协会作为群众团体的优势功能和重要作用正在进一步凸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事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关心、支持计生协会的工作。一是加强在非公经济和流动人口中的建会工作。扩大协会组织的覆盖面,减少人口与计划生育盲区;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整建工作。充实调整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队伍运行机制、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活动方法;三是继续开展“幸福工程”活动,开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险险种,积极开展募捐、扶贫帮困、为民排忧解难活动,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工作,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做好事、办实事;四是积极参与人口计生村(居)自治,广泛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五是进一步发挥计生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协助政府提高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

八、提高整体素质,推进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第8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第9篇:人口与生育计划法范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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